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6年3月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登记第333号-[ ]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FORM F-3
注册声明
根据1933年《证券法》
环球MOFY AI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开曼群岛 | 7370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
(I.R.S.雇主 识别号) |
第102、1号St楼层,号。西电记忆文创小镇A12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100000
+86-10-64376636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gency Global Inc。
122东42nd街,18号第楼层
纽约,NY 10168
+1 (800) 221-0102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副本至:
William S. Rosenstadt,esq。
Mengyi“Jason”Ye,ESQ。
Yarona L. Yieh,esq。
Ortoli Rosenstadt LLP
麦迪逊大道366号,3rd楼层
纽约,NY 10017
+ 1-212-588-0022 –电话
+ 1-212-826-9307 –传真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不时于注册人厘定的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
如果本表格上登记的唯一证券是根据股息或利息再投资计划发售的,请勾选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此表格以注册发行的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一般指示I.C.的登记声明或根据《证券法》第462(e)条向委员会提交后生效的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对根据《证券法》第413(b)条为注册额外证券或额外类别证券而根据一般指令I.C.提交的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行事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不得出售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州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 初步前景 | 待完成 | 2026年3月6日 |
环球MOFY AI有限公司
$300,000,000
A类普通股
股份购买合约
股份购买单位
认股权证
债务证券
权利
单位
我们可能会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售中发售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单位、认股权证、债务证券、权利或单位,我们统称为“证券”。我们可能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提供和出售的证券的总初始发行价格将不超过300,000,000美元。
我们可能会在不同系列中发售和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证券的任何组合,有时、数量、价格和条款将在每次发售时或之前确定。本招股章程描述该等证券的一般条款及发售该等证券的一般方式。我们将在本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文件中提供这些证券的具体条款。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还将描述这些证券的具体发售方式,还可能补充、更新或修订本招股章程所载信息。除非附有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否则本招股章程不得用于完成证券出售。您在投资前应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及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
我们可能会不时以固定价格、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向或通过承销商、向其他购买者、通过代理或通过这些方法的组合方式发售和出售证券。如有任何承销商参与出售本招募说明书所涉及的任何证券,该等承销商的名称以及任何适用的佣金或折扣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此类证券的发行价格以及我们预计从此类出售中获得的净收益也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有关可能出售证券的方式的更完整描述,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分配计划”。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代码为“GMM”。2026年3月5日,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报告的A类普通股的收盘价为1.15美元。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一年期间,最高及最低收市价分别为每股A类普通股4.34美元及1.105美元。我们最近经历了股价波动。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中的相关风险因素,以及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所述的相关风险因素。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非关联公司或公众持股量持有的我们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总市值约为77,018,053美元,这是根据非关联公司持有的45,844,079股A类普通股和每股1.68美元的价格计算得出的,这是我们A类普通股于2026年1月13日在纳斯达克的收盘价。
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我们的购股合约、购股单位、认股权证、债务证券、权利和单位将不会在任何证券或证券交易所或任何自动交易商报价系统上市。
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载于我们于2026年1月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
我们的法定股本是双重类别结构,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0.00003美元(“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作为一个类别对股东的所有决议共同投票,并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每份A类普通股应赋予其持有人一(1)票的权利,每份B类普通股应赋予其持有人二十(20)票的权利。B类普通股不得转换为A类普通股或公司授权发行的任何其他股本证券。
我们的A类普通股目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交易,交易代码为“GMM”。2026年3月5日,我们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最后一次报告销售价格为1.15美元。
请投资者注意,您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业务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这种结构涉及投资者的独特风险。
本招股章程涉及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A类普通股。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您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拥有位于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在解散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的重组后,GLOBAL MOFY AI LIMITED现在通过股权所有权控制并获得中国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不使用VIE结构。
除另有说明外,如本招股章程所用,“Global Mofy Cayman”、“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及“公司”指Global MOFY AI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子公司”一词指以下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实体:浙江Mofy元宇宙科技有限公司,或Global Mofy浙江WFOE、Global Mofy(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或Global Mofy中国、喀什Mofy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或喀什Mofy,以及上海墨影飞环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Mofy。
Global Mofy Cayman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是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本身并无重大经营的控股公司,其通过其中国子公司,特别是Global Mofy China及其子公司、北京Mofy、喀什Mofy、上海Mofy、西安Mofy开展其在中国的所有经营和业务。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这对投资者来说涉及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改变有关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外资所有权的规则和规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应注意,他们并不直接持有中国运营子公司的股权,而是仅购买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Global Mofy Cayman的股权,该公司间接拥有中国子公司的100%股权。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发售的A类普通股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份,而不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份。请参阅第27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批准或其他行政要求可能与我们未来根据中国法律进行的境外发行有关,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并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如适用)。”
此次发行的是开曼岛控股公司Global Mofy Cayman的A类普通股。本次发行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持有运营子公司的任何股权。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购买任何A类普通股之前,您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2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关于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以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我们知道,近期,中国政府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在中国某些领域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例如,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要求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并规定,出于数据保护的目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行。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除其他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管,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在中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1)该处理为在中国境内为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目的,(2)该处理为对中国境内自然人的行为进行分析或评估,或(3)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021年12月28日,CAC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原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合称“运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果寻求在外国上市,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行政安排的通函》或《通函》,并发布了由《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组成的一套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境内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试行办法》和《通函》,我们于2023年10月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受制于并已完成证监会的备案要求。
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被要求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一部分的注册声明向SEC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违反《试行办法》,如未履行备案程序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5万美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的罚款。《试行办法》通过以行政处罚强制问责、将相关市场参与者合规状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等方式,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此外,如果我们没有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时保持备案程序的许可和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售,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限制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由于《通告》和《试行办法》是新公布的,备案要求及其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完全遵守此类新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请参阅第27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批准或其他行政要求可能与我们未来根据中国法律进行的境外发行有关,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并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如适用)”。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尽管我们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完成与我们的发行(包括本次发行及任何后续发行)有关的备案程序,但没有任何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CAC或对我们的经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本次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国石油集团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赴美上市前必须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批准。换言之,尽管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信息,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的潜在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中国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干预或中断。请参阅第2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本招股说明书第45页开始的“——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以讨论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在决定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信息。
此外,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1)成立国家反垄断局;(2)修订和颁布反垄断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2021年10月23日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各行业反垄断指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3)扩大针对互联网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国政府最近有关反垄断关注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并未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因为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均未从事受这些声明或监管行动约束的垄断行为。
特别是,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中国子公司进行的,我们面临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美关系或中国或美国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且不确定,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近期,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我们的中国律师竞天公诚认为,我们将不会受到中国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或“CAC”,“在《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后,鉴于我们目前并无超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不会收集超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的理解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约束;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提议制定,我们也不受CAC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由于我们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也没有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并且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或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我们理解否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安全管理草案的约束。请参阅第27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批准或其他行政要求可能与我们未来根据中国法律进行的境外发行有关,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并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如适用)”。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发行人的审计师,则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点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因为被中国大陆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以及(2)中国特别行政区和附属地香港,因为在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该法案除其他外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通过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来修正HFCAA,从而缩短了触发禁止交易的时间周期。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SOP”)。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正在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截至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现任核数师Golden Ocean FAC PA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决定所限。Golden Ocean FAC PAC总部设在新加坡,在PCAOB注册,接受PCAOB检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YCM CPA INC.和Marcum Asia CPAs LLP,分别为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包括的发布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3年财政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PCAOB据此进行定期检查。YCM CPA INC.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欧文市,Marcum Asia CPAs LLP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曼哈顿。Marcum Asia CPAs LLP接受了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3年。因此,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YCM CPA INC.、Marcum Asia CPAs LLP或Golden Ocean FAC PAC均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完全公布的关于无法检查或调查注册公司的认定。请参阅第42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这些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
我们的管理层定期监测我们组织内每个实体的现金状况,并每月编制预算,以确保每个实体都有必要的资金在可预见的未来履行其义务,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如果需要现金或出现潜在的流动性问题,我们将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并在获得我们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子公司进行公司间贷款。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还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资金从香港流向中国)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只有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公司仍有能力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从其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子公司(包括位于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Global Mofy Cayman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我们的子公司根据香港相关法律被允许通过股息分配向Global Mofy Cayman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从香港到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没有限制。中国现行法规允许Mofy Metaverse(Beijing)Technology Co.,Ltd.(“Global Mofy WFOE”或“WFOE”)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公司间资金转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我们的中国律师竞天公诚认为,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的任何其他限制的通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未向投资者进行过转增、分红、分派也未有投资者向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过转增、分红、分派。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Global Mofy Cayman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没有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见第3页“招股说明书摘要——往来子公司的现金往来”。
根据联邦证券法的定义,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因此,我们将受到减少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多信息见第23页“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和“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启示”。
除非附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否则本招股章程不得用于发售或出售我们的证券。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或纳入的信息仅在本招股章程或该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如适用)日期准确,而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我们的证券的任何出售。
投资我们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在作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应仔细阅读并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部分,以及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其他报告以及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的风险因素。
证券交易委员会、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州证券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招股章程日期为,2026
目 录
| 页 | ||
| 关于这个前景 | 二、 | |
| 常用定义术语 | 三、 |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通知 | 四、 | |
| 前景概要 | 1 | |
| 风险因素 | 25 | |
| 资本化和负债 | 54 | |
| 稀释 | 54 | |
| 收益用途 | 54 | |
| 普通股说明 | 54 | |
| 认股权证说明 | 68 | |
| 债务证券说明 | 71 | |
| 单位说明 | 80 | |
| 股份购买合约及股份购买单位说明 | 80 | |
| 权利说明 | 81 | |
| 分配计划 | 81 | |
| 税收 | 83 | |
| 费用 | 85 | |
| 重大合同 | 85 | |
| 重大变化 | 85 | |
| 法律事项 | 86 | |
| 专家 | 86 | |
| 专家和律师的兴趣 | 86 | |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86 | |
| 以参考方式纳入文件 | 87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额外的信息 | 88 |
您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或额外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就不应该依赖它。本招募说明书不是出售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证券的要约。您应该假设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出现的信息,以及我们之前向SEC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仅在这些文件正面的日期是准确的。自这些日期以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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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招股说明书是我们利用“货架”注册程序向SEC提交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根据这一货架注册程序,我们可以在一次或多次发行中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证券的任何组合,总发行价格不超过300,000,000美元。
每次我们出售证券时,我们将提供一份本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文件,其中包含有关所发售证券的具体信息以及该发售的具体条款。补充还可能增加、更新或变更本招募说明书所载信息。本招股说明书信息与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资料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招股说明书补充资料为准。
我们可以向或通过承销团或交易商、通过代理人或直接向购买者提供和出售证券。
每次发行证券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详细描述该次发行的分配计划。
就任何证券发售而言(除非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承销商或代理人可以超额配售或进行交易,以稳定或维持所发售证券的市场价格高于公开市场可能存在的市场价格水平。此类交易一旦开始,可随时中断或中止。见“分配计划”。
请仔细阅读本招股章程及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连同“以引用方式纳入文件”下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文件,以及下文“在哪里可以获得更多信息”下描述的附加信息。
潜在投资者应注意,收购本文所述证券可能会产生税务后果。您应该阅读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含的税务讨论,并就您自己的特定情况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你们应仅依赖本招股章程及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资料。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或从某些司法管辖区分发或拥有本招股说明书可能受到法律限制。本招股章程并非出售该等证券的要约,亦不是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或作出要约或出售的人没有资格这样做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向不允许向其作出该等要约或出售的任何人招揽购买该等证券的要约。本招股章程所载信息仅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准确,而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均于以引用方式并入的适用文件日期准确,而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任何证券出售的时间。自这些日期以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二、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提述:
| ● | “北京摩飞”指摩飞(北京)影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China持股60%; | |
| ● | “世纪摩菲”指安吉世纪摩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浙江WFOE全资拥有; | |
| ● | “A类普通股”指公司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3美元; | |
| ● | “B类普通股”指公司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3美元; | |
| ● | “高斯智能”指高斯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浙江WFOE全资拥有; | |
| ● | “Global Mofy Cayman”指Global MOFY AI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 | |
| ● | “Global Mofy HK”指Global Mofy HK Limited,一家根据香港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Cayman全资拥有; | |
| ● | “Global Mofy California”指Global Mofy(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中国全资拥有; | |
| ● | “Global Mofy WFOE”指Mofy Metaverse(Beijing)Technology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HK全资拥有; | |
| ● | “Global Mofy浙江WFOE”指浙江Mofy元宇宙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HK全资拥有; | |
| ● | “Global Mofy中国”指Global Mofy(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WFOE全资拥有; | |
| ● | “GMM Discovery”指GMM Discovery LLC,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Cayman全资拥有; | |
| ● | “Kashi Mofy”指Kashi Mofy Interactive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China全资拥有; | |
| ● | “酷鱼智能”指酷鱼智能科技(安吉)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浙江WFOE全资拥有; | |
| ● |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 |
| ● | “证券法”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 |
| ● | “上海摩飞”上海摩影飞环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China全资拥有; | |
| ● | “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公司”“我们的”“Global Mofy Cayman”指Global MOFY AI LIMITED; | |
| ● | “西安摩飞”是指西安数云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Global Mofy China持股60%。 |
Global Mofy China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使用人民币,即中国官方货币人民币。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美元列报。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我们以美元为单位提及我们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义务、承诺和负债。这些美元参考是基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期确定。汇率的变化将影响我们的债务金额和以美元计算的资产价值,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债务金额(以美元表示)和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应收账款(以美元表示))的增加或减少。
关于中国的增长预期,我们依赖了各种公开来源提供的统计数据。我们没有直接或间接赞助或参与出版这类材料,除本招股说明书具体引用的范围外,这些材料不纳入本招股说明书。我们已寻求在本招股章程中提供当前信息,并认为本招股章程中提供的统计数据保持最新和可靠,除本招股章程具体引用的范围外,这些材料并未纳入本招股章程。
三、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外,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所有陈述,包括关于我们未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我们的业务战略和计划以及我们未来经营目标的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相信”、“可能”、“将”、“估计”、“继续”、“预期”、“打算”、“预期”等类似表述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短期和长期业务运营和目标以及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受到许多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的影响,包括本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文件中以及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类似标题下描述的因素。此外,我们在竞争非常激烈且瞬息万变的环境中运营。新的风险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也无法评估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在多大程度上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可能做出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鉴于这些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本招股说明书中讨论的未来事件和趋势可能不会发生,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或暗示存在重大不利差异。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事件和情况可能无法实现或发生。尽管我们认为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的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更新任何这些前瞻性陈述或使这些陈述符合实际结果或经修订的预期的义务。
四、
本摘要重点介绍了在其他地方更详细介绍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选定信息。它并不包含所有可能对你和你的投资决策很重要的信息。在投资公司正在发行的证券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包括本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以及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以及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本文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和其他SEC报告。
概述
我们是一家从事虚拟内容制作、数字内容产业数字资产开发的AI驱动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利用我们专有的“Mofy Lab”技术平台,该平台由尖端的三维(“3D”)重建技术和人工智能(“AI”)交互技术组成,我们能够创建广泛的物理世界对象的3D高清虚拟版本,例如人、动物和场景,可用于不同的应用。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生成的行业数据表,我们是中国领先的数字资产银行之一。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司数字资产银行拥有超过15万件高精度3D数字资产。高精度意味着4K(4096*2160)的电影精度分辨率。凭借我们强大的技术平台和行业业绩记录,我们吸引了欧莱雅和百事可乐等知名客户,并赢得了回头客。此外,我们还开发了Gausspeed平台、创新的生成式AI解决方案NIVIDIA Omniverse和NVIDIA RTX GPU,以进一步增强我们创造高质量数字内容的能力。我们主要经营两条业务线(i)虚拟技术服务和(ii)数字资产开发及其他。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另一条业务线数字营销,我们于2023年9月停止了这条业务线。
虚拟技术服务
我们提供全面的技术解决方案,协助客户进行虚拟内容制作,可用于电影、电视剧、动画、广告和游戏等多种场景。利用我们专有的“Mofy Lab”技术平台和开发AI技术,我们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制作高质量的虚拟内容,以满足高度差异化的客户需求。虚拟内容制作合同主要以固定价格为基础,按里程碑基准支付,这要求我们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视觉效果设计、内容开发、制作和集成服务。
数字资产开发
通过我们的虚拟内容制作业务和机会性收购某些数字资产,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强大的数字资产银行,拥有超过15万个3D数字资产。我们根据客户在电影、电视剧、AR/VR、动画、广告和游戏等不同应用中的特定需求,向使用这些数字资产的客户授予特定使用权。此外,借助我们强大的数字资产银行,我们已开始进一步深入开发基于AI的3D模型和视频生成工具,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我们的数字资产,建立了我们的数字资产银行,主要是场景、人物、物体和物品的高精度3D渲染,可以在虚拟环境中获得使用许可。
根据客户的需求,这些数字资产可以以最少的定制进行快速部署和集成,从而降低项目成本并加快完成时间。随着数字内容行业的快速发展,我们认为数字资产将变得越来越有价值,并拥有丰富的使用案例。我们计划继续积极扩展我们的数字资产银行,开发更多我们认为有更多用途的数字资产产品,以服务于这个快速增长的市场。
