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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2 9 rere-ex15 _ 2.htm EX-15.2 EX-15.2

附件 15.2

 

2026年4月8日

致:万物新生公司。

上海市松湖路433号6号楼12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曾就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万物新生 Inc.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顾问。

特此同意在“项目3”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名字。关键信息”和“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B.业务概览—中国大陆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的年报,并进一步同意透过参考方式将我们在这些标题下的意见摘要纳入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提交的表格S-8(编号333-259187)的注册声明、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提交的表格S-8(编号333-271485)的注册声明及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提交的表格S-8(编号333-287290)的注册声明。

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韩坤律师事务所

韩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