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4
第六条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的
Hornbeck Offshore Services, Inc.
通过[ • ],2024年
第一条
定义
正如在Hornbeck Offshore Services, Inc.的这第六个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这些“章程”)中所使用的那样,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术语“预付费用”、“委任人员”、“普通股”、“董事指定权”、“受偿人”、“琼斯法案”、“琼斯法案认股权证”、“非美国公民”、“允许的百分比”、“个人”、“优先股”、“承诺”、“美国公民”、“美国沿海贸易”和“触发日期”应与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中的这些术语所赋予的含义相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因为可能不时修订和/或重述,“公司注册证书”)。此处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公司注册证书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第二条
办事处
第2.01款注册办事处。Hornbeck Offshore Services, Inc.(“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为1209 Orange Street,Corporation Trust Center,in the city of Wilmington,New Castle County,Delaware State 19801。
第2.02款其他办事处。公司还可以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决定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的特拉华州内外的其他地点设有办事处。
第2.03节书籍。公司的簿册可(在符合章程所载的任何条文的规限下)在特拉华州以外的地方,存放于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方或公司业务所需的地方。
第三条
股东大会
第3.01节会议时间和地点。所有股东会议均应在董事会(或在董事会未指定的情况下由董事会主席)不时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地点举行。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在任何地点举行,而可以完全或部分地以《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如同样存在或以后可能修订的《特拉华州法律》)授权的方式以远程通信方式举行。
第3.02节年度会议。股东周年大会须举行,以选举董事及处理按照本附例在董事会厘定并在会议通知内述明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如有的话)举行的会议之前适当进行的其他业务。董事会可以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任何先前安排的年度股东大会。
第3.03节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只能按照公司注册证书规定的方式召开,并可在特拉华州境内外、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在会议通知(如有)中确定和说明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为一项或多项目的召开。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以召集特别会议为准)可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任何先前安排的股东特别会议;但条件是,在触发日期之前,对于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第10.2条应当时已发行普通股多数股份持有人的书面请求而召开的任何股东特别会议,未经该等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会不得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该特别会议。
第3.04节休会。股东的任何年会或特别会议,可不时延期至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如有的话)重新召开,且除本条第3.04条另有规定外,如任何该等延期会议的时间、地点(如有的话)及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话)(i)在举行休会的会议上宣布,(ii)在会议预定的时间内显示,则无须就该等延期会议发出通知,在用于使股东和代理持有人能够以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同一电子网络上或(iii)会议通知中所述的方式。在续会上,公司可处理在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休会超过30天的,应当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在册股东发出休会通知。如在休会后为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股东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则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如适用)应为续会通知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并应在为续会通知而确定的记录日期向每名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3.05节通知。通知地点(如有)、日期、时间、确定有权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如该日期与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不同)、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每一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日且不超过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除外),给予截至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的每一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特别会议的通知还应载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除本文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许可外,致股东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邮寄至股东在公司账簿上出现的地址。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可以按照适用法律以电子传输方式向股东发出。任何会议的通知无须发出予任何股东,而该股东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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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会议结束后,提交放弃通知或应出席该会议的人,但股东在会议开始时以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为目的出席的情况除外,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任何股东如此放弃会议通知,应在所有方面受会议记录的约束,犹如已发出适当通知一样。
第3.06节股东名单。公司应不迟于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第十天,编制一份完整的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名单(但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在该次会议召开日前十天以内的,该名单应反映截至该次会议召开日前第十天有权投票的股东),按字母顺序排列,并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第十天前,出示登记在各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本地址和股份数量。该名单应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开放给任何股东审查,用于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为期十天,至会议日期的前一天结束。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票分类账应是证明谁是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审查股票分类账和股东名单或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股东的唯一证据。
