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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1 2 ea024852501ex99-1 _ ostin.htm 特别股东大会通知及代理声明

附件 99.1

 

奥斯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号楼、101
科创路1号
南京市栖霞区
中国江苏省210046

 

代理声明及通知
特别大会

 

致股东   2025年7月3日
奥斯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南京

 

特此通知,奥斯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于北京时间2025年7月17日晚上10:00(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7月17日上午10:00)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为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F4栋1楼。

 

将在会议上采取行动的事项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和代理声明中进行了描述。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确定2025年7月1日的营业时间结束为记录日期(“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并在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投票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委任声明及委任证表格将首先于2025年7月9日或前后寄发或予公司股东。

 

只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和我们的B类普通股(在记录日期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持有人才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并在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投票。无论你是否期望出席,董事会谨请你在随附的代理卡上签名、注明日期并及时交还。委托代理人的股东保留在其表决前随时撤销的权利。

 

你的投票非常重要。无论您是否计划出席会议,我们敦促您在互联网上或通过邮件投票并提交您的代理。如果您是注册股东并出席会议,您可以撤销您的代理并亲自投票您的股份。如果您通过银行或经纪人持有您的股份,并希望在会议上亲自投票您的股份,请联系您的银行或经纪人以获得法律代理。感谢您的支持。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s/Tao Ling  
Tao Ling  
   
董事会主席和
首席执行官
 

 

 

 

特别股东大会通知
OSTIN TECHNOLOGY GROUP CO.,LTD.(“该公司”)

 

时间:   北京时间2025年7月17日晚10:00
(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7月17日上午10:00。)
     
地点: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F4栋1层。

 

业务项目:

 

提案一   通过普通决议,
     
   

 

(一)

批准公司法定股本10,000,000美元分为9,98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16,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优先股,按一(1)换二十五(25)的股份合并比例(“比例”)进行合并和分割,这样,10,000,000美元的法定股本将分为:(i)399,2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ii)64万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及(iii)8万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优先股(「股份合并」);

       
   

 

(二)

授权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及股份过户登记处视需要更新公司的上市会员名册,以反映股份合并;及

       
      (三) 授权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人就股份合并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任何必要的报备。
       
建议二   在以特别决议通过并以上述建议一为条件的情况下,
     
     

(一)

采纳附录A所载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为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排除现有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全文,即时生效,以反映股份合并,

       
      (二) 授权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商就采纳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任何必要的报备;及,
       
      (三) 就因股份合并而产生的已发行合并股份的任何及所有零碎权利,授权董事会在其认为合宜时解决与股份合并有关的任何困难,包括但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将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而向该等公司股东发行或登记在其名下的零碎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及/或将公司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其股份溢价账及损益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当其时的贷记款项资本化,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可供分派,并将该等款项用于缴付将向公司股东发行的未发行股份,以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零碎股份结算”)而向该等公司股东发行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零碎股份。
       
建议三   以普通决议批准将会议延期至较后日期,因为会议主席须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有需要,以便向公司股东征集更多代理人,以支持会议上的一项或多项提案。
     
可以投票的人:   如果您是2025年7月1日的在册股东,您可以投票。
     
日期 邮寄:   这份通知和代理声明将于2025年7月9日左右首次邮寄给股东。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s/Tao Ling  
Tao Ling  
   
董事会主席和
首席执行官
 

 

2

 

 

关于特别大会

 

我在投什么票?

 

你将对以下事项进行投票:

 

提案一   通过普通决议,
     
   

 

(一)

批准公司法定股本10,000,000美元分为9,98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16,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优先股,按一(1)换二十五(25)的股份合并比例(“比例”)进行合并和分割,这样,10,000,000美元的法定股本将分为:(i)399,2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ii)64万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及(iii)8万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优先股(「股份合并」);

       
   

 

(二)

授权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及股份过户登记处视需要更新公司的上市会员名册,以反映股份合并;及

       
      (三) 授权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人就股份合并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任何必要的报备。
     
建议二   在以特别决议通过并以上述建议一为条件的情况下,
     
   

 

(一)

采纳附录A所载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为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排除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全文,即时生效,以反映股份合并,

       
     

(二)

授权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商就采纳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任何必要的报备;及,

       
      (三) 就因股份合并而产生的已发行合并股份的任何及所有零碎权利,授权董事会在其认为合宜时解决与股份合并有关的任何困难,包括但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将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而向该等公司股东发行或登记在该等股东名下的零碎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及/或将现时任何金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本化至公司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其股份溢价账及损益账)的贷方,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可供分派,并将该等款项用于缴付将向公司股东发行的未发行股份,以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后向该等公司股东发行或登记在该等股东名下的任何零碎股份。
       
建议三   以普通决议批准将会议延期至较后日期,因为会议主席须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有需要,以便向公司股东征集更多代理人,以支持会议上的一项或多项提案。

 

3

 

 

谁有权投票?

 

只有截至2025年7月1日(我们称之为“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才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并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截至2025年7月1日,我们有132,430,032股A类普通股和700,000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截至记录日期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每项提案所持有的每一股份进行一(1)次投票。截至记录日期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每项提案所持有的每一股份获得一百(100)票。

 

会前如何投票?

 

如果您是登记在册的股东,意味着您以凭证形式持有您的股份,您有以下投票选择:

 

(1)在您的代理卡上显示的地址通过互联网,如果您可以上网,我们鼓励这样做;

 

(二)以邮寄方式,通过填写、签字、退回随附的代理卡;或者

 

(三)会议期间亲自出席。

 

如果您通过互联网投票,您的电子投票授权指定的代理人的方式与您签署、注明日期并归还您的代理卡的方式相同。如果你通过互联网投票,不要归还你的代理卡。

 

如果你通过银行或券商的账户持有你的股票,你的网络投票能力取决于他们的投票程序。请按照您的银行或经纪商提供的指示操作。

 

我退回代理后可以改变主意吗?

 

你可以在会议投票结束投票截止前的任何时间改变你的投票。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做到这一点:(1)签署另一张日期较晚的代理卡并在会议召开前将其退还给我们;(2)在会议召开之前再次通过互联网投票;或(3)如果您是登记股东或已遵循您的银行或经纪人要求的必要程序,则在会议上投票。

 

如果我退回代理卡但不提供投票指示怎么办?

 

已签署并返回但不包含指示的代理人将根据指定代理人对适当提交会议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最佳判断,对提案一、二和三投“赞成”票。

 

收到多张代理卡或指示表格是什么意思?

 

表示您的股票注册方式不同,且在多个账户中。为确保所有股份都被投票,请您要么在互联网上对每个账户进行投票,要么签署并交还所有代理卡。我们鼓励您以相同的名称和地址注册您的所有帐户。那些通过银行或经纪商持有股票的人应该联系他们的银行或经纪商并要求合并。

 

4

 

 

必须出席多少票才能举行会议?

 

如果您亲自出席会议并投票,或者您通过互联网或邮件适当地返回代理,则您的股票被视为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B类普通股过半数的持有人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的个人,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出席的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应为法定人数。为确定会议的法定人数,将对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进行统计。如在指定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或在该会议期间有法定人数停止出席,则该会议如应议员要求而召开,则须解散,而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会议须在董事决定的同一时间及/或地点或其他日期、时间及/或地点延期至下一个营业日,而如在续会上,自指定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的议员即为法定人数。

 

批准公司的提案需要多少票?

 

提案一。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该提案需要一项普通决议,即此类股东所投选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赞成”),出席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在会议上投票。

 

建议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该提案需要一项特别决议,即此类股东出席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的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票(“赞成”)。

 

建议三。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这一提案需要一项普通决议,即此类股东所投选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赞成”),出席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在会议上投票。

 

什么是弃权和经纪人不投票?

