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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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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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好,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字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如有任何疑问,请立即要求我们澄清。如果您仍有疑问或疑惑,请咨询您的代理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
信贷协议
(适用于无需另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流动资金贷款)
编号:755XY2024016972
授信提供方: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授信申请人:深圳市迅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特此同意为乙方提供授信额度。因此,现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充分协商,特此订立并订立本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但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1.信贷额度
1.1根据本协议,甲方将提供1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包括循环授信额度和/或一次性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乙方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币种的特定业务(汇率以业务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报价换算)。
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与乙方之间如有原授信协议(编号:/)(此处插入协议名称)项下的任何授信业务未结余额,自动计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1.2信贷展期期限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12个月。乙方如需使用授信额度办理具体授信业务,乙方应在此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超过授信展期期限届满之日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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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授信项下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订单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偿付、国际/国内担保、海关付款担保、法人账户透支、衍生品交易、黄金租赁等一种或多种信用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信用服务”)。
“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保函、进口跟单代收预付款、包装融资、出口押汇、出口议价、出口跟单代收预付款、进出口汇款融资、信用保险融资、保理、商业票据保函等服务类型。
1.4循环授信额度是甲方在授信展期期间向乙方提供的上述一项或多项授信服务本金的最高余额总和,可供乙方连续循环使用。
一次性授信额度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上述全部授信产品累计金额不能超过的经甲方批准的一次性授信额度。乙方不得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乙方使用的若干笔授信业务的相应金额占用一次性授信额度,直至累计额度使用完毕。
2.信贷额度占用安排
2.1授信展期期间乙方申请并经甲方认可的特定授信业务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2.2甲方提供以乙方为付款人的进口保理的,甲方根据服务项下向第三方取得的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其根据乙方出具的债务工具/付款承诺持有的债务占用前述授信额度;乙方以乙方为收款人(债务工具或付款承诺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权人)向甲方申请提供国内卖方保理或出口保理服务的,甲方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来源的其他资金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债权或乙方持有的债务工具项下债权人的收购/购买款项或付款承诺,将占用前述授信额度。
2.3甲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按其内部程序向受益人开具背靠背信用证的,该等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及由此产生的交割保函将占用授信额度的金额。
在进口信用证服务下,如果在同一信用证下进行任何后续的进口汇票垫款,信用证和进口汇票垫款将在不同阶段占用相同金额的信用额度。也就是说,在进行进口汇票垫付时,信用证付款后收回的金额将被重新用于进行进口汇票垫付,并被视为占用了与原进口信用证相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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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这将占用前述授信额度。同时,乙方承认对甲方履行担保项下代偿义务的垫款本金余额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承担主要还款责任。
3.授信额度的审批和使用
3.1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类型(循环授信额度或一次性授信额度)及适用授信业务种类、不同类型授信业务所获授信金额、不同类型授信业务是否可以互换、使用授信额度的具体条件以甲方同意为准,甲方如在授信展期期间根据乙方的申请对其原审批作出任何调整,则甲方后续出具的任何审批构成对原审批的补充和修改,等等。
3.2乙方通过向甲方提交所需单据,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经批准后逐笔办理授信服务。甲方有权根据其内部管理要求、乙方经营状况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每一项申请,并可自行决定拒绝乙方的申请,不对乙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条与本规定其他任何规定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条为准。
3.3经甲方同意开展特定授信服务时,甲乙双方就特定授信服务签署的特定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单笔交易协议/申请书、框架协议、特定业务合同)构成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每笔贷款或其他信贷服务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费用等交易要素将以经甲方确认的单独服务协议、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提款申请、负债证明(如有))和甲方系统中的交易记录为准。本协议项下利率采用单利计算,除另有服务协议、经甲方确认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负债证明)和甲方系统中的交易记录另有规定外。
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甲乙双方不得另行签订贷款合同。乙方每次提款提出申请,甲方逐笔审核批准。
3.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境内外市场情况或其信贷政策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调整本协议项下贷款/其他信贷业务的基准利率或利率定价方式。该调整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通过在甲方银行网点或招商银行官网发布公告,或以本协议预留的任何联系地址/方式向乙方送达通知;)生效,乙方如不接受调整,应提前还款,否则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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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受这样的调整。
本规定与本规定其他任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5授信额度范围内每笔贷款或其他授信的期限,根据乙方经营需要和甲方业务管理规则确定;每笔具体服务的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展期期限(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3.6在授信展期期间,甲方有权按年度对乙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乙方可使用授信额度。
