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1
防范内幕交易政策
| i. | 目的 |
在与公司证券相关的公司交易中,遵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是公司的政策。
新濠影汇有限公司(“SCIH”)及其子公司(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统称为“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均须遵守本政策中规定的对其适用的规则。本政策还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受控实体”),就本政策而言,这些受控实体的交易应被视为为个人自己的账户。就本政策而言,“家庭成员”包括(i)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子女、孙辈(无论是血缘关系还是婚姻亲),以及(ii)居住在该个人家庭中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或其在公司证券中的交易由该个人指示或受该个人影响或控制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所附附表1为本政策的目的提供了关于哪些实体可能是“受控实体”的进一步指导。本政策适用于个人公司职责范围内外的所有活动。公司还可能确定其他人员应受本政策的约束,例如有权获得重大非公开或内幕信息的承包商或顾问。
凡SCIHH的附属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单独上市(“上市子公司”),并具有经其董事会批准并经SCIHH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NCGC”)认可的有效的内幕交易防范政策,上市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相关人士(非其他董事,公司的高级职员和雇员(或其各自的家庭成员)应遵守上市子公司的防止内幕交易政策,以代替本政策,除非SCIH、上市子公司或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我们将本政策所涵盖的所有人士称为“相关人士”,每项对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的提及均包括其各自控制的实体。每一位相关人士都必须检讨这项政策。有关人士买卖公司任何证券,包括上市次级证券(“公司证券”),不论是否在美国或其他地方进行,均须遵守本保单所载规则(附表2第III.C条及第2部除外,该等规则仅适用于其中所述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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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保单所用,“交易”一词包括给予或接受公司证券的任何馈赠。本政策亦适用于价值源自公司证券价值的公司证券及衍生证券的交易,例如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交易所买卖看跌或看涨期权或掉期1.
有关本政策的问题应向公司在香港的法律团队提出,该团队协助公司处理本政策所涵盖的事项。如果公司秘书(“CS”)无法根据本政策履行其职责,则由CS指定的法律团队的另一名成员可以代替CS采取行动。凡提及“您”,均为本政策适用的相关人员的提述。
| ii. | 总结 |
防范内幕交易是遵守证券法和维护公司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所有人的声誉和诚信所必需的。“内幕交易”是指任何相关人员违反信托或信任义务,在掌握与该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时买卖该证券。如下文第V节所述,“内幕信息”是被认为既“重大”又“非公开”的信息。根据美国法律,内幕交易是一种犯罪行为,违反法律的处罚包括监禁、偿还利润、最高为所避免利润或损失三倍的民事罚款,以及对个人最高为5,000,000美元和对实体最高为25,00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
内幕交易也被该政策禁止,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制裁,包括解雇。
你在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同时,除了有义务不交易外,还禁止给他人“小费”。非法小费的概念包括在暗示你试图帮助他们盈利或避免亏损的情况下,将内幕信息传递给另一个人、朋友或家人。当小费发生时,“小费”和“小费”都可能被追究责任,这一责任可能延伸到所有被小费转身并提供信息的人。除了被认为是内幕交易的一种形式外,给小费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机密的行为,为此,你应该避免在任何地方讨论敏感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会被不该听到的其他人听到。
SCIH为新濠博亚娱乐有限公司(“新濠”)的附属公司及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新濠国际”)的间接附属公司。有关人士买卖新濠及新濠国际的上市证券须受限制。详见第七、八节。
| 1 | 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扩大了《美国证券法》和《美国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将“基于证券的掉期”包括在内。因此,总回报掉期的买卖,即进入,须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反欺诈规则,包括规则10b-5,进而包括基于规则10b-5制定的内幕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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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涉及遵守美国法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规则。其他许多法律,包括SCIH子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新加坡法律、开曼群岛和澳门的法律,也可能因交易公司证券而受到牵连。此外,需要注意的是,SCIH的大股东新濠是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而新濠的大股东新濠国际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这些司法管辖区中的每一个都有法律限制相关人员在拥有有关这些实体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交易这些实体的证券的能力,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有关公司业务或财务状况的信息。根据美国和香港的法律,内幕交易是一种犯罪行为2.请所有相关人士熟悉并遵守新濠和新濠国际证券在其上市司法管辖区的交易相关法律。
iii.禁止内幕交易的政策
| a. | 禁止的活动(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 |
| (a) | 任何相关人士不得在拥有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即使在适用的交易窗口期间)的情况下买卖公司证券。本条第三条规定的禁令。(a)不适用于根据交易窗口期间订立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具体指示或书面计划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而买方或卖方(如适用)不知道任何重要、非公开信息,且哪些合同、指示或计划(i)符合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5-1(“规则10b5-1”)提供的肯定性抗辩的所有要求,(ii)已根据本政策提前进行了预先清算,及(iii)在没有根据本政策及符合规则10b5-1(包括附表2第1部所述的冷静期)而在该等初步预先批准后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或修改,而该等修订或修改未获事先批准。有关10b5-1交易计划(定义见其中)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文附表2第IV节和第1部分。 |
