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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76 13 展览476.htm EX-4.76 文件
展览4.76

(英文摘要)
租约202505120004


缔约方:

高雄市政府(“出租人”)
台湾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承租人”)

租赁房地:

该地块占地270,798.73平方米,位于高雄楠梓区。
租期:

由2025年6月20日开始,直至承租人与南台湾科学园区局订立新租约以取代此租约为止。

出租:

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一亿一千四百万元、八百四十一元、六百六十一元新台币(新台币114元、841元、661元)。

2025年后各年租金按以下公式计算,于每年1月20日前到期:
[(租赁面积×当年公布的土地价值× 10% +租赁面积×当年公布的土地现值×1%)×(1 + 5%)] ×(1 + 5%高雄市政府行政费)

本租赁开始后,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规定的方式支付租金金额新台币114、841、661元含适用税款。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新台币32,495,848元,用于抵销承租人欠出租人的任何负债。

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租赁项下规定的有关使用租赁处所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仅将土地用于半导体制造,并遵守《废物处理法》、《空气污染控制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复法》以及其他适用的环境法律、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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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期内,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或因任何原因调整租金,承租人同意调整租金自调整确认后立即生效。

出租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
a.承租人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业务登记。
b.承租人使用该土地违反了适用的当地规则或条例中规定的限制。
c.承租人通过转租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或者其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d.承租人将土地用于非法用途或储存有害物质引发公众安全担忧。
e.承租人拖欠支付租金的金额超过两年租金总额。
f.承租人违反本租约有关土地使用的条款和规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g.承租人未能妥善保管土地导致土地被毁。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遭受的任何损害,并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惩罚性罚款。

管辖法律和管辖权:

如因本租约产生任何诉讼,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管辖法律为中华民国法律,高雄地区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