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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6 15 ea025944101ex10-26 _ CLPsincor.htm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贷协议-400万

附件 10.26

 

2024年6月版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约编号:DD6232025003

 

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7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建平

 

借款人:。佳集(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5号楼510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建

 

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晋安区

 

 

 

 

签署重要通知

 

为维护您的权利,请您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核对并确认以下事项:

 

1.你和你的公司有权签署这份合同。依法需征得他人同意的,贵司已取得充分授权;涉及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贵司已取得他人书面同意,由兴业银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2、贵司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对贵司与贵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承担责任、免除或减轻兴业银行责任、个人信息处理等相关内容以及黑体字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

 

3.贵公司和贵公司已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愿意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

 

4、贵司和贵公司特别注意了关于贵司和贵公司将信贷资金用于合同规定用途、禁止挪用信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投资房地产)、要求向兴业银行出具资金使用承诺函等规定。你和贵公司充分了解并理解,兴业银行将采取提前收贷、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融资、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贷款/融资、减少或停止向兴业银行授信等措施,并追究你和贵公司挪用信贷资金后果的法律责任;

 

5、您与相关个人签署本合同,即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处理您和您的个人信息,并在兴业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保存;您和相关个人知悉您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有权被告知、作出决定、撤回同意、限制或拒绝第三方处理权。兴业银行已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告知)提供个人信息处理的信息和决策服务;如您及相关个人拟撤销、限制或拒绝兴业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可按照本合同规定或兴业银行管理程序办理;

 

6、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留有空行,并在合同末尾添加“补充条款”,供各方修改、补充或删除合同;

 

7、如贵司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或贵司发现合同及合同项下业务费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及时拨打兴业银行电话或直接向兴业银行营业网点投诉或咨询,联系电话: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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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已审核同意给予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信守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双方特此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

 

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合同为贷款人和借款人于2025年1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SX6232025001的《授信额度协议》(即主合同)的子合同。贷款金额计入“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其中,外币借款金额按本合同签订当日贷款人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二)本合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独立法律文书。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下列用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

 

1、“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2、“债务”或“主债务”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出借人(债权人)提出申请,出借人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经审查批准后形成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费用等)。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拥有的对借款人的债权,对应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出借人的义务。

 

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出借人为通过诉讼、仲裁、向公证人申请执行凭证等方式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本合同第五条对下列用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

 

“固定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利率。例如,如果贷款是分期发放的,这意味着在本合同项下,每次发放的实际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之间的利率保持不变。

 

“浮动利率”是指根据借贷双方约定的周期和幅度,在贷款期限内变化的利率。

 

“浮动周期”是指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变动频率。在一个浮动期内,贷款利率按合同规定的定价方式按定价基准利率计算确定,浮动期内贷款利率不变;当一个浮动周期到期进入下一个浮动周期时,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按新浮动周期的定价基准利率计算确定,浮动周期内贷款利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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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基准利率”是指用于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利率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市场公布的报价利率,如LPRSHIBOR、SOFR、SOFR期限利率、PHSTR、SONIA、TSRR、TONA、SARON、HIBOR、SIBOR、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等。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T-1日),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1”为该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SHIBOR”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日适用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OFR”是指以美元计价的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根据银行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日SOF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5”为该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SOFR期限利率”是指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前瞻性抵押贷款融资利率,以美元计价。根据银行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2日SOFR期限利率,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2”为该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PHSTR”是指以欧元为单位的短期利率,以欧元计价。根据银行业务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日PHT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5”为该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SONIA”指英镑隔夜平均指数,以英镑计价。根据银行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日SONIA,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5”为该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TSRR”是指英镑隔夜平均指数的期限利率,以英镑计价。根据银行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2日TSRR期限利率,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2”为该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TONA”是指东京的平均隔夜利率,以日元计价。根据银行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日TONA,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5”为该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SARON”是指瑞士的隔夜平均利率,以瑞士法郎计价。根据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 SARON,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5”为该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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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BOR”是指金融市场上港元的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根据银行惯例,双方同意在T-2日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为HIBO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2”为该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SIBOR”是指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仅适用于新加坡元。根据银行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2日SIBO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2”为该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日适用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根据本合同项下适用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的“LPRP”、“SHIBOR”、“SOFR”、“SOFR期限利率”、“PHSTR”、“SONIA”、“TSRR”、“TONA”、“SARON”、“HIBOR”、“SIBOR”和“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的币种及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核心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贷款利率确定日可以是贷款实际发放日、合同签署日、重定价日。