 

所有投票将由会议任命的选举监察员制表,他们将分别将赞成票和反对票、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制表。弃权是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自愿不参加表决的行为。当为受益所有人持有股份的经纪人代名人没有对特定提案进行投票时,就会发生经纪人“不投票”,因为该代名人对该特定项目没有酌处权,也没有收到受益所有人的指示。如果您通过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义”持有您的股票,您的经纪人或代名人可能不会被允许就会议上将采取行动的某些事项行使投票酌处权。如果你没有就这类事项向你的经纪人或代理人发出具体指示,你的代理人将被视为“经纪人不投票”。

 

你的经纪人或代名人是否被允许就某一特定事项行使投票酌处权的问题取决于该特定提案是否被视为“例行”事项,以及你的经纪人或代名人如何在你实益拥有的股份的投票中行使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酌处权。对于被认为是“例行”的事项,经纪人和被提名人可以使用他们的酌处权对“未经指示”的股份进行投票,但不能对“非常规”事项进行投票。对于任何被视为“例行”事项的提案,即使在没有你的指示的情况下,你的经纪人或被提名人也可以酌情对你的股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对于任何被视为“非常规”事项且您未向您的经纪人发出指示的提案,股份将被视为经纪人无投票权。会议上提出的所有提案都被视为“非常规”事项。你的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只有在你就如何投票向其提供指示的情况下,才会就这些事项以“街道名称”对你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投票。

 

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不计入对某一项目的投票,因此不会影响本代理声明中提出的任何提案的结果。如有弃权和中间人未投票,将被计算在内,以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是否达到。

 

因此,我们鼓励您向您的经纪人提供投票指示,无论您是否计划参加会议。

 

5

 

 

提案一
以普通决议通过,批准股份合并
(代理卡上的项目1)

 

背景

 

会议将要求贵司批准将10,000,000美元的公司法定股本合并及分立,分为9,98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16,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优先股,股份合并比例为一(1)换二十五(25)(“比例”),这样,10,000,000美元的法定股本将分为:(i)399,2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ii)64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以及(iii)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优先股。

 

股份合并的目的

 

该公司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代码为“OST”。A类普通股要想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则。

 

该公司一直在监控其A类普通股的收盘价,现在考虑实施股份合并。如果公司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退市,A类普通股很可能会在场外市场交易。如果公司股票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出售A类普通股可能会更加困难,因为可能会买卖较小数量的股票,交易可能会延迟。如果公司的A类普通股退市,经纪自营商对其施加了一定的监管负担,这可能会阻碍经纪自营商进行A类普通股的交易,进一步限制了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公司A类普通股的出价和要价出现更低的价格和更大的价差。此类可能从纳斯达克退市以及公司股价持续或进一步下跌也可能大大削弱其通过股权或债务融资筹集额外必要资本的能力。董事会还认为,A类普通股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可能会导致当前或未来分析师覆盖范围的损失,并降低机构投资者的兴趣。此外,董事会认为,此类退市还可能导致企业合作伙伴、客户和员工失去信心,从而可能损害公司的业务和未来前景。

 

为增强公司保持符合纳斯达克持续上市要求并保持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能力,董事会认为,授权董事会进行股份合并以提高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以满足最低投标价格要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正征求股东批准授权董事会进行股份合并,并授权董事会在其认为合宜的情况下解决与公司股份的任何合并有关的任何困难,并将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而向公司该等股东发行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零碎股份四舍五入。

 

在评估是否进行股份合并时,董事会亦考虑了与该公司行动相关的各种负面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一些投资者、分析师和其他股票市场参与者对股份合并的负面看法;其他实施股份合并的公司的股价随后回落至合并前的水平;发行在外的A类普通股数量减少可能对流动性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与实施股份合并相关的成本。

 

董事会考虑了这些因素,以及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的潜在危害。董事会认为,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且股份合并可能是维持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所必需的。

 

此外,无法保证,在股份合并后,公司将能够维持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维持目前适用于A类普通股上市的其他几项持续上市要求。股东应认识到,如果实施股份合并,他们将拥有比目前更少数量的A类普通股。虽然公司预计股份合并将导致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但可能不会按照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减少的比例提高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导致市场价格永久上涨(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业绩、前景和其他可能与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无关的因素)。

 

6

 

 

如果股份合并生效,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则作为绝对数量和占公司总市值的百分比下降幅度可能大于没有股份合并的情况。此外,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可能会受到股份合并后流通在外的A类普通股数量减少的不利影响。因此,股份合并可能无法达到上述所述的预期结果。

 

股份合并的影响

 

授权股份及未发行股份

 

在股份合并生效时,公司的法定股本仍为10,000,000美元,但将分为:(i)399,2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ii)64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以及(iii)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优先股。

 

已发行和流通股

 

股份合并将减少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数量,比例为一(1)换二十五(25)股,同时相应增加面值,从每股0.00 1美元增至每股0.025美元。

 

紧随股份合并生效后,每个股东对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比例所有权将保持不变,但与零碎股份处理相关的调整除外。

 

将按比例调整每股行使价和任何未行使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或可交换证券行使或转换时可发行的股份数量,使持有人有权根据股份合并的比例购买、交换或转换为公司股份。这将导致在行使时根据该等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或可交换证券需要支付的总价格大致相同,以及在紧接股份合并后与紧接股份合并前的情况下,在该等行使、交换或转换时交付的股份价值大致相同。

 

股份合并后,公司股份将拥有相同的投票权及股息及分派权利,并在所有其他方面与现已授权的公司股份相同。公司根据股份合并而发行的股份将维持全数缴款及不评税。股份合并不会影响公司继续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的定期报告要求。股份合并无意也不会产生《交易法》第13e-3条所涵盖的“私有化交易”。

 

股份合并可能导致部分股东持有“零股”不足100股。零股交易的券商佣金等费用,普遍高于百股偶数倍的“整数”交易费用。

 

7

 

 

股份合并实施程序

 

在股份合并生效日期后,公司股东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收到通知,股份合并已通过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进行。公司预计,其转让代理机构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将作为交换代理机构,以实施股票交换。如有需要,合并前股份持有人将被要求向交易所代理交出代表合并前股份的证书,以换取代表合并后股份的证书,如非凭证式股份持有人,则按照公司将发送给其登记股东的转递函中规定的程序,向交易所代理交出交易所代理要求的所有权证明。将不会向股东发行新的股票,直至该股东将该股东的未偿还股票证书连同妥善填妥及签立的转递函交回交易所代理。

 

股东不应销毁任何股份证书,也不应提交任何证书,直至被要求这样做。

 

将指示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为其以“街道名称”持有股份的实益持有人进行股份合并。然而,这些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可能与向登记股东申请处理股份合并的程序不同。如股东在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处持股,对此有任何疑问,鼓励股东与其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联系。

 

与股份合并相关的风险

 

股份合并存在相关风险。股东应注意,股份合并(如有)对公司A类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影响无法准确预测。特别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股份合并后A类普通股的价格将是准确等于比率乘以紧接股份合并前A类普通股价格的次数。此外,即使公司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实在股份合并后上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建议股份合并后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将在任何时期内保持不变。即使能够维持每股价格上涨,股份合并也可能无法达到上述所述的预期结果。此外,由于一些投资者可能对股份合并持负面看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股份合并不会对公司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也将基于我们的业绩和其他因素,其中一些因素与股份合并或流通股数量无关。如果股份合并生效,公司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则作为绝对数字和占我们总市值的百分比下降的幅度可能大于没有股份合并的情况。实施股份合并后的公司A类普通股的总市值,在实施时和若实施时,也可能低于股份合并前的总市值。此外,公司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可能会受到股份合并后流通股数量减少的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认为股份合并将足以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但即使股份合并导致公司A类普通股的收盘价超过每股1.00美元,我们也可能无法继续满足公司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继续上市的其他标准。尽管我们相信我们将继续满足所有其他持续上市标准,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情况会如此。

 

提议的决议

 

提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第1号提案——“决议为普通决议,认为

 

(一) 公司法定股本10,000,000美元,分为9,98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16,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优先股,按一(1)换二十五(25)的股份合并比例(“比例”)进行合并和分割,这样,10,000,000美元的法定股本将分为:(i)399,2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ii)64万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及(iii)8万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优先股(“股份合并”);

 

8

 

 

(二) 本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及股份过户登记处获授权,并在此获授权根据需要更新本公司的上市股东名册,以反映股份合并;及

 

(三)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者获授权并在此获授权就股份合并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任何必要的报备。”

