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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4 2 tanh _ ex414.htm 票据购买协议 tanh _ ex414.htm

展览4.14

 

票据购买协议

 

本票据购买协议(本“协议”)日期为2024年8月1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TANTECH HOLDINGS,LTD.(“公司”)与犹他州有限责任公司STREETRVILLE CAPITAL,LLC或其继任者和/或受让人(“投资者”)订立。

 

A.公司和投资者依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1933年法案”)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提供的证券登记豁免来执行和交付本协议。

 

B.投资者希望购买和公司希望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和出售一张本票,其格式如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A,原始本金金额为2,160,000.00美元(“票据”)。

 

C.本协议、本说明以及根据本协议交付给任何一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其他证书、文件、协议、决议和文书(可能会不时修订)在此统称为“交易文件”。

 

现,因此,考虑到上述陈述及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现对其收悉及充分性予以确认,公司与投资者特此约定如下:

 

1.买卖票据。

 

1.1.购买Note。公司应向投资者发行和出售,投资者应向公司购买票据。作为对价,投资者应向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定义见下文)。

 

1.2.付款方式。在交割日(定义见下文),投资者应通过电汇方式将立即可用的资金以票据交割的方式支付给公司的购买价款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1.3.截止日期。在满足(或书面放弃)下文第5节和第6节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协议发行和出售票据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2024年8月1日,或另一个相互商定的日期。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交割(“交割”)应在交割日通过已签署的.pdf文件的电子邮件交换的方式发生,但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发生在Hansen Black Anderson Ashcraft PLLC位于犹他州Lehi的办公室。

 

1.4.票据的抵押品。票据应为无担保。

 

1.5.交易费用金额。该票据的原始发行折扣为140,000.00美元(“OID”)。此外,公司同意向投资者支付20,000.00美元,用于支付投资者的法律费用、会计费用、尽职调查、监控和与票据买卖相关的其他交易费用(“交易费用金额”)。OID和交易费用金额将计入票据的初始本金余额。因此,“购买价格”应为2,000,000.00美元,计算如下:初始本金余额2,160,000.00美元,减去OID,减去交易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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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的陈述和保证。投资者向公司声明并保证,截至交割日:(i)本协议已获得正式和有效授权;(ii)本协议构成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投资者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iii)投资者是经修订的1933年法案条例D规则第501(a)条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并且是为自己的账户购买票据,而不是为了分配票据或其中的任何利益而购买或出售;(iv)投资者本身或通过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在财务和业务事项方面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评估投资的优点和风险,例如对票据的投资,并且投资者单独或通过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评估了其购买票据的优点和风险;(v)投资者与任何经纪人、发现者、投资银行、金融中介或类似代理人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没有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

 

