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10
A0591161
经重述的公司章程
的
扬科公司
Richard L.Thompson和Robert D.George证明:
他们分别是加州Janco公司的总裁和秘书。
2.公司的公司章程,经修订至提交本证书之日,包括本文所列但未单独提交的修订(以及《公司法》第910条所要求的遗漏) ,经重述后,以本文件所附表格A所载的格式阅读。
3.经重述的公司章程已获董事会正式批准。
4.根据《公司法》第902条的规定,经重述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910条规定的不作为除外)所载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已获得股东所需表决的正式批准。该公司只有一类股票,流通股数量为563股。赞成修正案的股份数目等于或超过所需的票数。批准修正案所需的百分比超过50% 。
日期:2002年12月31日。
| Richard L. Thompson |
| Richard L.Thompson,总裁 |
| Robert D. George |
| Robert D.George,秘书 |
展览A
第1条.名称
这家公司的名称是Janco公司。
第2条.目的
本公司的宗旨是从事任何合法的行为或活动,而该等行为或活动可根据加州法团法组织,但银行业务、信托公司业务除外,或者加州公司法允许注册的职业的实践。
第3条.股份
本公司有权发行面值不超过1000股的普通股。
第4条董事会空缺
任何因有权在选举董事时投票的股东罢免董事而产生的空缺,而该空缺尚未由股东填补,可由当时任职的董事的过半数填补,不论是否少于法定人数,或由唯一留任的董事(视属何情况而定) 。
第5条.董事责任的限制
公司董事的货币损害赔偿责任应在加州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消除。
第6条.赔偿
公司有权通过附例条文或与公司及股东订立的协议,或两者的协议,就公司及其股东违反职责的行为,向代理人(如《加州公司法》第317条所界定)提供补偿,超出《加州公司法》第317条另有规定的补偿,但须受《加州公司法》第204条对此种超额补偿的限制。
第六条对前款规定的任何修改、废止或者修改,对本公司代理人在修改、废止或者修改前发生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赔偿或者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不产生不利影响。
第7条.由新法律管辖的选举
公司自1977年1月1日起(包括根据该法律第23章不适用的条款) ,选择受《加州公司法》的所有条款的约束,自该日起生效,并随后修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