Global Mofy中国拥有自己的技术平台,名为“Mofy Lab”。Mofy Lab包含自主研发和优化的技术,包括3D重建技术和AI交互技术,可以:(i)创建3D高清虚拟版本的真实世界对象,或数字资产;(ii)提供一站式、低壁垒、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协助数字内容行业公司创建高质量的虚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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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为5594万美元,其中约59%和41%分别来自我们的两条业务线,即虚拟技术服务和数字资产开发及其他。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为1436万美元,其中约51%和49%分别来自我们的两条业务线,即虚拟技术服务和数字资产开发及其他。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为2689万美元,其中约57%和43%分别来自我们的两条业务线,即虚拟技术服务和数字资产开发及其他。Global Mofy中国于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从数字资产开发中产生收入,受益于现有客户关系的积累。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年,由于元宇宙概念的繁荣,我们近10%的收入来自数字资产开发和其他。Global Mofy中国正在调整其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数字资产开发及其他业务及营销策略。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43%的收入来自数字资产开发和其他。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49%的收入来自数字资产开发和其他。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41%的收入来自数字资产开发和其他。
我们定位于作为元宇宙产业发展积木的综合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我们的目标是成为领先的数字资产提供商,以高质量和高性价比的解决方案和产品赋能元宇宙价值链上的公司。我们相信,我们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能够利用来自这个新兴市场的机会,通过我们的增长战略,实现Global Mofy中国的长期发展和增长。
竞争优势
我们致力于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并致力于成为中国最大的3D数字资产提供商。我们相信,我们拥有多项竞争优势,这将使我们能够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们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我们的竞争优势包括:
| ● | 我们拥有专有的“Mofy Lab”技术平台。我们的技术平台由3D重建技术和AI交互技术组成,这使我们能够将几乎所有物理世界对象精确转换为高清3D数字资产。借助这一技术平台,我们能够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创建高质量的虚拟内容和数字资产,以满足客户高度差异化的需求。 |
| ● | 我们是元宇宙行业的老牌玩家。我们是中国元宇宙行业的早期进入者之一。通过我们的虚拟内容制作业务和机会性收购某些数字资产,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拥有超过10万个3D数字资产的稳健的数字资产银行。这些数字资产可以由我们的客户以最少的定制化快速部署和集成,从而降低项目成本并加快完成时间。 |
| ● | 我们的员工和管理层在运营和管理方面经验丰富且多元化。我们的关键团队成员在各自领域拥有超过10年的经验。创始人杨浩刚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和运营经验。他早在2019年初就意识到了数字资产在虚拟内容领域的价值,坚定带领全球MOFY中国储备数字资产,这让全球MOFY中国占据了主导地位。此外,Global Mofy中国特色,拥有多元化的高级管理团队。公司首席技术官姜文君女士拥有超过15年的虚拟技术经验。Global Mofy中国的主要操作是情报密集。环球MOFY中国自成立以来,汇集了行业内大量管理人才,形成了一支专业、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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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定位于作为元宇宙产业发展积木的综合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我们的目标是成为领先的数字资产提供商,以高质量和高性价比的解决方案和产品赋能元宇宙价值链上的公司。我们计划实施以下增长战略以实现我们的目标:
| ● | 我们将继续专注于我们技术的研发。Global Mofy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研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约有30名员工从事研发工作。Global Mofy中国是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双方共同认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其前沿的3D重建和AI交互技术为依托的专业化、高端化和创新驱动型中小企业。随着我们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元宇宙行业技术的快速发展,Global Mofy中国正日益重视研发。除了不断优化我们的技术,我们将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加速数字资产的开发,预计每年至少转换10,000种资产,以扩大我们的竞争优势。 |
| ● | 我们的目标是与我们的客户和元宇宙行业的潜在参与者保持并进一步发展业务关系。我们与该行业的上下游实体都发展了多年的关系。我们的创始团队与腾讯、阿里巴巴等中国一线头部元宇宙平台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我们还与优酷、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微美全息以及其他横跨行业多个不同细分领域的内容公司发展了业务关系。 |
| ● | 我们计划与类似的数字资产提供商合作或收购,以扩展我们的数字资产内容,以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除了全球MOFY中国,目前全球独立的高清3D数字资产提供商屈指可数。然而,由于过时的运营理念,它们仅取得了一般的业绩。Global MOFY中国公司计划在登陆纳斯达克的12至24个月内,发展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最终收购类似的数字资产提供商,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数字资产储备。 |
往来子公司的现金往来
我们的管理层定期监测我们组织内每个实体的现金状况,并每月编制预算,以确保每个实体有必要的资金在可预见的未来履行其义务,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如果需要现金或出现潜在的流动性问题,我们将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并在获得我们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子公司进行公司间贷款。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Global Mofy Cayman将需要在中国子公司没有股息的情况下自筹资金为其活动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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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法人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一家公司只能从其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一家公司只有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该公司仍有能力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时才能支付股息。除此之外,Global Mofy Cayman向其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子公司(包括位于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Global Mofy Cayman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我们的子公司被允许通过股息分配向Global Mofy Cayman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从香港到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没有限制。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WFOE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
中国有货币和资本转移规定,要求我们遵守资本流动的某些要求。公司能够通过一项投资(通过增加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向其中国子公司转让现金(美元)。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流动借贷的方式相互转移资金。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适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正如我们的中国律师竞天公诚所告知,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的任何其他限制的通知。公司在中国的附属公司至今未向公司转移任何收益或现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未发生资产、现金划转情况。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向美国投资者派发任何股息或分派。该公司的业务主要通过其子公司进行。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其重大资产仅由其在中国子公司持有的所有权权益组成。公司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必要的资金:(i)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现金分配,(ii)偿还任何债务,以及(iii)支付运营费用。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下文所述)要求在支付股息之前每年拨出税后收入的10%的一般公积金,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在这方面以及在下文所述的其他方面将其部分净资产作为股息转移给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
关于从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现金,增加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而股东贷款则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局备案。除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此类现金转移或收益分配不受限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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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股息,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
| 1. | 中国法规目前允许仅从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中国法规确定的(中国法规的深入描述如下); |
| 2.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须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净收入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直至该等公积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
| 3. | 该等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
| 4.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为其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提供资金;除清算外,这些资金也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不参与共同福利基金;和 |
| 5. | 债务的发生,特别是管理这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子公司支付股东股息或进行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 |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子公司无法在需要时向公司支付股东股息和/或支付其他现金,公司开展运营、进行投资、从事收购或开展其他需要营运资金的活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包括我们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的投资和/或收购,只要资金没有转入或转出中国,就不会受到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公司或子公司未向投资者进行过转增、分红、分派也未有投资者向公司或子公司进行过转增、分红、分派。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Global Mofy Cayman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在可预见的未来,通过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和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将被中国运营子公司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产能。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没有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风险。下文概述的风险是通过参考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纳入的项目3.D.风险因素”加以限定的,您在决定购买A类普通股之前应仔细考虑这些因素。如果任何这些风险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我们面临许多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支付母公司费用或支付股息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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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而几乎没有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
|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批准或其他行政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如适用)。 |
| ● | 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
| ● | 在获取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其他有关外国实体的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 |
| ● |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未来融资活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
| ● |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于中国实体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
| ● | 中国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 |
| ● | 根据HFCAAA,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因此,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 |
| ● |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外国公司责任追究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 |
| ● | 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
| ● | 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你或海外监管机构也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
| ● | 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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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以目前的规模经营业务的历史有限,因此,我们过去的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 |
| ● | 我们与客户订立服务协议。如果我们未能履行这些合同承诺,我们可能有义务提供预付金额的退款或无法收到最终付款,这将降低我们的收入并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
| ● |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与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
| ● | 我们在技术开发方面的努力和投资可能并不总能产生预期的结果。 |
| ●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 |
| ● | 我们正在快速扩张。如果我们无法招聘、培训和留住人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在元宇宙和数字娱乐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不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我们的业绩、前景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
| ● | 我们的业务高度依赖于我们的品牌实力和声誉,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消费者对我们服务的认可和信任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无法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
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具有将投票控制权集中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及其关联公司的效果。 |
| ● | 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最近明显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从纳斯达克退市或暂停交易。 |
| ● | 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从纳斯达克退市,美国经纪自营商可能会被阻止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因为它们可能被视为仙股,因此受仙股规则的约束。 |
| ● | 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
| ● | 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
| ● | 我们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实际或预期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票上涨,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A类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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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的影响
美国法律法规,包括《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可能会限制或消除我们与某些公司完成业务合并的能力,尤其是那些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收购候选者。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根据SEC随后建立的程序,SEC认定已确定的发行人具有“非检查”年,则该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成为法律,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Accelerating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
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SOP”)。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正在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现任核数师Golden Ocean FAC PA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决定所限。公司的核数师总部设在新加坡,并在PCAOB注册,接受PCAOB的检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YCM CPA INC.和Marcum Asia CPAs LLP,即分别于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包括的发布截至2024年9月30日和2023年财政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YCM CPA INC.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欧文,Marcum Asia CPA LLP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曼哈顿。Marcum Asia CPAs LLP接受了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3年。因此,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前任审计师YCM CPA INC.和Marcum Asia CPAs LLP,以及我们的现任审计师Golden Ocean FAC PAC均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完全宣布的无法检查或调查注册公司的决定的约束。
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证交会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这些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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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权限
我们的子公司已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获得我们运营所需的材料许可和批准。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经营所需的唯一许可为中国附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中国的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允许公司在政府的地理管辖范围内开展特定业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及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并且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下表提供了我们中国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权限的详细信息。
| 批准 | 受援国 | 发行机构 | 发行 日期 |
条款 运营 |
地区 | 允许的行为范围 | ||||||
| 营业执照 | 全球MOFY WFOE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 | 2022年4月13日 | 2021年12月9日至2051年12月8日 | 北京城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广告(不含出版发行);软件开发。 | ||||||
| 营业执照 | 全球mofy中国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 | 2022年7月8日 | 2017年11月22日至2032年6月22日 | 北京城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与代理;广告;视频、视频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版权代理;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 | ||||||
| 营业执照 | 上海MOFY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14日 | 不限 | 上海市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会议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 | ||||||
| 营业执照 | 喀什mofy |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 | 2022年4月28日 | 不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摄像和视频制作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 |
9
| 批准 | 受援国 | 发行机构 | 发证日期 | 条款 运营 |
地区 | 允许的行为范围 | ||||||
| 营业执照 | 西安摩菲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7月4日 | 不限 | 山西省 | 三维扫描技术研发;版权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设计、建设;软件开发与销售及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不含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批准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 ||||||
| 营业执照 | 北京mofy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 | 2022年1月27日 | 2018年2月7日至2038年2月6日 | 北京城 |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称,尽管我们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完成与我们的发行有关的备案程序,但没有任何有效的中国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对我们的经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本次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
2006年8月8日,中国六家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并购规则要求,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交易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前,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基于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要求其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根据并购规则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然而,对于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律师的上述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包括证监会在内的中国相关政府机构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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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目前仍不确定中国政府当局将如何对海外上市进行总体监管,以及我们是否需要获得任何特定的监管批准。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和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规定草案”)。境外上市规则草案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寻求将其股票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外发行上市”),应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上市。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企业以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寻求以境外企业(“境外发行人”)名义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该等行为根据《境外上市条例草案》视为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因此,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建议发售将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及上市。因此,公司将被要求在境外上市规则草案生效后完成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提交相关信息。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合称“运营者”),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果寻求在外国上市,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我们不会被要求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函》或《通函》,并发布了一套新规,由《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组成。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或《通知》。该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将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纳入证监会备案管理,细化了监管制度。具体规定了备案主体、时点和程序等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试行办法还对材料事件的报告提出了要求。违反《试行办法》,如未履行备案程序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5万美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试行办法》通过以行政处罚强制问责、将相关市场参与者合规状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等方式,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
根据《试行办法》和《通函》,我们于2023年10月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受制于并已完成证监会的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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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在完成后续发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我们开始准备与证监会备案相关的报告和其他所需材料的过程,这些材料将在本次发行后适时提交给证监会。然而,如果我们不能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时保持备案程序的许可和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售,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限制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由于《通告》和《试行办法》是新公布的,备案要求及其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完全遵守此类新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请参阅第27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批准或其他行政要求可能与我们未来根据中国法律进行的境外发行有关,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并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如适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称,尽管我们被要求在《试行办法》规定的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就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目前均无需获得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批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鉴于:(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通过直接投资而不是通过合并或收购《并购规则》所定义的中国公司或作为我们实益拥有人的个人所拥有的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成立为外商独资企业;(ii)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关于像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下的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的最终规则或解释;以及(iii)《并购规则》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受《并购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
然而,对于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且上述概述的意见受制于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新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甚至在获得该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中国政府最近公布了对某些行业如教育和互联网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近日,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确认的那样,鉴于:(i)我们在业务运营中不拥有大量个人信息;以及(ii)我们在业务中处理的数据对国家安全没有影响,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我们目前没有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此外,正如我们的中国律师所确认的,由于我们从我们这里提供并由我们现任审计师Golden Ocean FAC PAC和我们之前的审计师YCM CPA INC.和Marcum Asia CPAs LLP审计的收入水平,以及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提议或实施任何收购中国境内收入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任何公司的控制权或对其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事实,我们没有受到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并控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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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拒绝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进行日常业务运营的消息,但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我们的证券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位于102号,1St楼层,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记忆文创小镇A12。我司各主要行政办公室电话:+ 86-10-64376636。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ICS Corporate Services(Cayman)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3-212 Governors Square,23 Lime Tree Bay Avenue,P.O. Box 30746,West Bay,Grand Cayman KY1-1203,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位于122 East 42nd街,18号第楼层,纽约,NY 10168。
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Global Mofy Cayman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正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Global Mofy Cayman的股本证券,而不是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的股票。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应注意,他们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的股权。
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Global Mofy Cayman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下图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

Global Mofy Cayman是一家于2021年9月29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作为一家没有重大资产或经营的控股公司,其通过Global Mofy China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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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M Discovery于2024年5月22日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GMM Discovery是Global Mofy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任何活跃业务。
Global Mofy HK于2021年10月21日根据香港特区法律成立。Global Mofy HK是Global Mofy Cayman的全资附属公司,目前未从事任何活跃业务,仅作为控股公司。
Global Mofy WFOE于2021年1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它是Global Mofy HK的全资附属公司,是中国法律下的外商独资实体。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Global Mofy浙江WFOE于2023年4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它是Global Mofy HK的全资附属公司,是中国法律下的外商独资实体。为运营子公司之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等业务。
高斯智能于2024年2月28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高斯智能是Global Mofy浙江WFOE的全资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Global Mofy China于2017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为运营子公司之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制作广告、电影放映等业务。
Century Mofy于2024年3月5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Century Mofy是Global Mofy浙江WFOE的全资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酷娱智能于2024年9月3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酷娱智能是Global Mofy浙江WFOE的全资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上海摩飞于2020年5月11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上海摩飞是环球摩飞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它是运营子公司之一。
Kashi Mofy于2019年7月31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Kashi Mofy是Global Mofy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它是运营子公司之一。
Xi'an Mofy于2018年6月8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Xi'an Mofy是Global Mofy China的多数股权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北京摩飞于2018年2月7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北京摩飞是全球摩飞中国的控股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Global Mofy California于2023年12月14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注册成立。Global Mofy California是Global Mofy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Eaglepoint AI于2025年10月29日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Eaglepoint AI是Global Mofy China的多数股权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Mofy Xiaoxi于2025年7月22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Mofy Xiaoxi是Global Mofy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Global Mofy连云港于2025年1月16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Global Mofy连云港是Global Mofy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它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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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