4.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4.1本协议项下任何贷款的利率,由乙方在相应的提款申请中明确规定,经甲方批准后确定。如提款申请与贷款的债务证明(如有)或甲方系统中的相关记录不一致,则以债务证明(如有)或甲方系统中的相关记录为准。
4.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任何贷款,乙方将按未用于约定用途的部分,自该约定用途发生之日起,按原利率加100%收取罚息。原利率参照未约定用途贷款使用前适用的利率。
乙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按原利率加50%(逾期贷款利率)收取逾期利息(罚息)。原利率以贷款到期日前(含提前到期日)适用的利率为准,如为浮动利率,则以到期日前最后一个浮动期(含提前到期日)前适用的利率为准。
逾期贷款用于未约定用途的,按上述较高利率计息。
4.3贷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的调整应予遵守。
4.4贷款到期日为公众假期的,自动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并按贷款收益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4.5乙方在每个计息日支付利息,甲方可将应付利息直接从乙方在招商银行的任何账户中借记。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不是利息日的,最后还款日成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当在该日支付贷款本金应付的利息。乙方未按时支付任何利息的,应就未支付的利息按本条规定的逾期利率计复利(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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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5.担保条款
5.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欠甲方的任何债务,由乙方或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或连带担保,乙方或作为担保人的第三方应按甲方要求另行出具或签署担保协议。
5.2担保人未按本条规定签署担保协议并办理提供担保手续(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在质押前对应收账款提出异议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授信。
5.3抵押人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债务提供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时,乙方知悉抵押资产已经或可能列入政府拆迁征收计划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督促抵押人以拆迁方提供的补偿为乙方债务续作担保,并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其他可以接受的担保措施。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有权:
6.1.1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
6.1.2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使用授信额度;
6.1.3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生产、经营、财产、账目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保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6.1.4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方。
6.2乙方有义务:
6.2.1提供甲方要求的真实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按甲方要求的频率,提供真实的财务账簿/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决策和变化、资金提取/使用信息、担保物信息等)、乙方向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融资的信息(包括本协议执行时乙方已取得和正在申请的融资),以及关于所有存款银行、账号和存贷款余额的信息;确保真实性,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2.2接受甲方对其授信融资收益使用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和金融活动的检查;
6.2.3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贷款和/或其他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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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独的协议和/或承诺的目的;
6.2.4按照本协议和另行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垫款和其他信贷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6.2.5在将本协议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2.6及时告知甲方,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积极协调甲方安排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垫款和其他信贷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担保偿还措施:
6.2.6.1发生重大财务损失、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6.2.6.2乙方为第三方的利益或保护免受损失提供借款或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权利)提供抵(质)押;
6.2.6.3暂停营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备案或被申请破产或解散等情形;或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受益所有人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借款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或关键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或因违法违纪等被国家主管机关处罚/限制,或失踪七天以上,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
6.2.6.4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危机,影响其正常经营;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独立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暂停经营、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立案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有权机关处罚、犯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或关键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或因违法、违纪等行为被国家主管部门处罚/限制,或失踪七天以上,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
6.2.6.5与其控股股东和/或其他关联企业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乙方净资产的10%以上(乙方通知至少应涵盖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等);
6.2.6.6由其提起或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对其经营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6.2.6.7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背负高额高利贷利率;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展期、拖欠、付息违约等不良记录;或乙方关联企业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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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链;或乙方及其关键利益相关方、子公司存在洗钱、恐怖融资、违反制裁风险,或存在甲方可能面临与洗钱、恐怖融资、违反制裁相关的合规风险;或乙方项目被叫停、中止或涉及重大投资失误;
6.2.6.8发生可能影响乙方和/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6.2.7乙方不得松懈管理或主张其到期债务或无偿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处置其现有主要财产。
