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第906条通过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本人,Michael J. Fedock,艾昆纬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兹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本人所知:
(1)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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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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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chael J. Fedo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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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J·费多克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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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提供本证明仅是为了随同报告,不应被视为公司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报告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包含任何通用的公司注册语言。
已向公司提供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