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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2


经修订及重述
附例
Intevac, Inc.
截至2025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节。
注册办事处
第2节。
其他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节。
年度会议
第2节。
特别会议
第3节。
投票
第4节。
法定人数
第5节。
会议通知
第6节。
不举行会议的行动
第三条

董事
第1节。
数量和期限
第2节。
辞职
第3节。
空缺
第4节。
移除
第5节。
委员会
第6节。
会议
第7节。
法定人数
第8节。
Compensation
第9节。
不举行会议的行动
第四条

官员
第1节。
官员
第2节。
董事总经理
第3节。
副总统
第4节。
金库
第5节。
秘书
第6节。
助理财务主任及助理秘书

i

第五条

杂项
第1节。
股票证书
第2节。
丢失证书
第3节。
股份转让
第4节。
股东记录日期
第5节。
股息
第6节。
会计年度
第7节。
支票
第8节。
通知及放弃通知
第9节。
公司印章。
第六条

赔偿
第1节。
董事和高级职员。
第2节。
员工和其他代理人。
第3节。
费用。
第4节。
强制执行。
第5节。
非排他性权利。
第6节。
权利的存续。
第7节。
保险。
第8节。
修正。
第9节。
拯救条款。
第10节。 某些定义。
第七条

修正
二、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节。注册办事处– Intevac, Inc.(“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包括街道、号码、城市和县,是公司信托公司,地址为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State of Delaware 19801;而该公司在该地址在特拉华州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信托公司。
第2节。其他办事处–公司可能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设有其他办事处,地点为董事会不时选择的地点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的地点。
第一条I

股东大会
第1节。年度会议–为选举董事而举行的股东年度会议,以及为会议通知中可能说明的其他事务而举行的股东年度会议,应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地点举行,并在董事会通过决议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日期举行。董事会未能确定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的,股东年会应于5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公司注册办事处召开。年会日期遇法定节假日的,会议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召开。在每届年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应选举产生董事会,并可办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公司业务。
第2节。特别会议–股东为任何目的或目的召开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秘书召集,或由董事会决议召集。
第3节。投票–每名有权根据法团注册证书及本附例的条款投票的股东可亲自或透过代理人投票,但任何代理人不得在其日期起计三年后投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更长的期限。所有董事选举应以多数票决定;除公司注册证书或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问题应以多数票决定。
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并附有各自的地址和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量,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的期间内,在拟召开会议的城市范围内的一个地点开放供任何股东审查,该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指明,如未如此指明,在召开会议的地点。该名单还应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全程制作并保存,任何有权出席的股东均可查阅。


第4节。法定人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公司的法团注册证书或本附例,持有构成公司投票权过半数的股份的股东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即构成股东在所有会议上的法定人数。如出席任何会议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则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有权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有权投票的必要数量的股票出席为止。在应代表必要数量的有权投票的股票的任何该等续会上,可处理原本注意到的可能已在该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但只有原先注意到的那些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才有权在其任何续会或续会上投票。
第5节。会议通知–书面通知,述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所考虑的业务的一般性质,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天或不超过六十天,在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地址,向有权在会上投票的每一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未经有权在会上投票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在任何会议上办理通知载明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6节。不举行会议的行动–除非公司的法团注册证书另有规定,任何股东周年或特别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载列如此采取的行动的书面同意,须由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签署,而该持有人须拥有不少于在有权就该行动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授权或采取该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则可在不举行会议、不事先通知及不经表决的情况下采取。未经会议未经一致书面同意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当给予未书面同意的股东。
第三条