| 2 | 内幕交易在美国和香港的法律下属于犯罪,公司母公司新濠和后者的母公司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证券分别在美国上市,违反法律的处罚包括:(a)在美国,监禁、偿还利润、最高为所避免的利润或损失的三倍的民事罚款,以及对个人最高为5,000,000美元和对实体最高为25,00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以及(b)在香港,受到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制裁,最高可处以10,000,000港元的刑事罚款及最长十年的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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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相关人士不得向任何外部人士(包括家庭成员、分析师、个人投资者和投资界成员及媒体)披露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股票分析师、潜在投资者和媒体成员的所有查询,以及有关公司任何证券(包括代表公司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股票(“ADS”))的谣言、价格变动或活动的任何查询,均应根据《公司沟通和持续披露指南》处理。 |
| (c) | 任何相关人士在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有关公司的任何种类的交易建议,除非相关人士应建议他人在他人这样做可能违反法律或本政策的情况下不要进行交易。公司强烈劝阻所有相关人士不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公司的交易建议,即使该相关人士不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
| (d) | 与他人就公司或公司证券进行的任何和所有讨论均应遵守公司的企业沟通和持续披露准则。任何相关人士不得在互联网“聊天室”或类似的基于互联网的论坛上讨论公司或其业务,包括任何形式的社交媒体(例如Facebook或Twitter)。 |
| (e) | 任何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示在其对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此外,重大的、非公开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传达给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或传达给公司内部的任何人,而不是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 |
| (f) | 相关人士不得在知悉有关该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交易任何其他公司的证券,如果相关人士在其对公司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得该信息,因为当局认为“盗用”该重大、非公开信息,因此可能会根据该行为追究相关人士的内幕交易责任。 |
| (g) | 相关人士可能会接触到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即客户或供应商)、竞争或正在谈判重大交易(即收购、出售或投资)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一般而言,相关人士在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不得买卖该其他公司的证券。请注意,对公司不重要的信息可能对另一家公司很重要。关于什么是“重大”或“非公开”的指导,请见下文V. A.和B节。 |
| b. | 禁止卖空、看跌、做空波段获利、看涨和期权(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士,但下文(c)中指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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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禁止所有相关人士就公司证券从事可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从对公司不利的市场观点中获利的机会的交易、对冲和进行其他衍生交易。这些交易的特点是卖空、看跌、看涨、期权、掉期、项圈或类似交易,无论是否以实物或现金结算。卖空是出售卖方在出售时不拥有的证券,如果拥有,通常不会在出售后20天内交付的证券。通常,当人们认为市场将大幅下跌或股票价值将下跌时,他们会卖空。如果股票如预期价格下跌,那么卖空的人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股票,以较早的卖出价格进行交割(这就是所谓的“补空”),并将差价收入囊中作为利润。公司认为,相关人士以这种方式对赌公司证券不妥。认沽、认购、期权、掉期、项圈或类似的衍生交易(根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除外)也提供了从对公司不利的市场观点中获利的机会,它们具有很高的不慎违反证券法的风险。此外,此类交易可能会造成不当行为的表象,并可能在公司证券发生任何异常活动或公司证券的价格表现时成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调查行动对象。未经NCGC事先书面批准,禁止所有此类交易。 |
| (b) | 保证金账户持有的证券,如果客户未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券商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卖出。由于此类出售可能发生在相关人员掌握重大内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被允许交易公司证券的时候,公司禁止相关人员以保证金购买公司证券或在保证金账户中持有公司证券。 |
| (c) | 本政策不适用于有关人士行使雇员购股权。然而,这一政策确实适用于任何基础股票的出售或通过经纪人无现金行使期权,因为这需要出售一部分基础股票以支付此类行使的成本。 |
| c. | 交易窗口(适用于董事、高级人员、指定人士及其控制实体) |
| (a) | 受影响人员。本公司确定,除在下述适用的“交易窗口”范围内外,以下人员禁止买卖公司证券: |
| (一)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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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获公司指定并获送达受交易视窗规限通知的有关人士(「指定人士」),该等通知须采用CS不时指定或批准的格式(表格I); |
| (三) | 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指定人士的任何家庭成员;及 |
| (四) | 上述(i)至(iii)所涵盖的任何人的任何受控实体。 |
| (b) | 交易窗口。交易窗口在公司广泛公开发布季度或年终经营业绩后的第二个完整交易日开盘时开始,并在当时季度的最后一天收盘时结束。除下文规定外,前款所述人员仅在该窗口内被允许交易公司证券,且仅在其当时不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且不受任何交易限制的情况下。SCIH集团内任何上市主体的证券交易窗口,根据相关主体自身情况,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尽管SCIH集团内不同实体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相互影响,但交易窗口的关闭和禁止同一集团内一实体的证券交易,并不一定仅仅因为它们是SCIH集团的成员就要求同一集团内另一实体的证券同样关闭和停止交易。CS可酌情指定不同的交易窗口,在信纳所涉实体与所涉个人之间不存在重大、非公开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单独或分别批准所涉SCIH实体或实体的公司证券交易。 |
| (c) | 交易的预先清算。所有公司高级人员、指定人士、其家庭成员及其受控实体必须(i)与CS或CS指定的法律团队成员(“公司法律顾问”)预先批准公司证券的所有拟议交易(包括任何进入或修改10b5-1交易计划),或(ii)在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任何拟议交易的情况下,根据附表2第VI.A(d)节和第1部分规定的程序获得相关的预先批准。 |
CS可寻求NCGC主席或董事会主席,或新濠(“Melco CLO”)首席法务官的此类预先许可。
对于有意交易公司证券的公司董事、其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实体,将遵循第VI.A(c)节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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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清算要求适用于公司股本证券的任何实益所有权变更,包括购买、出售、行使期权、转让、赠与和所有权形式的变更,以及您在其中拥有任何间接权益的交易。这包括您控制如何投票和是否出售的决策的公司股本证券以及您拥有经济利益的公司股本证券。任何以任何方式影响您对公司证券的所有权的交易均不受此要求的豁免。您必须与您的家庭成员和受托人(例如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作出安排,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以便在符合本政策的事前清算要求的任何交易之前向公司提供通知。
