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4.5
United States Antimony Corporation
发行人
和
[ ]
受托人
indenture
日期截至[ ]
次级债务证券
| 1 |
交叉参照表(1)
|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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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契约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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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
| 1939年,经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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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齿 |
| 31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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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
| 310(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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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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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 310(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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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 31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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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a) |
| 31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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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b) |
| 311(c)。 |
|
不适用 |
| 31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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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a) |
| 31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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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b) |
| 312(c)。 |
|
5.02(c) |
| 31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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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a) |
| 31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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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a) |
| 31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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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a) |
|
|
|
5.04(b) |
| 313(d)。 |
|
5.04(b) |
| 31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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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 314(b)。 |
|
不适用 |
| 31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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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
| 314(d)。 |
|
不适用 |
| 314(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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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
| 314(f)。 |
|
不适用 |
| 31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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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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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
| 31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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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 315(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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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 315(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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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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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1(c) |
| 315(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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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 316(a)。 |
|
6.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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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
| 31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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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 316(c)。 |
|
8.01 |
| 317(a)。 |
|
6.02 |
| 317(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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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 318(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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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 |
(1)本交叉参照表不构成义齿的一部分,对其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解释不产生任何影响。
| 2 |
目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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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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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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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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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证券的发行、说明、条款、执行`、登记和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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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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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证券赎回和下沉基金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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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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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盟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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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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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公司和受托机构的证券持有人名单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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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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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受托人和证券持有人在发生违约事件时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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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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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关于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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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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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关于证券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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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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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补充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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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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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继承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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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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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XI满足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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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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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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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杂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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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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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证券从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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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本目录不构成义齿的一部分,对其任何条款和规定的解释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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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为[ ]的契约,由德克萨斯州的公司(“公司”)United States Antimony Corporation与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的[ ]之间:
鉴于为其合法的公司目的,本公司已妥为授权执行及交付本契约,以订定发行次级债务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条款,其本金总额不受限制,将按本契约所规定的一个或多个系列不时发行,作为经受托人证书认证的注册无息票证券;
然而,为提供证券的认证、发行和交付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公司已正式授权执行本契约;和
然而,为了使本义齿成为公司的有效协议,所有必要的事情都已经按照其条款做了。
现在,因此,考虑到房地和其持有人购买证券,为了证券持有人的平等和可予评定的利益,相互订立契约和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第1.01节术语的定义。
为本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的所有目的而在本节中定义的术语(除在本契约中另有明文规定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应具有本节中规定的各自含义,并应包括复数和单数。本契约中使用的所有其他术语,如在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中定义,或在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中定义的此类法案中通过引用(除非本文另有明确规定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应具有在本文书执行之日生效的上述信托契约法和上述证券法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认证代理人”是指受托人根据第2.10条就全部或任何系列证券指定的全部或任何系列证券的认证代理人。
“破产法”是指Title11,美国法典,或任何类似的联邦或州法律对债务人的救济。
「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或该等董事会的任何正式授权委员会。
「董事会决议」指经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核证已获董事会正式采纳并于该核证日期起全面生效的决议副本。
“营业日”是指,就任何一系列证券而言,除法律、行政命令或法规授权或有义务关闭位于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和纽约州的联邦或州银行机构的一天以外的任何一天。
“证书”是指由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会计官签署的证书。该证书无需遵守第13.07条的规定。
