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99.2
2021年5月13日
| 到: | FORU Worldwide Inc. |
Maricorp Services Ltd.的办公室,邮政信箱2075,
31The Strand,46Canal Point Drive,Grand Cayman KY1-1105,
开曼群岛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们,
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意见》(“中国”,就本意见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由CM律师事务所提出(“我们”或“我们”)。
我们是中国的合格律师,因此有资格就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此意见。我们曾担任Foru Worldwide Inc.的中国法律顾问,该公司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i)拟议的首次公开募股(以下简称“发行”)一定数量的美国存托股票(“ADS”),如公司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中所述,代表公司一定数量的每股面值0.00005美元的普通股(“普通股”)的每份ADS(“注册声明”),由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与发行有关的文件,以及(ii)公司建议的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
在发表此意见时,我们已审查或检查了注册声明和其他文件的副本,我们认为为了发表此意见是必要或可取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和中国公司(定义见下文)提供给我们的尽职调查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以及政府机构(定义见下文)签发的其他此类文件,公司记录和证书(统称为“文件”)。如果某些事实未经我们独立确定和核实,则我们依靠主管政府机构或公司或中国公司的适当代表签发或发表的证书或声明。
在提出此意见时,我们未经独立调查假设(“假设”):
| (i) | 每个文件在任何和所有方面均根据其各自的适用法律(中国法律除外)具有法律,有效,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
| (ii) | 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在本意见发布之日仍具有全部效力,并且未被撤销,修改或补充,也未进行任何修改,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更改已经做出,并且就本法律意见而言,在将任何文件提交给我们之后,均未发生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
1
| (iii) | 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文件,并且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符合其真实原件; |
| (四) | 所有文件均已由其所有当事方(中国公司除外)有效授权,执行和交付,并且该文件当事方具有订立的全部权力和权力,并已根据其组织或成立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其/她/他所遵守的法律适当执行并交付了其为当事方的此类文件; |
| (v) | 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和印章是真实的,并且代表一方的每个签名都是该方正式授权执行该签名的人的签名; |
| (vi) | 文件的每一方(中国公司除外)均根据其组织和/或成立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了适当的组织和有效地存在,并已获得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政府机构的适当批准和授权,以开展其业务并履行其作为当事方的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
| (vii) | 向我们提供的所有事实信息都是正确,完整和准确的,并且代表信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每个盟约,陈述和保证中的所有事实事项在所有方面都是并且仍然是准确和真实的; |
| (viii) | 遵守可能适用于文件的执行,交付,履行或执行的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普遍适用的中国法律。我们无意成为专家,也无意普遍熟悉或有资格对中国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因此,在此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如果发现任何证据表明所提及的任何文件或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缺陷,或者本意见所基于的任何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我们保留根据截至该日的进一步证明事实修改本意见中包含的任何相关表达或结论和/或对本意见发布补充法律意见,解释或修订的权利。
2
A.定义
除本意见上下文中定义的术语外,本意见中使用的以下大写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 “证监会” | 指中信建投监管委员会。 | |
| “政府机构” | 是指中国的任何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监管或行政机关,机构或委员会,或中国的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 | |
| “并购规则” | 是指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六个政府机构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前身)、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8日发布公告,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经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 | |
| “中国公司” | 统称为以下所有实体:附录A-1在此,每个“PRC公司”.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是指在本意见发布之日有效并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所有适用的国家,省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则,通知,命令,法令和司法解释。 | |
| “WFOE” | 统称为以下所有实体:附录A-2在此,每个“WFOE”. | |
| “VIE协议” | 是指文件中规定的文件附录B在这里。 | |
B.意见
根据我们对文件的审查,并在假设和条件(定义如下)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3
| (1) | 公司结构。注册声明中以“招股说明书摘要”和“公司历史和结构”为标题对中国公司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的描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并且这种描述中没有遗漏任何内容,这将使其在任何实质性方面具有误导性。根据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a)中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符合中国法律;(b)每份VIE协议均具有法律,有效和约束力,并根据其条款和适用的中国法律可执行。但是,当前中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一致的观点。 |
| (2) | 并购规则。根据我们对截至本文发布之日的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并购规则和相关法规不要求公司获得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和交易的事先中国证监会批准,因为(a)每个WFOE都是通过直接投资而不是通过合并或收购《并购规则》所定义的任何中国国内公司来建立的;(b)《并购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将VIE协议下的各自合同安排分类作为并购规则下的一种收购交易;(c)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发布有关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的任何最终规则或解释。但是,在海外发行的情况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上述意见受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与并购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规则,并且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一致的观点。 |
| (3) | 民事诉讼的可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对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如果裁定某公司或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该公司或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尚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做出的判决。 |
| (4) | 税收。注册声明中有关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标题为“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的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地描述了其中所述事项,并构成我们对根据中国法律投资美国存托凭证所产生的重大税收后果的意见。 |
4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声明中题为“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所得款项用途”,“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公司历史和结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税收-中国”,“业务”,“法规”和“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的部分,只要它们描述或总结了中国法律的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准确的,并且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平地提出或公平地总结了其中提及的中国法律和法规事项或程序。 |
我们以上表达的意见受以下条件(“条件”)的约束:
| (a) |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普遍适用的中国法律。仅出于本意见的目的,中国或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我们未对除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未表达或暗示任何观点。 |
| (b) | 本文所指的中国法律是可公开获得的法律和法规,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且不能保证不会更改任何此类法律和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将来进行修改或撤销,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
| (c) | 我们的意见受(i)某些法律或法规原则的影响,这些原则通常会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诚信,公平交易和适用的时效法规的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的可执行性,(ii)与制定有关的任何情况,执行或履行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意图的任何法律文件,(iii)有关提供特定履行,禁令救济,救济或抗辩的司法裁量权,或损害赔偿的计算,(iv)任何中国主管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中国行使其权力的酌处权。 |
| (d) | 该意见是根据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发布的。对于现行中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中国法律下特定要求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由中国主管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最终决定,而且不能保证政府机构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不相抵触的观点。 |