| d. | 特别停电时段(适用于所有有关人士) |
| (a) | 除交易窗口预定关闭的时间外,鉴于此类交易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证券法的风险,由于存在可能使相关公司证券的交易不适当的重大、非公开信息,CS可能会指定一个涵盖相关公司证券的特殊禁售期。例如,对于特定事件,例如考虑重大收购或处置、考虑重大战略决策、调查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其他潜在的重大事件,CS可能会施加特殊的禁售期。这种特殊的禁售期可能会限制公司证券的交易。当任何特别禁售期适用于有关人士时,医务委员会将通知有关人士,并可酌情指定若干有关人士受特别禁售期规限。由于此类停电期通常与与公司相关的重大发展相关,因此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对施加停电期进行保密,并如此通知。 |
| (b) | 任何该等有关人士不得向任何外部人士透露已指定特别交易禁售期。任何该等有关人士不得在CS指定的适用于该等有关人士的任何特别禁售期内买卖公司证券。 |
| e. | 交易窗口关闭和特别停电期间的例外情况 |
第III.C节和第III.D节规定的任何交易窗口关闭或特别停电期间施加的限制的例外情况如下。为明确起见,根据这些例外情况进行的任何交易仍须遵守(i)第III节规定的预清关程序。C.(c)及(ii)除有关以下第III款(a)及III款(b)(ii)的规定外,不得在拥有第III款所载的重大、非公开资料时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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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该等相关人士向公司购买公司证券,或该等相关人士向公司出售公司证券,条件是该等交易中的相关人士在交易前以书面确认并向CS确认该相关人士(i)不拥有任何材料,有关公司的非公开资料;(ii)已收到该相关人士认为对决定是否进行该等交易必要或适当的所有资料,并有能力保护该相关人士本身与此有关的利益并评估潜在风险和收益;或(iii)未拥有公司本不会拥有的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资料; |
| (b) | 公司或其任何受控实体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向或向公司或其任何受控实体的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级人员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公司或其受控实体的任何此类董事或高级人员在此称为“相互内幕人士”),前提是此类交易中的每一位出售和购买相互内幕人士在交易前以书面形式向CS承认并确认,该相互内幕人士(i)不拥有任何材料,有关公司的非公开信息;或(ii)没有拥有任何其他参与出售或购买的相互内幕人士不会拥有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 |
| (c) | 涉及相关人员拥有的公司证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或以其他方式需经独立董事批准的,已取得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批准的,经考虑内幕交易风险等因素; |
| (d) | 在涉及出售包括相关人士拥有的公司证券的公司证券的战略交易的情况下,该等批准已获得NCGC大多数成员的批准(在考虑内幕交易风险等因素后),这些成员合理地信纳有关战略交易是为了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
| (e) | 如果发生“补足”配售,其唯一目的是为公司筹集资金,并符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则股东或其控制的实体在受本政策约束的范围内(在每种情况下为“购买股东”)从公司认购新的公司证券,前提是(i)购买股东认购的公司证券的新股份数量等于向该购买股东发售的公司证券的股份数量,(ii)该等认购以公司证券发售时的相同价格进行;及(iii)该购买股东并无从该等交易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为免生任何疑问,在该等“补足”配售中向投资者和/或第三方配售和/或出售公司证券不在此例外范围内)。若“补足”配售不满足上述标准,则适用本政策的股东或其控制的主体的认购需遵守《关联交易一般政策》《关联交易审批指引与标准》(统称“RPT政策”)中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补足”配售,无需经RPT政策规定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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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根据交易窗口期间订立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具体指示或书面计划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而买方或卖方(如适用)不知道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以及哪些合同、指示或计划(i)符合规则10b5-1规定的肯定性抗辩的所有要求,(ii)已根据本政策提前进行了预先清算,及(iii)在该等初步预先批准后并无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或修改,而该等修订或修改并无根据本政策事先作出预先批准,且符合规则10b5-1的规定(包括附表2第1部所述的冷静期);或 |
| (g) | 善意赠与,其中(i)赠与由相关人士向该相关人士的家庭成员或受控制实体作出,(ii)相关人士确保在相关人士根据本保单不得出售公司证券的任何期间内,接受者不会出售该公司证券,以及(c)该赠与已根据本保单预先结清。 |
| iv. | 规则10b5-1交易计划 |
规则10b5-1可以保护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免于根据规则10b5-1对根据先前建立的合同、计划或交易公司证券的指示(“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承担内幕交易责任,这些交易是本着诚意并根据规则10b5-1和所有适用的州法律的条款订立和维持的。规则10b5-1仅在发生内幕交易诉讼时提供“肯定抗辩”。并不妨碍有人提起诉讼。
按照本政策要求采取的每份10b5-1交易方案,免于本政策规定的交易限制。
规则10b5-1为内部人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在没有交易窗口和禁售期限制的情况下建立出售(或购买)公司证券的安排,即使内部人随后在订立10b5-1交易计划后获得重大、非公开信息。10b5-1交易计划也可能有助于减少关键高管出售公司证券时可能导致的负面宣传。
有关采纳10b5-1交易计划所需满足的要求及其他相关事项,请参阅附表2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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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关于内幕交易的说明 |
如上所述,“内幕交易”是指违反信托或信任义务,在掌握与该证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和/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或出售证券。“证券”不仅包括ADS、股票、债券、票据和债券,还包括期权、与证券有关的掉期、限制性股票、认股权证和类似工具。美国联邦证券法对“购买”和“出售”的定义较为宽泛。“购买”不仅包括实际购买证券,还包括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证券的任何合同以及收到证券赠与。“出售”不仅包括证券的实际出售,还包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证券的任何合同,以及证券的任何赠与。这些定义扩展到范围广泛的交易,包括常规的现金换股票交易、转换、授予和行使购股权以及收购和行使认股权证或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或与证券相关的其他期权。
A.哪些事实是实质性的?