 

所需投票

 

有权在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股东所投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才能批准本议案。除非代理人另有指示,或除非拒绝授权投票,否则已执行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将被投票“赞成”该提案。弃权票和中间人未投票(如果有的话)将不计入所投选票,也不会影响本提案的结果,但将被计算在内,以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

 

董事会建议

 

董事会一致建议股东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建议二
以特别决议,批准和通过第五次修订和
重述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
批准零碎股份的结算
(代理卡上的项目2)

 

背景

 

于会议上,如获通过,将要求阁下通过采纳附录A所载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反映上述股份合并(如获批准),以批准(但须以上述议案一获得通过为条件)对公司现有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修订及重述。在收到公司股东以特别决议作出的批准后,公司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须获采纳为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即时生效,但不包括公司现有的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在会议上,你会被要求就股份合并产生的已发行合并股份的任何及所有零碎权益,批准授权董事会在他们认为合宜时解决与股份合并有关的任何困难,包括但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将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而向该等公司股东发行或登记在该等股东名下的零碎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及/或将公司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其股份溢价账及损益账)的贷项下的任何金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暂时资本化,不论该等金额是否可供分派,并将该等款项用于缴付将向公司股东发行的未发行股份,以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后向该等公司股东发行或登记在该等股东名下的任何零碎股份。

 

提议的决议

 

提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第2号提案——“作为特别决议决议决议,但须以提案一获得通过为条件,即

 

(一) 现将第五份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采纳为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排除公司现有的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全文,即时生效,以反映股份合并,

 

(二)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者获授权,并在此获授权就采纳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任何必要的报备,

 

9

 

 

(三) 就股份合并产生的已发行合并股份的任何及所有零碎应享权利而言,董事会获授权并在此获授权在其认为合宜时解决与股份合并有关的任何困难,包括但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将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而向该等公司股东发行或登记在该等股东名下的零碎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及/或将公司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其股份溢价账及损益账)的贷项下的任何金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暂时资本化,不论该等金额是否可供分派,并将该等款项用于缴付将向公司股东发行的未发行股份,以在股份合并后或由于股份合并而向该等公司股东发行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零碎股份。”

 

所需投票

 

有权在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股东,须获得不少于所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票,方可批准本议案。除非代理人另有指示,或除非拒绝授权投票,否则由已执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将被投票“赞成”本议案。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如有)将不计入所投选票,也不会影响本提案的结果,但将被计算在内,以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

 

董事会建议

 

董事会一致建议股东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建议三
以普通决议通过,批准会议延期至
晚些时候作为会议主席应认为有必要在其
唯一和绝对酌处权
(代理卡上的项目3)

 

在会议上,您将被要求批准,会议延期至较后日期,因为会议主席应全权和绝对酌情权认为有必要向公司股东征集额外的代理人,以支持会议上的一项或多项提案。本议案仅在会议无足够票数通过议案一、议案二,或议案一、议案二未获公司股东通过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表决。

 

议案三未获通过的后果

 

议案三提交会议未获股东通过的,根据制表表决结果,在会议召开时没有足够票数通过议案一和议案二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能无法将会议延期至更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合并将不会获得批准。

 

提议的决议

 

提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0

 

 

第3号提案——“作为普通决议决议,将会议延期至较后日期,会议主席应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认为必要,以便在会议上向公司股东征集有利于一项或多项提案的额外代理人。

 

所需投票

 

有权在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股东所投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才能批准本议案。除非代理人另有指示,或除非拒绝授权投票,否则已执行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将被投票“赞成”该提案。弃权票和中间人未投票(如果有的话)将不计入所投选票,也不会影响本提案的结果,但将被计算在内,以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

 

董事会建议

 

董事会一致建议股东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其他事项

 

将军

 

董事会并不知悉将提交会议的任何其他事项。如果任何其他事项适当地提交会议,则所附代理表格中指定的人打算按照董事会的建议对他们所代表的股份进行投票。

 

公司将承担编制、印刷、组装和邮寄代理卡、代理声明和其他可能与本次征集有关的发送给股东的材料的费用。除了通过使用邮件征集代理外,公司的高级职员和正式员工可以通过电话或电报征集代理而无需额外补偿。

 

与董事会的沟通

 

股东如欲与董事会或任何个人董事进行沟通,可致函董事会或个人董事:奥斯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科创路1号101号2号楼,中国210046。任何此类通信必须说明进行通信的股东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所有此类通信将被转发给全体董事会或发送给通信所针对的任何个人董事或董事,除非通信明显具有营销性质或具有过度敌意、威胁、非法或类似的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放弃通信或就通信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公司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年度和当前报告及其他文件。该公司通过SEC的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的SEC文件可在SEC网站上向公众提供:http://www.sec.gov。您也可以在SEC的公共资料室阅读和复制我们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该资料室位于100 F Street,NE,Room 1580,Washington,DC 20549。请致电(800)SEC-0330与SEC联系,进一步了解公共资料室的运作情况。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s/Tao Ling  
Tao Ling  
董事会主席和
首席执行官
 

 

11

 

 

附录A

 

 

公司法(经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次修订和重述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奥斯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_____________2025年生效的特别决议通过)

 

A-1

 

 

公司法(经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次修订和重述

结社备忘录

 

 

奥斯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____________ 2025年生效的特别决议通过)

 

1 公司名称为奥斯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设在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或设在董事可能决定的开曼群岛内的其他地点。

 

3 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公司拥有全权和授权进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4 每个成员的负债限于该成员股份未支付的金额。

 

5 公司股本为10,000,000美元,分为399,2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64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和80,000股每股面值0.025美元的优先股。

 

6 公司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延续方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团体,并有权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7 未在本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大纲中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公司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细则赋予其各自的涵义。

 

A-2

 

 

公司法(经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次修订和重述

协会条款

 

 

奥斯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_________2025年生效的特别决议通过)

 

1 释义

 

1.1 章程附表一表A中的条款不适用,并且,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与之不一致的情况:

 

“适用法律” 指就任何人而言,适用于该人的任何政府当局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例、许可证、证书、判决、决定、法令或命令的所有条文。
   
“文章” 指本第五条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细则。
   
“审计委员会” 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审计员” 指当时履行公司核数师职责的人(如有)。
   
“A类普通股” 指公司股本中面值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
   
“B类普通股” 指公司股本中面值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
   
“清算所” 指股份(或其存托凭证)在该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市或报价的司法管辖区法律认可的结算所。
   
“公司” 指上述命名的公司。
   
“公司网站” 指本公司的网站及/或其网页地址或域名(如有)。

 

A-3

 

 

“薪酬委员会” 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指定证券交易所” 指公司证券上市交易的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包括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指当其时公司的董事。
   
“股息” 指根据《章程》决议就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不论中期或末期)。
   
“电子通讯” 指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讯,包括以电子方式张贴于公司网站、传送至任何号码、地址或互联网网站(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或董事另有决定及批准的其他电子交付方式。
   
“电子记录” 与《电子交易法》中的含义相同。
   
“电子交易法” 指《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
   
《交易法》 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或任何类似的美国联邦法规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法规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均在当时生效。
   
“独立董事” 与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条例或《交易法》第10A-3条(视情况而定)中的含义相同。
   
“IPO”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证券。
   
“会员” 与规约中的含义相同。
   
“备忘录” 指本公司第五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
   
“提名和 企业管治委员会" 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官员” 指获委任在公司任职的人士。
   
“普通决议” 指在有权亲自投票或在允许代理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代理人投票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在要求进行投票时计算多数票时,应考虑每一成员根据条款有权获得的票数。

 

A-4

 

 

“优先股” 指公司股本中面值0.025美元的优先股。
   
“会员名册” 指根据章程备存的会员名册,包括(除非另有说明)任何分支机构或会员名册副本。
   
“注册办事处” 指公司现时的注册办事处。
   
“封印” 指公司的法团印章,包括每一份复印印章。
   
“证券和Exchange Commission” 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 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或任何类似的美国联邦法规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法规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均在当时生效。
   
“分享” 指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
   
“特别决议” 与规约中的含义相同。
   
“法规” 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库存股” 指根据法规以公司名义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

