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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6 13 ea025595102ex10-6 _ daedalus.htm 赔偿协议的形式。

附件 10.6

 

赔偿协议的形式

 

本赔偿协议(本“协议”)由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Daedalus Special Acquisition Corp.(“公司”)与下列签署人(“受偿人”)于2025年_________之日起订立。

 

简历

 

然而,高度称职的人变得更加不愿意以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身份为上市公司服务,除非他们通过保险或充分赔偿获得足够的保护,以抵御因为这些公司服务和代表这些公司开展活动而产生的索赔和针对他们的诉讼的过度风险;

 

然而,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决定,为吸引及挽留合资格人士,本公司将尝试持续自费维持责任保险,以保障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定义见下文)服务的人士免受若干责任;

 

然而,董事、高级人员和为公司和法团或商业企业服务的其他人员正越来越多地受到与(其中包括)传统上只会对公司或商业企业本身提起的事项有关的昂贵和耗时的诉讼;

 

然而,虽然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可能不时修订,“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其中所载的赔偿条文并非排他性的,因此预期公司与董事会成员、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士可能就赔偿订立合约,持有无害、免责、垫付及补偿权利;

 

然而,与这类保险和赔偿有关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吸引和留住这类人的难度;

 

然而,董事会已认定,吸引和留住这些人的难度增加有损于公司股东的最佳利益,公司应采取行动向这些人保证,未来此类保护的确定性将会增加;

 

然而,公司有合约义务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该等人士作出赔偿、保持无害、免除责任及代为垫付费用,以使他们将为公司服务或继续为公司服务,而不会因过分担心他们将不会因此而受到责任保护,这是合理、审慎及有必要的;

 

然而,本协议是对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据此通过的任何决议的补充及促进,不得被视为替代,亦不得减损或废除受偿人在该等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下的任何权利;及

 

然而,在没有足够保护的情况下,受偿人可能不愿意担任高级人员或董事,而公司希望受偿人以该身份服务,而受偿人愿意为公司或代表公司服务、继续服务和承担额外服务,条件是他或她得到如此赔偿。

 

 

 

 

现在,因此,考虑到处所和此处所载的契诺,公司和受偿人在此订立契诺并同意如下:

 

条款及条件

 

1.为公司提供服务。考虑到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契诺和义务,只要受保人被正式选举或任命或保留,或直至受保人提出辞呈或直至受保人被免职,受保人将担任或继续担任高级人员、董事、顾问、关键雇员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身份(如适用)。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受保人不再担任第17条规定的董事、高级人员、顾问、关键雇员或公司任何其他身份后,本协议应继续完全有效。然而,本协议不应对受偿人或公司施加任何义务,在法律或当事人的其他协议或承诺(如有)另有规定的任何期限之后继续向公司提供受偿人服务。

 

2.定义。本协议中使用的:

 

(a)凡提述“代理人”,是指任何现任或曾经是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公司授权为公司行事的其他人,包括应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的要求、为方便或代表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的利益而担任另一公司、法团、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受托人或其他官员的人。

 

(b)术语“受益所有人”和“受益所有权”应具有根据《交易法》(定义见下文)颁布的规则13d-3中规定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的含义。

 

(c)“开曼法院”指开曼群岛法院。

 

(d)“控制权变更”应被视为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最早发生的下列任何事件:

 

(i)第三方收购股份。除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Daedalus Special Acquisition LLC的关联公司(“保荐人”)外,任何人(定义见下文)直接或间接成为或成为公司证券的实益拥有人,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百分之十五(15%)或更多,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普遍投票,除非(1)任何人对公司证券的相对实益拥有权的变动完全是由于在董事选举中有权普遍投票的证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减少,或(2)该收购事项已获持续董事(定义见下文)事先批准,而该收购事项将不构成本定义第(iii)部分下的控制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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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变动。于本协议日期组成董事会的个人,以及经董事会选举或公司股东提名选举的任何新任董事,经于本协议日期仍在任且为董事的当时仍在任的董事的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或其提名选举的选举先前已如此批准的任何新任董事(统称“持续董事”),因任何理由不再构成董事会成员的至少过半数;

 

(三)公司交易。合并、股份交换、资产收购、股份购买、重组或类似业务合并的生效日期,涉及公司和一项或多项业务(“业务合并”),在每种情况下,除非,在该业务合并之后:(1)在紧接该业务合并之前作为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普遍投票的证券受益所有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个人和实体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在该等业务合并产生的董事选举中有权普遍投票的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因该等交易而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拥有公司或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的公司)的合并投票权的50%以上,其在董事选举中有权普遍投票的证券的比例与其在紧接该等业务合并之前的所有权基本相同;(2)除保荐人的关联公司外,任何人(不包括因该业务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公司)均不是直接或间接拥有当时有权在存续公司董事选举中普遍投票的已发行证券合并投票权15%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除非该所有权在业务合并之前就已存在;及(3)因该业务合并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过半数在执行初始协议或董事会行动时为持续董事,就该等业务合并作出规定;

