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1
防范内幕交易政策
| i. | 目的 |
在与公司证券相关的公司交易中,遵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是公司的政策。
新濠博亚娱乐有限公司(“新濠”)及其附属公司(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统称为“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均须遵守本政策中规定的对其适用的规则。本政策还适用于由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受控实体”),就本政策而言,这些受控实体的交易应被视为为个人自己的账户。就本政策而言,“家庭成员”包括(i)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子女、孙辈(无论是血缘关系还是婚姻亲),以及(ii)居住在该个人家庭中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或其在公司证券的交易由该个人指示或受该个人影响或控制的任何其他成员。所附附表1就哪些实体可能是本政策目的的“受控实体”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本政策适用于个人公司职责范围内外的所有活动。公司还可能确定其他人员应受本政策的约束,例如有权获得重要、非公开或内幕信息的承包商或顾问。
凡新濠的附属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单独上市(“上市子公司”),且有经其董事会批准并经新濠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和企业管治委员会(“NCGC”)认可的有效的内幕交易防范政策,上市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相关人士(非其他董事,公司高级职员及雇员(或其各自家庭成员)应遵守上市子行的防止内幕交易政策,以代替本政策,除非新濠、上市子行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我们将本政策涵盖的所有人士称为“相关人士”,每项提及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均包括其各自控制的实体。每一位相关人士都必须检讨这项政策。有关人士买卖公司任何证券,包括上市次级证券(“公司证券”),不论在美国或其他地方进行,均须遵守本政策所载规则(附表2第III.C条及第2部除外,该等规则仅适用于其中所述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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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保单所用,“交易”一词包括给予或接受公司证券的任何馈赠。本政策亦适用于价值源自公司证券价值的公司证券及衍生证券的交易,例如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交易所买卖看跌或看涨期权或掉期1.
有关本政策的问题应直接向公司在香港的法律部门提出,该部门就本政策所涵盖的事项向公司提供协助。如果新濠首席法务官(“CLO”)无法根据本政策履行其职责,新濠高级副总裁、集团企业总法律顾问(“GCGC”)可代替CLO采取行动。凡提及“您”,均为本政策适用的相关人员。
| ii. | 总结 |
防范内幕交易是遵守证券法和维护公司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所有人的声誉和诚信所必需的。“内幕交易”是指任何相关人员违反信托或信任义务,在掌握与该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时买卖该证券。正如下文第五节所解释的,“内幕信息”是被认为既“重大”又“非公开”的信息。根据美国法律,内幕交易是一种犯罪,违反法律的处罚包括监禁、偿还利润、最高为所避免利润或损失的三倍的民事罚款,以及对个人最高为5,000,000美元和实体最高为25,00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
内幕交易也受到该政策的禁止,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制裁,包括解雇员工。
你除了在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同时有义务不交易外,还禁止给他人“小费”。非法小费的概念包括在暗示你试图帮助他们盈利或避免亏损的情况下,将内幕消息传递给另一个人、朋友或家人。当小费发生时,“小费”和“小费”都可能被追究责任,这一责任可能延伸到所有被小费转身并提供信息的人。除了被认为是内幕交易的一种形式外,给小费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机密的行为,为此,你应该避免在任何地方讨论敏感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被其他不该听到的人听到。
| 1 | 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扩大了《美国证券法》和《美国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将“基于证券的掉期”包括在内。因此,总回报掉期的买卖,即进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反欺诈规则的约束,包括规则10b-5,进而包括基于规则10b-5制定的内幕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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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濠是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新濠国际”)的附属公司。有关人士买卖新濠国际的上市证券须受限制。详见第七节。
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涉及遵守美国法律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的问题。许多其他法律,包括新濠附属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新加坡法律、开曼群岛和澳门的法律,也可能因买卖公司证券而受到牵连。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新濠国际的大股东新濠国际是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香港亦有法律限制有关人士在掌握有关新濠国际的价格敏感资料(可能包括有关公司业务或财务状况的资料)时买卖新濠国际证券的能力。根据美国和香港的法律,内幕交易是一种犯罪行为。2请所有相关人士熟悉并遵守新濠国际证券在其上市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的相关法律。
| iii. | 禁止内幕交易的政策 |
| a. | 禁止的活动(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 |
| (a) | 任何相关人士不得在拥有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即使在适用的交易窗口期间)的情况下买卖公司证券。本条第三条规定的禁令。(a)不适用于根据交易窗口期间订立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具体指示或书面计划进行的公司证券的购买或销售,而买方或卖方(如适用)不知道任何重要、非公开信息,且哪些合同、指示或计划(i)符合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5-1(“规则10b5-1”)提供的肯定性抗辩的所有要求,(ii)已根据本政策提前进行了预先清算,及(iii)在没有根据本政策及符合规则10b5-1(包括附表2第1部所述的冷静期)事先获预先批准的情况下,在该等初步预先批准后并无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或修改。有关10b5-1交易计划(定义见其中)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文附表2第IV节和第1部分。 |
