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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6年7月1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登记号码:333-210588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20549
第3号修正案
到
表格S-4
注册声明
下图
1933年证券法案。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的准确姓名载于其章程内)
| 爱尔兰 (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其他管辖权 成立公司或组织(组织) |
7380 (主要标准工业 分类编码(编号) |
98-0390500 (I.R.S.雇主 身份号码(单位:美元) |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353-21-426-0000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事处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Judith A. Reinsdorf
执行副总裁兼
总法律顾问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罗泽尔路9号
新泽西州普林斯顿08540
(609) 720-4200
(服务代理人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 副本至: | ||||
Alan M.Klein,ESQ。 Elizabeth A.Cooper,ESQ。 Simpson Thacher&Bartlett LLP 列克星敦大道425号 纽约,纽约10017 (212) 455-2000 |
Brian J. Cadwallader 副总裁、秘书 and General Counsel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威斯康星州53209 (414) 524-1200 |
安德鲁·R·布朗斯坦(英语:Andrew R.Brownstein)。 David K.Lam,ESQ。 瓦赫泰尔、利普顿、罗森和卡茨 51West52nd街道 纽约,纽约10019 (212) 403-1000 |
||
建议向公众发售该等证券的大致开始日期:
在本注册声明生效后并在合并完成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
如在本表格上登记的证券是与成立控股公司有关而提供的,且符合一般指示G,请勾选下列方格:o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登记新发行的证券,请勾选下面的方框,并列出同一次发行的早前有效登记报表的《证券法》登记报表编号。O
如果该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提交的生效后修正案,请勾选下面的方框,并列出同一次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报表的《证券法》登记报表编号。O
通过检查标记指示注册者是大型加速过滤器、加速过滤器、非加速过滤器,还是较小的报告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和“小型报告公司”的定义。(检查一):
|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ý | 加速披露公司O | 非加速披露公司O (不要检查是否有 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英文) |
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O |
在适用的情况下,在方框中填入一个空格,以指定进行交易所依据的适当规则规定:
《交易法》规则13E-4(i)(跨境发行人要约收购)o
《交易法》第14D-1(d)条(跨境第三方要约收购)o
登记人在此对本登记声明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推迟其生效日期,直至登记人提交进一步的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根据《证券法》第8(a)条,本登记声明应于其后生效1933,经修订,或直至本注册声明在证券及交易监察委员会依据上述第8(a)条行事而决定的日期生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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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所载资料须予填妥或修订。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与合并中拟发行的证券有关的注册声明。在登记表生效之前,不得出售这些证券,也不得接受购买要约。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不应构成出售要约或要约收购要约,也不应在该要约所在的任何法域内出售该等证券,根据任何这类法域的证券法,在进行登记或取得资格之前,不得进行招标或出售,否则将是非法的。
初步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日期为2016年7月1日,须待完成
|
致我们的股东:
于2016年1月24日,Johnson Controls,Inc.与Tyco International PLC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经修订,“合并协议”),据此,彼等同意将彼等各自业务合并至一间单一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有望成为建筑产品和技术、综合解决方案和储能领域的领导者。
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江森自控将与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合并后,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以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为准),简称“合并后公司”。
在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合并协议中所述的某些股票除外)将在股东选举时转换为:(i)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以令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获得约38.64亿美元现金。因此,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股东,根据江森自控其他股东做出的选择,您可能不会收到您在选举表格上要求的现金数额或合并后公司的股票数量。
紧随合并前,TYCO股东每持有1股TYCO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TYCO普通股,这些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在合并中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通过0.955比1的股份合并获得这些股份。截至2016年【…】日,并假设合并后公司的每股普通股将具有相当于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于该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纽交所”)的收盘价的价值,合并后的公司0.955股股份对泰科股东的隐含价值约为【】美元。因为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股价从现在到合并结束之间都会波动,合并对价对江森自控股东的价值以及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对TYCO股东在截止日期的价值可能与基于【】日股价的隐含价值存在差异,2016年或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TYCO特别股东大会召开时。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预期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约56%及44%权益。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JCI”。根据江森自控截至2016年【…】日在外流通的股份及股权奖励数目计算,根据合并预期将予发行或预留予发行的合并公司股份总数约为【…】普通股。
江森自控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泰科将召开与拟议合并相关的股东特别大会。
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将要求江森自控股东审议并表决(其中包括)一项批准合并协议的提案(简称“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以及“赞成”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审议并在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描述的其他每一项提议。
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泰科股东将被要求就(其中包括)与合并有关的泰科普通股发行、泰科公司章程备忘录的修订、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与合并有关的泰科股份合并、增加泰科法定股本及将合并后的公司名称更改为“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统称“泰科规定建议”)。泰科董事会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泰科要求的提案以及“赞成”将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并在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描述的其他每一项提案。
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江森自控公司合并提案和泰科公司所需提案的批准。你的投票很重要。无论您是否计划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特别股东大会,如适用,请及时填写并交回所附委托卡或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交委托书。现在提交委托书并不妨碍您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TYCO特别股东大会(视情况而定)上亲自投票。
江森自控和泰科完成合并的义务须满足或免除合并协议中规定的若干条件,合并协议副本载于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A。所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为您提供了有关合并的详细信息。它还包含或引用关于江森自控和泰科以及某些相关事项的信息。我们鼓励你仔细阅读这份文件。特别是,您应阅读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一节,以讨论您在评估拟议交易时应考虑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将如何影响您。
代表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感谢您的考虑和持续支持。
| Alex A. Molinaroli | George R. Oliver | |
| 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首席执行官 | |
|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州证券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合并或与合并有关的证券发行,也未就本文件中披露的内容是否充分或准确作出决定。任何与此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就《爱尔兰公司法》、《2005年爱尔兰招股章程(第2003/71/EC号指令)条例》(经修订)或爱尔兰中央银行发布的《招股章程规则》而言,本文件不是也不是招股章程,而爱尔兰央行尚未批准这一文件。
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为2016年【…】,并于2016年【…】日或前后首次寄发予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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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威斯康星州53209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知
将于2016年8月17日举行。
特此通知,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别会议将于2016年8月17日下午1:00(当地时间)在达拉斯麦金尼大道2121号丽思卡尔顿酒店(Ritz-Carlton Dallas,Dallas,TX75201)举行,会议目的如下:
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是合并的一个条件,需要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批准江森自控延期提案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中的每一项,要求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提案投赞成票的投票超过该等股东对该议案投出的反对票。
江森自控将不在特别会议上处理任何其他事务,但妥善提交特别会议的事务或特别会议的任何休会或推迟除外。
江森自控的每一项提案都在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有更详细的描述,您在投票前应仔细阅读其全文。
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将2016年6月27日定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创纪录日期。只有截至2016年6月27日收市时已记录在案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持有人,才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其任何休会期间获得通知并参加表决。任何有权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该等股东投票。这样的代理不必是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如欲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须按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题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一节所概述的方式索取入场券。
你的投票很重要。为确保您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的陈述,请填写并交还所附委托卡,或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交委托书。无论您是否希望参加江森自控公司的特别会议,请及时提交您的委托书。现在提交委托书并不会妨碍你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亲自投票。如你的股份是以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的名义持有,则须遵从该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向你提供的投票指令卡上的指示。
江森自控董事会已采纳及批准合并协议及完成包括合并在内的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并已确定合并协议及包括合并在内的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属可取、公平至,也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因此,它一致建议你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江森自控休会提议”和“赞成”江森自控咨询补偿提议"。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 ||
Brian J. Cadwallader 副主席、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
||
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 ], 2016 |
请尽快提交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委托书。您可以在所附的代理卡上找到这样做的说明。如果您对提案或您的股份表决有任何疑问,请致电(800)814-9324(免费)或(212)269-5550(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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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将于2016年8月17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兹通告,TYCO International plc(“TYCO”)的股东特别大会(“TYCO股东特别大会”)将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时正(当地时间)在爱尔兰都柏林Earlsfort Terrace Earlsfort Centre Arthur Cox举行,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案”)。决议案1、2、3、4、5及6须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通过(定义见决议案1),而决议案7、8、9、10及11则无须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通过。该等决议案可按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主席所厘定的次序表决:
时间:当地时间上午9点
日期:2016年8月17日
地点:Arthur Cox,Earlsfort Centre,Earlsfort Terrace,Ireland
目的:
1.特别决议案:批准修订泰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自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并经日期为2016年7月1日的第1号修正案修订的合并协议及计划的条款拟进行的合并完成起生效,并以该等合并完成为条件,TYCO及其中指名的若干其他各方,包括Jagara Merger Sub LLC(“合并”),现将TYCO的组织章程大纲修订如下:
(i)删除第2条中的“本公司须为公众有限公司”等字,并代之以“就2014年公司法第17部而言,本公司须为公众有限公司”等字;
删除现有的第3.1(a)条,代之以以下新的第3.1(a)条:
经营各类工商商品、产品、商品、服务的生产者、设计者、生产者、服务者、购买者、销售者、经销者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每一类别及类别的解决方案及不动产及个人财产;以及办理通常由经营上述任何业务的人处理或相当可能需要办理的与上述任何业务有关的一切事宜;及
删除第3.1(c)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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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泰科公司章程修正案》(连同本通知决议一所载议案《泰科公司治理文件议案》)
"兹通过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B-2所载的每一项修正案,对泰科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i)就第1、30、74(a)及137(a)条的修订及第2(a)条中“作为”及“作为”的定义而言,在本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及
(ii)就公司章程细则的其他修订而言,自合并完成(定义见本次会议通告第1号决议)起生效,并以合并完成为条件。"
3、普通决议案:批准泰科普通股合并(《泰科股份合并议案》)
"自紧接本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所界定的合并完成前及紧接本会议通告第4项决议案生效前起生效,泰科法定资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不论是否已发行)应合并为每股面值0.0104712041884817美元的0.955股普通股"。
4、普通决议案:批准法定股本增加(《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
"自紧接本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所界定之合并完成前及紧接本会议通告第3项决议案生效后,泰科之法定股本将增加471,204.1884817美元,从11,000,000美元和40,000美元分为955,000,000股每股面值0.010471204184817美元的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和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到11,471,204.1884817美元和40,000美元分为1,000,000股每股面值0.010471204184817美元的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和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A股"。
5、普通决议案:批准与本次合并相关的泰科普通股发行(《泰科股份发行议案》)
则自本次会议通知的决议10起生效(或如本次会议决议10未获通过,自本次会议通知的决议4起生效),并受纽约证券交易所适用规则及上市标准所规限,根据2014年《爱尔兰公司法》(《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特此向泰科公司董事授予并无条件授权他们行使泰科公司发行和分配相关证券的所有权力(《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所指的Act)合并所预期(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决议1),为满足因合并(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决议1)而向江森自控股东合计发行泰科普通股所需的泰科普通股面值总额,但该权限须(a)于2017年或2017年6月9日泰科股东周年大会的较早日期届满,(b)在不损害先前根据9月8日通过的《公司章程》授予泰科董事会的《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所规定的权力的情况下,2014年及(c)不授权泰科董事发行超过根据本次会议通知决议4增加的泰科法定但未发行股本"。
6、特别决议:批准合并后公司名称变更(《泰科更名议案》)
"自合并(根据本次会议通知第1号决议的规定)完成之日起,并以此为条件,将TYCO公司的名称从TYCO国际公司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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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批准江森自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但须经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
7、普通决议案:批准法定股本增加(“泰科法定股本增加议案”)
"自合并完成(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第1号决议)起生效,并以合并完成为条件,泰科的法定股本再增加11,000,000美元(或倘本次会议未能通过第10号决议,则再增加11,471,204.1884817美元),起11,000,000美元(或倘于本次会议上决议案10未获通过,则由11,471,204.1884817美元)及40,000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或倘于本次会议上决议案10未获通过,则每股面值0.0104712041884817美元),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及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至22,000,000美元(或倘本次会议未能通过第10号决议案,则为22,942,408.3769634美元),及40,000股分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或倘本次会议未能通过第10号决议案,则为每股面值0.010471204184817美元),2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和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A股"。
8、普通决议案:批准董事配发股份的权力(“TYCO配发权力建议”)
"自合并(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第1号决议)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以本次会议通知第7号决议获得批准为条件,特此全面无条件授权TYCO董事行使一切权力,配发及发行相关证券(《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所指),总额最高不超过3,050,000美元(如本次会议未能通过第10号决议,则为3,193,717.27748692美元)(由相当于紧随合并完成后泰科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约33%(定义见本次会议通告第1号决议案),及本决议案所授予的权限须于2017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2017年6月9日较早时届满,除非先前已续期、更改或撤销;但泰科可于本权限届满前提出要约或协议,会或可能会规定任何该等证券须于本授权届满后配发,而在该情况下,TYCO董事可依据任何该等要约或协议配发有关证券,犹如本决议案所授予的权力尚未届满一样;并进一步规定本决议案并不损害及增补根据本决议案所授予的《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所赋予的权力5向本次会议发出的通知以及根据9月8日通过的《公司章程》授予泰科董事会的权力,2014."
9、特别决议:批准撤销法定优先购买权(《泰科优先购买权放弃议案》)
"在不妨碍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3条授予泰科董事的任何现有权力的情况下,特此授权泰科董事将(该法第1023条所界定的)股本证券分配为现金,依据本次会议通知第8号决议所赋予的权力,犹如第1022条第(1)款不适用于任何该等拨款一样,但该项权力仅限于总面值不超过450,000美元的股本证券的分配(或如第10号决议在本次会议上未获通过,471,204.1884816765美元)(相当于紧随合并完成后泰科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约5%(定义见本次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及本决议案所授予的权力将于泰科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或6月9日,2017年,除非先前已续期、更改或撤销;但泰科可于本授权届满前提出要约或协议,而该要约或协议将会或可能要求任何该等证券于本授权届满后配发,而在该情况下,泰科董事可依据任何该等要约或协议配发股本证券,犹如本协议所授予的权力并未届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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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普通决议案:批准泰科普通股重新国有化(《泰科股份重新国有化议案》)
则在不抵触本会议通告第2、3及4项决议案获通过的情况下,并自紧接合并完成前及紧接本会议通告第4项决议案生效后起生效,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83(1)(d)条,泰科公司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应减少0.000471204184817美元,减至0.01美元,同时从记入泰科公司未计名资本的每股普通股中扣除0.000471204184817美元。"
11、特别决议:批准设立可分配准备金(《泰科可分配准备金设立议案》)
"那个,
(i)在符合《爱尔兰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并征得高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紧随合并拟进行的交易(定义见本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完成后,泰科的公司资本将因注销泰科股份溢价账贷方的全部款项而减少,包括发行普通股给江森自控股东的泰科股份,Inc.(“授权金额”)或泰科董事会或高等法院可能裁定的其他较低金额,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因股票溢价减少而产生的准备金应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处理;以及
(ii)透过泰科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秘书或行政人员行事的泰科董事会,获并特此授权代表TYCO(a)着手寻求高等法院确认将公司资本削减授权金额或TYCO董事会或高等法院所决定的较低金额;及(b)决定完全不按照上文(一)款的规定寻求高等法院的批准。",
完成合并须待每项决议案1及2(TYCO规范文件建议)、决议案3(TYCO股份合并建议)、决议案4(TYCO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后,方可作实,决议五(泰科股份发行议案)、决议六(泰科更名议案)。
完成合并不以批准决议案7(泰科法定股本增资建议)、决议案8(泰科配股授权建议)、决议案9(泰科优先认购豁免建议)、决议案10(泰科股份重组建议)及决议案11(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为条件。
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描述了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目的和业务,载有关于合并协议和合并的详细说明,并包括作为附件A的合并协议副本,以及作为附件B-1和附件B-2的第1和第2号决议中提议的对泰科公司章程备忘录和细则的修正案副本。在决定如何投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文件。
记录日期: |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已由泰科董事会厘定为2016年6月27日收市。届时记录在案的TYCO股东有权在TYCO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 |
有关本次交易及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更多信息载于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我们敦促所有泰科股东仔细阅读所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包括附件和作为参考纳入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文件全文。特别是,我们敦促您仔细阅读从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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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泰科股东对每一项决议投“赞成票”。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Judith A. Reinsdorf
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
[ ], 2016
你的投票很重要
你可选择使用免费电话号码递交你的委托书,或如你所收到的委托书或投票指示表格所述,在互联网上以电子方式投票。我们鼓励您提交您的投票使用这两个选项中的任何一个,如果他们可以为您服务。或者,您也可以在所提供的邮资已付信封中签名、日期、标记并邮寄您的代理表格。你投票的方法并不限制你在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自投票的权利。我们强烈鼓励你投票。上述递交委托书的方法并不局限于你有权在不迟于TYCO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48小时将委托书递交至本通知开始时所指明的TYCO注册办事处。
无论您是否期望亲自出席TYCO临时股东大会,我们鼓励您及时投下您的一票,以便您的股份能够在会上得到代表和表决。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权使用所提供的表格(或《爱尔兰公司法》第184条中的表格)指定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代替他或她出席、发言并参加TYCO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根据TYCO组织章程细则,TYCO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如认为以下情况,可随时押后TYCO临时股东大会,这样做,或在泰科董事会的指示下,将有助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处理事务。根据此授权,倘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并无足够票数赞成TYCO所需的建议,则TYCO股东特别大会可押后至(其中包括)征求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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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以引用的方式纳入了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未包含或交付的文件中有关江森自控和泰科的重要业务和财务信息。如有书面或口头要求,此信息可免费提供给您。阁下可按下列地址及电话向江森自控或泰科索取书面要求、电邮或电话,或浏览下列网站,以参阅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内所载的文件。下文所列网站提供的信息不属于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的一部分,因此不作为参考并入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
| 对于江森自控股东: 江森自控股东服务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威斯康星州53209 (800) 524-6220 邮箱:shareholder.services@jci.com www.johnsoncontrols.com |
对于泰科股东: 泰科投资者关系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353-21-426-0000 电邮:investorrelations@tyco.com www.tyco.com |
此外,倘阁下对合并事项或合并协议、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TYCO股东特别大会(“TYCO股东特别大会”)所拟进行的其他交易有疑问,或如阁下需要取得随附的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副本,代理卡或其他文件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所附的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您可以联系以下所列的适当联系人。你要求的任何文件都不会被收取费用。
| 对于江森自控股东: D.F.King&Co.Inc。 48华尔街,22。nd地板 纽约,纽约10005 (800)814-9324(免费) (212)269-5550(对方付费电话) |
对于泰科股东: 麦肯锡合伙公司。 麦迪逊大道105号 纽约,纽约,10016 (800)322-2885(免费) (212)929-5500(对方付费电话) |
要想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和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这些文件的及时送达,您必须不迟于2016年8月12日要求提供资料。
有关通过引用并入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的信息的更详细描述以及您可能如何获得该信息,请参见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的“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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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
这份文件是泰科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S-4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文件编号333-210588),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第5节,构成泰科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关根据合并协议将予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本文件亦构成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4(a)条就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TYCO临时股东大会发出的会议通知及委托书。
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均未授权任何人就合并、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提供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或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材料中所载内容不同或除此之外的任何信息或陈述。因此,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均不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以外的任何信息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为2016年【…】月。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资料仅自该日起准确,如属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所载资料,则自该文件日期起准确,除非该资料特别指明另一日期适用。向江森自控股东或泰科股东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或根据合并协议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均不会产生任何相反的影响。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不构成出售或要约收购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要约收购任何证券的要约,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人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提出或从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提出任何该等要约或邀约均属违法。
江森自控提供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的有关江森自控的信息,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载有关TYCO的信息由TYCO提供。
除非另有说明或按上下文另有规定,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所有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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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投资者的通知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不是《爱尔兰公司法》、《2005年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指令(2003/71/EC)条例》(经修订)或爱尔兰中央银行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规则》所指的招股说明书。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未经爱尔兰中央银行或欧洲经济区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或监管当局批准或审查或注册。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不构成《爱尔兰2007年欧洲共同体(金融工具市场)条例》(修订本)或《金融工具市场指令》(2004/39/EC)所指的投资咨询或提供投资服务。泰科公司和江森自控公司均不是《2007年欧洲共同体(金融工具市场)条例》(经修订)或《金融工具市场指令》(2004/39/EC)所指的授权投资公司,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接受者不应寻求独立的法律和财务咨询意见决定他们就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或根据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采取的行动。
关于合并,泰科公司正在编写《2005年爱尔兰招股章程(第2003/71/EC号指令)条例(修订本)》(《欧洲招股章程》)所指的招股章程。本文件并非《欧洲招股章程》,就《欧盟招股章程法》(载于《2005年爱尔兰招股章程(第2003/71/EC号指令)条例》(经修订))而言,本文件为广告而非招股章程。
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及现金代价组合的选举表格将于选举截止日期2016年8月30日前最少20个营业日寄发予每名记录在案的江森自控股东。选举表格邮寄至江森自控在欧洲经济区的股东,将不会于欧洲招股章程刊发前发生。江森自控股东在欧洲经济区提交的填妥的选举表格,如于欧洲招股章程刊发前填妥或交回,即被视为无效及无法接纳。
江森自控在欧洲经济区的股东不应填写任何选举表格,除非以公布时欧洲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为依据。欧洲招股说明书的副本将在出版后从TYCO在爱尔兰科克阿尔伯特码头1号的注册办事处和http://investors.tyco.com网站上提供。
目录
关于合并、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和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问答 |
1 | |||
摘要 |
20 | |||
风险因素 |
42 | |||
与合并相关的风险 |
42 | |||
合并后公司业务相关风险 |
51 | |||
江森自控业务相关风险 |
62 | |||
与泰科业务相关的风险 |
62 | |||
有关前瞻性陈述的警告性陈述 |
63 | |||
江森自控部分历史合并财务数据 |
64 | |||
泰科股份历史合并财务数据精选 |
66 | |||
若干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数据 |
68 | |||
选定的未经审计的预计收入数据合并报表 |
69 | |||
选定的未经审计的预计财务状况数据合并报表 |
69 | |||
比较历史及未经审核备考每股财务数据 |
70 | |||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
72 | |||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
72 | |||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目的 |
72 | |||
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 |
72 | |||
江森自控创纪录日期及法定人数 |
72 | |||
所需表决 |
73 | |||
对弃权的处理;未参加表决 |
73 | |||
代理人的投票;不完全代理人 |
74 | |||
以“街名”持有的股份 |
75 | |||
代理人的可撤销性与江森自控股东表决权的变更 |
75 | |||
招揽代理人 |
76 | |||
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
76 | |||
援助 |
77 | |||
江森自控提议 |
78 | |||
江森自控合并提议 |
78 | |||
江森自控押后建议 |
78 | |||
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 |
78 | |||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需审议的其他事项 |
79 | |||
泰科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
80 | |||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
80 | |||
TYCO股东特别大会的目的 |
80 | |||
TYCO董事会的建议 |
80 | |||
TYCO记录日期和法定人数 |
81 | |||
所需表决 |
81 | |||
对弃权的处理;未参加表决 |
82 | |||
代理人的投票;不完全代理人 |
82 | |||
以“街名”持有的股份 |
83 | |||
代理人的可撤销性与泰科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变更 |
84 | |||
招揽代理人 |
84 | |||
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 |
84 | |||
援助 |
84 |
我
泰科提案 |
85 | |||
泰科管理文件提案(第1和第2号决议) |
85 | |||
泰科股份合并议案(决议三) |
86 | |||
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决议四) |
88 | |||
泰科股份发行议案(决议五) |
88 | |||
泰科更名议案(决议六) |
89 | |||
泰科法定股本增资议案(决议7) |
90 | |||
泰科配股授权议案(决议8) |
91 | |||
泰科股份优先购买权放弃议案(决议9) |
91 | |||
泰科普通股的重新国有化(决议10) |
92 | |||
TYCO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决议11) |
93 |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95 | |||
江森自控 |
95 | |||
泰科 |
95 | |||
合并附属公司 |
95 | |||
合并 |
96 | |||
合并的结构 |
96 | |||
江森自控股东拟收取的对价 |
96 | |||
泰科股份合并 |
97 | |||
B.合并的背景 |
97 | |||
江森自控董事会的推荐意见及江森自控的合并理由 |
111 | |||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 |
115 | |||
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及泰科的合并理由 |
132 | |||
泰科股份财务顾问意见 |
136 | |||
江森自控未经审计的预期财务信息 |
147 | |||
泰科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 |
149 | |||
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
151 | |||
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 |
160 | |||
合并后合并后公司董事会 |
171 | |||
合并后公司的高级职员 |
172 | |||
合并后的公司办事处 |
173 | |||
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 |
173 | |||
股息政策 |
174 | |||
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上市 |
175 | |||
江森自控股票回购 |
176 | |||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上市 |
176 | |||
江森自控普通股退市及注销登记 |
177 | |||
资金筹措 |
177 | |||
与交易有关的费用 |
177 | |||
合并的会计处理 |
178 | |||
合并协议 |
180 | |||
关于合并协议的解释性说明 |
180 | |||
合并 |
180 | |||
合并的截止时间和生效时间 |
181 | |||
江森自控股东拟收取的对价 |
181 | |||
无异议人士的权利 |
185 | |||
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 |
185 | |||
TYCO股权奖励的处理 |
187 | |||
扣缴 |
187 | |||
没有零碎的股份 |
188 |
第二部分
申述及保证 |
188 | |||
申述及保证书均不存在 |
190 | |||
公约和协定 |
190 | |||
完成合并的条件 |
208 | |||
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
210 | |||
对补救办法的限制 |
215 | |||
费用和开支 |
215 | |||
赔偿;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 |
215 | |||
修正和放弃 |
216 | |||
管辖法律 |
216 | |||
任务分配 |
216 | |||
具体执行情况 |
217 | |||
与合并有关的诉讼 |
218 | |||
合并的若干税务后果 |
219 | |||
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的考虑 |
219 | |||
爱尔兰的税收考虑 |
232 | |||
比较每股市场价格信息 |
238 | |||
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 |
240 | |||
江森自控普通股与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益对比 |
267 | |||
泰科普通股的说明 |
303 | |||
资本结构 |
303 | |||
股息 |
305 | |||
优先认购权及预先认购权 |
306 | |||
股份回购及赎回 |
306 | |||
股份留置权、股份索回权及股份没收 |
307 | |||
合并和划分;细分 |
308 | |||
股本减少 |
308 | |||
股东大会 |
308 | |||
投票表决 |
309 | |||
股份所附带的类别权利的更改 |
310 | |||
大会的法定人数 |
310 | |||
查阅簿册及纪录 |
310 | |||
购置权和评估权 |
311 | |||
股份权益的披露 |
311 | |||
反收购条文 |
312 | |||
一般原则 |
313 | |||
自愿投标;提出现金要约的要求和最低价格要求 |
314 | |||
实质性购置规则 |
315 | |||
令人沮丧的行动 |
315 | |||
公司治理 |
315 | |||
期限;解散;清算时的权利 |
316 | |||
证券交易所上市 |
316 | |||
无凭据股份 |
316 | |||
股份的转让及登记 |
316 | |||
法定名称;成立;会计年度;注册办事处 |
317 | |||
没有偿债基金 |
318 | |||
对进一步的调用或评估不承担任何责任 |
318 | |||
江森自控若干实益拥有人及管理层/董事的股权 |
319 |
第三部分
四
目录
关于合并的问答,江森自控特别
会议及泰科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是您可能对有关合并、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TYCO特别股东大会(“TYCO EGM”)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我们敦促您仔细阅读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因为本节中的信息可能不能提供对您决定如何投票很重要的所有信息。其他重要信息也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和作为参考纳入的文件中。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如果你对这笔交易有任何疑问,你应该咨询一位独立的财务顾问,如果你在爱尔兰获得咨询意见,该顾问是1995年《投资中介人法案》或2007年《欧洲共同体(金融工具市场)条例》(第1至3号)(经修订)授权或豁免的。
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江森自控将与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合并后,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以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为准),简称“合并后公司”。在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合并协议中描述的某些股份除外)将在该等股份持有人的选举中转换为:(i)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股份对价”);或(ii)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现金对价”)。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从而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获得约38.64亿美元现金。
紧随合并前,TYCO股东每持有1股TYCO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TYCO普通股,这些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在合并中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凭借0.955换1的股份合并(“泰科股份合并”)获得该等股份。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预期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约56%及44%权益。
完成合并需要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的赞成票。为了获得这些所需的批准,江森自控将召开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以便请其股东批准合并协议,而泰科将召开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以便获得完成合并所需的泰科股东批准。
有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及合并的进一步资料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既构成江森自控与泰科的联合委托书,也构成泰科的招股说明书。这是一个联合代理声明,因为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中的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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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董事正在使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向其各自的股东征集代理人。这是一份招股书,因为Tyco与合并协议有关,正在提供Tyco普通股(将在合并中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以换取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部分流通股。
随函附上的委托书材料允许您在不亲自出席各自公司的特别会议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提交委托书或在网上投票表决您的股份。