 

1.2 文章中:

 

(a) 导入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b) 输入男性性别的词语包括女性性别;

 

(c) 词语输入人包括公司以及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d) “书面”“书面”包括以可见形式表示或复制文字的所有模式,包括以电子记录的形式;

 

(e) “应”解释为势在必行,“可”解释为允许性;

 

A-5

 

 

8 凡提述任何法律或规例的条文,均须解释为提述经修订、修改、重新制定或取代的条文;

 

9 由术语“包括”、“包括”、“特别是”或任何类似表述引入的任何短语应被解释为说明性的,不得限制这些术语之前的词语的含义;

 

10 “和/或”一词在这里用来表示“和”以及“或”。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和/或”在任何方面都不能限定或修改在其他情况下使用“和”或“或”等术语。不应将“或”一词解释为排他性的,也不应将“和”一词解释为要求连词(在每种情况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1 插入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条款时应予忽略;

 

12 条款下有关交付的任何要求包括以电子记录形式交付;

 

13 条款下有关执行或签字的任何要求,包括条款本身的执行,可以《电子交易法》定义的电子签字形式满足;

 

14 《电子交易法》第8和19(3)条不适用;

 

15 有关通知期限的「晴日」一词,是指不包括收到或当作收到通知之日及发出通知之日或生效之日的期间;及

 

16 有关股份的「持有人」一词是指其姓名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而记入会员名册的人。

 

2 开始营业

 

2.1 公司的业务可于公司成立为法团后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时间尽快展开。

 

2.2 董事可从公司的资本或任何其他款项中支付在公司成立和成立过程中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注册费用。

 

3 发行股份

 

3.1 在符合备忘录(以及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能作出的任何指示)及(如适用)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不损害任何现有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董事可配发、发行、授出股份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包括零碎股份),不论是否有优先、递延或其他权利或限制,不论是否有关股息或其他分派、投票,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下返还资本或以其他方式返还给这些人,也可能(根据规约和条款)改变这些权利。

 

A-6

 

 

3.2 公司可发行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性质类似的可转换证券或证券,授予其持有人按董事不时厘定的条款认购、购买或收取公司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权利。

 

3.3 公司可在公司发行证券,该等证券可由全部或零碎股份、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或性质类似的证券组成,授予其持有人认购、购买或收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权利,条款由董事不时厘定。

 

3.4 公司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份。

 

4 会员名册

 

4.1 公司须根据章程维持或安排维持会员名册。

 

4.2 董事可决定,公司应根据章程维持一个或多个会员分支名册。董事亦可决定哪一份会员名册构成主要名册,而哪一份则构成一份或多于一份分支名册,并不时更改该等决定。

 

5 截止会员名册或订正纪录日期

 

5.1 为确定有权获得任何会员大会通知或在任何会员大会或其任何休会中投票的会员,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付款的会员,或为为任何其他目的作出会员的确定,董事可在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当局的规则及规例或适用法律以其他方式以广告或任何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后,规定会员名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以进行转让,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四十天。

 

5.2 代替或除关闭会员名册外,董事可预先订定或拖欠日期,作为有权获得任何会员会议通知或在任何会员会议上投票或其任何休会的会员的任何该等决定的记录日期,或为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的付款的会员的目的,或为作出会员为任何其他目的的决定的目的。

 

5.3 如会员名册并未如此截止,且并无订定纪录日期以确定有权获得通知的会员或有权收取股息或其他分派付款的会员会议或会上投票的会员,则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或决议支付该股息或其他分派的董事决议通过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即为会员作出上述决定的纪录日期。当有权在任何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的决定已按本条规定作出时,该决定应适用于该决定的任何延期。

 

A-7

 

 

6 股份凭证

 

6.1 只有在董事决议发行股票时,会员才有权获得股票。代表股份的股份证明书(如有的话)须采用董事决定的格式。股权证应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董事授权的其他人签署。董事可授权发出附有机械工序加盖的授权签字的证书。所有股份凭证应连续编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应指明与其相关的股份。所有交还公司以供转让的证书均应予以注销,并且在符合条款的情况下,在代表相同数量相关股份的前一份证书被交还和注销之前,不得签发新的证书。

 

6.2 对于一人以上共同持有的股份,公司不受出具一份以上凭证的约束,向一名共同持有人交付一份凭证即为对其全部的充分交付。

 

6.3 倘股份证书出现污损、磨损、遗失或毁损,则可根据证据及弥偿的条款(如有)及支付公司在调查证据方面合理招致的开支(由董事订明)而续期,及(在毁损或毁损的情况下)于旧证书交付时续期。

 

6.4 按照章程规定寄送的每一份股票,寄送的风险由会员或其他有权领证的人承担。任何股票在交割过程中遗失或延迟交收,本公司概不负责。

 

6.5 股票应在章程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如适用)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有权监管机构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能不时确定的规则和条例(以较短者为准)发行,在配股后或(公司当时有权拒绝登记且未登记的股份转让除外)在向公司提交股份转让后发行。

 

7 转让股份

 

7.1 在符合本章程条款的规定下,任何会员可透过转让文书转让其全部或任何股份,但该转让须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倘有关股份是连同根据章程细则发行的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一并发行,而条款规定一方不能在没有另一方的情况下转让,则董事须拒绝登记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而无其信纳该等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的相同转让的证据。

 

7.2 任何股份的转让文书,须以通常或共同的形式,或以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所订明的形式,或以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形式,或以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签署,并须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如董事有此要求,须由受让人或代表受让人签署)签署,并可在手或,如转让人或受让人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则以专人或机器印痕签字或董事不时批准的其他执行方式进行。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股份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会员名册。

 

A-8

 

 

8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

 

8.1 在符合规约的规定,以及(如适用)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公司可根据会员或公司的选择发行将被赎回或有责任被赎回的股份。

 

8.2 在符合规约的规定,以及(如适用)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公司可按董事与有关成员商定的方式和其他条款购买其本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8.3 公司可以章程允许的任何方式(包括资本外)就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支付款项。

 

8.4 董事可接受放弃,而无须考虑任何缴足股款的股份。

 

9 库存股

 

9.1 董事可在购买、赎回或交出任何股份前,决定该股份应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9.2 董事可决定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注销库存股或转让库存股。

 

10 股份变动权

 

10.1 在符合第3.1条的规定下,如公司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不论公司是否正在清盘,如董事认为该等更改不会对该等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可更改任何类别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而无须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同意,否则,任何该等更改须经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四分之三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另一次会议上所投票数的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后方可作出。为免生疑问,董事保留权利,尽管任何该等更改可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取得相关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同意。任何该等会议须适用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所有条文比照,但所需法定人数须为一人持有或以代理人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至少三分之一,而该类别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可亲自或以代理人出席,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则属例外。

 

10.2 就单独类别会议而言,如果董事认为两类或更多或所有类别的股份将以同样的方式受到所审议的提案的影响,则董事可将其视为构成一类股份,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均应将其视为单独类别的股份。

 

10.3 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与其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或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股份而被更改。

 

A-9

 

 

11 出售股份的佣金

 

公司可在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向任何人支付佣金,作为其认购或同意认购(无论是绝对或有条件)或采购或同意促使认购(无论是绝对或有条件)任何股份的代价。此类佣金可通过支付现金和/或发行全额或部分缴足股份来支付。公司亦可就任何股份发行向可能合法的经纪商付款。

 

12 不承认信托

 

公司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或被迫以任何方式(即使在获通知时)承认任何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有、未来或部分权益,或(除非章程或规约另有规定)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权利,但持有人对其全部的绝对权利除外。

 

13 股份留置权

 

13.1 公司对以成员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不论是否已缴足)拥有第一及最高优先留置权(不论是否与他人共同缴足),由该成员或其遗产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成员)共同承担对公司的所有债务、负债或与公司的委聘(不论目前是否已缴足),但董事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条的规定。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登记须作为公司对其留置权的放弃而运作。公司对某一股份的留置权也应延伸至就该股份应付的任何金额。

 

