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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2 ea027201701ex10-1 _ ezgotech.htm 证券购买协议的形式

附件 10.1

 

证券购买协议

 

本证券购买协议(本“协议”)由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注册成立的BVI业务公司EZGO Technologies Ltd.于2026年___日签署,该公司的普通股(每一股均为“普通股”,统称为“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EZGO”(“公司”),出现在本协议签字页的购买者(各自为“购买者”,统称为“购买者”)。

 

独奏会

 

然而,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希望向每一买方发行和出售,而每一买方希望分别而不是共同向公司购买公司的某些证券,如本协议中更全面描述的那样。

 

然而,本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的S条例(“S条例”)的规定(定义见下文)进行的股份发售和出售(“发售”)(本文所述)是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经修订的《证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的。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契诺,并就其收到及充分性确认的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公司与买方同意如下:

 

协议

 

第1节。买卖。

 

1.1.出售股份。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公司同意发行和出售,买方同意以私募方式(“PIPE”)购买20,000,000股公司普通股(“股份”),价格为1200万美元(12,000,000美元),每个买方以本协议签字页所示的购买价格(“购买价格”)购买该数量的股份。

 

1.2.收盘。发售的结束(“结束”)应于所有成交条件均获满足或豁免之日(“结束日期”)后五(5)个工作日内或之后五(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法律顾问Ortoli Rosenstadt LLP位于366 Madison Avenue,3rd Floor,New York,NY 10017的办公室或公司确定的其他地点(包括通过远程交付电子文件)进行。“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以外的任何一天,或纽约州纽约市的商业银行被授权或法律要求保持关闭的其他日子。

 

 

 

 

1.3.股份交割及收购价格。

 

(a)本协议签立时,各买方应将该买方应付的采购价款存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SWIFT代码:

银行名称:

 

(b)在符合(i)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ii)公司确认收到第1.3(a)节所述的全部购买价格的情况下,在收盘时,公司应向每一买方交付或安排交付:该买方购买的该等数量的股份的股份证书或簿记报表,以及(b)根据本协议要求交付的任何其他文件。

 

1.4.转售买方购买的股份如有任何转售,将由该买方发起。公司在此同意,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第144条”),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自己的成本,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帮助买方在收盘后六(6)个月后购买的股份的任何转售。公司应负责承担与其履行本第1.4节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买方产生的其他费用。除其他事项外,公司应继续遵守并满足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条和/或15(d)条的报告要求,并确保遵守规则144(c)(1)段规定的报告、提交或过帐要求,直至买方出售所有股份。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根据本条第1.4款对买方承担的义务取决于该买方遵守遵守规则144所需的所有要求。

 

第2节。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本公司特此向买方声明及保证如下:

 

2.1.权威;有效发行股票;不设留置权或担保权。公司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授权订立本协议,并在收盘时向买方发行、出售和交付股份,这些股份在发行时将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并且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完成后,各买方将从公司获得该等股份的良好、有效和可销售的所有权,不受所有契诺、条件、限制、投票信托安排、股东协议、留置权、质押、押记、担保权益、产权负担、期权和不利债权或权利的影响,根据适用的证券法对股份的可转让性或发行的限制除外。

 

2.2.授权;强制执行。本协议已获得正式授权、代表公司执行和交付,构成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但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一般限制以及衡平法原则的限制,包括那些限制特定履行、禁令救济和其他衡平法补救措施的可用性以及规定衡平法抗辩的原则。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公司将发行的股份的交付以及公司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时间或发出通知或两者兼而有之,(a)假定第3节中规定的买方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不会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规则或条例的规定或任何法院、行政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任何裁决、令状、强制令、命令、判决或法令,或(b)据公司所知,导致违反任何条款、条件或规定,或构成违约(或引起任何终止、取消或加速的权利),或导致产生任何留置权、担保权益、押记或产权负担,根据任何票据、契约、抵押或租赁,或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重要合同或其他文书、文件或协议,或公司或其任何财产受其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任何其他重要合同或其他文书、文件或协议,对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担保权益、押记或产权负担。

 

2

 

 

2.3.交易法报告。公司须遵守《交易法》第13条和/或15(d)条的报告要求,并已满足《交易法》适用条款下的所有报告要求。

 

2.4.本公司不是任何协议或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任何判决、命令、令状、禁止、强制令或法令的一方、受其约束或受其约束,这些协议或判决、命令、令状、禁止、强制令或法令会阻止本公司执行或交付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条款向买方发行本公司将发行的股份。