| 2 | 根据美国和香港的法律,内幕交易是一种犯罪行为,新濠和新濠国际的证券分别在美国和香港上市。违反法律的惩罚包括:(a)在美国,监禁、偿还利润、避免的最高三倍利润或损失的民事罚款,以及对个人最高5,000,000美元和对实体最高25,00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b)在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制裁,最高10,000,000港元的刑事罚款和最高十年的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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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相关人士不得向任何外部人士(包括家庭成员、分析师、个人投资者和投资界成员及媒体)披露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股票分析师、潜在投资者和媒体成员的所有查询,以及有关公司任何证券(包括代表公司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股票(“ADS”))的谣言、价格变动或活动的任何查询,均应根据《公司沟通和持续披露指南》处理。 |
| (c) | 任何相关人士在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同时,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任何有关公司的交易建议,除非相关人士应建议他人不要交易,如果他人这样做可能违反法律或本政策。公司强烈劝阻所有相关人士不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公司的交易建议,即使该相关人士不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
| (d) | 与他人就公司或公司证券进行的任何和所有讨论均应遵守公司的公司沟通和持续披露准则。任何相关人士不得在互联网“聊天室”或类似的基于互联网的论坛上讨论公司或其业务,包括任何形式的社交媒体(例如Facebook或Twitter)。 |
| (e) | 任何相关人员在掌握此类信息的同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示材料、非公开信息。此外,重大的、非公开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传达给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或传达给公司内部的任何人,除非是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 |
| (f) | 相关人士不得在知悉有关该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交易任何其他公司的证券,如果相关人士在其对公司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得该信息,因为当局认为“盗用”该重大、非公开信息,因此可能会根据该行为追究相关人士的内幕交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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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相关人士可能会接触到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即客户或供应商)、竞争或正在谈判重大交易(即收购、出售或投资)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一般来说,相关人士在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不得交易该其他公司的证券。请注意,对公司不重要的信息可能对另一家公司很重要。关于什么是“重大”或“非公开”的指导,请见下文V. A.和B节。 |
| b. | 禁止卖空、看跌、做空波段获利、看涨和期权(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士,但下文(c)中指明的除外) |
| (a) | 禁止所有相关人士就公司证券从事可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从对公司不利的市场观点中获利的机会的交易、对冲和进行其他衍生交易。这些交易的特点是卖空、看跌、看涨、期权、掉期、项圈或类似交易,无论是否以实物或现金结算。卖空交易是出售卖方在出售时不拥有的证券,如果拥有,通常不会在出售后20天内交付的证券。通常,当人们认为市场将大幅下跌或股票价值将下跌时,他们会卖空。如果股票价格如预期下跌,那么卖空的人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股票,以较早的卖出价进行交割(这就是所谓的“补空”),并将差价收入囊中作为利润。公司认为相关人士以这种方式对赌公司证券不妥。认沽、认购、期权、掉期、项圈或类似的衍生交易(根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除外)也提供了从对公司不利的市场观点中获利的机会,它们具有很高的不慎违反证券法的风险。此外,此类交易可能会造成不当行为的表象,并可能在公司证券发生任何异常活动或公司证券的价格表现时成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调查行动对象。未经NCGC事先书面批准,禁止所有此类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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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保证金账户持有的证券,如果客户未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券商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卖出。由于此类出售可能发生在相关人员掌握重大内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被允许交易公司证券的时候,公司禁止相关人员以保证金购买公司证券或在保证金账户中持有公司证券。 |
| (c) | 本政策不适用于有关人士行使雇员购股权。然而,该政策确实适用于任何基础股票的出售或通过经纪人无现金行使期权,因为这需要出售一部分基础股票以支付此类行使的成本。 |
| c. | 交易窗口(适用于董事、高级人员、指定人士及其控制实体) |
| (a) | 受影响人员。本公司确定,除在下述适用的“交易窗口”范围内外,以下人员禁止买卖公司证券: |
| (一)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及全体执行副总裁或同级人员); |
| (二) | 获公司指定并获送达受交易窗口规限通知的有关人士(「指定人士」),该等通知须采用CLO不时指定或批准的格式(表格1); |
| (三) | 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指定人士的任何家庭成员;及 |
| (四) | 上述(i)至(iii)所涵盖的任何人的任何受控实体。 |
| (b) | 交易窗口。交易窗口在公司广泛公开发布季度或年终经营业绩后的第二个完整交易日开盘时开始,并在当时季度的最后一天收盘时结束。除下文规定外,前款所述人员仅允许在该窗口内交易公司证券,且仅在其当时不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且不受任何交易限制的情况下。新濠集团任何上市实体(包括本公司和新濠国际)的证券交易窗口可能根据相关实体自身情况相同或不同。虽然新濠集团内不同实体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相互影响,但关闭交易窗口和禁止交易同一集团内一个实体的证券,不一定仅仅因为他们都是新濠集团的成员,就要求同一集团内另一实体的证券同样关闭和停止交易。CLO可酌情指定不同的交易窗口,并在CLO信纳相关实体与相关个人之间没有共享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单独或单独批准相关新濠实体或实体的公司证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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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交易的预先清算。所有公司高级人员、指定人员、其家庭成员及其受控实体必须(i)与CLO、GCGC或CLO指定的法律部成员预先批准公司证券的所有拟议交易(包括任何进入或修改10b5-1交易计划),或(ii)在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任何拟议交易的情况下,根据第VI.A.(d)节和附表2第1部分规定的程序获得相关的预先批准。 |
