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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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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律师事务所

A座509单元,

金融街公司广场35号,

北京市西城区100033

P.R.China

电话:(8610)5776-3888;

传真:(8610)5776-3777。

日期:2026年9月22日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

海电中街6号

北京市海淀区

100080,中华人民共和国

女士们先生们:

特此同意在标题“第3项。关键信息——我们的运营和海外融资活动需要中国当局的许可,”“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并包含在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截至2026年5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该报告将由新东方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于2026年9月22日或之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我们进一步同意以引用方式将我们在“项目3”标题下的意见摘要纳入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S-8表格(编号333-140083、编号333-172020、编号333-222724和编号333-289401)上的注册声明中。关键信息——我们的运营需要中国当局的许可,”“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和“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真诚属于你的,

/s/田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