 

2.5.备案、同意和批准。与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人(如有)的所有同意、批准或授权,或向其登记、备案或声明,均已由公司取得,并将具有完全效力,但(i)就发行股份向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发出的通知,及(ii)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须在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的备案除外

 

2.6.不进行公示或征集。本公司、其任何联属公司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均未(i)就任何出售、出售要约或招揽购买要约或邀请有意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迹象作出公开公告、在任何刊物上刊登广告或其他通讯,(ii)参与任何与本公司或其普通股有关的路演、其他会议、研讨会或类似活动,或(iii)以其他方式进行任何会对购买本公司普通股产生兴趣的活动。

 

2.7.在美国没有存在。在任何买方或(如买方为实体)作出收购任何股份的投资决定的人(统称为“授权代表”)与公司讨论购买公司任何普通股或收到与股份的任何要约、转售或购买有关的信息的任何时候,买方或买方的授权代表(视情况而定)都不是或曾经在美国。

 

2.8.没有经纪人。没有任何经纪人或发现者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代表公司行事,也没有任何经纪人或发现者有权根据公司或代表公司作出的协议、安排或谅解就此类交易收取任何经纪人或发现者的费用或其他佣金。

 

2.9.没有美国直接的抛售努力。任何形式的“定向销售努力”(定义见S条例第902条)、违反《证券法》的一般招揽或一般广告均未被使用或将被使用,公司、任何分销商(定义见S条例第902条)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就任何股份的要约和销售通过在美国的任何定向销售努力或向任何美国人(定义见S条例第902条)(每个“美国人”)提出的任何要约也不会被使用。

 

2.10.在适用的买方遵守《证券法》第144条的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并在公司持续满足第144(c)条规定的“当前公开信息”要求的前提下,在适用的持有期届满后,这些股份将有资格由买方根据第144条进行转售。公司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其《交易法》报告义务中保持最新状态,以便允许依赖规则144,但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不应被要求根据《证券法》登记股份或提供与转售有关的任何法律意见。

 

3

 

 

第3节。买方的陈述和保证。每名买方herby,为其本人,而不是为任何其他买方,声明并向公司保证:

 

3.1.该买方了解,该股份并未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该买方不会在未根据《证券法》、适用的州证券或“蓝天”法律或根据豁免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在美国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股份。此外,该买方将不会在未遵守香港特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以及适用于出售该等股份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股份。

 

3.2条例S表述。

 

a)该买方不是美国人,他或其理解公司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没有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该证券。该买方不是为了任何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而收购股份,除非根据《证券法》的注册要求豁免或在不受其约束的交易中。如该买方为自然人,则该买方为中国永久居民,且一直如此,且未出于任何目的在美国维持住所。如果该买方是一个实体,它是根据中国或中国某省的法律成立、组织或组建的,并且自其最初成立、组织或组建以来一直如此,它不是也没有由或通过位于美国的任何机构或分支机构行事。

 

b)该买方收购股份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任何将违反《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任何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的分配。

 

c)该等买方(a)同意,除非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否则其不会在(x)截止日期和原始发行日期(或买方提议转让的任何证券的任何前身)中较晚的日期后一(1)年或之前,以及(y)适用法律可能要求的任何较后日期(如有)(如有)(除非(a)对公司),要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股份,也不参与涉及该等证券的对冲交易,(b)根据已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的登记声明,(c)只要任何证券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有资格转售给其合理认为是为自己的账户或为另一合格机构买方的账户购买的人,该人已收到通知,转让是依据第144A条规则进行的,(d)根据向非“美国人”的人的要约和出售,(e)根据第144条规则,或(f)根据《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任何其他可用豁免,以及(b)同意它将向此类证券被转让给的每个人发出实质上符合本款规定的通知。

 

d)此类买方承认,股份属于第144条所定义的“限制性证券”,并在第144条规定的期间内受到转售限制。

 

e)该买方将收购的股份将为买方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而收购,而不是作为代名人或代理人,也不是为了转售或分配其任何部分,且该买方目前无意出售、授予任何参与或以其他方式分配该部分。该买方目前并无与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订立任何合约、承诺、协议或安排,以就任何股份向该人士或任何第三人出售、转让、分派或授予参与。

 

4

 

 