 

(四)清算。公司股东批准公司完全清算或公司出售或处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协议或系列协议,但不考虑公司当前到期的应收账款或托管(或,如果不需要此类批准,则董事会决定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进行此类清算、出售或处置);或

 

(五)其他活动。发生根据《交易法》(定义见下文)颁布的条例14A附表14A第6(e)项(或任何后续规则)(或对任何类似附表或表格上的任何类似项目的回应)而需要报告的任何其他性质的事件,无论公司随后是否受此类报告要求的约束。

 

(e)「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本)》,并经不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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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企业地位”是指作为或曾经是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普通合伙人、经理、管理成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该人应公司要求正在或正在服务的任何其他企业(定义见下文)的人的地位。

 

(g)“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系指公司的一名董事,该董事不是也不是受偿人就其寻求赔偿的程序(定义见下文)的一方。

 

(h)“企业”系指公司及在公司(或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为一方的合并或合并中被吸收的任何其他公司、法团、组成公司或法团(包括任何组成公司的任何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雇员福利计划或受偿人应公司的要求作为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服务的其他企业。

 

(i)“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j)“费用”应包括任何类型或性质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聘用费、法庭费用、笔录费用、专家费、证人费、差旅费、差旅费、私家侦探和专业顾问费、复制费、印刷和装订费、电话费、邮资、寄递服务费、传真传递费、秘书服务费以及与起诉、辩护、准备起诉或辩护、调查、成为或准备成为诉讼的和解或上诉的证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诉讼有关的所有其他支出、义务或开支,包括对受偿人所花费的时间的合理补偿,而他或她并未因此获得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补偿。费用还应包括因任何诉讼程序而产生的与任何上诉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溢价、担保以及与任何成本保证金、取代保证金或其他上诉保证金或其等价物有关的其他费用。然而,费用不应包括受偿人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或对受偿人的判决或罚款金额。

 

(k)提及“罚款”应包括就任何雇员福利计划向受偿人评估的任何消费税。

 

(l)凡提述“应公司要求服务”,须包括作为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而就雇员福利计划、其参与者或受益人施加责任或涉及由该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提供服务的任何服务;如受保人本着诚意行事,且其方式合理地被认为符合雇员福利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受偿人应被视为以本协议所述“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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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独立大律师”系指在公司法事项方面具有重要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目前或过去五年均未被保留代表:(i)公司或受偿人在任何事项中向该等任何一方(与本协议项下的受偿人有关的事项或类似赔偿协议项下的其他受偿人有关的事项除外);或(ii)引起根据本协议提出赔偿要求的任何其他程序的任何其他方。尽管有上述规定,“独立律师”一词不应包括根据当时通行的适用的职业行为标准,在确定受保人在本协议下的权利的诉讼中代表公司或受保人将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人。

 

(n)“人”一词应具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生效的《交易法》第13(d)和14(d)条规定的含义;但前提是,“人”应排除:(i)公司;(ii)公司的任何子公司;(iii)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子公司或任何公司的任何就业福利计划,由公司股东按与其拥有公司股份大致相同的比例;及(iv)根据公司或附属公司或由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的雇员福利计划持有证券的任何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按与其拥有公司股份大致相同的比例持有证券。

 

(o)「进行中」一词应包括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仲裁、调解、替代争议解决机制、调查、研讯、行政聆讯或任何其他实际、威胁或已完成的程序,不论是否由公司权利或其他方面提出,亦不论是否属民事(包括有意或无意侵权索赔)、刑事、行政或调查或相关性质,在该等程序中,受偿人曾、现在、将会或可能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因受偿人是或曾经是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而以其他方式参与,由于他或她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或他或她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时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或由于他或她目前或正在应公司要求担任任何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在每种情况下,无论当时是否以该身份任职,均产生了赔偿、补偿、或可根据本协议提供预支费用。

 

(p)就任何人而言,“附属公司”一词是指任何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其有表决权的股本证券或股本权益的多数表决权由该人直接或间接拥有。

 