你的投票很重要。即使你确实计划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TYCO临时股东大会,我们也鼓励你尽快通过电话或通过互联网投票的方式提交你的委托书。
就《2014年爱尔兰公司法》(“《爱尔兰公司法》”)、《2005年爱尔兰招股章程(第2003/71/EC号指令)条例》(经修订)或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发布的《招股章程规则》而言,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无意也不是招股章程,且爱尔兰央行尚未批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
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统称为“合并代价”。持有人选择收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股份称为“股份选择股份”,而持有人选择收取现金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股份称为作为“现金选择份额”。如果持有人未就某一股份(或未能适当作出选择)(“非选举股份”)作出选择,则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该股份将被视为选举股份。
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从而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获得约38.64亿美元现金。因此,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股东,根据江森自控其他股东做出的选择,您可能不会收到您在选举表格上要求的现金数额或合并后公司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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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具体而言,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出总额为38.64亿美元的现金选举股份,则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择获得总计不到38.64亿美元的现金对价,现金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及各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股份选择股份及非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随着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剩余股份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若江森自控股东选择收取合计超过38.64亿美元的现金对价,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对价的权利,及每名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现金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余下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据此,视其他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选择而定,每名选择就其于合并中持有的全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可按现金代价收取其合并代价的一部分,而每一位选择就其在合并中持有的全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现金对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均可按股份对价收取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江森自控股东选择在合并中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结合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可以按照与该股东选择的比例不同的比例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有关进一步信息,包括演示按比例摊派对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假设情景,请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选举表格邮寄至江森自控在欧洲经济区的股东,将不会于欧洲招股章程刊发前发生。江森自控股东在欧洲经济区提交的填妥的选举表格,如于欧洲招股章程刊发前填妥或交回,即被视为无效及无法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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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江森自控在欧洲经济区的股东不应填写任何选举表格,除非以公布时欧洲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为依据。欧洲招股说明书的副本将在出版后从TYCO在爱尔兰科克阿尔伯特码头1号的注册办事处和http://investors.tyco.com网站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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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截至合并生效时间,Molinaroli先生将获委任为合并后公司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在合并生效18个月周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执行职能,并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在上述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之后,Oliver先生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并继续担任首席执行官。见“合并--合并后公司的官员”。
泰科:泰科董事会已将2016年6月27日结束营业定为泰科临时股东大会记录日期(“泰科记录日期”)。倘阁下于2016年6月27日收市时为泰科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则阁下有权接获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的通知并于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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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完成合并需要得到江森自控合并提案的批准。完成合并不需要批准江森自控延期提议和江森自控咨询补偿提议。
江森自控不打算将其他事项提交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审议。
1、江森自控合并议案:批准江森自控合并议案
要求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投赞成票。对于江森自控合并提案,弃权或未投票将产生与投下“反对票”这一提案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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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因此一致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表决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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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合并议案》、《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及《泰科股份发行议案》、《泰科所需议案》);
完成合并的条件是批准TYCO所需的提案(TYCO理事文件提案、TYCO股份合并提案、TYCO合并前法定股本增资提案、TYCO股份发行提案和TYCO更名提案)。
完成合并不以批准TYCO法定股本增资建议、TYCO配股授权建议、TYCO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TYCO股份再国有化建议及TYCO可分配储备创建建议为条件。
TYCO不拟向TYCO股东特别大会提交任何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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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由于批准每一项泰科提案所需的表决均以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适当投出的票数为基础,且由于弃权不被视为适当投出的票数、弃权票以及未能投票和促成未投票,不会对该等建议产生影响(但在决定是否有法定人数时,弃权及中间人不投票将算作有效)。
9
目录
截至2016年6月15日,泰科尚有约573,854,788股普通股可供发行,占泰科授权普通股总数的57%,其中约15,579,848股该等普通股预留发行,以履行泰科员工股权计划项下有关未偿还员工股权奖励的义务。截至2016年6月15日,江森自控尚有约1,158,733,382股普通股可供发行,占江森自控授权股份总数的64%,保留约19,957,965股该等股份以供发行,以履行江森自控雇员权益计划项下有关未偿还雇员权益奖励的责任。由于合并,合并后公司将于紧随合并完成后动用其几乎全部经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尚余约62,542,787股普通股可供发行,占合并后公司经授权普通股总数约6%,及根据合并公司雇员权益计划预留予发行的该等普通股约35,537,813股。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非常有限,包括根据员工股权计划将发行的股票或作为股票收购的一部分。TYCO正要求其股东批准TYCO法定股本增加建议,以保留合并后公司法定股本中约与江森自控及TYCO于合并,并维持泰科优先股占普通股的比例。倘TYCO法定股本增资建议获批准,紧随合并完成后,合并后公司约1,062,542,787股普通股将仍可供发行,占合并后公司法定普通股总数约53%,根据合并后公司的员工权益计划预留发行的该等普通股约35,537,813股。
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上市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须有权从其股东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属于公司法定但未发行股本的股份。泰科目前的授权为发行最多不超过该公司全部获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的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合并后公司的董事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有限。TYCO正要求其股东批准TYCO配股授权建议,以便授权合并后公司的董事按TYCO配股授权建议所载的限额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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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根据爱尔兰法律,除非特别决议或公司章程另有授权,当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向新股东发行普通股换取现金时,须先按比例向公司现有股东按相同或更优惠条款提呈发售该等股份(通常称为法定优先购买权)。泰科目前的授权是,在不申请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最多发行公司全部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本。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的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合并后公司的董事将在不申请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现金发行普通股的能力有限。TYCO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的目的是让合并后公司的董事在合并后发行股份时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股份重组建议,因为作为泰科股份合并的结果,每股泰科普通股的面值将为0.0104712041884817美元(此前在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为0.01美元),这对于实际使用来说是一个不方便的数字。泰科股份重组提案如获批准,将降低泰科股份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导致每股普通股面值为0.01美元。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只能向其股东进行分配(包括支付现金股息),或从其未合并资产负债表(根据爱尔兰法律编制)中的“可分配储备”中进行基金股份回购。可分配储备不包括股份溢价,例如因合并而产生的重大股份溢价。预期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将于可行情况下尽快寻求爱尔兰高等法院批准将其股份溢价转换为可分派储备(“TYCO可分派储备创建”)。在获得这种批准之前,TYCO的股东必须首先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授权建立TYCO可分配储量。
11
目录
如果您的股票是通过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
阁下亦可在各自公司的股东特别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自投票。
如果您是泰科公司的股东,您选择通过拨打代理卡上的免费电话号码、您对该电话系统的使用情况,特别是您的个人密码/其他唯一识别符,通过电话提交代理,就《爱尔兰公司法》的所有目的而言,你将被视为以书面形式亲自任命泰科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各一人为你的代理人,根据你的电话指示代表你投票。
如果你的股票是以“街道名称”通过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持有的,该机构将向你发送单独的指令,说明你的股票的投票程序。请遵照阁下的银行、经纪或其他获提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办理。希望在会议上亲自投票的“街道名称”股东将需要从他们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提名人那里获得“法律代理”。
TYCO:在TYCO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您拥有的每一股TYCO普通股有权获得一票表决权。截至TYCO记录日期收市时,426,181,054股TYCO普通股在外流通,并有权在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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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rols不能允许非股东嘉宾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欢迎截至记录日期的所有TYCO股东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如欲参加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登记股东须携带附于所附委托卡的入场券到登记在册的股东登记区,在登记区核实其所有权。拥有银行、经纪或其他指定人士所持股份实益拥有权的人士,应前往实益拥有人登记区。要被接纳,受益所有人必须携带银行或经纪人出具的账户对账单或信函,证明他们持有泰科股份。登记工作将于当地时间上午8时开始。
TYCO:倘阁下于TYCO记录日期后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前转让其持有的TYCO普通股,除非阁下向股份承让人提供代表,否则阁下将保留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的投票权,但由于泰科股份合并及合并,将有权就每1股泰科普通股收取合并后公司0.955股普通股。为了获得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作为泰科股份合并和合并的结果,您必须持有您的股份通过合并的有效时间。
合并后的公司不会就其任何普通股发行股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权收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将以簿记形式收取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
泰科: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00(当地时间)在爱尔兰都柏林Earlsfort Terrace,Earlsfort Centre Arthur Cox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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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由本人或代理人代表,构成法定人数是必要的。为确定法定人数,弃权将算作出席并有权投票。因为,如下文所述,预计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表决的所有提案都将是“非常规”事项、经纪非投票(即银行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经纪商或该行所针对的其他代名人,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并无获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指示如何就某项建议投票,而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对该等建议并无酌情投票权)(如有的话),不会被计算为出席并有权投票以决定法定人数。
TYCO:股份持有人的出席(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以及该持有人是否实际行使其全部投票权,部分或全部)赋予其行使泰科股份已发行表决权总数50%以上的权利是构成法定人数所必需的。弃权及经纪无投票权(银行、经纪或其他记录在案的获提名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但银行就其持有的TYCO普通股,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如未获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指示如何就某项建议投票,而该经纪或其他记录在案的股东对该等建议并无酌情决定权,则就厘定法定人数而言,该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将被计为出席,但不会被计算为赞成或反对任何泰科提案的票数,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纽交所”)的规则,为这些股票的实益拥有人以“街道名称”持有股票的经纪人,在未收到实益拥有人指示的情况下,通常有权酌情对“例行”提案进行表决。在未经实际所有人具体指示的情况下,经纪商不得就批准纽交所认定为“非常规”的事项行使其投票酌处权。预计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和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所有议案都将是“非常规”事项。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的股东,且您没有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提名人如何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
如果你是泰科的股东,而你并无指示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投票,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不得就泰科的任何建议投票,这将不会对泰科提案的计票结果产生影响。不过,当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时,你的股份将被计算在内,以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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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如何投票这类股票的进一步信息,请参见上文题为“我如何投票”的问答环节。
如果你的股票是通过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持有的,该机构将向你发出单独的指示,说明投票表决你的股票的程序。
如果你是江森自控的股东,而你未能投票、未能提交委托书或未能退回指示你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投票的投票指令卡,或者如果你以“弃权投票”的方式回应,对江森自控休会提案或江森自控咨询赔偿提案,这将对此类提案的计票没有影响。如果您未能投票,未能提交委托书,或未能归还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就江森自控的任何提案投票的投票指令卡,您的股份将不计入确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然而,如果你对江森自控的任何一项提案投了“弃权票”,或对江森自控的一项或多项提案进行了表决,你的股份将算作确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
如果你是泰科股东,而你未能投票、未能提交委托书或未能适当指示你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投票,或你对泰科的任何提议投了“弃权票”作为回应,这将不影响对这一提案的计票。如你未能正确指示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获提名人如何投票,但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获提名人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或你就任何泰科建议投弃权票,你的股份将决定是否有足够的法定人数。
弃权发生在股东亲自出席适用会议,且未以“弃权”表决表决或交回委托书或表决指令卡的情况下。
请注意,如阁下签署及交回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而并无指明如何就任何特定建议投票(而阁下在递交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后并无更改投票),您的委托书所代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将按照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对每一项江森自控提案进行表决,或者您的委托书所代表的泰科普通股将按照每一项泰科提案进行表决泰科董事会的推荐意见,见下文题为“递交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后,可否更改投票”的问答环节?关于如何改变你的投票的更多信息。
你的投票很重要。无论您是否计划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TYCO临时股东大会(如适用),请及时填写并交回所附委托卡,或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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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服务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威斯康星州53209
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不会自动撤销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或邮件提交的委托书。如果您希望更改您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的投票,您必须在该会议上以投票方式来更改您的投票。
如果你是江森自控的股东,其股份由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你只可根据该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所采用的适用规则及程序,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撤销你的代表及亲自投票表决你的股份。如果你的股票是在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的账户中持有的,你应该联系你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来改变你的投票。
如果你在江森自控福利计划中间接持有股份,你应该联系你的计划的受托人(如适用),以改变你对分配给你的福利计划的股份的投票。
泰科:作为泰科股东,你可以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投票之前的任何时候撤销你的委托书,你可以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改变你的投票。如果你是Tyco Record的股东,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做到这一点: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关注:公司秘书
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不会自动撤销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或邮件提交的委托书。如阁下欲更改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的投票,须于该等会议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更改投票。
倘阁下为泰科股东,其股份由一间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阁下只可根据该银行所采用的适用规则及程序,撤销其代理权,并亲自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阁下的股份,经纪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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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如果你的股票在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的账户中持有,你应该联系你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以改变你的投票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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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美国联邦所得税对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一般将确认等于(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平市值与现金金额之和(包括以现金代替收到的任何现金合并后公司的部分普通股)在合并中收到的股份,以及(ii)美国持有人在以此为交换而交出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中的经调整税基。
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合并对价的任何部分被视为由江森自控提供,或如果适用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税法》)第304条,也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人紧接合并前的泰科普通股可被视为收取股息,其数额不超过合并中该持有人收到的总对价的公平市场价值,而不论该持有人对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损益。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人(定义为“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对价”)可就合并中收到的任何对价缴纳美国预扣税。
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应阅读题为“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一节,以更全面地讨论合并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税务事项可能是复杂的,合并对江森自控普通股特定持有人的税务后果将取决于此类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者应该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合并给他们带来的具体税务后果。
关于泰科股份合并和合并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更详细讨论,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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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股东应联系江森自控的代理招标代理D.F.King&Co.,Inc.,电话:48Wall Street,22nd Floor,New York10005。江森自控股东可致电D.F.King&Co.,Inc.收款电话:(212)269-5550或免费电话:(800)814-9324。
泰科公司的股东应与泰科公司的代理招标代理人麦肯齐合伙公司(“麦肯齐”)联系,地址是纽约州麦迪逊大道105号,邮编10016。泰科股东可拨打麦肯齐收费电话(212)929-5500或拨打免费电话(800)322-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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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摘要重点介绍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所包含的部分信息。阁下应仔细阅读本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及其附件,以及本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所提述的其他文件,因为本节所载资料未必能提供所有对阁下决定如何投票可能重要的资料。关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其他重要信息也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的附件和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有关如何获得这些信息的描述和说明,请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本概要中的每个项目都包括一个页面引用,用于指导您更完整地描述该项目。
合并(第96页)
合并的条款和条件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A所附的合并协议。你应该仔细阅读合并协议,因为它是规范合并的法律文件。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将合并到一家公司旗下。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江森自控将与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合并后,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以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为准),简称“合并后公司”。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预期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约56%及44%权益。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交易,交易代码为“JCI”。
江森自控股东拟收取的对价(第96页)
于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已发行及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在外流通的普通股(江森自控、TYCO、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TYCO的若干附属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除外,如合并协议所述)将在其持有人选举时(受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述按比例分配的限制)转换为接收权,或者:
任何非选举股份将被视为已选择收取股份代价。
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从而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获得约38.64亿美元现金。因此,合共约110,778,083股江森自控股份将获得现金代价。合并协议规定,在现金代价认购不足或超额认购的情况下,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股份选举及现金选举的调整及重新分配。
具体而言,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出总额为38.64亿美元的现金选举股份,则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如果江森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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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选择收取总额少于38.64亿元的现金代价,现金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及各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余下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若江森自控股东选择收取合计超过38.64亿美元的现金对价,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对价的权利,及每名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现金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余下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据此,视其他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选择而定,每名选择就其于合并中持有的全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可按现金代价收取其合并代价的一部分,而每一位选择就其在合并中持有的全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现金对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均可按股份对价收取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江森自控股东选择在合并中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结合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可以按照与该股东选择的比例不同的比例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有关进一步信息,包括演示按比例摊派对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假设情景,请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在合并过程中,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者将不会获得合并后公司的部分股份。根据合并而转换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持有人,如果没有合并,他们本应有权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在将该持有人交付的证书和记账式股票所代表的所有股份加在一起之后),将转而获得“合并协议--不含零碎股份”中描述的江森自控零碎股份对价。
泰科股份合并(第97页)
紧随合并前,TYCO股东每持有1股TYCO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TYCO普通股,这些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在合并中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通过0.955比1的股份合并获得这些股份。预期江森自控股东及TYCO股东将因TYCO股份合并及合并而分别持有已发行及发行在外合并公司普通股约56%及44%。
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第185页)
股票期权。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未行使的购买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收购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期权,该等普通股相当于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江森自控期权约束的股票数量,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权价格等于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此类江森自控期权的行权价格。如此假设和转换的每一项合并公司选择将继续具有并将受制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江森自控选择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包括在特定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股票增值权。就于紧接生效日期前在外流通及未行使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而言的每股股票增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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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转换为股份增值权,该等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数目相等于江森自控须受该等江森自控股份增值权规限的股份数目,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权价格等于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此类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假设及转换后的每一合并公司股份增值权将继续享有及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日期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股份增值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奖励。截至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在外流通的每份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与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数目相等的合并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的股份。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特定的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不包括根据江森自控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某些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这些奖励在合并完成后可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有关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数额相等于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等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股票数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截至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有关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数额相等于江森自控须受该等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的股份数目(由江森自控根据2016财政年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而合理酌情厘定,及就江森自控2015财政年度授出的业绩股份单位奖励而言,无视2017财政年度业绩)。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业绩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TYCO股权奖励的处理(第187页)
购股权。购买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已发行及未行使的泰科普通股的每份期权将被调整为收购若干全部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的期权,两者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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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受该等TYCO期权规限的TYCO普通股数目0.955(“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乘积,按每一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权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分),等于此种TYCO期权的每一TYCO普通股的行权价除以股份合并比率得出的商数。自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起,每项该等合并公司期权将继续具有并将受制于适用于泰科期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指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泰科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在外流通的每份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予调整,以对应相当于乘以泰科普通股数目所得乘积的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受限于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按股份合并比率授予的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每项该等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制于适用于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指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泰科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相当于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在外流通的若干泰科普通股的每份业绩股份单位奖励,将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相等于乘以截至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须受该等TYCO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的TYCO普通股数目(由TYCO根据目标及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按其合理酌情决定权厘定)所得的乘积)按股份合并比率计算。每份该等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继续具有及受限于适用于泰科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业绩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泰科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递延股份单位奖励。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在外流通的若干泰科普通股相对应的每一递延股份单位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递延股份单位奖励,并将通过乘以受该等泰科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的递延股份单位奖励按股份合并比率计算。经如此调整的每一项该等合并公司递延股份单位奖励将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继续具有并将受制于适用于泰科递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第72页)
江森自控董事会于2016年1月24日的会议上确定,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是可取的、公平的,且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及批准及采纳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江森自控董事会一致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意见(第115页)
江森自控聘请Centerview Partners LLC(“Centerview”)和Barclays Capital Inc.(“Barclays”,并与Centerview一起聘请“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为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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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并及合并协议所预期的其他交易(统称“建议交易”)有关。就此次接洽,江森自控董事会要求江森自控财务顾问从财务角度评估对江森自控普通股(江森自控拥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持有人的公平性,泰科或合并子公司或江森自控的任何子公司或泰科的子公司或联属公司以及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所依据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统称“排除在外的股份”)以外的合计现金对价和合计股份对价加在一起而不是单独(统称,合并代价总额),将根据合并协议支付予该等持有人。
为提出其意见,Centerview及巴克莱假设,紧接建议交易生效时间之前,并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每股已发行及未发行TYCO普通股将合并为0.955股TYCO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
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意见
2016年1月24日,Centerview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交口头意见,该意见随后于2016年1月24日送达书面意见确认,截至该日,根据并受制于所作的各种假设、遵循的程序、所考虑的事项及Centerview意见所载的资格及限制(其副本已作为附件C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后),根据合并协议须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除外)持有人支付的合并对价总额属公平,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对这样的持有者。
Centerview截至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描述了Centerview在编写其意见时对审查作出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限定条件和限制,现作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附件C附于此,以供参考。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合并-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意见”项下载列的Centerview的意见摘要以参考Centerview书面意见全文为准。Centerview的财务咨询服务和意见是为江森自控董事会(以董事身份而非任何其他身份)提供与其审议拟议交易相关的信息和协助,而Centerview的意见只是从财务角度来看,截止到这一天,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除外)持有人支付根据合并协议须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合并代价总额,而并无涉及合并协议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摊派及调整程序,至于该等程序,Centerview的意见并无表示任何意见或看法。Centerview的意见并不构成向任何江森自控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建议该等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如何就合并投票或就建议交易或任何其他事宜以其他方式行事,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否于建议交易中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选择。
应仔细阅读Centerview的书面意见全文,以说明对Centerview在编写其意见时进行的审查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限定条件和限制。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观点。
2016年1月24日,巴克莱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出口头意见,随后通过交付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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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该日,根据并在不违反其书面意见所述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审议的事项以及所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合并协议规定的合并总对价是公平的,该书面意见的副本见附件D,从财务角度来看,给江森自控普通股(排除在外的股票除外)的持有者。
巴克莱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描述巴克莱就其意见进行复核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资格及限制,现作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附件D附于此,以供参考。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在“合并-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巴克莱资本公司的意见”标题下阐述的巴克莱的意见摘要以巴克莱书面意见全文为准。巴克莱的意见是为江森自控董事会的使用和利益而提供的,并在江森自控董事会审议拟议交易时提交给其的。巴克莱的意见仅限于从财务角度考虑公平问题,向江森自控普通股(排除在外的股份除外)持有人提供将于建议交易中向该等持有人提呈的合并代价总额,而并无涉及合并协议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按比例摊派及调整程序,至于该等程序巴克莱的意见并无表示任何意见或看法。巴克莱的意见并不构成向任何江森自控股东建议该等股东应如何就建议交易投票或行事,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是否应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任何选择,在提议的交易中。
巴克莱的书面意见全文应仔细阅读,以说明巴克莱就其意见进行审查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限定条件和限制。
泰科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第132页)
在2016年1月23日的会议上,泰科董事会确定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是可取的,并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的每一项决议。
泰科股份财务顾问意见(第136页)
2016年1月23日,Lazard FR RES&CO。LLC(“Lazard”),泰科与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财务顾问,包括泰科股份合并及合并(“交易”),向泰科董事会作出口头意见,该意见已由交付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书面意见确认,其意思是,自意见日期起,基于并受其意见所述事项所规限,股份合并比率(在实施合并并计及合并代价后)从财务角度而言属公平,给泰科普通股股东(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除外)。