3.3意向。该买方购买股份仅用于投资目的,为该买方自己的账户,而不是为任何美国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否位于中国或其他地方)的账户或利益,也不是为了分配或传播这些股份。该买方目前没有向任何个人或实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该买方股份的安排。此类买方了解,除非根据S条例的规定转售股份、随后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获得登记豁免,否则股份必须无限期持有,并且此类买方不需要流动性。

 

3.4.没有政府审查。该买方承认并理解,没有任何美国联邦或州机构(i)传递股份,(ii)就其投资条款的公平性作出任何调查结果或确定,或(iii)为买方股份的任何投资或公司所作的任何投资提供担保或保险。

 

3.5没有一般性征求意见。股份并非透过任何形式的一般招标或广告向该等买方发行。

 

3.6组织;权威;可执行性。这种买方,如果是一个实体,则是根据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适当组织、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实体,具有必要的公司、合伙或其他权力和授权,以订立和完成适用文件(“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这些文件下的义务。该买方拥有进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所有必要权力和授权,该买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所有必要的个人、公司或有限合伙行动的正式授权。本协议已代表该买方正式签署和交付,构成该买方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但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破产、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一般限制以及衡平法原则的限制,包括那些限制特定履行、禁令救济和其他衡平法补救办法的可用性以及规定衡平法抗辩的原则。

 

3.7.条例S豁免。每名买方均理解,股份是依据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下的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的注册要求豁免而向其发售和出售的,并且公司正依赖此处所载该买方的陈述、保证、协议、承认和谅解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确定该等豁免的适用性以及该买方收购股份的适当性。在这方面,该买方声明、保证并同意:

 

(i)该买方不是美国人,亦不是公司的附属公司,亦不是为美国人的帐户或利益而收购股份。

 

(二)在与本协议有关的联系开始之时和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之日,买方在美国境外。

 

(iii)买方并非因在美国进行任何有关股份的“定向出售努力”(定义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第902(c)条)而取得股份,且其本人也不会从事该等活动,该等活动将包括为美国市场为转售股份而进行的任何活动,或可合理预期会产生影响的任何活动;但前提是,买方可以根据《证券法》登记要求的豁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定向销售努力”是指为依赖本条例S发售的任何股份在美国市场进行调节或可以合理预期会产生调节效果的任何活动。此类活动包括在“在美国普遍流通”的出版物中投放广告,该出版物提及依赖本条例S发售证券。

 

5

 

 

(iv)买方不会在买方股份发行日期开始至该日期六个月周年日结束的期间内,或在S条例或其他适用证券法可能允许的较短期间内(“限制期”),为美国人的账户或为美国人的利益,或以不符合S条例的方式向美国人要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买方股份。

 

(v)在限制期届满后,买方将仅根据《证券法》规定的登记或可获得的豁免并根据所有适用的州和外国证券法,要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买方的股份。

 

(vi)买方未在美国从事且在限制期届满前将不会从事与买方股份有关的任何卖空或任何对冲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看跌、看涨或其他期权交易、期权写入或股权互换。

 

(vii)买方或代表买方或其行事的任何人均未就买方的股份从事或将从事任何向美国人的定向出售努力,且买方及代表买方或其行事的任何人已遵守并将遵守S条例的“发售限制”要求。

 

(viii)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没有与位于美国的买方或与美国人预先安排,也不属于规避《证券法》登记要求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

 

(ix)买方或任何代表买方行事的人均未就买方的任何股份进行或开展任何旨在或可合理预期会产生调节美国市场、其领土或属地影响的活动。买方同意不促使买方股份的任何广告在任何报纸或期刊上刊登或张贴在任何公共场所,也不发布任何与买方股份有关的通函,但包含S条例要求的声明的广告除外,并且仅在境外而不是在美国或其领土上,并且仅在遵守任何当地适用的证券法的情况下。

 

(x)买方已仔细审阅并签署作为附件 A所附的非美国人陈述。

 

3.8.经济考虑。该等买方并不依赖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代理商进行此项投资所涉及的经济考虑。这样的购买者完全依赖于他、她或自己的顾问。

 

3.9.遵守法律。在S条例第902(f)条所定义的“分配合规期”内进行的任何股份转售仅应遵守S条例提供的注册豁免。此外,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的任何此类股份出售将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该买方将不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或出售股份,除非该买方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如有)。这类买方承认,这类买方熟悉细则144,并被告知,细则144仅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转售。这类买方了解,在无法获得规则144的情况下,这类买方将无法在没有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存在此类登记要求的另一项豁免的情况下出售任何股份。