3.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公司向投资者声明并保证:截至收盘日期:(i)公司是一家正式组织的公司,根据其成立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并拥有必要的公司权力以拥有其财产并像现在正在进行的那样经营其业务;(ii)公司具有作为外国公司开展业务的适当资格并在其所经营的业务或拥有的财产的性质使此种资格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具有良好的信誉,除非不能合理地预期不这样做会对公司的业务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i)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法”)第12(b)条登记其普通股,无面值(“普通股”),并有义务根据1934年法令第13条或第15(d)条提交报告;(iv)每份交易文件及据此设想的交易均已获公司妥为有效授权,并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v)本协议、票据及其他交易文件已由公司妥为签立及交付,并构成公司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vi)公司签立及交付交易文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发行票据,以及公司完成交易文件所设想的其他交易,不会也不会与或导致公司违反(a)公司成立文件或章程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a)公司成立文件或章程项下的违约,每一项均为现行有效,(b)公司作为一方或其或其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契约、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重要协议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的任何上市协议,或(c)任何现有适用法律、规则或条例或任何法院、美国联邦、州或外国监管机构、行政机构或对公司或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政府机构的任何适用法令、判决或命令;(vii)没有任何法院、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进一步授权、批准或同意,或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公司的股东或任何贷款人须由公司为向投资者发行票据或订立交易文件而取得;(viii)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在提交时均未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而未说明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非误导;(ix)在过去十二(12)个月内,公司已根据1934年法案及时向SEC提交了公司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附表、表格、声明和其他文件,或已收到有效延长提交时间的文件,并已在任何此类延长期限届满之前提交了任何此类报告、附表、表格、声明或其他文件;(x)没有在任何法院、公共董事会或机构面前或由任何法院、公共董事会或机构进行的诉讼、诉讼、程序、调查或调查,或据公司所知,在任何政府当局或非政府部门之前或由任何政府当局或非政府部门威胁或影响公司,委员会、董事会、主席团、机构或工具或任何其他人,其中不利的决定、裁决或调查结果将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对任何交易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公司履行其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承担的义务的权限或能力产生不利影响;(xi)公司未完成任何未根据1934年法案向SEC提交的定期备案或当前报告中披露的融资交易;(xii)公司不是,也不是在过去十二(12)个月的任何时间,“空壳公司,由于1933年法案第144(i)(1)条对此类“发行人”进行了描述;(xiii)关于公司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将或将到期并欠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任何佣金、配售代理或发现者费用或类似付款(“经纪人费用”), 任何此类经纪人费用将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且仅针对作为注册投资顾问或注册经纪自营商的个人或实体;(xiv)投资者对任何经纪人费用或由其他人或代表其他人就本款所设想的与本条款所设想的交易可能到期的某种类型的费用提出的任何索赔不承担任何义务,公司应赔偿投资者、投资者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股东、成员、经理、代理人和合伙人,并使其免受损害,(十五)投资者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股东、成员、经理、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均未向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除非交易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且公司在决定进行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时,不依赖任何陈述、保证,投资者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雇员、代理人或代表的契诺或承诺,但交易文件中规定的除外;(xvi)公司承认,犹他州与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以及可能产生的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合理的关系和充分的联系,因此,犹他州的法律和地点(下文第8.2节中更具体地规定),应适用于交易文件及其中拟进行的交易;(xvii)公司承认Investor未根据1934年法案注册为‘交易商’;(xviii)公司已对Investor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背景研究,并已收到并审查了Investor提供的尽职调查包。公司知悉上述第(xvii)和(xviii)款所述事项和法律问题,承认并同意该等事项或任何类似事项对交易文件和契诺所设想的交易没有影响,并同意其不会使用任何该等信息或法律理论作为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抗辩理由,或试图避免、修改、减少、撤销或作废该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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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契约。在公司在票据下的所有义务全部支付和履行之前,或在下文具体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只要投资者实益拥有公司的证券,公司将始终遵守以下契约:(i)公司将在适用的截止日期及时根据1934年法案第13或15(d)条向SEC提交所有要求提交的报告,并将在其控制下采取一切合理行动,以确保有关公司的充分当前公开信息,根据1933年法案第144条的要求,是公开的,即使1934年法案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允许终止,也不会终止其作为根据1934年法案要求提交报告的发行人的地位;(ii)普通股应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上市或报价交易;(iii)公司普通股的交易不会被暂停、停止、冷却、冻结,在公司的主要交易市场上达到零出价或以其他方式停止交易;(iv)自收市日期起至票据获得全额满足后五(5)天,公司将不会在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何限制性发行(定义见下文),该同意可由投资者全权酌情授予或拒绝;及(v)虽然公司可筹集其认为对其经营所需的任何资金,但公司不得订立任何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任何锁定的契诺、条件或义务,以任何方式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公司:(a)与Investor或Investor的任何关联公司进行浮动利率交易,或(b)向Investor或Investor的任何关联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票据、其他债务证券或任何其他公司证券,但截至收盘日已发行的证券除外,前提是此类证券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收盘日后修改或修改,投资者可全权酌情授予或拒绝同意。就本文而言,“限制性发行”一词是指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发行、发生或担保除贸易应付款项以外的任何债务义务,或发行(1)具有或可能具有任何种类、或有的、有条件的或其他的转换权的任何证券,其中根据该转换权可能发行的股份数量随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而变化,(2)可以或可能可转换为普通股(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务、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优先股),具有随普通股市场价格变化的转换价格,即使此类证券仅在发生违约事件、时间流逝或其他触发事件或条件后才可转换;或(3)具有固定的转换价格,在首次发行此类债务或股权证券后的任何时间(a)由于自首次发行之日起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或(b)在发生与公司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特定或或有事件时可能在未来某个日期重置的行权价或交换价格。为免生疑问,根据、根据、交换或与任何合同或票据相关的普通股发行,无论是否可转换,如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基于或以任何方式与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与第3(a)(9)节交换、第3(a)(10)节结算或任何其他类似结算或交换相关的普通股,则就本协议而言,发行的普通股被视为限制性发行。为进一步免生疑问,术语限制性发行不包括ATM(定义见下文)、无可变价格成分的公开发行、向非美国人士发行股票、根据公司股票计划或根据表格S-8上的登记声明发行的证券、完成反向股票分割以保持符合纳斯达克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根据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中所述的公司订立的认股权证协议,发行与股票分割或认股权证价格调整有关的证券,前提是此类认股权证在收盘日后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或修改,投资者可全权酌情授予或拒绝同意,或发行与截至收盘日已存在的证券有关的证券,前提是此类证券在收盘日后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或修改,可由投资者单独和绝对酌情决定授予或拒绝同意, 或与包括善意商业关系的第三方收购或交易同时发行普通股,前提是此类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或具有可变价格机制。就本文而言,“ATM”一词是指持续的首次发行,即公司在FINRA注册的经纪自营商作为代理的帮助下,以现行市场价格向证券交易所出售新发行的股本证券,并在货架登记声明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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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出售义务的条件。公司根据本协议在收盘时向投资者发行和出售票据的义务取决于在收盘日期或之前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5.1.投资者应已签署本协议并将其交付给公司。

 

5.2.投资者应已按照上述第1.2节将购买价格交付给公司。

 

6.投资者购买义务的条件。投资者根据本协议在收盘时购买票据的义务取决于在收盘日期或之前满足以下每一项条件,前提是这些条件仅为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随时自行酌情放弃:

 

6.1.公司应已签署本协议和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投资者。

 

6.2.公司应已向投资者交付一份完全执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证书,其格式大体上与本协议所附的格式相同,作为证明公司批准交易文件的附件 B。

 

6.3.本公司应已向投资者交付本公司在此或其中要求签署的所有其他交易文件的完整签署副本。

 

7.参与权。自结算日开始至票据全额支付之日止,公司特此授予投资者参与权,据此,投资者有权自行决定参与公司任何可转换债券融资(ATM、无可变价格成分的公开发行、此处定义的限制性发行除外的交易或商业银行贷款除外)中已售金额的最多百分之三十(30%)(“参与权”)。在参与权所涵盖的融资交易完成后的两(2)个交易日内(定义见附注),公司将向投资者提供完成该交易的书面通知,以及交易文件的副本。然后,投资者将有最多五(5)个交易日的时间选择按照向同一证券的任何其他购买者提供的最优惠条款和条件购买此类交易中发行的债务或股本证券金额的最多百分之三十(30%)。各方同意,如果公司违反其与参与权有关的义务,投资者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办法应是收取相当于投资者根据参与权本应有权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为免生疑问,公司违反其与参与权有关的义务将不会被视为票据项下的触发事件(定义见票据)。

 

8.杂项。本条第8款规定的条款应适用于本协议,以及所有其他交易单证,犹如这些条款已在其中充分阐述一样;但如果本条第8款规定的任何条款与任何其他交易单证中的任何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应以该其他交易单证中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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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索赔仲裁。各方应根据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C中规定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将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各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各方当事人关系有关的任何索赔(定义见附件 C)提交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为免生疑问,双方当事人同意,下文第8.3节所述的强制令可在与交易文件下产生的所有其他索赔的任何其他仲裁分开的仲裁中进行。各方在此承认并同意,仲裁条款对本协议各方具有无条件约束力,可与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分开。通过执行本协议,公司表示、保证和承诺公司已仔细审查仲裁条款,就此类条款咨询法律顾问(或放弃其这样做的权利),理解仲裁条款旨在允许迅速和有效地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同意仲裁条款中规定的条款和限制,并且公司将不会采取与上述陈述相反的立场。公司承认并同意投资者可以依赖公司关于仲裁条款的上述陈述和契诺。