董事
第1节。编号和任期–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管理,董事会应由不少于一人组成。确切的董事人数最初应为1人,此后可由董事会不时确定。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每名董事应当选,任期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董事不必是股东。
第2节。辞职–任何董事可随时辞职。该等辞呈须以书面提出,并须于其中指明的时间生效,如无指明时间,则须于主席、董事总经理或秘书收到时生效。接受辞呈无须使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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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空缺–如任何董事的职位出现空缺,该职位的其余董事虽未达到法定人数,但可以多数票委任任何合资格人士填补该空缺,该等人的任期未满,直至其继任者被妥为选出为止。如任何董事的职位出现空缺,而没有余下的董事,则股东可在为此目的召开的特别会议上,以构成公司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委任任何合资格人士填补该空缺。
第4节。罢免–除以下规定外,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可随时在年会或为此目的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上,由有权投票选举董事的过半数表决权持有人投赞成票而被罢免,不论是否有因由,由此产生的空缺可在该会议上由构成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投赞成票予以填补。
第5节。委员会–董事会可藉决议或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
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及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及权力。
第6节。会议–新当选的董事,如出席法定人数,可在股东周年大会后立即举行其第一次会议,以组织和处理业务;或经全体董事同意,确定该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董事会定期会议可以不经通知在董事会决议不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举行。
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董事总经理或秘书应任何董事的书面要求,在至少一天通知每名董事(但向任何董事发出的通知可由该董事以书面放弃除外)后召集,并须在董事会决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举行,或须在会议通知中述明。
除非公司的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可藉会议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此种设备相互听取意见,而该等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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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法定人数–过半数董事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如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则可不时以过半数者休会,直至取得法定人数为止,而无须另行发出通知,除非在应如此休会的会议上公告。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投票,须为董事会的作为,但公司的法团注册证书或本附例须有较大数目的投票,则属例外。
第8节。薪酬–董事不得因担任董事或委员会成员的服务而领取任何规定的薪酬,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允许出席每次会议的固定费用和出席费用。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任何董事以高级人员、代理人或其他身份为公司服务,并因此而获得补偿。
第9节。不举行会议的行动–在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获董事局或该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签署书面同意,而该书面同意已连同董事局或该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提交,则可不举行会议采取。
第四条


官员
第1节。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总经理和秘书,他们均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应任职至其继任者获得正式选举和合格为止。此外,董事会可选举财务主任以及其认为适当的副总裁、助理秘书和助理财务主任。董事会可委任其认为适当的其他高级人员及代理人,他们的任期及行使董事会不时厘定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第2节。董事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应为公司的首席运营官。他或她应拥有通常归属于公司总裁职位的一般监督和管理权力和职责。
第3节。副总裁——副总裁(如有)应具有董事会分别授予他们的权力和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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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Treasurer –财务主管(如有的话)应为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或她应保管企业资金和证券,并应在属于公司的账簿上完整、准确地记账收支情况。他或她须将所有款项及其他贵重物品以公司名义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保管人的贷方。他或她应根据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总经理的命令支付公司的资金,并采取适当的支付凭单。他或她应在董事会的定期会议上,或在他们可能要求的任何时候,向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供关于他或她作为财务主管的所有交易和公司财务状况的账目。如董事会要求,他或她须按董事会订明的款额及保证书,向公司提供保证书,以忠实履行其职责。如公司董事会没有委任财务主任,则财务主任的职责归属总经理。
第5节。秘书–秘书须发出或安排发出所有股东会议及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及法律或本附例规定的所有其他通知,而如他或她缺席或拒绝或忽略这样做,则任何该等通知可由主席或董事总经理指示的任何人发出,或由董事会发出,而根据其要求,会议按本附例的规定召开。他或她须将董事会、其任何委员会及公司股东会议的所有议事记录在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内,并须执行董事会、主席或董事总经理分派予他或她的其他职责。
第6节。助理财务主任及助理秘书–助理财务主任及助理秘书(如有的话)须获选出,并拥有董事会分别授予他们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第五条