3.第三方诉讼程序中的赔偿。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如果受偿人曾经、现在或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或参与者(作为证人、证人或其他方式),则公司应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对受偿人进行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和免除责任,但由公司进行的诉讼程序或公司有权因受偿人的公司地位而促成对其有利的判决除外。根据本条第3款,受弥偿人须获赔偿、免受损害及免除在结算中支付的所有开支、判决、法律责任、罚款、罚款及款项(包括就该等开支、判决、罚款、罚款及结算中已支付或就该等开支、判决而支付的所有利息、评估及其他费用),以及由受弥偿人或代表他或她就该等程序或其中的任何申索、发行或事宜而合理招致的,如果受偿人出于善意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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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由公司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或在公司的权利中获得赔偿。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如果受偿人曾经、现在或被威胁成为公司因受偿人的公司地位而进行的任何程序的一方或参与者(作为证人、证人或其他)或公司有权促使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则公司应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对受偿人进行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和免除责任。根据本条第4款,如受弥偿人本着诚意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则受弥偿人须获弥偿、免受损害及免除他或她代表他或她就该等进行或其中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而实际及合理地招致的一切开支。不得根据本条第4款就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作出赔偿、认为无害或免除费用的规定,而就该等申索、发出或事宜而言,受保人应已由法院最终裁定对公司负法律责任,除非且仅限于提起诉讼的任何法院或开曼法院应经申请裁定,尽管已裁定赔偿责任,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受保人公平合理地有权获得赔偿、认为无害或免除责任。

 

5.对全部或部分成功的一方当事人的费用进行赔偿。尽管本协议有除第27条以外的任何其他规定,只要受偿人由于受偿人的公司地位而曾经是或现在是(或参与者)的一方,并且在任何程序中或在对其中的任何索赔、发行或事项的抗辩中全部或部分成功,公司应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赔偿,使受保人免受其实际和合理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的损害和免责。如受偿人在该等程序中并非完全成功,但就该等程序中的一项或多于一项但少于所有申索、问题或事项,根据是非曲直或其他方式而成功,则公司须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就其或代表其就每项已成功解决的申索、问题或事项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所有开支,向受偿人作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及免责。如受偿人未能在该等程序中完全成功,公司亦须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就与任何索赔、发行或与任何索赔、发行或与受偿人成功的事项有关的事项而合理招致的所有费用向受偿人作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及免责。就本条而言,但不限于,以驳回方式终止该等程序中的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不论是否有损,均应视为该等申索、发出或事宜的成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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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赔偿证人的开支。尽管有本协议除第27条外的任何其他规定,只要受偿人因其公司地位而在受偿人曾是或不是一方当事人或威胁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程序中成为见证人或证人,他或她应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获得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并免除他或她或代表他或她实际和合理地承担的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7.附加赔偿,持有无害和免责权。

 

(a)尽管第3、4或5条有任何限制,但除第27条外,公司须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容许的最大限度内,就所有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及在和解中支付的款项(包括所有利息,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与该等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和结算中已支付的金额有关的评估和其他费用)由受偿人实际和合理地与收益有关。不得因受偿人的行为构成违反受偿人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或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或最终被确定为非法,而根据本条第7(a)条享有赔偿、保持无害或免责权利。

 

(b)尽管第3、4、5或7(a)条有任何限制,但除第27条外,公司须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容许的最大限度内,就所有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及在结算中支付的款项(包括所有利息,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与该等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和结算中已支付的金额有关或与之有关的评估和其他费用)由受偿人实际和合理地与收益有关而招致。

 

8.发生连带责任时的缴款。

 

(a)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如果本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持有无害和/或免责权利因任何原因无法全部或部分提供给受偿人,则公司应在一审时支付受偿人所招致的全部金额,无论是判决、责任、罚款、罚款、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和解金额和/或费用,而不要求受偿人对该等付款作出贡献,本公司特此放弃并放弃其在任何时间可能对受偿人享有的任何分配权。

 

(b)公司不得就公司与受弥偿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任何所得款项(或如加入该等所得款项将承担责任)订立任何和解协议,除非该和解协议规定对向受弥偿人提出的所有索偿全部及最终解除。

 

(c)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特此同意对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但可能与受偿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受偿人除外)可能提出的任何分摊索赔作出充分赔偿,使其免于损害,并免除受偿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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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外。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规定,公司在本协议下没有义务就向受偿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作出任何赔偿、垫付费用、保持无害或免责付款:

 

(a)根据任何保险单或其他弥偿或垫款条文已由受保人或其代表实际收到付款,而该付款其后并无退回,但超出根据任何保险单、合约、协议、其他弥偿或垫款条文或其他规定实际收到的款额的任何超额部分除外;

 

(b)对《交易法》(或任何后续规则)第16(b)条或州成文法或普通法的类似规定所指的受偿人购买和出售(或出售和购买)公司证券所获得的利润进行会计处理;或

 