第3.07节法定人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规定,在每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当时有权在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多数投票权、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会议主席有权因任何理由不时休会股东大会,如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或无代表出席,则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无论是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亦有权以其表决权过半数的赞成票,按第3.04条规定的方式不时休会,直至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或有代表出席为止。法定人数一经确立,不得因随后撤回足够票数而导致未达到法定人数而被打破。在达到法定人数的任何此类延期会议上,可以处理可能在最初召开的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
第3.08节组织。董事会可以决议通过其认为适当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规定。在股东的每次会议上,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担任会议主席和主持会议;但会议主席应为美国公民。秘书或在秘书缺席或无法行事时,由会议主席委任会议秘书的人担任会议秘书,并保存会议记录。除与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不一致的情况外,股东大会的任何会议的主席均有权利和权力规定规则、条例和程序,并作出该主席认为适合会议适当进行的一切行为。此类规则、条例或程序,不论是否由理事会通过或由会议主席规定,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为会议订立议程或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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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就任何须在会议上表决的特定事项而厘定投票何时开始及结束;
(c)维持会议秩序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出席者的安全;
(d)对出席或参加会议的限制,限于公司记录在案的股东、其妥为授权及组成的代理人,或会议主席所决定的其他人;
(e)在订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对进入会议的限制;
(f)对分配给与会者提问或评论的时间的限制;和
(g)限制在会议上使用手机、录音或录像设备及其他设备。
第3.09节投票;代理人。
(a)一般。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东对其持有的每一股有权就所审议的标的事项投票的股本,均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一票。股东大会投票无需采用书面投票方式。
(b)选举董事。如适用,须遵守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选举额外董事,除非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每名董事提名人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所投的多数票选出;但董事提名人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在有争议的选举(定义见下文)的情况下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所投的多数票选出。就本条第3.09(b)条而言,“过半数票”是指投票“支持”董事的股份数目必须超过“反对”该董事选举的股份数目,弃权或经纪人不投票均不得算作投票赞成或反对董事选举的票数。“有争议的选举”是指在达到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其中(x)秘书收到通知,一名或多名股东已提议提名一名或多名人士参加选举或重新选举董事会,该通知声称符合本附例所列股东提名的预先通知规定,而不论董事会是否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该等通知不符合该等规定,及(y)该等股东或股东在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其最终代理声明之日(无论其后是否修订或补充)的14天前的日期或之前,并未正式和不可撤销地撤回该等提议的提名或提名。为免生疑问,本条第3.09(b)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当作影响任何委任人士行使其董事指定权利或根据法团证明书第6.1条所订的任何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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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除选举董事外,任何提交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的事项,须以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赞成票决定。
(d)代理人。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未经会议以书面表示同意或反对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方式代表该股东行事,但自该代理人之日起三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此类授权必须是书面的,并由股东或其授权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执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股东可以通过将电子传输传送或授权传送给将成为代理持有人的人或将成为代理持有人的人正式授权接收此类传输的代理征集公司、代理支持服务组织或类似代理人的方式,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作为其代理人,前提是电子传输要么载列信息,要么提交信息,从中可以确定电子传输是由股东授权的。本条第3.09(d)条授权的文字或传送的副本、传真传送或其他可靠复制品,可代替或代替原始文字或电子传送,用于该原始文字或传送可用于的任何及所有目的,但该等副本、传真传送或其他复制品须为整个原始文字或传送的完整复制品。如果代理人声明其不可撤销,并且当且仅当其附带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时,该代理人即为不可撤销。股东可通过亲自出席会议并投票或通过向秘书交付一份撤销代理或一份载有较后日期的新代理而撤销任何不可撤销的代理。如一名代理人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作为代理人,除非该文书另有规定,否则出席将行使其根据该文书所拥有的权力的任何会议的该等人的过半数应拥有并可行使由此授予的所有投票权或给予同意的权力,或如只有一人出席,则该等权力可由该人行使;或如偶数人出席且过半数未就任何特定问题达成一致,每名如此出席的代表,均有权就代表该等股份的代理人的同一部分股份行使该等权力。
第3.10节股东大会的检查人员。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指定一名或多名视察员,他们可能是公司的雇员,在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行事,并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可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作为候补检查员,以取代任何未采取行动的检查员。没有视察员、候补人员能够在会议上代理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一名或者多名视察员在会议上代理。每一检查员在进入履行职责前,应忠实宣誓并签署誓言,严格公正、量力而行地履行检查员职责。检查专员或检查专员可委任或保留其他个人或实体协助检查专员或检查专员履行职责。在确定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和计票时,检查员或检查员可以考虑适用法律允许的信息。在选举中担任公职候选人的任何人,不得在该选举中担任视察员。履行巡察员职责时,巡察员或巡察员应当:
(a)确定已发行股份的数目及各自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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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决定出席会议所代表的股份以及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
(c)清点所有选票;
(d)确定并在合理期间内保留对检查专员作出的任何决定所提出的任何质疑的处置记录;及
(e)核证其对出席会议的代表股数的决定及其对所有表决和选票的清点。
第3.11节确定记录日期。