| (e) | 就事实而言(但不是法律结论),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依靠中国公司负责人员和中国政府官员的证书和确认。 |
5
| (f) | 如本意见书所用,有关事实事项的“经适当询问后据我们所知”或类似语言是指该公司律师在与发行有关的公司事务中工作的当前实际知识以及经合理调查和询问后据此进行的拟进行的交易。就事实而言(但不是法律结论),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依靠中国公司和政府机构负责人员的证书和确认。 |
本意见旨在用于本文特别提及的上下文,应将每一段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不应单独提取和提及任何部分。
我们特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意见,并将其作为证物提交,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引用我们的姓名。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法规所要求的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cm律师事务所
CM律师事务所
6
附录A-1
中国公司名单
| # |
姓名 |
|
| 1. | 北京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福路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2. | 上海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福路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3. | 天津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福路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4. | 南京福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福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5. | 福佑在线(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福如在线(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6. | 福佑(大连)能源有限公司 福陆(大连)能源有限公司 |
|
| 7. |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京福如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8. | 北京福顺运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抚顺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9. | 北京福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福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 10. | 北京福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富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 11. | 天津福佑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福如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
|
| 12. | 安徽福佑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福陆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 13. | 江苏顺仁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顺仁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
| 14. | 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 15. | 智卡(天津)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志卡(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 16. | 北京福佑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福如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17. | 上海联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联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18. | 天津通联智合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通联知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9. | 北京通联智合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联知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0. | 天津诚合运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成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附录A-1
| # |
姓名 |
|
| 21. |
天津智运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智云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2. |
天津运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云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3. |
天津一右发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益友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附录A-2
WOFE列表
| # |
姓名 |
|
| 1. | 北京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福路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2. | 上海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福路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3. | 天津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福路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4. | 南京福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福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5. | 福佑在线(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福如在线(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6. | 上海联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联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7. | 天津通联智合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通联知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附录A
附录B
VIE协议清单
| i. | 关于南京福如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VIE协议 |
| 1. | 北京福禄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单丹丹)、王洪鑫(王宏鑫)及南京福禄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及之间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 |
| 2. | 北京福陆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福陆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及之间订立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 |
| 3. | 北京福陆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单丹丹),王宏鑫(王宏鑫)和南京福陆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及之间订立的股东投票代理Aggrement。 |
| 4. | 北京福陆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单丹丹)、王洪鑫(王宏鑫)及南京福陆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及之间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 |
| 5. | 单丹(单丹)配偶出具的配偶同意书。 |
| 6. | 王宏欣(王宏欣)配偶出具的配偶同意函。 |
| 7. | 北京福禄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单丹丹(单丹丹)于2021年4月22日及之间订立的贷款协议。 |
| ii. | 关于北京福如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VIE协议 |
| 1. | 北京福陆拼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单丹丹)及北京福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及之间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 |
| 2. | 北京福陆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福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及之间订立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 |
| 3. | 北京福陆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单丹丹)和北京福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的股东投票代理协议。 |
| 4. | 北京福陆拼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单丹丹)及北京福陆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及之间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 |
| 5. | 单丹(单丹)配偶出具的配偶同意书。 |
| iii. | 关于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的VIE协议 |
| 1. | 天津通联知合科技有限公司、陈佳(陈嘉)、颜超(颜超)及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及之间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 |
| 2. | 天津通联知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及之间订立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 |
附录B
| 3. | 天津通联知合科技有限公司、陈嘉(陈嘉)、闫超(颜潮)和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及之间订立的股东投票代理Aggrement。 |
| 4. | 天津通联知合科技有限公司、陈嘉(陈嘉)、颜超(颜)及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及之间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 |
| 5. | 闫超配偶出具的配偶同意函(颜潮)。 |
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