截至2016年1月23日的Lazard书面意见全文,其中除其他外,阐述了Lazard就其意见所采取的程序、所作的假设、所考虑的事项以及对审查范围的限制,作为附件E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之后,并在此全文引用作为参考。Lazard的意见摘要包括在题为“合并-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一节中,通过参考该意见全文对其全文进行了保留。我们鼓励你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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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扎德的意见和那部分仔细地和完整地。Lazard的意见是为了泰科董事会(以其身份)的利益,Lazard的意见是就泰科董事会对交易的评估向其提出的。Lazard的意见无意亦不构成向任何股东建议该等股东应如何就该等交易或任何与该等交易有关的事宜投票或行事。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第72页)
江森自控将于2016年8月17日下午1:00(当地时间)在达拉斯麦金尼大道2121号丽思卡尔顿酒店(Ritz-Carlton Dallas)召开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将要求江森自控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江森自控休会提议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
只有截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记录日期2016年6月27日收市时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持有人,才有权获得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其任何休会的通知,并有权在会上进行表决。于江森自控记录日期,共有639,708,284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流通并有权投票,由总共34,634名登记持有人持有。江森自控每股普通股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就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将审议的每一项提案进行一次表决。于记录日期,江森自控及其联属公司的董事及行政人员拥有及有权投票表决660,406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占江森自控普通股于该日在外流通投票的少于1%,以及泰科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拥有并有权投票表决147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占江森自控当日在外流通普通股股份的比例不到1%。江森自控目前预计,江森自控的董事和高管将投票赞成江森自控的每一项提议,尽管他们都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要求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是合并的一个条件,需要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批准江森自控延期提案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中的每一项,要求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提案投赞成票的投票超过该等股东对该议案投出的反对票。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第80页)
泰科将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时正(当地时间)在爱尔兰都柏林Earlsfort Terrace Earlsfort Centre Arthur Cox召开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于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将提请泰科股东批准泰科管治文件建议、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泰科更名建议、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TYCO分配权建议、TYCO优先认购豁免建议、TYCO股份重组化建议及TYCO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
只有截至2016年6月27日(即TYCO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收市时的TYCO普通股股东,才有权获通知TYCO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有权在会上投票表决。于TYCO记录日期,有426,181,054股TYCO普通股已发行及有权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由合共18,215名登记持有人持有。每一股尚未行使的泰科普通股有权就每项议案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前适当提交的任何其他事项进行一次表决。于记录日期,泰科及其联属公司的董事及行政人员拥有及有权投票表决821.78万股泰科普通股,占于该日期在外流通泰科普通股少于2%,而江森自控及其联属公司的董事及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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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并有权投票反对泰科的普通股。Tyco目前预计,Tyco的董事和高管将投票赞成Tyco的每一项提议,尽管他们都没有订立任何协议规定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批准每一项TYCO治理文件建议、TYCO股份合并建议、TYCO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TYCO股份发行建议及TYCO更名建议为合并的条件。TYCO股份合并议案、TYCO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TYCO股份发行议案、TYCO法定股本增加议案中每一项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他人投出的过半数赞成票,TYCO股份重组化建议及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的TYCO配发授权建议须批准该等建议。有权对泰科治理文件议案、泰科更名议案中的每一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投选票的75%的赞成票,TYCO优先认购豁免建议及TYCO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须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该等建议。
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第151页)
在考虑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时,江森自控的股东应该意识到,江森自控的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与江森自控股东的一般利益不同,或除了这些利益之外。江森自控董事会意识到并考虑到这些利益,除其他事项外,在作出决定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并建议江森自控股东通过合并协议时也考虑到了这些利益。
这些利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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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利益在“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项下进行了更详细的讨论。
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第160页)
在考虑泰科董事会的建议时,泰科股东应该意识到,泰科的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与泰科股东的一般利益不同,或除了这些利益之外。除其他事项外,泰科董事会在作出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的决定,并建议泰科股东通过合并协议时,意识到并考虑到了这些利益。
这些利益包括:
这些利益在“合并--泰科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项下进行了更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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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合并公司董事会(第171页)
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6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 A.Molinaroli,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 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将有1名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参见“合并-合并后公司董事会”。
合并后合并公司的高级职员(第172页)
截至合并生效时间,Molinaroli先生将获委任为合并后公司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于合并生效后18个月周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较早时间)(“首个继任日期”)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执行职能,并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在上述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第二个继任日期”)之后,Oliver先生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并继续担任首席执行官。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接替日后三个月内,对首席执行官、董事长的任免或更换除上述情况外,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将需要合并后公司至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
合并后的公司办事处(第173页)
合并后的公司将维持泰科在爱尔兰的法定住所和位于爱尔兰科克的全球总部。合并后的公司在北美的主要运营总部将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第173页)
美国反托拉斯法
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SR法”)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在除其他外,已经发出通知,并向公平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反托拉斯司”)提供了某些信息,所有适用的等待期已经到期或终止。
2016年2月17日,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根据《HSR法案》向反垄断部门和FTC提交了合并前通知和报告表格,2016年3月10日,FTC根据《HSR法案》准予提前终止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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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管批准
江森自控和泰科在其他需要或可能需要监管批准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收入,包括欧洲联盟(2016年6月1日获得批准)、巴西(2016年6月17日获得批准)、加拿大(2016年4月7日获得批准)中国(其于2016年5月6日获批予清拆)、印度(其于2016年6月1日获批予清拆)、墨西哥(其于2016年6月23日获批予清拆)、韩国(其于6月21日获批予清拆,2016年)和土耳其(于2016年5月18日获得批准)。在适用的等待期届满或根据上述国家的反托拉斯法和竞争法获得相关批准之前,不能完成交易。此外,双方同意根据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一份联合自愿通知,而因此达成合并的一个条件是江森自控和泰科获得CFIUS的批准,正如“合并--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CFIUS和DSS”所描述的那样。江森自控还必须与美国国防部国防安全局(“DSS”)----负责江森自控实体所持有的设施安全许可的机构----订立承诺函,或收到口头或书面确认同意订立承诺函,减轻因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
江森自控和泰科正在提交申请,以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尽管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他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但他们无法确定何时或是否会这样做,也无法确定任何许可是否会包含条款、条件,或将于交易完成后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附属公司造成不利或不利影响的限制。
美国反垄断和其他监管批准在“合并--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下进行讨论。
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第175页)
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一家名为Adient的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将其汽车体验业务从江森自控的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该公司将包含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在分拆获董事会最终批准后,江森自控目前预期分拆Adient将于合并完成后进行,使得合并后公司于记录分派日期的每名股东将按比例获得Adient的权益。分拆是一项独立于合并之外的独立交易,目前预计将大致以与原计划和江森自控此前公布的时间表基本相同的方式进行,这样的调整反映出分销公司将是合并后的公司而不是江森自控。合并协议对江森自控在合并结束前的行为施加了某些限制,这可能需要江森自控在采取进一步分拆的具体行动之前获得泰科的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
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座椅供应商,在美洲、欧洲和中国拥有市场地位。该公司设计、制造和销售用于客车、商用车和轻型卡车的全系列座椅系统和部件,包括面包车、皮卡和运动型/跨界型多用途车,并通过Recaro品牌的产品向国际赛车运动行业提供高性能座椅系统。一旦成为一家单独、独立的公司,Adient将运营约230个全资和多数拥有的制造或组装设施,在33个国家开展业务,在亚洲、欧洲、北美和南美拥有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的所有权权益。见“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
Adient已经向SEC提交了一份有关分拆的10号表格的注册声明,其中包括一份描述分拆以及Adient资产和负债的信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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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股票回购(第176页)
2016年1月28日,江森自控宣布,预计将在2016财年下半年恢复此前宣布的股票回购计划,并在2016财年结束前回购约5亿美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期间,江森自控累计回购11,721,398股。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上市(第176页)
根据合并协议,泰科已同意尽其合理最大努力促使合并后公司将于合并中发行的普通股获准于纽交所上市,但须待发出正式发行通知后,在合并的有效时间之前。预计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上市交易,代码为“JCI”。
江森自控普通股退市及注销登记(第177页)
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
没有招标;第三方采购建议书(第204页)
合并协议载有详细条款,概述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在何种情况下应对来自第三方的竞合提议。根据这些对等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同意不会(也不会允许其任何子公司),并将指导和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表不直接或间接:
如果江森自控或泰科收到2016年1月24日之后提出的书面竞合提案,且未因违反合并的非邀约条款而以其他方式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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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及其董事会(经与其外部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协商后)本着诚意确定:
然后江森自控或泰科(视情况而定)可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行动:
更改建议(第207页)
江森自控已通过其董事会同意建议并征求江森自控股东对江森自控合并提案的批准,并利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争取他们的批准,并将这一建议列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此外,泰科公司已通过其董事会同意建议和征求泰科公司股东对泰科公司提案的批准,并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争取他们的批准,并将这一建议列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在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江森自控股东或TYCO股东酌情批准TYCO提案之前,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各自被允许做出建议变更(定义见“合并协议-契约和协议;不进行邀约;第三方收购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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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在对相互竞争的提议作出改变建议之前,采取这种行动的公司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另一家公司书面通知其董事会打算作出这种改变建议。其董事会须考虑另一家公司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建议对合并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并于该三个营业日期间,作出建议更改的公司必须与另一家公司就另一家公司建议的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进行诚信磋商。
在对干预事件作出改变建议之前,采取这种行动的公司必须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另一方书面通知其董事会打算作出这种改变建议及其理由。其董事会必须考虑到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动以及另一家公司响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提出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并在该等十个营业日期间,作出建议更改的公司须与另一家公司就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及另一家公司建议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进行诚信磋商。
完成合并的条件(第208页)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与泰科各自实现合并的义务须符合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豁免下列每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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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根据合并协议,TYCO及Merger Sub各自为落实合并而须履行的义务亦须符合或豁免下列额外条件: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实施合并的义务还须满足或豁免以下额外条件:
江森自控和泰科都不能确定合并的条件何时或是否得到满足或放弃,也不能确定合并是否会完成。关于完成合并条件的更完整描述,见《合并协议--完成合并的条件》。
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第210页)
合并协议可能终止,合并及其他交易放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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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集义务或其有义务召集股东特别大会,并建议批准泰科提案,并征求其同意;
在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可适用法律的变更、发布或拟议变更或发布的干预事件之前,采取此类行动的一方必须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另一方书面通知其董事会终止协议的意向,并必须考虑到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化以及其他拟议的缓解或结构性因素另一方当事人对此种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的答复,且在该等十个营业日期间,拟终止合并协议的一方须就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动及另一方提出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与另一方进行诚信磋商。
终止费
江森自控应付的终止费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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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江森自控故意违反其在合并协议项下的不征集义务或其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并推荐和征集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案的义务,以及(ii)泰科董事会未对建议进行变更及TYCO以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TYCO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TYCO建议,且无意作出更改建议;或者,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合并协议还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偿还某些费用,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的一般费用,以及最多6500万美元的泰科融资相关费用,条件是泰科股东已批准泰科但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终止了合并协议,因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推迟)已经结束,江森自控合并提案已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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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从江森自控股东处获得。在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为此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将记入江森自控支付上述任何终止费的义务(如果有的话)项下。
泰科公司应支付的终止费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江森自控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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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森自控董事会未对建议作出改变,及江森自控以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
合并协议还要求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向江森自控偿还某些费用,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条件是江森自控股东已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但合并协议仍由任一方终止控件或TYCO,原因是TYCO临时股东大会(可能延期或延期)已经结束,且TYCO所需提案尚未获得TYCO股东的批准。在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为此支付的任何款项将记入泰科支付上述任何终止费的义务(如果有的话)的贷方。
有关可终止合并协议的情况及根据合并协议可能须支付的终止费及开支偿还的更完整说明,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开支偿还”。
筹资(第177页)
与合并有关,TYCO(“借款人”)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预期将与花旗银行(N.A.)作为行政代理订立金额为40亿美元的新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融资(“TYCO定期贷款融资”),为合并的现金代价及与合并有关的费用、开支及成本提供资金。TYCO或借款人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均不是TYCO定期贷款融资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泰科定期贷款机制仅以其财产、资产和信贷为基础向借款人提供和安排,不会由Legacy Johnson Controls实体、财产、资产或信贷直接或间接提供担保或其他支持。
与交易有关的费用(第177页)
江森自控和Tyco目前估计,在合并生效时间后,合并后公司与合并相关的交易相关费用,包括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与债务融资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将约为1.8亿美元。这一金额包括江森自控或泰科(或其各自的子公司)根据截至2016年6月27日已执行的已签署协议就或即将完成合并进行结算将产生的估计交易成本,主要涉及融资、投资银行业务、咨询、法律、估值及其他专业费用,以及某些泰科员工的留用相关费用。未列入这些费用估计数的是与雇员或整合有关的费用,如离职、重组或预计在合并完成后为实现持续经营协同效应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江森自控与泰科合并相关的交易成本仅为初步估计,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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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会计处理(第178页)
合并后的公司将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合并协议拟进行的收购作为使用收购会计方法的反向收购入账。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要求,出于会计目的,指定江森自控或泰科中的一家为收购方。根据现有证据,出于会计目的,江森自控将被视为收购实体。在确定江森自控为收购实体时,两家公司考虑到了合并的结构以及合并协议设想的其他交易,即相对未偿股份所有权,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合并后公司若干高级管理职位的指定。据此,江森自控的历史财务报表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历史财务报表。
合并后的公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泰科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包括截至合并结束时收购的有形和可识别的无形资产净额和承担的负债。采购价格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将记为商誉。
有的放矢的无形资产将在其估计使用寿命内摊销。使用寿命和商誉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会摊销,但将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当存在某些指标时,也对所有无形资产和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采购价格分配依据的是初步估计,使用的假设是江森自控管理层和泰科管理层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认为是合理的。资产和负债的最终购买价格和公允价值评估将部分基于尚未完成的详细估值。
与合并有关的诉讼(第218页)
2016年3月1日,一起假定的集体诉讼,Wandel诉Tyco International PLC,et al.,Docket No.。C-000010-16,已向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将Tyco、其董事会成员个人、江森自控和合并子公司列为被告。诉状称,除其他外,Tyco的董事违反其信托职责,以压迫Tyco公众股东的方式行使其董事权力,违反了爱尔兰法律,未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股东价值,也未能保护股东免受所谓的利益冲突。诉状还称,Tyco、江森自控和合并子公司协助和教唆Tyco的董事违反其受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申诉的目的是阻止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诉状所主张的主张是无效的。
2016年5月20日,美国密尔沃基县威斯康星州巡回法院(英语:Circuit Court of Wisconsin,Milwaukee County)提起推定集体诉讼,Laufer v.Johnson Controls,Inc.,et al,Docket No.2016CV003859,指认江森自控及其董事会、TYCO和Merger Sub的个别成员为被告。诉状称,江森自控的董事违反了他们的受托责任,除其他外,未能采取措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寻求不正当的自身利益,以及未能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披露重大信息。诉状还称,泰科协助和教唆江森自控的董事违反了其受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申诉的目的是阻止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诉状所主张的主张是无效的。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第219页)
收到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和/或根据合并以现金换取江森自控普通股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政府的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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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目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合并的某些税务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对价”)一般会确认应纳税损益等于(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允市值与合并中收到的现金(包括代替合并后公司零碎普通股收到的任何现金)和(ii)作为交换而交出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的美国持有者调整后的税基。
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合并对价的任何部分被视为由江森自控提供,或如果《守则》第304条适用,也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人,紧接合并前的泰科普通股可被视为收取股息,其数额不超过合并中该持有人收到的总对价的公平市场价值,而不论该持有人对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损益。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人(定义为“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对价”)可就合并中收到的任何对价缴纳美国预扣税。
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应阅读题为“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一节,以更全面地讨论合并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税务事项可能是复杂的,合并对江森自控普通股特定持有人的税务后果将取决于此类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者应该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合并给他们带来的具体税务后果。
无异议人士的权利(第185页)
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江森自控股东将无权就合并或合并协议设想的其他交易行使任何异议人士的权利。
泰科股东将无权根据爱尔兰法律享有与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相关的异议人士或评估权。
江森自控普通股与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益对比(第267页)
由于合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持有人(转换为收取现金对价权利的股份除外)将成为泰科普通股的持有人,泰科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他们的权利将受爱尔兰法律(而不是威斯康星州法律)和泰科公司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而不是江森自控公司经重述的公司章程(“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经修正和重述的章程(《江森自控章程》)...,合并后,前江森自控股东作为合并后公司股东的权利将与作为江森自控股东的权利不同。江森自控股东权利与泰科股份股东权利之间的若干差异包括,除其他事项外,有关分派、股息、股份回购及赎回、董事选举、董事罢免、董事的受托及法定责任等方面的差异,董事利益冲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董事责任限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股东大会法定人数、股东大会休会、表决权的行使、经书面同意的股东行动股东诉讼、股东对某些交易的批准、异议股东的权利、反收购措施以及与修改治理文件的能力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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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第42页)
在决定如何投票表决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时,您应仔细阅读整个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包括本文引用的文件和附件,特别是,您应该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部分。
有关公司的资料(第95页)
江森自控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威斯康星州53209
电话:(414)524-1200
江森自控最初于1885年在威斯康星州注册成立,当时名为江森电气服务公司(Johnson Electric Service Company),负责制造、安装和服务建筑物的自动温度调节系统。1974年,该公司更名为江森自控公司。江森自控是全球多元化的技术和工业领导者,服务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江森自控的15.1万名员工创造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以优化建筑物的能源和运营效率;铅酸汽车电池和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的高级电池;以及汽车座椅部件和系统。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Adient的方式,将旗下名为Adient的汽车体验业务与江森自控的其余业务分离。江森自控日前宣布,在分拆获得董事会最终批准的情况下,分拆目前预计将在江森自控2017财年初合并后完成,与江森自控此前公布的时间表一致。
泰科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电话:353-21-426-0000
泰科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安全产品和服务、火灾探测和灭火产品和服务以及生命安全产品的供应商。泰科公司利用其大约900个地点的广泛的全球足迹,包括制造设施、服务和分销中心、监测中心和销售办事处,为其全球客户群提供解决方案和本地化专业知识。泰科公司以泰科、SimplexGrinnell、Sensormatic、Ansul、Simplex、Scott和ADT等知名品牌(美国、加拿大、南非和韩国除外)向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万客户提供广泛的产品和服务,小型企业、机构和政府市场,以及非美国住宅市场。
合并附属公司
Jagara Merger Sub LLC
C/O Tyco International plc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电话:353-21-426-0000
Merger Sub是威斯康星州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泰科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s于2016年1月20日成立,唯一的目的是实现合并。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Merger Sub除其组建、执行合并协议、根据美国证券法编制适用的备案文件及就建议交易作出的监管备案文件外,未进行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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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的其他资料外,包括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关于前瞻性陈述的告诫声明”项下所述事项,江森自控股东在决定是否投票赞成通过江森自控提案时应审慎考虑以下风险,泰科股东在决定是否投票赞成通过泰科提案时应审慎考虑以下风险。有关其中部分风险的描述,可参阅江森自控及泰科分别截至2015年9月30日及2015年9月25日止财政年度10-K表格的年度报告及其任何修订,由于此种风险可能会在各公司随后提交的10-Q季度报告或8-K季度报告中得到更新或补充,这些报告将作为参考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阁下应仔细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文件。另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与合并相关的风险
因为泰科普通股和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会出现波动,江森自控股东无法确定他们将在合并中获得的对价的价值,泰科股东也无法确定他们在泰科股份合并后合并股份的价值。
合并后,江森自控每股普通股(合并协议中所述的若干股份除外)将于该等股份持有人选举时转换为受让权利,并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i)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此外,就在合并之前,TYCO股东每持有1股TYCO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TYCO普通股,这将成为合并后公司在合并中的普通股。于2016年【…】日,并假设合并后公司的每股普通股将具有相等于江森自控普通股于该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收市价的价值,合并后的公司0.955股股份对泰科股东的隐含价值约为【】美元。
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每股合并对价的确切价值将部分取决于合并结束时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格,而泰科股东将收到的合并后公司每股0.955美元的价值,将部分取决于合并结束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格。这些价格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TYCO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将不会知晓,且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TYCO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的当前价格。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受制于公开交易股票证券市场的一般价格波动,在过去经历了波动。股价变化可能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一般市场和经济状况、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业务、运营和前景的变化,以及不断演变的监管格局。对合并的好处和完成合并的可能性的市场评估,以及一般和具体行业的市场和经济状况,也可能影响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其中许多因素都超出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控制范围。您应该获得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当前市场价格报价;但如上所述,合并生效时的价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这些价格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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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换股比例和股份合并比例是固定的,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在合并中将收到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数量,泰科股份合并中泰科普通股持有人将收到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数量,从现在到合并完成时不会发生变化,以反映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交易价格的变化股份回购或其他因素。
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合并对价的确切价值以及泰科股东将收到的合并后公司股份的确切价值将部分取决于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或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格在合并的结束。合并协议并无规定因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变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对兑换比率或股份合并比率作出任何调整。
此外,在合并交易结束前,江森自控预计将根据其此前宣布的股份回购计划,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回购约5亿美元的普通股。截至2016年6月28日,江森自控已回购约11,721,398股其普通股。然而,交换比例和股份合并比例是固定的,不会在合并完成之前进行调整,以计入这些股份回购或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流通股数量的其他变化。结果就是,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数量的变化将减少前江森自控股东(在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或合并完成后的前泰科股东(在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并可能影响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将因此获得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值股份合并和合并...,
江森自控股东可能会收到一种不同于他们所选择的对价形式。
江森自控股东将有权就合并生效时持有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选择收取股份对价或现金对价。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从而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获得约38.64亿美元现金。视江森自控其他股东作出的选择而定,每名选择就其在合并中持有的全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股份对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均可以现金方式收取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而每一位选择就其在合并中持有的全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现金对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均可按股份对价收取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江森自控股东选择在合并中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结合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可以按照与该股东选择的比例不同的比例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除其他外,这可能导致税收后果,不同于如果这种江森自控股东收到股东选择的对价形式可能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关进一步信息,包括演示按比例摊派对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假设情景,请参见“合并协议-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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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完成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同于历史上影响或目前影响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因素的影响。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普通股(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子公司除外)的股东,江森自控的附属公司及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权利的股份持有人)及泰科普通股的持有人将均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泰科的业务与江森自控不同,反之亦然,并且据此,合并后公司的运营结果将受到一些不同于目前影响江森自控运营结果和目前影响泰科运营结果的因素的影响。合并后公司的运营结果也可能受到与目前影响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因素不同的因素的影响。关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以及与这些业务相关的一些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的讨论,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引用的文件,并在“何处可以找到更多信息”项下提及。
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危及或推迟合并。
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各自可在一定限制条件下,针对合并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影响,对建议进行变更,包括对合并协议的任何变更或发行,或对适用法律的拟议修改或颁布(不论是否已获批准或生效),倘该等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断定,从财务角度而言,该等影响将合理地预期会对合并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未能更改该等建议并不符合董事的受托责任,发生此种建议变更的,对方可以终止合并协议。此外,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适用法律的变更或颁布,或适用法律的拟议变更或颁布,但须受某些限制。因此,适用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危及或推迟合并和/或对江森自控和/或泰科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和/或股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江森自控和泰科必须获得必要的股东批准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同意才能完成合并,如果推迟或不能以不可接受的条件批准或不能以不可接受的条件批准合并,可能会阻止、推迟或损害合并的完成,导致额外的资金和资源支出和/或降低合并的预期效益。
合并的完成条件包括,除其他外,获得江森自控股东和TYCO股东的必要批准,某些政府和监管机构批准合并,包括根据某些国家的反托拉斯法和竞争法可能需要的备案或批准、CFIUS的批准和江森自控的进入,或收到对进入协议的口头或书面确认,与安全和安保部签订承诺书,以减轻合并引起的任何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当事各方将向哪些政府机构提出这些申请,并寻求其中某些批准和同意,这些政府机构在执行有关法律和条例方面有广泛的酌处权。江森自控和泰科不能保证将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同意。此外,作为批准交易的一项条件,某些政府机构可对合并结束后合并公司的业务提出要求、限制或费用,或要求剥离或加以限制。这些要求、限制、费用、剥离或限制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危及或推迟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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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并或降低交易的预期收益。此外,不能保证取得所需股东批准或满足所需交割条件,而倘取得所有所需同意及批准且满足交割条件,则不能就条款给予任何保证,批准或批准的条件和时间。如果江森自控和泰科同意任何要求、限制、费用、剥离或限制,以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任何批准或许可,这些要求、限制、费用,剥离或限制可能会对两家公司的业务整合产生不利影响,并/或降低合并的预期效益。这可能导致合并不能完成,或对合并后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合并--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
合并协议可以按照约定终止,也可以不完成合并。
合并协议包含了完成合并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在每种情况下批准泰科股份发行提议、泰科股份合并提议和泰科法定股本增资提议,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事项所投之过半数票;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事项所投之最少75%票数批准TYCO规管文件建议及TYCO更名建议;完成TYCO股份合并;收到必要的监管文件,批准反托拉斯和外国投资;没有禁止结束合并的命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批准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批准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债务融资的可获得性;双方在规定的实质性标准下的陈述和保证的持续准确性;以及双方履行其契约和协议的情况,完成合并的这些条件可能无法满足,因此合并可能无法完成。此外,倘合并未能于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惟倘唯一条件未获满足或豁免(但就其性质而言于合并完成时须予满足的条件除外),则须延长至2017年1月24日,江森自控公司或泰科公司可以选择不进行合并(哪些条件可以满足)。此外,江森自控或泰科可能会在某些其他情况下选择终止合并协议,包括江森自控在收到泰科要求的提案获得批准之前,泰科董事会做出建议变更,泰科如果,在收到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之前,江森自控董事会作出建议变更,或由任何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响应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提议变更或发布。双方还可以在合并完成之前的任何时候相互决定终止合并协议,无论是在江森自控股东批准之前还是之后,还是在泰科股东批准之后。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合并协议包含的条款限制了泰科董事会寻求合并替代方案的能力,并改变了其关于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批准泰科提案的建议。在特定情况下,泰科可能需要通过一家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向江森自控支付至多5亿美元的终止费。