 

“贷款利率”是指本合同执行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定价公式确定。以本合同确定贷款利率之日的定价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加减点数形成。

 

4、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经认定将发生或可能严重影响借款人公司基本结构、公司股东变动、或有负债、现金流、盈利能力、核心商业秘密、核心竞争力、公司重要资产、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偿还能力、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任何交易,或出借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任何其他交易。

 

5、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事项”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已确定或可能发生的、将严重影响借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从事公司核心业务的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基本结构、公司股东变化、公司或有负债、公司存续、公司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公司稳定性、发展、盈利能力、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以及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事项的其他事项。

 

6、在本合同中,“工作日”是指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以外的工作日。本合同中的“营业日”是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期间,取款、还款日不是营业日的,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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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贷款金额

 

出借人同意给予借款人人民币(金额)四百万元(币种)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用途

 

这笔贷款用于上游采购、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经营业务。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

 

2、一次性贷款,贷款发放日期以贷款收据和贷款凭证记载的实际发放日期为准。实际到账日晚于前款记载的贷款到账日的,贷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贷款分配方案为:

 

_/_年_/_月_/_日期_/_金额;_/_年_/_月_/_日期_/_金额

 

借款人应当在每个提款日前三个工作日或贷款人书面要求的任何其他时间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提款手续。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分期偿还期限和金额提取贷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第七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借款人属于符合国家规定、政策等的小微企业的,本次违约不收取违约金。

 

4、在符合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退出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5、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的支付条件、本合同相应担保合同的签署办理时间和担保程序,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适当调整贷款分配方案。

 

6、贷款分期使用的,以贷款收据或贷款凭证记载的实际到账日为准,每个到账日执行同一到期日。即每次发放贷款,首次发放的贷款收据或贷款凭证中确定的到期日为同一到期日。

 

7、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提前收到贷款的,视为贷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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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收

 

1、贷款利率(指采用单利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

 

(一)定价基准利率按下列约定之一执行:

 

(a)LPR1年期限等级;

 

(b)SHIBOR __期限等级;

 

(c)SOFR;

 

(d)SOFR期限利率__期限等级;

 

(e)↓ STR;

 

(f)索尼娅;

 

(g)TSRR __学期成绩;

 

(h)TONA;

 

(i)SARON;

 

(j)HIBOR __ term grade;

 

(k)SIBOR __期限等级;

 

(l)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__期限档次。

 

其中,人民币固定利率贷款应选择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作为定价基准利率。定价基准利率在定价基准利率第一条“定义及解释”规定的币种范围内使用。

 

(2)贷款利率的定价公式为:利率=定价基准利率+__%或-_ 0.5_%。

 

(三)贷款利率按下列约定之一执行:

 

(a)固定利率。利率按以下方式B确定:

 

A.贷款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的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本合同实际付款日至借款到期日之间利率保持不变。

 

B.根据合同签订日约定的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6%。若实际支出日定价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则定价公式中的加减点位相应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年化利率不变。

 

(b)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贷款利率,分段计息。重新定价日按_/_方法执行如下:

 

A.浮动期限为_/_(月/季/半年/年),自贷款实际到账日起每一个完整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重定价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B.以SOFR、PHSTR、SONIA、TONA、SARON为定价基准利率的,利息期内的每个利息日(即借款期间的每个自然日)为合同重定价日。

 

(c)其他计价方式: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项下所用贷款对应的定价基准利率,以每笔贷款的实际到账日(如有重新定价日)为基础确定。借款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合同约定调整借款利率的,不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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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取消本合同项下定价基准利率,或市场不再公布定价基准利率,或监管部门要求根据本合同发放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同期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并参考行业惯例、利率条件等因素,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如有异议,应与贷款人协商解决。自出借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到贷款,借款人应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出借人提出要求或者国家、监管政策要求借款人届时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2、贷款利息偿还方式

 

(一)贷款利息的计算。本外币借款本金自出借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划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息。每日应计贷款利息=每日贷款余额x每日利率。日利率转为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

 

(二)贷款利息的偿还方式执行第一类协议:

 