“佣金”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公司”是指在本文书第一款中被命名为“公司”的公司,直到根据本契约的适用条款,一个继承公司成为这样的公司,此后“公司”是指该继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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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托办公室”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应主要管理其公司信托业务的受托人的办公室,在本协议日期的哪个办公室位于[ ],但凡本协议的条款提及受托人在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和纽约州的一个办公室或机构,该办公室在本协议日期的[ ]。
“托管人”是指任何破产法下的任何接管人、受托人、受让人、清算人或类似官员。
“违约”是指正在、或在通知或时间流逝之后,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事件将构成违约事件。
“存托人”是指,就任何系列的证券而言,公司应确定此类证券将作为全球证券、存托信托公司、纽约、纽约、另一清算机构或根据《交易法》或其他适用法规或法规注册为清算机构的任何继任者发行,而在每种情况下,这些证券应由公司根据第2.01节或第2.11节指定。
“违约事件”是指,就特定系列的证券而言,第6.01条规定的任何事件在其中指定的一段时间(如果有的话)内持续。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全球证券”是指,就任何系列证券而言,由公司执行并由受托人交付给存托人或根据存托人的指示交付的证券,均按照本契约进行,并应登记在存托人或其代名人的名下。
“政府义务”是指以下证券:(i)美利坚合众国的直接义务,其完全信任和信用被质押用于支付,或(ii)由美利坚合众国控制或监督并作为其机构或工具行事的人的义务,其支付由美利坚合众国作为完全信任和信用义务提供无条件担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其发行人可选择不可赎回,还应包括由一家银行(定义见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3(a)(2)节)作为托管人就任何此类政府义务或该托管人为该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账户而持有的任何此类政府义务的本金或利息的特定支付而发行的存托凭证;但条件是,(除法律规定外)该保管人无权从该保管人就政府债务或该存托凭证所证明的政府债务本金或利息的具体支付而收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给该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金额。
“herein”“hereof”“hereof”“hereunder”等含义类似的词语,指的是本义齿整体,而不是指任何特定的条款、章节或其他细分。
“契约”是指最初执行的本文书,或可能不时由根据本协议条款订立的一项或多项补充契约补充或修正的本文书。
“利息支付日期”,当用于特定系列证券的任何分期利息时,是指该证券或董事会决议或与该系列相关的补充契约中指定的日期,例如该系列证券的分期利息到期应付的固定日期。
「高级职员证明书」指由总裁或副总裁签署,并由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财务副总裁、财务主管或助理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或助理财务总监或财务总监或助理或秘书或助理秘书根据本协议条款交付予受托人的证明书。证书应包括第13.07条规定的陈述,如果并在其规定要求的范围内。
“大律师意见”是指大律师的书面意见,大律师可能是公司的大律师(可能包括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并且是受托人可以接受的意见,不得无理拒绝接受。
| 5 |
“未偿还”,当用于提及任何系列的证券时,是指在不违反第8.04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截至任何特定时间,该系列的所有证券在此之前由受托人根据本契约认证和交付,但(a)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在此之前取消的证券除外,或交付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注销或先前已注销的证券;(b)须以信托方式存放于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公司除外)的款项或政府债务,或已由公司(如公司须作为其自己的付款代理人)以信托方式拨出及分离的证券或其部分;但如该等证券或该等证券的部分须在其到期前赎回,应已按照第III条的规定发出赎回通知,或已就发出该通知作出令受托人满意的规定;及(c)已根据第2.07条的条款认证并交付其他证券的代替或替代证券。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公司、协会、股份公司、信托、产业、非法人组织或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任何特定证券的“前任证券”是指证明与该特定证券所证明的债务相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每一份先前证券;并且,就本定义而言,根据第2.07条认证和交付的任何证券,以代替被肢解、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应被视为证明与被肢解、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相同的债务。
“负责人员”,当用于受托人时,是指受托人的任何高级人员,包括任何副总裁、助理副总裁、秘书、助理秘书、司库、任何助理司库、董事总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通常履行与上述任何指定人员履行的职能相似的职能,也就特定公司信托事项而言,指因该人员了解并熟悉特定主题而被转介该事项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
“证券”是指根据本契约认证并交付的债务证券。
“安全登记册”具有第2.05条规定的含义。
“安全注册官”具有第2.05条规定的含义。
“证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登记持有人”或其他类似术语,是指特定证券的名称或名称应在证券登记册中登记的一个或多个人。
“附属公司”是指,就任何人而言,(i)任何公司,其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至少多数应由该人或其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或由该人及其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ii)任何普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类似实体,其当时已发行的合伙企业或类似权益的至少多数应由该人或其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拥有,或由该等人士及其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及(iii)该等人士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为普通合伙人的任何有限合伙。
“受托人”是指在本文书第一款中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直到根据本契约的适用条款,继任受托人已成为此类受托人,此后“受托人”是指该继任受托人。就证券的特定系列使用的术语“受托人”是指就该系列而言的受托人。
“信托契约法”是指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但须遵守本文书执行之日生效的第9.01、9.02和10.01条的规定;但前提是,如果《信托契约法》在该日期之后被修订,则《信托契约法》是指,在该修订要求的范围内,经如此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或任何后续法规。
适用于任何人的“有表决权股份”是指在该人的股权中的股份、权益、参与或其他等价物(无论其如何指定),该人对选举该人的过半数董事(或等价物)具有普通投票权,但仅因或有事项发生而具有该权力的股份、权益、参与或其他等价物除外。
| 6 |
第二条
问题,描述,条款,执行,
证券的登记和交换
第2.01节证券的指定和条款。
| (a) |
根据本契约可认证和交付的证券本金总额是无限的。证券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最高可达公司不时授权或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根据本协议补充的一项或多项契约授权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在特定系列的证券首次发行之前,应在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中或根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设立,并在公司的高级职员证书中列出,或在补充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契约中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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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系列证券的名称(应将系列证券与所有其他证券区分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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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初始将发行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以及根据本契约可认证和交付的该系列证券本金总额的任何限制(该系列其他证券的转让登记时认证和交付的证券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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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以该等系列债务证券的计价货币为基础或与之相关的一种或多种货币单位,以及将支付或可能支付本金或利息或两者的一种或多种货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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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系列证券的本金支付日期及支付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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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系列证券的计息利率或该等利率的计算方式(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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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该等利息的产生日期、须支付该等利息的付息日或该等付息日的确定方式、付款地点,以及在任何该等付息日确定须支付利息的持有人的记录日期或确定该等日期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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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有权(如有的话)延长利息支付期限或推迟支付利息以及这种延长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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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可由公司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该系列证券的期间、价格及条款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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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公司根据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规定赎回或购买该系列证券的义务(如有)(包括为清偿未来偿债基金义务而以现金支付的款项)或由该系列证券持有人选择,以及根据该义务全部或部分赎回或购买该系列证券的期间、价格或价格、条款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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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债务证券是否将有担保或无担保,以及任何有担保债务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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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该系列证券的形式包括该系列的认证证书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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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非面值一千美元(1000美元)或其任何整数倍的,该系列证券的发行面额; |
| 7 |
| (13) |
与该系列有关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条款(这些条款不得与本契约的条款不一致,并经任何补充契约修订),包括美国法律或法规可能要求或可取的任何条款,或与该系列证券的营销有关的可取的任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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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该证券是否可作为全球证券发行,在这种情况下,该系列的存托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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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该证券是否可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如可转换,该等证券可据此转换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转换价格和转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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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如非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额,则根据第6.01条在宣布加速到期时应予支付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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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就该系列证券订定的任何额外或不同的违约或限制性契诺事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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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系列证券的从属条款。 |
任何一个系列的所有证券均应基本相同,但面额除外,且除非在任何此类董事会决议中或根据任何此类董事会决议或在本协议补充的任何契约中另有规定。
如该系列的任何条款是根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采取的行动确立的,则该等行动的适当记录的副本须由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核证,并在载列该系列条款的公司高级职员证书交付时或之前交付予受托人。
任何特定系列的证券可能在不同的时间发行,有不同的日期支付本金或任何分期支付的本金,有不同的利率(如果有的话),或不同的利率确定方法,有不同的日期支付这种利息,有不同的赎回日期。
第2.02节证券及受托人证明表。
任何系列的证券及由该等证券须承担的受托人认证证书,实质上须具有本协议所补充的一份或多于一份契约或公司董事会决议所规定的及公司高级人员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及宗旨,并可有公司认为适当且与本契约的规定并无抵触的字母、数字或其他识别或指定标记,以及在其上印刷、平版印刷或刻印的图例或背书,或可能被要求遵守任何法律或根据其订立的任何规则或规例,或遵守该系列证券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则或规例,或符合惯例。
第2.03节面额:支付规定。
该证券应可作为注册证券发行,面额为一千美元(1000美元)或其任何整数倍,但须符合第2.01(a)(12)节的规定。某一特定系列的证券应承担按该系列规定的日期和利率支付的利息。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在到期前赎回时的任何溢价,应以当时为公共和私人债务法定货币的美利坚合众国硬币或货币,在公司为此目的在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和纽约州为此目的维持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支付。每份证券应注明其认证日期。证券利息按一年360天、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计算。
| 8 |
任何证券在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利息支付日应付、按时支付或适当规定的利息分期,应支付给该证券(或一种或多种前身证券)在该利息分期的定期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人。如果某一特定系列或其部分的任何证券被要求赎回,且赎回日期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期的常规记录日期之后且在该利息支付日期之前,则该等证券的利息将在提交和交出第3.03节规定的该等证券时支付。
任何证券于同一系列证券的任何利息支付日期须予支付但未按时支付或未有适当规定的任何利息(在此称为“违约利息”)须随即停止支付予有关的定期记录日期的登记持有人,因为该登记持有人曾是该登记持有人;而该等违约利息须由公司根据下文第(1)或第(2)条的规定,自行选择支付:
| (1) |