根据合并协议,通常禁止TYCO征求、发起或知情地鼓励、谈判或提供有关任何调查、提议或要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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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任何人竞争的提案。此外,泰科不得终止合并协议以就上级建议订立任何协议。倘泰科董事会(经与泰科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磋商后)因应上级建议而作出更改建议,而江森自控董事会(经与江森自控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磋商后)确认其无意改变它的建议,江森自控可能有权终止合并协议,泰科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可能需要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泰科收到竞合提案,泰科股东随后投票否决该交易,泰科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在12个月内完成竞合提案或订立最终协议,规定竞合提案,可能需要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可能有兴趣收购泰科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第三方考虑或提议收购,即使这样的第三方准备达成一项比合并更有利于泰科及其股东的交易。倘泰科董事会除回应上级建议外,作出建议更改,而江森自控董事会确认其无意透过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更改其建议泰科,可能需要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则可能需要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该变更是针对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此外,如果泰科因应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出、或建议变更或发出而终止协议,且江森自控董事会确认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江森自控股东的最佳利益,泰科通过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可能须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泰科通过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还可能因泰科股东未能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泰科要求的提案而被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时,要求偿还江森自控最多3500万美元的费用。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合并协议包含一些条款,限制江森自控董事会寻求合并替代方案的能力,并改变其关于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批准江森自控提议的建议。在特定情况下,江森自控可能被要求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至多5亿美元的终止费。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一般被禁止征求、发起或知情地鼓励、谈判或提供有关与任何人竞争提案的任何询问、提议或要约的信息。此外,江森自控不得终止合并协议以就上级提议订立任何协议。倘江森自控董事会(经与江森自控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磋商后)因应上级建议而对建议作出更改,而泰科董事会(经与泰科控股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磋商后)确认其无意改变它的建议,泰科可能有权终止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可能需要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江森自控收到竞合提案,江森自控股东随后投票否决该交易,江森自控完善竞合提案或达成最终协议,规定在12个月内提出竞合提案,江森自控可能需要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可能有兴趣收购江森自控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的第三方考虑或提议收购,即使这样的第三方准备达成一项比合并更有利于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交易。如果江森自控董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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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回应上级建议外的建议及泰科董事会确认其无意更改其建议,江森自控可能被要求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或者(如果该变更是针对泰科的变更或发行,或者是针对泰科的拟变更或发行,适用法律)5亿美元,如果合并协议被江森自控或Tyco终止。此外,若江森自控因应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行,或建议变更或发行而终止协议,且泰科董事会确认合并继续符合泰科及泰科股东的最佳利益,江森自控可能需要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另外,江森自控可能被要求在泰科或江森自控因江森自控股东未能批准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时,偿还泰科最多3500万美元的费用,外加最多6500万美元的泰科融资费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的合并提议.,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在合并悬而未决期间,江森自控和泰科将受到业务不确定性的影响,这些不确定性可能对其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合并完成后,这些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合并对员工、客户和供应商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江森自控和泰科产生不利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可能会损害江森自控公司和泰科公司吸引、保留和激励关键人员的能力,直到合并完成并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并可能导致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江森自控和TYCO打交道的人寻求改变与江森自控和/或TYCO的现有业务关系。在合并待决期间,雇员的留用可能具有挑战性,因为某些雇员可能会对其未来的角色感到不确定。如果关键员工因为与整合的不确定性和困难有关的问题或不愿留在企业的愿望而离职,合并后的合并公司的业务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此外,合并协议限制泰科和江森自控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合并之前,不得采取特定行动。这些限制可能会阻止泰科或江森自控寻求在完成合并之前可能出现的有吸引力的商业机会。关于适用于泰科和江森自控的限制性契诺的描述,见“合并协议-契诺和协议”。
江森自控和TYCO董事和官员在合并中的利益可能与江森自控股东和TYCO股东的利益不同。
江森自控及泰科的若干董事及执行人员就合并协议的条款进行磋商,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分别,建议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份股东对合并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江森自控和泰科董事及高管在合并中的权益可能分别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的权益不同或相加。该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江森自控及泰科的若干董事继续担任合并公司的董事、合并公司继续聘用江森自控及泰科的若干行政人员、股票期权合并中的处理,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单位、绩效股票单位、递延奖励、现金计值奖励、对某些其他高管薪酬安排的处理,以及合并协议中有关继续向江森自控和泰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偿和垫付费用的条款。江森自控股东与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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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考虑各自董事会建议其对合并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时,应意识到这些利益。
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除其他事项外,在评估合并协议和合并以及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批准合并协议时意识到并考虑到了这些利益。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的利益在“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项下进行了描述。
除其他事项外,泰科董事会成员在评估合并协议和合并以及建议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提案时意识到并考虑到了这些利益。泰科董事和高管的利益在“合并--泰科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项下有更详细的描述。
合并后,泰科股东的所有权和投票权将减少,对管理层的影响力也将减少。
泰科股份股东目前有权对泰科股份董事会选举及其他影响泰科股份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合并完成后,泰科公司的每个股东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合并后公司的股权比例将小于该股东先前对泰科公司的股权比例。目前预计,紧随合并后TYCO作为一个集团的前股东将拥有已发行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约44%。因此,TYCO的股东对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将小于他们现在对TYCO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
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的所有权和投票权将减少,对管理层的影响力也将减少。
江森自控股东目前有权对江森自控董事会的选举以及其他影响江森自控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各股东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江森自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预计将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在外流通普通股的约56%。正因如此,江森自控股东对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力将小于他们现在对江森自控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力。此外,前江森自控股东在Adient分拆后将仅拥有Adient约56%的股份。
江森自控股东将因合并而获得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其权利不同于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
合并完成后,接受泰科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的前江森自控股东的权利将受泰科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管辖,该备忘录和章程经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修订后,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备忘录和章程,并由爱尔兰法律规定。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相关权利不同于泰科普通股股票相关权利。江森自控股东权利与泰科股份股东权利之间的重大差异包括,除其他外,在派发、股息、股份回购及赎回、董事选举、罢免董事、信托及法定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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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董事利益冲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董事责任限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股东大会法定人数、股东大会休会、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股东诉讼、股东对某些交易的批准、持异议股东的权利、反收购措施以及与修改治理文件的能力有关的规定。关于与泰科普通股和江森自控普通股相关的不同权利的讨论,见“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
合并后,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将不同于现任江森自控董事会或现任泰科董事会的组成。
合并完成后,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将不同于现任江森自控董事会和现任泰科董事会。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目前各由11名董事组成。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将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6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及江森自控与Tyco相互同意的其他五名董事,其中五名将在收盘前担任Tyco董事会董事,包括Tyco现任首席执行官以及江森自控与Tyco相互同意的其他四名董事。参见“合并-合并后公司董事会”。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这一新组成可能会影响合并后公司未来的决策。
江森自控及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并不反映在原签署合并协议至完成合并之间可能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
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均未获得各自财务顾问的更新意见,亦未预期于合并完成前收到更新、修订或重申的意见。江森自控或TYCO的经营和前景变化、一般市场和经济状况以及江森自控或TYCO可能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以及江森自控和TYCO的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在合并完成时,可能会显著改变江森自控或泰科的价值或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价格。这些意见不会在合并完成之时发表,也不会在这些意见发表之日以外的任何日期发表。因为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财务顾问不会更新他们的意见,意见将不会从财务角度解决合并交易完成时合并对价的公平性--尽管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江森自控的提议,以及泰科董事会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泰科提案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签署之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从各自财务顾问那里收到的意见的说明,见“合并-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和“合并-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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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并有关的法律程序,其结果是不确定的,可能会拖延或阻止合并的完成。
就合并而言,已提出两项推定的集体诉讼,一项由一名声称对泰科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江森自控和合并子公司提出索赔的泰科股东提出,另一项由声称对江森自控提出索赔的江森自控股东提出,其董事会、泰科公司和合并子公司的个别成员。每一项投诉,除其他外,都是为了阻止合并。这类诉讼的结果尚不确定。如果这些案件得不到解决,这些诉讼可能会阻止或推迟合并的完成,并给江森自控和泰科带来额外费用,包括与赔偿董事相关的任何费用。其他原告可就合并对江森自控、泰科和/或两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更多诉讼。这种额外的法律诉讼还可能阻止或推迟合并的完成,并给江森自控和泰科带来额外的费用。
如果不能完成合并,可能会对江森自控和泰科及其各自未来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合并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会面临多项重大风险。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普通股和泰科(Tyco)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因为它们目前的市场价格反映了一种市场假设,即合并将会完成。此外,无论合并是否完成,与合并相关的一些费用都必须由江森自控和泰科支付。此外,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会遭遇各自股东、客户和员工的负面反应。
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爱尔兰居民或普通居民可就注销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应课税收益缴纳爱尔兰税。
为爱尔兰税务目的在爱尔兰居住或通常居住的江森自控股东,或因江森自控股东通过爱尔兰分公司或机构进行的交易而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江森自控股东,在可获得任何豁免和减免的情况下,一般须就根据合并而注销江森自控普通股所产生的应课税收益(“爱尔兰CGT”)缴纳爱尔兰税。这类股东应就合并的爱尔兰税收后果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对应课税收益的爱尔兰税收”。
以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得的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可缴纳爱尔兰资本购置税。
爱尔兰资本购置税(“CAT”)(目前按高于某些免税门槛33%的税率征收)可适用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赠与或继承,而不论双方的居住地、普通住所或住所。这是因为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被视为位于爱尔兰的财产,用于禁止酷刑目的。接受馈赠或继承者对《禁止酷刑公约》负有主要责任。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资本收购税(CAT)”。
江森自控和泰科股东将无权在合并中拥有异议或评估权。
持不同政见者或评估权是法定权利,在法律适用的情况下,这些权利使股东能够对非常交易(如合并)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为其在司法程序中确定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而不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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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根据爱尔兰法律,像泰科这样的爱尔兰公司的股东没有异议或评估权。
根据威斯康星州商业公司法(“WBCL”),如果在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就拟议的公司行动进行表决的记录日期,股东持有的股票是(i)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则股东没有异议或(ii)在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上引用,Inc.自动报价系统。由于江森自控普通股在美国全国证券交易所纽交所上市,并有望在江森自控备案日继续如此上市,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将无权在合并中对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享有异议权利。
关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财务预测可能并不准确。
在合并过程中,江森自控和泰科编制并审议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内部财务预测。这些财务预测包括关于江森自控和泰科未来经营现金流、支出和收入的假设。这些财务预测不是为了公开披露而编制的,受制于重大的经济、竞争、行业和其他不确定因素,可能根本无法完全实现,也可能无法在预计的时间框架内实现。江森自控或泰科未能实现预期业绩,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格、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合并后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合并后公司业务相关风险
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无法实现合并的所有预期效益,或者这些效益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合并后的公司在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方面也可能会遇到重大困难。
江森自控和泰科实现合并预期收益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能力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以有利于增长机会和实现预期协同效应的方式进行合并,并实现各公司确定的预计独立成本节约和收入增长趋势。预计合并后的公司将受益于能力整合和分支优化带来的运营和一般及行政成本协同效应,以及全球管理和全球现金流动带来的更高税收效率,还可能享受收入协同效应,包括产品和服务交叉销售一个更加多样化和扩大的产品提供和平衡的地理区域。为了实现这些预期效益,合并后的公司必须成功地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合并,使这些成本节约和协同效应得以实现,并必须在不对当前收入和未来增长投资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实现预期的节约和协同效应。如果合并后的公司不能成功实现这些目标,合并的预期效益可能无法充分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或者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
此外,将两个独立的业务组合是一个复杂的、昂贵的和耗时的过程。因此,江森自控公司和泰科公司将被要求投入大量的管理注意力和资源,将其业务做法和业务结合起来。这一过程可能会扰乱企业。如果不能应付合并这两项业务所涉及的挑战,不能实现交易的预期效益,合并后的公司的活动就可能中断或失去势头,并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的经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江森自控与泰科业务的整体结合也可能导致重大意外问题、费用、负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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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失去客户及其他业务关系及转移管理层注意力。合并公司运作的困难除其他外包括:
其中许多因素不在江森自控和泰科的控制范围内,和/或将不在合并后的公司的控制范围内,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导致成本增加、预期收入减少以及管理时间和精力的转移,从而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即使江森自控和泰科两家公司的业务合并成功,合并带来的全部收益也可能无法实现,包括预期中的协同效应、成本节约或销售或增长机会。这些好处可能无法在预期的时间框架内实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此外,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合并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意外费用。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每股收益造成稀释,降低或推迟合并预期的增值效应,并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能保证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合并将导致在预期时间框架内或根本实现交易预期的全部收益。
江森自控和泰科合并将产生直接和间接成本。
江森自控和泰科完成合并将产生大量费用,在合并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在业务、运营的合并和协调方面也将产生大量费用,江森自控和泰科的政策和程序。无论合并是否完成,都将产生与合并有关的交易费用的一部分。虽然江森自控和泰科假定将产生一定水平的交易费用,但江森自控和泰科无法控制的因素可能会影响这些费用的总额或发生时间。许多将发生的费用,就其性质而言,难以准确估计。这些费用可能超过江森自控和泰科历史上承担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对江森自控公司和泰科公司在合并前以及合并后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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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可能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数据有重大差异。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的预计财务信息仅供说明之用,并不能表明如果合并在指定日期完成,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会如何。备考财务资料乃根据江森自控及泰科的经审核及未经审核历史财务报表及有关合并后公司的若干调整及假设而得。泰科的资产和负债是根据各种初步估计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采用了江森自控管理层和泰科管理层认为合理的假设,利用了目前掌握的信息。估计购置资产和假定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过程要求在确定适当的假设和估计数时作出判断。随着获得更多信息和进行更多分析,可对这些估计数进行修订。预计财务信息中的初步估计与最终收购会计之间将出现差异,并可能对预计财务信息以及合并后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的预计财务信息也可能无法表明,如果江森自控在下列日期完成了汽车体验业务的分离,合并后的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将会如何各种各样的因素,其中包括:
此外,编制备考财务信息时所使用的假设可能并不准确,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或收盘后的运营结果。与预计财务信息的任何重大差异都可能导致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见“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
无法保证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的分离会在合并交易结束后发生,或者根本不会发生,而且在发生之前,分离的条款可能会发生变化。
江森自控和泰科打算在合并完成后,通过将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分拆为一家独立的、公开上市的公司来完成对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的分拆,该公司将被命名为Adient。各方的意图是,而合并协议载有申述(包括与Adient将提交的表格10注册陈述书在合并完成时的完整性有关的申述)及与各方为使,分拆将以与江森自控此前宣布的大致相同的方式和大致相同的时间表完成。然而,不能保证分离将在该时间范围内发生,或者根本不会发生,并且分离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或以不同的方式实现。此外,分拆Adient可能需要额外融资。谁也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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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体验业务将能够在分拆的预期时间表上或根本上获得任何此类融资。分拆预期将于合并完成后获合并公司董事会批准,而直至分拆发生前,合并公司将有酌情权决定及更改分拆条款或决定不进行分拆。
合并后的公司及其股东可能无法实现分离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带来的潜在收益。
合并后的公司及其股东可能无法实现合并完成后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预期带来的潜在收益。江森自控和合并后的公司还将因汽车体验业务的分离而产生重大成本和一些负面影响,包括无法获得部分财务,江森自控过去受益于的管理和专业资源,以及收入来源多样化程度降低,这可能会加剧运营结果、现金流、营运资本和融资需求的波动性。在市场对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剥离后合并后的公司价值进行充分分析之前,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可能会经历比平时更多的市场价格波动。亦有可能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及紧接分拆后Adient股份的合并市价将少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紧接分拆前的市价。
国税局可能不会同意合并后的公司就美国联邦税收而言应被视为非美国公司,也可能不会同意合并后的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不应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的约束。
根据现行的美国联邦税法,为了美国联邦税收的目的,公司通常被认为是其组织或注册地管辖范围内的税务居民。由于合并后的公司是爱尔兰的公司实体,根据这些规则,它通常被归类为非美国公司(因此也是非美国税务居民)。然而,《法典》第7874条(“第7874条”)规定了这一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根据这一规则,在某些情况下,非美国公司实体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可被视为美国公司。
根据第7874条,如果(1)江森自控股东因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80%所有权检验”)而在合并后拥有(第7874条意义内的)合并后公司80%或更多的普通股(通过投票或价值),并且这种所有权百分比在"第7874条所有权百分比"),并且(2)合并后的公司的“扩大附属集团”在爱尔兰不存在“实质性商业活动”(“实质性商业活动测试”),合并后的公司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的目的将被视为美国公司。若合并后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低于80%但至少达到60%(“60%持股检验”),且未达到实质性经营活动检验,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子公司(包括历史上由泰科拥有的美国子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其中,除其他外,可能会限制他们利用某些美国税收属性抵消某些交易产生的美国应税收入或收益的能力)。
根据合并条款、根据第7874条厘定股份拥有权的规则及若干事实假设,江森自控股东由于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预计将在合并后(在第7874条的含义范围内)拥有合并后公司60%(通过投票和价值)以下的普通股。因此,根据现行法律,预计合并后的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不应被视为美国公司,否则第7874条不应因合并而适用于合并后的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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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第7874条规定的规则相对较新和复杂,对其适用的指导有限。特别是,就第7874条而言,所有权可根据该法和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条例进行各种调整,关于第7874条的指导有限,包括关于适用上述所有权检验的指导。因此,第7874条所有权百分比的确定是复杂的,并受到事实和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法保证国税局(“国税局”)同意以下立场,即合并后的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不应被视为美国公司,或者第7874条在其他方面不因合并而适用。
此外,于2016年4月4日,美国财政部(“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根据第7874条(“暂行第7874条条例”)发布暂行财政部条例,其中除其他事项外,要求作出若干调整,而该等调整一般会增加,为第7874条所有权测试的目的,被收购的美国公司的前股东因持有该美国公司的股票而被视为拥有的外国收购公司股票的百分比(第7874条的含义)。例如,为了确定这一所有权百分比,这些临时条例忽略了(1)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如江森自控公司)在收购前36个月内进行的任何“非正常过程分配”,包括某些股息和股份回购,(2)该美国法团的股东在收购中可能收取的任何现金代价,但以该等现金由该美国法团直接或间接提供为限,以及(3)在接受测试的具有约束力的收购合同签署日前36个月内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美国公司(或美国合伙企业)而发行的外国收购公司的某些股票。考虑到这些暂行规定的效果,目前预计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将低于60%。然而,这些暂行条例是新的和复杂的,没有关于其适用的指导。因此,不能保证江森自控股东的第7874条持股比例将低于《暂行规定》确定的60%,否则,国税局不会成功地认定合并后符合80%的所有权标准或60%的所有权标准。
如果合并后符合80%的所有权标准,合并后的公司根据第7874条被作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的美国公司对待,合并后的公司将承担大量额外的美国税收责任。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后的公司的非美国股东将对合并后的公司向这些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总额征收美国预扣税(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可享受的免税或减税率除外)。无论第7874条的任何适用情况如何,合并后的公司预计将被视为爱尔兰税务居民。因此,根据第7874条,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被视为美国公司,它可能对美国和爱尔兰的税收都负有责任,这可能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满足60%的所有权标准,几项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可能适用于合并后的公司的美国子公司。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第7874条可能会限制这类美国附属公司利用某些美国税收属性(包括净经营亏损和某些税收抵免)抵消某些交易产生的任何应税收入或收益的能力,包括在合并后10年内向外国相关人士转让或许可转让财产。暂行条例第7874条一般扩大了这些规则的范围。如果合并后达到了60%的所有权标准,那么目前和未来的这些限制将适用于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子公司(包括历史上由泰科拥有的美国子公司),它们的应用可能会限制它们利用这些美国税收属性抵消任何收入或收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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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与某些当前预期的交易(包括与预期的分拆相关的预期将进行的某些交易)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规则的适用可能会导致美国承担大量额外的税收责任。此外,《暂行条例》第7874条(以及根据《守则》其他条款颁布的某些相关暂行条例)包括了在满足60%所有权标准的情况下适用的新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合并后的公司重组或获取某些非美国子公司所赚现金的能力,而不会产生大量的美国税收负担。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守则》第4985条及其相关规则将对某些“丧失资格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某些股票补偿的价值征收消费税,税率相当于15%。合并协议允许江森自控和泰科与其董事和执行人员订立协议,规定偿还根据《守则》第4985条征收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税款。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其他薪酬事项”。
关于合并适用第7874条的更详细讨论,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合并对合并后公司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未来税法的潜在变化可能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的目的而被视为美国公司,或者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子公司(包括历史上由泰科拥有的美国子公司)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的约束,而这些改变如果在交易结束前通过,可能会危及合并的完成。
如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就美国联邦税收而言,合并后的公司预计将被视为非美国公司,而第7874条预计不会因合并而适用。然而,对第7874条的修改,或根据该条款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可能会影响合并后的公司作为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的地位,或可能导致对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子公司(包括历史上由泰科拥有的美国子公司)适用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任何此类变更均可具有前瞻性或追溯性,即使在合并完成后颁布,也可适用。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在联邦税收方面被视为美国公司,或者江森自控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包括历来由泰科公司拥有的美国子公司)将受到这种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的约束,合并后的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在美国的纳税义务可能比目前设想的要大得多。
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各自可在受若干限制的情况下,因合并协议日期后发生的任何影响而更改其建议,包括更改或发行,或对适用法律的拟议修改或颁布(不论是否已获批准或生效),倘该等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断定,从财务角度而言,该等影响将合理地预期会对合并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未能更改该等建议并不符合董事的受托责任,适用法律的任何此种修改或发布,或拟议的修改或发布,都可包括与第7874条有关的修改,无论是通过法规、条例还是通知。发生此种建议变更的,对方可以终止合并协议。此外,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适用法律的变更或颁布,或适用法律的拟议变更或颁布,但须受某些限制。如果发生任何此类建议变更和终止,江森自控或TYCO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费用(就TYCO而言,通过TYCO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想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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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费的详细讨论,见“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终止;终止费;费用偿还”。
最近的立法和其他提案旨在扩大美国公司税居留地的范围,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被确定主要位于美国,则合并后的公司将被视为美国公司。此外,最近的立法和其他提案旨在扩大第7874节的范围,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与所谓倒置交易有关的某些被认为存在的问题。例如,奥巴马政府2017年预算提案中的一项条款,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将对2016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的交易产生效力,以及国会两院某些民主党议员提出的多项提案,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将产生效力将追溯至2014年5月8日后完成的任何交易,除其他外,根据第7874条,如果外国收购公司收购的美国公司的前股东在收购后拥有该外国收购公司50%以上的股份,则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将该外国收购公司视为美国公司。这些提议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并在合并结束之日生效,将使合并后的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被视为美国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后的公司将承担比目前设想的大得多的美国税收责任。
其他最近的立法和其他提案(包括众议院民主党议员最近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的立法提案,该提案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将对5月8日之后完成的任何交易有效,并将适用于合并后的合并公司;参议院民主党议员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的拟议立法,该立法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将对截至3月9日的应纳税年度有效,2016年;参议院民主党议员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的拟议立法,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于制定日期后开始的应课税年度生效;及根据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于2016年4月4日发布的守则第385条建议的库务规例(“建议的第385条规例”),倘已制定或定稿,可能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受到某些公司间融资限制,包括在扣除某些利息支出的能力方面,并可能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确认额外的应纳税收入。任何此类提议,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在未来或追溯基础上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都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建议的第385条规例,该规例一般适用于将于2016年4月4日或之后向关联方发行的若干债务重新定性为股本(或部分股本及部分债务),倘最终以其现有形式厘定,将对合并后的公司实现先前确定的每年1.5亿美元的美国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可以实现其他全球税收协同效应。
目前还不能确定是否有任何此类提案或其他与美国税收居住范围有关的立法行动,即第7874条或所谓的倒置交易和倒置集团将被颁布为法律,或拟议的385条条例是否将最终确定。
美国税法和非美国税法的未来变化可能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国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其他政府机构在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将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一直把重点放在与跨国公司税收有关的问题上。一个例子是在“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领域,包括子公司之间从税率高的管辖区向税率低的管辖区付款的情况。结果,在美国、爱尔兰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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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可能会在未来或追溯的基础上发生变化,而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所得税示范条约的修改可能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016年2月17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美国所得税示范公约》(下称《示范公约》),这是美国财政部用于谈判税务条约的基线文本。新的示范条约条款之前,美国财政部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版本草案(“2015年5月草案”)。对《示范公约》所作的修订涉及《示范公约》的某些方面,修改了现有条文,并采用了全新的条文。具体而言,新规定针对的是:(一)很少或没有外国税收的常设机构;(二)特殊税收制度;(三)受第7874条约束的离国实体;(四)福利限制条款中的反条约购物措施;(五)随后对条约伙伴税法的修改。
关于与离国服务实体有关的新的示范条文,因为预期合并不会产生第7874款(利息、股息的支付)所界定的离国服务实体,江森自控公司和(或)其美国子公司向非美国人收取或从非美国人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其他收入项目预计不会被征收全额预扣税,即使后来修订了适用的条约以采用新的示范条文。针对美国财政部收到的关于2015年5月草案的评论意见,与离国服务实体有关的新示范条约条款将“离国服务实体”的定义确定为自相关双边条约签署之日起第7874(a)(2)(a)条赋予这一术语的含义。然而,如上所述,第7874条下的规则是相对新的、复杂的,是当前和未来立法和监管变化的主题。因此,不能保证国税局同意这样的立场,即合并不会导致根据修订适用条约时有效的法律设立一个离国服务实体(第7874条所指的),也不能保证法庭是不会接受挑战的,或者,这种立场不会受到可能追溯适用于合并的未来行动或监管行动的影响。
将适用于合并后的公司的税率是不确定的,并且可能与预期不同。
不能保证合并将提高合并后的公司维持任何特定的全球有效公司税率的能力。江森自控公司和泰科公司不能就合并后公司的有效税率作出任何保证,原因之一是合并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在管辖区的税收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合并后公司的实际有效税率可能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预期不同,这样的差异可能是实质性的。此外,任何特定法域的税法或其执行情况和适用的税务当局做法今后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追溯既往,任何这种变化都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的立法或其他政府行为可能会对合并后的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国会可能会采取立法行动,如果最终通过,可能会限制TYCO目前所主张的税收优惠或抵扣,推翻TYCO所依赖的税收条约,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美国对合并后的公司全球业务征收的税收。这种变化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的有效税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或要求合并后的公司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式设法维持其有效税率。此外,如果颁布的提案限制了合并后的公司作为爱尔兰公司利用与美国签订的税务条约的能力,合并后的公司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税收支出和(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商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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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各种美国联邦和州立法提案以及其他提案,如果通过,可能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影响,这些提案将拒绝政府与将其公司所在地迁往(或已经迁往)国外的美国公司(以及美国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无法预测任何这类建议可能被采纳的可能性、可能颁布的条例的性质,或这类采纳和加强监管审查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业务产生的影响。
与拒绝美国联邦或州政府与在国外定居的美国公司签订合同有关的立法或其他政府行动可能对江森自控公司、泰科公司或合并后的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后的公司通过各种美国联邦和州立法和其他提案,拒绝政府与搬迁(或已经搬迁)到国外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可能会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后的公司产生影响。很难预测任何此类提议是否可能获得通过,可能颁布的条例的性质,或此类采纳和加强监管审查可能对江森自控公司、泰科公司或合并后的公司的业务产生的影响。
爱尔兰的法律不同于美国的现行法律,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提供的保护较少。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在美国获得的针对合并后的爱尔兰公司的法院判决。此外,爱尔兰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合并后的公司或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或根据这些法律审理针对合并后的公司或这些人的诉讼。Tyco和Johnson Controls被告知,美国目前没有与爱尔兰签订条约,规定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因此,任何美国联邦或州法院基于民事责任作出的支付款项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否完全基于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都不能在爱尔兰自动执行。
如果符合下列一般要求,爱尔兰法院将执行对合并后的公司作出的判决:
即使可对判决提出上诉,或即使上诉尚未结案,判决也可以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但是,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提出上诉的效果是延缓执行判决,则在此期间,该判决在爱尔兰可能不能提起诉讼。在缺席的情况下给出的最终判决是否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还有待确定。爱尔兰法院也可以以下列理由之一拒绝执行符合上述要求的美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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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爱尔兰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将受《爱尔兰公司法》管辖,该法在某些重要方面不同于一般适用于美国公司和股东的法律,其中包括与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交易和股东诉讼有关的差异。同样,爱尔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责一般只对该公司负责。爱尔兰公司的股东一般没有针对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个人诉讼权,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行使这种诉讼权。因此,合并后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可能比在美国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更难保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爱尔兰的股东投票要求与威斯康星州不同,合并后的公司在资本管理某些方面的灵活性将低于江森自控目前的水平。