6.2.8乙方在从事合并(合并)、分立、重组、股权合资(合作合资)、产权或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增加债权融资等业务前,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2.9应收账款动态质押的,乙方应保证授信展期期间任何时点的授信余额低于质押应收账款余额的70%,否则,必须提供甲方可接受的新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或保证金(保证金账号为保证金交存时甲方系统自动生成或记录的账号存款,下同),直至质押应收账款余额× 70% +有效债券>授信余额。
6.2.10债券质押的,如汇率波动导致债券账户余额低于相应授信服务金额的105%,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额外金额的债券或其他担保。
限额币种与特定业务结算前的特定业务币种不一致的,如因汇率波动,以甲方公布的最新汇率折算的限额币种的特定业务金额超过业务实际发生时折算的金额,导致本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特定业务总额超过信用额度总额,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6.2.11乙方应保证将进口项下货物的货款收取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出口谈判项下,应将信用证项下的票据和/或单证转给甲方。
6.2.12乙方应保证结算、付款及其他收付款活动主要在其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在授信展期期间,乙方在指定账户的结算交易份额最低为乙方在甲方在所有银行的融资份额。
7.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1要求乙方按时足额偿还全部贷款、垫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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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项下的信用债务及单独协议项下的信用债务;
7.1.2要求乙方提供与其使用授信额度有关的文件资料;
7.1.3询问乙方生产经营和金融活动情况;
7.1.4监督乙方为本协议及另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和/或其他授信;业务需要时,单方面暂停或限制乙方账户的企业网银/企业APP/其他线上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关闭网银/企业APP/其他线上功能、预设收款人名单/单笔支付限额/分期支付限额等限制)及其他电子支付渠道,限制销售结算凭证,或限制乙方账户的柜面支付或转账、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支付、兑换功能;
7.1.5授权招商银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其他分支机构按其内部程序向受益人开具信用证。
7.1.6从乙方在招商银行任何网点的任何账户借记金额,用于偿还本协议及另行协议项下的乙方债务(信用债务不以人民币计价的,按借记时甲方公布的汇率从乙方任何账户购汇或交易,以偿还信用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7.1.7转让其对乙方的债权,并将转让情况告知乙方,并自行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向乙方收取,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等;
7.1.8监测并委托招商银行其他网点对乙方账户进行监测,按各方约定的贷款用途和支付范围控制贷款收益的支付;
7.1.9甲方知悉乙方属于本协议第6.2.6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采取措施,保证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所有相关费用的偿还,甲方也有权对本协议标题为“违约事件及处理”的条款规定的违约直接采取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7.1.10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乙方新发生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7.1.11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7.2甲方有义务:
7.2.1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按本协议及另行协议规定的条件向乙方展期贷款或其他授信;
7.2.2对乙方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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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提供给甲方上级或下属机构或承担同样保密义务的外部审计人员、会计师或律师。
8.乙方在此作出如下保证:
8.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和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其登记注册和年度报告公布程序真实、合法、有效,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2乙方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主管部门的充分授权,可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8.3乙方提供的关于乙方、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及抵押/质押资产的文件、数据、凭证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重大事实错误或遗漏;
8.4乙方应严格遵守其发给甲方的所有单独交易协议及所有函件文件的规定;
8.5本协议签署时未发生可能对乙方或其主要财产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本协议执行期间不发生此类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如出现此类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8.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或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履行企业(法人)登记、年度报告和续展/展期手续;
8.7乙方应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其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到期债权,不无偿或以其他不适当方式处置现有主要财产;
8.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提前偿还其他长期债务;
8.9乙方关于环境、社会、治理(ESG)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
环境、社会、治理(ESG)风险是指主要与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相关的与乙方、其关联方、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在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它们涉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利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性别平等、员工权益、土地征用和安置等ESG相关问题。关于ESG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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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8.9.1建立健全内部ESG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有效实施;
8.9.2确保所有与ESG风险相关的行为和表现合规,没有与此类风险相关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诉讼;
8.9.3建立健全ESG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指定专门部门和/或人员负责ESG风险事项,在内部政策中明确界定责任、义务、处罚等;乙方ESG风控绩效面临公众或利益相关者强烈质疑的,应当做出适当应对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8.9.4督促其关联方、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加强管理,防范其ESG风险对乙方的影响;
8.9.5按甲方要求提交ESG风险报告,配合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第三方进行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将ESG风险控制的相关情况通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结项过程中与ESG风险相关的许可、审批、批准等情况;ESG监管部门或其他经认可的机构对ESG风险的评估和检查涉及乙方、其关联方、主要承包商、及供应商;环保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乙方员工安全健康状况;邻近社区对乙方及其关联方、主要承包商、供应商的重大投诉或抗议;重大环境、社会、治理索赔;甲方认为的其他重大ESG相关事项;