(a)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如适用)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前60天或不少于10天。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除非该记录日期在该休会日期前60天以上;但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以召集会议的为准)可确定一个新的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获得休会通知或在休会会议上投票的股东。
(b)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任何权利的其他分配或配发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日期之前,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行动之前60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c)在触发日期之前,为了使公司可以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第228条确定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同意公司诉讼的股东,(i)如果特拉华州法律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则记录日期应是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向公司交付载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的已签署同意书的第一个日期,除非董事会先前已通过书面同意确定了此类行动的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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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确定的记录日期不应在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之前,且不得超过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后十天),以及(ii)如果特拉华州法律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董事会可确定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应在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之前,以及哪个日期不得多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日期后的十天。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而特拉华州法律要求采取事先行动,则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第228条确定有权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采取此类行动的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
第3.12节股东提名和提案的事先告知书。
(a)年度会议。在股东大会上,只应进行选举董事的人员提名和已妥为提交会议的其他事务。在符合法团注册证书的规定下,如要适当地在年会前提出,提名或其他业务必须是:
(i)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发出或在其指示下发出的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中指明;
(ii)由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或在其指示下以其他方式适当地提交会议;或
(iii)由建议股东以其他方式适当提交周年会议。
此外,任何业务建议(提名人士参加董事会选举除外)必须是股东行动的适当事项。为使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提名)由提议股东根据第3.12(a)(iii)条在年度会议之前适当提出,提议股东必须已根据本条3.12(a)以书面(电子传输不足)向秘书及时送达有关通知,即使该事项已是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董事会公开披露的主题。为及时,提议股东召开年度会议的通知必须符合本条第3.12款的规定,并必须以适当的书面形式送达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a)如该会议将在前一年年度会议周年日不超过30天或不迟于前一年年度会议周年日后70天的一天举行,不迟于上一年度年会一周年的第90天营业时间结束或不早于上一年度年会一周年的第120天营业时间结束(就公司将于2025年举行的股东年会而言,上一年度的年会须当作已于2024年6月14日举行);及(b)就任何其他股东年会而言,包括在上一年度未举行年会的情况下,不早于年会召开前第12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且不迟于以下日期的较晚者的营业时间结束:(1)年会召开前第90天及(2)首次公开披露该会议召开日期后的第1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延期、休会、改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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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会议的延期,或其公开披露,开始一个新的通知时间段(或延长任何通知时间段)。尽管本款另有相反规定,如拟当选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人数增加,而公司没有公开披露提名董事会提议的所有董事提名人,或至少在提议股东可根据本款第二句交付提名通知的最后一天前十天指明增加后的董事会的规模,则本条第3.12款要求的提议股东通知也应被视为及时,但仅就该等增加所产生的任何新职位的拟议提名人选而言,如该等职位须不迟于公司首次公开披露该等增加的翌日的第10天营业时间结束时在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交付予秘书。
(b)股东提名。除法团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就根据第3.12(a)(iii)条或第3.12(d)条提名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参选董事会成员而言,建议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及时(根据第3.12(a)条),并必须载明或包括:
(i)就建议股东建议提名选举或重选董事会的每名个人(如有的话):
(a)该被提名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年龄、营业地址、居住地址;
(b)该等建议代名人的主要职业或雇用(目前及过去五年);
(c)该等建议代名人的指明资料,犹如该人是持有人一样(除非根据本协议无须就任何建议代名人的任何关连人士作出披露,除非该关连人士亦是持有人的关连人士);
(d)根据《交易法》第14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就有争议的选举中的董事选举的代理征集而要求在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的与该提议的被提名人有关的所有信息;
(e)完整而准确地描述该等被提名人与每名持有人及任何有关人士之间在过去三年内的所有协议、安排及谅解,包括但不限于完整而准确地描述该等被提名人与该等人士之间在过去三年内的所有直接及间接补偿及其他重大金钱协议、安排及谅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下的S-K条例颁布的第404条规则要求披露的所有履历和关联方交易及其他信息,前提是任何持有人或任何相关人士是该规则所指的“注册人”,且该提议的被提名人是该注册人的董事或执行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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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份完整及准确的、经签署的有关该建议代名人的背景及资格的书面调查问卷(该调查问卷须由秘书应任何按姓名指明的记录股东的书面要求在该书面要求后五个营业日内提供),以及一份由该建议代名人签署的书面声明及协议,承认该人:
(1)同意在任何代理陈述中被提名为代名人,并同意在当选后担任董事,
(2)如当选,拟担任该人参选的董事任期满,且
(3)作出以下陈述:(i)建议代名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适用于董事的附例、所有公开披露的公司治理、利益冲突、保密性、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政策及公司指引,包括有关证券交易的指引,及(ii)建议代名人不是也不会成为任何未向公司披露的投票承诺或任何可能限制或干扰该人在当选为公司董事时遵守的能力的投票承诺的一方,与该人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信托责任,及(iii)建议代名人不是、亦不会成为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就任何直接或间接补偿、补偿或赔偿而订立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一方,而该等补偿、补偿或赔偿并未就该人的董事提名或担任董事的服务而向公司披露;及
