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文件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而采纳
我,德里克·格雷厄姆,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并基于我充分的了解和认知,特此声明:ClearOne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该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各个方面都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
| 2026年3月31日 |
作者: |
/s/ 德里克·格雷厄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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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克·格雷厄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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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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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行官/高级主管 |
该认证随每份报告一同提交,是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要求进行的。除非出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否则该认证不应被视为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要求而被视为已提交给相关机构。
公司已收到一份经签署的原始版本的文件,该文件符合§906的要求。公司将会保留这份文件,并在接到要求时将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