8.9.6确保乙方及其关联方、主要承包商、供应商遵守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关生态、环境、土地、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并与项目管理方面的国际良好做法保持实质性一致;
8.9.7履行甲方认为必要的与ESG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义务。
8.10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定,在签署本协议后不会再发生违反该规定的同类型债务。本协议项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
8.10.1国家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认定为隐性债务的债务;
8.10.2尚未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隐性债务但在实践中依赖财政资金偿还或信用支持(包括担保、回购承诺等)超过法定政府债务限额的债务。
8.11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适用的反洗钱和制裁合规政策法规。乙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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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诈骗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乙方应遵守并执行甲方反洗钱和制裁合规文件并应缔约方要求,按照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规定,积极配合适当行动和调查。
8.12乙方不得利用虚假合同、票据、应收账款、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其他债务与甲方办理贴现、保理、质押、信用证、没收等业务。
8.13授信项下申请的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规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用于投机、买卖证券、期货、房地产,相互借贷获取非法收入,用于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部门和用途,或者用于本合同规定和另行交易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借款收益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乙方应定期(至少每月)向甲方报告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核查、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款项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14截至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时,乙方未发生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9.流动资金贷款特别规定
9.1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本协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乙方可以通过自主支付或者委托支付的方式使用。
9.1.1自主缴费
自主支付是指甲方在收到乙方提款申请后,将贷款金额拨付至乙方账户后,乙方按约定用途自主向交易对方支付贷款收益。
9.1.2委托支付
委托支付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将贷款收益通过乙方账户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交易对方,用于约定的用途。对于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的贷款收益,乙方应授予甲方在贷款发放日(或贷款发放后的一个工作日)通过乙方账户向乙方任何交易对手方支付款项的权限。
9.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无条件采取全额委托支付方式:
9.1. 3.1乙方单笔提款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含,或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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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2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监管部门或风控要求,采取委托支付方式。
9.1.4受托支付的,已支付的贷款收益经甲方同意后支付,乙方不得通过网银、倒挂本票、将总额拆成部分等方式规避甲方监管。
9.2.提款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申请(线下提交的加盖乙方公章或乙方在甲方的样本章;线上提交的加盖数字证书或甲方接受的其他签名)、债务证明(如有)及甲方要求的文件,按自主支付或委托支付的具体要求进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请求。因乙方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付款信息而导致的任何迟延或未付款,导致乙方给交易对方造成的违约或其他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3贷款展期
乙方因未按时偿还本协议项下任何贷款而请求贷款展期的,应当在相关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给予延期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延期协议。如甲方拒绝给予展期,乙方已使用的借款及应付的利息仍应根据本协议及相应的债务证明或甲方系统中的记录予以偿还。
10.违约事件和处理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本协议:
10.1.1未履行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
10.1.2其作出本项下任何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特别保证,或违反或不履行特别保证;
10.1.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或使用贷款,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费用,未按甲方要求使用收款账户资金,或接受甲方监督,未经甲方要求立即整改;
10.1.4作出与乙方与任何其他债权人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有关且该违约行为自违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解决的实质性违约事件;或乙方任何关联方与招商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发生实质性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解决,甲方认定这可能对乙方的履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乙方是否实际存在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
前述实质性违约事件,是指乙方发生的导致其债权人有权向乙方主张100万元以上赔偿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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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乙方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申请挂牌的企业,出现重大阻碍或撤回挂牌申请的;被新三板公司给予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或采取其他自律措施的,超过3次;或受到纪律处分,或被终止挂牌,或其他类似情形;
10.1.6乙方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延期付款等不利于向甲方偿还贷款的风险信息,或乙方出现被取消供货资格(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供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不稳定、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明显恶化(资不抵债)、项目停工等情况。
10.1.7乙方的财务指标未能持续满足本协议/分立服务协议规定的要求;或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分立服务协议规定的信贷融通/融资的任何先决条件(如有)未能持续满足。
10.1.8乙方为规避甲方按本合同要求受托支付贷款收益,采取“将总额分解为部分”的方式提取和使用贷款;
10.1.9如乙方未能适当履行或满足本协议项下ESG风险管理相关的陈述和保证,或乙方因ESG风险管理不善而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面临公众和/或媒体的强烈质疑,或发生其他ESG相关违约,包括乙方、其关联方、主要承包商或供应商与其各自债权人之间违反ESG协议的情形;
10.1.10乙方利用关联交易对招商银行等机构债务进行减值或逃废的,视为违约。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资源转移或义务转移,无论是否收取价款。