CLO可能会寻求NCGC主席或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CFO”)的此类预先许可。
对于有意交易公司证券的公司董事、其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实体,应遵循第VI.A.(c)节中的程序。
| d. | 特别禁售期(适用于所有有关人士) |
| (a) | 除交易窗口预定关闭的时间外,鉴于此类交易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证券法的风险,CLO可能会因存在可能使相关公司证券的交易不适当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而指定一个涵盖相关公司证券的特殊禁售期。例如,CLO可能会对特定事件施加特殊的禁售期,例如考虑重大收购或处置、考虑重大战略决策、调查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其他潜在的重大事件。这种特殊的禁售期可能会限制公司证券的交易。CLO将在适用于相关人员的任何特殊禁闭期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可酌情指定某些相关人员受特殊禁闭期的约束。由于此类停电期通常与与公司相关的重大发展相关,因此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对施加停电期进行保密,并如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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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该等有关人士不得向任何外部人士透露已指定特别交易禁售期。任何该等有关人士不得在CLO指定的适用于该等有关人士的任何特别禁售期内买卖公司证券。 |
| e. | 交易窗口关闭和特别停电期间的例外情况 |
下文说明了第III.C和第III.D节中规定的任何交易窗口关闭或特别停电期间施加的限制的例外情况。为明确起见,根据这些例外情况进行的任何交易仍须遵守(i)第III.C.(c)和(ii)节中规定的预先清算程序,但以下第III.E.(a)和第III.E.(b)(ii)款除外,即在拥有第III.A节中规定的重要、非公开信息时不允许交易公司证券的规则:
| (a) | 该等相关人士向公司购买公司证券,或该等相关人士向公司出售公司证券,条件是该等交易中的相关人士在交易前以书面形式向CLO确认并确认该相关人士(i)不拥有任何材料,有关公司的非公开信息;(ii)已收到该相关人士认为对决定是否进行该交易必要或适当的所有信息,并有能力保护该相关人士与此相关的自身利益并评估潜在风险和收益;或(iii)未拥有公司本不会拥有的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
| (b) | 公司或其任何受控实体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向或向公司或其任何受控实体的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级人员(公司或其受控实体的任何此类董事或高级人员在此称为“共同内幕人士”)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但前提是,此类交易中的每个出售和购买共同内幕人士在交易前以书面形式向CLO承认并确认,该共同内幕人士(i)不拥有任何材料,有关公司的非公开资料;或(ii)不拥有任何其他参与出售或购买的相互内幕人士不会拥有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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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涉及相关人员拥有的公司证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或以其他方式需经独立董事批准的,已取得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批准的,在考虑内幕交易风险等因素后; |
| (d) | 如发生涉及出售公司证券的战略交易,其中包括相关人士拥有的公司证券,且该等批准已获得NCGC的大多数成员(在考虑内幕交易风险等因素后),他们合理信纳有关战略交易是为了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
| (e) | 如发生“补足”配售,其进行的唯一目的是为公司筹集资金,且符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则股东或其控制的实体在受本政策约束的范围内(在每种情况下为“购买股东”)从公司认购新的公司证券,但前提是(i)购买股东认购的公司证券的新股份数量等于向该购买股东发售的公司证券的股份数量,(ii)该等认购按公司证券发售时的相同价格进行;及(iii)该采购股东并无从该等交易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为免生任何疑问,在该等“补足”配售中向投资者和/或第三方配售和/或出售公司证券不在此例外范围内)。若“补足”配售不满足上述标准,则要求受本政策约束的股东或其控制的主体认购需符合《关联交易一般政策》《关联交易审批指引与标准》(统称“RPT政策”)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凡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补足”配售,无需经RPT政策规定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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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根据交易窗口期间订立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具体指示或书面计划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而买方或卖方(如适用)不知道任何重要的、非公开的信息,以及哪些合同、指示或计划(i)符合规则10b5-1规定的肯定性抗辩的所有要求,(ii)已根据本政策提前进行了预先清算,及(iii)在该等初步预先批准后并无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或修改,而该等修订或修改并无根据本政策事先作出预先批准,且符合规则10b5-1的规定(包括附表2第1部所述的冷静期);或 |
| (g) | 善意赠与,其中(i)赠与由相关人士向该相关人士的家庭成员或受控制实体作出,(ii)相关人士确保在相关人士根据本保单不得出售公司证券的任何期间内,接受者不会出售该公司证券,以及(c)该赠与已根据本保单预先结清。 |
| iv. | 规则10b5-1交易计划 |
规则10b5-1可以保护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免于根据规则10b5-1对根据先前建立的合同、计划或交易公司证券的指示(“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承担内幕交易责任,这些交易是本着诚意并根据规则10b5-1和所有适用的州法律的条款订立和维持的。每份10b5-1交易计划不受本政策规定的交易限制。
规则10b5-1提供了一个机会,供内部人建立出售(或购买)公司证券的安排,不受交易窗口和禁售期的限制,即使内部人随后在订立10b5-1交易计划后获得重大、非公开信息。10b5-1交易计划也可能有助于减少关键高管出售公司证券时可能导致的负面宣传。规则10b5-1仅在发生内幕交易诉讼时提供“肯定抗辩”。这并不妨碍有人提起诉讼。
有关采纳该等计划所需满足的要求及所有其他相关事宜,请参阅附表2第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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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内幕交易情况说明 |