(a)本合同借款协议约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于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并于贷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b)自贷款实际支付之日起,以每个整月/季度/半年/年度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为各期的付息日。借款人应于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并于贷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c)首次付息日为MM/DD/YYYY。自第一个付息日起,每__(月/季/半年/年)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为各期付息日。借款人应于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并于贷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d)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3、罚息和复利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挪用之日起对挪用贷款收取罚息。罚息利率高于贷款利率100%;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与贷款人未就展期达成一致意见,即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收取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人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到期前后利息、挪用罚息、逾期罚息),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收取复利。同一笔贷款逾期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按较高者计算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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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利率固定的,罚息也固定;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罚息也为浮动利率,其浮动期限与贷款利率浮动期限一致。

 

(三)罚息、复利的收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偿还方式进行。

 

第六条退出的先决条件

 

1、借款人在满足出借人要求的下列退出先决条件后,方可向出借人申请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一)借款人向出借人交付了下列文件,且文件所述信息未发生变化并保持有效,或者借款人就变更事项向出借人提供了满意的说明和澄清:

 

①贷款申请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还款计划、还款来源;

 

②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卡和密码/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相关自然人同意出借人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公司文件;

 

③借款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经董事或者股东法定人数表决通过,真实、合法、有效。出借人关于同意向出借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明确贷款用途、接受出借人要求的全部贷款条件的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或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④出借人认可的近三年年度报告(附审计报告及附注)、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借款人成立未满三年的,应当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

 

⑤关联方信息;

 

⑥申请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采购合同、订货合同、债务凭证等相关合同、凭证或材料;

 

⑦如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需提供抵押/质押物权的权属证明、评估价值报告,并妥善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相关所有权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已按出借人要求交由出借人保管;采取第三方担保,需按照上述第2至4项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材料,且担保合同已生效;上述担保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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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出借人请求为抵押/质押财产办理保险的,以出借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投保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将保单原件交出借人保管;且保险继续有效;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借款人特此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主张保险利益的权利转让给出借人;

 

↓特种行业企业须提供经授权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审批;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或其他手续的,相关公证手续已办理完毕;

 

丨借款人已应出借人要求开立账户并自愿接受出借人信用监管和支付结算监管;

 

丨借款人申请外汇项目贷款,必须提供外汇贷款用途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并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丨贷款人要求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申报表;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出具信贷资金使用承诺函;

 

借款人及相关自然人已按出借人要求出具同意出借人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

 

丨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报告、凭证、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合法;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一条中所作的陈述和承诺保持真实有效;在申请贷款之日或之前未发生违约或潜在违约;

 

(五)借款人办理完毕与贷款发放相关的贷款单据或者凭证。本票或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与借款收据或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收据或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六)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当资信良好(借款人应当提供自然人控股股东同意出借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书面文件),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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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退出先决条件。

 

2、出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满足本条款规定的退出条件为条件。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减少或放弃部分退出的前提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得将此条件作为抗辩出借人的理由。

 

3、贷款人有权根据融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贷款人要求的退出先决条件、本合同项下相应担保合同的签订情况、担保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适当调整贷款发放。

 

4、借款人特此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的任何支取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支取或支付贷款资金的先决条件,出借人有权停止支取、停止支付贷款资金或终止本贷款合同。借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或损失。出借人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情况通知借款人,借款人的异议期为五个工作日,自终止通知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异议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借款人有异议但双方未能在异议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达成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提前领取贷款。

 

5.经出借人审查,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退出先决条件的,出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第七条账户监控与贷款资金支付

 

1.账户监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借款人承诺在申请发放贷款前满足合同约定的退出前提条件,并接受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的监督。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控,并按照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偿还等进行监督控制。

 

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资金提取专用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户名: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其协商签订单独的账户管理协议,明确指定账户资金的流入流出管理。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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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资金的支付

 

(一)出借人有权通过出借人受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付方式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的支付。

 

①出借人“委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出借人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的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方。

 

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贷款资金拨付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的相关交易信息。贷款资金经出借人审核批准后,应当及时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借款人采用出借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方后,因标的交易合同撤销、终止、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归还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收取归还的借款资金。

 

②借款人“自付”是指出借人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方进行自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目的的行为。

 

借款人采取自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二)委托支付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资金的支付,应当通过贷款人的委托支付方式进行:

 