 

3.10.没有登记股份的义务。该买方了解,公司没有义务根据《证券法》登记股份,或协助买方遵守《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但此处明确规定的除外。

 

6

 

 

3.11.进行尽职调查的机会。此类买方有机会在进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3.12.独立调查。该买方已独立评估其根据交易文件购买股份的决定的优点,该买方确认其在作出该决定时未依赖任何其他买方业务和/或法律顾问的建议。该买方在根据本协议作出投资决定时并未依赖公司或其任何代理人、法律顾问或关联公司的业务或法律意见,并确认该等人士均未就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向该买方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3.13.机会和获得信息的机会。该等买方承认,其已获得(i)就股份发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投资股份的优点和风险向公司代表提出其认为必要的问题并获得其答复的机会;(ii)获得有关公司和子公司及其各自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物业的信息,管理层和前景足以使其能够评估其投资;(iii)有机会获得公司拥有或可以获得的额外信息,而无需做出与投资相关的知情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不合理努力或费用。

 

3.14.投资经验。该等买方,或单独或与其代表一起,在商业和财务事项方面具有这样的知识、复杂程度和经验,以便能够评估该证券的预期投资的优点和风险,并已如此评估该投资的优点和风险。该买方有能力承担证券投资(及其各部分)的经济风险,目前有能力承担该投资的全部损失。

 

3.15.无重大非公开信息。该等买方承诺并同意,他、她或它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均未从公司收到任何构成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信息,除非在此之前该买方已签署关于保密和使用该等信息的书面协议。该买方了解并确认,公司在进行公司证券交易时应依赖上述陈述。

 

3.16.停止转移;传说。该等买方了解,公司将就股份向公司转让代理发出且该等买方同意发出停止转让指示,以确保遵守《证券法》。该等买方同意在代表股份的每份证书上放置以下图例,形式大致如下:

 

“此处所代表的证券没有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1933年法案”)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登记。此处的持有人通过购买此类证券,为EZGO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利益同意,此类证券仅可(a)向公司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b)根据1933年法案下的有效登记声明并在遵守任何适用的当地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下,(c)在(d)在遵守其第144条规则规定的根据1933年法案的登记豁免(如果有的话)的情况下,并在符合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或(e)的情况下,在不需要根据1933年法案进行登记的交易中并在遵守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的情况下,前提是,在(c)、(d)或(e)的情况下,持有人已交付除遵守1933年法案外,禁止涉及证券的套期保值交易”。

 

7

 

 

3.17.对申述和保证的依赖。该等买方承认,公司有权依赖本协议中规定的该买方的陈述和保证,并将使公司免受公司或该买方因任何该等陈述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这些保证不是真实和正确的。

 

3.18不是经纪自营商。此类买方既不是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下的注册代表、FINRA的成员或与FINRA的任何成员有关联或关联(定义见下文),也不是根据《交易法》在SEC注册的经纪自营商或从事要求其如此注册的业务,也不是经纪自营商的关联或从事要求其注册为经纪自营商的业务的任何人。如果该买方是FINRA的成员,或与FINRA的成员有关联或关联,则该买方同意,如果FINRA提出要求,则签署锁定协议,其形式应使FINRA对股份感到满意。如本文所用,“关联关系”是指,就任何特定的人而言:(i)如果该人是个人,则该人的配偶,如果已去世或残疾,则为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如适用),或为该个人或该个人的配偶和/或直系后代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ii)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另一人。如本定义所用,“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促使一个人的管理层和政策的方向,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书。“人”是指个人、实体、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股份公司、信托或非法人组织。

 

3.19不是承销商。该买方不是股份的承销商,也不是股份承销商的关联公司。

 

3.20没有公司的建议。此类买方承认,他、她或它已收到并全面仔细审查和理解公司提交给SEC的文件副本,无论是硬拷贝还是通过SEC的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网址为http://www.sec.gov。该买方还承认,他、她或它有机会与该买方自己的法律顾问以及投资和税务顾问一起审查本协议、本协议的证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除公司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陈述外,该买方仅依赖该等法律顾问和顾问,而不依赖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或代理人的任何陈述或陈述,以获得与此投资、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有关的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该买方已在该买方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就有关股份投资的财务、税务、法律和相关事项与该买方自己的顾问进行磋商,并据此认为投资股份对该买方而言是适当和适当的。