杂项

第1节。股票证书–每个股东应有权获得一份股票证书,证明该股东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数量。公司的股票证书的形式和装置由董事会不时决定。如获董事会授权,公司可发行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而无须发行证书。
第2节。遗失证书–可发出新的股票证书,以代替公司此前发出的任何据称已遗失或毁损的证书,而董事会可酌情要求遗失或毁损证书的拥有人或该拥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保证金,其金额由他们指示,不超过股票价值的一倍,以赔偿公司因任何该等证书被指称遗失而可能向其提出的任何索赔,或签发任何此类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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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只能由股份持有人亲自或由其正式授权的律师或法定代表人在其簿册上转让,而在该等转让时,旧的证书须交还公司,方式为交付股票及转让簿册和分类账的负责人,或交付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由他们注销,并随即发出新的证书。应当对每一笔转让进行记录,每当为担保担保进行转让时,不得绝对在转让记项中如此表述。
第4节。股东纪录日期–为使公司可决定股东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或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任何权利的配发,或有权就任何更改、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纪录日期,哪个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哪个记录日期:(1)如确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其休会的股东,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前六十天或不少于十天;(2)如确定有权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自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天;及(3)如有任何其他行动,则不得超过该其他行动之前的六十天。未确定记录日期的:(一)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的次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或者,如放弃通知,(2)在法律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根据适用法律向公司交付载有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的经签署的书面同意的第一天,或者,如果法律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3)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决定股东的纪录日期,须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当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进行;及(3)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决定股东的纪录日期,须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当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进行。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第5节。股息–公司股本的股息应由董事会不时酌情决定,由董事会在拨出适当准备金后,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
第6节。财政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7节。支票–所有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有关支付款项、票据或其他债务证据的支票、汇票或其他命令,均须由公司的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署,并按董事会不时藉决议厘定的方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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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通知及放弃通知–每当根据本附例须发出任何通知时,除非有明确说明,否则无须发出个人通知,而任何如此要求的通知,如以寄存于美国邮件(邮资预付)的方式发出,寄往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于公司纪录上所显示的地址,则须当作已足够,而该通知须当作已于该邮件发出当日发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投票权的股东无权收到任何会议通知。凡根据任何法律条文、或根据公司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的条文规定须发出任何通知,则不论在其中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以书面作出并由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签署的放弃该通知,均须当作等同于该规定的通知。
第9节。公司印章。–法团印章上应刻有法团名称和“法团印章,特拉华州”字样。
第六条

赔偿
第1节。董事和高级职员。–公司应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对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但前提是,公司可通过与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个人合同来修改此类赔偿的范围;此外,前提是公司不得被要求就该人发起的任何程序(或其部分)对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除非(i)法律明确要求作出此类赔偿,(ii)法律程序获公司董事会授权,(iii)该等弥偿由公司依据根据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力,以其唯一酌情决定权提供,或(iv)该等弥偿须根据本条第六条第4款作出。
第2节。员工和其他代理人。–公司有权根据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对其雇员和其他代理人进行赔偿。董事会有权将是否向任何该等人作出赔偿的决定转授予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人员或其他人。
第3节。费用。–公司须在程序的最终处置前,在提出要求后,迅速向任何曾是或现已是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一方的人,或因他是或曾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正在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就该等法律程序而招致的一切开支,但如DGCL规定,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以其作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身分(而不是以该受偿人曾经或正在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身分,包括但不限于向雇员福利计划提供服务)所招致的预支开支,须仅在由该受偿人或代表该受偿人向公司交付一项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时作出,如果最终应由没有进一步上诉权利的最终司法裁决(以下简称“终审裁决”)确定该受偿人无权根据本条或其他方式就该等费用获得赔偿,则偿还所有如此预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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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除非依据第六条第5款另有决定,否则公司不得在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中向公司高级人员(除非由于该高级人员是或曾经是公司董事,在这种情况下本款不适用)作出任何预支,但如一项决定是合理而迅速地(i)由非程序当事方的董事以多数票作出的,即使不是法定人数,或(ii)由该等董事的过半数投票指定的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即使少于法定人数,或(iii)如没有该等董事,或该等董事如此直接,则由独立法律顾问以书面意见表示,决策方在作出该等决定时所知悉的事实清楚而令人信服地表明该人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或以该人认为不符合或不违反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第4节。强制执行。–在无须订立明示合约的情况下,根据本附例向董事及高级人员提出的所有弥偿及垫款权利,须当作合约权利,并具有同等程度的效力,犹如公司与董事或高级人员订立的合约所规定的一样。本条授予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弥偿或垫款权利,如(i)弥偿或垫款的申索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ii)该申索未在要求后九十(90)天内作出处置,则可由持有该权利的人或其代表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此种强制执行行动中的索赔人,如果全部或部分胜诉,也有权获得起诉索赔的费用。就任何赔偿要求而言,公司有权就任何此类诉讼提出抗辩,即索赔人未达到根据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公司就索赔金额向索赔人进行赔偿的行为标准。就公司高级人员提出的任何垫款申索(除非在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中,由于该高级人员是或曾经是公司董事),公司有权就任何该等诉讼提出抗辩,证明该人是以不诚实的方式或以该人认为不符合或不违反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该人在没有合理因由的情况下相信其行为是合法的。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申请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高级职员或董事已达到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在任何由董事或高级人员提起的强制执行根据本条例获得弥偿或预支开支的权利的诉讼中,证明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无权根据本条或其他方式获得弥偿或预支该等开支的责任须由公司承担。