如上所述,“内幕交易”是指违反信托或信任义务,在掌握与该证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和/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或出售证券。“证券”不仅包括ADS、股票、债券、票据和债券,还包括期权、与证券有关的掉期、限制性股票、认股权证和类似工具。美国联邦证券法对“购买”和“出售”的定义较为宽泛。“购买”不仅包括实际购买证券,还包括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证券的任何合同,以及收到证券赠与。“出售”不仅包括证券的实际出售,还包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证券的任何合同,以及证券的任何赠与。这些定义扩展到范围广泛的交易,包括常规的现金换股票交易、转换、授予和行使购股权以及收购和行使认股权证或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或与证券相关的其他期权。
| a. | 哪些事实是实质性的? |
事实的重要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合理的投资者极有可能认为某一事实在作出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的决定时很重要,或者该事实可能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事实被视为“重大”。重要信息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几乎可以涉及公司业务的任何方面,也可以涉及任何类型的证券、债务或股权。
重要信息的例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事实:
| • | 股息; |
| • | 企业盈利或盈利预测; |
| • | 财务状况(例如现金流危机、信贷紧缩)或资产价值的变化; |
| • | 重大子公司或资产的合并或收购或处置的谈判; |
| • | 重大新合同或重大合同损失; |
| • | 重要的新产品或服务; |
| • | 重大营销计划或此类计划的变化; |
| • | 资本投资计划或此类计划的变更; |
| • | 有关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的重大诉讼、行政行动或政府调查或查询; |
| • | 新的股票或债券发行,包括发行可转换工具、期权或认股权证以收购或认购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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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大借款或融资; |
| • | 借款违约或破产; |
| • | 重大人事变动; |
| • | 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及核销; |
| • | 战略计划或倡议; |
| • | 可能对公司收益或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环境或竞争条件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
| • | 企业的业绩变化,或对业绩的预期; |
| • | 控制和控制协议的变更; |
| • | 核数师变动或与核数师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 |
| • | 股本变动,如新股配售、送股、供股、拆股、股份合并及减资; |
| • | 收购与合并; |
| • | 购买、处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或经营活动; |
| • | 组建合资企业; |
| • | 对公司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损益产生影响的重组、重组、分拆; |
| • | 关于回购计划或其他上市金融工具交易的决定; |
| • | 对备忘录和条款(或同等宪法文件)的修改; |
| • | 一家或多家银行撤销或取消授信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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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降低不动产的价值; |
| • | 未投保货物的实物销毁; |
| • | 新许可、专利、注册商标; |
| • | 投资组合中金融工具价值减少或增加,包括期货合约、衍生品、权证、掉期保护性对冲、信用违约掉期产生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
| • | 创新产品或工艺; |
| • | 退出或进入新的核心业务领域; |
| • | 投资政策变化; |
| • | 会计政策变更; |
| • | 除息日、红利发放日和红利金额的变化、红利政策的变化; |
| • | 控股股东质押公司股份; |
| • | 新的重大网络安全风险或网络安全事件;或 |
| • | 先前公告主题的事项的变更。 |
此外,重大信息不必与公司业务相关。例如,即将发布的报纸专栏中预计会影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内容可以是实质性的。
一个好的一般经验法则:有疑问时,不要交易。
B.什么是非公开?
信息不向公众公开就是“非公开”的。为了使信息被视为公开,必须通过道琼斯、路透经济服务、华尔街日报、彭博社、美联社或联合国际等媒体,以使投资者普遍可以获得的方式广泛传播信息。通过谣言传播一个事实,即使准确并经媒体报道,也并不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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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即使在公告发布后,也要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市场才能对信息做出反应。一般来说,在此类信息被视为公开之前,应允许在发布后的一个完整交易日作为合理的等待期。
C.谁是内部人?
任何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均被视为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部人士”包括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独立承包商以及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员,例如公司的审计师或律师及其任何受控实体。内部人士不得就与公司证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相关人士家庭成员的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由该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相关人士负责,并可能引起法律和公司施加的制裁。
D.谁是附属公司?
特定人员的“关联人”或“关联”人员,是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间接控制或受特定人员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人员。“控制”一词(包括“控制”、“受控”和“与其共同控制下”)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导或导致某人的管理和政策方向,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公司的关联公司应继续受交易窗口要求(第III和VI.A条)和SEC以及适用于关联公司的其他规则(包括附表2第2部分中规定的规则144)的约束,直至自终止雇佣或服务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后。此类关联公司在三个月期间内仍是本政策下的相关人员。
终止后交易
即使在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或为公司服务后,本政策仍继续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个人在服务或雇用终止时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在该信息公开或不再具有重大意义之前,该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E.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人员的交易