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和江森自控的章程和细则,江森自控的董事可以在未经股东批准或任何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发行其公司章程授权但尚未发行的任何股份。根据爱尔兰法律,合并后公司的董事经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或合并后公司股东的普通决议案授权后,可发行新的普通股或优先股,此种授权须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此外,除特定例外情况外,爱尔兰法律赋予现有股东以现金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但允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或根据公司章程放弃其法定优先购买权,此种豁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泰科目前获授权(根据其于2014年9月8日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不申请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发行最多不超过泰科于授权日期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就根据合并协议发行股份而言,泰科正要求其股东以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的方式增加泰科的法定但未发行股本,并允许泰科董事根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发行及配发该等股份。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其董事(在非先发制人的基础上)发行股份的权力将需要延长。倘TYCO配发授权建议及TYCO优先认购豁免建议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获通过,则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非常有限。倘TYCO配发授权建议及TYCO优先认购豁免建议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批准,授权将于2017年合并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的较早日期或2017年6月9日届满,除非获续期。江森自控及TYCO不能提供任何保证,保证该等建议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得通过,或授权将一直延续至未来,这可能会限制合并后公司发行股本的能力,从而对合并后公司证券的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虽然江森自控和泰科并不认为威斯康星州法律和爱尔兰法律之间有关合并后公司资本管理的差异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江森自控公司现在拥有的灵活性将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东提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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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法律,见“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
转让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除转让在存款信托公司的账面权益外,可征收爱尔兰印花税。
预计,对于合并后公司的大部分普通股转让,将不会征收任何爱尔兰印花税。通过在存款信托公司(“存款信托公司”)转让账面权益的方式转让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无须缴纳爱尔兰印花税。但如果你直接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而不是通过DTC实益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任何转让均需缴纳爱尔兰印花税(目前税率为所支付价格或所收购股份市值两者中较高者的1%)。直接持有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股东可将该等股份转入其透过DTC(反之亦然)持有的经纪账户,而无须缴付爱尔兰印花税,条件是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权在转让及转让的结果并非预期由实益拥有人向第三者出售股份。
缴纳爱尔兰印花税通常是受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印花税的可能性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印花税”。
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合并后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爱尔兰股息预扣税。
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爱尔兰股息预扣税(“DWT”)(目前税率为20%)可能产生于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根据一些豁免,居住在美国的股东和居住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F所列国家(“有关领土”)的股东可能有权获得豁免。
见“合并的某些税务后果--爱尔兰税务考虑--股息预扣税(DWT)”,特别是,请注意必须填写某些相关的爱尔兰税务专员DWT表格(“DWT表格”),才有资格获得许多豁免。
由一名美国居民拥有并通过DTC持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将不受DWT的约束,条件是该等股票的实益拥有人在持有该等股票的经纪的记录中的地址被记录为美国(而该等经纪已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递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同样地,就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如该普通股是由一名居住在美国的前江森自控股东持有,而该股东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豁免条件,则不受DWT的规限要求向合并后的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提供填妥的IRS表格6166或有效的DWT表格,以确认其在美国的住所并申请豁免,居住在其他有关地区的合并公司股东,如符合其中一项豁免条件,包括须向其经纪提供有效的合并公司表格(有关指透过DTC持有的该等股份)(而该等经纪已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递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或合并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就在DTC以外持有的该等股份而言)。其他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可能会受到DWT的约束,这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欲了解更多关于DWT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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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股息预扣税(DWT)”。
江森自控业务相关风险
你应该阅读并考虑合并后也会影响合并后公司的江森自控业务所特有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在江森自控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年10-K表格年度报告第一部分第1A项中进行了描述,因为此类风险可能会在江森自控随后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期报告中进行更新或补充,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其他文件。有关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引用的信息的位置,请参阅“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
与泰科业务相关的风险
您应该阅读并考虑合并后也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影响的与泰科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在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财年10-K表格年度报告第一部分第1A项中进行了描述,因为这些风险可能会在泰科随后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当前的8-K表格报告中进行更新或补充,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其他文件。有关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引用的信息的位置,请参阅“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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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前瞻性陈述的警告性陈述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包含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意义内的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后公司未来财务状况、销售额、成本、收益、现金流量、其他经营成果计量的陈述,资本支出或债务水平。诸如“可能”、“将”、“预期”、“打算”、“估计”、“预期”、“相信”、“应该”、“预测”、“项目”或“计划”之类的词语或具有类似含义的术语通常也意在识别前瞻性陈述。江森自控和泰科告诫称,这些声明受到众多重要风险、不确定性、假设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些因素是江森自控和/或泰科无法控制的,可能导致江森自控’,泰科公司或合并后的公司的实际结果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结果大不相同,其中包括,相关风险:江森自控和/或泰科是否有能力及时或完全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和股东批准或满足交易的任何其他条件,合并公司未能实现交易的预期效益和协同效应,税法、法规、税率、政策或解释的变化,关键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失,合并公司的预期税收待遇,交易中将发行的泰科普通股的价值、重大交易成本和/或未知负债、与拟议交易有关的潜在诉讼、来自拟议交易的中断将损害江森自控业务的风险、不可预见的负债、未来资本支出、收入、支出、盈利、协同效应、经济表现负债、财务状况、亏损、未来前景、新合并公司业务的管理、扩张和增长的业务和管理战略、泰科和江森自控成功整合业务的能力、泰科获得可用融资的机会,对拟议交易的竞争性反应以及交易后对合并后公司产生影响的一般经济和商业状况。有关江森自控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讨论载于江森自控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2015财年10-K表格年度报告中题为“风险因素”一节,2015年,可在www.sec.gov和www.jci.com的“投资者”标签下查阅,以及随后提交的关于10-Q表格的任何季度报告或关于8-K表格的当前报告,以更新或补充这些因素。有关泰科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讨论包括在泰科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25日的2015财年10-K表格年度报告中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2015年,可在www.sec.gov和www.tyco.com的“投资者关系”标签下查阅,以及随后提交的关于10-Q表格的任何季度报告或关于8-K表格的当前报告,以更新或补充这些因素。除非另有规定,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仅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作出,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江森自控和泰科均不承担任何义务,且各自均不承担任何义务,更新该等报表,以反映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日期后发生的事件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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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部分历史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精选历史综合财务数据来源于江森自控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Form10-K年度报告中题为“精选财务数据”的部分,其中部分(包括第一部分,项目1。业务,以及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6。选定的财务数据,第7项。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以及项目8。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在江森自控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当前Form8-K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江森自控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中进行了重铸。以下信息仅为摘要,应与江森自控历史已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以及江森自控于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Form10-K的年度报告中所载的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的部分(包括第一部分项目1。业务,以及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6。选定的财务数据,第7项。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以及项目8。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在江森自控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当前关于Form8-K的报告和江森自控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所有这些都通过引用结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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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历史业绩并不一定表示未来预期的任何业绩,更多信息请参见“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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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已结束/截至 3月31日, |
止年度/截至9月30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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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2015 | 2015 | 2014 | 2013 | 2012 | 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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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但每股数额、雇员人数、人数除外 股东人数和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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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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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销售额 |
$ | 17,960 | $ | 18,822 | $ | 37,179 | $ | 38,749 | $ | 37,145 | $ | 36,310 | $ | 35,390 | ||||||||
分部收入(1) |
1,389 | 1,386 | 3,258 | 2,721 | 2,511 | 2,227 | 2,088 | |||||||||||||||
归属于江森自控公司的持续经营业务收入(亏损)(6) |
(80 | ) | 933 | 1,439 | 1,404 | 992 | 1,003 | 1,317 | ||||||||||||||
归属于江森自控公司的净收入(亏损) |
(80 | ) | 1,036 | 1,563 | 1,215 | 1,178 | 1,184 | 1,415 | ||||||||||||||
持续经营业务每股收益(亏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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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
$ | (0.12 | ) | $ | 1.42 | $ | 2.20 | $ | 2.11 | $ | 1.45 | $ | 1.47 | $ | 1.94 | |||||||
摊薄后 |
(0.12 | ) | 1.40 | 2.18 | 2.08 | 1.44 | 1.46 | 1.92 | ||||||||||||||
归属于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2)(6) |
-1 | % | 9 | % | 13 | % | 12 | % | 8 | % | 9 | % | 12 | % | ||||||||
资本支出 |
$ | 543 | $ | 556 | $ | 1,135 | $ | 1,199 | $ | 1,377 | $ | 1,831 | $ | 1,325 | ||||||||
折旧及摊销 |
445 | 429 | 860 | 955 | 952 | 824 | 731 | |||||||||||||||
雇员人数 |
155,000 | 168,000 | 139,000 | 168,000 | 170,000 | 170,000 | 162,000 | |||||||||||||||
财务状况 |
||||||||||||||||||||||
周转资金(3) |
$ | 774 | $ | 1,326 | $ | 278 | $ | 464 | $ | 499 | $ | 1,816 | $ | 1,220 | ||||||||
总资产 |
31,199 | 30,960 | 29,595 | 32,785 | 31,643 | 31,014 | 29,931 | |||||||||||||||
长期负债 |
5,143 | 5,448 | 5,745 | 6,357 | 4,560 | 5,321 | 4,533 | |||||||||||||||
债务总额 |
7,026 | 7,584 | 6,610 | 6,680 | 5,498 | 6,068 | 5,146 | |||||||||||||||
归属于江森自控公司的股东权益。 |
9,984 | 10,583 | 10,376 | 11,311 | 12,314 | 11,625 | 11,154 | |||||||||||||||
债务总额与资本化比率(4) |
41 | % | 42 | % | 39 | % | 37 | % | 31 | % | 34 | % | 32 | % | ||||||||
每股账面净值(5) |
$ | 15.40 | $ | 16.16 | $ | 16.03 | $ | 17.00 | $ | 17.99 | $ | 17.04 | $ | 16.40 | ||||||||
共同股份资料 |
||||||||||||||||||||||
每股分红 |
$ | 0.58 | $ | 0.52 | $ | 1.04 | $ | 0.88 | $ | 0.76 | $ | 0.72 | $ | 0.64 | ||||||||
市场价格 |
||||||||||||||||||||||
high |
$ | 47.32 | $ | 52.00 | $ | 54.52 | $ | 52.50 | $ | 43.49 | $ | 35.95 | $ | 42.92 | ||||||||
低 |
33.62 | 38.60 | 38.48 | 39.42 | 24.75 | 23.37 | 25.91 | |||||||||||||||
加权平均份额(百万) |
||||||||||||||||||||||
基本 |
648.0 | 657.9 | 655.2 | 666.9 | 683.7 | 681.5 | 677.7 | |||||||||||||||
摊薄后 |
648.0 | 664.7 | 661.5 | 674.8 | 689.2 | 688.6 | 689.9 | |||||||||||||||
股东人数 |
34,915 | 35,966 | 35,425 | 36,687 | 38,067 | 40,019 | 43,340 | |||||||||||||||
65
目录
泰科股份历史合并财务数据精选
以下精选历史综合财务数据来源于泰科于2015年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10-K表年度报告中题为“精选财务数据”的部分,的部分(包括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第8项。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及项目9a。Controls and Procedures)在泰科当前于201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关于Form8-K的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泰科截至2016年3月25日的季度报告在4月29日向SEC提交了关于Form10-Q以及Tyco于2015年4月24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3月27日的2016年10-Q季度报表。
以下信息仅为摘要,应与泰科公司历史已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以及Tyco于2015年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10-K报表中所载的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的章节,的部分(包括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第8项。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及项目9a。控件和程序)在泰科当前于201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关于Form8-K的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泰科截至2016年3月25日的季度报告在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了关于Form10-Q的报告,均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以及Tyco于2015年4月24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3月27日止10-Q表格季度报告。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将来会有任何预期结果。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
为..。 结束的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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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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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财政年度 | |||||||||||||||||||||
| |
3月25日, 2016 |
3月27日,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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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 | 2014 | 2013 | 2012(4)(5) | 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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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美元,每股数据除外) |
|||||||||||||||||||||
综合业务报表数据: |
||||||||||||||||||||||
净收益 |
$ | 4,707 | $ | 4,908 | $ | 9,902 | $ | 10,332 | $ | 10,058 | $ | 9,875 | $ | 10,069 | ||||||||
泰科普通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收入(亏损)(1) |
217 | 347 | 617 | 797 | 446 | (411 | ) | 551 | ||||||||||||||
归属于泰科普通股股东的净收入(二) |
222 | 329 | 551 | 1,838 | 536 | 472 | 1,719 | |||||||||||||||
泰科普通股股东应占每股基本盈利: |
||||||||||||||||||||||
持续经营业务的收入(损失) |
0.51 | 0.83 | 1.47 | 1.75 | 0.96 | (0.89 | ) | 1.16 | ||||||||||||||
净收入 |
0.52 | 0.78 | 1.31 | 4.04 | 1.15 | 1.02 | 3.63 | |||||||||||||||
归属于泰科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摊薄收益: |
||||||||||||||||||||||
持续经营业务的收入(损失) |
0.51 | 0.81 | 1.44 | 1.72 | 0.94 | (0.89 | ) | 1.15 | ||||||||||||||
净收入 |
0.52 | 0.77 | 1.29 | 3.97 | 1.14 | 1.02 | 3.59 |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
0.41 | 0.36 | 0.77 | 0.68 | 0.62 | 0.90 | 0.99 | |||||||||||||||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年末): |
||||||||||||||||||||||
总资产 |
$ | 11,611 | $ | 11,695 | $ | 12,321 | $ | 11,809 | $ | 12,176 | $ | 12,365 | $ | 26,702 | ||||||||
长期负债 |
2,159 | 1,732 | 2,159 | 1,443 | 1,443 | 1,481 | 4,105 | |||||||||||||||
泰科公司股东权益共计 |
4,142 | 4,181 | 4,041 | 4,647 | 5,098 | 4,994 | 14,149 | |||||||||||||||
66
目录
此外,2013财年还包括与泰科Marinette设施有关的1亿美元环境补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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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若干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选定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数据(“选定备考数据”)使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合并生效。此次并购被视为与江森自控的反向收购,江森自控被认为是为了会计目的而在此次并购中收购泰科。选定的预计数据是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收购会计方法编制的,根据该方法,泰科的资产和负债将由江森自控按合并完成之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入账。选定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赋予合并初步效力,犹如其已于2016年3月31日发生。选定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未经审核备考综合营运数据报表使合并生效,犹如合并已于2014年10月1日发生一样。选定的预计数据在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离生效之前和之后都显示出来。
选定的形式数据是初步数据,是从以下数据中得出的,应与以下数据一并阅读,合并公司的更详细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载于本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及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的附带附注的其他地方。此外,未经审核备考综合财务资料乃基于并应结合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于适用期间的历史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阅读,该等财务报表及附注已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以供参考。更多信息,请参见“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和“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选定的预计数据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第11条提交的,仅供说明之用,并不一定表明如果合并在指定日期完成,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实际上会如何。此外,所选择的预计数据无意预测合并后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此外,正如未经审核备考综合财务资料所附附注所更详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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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选定的预计数据可能会有调整,并可能与合并完成时记录的公允价值有很大差异。
| |
截至或截至截至六个月止 2016年3月31日 |
截至或截至该日止年度 2015年9月30日 |
|||||||||||
|---|---|---|---|---|---|---|---|---|---|---|---|---|---|
| |
预旋 | 旋转后 | 预旋 | 旋转后 | |||||||||
| |
(单位:百万美元,不包括每股数额) |
||||||||||||
预计收入数据合并报表 |
|||||||||||||
净销售额 |
$ | 22,651 | $ | 14,120 | $ | 47,046 | $ | 26,967 | |||||
销售成本 |
17,606 | 9,893 | 37,118 | 18,955 | |||||||||
毛利 |
5,045 | 4,227 | 9,928 | 8,012 | |||||||||
持续经营收益 |
152 | 723 | 1,753 | 1,062 | |||||||||
归属于控股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净收入 |
52 | 663 | 1,643 | 1,018 | |||||||||
控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基本每股收益 |
0.06 | 0.71 | 1.76 | 1.09 | |||||||||
控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摊薄后每股收益 |
0.06 | 0.70 | 1.74 | 1.08 | |||||||||
预计财务状况数据合并报表 |
|||||||||||||
周转资金 |
$ | 1,495 | $ | 1,727 | |||||||||
总资产 |
58,239 | 47,584 | |||||||||||
长期负债 |
10,736 | 10,704 | |||||||||||
江森自控及泰科应占股东权益 |
25,858 | 19,8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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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比较历史及未经审核备考每股财务数据
下表列出(i)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按历史基准选择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资料,(ii)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25日止6个月按历史基准选择泰科普通股的每股资料及(iii)截至9月30日止年度按备考合并基准及泰科等值基准选择每股资料。2015年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除截至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江森自控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信息的历史每股现金股息及每股盈利外,就江森自控而言,以及截至及截至9月25日止年度的历史信息2015年,泰科股份的情况,表中信息未经审计。表格中的信息仅供说明之用,并不一定表明如果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开始时完成合并将会产生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亦不一定表示合并后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您应该阅读载于其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10-K表格的年度报告中的泰科历史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的数据,其中部分数据(包括来自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以下项目: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第8项。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及项目9a。Controls and Procedures)在Tyco于201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关于Form8-K的当期报告、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财年关于Form10-K的年度报告中所载的历史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中进行了重铸,江森自控于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2015年度报告,其中部分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第1项)业务,以及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6。选定的财务数据,第7项。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以及项目8。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在江森自控当前于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关于Form8-K的报告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截至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3月25日的季度关于Form10-Q的季度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所有这些都通过引用结合到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持续经营业务的预计合并每股收益和相当于泰科公司的预计合并每股收益是采用题为“未经审计的预计合并财务信息”一节所述方法计算的,并考虑到泰科公司的合并股份。预计每股合并金额(i)反映了泰科公司在完成合并之前将进行的0.955股合并,(ii)显示了江森自控公司汽车经验业务分离之前和之后的情况。见“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
|
江森自控历史
|
属于或用于……的 结束的六个月 2016年3月31日 |
属于或用于……的 结束年度 2015年9月30日 |
|||||
|---|---|---|---|---|---|---|---|
每股账面价值 |
$ | 15.40 | $ | 16.03 |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
$ | 0.58 | $ | 1.04 | |||
江森自控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每股收益(亏损) |
|||||||
基本 |
$ | (0.12 | ) | $ | 2.20 | ||
摊薄后 |
$ | (0.12 | ) | $ | 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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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泰科历史
|
属于或用于……的 结束的六个月 2016年3月25日 |
属于或用于……的 结束年度 2015年9月25日。 |
|||||
|---|---|---|---|---|---|---|---|
每股账面价值 |
$ | 9.74 | $ | 9.56 |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
$ | 0.41 | $ | 0.77 | |||
泰科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每股收益 |
|||||||
基本 |
$ | 0.51 | $ | 1.47 | |||
摊薄后 |
$ | 0.51 | $ | 1.44 | |||
| |
属于或用于……的 结束的六个月 2016年3月31日 |
属于或用于……的 结束年度 2015年9月30日 |
|||||||||||
|---|---|---|---|---|---|---|---|---|---|---|---|---|---|
| 合并公司形式a | 预旋 | 旋转后 | 预旋 | 旋转后 | |||||||||
每股账面价值 |
$ | 27.63 | $ | 21.24 | n/a | n/a | |||||||
每股现金分红(一) |
|||||||||||||
控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基本每股收益 |
$ | 0.06 | $ | 0.71 | $ | 1.76 | $ | 1.09 | |||||
控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摊薄后每股收益 |
$ | 0.06 | $ | 0.70 | $ | 1.74 | $ | 1.08 | |||||
Tyco proforma当量
0.955换1股合并反映于上述合并公司每股备考数据(计算合并公司每股备考基本及摊薄盈利见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附注8)。紧随合并前发生的泰科股份合并之后,江森自控股东每持有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获得合并后公司的一股股份。因此,泰科在同等形式上不会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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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江森自控股东特别会议将于2016年8月17日下午1:00(当地时间)在达拉斯麦金尼大道2121号丽思卡尔顿酒店(Ritz-Carlton Dallas)举行。2016年【…】日或前后,江森自控开始向其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的股东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及所附委托卡表格。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目的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将提请江森自控股东批准以下事项:
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你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江森自控休会提案“和”赞成"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会的推荐以及江森自控对合并的理由”。
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但不取决于江森自控延期提议或江森自控咨询补偿提议的批准。
江森自控创纪录日期及法定人数
记录日期
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将2016年6月27日收盘时间定为确定有权收到江森自控特别会议通知并在会上投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持有人的记录日期。
截至江森自控记录日,有639,708,284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在记录持有人34,634人举行的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流通并有权投票。江森自控每股普通股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就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将审议的每一项提案进行一次表决。在财政部持有的江森自控股票将无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
法定人数
代表江森自控已发行和流通在外并有权在江森自控投票的所有普通股表决权多数的股票持有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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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定人数须由特别会议亲自或由代表出席。为确定法定人数,弃权将算作出席会议。因为预计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表决的所有议案都将是“非常规”事项,经纪非投票(即银行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亲自或由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但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并无指示该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就某项建议及该银行投票的经纪或其他代名人,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对该等建议并无酌情决定权)(如有),则就厘定法定人数而言,将不会被算作出席。财政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将不包括在为确定法定人数而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江森自控股票数量的计算中。
截至江森自控记录日期,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拥有并有权投票表决660,406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占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的比例不到1%,以及泰科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拥有并有权投票表决147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占江森自控当日在外流通普通股股份的比例不到1%。江森自控目前预计,江森自控的董事和高管将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江森自控休会提议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尽管他们都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规定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所需表决
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所需投票
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需要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
批准江森自控延期提案所需投票
批准江森自控延期提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提案投赞成票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对提议。
批准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所需投票
批准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投票赞成该提案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投票反对的票数该提案。
对弃权的处理;未参加表决
就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而言,当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且未投票或返还标有“弃权”的委托书时,即发生弃权。
73
目录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对江森自控延期提案的计票也不会产生影响。
代理人的投票;不完全代理人
授予委托书是指江森自控股东授权所附委托书中指名的人士按其指示的方式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表决其股份。江森自控股东可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委托投票或亲自投票。如果你以有记录股东的身份以你的名义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要提交委托书,你作为江森自控股东,可以使用以下方法之一:
江森自控要求江森自控股东通过互联网、电话或填写并签署随附的代理卡,并尽快将其在所附邮资已付信封中退还江森自控。当附带的代理卡被正确执行退回时,其所代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将按照代理卡上所载的指示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进行表决。
如果你签署并归还你的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而没有说明如何对任何特定的提案进行投票,你的委托书所代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将按照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对每一项这样的提案进行“投票”。除非您勾选代理卡上的方框以保留酌情权,否则Proxyholders可使用其酌情权就有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提案进行表决。
如果你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是由一家银行、经纪商或其他提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的,你应该检查该公司使用的投票表格,以确定你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发出投票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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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每一位江森自控股东的投票都很重要。据此,不论江森自控股东是否计划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每名江森自控股东均应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提交其委托书,或签署、日期及交还所附委托书卡片。
以“街名”持有的股份
如果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是通过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的,您必须指示该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按照银行的指示投票,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者向您提供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适用)可能有一个较早的期限,在此期限之前,您必须就如何对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进行表决向其提供指示,因此您应该仔细阅读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向您提供的材料。
您不得通过直接向江森自控退还代理卡或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亲自投票的方式对以“街道名称”持有的股份进行投票,除非您提供“合法代理人”,您必须从经纪人、银行或其他提名人处获得该代理人。此外,代表其客户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在没有其客户的具体指示的情况下,不得委托江森自控就江森自控的任何提案投票表决这些股票,经纪商和其他提名人对江森自控的任何提议都没有斟酌决定权。因此,如果你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是以“街道名称”持有的,而你没有指示你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提名人如何对你的股票进行投票,
如果你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是以“街道名称”持有,而你并没有指示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就江森自控的任何建议投票,您的股份将不计入确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如果您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就江森自控的一项或多项提案投票,您的股份将被计入确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
代理人的可撤销性与江森自控股东表决权的变更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记录在案的股东,您可以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表决前随时通过以下方式撤销或变更您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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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如果你是江森自控的股东,其股份由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你只可根据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所聘用的适用规则及程序,撤销你的代表或投票指示,并亲自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表决你的股份。如你的股份存放于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的户口内,你必须遵照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所发出的指示,更改或撤销你的委托书或投票指示,并应联络你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这样做。
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不会自动撤销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或邮件提交的委托书。你必须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以投票方式改变你的投票。
招揽代理人
向江森自控股东征集代理人的费用将由江森自控承担。江森自控将偿还经纪公司和其他托管人、提名人和受托人在向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发送代理材料方面发生的合理费用。江森自控聘请了一家专业代理招揽公司D.F.King&Co.,Inc.协助招揽代理人,初始费用为25000美元,外加合理的自付费用。除了通过邮件进行招标外,江森自控的董事、高管和正式员工可以亲自或通过电话征集代理人,而不会获得额外补偿。
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在有可用空间和某些安全程序的情况下,截至江森自控记录日期的所有江森自控股东,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均可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入场券将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派发。
参加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每个人都必须持有入场券或江森自控股票所有权证明,以及有效的政府发放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如有效的驾照或护照,才能获准参加会议。
欲索取您参加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入场券,请按以下方式之一发送您的申请及股票所有权证明:
如果你是一名注册股东(即你通过江森自控的转让代理富国银行(Wells Fargo Bank,N.A.)持有你的股份),或者如果你通过江森自控的退休或员工储蓄和投资计划之一持有股票,你可以在申请入场券时提供你的姓名、地址或投票资料,以预留入场券。
如果您通过银行、经纪商或代名人持有您的股票,您可以通过提供您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截至2016年6月27日的所有权证明,如您最近的账户对账单或您的银行或经纪商的信函,来预订您的机票。
门票申请按照收到的顺序进行处理,必须在美国中部时间2016年8月10日下午5:00前收到。请将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包括在您的邮件通信中,以备江森自控需要就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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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券申请。您将以递交申请的相同方式领取入场券。入场券不可转让。
江森自控股东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和/或代为投票。必须由江森自控股东要求出示入场券,但将以授权代表的名义出具。任何持有不是以其名义签发的入场券的个人将不被允许参加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援助
如果您需要帮助填写代理卡或对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有任何疑问,请与江森自控的代理招标代理D.F.King&Co.,Inc.联系,邮寄地址:纽约州纽约市华尔街48号,或拨打免费电话(800)814-9324或拨打对方付费电话(212)26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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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提议
