文件
年度报备的核证
完整证书
本人,永明金融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Kevin D. Strain证明如下:
1.审查:我已审阅了AIF(如有)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MD & A,包括为提高确定性而以引用方式并入AIF(统称“年度申报”)的Sun Life Financial Inc.(“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所有文件和信息。
2.没有失实陈述:据本人所知,经合理勤勉尽责,在年度申报所涵盖的期间内,年度申报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一项需要陈述或根据作出该陈述的情况作出不具误导性的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
3.公平介绍:据本人所知,经合理勤勉尽责,年度财务报表连同年度申报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截至年度申报中列报的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
4.责任: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DC & P)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CFR),这些术语在National Instrument 52-109中定义发行人年度和中期申报中披露的证明,为发行人。
5.设计:根据第5.2和5.3段所述的任何限制(如有),发行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在财政年度结束时
(a)设计DC & P,或导致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
(一)与发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年度申报的期间;和
(二)要求发行人在其根据证券法提交或提交的年度申报、临时申报或其他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在证券法规定的时间段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以及
(b)设计了ICFR,或导致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根据发行人的公认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5.1控制框架: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设计发行人ICFR时使用的控制框架是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由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
5.2ICFR –与设计相关的材料弱点:不适用。
5.3设计范围限制:不适用。
6.评价: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与本人已
(a)评估或促使在我们监督下评估发行人的DC & P在财政年度终了时的有效性以及发行人已在其年度MD & A中披露我们基于该评估得出的关于DC & P在财政年度终了时有效性的结论;和
(b)评估或促使在我们监督下评估发行人在财政年度终了时的ICFR有效性且发行人已在其年度MD & A中披露
(一)我们基于该评估得出的关于财政年度结束时ICFR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二)不适用。
7.报告ICFR的变化:发行人已在其年度MD & A中披露了自2025年1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对发行人ICFR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ICFR的任何变化。
8.向发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ICFR的评估,向发行人的审计师、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披露了涉及管理层或在发行人ICFR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
日期:2026年2月11日
/s/Kevin D. Strain
Kevin D. Strain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年度报备的核证
完整证书
I,Timothy Deacon,永明金融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证明如下:
1.审查:我已审阅了AIF(如有)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MD & A,包括为提高确定性而以引用方式并入AIF(统称“年度申报”)的Sun Life Financial Inc.(“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所有文件和信息。
2.没有失实陈述:据本人所知,经合理勤勉尽责,在年度申报所涵盖的期间内,年度申报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一项需要陈述或根据作出该陈述的情况作出不具误导性的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
3.公平介绍:据本人所知,经合理勤勉尽责,年度财务报表连同年度申报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截至年度申报中列报的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
4.责任: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DC & P)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CFR),这些术语在National Instrument 52-109中定义发行人年度和中期申报中披露的证明,为发行人。
5.设计:根据第5.2和5.3段所述的任何限制(如有),发行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在财政年度结束时
(a)设计DC & P,或导致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
(一)与发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年度申报的期间;和
(二)要求发行人在其根据证券法提交或提交的年度申报、临时申报或其他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在证券法规定的时间段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以及
(b)设计了ICFR,或导致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根据发行人的公认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5.1控制框架: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设计发行人ICFR时使用的控制框架是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由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
5.2 ICFR –与设计相关的材料弱点:不适用。
5.3设计范围限制:不适用。
6.评价: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与本人已
(a)评估或促使在我们监督下评估发行人的DC & P在财政年度终了时的有效性以及发行人已在其年度MD & A中披露我们基于该评估得出的关于DC & P在财政年度终了时有效性的结论;和
(b)评估或促使在我们监督下评估发行人在财政年度终了时的ICFR有效性且发行人已在其年度MD & A中披露
(i)我们基于该评估得出的关于ICFR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有效性的结论;和
(二)不适用。
7.报告ICFR的变化:发行人已在其年度MD & A中披露了自2025年1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对发行人ICFR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ICFR的任何变化。
8.向发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ICFR的评估,向发行人的审计师、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披露了涉及管理层或在发行人ICFR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
日期:2026年2月11日
/s/蒂莫西·迪肯
蒂莫西·迪肯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