10.1.11甲方认为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10.2如果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认为可能损害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从而要求担保人消除该情形的不利影响或者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或者变更担保条件,但担保人和乙方不配合该要求的,视为违约事件发生:
10.2.1发生了与本协议第6.2.6条所述条件之一类似的情况,或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了第6.2.8条所述情况;
10.2.2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时隐瞒承担担保责任的实际能力或未取得有关部门授权;
10.2.3担保人未按时履行企业年度报备程序、续展/延长其营业期限或其他类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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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保证人对其到期债务管理和索赔存在松懈或无偿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处置其现有主要财产。
10.2.5担保人违反其签署的任何不可撤销保函中规定的任何义务、承诺或声明。
10.3若抵押人(或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甲方认为可能导致抵押/质押设定失败或抵押/质押资产价值不足,从而要求抵押人/质权人消除该情形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或变更担保情形,或抵押人/质权人及乙方不配合该情形的要求,则视为违约事件发生:
10.3.1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质押资产没有所有权或处置权或所有权存在争议;
10.3.2抵押/质押未办理登记,或抵押/质押资产已出租、合法居住、扣押、保留或监管,具有共同/法定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或动产款项的优先权),已设定出卖人所有权的保留优先权和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优先权,和/或随其发生而被隐瞒;
10.3.3抵押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以不正当手段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处分抵押资产;或者即使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处置,处置抵押资产所得收益也不按甲方要求用于偿还乙方对甲方的债务;
10.3.4抵押人未能妥善保管、维护、修缮抵押资产,明显减损其价值;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资产,造成其价值降低;或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未按甲方要求取得/续保抵押资产;
10.3.5抵押资产被或者很可能被纳入政府拆迁征收范围,但抵押人未及时告知甲方并履行抵押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
10.3.6抵押人以其已在招商银行抵押的房屋财产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提供剩余抵押担保的,未经甲方同意,在乙方清偿其本协议项下信用债务前,抵押人将其个人抵押贷款还清。
10.3.7出质人提供理财产品作质押的,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违规/不合规;
10.3.8抵(质)押事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抵(质)押价值或者甲方抵(质)押权利的事项。
10.3.9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其签署的任何抵押/质押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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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抵押人(或出质人)存在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洗钱或制裁合规风险。
10.5以应收账款作质押为本项下债务作担保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经营出现明显恶化,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以逃废债为目的转移财产或者非法撤资,或者与应收账款出质人串通改变收款渠道,使应收账款货款转入指定收款账户,或者丧失商誉,或者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质押协议的能力,或者发生损害其清偿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提供新的有效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否则视为违约事件发生。
10.6一旦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0.6.1减少本项下授信额度,或停止使用授信额度剩余额度;
10.6.2提前收回授信额度范围内发放的全部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10.6.3对于甲方在信用展期内开具(含委托补办)的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函、交货保函等信用票据,无论是否已进行任何垫款,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函金额,或将其在甲方其他账户的存款转入保函账户或将相应金额存入第三方,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未来垫款的偿还作担保;
10.6.4对于保理服务取得的乙方未清偿的应收账款债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回购义务,并按照相关另行约定采取其他追偿措施;对于保理服务取得的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追偿。
10.6.5甲方也可酌情直接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接受的其他资产作为新的担保,否则,乙方有责任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30%的违约金。
10.6.6对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直接冻结/借记存款,暂停为乙方开立新的结算账户,暂停为法定代表人开立新的信用卡;
10.6.7向信用常设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乙方的违约失信信息,并有权在银行机构之间共享该信息,甚至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10.6.8按担保协议约定处置抵(质)押物和/或向保证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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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授信项下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甲方可以变更收益的受托支付条件,取消乙方收益使用的独立支付方式;
10.6.10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赔偿。
10.7甲方收回的资金将按各自到期日先后顺序用于偿还信用债。而每笔信贷将按以下顺序偿还: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最后是信贷的本金,直到所有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
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上述还款顺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协定的修订及补充
本协议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签署书面协议前,本协议继续有效。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修改本协议。
双方通过谈判就本协议未涵盖的事项订立和订立的书面补充协议以及对本协议的修改以及双方在本协议下订立的所有单独协议应构成本协议的附录,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2.其他事项
1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给予的任何容忍或宽限期或对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利益或权利的任何延误给予的任何容忍或宽限期,不会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作为债权人根据法律和本协议有权享有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也不应被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或放弃其对任何现有或未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的许可或批准。
