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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verNorth – Sarbanes Oxley《Code of Ethics》

 

16.4 Code of Ethics –首席执行官和高级管理人员

 

i. 涵盖人员/守则的目的

 

信托的本道德准则(本“准则”)适用于信托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附件 A中分别列出的“涵盖人员”),目的是促进:

 

· 诚信道德行为,包括个人和职业关系之间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的道德处理;
· 在信托向SEC提交或提交的报告和文件中以及在信托作出的其他公开沟通中进行充分、公平、准确、及时和易于理解的披露;
· 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政府规章制度;
· 将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迅速内部报告给一个或多个在本守则中确定的适当人员;和
· 遵守本准则的问责制。

 

每位受保官员都应遵守高标准的商业道德,并应对可能引起实际和明显利益冲突的情况保持敏感。

 

ii. 被覆盖人员应以道德方式处理实际和明显的利益冲突

 

概述。当受保官员的私人利益干扰信托的利益或受保官员向信托提供的服务时,就会发生“利益冲突”。例如,如果受保官员或受保官员的家庭成员因受保官员在信托中的职位而获得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就会产生利益冲突。

 

某些利益冲突产生于受保官员与信托之间的关系,并且已经受到1940年法案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投资顾问法案”)中的利益冲突条款的约束。例如,受保高级职员不得因其作为信托“关联人士”的身份而单独与信托进行某些交易(例如购买或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本守则不会、也无意重复或取代信托或投资顾问旨在防止、或识别和纠正违反1940年法案和投资顾问法案的任何合规计划和程序。

 

虽然通常不会提供不正当个人利益的机会,但冲突产生于或由于信托与投资顾问或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而受保官员也是其官员或雇员。因此,本守则承认,涵盖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其正常职责过程中,无论是正式为信托和/或为顾问或管理人,参与制定政策和实施将对顾问或管理人和信托产生不同影响的决定。涵盖人员参与此类活动是信托与顾问或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并且与涵盖人员履行其作为信托人员的职责相一致。因此,如果按照1940年法案和投资顾问法案的规定进行,这类活动将被视为符合道德规范。此外,信托的董事会(“董事会”)确认,涵盖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是其他代码涵盖的一个或多个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本守则涵盖其他利益冲突,即使此类利益冲突不受1940年法案和投资顾问法案条款的约束。以下清单提供了本守则下的利益冲突示例,但相关官员应记住,这些示例并非详尽无遗。首要原则是,受保人员的个人利益不应被不当置于信托利益之前。

 

每位受保人员必须:

 

 

RiverNorth – Sarbanes Oxley《Code of Ethics》

 

· 不得不当使用个人影响力或个人关系来影响信托的投资决策或财务报告,从而使受保官员个人受益而损害信托;
· 不会导致信托为受保人员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信托的利益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 不得利用为信托作出或拟进行的投资组合交易的重大非公开知识亲自进行交易或促使他人亲自进行交易,以考虑此类交易的市场效应;
· 至少每年报告信托受托人和管理人员调查问卷涵盖的与利益冲突相关的任何从属关系或其他关系。

 

有一些利益冲突的情况,应该经常与董事会任命的信托合规官(“合规官”)讨论,如果重要的话。这方面的例子包括:

 

· 担任任何公众公司的董事会董事;
· 收到任何非名义上的礼物;
· 从与公司有当前或未来业务往来的任何公司收到任何娱乐,除非此类娱乐与业务相关、成本合理、时间和地点适当,且不会频繁到引发任何不当问题;
· 除其投资顾问、主承销商、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外,在信托的任何服务供应商中的任何所有权权益,或与其的任何咨询或雇佣关系;和
· 信托为进行投资组合交易或出售或赎回股份而支付的佣金、交易费用或价差中的直接或间接财务权益,但不包括因受保高级管理人员受雇而产生的权益,例如补偿或股权所有权。

 

iii. 披露和合规

 

· 每位受保官员应熟悉一般适用于信托的披露要求。
· 每位受保官员不应故意向他人(无论是在信托内部还是外部)歪曲或导致他人歪曲有关信托的事实,包括向信托的董事和审计师以及向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 每位受保官员应在受保官员的职责范围内酌情与信托的其他官员和雇员以及顾问或管理人进行磋商,目的是促进在信托向SEC提交或提交给SEC的报告和文件以及信托作出的其他公开通信中进行全面、公平、准确、及时和易于理解的披露。
· 促进遵守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限制是每一位受覆盖官员的责任。

 

iv. 报告和问责

 

每位受保人员必须:

 

· 于采纳本守则时(或其后如适用,于成为受保人员时),以书面向委员会申明,形式大致上载于附件 b,受保人员已收到、阅读并理解本守则;
· 此后每年向理事会申明,其形式基本上是在附件 C,受保人员已遵守本守则的规定;
· 不得因善意作出的潜在违规报告而对任何其他涵盖人员或信托的任何雇员或其关联人士进行报复;和
· 如果被覆盖的官员知道有任何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请立即通知信托的合规官员。不这样做本身就是违反本准则。

 

 

RiverNorth – Sarbanes Oxley《Code of Ethics》

 

信托的合规官负责将本守则应用于在其下提出问题的特定情况,并有权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解释本守则。然而,涵盖人员寻求的任何批准或豁免将由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考虑,该委员会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信托在调查和执行本准则时将遵循以下程序:

 

· 信托的合规官将采取一切适当行动,调查向合规官报告的任何潜在违规行为;
· 合规官将与信托的外部法律顾问一起审查此类调查的结果和结论;
· 如果在此类调查和审查之后,合规官认为没有发生违规行为,则不要求合规官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 任何合规官员认为违规的事项都将向委员会报告;
· 如果委员会同意发生了违规行为,它将向董事会通报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将考虑采取适当行动,其中可能包括审查和适当修改适用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修改本守则);向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其董事会的适当人员通报违规行为;或建议对被覆盖人员采取纪律行动,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解雇;
· 董事会将酌情负责授予豁免;和
· 本准则的任何变更或豁免将在要求的范围内按照SEC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v. 其他政策和程序

 

本准则应是信托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6节及其下适用于注册投资公司的规则和表格而采用的唯一道德准则。只要信托、信托顾问、主承销商、管理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其他政策或程序管辖或旨在管辖受本守则约束的涵盖人员的行为或活动,只要它们与本守则的规定重叠或冲突,它们将被本守则所取代。根据1940年法案第17j-1条规则,信托及其投资顾问和主承销商的道德守则是适用于被覆盖官员和其他人的单独要求,不属于本守则的一部分。

 


vi. 修正

 

除对附件 A的修订外,对本守则的任何修订必须获得董事会的过半数投票批准或批准,其中包括独立受托人的过半数投票。

 

vii. 保密

 

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本守则编制、维护或获得的所有记录、报告和其他信息将被视为机密,但有一项理解,即可能有必要或可取的是,将某些事项披露给第三方(例如,向董事会或顾问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人)。

 

viii. 内部使用

 

本守则仅供信托内部使用,并不构成由信托或代表信托承认任何事实、情况或法律结论。

 

责任方/合规流程:首席合规官

 

 

RiverNorth – Sarbanes Oxley《Code of Ethics》

 

附件 A

 

本Code of Ethics覆盖的人员

 

帕特里克·加利

琼恩·莫尔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