内部人可能会因向第三方传达或提示材料、非公开信息(“tippee”)而承担责任,内幕交易违规行为不限于内部人的交易或提示。除内部人以外的人也可能对内幕交易承担责任,包括以材料进行交易的tippees、向其提示的非公开信息或以材料进行交易的个人、被盗用的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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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pees继承了内幕人士的职责,并对内幕人士非法向他们提供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同样,正如内部人员要为其tippees的内幕交易承担责任一样,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交易人员的tippees也要承担责任。换言之,tippee对内幕交易的责任与内幕交易的责任并无二致。Tippees可以通过接收他人的公开提示或通过社交、商务或其他聚会上的对话等方式获得重要的、非公开的信息。
Tippees可能包括我们的关联公司的代表(包括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他们接收有关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
F.从事内幕交易的处罚
对从事此类非法行为的个人及其雇主,因交易或泄露材料、非公开信息而受到的处罚可能大大超出所获得的任何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美国证交会和美国司法部已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起诉列为重中之重。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政府或私人原告可获得的执行补救措施包括:
| • | SEC行政处分; |
| • | 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处分; |
| • | 民事禁令; |
| • | 对私人原告的损害赔偿; |
| • | 偿还全部利润; |
| • | 对违规者处以最高三倍利润得失金额的民事罚款; |
| • | 对违规者的雇主或其他控制人(即违规者为雇员或其他控制人的)处以最高1,000,000美元或违规者所获利润或损失数额的三倍以上的民事罚款; |
| • | 对个人违规者处以最高5,000,000美元(实体为25,00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以及 |
| • | 最高可判20年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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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内幕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受到严重制裁,包括解雇。内幕交易违规行为并不限于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其他美国联邦和州的民事或刑事法律,例如禁止邮件和电汇欺诈的法律和《敲诈者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ICO),也可能被内幕交易违反。
G.内幕交易实例
内幕交易案件的例子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雇员在获悉重大机密公司发展后交易公司证券;这些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雇员在收到此类信息后交易证券的朋友、商业伙伴、家庭成员和其他小费;政府雇员在受雇过程中获悉此类信息;以及其他盗用和利用雇主机密信息的人。
以下为内幕交易违规事例。这些说明是假设性的,因此无意反映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的实际活动或业务。
内幕交易
X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了解到,X公司将报告的收益将大幅增加。在公开宣布此类收益之前,该高级管理人员购买X公司的股票。该官员是内部人员,对所有利润负责,并处以最高三倍于所有利润金额的罚款。除其他外,该官员还将受到刑事起诉,包括高达5,000,000美元的额外罚款和20年监禁。视情况而定,X公司和该高级职员向其报告的个人也可能作为控制人承担责任。
Tippee的交易
X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告诉一位朋友,X公司即将公开宣布,它已就一项重大收购达成协议。这位朋友在公告发布前购买了X公司的股票。该官员与其朋友对朋友的所有利润承担连带责任,并各自承担最高为朋友利润金额三倍的所有罚款。此外,该官员和他的朋友除其他事项外,还将受到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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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个人责任 |
在所有情况下,确定个人是否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责任在于该个人,公司、CLO或任何其他雇员或董事根据本政策(或其他)采取的任何行动绝不构成法律建议或使个人免于根据适用的证券法承担责任。
| vi. | 防止内幕交易的程序 |
为防止内幕交易,公司已建立并将维持和执行以下程序。每名高级职员、董事、指定人士及其他有关人士均须遵守以下有关程序。
| a. | 交易前的认证和预清关 |
所有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指定人员、其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实体必须按照以下程序预先清算公司证券中的所有拟议交易(包括任何进入或修改10b5-1交易计划)。预先批准不应被理解为代表公司关于拟议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尽管收到了预先许可,但如果相关人员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或在预先许可后但在交易生效之前受到禁售期的限制,则交易可能无法完成。
| (a) | 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交易-在直接或间接交易任何公司证券(包括上市子公司的证券)之前,公司高级职员和指定人员(受以下替代程序约束的公司董事除外)及其各自的家庭成员和受控实体(统称“预先许可雇员”)须寻求CLO或CLO指定的法律部门成员(“公司法律顾问”)的批准,通过以CLO不时指定或批准的表格(表格2)提交“个人证券交易批准请求”(“批准请求”),其中要求该预先许可员工证明其没有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CLO已授权根据需要不时对批准请求进行更改,以更好地管理本政策或加强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在进行此类认证时,上述“重大”和“非公开”信息的解释应该是有帮助的。如果此类预清关员工无法进行此类认证,或者CLO另行确定公司和/或此类预清关员工拥有或可能拥有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则可能不存在任何公司证券的交易。批准请求应不迟于拟议交易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向CLO或公司法律顾问发出。清仓交易公司证券一经给出,有效期不超过收到清仓的五个工作日(含给出清仓的日期),同时交易窗口处于开放状态。如果未下交易指令且未在这五个工作日清仓期内执行交易,则在交易窗口开放期间,必须重新请求对拟议交易进行清仓。如果拒绝批准,这种拒绝的事实必须由请求批准的相关人员保密。“营业日”是指相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一般开放交易的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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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果预清算员工是CLO,CLO必须遵循相同的预清算程序交易任何公司证券,并给予基本相同的认证,但有以下修改的除外: |
| (一) | 批准请求应发送给NCGC主席、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和 |
