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2026年4月29日
南太地产公司
南台路2号
宝安区西乡乡古树社区,
广东省深圳市51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特此同意“项目3”标题下对本所的引用和我们的意见摘要。关键信息—我们的运营和海外证券发行所需中国当局的许可”,该文件载于南太地产 Inc.于2026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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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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