13.2 公司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倘一笔存在留置权的款项现时须予支付,但在股份持有人接获通知或当作已接获通知后十四个完整日内未予支付,或向因持有人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支付,要求付款并说明如该通知未获遵守,则可出售股份。

 

13.3 为使任何该等出售生效,董事可授权任何人签立向买方出售的股份的转让文书,或根据买方的指示。买方或其代名人须登记为任何该等转让所构成的股份的持有人,而彼并无义务确保购买款项的申请,亦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所有权因出售或根据章程细则行使公司出售权力的任何违规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13.4 在支付费用后,该出售的所得款项净额,须用于支付目前应付的留置权所涉及的部分金额,而任何余额(须受出售前股份上已存在的不是目前应付的款项的类似留置权的限制)须支付予在出售日期有权获得股份的人。

 

14 认购股份

 

14.1 在符合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的条款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不论是面值或溢价)向会员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会员须(在接获至少十四个整日指明付款时间或时间的通知的情况下)按如此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向公司支付股份的催缴金额。根据董事的决定,可全部或部分撤销或推迟通知。电话可能需要分期付款。获作出催缴的人,须继续对向其作出的催缴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该催缴所关乎的股份随后已转让。

 

14.2 发出通知须视为在授权发出通知的董事的决议获得通过时发出。

 

A-10

 

 

14.3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与其有关的所有催缴款项。

 

14.4 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及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到期的人须就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及应付之日起的未付款项支付利息,直至按董事厘定的利率(以及公司因该等未付款项而已招致的所有开支)支付,但董事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该利息或开支。

 

14.5 就某股份在发行或配发时或在任何固定日期应付的款额,不论是否因该股份的面值或溢价或其他原因,均应视为催缴,如未获支付,则本章程的所有条文均应适用,犹如该款项已因催缴而到期应付。

 

14.6 董事可能会发行不同条款的股份,以支付催缴款项的金额和时间,或将支付的利息。

 

14.7 董事如认为合适,可从任何成员处收取一笔款项,该成员愿意就其持有的任何股份垫付全部或任何部分未收回及未支付的款项,并可(直至该款项否则将成为应付款项)按董事与提前支付该款项的成员之间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14.8 任何在催缴前支付的此种数额,均不应使支付此种数额的会员有权获得就该数额(如果没有此种付款)将成为支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期所应付的股息或其他分配的任何部分。

 

15 没收股份

 

15.1 如任何催缴或催缴的分期付款在到期及应付后仍未获支付,董事可向该催缴到期的人发出不少于十四个完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未付款项连同可能已累积的任何利息及公司因该等未付款项而招致的任何开支。通知须指明在何处付款,并须述明如通知未获遵守,就其作出催缴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15.2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则该通知所关乎的任何股份可在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作出前,藉董事决议予以没收。此类没收应包括就被没收股份应付且在没收前未支付的所有股息、其他分配或其他款项。

 

15.3 没收股份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没收前的任何时间进行。凡就其处置而言,没收的股份将转让予任何人,董事可授权某些人签立有利于该人的股份转让文书。

 

15.4 任何人的任何股份已被没收,即不再是有关该等股份的会员,并须向公司交出有关被没收股份的证明书以作注销,并须继续有法律责任向公司支付于没收日期由他就该等股份应付公司的所有款项,连同按董事厘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如公司已收到其就该等股份应付及应付的全部款项的全数付款,则其法律责任即告终止。

 

15.5 由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签署的关于某股份已于指明日期被没收的书面证明,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确凿证据,而不是针对所有声称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该凭证(在签署转让文书的情况下)应构成该股份的良好所有权,而该股份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人不受任何义务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如有),其对该股份的所有权也不会因有关没收、出售或处置该股份的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A-11

 

 

15.6 本章程关于没收的条文适用于任何款项未获支付的情况,而该款项根据发行股份的条款,在固定时间成为应付款项,不论是由于股份的面值或以溢价方式,犹如该款项是凭藉妥为作出及通知的催缴款项而支付。

 

16 股份转让

 

16.1 如任何成员去世,遗属或遗属(如他是共同持有人)或其法定遗产代理人(如他是唯一持有人)应是公司承认对其股份拥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士。已故成员的遗产因此不会免除任何股份的任何法律责任,而他曾是该股份的共同或唯一持有人。

 

16.2 任何人士因任何成员死亡或破产或清盘或解散(或以转让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而成为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可在出示董事可能要求的证据后,藉由他向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选择成为该股份的持有人或由他提名的某人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如选择另一人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则须签署该等股份的转让文书予该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均享有拒绝或暂停登记的同等权利,如有关成员在其去世或破产或清算或解散(视情况而定)前转让该股份时,他们本应享有的权利。

 

16.3 因成员死亡或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是通过转让)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应有权获得与他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将有权获得的相同的股息、其他分配和其他好处。然而,在就某股份成为会员前,他无权就该股份行使会员资格所授予的与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任何权利,而董事可随时发出通知,要求任何该等人选择自己注册或让由他提名的某些人注册为该股份的持有人(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均须,有相同的拒绝或暂停登记的权利,如有关成员在其死亡或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任何其他情况下转让股份而非通过转让(视情况而定)时本应有的权利)。如该通知在收到或当作收到后九十天内未获遵从(根据章程细则厘定),则董事其后可扣留就该股份应付的所有股息、其他分派、红利或其他款项,直至该通知的规定获遵从为止。

 

17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更改资本

 

17.1 本公司可藉普通决议案:

 

(a) 按普通决议案所订明的金额增加其股本,并附有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能决定的权利、优先权及特权;

 

(b) 合并并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金额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c) 将其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份;

 

(d) 以拆细其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一股的方式,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本分割为金额少于备忘录所定数额的股份或分割为无面值股份;及

 

A-12

 

 

(e) 注销于普通决议案通过日期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其股本数额。

 

17.2 凡依照前条规定创设的新增股份,在支付催缴款、留置权、转让、转让、没收等方面,与原股本中的股份适用本章程的相同规定。

 

17.3 在符合本章程及本章程有关以普通决议案处理的事项的规定下,公司可藉特别决议案:

 

(一) 更名;

 

(二) 修改或增加条款;

 

(三) 就备忘录内指明的任何目标、权力或其他事项更改或增补备忘录;及

 

(四) 减少其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公积金。

 

18 办事处及营业场所

 

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藉董事决议更改其注册办事处的地点。除其注册办事处外,公司可维持董事决定的其他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19 股东大会

 

19.1 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19.2 公司可以但不应(除非章程规定)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董事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应在这些会议上提交董事的报告(如有)。

 

19.3 董事、行政总裁或董事会主席可召开股东大会,并应会员的要求,立即着手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19.4 会员请购书是指会员于该请购书交存日期持有不少于于该日期已发行股份面值百分之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的股份的请购书。

 

19.5 会员请购书必须说明会议的对象,并须由请购人签署并存放于注册办事处,并可由若干份格式相同的文件组成,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请购人签署。

 

19.6 如在成员请求书交存之日没有董事,或董事自成员请求书交存之日起二十一天内没有妥为进行召开股东大会以在另外二十一天内举行,则请购人,或其中任何代表全体请购人总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可自行召开股东大会,但如此召开的任何会议,不得迟于上述二十一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之日召开。

 

19.7 由申购人按前述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应尽可能以与董事召开股东大会相同的方式召开。

 

A-13

 

 

19.8 会员如寻求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带来业务或提名候选人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委任为董事,必须在公司就上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向会员发布的代理声明日期前不少于120个历日将通知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如公司上一年度未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如本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较上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有超过30天的更改,则该截止日期须由董事会订定,而该截止日期为公司开始印刷及寄发其相关代理资料前的合理时间。

 

20 股东大会通告

 

20.1 任何股东大会均须发出至少五个完整日的通知。每份通知均须指明举行大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及一般事务的性质,并须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或公司可能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的话)发出,但公司的股东大会不论是否已发出本条指明的通知,亦不论是否已遵守章程细则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经如此同意的,视为已妥为召开:

 

(a) 如属股东周年大会,则由所有有权出席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及

 

(b) 在特别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以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人数的多数,共同持有不少于给予该权利的股份面值的百分之九十五。

 