(ii)就每名持有人而言:
(a)该持有人及该持有人的每名关连人士的公民身份,以及该人是否为美国公民的陈述;
(b)出现在公司簿册上的建议股东的姓名及地址,以及任何其他持有人及任何持有人的任何关连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c)提名股东或代其作出提名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与任何其他人之间或之间就该等提名订立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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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由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关连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数目(实益及记录在案);但就本条第3.12条而言,任何该等人在所有情况下均应被视为实益拥有公司的任何股份,而该人有权在未来任何时候获得实益所有权,但根据任何《琼斯法案》认股权证除外(无论该权利是立即行使还是仅在时间流逝或条件满足或两者兼而有之后才能行使);
(e)由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关连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包括实益持有)的任何衍生工具的说明,以及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关连人士在过去十二(12)个月内在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其他证券中持有的任何空头权益;
(f)任何代理、合约、安排、谅解或关系的说明,据此,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有任何投票权或已授予对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证券的投票权;
(g)有关由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有关人士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的股息或付款代替股息的任何权利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说明,而该等权利是与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的相关股份分离或可分离的;
(h)该持有人及该持有人的任何关连人士(如有的话)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y)任何其他实体的股东大会上就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任何持有人根据本附例提出的任何提名或业务有关的事项所进行的任何(x)表决结果中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法律、经济或财务权益(包括空头权益);
(i)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关连人士在与公司、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订立的合约或涉及公司的任何诉讼中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包括任何雇佣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咨询协议);
(j)任何待决或威胁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调查、行政或其他)的物料,而该等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有关人士是或合理地预期会成为涉及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的一方或重要参与者;
(k)根据《交易法》第14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就业务提案(如适用)的代理征集和/或在有争议的选举中选举董事而需在代理声明和表格或代理或其他文件中披露的与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相关人员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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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证明该持有人及该持有人的每名有关人士已就其收购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及该人作为公司股东的作为或不作为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及其他法律规定;
(m)有关建议股东是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公司股份纪录持有人并拟亲自或藉代理人出席该会议以提名该通知所指明的人的陈述;
(n)关于提议股东是否打算(x)向至少持有选举此类提议的被提名人和/或批准或采纳任何其他提议提出的业务所需的公司已发行股本百分比的持有人交付代理声明和/或代理形式的陈述,(y)以其他方式向股东征集代理以支持此类提名或提议提出的其他业务(如适用),和/或(z)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4a-19征集代理以支持任何提议的被提名人;
(O)在一项或多项提名的情况下,《交易法》第14a-19(b)条(或任何后续条款)要求的信息和声明;
(p)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有关人士所知悉的就该等建议和/或提名提供财务或其他重大支持的其他股东(包括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和地址(据了解,向该提议人交付可撤销的代理本身并不需要根据本协议披露),以及在已知的范围内,各该等其他股东或其他实益拥有人各自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所有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Q)在提议股东为非美国公民的情况下,提议股东关于在其收购公司股本股份时向其经纪人、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或公司披露其非美国公民身份的陈述;和
(r)建议股东就通知所载资料的准确性作出的陈述。
公司及董事会可作为任何该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提名)被视为适当地提交股东大会的条件,规定任何持有人或任何建议代名人在任何该等要求的五个营业日内向秘书交付董事会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由其全权酌情决定,包括(x)董事会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决定(i)该等建议代名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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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二)该等被提名人是否具备“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或以其他方式符合更高的独立性标准,根据适用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条例或公司任何公开披露的公司治理准则或委员会章程,以及(III)提议的被提名人的公民身份是否会导致公司根据《琼斯法案》失去其作为美国公民的地位,或(y)董事会全权酌情确定的其他信息可能对合理的股东理解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c)其他股东提案。对于除董事提名以外的所有事务,提议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及时(根据第3.12(a)节),并且必须就提议股东提议在会议之前提出的每一事项列出:
(i)希望提交会议的业务的简要说明;
(ii)在会议上进行该等业务的理由;
(iii)任何建议或业务的文本(包括建议考虑的任何决议的文本,如该等业务包括修订本附例或法团注册证书的建议,则为建议修订的文字);
(iv)与代表其提出建议的该等股东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须在与建议的代理征集有关并根据《交易法》第14(a)节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而须作出的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
(v)每名持有人与该持有人的每名关连人士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姓名)就该业务的建议订立的所有协议、安排或谅解的说明;及