2022年1月5日,Global Mofy WFOE与Global Mofy China及Global Mofy China的全体股东订立了一系列VIE协议(“VIE协议”),从而建立了VIE结构。由于VIE协议,Global Mofy WFOE被视为Global Mofy China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Global Mofy China及其子公司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已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Global Mofy China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2年6月28日,Global Mofy WFOE与Global Mofy China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Global Mofy China的全部股权。2022年7月8日,Global Mofy WFOE、Global Mofy中国与Global Mofy中国的股东签署了VIE协议的终止协议。VIE架构解散。重组已于2022年7月8日完成。由此,Global Mofy中国成为Global Mofy WFOE的全资子公司。Global Mofy WFOE收购其100%股权时,Global Mofy China为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关于并购规则的适用,我们是通过“两步慢走”的方式收购境内经营实体,因此不适用商务部的审批流程。此次收购分为两个步骤:1)增加一个非中国股东,使境内经营实体被归类为中外合资企业(一个或多个外国和中国股东之间的混合资本实体);2)Global Mofy WFOE从中国和外国股东双方完成对Global Mofy China的股权收购,使其成为外资企业。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已完成了对法规和先例的大量研究和研究,并发现这种方法在过去已被广泛使用。此外,从未对此事的合法性进行过处罚或质疑。虽然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认为,允许以这种方式构建收购,而且收购实际上已经完成,没有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质疑,但对现行法规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它仍在演变中。如果这一做法被视为无效或非法并被追溯适用,Global Mofy WFOE对Global Mofy China的收购可能被视为无效,我们将无法合并Global Mofy China的财务报表。我们在第6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通过采取“两步慢走”的方式来规避并购规则的适用”项下增加了一个风险因素来披露此类风险。如果这一做法被视为无效或违法并被追溯适用,Global Mofy WFOE收购Global Mofy China可能被视为无效,我们将无法合并Global Mofy China的财务报表。”
环球MOFY中国此前计划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电影放映服务,并为此获得了相关营业执照。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资在提供此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电影放映服务的实体中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因此同意订立VIE协议,以使Global Mofy China不会触犯此类法律。然而,这些服务并非由Global Mofy China运营,使用VIE结构的原因不再相关。环球MOFY中国于2022年6月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电影放映服务排除为经营范围并于2022年6月注销相关经营许可。Global Mofy China则可由Global Mofy WFOE直接持有。目前,中国证券法对于境外上市并没有区分VIE结构和股权持有结构。然而,我们担心中国证券法未来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变化的风险,并决定解散VIE结构并承担Global Mofy WFOE和Global Mofy China之间的直接母子公司控股结构将符合我们股东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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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股份分割及股份退保
2022年9月16日,我们修订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了1比5的股份分割(“远期股份分割”)。在远期股份分割之前,我们有5,130,631股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远期股份分割后,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为25,653,155股。随后,所有股东按比例合计交出1,653,155股普通股,并由公司注销。
于2022年11月15日,所有现有股东按比例交出合共381,963股普通股,并由公司注销。同日,公司连同我们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Haogang Yang先生、若干BVI创始人实体及其在香港和中国大陆的所有子公司与某些投资者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向该投资者发行381,963股普通股,总发行价为1,500,000美元。
上市前投资
2023年2月10日,公司与三名投资者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我们向投资者发行合共1,926,155股公司普通股,面值0.000002美元,总发行价为940万美元(人民币65,000,000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已收到这些投资者提供的940万美元。
首次公开募股
2023年10月12日,公司以每股5.00美元的价格完成了1200000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2023年11月6日,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商行使了部分超额配股权,以5.00美元的价格购买了40,000股普通股。包括行使超额配股权所得款项在内的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总额为620万美元。
2023年注册发售
2024年1月3日,公司根据与某些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的某些证券购买协议,发行了总计1,379,313股普通股和认股权证,用于购买最多2,068,970股普通股,行使价为每股8.00美元。每一股和随附认股权证的购买价格为7.25美元。该公司收到的总收益为1000万美元。
于2024年3月1日,公司与各投资者订立认股权证交换协议,据此,投资者将初始认股权证进行转让、转让、转让及交还,以换取新的认股权证。初始认股权证于新认股权证发行时自动被公司视为注销。新认股权证与初始认股权证的条款和条件相同,但新认股权证允许每个投资者在初始认股权证的原始发行日期起计6个月后,或者将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新认股权证交换为等于(x)0.4和(y)将被行使的该部分新认股权证的相关普通股总数的乘积的普通股总数(“替代无现金行使”)。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3(a)(9)节规定的免于登记,以初始认股权证交换新认股权证。
于2024年7月5日及7月10日,公司于透过另类无现金行使全数行使新认股权证的投资者的通知送达后,合共发行827,589股普通股。结果,所有的新认股权证都被清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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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类Structure
202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东通过决议,批准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因此,(i)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均被指定为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A类普通股,每股拥有一(1)票表决权,并按一比一基准享有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的其他权利,(ii)3,000,000,000股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被指定为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3,000,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拥有20票表决权,并按一比一基准享有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的其他权利;及(iii)余下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按一比一基准指定为A类普通股。同时,股东批准公司分别购回登记于James Yang Mofy Limited及New JOLENE & R L.P.名下的10,913,894股及1,809,142股A类普通股,金额分别相当于总面值26美元(“回购价格”)及回购价格,分别来自向James Yang Mofy Limited及New JOLENE & R L.P.新发行的10,913,894股及1,809,142股B类普通股所得款项。公司行政总裁兼主席Haogang Yang先生为James Yang Mofy Limited的唯一股东及董事,持有75%权益,并拥有New JOLENE & R L.P.的投票权及决定权。
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于2024年8月21日及2024年10月7日,公司董事会批准及采纳两项股权激励计划,合共授权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经理、雇员、顾问及顾问(以及未来的董事、高级人员、经理、雇员、顾问及顾问)发行7,800,000股A类普通股。于2024年9月及2024年10月,公司向公司若干顾问发行合共7,800,000股A类普通股。
The 2024 private placement
于2024年10月31日,公司根据公司与售股股东于2024年10月31日修订的日期为2024年10月13日的证券购买协议,出售及发行(i)5,000,000股A类普通股,(ii)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10,000,000股A类普通股,初步行使价为每股A类普通股3.00美元,可予调整。每股A类普通股和两份认股权证的购买价格为0.50美元。该公司收到的总收益为2,500,000美元(假设认股权证未被行使)。公司拟将所得款项用于为其生成AI平台、一般研发、管理费用、人才获取和营运资金需求提供融资。
认股权证
根据证券购买协议,经公司与买方根据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的修订协议修订,于14日(14第)在私募结束后的日历日,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将重置为证券购买协议日期确定的公司A类普通股最低价格(“重置”)的20%。此外,在行使价重置后,紧接该重置前可发行的认股权证基础A类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A类普通股的数量,其确定方法是将初始行权价格乘以紧接该重置前行使认股权证时可获得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并将其乘积除以该重置产生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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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的行使价可作进一步调整,包括股份派息、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后续供股、按比例分派及若干基本交易。如在认股权证发行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发生任何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股份分红、股份合并资本重组或其他涉及A类普通股的类似交易(每一项均称为“股份合并事件”,而股份合并事件生效的该日期,“股份合并事件日”)和A类普通股在紧接适用的股份合并事件日之后的交易日开始至紧接适用的股份合并事件日之后的第五(5)个交易日结束的期间内的最低加权均价(该期间为“股份合并调整期”,该价格为“事件市价”),低于当时有效的行使价(在实施股份分割股份组合的调整后,乘以分子应为紧接该事件前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且分母应为紧接该事件后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的零头),则,在股份组合调整期最后一天的收盘时,该第5个交易日当时有效的行权价格应降低(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提高)至事件市场价格,并应增加认股权证行权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使应付的合计行权价格在考虑行权价格下降后,应等于该调整前认股权证股份的合计行权价格。
由于重置,并在下文“反向股份分割”一节中讨论的反向股份分割生效后,认股权证的行使价调整为每股1.515美元,认股权证股份数量调整为19,801,985股。
认股权证可于发行时行使,自其首个行使日期起计五年届满。认股权证可以现金行使;但条件是,如果在行使时没有有效的登记声明登记,或没有可用于转售认股权证股份的当前招股说明书,则认股权证可在无现金行使时行使。此外,如在发行日期三个月周年后的任何时间,认股权证持有人可另选地将认股权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交换为A类普通股的总数,该总数等于(x)0.8和(y)该部分认股权证的基础的A类普通股总数的乘积。
注册权
公司亦订立登记权协议(“登记权协议”),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登记声明,内容涉及根据登记权协议行使认股权证时可转售的所有股份和A类普通股。
公司发行了A类普通股和认股权证,私募配售于2024年10月31日结束。A类普通股和认股权证是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条例发行的,买方表示,他们不是美国居民或S条例第902(k)条所定义的“美国人”,也不是为了任何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而收购A类普通股或认股权证。
反向股份分割
我们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了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通知我们我们没有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要重新合规,我们的A类普通股必须在2025年3月24日之前至少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至少为1.00美元。如果公司未能在2025年3月24日之前恢复合规,我们有资格获得额外的180个日历日期间,以恢复对最低投标价格要求的合规。2024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东通过决议,批准以一(1)比十五(15)的比例增加公司股本和反向股份分割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以及授权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数量。因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2,083,031股A类普通股和848,203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公司法定股本为1,020,000美元,分为:(a)3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A类普通股,及(b)4,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B类普通股。反向股份分割是为了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Global Mofy的A类普通股于2024年11月26日开始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交易,反映了反向股份分割,现有股票代码为“GMM”。2024年12月11日,我们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的函告,该函称由于公司A类普通股的收盘价连续10个工作日处于或高于每股1.00美元,因此从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公司已重新符合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最低买入价要求每股1.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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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款“反向股份拆分”之前在本“我们的公司历史和Structure”部分披露的股份数量未进行调整以反映反向股份拆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所有信息均反映反向股份分割。
根据2024年10月私募配售转让及行使认股权证
于2025年1月28日,2024 PIPE Investors向若干受让人(“受让人”,连同2024 PIPE Investors,“持有人”)转让合共8,000,000份认股权证。
于2025年2月17日,持有人透过另类无现金行使期权行使合共18,237,500份认股权证,公司于同日发行14,590,000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4月29日及2025年4月30日,持有人透过另类无现金行使期权行使合共843,691份认股权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发行合共674,954股A类普通股。
投资WeTruck
于2025年4月1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Global Mofy HK(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及WeTruck TechEnable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 Company(“WeTruck”)(一家于埃塞俄比亚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根据股东协议,Global Mofy HK向WeTruck投资金额为20.1万美元,以认购其6.7%的股权(“WeTruck投资”)。
2025年4月私募发行
于2025年4月15日,公司与数名投资者(“2025年4月买方”)就(i)2,030,460股A类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0003美元(“2025年4月普通股”)的私募配售(“2025年4月PIPE发售”)订立另一份证券购买协议(“2025年4月证券购买协议”),以及(ii)2,030,460份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初始购买一股A类普通股(“2025年4月认股权证”)。每股出售一份2025年4月认股权证。每股股份及2025年4月认股权证的购买价为1.97美元,为截至4月证券购买协议日期的纳斯达克最低价格的101%,该术语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d)条定义。4月证券购买协议载有公司与2025年4月买方的惯常陈述、保证和协议,以及各方的惯常赔偿权利和义务。2025年4月PIPE发行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发行开支前,约为400万美元(假设认股权证未获行使)。该公司打算将2025年4月PIPE发行的净收益用于为一般企业用途提供融资,包括营运资金、产品开发以及继续扩展其人工智能技术平台——包括投资其最近宣布的高斯人工智能实验室。
2025年4月认股权证的初始行权价为每股2025年4月普通股2.36美元,是纳斯达克最低价格的120%。在PIPE发售结束后的第七(7)个日历日,2025年4月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重置为证券购买协议日期确定的公司2025年4月普通股的最低价格(“重置”)的24%。此外,于行使价重置后,紧接该重置前可发行的2025年4月认股权证(“2025年4月认股权证股份”)的基础2025年4月普通股数量调整为2025年4月普通股数量,其确定方法是将初始行权价格乘以紧接该重置前行使2025年4月认股权证时可获得的2025年4月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并将其乘积除以该重置产生的行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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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重置,于2025年4月PIPE发售结束后的第七(7)个日历日后,2025年4月认股权证的行使价调整为每股0.47美元,2025年4月认股权证股份数目调整为10,195,504股。
2025年4月认股权证的行使价亦有进一步调整,包括股份派息、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后续供股、按比例分派及若干基本交易。如在2025年4月认股权证发行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发生任何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股份分红、股份合并资本重组或其他涉及2025年4月普通股的类似交易(每一项均称为“股份合并事件”,而该股份合并事件生效的该日期,“股份合并事件日”)及于紧接适用的股份合并事件日后一个交易日开始至紧接适用的股份合并事件日后第三(3)个交易日结束期间(该期间为“股份合并调整期”,该价格为“事件市价”)的2025年4月普通股的最低加权均价,低于当时有效的行权价格(在实施股份分割股份组合的调整后,乘以分子为紧接该事件前的2025年4月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且分母为紧接该事件后的2025年4月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的零头),则在股份组合调整期最后一天收盘时,于该第四(4)个交易日当时有效的行使价,须减(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增加)至事件市价,并须增加于2025年4月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2025年4月认股权证股份数目,使应付的合计行使价经考虑行使价的减幅后,应等于该等调整前的2025年4月认股权证股份的合计行使价。
2025年4月的认股权证将于发行时可行使,自其初始行使日起五年届满。2025年4月认股权证将可现金行使;但前提是,如果在行使时没有有效的登记声明登记,或没有可用于回售2025年4月认股权证股份的当前招股说明书,则可在无现金行使时行使这些认股权证。此外,如在发行日期的第六十(60)日后的任何时间,2025年4月认股权证持有人可另选地将2025年4月认股权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交换为2025年4月普通股的总数,该总数等于(x)0.8和(y)2025年4月普通股的总数的乘积,该总数是将被行使的2025年4月认股权证的该部分的基础。
2025年7月3日,买方自愿退保25%的认股权证。因此,买方持有7,646,644份认股权证。
于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1日、2025年7月15日、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18日及2025年7月21日,买方透过另类无现金行使选择权行使合共7,646,644份认股权证,公司发行合共6,117,316股A类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认股权证股份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初步提交并于2025年5月20日宣布生效的F-1表格(档案编号333-287230)登记。
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
2025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2025年10月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于2025年10月29日生效,其中授权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经理、雇员、顾问和顾问(以及未来的董事、高级职员、经理、雇员、顾问和顾问)发行合共5,000,000股A类普通股。于2025年11月及12月,公司向公司若干雇员发行合共5,000,000股A类普通股。
2025年12月私募发行
于2025年12月5日,公司与若干投资者(“2025年12月买方”)就(i)15,000,000股A类普通股(“2025年12月股份”)的私募配售(“2025年12月PIPE发售”)订立证券购买协议(“2025年12月证券购买协议”),每股面值0.00003美元,购买价格为每股0.31875美元。2025年12月证券购买协议载有公司与2025年12月买方的惯常陈述、保证和协议以及双方的惯常赔偿权利和义务。2025年12月PIPE发售的结束预计将在证券购买协议执行之日起30个营业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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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发行费用前,2025年12月PIPE发行的净收益约为480万美元。公司拟将PIPE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为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用途提供融资。
注册权
公司亦与买方订立登记权协议(“登记权协议”),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有关股份转售的登记声明。
PIPE发行中出售的证券是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a)(2)节以及根据该法案颁布的S条例的登记要求豁免而出售的。没有任何买方是美国人,因为该术语是根据S条例定义的,或者是为了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而购买证券。
近期业务发展
2024年1月,公司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成立Global Mofy California,发展和拓展海外业务。Global Mofy California目前没有运营。
2024年3月,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高斯智能。高斯智能目前没有运营,计划专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AI生成的3D数字资产和合成视频内容创作的货币化。
2024年5月,公司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GMM Discovery,服务于多元化的客户群,探索新的市场机会。GMM Discovery目前没有运营。
2024年4月,该公司宣布Gausspeed –一个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平台,专为数字娱乐领域的电影制作、视频生成和其他内容创作而设计。历时两年研发,Gausspeed从一开始就被设计为深度集成NVIDIA Omniverse Cloud API,为创作者提供高度协作的创作空间。这种融合显著增强了创意生态系统内的合作与创新。该平台利用NVIDIA Omniverse和NVIDIA RTX GPU技术,简化了复杂的工作流程,提高了生产效率,并加强了娱乐行业内的协作。凭借先进的场景生成能力,Gausspeed使导演和创作者能够在项目早期预览原型设计,允许进行精确的规划和调整,以确保每个场景和镜头都与创作者的愿景完美契合。这促进了创作自由,降低了生产复杂性。
2024年3月,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世纪摩菲。Century Mofy目前没有运营和计划。
2024年7月,公司公告成立世纪摩菲职业教育学院。该研究院位于中国浙江,致力于培养和供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开发和数字内容创作方面的专业人才,包括图像、视频、文字、音乐等广泛的数字内容。AIGC利用AI算法和机器学习模型自主生成内容或辅助人类创作者,使其成为娱乐、营销、媒体等多个行业的强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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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公司CEO受NVIDIA中国邀请,在SIGGRAPH 2024上与行业领袖互动交流。
2024年9月,公司在宁夏重大招聘活动上展示了生成性AI创新,以吸引新兴人才。
2024年10月,公司与连云港海州高新区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加强AI与数字经济协同。根据协议,双方将在生成AI技术、数字文旅、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育等方面展开合作。
2024年10月,该公司的Gausspeed平台受邀参加CNCC2024的NVIDIA论坛,展示生成AI驱动的视觉体验。
2025年3月14日,我司全资子公司环球摩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摩菲中国”)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为专业化、高端化、创新驱动的中小企业。
2025年3月17日,公司宣布正式推出短剧品牌“Mofy Clip”,并与中国网络文学市场的先驱中国文学作为联合制作人参与了中国文学旗下短剧品牌阅文短剧新发布的短剧。
2025年3月19日,公司受邀参加2025年3月17日至21日在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举行的NVIDIA GTC 2025(面向开发者的AI大会)。
2025年3月24日,公司宣布推出Gauss AI Lab,这是一个完全集成的AI生态系统,将公司现有的技术、产品和研发(“R & D”)努力统一为一个全面的AI驱动的内容解决方案。
于2025年4月1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Global Mofy HK(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及WeTruck TechEnable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 Company(“WeTruck”)(一家于埃塞俄比亚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根据股东协议,Global Mofy HK向WeTruck投资金额为20.1万美元,以认购其6.7%的股权(“WeTruck投资”)。
于2025年4月16日,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与若干投资者(“2025年4月买方”)订立证券购买协议(“2025年4月证券购买协议”),就(i)2,030,460股A类普通股(每股,“股份”)、每股面值0.00003美元(“2025年4月普通股”)及(ii)2,030,460份认股权证进行私募配售(“2025年4月证券购买协议”),每份认股权证初始购买一股2025年4月普通股(每股,“2025年4月认股权证”)。每股出售一份2025年4月认股权证。该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结束了2025年4月的PIPE发行,在扣除发行费用之前,获得了400万美元的总收益(假设2025年4月的认股权证未被行使)。PIPE发行中出售的证券是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a)(2)节以及根据该法案颁布的S条例的登记要求豁免而出售的。
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4月29日及2025年4月30日,2024年11月持有人透过另类无现金行使期权行使合共843,691份2024年11月认股权证,而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发行合共674,954股A类普通股(“额外2024年11月认股权证股份”)。额外2024年11月认股权证股份根据F-1表格(档案编号333-283609)登记,该表格最初由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提交,并于2025年1月27日宣布生效。由于此次发行,截至2025年5月1日,公司已发行19,378,445股A类普通股和3,723,975股B类普通股。
2025年6月9日,Global Mofy HK以现金支付20.1万美元完成对WeTruck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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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4月颁布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并且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 | 被允许在我们提交给SEC的文件中仅提交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 |
| ● | 未被要求在评估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遵守审计师证明要求; |
| ● | 在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登记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和 |
| ● | 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 |
根据2023年10月完成的首次公开发售,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规定,直到我们根据首次公开发售A类普通股之日的第五个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然而,如果某些事件发生在该五年期结束之前,包括如果我们成为“大型加速申报人”,我们的年度毛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或我们在任何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该五年期结束之前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
此外,《就业法》第107条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并承认根据《就业法》第107条,这种选择是不可撤销的。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频率同样高;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中关于就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征集代理、同意或授权的条款;和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
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该规则允许我们遵循符合开曼群岛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许多适用于美国公司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因此,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您可能期望的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公司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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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Global Mofy Cayman于2021年9月2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Global Mofy Cayman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专业和支持服务的提供。然而,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欠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明显少于美国。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民或居民,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Cogency Global Inc.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就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州纽约州县的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接受诉讼服务。
Ogier,我们关于开曼群岛法律的律师,以及Jingtian & Gongcheng,我们关于中国法律的律师,已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或中国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开曼群岛律师进一步告知我们,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目前没有规定执行判决的法定强制执行或条约。然而,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可在开曼群岛法院通过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在普通法上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前提是:(i)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判决;(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v)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vi)不属于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执行:(1)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其他人的诉讼中获得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或(2)基于《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我们的开曼群岛律师已告知我们,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付款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
竞天公诚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竞天公诚进一步告知,中美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从而使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变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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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在决定是否购买根据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登记的任何证券之前,您应仔细审查本节以及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载的“风险因素”标题下以及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类似标题下描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报告由我们随后提交的文件更新,其中一些文件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章程,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根据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登记的任何证券。每一个风险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证券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任何这些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导致您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额外风险也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和“通过引用纳入文件”。
以下披露旨在强调、更新或补充公司公开文件中阐述的先前披露的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应与公司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确定的任何其他风险因素一起仔细考虑。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支付母公司费用或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并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这些子公司是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全部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将适用最高10%的预提税率。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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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而几乎没有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无法预测,几乎没有提前通知。新颁布的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性和解释,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可能会延迟,如果我们依赖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随后被采用或解释的方式与我们目前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也可能追溯适用。我们无法预测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何种影响。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此外,中国有关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任何新的或变化都可能影响营商环境和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更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订立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中国的财税解决方案服务行业受到广泛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也在不断发展。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能与金融和税务解决方案服务行业有关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在中国的金融和税务解决方案服务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现有的许可证或获得新的许可证。如果我们的运营在这些新法规生效时不遵守这些规定,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新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例如教育和互联网行业,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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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批准或其他行政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如适用)。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并购规则”)包括(其中包括)旨在要求为通过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资产实现证券境外上市而成立、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规定。2006年9月21日,根据《并购规则》和其他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其批准特殊目的载体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一份申请材料清单。然而,并购规则对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范围和适用性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这些意见和任何即将颁布的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尚未发布正式指导意见或相关实施细则。因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仍未明确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这些意见。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继续完全遵守这些意见的所有新的监管要求或任何未来的实施规则及时,或根本。