A.借款人与出借人建立新的信用关系,借款人在出借人所在地的内部评级为B级(含)以下。“新设授信业务关系”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首次建立授信业务关系或2年内未有授信业务关系;

 

B.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兑换;

 

C.付款对象明确且对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付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外币借款的,按付款日贷款人公布的中间价折算);

 

D.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出借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借款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支付的,出借人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最迟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出借人应当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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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严格的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①信用状况下降;

 

②主业盈利能力较弱;

 

③借款资金使用不正常;

 

④出借人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偿还贷款本息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按下述第二种方式偿还:

 

(a)分期偿还贷款本金,还款金额和日期如下:

 

_ _ YY __ mm __ DD偿还_____(金额);__ 丨YY __ mm __ DD偿还_____(金额);

 

_ _ YY __ mm __ DD偿还_____(金额);__ 丨YY __ mm __ DD偿还_____(金额);

 

贷款人调整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的,本条款规定的贷款分期还款日期和金额不变,借款人应当按期偿还贷款本金。

 

(b)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本金。

 

(c)其他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付息日按时足额向贷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3.还款日在非出借人营业日的,还款顺延至下一个出借人营业日,该非出借人营业日计为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借款人偿还最后一期贷款本金时,利息随本金一起结清,不受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息日的约束。

 

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需延长还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展期申请。如经贷款人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5.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部分或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一部分贷款本息后,与出借人协商确定还款期数、还款时间、其后的还款金额。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对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收取利息。出借人在提前还款前不再调整计收的贷款利息。

 

 13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条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借款人属于符合国家规定、政策等的小微企业的,本次违约不收取违约金。

 

6、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未经司法程序直接扣划借款人在出借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资金币种与贷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当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价将其折算为贷款币种进行扣款。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账户如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代表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证上述资金的顺利划扣。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

 

第九条保证

 

1、本合同的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一)序号为BZHQ2024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名称)由CLPS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除上述已签署的担保合同外,如发生汇率波动或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履约能力的其他任何事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借款人应按出借人要求予以配合。

 

3、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签订及担保手续办理完成前,出借人有权暂时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兑付等一切义务。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借人的权利:

 

①借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②借款人有权要求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③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有关的各种信息;

 

④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

 

⑤有权监督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14

 

 

⑥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要求;

 

⑦借款人对出借人承担多笔同类型债务,借款人货款不足或者可能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出借人应当在偿还过程中确定具体的偿还或者扣除顺序;

 

⑧借款人有权不经司法程序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内资金币种与借款币种不同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价将其转换为借款币种进行扣款;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账户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代表出借人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上述资金顺利扣款;

 

↓出借人有权随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和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出借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和担保权益,借款人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未实施还本付息,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的,出借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已设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督部门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报告和披露借款人的失信信息,并采取催收、诉讼、仲裁、或向公证人申请签发执行证明。同时,出借人可能采取或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减少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暂停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新信用卡等措施。纪律和权利保护措施;

 

丨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单方面决定提前收到贷款;

 

丨当发生汇率波动或债权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债权人担保的其他情形时,债务人有义务按债权人要求补充保证金等担保物,或实施债权人认可的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权利。

 

(二)出借人的义务:

 

①按本合同规定拨付和支付贷款资金;

 

②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保密,但以下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

 

监管条例或要求;

 

向出借人的合作各方披露信息。

 

 15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

 

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①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包括所有开户行、账号、存贷款余额,以及相关个人信息,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检查;

 

②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及相关生产、经营、金融活动的监督或检查,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贷款人的建议或要求;

 

③借款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从事股权投资而不得借款;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无需借钱炒作、投资股票、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无需借钱购置房产或从事/投资房地产业,等;从事企业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未借钱的借款活动;无需借钱谋取非法收入;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信贷资金,不以其他方式占用或挪用贷款;不借钱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其他领域;从事监管机构禁止银行信贷资金未借钱进入的领域;

 

④根据本合同第七条,接受出借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⑤贷款本息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

 

⑥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⑦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延长注册资本认缴期;

 

⑧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等重大事项前,借款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积极落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申请贷款或负债,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或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大幅增加债务融资,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付的;

 

对企业经营进行重大产权变更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国投资者、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移生产;分离、合并、合并、被兼并;改制、组建、转制为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投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或投资股份公司、投资公司,通过租赁、承包、合资、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16

 

 