 

3.21投资的潜在损失;风险因素。该买方了解,对股份的投资具有高度投机性,这涉及重大程度的风险和该买方全部投资的潜在损失。此类买方已仔细考虑并了解与股票投资相关的风险,包括公司向SEC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那些风险因素。

 

3.22反洗钱;资金来源;制裁。每一买方声明并保证:

 

(a)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并非任何非法活动的收益,且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任何将构成违反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或法规的交易或活动;

 

8

 

 

(b)买方未在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欧盟或任何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维护的任何被禁止或受限制方名单上被点名,也不由任何被点名的人拥有或控制;和

 

(c)买方或据其所知,任何代表买方行事的人均未与任何受制裁的人或在任何受全面制裁的国家或领土内从事或已与任何受制裁的人进行任何交易或交易。

 

第4节。关闭的先决条件。

 

4.1.买方平仓的先决条件。买方购买公司股份的义务须于交割时或交割前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a)公司在本协议第2条中作出的申述及保证,在作出时即属真实及正确,并在本协议签立时即属真实及正确,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等申述及保证是在交割时及截至交割时作出一样。

 

(b)公司须已妥为遵从及履行公司在本合约的所有契诺及协议,而该等契诺及协议须于截止日期或截止日期前遵从及履行。

 

(c)任何旨在限制或禁止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法律、行政或管制行动、诉讼或程序不得待决。

 

4.2.由公司关闭的先决条件。公司出售及交付股份的责任须待以下先决条件于收市时或之前达成后方可作实:

 

(a)买方在本协议第3条中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在作出时即属真实及正确,并在本协议签立时即属真实及正确,其效力及效力犹如在交割时及截至交割时所作出的一样。

 

(b)买方须已妥为遵从及履行买方在本合约的所有契诺及协议,而该等契诺及协议须在交割时或交割前遵守及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第1.3(a)条的规定全额支付购买价款。

 

(c)任何旨在限制或禁止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法律、行政或管制行动、诉讼或程序不得待决。

 

第5节。[保留]

 

第6节。宣传。双方同意,在公司向SEC提交披露本协议的6-K表格之前,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将保持保密。

 

9

 

 

第7节。申述、保证及契诺的存续。(包括买方)本协议所载的契诺、陈述和保证,除第2.10节和第1.4节所载的内容外,均应在交割后的三个月内有效,直至买方转售所有股份。每一方可依赖该等契诺、陈述及保证,而不论其或任何其他人所进行的任何调查、或所持有的通知或知悉。一方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与交割有关的任何证书或其他文书中包含的所有声明应构成该方根据本协议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第8节。赔偿。各方应对其他各方、公司、其合伙人、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员、股东、雇员、律师、会计师、代理人和代表及其继承人、继任者和受让人的所有责任、损失和损害,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会计费用和开支)分别作出赔偿、辩护和使其免受损害,这些成本和费用是基于或由于(a)该方在此的任何陈述和保证的任何不准确或违反,以及(b)该方在此的任何契约和协议的任何违反。公司根据本条第8款承担的合计责任不得超过公司从买方收到的采购总价款。

 

第9节。通知。合同一方(包括买方)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给另一方,并应被视为当面送达或通过隔夜快递服务,或通过收到的电子传输和验证发送,或由美国或中国邮政邮寄、挂号或认证邮件、要求的已预付邮资的回执,在本合同适用的签字页上所列的地址至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时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其他地址,仅在实际收到时生效。

 

第10节。整个协议;对先前文件的效力。本协议及本协议提及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其他文件包含各方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他们之间就此进行的所有先前谈判、承诺、协议和谅解。

 

第11节。修正;放弃。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修改、放弃、解除或终止,除非通过寻求强制执行任何此类修改、放弃、解除或终止的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书。

 

第12节。同行。本协议可以在任意数量的对应方中执行,每一对应方应被视为原始文书,所有这些对应方加在一起只构成一份协议。

 

10

 

 

第13节。标题。本协议各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不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14节。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定应受纽约州实体法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和执行,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由设在纽约市的州和联邦法院进行仲裁解决。仲裁结果和通过仲裁作出的裁决都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每一方当事人对其仲裁任何争议的费用承担全部和专属责任,但仲裁员费用、仲裁记录或笔录、仲裁便利费用除外,均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