 

8.2.管辖法律;地点。本协议应根据犹他州的国内法解释和执行,有关本协议的构建、有效性、解释和履行的所有问题均应受其管辖,而不会导致适用犹他州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任何法律选择或法律冲突条款或规则(无论是犹他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生效。各方同意并明确同意,由任何交易文件或各方或其关联机构的关系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唯一仲裁地点应在犹他州盐湖县。在不修改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解决本协议项下争议的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与任何交易文件有关的任何诉讼(尽管有任何转让代理服务协议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转让代理人”)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协议的条款(具体包括任何管辖法律和场所条款),该诉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转让代理人之间或涉及以任何方式与投资者有关的任何行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寻求获得禁令、临时限制令的任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转让代理以任何理由向投资者发行普通股)),本协议各方特此(i)同意并明确提交位于犹他州盐湖县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的专属属人管辖权,(ii)为本协议的目的明确提交任何此类法院的专属场所,(iii)同意不提起任何此类诉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寻求获得禁令、临时限制令的任何诉讼,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转让代理人以任何理由向投资者发行普通股)在位于犹他州盐湖县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之外,并且(iv)放弃任何关于不适当地点的主张以及任何关于此类法院是不方便的法院的主张或异议或对在该司法管辖区提起任何此类程序的任何其他主张、抗辩或异议,或对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此类地点不适当的任何主张。公司承认,本第8.2节中规定的管辖法律和场所条款是诱使投资者订立交易文件的重要条款,如果没有本第8.2节中规定的公司协议,投资者将不会订立交易文件。

 

8.3.具体表现。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公司未能按照其具体条款履行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的任何重大条款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据此约定,投资者有权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或纠正违反本协议或此类其他交易文件规定的行为,并具体执行本协议或其中的条款和规定,这是对投资者根据交易文件可能有权在法律上或股权上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公司特别同意:(a)在票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定义见票据)后,投资者有权寻求并获得法院或仲裁员的禁令救济,禁止公司向任何一方发行其任何普通股或优先股,除非票据与发行同时全额支付;(b)在违反上述第4(v)节后,投资者有权寻求并获得法院或仲裁员的禁令救济,使此类锁定无效。公司特别承认,投资者获得特定业绩的权利构成对杠杆的讨价还价,这种杠杆的损失将对投资者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为免生疑问,如果投资者寻求获得法院或仲裁员针对公司的禁令或具体履行任何交易文件的任何条款,则该诉讼不应是放弃投资者在任何交易文件下、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据交易文件条款对任何索赔进行仲裁的权利,投资者寻求禁令也不应阻止投资者根据索赔排除原则、既判力或其他类似法律原则,免于将来在单独仲裁中寻求其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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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计算争议。尽管有仲裁条款的规定,在就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确定或算术计算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未偿余额、转换价格、转换股份或VWAP(定义见附注)(每一项,“计算”),公司或投资者(视情况而定)应在收到引起公司或投资者(视情况而定)该争议的适用通知后两(2)个交易日内,或(ii)如没有通知引起该争议,则在投资者获悉引起该争议的情况后的任何时间,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交任何有争议的计算,并确认收到(i)。如果投资者和公司无法在此类有争议的计算提交给公司或投资者(视情况而定)的两(2)个交易日内就此类计算达成一致,则投资者将立即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将有争议的计算提交给Unkar Systems Inc.(“Unkar Systems”)。投资者应促使Unkar Systems进行计算,并最迟于收到该争议计算之时起十(10)个交易日内将结果通知公司和投资者。Unkar Systems对争议计算的确定对没有可证明错误的各方均具有约束力。Unkar Systems执行此类计算的费用应由不正确的一方支付,或者如果双方都不正确,则由计算距离Unkar Systems确定的正确计算最远的一方支付。在公司为败诉方的情况下,不得延长交付日期(如附注中所定义),公司应因未能按照交易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及时交付适用的股份而承担一切后果。尽管有上述规定,投资者可自行决定指定一家独立、信誉良好的投资银行或除Unkar Systems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解决任何此类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本文中对“Unkar Systems”的所有提及将替换为对投资者如此指定的此类独立、信誉良好的投资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及。

 

8.5.同行。本协议可由两(2)个或更多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一份和同一份文书。对应件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包括pdf或任何符合2000年美国联邦ESIGN法案的电子签名,例如www.docusign.com)或其他传输方式交付,而如此交付的任何对应件应被视为已妥为有效交付,并对所有目的均有效和有效。

 

8.6.标题。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7.可分割性。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规或法治,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在可能与之冲突的范围内应被视为无效,并应被视为修改以符合该法规或法治。根据任何法律可能证明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本条款任何其他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8.8.全部协议。本协议连同其他交易文件包含各方对本协议及其所涵盖事项的全部理解,除本协议或其中具体规定外,公司和投资者均不对此类事项作出任何陈述、保证、契约或承诺。为免生疑问,公司与投资者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之间可能已在公司与投资者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之间订立的与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先前条款清单或其他文件(统称“先前协议”)在此无效,并被视为全部由交易文件取代。如任何先前协议中所载的任何条款与交易文件的条款(s)之间存在冲突,则以交易文件为准。

 