根据2021年12月28日发布、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前,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但鉴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较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是否应该在任何离岸发行之前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以及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适用的网络安全审查程序,或者如果我们被要求这样做的话,我们仍然不确定。此外,2021年11月14日,中国网信办(“CAC”)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网络数据安全办法草案》,其中规定,数据处理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合并、重组或者分立取得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二)处理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商境外上市;(三)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香港上市;(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此外,网络数据安全办法草案还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制定平台规则或隐私政策或对用户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修改时,建立与数据相关的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和算法策略,并在其官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版块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个工作日。CAC对此草案进行了征求意见,但何时颁布尚无时间表。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函》或《通函》,并发布了一套新规,由《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组成。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或《通知》。该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对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实行证监会备案管理,细化了监管制度。具体规定了备案主体、时点和程序等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试行办法还对材料事件的报告提出了要求。
根据《试行办法》和《通函》,我们于2023年10月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受制于并已完成证监会的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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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被要求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一部分的注册声明向SEC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违反《试行办法》,如未履行备案程序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5万美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的罚款。《试行办法》通过以行政处罚强制问责、将相关市场参与者合规状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等方式,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此外,如果我们没有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时保持备案程序的许可和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售,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限制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由于《通告》和《试行办法》是新公布的,备案要求及其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完全遵守此类新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尽管我们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完成与我们的发行(包括本次发行及任何后续发行)有关的备案程序,但没有任何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对我们的经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本次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如果确定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规定的备案要求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其他程序的约束,包括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则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此类程序或获得此类批准以及任何此类批准可能被撤销将是不确定的。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完成此类程序或就我们的离岸发行获得此类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任何此类批准而被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未能就我们的离岸发行寻求其他政府授权的批准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提供的证券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离岸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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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提前通知商务部。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2008年生效的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被视为集中且涉及有规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即,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或(ii)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且这些运营商中至少有两家在中国境内各有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营业额)须经商务部清算后方可完成。
而且,《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对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提前告知商务部。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MOC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引发“国防和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并购须接受MOC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MOC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在获取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其他有关外国实体的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
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运营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都在中国,这是一个新兴市场。美国证交会、美国司法部和其他当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新兴市场对非美国公司和非美国人士,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和执行诉讼时,往往遇到重大困难。此外,我们的公众股东在我们经营的新兴市场可能拥有有限的权利和很少的实际补救措施,因为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通常很难作为法律问题或实际情况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在获得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其他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一直没有效率。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外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因此,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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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未来融资活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的外管局75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在实施外管局37号文之前或之前已对离岸特殊目的工具或SPV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中国居民,必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作为SPV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如该SPV的任何中国居民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登记,则该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通知13。根据外管局13号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外管局监督下审查申请并接受登记。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以及我们称为中国居民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完成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安全登记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我们的所有其他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批准,这些登记或批准要求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这些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法规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因此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任何有关离岸或跨境投资和交易的法规,将如何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适用的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拥有中国子公司的离岸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转移资金,或通过贷款或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融资。我们作为境外实体向本公司中国子公司作出的任何出资或贷款均受上述中国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进行此类注册,我们向我们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股权出资或提供贷款或为其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其流动性和为其营运资金和扩张项目提供资金以及履行其义务和承诺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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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于中国实体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对应方进行登记。
我们也可能决定通过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规定,该等出资须经中国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登记或批准。此外,中国政府亦限制外币兑换人民币及所得款项用途。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此前若干外管局规定。外管局进一步颁布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生效,其中包括修订19号文的若干条款。根据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或者向关联人以外的人员提供贷款,除非其经营范围另有许可。违反适用的通告和规则可能会导致严厉的处罚,包括《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巨额罚款。
中国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运营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制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尽管中国经济已不再是计划经济,但中国政府继续通过直接配置资源、货币和税收政策以及一系列其他政府政策,例如鼓励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对某些行业的投资、控制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调节一般或特定市场的增长等,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更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订立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政府的这些参与对中国过去30年的显着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应对近期全球和中国经济下滑,中国政府采取了旨在刺激中国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如果中国政府当前或未来的政策未能帮助中国经济实现进一步增长,或者如果中国政府政策的任何方面限制了我们行业的增长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增长率或战略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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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实施了某些措施,包括加息,以控制经济增长的步伐。这些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放缓。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的业务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府监管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些政府当局一起颁布和执行涵盖我们日常运营的许多方面的规定。如果我们被认为不符合这些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如果我们未能在相关中国政府当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我们的不合规行为,我们可能会被迫暂停我们的运营。
现有和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不时得到执行,并且对适用于我们的现行和任何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经营施加额外限制,或收紧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收入、吊销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业务、声誉、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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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政府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我们可能会失去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近日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在外国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在外国上市的中资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并规定修改国务院关于这些公司在外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特别规定,从而明确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由于这些意见是新发布的,对此种意见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或细则规定,因此该等意见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条例可能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
此外,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或“数据处理人”,掌握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且拟在国外上市的,须向相关网信办报备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合称“运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凡控制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寻求在外国上市的,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我们不会被要求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然而,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需要事先批准,未能获得此类批准可能导致我们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发行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中国通过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两者均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12月修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它可以被以类似于中国企业的方式对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
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标准将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投资受控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或《通知》,进一步解读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及其对中国企业或集团控制的境外实体的实施。根据该通知,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并由中国企业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如果(i)其负责日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履行职责;(ii)其财务或人事决策由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作出或批准;(iii)其大量资产和财产、会计账簿、企业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记录保存在中国;以及(iv)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在中国,则将被归类为“非境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一家居民企业将对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向其非中国股东支付股息时,必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都位于中国境内,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如此,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须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不过,该通知是否适用于中国自然人控制的离岸企业,目前尚不清楚。因此,税务机关将如何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确定税务居民身份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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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全球应税收入以及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们的案例中,这意味着非中国来源收入等收入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目前,我们没有任何非中国来源的收入,因为我们在中国进行我们的销售。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将被视为“居民企业之间的合格投资收益”,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其次,未来就新的“居民企业”分类发布的指导可能会导致我们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或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可能从我们的A类普通股转让中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10%的中国预扣税。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对较新,在中国来源收入的解释和认定、预扣税款的适用和评估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被要求就应付给我们的非中国股东的股息代扣中国所得税,或者如果非中国股东被要求就转让其A类普通股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此外,如果我们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居民企业”,我们将在中国和我们拥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家都被征税,我们的中国税款可能无法抵减此类其他税款。
我们可能会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和中国反腐败法承担责任。
就2023年10月完成的首次公开募股而言,我们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反海外腐败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禁止美国个人和法规定义的发行人为获得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及其官员和政党进行不正当付款或提供付款。我们还受制于中国的反腐败法律,这些法律严格禁止向政府官员行贿。我们和第三方有运营协议,在中国做销售,可能会出现腐败。我们在中国的活动造成了未经授权付款的风险。
尽管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都遵守了《反腐败公约》和中国反腐败法的规定,但我们现有的保障措施和未来的任何改进措施可能证明效果不佳,员工、顾问或分销商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行为。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或中国反腐败法律可能会导致严厉的刑事或民事制裁,我们可能会承担其他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政府可能会寻求追究我们公司对我们投资或收购的公司所犯的后继责任FCPA违规行为的责任。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和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开展所有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附属公司一般须遵守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法规为基础的。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
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立法和法规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没有发展出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特别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较新,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且不具约束力,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外,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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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中国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即外国投资实体(“FIEs”))提供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外管局注册。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通知——汇发2015第19号。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账户中货币出资已由外汇主管部门确认(或货币出资已登记入账)的外汇资金,可根据企业实际管理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业务。允许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向型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开展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外汇结算账户待付人民币资金划转至被投资企业账户。
2013年5月10日,外管局发布21号文,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根据21号文,外管局简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开户和转换、结算、资金汇出等方面的外汇管理手续。
21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在中国转换、转让和使用任何额外股本证券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中国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也可能决定通过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子公司融资。这些出资须经商务部或当地对应部门批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将无法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几乎所有收入都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中国政府还可以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货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证券持有人支付股息。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我们的子公司为股息支付提供资金,这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经营我们的核心业务。因此,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可用资金取决于从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如果中国子公司产生债务或亏损,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中国法律规定,股息只能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根据中国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这在许多方面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不同。中国法律还要求在中国成立的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准备金。这些法定准备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可供分配。此外,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未来可能订立的银行信贷融资中的限制性契约或其他协议也可能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这些对我们资金可用性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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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Global Mofy Cayman、其香港和中国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资产转移受到限制。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见“风险因素——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请参阅“风险因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或限制。然而,不能保证香港政府未来不会颁布可能施加此类限制的新法律或法规。
由于上述情况,在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的范围内,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需要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流动性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拨出其各自累积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酌情将其各自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这些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投资或收购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宣布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企业破产法》或《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未能在债务到期时清偿债务,并且企业的资产已经或明显不足以清偿此类债务,则企业将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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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持有某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很重要的资产。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和其他外币的币值变动,除其他外,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财务状况、我们股票的价值以及以美元计算的任何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那么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波动可能会增加或减少进出口成本,从而影响我国产品对外国制造商的产品或依赖外国投入的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自2005年7月起,人民币不再与美元挂钩。尽管中国央行定期干预外汇市场,以防止汇率出现短期大幅波动,但中长期内人民币对美元可能会大幅升值或贬值。而且,未来中国当局有可能取消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限制,减少对外汇市场的干预。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有效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最早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后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中国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根据《劳动合同法》有权(其中包括)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在特定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雇佣合同、领取加班工资以及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雇员的保护。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额外的限制,并增加了解雇员工所涉及的成本。如果我们需要大幅减少劳动力,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我们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这样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对于雇佣合同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员工,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在此类雇佣终止后按月支付补偿金,这将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
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买家,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国石油集团”)颁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国社会保障法》,用人单位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全体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一直在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至少按最低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
根据中国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02年3月24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HPF条例”),雇主必须在指定的行政中心登记,并为雇员的住房资金存款开立银行账户。还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资金,金额不低于每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时足额缴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其员工的住房资金存款开立了银行账户,并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至少按最低工资水平存入了住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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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中国关于职工福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按照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在实践中,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并未始终如一地执行相关的就业福利规定,每个省或市的社会保障局(“SSB”)都有自己的酌处权强制雇主遵守这些规定。公司估计,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止年度,根据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实际工资计算的社会保障保费和住房基金的额外缴款分别约为110,986美元和81,760美元,已在我们每个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应计项目入账。
关于社会保险,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企业未按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未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可以按未缴金额的0.05%征收滞纳金,滞纳金自社会保险缴费到期之日起累计。企业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可以再处未缴余额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关于住房公积金,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如果企业未按法律要求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住房公积金未缴存金额。企业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责令缴纳。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并无收到中国政府当局要求我们缴付任何未缴金额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供款的通知。管理层认为,公司可能被要求做出这些额外贡献的可能性非常低。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通知提供足够的供款,我们必须支付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与未支付的员工福利有关的滞纳金或罚款。我们和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居民股东未遵守37号文登记可能导致离岸特殊目的载体的部分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限制其接收注册资本的能力以及未能完成37号文登记的中国居民股东的额外资本。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工具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告》,即“37号文”。根据37号文,中国居民向离岸公司即SPV贡献境内资产或权益,需事先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37号文还要求在SPV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修改中国居民的登记,例如中国个人出资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此外,以往返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外汇管制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如实披露股东实际控制方等相关信息。
我们将要求我们的中国居民准股东按照37号文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申请和备案。然而,并非我们每一位身为中国居民的股东,在未来都会按照37号文的要求完成登记程序。未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或对以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可能导致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限制其接收注册资本的能力以及未能完成37号文登记的中国居民股东的额外资本;将特殊目的载体所得利润和股息汇回中国,被中国居民股东未完成37号文登记的,也属于违法行为。此外,中国居民股东未能完成37号文登记,可能会对每位股东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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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发展演变。对我们适用或可能适用的法律的范围和解释往往是不确定的,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特别是在外国法律方面。特别是涉及隐私以及个人信息和其他用户数据的收集、共享、使用、处理、披露、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胜枚举。这类法律法规的范围往往各不相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并且在不同的法域之间可能不一致。
