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第五大道767号
纽约州纽约10153-0119
+ 12123108000电话
+ 12123108007传真
2026年4月15日
Marvell Technology, Inc.
西街1000号,1200号套房
Wilmington,DE19801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就该公司发行和出售本金总额为1,000,000,000美元、利率为5.300%、于2036年到期的优先票据(“票据”)担任特拉华州公司(“公司”)Marvell Technology, Inc.的法律顾问。票据是根据公司与美国银行信托公司、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银行全国协会的利益继承者)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签订的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的契约(“基础契约”)发行的,该契约经公司与受托人之间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的第五份补充契约修订和补充,载列票据条款(“第五份补充契约”,连同基础契约,“契约”)。
据此,我们已审阅(i)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会”)提交的表格S-3(档案编号333-285742)的注册声明的正本或副本(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该声明即时生效(“注册声明”);(ii)注册声明(“基本招股章程”)内所载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的招股章程;(iii)日期为2026年4月6日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连同基本招股章程,“招股章程”);(iv)基本契约;(v)第五份补充契约;(vi)代表票据的全球证书;(vii)包销协议,日期为2026年4月6日,公司与富国银行 Securities,LLC、BoFA Securities,Inc.、J.P. Morgan Securities LLC及Mizuho Securities USA LLC(作为其中附表1所列若干承销商的代表)之间;及(viii)该等公司记录、协议、文件及其他文书,以及公职人员及公司高级职员和代表的该等证明或类似文件,并已向该等高级职员和代表作出我们认为相关及必要的查询,作为下文所载意见的基础。
在这样的审查中,我们承担了所有签名的真实性、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认证、符合或照相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原件的符合性以及后一种文件的原件的真实性。至于与本意见有关的所有未获独立确立的事实材料问题,我们已依赖公司高级人员和代表的证明或类似文件。
2026年4月15日
第2页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本文所述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我们认为,票据(假设受托人根据义齿条款进行适当认证和交付)构成公司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但须遵守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和补救措施的类似法律,并在可执行性方面遵守一般的衡平法原则,包括商业合理性原则,善意和公平交易(无论在法律程序中还是在公平程序中寻求强制执行)。
此处表达的意见仅限于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和纽约州的法律,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本函所涵盖事项的影响发表意见。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本公司。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Weil,Gotshal & Manges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