(c)除本条例第14(f)-(g)条另有规定外,在控制权变更前,与受偿人发起的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法律程序的任何部分)有关,包括受偿人针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其他受偿人发起的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法律程序的任何部分),除非(i)董事会在其发起前授权该法律程序(或任何法律程序的任何部分),或(ii)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力,全权酌情提供赔偿、持有无害或免责付款。受偿人应仅在公司任何涵盖受偿人的保险单无法提供此类付款或垫款的情况下,才向公司寻求付款或垫款。

 

10.垫付费用;索赔抗辩。

 

(a)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第27条除外,且在适用法律不加禁止的最大范围内,公司须在公司收到一份或多份不时要求预付款项的报表后十(10)天内,在任何收益的最终处置前,支付受偿人就任何收益而招致的费用(或受偿人合理预期于三个月内招致的费用)。垫款应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抵押和免息。垫款应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进行,而不考虑受偿人偿还费用的能力,也不考虑受偿人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获得赔偿、被视为无害或免责的最终权利。垫款应包括为强制执行此项垫款权利而进行诉讼程序所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为支持索赔的垫款而编制和转发报表给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最大限度内,只有在公司收到由受偿人或代表受偿人作出的偿还预付款项的承诺后,才能在最终确定受偿人根据本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适用法律或其他规定无权获得公司赔偿的范围内,才能在收益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此类费用。本第10(a)条不适用于根据第9条排除赔偿、认为无害或免责付款的受偿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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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将有权自费参与所得款项。

 

(c)未经受保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了结任何会对受保人施加任何费用、判决、罚款、处罚或限制的诉讼、申索或程序(全部或部分)。

 

11.通知和申请赔偿的程序。

 

(a)受偿人同意在获送达任何呈请、传票、申索、引证、传票、控诉、起诉书、资料或其他文件后,立即以书面通知公司,该呈请、传票、申索、发出或事项与其中可能须予赔偿、持有无害或免责权或垫付本协议所涵盖的开支有关。受偿人未能如此通知公司,并不解除公司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方式可能须向受偿人承担的任何义务。

 

(b)受偿人可根据本协议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以补偿、使受偿人保持无害或免除责任。该等申请可不时交付,并可在受偿人自行酌情认为适当的时间交付。在受偿人提出此类书面赔偿申请后,受偿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应根据本协议第12(a)节确定。

 

12.申请赔偿时的程序。

 

(a)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须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特定个案以以下方法之一作出有关受弥偿人获得弥偿的权利的裁定,而该等裁定须在受弥偿人选举时作出:(i)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以过半数票作出,即使少于董事会的法定人数,(ii)由该等董事以过半数票指定的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作出,(iii)如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该等董事如此指示,则由独立大律师以书面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其副本须交付予受偿人,或(iv)由股东投票决定。公司将迅速就任何确定受保人有权或无权获得赔偿的问题以书面通知受保人,包括说明拒绝赔偿的任何原因或依据。如如此确定受保人有权获得赔偿,则应在该确定后十(10)天内向受保人付款。受偿人应与就受偿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作出此种确定的个人、个人或实体合理合作,包括在合理的事先请求下向该个人、个人或实体提供任何不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到保护不被披露的文件或信息,而这些文件或信息是受偿人可合理获得的,并且是作出此种确定所合理需要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由受偿人与作出该决定的人、个人或实体如此合作而产生,均应由公司承担(无论对受偿人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确定如何),公司在此同意赔偿并使受偿人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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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独立大律师依据本条例第12(a)条作出赔偿权利的决定,则独立大律师须按本条例第12(b)条的规定选出。独立法律顾问应由受偿人选定(除非受偿人要求由董事会作出此种选择),受偿人应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如此选定的独立法律顾问的身份,并证明如此选定的独立法律顾问符合本协议第2节中定义的“独立法律顾问”的要求。如独立法律顾问由董事会选定,公司应向受偿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如此选定的独立法律顾问的身份,并证明如此选定的独立法律顾问符合本协议第2节定义的“独立法律顾问”的要求。在任一情况下,受偿人或公司(视情况而定)可在收到该书面选择通知后十(10)天内,向公司或受偿人(视情况而定)交付对该选择的书面反对;但条件是,只能以如此选择的独立律师不符合本协议第2节定义的“独立律师”的要求为由主张该反对,而该反对应特别阐明该主张的事实依据。如无适当和及时的反对,经选定的人应担任独立律师。如果此类书面反对如此提出并得到证实,则如此选择的独立律师不得担任独立律师,除非且直到此类反对被撤回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确定此类反对毫无根据。如在受保人根据本条例第11(b)条提交书面赔偿请求后二十(20)天内,任何独立律师均不得获选而未遭反对,则公司或受保人均可向开曼法院提出呈请,要求解决公司或受保人对另一方选择独立律师和/或任命开曼法院选定的人为独立律师提出的任何异议,及所有反对均获如此解决的人或如此委任的人须根据本条例(a)条担任独立大律师。一旦根据本协议第14(a)节适当启动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独立律师应被解除并解除以该身份承担的任何进一步责任(以当时适用的专业行为标准为准)。