(vi)每名持有人及任何持有人的每名关连人士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包括对该持有人或该关连人士的任何预期利益。
(d)股东特别会议。只有根据公司的会议通知提交会议的股东特别会议才能进行业务。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可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召集的股东特别会议上作出,在该特别会议上,根据公司的会议通知选举董事:
(i)由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或在其指示下作出;
(ii)根据法团注册证明书的规定;或
(iii)但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已决定,董事须在该会议上选出,但如有提议的股东以其他方式适当地将其带至特别会议前,则须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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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为选举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进入董事会而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建议股东可提名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视属何情况而定)出任公司会议通知所指明的职位,如提议股东在不早于该特别会议前12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且不迟于以下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的营业时间结束前,在其主要行政办公室以符合第3.12(b)节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秘书递交书面通知:(x)该特别会议召开日期的第90天;或(y)首次公开披露该特别会议召开日期及董事会提议在该会议上选出的被提名人的日期后的第10天。在任何情况下,特别会议的休会、休会、改期或延期的公开披露均不得开始新的时间段(或延长任何通知时间段)。
(e)更新和补充。此外,为被认为是及时的,提议股东的通知应在必要时进一步更新和补充,以使该通知中提供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会议记录日期和截至会议或其任何休会、休会、改期或延期前十个工作日之日的真实和正确,而该等更新及增补,如须于记录日期作出更新及增补,则须不迟于会议的记录日期后五个营业日后送交秘书,如须于会议或任何休会、休会、改期或延期举行,则须不迟于会议日期前八个营业日或于会议或任何休会、休会、休会前十个营业日送达秘书,重新安排或推迟。此外,如果提议股东已向公司交付有关董事提名的通知,则提议股东应不迟于会议日期或其任何休会、休会、重新安排或延期之日前八个工作日向公司交付合理证据,证明其已遵守《交易法》第14a-19条(或任何后续条款)的要求。为免生疑问,本段或本附例任何其他章节所规定的更新和补充义务,不得限制公司就股东提供的任何通知中的任何缺陷所享有的权利、延长本协议下任何适用的截止日期或使先前已根据本协议提交通知的股东能够或被视为允许修改或更新任何提案或提交任何新提案,包括通过更改或增加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被提名人、事项、业务和/或决议。
(f)不遵守情事的影响。在符合法团证明书所列的指认权的规定下,只有按照本条第3.12条所列程序获提名的人,才有资格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当选为董事,而只有在按照本条第3.12条所列程序(如适用)提交会议的会议上进行的其他业务。除法律、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有权及有责任根据本附例所列程序,决定提名或建议提交会议的任何其他业务(视属何情况而定)是否已作出或建议。如任何建议的提名并非遵照本条第3.12条作出或提出,或其他业务并非遵照本条第3.12条作出或提出,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会议主席有权及有责任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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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或其他事务未按照本附例的规定妥善提交会议,而该等提名须予忽略或该等建议的其他事务不得处理。尽管本附例另有相反规定,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拟根据本条第3.12条在周年或特别会议上提出业务或作出提名或在特别会议上提出提名的建议股东未向公司提供本条第3.12条所要求的资料,或建议股东(或建议股东的合格代表)未出席会议以提出建议的业务或提名,则该等业务或提名不得考虑,尽管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提名或其他业务的代理人。为免生疑问,如果提议股东根据《交易法》第14a-19(b)条规则提供通知,且该提议股东随后(x)通知公司,该提议股东不再打算根据《交易法》第14a-19条规则征集代理以支持除公司被提名人以外的董事提名人,或(y)未能遵守《交易法》第14a-19条规则的要求(或未能及时提供足以使公司确信该股东已满足《交易法》第14a-19条规则要求的合理证据),届时,将不考虑提名该等建议提名人参选或重选董事会,亦不会就该等建议提名人的选举进行投票(尽管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该投票的代理人)。如按名称识别的记录股东对本附例任何条文的涵义或解释有善意的疑问,该记录股东可向秘书提出书面澄清要求,而秘书须在该要求的十个营业日内作出回应。
(g)细则14a-8。如果股东仅根据和遵守《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通知公司该股东打算在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提交提案,并且该提案已包含在公司为征求该会议的代理人而编制的代理声明中,则本条3.12不适用于该股东提议提出的提案。
(h)任命人员。尽管本条第3.12条另有相反规定,但本条第3.1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委任人士根据法团证明书第6.1条行使其董事指定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i)就本条第3.12条而言:
(i)“关联公司”具有《交易法》第12b-2条(或任何后续条款)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i)“Associate”具有《交易法》第12b-2条(或任何后续条款)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ii)“营业日”指除周六或周日以外的任何一天或商业银行经法律授权或要求在特拉华州关闭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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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时间结束”是指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当地时间下午5:00,如果适用的截止日期为非营业日当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则适用的截止日期应被视为紧接前一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
(v)“已交付”是指并要求(i)专人递送、隔夜快递服务,或通过美国认证或挂号邮件、要求的回执,在每种情况下均寄给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以及(ii)寄给秘书的电子邮件;
(vi)“衍生工具”指任何空头利息、利润利息、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权或具有行使或转换特权或结算付款或机制的类似权利,其价格与公司任何类别的股份相关,或其价值全部或部分源自公司任何类别的股份的价值,或具有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好仓特征的任何衍生工具或合成安排,或任何合约、衍生工具,旨在产生与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所有权基本对应的经济利益和风险的掉期或其他交易或系列交易,包括由于此类合同、衍生工具、掉期或其他交易或系列交易的价值是通过参考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价格、价值或波动性而确定的,无论此类文书、合同或权利是否应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财产或其他方式在公司的基础类别股份中进行结算,且不论持有人及任何关连人士是否可能已订立交易,以对冲或减轻该等票据、合约或权利的经济影响,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机会,以获利或分享公司股份价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所产生的任何利润;