江森自控合并提议
正如整个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所讨论的那样,江森自控正在要求其股东批准江森自控的合并提议。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将合并到一家公司旗下。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江森自控将与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合并后,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以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为准),简称“合并后公司”。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交易,使用当前江森自控代码“JCI”。
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应仔细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全文,包括附件,以获取有关合并协议和合并的更详细信息。特别是,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被要求遵守合并协议,该协议的副本作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A。
完成合并的条件是批准江森自控公司的合并提议。
需要表决和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
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需要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
江森自控押后建议
江森自控正在要求其股东批准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将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休会至另一时间和地点,以征集更多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投票。合并协议规定,未经江森自控和泰科双方同意,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不会推迟。
合并的完成并不取决于江森自控延期提议的批准。
需要表决和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
批准江森自控延期提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提案投赞成票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对提议。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延期提案。
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
根据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和《交易法》第14A-21(c)条,江森自控正在寻求不具约束力的顾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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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江森自控被点名高管的薪酬,该薪酬基于“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向江森自控被点名高管支付的款项和福利的量化”中披露的或以其他方式涉及的合并。该提议让江森自控的股东有机会就江森自控指定高管的合并相关薪酬发表看法。据此,江森自控要求股东在不具约束力的咨询基础上通过以下决议:
"决定向江森自控公司指定的与合并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支付或将支付的报酬,正如根据条例S-K第402(t)项“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所披露的那样,特此批准。
合并的完成并不取决于江森自控咨询公司薪酬方案的批准。由于投票仅具有咨询性质,因此对江森自控或合并后的公司都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江森自控或合并后的公司按合同有义务支付赔偿的范围内,如果合并协议获得批准和通过并完成合并,赔偿将支付给江森自控指定的执行官员,但仅限于适用于此的条件,不管咨询投票的结果如何。
需要表决和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
批准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投票赞成该提案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投票反对的票数该提案。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投票“赞成”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需审议的其他事项
江森自控不打算将其他事项提交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审议。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前如有其他事项妥善处理,委托书中指名的人将根据江森自控董事会就任何此类事项提出的建议对其所代表的股份进行投票(除非江森自控股东检查委托书卡片上的方框以扣留酌情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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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将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时正(当地时间)在爱尔兰都柏林厄尔斯堡露台厄尔斯堡中心Arthur Cox举行。于2016年【…】日或前后,泰科开始向其有权在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的股东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及所附委托卡表格。
TYCO股东特别大会的目的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将提请泰科股东批准以下事项:
TYCO董事会的建议
泰科董事会建议泰科股东将其持有的泰科普通股投票给“每一份泰科治理文件提案”、“泰科股份合并提案”、“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资提案”、"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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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议案》、《关于泰科更名议案》、《关于泰科法定股本增资议案》、《关于泰科配股授权议案》、《关于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议案》、《关于泰科股份重组议案》和《关于泰科可分配储量创设议案》。参见“合并--泰科董事会的推荐以及泰科的合并理由”。
完成合并须待每项决议案1及2(TYCO规范文件建议)、决议案3(TYCO股份合并建议)、决议案4(TYCO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后,方可作实,决议五(泰科股份发行议案)、决议六(泰科更名议案)。
完成合并不以批准决议案7(泰科法定股本增资建议)、决议案8(泰科配股授权建议)、决议案9(泰科优先认购豁免建议)、决议案10(泰科股份重组建议)及决议案11(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为条件。
TYCO记录日期和法定人数
记录日期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已由董事会厘定为2016年6月27日收市。届时记录在案的TYCO股东有权在TYCO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
法定人数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或通过代理人代表(无论该持有人是否实际行使其全部、部分或全部表决权)超过泰科股份已发行表决权总数50%的人出席,才构成法定人数。弃权及经纪无投票权(银行、经纪或其他记录在案的获提名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但银行就其持有的TYCO普通股,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并无获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指示如何就某项建议投票,而该经纪或其他记录在案的股东并无就该等建议行使酌情决定权)将被计为出席,以决定是否有法定人数,但不会被计算为投票赞成或反对任何泰科提案,
所需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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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弃权的处理;未参加表决
由于批准每一项泰科提案所需的表决均以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适当投出的票数为基础,且由于弃权未被视为适当投出的票数,弃权连同未能投票将对该等提案不产生任何影响(惟未能投票将不会但在确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时,弃权将算作弃权)。
代理人的投票;不完全代理人
授予委托书是指泰科股东授权所附委托书中所列的人按照其指示的方式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其股份。泰科股份股东可以在泰科股份临时股东大会上委托他人或亲自投票。如果您以记录在案股东的身份以您的名义持有泰科普通股,为提交委托书,您作为泰科股东,可以使用以下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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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公司要求泰科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电话或填写并签署随附的代理卡,尽快将代理卡放入所附的邮资已付信封,交回泰科公司。当附带的代理卡被正确执行退回时,其所代表的TYCO普通股将按照代理卡所载的指示在TYCO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如果您签署并交回您的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而未说明如何对任何特定提案进行表决,您的委托书所代表的泰科普通股将按照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对每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除非你复选代理卡上的方框以保留酌情决定权,否则Proxyholders可使用其酌情决定权就有关TYCO股东特别大会的建议进行表决。
如果您是泰科公司的股东,您选择通过拨打代理卡上的免费电话号码、您对该电话系统的使用情况,特别是您的个人密码/其他唯一识别符,通过电话提交代理,就《爱尔兰公司法》的所有目的而言,你将被视为书面任命泰科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各一人为你的代理人,根据你的电话指示代表你投票
如果你的泰科普通股是由一家银行、经纪商或其他提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你应该检查该公司使用的投票表格,以确定你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提交委托书或通过互联网发出投票指示。
以“街名”持有的股份
如你的泰科普通股是透过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你必须遵照银行的指示,指示该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投票,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者向您提供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如适用)可能有一个较早的截止日期,在此之前你必须就如何投票给你的泰科普通股向它提供指示,因此你应该仔细阅读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给你的材料。
除非你提供一个“法定代理人”,你必须从你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被提名人那里获得,否则你不能通过直接向泰科退还代理卡或亲自在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的方式来投票以“街道名称”持有的股份。此外,代表其客户持有泰科普通股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未经其客户作为银行的具体指示,不得委托泰科就任何泰科提案对这些股票进行表决,经纪人和其他提名人对任何一项泰科提案都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如果您的TYCO普通股以“街道名称”持有,且您没有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您的股份将不会对任何TYCO提案的计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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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可撤销性与泰科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变更
作为泰科股东,你可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投票前随时撤销你的委托书,并可于下列时限内更改你的投票。如果你是Tyco Record的股东,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做到这一点: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关注:公司秘书
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不会自动撤销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或邮件提交的委托书。如阁下欲更改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的投票,须于该等会议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更改投票。
倘阁下为泰科股东,其股份由一间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阁下只可根据该银行所采用的适用规则及程序,撤销其代理权,并亲自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阁下的股份,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果你的股份是在银行、经纪商或其他指定人士的户口持有,你应联络你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指定人士,更改你的投票指示。
招揽代理人
向泰科股东征集代理人的费用将由泰科承担。TYCO将偿还经纪公司和其他托管人、代名人和受托人在向TYCO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发送代理材料方面发生的合理费用。泰科聘请了一家专业的代理招揽公司麦肯齐(Mackenzie)协助招揽代理人,费用最高可达7.5万美元,外加合理的自付费用。除邮寄招标外,泰科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正式员工可以亲自或通过电话征集代理人,而不会获得额外的报酬。
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
欢迎截至记录日期的所有TYCO股东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如欲参加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登记股东须携带附于所附委托卡的入场券到登记在册的股东登记区,在登记区核实其所有权。拥有银行、经纪或其他指定人士所持股份实益拥有权的人士,应前往实益拥有人登记区。要被接纳,受益所有人必须携带银行或经纪人出具的账户对账单或信函,证明他们持有泰科股份。登记工作将于当地时间上午8时开始。
援助
如果您在填写代理卡时需要帮助,或对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有任何疑问,请与泰科的代理招标代理麦肯齐联系,邮件地址是纽约州麦迪逊大道105号,电话号码是(800)322-2885,收款地址是(212)92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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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提案
泰科管理文件提案(第1和第2号决议)
泰科正在要求其股东批准对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的修订。根据爱尔兰法律,需要通过单独的决议批准对《泰科公司组织章程备忘录》的修正,该备忘录除其他外规定了泰科公司的公司目标,并批准了《泰科公司章程》,其中除其他事项外规定了泰科公司的治理。据此,TYCO临时股东大会决议1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大纲所载的公司宗旨,而决议2建议修订TYCO的公司章程细则。决议1和决议2都是作为特别决议提出的。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更改摘要
对《泰科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修正,要么是为了执行或促进合并协议所要求的合并或治理变革,要么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爱尔兰公司法最近的法定变革而更新。主要的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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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普通股股东应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尤其包括附件B-1和附件B-2所载对泰科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修正。
除对第1条、第30条的修正外,根据第74条(a)款和第137条(a)款以及“法令”和“法令”的定义,对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的修正将自合并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以合并完成为条件,如果合并未完成,泰科公司将不会对这些变动产生影响,尽管泰科股东先前可能已经批准了泰科治理文件提案。对第1条、第30条、第2条和第3条的修正,第74条(a)款和第137条(a)款以及“法令”和“法令”的定义将在第2号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并不以完成合并为条件,因为合并必须在完成之前生效,以促进泰科股份合并提案和泰科股份重组提案,由于它们构成的变化并不涉及泰科股份当前治理的重大变化,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TYCO临时股东大会上就第1及第2项决议案各自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所投得的最少75%赞成票,方可批准TYCO规管文件建议。
完成合并的条件是批准TYCO的管理文件提案。
TYCO董事会一致建议对TYCO的每一个管理文件提案进行表决。
泰科股份合并议案(决议三)
泰科正在请求其股东批准泰科股份合并提议。透过批准TYCO股份合并建议,TYCO股东批准将于紧接合并完成前及紧接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决议案4)生效前进行的TYCO股份合并,惟须待合并完成后方可作实。倘TYCO股东批准TYCO股份合并建议及TYCO影响TYCO股份合并,则每股面值$0.01的已发行及流通TYCO普通股将合并为面值约$0.01047的0.955股TYCO普通股,合并后的股份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TYCO股份合并建议正作为普通决议案提呈,作为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的决议案3。
如果TYCO对TYCO股份合并产生影响,则除下述部分应享权利的处理可能导致的调整外,在合并生效之前,紧接泰科股份合并之后,每一位泰科股东将持有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之前该泰科股东持有的相同比例的当时尚未发行的泰科普通股。
股份合并的主要影响
倘TYCO股东批准TYCO股份合并建议,而TYCO对TYCO股份合并产生影响,则于TYCO股份合并生效后,每名TYCO股东将拥有减少数目的TYCO普通股。TYCO将对所有在外流通的TYCO普通股同时实施TYCO股份合并。泰科股份合并将使泰科普通股的面值由每股0.01美元更改为约每股0.01047美元。泰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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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将统一影响所有泰科股东,且不会改变任何泰科股东在泰科中的百分比所有权权益,除非泰科股份合并将导致任何泰科股东以其他方式拥有对一股股份的部分权利,其将以下面“-部分应享权利”项下描述的方式处理。因此,TYCO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及其他权利及偏好将不会因TYCO股份合并而受到影响(部分权益除外)。根据泰科股份合并发行的泰科普通股将保持全额支付。
截至泰科股份合并生效时间,根据及按照泰科股权激励计划的反摊薄规定,泰科将适当及按比例调整就尚未行使的股权激励奖励可发行的泰科普通股数量,所有未行使期权的行权价格、未来可能授予的泰科普通股总数以及泰科股权激励计划项下的个人普通股上限。
已登记的泰科公司股东以簿记形式持有泰科公司普通股,没有证明其拥有泰科公司普通股的股票证书。但是,向他们提供了一份反映其账户中登记的股份数目的报表。您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来接收您的后泰科股份合并股份。如果您有权获得泰科公司股票合并后的股票,交易报表将自动发送到您的记录地址,表明您持有的股票数量。
部分应享权利
泰科将不会发行任何与泰科股份合并相关的零碎泰科普通股。根据泰科股份合并,本应因泰科股份合并而有权收取部分泰科普通股的每名股东,就该部分权益而言,有权收取相当于泰科转让代理人合并及出售所有以其他方式发行的泰科普通股后出售该部分权益所得现金收益净额的现金,以代替该部分权益,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会计事项
泰科股份合并不会影响泰科资产负债表上的普通股股东权益总额。合并完成前,泰科公司的每股收益或亏损以及账面净值将在完成泰科公司的合并后增加,因为泰科公司的普通股将减少。
没有鉴定权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股东无权享有泰科股份合并的评估权。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得至少过半数票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
TYCO将只会实施与完成合并有关的TYCO股份合并建议所设想的TYCO股份合并,而TYCO股份合并将于紧接合并生效前及紧接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生效前进行(决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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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泰科股份合并方案的批准和实施。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股份合并议案。
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决议四)
在合并中,江森自控的每股普通股(合并协议中所述的某些股份除外)将在该等股份持有人选举时转换为接受的权利,并须遵守合并协议中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i)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因此,泰科必须有能力在合并中发行新的普通股作为股份对价。因此,有必要确保TYCO在紧接合并之前拥有足够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以满足合并的要求。
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资提议。根据TYCO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TYCO最高法定股本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连同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及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其中573,854,788股于2016年6月15日尚未发行。由于泰科股份合并,法定普通股股本将减少至955,000,000股普通股。根据合并协议将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数量可能超过可获得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根据爱尔兰法律,股东的单独普通决议必须(i)增加TYCO目前的法定股本,(ii)授权TYCO的董事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发行和分配这些股份。据此,TYCO股东特别大会第4项决议案建议将TYCO的法定股本增至合共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047美元的普通股(即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TYCO的法定普通股数目),及TYCO股东特别大会第5项决议案建议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授权TYCO董事根据合并协议发行不超过增加的最高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的股份,以供发行股份。根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决议案五),董事于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后发行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仍须待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的方式投得至少过半数票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方可批准TYCO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泰科公司合并前法定股本增资方案的批准。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
泰科股份发行议案(决议五)
泰科正在请求其股东批准泰科股份发行提议。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果在一项交易中发行的股票数量相当于发行前已发行股票数量的20%或20%以上,则在发行股票之前需要得到股东的批准。目前预期泰科根据合并协议发行普通股将导致发行相当于合并前预期在外流通泰科普通股约124%的若干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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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TYCO股东的一项普通决议需要授权董事发行和分配普通股。泰科目前拥有一项授权,允许其董事发行不超过其目前法定股本的股票。由于根据决议案4正增加最高法定股本以促进根据合并协议发行股份,故亦需要一项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发行股份至这一新最高水平。因此,TYCO股份发行建议建议授权TYCO董事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发行及配发股份,最高限额为决议案4所规定的经增加最高法定股本,以供根据合并协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项下的权限将于2017年及2017年6月9日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届满。
泰科股份发行建议正作为普通决议案提呈,作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第5项决议案。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得至少过半数票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股份发行建议。
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泰科股份发行方案的批准。泰科股份发行议案拟发行的普通股,只有在合并完成后方能生效。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泰科股份发行议案投“赞成票”。
泰科更名议案(决议六)
泰科正在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更名提议。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完成后,泰科公司将成为合并后公司集团的母公司,Tyco目前的公司名称Tyco International PLC将被要求更改。根据爱尔兰法律,更改名称需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随后向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更改名称申请,注册处处长将对新名称作出最后批准。因此,泰科正要求其股东通过决议案6作为一项特别决议案,以实施泰科更名。
根据合并协议,泰科将寻求在合并生效时间后将其在纽交所上市的普通股的交易代码变更为“JCI”。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所投得的最少75%赞成票,方可批准TYCO更名建议。
如果泰科和江森自控不能完成合并,泰科将不会实施泰科更名提案所设想的更名,尽管泰科股东此前可能已经批准了泰科更名提案。
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泰科公司名称变更提案的批准。泰科更名方案所设想的更名,只有在合并完成后才能生效。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更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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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法定股本增资议案(决议7)
截至2016年6月15日,泰科尚有约573,854,788股普通股可供发行,占泰科授权普通股总数的57%,其中约15,579,848股该等普通股预留发行,以履行泰科员工股权计划项下有关未偿还员工股权奖励的义务。截至2016年6月15日,江森自控尚有约1,158,733,382股普通股可供发行,占江森自控授权股份总数的64%,保留约19,957,965股该等股份,以履行根据江森自控的雇员权益计划就尚未支付的雇员权益奖励所承担的责任。由于合并,合并后公司将于紧随合并完成后动用其几乎全部经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尚余约62,542,787股普通股可供发行,占合并后公司经授权普通股总数约6%,及根据合并公司雇员权益计划预留予发行的该等普通股约35,537,813股。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非常有限,包括根据员工股权计划将发行的股票或作为股票收购的一部分。TYCO正要求其股东批准TYCO法定股本增加建议,以保留合并后公司法定股本中约与江森自控及TYCO于合并,并维持泰科优先股占普通股的比例。倘TYCO法定股本增资建议获批准,紧随合并完成后,合并后公司约1,062,542,787股普通股将仍可供发行,占合并后公司法定普通股总数约53%,根据合并后公司的员工权益计划预留发行的该等普通股约35,537,813股。
根据爱尔兰法律,增加泰科法定股本需要股东的普通决议案。据此,正作为普通决议案提呈的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第7号决议,建议于紧随合并完成后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1,000,000,000股普通股(相当于紧随合并完成后预期已发行普通股约106%)及100,000,000股优先股。董事于TYCO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后发行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仍须待股东根据TYCO配发授权建议(决议案8)批准后方可作实,而倘发行选择不行使法定优先认购权泰科股份优先购买权放弃议案(决议9)。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须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的方式投得至少过半数票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方可批准TYCO法定股本增资建议。
合并的完成不以泰科法定股本增资方案获得批准为条件。据此,阁下可投票不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资议案及批准其他对完成合并有条件的议案。
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以合并完成为条件,因为在没有根据合并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不需要增加法定股本,由于泰科目前的要求仍将有足够的授权但未发行股本。根据TYCO法定股本增加建议向法定股本增加将自合并完成起生效,并须待合并完成后方可生效,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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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并未完成,尽管泰科股东此前可能已经批准了泰科法定股本增资提议。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泰科法定股本增资议案投“赞成票”。
泰科配股授权议案(决议8)
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爱尔兰上市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须获得其股东的授权,才能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属于公司法定但未发行股本的股份。泰科的授权(须待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方可作实)为发行最多达经第4项决议案增加的公司全部获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动用其几乎所有已获授权但尚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并因此动用其董事发行进一步股份的权力。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有限。
爱尔兰的惯常做法是,寻求股东授权,发行面值总额最多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33%的股份,并每年续发这种授权。因此,根据爱尔兰的习惯做法,TYCO正根据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一项普通决议案寻求批准,以授权合并公司董事会于紧随完成后发行最多不超过其预期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约33%的股份于合并后公司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6月9日较早时届满的期间内,2017年,除另有更改、撤销或重续外。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预期将于其后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定期延长此授权。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须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得最少过半数票数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方可批准TYCO配发授权建议。
合并的完成不以批准泰科公司的分配权提案为条件。因此,您可以投票不批准TYCO分配权提案,并批准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的其他提案。
然而,TYCO分配权提案的条件是完成合并。在没有根据合并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不会有要求增加董事发行股份的权力,因为预计现有授权足以满足泰科目前的要求。泰科配股授权建议亦须待泰科法定股本增资建议获批准后方可作实。如果合并未能完成,泰科分配局不会做出任何改变,尽管泰科股东此前可能已经批准了泰科分配局的提议。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配股授权议案。
泰科股份优先购买权放弃议案(决议9)
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司法》第1022条),除非特别决议或公司章程另有授权,当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向新股东发行普通股换取现金时,须先按比例向公司现有股东按相同或更优惠条款提呈发售该等股份(通常称为法定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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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目前的授权(于2014年9月8日授予)是在不申请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发行最多不超过该公司于授权日期的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已获授权但尚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其董事有权在不申请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进一步发行股份。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有限。
爱尔兰的惯例是,在以现金发行股份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5%,则寻求股东授权,以选择不适用法定优先购买权条款。每年更新这种权力也是一种惯例。
因此,根据爱尔兰的惯例,泰科公司正在根据一项特别决议寻求批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授权合并公司董事会以现金发行股份,最多不超过合并完成后其预期已发行股本约5%,则不申请法定优先购买权,年期于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或2017年6月9日届满,除非另有更改、续期或撤销。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预期将于其后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定期延长此授权。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所投得最少75%票数的赞成票,方可批准TYCO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
完成合并不以批准泰科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放弃提议为条件。因此,您可以投票不批准泰科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放弃提议,并批准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的其他提议。
然而,泰科公司的优先购买权豁免提案须以泰科公司的分配权提案获得批准为条件,其本身的条件是完成合并,因为在没有根据合并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不需要增加董事在非先发制人基础上发行股份的权力,由于现有的授权预计将足以满足泰科目前的需求。如果合并不能完成,泰科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放弃提议将不会产生任何变化,尽管泰科公司的股东先前可能已经批准了泰科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放弃提议。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表决“赞成”泰科优先购买权放弃议案。
泰科普通股的重新国有化(决议10)
泰科正在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股份重组提议。作为TYCO股份合并的结果,每股TYCO股份的面值将为0.0104712041884817美元(此前在紧接TYCO股份合并之前为0.01美元),这对于实际使用来说是一个不方便的数字。根据TYCO公司章程适用的《爱尔兰公司法》第83条(根据TYCO公司关于文件提案的修正案),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批准,TYCO股份的面值可随着扣除金额记入TYCO的未计值股本而减少。泰科股份重组提议如获批准,将降低每股泰科普通股的面值,导致每股普通股面值为0.01美元,从而导致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面值为0.01美元。除将面值重置为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适用的同一数字外,股份重置不会对泰科股份造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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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特别是,股票再国有化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减少普通股在泰科公司股息或分配时或在泰科公司清算时的权利。TYCO股份合并建议正作为普通决议案提呈,作为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的决议案3。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得至少过半数票数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方可批准TYCO股份重组化建议。
TYCO将仅在TYCO股份合并生效后及紧接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生效后实施与完成合并有关的TYCO股份重组建议所设想的重组,而TYCO股份重组将于TYCO股份合并生效后及紧接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生效后进行(决议4)。
完成合并不以批准泰科股份重组方案为条件。因此,您可以投票不批准泰科股份重组方案,并批准其他对完成合并有条件的方案。
然而,泰科股份重组提案的条件是发生泰科股份合并,因为在没有泰科股份合并的情况下,泰科股份重组将不需要。如果合并未完成且泰科股份合并未发生,泰科股份重组提案将不具效力,尽管泰科股份股东此前可能已批准泰科股份重组提案。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股份重组议案。
TYCO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决议11)
在合并中,江森自控的每股普通股(合并协议中所述的某些股份除外)将在该等股份持有人选举时转换为接受的权利,并须遵守合并协议中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i)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这预计将大幅增加泰科股份溢价账户贷方的金额,金额约等于江森自控在合并前的市值减去根据合并支付给江森自控股东的现金对价。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只能向其股东进行分配(包括支付现金股息),或从其未合并资产负债表(根据爱尔兰法律编制)中的“可分配储备”中进行基金股份回购。可分配准备金一般是指TYCO的累计已实现利润减去TYCO的累计已实现亏损,并可包括以资本削减方式产生的准备金。(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公司的股息和分配也将受到额外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可分配储备不包括股份溢价,如合并后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股份将产生的重大股份溢价。
预期在合并完成后,泰科作为合并后的公司,将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寻求爱尔兰高等法院批准将其全部(或TYCO董事会或爱尔兰高等法院可能确定的其他较低金额)股份溢价转换为可分配储备。要使TYCO可分配储备的建立生效,必须得到爱尔兰高等法院的批准。在获得这种批准之前,TYCO的股东必须首先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授权建立TYCO可分配储量。因此,TYCO建议将TYCO股东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TYCO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作为一项特别决议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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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公司将有额外的灵活性,为合并后的股息、分配和回购提供资金。
股东批准TYCO可分配储备的创建并不能保证合并将会发生,或者如果合并发生,TYCO将在任何时候支付股息或分配或实施股票回购。即使每一次合并和TYCO可分配储备的创建都已完成,合并后的公司的董事会也可以决定不派发股息或分配或实施股票回购。此外,尽管TYCO不知道爱尔兰高等法院为何不批准TYCO可分配储量的创建,但不能保证很快就会获得批准。
所需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在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需要至少75%的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的赞成票,才能批准TYCO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
合并的完成并不取决于TYCO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的批准。因此,您可以投票不批准TYCO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并批准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的其他提案。
如果泰科和江森自控未能完成合并,泰科将不会通过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所设想的资本削减的方式影响可分配储量的创建,尽管泰科股东此前可能已经批准了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
TYCO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TYCO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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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的资料
江森自控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威斯康星州53209
电话:(414)524-1200
江森自控最初于1885年在威斯康星州注册成立,当时名为江森电气服务公司(Johnson Electric Service Company),负责制造、安装和服务建筑物的自动温度调节系统。1974年,该公司更名为江森自控公司。江森自控是全球多元化的技术和工业领导者,服务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江森自控的15.5万名员工创造了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以优化建筑物的能源和运营效率;铅酸汽车电池和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的高级电池;以及汽车座椅部件和系统。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Adient的方式,将旗下名为Adient的汽车体验业务与江森自控的其余业务分离。江森自控日前宣布,在分拆获得董事会最终批准的情况下,分拆目前预计将在江森自控2017财年初合并后完成,与江森自控此前公布的时间表一致。
泰科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电话:353-21-426-0000
泰科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安全产品和服务、火灾探测和灭火产品和服务以及生命安全产品的供应商。泰科公司利用其大约900个地点的广泛的全球足迹,包括制造设施、服务和分销中心、监测中心和销售办事处,为其全球客户群提供解决方案和本地化专业知识。泰科公司以泰科、SimplexGrinnell、Sensormatic、Ansul、Simplex、Scott和ADT等知名品牌(美国、加拿大、南非和韩国除外)向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万客户提供广泛的产品和服务,小型企业、机构和政府市场,以及非美国住宅市场。
合并附属公司
Jagara Merger Sub LLC
C/O Tyco International plc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电话:353-21-426-0000
Merger Sub是威斯康星州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泰科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s于2016年1月20日成立,唯一的目的是实现合并。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Merger Sub除其组建、执行合并协议、根据美国证券法编制适用的备案文件及就建议交易作出的监管备案文件外,未进行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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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本合并协议作为附件A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之后,并通过引用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因此对合并的整个讨论有保留意见。本概要并不意味着是完整的,也可能不包含对您很重要的有关合并的所有信息。你应该仔细阅读整个合并协议,因为它是管理合并的法律文件。本节不打算向您提供任何有关江森自控或泰科的事实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的其他地方找到,也可以在江森自控和泰科向SEC提交的公开文件中找到,这些文件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如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的部分所述。
合并的结构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将合并到一家公司旗下。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江森自控将与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合并后,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以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为准),简称“合并后公司”。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预期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约56%及44%权益。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交易,交易代码为“JCI”。
江森自控股东拟收取的对价
于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已发行及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在外流通的普通股(江森自控、TYCO、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TYCO的若干附属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除外,如合并协议所述)将在其持有人选举时(受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述按比例分配的限制)转换为接收权,或者:
任何非选举股份将被视为已选择收取股份代价。
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从而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获得约38.64亿美元现金。因此,合共约110,778,083股江森自控股份将获得现金代价。合并协议规定,在现金代价认购不足或超额认购的情况下,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股份选举及现金选举的调整及重新分配。
具体而言,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出总额为38.64亿美元的现金选举股份,则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择获得总计不到38.64亿美元的现金对价,现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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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及各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随着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剩余股份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择获得总计超过38.64亿美元的现金对价,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及各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随着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剩余股份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据此,取决于江森自控其他股东进行的选举,选择就其于合并中的所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股份代价的每名江森自控股东,可按现金代价收取其合并代价的一部分,而选择就其全部股份收取现金代价的每名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中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可以在股份对价中获得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江森自控股东选择在合并中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结合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可以按照与该股东选择的比例不同的比例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有关进一步信息,包括演示按比例摊派对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假设情景,请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在合并过程中,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者将不会获得合并后公司的部分股份。根据合并而转换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持有人,如果没有合并,他们本应有权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在将该持有人交付的证书和记账式股票所代表的所有股份加在一起之后),将代之以获得江森自控部分股份对价,如“合并协议-无部分股份”中所述。