 

(c)公司同意支付独立大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并就因本协议或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费用、索赔、责任和损害向该独立大律师作出充分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13.某些程序的推定和效力。

 

(a)在就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权利作出决定时,作出该决定的人、个人或实体应推定,如果受赔偿人已根据本协议第11(b)条提交赔偿请求,则受赔偿人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而公司应有举证责任就任何人、个人或实体作出与该推定相反的任何决定而克服该推定。公司(包括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独立法律顾问)未能在根据本协议启动任何诉讼之前确定赔偿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受保人已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也不是公司(包括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独立法律顾问)实际确定受保人未达到该适用的行为标准,均不应成为对该诉讼的抗辩或创建受保人未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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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根据本协议第12条获授权或选定以决定受弥偿人是否有权获得赔偿的人、个人或实体在公司收到有关要求后三十(30)天内未作出决定,则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须当作已作出必要的赔偿权利确定,而受弥偿人应有权获得该等赔偿,除非(i)受弥偿人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或遗漏与赔偿请求有关的使受保人的陈述不具有重大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ii)最终司法裁定任何或所有该等赔偿均被适用法律或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明确禁止;但条件是,该30天期限可延长一段合理时间,不超过额外十五(15)天,如果该人,就善意获得赔偿的权利作出决定的个人或实体需要这样的额外时间来获取或评估与此相关的文件和/或信息。

 

(c)通过判决、命令、和解或定罪,或根据nolo contendere或其同等人的抗辩,终止任何诉讼程序或其中的任何申索、发出或事项,其本身不得(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对受偿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推定受偿人没有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善意和方式行事,或就任何刑事诉讼而言,该受偿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

 

(d)就任何诚意的确定而言,如受偿人的行动是基于企业的记录或账簿,包括财务报表,或基于企业的董事、经理或高级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受偿人提供的资料,或基于企业的法律顾问、其董事会、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或任何董事、受托人、普通合伙人、经理或管理成员的意见,或基于向企业、其董事会提供的资料或记录或作出的报告,则受偿人须当作为诚意行事,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或任何董事、受托人、普通合伙人、经理或管理成员,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由企业、其董事会、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或任何董事、受托人、普通合伙人、经理或管理成员选定的评估师或其他专家提供。本条第13(d)款的规定不应被视为排他性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受偿人可能被视为或被认定已达到本协议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的其他情况。

 

(e)企业的任何其他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合伙人、经理、管理成员、受托人、代理人或雇员的知悉和/或作为或不作为,不得归咎于受偿人,以确定本协议项下的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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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indemnitee的补救办法。

 

(a)如(i)根据本协议第12条作出确定,即受偿人无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ii)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未根据本协议第10条及时作出垫付费用,(iii)在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三十(30)天内,不得根据本协议第12(a)条作出确定有权获得赔偿,(iv)在公司收到有关的书面要求后十(10)天内未依据本协议第5、6、7条或第12(a)条最后一句支付赔偿,(v)未根据本协议第8条及时支付分摊款项,(vi)未在确定受偿人有权获得赔偿后十(10)天内根据本协议第3或4条支付赔偿,或(vii)根据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持有无害或免责权或其他方式未根据本协议在公司收到书面请求后十(10)天内向受偿人付款,受偿人应有权获得开曼法院的裁决,以获得此类赔偿、持有无害、免责权、分担权或预支权。或者,受偿人可根据其选择,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寻求由单一仲裁员进行的仲裁裁决。除本文规定的情况外,开曼群岛法律的规定(不考虑其法律冲突规则)应适用于任何此类仲裁。公司不得反对受偿人在仲裁中寻求任何该等裁决或裁决的权利。

 

(b)如已依据本协议第12(a)条作出裁定,确定受保人无权获得赔偿,则依据本条第14条展开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在所有方面均须作为对案情的从头审判或仲裁进行,受保人不得因该不利裁定而受到损害。

 

(c)在依据本第14条展开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中,受弥偿人须被推定有权获得弥偿、被认为无害、被免除以收取本协议项下的垫付费用,而公司须有责任证明受弥偿人无权获得弥偿、被视为无害、被免除及收取垫付费用(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公司不得为任何目的而根据本协议第12(a)条提述或引入任何对受弥偿人不利的裁定作为证据。如受偿人依据第14条展开司法程序或仲裁,则在就受偿人的弥偿权利(所有上诉权利已用尽或失效)作出最终裁定之前,不得要求受偿人根据第10条向公司偿付任何垫款。