20.2 意外未有向任何有权收取该通知的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任何有权收取该通知的人未收到股东大会通知,不得使该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无效。

 

21 股东大会议事情况

 

21.1 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B类普通股过半数的持有人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个人,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出席的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则为法定人数。

 

21.2 个人可以通过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大会,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相互交流。某人以这种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21.3 如在委任为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或在该会议期间有法定人数停止出席,则该会议如应议员要求而召开,须解散,而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会议须按董事所决定的同一时间及/或地点或其他日期、时间及/或地点延期至下一个营业日,而如在续会上,自委任为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出席的委员应为法定人数。

 

21.4 董事可在获委任为会议开始的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委任任何人代行公司股东大会的主席职务,如董事并无作出任何该等委任,则董事会的主席(如有的话)须在该股东大会上主持主席职务。无董事长的,或者在指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未出席的,或者不愿意代理的,由出席的董事推选人数中的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A-14

 

 

21.5 没有董事愿意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或者在指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没有董事出席的,由出席的委员从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21.6 主席可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同意下(如会议有此指示,则须)不时并在各地休会,但任何续会上不得处理任何事务,但在举行休会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除外。

 

21.7 当股东大会休会三十天或以上时,应与原会议一样发出休会通知。否则,无须就续会发出任何该等通知。

 

21.8 倘就股东大会发出通知,而董事凭绝对酌情权认为以任何理由在召开该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指明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举行该股东大会是不切实际或不可取的,则董事可将股东大会延期至其他地点、日期及/或时间,但须迅速向全体成员发出有关重新安排的股东大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的通知。除原会议通知规定的事项外,任何延期召开的会议不得办理其他事项。

 

21.9 股东大会延期三十天或三十天以上时,应与原会议一样发出延期会议通知。否则,无须就延期会议发出任何该等通知。为原股东大会提交的所有代理表格在延期后的会议上仍然有效。董事可将已延期的股东大会延期。

 

21.10 提交会议表决的决议,应当以投票方式决定。

 

21.11 投票须按主席指示进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大会的决议。

 

21.12 对选举主席或休会问题提出要求的投票,应立即进行。就任何其他问题要求进行的投票,须在大会主席指示的日期、时间及地点进行,而除已要求进行投票或以投票为条件的业务外,任何业务均可在进行投票前进行。

 

21.13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有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22 议员投票

 

22.1 根据任何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持有人:

 

(a) A类普通股(就该A类普通股而言)对其持有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及

 

(b) a B类普通股(就该B类普通股而言)对其持有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拥有100票表决权。

 

22.2 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提供投票的高级持有人的投票,无论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在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应被接受,但不包括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资历应根据持有人的姓名在成员名册中的顺序确定。

 

A-15

 

 

22.3 精神不健全的成员,或已就其作出命令的任何法院,具有精神错乱的司法管辖权,可由其委员会、接管人、馆长博尼斯或由该法院委任的代表该成员的其他人投票,而任何该等委员会、接管人、馆长博尼斯或其他人可由代理人投票。

 

22.4 任何人均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他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登记为会员,或除非他当时就股份应付的所有催缴或其他款项已付清。

 

22.5 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资格提出异议,除非在股东大会或延期的股东大会上作出或投出反对票,且在会议上不被拒绝的每一票均有效。根据本条规定适时提出的异议,交由董事长作出终局裁定。

 

22.6 投票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在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进行。会员可根据一项或多于一项文书委任多于一名代表或同一名代表出席会议及投票。凡成员委任多于一名代表,代表文书须指明每名代表有权行使有关投票权的股份数目。

 

22.7 持有多于一股股份的成员无须就任何决议以相同方式就其股份投票,因此可投票赞成或反对一项决议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该等股份及/或弃权一股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股份,并在委任他的文书的条款规限下,根据一份或多于一份文书委任的代理人可投票支持或反对一项决议的股份或其获委任所关乎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及/或对其获委任所关乎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股份投弃权票。

 

23 代理

 

23.1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为书面形式,并须由委任人或其获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任人是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则须由其获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代理人不必是会员。

 

23.2 董事可在召开任何会议或续会的通知中,或在公司发出的代表委任文书中,指明委任代表的文书的存放方式,以及委任代表的文书的存放地点及时间(不迟于委任代表所关乎的会议或续会开始的指定时间)。如董事在召开任何会议或续会的通知中或在公司发出的代表委任文书中没有发出任何该等指示,则委任代表委任的文书须于该文书所指名的人建议投票的指定会议或续会开始的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以实物方式存放于注册办事处。

 

A-16

 

 

23.3 主席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酌情宣布代表委任文书须当作已妥为存放。未按准许的方式交存或未经主席宣布已妥为交存的代表委任文书,即属无效。

 

23.4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可采用任何通常或通用的形式(或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并可表述为特定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一般情况下直至被撤销。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被视为包括要求或加入或同意要求投票的权力。

 

23.5 根据代表委任文书的条款作出的投票,即使先前已有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或已撤销代表或执行代表的授权,或已转让获给予代表的股份,但除非公司于股东大会开始前在注册办事处或寻求其使用代表的续会上收到有关该等死亡、精神错乱、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则该投票仍有效。

 

24 企业会员

 

24.1 任何法团或身为成员的其他非自然人,可根据其章程文件,或在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决议无此项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在公司或任何类别成员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其所代表的法团行使与该法团在其为个别成员时可行使的相同权力。

 

24.2 如作为法团的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是会员,则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会员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授权须指明每名该等代表获如此授权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条规定获如此授权的每一人,应被视为已获得正式授权,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并有权代表清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与该人是清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权力。

 

25 可能不会投票的股份

 

由公司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在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也不得在确定任何特定时间的流通股总数时计算在内。

 

A-17

 

 

26 董事

 

26.1 设董事会,由不少于一人组成,但公司可藉普通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限制。

 

26.2 自公司首次股东周年大会开始,及其后的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委任接替任期届满的董事的任期须于其获委任后的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满。除规约或其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周年大会或要求委任董事和/或罢免一名或多名董事以及填补这方面的任何空缺的临时股东大会期间,额外董事和董事会的任何空缺,包括因故罢免董事而产生的未填补空缺,可由当时在任的剩余董事的过半数投票填补,尽管低于法定人数(定义见本章程),或由唯一的剩余董事填补。全体董事任期至各自任期届满时止,直至其继任者获得任命并符合任职资格为止。获委任填补因任何董事死亡、辞职或被免职而产生的空缺的董事,须在因其死亡、辞职或被免职而产生该空缺的董事的全部任期的剩余时间内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已获委任并符合资格为止。

 

27 董事的权力

 

27.1 在符合规约、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规定及特别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的规定下,公司的业务由可行使公司所有权力的董事管理。任何对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更改,以及任何该等指示,均不会使董事的任何先前作为无效,而如果没有作出该更改或没有发出该指示,该行为本应是有效的。出席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的妥为召开的董事会议,可行使董事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27.2 所有支票、本票、汇票、汇票及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票据,以及已支付予公司款项的所有收据,均须按董事藉决议厘定的方式签署、提取、承兑、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

 

27.3 代表公司的董事可于退休时向曾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受薪职位或盈利场所的任何董事或其遗孀或受养人支付酬金或退休金或津贴,并可向任何基金作出供款,并就购买或提供任何该等酬金、退休金或津贴支付保费。

 

27.4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及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及资产(现时及未来)及未赎回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抵押、债券及其他该等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

 

28 董事的任免

 

28.1 公司可藉普通决议案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或可藉普通决议案罢免任何董事。

 

A-18

 

 

28.2 董事可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但有关委任不会导致董事人数超过任何由章程或根据章程细则确定为最高董事人数的人数。

 

29 局长办公室出缺

 

有下列情形的,应出缺董事职务:

 

(a) 董事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辞去董事职务;或

 

(b) 董事本人(为免生疑问,无代理人代理)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无董事特别请假,董事通过决议认为其已因缺席而出缺;或

 

(c) 董事去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或

 

(d) 董事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或

 

(e) 所有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决定罢免其董事职务,可由所有其他董事在根据《章程》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或由所有其他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作出。

 