12.2如因任何原因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在法律上失效或失效,乙方仍需对本协议项下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立即要求偿还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甲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费用增加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甲方增加的费用进行补偿。
12.3甲乙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邮件、招行的公司银行/企业APP、短信、微信等电子平台)传送。乙方确认文件的地址和送达方式如下:
12.3.1乙方确认并同意,以招行公司银行/企业APP或其他电子平台留存或本协议载列的乙方联系地址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码或微信账号作为送达通知、诉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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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文件。
12.3.2乙方确认并同意,如遇专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人送达或快递送达),经收件人签收即视为送达(如遇收件人拒收,则通知于拒收日/退回日或寄出后七天即视为送达,以较早者为准);如遇邮寄,则视为寄出后七天送达;如遇招行公司银行/企业APP、手机短信、微信等平台的传真、邮件、公告/通知或其他可接受的电子方式,于甲方相应系统/电子设备显示的发送成功之日起视为送达。甲方在任何公共媒体上公告的对乙方的债权转让或债务催收通知,自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12.3.3乙方变更联系地址、电子邮件、传真、手机或微信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将文件送达至乙方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在不损害服务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乙方自行承担该通知失败的损失。
12.3.4法院/仲裁、公证机构使用本协议规定的送达方式将司法/仲裁、公证文件送达前款规定的送达地址的,视为送达前款规定的地址有效(具体送达标准以前款规定为准)。
乙方进一步约定,法院可通过中国司法过程信息在线、全国法院统一服务平台等电子方式向乙方送达文书。法院以上述约定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的,以中国司法过程信息在线、全国法院统一服务平台上注明的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
12.3.5本条规定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适用于协议履行、争议解决、仲裁、庭审(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阶段。
12.4双方同意,提出贸易融资服务申请,乙方只需在申请表上加盖预留印章即可;双方特此确认该印章的有效性。
12.5各方承认,乙方通过甲方电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银行/企业APP)提交交易凭证授信服务申请时,以数字证书形式生成的电子签字,视为乙方代表乙方真实意思的有效签字。甲方有权根据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出具相关交易凭证,乙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并受其约束。
12.6为方便业务办理,甲方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一切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受理、单证审核、放款、交易确认、借记、查询、回执打印、收款、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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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和收款及通知)可由甲方管辖范围内任何可能生成、签发和制作相关函件和票据的网点办理;由甲方管辖范围内其他网点办理的业务和票据将被视为由甲方办理,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12.7本协议的所有附录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将自动适用于双方之间进行的相应特定交易。
12.8支付费用
□ 12.8.1乙方取得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意外险相关保费,按以下方式支付(勾选复选框□带“√”)。
请用“√”复选框□:
□由甲方支付。
□甲乙双方按:甲方/%、乙方/%
□ 12.8.2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含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明产生的费用),由以下方式支付(复选框□带“√”)。
请用“√”复选框□:
□付费
□甲乙双方按:甲方/%、乙方/%
12.8.3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由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各承担50%的费用。
12.8.4如乙方未能按时偿还本协议项下欠甲方的债务,甲方为实现其债务主张而发生的律师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特此授权甲方将该等费用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中借记,如有不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即全额赔偿甲方,无需甲方提供任何证明。
12.9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用“√”复选框□):
□为其核心资产投保,指定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不得在清偿信用债务前出售或质押甲方指定的资产;
□根据甲方要求对其股东在清偿债权债务前的分红进行以下限制:
/
12.10乙方应确保其在信贷展期期间的财务指标不低于以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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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乙方也承认集团信用服务合作协议(第/)招商银行/分行与乙方母公司/总行/控股公司(插入公司名称)签署的(包括签字人不时作出的调整和补充),并同意受协议约束,作为协议项下的集团关联方,承担为集团关联方规定的全部义务。如发生违约,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有权对违约采取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补救措施。
12.12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视为本协议项下的关联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受第三人共同控制的,也视为关联方,由甲方认定。
本协议所称关键利益相关者,是指甲方确定的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实益拥有人、关键投资人、关键被投资方、关键债权人、受控实体等。
12.13议定的其他事项:
/
13.账户信息
□ 13.1贷款专用账户(如适用,请用“√”勾选“□”)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贷款收益必须通过以下账户支付和支付:
户名:/
帐号:/
收款银行:/
13.2收款账户
13.2.1甲乙双方同意指定以下账户为乙方收款账户:
户名:深圳市迅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户号:[***]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以上账户信息与负债证明或者甲方系统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负债证明或者甲方系统账户信息为准。
13.2.2该账户监管要求如下:/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金归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即资金已归集到归集账户时,贷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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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的资金可视为提前到期,甲方有权直接从收款账户借记资金偿还贷款。
13.3乙方应提供上述账户的季度资金流向信息,并配合甲方对上述账户进行监管和资金归集。
14.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当事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14.2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下列三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在复选框中用“√”复选一项:
☑14.2.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4.2.2向协议执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
□ 14.2.3以_/_(插入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仲裁地应为_/_。
14.3本协议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所有单独协议经强制执行力公证后,对乙方在本协议及所有单独协议项下所欠债务进行债权清偿,甲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15.协定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签章并加盖双方合同法定章/印章后生效,自授信展期届满之日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欠甲方的全部债务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自动失效。
16.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各保留一份,所有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1。关于跨境贸易融资的特别规定
2.关于买方/进口保理的特别规定
3.关于订单贷款的特别规定
4.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担保的特别规定
5.关于衍生交易的特别规定
6.关于黄金租赁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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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关于跨境贸易融资的特别规定
1.跨境协同贸易融资是乙方根据自身与境外对应机构之间真实的跨境贸易背景,向甲方申请的跨境贸易融资,由甲方与招商银行境外主体(以下简称“协调平台”)共同提供。
2.跨境协同贸易融资的具体类型包括:背靠背信用证、委托开具信用证、委托境外融资、凭单支付、保函项下境外授信和跨境贸易融资快递服务。每一类服务的含义和业务规则将在单独的服务协议下约定。
3.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甲方经乙方申请签发的主信用证将直接占用本项下的授信额度,甲方在该主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在授信展期期间还是之后)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进行的跟单授信或垫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将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债务,纳入信用担保范围。
受托开出信用证/受托境外融资项下,甲方经乙方申请委托协调平台受理的境外主体申请的信用证/提供的贸易融资,占用本项下授信额度。甲方为乙方利益进行进口托收项下进口信用证托收付款或预付外付款项的(无论是在授信展期期间还是之后),该款项或预付款及其相关利息、费用直接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债务,纳入信用担保范围。
商业票据担保项下,经乙方申请,由甲方直接占用本项下授信额度为乙方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担保。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票据款项,甲方有权为被担保的票据垫付款项,该等垫付款项(不论在授信展期期间或之后垫付)及其相关利息及费用将纳入信用担保范围。
保函服务境外贷记项下,甲方经乙方申请签发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直接占用本项下授信额度。境外公司将保函项下的催收权(非索偿权)转让给协调平台后,甲方根据保函/备用信用证及其相关利息和费用向协调平台提出的索偿垫款(无论是在授信展期期间还是之后),将直接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债务,纳入授信担保范围。
跨境贸易融资快递服务项下,甲方同意乙方贸易融资申请后,由协调平台直接提供给乙方的贸易融资占用本项下授信额度。如遇乙方未能清偿本公司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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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平台按时办理,甲方有权以跟单授信或垫款方式进行还款,该b跟单授信或垫款(无论在授信展期期间或之后进行)及其相关利息和费用将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债务,纳入信用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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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关于买方/进口保理的特别规定
1.定义
1.1买方/进口保理服务是指在甲方作为买方/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根据相关商业合同对乙方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取得应收账款后,由甲方作为买方/进口保理商为卖方/出口保理商提供的涵盖付款审批和应收账款催收管理的综合保理服务。
买方/进口保理服务项下,如乙方构成买方信用风险,甲方应对买方/出口保理承担付款审批责任;如在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有权将取得的应收账款转回卖方/出口保理。
1.2卖方/出口保理商是与供应商/服务商(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商业合同项下订立保理服务协议并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持有的应收账款的一方。甲方可以同时作为买方/进口因素和卖方/出口因素。
1.3买方因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乙方之间有关货物、服务、发票或其他与商业合同有关的原因发生纠纷,对甲方取得的应收账款提出异议、反诉、抵销或类似诉讼,或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申请扣押时发生纠纷,对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进行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类似行动;只要甲方取得的应收账款因买受人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即视为发生纠纷。
1.4商业合同是指乙方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就货物和/或劳务贸易而订立的交易合同。
1.5在付款审批/付款担保下,乙方构成买方信用风险后,甲方作为买方/进口商应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卖方/出口保理商支付相应金额的应收账款。
2.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买方/进口保理服务,卖方/出口保理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按其金额减去/占用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甲方作为买方/进口因素为履行其认可的付款/保证付款义务而支付的金额及所有相关费用,将被视为根据信贷协议向乙方发放的信贷额度(利率为/自发放之日起30天内,并在/之后),将纳入乙方提供的信用担保范围,甲方有权采取根据信用协议约定的任何措施向乙方追回经批准的货款/保函货款,只要卖方/出口因素(无论是否为甲方)在信用展期内取得了应收账款,即使经批准的付款义务在所述期限届满后由甲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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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仍有权根据授信协议及相关商业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
3.买方/进口保理费
买方/进口保理费是指甲方为向乙方提供买方/进口保理服务而收取的业务管理费,在转让结算时按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具体费率标准由甲方根据其业务规则合理确定。
4.乙方在此放弃对因履行商业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否有其他约定,一旦乙方未按商业合同约定付款,即视为乙方已构成买方信用风险,甲方将着手批准付款,对此乙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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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关于订单贷款的特别规定
1.订单贷款是指甲方根据乙方与下游客户(付款人)订立的商业合同(或项目合同)向乙方发放的贷款,用于乙方在商业合同(或项目合同)项下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以相关合同项下的销售收入(或项目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予以偿还。
