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览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有关戴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表格10-Q上的季度报告截至2024年3月31日根据在此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报告”),本人,公司首席财务官 Raime Leeby-Muhle,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15U.S.C.78m或78o(d))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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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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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aime Leeby-Muh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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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梅·里比-穆赫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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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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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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