8.9.修正。除双方签署书面文书外,不得放弃或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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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通知。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并应被视为在以下最早日期有效发出:(i)交付的日期,如果是以个人交付的方式交付,而不是以书面收到的方式交付,或通过电子邮件交付给以下指定的执行官或该官员的继任者,或通过传真(附有由发送方保存的成功传输确认),(ii)交付的日期或通过挂号信在美国邮政服务存入、预付邮资后的第三个交易日中的较早者,或(iii)交付日期中较早的日期或以快递快递邮寄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并预付交付成本和费用,在每种情况下,寄给有权在以下地址(或在该缔约方通过向本协议的每一其他缔约方发出类似的提前五(5)个历日书面通知可能指定的其他地址)的每一其他缔约方:

 

If to Company:

 

碳博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TTN:首席执行官Wangfeng Yan

水阁工业区岑山路10号

浙江省丽水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323000

 

附一份送达(不构成通知):

 

Kaufman & Canoles,P.C。

1021 E. Cary Street,Suite 1400

两个詹姆斯中心

弗吉尼亚州里士满23219

阿顿:安东尼·W·巴施

邮箱:awbasch@kaufcan.com

 

If to Investor:

 

Streeterville Capital,LLC

阿顿:约翰·法夫

303 East Wacker Drive,Suite 1040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60601

 

附副本至(该副本不构成通知):

 

Hansen Black Anderson Ashcraft PLLC

阿顿:乔纳森·汉森

3051 West Maple Loop Drive,Suite 325

犹他州莱希8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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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继任者和分配人。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为投资者的利益或将由投资者履行的任何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可由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而无需征得公司同意。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任何此类试图转让或委托均为无效。

 

8.12.生存。各方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本协议中规定的协议和契诺应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后继续有效,尽管每一方或代表每一方进行了任何尽职调查。每一方同意赔偿另一方及其所有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律师和代理人因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和契诺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契诺和义务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或损害,并使其免受损害,包括在发生时垫付费用。

 

8.13.进一步保证。每一方均应作出和履行或促使作出和履行所有这些进一步的行为和事情,并应执行和交付另一方为实现本协议的意图和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合理要求的所有其他协议、证书、文书和文件。

 

8.14.投资者权利与救济累计。本协议和交易文件中授予的所有权利、补救措施和权力是累积的,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且应是对投资者可能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的补充,无论是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中具体授予的,还是存在于法律上、股权上或法规中,并且任何和所有这些权利和补救措施可能会不时地、经常地和按照投资者认为合适的顺序行使。

 

8.15.律师费和催收费用。如果任何一方针对另一方提起任何诉讼、诉讼或仲裁,以解释或强制执行任何交易文件,该诉讼的败诉方同意向胜诉方支付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其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包括与上诉相关的费用和开支。“胜诉方”应为作出有利于其的判决的一方,无论是否对该方主张的所有债权作出判决,也无论判决数额大小;或因主张反诉而作出有利于和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判决,则法官或仲裁员应考虑判决的相对美元金额确定“胜诉方”,如判决涉及非金钱救济,则应考虑该救济的相对重要性和价值。本规定不得限制或者损害仲裁员或者法院对轻率或者恶意抗辩的裁定费、费用费的权力。如(i)票据在启动仲裁或法律程序前交由律师收取或强制执行,或通过任何仲裁或法律程序收取或强制执行,或投资者以其他方式采取行动收取票据项下到期的款项或强制执行票据的规定,或(ii)发生任何破产、重组、接管公司或影响公司债权人权利并涉及票据项下债权的其他程序;则公司应支付投资者为此类收取而招致的费用,强制执行或行动或与此类破产、重组、接管或其他程序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开支、证词费用和付款。

 

8.16.放弃。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放弃均不具有效力,除非其形式为授予放弃的一方签署的书面形式。放弃任何规定或同意任何被禁止的行动,均不构成放弃任何其他规定或同意任何其他被禁止的行动,不论是否类似。任何放弃或同意均不构成持续放弃或同意或承诺一方当事人在未来提供放弃或同意,但以书面具体规定的范围除外。

 

8.17.放弃陪审团审判。本协议的每一方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和所有权利,该方当事人可能必须要求由本协议、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行动、诉讼程序或反索赔,或由陪审团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本豁免适用于根据普通法或任何适用的规约、法律、规则或条例产生的要求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此外,这里的每一方都承认,这样的一方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放弃了这样一方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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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时间是本质。就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每一项条款而言,时间都是明确的本质。

 

8.19.自愿协议。公司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及其他每一份交易文件,并提出了公司理解本协议及其他每一份交易文件的条款、后果和约束效力并充分理解所需的任何问题。公司已有机会寻求公司选择的律师的建议,或已放弃这样做的权利,并正在自愿且不受投资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任何胁迫或不当影响地执行本协议和其他每一份交易文件。

 

8.20.文档成像。投资者有权全权酌情对所有或任何选定的协议、文书、文件以及管辖、产生于或与公司任何贷款有关的项目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进行影像化或复印,投资者可将纸质原件销毁或存档。双方(i)放弃坚持或要求投资者出示纸质原件的任何权利,(ii)同意此类图像应被赋予与纸质原件相同的效力和效力,(iii)同意投资者有权出于任何目的使用此类图像代替已销毁或存档的原件,包括在任何要求、出示或其他程序中作为可接受的证据,以及(iv)进一步同意任何已执行的传真(传真)、扫描、电子邮件,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的其他影像化副本应被视为与原始手工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和效力。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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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以下签署的投资者和公司已促使本协议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正式签署。

 

 

投资者:

 

 

 

 

 

 

斯特雷特维尔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签名:

/s/约翰·M·法夫

 

 

 

John M. FIFE,总裁

 

 

 

 

 

 

公司:

 

 

 

 

 

 

天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

/s/Wangfeng Yan

 

 

 

Wangfeng Yan,首席执行官

 

 

【签署页注明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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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展品:

 

附件一注

附件 B高级人员证书

附件 C仲裁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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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c

 

仲裁条款

 