8

第5节。非排他性权利。–本附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不排除该人根据任何适用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附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该人的官方身份采取行动和在任职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行动。公司被特别授权在不受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禁止的最大范围内,与其任何或所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就赔偿和垫款签订个人合同。
第6节。权利的存续。–对于已不再担任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的人,本附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应继续存在,并应符合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
第7节。保险。–在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代表任何根据本条被要求或允许获得赔偿的人购买保险。
第8节。修正。–对本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仅为预期的,并不影响在指称发生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时根据本附例生效的权利,而该作为或不作为是针对公司任何代理人的任何法律程序的起因。
第9节。拯救条款。–如本附例或本附例的任何部分须由任何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作废,则公司仍须在本条任何不应作废的适用部分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向每名董事及高级人员作出全面赔偿。如本条因适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赔偿条文而无效,则公司须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向每名董事及高级人员作出全额赔偿。
第10节。某些定义。–就本附例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9

(a) “诉讼程序”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威胁的、未决的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程序进行调查、准备、起诉、辩护、和解、仲裁和上诉,以及提供证词,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
(b) “费用”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应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律师费、证人费、罚款、在和解或判决中支付的金额以及与任何诉讼有关的任何性质或种类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
(c) “公司”一词除产生的公司外,还应包括在合并或合并中被吸收的任何组成公司(包括任何组成公司的任何组成部分),如果其单独存在继续存在,本应有权和授权对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进行赔偿,从而使任何现在或曾经是该组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现在或正在应该组成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根据本条条文,就产生的或尚存的法团而言,其地位与如该组成法团的单独存在继续存在时,他对该组成法团的地位相同。
(d) 对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提述,应包括但不限于应公司要求分别作为另一公司、合伙、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受托人或代理人任职的情形。
(e) 提及“其他企业”应包括雇员福利计划;提及“罚款”应包括就雇员福利计划对某人课税的任何消费税;提及“应公司要求服务”应包括作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服务,该服务对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就雇员福利计划及其参与者施加职责或涉及其服务,或受益人;而任何人如以善意及合理地认为符合雇员福利计划参与者及受益人利益的方式行事,则须当作以本条所提述的“不违反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第七条

修正
本附例可在任何股东周年大会上(或在其任何特别会议上(如有关拟予考虑的该等建议更改、修订或废除的通知载于该特别会议的通知内)经构成公司投票权过半数的股份持有人投赞成票而更改、修订或废除。除《公司法团证明书》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藉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人的多数票,更改、修订或废除本附例,或订立其判断为规管及处理公司事务而可取的其他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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