公司可向该等证券(或其各自前身证券)在支付该等违约利息的特别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册的人支付该等证券的任何违约利息,该记录日期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每项该等证券拟支付的违约利息金额及拟支付的日期,同时,公司须就该等违约利息向受托人存入相当于建议就该等违约利息支付的总金额的款项,或须在建议付款日期前就该等存款作出令受托人满意的安排,该等款项在存入时须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供有权享有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利息的人士的利益。因此,受托人应就该等违约利息的支付订定一个特别记录日期,该日期不得多于建议付款日期前15天或少于10日,且不得少于受托人收到建议付款通知后10天。受托人应将该特别记录日期及时通知公司,并应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公司承担费用,安排将有关建议支付该违约利息及其特别记录日期的通知(预付第一类邮资)邮寄至每名证券持有人在该特别记录日期前不少于10日在其于证券登记册内所显示的地址。建议支付该等违约利息的通知及其特别记录日期已按前述方式邮寄,该等违约利息须支付予该等证券(或其各自的前身证券)于该特别记录日期登记在其名下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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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可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支付任何证券的任何违约利息,而该等方式并不抵触该等证券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在该交易所可能要求的通知下,如公司在根据本条款向受托人发出建议付款的通知后,受托人认为该支付方式切实可行。 |
除非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根据本协议第2.01条确立任何系列证券条款的一项或多项补充契约另有规定,否则本节就一系列证券就该系列的任何利息支付日期所使用的术语“定期记录日期”,系指根据本协议第2.01条为该系列确定的利息支付日期发生的紧接月份的前一个月的第十五天,如该利息支付日为一个月的第一天,或根据本条例第2.01条为该系列设定的利息支付日发生的月份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则该利息支付日为一个月的第十五天,不论该日期是否为营业日。
除本条前述条文另有规定外,根据本义齿交付的每一系列证券,在转让或交换或代替该系列的任何其他证券时,均应附带该等其他证券所附带的应计未付利息和应计利息的权利。
第2.04节执行和认证。
证券须由其总裁或其一名副总裁、或其司库、或其一名助理司库、或其秘书、或其一名助理秘书代表公司签署,盖上经其秘书或其一名助理秘书证明的法团印章。签字可以采用手工签字或传真签字的形式。公司可使用任何曾任其总裁或副总裁的人,或任何曾任其司库或助理司库的人,或任何曾任其秘书或助理秘书的人的传真签署,尽管在证券认证及交付或处置时,该人已不再是公司的总裁或副总裁、司库或助理司库或秘书或助理秘书。本公司的印章可采用该印章的传真形式,并可在证券上加盖、加盖、印记或以其他方式复制。证券可能包含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惯例要求的此类符号、图例或背书。每份证券应注明其认证日期。
| 9 |
证券不得为任何目的有效或具有义务性,在每种情况下,在获得由受托人的授权签字人或认证代理人手工签署的认证证书认证之前,不得根据本契约享有任何利益。该证明应是确凿证据,也是唯一证据,证明如此认证的证券已根据本协议得到适当认证和交付,并且该证券有权享受本义齿的利益。在本契约签立及交付后的任何时间及不时,公司可将公司签立的任何系列证券交付受托人认证,连同公司为认证及交付该等证券而作出的书面命令,由其总裁或任何副总裁及其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签署,而受托人须按照该书面命令认证及交付该等证券。
在认证此类证券并接受本义齿项下与此类证券相关的额外责任时,受托人应有权收到律师意见,并且(在不违反第7.01条的情况下)应在依赖时得到充分保护,该意见指出其形式和条款已按照本义齿的规定确立。
如果根据本契约发行此类证券将影响受托人自身在证券和本契约下的权利、义务或豁免,或以受托人无法合理接受的方式以其他方式影响,则不要求受托人对此类证券进行认证。
第2.05节转让和交换的登记。
| (a) |
任何系列的证券可在公司在纽约市曼哈顿区为此目的指定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出示后交换该系列授权面额的其他证券,并在支付一笔足以支付与此有关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的款项后交换相同的本金总额,所有这些均按本条规定。对于如此交还交换的任何证券,公司应执行,受托人应认证并由该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交付作为交换的证券或进行交换的证券持有人有权获得的同一系列的证券,并附有不同时未偿还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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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应在其位于纽约州曼哈顿区的办事处或为此目的指定的代理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备存或安排备存一份或多份登记册(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册”),在该登记册中,公司应在符合其可能规定的合理规定的情况下,对本条规定的证券和证券转让进行登记,并在所有合理时间开放供受托人查阅。此处规定的证券登记和证券转让的登记官应根据董事会决议授权指定(“证券登记官”)。 |
在为此目的指定的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移交任何证券以进行转让时,公司应执行、受托人应认证且该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应以受让人或受让人的名义交付新的证券或与以相同本金总额呈交的证券相同系列的证券。
| 10 |
所有为交换或转让登记而呈交或交出的证券(如公司或证券注册处处长有此要求),须附有一份或多于一份书面转让文书,格式为公司或证券注册处处长满意,由登记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正式授权律师以书面妥为签立。
| (c) |
任何交换或转让证券登记,或在部分赎回任何系列的情况下发行新证券,均不得收取服务费,但公司可要求支付足以支付与此有关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收费的款项,但根据第2.06条、第3.03(b)条和第9.04条不涉及任何转让的交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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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公司不得被要求(i)在自邮寄赎回通知书之日前15天开市起至该等邮寄当日收市时止的期间内发行、交换或登记任何证券的转让,亦不得(ii)登记要求赎回的任何系列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证券的转让或交换。关于任何全球安全,本节2.05的规定受本协议第2.11节的约束。 |
第2.06款临时证券。
在准备任何系列的最终证券之前,公司可以执行,并且由受托人认证和交付,任何授权面额的临时证券(印刷、平版印刷或打字)。该等临时证券应实质上为代替其发行的最终证券的形式,但须有可能适用于临时证券的遗漏、插入和变更,所有这些均由公司决定。任何系列的每份临时证券均须由公司执行,并由受托人以与该系列的最终证券相同的条件和基本相同的方式、具有相同效力的方式进行认证。公司将在没有不必要的延迟的情况下执行并将提供该系列的最终证券,因此可以在公司在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和纽约州为此目的指定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交还该系列的任何或所有临时证券作为交换条件(不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并且受托人应进行认证,而该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应交付该系列的最终证券的等额本金总额,作为交换条件,除非公司通知受托人,大意是在公司另行通知之前无需签署和提供最终证券。在如此交换之前,该系列的临时证券在本义齿下享有与根据本协议认证和交付的该系列的最终证券相同的利益。
第2.07款残害、毁损、遗失、被盗证券。
如任何临时或最终确定的证券成为残缺或被摧毁、遗失或被盗,公司(以下一句为准)应执行,并应公司的请求,受托人(以前述为准)应认证和交付一种新的同系列证券,其编号不是同期未偿付的,以交换和替代被毁坏的证券,或代替和替代如此被毁坏、遗失或被盗的证券。在每宗个案中,被替代证券的申请人须向公司及受托人提供他们可能要求的担保或弥偿,以使每一项担保或弥偿免受损害,而在每宗毁灭、遗失或失窃的个案中,申请人亦须向公司及受托人提供证据,令他们信纳申请人的担保及其所有权的毁灭、遗失或失窃。受托人可根据公司任何高级人员的书面请求或授权,认证任何该等替代证券并交付该等证券。在发行任何替代证券时,公司可要求支付一笔足以支付可能就其征收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受托人的费用和开支)的款项。如任何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证券成为残缺或毁坏、遗失或被盗,公司可代替发行替代证券,支付或授权支付该等证券(除非是残缺的证券,否则不得交出该等证券),条件是该等付款的申请人须向公司及受托人提供他们可能需要的担保或弥偿,以使他们免受损害,而如发生毁坏、遗失或被盗,则须提供令公司及销毁的受托人信纳的证据,此类证券及其所有权的灭失或失窃。
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每一份替换证券,应构成公司的一项额外合同义务,无论是否应在任何时候发现被肢解、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或可由任何人强制执行,并有权与根据本协议正式发行的任何和所有其他同系列证券同等和成比例地享有本契约的所有利益。所有证券均应以前述规定在替换或支付被毁损、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方面具有排他性这一明确条件为条件持有和拥有,并应排除(在合法范围内)任何和所有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尽管现有或以后颁布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替换或支付可转让票据或其他证券而无需交出这些证券有相反规定。
| 11 |
第2.08节取消。
为支付、赎回、交换或转让登记而交还的所有证券,如交还公司或任何付款代理人,应交付受托人注销,或如交还受托人,则应由其注销,除非本义齿的任何规定明确要求或允许,否则不得发行任何证券代替。受托人应退保时公司的要求,将受托人持有的已注销证券交付公司。在没有此种要求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按照其标准程序处置已注销的证券,并向公司交付处置证明。然而,如果公司应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证券,则该收购不得作为赎回或清偿该证券所代表的债务,除非且直至该证券交付受托人注销。
第2.09节义齿的好处。
本契约或证券中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内容,均不得给予或解释为给予除本契约各方和证券持有人(以及就第十四条的规定而言,根据第十四条对本契约的任何补充文件所定义的优先债务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本契约或就本契约或根据本契约所载的任何契诺、条件或规定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权利、补救或索赔;所有该等契诺,条件和规定仅为协议各方和证券持有人(以及就第十四条的规定而言,优先债务持有人)的利益。
第2.10节认证代理。
只要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仍未清偿,就可能有受托人有权指定的任何或所有该系列证券的认证代理人。该认证代理人应被授权代表受托人对在交换、转让或部分赎回时发行的该系列证券进行认证,而如此认证的证券应有权享受本义齿的利益,并应在所有目的上均有效且具有义务性,如同根据本协议由受托人认证一样。本义齿中凡提及受托人对证券的认证,均视为包含由认证代理对该系列进行的认证。每个认证代理人应为公司所接受,并应是一家公司,该公司拥有其最近报告或确定的合并资本和盈余,根据其组建或开展业务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足以开展信托业务,并且根据该等法律另有授权开展此类业务,并受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督或审查。任何认证代理人如在任何时候根据本规定不再符合资格,应立即辞职。
任何认证代理人可以随时通过向受托人和公司发出书面辞职通知的方式辞职。受托人可随时(并应公司要求)通过向任何认证代理人和公司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而终止该认证代理人的代理。在任何认证代理人离职、终止或停止资格时,受托人可委任公司可接受的合资格继任认证代理人。任何继任认证代理人,在接受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委任后,即被授予其前任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权力和义务,如同最初根据本协议被指定为认证代理人一样。
| 12 |
第2.11节全球证券
| (a) |
如果公司应根据第2.01条确定特定系列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将作为全球证券发行,则公司应执行且受托人应根据第2.04条认证并交付一种全球证券,该全球证券(i)应代表并应以与将作为全球证券发行的该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总额相等的金额计价,(ii)应登记在存托人或其代名人的名下,(iii)须由受托人交付予保存人或根据保存人的指示交付,及(iv)须载有大致如下的图例:“除义齿第2.11条另有规定外,本证券可全部而非部分转让予保存人的另一代名人或继任保存人或该继任保存人的代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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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尽管有第2.05节的规定,一系列的全球证券只能按照第2.05节规定的方式全部而非部分转让给该系列的保存人的另一代名人,或转让给公司选定或批准的该系列的继任保存人或该继任保存人的代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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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果一系列证券的存托人在任何时候通知公司其不愿意或无法继续担任该系列的存托人,或者如果在任何时候该系列证券的存托人不再根据《交易法》或其他适用的法规或条例注册或不再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该系列证券的继任存托人未在公司收到该通知或知悉该条件(视情况而定)后的90天内由公司指定,本条第2.11款不再适用于该系列的证券,公司将执行,而在符合第2.05款的规定下,受托人将认证并交付该系列的证券,其形式为最终注册的无息票、授权面额和本金总额等于该系列的全球证券的本金总额,以换取该全球证券。此外,公司可随时确定任何系列的证券不再由全球证券代理,并且本第2.11条的规定不再适用于该系列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执行并在遵守第2.05条的情况下,受托人在收到证明公司此类决定的高级职员证书后,将以最终注册形式认证并交付此类系列的证券,不附带息票,采用授权面额,本金总额等于此类系列的全球证券的本金总额,以换取此类全球证券。当全球证券以最终注册形式无息票、以授权面额交换该等证券时,全球证券应由受托人注销。根据本条第2.11(c)款为交换全球证券而发行的以最终注册形式发行的此类证券,应按照保存人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参与者的指示或其他方式指示受托人的名称和授权面额进行注册。受托人应将该等证券交付保存人,以交付该等证券如此登记在其名下的人。 |
第三条
赎回证券及下跌
基金规定
第3.01节赎回。
公司可根据本协议第2.01条为该系列规定的条款,在日期及之后赎回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任何系列的证券。
| 13 |
第3.02节赎回通知。
| (a) |
如公司欲根据保留的权利行使赎回任何系列证券的全部或(视属何情况而定)部分的权利,则公司须或须促使受托人向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发出有关赎回的通知,而该等证券须以邮寄、预付的第一类邮资方式予以赎回,除非待赎回证券中指明较短期限,否则须在该系列的固定赎回日期前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90日,向该等持有人发出其在证券登记册上出现的最后地址的赎回通知。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邮寄的任何通知,无论登记持有人是否收到通知,均应最终推定为已妥为发出。在任何情况下,未能妥为向任何指定作全部或部分赎回的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发出该通知,或该通知中的任何欠妥之处,均不影响赎回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系列的任何其他证券的程序的有效性。如在该等证券的条款或本契约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有关赎回的任何限制届满前赎回任何证券,公司应向受托人提供一份高级职员证明,以证明遵守任何该等限制。 |
每份该等赎回通知应指明赎回的固定日期和赎回该系列证券的价格,并应说明将赎回的该等证券的赎回价格将在提交和交出该等证券时在公司位于曼哈顿自治市和纽约州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支付,截至该等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将按上述通知中的规定支付,表示从所述日期及之后将停止计息,并且赎回是针对偿债基金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如果少于一系列证券的全部赎回,则应在向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发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通知中指明将如此赎回的特定证券。如任何证券仅须部分赎回,则有关该等证券的通知须述明该等证券的本金将予赎回的部分,并须述明在赎回日期及之后,在交出该等证券时,将发行本金相等于其未赎回部分的新证券或该系列证券。
| (b) |
如少于一系列证券的全部赎回,公司应在确定的赎回日期前至少提前30天就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向受托人发出通知,据此,受托人应选择,以抽签或其酌情认为适当和公平的其他方式,并可能规定选择面值大于1,000美元的此类证券本金的一部分或部分(相当于1,000美元(1,000美元)或其任何整数倍),即将赎回的证券,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全部或部分将赎回的证券数量通知公司。公司可(在其应如此选择的任何时间)通过交付由其总裁或任何副总裁代表其签署的指示,指示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催缴特定系列证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进行赎回,并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发出赎回通知,该通知应以公司的名义或其自己的名义作为受托人或该付款代理人可能认为可取的方式。在任何情况下,如受托人或任何该等付款代理人将发出赎回通知,公司须向受托人或该等付款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交付或安排交付该等证券登记册、转移簿册或其他纪录,或其中的适当副本或摘录,足以使受托人或该等付款代理人根据本条条文可能需要以邮寄方式发出任何通知。 |
第3.03节赎回时付款。
| (a) |