(vii)“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viii)“持有人”指任何提议股东及实益拥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提议股东代表其提出任何业务或提交任何提名以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ix)“直系亲属”是指任何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岳母、岳父、女婿、儿媳、姐夫、弟媳,应包括收养关系;
(x)“提议股东”指公司的股东(a)提议根据本附例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议的业务或提名,(b)在本条第3.12条所规定的通知送达秘书时,在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获得通知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c)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及(d)符合本条第3.12条所列通知程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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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公开披露”是指在道琼斯新闻服务、美联社或类似的国家新闻服务机构报道的新闻稿中或在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14或15(d)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作出的披露;
(xii)任何持有人的“关连人士”指(x)任何参与者(定义见附表14A第4项指示3的(a)(ii)-(vi)段,或任何继任指示)与任何该等持有人就该等持有人提出的任何业务或董事提名进行的代理征集,(y)该持有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系人,以及(z)任何与该持有人为“集团”成员的人(该术语在《交易法》(或任何继任条款)的规则13d-5中使用);
(xiii)“空头权益”指涉及任何持有人或任何关连人士的任何协议、安排、谅解、关系或其他,包括任何回购或类似的所谓“借股”协议或安排,其目的或作用是通过以下方式减轻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损失、降低(所有权或其他方面)经济风险、管理该持有人或任何关连人士对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股价变动风险、或增加或减少其投票权,或规定,直接或间接获利或分享因公司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价格或价值下跌而产生的任何利润的机会;
(十四)“特定信息”是指根据第3.12(b)(ii)条(d)–(J)款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条件是,特定信息不应包括任何经纪人、交易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代名人的正常课程业务活动方面的任何此类披露,否则这些代名人将仅因是被指示代表实益拥有人编制和提交本条3.12所要求的通知的股东而根据本附例被要求披露特定信息;和
(十五)“投票承诺”是指与任何个人或实体达成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对任何个人或实体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即该被提名人如当选为公司董事,将如何就任何问题或问题采取行动或投票。
第3.13节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在公司的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只可在法团证明书所准许的范围内及以法团证明书所规定的方式,并根据适用法律,而无须举行会议、无须事先通知及无须表决而采取。
第4条
董事
第4.01节一般权力。除特拉华州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并受截至2024年[ • ]的经修订和重述的证券持有人协议(可能不时修订、补充、重述或修改,“证券持有人协议”)条款的约束,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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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款编号、选举和任期。董事人数须按《法团注册证明书》第6.1(a)条的规定厘定。除法团注册证明书另有规定及受证券持有人协议条款规限外,每名董事的任期须于第(1St)股东周年大会,接续选举或委任该董事的周年大会,或该董事的委任(如适用)。尽管有上述规定,每名董事仍须任职,直至该董事的继任人已妥为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该董事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董事不必是股东。在生效日期(定义见公司注册证书)后,所有其他董事(定义见公司注册证书)应由董事会提名、公司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
第4.03节董事的公民身份要求。构成董事会法定人数(为了使公司继续作为美国公民)(或其任何委员会)所需的董事人数中,不超过少数应为非美国公民。
第4.04节主席。Todd Hornbeck将担任首任主席,直至(a)Todd Hornbeck辞去或解除公司首席执行官职务和(b)生效日期两周年(以较早者为准)。在此时间之后,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多数票投票选举主席,为免生疑问,托德·霍恩贝克可能是托德·霍恩贝克(前提是他当时担任董事会成员),此后应每年以董事会多数票投票选举主席。根据本条第4.04款当选为董事会主席的任何董事应担任该职务,直至董事会以多数票选出替代的董事会主席为止。董事会主席须主持公司股东的所有会议,并具有董事会订明或本附例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时作为公司高级人员)。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任何副主席和任何其他主持董事会会议的人或股东应为美国公民。
第4.05节牵头独立董事。只要公司注册证书要求首席独立董事(“首席独立董事”),董事会应保持首席独立董事章程,其中载明首席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资格要求以及职责和责任。
第4.06节法定人数和行事方式。除本附例、法团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总数过半数须为必要且足以构成出席董事会任何会议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而除特拉华州法律或法团注册证书另有明确规定外,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董事过半数的行为即为董事会行为。当某次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不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时,如在进行延期的会议上宣布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则无须就延期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上,董事会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出席董事会任何会议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董事须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发出公告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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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节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地点举行会议,并在董事会(或在董事会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由董事会主席,或在董事会未作出决定和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首席执行官)不时决定的时间举行会议。
第4.08节年度会议。董事会须在每次股东周年大会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于举行该周年大会的同日及同一地点,为组织、选举高级人员及处理其他事务的目的而举行会议;但除本条第4.08条的其余条文另有规定外,未能在该时间及地点举行该次董事会会议,并不违反本附例。这种会议的通知不必发出。如该年度会议未如此举行,则董事会的年度会议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地点举行,日期和时间由下文第4.11条所规定的发出的通知或任何选择放弃通知要求的董事签署的放弃通知中指明。
第4.09节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地点和时间确定并向董事会各成员发出一次通知后,可举行定期会议,不再另行通知。