| (二) | 审批请求的收件人应当担任审批请求的核准人。 |
| (c) | 董事(及其家庭成员和受控实体)买卖-有关公司董事及其家庭成员和受控实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
如公司的董事或其家庭成员或受控实体拟在第III.C.(b)节所规定的交易窗口内买卖公司证券,该公司的董事须先以书面通知主席或指定董事(定义见下文)(其本人除外)(并抄送公司的公司秘书),并从主席或指定董事收到一份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书,格式为CLO不时指定或批准的格式(表格3)。就主席本人而言,主席必须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董事会,或在任何交易前通知指定董事(其本人除外)(并抄送公司的公司秘书)并收到指定董事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书。在每种情况下:
18
| (一) | 在对相关董事的许可请求作出回应之前,该请求必须首先由CLO或GCGC或CLO指定的法律部成员进行审查; |
| (二) | 必须在提出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董事作出对清仓交易请求的回应;以及 |
| (三) | 在交易窗口开放期间,根据上述(ii)进行交易的清仓有效期必须不超过收到清仓的五个工作日(包括给予清仓的日期)。 |
如果公司董事提议在本政策另有规定禁止此类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公司证券,该董事除了遵守本节VI.A.(c)中关于事先书面通知和确认的程序外,还必须使主席或指定董事确信情况特殊,并且提议的公司证券交易是该董事可以交易公司证券的唯一合理行动方案,然后他或她才能交易公司证券。
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于公司董事的家族成员或受控实体。公司董事有责任在其家庭成员或控制的实体有任何拟交易公司证券的情况下,按上述程序办理。
为上述目的,确定“指定董事”如下:
NCGC主席已被指定为指定董事,以接收并签署公司董事给出的书面致谢。如果NCGC的主席是公司的董事,他本人或她自己或通过家庭成员或控制的实体,打算交易公司证券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采取行动,则薪酬委员会主席将担任指定的董事。如果薪酬委员会主席本人或通过家庭成员或受控实体有意交易公司证券或无法以其他方式行事,则由另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指定董事,否则,必须通知主席并获得其确认。
19
| (d) | 有关适用于10b5-1交易计划的限制和要求,请参阅附表2第IV节和第1部分。根据预先清算的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将不需要在交易执行之前进行进一步的预先清算。 |
每份10b5-1交易计划须以书面作出,并须备有经纪人或代理人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并须经附表2第1部所列授权人员预先批准。
| b. | 与公司有关的资料 |
| (a) | 获取信息 |
访问有关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包括公司的业务、收益或前景,应仅限于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员工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此外,除了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此类信息不应传达给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任何人。
在向公司员工传达重大、非公开信息时,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相关人士必须注意强调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必要性,并遵守公司有关保密信息的政策。
| (b) | 来自第三方的查询 |
第三方如行业分析师或媒体成员对公司的查询,应根据《企业沟通和持续披露指引》处理。
| c. | 对访问和保密公司信息的限制 |
请参阅公司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20
| d. | 纠正行动 |
如果无意中披露了任何潜在的重大信息,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相关人士应立即通知CLO,以便公司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纠正行动,例如向公众进行一般性披露。
| vii. | 新濠国际的上市证券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证券交易示范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管有香港上市证券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该证券。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及雇员如掌握新濠国际或其上市附属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或其各自上市证券的内幕消息,应避免买卖所有该等证券。
为合规目的,有意买卖新濠国际上市证券的相关人士(已受新濠国际施加的贸易预先批准要求规限的人士除外)须寻求预先批准,并须以CLO不时指定或批准的表格(表格4),透过电邮地址:MIL-Trade@melco-resorts.com,提交《个人证券交易(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上市证券)批准请求书》。除非适用的证券法或本政策另有许可,否则相关人士没有资格在新濠国际的禁售期生效的任何时候提出预先清仓申请。
| viii. | 政策审查 |
在董事会初步批准这项政策后,NCGC已被董事会授权和负责在适当的时候审查和修订这项政策,以确保其有效性。一旦对本政策的任何修订获得批准,NCGC应向董事会报告此类批准和修订。
21
第23期
| 批准: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2月4日 | |
经高级副总裁认证为真实副本,集团企业总法律顾问
| 签名:/s/Tim Sung |
修订历史
| 问题 |
日期 批准 |
批准 由 |
页面修订 |
字 |
执行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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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010年11月1日 | NCGC | 1、3、6、8、11和12 | |||||||
| 5 | 2011年9月29日 | NCGC | 1、2、3、4、5、6、8、9、10 &附件二 | |||||||
| 6 | 2012年3月16日 | NCGC | 1、2、3、4、5、6、8、10、11、12、14、附件二、三 | |||||||
| 7 | 2012年11月27日 | NCGC | 1, 6, 7, 8, 9, 10, 11, 17 & 18 | |||||||
| 8 | 2013年12月3日 | NCGC | 1, 2, 3, 4, 5, 6, 7, 8, 9, 11, 12, 13, 14, 16, 17, 19, 20, 21 | |||||||
| 9 | 2014年12月1日 | NCGC | 16, 21 | |||||||
| 10 | 2015年5月19日 | NCGC | 1, 2 & 5 – 20 | |||||||
| 11 | 2016年5月13日 | NCGC | 1 – 8, 12, 14 – 17, 19 – 23, 27 - 34 | |||||||
| 12 | 2016年7月28日 | NCGC | 1, 2, 7,15-17 | |||||||
| 13 | 2016年8月1日 | NCGC | 17 | |||||||
| 14 | 2017年3月17日 | NCGC | 1,6-8,13, 15, 18, 19,26-28,35 | HK/0005606v12.17 | ||||||
| 15 | 2017年3月24日 | NCGC | 1, 4, 6, 9, 14, 19 | HK/0005606v13.0 | ||||||
| 16 | 2017年6月30日 | NCGC | 1-3, 5-9,14,16-19, 21-22, 27-28,36 | HK/0005606v13.7 | 3460-0696-8841,v.1 | |||||