如赎回通知的发出应已按上述规定完成,则该通知中指明的拟赎回系列证券的证券或部分应于该通知所述日期和地点按适用的赎回价格到期应付,连同截至确定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及该证券或部分证券的利息应于确定赎回日期及之后停止累积,除非公司未能就任何该等证券或其部分支付该等赎回价格及应计利息。在通知指明的支付地点的规定赎回日期或之后出示和交出该证券时,该证券应按该系列的适用赎回价格以及截至规定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支付和赎回(但如果规定赎回的日期为付息日,则在该日期应付的利息分期付款应根据第2.03条在适用的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支付给登记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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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该等系列的任何只须部分赎回的证券一经呈交,公司须签立,受托人须认证,而呈交该证券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须向该证券的持有人交付本金金额相等于如此呈交的证券的未赎回部分的同一系列授权面额的新证券,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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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款偿债基金。
第3.04、3.05和3.06条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偿付基金,用于偿付一系列证券,但第2.01条对该系列证券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系列的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最低金额在此被称为“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任何超过任何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该最低金额的付款在此被称为“可选偿债基金付款”。如任何系列的证券条款有规定,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现金金额可按第3.05节的规定减少。每笔偿债基金款项应适用于该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系列证券的赎回。
第3.05节以证券支付偿债资金的满意度。
公司(i)可交付一系列未偿付证券(先前要求赎回的任何证券除外),及(ii)可申请作为已根据该证券的条款由公司选择赎回或根据该证券的条款通过应用允许的可选偿债基金付款而赎回的一系列信用证券,在每一种情况下,满足根据该系列条款规定的该系列证券的条款要求支付的与该系列证券有关的任何偿债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前提是该等证券以前没有被如此贷记。该等证券应由受托人按该证券规定的赎回价格为该目的接收和入账,以通过偿债基金的运作进行赎回,并相应减少该等偿债基金的支付金额。
第3.06节赎回基金赎回证券。
不少于任何系列证券的每个偿债基金付款日期前45天,公司将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书,其中指明根据该系列条款为该系列支付的下一个随后的偿债基金的金额、根据第3.05条通过交付并记入该系列证券而须偿付的部分(如有)以及该等信贷的基础,并将连同该等高级人员证书向受托人交付将如此交付的任何证券。受托人应在每个该等偿债基金缴款日之前不少于30日,按第3.02条规定的方式选择在该偿债基金缴款日赎回的证券,并安排以公司的名义发出赎回通知,费用由公司按第3.02条规定的方式支付。该等通知已妥为发出,该等证券的赎回须按第3.03条所述的条款及方式进行。
第四条
盟约
第4.01款支付本金、保费和利息。
本公司将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并就该证券设立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支付或促使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本金(以及溢价,如有)和利息。
第4.02节办公室或机构的维护。
只要该证券的任何系列仍未偿付,公司同意就每一此类系列在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和纽约州以及在本条第4.02条规定的可能指定的其他地点或地点维持一个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其中(i)该系列的证券可能会被出示或交出以进行支付,(ii)该系列的证券可能会被出示如上文授权的转让和交换登记,及(iii)可就该系列证券及本指引向公司或向公司发出通知及要求,该等指定继续就该等职位或代理进行,直至公司藉由其总裁或一名副总裁签署并交付予受托人的书面通知,为该等目的或其中任何一项而指定其他职位或代理。如公司在任何时间未能维持任何该等规定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或未能向受托人提供其地址,则可在受托人的企业信托办事处作出或送达该等陈述、通知及要求,而公司特此委任受托人为其代理人,以接收所有该等陈述、通知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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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节付款代理。
| (a) |
如公司须就全部或任何系列的证券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付款代理人,而非受托人,则公司将促使每名该等付款代理人签立并向受托人交付一份文书,而该代理人须在该文书中与受托人达成协议,但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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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其将持有其作为该等代理人为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或利息(无论该等款项是否已由公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承付人向其支付)而以信托方式为有权享有该系列证券的人的利益而持有的所有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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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其将就公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义务人)未能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到期应付时向受托人发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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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其将在上述(a)(2)款所述任何失败持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应受托人的书面请求,立即向受托人支付该付款代理人如此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所有款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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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其将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所有其他付款代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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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公司须就任何系列证券担任其本身的付款代理人,则公司将于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每个到期日或之前,为有权获得该系列证券的人的利益而拨出、分离及以信托方式持有一笔足以与所有其他付款代理人所持有的款项以支付该等本金(及溢价,如有)或该系列证券如此到期的利息,直至该等款项应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予该等人士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将及时通知受托人该等行动,或任何未能(由其或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义务人)采取该等行动。每当公司就任何系列证券有一名或多于一名付款代理人时,公司将于该系列任何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每个到期日之前,向付款代理人存入一笔足以支付如此到期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款项,该款项将以信托方式持有,以供有权获得该等本金、溢价或利息的人士的利益,及(除非该等付款代理人为受托人)本公司将及时通知受托人该作为或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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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i)本条所规定的以信托方式持有款项的协议受第11.05条条文规限,及(ii)公司可随时为取得本指引的抵偿及解除或为任何其他目的,向受托人支付或指示任何付款代理人向受托人支付公司或该付款代理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全部款项,受托人将按与公司或该付款代理人持有该等款项所依据的条款及条件相同的条款及条件持有该等款项;而在任何付款代理人向受托人支付该等款项后,该付款代理人须免除与该等款项有关的所有进一步法律责任。 |
第4.04条委任填补受托人职位空缺。
公司如有需要以避免或填补受托人职位的空缺,将按第7.10条规定的方式委任一名受托人,以便在任何时候根据本协议有一名受托人。
第4.05节合并条款的遵守情况。
在任何证券仍未偿还的情况下,公司不会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合并为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不是该交易的幸存者,或将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出售或转让给任何其他公司,除非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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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报告
由公司及受托人
第5.01款公司提供受托人名称和证券持有人地址。
如果公司不是证券登记机构,公司将提供或作出合理努力促使在每个定期记录日期(定义见第2.03条)向受托人(a)提供一份清单,该清单采用受托人合理要求的形式,列出截至该定期记录日期每一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但公司没有义务在任何时候提供或促使提供该名单在任何方面与公司向受托人提供的最近一次名单没有任何不同,以及(b)在受托人在公司收到任何该等要求后30天内以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提供截至提供该名单前不超过15天的日期的类似形式和内容的名单;但条件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受托人担任证券登记官的任何系列无须提供该等名单。
第5.02节信息的保存;与证券持有人的通信。
| (a) |
受托人应以合理可行的当前形式保存关于第5.01节规定的向其提供的最新名单所载证券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的所有信息,以及关于受托人以证券登记官身份(如果以此种身份行事)收到的证券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的所有信息,否则应遵守《信托契约法》第312(a)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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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受托人在接获如此提供的新名单后,可销毁根据第5.01条的规定向其提供的任何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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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信托契约法》第312(b)节的规定,就其在本契约或证券下的权利与其他证券持有人进行沟通。 |
第5.03节公司报告。
| (a) |
公司承诺并同意在公司被要求向委员会提交相同文件后15天内向受托人提交根据《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公司可能被要求向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以及信息、文件和其他报告(或委员会可能不时根据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上述任何部分的副本)的副本;或者,如果公司没有被要求提交信息,根据上述任何一节提交的文件或报告,然后根据委员会不时规定的规则和条例向受托人和委员会提交,例如根据《交易法》第13条可能要求的关于此类规则和条例中可能不时规定的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注册的证券的补充和定期信息、文件和报告;但是,前提是,本公司无须向受托人交付本公司已寻求并接受监察委员会保密处理的任何资料。公司还应遵守《信托契约法》第314(a)节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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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承诺并同意根据监察委员会不时订明的规则及规例,向受托人及监察委员会提交该等规则及规例可能不时要求的有关公司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条件及契诺的额外资料、文件及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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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司承诺并同意在向受托人提交证券登记册后30天内,以邮件、预付头等舱邮资或提供收据证据的信誉良好的通宵交付服务的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如其姓名及地址出现在证券登记册上)传送公司根据本条(a)及(b)款规定须提交的任何资料、文件及报告的摘要,而该等资料、文件及报告须由监察委员会不时订明的规则及规例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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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节受托人的报告。
| (a) |
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法》第313条的规定向持有人传送《信托契约法》第313条在当时和以《信托契约法》规定的方式可能要求的关于受托人及其在本契约下的行动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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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每份此类报告的副本应在传送给证券持有人时,由受托人向公司、向任何证券上市的每个证券交易所(如果如此上市)提交,如果《信托契约法》第313条要求,也应向委员会提交。本公司同意于任何证券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通知受托人。 |
第六条
受托人和证券持有人的补救措施
发生违约事件时
第6.01节违约事件。
| (a) |
此处每当就特定系列的证券使用时,“违约事件”是指已发生并正在继续的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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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司拖欠支付该系列任何证券的任何分期利息,因为该分期利息将到期应付,并将该违约持续90天;但前提是,公司根据本协议所补充的任何契约条款有效延长利息支付期不应构成为此目的支付利息的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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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拖欠该系列任何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支付,无论到期时、赎回时、通过声明或其他方式,或就该系列成立的任何下沉或类似基金所要求的任何支付;但前提是,根据本协议所补充的任何契约条款有效延长该等证券的期限,不应构成本金或溢价(如有)的支付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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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司未遵守或履行其与本契约所载或根据本契约第2.01条就该系列证券以其他方式确立的任何其他契诺或协议(本契约中已明确包含的仅为该系列证券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系列证券的利益的契诺或协议除外)自该等失败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90天内,要求对其进行补救并说明该通知是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通知”,应已由受托人、以挂号或挂号邮件方式向公司发出,或由当时该系列证券本金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向公司和受托人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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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司依据或在任何破产法的含义内(i)启动自愿案件,(ii)同意在非自愿案件中输入针对其的救济令,(iii)同意为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财产指定其托管人,或(iv)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一般转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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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任何破产法作出命令,规定(i)在非自愿案件中针对公司的救济,(ii)就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财产指定公司的托管人,或(iii)命令公司清算,而该命令或法令仍未中止,且连续90天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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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每宗该等个案中,除非该系列的所有证券的本金已到期应付,否则受托人或持有当时在本协议项下未偿付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可藉书面通知公司(如该等证券持有人发出,则向受托人),宣布本金(或,如该系列的任何证券为贴现证券,根据第2.01(a)(16)条在该系列条款中可能指明的本金部分(以及溢价(如有))以及该系列所有证券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将立即到期和应付,而在任何该等声明后,该部分将成为并应立即到期和应付。