股权变更符合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借款人应当自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积极落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发生重大财务损失、资产损失或其他金融危机;

 

发生停业、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者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的;

 

如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经营或财务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经营;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影响其正常经营的人事变动;

 

担保人股权发生变更,符合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

 

任何对其业务或财产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刑事、行政处罚;

 

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重大事项发生。

 

↓应出借人的请求(要求以合理方式提前通知借款人,除非因违约或潜在违约的发生或因特定情况而不需要事先通知),出借人代表可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从事以下活动:

 

走访借款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走访借款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查询借款人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所有记录;

 

向借款人的雇员、代理人、承建商、分包商查询,他们知悉或可能知悉贷款人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丨借款方保证在借款期内保持其流动资产和净资产值、资产负债比率、资产流动比率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财务状况。

 

丨出借人向借款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的催收信函或文件,借款人必须签收,并将收据交给出借人。

 

 17

 

 

第十一条借款人的声明和承诺

 

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和承诺,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借款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保证提供出借人要求的相关证明、许可证、证明、其他文件。

 

2、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不得因任何指示、财务状况变化、与任何单位签订的协议而免除或免除其还款责任。

 

3、借款人拥有签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权和合法权利。借款人已取得并完成所有内部批准、授权或其他相关程序所需的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并已取得并完成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所需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所有必要的批准、登记、授权、批准、许可或其他相关手续。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批准、许可、授权及其他相关手续,应保持完全合法有效。

 

4、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借款人的相关章程、内部决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承诺该等内部决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的情形。本合同亦不抵触或违反借款人的任何章程、内部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借款人政策。

 

5、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贷款融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规定。本合同合法、有效、可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权利瑕疵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将立即无条件赔偿出借人的全部损失。

 

6、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其他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应继续保持出借人要求的所有财务指标。

 

7、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受出借人的规定、惯例、惯例约束。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8、借款人对出借人承担多笔同类型债务,借款人偿付不足或者可能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出借人应当决定具体的清偿或者扣除顺序。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借款人特此授权出借人在不经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从借款人在出借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除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资金币种与借款币种不同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价将其转换为借款币种进行扣款。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账户如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代表出借人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上述资金的顺利划扣,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18

 

 

10、无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借款人将与特定交易有关的任何文件提交出借人审查,借款人保证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出借人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出借人既不参与也不了解借款人从事的具体交易的实质内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借款人确认,除以书面形式向出借人披露外,借款人未隐瞒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出借人不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的任何以下事件:

 

(一)借款人所承担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权以及对借款人资产或者收益确立的其他债务负担;

 

(二)与借款人或者借款人关键管理人员有关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者债权;

 

(三)借款人违反借款人与任何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合同的;

 

(四)借款人没有对其或者其财产进行、也没有对其或者其财产进行尚未完成或者据借款人所知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也没有对借款人进行清算、终结或者其他类似的程序,不论是自愿的还是第三人的;

 

(五)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其他因素。

 

12.借款人承诺将借款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目的。随时接受并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相关检查,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使用、生产经营、金融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需求进行监督、检查、统计。

 

13.酌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充分、有效或其他可接受的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涉及不动产抵押的,借款人在知悉抵押物将被拆除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履行告知出借人的义务;抵押物被拆除并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原抵押物灭失后至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前,应当提供具备充分担保条件的担保人作为担保物;对通过补偿方式得到补偿的被拆迁房产,借款人负责通过开立拆迁补偿专用存款账户或存单的方式,要求抵押人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物。

 

14.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清偿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不含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之间的债务。

 

15.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债务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或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等重大事项前,及时通知出借人,并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

 

 19

 

 

16.出借人因履行本合同义务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出借人被迫卷入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纠纷的,出借人应承担出借人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

 

17.因本合同项下结算业务,借款人须通过在出借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18.借款人承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持续同意出借人查询企业在系统中披露或未披露的信息。出借人要求验资的,借款人同意按照出借人的要求进行验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9.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出借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从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出借人还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建筑企业和个人的征信需求,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特此允许在授权范围内合法查询相关信息。

 

20、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出借人有权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向行政/司法/监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需要提交给上述部门、机构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2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出现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股东加速其认缴出资义务到期,借款人承诺其股东按出借人要求及时认缴出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其股东不分红。

 