 

(d)如已依据本协议第12(a)条作出确定受保人有权获得赔偿,则公司须在依据本协议第14条展开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中受该确定的约束,而无(i)受保人就有关赔偿的要求而对重大事实作出错误陈述,或遗漏使受保人的陈述不具有重大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ii)根据适用法律禁止此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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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不得在依据本第14条展开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中主张本协议的程序和推定无效、不具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并应在任何该等法院或在任何该等仲裁员面前规定公司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f)公司须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容许的最大限度内,就所有开支向受偿人作出弥偿及使其保持无害,如受偿人提出要求,则须(在公司收到该书面要求后十(10)天内)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容许的最大限度内,向受偿人支付款项,受偿人就受偿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而招致的开支:(i)强制执行其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赔偿所享有的权利,或因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赔偿而追讨损害赔偿,保持无害、免责、垫款或分担协议或现已生效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文;或(ii)根据任何人为受偿人的利益而维持的任何保险单进行追讨或垫款,不论结果如何,亦不论最终是否确定受偿人有权获得该等赔偿,持有无害或免责权、垫款、分摊或保险追偿,视情况而定(除非该等司法程序或仲裁并非由受偿人善意提起)。

 

(g)公司应按纽约州法律规定的法定利率向受偿人支付利息,用于支付公司在自受偿人请求赔偿之日起至公司向受偿人支付此类款项之日止的期间内对公司进行赔偿、认为无害或免责或垫付,或有义务进行赔偿、认为无害或免责或垫付的款项,以及对任何费用进行无害化、免责、分摊、偿还或垫付的款项,直至公司向受偿人支付此类款项之日止。

 

15.安全。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除第27条外,在受偿人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可随时并不时通过不可撤销的银行信贷额度、资助信托或其他抵押品为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受偿人提供担保。任何此类担保一旦提供给受保人,未经受保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或解除。

 

16.非排他性;权利保险存续;转存。

 

(a)本协议规定的受偿人权利不应被视为不包括受偿人根据适用法律、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任何协议、股东投票或董事决议或其他方式在任何时候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修订、变更或废除,均不得限制或限制受偿人根据本协议就任何收益(不论该等收益首次受到威胁、开始或完成的时间)或因该受偿人在该修订、变更或废除前以其公司地位采取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索赔、发行或事项而享有的任何权利。如果适用法律的变更(无论是通过法规还是司法裁决)允许比目前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本协议提供的更大的赔偿、持有无害或免责权利或垫付费用,则本协议各方的意图是,受偿人应根据本协议享有此类变更所提供的更大利益。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均无意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且每一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均应是累积性的,并且是除根据本协议或现在或以后在法律上或在公平或其他方面存在的每一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之外的。主张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或以其他方式,不应阻止同时主张或使用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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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法》及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公司购买及维持保险或提供类似保障或作出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受偿人提供信托基金、信用证或担保债券(“赔偿安排”),以对抗对其主张的或由其或代表其承担的或以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身份承担的任何责任,或因其本身身份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根据公司法(当时可能有效)就该等责任向他或她作出赔偿。任何该等赔偿安排的购买、设立及维持,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影响公司或受偿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而公司及受偿人执行及交付本协议,亦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影响公司或其另一方或多方在任何该等赔偿安排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c)如公司维持一份或多于一份保单,为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合伙人、经理、管理成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提供责任保险,或该人应公司要求服务的任何其他企业,则受偿人应按照其或其条款受该等保单或保单的覆盖范围,以该等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合伙人、经理、管理成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根据该等保单或保单可获得的覆盖范围的最大限度为限。如在公司接获任何来源发出的关于受偿人为一方或参与人(作为证人、作证人或其他)的法律程序的通知时,公司已有有效的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则公司须按照各自保单所载的程序,迅速将该法律程序通知各保险人。此后,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或可取的行动,促使该等保险人代表受保人根据该等保单的条款支付因该等诉讼而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d)如发生根据本协议支付的任何款项,公司须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以该等付款为限,代位行使受偿人的所有追讨权利,包括任何保险。受偿人应签署所需的所有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这16项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文件以使公司能够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这些权利。公司的任何该等付款均不得视为解除任何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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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对正在或正在应公司要求担任任何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合伙人、经理、管理成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的受偿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赔偿、无害、免责或垫付费用的义务,应减去受偿人实际从该企业收到的作为赔偿、持有无害或免责付款或垫付费用的任何金额。尽管本协议有除第27条以外的任何其他相反规定,(i)在公司履行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之前,受偿人没有义务减少、抵消、分配、追求或分摊任何赔偿,在对受偿人负有此类责任的多方之间保持无害、免责、垫付、分担或保险范围,以及(ii)公司应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不考虑受偿人是否持有、可能追求或已经追求任何赔偿、垫付、保持无害、免责,针对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缴款或保险承保权利。