2.乙方应就商业合同(或项目合同)在甲方开立销售收入账户。凡申请订单贷款的商业合同(项目合同)项下销售收入,必须直接汇入该专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使用或变更。乙方必须通知付款人,该专户是收取销售收入的唯一账户。甲方有权从专户借记资金,用于支付订单贷款融资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暂停乙方使用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并根据授信协议采取相应的违约补救措施。
3.1乙方下游客户连续三次拖欠货款,甲方合理认为其财务状况恶化到不利于保护甲方债务债权的程度;
3.2乙方供应商资格已被其下游客户取消,或乙方未按时向其下游客户交货,或乙方向其下游客户供货的货物质量不稳定,或乙方未经其下游客户同意未按期进行工程,或乙方专业资质降低到不符合其下游客户要求的程度,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遇到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乙方下游客户付款总额连续三个月低于相关融资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月付总额,或下游客户连续两次未按照相关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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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担保的特别规定
1.商业承兑汇票保函是指甲方为乙方承兑、背书或担保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或允许票据持有人向招商银行任一支行(以下简称“其他贴现承兑银行”)申请贴现的服务。票据持有人(以下简称“贴现申请人”)可以凭商业承兑汇票向甲方或其他贴现承兑银行申请贴现。此类贴现服务将占用本项下相应额度的授信额度。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服务是其他贴现承兑银行受理持票人贴现申请的前提条件,其他贴现承兑银行在办理贴现后,有权将贴现后的票据转让给甲方;甲方有义务接受该转让,乙方对此项规定无异议。
2.本项下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既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也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利息支付方式包括买方支付利息、卖方支付利息、另一方支付利息、协议支付利息等。
3.授信展期期间,乙方须在甲方开立商业承兑汇票债券账户(账号为交存债券时甲方系统生成或记录的账号),并在每张票据承兑前,按甲方要求的百分比向债券账户存入一定金额,作为甲方从其他贴现承兑银行贴现或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保证金。
乙方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应当在每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全额可付票据存入其在甲方开立的债券账户,在到期时支付票据。
4.授信展期期间,贴现申请人可以将乙方承兑、背书或担保的商业承兑汇票直接出示给甲方贴现,也可以出示给其他贴现承兑银行贴现。甲方或对方贴现承兑银行有权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并要求乙方核实确认,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贴现。
其他贴现承兑银行提供贴现后,有权按照招商银行适用规则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甲方。甲方在办理贴现或从其他贴现承兑银行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向乙方出示汇票付款时,乙方应无条件按时全额支付应付汇票。
5.各电子的签发、承兑、担保、背书、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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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应以保存在中国商业票据交易系统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交易信息或根据该交易信息制作或打印的客户对账单或其他交易记录为准。中国商业票据交易系统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留存的信息或基于该等交易信息制作或打印的其他交易记录,为本附录的组成部分,与本附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认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6.甲方保证在其范围内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标的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乙方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乙方仍有义务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按时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票据金额。
7.甲方为乙方承兑、背书或担保的商业汇票提供贴现或从其他贴现承兑银行取得该商业汇票后,乙方或票据付款人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存入足够金额的,甲方有权直接对乙方采取索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乙方在招商银行的任何存款账户借记相应款项。如甲方因乙方货款短而垫付,且乙方账户余额不足覆盖的,甲方有权按照《货款结算办法》适用规定,按垫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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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关于衍生工具交易的特别规定
1.甲方经乙方申请办理的衍生交易,可以按交易名义本金/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占用授信额度,或者发生衍生交易浮亏的,甲方可以按照双方具体约定,追加占用乙方授信额度(每笔交易发生时,甲方根据类型确定占用授信额度,此类交易的期限、风险及扣除授信额度对应的交易风险系数);实际占用的授信额度金额将以甲方出具的授信额度占用通知书和/或交易确认函/验证函等相关交易单据记载的内容为准。
2.所有在信用展期期间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的衍生交易,无论交易发生在信用展期期间或之后,均按照前项规定占用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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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6
关于黄金租赁的特别规定
1.“黄金租赁”服务是指甲方将实物黄金出租给乙方,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将同等性质、属性的等量黄金返还给甲方,并按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RMB)租金的服务。
2.经乙方申请,甲方可在授信展期期限和授信额度范围内为乙方提供黄金租赁服务;甲方租赁的实物黄金按双方签订的黄金租赁协议约定的相应价值占用授信额度的金额,构成乙方对甲方的债务。
乙方声明:
本协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已由双方充分谈判达成。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规定及乙方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其他规定,并应乙方要求对上述规定作出说明,乙方对此已取得全面、准确的理解。所有签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理解完全一致。
(其余部分有意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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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签署授信协议编号:755XY2023002951(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甲方: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银行盖章):
(签名/姓名印章):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楼
盖章: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合同专用章
盖章:王颖
乙方:深圳市迅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银行印章):
(签名/姓名印章):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709号迅雷大厦
公司邮箱:[***]
公司传真:/
联系手机号码:[***]
公司微信ID:/
签署日期:2024年7月9日
盖章:深圳市迅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吴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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