22.借款人承诺本次贷款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被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2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设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系统,或向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法律/监督部门及其设立或批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提交和披露借款人的失信信息。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甚至公开披露借款人的不诚信信息。

 

借款人知悉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采取各项措施,知悉出借人有权采取或出借人及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有权联合采取减少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暂停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新信用卡的经营等联合失信维权措施。

 

24.借款人声明和承诺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

 

 20

 

 

第十二条:提前收贷

 

1、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本息。分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已按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到贷款的,其中一笔贷款视为提前到期,其他未到期贷款视为提前到期: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业务、财务事实,向出借人提交的任何证明或者文件,以及本合同第十一条中的任何陈述或者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故意误导的;

 

(二)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改变贷款原用途、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将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折价或质押给出借人,以获取出借人的资金或信用;

 

(四)拒不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经营金融活动的监督检查的;

 

(五)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合并、分立、收购、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等重大事件;

 

(六)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债权的;

 

(7)信用状况恶化,偿债能力(含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八)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以及担保人、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九)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

 

(十)借款人停止偿还债务,或者不能或者表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

 

(十一)借款人停业、停业、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十二)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保证人不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十三)用于担保的担保物,担保物价值明显下降或者可能明显下降,或者贷款到期前必须赎回质权的;

 

(十四)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异常变动、失踪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调查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十五)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纠纷,或者其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扣划、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措施,可能危及或者损害出借人权益的;

 

(十六)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件,或者基于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发生的其他危及、损害或者可能危及、损害出借人权益的事件。

 

2、出现上述提前收贷情形的,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回收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出借人给予借款人宽限期而借款人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宽限期内不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收到贷款;出借人也可以决定提前收到贷款而不给予借款人宽限期。

 

 21

 

 

3、贷款人在提前收到贷款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重大交易和事项的义务

 

1、借款人对发生的重大交易和事项,应当及时向出借人书面报告。

 

2、借款人属于集团客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出借人报告借款人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事项及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者相应比例;

 

(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或仅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合同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需要重新协商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出借人。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约定方式支付借款资金、未遵守申报承诺事项、借款申请文件信息失真、超出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未履行本合同任何约定的,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限期整改违约行为;

 

(2)暂停支付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并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资金;

 

(三)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额外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通过“自付”方式取消借款人使用贷款;

 

(四)单方面决定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到期;

 

(五)单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到期或者尚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并支付或者赔偿相关损失的;

 

(六)贷款逾期的,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罚息;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要求借款人支付挪用罚息;要求借款人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包括贷款到期前后的利息、挪用罚息、逾期罚息);

 

(七)要求借款人追加或者置换保证人、担保物、担保物/质权;

 

(八)落实或者实现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担保项下的任何权利;

 

 22

 

 

(九)借款人可以不经司法程序,直接扣减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的资金,或者委托借款人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扣减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资金币种与贷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在扣款当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价将其转换为贷款币种进行扣款;本条款规定的账户涉及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的,出借人有权直接启动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代表出借人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上述资金顺利扣款;

 

(十)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向公证人申请执行证明,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一)出借人有权扣押、保留借款人在出借人控制和占有下的任何动产或者不动产、有形或者无形财产,或者采取出借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十二)出借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和系统,或向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行政/司法/监管部门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新闻媒体报告和披露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违约情况。同时,出借人可采取或联合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减少或停止授信、停止新开结算账户、暂停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新办信用卡等联合措施,惩戒和保护借款人信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合同约定的或者出借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3、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和贷款支付条件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出借人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无论何种情况,出借人对借款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其他缺陷,导致出借人委托付款错误、付款不及时、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办理自主付款或者其他损失的,出借人概不负责。

 

5、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发放账户、收款账户被冻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贷款发放、付款纠纷或者其他损失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即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发生下列原因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不履行担保合同规定,或者信用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削弱担保能力的其他事件;

 

(二)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合同规定,故意损坏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价值可能或者已经明显下降,或者发生损害出借人抵押权的其他事件;

 

(三)出质人不履行质押合同规定,或者质押财产价值明显下降或者可能大幅度下降,或者质押权利必须在贷款还清前赎回,或者发生其他损害贷款人质抵押权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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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交叉违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同时违反本合同。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收到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可能发生违约或者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任何借款、融资、债务;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不履行的可能;

 

(三)不履行或者违反与债务担保等类似义务有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或者存在不履行或者违反的可能;