我们希望获得有关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及有关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的信息。我们还维护有关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员工的信息。客户、员工和公司数据的完整性和保护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的客户和员工期望我们会充分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适用法律要求我们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保护这些信息。
经修正后的《中国刑法》第7条(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和第9条(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机构、公司及其员工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披露在执行职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盗窃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信息。2016年11月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其个人信息,只能收集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提供者也有义务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中国民法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索赔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中国监管机构,包括中国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越来越注重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
中国有关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在不断发展。例如,中国的各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网信办、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且不断演变的标准和解释来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2020年4月,中国政府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确实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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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网络安全法(“CSL”),该法于2017年6月生效。《CSL》是中国第一部系统地列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监管要求的法律,使网络空间中许多以前监管不足或不受监管的活动受到政府审查。违反CSL的法律后果包括给予警告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清盘整改、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2020年4月,中国网信办和中国其他一些监管机构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6月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确实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其中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外,任何“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阐述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i)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受到影响、控制的风险,或在国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恶意利用。中国网信办曾表示,根据拟议规则,持有超过1,000,000名用户数据的公司现在在寻求在其他国家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这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受到外国政府的影响、控制和恶意利用”,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我们不知道将采用哪些规定,也不知道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以及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如果网信办认定我们受本规定约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处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实体和个人不得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且此类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应超过必要的限额。遵守、以及由CSL和任何其他网络安全和相关法律施加的成本和其他负担可能会限制使用和采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已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版本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审批,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审批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审批。
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简称“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并取代《审查办法》,其中要求,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合称“运营者”),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凡控制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的经营者,如果谋求在外国上市,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2021年9月1日颁布的《数据安全法》和2022年2月15日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一百万个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我们将不需要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但是,如果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和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并且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寻求他们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证券的能力,并且目前所发售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且一文不值。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即《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条例》规定,除其他外,某些行业或部门的保护部门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PIPL”),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IPL对收集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监管,并寻求解决算法歧视问题。违反PIPL的企业可能会受到警告告诫、强制改正、没收相应收入、暂停相关服务、罚款等处罚。我们没有收集个人最终用户的可识别或敏感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这意味着我们对客户个人信息的潜在访问或接触是有限的。然而,如果我们无意中访问或暴露于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那么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PIPL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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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也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充分或及时地遵守此类法律。如果我们受到CAC要求的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将面临不确定性,即是否能够及时完成任何许可或其他必要的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最近涉及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此次发行和我们的声誉的事项,并可能导致贵方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损失,特别是如果此类事项不能得到有利的处理和解决。
最近,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受到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SEC等监管机构的强烈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大部分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行为、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在许多情况下,还有欺诈指控。由于受到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变得一文不值。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将对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业务和此次发行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可能是我们管理层的一大干扰。如果这些指控没有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的公司和业务运营将受到严重阻碍,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
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你或海外监管机构也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大部分业务,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几乎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居住在中国境内,每年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并且都是中国国民。因此,贵司可能难以对我们或中国大陆境内的人员实施过程送达。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此类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方与美方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见第86页“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你或海外监管机构也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例如,在中国,在获得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其他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行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监测和监督跨境证券活动,但在缺乏切实可行的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当局的这种监管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第一百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未经中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国务院主管部门事先同意,中国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在第177条规则的详细解释或实施有待颁布的同时,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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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保护您的利益和行使您作为股东的权利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并且我们的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都居住在美国境外。
虽然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但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我们所有现任管理人员和所有董事都居住在美国境外,这些人的几乎所有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如果会议在中国召开,您在选举董事和出席股东大会时可能难以对公司或此类董事进行尽职调查。我们计划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地点待定,可能在中国。由于上述所有情况,与完全或主要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东相比,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更难以通过针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主要股东的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元宇宙行业的一般经济状况、自然灾害事件、流行病和公共卫生危机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基于一般经济状况的波动,特别是那些影响元宇宙行业的情况。经济状况恶化可能会导致销量下降,并降低和/或对我们增加收入的短期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任何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下降或由于经济状况恶化而提前终止协议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地震、洪水或停电等自然灾害事件、恐怖主义或战争等政治危机以及公共卫生危机的影响,例如美国和全球经济体、我们的市场和业务地点的疾病爆发、流行病或流行病。目前,新冠病毒(COVID)在全球迅速传播,导致旅行限制增加,企业中断和关闭。我们的买家可能会遇到财务困境、申请破产保护、倒闭或因冠状病毒爆发而业务中断;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受到影响。新冠病毒对我们业绩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将包括有关新冠病毒严重性以及政府和私营企业为试图遏制新冠病毒而采取的行动的新出现的信息,但很可能至少在短期内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样,自然灾害、战争(包括潜在的战争)、恐怖活动(包括恐怖活动的威胁)、社会动荡和为应对而制定的加强旅行安全措施,以及与旅行相关的事故,以及地缘政治不确定性和国际冲突,将影响旅行量,并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在与重大事件或危机相关的应急计划或恢复能力方面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因此,我们的运营连续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进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外国公司责任追究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SEC其他高级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联合声明强调了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更高的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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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SEC提交了三项提案,以(i)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运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ii)采用有关限制性市场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的新要求,以及(iii)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要求如果PCAOB因公司使用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师而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则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为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公司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0年12月18日,《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签署成为法律。
2021年3月24日,SEC宣布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以实施该法案的国会授权提交和披露要求。临时最终修订将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10-K、20-F、40-F或N-CSR表格年度报告的注册人,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已确定由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人。SEC将实施识别此类注册人的程序,任何此类已识别注册人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文件,证明其不由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并且还将要求在注册人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此类注册人的审计安排和政府对该注册人的影响。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成为法律,其中除其他外,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
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SOP”)。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正在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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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现任核数师YCM CPA IN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决定所限。该公司的审计师总部设在美国,并在PCAOB注册,接受PCAOB的检查。截至招股章程日期,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出具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Marcum Asia CPAs LLP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Marcum Asia CPAs LLP总部位于纽约曼哈顿,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3年。因此,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前任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和我们的现任审计师YCM CPA INC.均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完全宣布的无法检查或调查注册公司的决定的约束。
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者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之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根据HFCAAA,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因此,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
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AA规定,如果SEC确定一家公司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该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这类股票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一家公司在随后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立的程序下有一个“非检查”年度,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
尽管我们有一家在PCAOB注册并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公司和投资者仍然存在风险。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HFCAA禁止,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
我们采取“两步慢走”的方式规避并购规则的适用。如果这种做法被视为无效或非法并被追溯适用,Global Mofy WFOE对Global Mofy China的收购可能被视为无效,我们将无法合并Global Mofy China的财务报表。
我们通过“两步慢走”的方式收购了国内的经营实体,所以不适用商务部的审批流程。此次收购分为两个步骤:1)增加一个非中国股东,使境内经营实体被归类为中外合资企业(一个或多个外国和中国股东之间的混合资本实体);2)Global Mofy WFOE从中国和外国股东双方完成对Global Mofy China的股权收购,使其成为外资企业。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已完成了对该法规和先例的大量研究和研究,并发现这种方法在过去已被广泛使用。此外,从未对此事的合法性进行过处罚或质疑。虽然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认为,它允许以这种方式构建收购,而且收购实际上已经完成,没有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质疑,但对现行法规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它仍在发展中。如果这一做法被视为无效或非法并被追溯适用,Global Mofy WFOE对Global Mofy China的收购可能被视为无效,我们将无法合并Global Mofy China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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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通过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规定》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我们认为,在此次发行的背景下,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鉴于:(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通过直接投资而非通过合并或收购《并购规则》所定义的中国公司或作为我们实益拥有人的个人所拥有的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作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成立的;(ii)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关于像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下的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的最终规则或解释;以及(iii)《并购规则》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受《并购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
然而,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如果确定此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就此次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此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公司发行的A类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此次发行。因此,如果您在公司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结算和交付预期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将面临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的风险。
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具有将投票控制权集中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及其关联公司的效果。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法定股本为1,02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30,00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4,000,000,000股B类普通股,其中45,844,079股A类普通股和5,723,975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对股东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有一(1)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有二十(20)票表决权。B类普通股不得转换为A类普通股或公司授权发行的任何其他股本证券。目前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Haogang Yang先生、首席技术官Wenjun Jiang先生和首席营销官Nan Zhang先生实益拥有,占截至本协议日期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的合计61.90%。由于我们的B类普通股和A类普通股之间的投票比例为21比1,我们的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继续控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合并投票权的多数,因此能够控制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批准的所有事项,只要B类普通股的股份至少代表所有已发行普通股的投票权的多数。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A类普通股持有者在可预见的未来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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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可行使或可转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证券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正在登记出售总发行价为300,000,000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其他证券,并可能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发行可行使或可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或债务证券。此外,在未来,我们可能会发行额外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与融资、股权激励计划、战略业务收购或其他有关的证券。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出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大幅稀释,并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最近明显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从纳斯达克退市或暂停交易。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取决于我们是否符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继续上市条件。2024年9月25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通知公司有关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不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投标价要求。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550(a)(2)条要求上市证券保持每股1.00美元的最低买入价(“最低买入价要求”),而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810(c)(3)(a)条规定,如果连续30个工作日内仍存在低于最低买入价要求的情况,则存在未能满足最低买入价要求的情况。根据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24日连续30个营业日我司A类普通股的收盘买入价,公司不再满足最低买入价要求。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810(c)(3)(a),公司获得了180个日历天的时间,或直到2025年3月24日,以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该公司有资格获得额外的180个日历日期限,以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纳斯达克的确定是基于公司满足了公众持股市值的持续上市要求以及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首次上市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但最低买入价要求除外,以及公司有意在第二个合规期内通过实施反向股份分割来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并在必要时通过实施反向股份分割。公司将监控我们A类普通股的收盘价,并可能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实施可用的期权,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反向股份分割,以重新遵守最低买入价要求。2024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东通过决议,批准按一(1)换十五(15)的比例进行股份合并,这样,1,020,000美元的法定股本将分为:(a)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30,000,000,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b)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4,000,000,000股B类普通股。2024年12月11日,我们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信中称由于公司A类普通股的收盘价连续10个工作日处于或高于每股1.00美元,因此从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公司已重新符合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最低买入价要求每股1.00美元。
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但须遵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其他上市要求。无法向您保证后续不会收到纳斯达克的其他不足之处通知。我们的A类普通股收盘价下跌可能会导致违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要求。如果我们不保持合规,纳斯达克可能会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启动停牌或退市程序。交易所启动停牌或退市程序仍由该交易所酌情决定,并将由交易所公开宣布。如果发生暂停或退市,则暂停或退市证券的流动性将明显减少。此外,我们通过股权或债务融资筹集额外必要资本的能力将大大受损。此外,对于任何已停牌或退市的A类普通股,我们预计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需求、分析师的覆盖范围、做市活动以及有关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可用信息将会减少,愿意就此类A类普通股执行交易的经纪自营商将会减少。停牌或退市可能会降低我们A类普通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并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量下降,这可能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进一步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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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从纳斯达克退市,美国经纪自营商可能会被阻止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因为它们可能被视为仙股,因此受仙股规则的约束。
美国证交会通过了多项规则来监管“仙股”,限制涉及被视为仙股的股票的交易。此类规则包括《交易法》下的规则3a51-1、15g-1、15g-2、15g-3、15g-4、15g-5、15g-6、15g-7和15g-9。这些规则可能会降低仙股的流动性。“细价股”通常是价格低于每股5.00美元的股本证券(在某些国家证券交易所注册或在纳斯达克报价的证券除外,前提是此类证券交易的当前价格和交易量信息由交易所或系统提供)。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以被认为是规则意义上的“仙股”。对美国经纪自营商施加的额外销售惯例和披露要求可能会阻止此类经纪自营商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此类A类普通股的市场流动性并阻碍其在二级市场的销售。
美国经纪自营商向既定客户或“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任何人(通常是净资产超过1,000,000美元或年收入超过200,000美元的个人,或连同其配偶一起达到300,000美元的个人)出售一分钱股票,必须为购买者作出特别适当性确定,并且必须在出售前收到购买者对交易的书面同意,除非经纪自营商或交易另有豁免。此外,“仙股”规定要求美国经纪自营商在涉及“仙股”的任何交易之前交付一份根据SEC有关“仙股”市场的标准编制的披露时间表,除非经纪自营商或该交易另有豁免。美国经纪交易商还必须披露应付给美国经纪交易商和注册代表的佣金以及证券的当前报价。最后,美国经纪交易商必须提交月度报表,披露客户账户中持有的“仙股”的近期价格信息,以及“仙股”有限市场的信息。
近年来,“仙股”市场饱受欺诈和滥用模式之苦。此类模式包括(i)一个或几个经纪自营商对证券的市场控制,这些通常与发起人或发行人有关;(ii)通过预先安排的购销匹配以及虚假和误导性的新闻稿操纵价格;(iii)“锅炉房”做法涉及高压销售策略和缺乏经验的销售人员不切实际的价格预测;(iv)销售经纪自营商过度且未披露的买卖差价和加价;(v)在价格被操纵到期望水平后,发起人和经纪自营商批发抛售相同的证券,导致投资者损失。我们的管理层意识到细价股市场历史上发生的弊端。尽管我们并不期望能够支配市场或参与市场的经纪自营商的行为,但管理层将在实际限制的范围内努力防止就我们的证券建立所描述的模式。
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本次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将可自由交易,不受《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未来也可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如有)的限制。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出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有关此次发行后出售我们证券的限制的更详细说明,请参见“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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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最近,随着近期的一些首次公开募股,特别是在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中,出现了极端的股价上涨,随后价格快速下跌和股价剧烈波动的例子。作为一家资本相对较小、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我们在此次发行后可能会经历比大资本公司更大的股价波动、更低的交易量和更少的流动性。特别是,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低和买卖价差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A类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其他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已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类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的变化; |
| ● | 运营指标的波动;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以及扩展; |
| ● | 终止或不续签合同或我们与主要客户或战略投资者的关系发生任何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和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类普通股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的突然变化。此外,股票市场一般经历的价格和数量波动往往与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获得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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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量较低,那么相对少量的人买卖可能很容易影响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这种低交易量也可能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大幅波动,价格的大百分比变化发生在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时段。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其投资,或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如果在购买时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存在较高的价差,那么该股票将必须以相对百分比为基础大幅升值,投资者才能收回投资。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时可能会遭受损失。我们的A类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也可能对我们增发A类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能力以及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活跃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如果一个活跃的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者可能无法轻易出售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能根本无法出售他们的股票。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实际或预期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票上涨,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A类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除了上述“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中提到的风险之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受到极端波动的影响,这似乎与我们业务的基本表现无关。特别是,鉴于我们在此次发行后的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较低以及买卖价差较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
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他们的投资,或者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总体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时可能会遭受损失。此外,潜在的极端波动可能会使公众投资者混淆我们股票的价值,扭曲市场对我们股价和我们公司财务业绩和公众形象的看法,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长期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如何。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波动,包括任何看似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快速股价上涨和下跌,这很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快速变化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并理解其价值。