事实的重要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合理的投资者极有可能认为某一事实在作出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的决定时很重要,或者该事实可能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事实被视为“重大”。重要信息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几乎可以涉及公司业务的任何方面,也可以涉及任何类型的证券、债务或股权。
重要信息的例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事实:
| • | 股息; |
| • | 企业盈利或盈利预测; |
| • | 财务状况(例如现金流危机、信贷紧缩)或资产价值的变化; |
| • | 重大子公司或资产的合并或收购或处置的谈判; |
| • | 重大新合同或重大合同损失; |
| • | 重要的新产品或服务; |
| • | 重大营销计划或此类计划的变化; |
| • | 资本投资计划或此类计划的变更; |
| • | 有关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的重大诉讼、行政行动或政府调查或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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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的股票或债券发行,包括发行可转换工具、期权或认股权证以收购或认购证券; |
| • | 重大借款或融资; |
| • | 借款违约或破产; |
| • | 重大人事变动; |
| • | 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及核销; |
| • | 战略计划或倡议; |
| • | 可能对公司收益或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环境或竞争条件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
| • | 企业的业绩变化,或对业绩的预期; |
| • | 控制和控制协议的变更; |
| • | 核数师变动或与核数师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 |
| • | 股本变动,例如新股配售、送股、供股、股份分割、股份合并及减资; |
| • | 收购与合并; |
| • | 购买、处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或经营业务; |
| • | 组建合资企业; |
| • | 对公司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损益产生影响的重组、重组、分拆; |
| • | 关于回购计划或其他上市金融工具交易的决定; |
| • | 备忘录和条款(或同等宪法文件)的变更; |
| • | 一家或多家银行撤销或取消授信额度; |
| • | 降低不动产的价值; |
| • | 未投保货物的实物销毁; |
| • | 新许可、专利、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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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组合中金融工具价值减少或增加,包括期货合约、衍生品、权证、掉期保护性对冲、信用违约掉期产生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
| • | 创新产品或工艺; |
| • | 退出或进入新的核心业务领域; |
| • | 投资政策变化; |
| • | 会计政策变更; |
| • | 除息日、红利发放日和红利金额的变化、红利政策的变化; |
| • | 控股股东质押公司股份; |
| • | 新的重大网络安全风险或网络安全事件;或 |
| • | 先前公告主题的事项的变更。 |
此外,重大信息不必与公司业务相关。例如,即将发布的报纸专栏中预计会影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内容可以是实质性的。
一个好的一般经验法则:有疑问时,不要交易。
| b. | 什么是非公开? |
信息不向公众公开就是“非公开”的。为了使信息被认为是公开的,必须通过道琼斯、路透经济服务、华尔街日报、彭博社、美联社或联合国际等媒体,以向投资者普遍提供的方式广泛传播信息。通过谣言传播一个事实,即使准确并经媒体报道,也并不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公之于众”。
此外,即使在公告发布后,也要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市场才能对信息做出反应。一般来说,在此类信息被视为公开之前,应允许在发布后的一个完整交易日作为合理的等待期。
| c. | 谁是内部人? |
任何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均被视为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部人士”包括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独立承包商以及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员,例如公司的审计师或律师及其任何受控实体。内部人士不得就与公司证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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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相关人士家庭成员的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由该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相关人士负责,并可能引起法律和公司施加的制裁。
| d. | 谁是附属公司? |
特定人员的“关联人”或“关联”人员,是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间接控制、或受特定人员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人员。“控制”(包括“控制”、“受控”和“与其共同控制下”等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导或导致一个人的管理和政策方向,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公司的关联企业应继续受交易窗口规定的约束(第III和VI节。a)以及SEC和适用于关联公司的其他规则(包括附表2第2部分中规定的规则144),直至终止雇佣或服务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后。此类关联公司在三个月期间内仍是本政策下的相关人员。
终止后交易
即使在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或为公司服务后,本政策仍继续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个人在服务或雇用终止时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在该信息公开或不再具有重大意义之前,该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e. | 内幕消息人士以外的其他人士买卖 |
内部人可能会因向第三方传达或提示材料、非公开信息(“tippee”)而承担责任,内幕交易违规行为不限于内部人的交易或提示。内幕人士以外的人也可能对内幕交易承担责任,包括以材料进行交易的tippees、向其提供的非公开信息或以材料进行交易的个人、被盗用的非公开信息。
Tippees继承了内幕人士的职责,并对内幕人士非法向他们提供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同样,正如内部人员要为其tippees的内幕交易承担责任一样,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交易人员的tippees也要承担责任。换言之,tippee的内幕交易责任与内幕交易责任并无二致。Tippees可以通过接收他人的公开提示或通过社交、商务或其他聚会上的谈话等方式获得重要的、非公开的信息。
Tippees可能包括我们的关联公司的代表(包括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他们接收有关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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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对从事内幕交易的处罚 |
对从事此类非法行为的个人及其雇主,因交易或泄露材料、非公开信息而受到的处罚可能大大超出所获得的任何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美国证交会和美国司法部已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起诉列为重中之重。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政府或私人原告可获得的执行补救措施包括:
| • | SEC行政处分; |
| • | 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处分; |
