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4日
CBRE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BRE服务公司。
北珍珠街2121号,300号套房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致上述收件人:
我们曾就母公司、公司和公司某些子公司提交的表格S-3(文件编号:333-276141)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担任特拉华州公司(“母公司”)的CBRE Group,Inc.和特拉华州公司CBRE Services,Inc.(“公司”)的法律顾问,包括日期为2023年12月19日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以及日期为2026年4月27日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统称“招股说明书”)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与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为750,000,000美元、于2036年到期的5.250%优先票据(“票据”)和担保母公司(定义见下文)就票据发行有关。
我们查阅了注册声明;母公司、公司及其中指定的承销商之间签订的日期为2026年4月27日的承销协议(“承销协议”),据此,该等承销商已同意购买票据;母公司、公司、公司的某些子公司和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tional Association之间签订的日期为2013年3月14日的契约(“基础契约”),作为接替富国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并由截至2026年5月4日的第十三份补充契约(“第十三份补充契约”,以及与基础契约一起,
“契约”),在母公司、公司和受托人之间;代表票据的全球票据的副本;以及条款在契约中规定的担保(“担保”)。此外,我们已审查并已就事实上的事项,依赖政府官员以及母公司和公司的高级人员和代表的此类记录、协议、文件和其他文书以及此类证书或类似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或认证或符合要求的副本,并已就下文所载意见作出我们认为相关和必要的其他调查。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假定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包括电子签字、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副本或经认证或符合规定的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正本文件的一致性以及后一种文件的正本的真实性。我们还假设契约是受托人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进一步假设,母公司和公司执行、发行、交付和履行包销协议、契约及其担保(如适用)不构成对母公司或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书下的违约或违约。
基于上述情况,并受限于此处所述的资格、假设和限制,我们认为:
1.
假设由受托人进行适当认证,并于根据包销协议的规定付款及交付时,票据将构成公司根据其条款可对公司强制执行的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2.
假设受托人对票据进行适当认证,并于根据包销协议支付及交付票据时,担保将构成母公司根据其条款可对母公司强制执行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我们的上述意见受制于(i)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影响,(ii)一般衡平法原则(无论是在股权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中考虑)和(iii)
善意和公平交易的默示盟约。此外,我们对基础契约第110条有关基础契约条款可分割性的有效性、法律约束效力或可执行性不发表意见。
我们在此不对纽约州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当前报告的证物备案
向委员会提交的母公司8-K表格,以及通过引用将本意见纳入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以及在招股说明书“法律事项”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称。
非常真正属于你,
/s/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LLP
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