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第2.01(a)(16)节可能在该系列条款中指明的本金(或,如该系列的任何证券为贴现证券)的部分(以及溢价,如有,则于)以及该系列证券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的支付,应在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保持从属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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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在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应如此宣布到期应付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以下规定获得或输入支付到期款项的判决或判令之前,该系列证券当时在本协议下未偿付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或根据第8.09条在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会议上采取行动,出席该会议时所代表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通过向公司和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以下情况下撤销和废止该声明及其后果:(i)公司已向受托人支付或存入一笔足以支付该系列所有证券的所有到期分期利息的款项以及该系列证券的本金(以及溢价,如有,on)该系列的任何及所有证券,如非因加速而到期,及(ii)本契约项下与该系列有关的任何及所有违约事件,但仅因该加速而到期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话)未获支付除外,则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及所有证券,须已按第6.06条的规定获补救、纠正或豁免。此类撤销和废止不得延伸至或影响任何后续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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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受托人已着手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与该系列证券有关的任何权利,而该等程序已因该撤销或废止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终止或放弃,或已被裁定对受托人不利,则在每宗该等情况下,在该等程序作出任何裁定的情况下,公司及受托人须分别恢复其先前在本契约项下的地位及权利,以及所有权利,公司及受托人的补救措施及权力须继续进行,犹如并无进行该等程序一样。 |
第6.02条债务的催收和受托人强制执行的诉讼。
| (a) |
公司承诺,(1)如公司拖欠任何一系列证券的任何分期利息,或就该系列成立的任何下沉或类似基金所要求的任何付款,而该等款项已到期应付,而该等拖欠须持续90个营业日,或(2)如公司拖欠支付本金(或溢价,如有,on)一系列的任何证券到期应付时,不论是在该系列证券到期时或在赎回时或在申报或其他情况下,则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公司将为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向受托人支付所有该系列证券到期应付的本金(及溢价,如有)或利息,或两者(视情况而定)的全部金额,连同逾期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和(在根据适用法律支付此类利息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按该系列证券中所述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分期利息;以及,除此之外,足以支付收款成本和费用的进一步金额,以及根据第7.06条应付给受托人的金额。 |
| 19 |
| (b) |
如公司因该要求而未能立即支付该等款项,则受托人以其本身的名义及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有权并有权就收取如此到期及未支付的款项而在法律上或公平上提起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并可就任何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起诉,以作出判决或作出最终判令,并可对该系列的证券执行针对公司或其他债务人的任何该等判决或最终命令,并从公司或其他债务人对该系列证券的财产中收取被判决或裁定应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支付的款项,无论位于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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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发生任何接管、无力偿债、清算、破产、重组、重新调整、安排、组成或司法程序影响公司或其债权人或财产,受托人有权介入该等法律程序并在其中采取法院可能许可的任何行动,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提交必要或可取的申索证明及其他文件和文件,以使受托人和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申索在该等法律程序提起之日允许公司根据本义齿到期应付的全部金额以及任何额外金额可能在该日期后由公司到期应付,并收取任何该等债权应付或可交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财产,并在扣除根据第7.06条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额后分配该等款项或财产;而破产或重组中的任何接管人、受让人或受托人特此获该等系列证券的每名持有人授权向受托人支付该等款项,且如受托人同意直接向该等证券持有人支付该等款项,向受托人支付根据第7.06条应付的任何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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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根据本契约或根据就该系列证券订立的任何条款而确立的所有诉讼权和主张债权的权利,可由受托人强制执行,而无需管有任何该等证券,或在任何审判或与其相关的其他程序中出示该等证券,而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应以其作为明示信托受托人的个人名义提起,任何判决的追偿应在向受托人支付根据第7.06条应付的任何款项后,为该等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应课税利益。 |
如发生本契约项下的违约事件,受托人可酌情采取受托人认为最有效的适当司法程序保护和强制执行本契约赋予其的权利,以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或在破产或其他情况下保护和强制执行任何此类权利,无论是为了具体强制执行本契约所载的任何契诺或协议,还是为了协助行使本契约授予的任何权力,或强制执行本契约或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权利。
此处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授权受托人授权或同意或代表任何证券持有人接受或采纳影响该系列证券或其任何持有人权利的任何重组、安排、调整或组合计划,或授权受托人在任何此类程序中就任何证券持有人的债权进行投票。
第6.03款归集款项的申请。
受托人根据本条就某一系列证券收取的任何款项,应按下列顺序适用,日期为受托人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如因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而分配该款项,则在出示该系列证券时,并在其上注明付款(如仅部分支付),如已全额支付,则在退还时:
FIRST:支付催收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第7.06条应付给受托人的所有款项;
第二:在第十四条要求的情况下并在其范围内支付公司的所有优先债务;和
第三:根据该等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及利息到期及应付的金额,分别按该等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及利息到期及应付的金额按比例支付该等系列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及利息,而该等款项已就其收取或为其利益收取,无任何种类的优先权或优先权。
| 20 |
第6.04条诉讼限制。
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均无权凭藉或利用本指引的任何条文,就本指引或根据本指引或就本指引或就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或就本指引下的任何其他补救而在股权或法律上提起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或就本指引下的任何其他补救,除非(i)该持有人先前已就指明该违约事件的该系列证券向受托人发出违约事件及其持续的书面通知,如上文所述;(ii)该等系列当时未偿付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须已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要求,以其作为本协议项下受托人的个人名义提起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iii)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须已向受托人提供其可能要求的合理弥偿,以抵偿其中或因此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法律责任;及(iv)受托人在接获该等通知、要求及提供弥偿后60天内,应未提起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并且(v)在该60天期间,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多数(或根据本义齿的规定在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会议上采取行动的金额)的持有人不会向受托人发出与请求不一致的指示;但是,前提是任何一名或多名此类持有人不得利用本义齿损害另一持有人的权利或获得对另一持有人的优先权或优先权。
尽管本指引的任何其他条文载有相反的规定,任何证券的任何持有人仍有权在该等证券所载的相应到期日期或之后(或在赎回的情况下,在赎回日期)收取该等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及利息的付款,或在该等相应日期或赎回日期或之后提起强制执行任何该等付款的诉讼,未经该持有人同意,且通过接受本协议项下的证券,该系列的每一证券的接盘人和持有人与每一其他该等接盘人和持有人及受托人明确理解、意图和承诺,不得损害或影响该系列证券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人以任何方式凭借或利用本义齿的任何规定影响、干扰或损害任何其他该等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或获得或寻求获得对任何其他此类持有人的优先权或优先权,或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但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以及为此类系列证券的所有持有人的平等、可按比例分配和共同利益的情况除外。为保护和强制执行本条规定,每一证券持有人和受托人均有权获得法律上或权益上可给予的救济。
第6.05款权利和救济累计;拖延或不作为不放弃。
| (a) |
除第2.07节另有规定外,本条赋予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的所有权力和补救措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视为累积的,不排除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可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强制履行或遵守本契约所载或以其他方式就该等证券确立的契诺和协议的任何其他权力和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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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受托人或任何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在行使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如前述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时的任何延迟或疏忽,均不得损害任何该等权利或权力,或应被解释为放弃任何该等违约或在其中默许的情况下;并且,在符合第6.04条规定的情况下,本条或法律赋予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的每项权力和补救措施,可不时行使,并视视为合宜而定,由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作出。 |
| 21 |
第6.06节证券持有人的控制。
根据第8.01条确定的任何系列证券在当时未偿付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有权指示为受托人可用的任何补救办法进行任何程序的时间、方法和地点,或行使就该系列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但是,条件是,该指示不应与任何法治或本契约相冲突,或不适当地损害根据第8.01条确定的任何其他系列证券在未偿付时的持有人的权利。除第7.01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如受托人善意地须由受托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负责人员裁定如此指示的法律程序将涉及受托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则受托人有权拒绝遵从任何该等指示。持有人要么(a)通过任何系列证券当时未偿付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书面同意,要么(b)根据第8.09条在该系列证券持有人会议上通过行动,由当时在该会议上代表的该系列证券当时未偿付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代表该系列所有证券的持有人放弃过去在履行本协议所载或根据第2.01条就该系列及其后果成立的任何契诺方面的任何违约,但在支付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方面的违约除外,该系列的任何证券到期时,须按该等证券的条款到期,而非以加速方式到期(除非该等违约已获纠正,且已向受托人存放一笔足以支付所有到期分期利息及本金及任何溢价的款项(根据第6.01(c)条),且根据第9.02条就本协议的一项条文而言,则属例外,未经受影响的每一未偿证券的持有人同意,不得对其进行修改或修正;但前提是,本条不得限制一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撤销和废止第6.01条规定的任何加速的权利。一旦有任何该等放弃,就本契约和公司的所有目的而言,由此涵盖的违约应被视为已得到纠正,受托人和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应分别恢复其先前在本契约项下的地位和权利;但此类放弃不得延伸至任何后续或其他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根据《信托契约法》第(316)(a)(1)节,否则将自动被视为包含在本契约中的条款在此明确排除在本契约之外,除非此类条款在此明确包含。
第6.07款承诺支付费用。
本契约的所有各方同意,且任何证券的每一持有人经该持有人接受后应被视为已同意,任何法院可酌情要求,在任何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诉讼中,或在任何针对其作为受托人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而针对受托人的诉讼中,该诉讼中的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交承诺以支付该诉讼的费用,并且该法院可酌情评估合理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针对该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已适当考虑到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是非曲直和善意;但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适用于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持有任何系列已发行证券本金总额超过10%的证券持有人集团提起的任何诉讼,也不适用于任何证券持有人为强制执行该系列任何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或利息的支付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于该等证券中明示的或根据本契约成立的相应到期日或之后。
第七条
关于受托人
第7.01条受托人的某些职责和责任。
| (a) |
受托人在一系列证券的违约事件发生之前,以及在可能已经发生的该系列证券的所有违约事件得到纠正之后,应承诺就该系列证券履行本义齿中具体规定的职责,并且仅履行本义齿中明确规定的职责,不得将任何默示契约解读为本义齿中针对受托人的内容。如某一系列的证券发生违约事件(尚未得到纠正或豁免),受托人应就该系列的证券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权利和权力,并在行使这些权利和权力时使用与审慎人在该情况下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所行使或使用的同等程度的谨慎和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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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契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免除受托人对其自身过失行为、自身过失不作为或自身故意不当行为的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
| 22 |
| (1) |