第4.10节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i)董事会主席、(ii)首席执行官、(iii)首席独立董事、(iv)总裁或(v)至少两名董事会成员召集。董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至少三(3)天按董事会确定的方式向每位董事发出。
第4.11节会议通知和待议业务。董事会每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发给每名董事,其中应说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只有在通知所述目的范围内的业务,方可在任何特别会议上进行。除第4.10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会议的书面通知须在该会议召开前至少三(3)天发出,而该书面通知可由出席该会议的董事以书面或由出席该会议的董事放弃。董事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董事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以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为由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时除外。无须在任何豁免通知中指明将在任何定期或特别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上处理的业务,亦无须指明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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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节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并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该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委员会委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时,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委员或委员,不论该委员或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理事会另一名委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设立该等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及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及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其盖章的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但该等委员会并无就以下事项拥有权力或权力:(a)批准或采纳,或向股东推荐,特拉华州法律明确要求提交股东批准的任何行动或事项(董事候选人提名除外)或(b)通过、修订或废除公司的任何章程。各委员会应保存其会议的定期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非美国公民不得超过构成董事会任何委员会法定人数所需的董事人数的少数。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主席、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任何副主席以及董事会任何委员会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应为美国公民。
第4.13节同意诉讼。除非《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如管理局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该等行动,以及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或传送,均与管理局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会议而采取。备案应当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4.14节电话会议。除非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管理局成员或管理局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管理局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该设备互相听取意见,而该等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4.15节辞职。任何董事可随时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发出通知而辞去董事会职务。任何该等通知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传送予董事会或公司秘书。任何董事的辞呈须于接获有关通知后或于该通知指明的较后时间生效;而除其中另有指明外,接纳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
第4.16款空缺。除法律另有规定及受公司注册证书及证券持有人协议规限外,任何董事职位(不论因死亡、辞职、退休、取消资格、免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空缺及因董事人数增加而新设的董事职位,均须按照公司注册证书填补。任何当选填补空缺或新设董事职位的董事,任期至下一次董事选举和其继任者当选合格为止,或至其较早去世、辞职、退休、丧失资格或被免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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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节删除。法团董事可按法团注册证书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免职。
第4.18节赔偿。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董事会有权厘定董事的薪酬,包括费用及开支报销。
第五条
官员
第5.01节干事;限制。
(a)公司的行政人员须为一名行政总裁、总裁、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一名或多于一名行政或高级副总裁及一名公司秘书,他们有责任(其中包括)在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内记录股东及董事会议的议事情况。公司亦可能有董事会酌情委任的其他执行人员,包括一名或多名控制人。一人可担任上述任何两(2)个或更多职务的职务并履行职责,但不得有任何人担任职务并履行总裁和公司秘书的职责。
(b)公司的每一名执行官员应为美国公民。
第5.02款任用、任期和报酬。公司的高级人员须由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委任。每名该等人员须任职至其继任人获委任为止,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除依据第5.03条作出的任何转授外,公司所有高级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厘定。任何职位的任何空缺,须按委员会决定的方式填补。
第5.03节下属干事。除本条例第5.01条所列举的执行人员外,公司可设有一名财务主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助理秘书及助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为有需要的其他下属人员、代理人及雇员,每人的任期由董事会不时决定;但条件是,非美国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或被授予与行使与主席或总裁职能相关的权力或履行职责有关的任何权力或职责,也不得授予或授予该人任何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权力。董事会可将委任、罢免任何该等下属人员、代理人或雇员及向其支付薪酬的权力转授予任何执行人员。
第5.04节免职。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藉经委员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被免职,但下属高级人员可按委员会另有许可的方式及由其他人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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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节辞职。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向董事会(或行政总裁)发出通知而辞职。任何此类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任何人员的辞呈,须在接获有关通知后或在该通知所指明的较后时间生效,除非地铁公司向该人员提供书面通知,表明该辞呈自该通知送达后的日期起生效,但须在该通知所列日期之前;而除非其中另有指明,否则接纳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