 

(f)在受偿人有权获得由保荐人或其关联公司(公司除外)(如适用)提供的赔偿、垫付费用和/或保险的范围内,(i)公司应是第一选择的受偿人(即,其对受偿人的义务是首要的,而保荐人或其各自关联公司(如适用)的任何垫付费用或就受偿人产生的相同费用或责任提供赔偿的义务是次要的),(ii)公司须按法律许可及本协议、公司组织文件或其他协议的条款规定,垫付受偿人所招致的全部开支,并须就所有索偿、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损失、成本及开支(包括为达成判决、妥协及和解而支付的金额、作为罚款及罚款及法律或其他费用及调查或抗辩任何索偿或指称索偿的合理开支)承担全部责任,不考虑受偿人可能对保荐人或其关联公司(如适用)拥有的任何权利,以及(iii)公司不可撤销地放弃、放弃并免除保荐人及其关联公司(如适用)就其相关的分摊、代位权或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追偿而对其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保荐机构或其关联机构(如适用)代表受保人就受保人已向公司寻求赔偿的任何索赔进行垫付或付款不应影响上述规定,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如适用)应享有分担权,并在此类垫付或付款的范围内被代位行使受保人对公司的所有追偿权利。尽管本文中有任何内容,公司是主要的赔偿机构,保荐人或其关联公司或成员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赔偿或垫付义务都是次要的。

 

17.协议期限。本协议所载公司的所有协议和义务应在受偿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任何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人、合伙人、经理、管理成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期间继续履行,受保人应公司要求服务的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企业,并应在此后继续,只要受保人因其公司地位而受制于任何可能的程序(包括对其提出上诉的任何权利以及受保人根据本协议第14条启动的任何程序),无论他或她在发生本协议项下可提供赔偿或垫资的任何责任或费用时是否以任何此类身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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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可分离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a)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任何包含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此类条款的任何部分、段落或句子的每一部分,其本身并不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以任何方式因此而受到影响或损害,并应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持可执行;(b)该等或多项规定应被视为在符合适用法律和给予双方意图最大效力所需的范围内进行了改革;和(c)在尽可能最大的范围内,本协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节的每一部分,本协议中包含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此类条款的段落或句子,其本身并不是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应被解释为使由此表明的意图生效。

 

19.强制执行和具有约束力的效力。

 

(a)公司明确确认并同意其已订立本协议并承担特此施加于其的义务,以促使受保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关键雇员,而公司承认受保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关键雇员时依赖本协议。

 

(b)在不限制受偿人根据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可能不时修订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书面和默示协议和谅解。

 

(c)由本协议提供或依据本协议授予的赔偿、保持无害、免责和垫付费用权利对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包括通过购买、合并、合并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继承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业务和/或资产)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应继续作为已不再是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普通合伙人、经理、管理成员、受托人的受偿人,应公司要求的任何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并应为受偿人及其配偶、受让人、继承人、设保人、被执行人和管理人及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利益投保。

 

(d)公司须要求并促使任何继承人(不论是直接或间接通过购买、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以受偿人满意的形式和实质上的书面协议,明确承担并同意以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程度履行本协议,如果没有发生此种继承,公司将被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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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和受偿人在此同意,针对违反本协议的金钱补救措施在以后的某个日期可能是不充分的、不切实际的和难以举证的,并进一步同意这种违反可能会造成受偿人无法弥补的损害。据此,本协议各方同意,受偿人可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通过寻求(其中包括)禁令救济和/或具体履行本协议来强制执行本协议,而无需表明实际损害或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寻求禁令救济和/或具体履行,不妨碍受偿人寻求或获得其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公司和受偿人进一步同意,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受偿人有权获得此类具体履行和禁令救济,包括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而无需就此发布债券或其他承诺。公司承认,在没有放弃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会要求受偿人提供债券或承诺,公司特此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此类债券或承诺的任何此类要求。

 

20.修改和放弃。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或修正,除非由公司和受偿人以书面签署,否则不具有约束力。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不应被视为或应构成对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也不应构成持续放弃。

 

21.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被视为已妥为发出(i)如以专人送达并由上述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已被指示的一方接收,或(ii)在如此邮寄之日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以已预付邮资的挂证或挂号邮件方式邮寄:

 

(a)如向受偿人,则在本协议签署页所指明的地址,或受偿人须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其他地址。

 

(b)If to the Company,to:

 

Daedalus Special Acquisition Corp。

列克星敦大街600号,2楼

纽约,NY 10022

Attn:[ ]

 

附一份不构成通知的副本,以

 

Loeb & Loeb LLP

公园大道345号

纽约,NY 10154

Attn:Mitchell S. Nussbaum
邮箱:mnussbaum@loeb.com

 

或寄往公司可能以书面向受偿人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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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适用法律和对管辖权的同意。本协议和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和执行,而不考虑其冲突法律规则。除受偿人依据本协议第14(a)条展开的任何仲裁外,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公司及受偿人在此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a)同意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应仅在开曼法院提起,而不是在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法院提起;(b)同意就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提交开曼法院的专属管辖权;(c)放弃对在开曼法院为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确定地点的任何异议;以及(d)放弃,并同意不抗辩或提出,任何声称在开曼法院提起的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已在不适当或不方便的法院提起,或(全部或部分)受到陪审团审判的任何主张。在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各方在此同意,以第21条规定的方式或以适用法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可能允许的其他方式邮寄与任何该等行动或程序有关的程序及其他文件,即为有效及充分送达。

 

23.相同的对应物。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签署,每一份协议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协议共同构成同一份协议。只需出示由被寻求可执行性的一方签署的一份此类对应方,以证明本协议的存在。

 

24.杂项。使用男性代词应视同酌情包括使用女性代词。本协议各段落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插入,不应被视为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或影响其构造。

 

25.限制期。自该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满两年后,公司不得对受偿人、受偿人的配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个人或法定代表人提起法律诉讼,也不得主张任何诉讼因由或在公司权利范围内主张任何诉讼因由,公司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因由应消灭并视为解除,除非在该两年期间内及时提起法律诉讼而主张;但是,如任何较短时效期间以其他方式适用于任何该等诉讼因由,则该较短时效期间适用。

 

26.附加行为。如为确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需要在适用法律和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任何作为、决议、批准或其他程序,则公司承诺以使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方式导致该等作为、决议、批准或其他程序受到影响或被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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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放弃对信托账户的债权。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内容,受偿人在此同意,他或她在为公司和在该发行中发行的股份持有人的利益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而设立的信托账户中或对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没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或任何种类的索赔(每一种,“索赔”),并在此放弃他或她在未来可能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向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且不会以任何理由向该信托账户寻求追索。因此,受偿人承认并同意,只有在(i)公司在信托账户之外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ii)公司完成初始业务合并的情况下,公司才能满足本协议提供的任何赔偿。

 

28.保险的维护。公司应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公司根据本协议有义务赔偿受偿人的整个期间内,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获得并保持有效的一份或多份保单,以向公司高级职员/董事提供不法行为和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的保险,并确保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赔偿义务。受偿人应根据其或其条款受该等政策或政策的覆盖范围,以该等政策或政策下任何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可获得的覆盖范围的最大限度为限。在所有此类保单中,受保人应被指定为被保险人,其方式应为受保人提供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最有利的被保险人相同的权利和利益。

 

29.口译

 

在这份协议中:

 

(a)输入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输入男性性别的词语包括女性性别;输入人的词语包括法团以及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b)“书面”和“书面”包括以可见形式表示或复制文字的所有模式,包括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定义见《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修订版)》(“《电子交易法》”);

 

(c)“应”应被解释为强制执行,“可”应被解释为允许;

 

(d)凡提述任何法律或规例的条文,须解释为提述经修订、修订、重新制定或取代的该等条文;

 

(e)由术语“包括”、“包括”、“特别是”或任何类似表述引入的任何短语应被解释为说明性的,不得限制这些术语之前的词语的含义;

 

(f)“和/或”一词在本文中用于同时表示“和”以及“或”。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和/或”在任何方面都不能限定或修改在其他情况下使用“和”或“或”等术语。不应将“或”一词解释为排他性的,也不应将“和”一词解释为要求连词(在每种情况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g)插入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本协议时应予忽略;

 

(h)根据本协议有关交付的任何要求包括以电子记录形式交付(如《电子交易法》所定义);

 

(i)根据本协议执行或签署的任何要求,包括本协议本身的执行,可以电子签字的形式满足(如《电子交易法》所定义);

 

(j)《电子交易法》第8和19(3)条不适用。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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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促使本赔偿协议自上述日期和年份之日起签署。

 

  DAEDALUS特别收购公司。
   
  签名:  
  姓名: [ ]
  职位: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indemnitee
   
  签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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