1.争议解决。就本仲裁条文(“仲裁条文”)而言,“债权”一词是指因交易单证所设想的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方之间的任何通信所引起的、与之相关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要求、诉讼因由、禁令救济请求、具体履行请求、责任、损害赔偿、损失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于相互错误、错误、欺诈、虚假陈述、未能形成、未能考虑、承诺禁止反言、不符合情理、不符合条件的先例、撤销以及任何法定索赔、侵权索赔、合同索赔或无效索赔,使协议(或本仲裁条款(定义见下文))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无效或终止。为免生疑问,投资者依据本仲裁条款或与法院进行的强制令或其他债权的追诉,不会在之后阻止投资者根据债权排除原则、发出排除原则、既判力原则或其他类似法律原则在未来的单独仲裁中追诉其他债权。协议各方(“各方”)特此同意,根据本仲裁条款,债权可在一项或多项仲裁中进行仲裁(一项针对强制令或强制令,另一项针对所有其他债权)。“索赔”一词特别排除了计算争议。协议各方特此同意,本仲裁条款对其各自具有约束力。因此,任何试图以任何理由撤销协议(或本仲裁条款)或宣布协议(或本仲裁条款)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行为均受本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任何试图根据1934年法案第29条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撤销协议(或本仲裁条款)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宣布协议(或本仲裁条款)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行为均受本仲裁条款的约束。本仲裁条款中未定义的任何大写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

 

2.仲裁。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所有索赔必须提交仲裁(“仲裁”),仅在犹他州盐湖县进行,并根据本仲裁条款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在符合下文第5款规定的仲裁上诉权(“上诉权”)的前提下,当事各方同意,仲裁员根据下文第4款作出的裁决(“仲裁裁决”)应是(a)最终的并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b)他们之间就向仲裁员提出或请求的任何索赔、反索赔、问题或账目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以及(c)迅速以美元支付,不需缴纳任何税款、扣除或抵消(就金钱裁决而言)。在上诉权的规限下,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向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收取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或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任何费用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裁决应包括违约利息(如票据中定义或其他规定,“违约利息”)(就货币裁决而言),在仲裁裁决前后均按票据中指定的违约利息利率计算。对仲裁裁决的判决将由位于犹他州盐湖县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并执行。

 

3.仲裁法。双方特此将《犹他州统一仲裁法》(U.C.A. § 78B-11-101 et seq.)(不时修订或取代的“仲裁法”)中规定的条款和程序纳入本文。尽管如此,根据《仲裁法》第105条并在其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如果本仲裁条款的条款与《仲裁法》的条款发生冲突或变化,则本仲裁条款的条款应加以控制,当事人特此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同意改变《仲裁法》可能与本仲裁条款相冲突或不同的所有要求的效力。

 

4.仲裁程序。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将受到以下限制:

 

4.1启动仲裁。根据《仲裁法》第110条,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仲裁通知”)的方式提起仲裁,其方式与协议第8.10条允许发出通知的方式相同(“通知条款”);但前提是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仲裁通知。自仲裁通知根据通知条款被视为送达该另一方之日(“送达日期”)起,仲裁将被视为已启动。在送达日期后,可依据通知条文或根据该条文所容许的任何其他方法,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资料及发出通知。仲裁通知必须说明争议的性质、寻求的补救措施以及选择启动仲裁程序。仲裁通知中的所有索赔必须根据犹他州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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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仲裁员的选择和报酬。

 

(a)在服务日期后的十(10)个日历日内,投资者应选择并向公司提交被犹他ADR Services(http://www.utahadrservices.com)指定为“中立人”或合格仲裁员的三(3)名仲裁员的姓名(此种三(3)名被指定人员在此称为“拟任仲裁员”)。为免生疑问,每一位被提议的仲裁员都必须具备犹他州ADR服务公司的“中立人”资格。在投资者向公司提交被提议的仲裁员名单后的五(5)个日历日内,公司必须通过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选择一(1)名被提议的仲裁员担任本仲裁条款项下当事人的仲裁员。如果公司未能在该5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选择其中一名被提议的仲裁员,那么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提供有关选择的书面通知的方式从被提议的仲裁员中选择仲裁员。

 

(b)如果Investor未能根据上述(a)项在送达日期后十(10)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拟议仲裁员,则公司可在Investor如此指定拟议仲裁员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Investor的书面通知,指明被Utah ADR Service指定为“中立人”或合格仲裁员的三(3)名仲裁员的姓名。投资者随后可在公司向投资者提交其提议的仲裁员通知后的五(5)个日历日内,通过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选择一(1)名提议的仲裁员担任本仲裁条款项下各方的仲裁员。如果Investor未能以书面形式并在该5天期限内从公司选定的三(3)名拟任仲裁员中选择一(1)名,则公司可通过向投资者提供此类选择的书面通知,从其先前选定的三(3)名拟任仲裁员中选择仲裁员。

 

(c)如果被选定担任仲裁员的拟任仲裁员拒绝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担任仲裁员,则选定该拟任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可在被选定的拟任仲裁员拒绝或通知其无法担任仲裁员之日起三(3)个日历日内,从其他三(3)名拟任仲裁员中选择一(1)名。如果三(3)名被提议的仲裁员均拒绝或不能以其他方式担任仲裁员,则应按照本款4.2重新开始仲裁员遴选程序。

 

(d)根据本款第4.2款选定的拟议仲裁员书面同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交付给双方当事人担任本协议项下仲裁员的日期在此称为“仲裁开始日期”。仲裁期间仲裁员辞职或不能代理的,应当依照本款第4.2项规定选择替代仲裁员继续仲裁。如果犹他州ADR服务不复存在或提供中立人名单且没有继任者,则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当时的通行规则选择仲裁员。

 

(e)在不违反下文第4.10段的情况下,仲裁员的费用必须由双方平等支付。在不违反下文第4.10段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支付其部分仲裁员费用,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垫付该未付金额(以应计违约利息为前提),并酌情在仲裁裁决中增加或减少该金额。

 