第5.06条权力及职责。地铁公司的高级人员拥有管理局不时授予或指派予他们的权力及执行与其各自的办事处有关的职责,以及其他职责。
第六条
股本
第6.01节凭证换股票;无凭证股票。公司的股份无须以证书表示,董事会可藉决议或决议规定其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为无证明股份或有证明股份与无证明股份的组合。任何有关某一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将只会被无证明的决议,在该证书交还公司之前,不适用于由证书所代表的股份;但所有股份自本附例通过之日起均须无证明。除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证明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同一类别和系列证书所代表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同。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票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代表以证书形式登记的股份数目的两名获授权人员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书。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能是.pdf。如任何已签署或其.pdf签名已置于证明书上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则该证明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在发出日期曾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一样。公司无权以不记名形式发出证书。
第6.02节美国公民身份要求。任何时候都不得允许非美国公民单独或合计实益拥有超过公司每个类别或系列股本的允许百分比。
第6.03节双重股份制度。
(a)如果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确定使用双重股份制度,公司应指示其转让代理人为其股本的每个类别或系列保存两个单独的股票记录:(i)美国公民拥有的股份记录和(ii)非美国公民拥有的股份记录。
(b)代表公司股本的每个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证书和/或簿册分录(在无证明股份的情况下)应标记为“美国公民”或“非美国公民”,但在所有其他方面应相同。美国公民拥有的股份应以美国公民证书和/或账簿条目表示,非美国公民拥有的股份应以非美国公民证书和/或账簿条目表示。股份是由美国公民拥有还是由非美国公民拥有,应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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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节股份转让。
(a)公司股票的股份可由公司股东或该持有人的正式授权代理人在交出适当背书的证书后或在收到未证明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正式授权代理人发出的适当转让指示后,并在遵守以未证明形式转让股份的适当程序后,在公司股东的记录上转让,但公司放弃的除外;但此种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注册证书和适用法律,包括《琼斯法》。
(b)在不限制公司注册证书的适用条款的情况下,不得转让由公司确定由美国公民或代表美国公民持有的以美国公民证书和/或簿记为代表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本的股份,不得发行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本的股份(在原始发行时),向将为或代表非美国公民持有此类股份的非美国公民或记录持有人提供,如果在完成此类转让或发行后,非美国公民单独或合计将拥有由非美国公民证书和/或账簿条目所代表的此类类别或系列股本的股份,并由公司确定由非美国公民或代表非美国公民持有的美国公民证书和/或账簿条目所代表的股份超过此类类别或系列的许可百分比。
第6.05节关于转让的附加规则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就公司股票的有证明或无证明股份的发行、转让和登记(在每种情况下,仅在与公司注册证书和证券持有人协议一致的范围内),以及就发行新的证书以代替可能遗失或销毁的证书,以及可能要求任何股东要求更换遗失或销毁的证书,制定其认为合宜的所有规则和条例,以他们认为适宜的金额和形式向公司、和/或转让代理人和/或其股票的注册商就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作出赔偿的债券。
第七条
赔偿
第7.01节赔偿程序。任何要求获弥偿人根据《法团注册证明书》第八条提出的弥偿或垫付开支的申索,均须由法团根据获弥偿人的书面要求,并在任何情况下于45天内(或如属垫付开支,则为20天,但条件是董事、顾问董事、董事会观察员或高级人员已交付《法团注册证明书》第8.1节所设想的承诺(如有需要),由法团迅速处理。如公司拒绝全部或部分要求赔偿或垫付费用的书面请求,或如未在45天内(或在垫付费用的情况下,在20天内全额付款,条件是受偿人已交付第8.1条所设想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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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团注册证明书(如有要求),则法团注册证明书第八条所授予的弥偿或垫款权利,可由受偿人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该人因在任何该等诉讼中成功确立其全部或部分获得赔偿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开支,也应由公司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赔偿。索赔人未达到特拉华州法律允许公司就索赔金额向索赔人进行赔偿的适用行为标准的任何此类诉讼(为强制执行费用预付款索赔而提起的诉讼除外,如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第8.1节要求的承诺(如有)已提交给公司)应作为抗辩,但举证责任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由公司承担。公司(包括董事会、其委员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申请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或她已达到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
第7.02款保险。公司可自行及代任何现或曾经或已同意成为公司董事、顾问董事、董事会观察员、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购买及维持保险,或应公司要求现或正在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顾问董事、董事会观察员、高级人员、合伙人、成员、受托人、管理人、雇员或代理人,以抵偿任何费用,对他或她提出并由他或她以任何此类身份承担的责任或损失,或因他或她的身份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无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对此类费用、责任或损失进行赔偿。
第8条
一般规定
第8.01节股息。在不违反《特拉华州法律》和《公司注册证书》所载限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就公司股本的股份宣布和支付股息,这些股息可以现金、财产或公司股本的股份支付。
第8.02款年份。公司的财政年度由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第8.03节公司印章。法团印章上应当刻有法团名称、组织年份和“法团印章,特拉华州”字样。印章可以通过使印章或其.pdf被压印、粘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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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节与公司拥有的证券有关的诉讼。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人代表公司出席任何会议、在任何会议上投票和授予将在任何会议上使用的代理人,并就公司为自己拥有或持有的其他实体(公司除外)的任何股票和其他证券的持有人以书面同意代替会议采取的行动采取类似行动。如此指定的人应为美国公民。如董事会未如此授权任何人,则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执行官的授权应有权履行该职能。
第8.05节修正案。本附例可予修订、更改或废除,以及采纳新的附例,惟须按法团注册证明书所载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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