我们没有向股东支付股息。而且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现金股息。
我们从未就我们的股票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一直在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扩张保留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将保留任何收益,以支持运营并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现金股息。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未来收益、资本要求、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只有当我们成功上市并且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时,您才可能获得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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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们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就不会被要求遵守适用于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报告要求,包括与会计准则和披露我们的高管薪酬有关的要求。
根据《证券法》第2(a)节的定义,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经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修改。因此,我们有资格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某些豁免,包括但不限于不被要求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审计师证明要求,以及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中仅提交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的要求。我们目前正在利用或打算利用这两项豁免。我们尚未决定是否利用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豁免。我们不知道一些投资者是否会因为我们利用这些或其他豁免而发现我们的A类普通股吸引力下降。结果可能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市场不那么活跃,我们的股价可能会更加波动。
此外,《就业法》第107条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换句话说,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推迟采用某些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否则将适用于私营公司。我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并由欧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及解释编制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没有针对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的单独规定。然而,如果我们在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情况下转换为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U.S. GAAP”),我们或许可以利用这一延长过渡期的好处。
我们将一直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到(a)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b)我们成为《交易法》第12b-2条所定义的“大型加速申报人”之日,如果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值在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超过7亿美元,(c)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d)我们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其中包含我们的股票在美国公开交易之日的第五个周年。
如果我们未能建立和维持适当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我们编制准确财务报表或遵守适用法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我们将被要求提交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然而,虽然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但我们不会被要求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误,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告出现错误和/或财务报告出现延迟,这可能要求我们重述我们的经营业绩。在评估我们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情况时,我们可能不会发现我们内部控制中的一个或多个重大弱点。为了保持和提高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将需要花费大量资源并提供重要的管理监督。对我们的内部控制实施任何适当的变更可能需要对我们的董事和员工进行特定的合规培训,为修改我们现有的会计制度而产生大量成本,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完成并转移管理层对其他业务问题的注意力。然而,这些变化可能无法有效维持我们内部控制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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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投资者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失去信心,A类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会受到诉讼或监管执法行动。此外,如果我们无法满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A类普通股可能无法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某些美国证券法披露要求的约束,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公开获得的信息。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因此,与我们是一家美国国内发行人相比,关于我们的公开信息可能更少。例如,我们不受美国代理规则的约束,关于我们年度股东大会的披露将受开曼群岛要求的约束。此外,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及其相关规则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及时了解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何时购买或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
因为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并且不受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因此与我们是国内发行人时相比,您得到的保护将更少。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条一般规定,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国内公司,在发行(或潜在发行)证券(i)相当于公司普通股的20%或以上或投票权低于市场或账面价值(ii)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较高者之前,需要获得股东批准;以及(iii)根据将建立或重大修订的股票期权或购买计划或作出或重大修订的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正在发行的证券。尽管有这一一般要求,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a)(3)(a)条允许外国私营发行人遵循其母国惯例,而不是这些股东批准要求。开曼群岛的法律不要求在上述任何类型的发行之前获得股东批准。因此,我们无需在进行上述可能发行证券的交易之前获得此类股东批准。具体而言,我们已选择遵循我们的母国规则,并免于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d)条获得股东批准发行我们已发行的20%或更多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的要求。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要求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如果我们不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被要求完全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这些费用。
我们预计,在此次发行完成后,将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不受《交易法》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美国国内发行人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我们也不会被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美国国内发行人被要求披露的所有信息。虽然我们目前预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停止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产生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大量额外费用。
51
作为公众公司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或《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证券规则和规定。尽管最近《就业法》使改革成为可能,但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定仍将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以及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成本,使一些活动更加困难、耗时或成本更高,并增加对我们的系统和资源的需求,尤其是在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交易法》要求,除其他外,我们必须就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以及代理报表提交年度、季度和当前报告。
由于在本招股说明书和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的文件中披露信息,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变得更加明显,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威胁或实际诉讼,包括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的诉讼。如果此类索赔成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即使索赔不会导致诉讼或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这些索赔以及解决这些索赔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的资源,并对我们的业务、品牌和声誉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这些新的规则和规定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减少的承保范围或产生大幅更高的成本来获得承保范围。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董事会的合格成员,特别是在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合格的执行官中任职。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认股权证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是指在(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的平均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按季度确定)由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组成的任何纳税年度,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
根据我们目前经营业务的方式、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预期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价值,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这是一个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每年做出的事实认定,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就确定PFIC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通常将参考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该市场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此外,我们的PFIC地位将取决于我们运营工作空间业务的方式(以及我们从工作空间会员中获得的收入在多大程度上继续符合PFIC目的的活跃资格)。由于这些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或者未来不会成为PFIC。
如果我们是美国投资者拥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认股权证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投资者。见2025年年度报告“项目10.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可能会使我们相对于作为私营公司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作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被要求在发生对我们公司和股东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尽管我们可能能够对我们的一些发展进行保密处理,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需要披露重大协议或财务运营结果,如果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我们将不需要披露这些协议或结果。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权获得这些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将是保密的。这可能使他们在与我们公司竞争时具有优势。同样,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我们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而我们的竞争对手大多是中国的私营公司,并不需要遵守这些法律。如果遵守美国法律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降低我们对这类公司的竞争力,我们的上市公司地位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52
开曼群岛的法律可能不会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与向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利益相当的利益。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和英国普通法。英国法院的裁决,一般具有说服力的权威,但在开曼群岛法院没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相对于美国较不发达。因此,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控股股东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在美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您可能无法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提案。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允许持有合计不少于我们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本30%的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开这样的会议。我们的组织章程没有规定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然而,我们的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我们每年召开这样的会议。我们的任何股东大会的召开都需要至少七个整日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缴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
持股不足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且不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另行召集的,可能无法投票选举董事。
我们的董事任职至其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时去世、辞职或被免职。股东可随时以普通决议罢免及委任董事。然而,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无须举行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股东不能要求召开会议,除非他们之间的申购人合计持有不少于我们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本的30%。因此,如果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我们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本不到30%的股东可能没有机会对董事进行投票。
根据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立法,预计公司将受到适用于一家控股公司的有限物质要求的约束。
开曼群岛与其他几个非欧洲联盟管辖区最近出台了立法,旨在解决欧盟理事会(“欧盟”)提出的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离岸结构的担忧,这些活动在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吸引利润。自2019年1月1日起,《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经修订)(“经济实质法”)在开曼群岛生效,对从事某些“相关活动”的开曼群岛范围内实体引入了某些经济实质要求。由于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合规义务包括为公司提交年度通知,其中需要说明我们是否正在开展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是,我们是否满足了《经济实质法案》要求的经济实质测试。由于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制度,预计《经济实质法案》将会演变,并受到进一步的澄清和修正。我们可能需要分配额外的资源来跟上这些发展的最新情况,并且可能不得不对我们的运营做出改变,以遵守《经济实质法案》的所有要求。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经济实体法》的处罚。
53
我们的资本化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随后提交给SEC的6-K表格报告中列出,并通过引用具体纳入本招股说明书。
如有要求,我们将在招股章程中就根据本招股章程在发售中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的股本权益的任何重大稀释情况补充载列以下信息:
| ● | 发行前后我们股本证券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 由于购买者在发售中支付的现金而导致该等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增加的金额;及 |
| ● | 将由该等购买人吸收的较公开发行价格即时摊薄的金额。 |
我们打算使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或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中所示的出售我们提供的证券的净收益。
我们的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为2025年年报的附件1.1提交,在本节中分别称为“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于2021年9月29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公司法》注册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
| ● | 是一家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 |
| ● | 禁止与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在开曼群岛进行交易,除非是为了促进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的业务(为此目的可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权力);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无须将其会员名册开放予该公司股东查阅;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54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我们包括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的重要条款的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的股本的重要条款有关。
普通股
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我们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将不会收到有关此类普通股的证书。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进行投票。我们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票或认股权证。
公司法定股本为1,020,000美元,分为3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4,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3美元的B类普通股,其中45,844,079股A类普通股和5,723,975股B类普通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发行。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有关赎回和购买股份的条款的规定,董事拥有一般和无条件的权力,可以在他们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向这些人分配(无论是否确认放弃权利)、授予任何未发行股份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未发行股份。董事可行使该等权力,以配发带有优先于普通股所附权利的权利和特权的股份。除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外,不得折价发行任何股份。董事可拒绝接纳任何股份申请,并可因任何理由或无理由而全部或部分接纳任何申请。
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条款和根据本条款附加于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的任何权利:
| (a) | 董事可以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宣布股息或分配;和 |
| (b) | 公司股东可藉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该等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关于适用公司股份溢价账户的要求,并经普通决议批准,股息也可从任何股份溢价账户中宣派和支付。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除非股份附带的权利规定,任何股息不得对公司计息。
投票权
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一(1)次投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所有该等事项进行二十(20)次投票。此外,持有特定类别股票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该类别股票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
55
股份附带权利的变动
每当我们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上以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批准而更改。
除非发行某一类别股份的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持有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通过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现有股份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改变。
股本变动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 (a) | 以该普通决议案所厘定金额的新股份增加我们的股本,并附有该普通决议案所载的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 |
| (b)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金额的股份; |
| (c) |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额的缴足股份; |
| (d) | 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固定金额的股份,然而,因此,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而言,已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之间的比例应与就产生该减少的股份的股份而言的比例相同;和 |
| (e) | 注销于该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尚未获任何人士采取或同意采取的股份,并将其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或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况下,减少其股本分割成的股份数目。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
股份追讨及没收
根据配发条款,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任何溢价)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股东须(但须收到至少14个完整日的通知,指明何时及在何处付款),向我们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股东,对该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的人须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按股份配发条款或催缴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支付或如无固定利率,则按每年10%的利率支付。董事可酌情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
对于就该股份向我们催缴或应付的所有款项,我们对每一部分已支付或未支付的股份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我们对这类股票的留置权延伸至就其支付的股息。
在任何时候,董事可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条款中的股份留置权条款。
我们可按董事所决定的方式,出售任何现时须支付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的股份,但如已发出应付该款项的适当通知(由章程细则订明),而在该通知被视为根据章程细则发出之日起14天内,该通知未获遵从。
56
未领取股息
在到期支付后六年内仍未领取的股息将被没收给公司,并不再继续由公司拖欠。
没收或交出股份
如果股东未支付任何催缴款项,董事可提前不少于14天通知该股东,要求支付款项并指明未支付的金额,包括可能已产生的任何利息、我们因该股东的违约而招致的任何费用以及付款地点。该通知亦须载有警告,如该通知未获遵守,则该通知所涉及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董事可在收到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前,决议没收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该没收须包括就该被没收股份应付且在该没收前未予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董事可决定,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被公司接纳为持有该股份的股东交出以代替没收。
被没收或交还的股份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和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没收。
任何人的股份已被没收或交出,即不再是被没收或交出股份的股东,但即使有该等没收或交出,仍须有法律责任向我们支付于没收或交出日期由他就股份向我们支付的所有款项,连同自没收或交出日期起至付款为止的所有开支及利息,但当我们收到全额未付款项时,他的法律责任即告终止。
由董事或秘书作出的声明(不论法定或经宣誓),须为作出声明的人是我们的董事或秘书,以及特定股份已于特定日期被没收或交还的确凿证据。
在签署转让文书的情况下,如有必要,该声明应构成股份的良好所有权。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建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该账户的贷记金额记入相当于就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或《开曼群岛公司法》要求的其他金额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的金额。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
| (a) | 根据我们或持有这些可赎回股份的股东的选择,按照其董事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将被赎回或可能被赎回的股份; |
| (b) | 经特定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特定类别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以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批准,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以规定该等股份将根据董事在该等变更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被赎回或有责任根据我们的选择被赎回;和 |
| (c) | 按照董事在购买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
57
我们可能会以《开曼群岛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就赎回或购买我们的股票进行支付,包括从资本、我们的利润和新发行股票的收益的任何组合中支付。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配发条款或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条款授权,或与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以其他方式协议授权,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其中一种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付款。
股份转让
在普通股转让符合纳斯达克适用规则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填写一份以共同形式或以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转让文书将普通股转让给他人,经签署:
| (a) | 凡普通股已缴足,由该股东或代表该股东缴付;及 |
| (b) | 普通股未支付或部分支付的,由该股东和受让方或其代表支付。 |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普通股的持有人,直至受让方的名称被载入公司成员名册。
凡有关普通股未在纳斯达克上市或受其规则规限,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尚未缴足或受公司留置权规限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a)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b) |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普通股而言; |
| (c)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d) | 转让的普通股已缴足,且不存在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 |
| (e) | 与转让有关的任何费用已支付给我们;和 |
| (f) | 转让对象不超过四名共同持有人。 |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向每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经在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刊登广告或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后,转让登记可于14日历日暂停进行,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不过,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任何一年的登记截止时间不得超过30个日历日。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检查或获取我们的会员名册或公司记录副本的一般权利。
58
股东大会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因此,我们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年度股东大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亦须经一名或多于一名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的书面要求而召开,而他们(合共)根据章程细则的通知条文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30%的投票权,并指明不迟于提出要求的每一股东签署的申请交存之日起21天的日期的会议目的。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45个完整日内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45个完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我们报销。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须至少发出五(5)个完整日的通知。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该事项的一般性质。此外,如某项决议作为特别决议提出,则该决议的文本应提供给全体股东。还应向董事和我们的审计师发出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遵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前提下,经单独或集体持有股东大会上所有有投票权的人至少90%投票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时间内召开股东大会。
法定人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股东出席(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理人代表),该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在该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自指定开会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经股东要求召开的会议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延期至七(7)日后的同一时间和地点,或由董事决定的其他时间或地点,而如在续会上,自指定的会议时间起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并有权投票的股东即为法定人数。
在任何一次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是(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天)由大会主席或至少两名对决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一名或多名出席股东要求进行投票表决,且合计持有该决议所有有权投票的人不少于30%的表决权。除非按此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主席就一项决议的结果所作的声明以及会议记录中大意如此的记项,应是举手表决结果的确凿证据,而无需证明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如有人妥为要求进行投票,则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在票数平等的情况下,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会议的主席有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董事
股东可不时藉普通决议订定将获委任的董事的最高人数及最低人数,除非及直至如此订定,否则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须至少有一名董事,并不设最高董事人数。
59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或由董事委任。任何委任可能是为了填补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
除非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以普通决议厘定,否则董事有权获得董事厘定的薪酬。
董事的持股资格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确定,除非并在此之前确定,否则不存在持股资格。
董事将任职至其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一名董事可随时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
董事可随时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或退任。除非通知指明不同的日期,否则该董事须于通知送达我们的日期视为已辞职。
根据本条款,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腾出董事职位:
| (a) | 开曼群岛法律禁止其担任董事; |
| (b) | 使其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 |
| (c) | 他以通知我们的方式辞职; |
| (d) | 仅担任董事一职,任期固定,任期届满; |
| (e) | 正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不能担任董事; |
| (f) | 获过半数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通知退任(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
| (g) | 他受到任何有关精神健康或不称职的法律的约束,无论是通过法院命令还是其他方式;或者 |
| (h) | 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各自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应具有《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所指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所有董事均应具有《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所指的独立性,并将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或第10C-1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备忘录及条款的规定,我们的业务将由董事管理,他们可以行使我们的所有权力。董事的任何先前行为不得因我们的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任何后续变更而无效。然而,在《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通过特别决议确认董事的任何先前或未来行为,否则将违反其职责。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无须为股东的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并可包括非董事,只要该等人士的过半数为董事即可;如此组成的任何委员会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须符合董事可能施加予其的任何规例。我们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
60
董事会可设立任何地方或部门董事会或机构,并向其授予管理我们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事务的权力和权力(有权转授),并可任命任何人担任地方或部门董事会成员,或担任经理或代理人,并可确定其薪酬。
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事项)为我们的代理人,不论是否授权该人转授该人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我们的代理人或我们的授权签字人,并可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期间内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然而,这些权力、权力和酌处权不得超过董事根据本条款所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权力和酌处权。
董事会可罢免任何如此委任的人,并可撤销或更改任何授权。