 

(四)存在或者即将发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到期贷款/融资的;

 

(五)通过法律程序宣告或者即将宣告破产的;

 

(六)将其资产或者财产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七)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义务的连续性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重组或更名的实体具有充分、平等的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息条款加速到期

 

借款人同意,一旦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的声明和承诺,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出借人有权决定借款人对出借人的任何其他义务,包括本合同项下到期和尚未到期的全部本息(包括罚息和复利)的还款义务立即到期。

 

第十八条代位权

 

借款人在此声明,无论出借人债务是否已到期,借款人的债务或与债务相关的任何相关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到期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或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偿还借款人已到偿还期的预付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影响出借人债务变现,出借人有权对任何第三人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与前述权利相关的其他财产权行使代位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位权要求借款人的相对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借款人放弃一切抗辩。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管辖权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形成、生效、履行、解除、解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为本合同之目的的法律)。

 

2、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借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件的条款仍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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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文件交换、通信、通知

 

1、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事项的通知,以及发生纠纷时与诉讼(仲裁)、公证等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缔约各方的各类通知和文件;诉讼(或仲裁申请)和法院、仲裁庭送达的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听证通知、付款令、判决(裁决)、裁定、调解、执行通知、限定履行通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其他法律文书、担保权益的实现、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交付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交付地址,并进一步约定出借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交付。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中国司法过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或专门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当事人的电子网络平台和电子APP。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限包括所有阶段,包括非诉讼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后执行、担保权益实现程序、监督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出借人(诉讼、仲裁时,也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法院,已办理强制公证的,书面通知原公证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收件。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发生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货地址仍视为有效收货地址。

 

3、凡发送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地址的任何单证、通信、通知、法律文书,在下列日期均视为已送达(送达指定收件的,视为已送达收件):

 

(1)以邮寄方式(包括快递、普通邮件、挂号信),自邮寄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发送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三)由专人送达,收件人收到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收件人拒绝的,投递人可以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投递过程,并保存单证,也算投递。

 

4、借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视为有效送达:

 

(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退回单证之日为送达之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日期为收货人当场在送达单据上记载情况之日;

 

(三)以电子方式交付的,以发送日期作为交付日期。

 

5、出借人应当以合同规定的住所为收货地址。贷款人通过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出通知的,公告刊登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出借人在任何情况下对邮政、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出现的任何传输错误、遗漏、延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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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约定,其公章、办公用章、财务章、合同章、收寄用章、出借人授信业务章均为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换函的有效印章。借款人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文件交换、通信、通知的授权签字人。

 

7、本条款为合同中的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或合同其他任何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等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2、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出借人在行使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时给予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任何容忍、宽限或延迟,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出借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不视为放弃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出借人不能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宣布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按出借人要求立即偿还。出借人因上述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通信或网络故障、出借人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贷款未能按时发放或支付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5、贷款人有权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署相关合同),或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转给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管理。借款人对此予以承认,上述行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

 

6、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削弱。

 

7、出借人已提醒借款人特别注意合同中的“重要签字说明”。借款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合同中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重要签字说明”。贷款人已对有关条款及个人资料作出充分解释及澄清

申请人要求的处理规则。双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8.本合同的副标题仅为便于阅读而增加,不得用于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9、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一式五份,出借人持有四份,借款人持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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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证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1、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公证的,另一方同意按对方要求到国家指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2.经公证强制执行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债务,或者出借人实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时,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凭证。借款人凭执行凭证自愿接受出借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借款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3、各方当事人约定,在公证人出具执行证明前,有权按照本合同QQ约定的“单证交换、沟通、通知”等条款,使用邮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通过亲自送达、面谈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实与借款人未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债务有关的违约情况。通过电话、当面沟通核实的,自完成面谈或电话联系时视为送达;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方式,通过专人送达或其他方式核实的,送达日期按照本合同关于“单证交换、沟通、通知”的规定。

 

4、借款人对上述经核实的违约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关提供书面证据和充分证据。借款人未按时举证或者公证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债权的,视为借款人确认了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行为,同意公证机关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明。公证机关对核查方法和举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公证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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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编号为DD623202313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字页。

 

 

出借人(盖章):责任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2025年1月14日

 

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指纹):

 

 

2025年1月14日

 

合同签署日期:年__月__日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静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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