30 董事会议记录

 

30.1 董事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确定,除非如此确定,否则应为当时在任的董事的过半数。

 

30.2 在符合章程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可酌情规管其程序。在任何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应以过半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应拥有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30.3 任何人可以通过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会议,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同时进行通信。某人以这种方式参加某次会议被视为亲自出席该次会议。除董事另有决定外,会议应视为在会议开始时董事长所在地召开。

 

30.4 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以一名或多于一名对应方签署),或如属有关任何董事被免职或任何董事休假的书面决议,则该决议所针对的董事以外的所有董事,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已在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上通过一样。

 

30.5 任何董事或根据任何董事的指示的其他高级人员,须以最少两天的书面通知向每名董事召集董事会议,而该通知须列明须予考虑的业务的一般性质,除非所有董事在会议举行时、举行前或举行后均放弃通知。就任何该等董事会议通知而言,本章程有关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的所有条文均适用比照。

 

A-19

 

 

30.6 持续董事(或唯一持续董事(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在其团体中尽管有任何空缺的情况下行事,但如果且只要其人数减少至低于根据章程细则作为董事的必要法定人数而确定的人数,则持续董事或董事可为增加董事人数至与该固定人数相等的目的行事,或为召集公司股东大会而行事,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0.7 董事可选举其董事会主席一名,并决定其任期;但如没有选举该主席,或如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五分钟内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选择其人数中的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30.8 任何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作出的一切作为,即使事后发现任何董事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处,及/或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被取消资格,及/或已撤销其职位及/或无权投票,其效力须犹如每名该等人已获妥为委任及/或未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及/或并未撤销其职位及/或已有权投票(视属何情况而定)一样。

 

30.9 董事可由其以书面委任的代表出席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代表须计入法定人数,而就所有目的而言,代表的投票须当作委任董事的投票。

 

31 同意的推定

 

任何董事出席就任何公司事项采取行动的董事会会议,须被推定已同意所采取的行动,除非他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或除非他须在会议休会前向担任该会议主席或秘书的人提交他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异议转交该人。该异议权不适用于对该行动投赞成票的董事。

 

32 董事的权益

 

32.1 任何董事可连同其董事办公室在公司下担任任何其他职位或盈利场所(核数师办公室除外),任期及条款由董事决定的薪酬及其他方面。

 

32.2 董事可自行或由、透过或代表其律师行以公司的专业身分行事,而他或其律师行有权获得专业服务的报酬,犹如他并非董事一样。

 

32.3 任何董事可成为或成为由公司晋升的任何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在其他方面拥有权益,或公司可能作为股东、订约方或其他方面拥有权益,而任何该等董事不得就其作为该等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从其在该等其他公司的权益中获得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向公司负责。

 

A-20

 

 

32.4 任何人不得被取消董事职位资格或被该职位阻止以卖方、买方或其他身份与公司订立合约,亦不得撤销任何该等合约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交易,而任何董事在其中以任何方式拥有权益,或须予撤销,任何如此订约或如此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亦概不须就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因该董事担任职务或由此建立的信托关系而实现或与该等合约或交易有关而产生的任何利润向公司作出交代。任何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约或交易自由投票,但任何董事在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中的利益性质须由他在该合约或交易的审议及就该合约或交易进行任何表决时或之前披露。

 

32.5 有关董事是任何指明商号或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并将被视为在与该商号或公司的任何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一般通知,就就就其拥有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进行投票而言,须为足够的披露,而在该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

 

33 分钟

 

董事须安排在备存的簿册内制作纪录,以记录董事作出的所有高级人员委任、公司或任何类别股份及董事的持有人的会议的所有议事程序,以及董事的委员会,包括出席每次会议的董事的姓名。

 

34 转授董事权力

 

34.1 董事可向任何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转授其任何权力、权限及酌情权,包括转授权力。任何该等转授可受董事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所规限,并可与其本身的权力作抵押或排除其本身的权力,而任何该等转授可由董事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下,董事委员会的议事程序须受规管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文所规限,但以其能够适用为限。

 

34.2 董事可成立任何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或委任任何人为管理公司事务的经理或代理人,并可委任任何人为该等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的成员。任何该等委任可受董事施加的任何条件规限,并可与其本身的权力作抵押或排除其本身的权力,而任何该等委任可由董事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该等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的议事程序应受规范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款的管辖,只要它们能够适用。

 

34.3 董事可通过委员会的正式书面章程,如获通过,则应每年审查和评估此类正式书面章程的充分性。这些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均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章程所载该委员会的权利,并拥有董事根据章程及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可转授的权力。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如成立)各自须由董事不时厘定的董事人数(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最低人数)组成。只要任何类别的股份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须由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不时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组成。

 

A-21

 

 

34.4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为公司的代理人,条件由董事决定,但有关转授不排除其本身的权力,并可随时由董事撤销。

 

34.5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公司、商号、人士或团体(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公司的受权人或获授权签字人,为该等目的及拥有该等权力、权力及酌情权(不超过董事根据本章程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权力及酌情权),并在其认为合适的期间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下,及任何该等授权书或其他委任可载有董事认为合适的保护及方便与任何该等律师或获授权签字人打交道的人的条文,亦可授权任何该等律师或获授权签字人转授所有或任何赋予他的权力、授权及酌情权。

 

34.6 董事可按其认为必要的条款、薪酬及履行职责,并受董事认为适当的取消资格及罢免的规定规限,委任其认为必要的高级人员。除委任条款另有指明外,任何人员可藉董事或成员的决议免职。任何人员如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其辞职,可随时腾出其职位。

 

35. 无最低持股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确定一名董事所需持有的最低持股比例,但除非且直至该持股资格被确定,否则董事无需持有股份。

 

36 董事薪酬

 

36.1 须支付予董事的薪酬(如有的话)为董事厘定的薪酬。董事亦有权就其出席董事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或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债权证持有人的单独会议,或就公司业务或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而以其他方式而适当招致的所有差旅、酒店及其他开支,或就该等开支收取由董事厘定的固定津贴,或一种这种方法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组合。

 

A-22

 

 

36.2 董事可就董事认为超出其作为董事的日常日常工作的任何服务,以决议批准向任何董事提供额外薪酬。向兼任公司大律师、律师或律师或以专业身份向其提供服务的董事支付的任何费用,须在其作为董事的薪酬之外。

 

37 印章

 

37.1 如董事决定,公司可盖章。印章只能由董事或董事授权的董事委员会授权使用。每份加盖印章的文书,须由至少一人签署,该人须为董事或若干高级人员或董事为此目的委任的其他人。

 

37.2 本公司可备有一份或多于一份印章,以供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地方使用,每份印章均须为本公司公章的传真,如董事如此决定,则须在其正面加上将使用该印章的每一地方的名称。

 

37.3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代表或律师可在没有董事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将印章单独盖在任何须由他盖章认证或须在开曼群岛或任何其他地方的公司注册处处长备案的公司文件上。

 

38 股息、分派及准备金

 

38.1 在符合本章程及本条的规定下,除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董事可议决就已发行股份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并授权从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股息应被视为中期股息,除非董事决议支付该股息所依据的决议条款明确规定该股息应为末期股息。除从公司已实现或未实现利润、股份溢价账户或法律另有许可外,不得派发股息或其他分配。

 

38.2 除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应按会员所持股份的面值支付。如果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自特定日期起,该股份应享有股息等级,则该股份应享有相应的股息等级。

 

38.3 董事可从任何应付予任何会员的股息或其他分派中扣除其当时因催缴或其他原因而须支付予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有的话)。

 

38.4 董事可决议,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全部或部分通过分配特定资产支付,特别是(但不限于)通过分配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证券或以任何一种或多种此类方式支付,且在此类分配出现任何困难时,董事可按其认为合宜的方式进行结算,特别是可发行零碎股份,并可确定该等特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分配价值,并可决定根据如此确定的价值向任何成员支付现金,以调整所有成员的权利,并可按董事认为合宜的方式将任何该等特定资产归属受托人。

 

A-23

 

 

38.5 除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股息及其他分派可以任何货币支付。董事可决定可能需要的任何货币兑换的兑换基础,以及如何支付所涉及的任何费用。

