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1
根据
细则13a-14和15d-14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我,Jose Daes,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这份关于Tecnoglass公司10-K表格的年度报告;
2.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本人所知,本报告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发行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并具有: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与发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
(b)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为发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和
5.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本人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发行人的审计师和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对发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和
(b)涉及管理层或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6年3月2日
| 签名: | /s/何塞·泽斯 | |
| 姓名: | 何塞·泽斯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