董事可行使我们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及抵押或抵押其现时及未来的承诺、财产和资产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发行债权证和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或我们的母承诺(如有)或我们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附属承诺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拥有权益,须在董事会议上宣布其权益的性质。任何董事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大意为他是任何指明公司或商号的成员,并须被视为在其后可能与该公司或商号订立的任何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须被视为就如此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如此完成的交易作出足够的权益声明。在符合纳斯达克的任何规则及有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的规定下,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投票,即使他可能对其中感兴趣,但该董事须向其同行董事披露与任何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有关的任何重大权益的性质和范围,如他这样做,则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将提交会议审议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利润资本化
董事可决议资本化:
| (a) | 我们的利润中不需要支付任何优先股息的任何部分(无论这些利润是否可供分配);或者 |
| (b) | 任何记入我们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赎回储备(如有)贷方的款项。 |
决议资本化的金额必须拨给如果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本应有权获得的股东。
清算权
如果我们被清盘,股东可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的条款和任何其他制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允许清算人做以下一项或两项:
| (a) | 在股东之间实物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和 |
| (b) | 将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受托人,以使股东和对清盘负有责任的人受益。 |
61
董事有权代表我们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我们清盘的呈请,而无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名册,其中应记入:
| ● | 我们的股东的名称和地址,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声明,以及已支付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关于每个股东的股份;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股东记入名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股东的日期。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除非被反驳),并且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已同意成为股东并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人被视为股东。此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成员名册中登记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应是该人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姓名相对照的股份合法所有权的表面证据。本次发行完成后,会员名册将立即更新,以记录并使我们向托管人或其代名人发行股票的行为生效。一旦我们的会员名册得到更新,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将被视为拥有与其姓名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的股东的事实在名册上出现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股东(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股东)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可对登记册作出责令整改。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62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获得股东决议的授权。为此目的,附属公司是一间公司,其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由母公司拥有。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异议程序,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行使此类异议人权利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此外,有法律条文便利公司的重建和合并,条件是该安排获得(i)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75%)批准,或(ii)代表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75%)的多数,他们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a)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b)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c)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d)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一项收购要约被提出并被接受,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提供了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根据英国法律当局(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发起针对或派生诉讼的集体诉讼,以质疑:
| (a) | 就公司而言属违法或越权行为,因此无法获得股东追认的行为; |
63
| (b) | 虽然不是越权,但需要获得未获得的合格(或特殊)多数(即超过简单多数)授权的行为;和 |
| (c) | 构成“欺诈少数人”的行为,不法分子自己控制了公司。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章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将向每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以及我们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包括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以下赔偿:
| (a) | 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经营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权时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和 |
| (b) | 但不限于上文(a)段,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在任何法院或法庭(无论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就有关我们或我们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无论是否成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辩护(无论是威胁、待决或已完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不诚实、欺诈、故意失责或故意疏忽所引起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发现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无责任赔偿该等法律费用。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打算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签订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条款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我们文章中的反收购条款
我们条款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他们真诚相信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条款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64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一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并非由股东普遍分享的任何利益。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对公司负有三类职责:(i)法定职责,(ii)信托职责,以及(iii)普通法职责。《开曼群岛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多项法定职责。开曼群岛董事的受托责任未被编纂,但开曼群岛法院认为,董事负有以下受托责任:(a)有义务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b)有义务为其被授予的目的行使其权力;(c)有义务避免在未来束缚其酌处权;(d)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董事所负的普通法责任,是指以执行与该董事就公司所执行的职能相同的职能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以及以与他们所拥有的任何特定技能相称的谨慎标准行事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这使他们能够达到比没有这些技能的董事更高的标准。在履行其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条款,并不时进行修订和重述。如果我们的任何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公司法》仅向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向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条款规定,股东大会应根据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一名或多名股东的书面要求召开,他们(共同)根据条款中的通知规定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30%的投票权,并指明会议的目的,日期不迟于提出要求的每一股东签署的请求书的交存之日起21天。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45整天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45整天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此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我们的文章没有提供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集股东年度大会。
65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许可,我们的条款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符合我们的条款(包括以普通决议罢免一名董事)的规定下,如果(a)开曼群岛法律禁止他担任董事,(b)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c)他通过通知我们辞去其职务,(d)他仅担任一段固定任期的董事,且该任期届满,则董事的职位应立即空缺,(e)正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无能力以董事身份行事,(f)他获其他董事过半数(人数不少于两名)给予退任通知(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g)他受任何有关精神健康或不称职的法律规限,不论是藉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或(h)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或该个人或集团是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公司法》没有类似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的公司目的善意进行,而不应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括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66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的条款,公司可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则由我们的成员以普通决议清盘。此外,一家公司可能会因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附带权利的变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的条款,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一半以上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的股东大会上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下进行修改,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条款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上市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GMM”。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A类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登记人是Transhare Corporation。
67
以下描述连同我们可能在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包含的额外信息,概述了我们可能根据本招股章程提供的认股权证的重要条款和规定以及相关的认股权证协议和认股权证证书。虽然以下概述的条款将普遍适用于我们根据本招股章程可能提供的任何认股权证,但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更详细地描述我们可能提供的任何系列认股权证的特定条款。如果我们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指出,根据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提供的任何认股权证的条款可能与下文所述的条款有所不同。但是,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均不得从根本上改变本招股说明书中载列的条款或提供在其生效时未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登记和描述的证券。特定认股权证协议将包含额外的重要条款和规定,并将通过引用并入包含本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声明的附件或作为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报告的附件。
一般
我们可能会发行认股权证,使持有人有权购买A类普通股、债务证券或其任何组合。我们可以独立发行或与A类普通股、债务证券或其任何组合一起发行认股权证,认股权证可能附在这些证券上或与这些证券分开发行。
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描述该系列认股权证的条款,包括:
| ● | 发售价格及发售认股权证总数; |
| ● | 可购买认股权证的货币,如果不是美元的话; |
| ● | 如适用,发行认股权证的证券的名称及条款,以及每份该等证券或该等证券的每一本金额所发行的认股权证的数目; |
| ● | 如适用,认股权证及相关证券可分别转让的日期及之后; |
| ● | 在购买A类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的情况下,在行使一份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以及在行使该认股权证时可购买这些股份的价格; | |
| ● | 就认股权证购买债务证券而言,在行使一份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以及在行使该等权证时可购买该本金金额的债务证券的价格,如非美元,则为货币; |
| ● | 我们业务的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或其他处置对认股权证协议及认股权证的影响; | |
| ● | 赎回或赎回认股权证的任何权利的期限; | |
| ● | 有关认股权证行权时可发行证券的行权价格或发行数量发生变动或调整的任何规定; |
68
| ● | 认股权证行权开始和到期的日期; |
| ● | 认股权证协议和认股权证的修改方式; |
| ● | 持有或行使认股权证的联邦所得税后果; |
| ● | 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证券的条款;及 |
| ● | 认股权证的任何其他特定条款、优惠、权利或限制或限制。 |
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使其认股权证前,将不享有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证券持有人的任何权利,包括:
| ● | 就认股权证购买债务证券而言,有权收取在行使时可购买的债务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或利息的付款,或强制执行适用契约中的契诺;或 |
| ● | 就认股权证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而言,有权收取股息(如有),或在我们清算、解散或清盘时付款或行使投票权(如有)。 |
行使认股权证
每份认股权证将赋予持有人以我们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的行权价格购买我们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指定的证券的权利。除非我们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认股权证持有人可在我们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到期日的规定时间内随时行使认股权证。到期日收市后,未行权认股权证将作废。
认股权证持有人可按照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规定,通过交付代表拟行使的认股权证的认股权证证书以及指定信息,并以即时可用的资金向认股权证代理人支付所需金额来行使认股权证。我们将在认股权证证书的反面列出,并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认股权证持有人将被要求向认股权证代理人交付的信息。
在收到所需付款和在权证代理人的公司信托办事处或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指明的任何其他办事处正确填写并正式签署的权证证书后,我们将发行和交付在此类行使时可购买的证券。如果少于权证证书所代表的全部权证被行使,那么我们将为剩余数量的权证发行新的权证证书。如果我们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这样指出,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交出证券作为认股权证的全部或部分行权价。
69
认股权证持有人的权利可执行性
各认股权证代理人将根据适用的认股权证协议仅作为我们的代理人,不会与任何认股权证的任何持有人承担任何代理或信托义务或关系。单一银行、信托公司可以代理一次以上的权证发行。认股权证代理人将没有义务或责任在我们根据适用的认股权证协议或认股权证发生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包括在法律或其他方面提起任何诉讼或向我们提出任何要求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任何权证持有人可以不经相关权证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权证持有人同意,以适当的法律行动强制执行其行使的权利,并在行使时收取其权证可购买的证券。
认股权证协议将不符合信托契约法
根据《信托契约法》,没有认股权证协议将有资格作为契约,也没有要求认股权证代理人有资格作为受托人。因此,根据认股权证协议发行的认股权证持有人的认股权证将不受《信托契约法》的保护。
修改认股权证协议
认股权证协议可允许我们和认股权证代理人(如有)在以下情况下,在未经认股权证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协议进行补充或修订:
| ● | 纠正任何模棱两可的问题; |
| ● | 更正或补充任何可能有缺陷或与任何其他条文不一致的条文;或 |
| ● | 就我们及认股权证代理人可能认为有需要或可取且不会对认股权证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或问题增加新的规定。 |
70
正如本招股章程所使用的,债务证券是指我们可能不时发行的债权证、票据、债券及其他债务证据,它们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转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债务证券可以是有担保的或无担保的,将是高级债务证券或次级债务证券。债务证券可根据我们与受托人之间的一项或多项单独契约发行,该契约将在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指定。高级债务证券将根据新的高级契约发行。次级债务证券将根据次级契约发行。高级契约和次级契约合在一起,在本招募说明书中有时被称为契约。本招股章程连同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特定系列债务证券的条款。
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有关契约和债务证券条款的陈述和描述为其摘要,并不旨在是完整的,并受制于契约的所有条款(以及我们可能不时订立的每项契约允许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和债务证券,包括其中某些术语的定义,并通过参考对其整体进行限定。
一般
除非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债务证券将是Global MOFY AI LIMITED的直接无担保债务。优先债务证券将与我们的任何其他优先和非次级债务具有同等地位。次级债务证券将是任何优先债务的次级和次级受偿权。
除非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契约并不限制我们可能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并规定我们可能不时按面值或折价发行债务证券,在新契约的情况下,如果有的话,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期限相同或不同的债务证券。除非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注明,否则我们可能会发行特定系列的额外债务证券,而无需征得发行时该系列未偿还债务证券持有人的同意。任何此类额外债务证券,连同该系列的所有其他未偿债务证券,将构成适用契约下的单一系列债务证券。
71
每份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与所发售的特定系列债务证券有关的条款。这些条款将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
| ● | 债务证券的名称及是否为次级债务证券或优先债务证券; |
| ● | 债务证券本金总额的任何限制; |
| ● | 增发同系列债务证券的能力; |
| ● | 我们将出售债务证券的价格; |
| ● | 将须支付本金的债务证券的到期日; |
| ● | 债务证券将计息的利率(如有的话),可能是固定的或可变的,或确定该利率或利率的方法(如有的话); |
| ● | 产生任何利息的一个或多个日期或确定该等日期的方法; |
| ● | 可转换债务证券的转换价格; |
| ● | 转换债务证券的权利开始之日及权利到期之日; |
| ● | 如适用,可在任何一次转换的债务证券的最低或最高金额; |
| ● | 有权(如有的话)延长利息支付期限和任何此类递延期间的期限,包括可延长利息支付期限的最大连续期间; |
| ● | 债务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或利息的支付金额,是否可参考任何指数、公式或其他方法,如一种或多种货币、商品、权益指数或其他指数,以及确定该等支付金额的方式; |
| ● | 我们将对债务证券支付利息的日期以及确定谁有权获得任何付息日应付利息的常规记录日期; |
| ● | 债务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及利息将予支付的一个或多个地方,其中任何证券可能会被交回以作转让、交换或转换登记(如适用),而通知及要求可能会根据契约交付予我们或交付予我们; |
| ● | 如果我们拥有这样做的选择权,我们可以根据可选赎回条款全部或部分赎回债务证券的期限和价格,以及任何此类条款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
72
| ● | 我们有义务(如有)通过定期向偿债基金付款或通过类似规定或由债务证券持有人选择赎回、偿还或购买债务证券,以及我们将根据该义务全部或部分赎回、偿还或购买债务证券的期间和价格,以及该义务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
| ● | 发行债务证券的面额,如不是面额1,000美元和整数倍1,000美元; |
| ● | 就违约事件(如下所述)而言,我们必须在债务证券加速到期时支付的债务证券本金金额的部分,或确定该部分的方法,如果不是全额本金的话; |
| ● | 我们将就债务证券(如非美元)支付本金(及溢价,如有)或利息(如有)的货币、货币或货币单位; |
| ● | 规定(如有)在特定事件发生时授予债务证券持有人特殊权利; |
| ● | 违约事件或我们有关适用系列债务证券的契约的任何删除、修改或补充,以及此类违约事件或契约是否与适用契约中所载的一致; |
| ● | 对我们产生债务、赎回股份、出售我们的资产或其他限制的能力的任何限制; |
| ● | 就债务证券适用(如有的话)有关撤销和契约撤销的契约条款(其条款如下所述); |
| ● | 债务证券是否适用下文概述的从属条款或不同的从属条款; |
| ● | 持有人可将债务证券转换或交换为或兑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或财产的条款(如有); |
| ● | 是否有任何债务证券将以全球形式发行,如有,全球债务证券可交换为凭证式债务证券的条款及条件; |
| ● | 受托人或债务证券的必要持有人因违约事件而宣布其本金到期应付的权利的任何变更; |
| ● | 全球或凭证式债务证券的存管机构; |
| ● | 债务证券的任何特殊税务影响; |
| ● | 适用于债务证券的任何外国税务后果,包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述的以外币计价和应付的任何债务证券,或以外币为基础或与外币相关的单位; |
| ● | 债务证券的任何受托人、认证或付款代理人、过户代理人或登记人或其他代理人; |
| ● | 债务证券的任何其他条款与经修订或补充的契约的规定不抵触; |
| ● | 任何债务证券的任何利息,如不是以其名义登记该证券的人,须在该利息的记录日期向其支付,临时全球债务证券的任何应付利息将在何种程度上或以何种方式支付(如不是以适用契约中规定的方式支付); |
73
| ● | 如该系列任何债务证券的本金或任何溢价或利息将以一种或多种货币或所述以外的货币单位支付,则应支付的货币、货币或货币单位以及作出该选择的期限、条款和条件以及应付的金额(或确定该金额的方式); |
| ● | 该系列任何证券的本金金额在根据适用契约宣布债务证券加速到期时应予支付的部分(如果不是全部本金金额的话);和 |
| ● | 如果该系列的任何债务证券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日期在规定的到期日应付的本金金额将无法确定,则为任何目的在任何该等日期被视为该等证券的本金金额的金额,包括在规定的到期日以外的任何到期日到期应付的本金金额,或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日期被视为未偿还的本金金额(或,在任何此类情况下,被视为本金的该等金额的确定方式)。 |
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债务证券将不会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以完全注册形式发行,不附带息票。
债务证券可能会以低于其规定本金金额的大幅折扣出售,不计利息或按发行时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计息。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将描述适用于任何此类债务证券的联邦所得税后果和特殊考虑。债务证券也可作为指数化证券或以外币、货币单位或复合货币计值的证券发行,详见与任何特定债务证券相关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的更详细描述。与特定债务证券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还将描述适用于此类债务证券的任何特殊考虑因素和某些额外税务考虑因素。
转换债务证券
债务证券可赋予持有人以债务清偿为交换条件,以债务证券中载明的转换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证券的权利。倘该等债务证券可转换,除非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另有规定,该等债务证券将于该等债务证券条款所载的届满日期营业时间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可转换。在到期日收市后,未转换的债务证券将按照其条款进行支付。
从属
与任何次级债务证券发售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具体的从属条款。然而,除非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说明,次级债务证券将在受偿权上从属于任何现有的优先债务。
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在次级契约下,“优先债务”是指与以下任何一项有关的债务的所有到期金额,无论是在次级契约执行之日未偿还的,还是此后发生或产生的:
| ● | 以债券、票据、债权证或类似票据或信用证(或与其有关的偿付协议)为证明的借款和债务的本金(及溢价,如有)和到期利息; |
| ● | 我们与售后回租交易有关的所有资本租赁义务或应占债务(定义见契约); |
| ● | 代表任何财产或服务的购买价款的递延和未支付余额的所有义务,该购买价款应在将该财产交付使用或取得交付及其所有权之日后六个月以上到期,但构成应计费用或贸易应付款项或对贸易债权人的任何类似义务的任何该等余额除外; |
74
| ● | 我们在利率互换协议(无论是从固定到浮动还是从浮动到固定)、利率上限协议和利率领口协议方面的所有义务;旨在管理利率或利率风险的其他协议或安排;以及旨在防止货币汇率或商品价格波动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
| ● | 我们作为义务人、保证人或其他身份对支付负有责任或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上述类型的所有义务;和 |
| ● | 由我们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上的任何留置权担保的其他人的上述类型的所有义务(无论此类义务是否由我们承担)。 |
然而,高级负债不包括:
| ● | 任何明文规定该等债务不得优先于次级债务证券的受偿权的债务,或该等债务应优先于我们的任何其他债务,除非该等债务明文规定该等债务应优先于次级债务证券的受偿权; |
| ● | 我们对我们的子公司或子公司担保人对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其他子公司的任何义务; |
| ● | 我们或任何附属担保人所欠或欠的联邦、州、地方或其他税款的任何责任, |
| ● |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应付账款或对贸易债权人的其他责任(包括其担保或证明此类责任的文书); |
| ● | 与任何股本有关的任何义务; |
| ● | 任何因违反契约而招致的债务,条件是,如果此类债务的贷方在发生此类债务之日获得高级职员的证明,大意是此类债务被允许由契约招致,则我们的信贷额度下的债务将不会终止为本要点下的高级债务;和 |
| ● | 我们就次级债务证券的任何债务。 |
优先债务应继续为优先债务,并有权享受从属条款的好处,无论该优先债务的任何期限是否有任何修改、修改或放弃。
除非在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说明,否则如果我们在任何优先债务到期应付时(无论是在到期时还是在确定的提前还款日期或通过声明或其他方式)未能支付任何本金(或溢价,如有)或利息,则除非且直至该等违约得到纠正或豁免或不复存在,否则我们将不会就次级债务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或就任何赎回、报废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支付(以现金、财产、证券、抵销或其他方式),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要求购买任何次级债务证券。
在任何次级债务证券的到期加速的情况下,在该加速时未偿还的所有优先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在获得任何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将首先有权获得优先债务证券到期的全部金额的全额付款,然后次级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次级债务证券的任何本金(以及溢价,如有)或利息的任何付款。
75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在我们根据次级债务证券进行任何付款或分配之前,我们将全额支付所有优先债务,无论是以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形式,支付给任何次级债务证券的持有人:
| ● | Global MOFY AI LIMITED的任何解散或清盘或清算或重组,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或处于破产状态, |
| ● | 破产或接管; |
| ● | 我们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任何一般转让;或 |
| ● | 我们资产或负债的任何其他编组。 |
在此情况下,次级债务证券项下的任何支付或分配,无论是以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支付或分配,否则(如果没有从属条款)将就次级债务证券应付或可交付,将按照该等持有人当时存在的优先权直接支付或交付给优先债务持有人,直至所有优先债务均已全额支付完毕。如任何次级债务证券的受托人在违反任何次级契约条款的情况下,且在所有优先债务均未足额偿付之前,根据次级债务证券收取任何付款或分配,则该等付款或分配将以信托方式收取,并予以支付或交付及转让予,优先债务的持有人根据该等持有人之间当时存在的优先权申请在全额支付所有该等优先债务所需的范围内支付所有仍未支付的优先债务。
次级契约不限制增发优先债。
违约、通知及豁免的事件
除非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说明,就各系列债务证券而言,以下应构成契约下的“违约事件”:
| ● | 我们对债务证券的利息到期连续30天拖欠付款; |
| ● | 我们拖欠债务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到期时(到期时、赎回时或其他情况下)的付款; |
| ● | 在我们收到有关该等债务证券的通知后的60天内,我们未能遵守或履行我们有关该等债务证券的任何其他契诺或协议; |
| ● | GLOBAL MOFY AI LIMITED的某些破产、无力偿债或重组事件;或者 |
| ● | 就该系列证券提供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
除非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另有说明,如果根据任一契约未偿还的任何系列的任何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则该契约下的受托人或就与支付股息有关的某些违约事件的补救(加速除外)至少25%(或至少10%)的该系列未偿还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可按适用契约的规定通过通知宣布,立即到期应付的该系列所有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或该系列债务证券可能规定的较少金额);条件是,在涉及破产、无力偿债或重组中的某些事件的违约事件的情况下,加速是自动的;并且,进一步规定,在这种加速之后,但在基于加速的判决或法令之前,该系列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除未支付加速本金之外的所有违约事件都已得到纠正或豁免,则解除并取消此类加速。原发行贴现证券到期加速时,低于其本金的金额将到期应付。有关加速到期的特定规定,请参阅与任何原始发行贴现证券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
任何系列债务证券在任一契约下的任何过往违约,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均可由根据该契约未偿付的该系列所有债务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放弃,但(1)该系列任何债务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或利息的支付违约或(2)与支付股息有关的某些违约事件除外。
76
受托人须在发生违约(受托人已知且仍在继续)后90天内,就任何系列的债务证券(不考虑任何宽限期或通知要求),向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发出有关该违约的通知。
受托人在违约期间有责任以所需的谨慎标准行事,可要求已发生违约的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作出赔偿,然后再应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的请求继续行使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在符合该弥偿权及若干其他限制的情况下,任何一种契约下任何系列的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可指示进行任何程序的时间、方法和地点,以寻求受托人可获得的任何补救,或就该系列的债务证券行使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但该指示不得与任何法律规则或适用的契约相抵触,且受托人可采取受托人认为适当的与该指示并无抵触的任何其他行动。
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均不得根据任何一项契约对我们提起任何诉讼(支付该债务证券的逾期本金(及溢价,如有)或利息的诉讼或根据其条款转换或交换该债务证券的诉讼除外),除非(1)持有人已根据适用契约的要求,就该系列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及其延续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违约事件,(2)当时根据该契约未偿还的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至少25%的持有人,须已要求受托人提起该诉讼,并向受托人提供其合理信纳的费用补偿补偿,(3)受托人不得在该请求提出后60天内提起该诉讼,以及(4)该系列债务证券本金多数的持有人在该60天期间未向受托人发出与该书面请求不一致的指示。我们被要求每年向受托人提供关于我们遵守每个契约下的所有条件和契约的声明。
解除、失责及契约失责
除非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另有说明,我们可能会按照以下规定履行或解除我们在契约下的义务。
我们可以通过向受托人不可撤销地存入金额足以支付和清偿之前未交付给受托人注销的该等债务证券的全部债务、本金以及截至该存款日期(如债务证券已到期应付)或至规定的到期日或赎回日期的任何溢价和利息,解除根据优先契约或次级契约发行的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的某些义务,视情况而定,而我们或(如适用)任何担保人已支付根据适用契约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
如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注明,我们可选择(1)解除与任何系列或任何系列内的债务证券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义务(相关契约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定解除义务”)或(2)解除我们与适用于任何系列或任何系列内的债务证券的某些契诺有关的义务(“契诺解除义务”),在为此目的以信托方式存放于相关契约受托人时,的款项及/或政府债务,其透过按其条款支付本金及利息,将提供金额足以支付该等债务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至到期或赎回(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或类似款项。作为法定撤销或契约撤销的条件,我们必须向受托人交付一份大律师意见,大意是,此类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将不会因此类法定撤销或契约撤销而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入、收益或损失,并将按相同金额、相同方式和相同时间缴纳联邦所得税,如果没有发生此类法定撤销或契约撤销的情况。在上述第(i)条规定的法律无效的情况下,律师的这种意见必须提及并基于国内税务局的裁决或在相关契约日期之后发生的适用的联邦所得税法的变更。此外,在法律失效或契约失效的情况下,我们将已向受托人(如适用)交付高级人员证明书,大意为有关债务证券交易所已通知我们,该等债务证券或任何其他相同系列的债务证券(如当时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均不会因该等存款而被除牌,以及(2)高级人员证明书及大律师意见,每一份证明书均述明有关该等法律失效或契约失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遵守。
77
尽管我们事先行使了我们的契约撤销选择权,但我们仍可就此类债务证券行使我们的撤销选择权。
修改及放弃
根据契约,除非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说明,否则我们和适用的受托人可以出于某些目的补充契约,而这些目的不会对一系列债务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或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无需征得这些持有人的同意。我们和适用的受托人还可以在根据契约发行的每个受影响系列的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影响债务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或权利的方式修改契约或任何补充契约。然而,契约需要债务证券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这将受到任何修改的影响,这些修改将:
| ● | 减少持有人必须同意修改、补充或放弃的债务证券的本金; |
| ● | 减少任何债务证券的本金或更改其固定期限,或除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更改或豁免有关赎回债务证券的任何条文; |
| ● | 降低任何债务证券的利率或更改利息支付时间,包括违约利息; |
| ● | 免除债务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支付方面的违约或违约事件(当时未偿还债务证券本金总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解除债务证券的加速支付以及因该加速支付而导致的放弃支付违约除外); |
| ● | 使任何债务证券以债务证券所述以外的货币支付; |
| ● | 对适用契约中有关放弃过往违约或债务证券持有人收取债务证券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付款的权利的条款作出任何变更; |
| ● | 豁免任何债务证券的赎回付款(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除与我们购买所有债务证券的要约有关外,(1)免除与支付股息有关的某些违约事件或(2)修订与支付股息和购买或赎回某些股权有关的某些契诺; |
| ● | 对契约的从属或排名条款或相关定义作出任何对任何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或者 |
| ● | 对前项修订及豁免条文作出任何更改。 |
契约允许根据契约发行的任何系列受修改或修订影响的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放弃遵守契约中包含的某些契约。
78
付款及付款代理
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说明,债务证券于任何付息日的利息将于该利息的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向以其名义登记债务证券的人支付。