4.3某些犹他州规则的适用性。双方同意,仲裁一般按照《犹他州民事诉讼规则》和《犹他州证据规则》进行。更具体地说,《犹他州民事诉讼规则》应适用于但不限于提交任何书状、动议或备忘录、进行发现和接受任何证词。犹他州证据规则应适用于仲裁员举行的任何听证会,无论是电话听证会还是亲自听证会。尽管有上述规定,当事人的意图是,纳入这类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取代这些仲裁条款。《犹他州民事诉讼规则》或《犹他州证据规则》与本仲裁条款发生冲突的,由本仲裁条款控制。

 

4.4应答和默认。对仲裁通知书的答复和任何反诉,应要求在仲裁开始日期后二十(20)个日历日内送达提起仲裁的当事人。如果未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达答复,仲裁员必须向违约方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如果该当事人未在收到该通知后五(5)个日历日内提交答复,仲裁员将对该当事人作出缺席裁决。如果未在五(5)天的延长期内提交答复,仲裁员必须对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答复的当事人作出与仲裁通知中请求的救济一致的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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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相关诉讼。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还可选择与位于犹他州盐湖县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同时启动法律程序(“诉讼程序”),但须遵守以下规定:(a)诉讼程序中的申诉应与仲裁通知中提出的索赔实质上相似,前提是其中也将包括强制仲裁的额外诉讼因由,(b)只要另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提交对申诉的答复和对仲裁通知的答复,诉讼程序将被搁置,以等待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上诉小组裁决(定义见下文),如适用),(c)如果另一方未能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答复或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答复,则提起仲裁的一方有权获得与请求的救济一致的缺席判决,在诉讼程序中进入,(d)根据《仲裁法》产生的任何法律或程序问题,如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决,可在诉讼程序中确定。仲裁员(或上诉小组(定义见下文))的任何裁决可根据《仲裁法》进入此类诉讼程序。如果任何一方成功地请求法院强制仲裁,该诉讼的败诉方应被要求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和与该诉讼有关的费用。

 

4.6发现。根据《仲裁法》第118条第(8)款,当事人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发现:

 

(a)只有在提议的书面发现可能带来的好处超过其负担或费用的情况下,才允许书面发现,而且所寻求的书面发现很可能揭示了将满足已在仲裁中提出抗辩的索赔或抗辩的特定要素的信息。寻求书面发现的当事人应当始终有责任证明本仲裁条款规定的所有标准和限制均得到满足。仲裁程序中的发现范围也应作如下限制:

 

(i)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直接相关的事实。

 

(二)无法从其他来源或以比所要求的方式更方便、负担更轻或成本更低的其他方式获得的事实和信息。

 

(b)任何一方不得(i)超过十五(15)次询问(包括离散的子部分),(ii)超过十五(15)次接纳请求(包括离散的子部分),(iii)超过十(10)次文件请求(包括离散的子部分),或(iv)超过三(3)次证词(不包括专家证词),每次证词最多七(7)小时。与证词相关的费用将由接受证词的一方承担。为证词辩护的一方将向采取证词的一方提交一份通知,说明该一方预计因为证词辩护而产生的预计律师费。为证词辩护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证词通知之日起五(5)个日历日内提交律师费概算的,则该当事人应被视为放弃其获得律师费概算的权利。接受证词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接受证词之前向为证词辩护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估计的律师费,除非该义务被视为如前一句所述被免除。采取证言的当事人认为预估律师费不合理的,该当事人可以将问题提交仲裁员决定。所有证词将在犹他州进行。

 

(c)所有发现请求(包括证词通知中包含的文件制作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仲裁员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发现请求的一方必须在此类发现请求中包括详细解释所提议的发现请求如何满足这些仲裁条款和犹他州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然后,接收方将被允许在收到提议的发现请求后的五(5)个日历日内,向仲裁员提交与回应这类书面发现请求相关的律师费和费用的估计以及对每项适用的发现请求的书面质疑。在收到与上文(c)项一致的律师费和费用估计数和/或对一项或多项发现请求提出质疑后,仲裁员将在三(3)个日历日内就可能的律师费和与回应发现请求相关的费用作出裁定,并发布命令,其中(i)要求请求方预付律师费和与回应发现请求相关的费用,(二)要求应诉方在仲裁员就此种发现请求作出裁定后的二十五(25)个日历日内对仲裁员限定的发现请求作出答复。如果有权提交律师费和费用估计数和/或对发现请求提出质疑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这5天期限内提交,仲裁员将作出以下裁定:(a)不存在与回应这类发现请求相关的律师费或费用,以及(b)被应诉方必须在仲裁员就这类发现请求作出裁定后的二十五(25)个日历日内对这类发现请求作出答复(可能由仲裁员限定)。任何提交任何书面发现请求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向一方或第三方提出出示传票的请求或入场请求,必须先预付估计的律师费和费用,然后被应诉方才有任何义务出示或回应,除非上述义务被视为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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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了允许书面发现请求,仲裁员必须认定该发现请求符合本仲裁条款和《犹他州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标准。仲裁员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如果发现请求不满足本仲裁条款或《犹他州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任何标准,仲裁员可以修改该发现请求以满足适用的标准,或全部或部分驳回该发现请求。

 

(e)每一方当事人均可提交专家报告(及其反驳),但此种报告必须在仲裁开始之日起六十(60)天内提交。每一方最多允许两(2)名专家。专家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i)完整陈述专家将在审判时提出的所有意见及其依据和理由;(ii)专家的姓名和资格,包括该专家在过去十(10)年内发表的所有出版物的清单,以及该专家在过去十(10)年内在审判或证词中作证或编写报告的任何其他案件的清单;(iii)为专家的报告和证词支付的赔偿。当事人有权一(1)次罢免任何其他当事人的鉴定人证人,时间不超过四(4)小时。专家不得就专家报告中未公平披露的任何事项在当事人的主审案件中作证。

 