| • | 民事禁令; |
| • | 对私人原告的损害赔偿; |
| • | 偿还全部利润; |
| • |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最高三倍利润得失金额避免的民事罚款; |
| • | 对违规者的雇主或其他控制人(即违规者为雇员或其他被控制人的)处以最高1,000,000美元或违规者所获利润或损失数额的三倍以上的民事罚款; |
| • | 对个人违规者处以最高5,000,000美元(实体为25,00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以及 |
| • | 最高可判20年监禁。 |
此外,内幕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受到严重制裁,包括解雇。内幕交易违规行为不仅限于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其他美国联邦和州的民事或刑事法律,例如禁止邮件和电汇欺诈的法律和《敲诈者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ICO),也可能被内幕交易违反。
| g. | 内幕交易实例 |
内幕交易案件的例子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雇员在获悉重大机密公司发展后交易公司证券;朋友、商业伙伴、家庭成员,以及此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雇员在收到此类信息后交易证券的其他小费;在受雇过程中获悉此类信息的政府雇员;以及其他盗用和利用雇主机密信息的人。
以下为内幕交易违规事例。这些说明是假设性的,因此无意反映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的实际活动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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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
X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了解到,X公司将报告的收益将大幅增加。在公开宣布此类收益之前,该高级管理人员购买X公司的股票。该官员是内部人员,对所有利润负责,并处以最高三倍于所有利润金额的罚款。除其他外,该官员还将受到刑事起诉,包括高达5,000,000美元的额外罚款和20年监禁。视情况而定,X公司和该高级职员向其报告的个人也可能作为控制人承担责任。
Tippee的交易
X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告诉一位朋友,X公司即将公开宣布,它已就一项重大收购达成协议。这位朋友在公告发布前购买了X公司的股票。该官员与其朋友对朋友的全部利润承担连带责任,并各自承担最高为朋友利润金额三倍的所有处罚。此外,该官员及其朋友除其他事项外,还将受到刑事起诉。
| h. | 个人责任 |
在所有情况下,确定个人是否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责任在于该个人,公司、CS或任何其他雇员或董事根据本政策(或其他)采取的任何行动绝不构成法律建议或使个人免于根据适用的证券法承担责任。
| vi. | 防止内幕交易的程序 |
以下程序已建立,并将维持和执行,由公司防止内幕交易。每名高级职员、董事、指定人士及其他有关人士均须遵守以下有关程序。
| a. | 交易前的认证和预清关 |
所有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指定人员、其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实体必须按照以下程序预先清算公司证券中的所有拟议交易(包括任何进入或修改10b5-1交易计划)。预先批准不应被理解为代表公司关于拟议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尽管收到了预先许可,但如果相关人员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或在预先许可后但在交易生效之前受到禁售期的限制,则交易可能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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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高级职员或雇员交易-在直接或间接交易任何公司证券(包括上市子公司的证券)之前,公司高级职员和指定人员(受以下替代程序约束的公司董事除外)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和受控实体(统称“预许可雇员”)须通过以CS不时指定或批准的表格(表格II)提交“批准个人证券交易请求”(“批准请求”),寻求CS或公司法律顾问的批准,其中该预清退员工须证明其本人未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为更好地管理本政策或加强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证监会已授权不时根据需要对批准请求作出更改。在进行此类认证时,上述“重大”和“非公开”信息的解释应该是有帮助的。如果此类预清关员工无法进行此类认证,或者如果CS另行确定公司和/或此类预清关员工拥有或可能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则可能不存在任何公司证券的交易。批准请求应不迟于提议的交易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向CS或公司法律顾问发出。清仓交易公司证券一经给出,有效期不超过收到清仓的五个工作日(含给出清仓的日期),同时交易窗口处于开放状态。如果未下交易指令且未在这五个工作日清仓期内执行交易,则在交易窗口开放期间,必须重新请求对拟议交易进行清仓。如果拒绝批准,这种拒绝的事实必须由请求批准的相关人员保密。“营业日”是指相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一般开放交易的一天。 |
| (b) | 如果预清仓员工是CS,则要求其交易任何公司证券必须遵循相同的预清仓程序,并给予基本相同的认证,但有以下修改的除外: |
| (一) | 批准请求应向NCGC主席、董事会主席或新濠CLO提出;和 |
| (二) | 审批请求的收件人应当担任审批请求的核准人。 |
| (c) | 董事(及其家庭成员和受控实体)买卖-有关公司董事及其家庭成员和受控实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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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董事或其家庭成员或受控实体拟在第III.C(b)条规定的交易窗口内买卖公司证券,该公司董事须先以书面通知主席或指定董事(定义见下文)(其本人除外)(并抄送公司公司的公司秘书),并从主席或指定董事收到一份由CS不时指定或批准的表格(表格III)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书。就主席本人而言,主席必须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董事会,或在任何交易前通知指定董事(其本人除外)(并抄送公司的公司秘书)并收到指定董事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书。在每种情况下:
| (一) | 在对相关董事的许可请求作出回应之前,该请求必须首先由CS或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
| (二) | 要求清仓交易的请求必须在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董事作出回应;和 |
| (三) | 在交易窗口开放期间,根据上述(ii)进行交易的清仓有效期必须不超过收到清仓的五个工作日(包括给予清仓的日期)。 |
如果公司董事提议在本政策另有规定禁止此类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公司证券,则该董事除了遵守本节VI.A.(c)中关于事先书面通知和确认的程序外,还必须使主席或指定董事信纳该情况属于例外情况,并且提议的公司证券交易是该董事可以交易公司证券的唯一合理行动方案。
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于公司董事的家族成员或受控实体。公司董事有责任在其家庭成员或受控实体有任何拟交易公司证券的情况下,按上述程序办理。
为上述目的,确定“指定董事”如下:
NCGC主席已被指定为指定董事,以接收并签署公司董事给出的书面致谢。如果NCGC的主席是公司的董事,他本人或她自己或通过家庭成员或控制的实体,打算交易公司证券或无法以其他方式行事,则薪酬委员会主席将担任指定的董事。如果薪酬委员会主席本人或通过家庭成员或受控实体有意交易公司证券或无法以其他方式行事,则由另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指定董事,否则,必须通知主席并获得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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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有关适用于10b5-1交易计划的限制和要求,请参阅附表2第IV节和第1部分。根据预先清算的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将不需要在交易执行之前进行进一步的预先清算。 |