 

第15节。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禁止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就该司法管辖区而言,在此种禁止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无效,而不会使本协议的其余条款无效,并且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种禁止或不可执行不应使此种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无效或无法执行。

 

第16节。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各方承认并同意,就本协议所述各方的陈述和保证而言,公司将成为第三方受益人,并有权获得赔偿,以应对所有责任、损失和损害,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会计费用和开支),这些成本和费用是基于或由于(a)该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的任何不准确或违反,以及(b)该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契约和协议的任何违反而产生的。

 

第17节。任务;继任者。各买方同意不转让或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任何此类买方的权益,并进一步同意,根据本协议获得的买方股份的转让或转让仅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进行。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双方的利益。公司可以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转让给与公司控制权变更、重组、合并或类似交易有关的任何关联公司或继承者。

 

(签名页关注)

 

11

 

 

公司签名页

向证券购买协议

 

下列签署人已于下述日期签署并交付本证券购买协议,以作为证明。

 

EZGO技术有限公司(“公司”)  
   
签名:  
   
   
姓名: Jianhui Ye  
职位: 首席执行官  
日期: 2026年1月__  

 

 

购买者签名页

 

作为证明,下列签署人已于下述日期签署并交付本证券购买协议。

 

  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如购买人为实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如购买人为实体)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价格金额:美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收购股份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的电子邮件、电话及传真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将登记股份的确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______________

 

 

附件 A

 

 

 

非美国人代表

 

买方表示其并非美国人,个别而非共同向公司进一步陈述及保证如下:

 

  1. 在(a)公司要约和(b)该个人或实体接受要约时,该个人或实体的股份在美国境外。

 

  2. 该个人或实体为该股东自己的账户购买股份是为了投资,而不是为了分配或转售给他人,也不是为了任何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或为了分配给任何美国人而购买股份,这违反了《证券法》的登记要求。

 

  3. 该个人或实体将根据S条例(x)在美国境外;(y)根据《证券法》规定的登记;或(z)根据《证券法》规定的可获得的登记豁免,进行股份的所有后续要约和销售。具体而言,该个人或实体将不会在截止日期开始至其后六个月之日结束的期间届满前将股份转售给任何美国人或在美国境内(“分销合规期”),但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根据《证券法》豁免登记的情况除外。

 

  4. 该个人或实体目前没有在美国或在任何预定时间向美国人出售股份的计划或意图,没有作出出售股份的预定安排,也不是作为此类证券的分销商。

 

  5. 该等人士或实体、其联属公司或代表该等人士或实体行事的任何人士,均未订立、无意订立或将于截止日期后至分配合规期的任何时间就股份在美国订立任何认沽期权、淡仓或其他类似文书或头寸,但符合《证券法》的情况除外。

 

  6. 该个人或实体同意在任何证明股份的证书或其他文件上按第5.1节规定的形式放置图例。

 

  7. 此类个人或实体不是在作为任何规避《证券法》登记条款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的要素)中收购股份。

 

  8. 该个人或实体在金融、证券、投资和其他业务事项方面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中保护该个人或实体的利益。

 

  9. 该个人或实体已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就其对股份的投资咨询其税务、法律、会计和财务顾问。

 

 

  10. 该个人或实体了解股份投资的各种风险,并有能力无限期承担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其全部股份投资的风险。

 

  11. 该个人或实体有权查阅公司向SEC公开提交的报告,并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过程中与该个人或实体要求的有关公司的所有其他公开信息一起提供,所有这些公开信息足以让该个人或实体评估投资于股份的风险。

 

  12. 该等人士或实体已获提供机会,就有关公司及发行股份的条款及条件提出问题并获得答复。

 

  13. 该个人或实体不依赖公司或公司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作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但本协议所载的内容除外。

 

  14. 该个人或实体将不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份,除非(a)此类证券的转让已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b)此类证券的登记豁免可用。

 

  15. 该个人或实体表示,如果他是个人,则在其签署页上提供的地址为本协议的主要住所;如果他是公司或其他实体,则表示其主要营业地址。

 

  16. 该个人或实体理解并承认,股份未得到任何联邦或州证券委员会或监管机构的推荐,上述机构未确认已提供给该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的准确性或确定其充分性,并且任何相反的陈述均属刑事犯罪。

 

采购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人(如买方为实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人(如买方为实体)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