合并对价将作适当调整,以反映任何拆股、反向拆股、股票股息、任何股息或派发可转换为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证券、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的影响,在合并协议日期之后和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在每种情况下,泰科股份合并除外),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在外流通普通股的股份的交换或其他类似变化。
泰科股份合并
合并协议规定,紧接合并前,泰科股东每持有一股泰科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泰科普通股,这些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在合并中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凭借泰科股份合并获得这些股份。
泰科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将不会在泰科股份合并中获发行零碎股份。受泰科股份合并条款约束的泰科普通股的每一名持有人,如本应有权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在合并该持有人持有的所有股份后),将获得“合并”中所述的泰科部分股份对价协议--不分股"。
B.合并的背景
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都定期审查并不时讨论各种战略替代方案和关系,作为其持续努力加强业务和提升股东价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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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期间,江森自控完成了几项重大举措,以优化其业务组合,并执行其成为领先的多产业公司的战略。除其他举措外,江森自控将其汽车电子业务出售给Gentex公司和伟世通公司,收购了Air Distribution Technologies(一家空气分配和通风解决方案提供商),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创建了一家汽车内饰合资公司,将其全球工作场所解决方案业务出售给Brookfield Asset Management及CBRE Group,Inc.,并订立协议,与若干日立实体成立合营企业,以扩展其建筑效率业务。
在这些交易之后,2015年夏季期间,江森自控管理层和江森自控董事会审议了多项可能的战略交易,涉及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建筑效率业务和动力解决方案业务。
关于汽车体验业务,江森自控探讨了可能出售该业务、涉及该业务的合资交易以及该业务的分拆。按照这样的流程,江森自控董事会决定进行汽车体验业务的分拆。2015年7月21日、22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现场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及江森自控财务顾问Centerview Partners LLC(简称“Centerview”)代表、江森自控外部顾问Wachtell,Lipton,Rosen&Katz(简称“Wachtell Lipton”)等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 A.Molinaroli与董事会讨论了他们探索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不同替代方案的结果,包括汽车体验业务的潜在分拆。经过讨论,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开始准备汽车体验业务的潜在分拆,并为此发布公告。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发布新闻稿宣布了这一决心。如果最终获得董事会批准,此次分拆将创建一家独立的上市公司,负责运营汽车体验业务。
2015年夏季,江森自控还探索了对其余业务的战略收购,包括其建筑效率业务和电力解决方案业务。作为这一过程的一部分,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在其顾问包括Centerview、巴克莱资本公司(“巴克莱”)和Wachtell Lipton的协助下,考虑了江森自控与若干其他公司或其一个或多个业务部门(包括Tyco)之间的潜在业务组合。在此期间,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及其顾问还与其中许多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及其顾问进行了讨论。然而,这些讨论均未达成任何协议,讨论于2015年9月底停止。
Tyco Flow Control International Ltd.(Tyco Flow Control International Ltd.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2012年立即与Pentair,Inc.及ADT Corporation合并)完成分拆以来,Tyco一直奉行精简投资组合的策略,出售非战略性业务,发展核心消防及保安业务。与此同时,泰科在技术方面进行了投资,并定期审查战略机遇,以便从传统的消防和安保扩展到更综合的建筑效率解决方案。
作为其正在进行的战略机遇审查的一部分,泰科董事会现有的特别并购委员会(简称“泰科并购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3月,旨在批准价值达到规定阈值的交易,并就重大交易及时向管理层提供反馈意见,例如,泰科公司和江森自控公司之间的拟议合并(泰科公司董事会保留了批准包括拟议合并在内的任何重大交易的权力)在2001年夏季举行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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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加入Tyco Management。在这些会议上,TYCO管理层成员注意到竞争格局的发展,包括多行业同行最近宣布的投资组合变动,并讨论了TYCO行业各公司之间可能进行的合并对TYCO的影响。在这些会议上,泰科管理层成员还审查了泰科的潜在战略交易,包括与江森自控的业务合并或其他交易,并在战略契合、协同潜力和执行概率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在2015年7月21日举行的电话会议上讨论了这些事项后,泰科并购委员会指示泰科管理层与包括江森自控在内的某些方面就与建筑效率业务有关的可能战略交易展开探索性讨论。除江森自控外,这些讨论在最初的探索性讨论之后没有取得进展。
2015年10月7日,泰科首席执行官乔治·R·奥利弗(George R.Oliver)通过电话联系莫利纳罗利先生,讨论涉及江森自控建筑效率业务和泰科的潜在战略交易的可能性。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讨论了交易的潜在总体战略理由以及可以实现的潜在协同作用。两位高管同意让各自的高级管理团队和顾问就一项潜在交易进行进一步讨论。
2015年10月14日,江森自控负责企业发展的执行副总裁格雷格·古耶特(Greg Guyett)会见了泰科负责并购和财务的高级副总裁马克·阿姆斯特朗(Mark Armstrong),讨论了潜在交易的战略理由,以及合并后公司在潜在业务合并中的财务状况包括关于可实现的潜在协同增效的假设。Guyett先生和Armstrong先生还讨论了任何此类交易的可能结构。
盖伊特先生随后于10月19日与阿姆斯特朗先生取得联系,2015年,江森自控通知他,江森自控只愿意在潜在的业务合并的基础上与泰科进行讨论,其中泰科股东将获得合并后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股票,以换取其泰科普通股。鉴于江森自控与泰科合并的好处在很大程度上将来自合并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泰科股东将通过对合并后公司的重大所有权分享这些协同效应,江森自控只愿意在相对于泰科股东的适度市场溢价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讨论。Guyett先生进一步指出,江森自控已经宣布了分拆旗下汽车体验业务的计划,这是一项独立于与泰科的任何潜在合并的单独交易,而江森自控只有在两项交易不以对方为条件的情况下,才愿意继续进行讨论。为此,江森自控指出,如果继续与泰科进行交易,汽车体验业务的分拆将不会成为江森自控与泰科完成合并的条件,因此,如果分拆最终获得批准,然后,两家公司的股东将获得汽车体验分拆公司的股份。阿姆斯特朗先生回应说,他理解江森自控公司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泰科公司将在晚些时候作出回应,是否愿意在Guyett先生概述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工作。
2015年10月23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讨论了江森自控为汽车体验业务潜在分拆上市所做的准备工作。他们还向董事会通报了他们与泰科管理层成员的讨论情况,并解释说,江森自控正在等待泰科对Guyett先生于2015年10月19日概述的江森自控提议的回应。江森自控管理层和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随后讨论了与TYCO合并的战略理由,以及与TYCO合并对汽车分拆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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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业务:江森自控董事会指示管理层继续探索与泰科的合并。
2015年10月26日,泰科并购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泰科管理公司的成员也出席了会议。会上,Oliver先生回顾了江森自控的业务,包括宣布分拆旗下汽车体验业务,并向Tyco并购委员会介绍了他和阿姆斯特朗先生最近与Molinaroli先生和Guyett先生的讨论情况。经讨论,泰科并购委员会授权泰科管理层执行与江森自控的保密协议,并继续探索可能的业务合并。
在泰科并购委员会会议之后,Armstrong先生联系了Guyett先生,告知他,在尽职调查的前提下,泰科愿意按照Guyett先生在上次电话交谈中概述的基础进行,但指出对泰科股东的溢价有待谈判。
2015年10月28日,江森自控与泰科订立相互保密协议,该协议不包含停机条款。
2015年10月29日,Molinaroli先生和Guyett先生与Oliver先生和Armstrong先生会面,讨论潜在业务合并的战略理由。在讨论过程中,Molinaroli先生表示,江森自控考虑进行一项交易,鉴于双方股东将通过对合并后公司的所有权实现实质性协同效应,该交易将仅为泰科股东提供适度的市场溢价。奥利弗先生表示,泰科当时并不想就溢价进行谈判,也没有提出或同意任何交换比例。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江森自控管理层的成员和泰科管理的成员举行了几次后续电话会议,讨论交易事宜。
2015年11月3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包括江森自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Guyett先生、Brian J.Stief先生、Wachtell Lipton代表与泰科管理层成员会面,包括阿姆斯特朗先生和泰科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Arun Nayar及Tyco的税务顾问McDermott Will&Emery(简称“McDermott”)的代表,除其他事项外,讨论江森自控与Tyco潜在业务组合的价值创造机会、与拟议交易有关的税务考虑以及可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
2015年11月6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在会议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介绍了与泰科公司讨论的最新情况。他们还讨论了拟议交易的战略理由以及合并后可实现的潜在协同作用。经过讨论,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继续与泰科就拟议的业务合并进行讨论。
2015年11月9日,泰科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泰科管理公司的成员也出席了会议。在会议期间,Oliver先生向董事会介绍了泰科管理公司成员与江森自控管理公司成员之间最近讨论的最新情况。Oliver先生讨论了拟议合并的战略理由,描述了拟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对潜在业务合并的影响,并回顾了潜在的协同效应。经讨论,泰科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继续与江森自控就拟议的业务合并进行讨论。
2015年11月15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与泰科管理层成员会面,继续探讨一项潜在交易,并进行初步尽职调查。他们还相互介绍了江森自控的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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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o,并讨论了合并可能带来的潜在协同效应和价值创造机会。
会议结束后,2015年11月16日,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发言并商定,他们各自的执行团队应继续讨论潜在的协同增效问题,并继续尽职调查。在这些讨论中,Oliver先生要求江森自控就合并的关键条款向泰科公司提交一份提案,并表示泰科公司下一次定期举行的董事会会议将于2015年12月2日举行。
2015年11月17日、18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现场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在会议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介绍了与泰科公司讨论的最新情况。他们还讨论了拟议交易的战略理由,并向董事会介绍了分拆汽车体验业务的最新进展。
在接下来的一周里,江森自控管理层的成员和泰科管理层的成员举行了几次电话会议,讨论各自的业务和组织结构,并熟悉彼此的组织。在此期间,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通过电话交谈。Molinaroli先生向Oliver先生介绍了江森自控董事会会议的最新情况,两人除其他事项外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以及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
2015年11月23日和24日,Guyett先生和Centerview的代表会见了阿姆斯特朗先生和Tyco财务顾问Lazard的代表,讨论江森自控与Tyco之间潜在业务合并交易的某些方面以及汽车体验分拆的现状。缔约方讨论了潜在交易结构的备选方案、由此产生的对价值创造的影响以及潜在协同作用所依据的假设。在这些讨论中,他们审查了确定汇率的不同方法。江森自控提交了书面材料,其中包括根据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即期”收盘价,向泰科股东支付10%至15%不等的溢价。根据截至2015年11月23日的股份交易价格,溢价范围将导致江森自控每股泰科股份的兑换比率在0.85至0.88之间。当时没有提议或商定汇率。
在联合委托书/招股书这一部分所描述的江森自控与泰科之间的整个谈判过程中,双方按照每一份泰科普通股对应江森自控普通股股数的交换比例讨论了此次交易。双方最终商定了一种交易结构,即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可选择接受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而泰科普通股将通过股份合并转换为合并后公司的不同数量的股份。因此,双方正在讨论的兑换比率相当于泰科股份合并比率。
2015年11月25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董事会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在会议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联委会通报了与泰科公司讨论的最新情况,并与Centerview的代表一道,审查了江森自控与泰科公司合并的潜在战略理由以及合并可能产生的协同增效作用,包括江森自控管理层估计的至少5亿美元的运营协同效应和每年至少1.5亿美元的美国税收协同效应。江森自控董事会随后讨论了管理层提出的下一步措施,包括就潜在业务合并的财务和治理方面进行谈判。在这些讨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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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江森自控管理层继续探索与泰科的潜在业务组合。
2015年12月3日,泰科董事会在爱尔兰举行了面对面的会议。Tyco管理层成员和Lazard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Tyco(“Simpson Thacher”)的外部顾问Simpson Thacher&Bartlett LLP的代表通过电话加入了会议。在会议上,TYCO管理层成员审查了建筑系统业务和相关行业的当前趋势和竞争格局。泰科管理公司的成员和拉扎德公司的代表随后回顾了他们与江森自控公司就潜在的业务合并进行讨论的现状。Lazard的代表与泰科董事会一起审查了拟议的交易结构,包括所有股票的期权以及现金和股票交易的混合,以及可能的交易结构的隐含溢价和治理。Lazard的代表还讨论了两家公司的估值和财务分析以及潜在的协同效应。泰科管理层随后讨论了对江森自控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的初步结果以及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步骤。经讨论,泰科董事会授权泰科管理层与泰科董事长爱德华·D·布林(Edward D.Breen)继续探索与江森自控的潜在业务组合。
2015年12月4日,Molinaroli先生与Oliver先生通过电话交谈,Oliver先生告知Molinaroli先生,TYCO董事会授权他继续与江森自控就潜在的业务合并进行讨论,TYCO董事会更倾向于TYCO和江森自控之间共享治理的合并。
2015年12月8日,Guyett先生和Centerview公司的代表会见了阿姆斯特朗先生和Lazard公司的代表,讨论了拟议合并的关键条款。在其他项目中,Lazard介绍了Tyco对潜在协同效应的看法,以及如果按照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向Tyco股东提供20%的溢价,则合并将为两家公司带来的价值创造机会截至合并协议日期前30个交易日的泰科普通股,根据股份于2015年12月7日的交易价格,此溢价将导致每股泰科股份兑换0.96股江森自控股份。在Guyett先生与Centerview公司的代表和Armstrong先生以及Lazard公司的代表进行讨论后,Armstrong先生表示,泰科公司愿意继续与江森自控公司进行讨论,但有一项谅解,即合并后的公司将有共同的领导层和管理层。另外,双方同意向各自的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建议,采用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和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将对泰科股东的预期溢价幅度收窄至15%至17.5%止的合并协议日期前30个交易日,根据截至2015年12月7日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和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均价,这样的溢价将导致江森自控每股泰科股份的兑换比例为0.92比0.94。双方进一步讨论了这一交换比例假设每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等于合并后公司的一股,但双方都希望江森自控股东获得现金,以代替其在合并后公司中的部分股份,因此,双方将需要就江森自控每股股份可获得的现金数额以及泰科将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现金总额上限达成一致。
2015年12月9日,江森自控首席董事Jeffrey A.Joerres与布林先生讨论了一项潜在交易的某些关键条款,包括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层和管理层以及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
2015年12月10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董事会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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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及其顾问向董事会通报了与泰科及其顾问讨论的最新情况,包括泰科拟议的汇率计算方法。他们还讨论了缔约方各自对合并产生的潜在协同效应和其他价值创造机会的计算。江森自控管理层随后与董事会讨论了拟议交易的其他条款,包括交易结构、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层、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以及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和总部。经过此次讨论,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江森自控管理层继续与泰科进行讨论和谈判。
2015年12月11日,Guyett先生联系了阿姆斯特朗先生,向他通报了从江森自控董事会收到的反馈意见的最新情况。当天晚些时候,Molinaroli先生和Guyett先生与Oliver先生和Armstrong先生进行了电话交谈,讨论了潜在业务组合的某些关键条款。除其他事项外,Molinaroli先生和Guyett先生提议,双方按每股泰科股份0.92至0.93之间的江森自控股份交换比率进行交易,该比率处于此前于12月8日讨论的交换比率范围的低端。2015.以截至2015年12月9日止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及泰科普通股的每股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这一范围的换股比率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5%至16%。江森自控关于换股比例的提议也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等于合并后公司的一股股份。然而,兑换比率将会调整,以反映江森自控股东将有权选择收取现金以代替合并后公司的股份,而且现金和股票选举将按比例进行,以确保泰科公司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固定数额的现金。江森自控进一步提议,合并后的公司将命名为“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并将保留泰科在爱尔兰的全球总部,但保留位于密尔沃基的美国运营总部。
2015年12月11日,江森自控、Tyco、Centerview、Lazard、Wachtell Lipton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还举行了电话会议,讨论拟议交易的总体时间表,包括尽职调查、最终文件的谈判、接触Tyco的融资来源和沟通规划,以及建议宣布任何交易的时间。
2015年12月12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通过电话进行了交谈,讨论了潜在交易的条款、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包括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的职责范围,及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及组成。
2015年12月14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Lazard的代表讨论了尽职审查的框架和时机,并同意安排尽职审查会议,以评估彼此业务的各个方面。在接下来的一周里,他们举行了几次电话会议,讨论与每一方的业务和业务有关的尽职调查事项,并讨论合并可能产生的协同作用。
2015年12月16日,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英语:Johnson Controls)向辛普森·塔赫(英语:Simpson Thacher)送交了一份合并协议草案和一份总结其关键条款的附件表。协议草案规定,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合并将被构建为“反向合并”,泰科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江森自控将与泰科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合并。在合并中,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股流通股将被转换为在股东选举中获得合并后公司一股股份或固定数额现金的权利,按比例分配,以使泰科支付给江森自控的现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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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是固定的。合并协议草案还设想,在合并前夕,泰科公司将进行一次股份合并,以反映双方商定的交换比率。协议草案还规定,在一方董事会改变建议的情况下,对等终止费为2.5亿美元,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泰科公司无法获得现金部分的债务融资,则支付更高的终止费支付给合并中的江森自控股东。
2015年12月18日,泰科并购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Tyco Management的成员以及Lazard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泰科管理层成员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讨论了他们迄今为止的法律尽职审查结果。阿姆斯特朗先生和Lazard公司的代表随后报告了最近与江森自控管理层的讨论情况,并审查了泰科公司和江森自控公司目前提出的有关汇率、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等事项的提案,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以及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和总部,注意到汇率范围的中点自泰科12月董事会会议召开以来有所增加。Lazard的代表随后讨论了在拟议的交易结构中支付现金对价将需要进行的融资,阿姆斯特朗先生报告了管理层的结论,即泰科可以获得融资,并保持其投资级地位。Breen先生向Tyco并购委员会介绍了有关合并后公司领导层和管理层的讨论情况,包括他于2015年12月12日与Joerres先生进行的电话讨论。在与泰科管理层成员和执行会议讨论后,泰科并购委员会决定,应继续就拟议交易进行讨论和尽职调查。
2015年12月19日,Oliver先生与Molinaroli先生联系,讨论泰科并购委员会就潜在业务合并条款提供的反馈意见。同日,Lazard的代表向Guyett先生提交了Tyco关于汇率的修订提案。泰科提议以每股泰科股份换取0.94股江森自控股份。以截至2015年12月18日的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和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这一兑换比例反映了对泰科股东约17%的溢价。Breen先生还联系了Joerres先生,并告知他,Tyco提议,Molinaroli先生将在合并后的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任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Oliver先生将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然后奥利弗将接替莫利纳罗利担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科的提议还指出,合并后的公司将被命名为“江森自控”,将保留泰科在爱尔兰的全球总部,但保留在密尔沃基的美国业务总部,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将由江森自控的6名董事和泰科的5名董事组成。
2015年12月19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通报了泰科的修订提案。经过讨论,江森自控董事会与管理层及其顾问讨论了不同的汇率。他们还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领导职位,并要求江森自控提议,在关闭后的24个月内,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Molinaroli先生担任合并后公司执行主席,任期再延长12个月。
在江森自控董事会会议之后,2015年12月20日,Joerres先生联系了Breen先生,沟通江森自控关于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的修订提案。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还安排了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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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会面,讨论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继任事宜,并安排Molinaroli先生与Tyco董事会成员之间以及Oliver先生与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介绍性会议。同日,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通过电话,除其他事项外,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继任事项。
2015年12月23日,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开放了一个电子数据室,并向对方及其顾问提供了访问权限,以继续尽职调查。
2015年12月28日,Simpson Thacher代表Tyco向Wachtell Lipton发送了一份Tyco对合并协议草案的回应摘要。摘要包括一项关于终止权和终止费的提案,禁止双方董事会针对某些类型的“干预事件”改变其建议。摘要指出,泰科公司还拒绝了为任何融资失败付款的任何要求。
在2015年12月28日的一周内,江森自控、泰科及其财务和法律顾问的代表继续进行电话尽职调查电话,并将补充材料上传到双方各自的电子数据室。此外,于2015年12月30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及Centerview代表与泰科管理层成员及Lazard代表会面,讨论(其中包括)协同效应假设、各方的预计运营结果、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TYCO拟筹集的债务融资金额及条款,以及库务署先前就第7874条项下的建议规例发出的通知对交易的潜在影响。双方还单独和合并讨论了每一家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
2015年12月30日,Molinaroli先生会见了泰科董事会的若干成员,作为泰科董事会对他进行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2015年12月31日,奥利弗先生会见了江森自控董事会的某些成员,作为江森自控董事会对他进行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2016年1月3日和4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通过电话交谈。在谈话中,Joerres先生代表江森自控提议,江森自控每股股份兑换0.935股泰科股份。根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这一兑换比例反映了对泰科股东约18%的溢价。他们还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继任事宜,包括江森自控认为Molinaroli先生应在收盘后两年内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观点,以及泰科认为Oliver先生应在收盘后两年内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观点。
2016年1月4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通报了与泰科公司讨论的最新情况,包括双方达成一致和意见分歧的领域以及交易的拟议时间表。Molinaroli先生为江森自控董事会总结了他与Breen先生和Tyco董事会成员的会议以及Oliver先生与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的会议。约雷斯随后向江森自控董事会介绍了他与布林的谈话内容,包括他就合并后的公司的汇率、管理层和领导层继任提出的建议。在这一更新之后,江森自控董事会详细讨论了推进交易的潜在选项。
2016年1月6日,泰科并购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TYCO董事会若干其他成员、TYCO管理层成员及Simpson Thacher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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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扎德也出席了会议。Oliver先生介绍了最近与江森自控管理层讨论的最新情况。Tyco并购委员会在参加会议的其他董事的支持下,同意Breen先生应继续与Joerres先生就合并后公司的交换比例和领导层继任事宜进行接洽。继2016年1月6日Tyco并购委员会会议后,布林先生致电Joerres先生,传达了Tyco对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的立场,包括Molinaroli先生将在合并后的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15个月,在此期间,Oliver先生将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将由江森自控公司的6名董事和泰科公司的5名董事组成。
2016年1月7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泰科管理成员及其各自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会面,讨论交易的拟议交易结构和融资事宜。在那次会议上,泰科管理层成员审查了泰科关于某些交易条款的修订提案,包括该提案提议江森自控每股泰科股份的兑换比例为0.945。泰科指出,该公司提议提高兑换比率,以反映自上次讨论兑换比率以来,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价格相对于泰科普通股的价格有所下降。以截至2016年1月6日止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及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换股比例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9%。正如双方先前讨论的那样,这一兑换比例假定每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等于合并后公司的一股,但双方都希望江森自控股东获得现金,以代替其在合并后公司中的部分股份,因此,双方将需要就江森自控每股股份可获得的现金数额以及泰科将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现金总额上限达成一致。泰科提议,将在合并中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总计约39亿美元的现金,因此将对汇率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一现金。泰科提案还阐述了其关于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继任计划的提案,以及关于终止权、董事会对某些“干预事件”更改其建议的权利和终止费的提案。
本次会议后,于2016年1月7日,Joerres先生与Breen先生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层继任计划,并同意在Molinaroli先生将于合并后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任期18个月的基础上继续讨论,在此期间,Oliver先生将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此后Oliver先生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Molinaroli先生再担任董事长12个月。
2016年1月8日,江森自控曾在2015年夏季与其中一家公司探讨一项可能的战略交易,该公司的一名财务顾问联系了Centerview的一名代表,作为此类顾问就终止早些时候讨论的原因举行的一次会议的后续行动。这位财务顾问分享了一些条款,如果两家公司恢复讨论,这些条款可能很重要。江森自控随后确定,按这些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太可能完成,也不太可能与泰科拟议的业务合并,并将可能对正在进行的汽车体验业务分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双方没有就潜在的企业合并重新开始讨论。
同样在2016年1月8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包括Guyett先生和Stief先生,Tyco管理层成员,包括Tyco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Robert Olson先生和Armstrong先生,Centerview和Lazard的代表举行了会议,讨论了合并后可能产生的业务协同效应所依据的假设,包括总部合并、可能的分支优化、采购节约、共享服务以及其他一般和行政成本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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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Wachtell Lipton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讨论了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未决事项,包括终止权和董事会改变其建议的权利、终止费、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继任计划的规定,及剥离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相关事项。
2016年1月11日,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通过电话进行了交谈,讨论了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股价的近期变化。
2016年1月12日,Centerview、Lazard、Wachtell Lipton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举行了一次电话会议,讨论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未决事项,包括终止权和董事会改变其建议的权利、终止费,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继任计划的规定,以及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离的相关事项。他们还讨论了江森自控股东是否能够进行选择,或者获得固定数额的现金和股票,如果允许进行这样的选择,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价格,用于计算江森自控股东进行现金选择时将获得的现金对价,以及此类现金和股份选择的总上限。
2016年1月13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泰科管理成员及其各自的财务和法律顾问会面,讨论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开放项目,包括领导层和继任计划的细节、终止费、每一方的终止权以及董事会更改其合并建议的权利以及与江森自控计划分离汽车体验业务相关的事项。双方还同意,在Oliver先生成为合并后公司首席执行官后的12个月内,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执行主席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讨论。会后,Simpson Thacher代表Tyco向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发送了关于终止费的书面提案,每一方的终止权以及董事会更改其合并建议的权利以及与江森自控计划分离汽车体验业务相关的事项。
2016年1月14日,泰科并购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泰科董事会的某些其他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Simpson Thacher和Lazard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泰科管理层成员和泰科董事讨论了江森自控关于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继任的提议。泰科管理层随后回顾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相对股价表现,注意到江森自控的股价相对于泰科普通股的价格有所下降,而泰科并购委员会则支持应对股价变化提高换股比例的立场。Tyco并购委员会、Tyco管理层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随后讨论了合并协议草案中某些条款的谈判现状,包括有关终止费的条款,每一方的终止权和每一公司董事会改变其合并建议的权利。
同样在2016年1月14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及其顾问提供了与泰科讨论的最新情况,包括汇率、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层继任计划、终止费等未决问题,各方的终止权以及董事会更改其对合并的建议的权利以及与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离相关的事项。江森自控董事会还审查了江森自控和泰科自2015年12月10日董事会会议以来的股价变化,以及此类变化对采用不同汇率向泰科股东溢价的影响。特别是,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和Centerview的代表指出,鉴于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价变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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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O普通股,此前双方讨论过的换股比例将导致相对于TYCO股东的溢价小得多。他们告知江森自控董事会,因此,TYCO及其财务顾问注意到,TYCO将要求提高汇率。
江森自控董事会会议结束后,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向Simpson Thacher代表Tyco发送了一份关于终止权和费用的修订提案。
2016年1月15日,Molinaroli先生与Oliver先生通过电话交谈,相互更新各自高管从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的反馈意见,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以及合并协议草案中某些在外项目的股价近期变动。同日,Simpson Thacher代表Tyco向Wachtell Lipton发送了合并协议的修订稿,代表江森自控。
2016年1月17日,Guyett先生、Armstrong先生以及Centerview和Lazard的代表举行了电话会议,讨论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未决项目。在这些讨论中,Armstrong先生和Lazard指出,鉴于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价格相对于泰科普通股的价格有所下降,双方先前讨论的交换比例将导致相对泰科股东的溢价较小。因此,他们要求将江森自控每股泰科股份的兑换比率提高到0.98比0.99。以截至2016年1月15日止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及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这一兑换比例反映了对泰科股东约20%至22%的溢价。泰科还提议,江森自控股东如果进行现金选择将从泰科获得的现金对价,将采用签署前5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合并协议。
2016年1月18日,在与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讨论后,Centerview的代表联系了Lazard的代表,讨论了拟议业务合并可能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次日,2016年1月19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及其各自的顾问举行会议,继续讨论可能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
2016年1月19日,泰科并购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Lazard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在会议上,Oliver先生告知,Lazard的代表已经向Centerview的代表传达了Tyco关于提高兑换比例的提议。泰科管理部门随后审查了有关合并协议草案中某些未决问题的谈判现状,包括领导层继任和有关终止费的规定,每一方的终止权和每一公司董事会改变其合并建议的权利。在讨论了拟议交易溢价、汇率和协同效应分析等事项后,泰科并购委员会确定泰科管理层和布林先生应继续与江森自控进行讨论。
2016年1月19日,Joerres先生与Breen先生通过电话交谈,讨论双方谈判的现状。同一天,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向Simpson Thacher代表Tyco发送了合并协议的修订稿。
2016年1月20日,包括Guyett先生在内的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包括Armstrong先生在内的Tyco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Lazard的代表进行了讨论,以解决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未决项目。经过讨论和谈判,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和泰科管理层成员同意在合并后公司每股泰科股份0.955股交换比例的基础上继续讨论。假设TYCO进行股份合并,使合并后的每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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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截至2016年1月19日止30个交易日的价值相当于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及一股泰科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这一兑换比例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4%。双方还讨论了江森自控股东将存在的现金/股份选择和按比例分配机制,这将使江森自控股东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换取合并后公司的一股股份,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双方同意在这一固定金额的现金等于江森自控普通股签署合并协议前五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交易。各方还同意,现金和股份选举将按比例进行,以确保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总计约38.64亿美元。双方进一步讨论了每一方可能支付的终止费,并同意在以下基础上继续进行:如果每一方的董事会针对一项竞争性收购而改变其建议,则每一方都有义务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提议或针对某些类型的干预事件和合并协议被终止,并有义务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这一方终止合并协议或其董事会因应与法律变更或拟议变更有关的某些类型的干预事件而改变其建议。
2016年1月20日、21日和22日,代表江森自控的Wachtell Lipton和代表泰科的Simpson Thacher交换了合并协议草案和其他相关文件。
2016年1月21日,泰科董事会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Lazard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进行了电话联系。泰科管理层及其顾问提供了与江森自控讨论的最新情况,包括根据江森自控和泰科在谈判期间的股价表现确定的汇率和汇率相对值,与江森自控计划分拆其汽车体验业务有关的事项,以及有关终止费和各方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或改变其建议的权利的合并协议条款草案。
2016年1月22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通过电话讨论了领导层继任的细节。
2016年1月23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现场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巴克莱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及其顾问提供了与泰科讨论的最新情况。江森自控管理层随后讨论了其对泰科尽职调查的结果及其对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机会的估计,包括估计至少5亿美元的运营协同效应和每年至少1.5亿美元的美国税收协同效应。Centerview和巴克莱的代表随后审查了他们对拟议合并的初步财务分析,Wachtell Lipton的代表审查了合并协议草案的条款以及协议中的主要未决问题。经过讨论,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江森自控管理层继续致力于敲定合并协议草案。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还提供了汽车体验业务分拆上市准备工作的最新进展。
于2016年1月23日及2016年1月24日,江森自控、泰科及其各自法律顾问的代表就合并协议草案及相关文件中余下的未决事项进行了讨论及磋商。
2016年1月23日,泰科董事会在爱尔兰举行了面对面的会议。Tyco管理层成员以及Lazard、Simpson Thacher和Tyco爱尔兰律师Arthur Cox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Oliver先生描述了拟议交易的背景和战略理由,Armstrong先生回顾了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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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和江森自控。Lazard的代表随后审阅了Lazard对该交易的财务分析,并发表了口头意见,随后通过提交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书面意见确认了该意见,大意是,截至该日,基于并受制于假设、程序、因素,其中规定的资格和限制,股份合并比率(在使交易生效并考虑到合并对价后)从财务角度来看对泰科普通股股东(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除外)是公平的。泰科管理层成员讨论了对江森自控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的结果,Simpson Thacher的代表总结了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经考虑合并协议的条款及其他交易文件以及“合并-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及泰科董事会对合并的理由”项下所述的其他因素后,泰科董事会(i)确定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为为了泰科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ii)批准合并协议的签立、交付及履行,以及该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根据其中所载条款及条件及(iii)议决向泰科股东作出建议,以投票赞成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泰科建议,并将该等建议纳入本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泰科董事会随后授权管理层根据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条款,最终确定并执行合并协议及相关协议。
2016年1月24日晚间,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巴克莱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介绍了目前与泰科公司就拟议交易进行讨论的最新情况。Wachtell Lipton的代表随后总结了合并协议草案中未决项目的解决方案。Centerview和Barclays的代表随后向董事会提供了各自对合并总对价的财务分析,并发表了口头意见,随后通过提交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确认,截至该日,根据并在符合上述意见中提出的各种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审议的事项以及所规定的资格和限制的前提下,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合并对价总额(江森自控、泰科、他们的关联公司和作为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基础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根据合并协议对此类江森自控股东而言,从财务角度来看是公平的。在考虑了合并协议的条款和其他交易文件以及“合并-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江森自控董事会对合并理由的建议”项下描述的其他因素后,江森自控董事会,(i)裁定合并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对江森自控及江森自控股东而言是可取及公平的,并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ii)采纳及批准合并协议及完成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就合并协议所载条款及受限于合并协议所载条件,及(iii)议决批准合并协议须提交江森自控股东表决,并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批准合并协议。江森自控董事会随后授权管理层根据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条款,最终确定并执行合并协议及相关协议。
2016年1月24日晚些时候,各方敲定并执行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执行情况于2016年1月25日早间进行了公开公告。