在一系列证券的违约事件发生之前,以及在可能已经发生的与该系列有关的所有此类违约事件得到纠正或放弃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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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受托人对该系列证券的职责和义务应仅由本契约的明文规定确定,除履行本契约具体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外,受托人不对该系列证券承担责任,且不得将任何默示的契诺或义务解读为本契约中针对受托人的行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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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在受托人方面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就该等系列的证券,就陈述的真实性及其中所表达的意见的正确性,最终依赖向受托人提供的任何符合本契约规定的证明或意见;但如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文特别规定须向受托人提供的任何该等证明或意见,受托人有责任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契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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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受托人不对受托人的负责人员或负责人员善意作出的任何判断错误承担责任,除非必须证明受托人在查明有关事实方面存在疏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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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受托人无须就其根据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不少于当时任何系列证券的多数持有人的指示而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该指示与为受托人可获得的任何补救而进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时间、方法及地点有关,或就该系列证券行使根据本契约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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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契约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受托人在履行其任何职责或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权力时支出自有资金或承担风险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个人财务责任,前提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根据本契约的条款未向其合理保证偿还此类资金或责任或未向其合理保证针对此类风险的充分赔偿。 |
第7.02条受托人的某些权利。
除第7.01节另有规定外:
| (a) |
受托人可依据其认为真实并已由适当一方或多方签署或出示的任何决议、证书、声明、文书、意见、报告、通知、请求、同意、命令、批准、保证金、担保或其他纸张或文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并应受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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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报告所述公司的任何要求、指示、命令或要求,须以董事会决议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文书、由总裁或任何副总裁以及由秘书或其助理秘书或其财务主任或其助理财务主任提供充分证据(除非本报告具体规定了其他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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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受托人可谘询大律师,而该大律师的书面意见或大律师的任何意见,须就根据本协议善意及依赖而采取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获得充分及完整的授权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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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受托人没有义务根据任何证券持有人的请求、命令或指示,根据本契约的规定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证券持有人已就其中或由此可能招致的费用、费用和责任向受托人提供合理的担保或赔偿;然而,本契约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除受托人的义务,在就一系列证券发生违约事件时(未被纠正或放弃)就该系列证券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权利和权力,并在行使这些权利和权力时使用同等程度的谨慎和技巧,就像一个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在当时情况下行使或使用的那样; |
| 23 |
| (e) |
受托人对其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并被其认为已获授权或在本契约赋予其的酌处权或权利或权力范围内的任何行动不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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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受托人无须对任何决议、证明书、声明、文书、意见、报告、通知、要求、同意、命令、批准、债券、担保或其他文件或文件中所述的事实或事项进行任何调查,除非受其影响的特定系列未偿付证券的本金金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以书面要求这样做(按第8.04条的规定确定);但如在合理时间内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受托人认为,其在进行该等调查时可能招致的开支或负债,并不因本契约条款向其提供的担保而合理地向受托人保证,受托人可要求对该等成本、开支或负债作出合理赔偿,作为进行该等调查的条件。每次该等审查的合理开支须由公司支付,或如由受托人支付,则须由公司按要求偿还;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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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受托人可直接或由或通过代理人或律师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信托或权力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职责,且受托人不对其根据本协议适当谨慎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或律师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负责。 |
第7.03条受托人不负责证券的背书或发行。
| (a) |
此处和证券中所载的陈述应被视为公司的陈述,受托人对其正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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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受托人不对本契约或证券的有效性或充分性作出任何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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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受托人不得就公司使用或申请任何证券或该等证券的收益,或就受托人根据本指引的任何条文缴付或依据第2.01条成立的任何款项的使用或申请,或就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付款代理人收取的任何款项的使用或申请,承担责任。 |
第7.04条可能持有证券。
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或证券登记官,以其个人或任何其他身份,可成为证券的所有人或质权人,享有其在不是受托人、付款代理人或证券登记官时应享有的同等权利。
第7.05条信托持有的款项。
在符合第11.05条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收到的所有款项,在按本条规定使用或适用之前,均应为收到款项的目的以信托方式持有,但除法律要求的范围外,不必与其他资金分开。受托人对其根据本协议收到的任何款项的利息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其与公司可能同意就此支付的除外。
| 24 |
第7.06节补偿和偿还。
| (a) |
公司就其在执行特此设立的信托以及在行使和履行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力和职责方面所提供的所有服务订立并同意向受托人支付,而受托人有权获得公司与受托人不时书面议定的合理补偿(不受有关明示信托受托人的补偿的任何法律条文的限制),以及,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公司将应受托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或偿还受托人根据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招致或作出的所有合理费用、支出和垫款(包括合理补偿以及其律师和所有不经常受雇的人的支出和支出),但因其疏忽或恶意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此类费用、支出或垫款除外。公司还承诺就受托人(及其高级职员、代理人、董事和雇员)在非疏忽或不诚实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接受或管理本信托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包括就场所内的任何责任索赔为自己辩护的费用和费用,向受托人(及其高级职员、代理人、董事和雇员)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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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根据本条承担的补偿及赔偿受托人的义务,以及向受托人支付或偿付费用、付款及垫款的义务,构成本协议项下的额外债务。此类额外债务应以受托人本身持有或收取的所有财产和资金的证券之前的留置权作为担保,但为特定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而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资金除外。 |
第7.07条依赖人员证书。
除第7.01条另有规定外,每当受托人在管理本指引的条文时,须认为有必要或适宜在根据本指引采取或遭受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证明某事项或确立该事项,在受托人没有疏忽或不诚实的情况下,该事项(除非在本指引中特别订明有关该事项的其他证据)可被当作由交付予受托人的高级人员证明书及该证明书所确证及确立,在受托人没有疏忽或不诚实的情况下,就其根据本契约的规定所采取、遭受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凭信义向受托人作出充分保证。
第7.08节取消资格;利益冲突。
如果受托人拥有或将获得《信托契约法》第310(b)条含义内的任何“利益冲突”,则受托人和公司应在所有方面遵守《信托契约法》第310(b)条的规定。
第7.09条规定的公司受托人;资格。
根据本协议发行的证券应始终有一名受托人,该受托人应始终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州或地区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织和开展业务的公司,或委员会允许担任受托人的公司或其他人,根据此类法律授权行使公司信托权力,资本和盈余总额至少为5000万美元(50,000,000美元),并接受联邦、州、地区或哥伦比亚特区当局的监督或审查。如该法团根据法律或上述监督或审查机关的要求,至少每年公布一次条件报告,则就本条而言,该法团的合并资本及盈余须当作其如此公布的最近一次条件报告所载的合并资本及盈余。公司不得、也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共同控制的人担任受托人。如受托人在任何时间根据本条条文不再符合资格,则受托人须立即按第7.10条所指明的方式及效力辞职。
| 25 |
第7.10条辞职和免职;任命继任者。
| (a) |
受托人或其后委任的任何继任人,可随时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提出辞呈,方法是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以邮寄方式(预付第一类邮资)向该系列的证券持有人递交辞呈通知,因为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出现在证券登记册上。公司收到该辞职通知后,应迅速就该系列证券以书面文书委任继任受托人,一式两份,由董事会命令签立,其中文书一份交付离任受托人,一份交付继任受托人。如在邮寄该辞职通知后30天内,没有继任受托人获如此委任并已接受委任,则该辞任受托人可就该系列证券向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委任继任受托人的呈请,或该系列证券的任何证券持有人如已成为证券或证券的善意持有人至少六个月,可代表其本人及处境类似的所有其他人,向任何该等法院提出委任继任受托人的呈请。该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及订明的任何通知(如有的话)后,随即委任继任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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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在任何时候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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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受托人在公司或任何证券持有人作为证券或证券的善意持有人至少六个月的书面要求后,不得遵守第7.08条的规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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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受托人根据第7.09条的条文不再符合资格,且在公司或任何该等证券持有人提出书面要求后,不得辞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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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受托人变得无行为能力,或被判定为破产或资不抵债,或启动自愿破产程序,或受托人或其财产的接管人须获委任或同意,或任何公职人员须为恢复、保存或清算的目的而接管或控制受托人或其财产或事务,则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公司可就所有证券解除受托人的职务,并藉董事会命令签立的书面文书委任继任受托人,一式两份,该文书的一份副本须交付如此撤销的受托人及一份副本交付继任受托人,或除非受托人的辞职责任按本条规定被搁置,任何已成为证券或证券的善意持有人至少六个月的证券持有人,可代表该持有人及所有其他情况类似的人,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受托人及委任继任受托人。该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及订明的通知(如有的话)后,随即解除受托人的职务及委任继任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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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任何系列的证券在当时未偿付的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随时通过如此通知受托人和公司的方式解除该系列的受托人,并可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为该系列指定一名继任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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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任何依据本条任何条文就一系列证券提出的受托人辞职或免职及委任继任受托人,须于继任受托人接受第7.11条所规定的委任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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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依据本条委任的任何继任受托人,可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或该系列的所有证券获委任,而在任何时间,就任何特定系列的证券而言,只有一名受托人。 |
第7.11节继任者接受任命。
| (a) |
如根据本协议就所有证券委任继任受托人,则每名如此委任的该等继任受托人须签立、承认并向公司及退任受托人交付一份接受该委任的文书,据此,退任受托人的辞任或免职即生效,而该等继任受托人在无任何进一步作为、契据或转易的情况下,即获授予退任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信托及职责;但应公司或继任受托人的要求,该等退任受托人须在支付其费用后,签署并交付将退任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和信托转让给该继任受托人的文书,并应将该退任受托人根据本协议持有的所有财产和款项妥为转让、转让和交付给该继任受托人。 |
| 26 |
| (b) |
