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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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
康明斯,公司。
杰克逊街500号
箱3005
印第安纳州哥伦布47202-3005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印第安纳州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8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的编制工作,该登记声明涉及到康明斯公司 2026年综合激励计划(“计划”)以及根据《证券法》登记的公司普通股4,600,000股(“股份”),每股面值2.50美元(“普通股”),可根据该计划发行。
就我们的陈述而言,我们审查了:(i)计划和相关文件;(ii)注册声明,包括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证物(包括那些通过引用并入的证物);(iii)公司重述的公司章程和章程,每一项至今均已修订;(iv)公司董事会有关该计划和根据该计划发行普通股的决议;以及(v)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公司程序、文件和记录,以使我们能够提出本意见。在我们对上述文件的审查中,我们假定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证书和文书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正本是否相符。
据了解,本意见仅在登记声明生效期间用于与股份的要约及出售有关。
本意见是根据《证券法》规定的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提供的,除此处就发行股份明确说明的情况外,此处不对与构成其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有关的任何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每份股份,倘公司根据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及注册声明所设想的发行,将获有效发行、缴足款项及不可评估。
我们对除印第安纳州和美国联邦法律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发表任何意见。
奥斯汀 波士顿 芝加哥 达拉斯 丹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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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 第2页 |
我们同意使用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在给予我们的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是《证券法》第11条含义内的“专家”或《证券法》第7条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内的“专家”。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s/Foley & Lardner LLP | |
| Foley & Lardner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