 

38.6 董事在决议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前,可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或储备金,而该等储备金或储备金须由董事酌情适用于公司的任何目的,而在该等申请前,可由董事酌情受雇于公司的业务。

 

38.7 就股份而须以现金支付的任何股息、其他分派、利息或其他款项,可透过电汇方式支付予持有人,或透过寄往持有人注册地址的邮寄支票或认股权证支付,如属联名持有人,则可寄往首次在会员名册上列名的持有人的注册地址或寄往该人或联名持有人可能以书面指示的地址。每份该等支票或认股权证须按寄出者的命令支付。两名或两名以上联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名,可就其作为联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任何股息、其他分派、红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给予有效收据。

 

38.8 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均不得对公司产生利息。

 

38.9 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如不能支付予任何会员及/或自该股息或其他分派成为应付日期起计六个月后仍无人认领,可由董事酌情将该股息或其他分派支付至公司名下的独立账户,但公司不得就该账户构成受托人,且该股息或其他分派仍须作为该会员的债务。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如在自该股息或其他分派成为应付之日起计六年后仍无人认领,将被没收并归还公司。

 

38.10 不得就B类普通股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

 

39 大写

 

董事可随时将公司任何储备账户或基金(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及资本赎回储备基金)的任何贷记款项或损益账户的贷记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配的任何款项资本化;将该等款项按该等款项本可在该等成员之间分割的比例拨付予成员,而该等款项若同样是以股息或其他分配方式分配利润;及代其运用该等款项以按上述比例缴足未发行股份以配发及分派记为缴足款项的款项。在此情况下,董事须作出使该等资本化生效所需的一切作为和事情,并全权授予董事在股份成为可按零碎分配的情况下作出其认为合适的规定(包括零碎应享权益的利益产生于公司而非有关成员的规定)。董事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与公司订立协议,就该等资本化及附带或与之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而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有该等成员及公司均具效力及约束力。

 

A-24

 

 

40 账簿

 

40.1 董事须安排就公司所收及支出的所有款项及发生收付或支出的事项、公司所有销售及购买货品以及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备存适当的账簿(包括(如适用)重要的基础文件,包括合约及发票)。此类账簿必须自编制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没有为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事务状况和解释其交易情况而备存必要的账簿的,不得视为备存适当账簿。

 

40.2 董事须决定公司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帐目及簿册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在何种时间及地点以及在何种条件或规例下开放予非董事成员查阅,而任何成员(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帐目或簿册或文件,除非经法规授予或由董事授权或由公司于股东大会授权。

 

40.3 董事可安排在股东大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集团账目(如有)及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报告及账目中编制及呈交公司。

 

41 审计

 

41.1 董事可委任一名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按董事决定的条款任职。

 

41.2 在不损害董事设立任何其他委员会的自由的原则下,如股份(或其存托凭证)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且如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董事应设立和维持一个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委员会,并应通过正式的书面审计委员会章程,并每年审查和评估正式书面章程的充分性。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应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规定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财政季度举行一次会议,或视情况需要更频繁地举行会议。

 

41.3 如股份(或其存托凭证)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公司应持续对所有关联方交易进行适当审查,并应利用审计委员会对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审查和批准。

 

41.4 核数师的薪酬由审计委员会(如有)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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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如核数师的职位因核数师辞职或死亡,或因他在需要提供服务时因疾病或其他残疾而无法行事而出现空缺,则董事须填补空缺并厘定该核数师的薪酬。

 

41.6 公司的每名核数师在任何时候均有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帐目及凭单,并有权要求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履行核数师职责所需的资料及解释。

 

41.7 核数师如有董事要求,须在其获委任后的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已在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为普通公司的公司,以及在其获委任后的下一次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已在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为获豁免公司的公司,以及在其任期内的任何其他时间,应董事或任何会员大会的要求,就公司的账目作出报告。

 

42 通告

 

42.1 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可由公司亲自或透过信使、邮递、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任何会员或寄往其在会员名册内所示的地址(或如该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则寄往该会员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通讯亦可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通过将该通知置于公司网站而送达。

 

42.2 凡发出通知的人:

 

(a) 快递员;送达通知书,视为已将通知书送达快递公司,并视为已于通知书送达快递员之次日的第三天(不包括周六、周日或公众假期)收到;

 

(b) 邮寄;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通过适当寄信、预缴款和邮寄载有通知的信函而实现,并应被视为在通知张贴之日的第五天(不包括周六或周日或开曼群岛公众假期)收到;

 

(c) 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的送达,应视为通过妥善寻址和发送该通知而生效,并应视为已在其发送的同一天收到;

 

(d)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将通知送达至预定收件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即视为已送达,并视为已于发送当日收到,收到电子邮件不必经收件人确认;及

 

(e) 将其放置于公司网站;通知的送达应视为通知或文件放置于公司网站一小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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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公司可向获告知有权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获得一份或多于一份股份的人发出通知,方式与根据本章程须发出的其他通知相同,并须按姓名、或按死者代表的职衔、或破产人的受托人的职衔,或按声称有此种资格的人为此目的而提供的地址的任何类似描述,或由公司选择以任何方式发出通知,如果没有发生死亡或破产,可能会发出同样的通知。

 

42.4 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须以本章程授权的任何方式,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向每名有权收取该通知的股份持有人发出,但如属共同持有人,则该通知须足够如给予首次在成员名册上点名的共同持有人,以及每名因其是成员破产的法定遗产代理人或受托人而将股份所有权移交予其的人,而该成员若不因其死亡或破产将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则任何其他人均无权收到股东大会通知。

 

43 清盘

 

43.1 如公司须清盘,则清盘人须按该清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及命令,运用公司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根据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在清盘中:

 

(a) 会员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应当对该等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尽可能由会员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或者

 

(b) 如可供各成员之间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则盈余须按其于清盘开始时所持股份的面值的比例在各成员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因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原因而须支付予公司的所有款项中扣除。

 

43.2 如公司须清盘,则清盘人可根据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并经公司特别决议批准及章程规定的任何其他批准,在成员之间以实物分割公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论该等资产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并可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成员或不同类别的成员之间进行分割。清盘人经同样批准后,可为清盘人认为合适的成员的利益,将该等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受托人于该等信托上,但不得强迫任何成员接受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资产。

 

44 赔偿及保险

 

44.1 每名董事及高级人员(为免生疑问,不得包括公司核数师),连同每名前董事及前高级人员(每名“获弥偿人")应从公司资产中获得赔偿,使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因在履行其职能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诉讼、程序、索赔、要求、费用、损害或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而不是他们因自身实际欺诈、故意疏忽或故意违约而可能产生的责任(如有)。任何获弥偿人不得就公司因执行其职能(不论直接或间接)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公司承担责任,除非该责任是由于该获弥偿人的实际欺诈、故意疏忽或故意失责而产生。不得认定任何人有本条规定的实际欺诈、故意疏忽或故意违约行为,除非或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这方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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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公司须向每名获弥偿人垫付合理的律师费及与涉及该获弥偿人的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的辩护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开支,而该等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将会或可能会寻求赔偿。就本协议项下任何费用的任何垫付而言,如经终审判决或其他终审裁定确定该受弥偿人无权依据本条获得赔偿,则受弥偿人应执行向公司偿还垫付款项的承诺。如终审判决或其他终审裁定裁定该获弥偿人无权就该判决、讼费或开支获得弥偿,则该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讼费或开支获得弥偿,而任何垫款须由获弥偿人退还公司(不计利息)。

 

44.3 董事可代表公司,为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利益购买和维持保险,以抵御凭藉任何法律规则本会就该人可能就公司而被判有罪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附加予该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45 财政年度

 

除非董事另有规定,公司的财政年度须于各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并于注册成立年度后,于各年度的1月1日开始。

 

46 以接续方式转让

 

如公司获得《规约》所界定的豁免,则在符合《规约》的规定并经特别决议批准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延续方式注册为法人团体,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47 合并和合并

 

公司有权根据董事可能确定的条款和(在章程要求的范围内)经特别决议批准后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组成公司(如章程所定义)合并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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