如根据本协议就一个或多个(但并非全部)系列的证券委任继任受托人,则公司、退任受托人及每名继任受托人须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签立及交付一份补充契约,其中每名继任受托人须接受该等委任,而该契约(1)须载有向每名继任受托人转让及确认及归属所有权利、权力所必需或可取的条文,退任受托人就该或该继任受托人的委任所关乎的该系列证券的信托及职责,(2)须载有被认为有需要或可取的条文,以确认退任受托人就该或该系列证券的所有权利、权力、信托及职责,而该退任受托人并非退任的,应继续归属该退任受托人,及(3)须增加或更改本契约的任何规定,以规定或便利由多于一名受托人管理本契约下的信托,但有一项谅解,即本契约或该等补充契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构成该等受托人的同一信托的共同受托人,每名该等受托人分别为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于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并与任何其他该等受托人管理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本协议项下的信托分开,且任何受托人不得对任何其他受托人根据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而在签署及交付该等补充契约后,退任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须在其中规定的范围内生效,该等退任受托人须就该等继任受托人的委任所关乎的该等或该等系列的证券,就行使权利及权力或履行根据本契约赋予受托人的职责及义务而言,并无进一步的责任,而每名该等继任受托人在无任何进一步作为、契据或转易的情况下,须就该等继任受托人的委任所关乎的该等或该等系列的证券而获赋予退任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信托及义务;但,应公司或任何继任受托人的要求,该退任受托人须在该补充契约所设想的范围内,将该退任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就该或该继任受托人的委任所关乎的那些系列的证券而持有的财产及款项妥为转让、转让及交付予该继任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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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应任何该等继任受托人的要求,公司须签立任何及所有文书,以更充分及更确定地将本条(a)或(b)段(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所有权利、权力及信托归属及确认予该继任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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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任何继任受托人不得接受其委任,除非在接受时该继任受托人具有本条规定的资格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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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在接受本条所规定的继任受托人的委任后,公司须按证券登记册上所载的证券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以邮递方式将根据本条所指的该受托人的继任通知(先付一等邮资)转递予证券持有人。如公司未能在继任受托人接受委任后十日内转递该通知,则继任受托人应安排将该通知转递,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7.12节合并、转换、合并或继承业务。
受托人可合并或转换为或可与之合并的任何法团,或由受托人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并、转换或合并产生的任何法团,或接替受托人的公司信托业务的任何法团,均为本协议项下受托人的继承者,但该法团须根据第7.08条的规定符合资格并根据第7.09条的规定符合资格,而无须签署或提交任何文件或任何进一步的行为,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情况。如任何证券应已由当时在任的受托人认证,但未交付,则任何以合并、转换或合并方式向该认证受托人的继承者可采用该认证,并交付经如此认证的证券,其效力犹如该继任受托人本身已认证该证券一样。
第7.13节对公司的债权优先收取。
受托人应遵守《信托契约法》第311(a)条,不包括《信托契约法》第311(b)条所述的任何债权人关系。已辞职或被免职的受托人应在《信托契约法》第311(a)条所包括的范围内受其约束。
| 27 |
第八条
关于证券持有人
第8.01节证券持有人的诉讼证据。
每当在本契约中规定特定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或特定百分比的持有人可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发出任何通知、同意或放弃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在采取任何此类行动时,该系列的此类多数或特定百分比的持有人已加入其中,这一事实可通过由该系列证券的此类持有人亲自或通过书面指定的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立的任何文书或任何数量的类似期限的文书来证明。
如公司应向任何系列的证券持有人征求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公司可根据其选择,以高级人员证书为证据,预先订定该系列的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给予该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的证券持有人,但公司没有义务这样做。如该等记录日期是固定的,则可在该记录日期之前或之后作出该等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但只有在该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证券持有人才被视为证券持有人,以确定该系列已发行证券的必要比例的证券持有人是否已授权或同意或同意该等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为此目的,该系列的未偿还证券应在记录日期计算;但前提是,此类证券持有人在记录日期的此类授权、协议或同意不得被视为有效,除非该授权、协议或同意不迟于记录日期后六个月根据本义齿的规定生效。
第8.02节证券持有人执行证明。
除第7.01条另有规定外,如按以下方式作出,证券持有人(该等证明将无须公证)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立任何文书的证明,以及任何人持有任何证券的证明,即属足够:
| (a) |
任何该等人签立任何文书的事实及日期,可以受托人可接受的任何合理方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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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证券的所有权应当由该证券的证券登记簿证明或者由其证券登记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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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受托人可要求就本条所提述的任何事项提供其认为必要的额外证明。 |
第8.03条可被视为拥有人的人。
在适当提出任何证券的转让登记之前,公司、受托人、任何付款代理人及任何证券注册处处长可将该等证券须以其名义在公司簿册上登记的人视为并视为该等证券的绝对拥有人(不论该等证券是否逾期,且即使该等证券注册处处长以外的任何人在该等证券上作出任何所有权通知或书面通知),目的是收取或由于溢价(如有)的本金,及(除第2.03条另有规定外)该等证券的权益及为所有其他目的;而公司、受托人、任何付款代理人或任何证券注册主任均不受任何相反通知的影响。
| 28 |
第8.04节公司拥有的某些证券不予考虑。
在确定特定系列证券的必要本金总额的持有人是否已在任何方向上达成一致、同意根据本契约放弃时,公司或该系列证券上的任何其他义务人拥有的该系列证券或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控制或与该系列证券上的任何共同控制下的任何人或该系列证券上的任何其他义务人拥有的该系列证券应不予考虑,并被视为就任何该等确定而言并未偿付,除非为了确定受托人是否应依赖任何该等指示、同意或放弃而受到保护,只有受托人实际知道如此拥有的这类系列证券才应被如此忽视。就本条而言,如质权人须确立质权人就该等证券采取如此行动的权利令受托人信纳,且质权人并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控制的人或与公司或任何该等其他义务人处于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下的人,则就本条而言,该已善意质押的证券可被视为未清偿。如就该权利发生争议,受托人根据大律师的意见作出的任何决定应是对受托人的充分保护。
第8.05节对未来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的行动。
在根据第8.01条的规定向受托人证明本义齿所指明的特定系列证券的多数或本金总额百分比的持有人就该行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但不是之后)的任何时间,该系列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如证据显示已包括在其持有人已同意该行动的证券中,可通过向受托人提交书面通知,并根据第8.02条规定的持有证明,只要涉及此类安全,就撤销此类行动。除前述情况外,任何证券的持有人采取的任何该等行动,对该持有人及该等证券的所有未来持有人及所有人,以及为交换该等证券而发行的任何证券的所有未来持有人及所有人,在登记该等证券的转让或代替该证券时,均具有决定性及约束力,不论是否就该等证券作出任何有关的注明。本契约中指定的特定系列证券的多数或本金总额百分比持有人就该行动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对公司、受托人和该系列所有证券的持有人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8.06节可召集哪些会议的目的。
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会议可根据本条在任何时间和不时召开,以作出、给予或采取本契约规定的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由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作出、给予或采取的其他行动。
尽管有本条第八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在违约未决期间或违约事件期间,按照其标准惯例召集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会议。
第8.07节召集通知和会议地点。
| (a) |
受托人可随时为本条例第8.06条所指明的任何目的,召集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会议,在纽约市或德克萨斯州达拉斯的该时间和该地点举行。任何系列证券的每次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载明该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笼统地说,在该次会议上拟采取的行动以及构成该次会议法定人数的该系列未偿还证券本金的百分比,应按照本协议第13.04节规定的方式,在为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持有人确定的会议日期前不少于21天但不超过180天给予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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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公司在任何时间,根据董事会决议,或持有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本金至少10%的持有人,须已要求受托人为本条例第8.06条所指明的任何目的,以书面请求方式召集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会议,以合理详细地列出拟在会议上采取的行动,而受托人在收到该要求后21天内不得首次刊发该会议的通知,或其后不得继续按本条规定安排举行该会议,则公司或按指明金额(视属何情况而定)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可决定举行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在纽约市或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并可按本条(a)段规定发出通知,为此目的召集该会议。 |
| 29 |
第8.08条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人。
如有权在某一系列证券的任何持有人会议上投票,一人应为(a)该系列一种或多种未偿付证券的持有人,或(b)由该持有人或多种该系列一种或多种未偿付证券的持有人通过书面文书委任为该持有人或多种该系列未偿付证券的持有人的代理人的人。唯一有权出席任何持有人会议或在任何持有人会议上发言的人应为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人及其律师、受托人的任何代表及其律师以及公司的任何代表及其律师。
第8.09节法定人数;行动。
有权对某一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总额投过半数票的人应构成该系列未偿还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人数。在为任何该等会议指定的时间的30分钟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应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召开的会议应予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可根据会议主席在该会议休会前确定的不少于10天的休会期限。在任何该等续会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该续会可进一步续会,为期不少于10天,由会议主席在该续会续会前决定。任何续会的重新召开通知,须按本条例第8.07(a)条的规定发出,但该通知只需在预定重新召开会议的日期前一次且不少于五天发出。
在如上所述正式重新召开并达到法定出席人数的会议或续会上,任何决议和所有事项(受本条例第9.02条第一款但书限制的除外)如获有权在该会议上就该系列未偿还证券持有人会议所代表并参加表决的一系列未偿还证券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人通过或决定,即为有效通过和决定。
在根据本条正式召开的任何证券持有人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作出的决定,对该系列证券的所有持有人,无论是否出席或有代表出席会议,均具有约束力。
第8.10节表决权的确定;会议的召开和休会。
| (a) |
尽管本指引另有规定,受托人仍可就持有证券及委任代理人的证明,以及就表决视察员的委任及职责、提交及审查代理人、证书及其他表决权证据,以及就其认为适当的有关举行会议的其他事宜,为任何证券持有人会议订立其认为适当的合理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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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受托人须以书面文书委任一名会议临时主席(可能是受托人),但如本条例第8.07(b)条所规定,会议已由公司或某一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召集,则属例外。在此情况下,公司或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以同样方式委任一名临时主席。一名常任主席和一名常务会议秘书应由出席会议的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本金额过半数有权投票的人士投票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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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在任何会议上,正在举行该会议所涉及的该系列证券的每名持有人或代理人应有权就其持有或代表的该系列证券的每1,000美元本金数额拥有一票表决权;但条件是,不得在任何会议上就该系列证券的任何被质疑为未偿付且被会议主席裁定为未偿付的任何证券进行投票或计票。会议主席无表决权,但作为该系列证券或代理证券的持有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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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根据本条例第8.07条妥为召集的任何证券持有人会议,如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可由有权就该会议所代表的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本金多数投票的人士不时休会,而会议可按如此休会的方式举行,而无须另行通知。 |
| 30 |
第8.11节会议的计票和记录行动。
对提交给某一系列证券的任何持有人会议的任何决议的表决,应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并应在书面投票上签署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签名以及他们所持有或代表的该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金额和序号。会议常任主席应任命两名投票检查员,他们应清点在会议上对任何决议投出的所有赞成票或反对票,并应制作并向会议秘书提交经核实的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与在会议上投出的所有票数相同。该系列证券的每一次持有人会议的议事记录,应由会议秘书编制,至少一式两份,并应在该记录后附上核查人员对在该会议上进行的任何以投票方式进行的投票的原始报告和一名或多名知悉事实的人的誓章,其中载列会议通知的副本,并显示该通知是按照本协议第8.07条和(如适用)本协议第8.09条的规定发出的。每份副本须由会议常任主席及秘书的誓章签署及核实,并须将一份该等副本交付公司及另一份交付受托人保存,由受托人保存,后者须已将于会议上投票的选票附于该等誓章上。凡经如此签署并核实的记录,即为其中所述事项的确凿证据。
第九条
补充契约
第9.01节未经证券持有人同意的补充契约。
除本契约另有授权的任何补充契约外,公司和受托人可不时并在任何时候为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订立一项或多项补充契约(该契约应符合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法》的规定),而无需经证券持有人同意:
| (a) |
纠正任何模糊之处,更正或补充此处任何可能与此处任何其他规定不一致或在其他方面有缺陷的规定,或就本义齿下产生的公司和受托人可能认为必要或可取且不得与本义齿的规定不一致的事项或问题作出任何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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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遵守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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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在有证证券之外或代替有证证券的地方提供无证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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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为所有或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而加入公司的契诺(如果该等契诺是为少于所有系列证券的利益而加入,则说明该等契诺被明确列入仅是为了该系列的利益)或放弃此处授予公司的任何权利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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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增加、删除或修改此处规定的关于证券发行、鉴证、交割的授权数量、条款或目的的条件、限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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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作出不会对任何证券持有人在任何重大方面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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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就发行及确立第2.01条所规定的任何系列证券的形式及条款及条件作出规定,确立根据本契约或任何系列证券的条款所需提供的任何证明的形式,或增加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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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遵守委员会的要求,以便根据《信托契约法》实施或保持本契约的资格。 |