4.6决议性动议。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根据《犹他州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或第56条提出处置性动议(“处置性动议”)。提交决定权动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但无需向仲裁员和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决定权动议的支持备忘录(“支持备忘录”)。在交付支持备忘录的七(7)个日历日内,另一方应向仲裁员和另一方交付一份反对支持备忘录的备忘录(“反对备忘录”)。在交付反对备忘录(如适用)后七(7)个日历日内,提交支持备忘录的一方应向仲裁员和另一方交付对反对备忘录的答复备忘录(“答复备忘录”)。如适用一方未按上述要求交付反对备忘录,或另一方未按上述要求交付答复备忘录,则适用一方将失去如此交付该备忘录的权利,决定权动议仍应继续进行。

 

4.7保密。任何一方(或该方的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发现过程或任何上诉(定义见下文)期间披露的信息)应被视为机密性质。每一方当事人同意在仲裁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发现过程或任何上诉期间)不披露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的任何机密信息,除非(a)在披露时间之前或之后,此类信息成为公共知识或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而不是由于接收方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不作为或作为,(b)法院命令要求提供此类信息,应披露的传票或类似法律胁迫,如果该接收方已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在披露前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保护令的合理机会,或(c)此类信息在需要知情的基础上向接收方的代理人、代表和法律顾问披露,他们各自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根据《仲裁法》第118(5)条,兹授权并指示仲裁员签发保护令,以防止应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泄露特权信息和机密信息。

 

4.8授权;定时;调度顺序。在不违反本仲裁条文的所有其他条文的情况下,当事人特此授权并指示仲裁员采取必要的行动和作出必要的裁决,以实现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高效和迅速的意图。根据《仲裁法》第120条,当事人在此同意,仲裁裁决必须在仲裁开始日期后一百二十(120)个日历日内作出。兹授权并指示仲裁员在仲裁开始日期后十(10)个日历日内召开日程安排会议,以便建立具有不同约束力的发现、专家证词和当事人提交文件截止日期的日程安排令,使仲裁员能够在该120天期限结束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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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救济。仲裁员有权在仲裁裁决(或初步裁决)中裁定或列入仲裁员在当时情况下认为适当的任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履行和强制性救济,但仲裁员不得裁定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

 

4.10费用和成本。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兹指示仲裁员要求败诉方(被仲裁员判给最少金额的一方,为免生疑问,应在不考虑判给任何一方的任何法定罚款、罚款、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情况下确定)(a)全额支付任何未支付的仲裁费用和费用,以及(b)向胜诉方偿还所有合理的律师费、仲裁员费用和费用、证词费用、其他发现费用和其他费用,胜诉方就仲裁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招致的费用或费用。

 

4.11腾空动议。在仲裁裁决进入后,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向犹他州盐湖县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动议,则必须在以下较早的时间内这样做:(a)仲裁进入后三十(30)天;以及(b)回应胜诉方确认仲裁裁决的动议。

 

5.仲裁上诉。

 

5.1提出上诉。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应有三十(30)个日历日的期限,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上诉人选择就仲裁裁决(该通知,“上诉通知”)向下文第5.2段规定的仲裁员小组提出上诉(“上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递交上诉通知书的日期在此称为“上诉日”。上诉通知书必须按照上文第4.1款关于送达仲裁通知书的规定送达被上诉人。此外,除向被上诉人交付上诉通知书外,上诉人还必须支付(并连同交付上诉通知书一起向被上诉人提供此类付款的证明)保证金,金额为上诉人因上诉人正在上诉的仲裁裁决而欠上诉人的款项总额的110%。如果上诉人按照本款第5.1款的规定向被上诉人交付上诉通知(连同适用保证金的付款证明),则上诉将作为权利事项发生,除本文具体规定的情况外,将不会进一步附加条件。如一方当事人未在本款第5.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连同适用保证金的付款证明),该当事人将丧失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仲裁裁决将被视为最终裁决,直至上诉通知已妥善送达,适用的上诉保证金(连同适用保证金的付款证明)已寄出。当事人承认并同意,任何上诉应被视为当事人同意为本仲裁条款和《仲裁法》的目的进行仲裁的一部分。

 

5.2选择和支付上诉小组。如果上诉人按照上文第5.1款的规定向被上诉人递交上诉通知书(连同适用保证金的付款证明),上诉将由三(3)人仲裁小组(“上诉小组”)审理。

 

(a)在上诉日期后十(10)个日历日内,被上诉人应选择并向上诉人提交被犹他ADR Services(http://www.utahadrservices.com)指定为“中立人”或合格仲裁员的五(5)名仲裁员的姓名(此种根据本协议指定的五(5)名人员在此称为“拟议上诉仲裁员”)。为免生疑问,每一位被提议的上诉仲裁员必须具备Utah ADR Services的“中立人”资格,而不应是作出被上诉的仲裁裁决的仲裁员(“原始仲裁员”)。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拟议上诉仲裁员名单后的五(5)个日历日内,上诉人必须通过向被上诉人发出书面通知,选择三(3)名拟议上诉仲裁员担任上诉小组成员。如上诉人未能在该5天期限内以书面选定三(3)名拟议上诉仲裁员,则上诉人可通过向上诉人提供有关此种选择的书面通知,从拟议上诉仲裁员中选定该三(3)名仲裁员。

 

(b)如被上诉人未能根据上文(a)项在上诉日期后十(10)个历日内向上诉人提交拟议上诉仲裁员的姓名,则上诉人可在被上诉人如此指定拟议上诉仲裁员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上诉人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被犹他ADR Service指定为“中立人”或合格仲裁员的五(5)名仲裁员的姓名(他们均不得是原始仲裁员)。然后,被上诉人可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其选定的仲裁员通知后五(5)个日历日内,通过向上诉人发出书面通知,选择三(3)名此类选定的仲裁员在上诉小组任职。如被上诉人未能在该5天期限内以书面选定上诉人选定的三(3)名仲裁员担任上诉小组成员,则上诉人可通过向被上诉人提供有关此种选择的书面通知,从上诉人的五(5)名仲裁员名单中选定上诉小组的三(3)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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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果选定的拟议上诉仲裁员拒绝担任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担任,则选定该拟议上诉仲裁员的当事人可在选定的拟议上诉仲裁员拒绝担任或通知当事人其无法担任仲裁员之日起三(3)个日历日内,从其他五(5)名指定的拟议上诉仲裁员中选择一(1)名。如果五(5)名指定的拟议上诉仲裁员中至少有三(3)名拒绝或无法任职,则应根据本第5.2款重新开始拟议上诉仲裁员的遴选程序;但条件是,任何已同意任职的拟议上诉仲裁员应继续留在上诉小组。