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说明,特定系列债务证券的本金、利息和溢价将在我们不时为此目的指定的付款代理人或付款代理人的办事处支付。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我们的选择,任何利息的支付可以通过邮寄到有权获得该利息的人的地址的支票进行,因为该地址出现在安全登记册中。
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说明,否则我们指定的付款代理将担任各系列债务证券的付款代理。我们最初为特定系列的债务证券指定的所有付款代理人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我们可以随时指定额外的付款代理人或撤销任何付款代理人的指定或批准任何付款代理人行事的办事处的变更,但我们将被要求在特定系列的债务证券的每个付款地维持一名付款代理人。
我们为支付任何债务证券的本金、利息或溢价而向付款代理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在该等本金、利息或溢价到期和应付后两年结束时仍无人认领,将应要求向我们偿还,此后该等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可能只指望我们支付该等款项。
面额、登记和转让
除非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说明,否则债务证券将由一份或多份以存托信托公司(Depository Trust Company)或DTC名义注册的全球证书代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持有人在全球证券中的实益权益将显示在DTC的记录上,实益权益的转让将仅通过DTC的记录进行。
债务证券持有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将全球证券的实益权益交换为以持有人名义登记的凭证式证券:
| ● | 我们向受托人送达DTC的通知,表明其不愿意或无法继续担任存托人,或者其不再是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清算机构,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继任存托人均不由我们在DTC发出此类通知之日起120天内指定; |
| ● | 我们全权酌情决定应将债务证券(全部而非部分)交换为最终债务证券,并向受托人交付一份大意如此的书面通知;或 |
| ● | 债务证券方面已发生并正在继续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 |
以凭证式发行的债务证券,仅按随附的募集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最低面额和该面额的整数倍发行。此类债务证券的转让和交换将仅允许以此类最低面额进行。凭证式债务证券的转让可在受托人的公司办事处或我们根据契约委任的任何付款代理人或受托人的办事处登记。也可以在这些地点将债务证券交换为本金总额相等的不同面值的债务证券。
管治法
契约和债务证券将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除非适用《信托契约法》或其当事人另有约定。
79
受托人
契约项下的受托人或受托人将在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列出。
转换或交换权利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一系列债务证券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债务证券的条款(如有)。这些条款将包括关于转换或交换是否是强制性的规定,由持有人选择还是由我们选择。这些规定可能允许或要求调整此类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收到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股份数量。任何此类转换或交换将遵守适用的开曼群岛法律以及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我们可以以任意组合发行由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其他证券组成的单位。每个单位将被发行,以便该单位的持有人也是该单位所包括的每一种证券的持有人。因此,一个单位的持有人将拥有每一种包含的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行单位所依据的单位协议可以规定,该单位所包含的证券不得在指定日期或发生之前的任何时间或任何时间单独持有或转让。
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可能会描述:
| ● | 单位和组成单位的证券的名称和条款,包括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持有或转让这些证券; |
| ● | 有关单位或组成单位的证券的发行、支付、结算、转让或交换的任何规定;及 |
| ● | 单位是否以完全注册或全球形式发行。 |
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任何单位的条款。上述描述及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有关单位的任何描述并不旨在是完整的,而是受制于并通过参考单位协议以及(如适用)与该等单位有关的抵押品安排及存管安排对其整体进行限定。
我们可能会发行股份购买合同,包括要求持有人向我们购买的合同,以及要求我们在未来一个或多个日期向持有人出售特定数量的A类普通股或根据本协议登记的其他证券的合同,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将其称为“股份购买合同”。证券的每股价格和证券的股份数量可能在发行股份购买合同时确定,也可能通过参考股份购买合同中规定的特定公式确定。
购股合约可以单独发行,也可以作为由购股合约和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根据本协议登记的其他证券组成的单位的一部分发行,我们在此将其称为“购股单位”。购股合同可要求持有人以特定方式为其在购股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股份购买合同还可能要求我们定期向股份购买单位的持有人付款,反之亦然,这些付款可能是无担保的或在某些基础上退还。
与股份购买合同或股份购买单位有关的股份购买合同,以及(如适用)抵押品或存托安排,将就股份购买合同或股份购买单位的发售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有关股份购买合约或股份购买单位的特定问题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该等股份购买合约或股份购买单位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 ● | 如适用,讨论重大税务考虑;和 |
| ● | 我们认为有关购股合同或购股单位的任何其他重要信息。 |
80
我们可能会发行购买我们可能向证券持有人提供的A类普通股的权利。购买或接受权利的人可以或不可以转让这些权利。就任何供股而言,我们可与一名或多于一名承销商或其他人士订立备用包销或其他安排,据此,该等承销商或其他人士将购买在该供股后仍未获认购的任何发售证券。每一系列权利将根据我们与作为权利代理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之间将订立的单独的权利代理协议发行,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该协议。权利代理人将仅作为我们与权利有关的代理人,不为或与任何权利证书持有人或权利的受益所有人承担任何代理或信托的义务或关系。
与我们提供的任何权利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包括与此次发行有关的具体条款,其中包括:
| ● | 确定有权进行权利分配的证券持有人的日期; |
| ● | 发行的权利总数和行使权利时可购买的A类普通股总数; |
| ● | 行权价格; |
| ● | 供股完成的条件; |
| ● | 行使权利开始之日及权利届满之日;及 |
| ● | 适用的税务考虑。 |
每项权利将使权利持有人有权以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行使价以现金购买本金金额的债务证券或A类普通股。权利可随时行使,直至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到期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到期日收市后,所有未行使的权利将作废。
如果行使的供股发行的权利少于全部,我们可以向或通过代理人、承销商或交易商或通过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所述的此类方法的组合,包括根据备用安排,直接向我们的证券持有人以外的人提供任何未获认购的证券。
我们可能会通过承销商或交易商、通过代理人、直接向一名或多名购买者、“场内”发售、协议交易、大宗交易或通过这些方法的组合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证券。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证券的发售条款,包括:
| ● | 任何承销商的名称(如有),如有要求,任何交易商或代理人,以及他们各自承销或购买的证券数量(如有); |
| ● | 向我们公开发行证券的价格或购买价格以及出售证券给我们的净收益; |
| ● | 任何承销折扣及其他构成承销商补偿的项目; |
| ● | 允许或重新允许或支付给经销商的任何折扣或优惠;和 |
| ● | 证券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 |
81
我们可能会在一笔或多笔交易中不时在以下地点分配证券:
| ● | 一个或多个固定价格,可能会改变; |
| ● | 销售时的市场价格; |
| ● | 在销售时确定的与该等现行市场价格相关的变动价格;或 |
| ● | 议定价格。 |
只有招股书补充文件中指定的承销商才是招股书补充文件所提供证券的承销商。
如果我们在出售中使用承销商,承销商要么为自己的账户收购证券,并可能在一次或多次交易中以固定的公开发行价格或出售时确定的不同价格不时转售证券,或者在承销商同意尽最大努力向公众出售证券时以“尽最大努力、最低/最高基准”出售股份。我们可以通过由主承销商代表的承销团或由没有辛迪加的承销商代表的承销团向公众发售证券。任何公开发行价格以及允许或重新允许或支付给交易商的任何折扣或优惠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
如果我们在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发售的证券的销售中使用交易商,该证券将直接出售给交易商,作为委托人。然后,交易商可以在转售时以交易商确定的不同价格将证券转售给公众。
我司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除非相关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我们提供的所有证券,除A类普通股外,将是没有建立交易市场的新发行证券。任何承销商可以在这些证券上做市,但没有义务这样做,并且可以随时停止任何做市,恕不另行通知。我们可以申请上市我们在交易所发售的任何系列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但我们没有义务这样做。因此,任何一系列证券可能都不存在流动性或交易市场。
我们可能会直接或通过我们不时指定的代理人出售证券。我们将列出参与证券发行和销售的任何代理,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我们可能向代理支付的任何佣金。
我们可以授权代理人或承销商根据规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付款和交付的延迟交付合同,以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公开发行价格向我们征集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要约。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这些合同的条件以及我们为征集这些合同而必须支付的佣金。
就出售证券而言,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人可能会以折扣、优惠或佣金的形式从我们或他们作为代理人的证券购买者那里获得补偿。承销商可以向交易商或通过交易商出售证券,这些交易商可以从承销商处获得折扣、优惠或佣金或从其可能代理的购买者处获得佣金等形式的补偿。参与分销证券的承销商、交易商和代理商,以及直接购买证券然后转售证券的任何机构投资者或其他人,可被视为承销商,他们从我们获得的任何折扣或佣金以及他们转售证券的任何利润可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折扣和佣金。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务
除非在下面的讨论中另有说明,本节是我们的中国大律师Jingtian & Gongcheng的意见,只要它涉及与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务事项有关的法律结论。
以下对中国企业法律的简要描述旨在突出企业层面对我们的收益征税,这将影响股息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最终能够支付给我们的股东。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从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获得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的中国来源收入,例如中国子公司支付给非居民企业权益持有人的股息,通常将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优惠税率或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其被以类似于中国企业的方式对待。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员工、会计、财产等方面进行实际、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但目前可获得的关于这一定义的唯一官方指南载于SAT第82号通知,该通知对确定中国控股的境外注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提供了指导,该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或领土法律注册成立并以中国企业或企业集团为其主要控股股东的企业。尽管Global Mofy Cayman没有中国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我们的主要控股股东,因此也不是SAT通知82所指的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但在没有具体适用于我们的指导的情况下,我们应用了SAT通知82中规定的指导来评估Global Mofy Cayman及其在中国境外组织的子公司的税务居留状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通知,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ii)财务决策(如借款、出借、融资和财务风险管理)和人事决定(如任命、解聘和工资和工资)由位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决定;(iii)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境内;(iv)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分之一(或以上)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
目前,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公司结构与我们类似的离岸控股公司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我们认为,如果SAT通知82中规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被认为适用于我们,则Global Mofy Cayman及其离岸子公司不应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而有关适用于我们的离岸实体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继续监控我们的税务状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i)如果派发股息的企业的住所在中国,或者(ii)如果转让住所在中国的企业的股权实现收益,则此种股息或收益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目前尚不清楚“住所”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解释,可能被解释为企业是税务居民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如果我们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非居民企业的境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以及这些股东从我们的股份转让中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将被征收最高10%的中国预扣税。我们无法提供“意愿”意见,因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Jingtian & Gongcheng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很有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因为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公司结构与我们类似的境外控股公司在年度报告日期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海外股东收到的收入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是可能的,但可能性极小。
83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样的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我公司为WFOE及其子公司支付25%的EIT费率。EIT是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的全球收入计算的。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认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预扣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是否会因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而被征收任何中国税。如果任何中国税适用于非中国个人实现的股息或收益,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然而,亦不清楚在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中国政府没有指引表明在非中国公司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是否会适用,因此没有理由预期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对非居民企业产生何种影响。
香港税务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须于截至2025年9月30日及2024年9月30日止各年度按16.5%的税率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后执行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股份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股份所得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在开曼群岛,就股份的发行或就股份的转让文书无须缴付印花税,但如转让文书是在开曼群岛签立、或正本或带入开曼群岛,则须就转让文书缴付印花税。
美国联邦所得税
有关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信息载于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10.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标题下,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并由我们随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文件更新。
84
下表列出我们就发行正在注册的证券而须支付的估计成本及开支(包销折扣及佣金除外)。显示的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SEC注册费除外。
| SEC注册费 | $ | 27,620 | ||
| 金融业监管局收费 | $ | *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 | * | ||
| 会计费及开支 | $ | * | ||
| 杂项 | $ | * | ||
| 合计 | $ | * |
| * | 由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提供,或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在表格6-K上的报告的展品提供,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注册声明。仅为该项目估算。实际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
我们的重要合同在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进行了描述。见下文“以引用方式纳入文件”。
除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另有说明外,在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供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6-K表格报告中,自2025年9月30日以来未发生任何可报告的重大变化。
85
我们正由Ortoli Rosenstadt LLP代理有关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根据本招股章程不时提供的证券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由Ogier通过。Ortoli Rosenstadt LLP可在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上依赖Ogier。
如果与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法律事项由法律顾问传递给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人,该法律顾问将在与任何此类发售有关的适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
鉴于上述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和会计方面的授权,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注册报表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已依据Golden Ocean FAC PAC、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的YCM CPA INC.和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Marcum Asia CPAs LLP的审计报告列入。金海洋FAC PAC办公室位于北桥路111号半岛广场,# 25-001新加坡179098。YCM CPA INC.的办公室位于4482 Barranca PKWY,Suite 239,Irvine,加利福尼亚州 92604。Marcum Asia CPAs LLP的办公室位于7 Pennsylvania Plaza Suite 830,New York,NY 10001。
我们没有指定的专家或顾问是在或有条件的基础上受雇的,或拥有对该人具有重要意义的我们的股份(或我们的子公司的股份)的数量,或对我们具有重大、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取决于发行的成功。
我们于2021年9月2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提供专业和支持服务。然而,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欠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明显少于美国。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民或居民,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Cogency Global Inc.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就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州纽约州县的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接受诉讼服务。
Ogier,我们关于开曼群岛法律的律师,以及Jingtian & Gongcheng,我们关于中国法律的律师,已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或中国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86
我们的开曼群岛律师进一步告知我们,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目前没有规定执行判决的法定强制执行或条约。然而,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可在开曼群岛法院通过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在普通法上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前提是:(i)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判决;(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v)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vi)不属于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执行:(1)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其他人的诉讼中获得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或(2)基于《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我们的开曼群岛律师已告知我们,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付款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
竞天公诚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竞天公诚进一步告知,中美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从而使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变得困难。
SEC允许我们将我们提交或提供给它的文件“通过引用纳入”这份招股说明书,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这些文件向您披露重要信息。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招股章程的资料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当我们通过向SEC提交未来文件更新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时,本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被视为自动更新并被取代。换言之,在本招股章程所载信息与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信息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下,你方应依赖其后提交的文件所载信息。
我们以引用方式将下列文件纳入本招股章程:
| ● | 我们的年度报告表格20-F于2026年1月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 | |
| ● | 我们目前的报告表格6-K向SEC提交2026年1月12日和2026年2月5日(在以引用方式明确纳入我们根据《证券法》提交的有效登记声明的范围内); | |
| ● | 我们的登记声明中对我们普通股的描述表格8-A,于2023年10月6日向SEC提交,以及为更新此类描述而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 | |
| ● | 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一部分的初始注册声明日期之后、在其生效之前和(2)在发售终止之前向SEC提交的任何关于表格20-F的未来年度报告应被视为通过引用本招股说明书并入,并自提交此类文件之日起成为本文件的一部分;和 | |
| ● | 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初始注册声明日期之后、在其生效之前和(2)在发行终止之前,我们以表格6-K向SEC提交的任何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未来报告应被视为通过引用本招股说明书并入,并自提交此类文件之日起成为本文件的一部分。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文件所载的任何陈述,如本招股章程所载的陈述,或亦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随后提交的文件所载的陈述,将被视为为本招股章程的目的而修改或取代该陈述。修改或取代声明无需说明其已修改或取代先前声明或包括其修改或取代的文档中列出的任何其他信息。
除非以引用方式明确并入,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向SEC提供但未向SEC提交的信息。本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所有文件的副本,除该等文件的展品外,除非该等展品特别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否则将免费提供给每一人,包括任何实益拥有人,他们应该人的书面或口头请求收到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该人向:Global MOFY AI LIMITED,No. 102,1st Floor,No. 1:1:1:1:1:1:1:1:1:1:1:1:1:1:1:1:1:1:1A1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记忆文创小镇,邮编:100000。
您应仅依赖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或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我们没有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任何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你方不应假定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提述方式纳入的资料在载有该等资料的文件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均属准确。
87
在SEC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招股说明书省略了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某些信息和展品。由于本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该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如果我们已将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作为证物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您应该阅读该证物以更全面地了解所涉及的文件或事项。本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每项声明,包括上文讨论的以引用方式并入的声明,均通过引用实际文件对其整体进行限定。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查,并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你可以要求这些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根据《交易法》豁免(其中包括)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豁免《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或当前报告和财务报表。
88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8。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其身份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进行赔偿,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他们自己的不诚实、欺诈、故意疏忽或违约引起的。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根据美国法律,无法执行。
就证券发售订立的任何承销协议也将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
项目9。展品
现附上以下展品:
| 附件 数 |
标题 | |
| 1.1* | 包销协议的格式 | |
| 4.1+ | 优先债务契约的形式 | |
| 4.2+ | 次级债务契约的形式 | |
| 4.3* | 优先票据的形式 | |
| 4.4* | 附属票据的形式 | |
| 4.5* | 认股权证协议及认股权证的格式 | |
| 4.6* | 单位协议书表格(含单位证明) | |
| 4.7* | 权利协议形式(含权利证明) | |
| 4.8* | 股份购买合同的形式 | |
| 4.9* | 购股单位表格 | |
| 5.1+ | Global MOFY AI LIMITED的开曼群岛大律师Ogier关于正在登记的证券有效性的意见 | |
| 5.2+ | Global MOFY AI LIMITED美国法律顾问Ortoli Rosenstadt LLP关于正在注册的债务证券有效性的意见 | |
| 23.1+ | YCM CPA INC.的同意。 | |
| 23.2+ | Marcum Asia CPAs LLP的同意 | |
| 23.3+ | Golden Ocean FAC PAC的同意 | |
| 23.4+ | Ogier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1中) | |
| 23.5+ | Ortoli Rosenstadt LLP(包含在附件 5.2中)的同意书 | |
| 23.6+ | 竞天公诚同意书 | |
| 25.1** | T-1资格声明表格(高级契约) | |
| 25.2** | T-1资格声明表格(次级契约) | |
| 107+ | 备案费率表 |
| + | 随函提交 |
| * | 如有必要,将在本登记声明生效后通过对登记声明的修订或通过引用以表格6-K提交的与根据本协议发售的股份的包销发售有关的当前报告并入。 |
| ** | 根据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第305(b)(2)节的要求提交。 |
二-1
项目10。事业
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 (1) |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证券的任何期间,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
| (一) |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
| (二) | 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发售证券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果所发售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任何偏离估计最高发售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情况,可通过根据规则424(b)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代表有效注册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售价格的变化不超过20%;和 |
| (三) | 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
| (2) |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此类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
| (3) | 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任何正在登记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
| (4) |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无需提供该法案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第(4)款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日期相同的其他必要信息。尽管如此,关于F-3表格上的登记报表,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F-3表格,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该法案第10(a)(3)条或S-X条例第3-19条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
| (5) | 即,为了根据1933年《证券法》确定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
| (一) | 如果登记人依赖第430b条规则: |
| (a) | 注册人根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截至已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和 |
| (b) | 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信息而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应被视为该形式的招股说明书在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或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发售中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之日中较早者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和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就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而言,将不会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而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曾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
二-2
| (二) | 如果注册人受第430C条规则的约束,根据第424(b)条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除了依赖于第430B条规则的注册声明或依赖于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之外,应被视为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其中。但条件是,任何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声明,对于在首次使用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
| (6) | 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配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证券,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
| (一) | 根据规则424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
| (二) | 任何由以下署名注册人或代表其拟备或由以下署名注册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
| (三) | 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署名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由以下署名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及 |
| (四) | 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于要约中的要约的通讯。 |
| (b)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提交的注册人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提交的员工福利计划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中的,应被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注册声明,而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即视为该等证券的首次善意发行。 |
| (c)-(g) | 不适用。 |
| (h) | 如存在任何条文或安排,据此,注册人可就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向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作出赔偿,或承销协议载有一项条文,据此,注册人就该等责任向承销商或控制人作出赔偿,而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该等承销商或控制人,或为该等承销商的任何商号的成员,而该等人不放弃该等赔偿的利益,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可能被允许,注册人已被告知,SEC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除非其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它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并将受此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
| (一) | 不适用。 | |
| (j)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根据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第305(b)(2)条规定的规则和条例,提交申请,以确定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法》(“法案”)第310条(a)款行事的资格。 | |
| (k) | 不适用。 |
二-3
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在F-3表格上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6年3月6日在中国北京签署,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环球MOFY AI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杨浩刚 | |
| 郝刚阳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杨浩刚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 | 2026年3月6日 | ||
| 姓名:Haogang Yang | (首席执行官) | |||
| /s/Chen Chen |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 2026年3月6日 | ||
| 姓名:Chen Chen |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 |||
| /s/张杰 | 董事 | 2026年3月6日 | ||
| 姓名:张杰 | ||||
| /s/芮冬 | 董事 | 2026年3月6日 | ||
| 姓名:芮东 | ||||
| /s/齐晓红 | 董事 | 2026年3月6日 | ||
| 姓名:齐晓红 |
II-4
注册人的授权美国代表签署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6年3月6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的F-3表格上签署了这份注册声明。
| COGENCY Global INC。 | |||
| 签名: | /s/科琳·A·德弗里斯 | ||
| 姓名: | 科琳·德弗里斯 | ||
| 职位: | 代表Cogency Global Inc.担任高级副总裁。 | ||
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