| 31 |
兹授权受托人与公司共同执行任何该等补充契约,并作出其中可能包含的任何进一步适当协议和规定,但受托人没有义务订立任何该等影响受托人自身在本契约或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豁免的补充契约。
任何经本条条文授权的补充契约,可由公司及受托人签立,而无须当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同意,尽管有第9.02条的任何条文。
第9.02节经证券持有人同意的补充契约。
经持有任何系列未偿还证券本金总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根据第8.09条在该系列证券持有人会议上采取行动,由当时代表出席该会议的该系列未偿还证券本金总额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授权,及受托人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订立一项或多于一项补充契约(该等契约须符合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法》的规定),以增加或以任何方式更改或消除本契约或任何补充契约的任何规定,或以第9.01条未涵盖的任何方式修改该等系列证券持有人在本契约下的权利;但该等补充契约不得,(i)延长任何系列任何证券的固定期限,或减少其本金,或降低利率或延长其利息支付时间,或减少赎回时应付的任何溢价,(ii)减少上述证券百分比,其持有人须同意任何该等补充契约,或任何同意或放弃,(iii)在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加速到期时减少须支付的贴现证券的本金或(iv)使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本金或溢价或利息以货币或货币单位支付,而该等系列的证券所述者除外。
根据本条受其影响的任何系列的证券持有人同意批准任何建议的补充契约的特定形式并无必要,但如该同意批准其实质内容,则该同意即为足够。
第9.03节补充义齿的效力。
在依据本条或第10.01条的规定执行任何补充契约时,本契约就该系列而言,应并被视为按照该系列进行了修改和修正,此后,受托人、公司和受其影响的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在本契约下各自的权利、权利限制、义务、义务和豁免应在本契约下确定、行使和强制执行,但在所有方面均须遵守该等修改和修正,及任何该等补充契约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就任何及所有目的而言,均须并被视为本契约的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
第9.04节受补充契约影响的证券。
受补充契约影响的任何系列的证券,如根据本条或第10.01条的规定在执行该补充契约后认证并交付,可就该补充契约中规定的任何事项以经公司批准的格式加注,但该格式须符合该系列可能上市的任何交易所的要求。如果公司应如此决定,经修改以符合公司董事会认为任何该等补充契约中所载的对本契约的任何修改的该系列的新证券可由公司编制、由受托人认证并交付,以换取该系列当时未偿付的证券。
| 32 |
第9.05节补充义齿的执行。
根据公司的要求,并附有授权执行任何该等补充契约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在向受托人提交上述所需同意的证券持有人同意的证据后,受托人应与公司一起执行该等补充契约,除非该等补充契约影响受托人自身在本契约或其他情况下的权利、义务或豁免,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酌情但无义务订立该等补充契约。在不违反第7.01条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收到律师意见,作为确凿证据,证明根据本条签署的任何补充契约是由本条条款授权或允许的,并且符合本条条款,并且根据本条条款,受托人加入执行是适当的;但前提是,在根据本协议第2.01条签署的确定一系列证券条款的补充契约的签署中,无需提供律师的此种意见。
在公司和受托人依据本条规定执行任何补充契约后,受托人应迅速以邮件、预付第一类邮资的方式向所有受此影响系列的证券持有人传送一份通知,该通知以一般方式载明该补充契约的实质内容,因为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出现在证券登记册上。然而,受托人未能邮寄该通知或其中的任何缺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任何该等补充契约的有效性。
第十条
继任者实体
第10.01款公司或将并表等。
本契约或任何证券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公司与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与公司有关联)合并或合并,或阻止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继承者应为一方或多方的连续合并或合并,或阻止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继承者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或基本上作为一个整体的任何出售、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向任何其他获授权收购及经营该等证券的法团(不论是否与公司或其继任人或继任人有关联);但公司在此订立契约并同意,在任何该等合并或合并(在每宗个案中,如公司并非该等交易的存续人)、出售、转易、转让或其他处置时,所有系列证券的本金(溢价,如有)及利息按各系列条款到期及准时支付,根据其期限以及就每一系列或根据第2.01节就该系列成立的本契约的所有契诺和条件的适当和准时履行和遵守,由公司保存或履行,应通过补充契约(应符合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法》的规定)明确假定,由该合并所形成的实体签署并交付给受托人的形式上令受托人满意的补充契约,或公司应已并入其中,或由应已取得该等财产的实体作出。
第10.02款继承实体被取代。
| (a) |
在任何此类合并、合并、出售、转让、转让或其他处置的情况下,以及在继承实体通过补充契约承担、签署并交付给受托人且形式上令受托人满意的情况下,到期并按时支付本金、溢价(如有),以及所有系列未偿付证券的利息,以及公司将就每一系列履行的本契约或根据第2.01节就每一系列证券确立的所有契诺和条件的适当和准时履行,该继承实体应继承并取代公司,其效力与其在本契约中被命名为公司的效力相同,因此前身公司应被免除本契约和证券项下的所有义务和契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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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发生任何该等合并、合并、出售、转让、转让或其他处置,可在其后拟发行的证券中酌情作出措辞和形式上的更改(但不是实质上的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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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本条所载的任何规定,在任何人合并或合并为公司的情况下,如公司是该交易的存续人,或公司以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与公司有关联)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则不得要求公司采取任何行动。 |
| 33 |
第10.03节向受托人提供合并证据等。
受托人在符合第7.01条规定的情况下,可收到律师意见,作为任何该等合并、合并、出售、转易、转让或其他处分以及任何该等假设符合本条规定的确凿证据。
第一条XI
满足和释放
第11.01节满足和解除义齿。
如在任何时间:(a)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所有经其认证的系列证券(除任何已被销毁、遗失或被盗且已按第2.07条的规定予以替换或支付的证券外),以及其付款款项或政府义务已在此之前以信托形式存放或由公司分离并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证券(并随即偿还予公司或解除该等信托,(如第11.05条所规定);或(b)任何特定系列的所有该等未在此之前交付予受托人注销的证券,须已到期应付,或按其条款将于一年内到期应付,或根据受托人对发出赎回通知感到满意的安排将于一年内被要求赎回,而公司须将全部金额存入或安排存入受托人作为信托基金,金额为足以或其组合的款项或政府债务,一家国家认可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书面证明中表示的意见(假设不会对受托人施加任何税务责任)足以在到期时或在赎回时支付此前未交付给受托人注销的所有该系列证券,包括本金(和溢价,如有)和到期或将到期的利息或确定的赎回日期(视情况而定),而如公司亦须支付或安排支付公司就该系列根据本协议须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则除第2.03、2.05、2.07、4.01、4.02、4.03及7.10条(该等条文须持续至到期日或赎回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及第7.06及11.05条(该等条文须持续至该日期及其后)的规定外,本契约随即对该系列不再具有进一步效力,而受托人,应公司的要求并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执行适当的文书,确认满足并解除与该系列有关的本义齿。
第11.02节履行义务。
如在任何时候,任何特定系列的所有该等此前未交付受托人注销或未按第11.01条所述到期应付的证券,均应已由公司通过不可撤销地作为信托资金存入受托人的方式支付款项或足以在到期时或在赎回时支付该系列所有该等此前未交付受托人注销的证券,包括本金(和溢价,如有的话)及到期或将到期的利息或确定赎回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如公司亦须支付或安排支付公司根据本协议就该系列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则在该等款项或政府债务(视属何情况而定)存放予受托人的日期后,公司根据本契约就该系列承担的义务除第2.03、2.05、2.07、4,01、4.02条的规定外,不再具有进一步效力,本条例4.03、7.06、7.10及11.05条规定的存续期至该等证券到期并于其后支付之时,第7.06及11.05条规定的存续期。
| 34 |
第11.03款存入拟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款项。
除第11.05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1.01或11.02条存放于受托人的所有款项或政府债务应以信托形式持有,并应可在到期时直接或通过任何付款代理人(包括公司作为其自己的付款代理人)向特定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支付,以支付或赎回已将这些款项或政府债务存放于受托人的特定系列证券的款项或政府债务。
第11.04节付款代理人所持款项的支付。
就本契约的清偿和解除而言,任何付款代理人当时根据本契约的规定所持有的所有款项或政府义务,应在公司提出要求时支付给受托人,据此,该付款代理人应免除与该等款项或政府义务有关的所有进一步责任。
第11.05节偿还公司。
任何存放于任何付款代理人或受托人,或随后由公司以信托形式持有以支付特定系列证券的本金或溢价或利息的款项或政府义务,而该等证券的持有人自该等证券的本金(及溢价,如有)或利息分别到期应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但仍无人认领的款项或政府义务,须向公司偿还或(如当时由公司持有)于每宗个案中解除该等信托,在任何该等两年期结束后或应公司要求在公司指定的较后日期迅速完成;据此,付款代理人和受托人应免除与该等款项或政府义务有关的所有进一步责任,而任何有权收取该等付款的证券的持有人此后应作为无担保一般债权人,仅指望公司支付该等款项。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豁免
第12.01款无追索权。
不得根据或根据本指引的任何义务、契诺或协议,或任何担保,或就任何基于该等义务、契诺或协议的申索,或就任何基于该等义务、契诺或协议的申索,或就任何基于该等义务、契诺或协议的申索,直接或透过公司或任何该等前身或承继法团,或透过公司或任何该等前身或承继法团,或凭藉任何章程、法规或法律规则,向其追索,或通过强制执行任何评估或处罚或其他方式;明确理解本契约和根据本契约发布的义务完全是公司义务,并且没有任何此类个人责任应附加于、或由或将由公司或任何前身或继承公司或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注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本身承担,或由于产生特此授权的债务,或根据或由于这些义务,本契约或任何证券中所载或由此默示的契诺或协议;以及因产生特此授权的债务,或根据或由于本契约或任何证券中所载或由此默示的义务、契诺或协议,每一该等公司、股东、高级职员或董事本身的任何及所有该等个人责任,或根据普通法或权益或根据章程或法规,以及针对该等公司、股东、高级职员或董事本身的任何及所有该等权利及索偿,特此明确放弃和解除,作为执行本契约和发行此类证券的条件和对价。
第十三条
杂项规定
第13.01节对继任者和受让人的影响。
本契约中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所载的所有契诺、约定、承诺和协议,对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无论是否如此表示。
| 35 |
第13.02节继任者的行动。
本指引任何条文授权或规定由公司任何董事会、委员会或高级人员作出或进行的任何作为或法律程序,须并可由任何法团的相应董事会、委员会或高级人员以同样的效力及效力作出及进行,而该等董事、委员会或高级人员在当时须为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第13.03节交出公司权力。
公司可藉由其董事会授权签立并交付予受托人的书面文书,交出任何保留予公司的权力,据此,如此交出的权力须就公司及任何继承法团而终止。
第13.04条通知。
除此处另有明确规定外,受托人或证券持有人根据本契约的任何规定要求或允许向公司或向公司提供或送达的任何通知或要求,可以通过将预付的头等邮资存入邮局信箱的方式给予或送达(直至公司以书面向受托人提交另一地址),具体如下:United States Antimony Corporation,收件人:丨Gary C. Evans Gary C. Evans,47 Cox Gulch Road,Thompson Falls,MT 59873。公司或任何证券持有人向受托人发出或向受托人提出的任何通知、选择、要求或要求,如在受托人的公司信托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发出或作出,则应视为已为所有目的作出或作出充分的通知、选择、要求或要求。向持有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须以一等邮件邮寄至保安处长备存的保安登记册所显示的其地址。
未向持有人邮寄通知或通信或该通知或通信中的任何缺陷不应影响其对其他持有人的充分性。如通知或通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邮寄或发送,则该通知或通讯自该通知或通讯发出之日起正式发出,不论收件人是否收到,但向受托人或公司发出的通知仅在受托人或公司分别收到时生效。公司向证券持有人邮寄通知或通讯的,应当同时邮寄一份给受托人。
第13.05节管辖法律。
本契约和每份担保应被视为根据纽约州国内法订立的合同,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根据该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13.06节证券作为债务的处理。
本意是,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该证券将被视为债务而不是股权。本义齿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促进这一意图。
| 36 |
第13.07节合规证书和意见。
| (a) |
在公司向受托人提出任何申请或要求根据本指引任何条文采取任何行动时,公司须向受托人提供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本指引就建议行动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以及一份大律师意见,述明该大律师认为所有该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除非在任何该等申请或要求的情况下,有关提供该等文件是本义齿有关该特定申请或要求的任何条文所特别要求的,否则无须提供额外的证明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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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指引所订定并就遵守本指引内的条件或契诺而交付受托人的每份证明书或意见,须包括(1)作出该证明或意见的人已阅读该契诺或条件的陈述;(2)有关该证明或意见所载的陈述或意见所依据的审查或调查的性质及范围的简明陈述;(3)该人认为,他已作出所需的审查或调查,使他能够就该等契诺或条件是否已获遵从发表知情意见;及(4)有关该人认为该等条件或条件是否已获遵从的陈述。 |
第13.08节工作日付款。
除依据委员会决议依据第2.01条作出规定,并在高级职员证明书内所载明,或在补充本指引的一份或多于一份契约内订立外,在任何情况下,如任何证券的利息或本金到期日或任何证券的赎回日期不是营业日,则可在下一个营业日支付利息或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其效力与在名义到期或赎回日期作出的效力相同,且在该名义日期后的期间不应计息。
第13.09节与信托契约法冲突。
如果本义齿的任何条款限制、限定或与《信托义齿法》第310至317条(含)规定的职责相冲突,则此种规定的职责应予控制。
第13.10节对应部分。
本契约可由任何数目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为正本,但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只有一份和同一份文书。
第13.11节可分离性。
如本契约或任何系列的证券所载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因任何理由被认为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契约或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规定,但本契约及该等证券应解释为该等无效或非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从未载于本契约或其中。
第13.12节转让。
公司将有权在任何时候将其在本契约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但前提是,如果发生任何此类转让,公司将继续对所有此类义务承担责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本契约对契约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本契约不得由其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十四条
证券的从属地位
第14.01条从属条款。
公司支付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溢价(如有)和利息应在与该系列证券有关的本协议补充契约中规定的范围内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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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合同双方已促使本契约自上述日期和年份开始全部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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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Antimony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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