 

(d)根据本条第5.2款选定的所有三(3)名拟议上诉仲裁员以书面(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同意交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担任本协议下的上诉小组成员的日期,在此称为“上诉开始日期”。上诉人须不迟于上诉生效日期后五(5)个历日,以书面(包括透过电邮)向上诉人及上诉小组指定上诉小组三(3)名成员中的一(1)名担任上诉程序的首席仲裁员。就本仲裁条款和《仲裁法》而言,上诉小组的每一名成员应被视为仲裁员,但条件是,在进行上诉时,上诉小组只能根据首席仲裁员在上诉小组宣布或传达的不少于其成员多数票的同意或投票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如上诉小组的仲裁员在上诉程序期间停止或无法行事,应根据上文第5.2段选择一名替代仲裁员作为上诉小组成员继续上诉。如果犹他州ADR服务不复存在或提供中立人名单,则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当时的通行规则选择上诉小组的仲裁员。

 

(d)除下文第5.7段另有规定外,上诉小组的费用必须完全由上诉人支付。

 

5.3上诉程序。该上诉将被视为对整个仲裁裁决的上诉。在进行上诉时,上诉小组应对仲裁通知中描述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所有索赔进行从头审查。在符合上述规定及本第5款所有其他条文的规定下,上诉小组须以上诉小组认为适合公平和迅速处理上诉的方式进行上诉,可举行一次或多次聆讯及容许口头辩论,并可审查所有先前的证据和发现,连同向原仲裁员提交的所有摘要、书状和其他文件(以及根据下文第5.4(a)款向上诉小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尽管有上述规定,就上诉而言,上诉小组不得允许当事人进行任何额外的发现或提出任何新的待仲裁的索赔,不得允许新的证人或誓章,也不得将其任何调查结果或裁决建立在原仲裁员的调查结果或仲裁裁决的基础上。

 

5.4时机。

 

(a)在上诉开始日期的七(7)个历日内,上诉人(i)须向上诉小组交付或安排交付上诉通知书的副本、与仲裁有关的所有发现、以及向原仲裁员提交的所有简报、书状和其他文件(如有必要,重要的被上诉人有权审查和补充这些文件),及(ii)可(但无须)向上诉小组和被上诉人交付一份备忘录,以支持上诉人关于所有申索、反申索、问题的论点或立场,或在仲裁中提出或抗辩的账目。在上诉人交付支持备忘录(如适用)后七(7)个日历日内,上诉人须向上诉小组及上诉人交付一份反对支持备忘录的备忘录。在被上诉人交付反对备忘录(如适用)后的七(7)个日历日内,上诉人须向上诉小组及被上诉人交付反对备忘录的答覆备忘录。上诉人未能实质遵守本(a)项第(i)款规定的,上诉人丧失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被上诉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交付反对备忘录,或上诉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交付答辩备忘录,则上诉人或上诉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失去如此交付该答辩备忘录的权利,而上诉则须继续进行。

 

(b)除上文(a)段另有规定外,各方特此同意,上诉小组必须在上诉开始日期后三十(30)个历日内聆讯上诉,而上诉小组必须在上诉开始日期后三十(30)个历日内作出决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上诉开始日期后六十(60)个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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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上诉小组裁决。上诉小组应通过上诉小组的首席仲裁员发布其裁决(“上诉小组裁决”)。尽管有此处包含的任何其他规定,上诉小组裁决应(a)完全取代仲裁裁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但原始仲裁员发出的任何保护令应保持完全效力和效力),(b)是最终的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没有进一步的上诉权,(c)是当事人之间就仲裁中提出或请求的任何索赔、反索赔、问题或账目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以及(d)应立即以美元支付,免收任何税款,扣除或抵消(关于金钱奖励)。与执行上诉小组裁决有关或与执行上诉小组裁决有关的任何费用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向拒绝执行上诉小组裁决的一方收取。上诉小组裁决应包括违约利息(就货币裁决而言),在仲裁裁决前后均按违约利息说明中规定的利率计算。对上诉小组裁决的判决将由位于犹他州盐湖县的州或联邦法院作出并执行。

 

5.6救济。上诉小组有权判给或将上诉小组在有关情况下认为适当的任何济助列入上诉小组裁决,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履行和强制性济助,但上诉小组不得判给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

 

5.7费用和成本。作为上诉小组裁决的一部分,特此指示上诉小组要求败诉方(被仲裁员判给最少金额的一方,为免生疑问,应在不考虑判给任何一方的任何法定罚款、罚款、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情况下确定)(a)全额支付仲裁和上诉小组的任何未付费用和费用,以及(b)偿还胜诉方(被上诉小组判给最多金额的一方,为免生疑问,应在不考虑判给任何部分的任何法定罚款、处罚、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情况下确定)合理的律师费、仲裁员和上诉小组的费用和费用、证词费用、其他发现费用,以及胜诉方就仲裁(包括但不限于与上诉有关)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招致的其他费用、费用或费用。

 

6.杂项。

 

6.1可分割性。如果本仲裁条款的任何部分根据适用法律被认定违反或违法,则应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内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使该条款根据适用法律可强制执行,仲裁条款的其余部分应不受影响并完全有效。

 

6.2管辖法律。本仲裁条款应受犹他州法律管辖,不考虑其中的法律冲突原则。

 

6.3释义。本仲裁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本仲裁条款的一部分,也不影响对本仲裁条款的解释。

 

6.4放弃。对本仲裁条文任何规定的放弃,除非是以给予放弃的一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效力。

 

6.5时间是本质。时间就本仲裁条文的每一条规定而言,都是明文规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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