每份10b5-1交易计划须以书面作出,并须备有经纪人或代理人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并须经附表2第1部所列授权人员预先批准。
| b. | 与公司有关的资料 |
| (a) | 获取信息 |
访问有关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包括公司的业务、收益或前景,应仅限于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员工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此外,除了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此类信息不应传达给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任何人。
在向公司员工传达重大、非公开信息时,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相关人士必须注意强调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必要性,并遵守公司有关保密信息的政策。
| (b) | 来自第三方的查询 |
第三方如行业分析师或媒体成员对公司的查询,应根据《企业沟通及持续披露指引》处理。
| c. | 对访问和保密公司信息的限制 |
请参阅公司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 d. | 纠正行动 |
如果无意中披露了任何潜在的重大信息,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相关人士应立即通知CS,以便公司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纠正行动,例如向公众进行一般性披露。
| vii. | 新濠的上市证券 |
| a. | 雇员及董事买卖新濠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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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接或间接买卖任何新濠证券(包括其除公司证券外的任何上市附属公司的证券)前,公司董事、高级人员及指定人士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及受控实体须通过提供一份由CS不时指定或批准的表格(表格IV)的“新濠证券交易通知”(“通知”)通知公司大律师,该人须在其中证明其并无掌握有关公司或新濠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为更好地管理本政策或加强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委员会已授权根据需要不时更改通知的形式。如果该等人无法作出该等证明,或如果CS确定公司和/或该等人拥有或可能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则可能没有任何该等新濠证券的交易。通知应不迟于建议的交易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向CS或公司法律顾问发出。如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该等已获通知的拟议交易不适当,标的相关人士应避免进行该等拟议交易。
如果标的相关人士是CS,则要求其在交易任何公司证券时遵循相同的预清算程序,并给予基本相同的认证,但有以下修改的除外:
| (a) | 批准申请须向新濠CLO提出;及 |
| (b) | 批准请求的批准人为Melco CLO或Melco CLO可能指定的Melco大律师(视情况而定)。 |
| b. | 适用于新濠受限制人士的额外程序 |
CS可不时酌情指定若干相关雇员为“新濠受限制人士”。3任何获如此指定为新濠受限制人士的人士,除本政策所列的程序、限制及要求外,均须遵守并须遵守新濠防止内幕交易政策所列的程序、限制及要求。例如,这些指定的新濠受限制人士将被要求遵守新濠防止内幕交易政策中规定的有关交易窗口、禁售期和预先清仓要求的程序。
| viii. | 新濠国际的上市证券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证券交易示范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管有香港上市证券的内幕消息,均被禁止买卖该证券。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及雇员如掌握新濠国际或其上市附属公司(包括新濠、新濠其他上市附属公司及本公司)及/或其各自上市证券的内幕消息,应避免买卖所有该等证券。
| 3 | 每位新濠受限制雇员须参考及遵守新濠防止内幕交易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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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规目的,拟买卖新濠国际上市证券的相关人士(已受新濠国际施加的交易预先批准规定规定者除外)须寻求预先批准,并须透过电邮地址以CS不时指定或批准的表格(表格V)提交“个人证券交易(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上市证券)批准请求书”。除非适用的证券法或本政策另有许可,否则相关人士没有资格在新濠国际的禁售期生效的任何时候提出预先清仓申请。
| ix. | 第十六节报告义务(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实体) |
自2026年3月18日起,《证券交易法》第16(a)节和SEC相关规则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第IX节而言,包括首席会计官)根据《证券交易法》,按以下表格向SEC报告其所有权和涉及公司股本证券(包括ADS和所有其他衍生证券,包括期权、限制性股票、认股权证和限制性股票单位(“RSU”))的所有交易:
| • | 当某人首次成为第16条的受制人时,必须提交表格3。表格3要求报告人列出所持有的所有公司普通股、ADS、期权、RSU和其他“衍生证券”。对于截至2026年3月18日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表格3必须不迟于该日期提交。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成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后的十(10)个日历日内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表格3。 |
| • | 每当公司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发生变化,包括公司普通股(包括ADS)或公司任何衍生证券(如期权、限制性股票、认股权证或RSU)的收购或处置(包括以赠与方式处置),都必须提交表格4。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以表格4报告报告人所有权性质的变化(例如,从直接到间接)。期权授予和行使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也必须在表格4中报告。表格4必须不迟于受益所有权变更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 |
| • | 必须每年(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的45天内)提交表格5,以报告某些豁免交易和未能提交先前到期的报告(如果有)。有资格在表格5上延期报告的豁免交易类型极其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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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要求扩展到您的某些家庭成员共享您的家庭的交易,以及您拥有间接利益的交易(例如您拥有或分享控制权的信托、公司或合伙企业的交易)
并不仅适用于公开市场和私下协商的买卖,也适用于期权授予和其他股份激励计划交易。此外,您(或代表您)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任何交易(包括数量和价格)必须在每笔交易当天由您或您的交易计划经纪人及时向权益管理团队报告。SEC要求所有第16条申请必须通过EDGAR进行,EDGAR是SEC的电子申请系统。法律团队可以协助您办理电子备案手续。由于受益所有权变更后有两(2)个工作日的申报截止日期,因此您必须及时回复公司的法律团队。未能按时报告您的交易可能会妨碍您按时准备和提交所需的第16节报告。
无论您或公司是否准备和归档您的第16条报告,进行所有必要的归档是您的法律义务,而不是公司的义务。迟交报告或未提交要求报告的后果可能很严重:
| • | 您可能会被要求为每次备案违规支付大量罚款,并可能导致对公司征收大量罚款。 |
| • | 你可能会受到SEC的“停止和停止”令的约束。 |
| • | 故意不提交文件可能会,有时也会被作为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犯罪行为而受到起诉。 |
虽然公司正在提供协助以帮助遵守第16条规则,但您应该认识到,您仍有义务确保您的申报准确并按时提交。公司不能在这方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如果漏报,您个人有责任,尽管公司已承诺代您准备一份所需的表格3、4或5。如果您对任何拟议交易或关于第16条报告要求的一般或关于任何特定交易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法律团队联系。