| 17 | 2018年11月26日 | NCGC | 2,25-27 | 3454-9198-7978,v.5 | 3457-1009-1786,v.3 | |||||
| 18 | 2019年3月14日 | NCGC | 7-8, 25-29 | 3454-9198-7978,v.10 | 3457-1009-1786,v.6 | |||||
| 19 | 2019年12月4日 | NCGC | 1-9,11,13-23& 26 | 3454-9198-7978,v.12 | 3468-9501-7998,v.3 | |||||
| 20 | 2020年12月1日 | NCGC | 2, 5, 15,26-31,39 | 3440-4431-3617,v.5 | 3439-4765-1602,v.2 | |||||
| 21 | 2021年11月24日 | NCGC | 1-2,4,6-12,14, 17-18, 20, 22,25-30,38 | 3476-7900-9558,v.8 | 3444-7183-0295,v.2 | |||||
| 22 | 2023年5月8日 | NCGC | 所有页面 | 3476-7900-9558,v.17 | 3444-7183-0295,v.4 | |||||
| 23 | 2023年12月4日 | NCGC | 1-3, 5-7, 9-14,16-19、21 &附件二 | 3476-7900-9558,v.19 | 3444-7183-0295 v.6 | |||||
22
附表1
受控实体
就本政策而言,“受控实体”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由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其各自的家庭成员)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但不影响本政策第I节第三段第一句(关于上市子公司)。就“受控实体”的定义而言,“受控”和“受共同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导或导致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方向,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23
附表2
第1部分-规则10b5-1交易计划
| (a) | 预先批准。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其受控实体只有在其本人或其本人不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且仅在交易禁售期之外的交易窗口期内,方可订立10b5-1交易计划。任何希望发起10b5-1交易计划的此类方均须以CLO不时指定或批准的表格(表格5)编制并向授权官员提交预先批准请求。 |
就本政策而言,任何此类10b5-1交易计划的发起和任何修改将被视为公司证券交易,此类发起或修改受本政策下与公司证券交易有关的所有限制和禁止。每份这样的10b5-1交易计划,及其任何修改,必须提交并预先批准如下:
| 发起人 |
授权人员 |
|
| 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控制实体 | CLO或GCGC或CLO指定的法律部门成员 | |
| CLO | NCGC主席、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 | |
| 董事或其控制实体 | 指定董事3在CLO或GCGC或CLO指定的法律部门成员进行审查后 | |
上述预批指定的相关人员为“授权人员”。授权人员可对10b5-1交易计划的实施和操作施加授权人员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条件。
10b5-1交易计划是否符合规则10b5-1的条款以及根据10b5-1交易计划执行交易由发起10b5-1交易计划的人全权负责,而非公司或授权人员。
| 3 | 本政策第VI.A.(c)部分定义。 |
24
| (b) | 暂停、中止和禁止。公司保留不时暂停、终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的权利,即使根据先前批准的10b5-1交易计划,如果授权人员或董事会酌情确定此类暂停、终止或其他禁止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本协议项下提交批准的任何10b5-1交易计划应明确承认公司有权禁止公司证券交易。未能按指示停止采购和销售将构成违反本政策第IV节的条款,并导致丧失此处规定的豁免。 |
| (c) | 10b5-1交易计划操作。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及其受控实体可与公司批准的经纪商(s)采用10b5-1交易计划,其中概述预先设定的公司证券交易计划,包括根据CLO不时指定或批准的模板10b5-1交易计划(表格6模板)行使期权。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一般随时可能发生。然而,公司要求在建立10b5-1交易计划和根据该计划开始任何交易之间有一个冷静期(长度如下所述)。个人不得有超过一个覆盖同一时间段的未完成的10b5-1交易计划(以下所述的例外情况除外)。请回顾以下关于10b5-1交易计划如何运作的描述。 |
根据细则10b5-1,在以下情况下,个人或实体购买或出售证券将不会“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
| (一) | 在知悉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之前,个人或实体订立具有约束力的购买或出售证券的合同,向另一人提供出售证券的指示或采取交易证券的书面计划(即10b5-1交易计划)。 |
| (二) | 10b5-1交易计划必须: |
| (a) | 规定购买或出售证券的金额、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价格和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日期; |
| (b) | 包括确定交易金额、价格和日期的书面公式或计算机程序;或 |
| (c) | 禁止个人或实体对所涉10b5-1交易方案项下买卖公司证券行为实施任何事后影响。 |
| (三) | 买卖必须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个人或实体不得进行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或更改或偏离10b5-1交易计划。 |
25
| (d) | 善意。10b5-1交易计划必须本着诚意订立,而不是作为规避规则10b5-1禁令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采用10b5-1交易计划的人还必须在整个存续期内继续就该计划诚信行事。 |
| (e) | 冷静期。在下述适用日期之前,不得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交易(10b5-1交易计划的采用或修改与此类采用或修改后的第一笔交易之间的时间称为“冷静期”): |
| (一) | 对于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三个日期的中位数: |
| (a) | 10b5-1交易计划通过或修改后的90个日历日; |
| (b) | 在采用或修改10b5-1交易计划的财政季度以表格6-K或20-F提交公司财务业绩后的两个工作日;和 |
| (c) | 10b5-1交易计划通过或修改后的120个日历日。4 |
| (二) | 对于非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人士:在通过10b5-1交易计划后30天。 |
就10b5-1交易计划而言,根据适用的美国证券法,“高级职员”是指新濠的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如果没有此类会计官,则为控制人)、主要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或为新濠履行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或个人,其中可能包括新濠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目前,新濠的此类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CLO、参谋长、首席财务官以及新濠不时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高管(副总裁及以上)。
| (f) | 没有并行计划。不允许在同一时间段下交易的多个10b5-1交易计划,但有以下例外和说明: |