| x. | 政策审查 |
在董事会初步批准这项政策后,NCGC已被董事会授权和负责在适当的时候审查和修订这项政策,以确保其有效性。一旦对本政策的任何修订获得批准,NCGC应向董事会报告此类批准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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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批准单位: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
批准日期:2026年2月13日
经公司秘书认证为真实副本
| 签名: | /s/Tim Sung |
修订历史
| 问题 | 日期 批准 |
批准 由 |
页面 修订 |
字 | 已执行 |
|||||
| 1 | 2019年3月27日 | 董事会 | 不适用 | 3438-5392-8968,v.19 | 3439-6372-7628,v.2 | |||||
| 2 | 2019年12月10日 | NCGC | 6,16-17,&19-20 | 3438-5392-8968,v.24 | 3462-0715-2654,v.3 | |||||
| 3 | 2021年12月7日 | NCGC | 1-2,4,6-12,14,17-20,22, 24,26-31 | 3438-5392-8968,v.26 | 3474-3150-2872,v.2 | |||||
| 4 | 2023年6月20日 | NCGC | 所有页面 | 3438-5392-8968,v.32 | 3474-3150-2872,v.4 | |||||
| 5 | 2023年12月7日 | NCGC | 1-6, 8-9,11-15,17-19 | 3476-6554-6025,v.2 | 3474-3150-2872,v.6 | |||||
| 6 | 2026年2月13日 | NCGC | 4,6-7,9, 16-17,19-21,24 & 28 | 3476-6554-6025,v.4 | 3474-3150-2872,v.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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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受控实体
就本政策而言,“受控实体”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由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其各自的家庭成员)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但不实施本政策第一节第三段第一句(关于上市子公司)。就“受控实体”的定义而言,“受控”和“受共同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导或导致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方向,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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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1部分-规则10b5-1交易计划
| (a) | 预先批准。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其受控实体只有在其本人或其本人不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且仅在交易禁售期之外的交易窗口期内,方可订立10b5-1交易计划。任何希望发起10b5-1交易计划的此类方均须以CS不时指定或批准的表格(表格6)编制并向授权人员提交预先批准请求。 |
就本政策而言,任何此类10b5-1交易计划的发起和任何修改将被视为公司证券交易,此类发起或修改受本政策下与公司证券交易有关的所有限制和禁止。每份这样的10b5-1交易计划,及其任何修改,必须提交并预先批准如下:
| 发起人 | 授权人员 | |
| 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控制实体 | CS或公司法律顾问 | |
| CS | 新濠CLO或指定人士 | |
| 董事或其控制实体 | 指定董事1在CS或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后 | |
上述预核准指定的相关人员为“授权人员”。授权人员可对10b5-1交易计划的实施和操作施加授权人员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条件。
10b5-1交易计划遵守规则10b5-1的条款以及根据10b5-1交易计划执行交易由发起10b5-1交易计划的人全权负责,而非公司或授权人员。
| (b) | 暂停、中止和禁止。公司保留不时暂停、终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的权利,即使根据先前批准的10b5-1交易计划,如果授权人员或董事会酌情确定此类暂停、终止或其他禁止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本协议项下提交批准的任何10b5-1交易计划应明确承认公司有权禁止公司证券交易。 |
| 1 | 本保单第VI A(c)部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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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指示停止采购和销售将构成违反本政策第IV节的条款,并导致丧失此处规定的豁免。
| (c) | 10b5-1交易计划操作。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及其受控实体可以与公司认可的经纪人采用10b5-1交易计划,其中概述了交易公司证券的预设计划,包括期权的行使。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一般可能随时发生。然而,公司要求在建立10b5-1交易计划和根据该计划开始任何交易之间有一个冷静期(长度如下所述)。个人不得有超过一个覆盖同一时间段的未完成的10b5-1交易计划(以下所述的例外情况除外)。请回顾以下关于10b5-1交易计划如何运作的描述。 |
根据细则10b5-1,在以下情况下,个人或实体购买或出售证券将不会“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
| (一) | 在知悉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之前,个人或实体订立具有约束力的购买或出售证券的合同,向另一人提供出售证券的指示或采取交易证券的书面计划(即10b5-1交易计划)。 |
| (二) | 10b5-1交易计划必须: |
| (a) | 规定购买或出售证券的金额、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价格和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日期; |
| (b) | 包括用于确定交易金额、价格和日期的书面公式或计算机程序;或 |
| (c) | 禁止个人或实体对所涉10b5-1交易计划项下买卖公司证券行为实施任何后续影响。 |
| (三) | 买卖必须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个人或实体不得进行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或更改或偏离10b5-1交易计划。 |
| (d) | 善意。10b5-1交易计划必须本着诚意订立,而不是作为规避规则10b5-1禁令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采用10b5-1交易计划的人还必须在整个存续期内继续就该计划诚信行事。 |
| (e) | 冷静期。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在下述适用日期之前不得发生(从采用或修改10b5-1交易计划到采用或修改后的第一笔交易之间的时间称为“冷静期”): |
| (一) | 对于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三个日期的中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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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10b5-1交易计划通过或修改后的90个日历日; |
| (b) | 在采用或修改10b5-1交易计划的财政季度以表格6-K或20-F提交公司财务业绩后的两个工作日;和 |
| (c) | 10b5-1交易计划通过或修改后的120个日历日。2 |
| (二) | 对于非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人士:在通过10b5-1交易计划后30天。 |
就10b5-1交易计划而言,根据适用的美国证券法,“高级职员”是指SCIH的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会计主管,则为控制人)、首席会计官、主要业务单位负责人,或为SCIH履行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或个人,其中可能包括SCIH子公司的高级职员。目前,SCIHH的此类高级职员包括物业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以及SCIHH可能不时指定为高级职员的其他执行人员(VP及以上)。