| (一) | 允许个人或实体在多个经纪商处维持多个10b5-1交易计划,只要多个10b5-1交易计划被视为同一个主计划,其中在一个经纪商处修改或终止一个计划被视为在所有经纪商处修改或终止所有计划,需要在新的或修改后的主10b5-1交易计划开始交易前有一个新的冷静期。 |
| 4 | 例如,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于2022年3月1日采纳10b5-1交易计划,则该10b5-1交易计划下的第一笔交易要到2022年5月30日才能发生,这是这三个日期中的中位数:(1)2022年5月30日(计划采纳后90个日历日);(2)2022年5月10日(新濠以表格6-K提交其2022年第一季度未经审核业绩后的两个营业日);及(3)2022年6月29日(计划采纳后120个日历日)。 |
26
| (二) | 10b5-1交易计划可能在同一单一计划下有多个交易算法,但任何算法的任何部分的任何修改或终止将被视为整个10b5-1交易计划的修改或终止,需要在新的或修改后的10b5-1交易计划开始交易前有一个新的冷静期。 |
| (三) | 两个单独的10b5-1交易计划可以同时生效,只要每个计划下的交易期限不重叠。然而,提前终止一项10b5-1交易计划以避免与后续的10b5-1交易计划重叠,将需要在提前终止日与后续的10b5-1交易计划下的交易之间有一个冷静期。 |
| (四) | 授权代理人(如经纪人或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管理人)仅根据需要出售公司证券以履行专属于限制性股份或限制性股份单位(但不包括购股权)归属产生的扣缴税款义务且无其他交易算法(“卖补计划”)的10b5-1交易计划,不得计入拥有多个10b5-1交易计划。 |
| (g) | 单一贸易计划。在任何12个月期间,个人或实体不得订立一项以上的10b5-1交易计划,该计划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要求计划下的购买或出售发生在单一交易中的实际效果(“单一交易计划”)。Sell-To-Cover Plan(s)被排除在这12个月的限制之外,即使它们是单一交易计划。 |
| (h) | 认证。对于董事和高级职员,10b5-1交易计划必须包括向公司证券发行人作出的以下证明:(1)采用10b5-1交易计划的人并不知悉有关公司或公司证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2)采用10b5-1交易计划的人是出于善意采用该计划,而不是作为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以逃避根据《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5的禁令。 |
| (一) | 终止和修订。10b5-1交易计划的终止或修改应仅在异常情况下发生,并受以下条件限制: |
| (一) | 10b5-1交易计划的任何终止或修订的生效将取决于授权人员的事先审查和批准。 |
| (二) | 对10b5-1交易计划的任何修改或偏离均受制于新的冷静期,然后才能根据修改或偏离的10b5-1交易计划进行交易。 |
27
| (三) | 请注意,10b5-1交易计划的修改或终止可能会对规则10b5-1的善意要求提出质疑,因此可能导致10b5-1交易计划下过去或未来交易的肯定抗辩的损失。在决定修改或终止10b5-1交易计划之前,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法律顾问。无论如何,您不应假设遵守新的冷静期将保护您免受10b5-1交易计划终止或修改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
| (四) | 在特定情况下,10b5-1交易计划必须由公司终止。这可能包括宣布合并或发生会导致交易违反法律或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等情况。授权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人员或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通知券商,从而在公司终止的情况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绝缘。 |
| (j) | 表格144。如果适用,将根据有关表格144申请的现有规则填写和提交SEC表格144。表格144底部的脚注应表明交易“符合规则10b5-1交易计划,该计划符合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5-1”或其他类似的语言。有关表格144提交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附表2的第2部分。 |
| (k) | 选项。现金期权的行使可以随时执行。期权“无现金行权”受交易窗口限制。然而,公司将允许在符合本政策中所述的10b5-1交易计划的所有要求的10b5-1交易计划下进行当日销售。如果要求经纪商按照10b5-1交易计划执行无现金行权,那么行权表格必须附在相关的10b5-1交易计划上,该交易计划已签署、未注明日期,且待行权的股票数量留空。一旦券商确定时机成熟按照10b5-1交易方案进行期权行权和处置标的股份,券商将书面通知公司,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管理人将在此前签署的行权表上填写期权数量和行权日期。计划持有人不应参与这部分活动。 |
| (l) | 在10b5-1交易计划之外进行交易。在开放的交易窗口期间,与已经到位的10b5-1交易计划指令不同的交易,只要继续遵循10b5-1交易计划,即被允许。 |
| (m) | 公开公告。公司可就10b5-1交易计划正根据规则10b5-1实施进行公告。它将在每种情况下考虑是否应对特定的10b5-1交易计划进行公开公告。它也可以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交易,进行公开公告或回复媒体的询问。 |
28
| (n) | 禁止交易。本政策第III条所禁止的交易,包括卖空和对冲交易在内,不得通过10b5-1交易计划或其他涉及潜在出售或购买公司证券的安排或交易指令进行。 |
| (o) | 责任限制。本公司、授权人员或本公司其他雇员概不对任何延迟审查或拒绝根据本第IV节提交的10b5-1交易计划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根据本第IV节对10b5-1交易计划进行了任何审查,公司、授权人员或公司其他雇员均不对采纳该计划的人就与该10b5-1交易计划有关的合法性或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
29
第2部分-第144条规则
(适用于高级职员、董事及10%股东)
除任何其他适用证券法(包括第10b-5条规则)外,“关联公司”(一般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10%股东)出售公司证券必须遵守规则144的要求。它为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注册要求提供了安全港豁免,该法案针对“受限证券”和“控制证券”的某些转售进行了修订。该规则概括起来要求:
| (a) | 当前公开信息。该公司必须在过去12个月内提交了所有SEC要求的报告。 |
| (b) | 成交量限制。受保个人在任何三个月期间的公司普通股销售总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i)公司公布的最新报告或报表所反映的公司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或(ii)在提交必要的表格144之前的四周历周内此类股份的平均每周报告交易量。 |
| (c) | 销售方式。这些股票必须通过“经纪人交易”或直接与“做市商”的交易出售。“经纪人的交易”是指经纪人只执行卖单并获得通常和惯常的佣金。经纪人和卖出者都不能招揽或安排卖单。此外,卖出者不得向经纪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佣金。“做市商”包括获准担任交易商的专家、担任大宗定位者地位的交易商,以及将自己视为愿意定期和持续地为自己的账户买卖公司普通股的交易商。 |
| (d) | 建议出售的通知。出售人必须在出售时通过SEC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EDGAR)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拟议出售的通知(表格144)。经纪商通常有根据规则144执行销售的内部程序,并将协助您填写表格144以及遵守规则144的其他要求。 |
如果您受到规则144的约束,您必须指示您的经纪人处理公司证券的交易,在所有交易中遵循该券商的规则144合规程序。就第144条而言,某人在其不再是董事、高级职员或10%股东的三个月期间内被视为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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