| (f) | 没有并行计划。不允许在同一时间段下交易的多个10b5-1交易计划,但有以下例外情况和说明: |
| (一) | 允许个人或实体在多个经纪商处维持多个10b5-1交易计划,只要将多个10b5-1交易计划视为同一主计划,其中在一个经纪商处修改或终止一个计划被视为在所有经纪商处修改或终止所有计划,需要在新的或修改后的主10b5-1交易计划开始交易前有一个新的冷静期。 |
| (二) | 10b5-1交易计划可能在同一单一计划下有多个交易算法,但任何算法的任何部分的任何修改或终止将被视为整个10b5-1交易计划的修改或终止,需要在新的或修改后的10b5-1交易计划开始交易之前有一个新的冷静期。 |
| (三) | 两个独立的10b5-1交易计划可以同时生效,只要每个计划下的交易期限不重叠。然而,提前终止一项10b5-1交易计划以避免与后续的10b5-1交易计划重叠,将需要在提前终止日与后续10b5-1交易计划下的交易之间有一个冷静期。 |
| 2 | 例如,如果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于2022年3月1日采纳10b5-1交易计划,则该10b5-1交易计划下的第一笔交易要到2022年5月30日才能发生,这是这三个日期中的中位数:(1)2022年5月30日(计划采纳后90个日历日);(2)2022年5月10日(SCIH在表格6-K上提交其2022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业绩后的两个工作日);以及(3)2022年6月29日(计划采纳后120个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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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授权代理人(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的经纪人或管理人)仅根据需要出售公司证券以履行专属于限制性股份或限制性股份单位(但不包括购股权)归属所产生的扣缴税款义务且无其他交易算法(“卖补计划”)的10b5-1交易计划,不计入拥有多个10b5-1交易计划。 |
| (g) | 单一贸易计划。在任何12个月期间,个人或实体不得订立一项以上的10b5-1交易计划,该计划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要求计划下的购买或出售发生在单一交易中的实际效果(“单一交易计划”)。Sell-To-Cover Plan(s)被排除在这12个月的限制之外,即使它们是单一交易计划。 |
| (h) | 认证。对于董事和高级职员,10b5-1交易计划必须包括向公司证券发行人作出的以下证明:(1)采用10b5-1交易计划的人并不知悉有关公司或公司证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2)采用10b5-1交易计划的人是出于善意采用该计划,而不是作为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以逃避根据《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5的禁令。 |
| (一) | 终止和修订。10b5-1交易计划的终止或修改应仅在异常情况下发生,并受以下条件限制: |
| (一) | 10b5-1交易计划的任何终止或修订的生效将取决于授权人员的事先审查和批准。 |
| (二) | 对10b5-1交易计划的任何修改或偏离均受制于新的冷却期,然后才能根据修改或偏离的10b5-1交易计划进行交易。 |
| (三) | 您应该注意,10b5-1交易计划的修改或终止可能会对规则10b5-1的善意要求提出质疑,因此可能会导致10b5-1交易计划下过去或未来交易的肯定抗辩的损失。在决定修改或终止10b5-1交易计划之前,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法律顾问。无论如何,您不应假设遵守新的冷静期将保护您免受10b5-1交易计划终止或修改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影响。 |
| (四) | 在特定情况下,10b5-1交易计划必须由公司终止。这可能包括宣布合并或发生会导致交易违反法律或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等情况。授权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人员或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通知券商,从而在公司终止的情况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绝缘。 |
| (j) | 表格144。如果适用,将根据有关表格144申请的现有规则填写和提交SEC表格144。144表底部的脚注应表明,交易“符合规则10b5-1交易计划,该计划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5-1”或其他类似的措辞。有关表格144提交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附表2的第2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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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选项。现金期权的行使可以随时执行。期权“无现金行权”受制于交易窗口。然而,公司将允许在符合本政策中所述的10b5-1交易计划的所有要求的10b5-1交易计划下进行当日销售。如果要求经纪商按照10b5-1交易计划执行无现金行权,那么行权表格必须附在相关的10b5-1交易计划上,该交易计划已签署、未注明日期,且待行权的股票数量留空。一旦券商确定时机成熟按照10b5-1交易方案行权并处置标的股票,券商将书面通知公司,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管理人将在此前签署的行权表上填写期权数量和行权日期。计划持有人不应参与这部分活动。 |
| (l) | 在10b5-1交易计划之外进行交易。在开放的交易窗口期间,与已经到位的10b5-1交易计划指令不同的交易,只要继续遵循10b5-1交易计划,即被允许。 |
| (m) | 公开公告。公司可就10b5-1交易计划正根据规则10b5-1实施进行公告。它将在每种情况下考虑是否应对特定的10b5-1交易计划进行公开公告。它还可能在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交易时发布公告或回复媒体的询问。 |
| (n) | 禁止交易。本政策第三节所禁止的交易,其中包括卖空和对冲交易,不得通过涉及潜在出售或购买公司证券的10b5-1交易计划或其他安排或交易指令进行。 |
| (o) | 责任限制。本公司、授权人员或本公司其他雇员概不对根据本第IV节提交的10b5-1交易计划的任何延迟审查或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根据本第IV节对10b5-1交易计划进行了任何审查,公司、授权人员或公司其他雇员均不对采纳该计划的人承担与该10b5-1交易计划有关的合法性或后果的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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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第144条规则
(适用于高级职员、董事及10%股东)
除任何其他适用的证券法(包括第10b-5条规则)外,“关联公司”(一般为董事、高级职员和公司10%的股东)销售公司证券必须遵守规则144的要求。它为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注册要求提供了安全港豁免,该法案针对“受限证券”和“控制证券”的某些转售进行了修订。该规则概括起来要求:
| (a) | 当前公开信息。该公司必须在过去12个月内提交了所有SEC要求的报告。 |
| (b) | 成交量限制。受保个人在任何三个月期间的公司普通股销售总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i)公司公布的最新报告或报表所反映的公司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或(ii)在提交必要的表格144之前的四周历周内此类股份的平均每周报告交易量。 |
| (c) | 销售方式。这些股票必须通过“经纪人交易”或直接与“做市商”的交易出售。“经纪人交易”是指经纪人只执行卖单,并获得通常和惯常的佣金。经纪人和卖出者都不能征求或安排卖单。此外,卖出者不得向经纪商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佣金。“做市商”包括被允许担任交易商的专家、担任大宗定位者地位的交易商,以及将自己视为愿意定期和持续地为自己的账户买卖公司普通股的交易商。 |
| (d) | 建议出售的通知。出售人必须在出售时通过SEC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EDGAR)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拟议出售的通知(表格144)。根据规则144,经纪人通常有执行销售的内部程序,并将协助您填写表格144以及遵守规则144的其他要求。 |
如果您受到规则144的约束,您必须指示您的经纪人处理公司证券的交易,在所有交易中遵循该券商的规则144合规程序。就第144条而言,某人在其不再是董事、高级职员或10%股东的三个月期间内被视为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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