2016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税局根据该守则的多个条款发布了临时财政部条例,包括第7874条,处理与所谓的公司倒置(亦称为“暂行第7874条规例”)有关的某些事宜,并根据守则第385条发出建议规例,以处理库务署及税务局所指的“剥夺收入”(亦称为“建议第385条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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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出席了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概述了暂行第7874条条例和拟议的第385条条例及其对这些条例可能对交易产生的影响的看法。除其他事项外,江森自控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表示,尽管管理层及其财务和法律顾问正在继续分析这些条例,他们目前预计,暂行第7874条规定不会影响江森自控和泰科按照两家公司此前宣布的思路完成交易的能力。江森自控管理层确认,预计暂行第7874条规定不会对合并后公司实现此前确定的合并的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管理层进一步报告称,根据其初步评估,管理层认为,拟议的第385条条例如果以目前的形式定稿,将对合并后公司实现先前确定的美国年度税收协同效应1.5亿美元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但还有其他全球税收协同效应有待确认。此外,管理层表示乐观,认为在最初估计数之外还可以实现更多的业务协同作用。江森自控董事会随后除其他事项外,讨论了管理层对暂行第7874条条例和拟议第385条条例的看法,以及江森自控在合并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和管理层当时对协同效应的估计。经过讨论,在场的江森自控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认定,与泰科的合并交易仍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原因包括,合并的战略理由和交易可能实现的业务协同作用。据此,江森自控董事会决定,管理层应按合并协议所载条款继续进行交易。江森自控董事会进一步指示管理层与泰科管理层及其各自的顾问合作,继续完善其对交易中可能实现的业务和税收协同效应的估计,并在这项工作完成后向董事会通报最新情况。
2016年4月12日,泰科董事会与泰科管理层成员进行了电话联系。在这次电话会议中,泰科管理层审查了暂行第7874条条例和拟议的第385条条例及其对交易的潜在影响。泰科管理层确认,临时第7874条规定预计不会对合并后公司实现此前确定的合并的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泰科管理层还报告了其观点,即尽管拟议的第385条法规将对合并后的公司实现先前确定的1.5亿美元年度美国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但其他全球税收协同效应是可以实现的。
在这一呼吁之后,江森自控、泰科及其各自顾问的代表继续讨论拟议的第385条条例的影响,并努力确定公司可利用的战略,以实现额外的成本和税收协同效应。两家公司及其顾问随后确定了大约1.5亿美元的年度全球税收协同效应,他们估计,合并可以实现这些协同效应。2016年4月21日,江森自控和泰科宣布有意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公司预计在收盘后第三年实现至少6.5亿美元的运营和全球税收协同效应。
江森自控董事会的推荐意见及江森自控的合并理由
江森自控董事会经审慎考虑,经全体董事于2016年1月24日举行的会议上一致表决,确定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为可取之举,公平对待并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批准及采纳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江森自控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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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
在评估合并时,江森自控董事会征求了江森自控高级管理层及其法律和财务顾问的意见,并在作出决定时考虑了江森自控董事会认为支持其决定的若干因素,包括以下重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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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董事会还考虑了与合并有关的各种风险和其他潜在负面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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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董事会于2016年4月8日达成确认继续支持该交易的决心时,咨询了江森自控的高级管理层,并在达成决定时考虑了江森自控董事会认为支持其决定的若干因素,包括以下物质因素:
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江森自控董事会还考虑到江森自控的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与他们作为江森自控股东的利益不同,或除了这些利益之外。见“-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
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意见
2016年1月24日,Centerview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交口头意见,该意见随后于2016年1月24日送达书面意见确认,截至该日,根据并受制于所作的各种假设、遵循的程序、所考虑的事项及Centerview意见所载的资格及限制(其副本已作为附件C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后),根据合并协议须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除外)持有人支付的合并对价总额属公平,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对这样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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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view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描述了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以及对所进行审查的资格和限制,作为附件C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后,并在此引入作为参考。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附的Centerview书面意见全文作为附件C,对下文所载的Centerview书面意见摘要作了保留。Centerview的财务咨询服务和意见是为董事会提供资料和协助江森自控董事(以董事身份,而非以任何其他身份)与其审议拟议交易有关,且为此目的,Centerview的意见仅涉及公平性,从财务角度来看,截至发稿之日,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除外)持有人支付根据合并协议须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合并代价总额,而并无涉及合并协议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摊派及调整程序,至于该等程序,Centerview的意见并无表示任何意见或看法。Centerview的意见并不构成向江森自控任何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建议该等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如何就合并投票或就建议交易或任何其他事宜采取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否于建议交易中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选择。
应仔细阅读Centerview的书面意见全文,以说明对Centerview在编写其意见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以及对审查的限定和限制。
在提出上述意见和进行相关的财务分析时,除其他外,Centerview审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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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Centerview的分析目的的控制(在整个Centerview的意见摘要中称为协同作用)。
Centerview还参加了与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代表的讨论,内容涉及他们对江森自控内部数据的评估、泰科内部数据和酌情的协同作用,以及拟议交易的战略理由。此外,Centerview审查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公开财务和股票市场数据,包括估值倍数,并根据Centerview认为相关的业务领域,将这一数据与公开交易证券的某些其他公司的类似数据进行了比较。Centerview还将拟议交易的某些拟议财务条款与Centerview认为相关的某些其他交易的财务条款进行了比较,并进行了此类其他财务研究和分析,同时考虑到了Centerview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Centerview未经独立核查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担向Centerview提供、讨论或审查的财务、法律、监管、税务、会计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征得江森自控公司的同意,Centerview依赖于这样的信息,即完整和准确。在这方面,Centerview假设,在江森自控的指导下,江森自控的内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和协同增效的合理编制依据,反映了江森自控管理层目前对所涉事项的最佳估计和判断,以及泰科内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TYCO内部预测)是在反映TYCO管理层目前对所涉事项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Centerview在江森自控的指导下依赖江森自控的内部数据,TYCO的内部数据和协同作用用于Centerview的分析和意见的目的。Centerview对江森自控内部数据、泰科内部数据或协同作用或这些数据所依据的假设没有表示任何看法或意见。此外,在江森自控的指示下,Centerview未对江森自控或TYCO的任何资产或负债(或有、衍生、表外或其他)进行任何独立评估或评估,也未向Centerview提供任何此类评估或评估,且未被要求进行,没有对江森自控公司或泰科公司的财产或资产进行实物检查。根据江森自控的指示,Centerview假定最终执行的合并协议在任何方面与Centerview的分析或意见与Centerview审查的合并协议草案没有任何不同。Centerview还假设,根据江森自控的指示,拟议交易将按照合并协议所载条款并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和其他相关文件或要求完成,不得拖延或放弃、修改或修改任何条款,适用法律的条件或协议或变更,其效果对Centerview的分析或Centerview的意见具有重大意义,且在为拟议交易获得必要的政府、监管机构和其他批准、同意、释放和豁免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拖延、限制、限制,将施加条件或其他改变,其效果对Centerview的分析或Centerview的意见将是实质性的。Centerview还假定,拟议的交易将产生与江森自控公司代表的讨论和向Centerview提供的材料中所述的税收后果。Centerview未对江森自控或TYCO的偿付能力或公允价值,或江森自控或TYCO到期支付各自债务的能力进行评估,也未发表任何意见,或根据任何与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事项有关的州、联邦或其他法律,建议的交易对该等事项的影响。Centerview不是法律、监管、税务或会计顾问,Centerview不对任何法律、监管、税务或会计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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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view的意见对江森自控进行或实施拟议交易的基本商业决定没有表示意见,也没有涉及,或与江森自控可能采用的或江森自控可能参与的任何替代商业策略或交易相比,拟议交易的相对优点。从财务角度来看,截至Centerview提出书面意见之日,Centerview的意见仅限于并涉及公平性,根据合并协议向江森自控普通股(排除在外的股份除外)持有人支付合并对价总额。为发表意见之目的,未要求Centerview就合并协议或拟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拟议交易的结构或形式,发表任何意见,Centerview也未发表任何意见,或合并协议所预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或就建议交易而订立或以其他方式预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i)建议交易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的公平性,或江森自控任何其他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债权人或其他界别或任何其他方就此而须收取的任何代价,或建议交易对该等持有人、债权人或其他界别或任何其他方的影响,(ii)合并总代价在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或(iii)现金代价及股份代价的相对公平性。此外,Centerview对向江森自控、泰科或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支付或应付的任何补偿的金额、性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公平性(财务或其他方面)并无表示意见或看法,或与建议交易有关的该等人士的类别,不论是否相对于根据合并协议须支付予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除外)持有人的合并代价总额。
Centerview的意见必须基于截至Centerview提出书面意见之日生效的金融、经济、货币、货币、市场、监管和其他条件和情况,以及提供给Centerview的资料,而Centerview没有任何义务或责任予以更新,根据Centerview书面意见日期之后发生的情况、事态发展或事件修改或重申其意见。Centerview的意见并无就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在根据建议交易发行时的实际价值,或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将以任何价格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可转让,发表任何意见或意见时间,包括紧随建议交易的公布或于建议交易完成后合并公司的普通股将予交易的价格。Centerview的意见并不构成向江森自控任何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建议该等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如何就合并投票或就建议交易或任何其他事宜采取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否于建议交易中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选择。Centerview的财务咨询服务及其书面意见是为江森自控董事会(以董事身份而非任何其他身份)提供与其审议拟议交易有关的信息和协助而提供的。Centerview的意见的发出获得Centerview Partners LLC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
财务意见的编写是一个复杂的分析过程,涉及对最适当和最相关的财务分析方法的各种确定,以及这些方法对具体情况的应用,因此,财务意见不容易受到简要说明的影响。在提出意见时,Centerview没有孤立地从它所考虑的任何因素或分析中得出结论或对其作出结论。相反,Centerview在考虑了所有分析的结果后,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判断作出了公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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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view的财务分析和意见只是江森自控董事会在评估拟议交易时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因此,下文所述的分析不应被视为决定江森自控董事会或管理层对合并总对价的看法,也不应被视为决定江森自控董事会是否愿意确定考虑是公平的,拟议交易的合并总对价是通过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公平谈判确定的,并获得江森自控董事会的批准。Centerview在这些谈判中向江森自控提供了建议。然而,Centerview并未向江森自控或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任何具体金额的对价,也未向江森自控或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任何具体金额的对价构成拟议交易的唯一适当对价。
Centerview是一家直接或通过联属公司和相关人士从事若干投资银行、财务咨询和商业银行活动的证券公司。在过去两年中,Centerview一直致力于向江森自控提供财务咨询服务,Centerview已就此获得补偿,包括与Adient分拆有关的服务。Centerview已收到约500万美元的此类服务补偿。过去两年,Centerview并无受聘为Tyco或Merger Sub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而在此期间Centerview并无收到Tyco或Merger Sub的任何补偿。Centerview未来可能会向江森自控或TYCO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提供投资银行和其他服务,Centerview可能会因此获得补偿。(i)Centerview及Centerview的联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成员及雇员,或该等人士的家庭成员;(ii)Centerview的联属公司或有关投资基金;及(iii)投资基金或其他人士,而该等基金或人士可能与上述人士有任何财务权益,或可与上述人士共同投资,可随时收购、持有、出售或买卖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联属公司或可能涉及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方的债务、股本及其他证券或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或投资于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联属公司或可能涉及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方。
江森自控董事会根据Centerview的资质、专业知识、声誉以及对其业务和事务及其所处行业的了解,选择Centerview作为其与拟议交易相关的财务顾问。Centerview是一家国际公认的投资银行公司,在与拟议交易类似的交易中拥有丰富的经验。
就Centerview作为江森自控董事会财务顾问的服务,江森自控已同意向Centerview支付总额为3750万美元的费用,其中500万美元应在拟议交易宣布后支付,3250万美元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支付。此外,江森自控已同意偿还Centerview所产生的某些费用,并对Centerview因聘用而可能产生的某些负债进行赔偿。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观点。
于2016年1月24日,巴克莱向江森自控董事会作出口头意见(其后以书面确认),于该日,根据并受限于其意见所述的资格、限制及假设,根据合并协议的合并总对价,从财务角度来看,对江森自控普通股(排除在外的股份除外)的持有人而言是公平的。
巴克莱的书面意见全文,日期截至2016年1月24日,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D。巴克莱银行的书面意见除其他外,阐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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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莱发表意见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因素和对审查的限制。我们鼓励你仔细阅读整个意见。以下是巴克莱的意见摘要,以及巴克莱用来发表意见的方法。本概要全文以《意见》全文为准。
巴克莱的意见,其发行获得巴克莱估值和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是针对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只针对公平性,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将向江森自控普通股(排除在外的股份除外)持有人提出的合并对价总额,且并未涉及合并协议或拟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摊派及调整程序,至于该等程序巴克莱的意见并无表示意见或看法。巴克莱的意见并不构成向江森自控任何股东建议该等股东应如何就建议交易或任何其他事宜投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者在提议的交易中不做任何选择。拟议交易的条款是通过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公平谈判确定的,并获得江森自控董事会的一致批准。巴克莱没有向江森自控建议任何具体形式的对价,也没有建议任何具体形式的对价构成拟议交易的唯一适当对价。巴克莱没有被要求处理,其意见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处理江森自控进行或实施拟议交易的基本业务决定。此外,巴克莱并无就(i)任何补偿金额或性质对建议交易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类别该等人士的公平性发表意见,其意见亦并无以任何方式处理,(ii)合并代价总额在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或(iii)现金对价与股份对价的相对公允性,
巴克莱(Barclays)在发表意见时,除其他事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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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莱在发表意见时假定并依赖巴克莱使用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实(巴克莱也没有对这些信息的任何独立核实承担责任或赔偿责任)。巴克莱还依赖江森自控管理层的保证,即他们不知道任何事实或情况会使这些信息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根据江森自控的建议和指示,巴克莱认为,江森自控的内部预测是在反映江森自控管理层目前对江森自控财务业绩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江森自控的业绩将基本符合这些预测。关于泰科内部预测,根据江森自控的建议和指示,巴克莱认为,这些预测是在反映泰科公司管理层目前对泰科公司财务业绩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泰科公司的业绩将在很大程度上符合这些预测。关于协同作用,根据江森自控的建议和指示,巴克莱假设协同作用是在反映江森自控和泰科管理层目前可获得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包括实现的数量和时间。巴克莱在江森自控的指导下,依赖江森自控的内部预测、泰科的内部预测和协同效应,巴克莱对这些估计或假设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其所依据的假设表示看法。巴克莱在提出意见时没有对江森自控或泰科的财产和设施进行实物检查,也没有对江森自控或泰科的资产或负债进行或获得任何评估或估价。巴克莱的意见必须基于市场、经济、监管和其他现有条件,并可在2016年1月24日之前进行评估。巴克莱不承担根据2016年1月24日后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情况更新或修订其意见的责任。此外,巴克莱对(i)江森自控普通股或TYCO普通股将于建议交易公布后任何时间进行交易的价格,或(i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将于建议交易完成后任何时间进行交易的价格,概无意见交易.,巴克莱的意见不应被视为提供了任何保证,即Tyco的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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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股东于建议交易完成后将持有的普通股将超过该等股东于建议交易公布或完成前任何时间拥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市值交易。
巴克莱假定,已执行的合并协议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巴克莱审查的最后草案。此外,巴克莱还承担了合并协议中所载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巴克莱还假定,根据江森自控的建议,政府、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对拟议交易的所有批准、同意和放行,在每一种情况下,对巴克莱的分析及其意见都是重要的,将在合并协议所预期的限制范围内获得,且建议交易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完成,而不会放弃、修改或修订其任何重要条款、条件或协议或更改任何适用法律。巴克莱没有就拟议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或其他后果发表任何意见,其意见也没有涉及任何法律、税收、监管或会计事项,巴克莱对此的理解是,江森自控已经从合格的专业人士那里获得了它认为必要的建议。
在提出意见时,巴克莱进行了某些财务分析、比较分析和其他分析,概述如下。巴克莱在发表意见时,并没有对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股票赋予特定的价值范围,而是从财务角度对公平性做出了判断,在各种财务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向江森自控普通股(排除在外的股票除外)的持有人提供拟在拟议交易中向这些持有人提供的合并对价总额。编写公平意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对最适当和最相关的财务和比较分析方法以及对具体情况适用这些方法的各种确定。因此,公正的意见不容易受到概要描述的影响。
在达成自己的意见时,巴克莱没有对它所考虑的任何一项分析或因素赋予任何特别的权重,而是对每一项分析和因素相对于它所进行和考虑的所有其他分析和因素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以及在特定交易的具体情况,因此,巴克莱认为,它的分析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为如果不考虑所有的分析和因素,只考虑这些分析和因素中的任何一部分,就会对其意见所依据的过程产生误导或不完整的看法。
巴克莱是一家国际公认的投资银行公司,作为其投资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它定期对与并购、被动和控制目的的投资、谈判承销、竞争性投标、上市和未上市证券的二次发行有关的业务及其证券进行估值为地产、公司及其他目的而进行的私人配售及估值。江森自控董事会选择巴克莱,是因为其熟悉江森自控及其在与一般并购相关的业务和证券估值方面的资格、声誉和经验,以及在与拟议交易相当的交易方面的丰富经验。
巴克莱正担任江森自控与拟议交易有关的财务顾问。作为对其与拟议交易有关的服务的补偿,江森自控在巴克莱提交意见时向巴克莱支付了400万美元。额外补偿400万美元将在拟议交易完成时支付。此外,江森自控还同意向巴克莱偿还与拟议交易有关的部分合理自付费用,并赔偿巴克莱因江森自控的聘用和巴克莱发表意见而可能产生的某些负债。巴克莱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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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为江森自控、泰科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各种投资银行和金融服务,今后很可能提供此类服务,并且已经收到并很可能收到此类服务的惯常费用。具体来看,在过去两年中,巴克莱为江森自控提供了以下投行和金融服务:
对于上述服务,巴克莱已经从江森自控获得了总计约365万美元的赔偿。此外,在过去两年中,巴克莱为泰科提供了以下投资银行和金融服务:
对于上述服务,巴克莱已经从Tyco获得了总计约184万美元的赔偿。于建议交易公布前,巴克莱的一名联属公司为泰科于2020年8月到期的未提取无抵押银团循环信贷融通的第三级银团贷款人,并应泰科于2016年2月8日的要求,紧随建议交易公布后,并于取得江森自控授权代表同意后,巴克莱的一间联属公司承诺于2020年8月到期的泰科新无抵押银团循环信贷融通中担任一级贷款人,它于2016年3月取代了泰科现有的循环信贷机制。由于对现有循环信贷机制进行了再融资,巴克莱对泰科循环信贷机制的承付款总额增至6250万美元,占承付款总额的6.25%。
巴克莱及其关联公司从事广泛的业务,从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资产管理和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巴克莱及其联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积极进行股权交易并生效交易,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债务和(或)其他证券(及其任何衍生产品)以及金融工具(包括贷款和其他债务),用于其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因此,可随时持有该等证券及金融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及投资。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财务分析摘要
以下是Centerview公司和巴克莱银行联合向江森自控公司董事会提交的重要财务分析摘要,涉及上述两家公司各自的意见。虽然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联合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交了报告,但Centerview和巴克莱在开发他们的分析时分别进行了工作,这些分析代表了Centerview和巴克莱各自的工作产品。以下摘要并不是对江森自控财务顾问进行的财务分析或考虑的因素的完整描述,所描述的分析顺序也不代表江森自控财务顾问对这些分析的相对重要性或权重。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可能认为各种假设或多或少比其他假设更有可能,因此以下概述的分析的任何特定部分得出的参考范围不应被视为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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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或TYCO的实际值。下文所载的一些财务分析摘要包括以表格形式提供的资料。这些表格必须与每一份摘要的文本一并阅读,因为这些表格本身并不构成对江森自控财务顾问进行的财务分析的完整描述。考虑到下表中的数据,但没有考虑到所有财务分析或因素,也没有考虑到这些分析或因素的详细叙述,包括这些分析或因素所依据的方法和假设,可能会对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财务分析过程及其各自的意见造成误导或不完整的看法。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在进行分析时,对行业表现、一般业务和经济状况以及其他事项作出了许多假设,其中许多假设超出江森自控或拟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方的控制范围。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Centerview、巴克莱或任何其他人都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来的结果与讨论的结果大不相同。这些分析中所包含的任何估计值不一定指示实际值或对未来结果或值的预测性,其可能比下面所阐述的明显更有利或更不利。此外,与企业价值有关的分析不是要进行评估,也不是要反映企业可能实际出售的价格。除另有说明外,下列以市场数据为基础的量化信息,均以1月22日或之前的市场数据为基础,2016年(建议交易公布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及未必能指示当前市况。
根据合并协议,紧随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在外流通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除外)将于其持有人选举时转换为收取权利,(i)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为提出意见,Centerview及Barclays假设Tyco股份合并,据此,每股已发行及未发行Tyco普通股将转换为0.955股Tyco股份,该等股份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已根据合并协议于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前生效。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在进行分析和下文所述财务分析摘要时,参考了0.955的汇率,即泰科股份合并前有效的汇率,作为拟议交易的参考汇率。
选定的可比公司分析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对江森自控、泰科和某些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财务信息、比率和倍数进行了审查和比较。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江森自控内部预测计算和比较了江森自控的财务信息、比率和倍数(i)根据江森自控内部预测计算和比较了泰科的财务信息、比率和倍数(ii)根据泰科内部预测计算和比较了选定的可比公司的财务信息、比率和倍数,根据江森自控财务顾问从公开文件、华尔街研究、FactSet和CapitalIQ中获得的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信息和(iv)江森自控、泰科和选定的可比公司普通股的收盘股价,可从2016年1月22日的市场数据中获得。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根据其在行业内的经验和作为财务顾问的判断,对江森自控财务顾问选定的13家公开交易多产业公司和6家汽车供应商行业选定的公开交易公司的历史和预计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被认为与江森自控和泰科相当。本分析中使用的选定公司没有一家与江森自控或泰科完全相同或直接可比。因此,对这种分析结果的评价不完全是数学的。相反,这一分析涉及复杂的考虑因素和判断,涉及财务和经营特征的差异以及可能影响江森自控和泰科两家公司的公开交易或其他价值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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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财务顾问选取为可比的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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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多工业公司/Remai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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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汽车供应商/AE | |
|---|---|---|
| 3M公司 | 奥托立夫公司。 | |
Aaon, Inc. |
德尔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大金实业有限公司。 |
佛吉亚足球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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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纳赫公司 |
Lear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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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都福集团 |
Magna International Inc. |
|
伊顿公司 |
Tenneco Inc. |
|
艾默生电气公司 |
||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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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索兰plc |
||
伊利诺伊机械有限公司 |
||
Lennox International Inc. |
||
史丹利百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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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技术公司 |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为江森自控、泰科和每一家选定的公司计算和分析了其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股价与其估计的未来12个月(“NTM”)每股收益的比率,或EPS(一种通常称为市盈率或市盈率的比率)。同样关于江森自控、泰科和每一家选定的公司,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计算了企业价值(“EV”)(一般是普通股的市值加上债务账面价值减去现金,按少数权益头寸调整,股本权益状况及若干已公布交易(视情况而定),作为公司估计NTM除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EBITDA”)的倍数。
关于江森自控,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通过分别分析(i)没有汽车体验业务的江森自控(在本节中称为“Remainco”)和(ii)汽车体验业务(在本节中称为“AE”),对选定的可比公司部分进行了汇总分析。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他们对多产业选择的公司的分析与Remainco进行了比较,并将他们对汽车供应商选择的公司的分析与AE进行了比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从他们的分析以及他们作为财务顾问的经验和判断中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中得出,Remainco的NTM EV/EBITDA的交易倍数为8.0倍至9.0倍,AE的NTM EV/EBITDA的交易倍数为4.0倍至5.0倍的说明性范围。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随后将这些范围应用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的Remainco和AE的估计NTM EBITDA(不包括股权收入),并添加了Remainco按13.0倍市盈率和AE按8.0倍市盈率资本化的估计NTM税后股权收入。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随后分别对Remainco股票收入和AE股票收入适用了20.7%和10%的运转税率。这一分析结果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5美元至41美元。
作为对江森自控分析的一部分,巴克莱还为江森自控的NTM市盈率计算了10.5倍至12.0倍的说明性倍数范围。巴克莱随后将这一范围应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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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的NTM EPS,这是巴克莱根据江森自控内部预测计算的,使用了巴克莱被江森自控定向使用的假设。这一分析结果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0美元至46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这些每股区间与34.88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根据合并协议拟根据江森自控5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VWAP”)和江森自控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5.60美元支付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现金对价。
关于Tyco,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分析了Tyco和Remainco选定公司的NTM EV/EBITDA和NTM市盈率。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从这些分析中得出,以及他们作为财务顾问在经验和判断中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例如泰科的NTM EV/EBITDA比率为9.0倍至10.0倍、泰科的NTM市盈率为13.5倍至15.0倍的交易倍数的说明性范围。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随后将这些范围应用于泰科内部预测中预测的估计NTM EBITDA以及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泰科内部预测计算出的估计NTM EPS,假设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是江森自控指定使用的。
Centerview的分析结果暗示,按EV/EBITDA计算,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29.50美元至33.50美元,按NTM市盈率计算约为31.00美元至34.50美元。巴克莱的分析结果暗示,按NTM EV/EBITDA计算,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0美元至33美元,按NTM P/E计算约为31美元至34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泰科普通股的这些每股区间与泰科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0.59美元和33.31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建议根据合并协议按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支付的股份代价(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若干先例交易分析
Centerview对江森自控和泰科进行了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而巴克莱只对泰科进行了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Centerview和Barclays在进行各自的分析时,审查和比较了它们根据其并购交易经验认为相关的交易,其中除其他外,包括交易中的公司在规模、组合方面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相似性,其业务的利润率和其他特征。
分析的每一项选定先例交易的原因和周围情况各不相同,江森自控、泰科和列入选定先例交易分析的公司在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前景方面存在固有差异。因此,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认为,在考虑拟议交易的背景下,纯粹量化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将不会特别有意义。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因此就选定先例交易的特征与拟议交易之间的差异做出定性判断,这些差异将影响选定公司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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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对于每一笔选定的交易,根据他们从公开文件、公共新闻来源、华尔街研究、FactSet和CapitalIQ获得的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信息,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审查并比较了交易价值和企业价值,作为最近十二个月EBITDA(“LTM EBITDA”)的倍数。
下表列出江森自控财务顾问在其专业判断中认为与比较目的普遍相关的交易及其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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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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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 默认者 | ||
|---|---|---|---|---|
remainco/mi |
||||
07/28/15 |
梅尔罗斯工业公司(Elster) |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
||
05/13/15 |
颇尔公司 | 丹纳赫公司 | ||
09/22/14 |
Dresser-Rand集团公司。 | 西门子股份公司 | ||
04/30/14 |
阿尔斯通商业 | 通用电气公司 | ||
04/16/14 |
*空气分配技术公司。 | 江森自控 | ||
07/31/13 |
英维斯股份有限公司 | Schneider Electric S.A。 | ||
05/21/12 |
Cooper Industries plc | Eaton Corporation | ||
03/28/12 |
泰科流量控制 | Pentair股份有限公司。 | ||
01/30/12 |
Thomas & Betts Corporation | 阿西布朗勃法瑞公司 | ||
09/21/11 |
古德里奇公司 | 联合技术公司。 | ||
02/07/11 |
Beckman Coulter, Inc. | 丹纳赫公司 | ||
11/30/10 |
Baldor Electric Company | 阿西布朗勃法瑞公司 | ||
11/15/10 |
Bucyrus International, Inc. | 卡特彼勒公司。 | ||
12/17/07 |
*特灵公司。 | 英格索兰有限公司 | ||
10/22/07 |
*古德曼全球公司。 | Hellman&Friedman LLC | ||
08/24/05 |
*约克国际公司 | 江森自控 | ||
EV/LTM EBITDA中位数12.9倍 |
||||
汽车供应商 |
||||
08/03/15 |
诺基亚的Here数字地图 |
奥迪公司、宝马集团和戴姆勒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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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15 |
getrag公司集团 | Magna International Inc. | ||
07/13/15 |
*雷米国际公司。 | 博格华纳公司。 | ||
03/22/15 |
Pirelli&C SPA | 比德科温泉 | ||
09/15/14 |
*TRW汽车控股公司。 | zf friedrichshafen股份公司 | ||
02/10/14 |
Veyance Technologies,Inc. | 大陆航空公司 | ||
EV/LTM EBITDA中位数7.6倍 |
||||
消防及保安 |
||||
06/27/11 |
尼斯卡亚集团b |
SBD Holding AB(Stanley) |
||
05/19/10 |
斯佩里亚人的保护 |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 ||
11/12/09 |
通用电气安全公司 | 联合技术公司。 | ||
08/01/07 |
佩尔科公司。 | Schneider Electric S.A。 | ||
03/30/07 |
初始电子安全小组 | 联合技术公司。 | ||
12/16/04 |
kidde有限公司。 | 联合技术公司。 | ||
12/13/04 |
诺瓦尔股份有限公司 |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 ||
11/15/04 |
爱德华兹系统技术 | 通用电气公司 | ||
EV/LTM EBITDA中位数12.8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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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森自控,Centerview对部分先例交易进行了汇总分析,并从上述分析和它作为财务顾问认为与其经验和判断相关的其他考虑中得出,Remainco的LTM/EBITDA的交易倍数为11.0倍至13.0倍,AE的LTM/EBITDA的交易倍数为7.0倍至8.0倍。Centerview然后将这些范围分别应用于Remainco和AE的LTMEBITDA(不包括股权收入)。这一分析结果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8.00美元至58.00美元。
Centerview将这些每股区间与34.88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现金对价,拟根据合并协议按江森自控5日VWAP及江森自控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5.60美元支付。
关于泰科,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从上述分析和他们作为财务顾问的经验和判断中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中得出了泰科隐含EV/EBITDA为11.0倍至14.0倍的交易倍数的说明性范围,并将该范围应用于泰科的LTM EBITDA。Centerview的分析结果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5.00美元至45.50美元。巴克莱的分析结果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5美元至46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泰科普通股的这些每股区间与泰科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0.59美元和33.31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建议根据合并协议按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支付的股份代价(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分析
为了估算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现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对江森自控和泰科进行了贴现现金流(“DCF”)分析。DCF分析是一种传统的估值方法,用于通过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的“现值”来得出资产的估值。“现值”是指未来现金流量或金额的现值,按考虑到宏观经济假设和风险估计数、资本机会成本、预期收益和其他适当因素的贴现率对这些未来现金流量或金额进行贴现后得出。
为了使用DCF法计算江森自控的估计企业价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计算了2016财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9个月以及2017财年至2020财年全年的税后未动用自由现金流。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随后对江森自控在预测期结束时的终值范围进行了估算,采用了从1.5%到2.5%不等的永久增长率来估算终值年度的税后无杠杆自由现金流,这是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根据江森自控内部预测计算得出的,采用了江森自控“财务顾问”被江森自控定向使用的假设。
江森自控的无杠杆自由现金流和终值范围随后被贴现为现值,采用了以下贴现率范围,这是Centerview和巴克莱根据各自对江森自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分析选择的:
江森自控折扣率 |
||
中央视野 |
9.0%至10.0% | |
巴克莱银行 |
9.5%至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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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view和巴克莱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得出了各自的WACC,其中考虑到了某些指标,包括目标资本结构、美国长期国债成本、税率、某些选定可比公司的无杠杆和杠杆BETAS,以及美国金融市场的某些金融指标。
江森自控的现值对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净债务进行了调整,以得出江森自控的一系列隐含的每股完全摊薄股权价值。Centerview的分析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2.50美元至58.50美元。巴克莱的分析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9美元至53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这些每股区间与34.88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根据合并协议拟支付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现金对价中,基于江森自控5天VWAP为34.88美元,以及江森自控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5.60美元。
为了使用DCF法计算泰科的估计企业价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计算了2016财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9个月以及2017财年至2020财年全年的税后未杠杆自由现金流。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随后对泰科在预测期结束时的终值范围进行了估算,采用了从2.5%到3.5%不等的永久增长率来估算终值年度的税后无杠杆自由现金流,这是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泰科内部预测计算出来的,使用的假设是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被江森自控指定使用。
江森自控的无杠杆自由现金流和终值范围随后被贴现为现值,采用了以下贴现率范围,这是Centerview和巴克莱根据各自对泰科WACC的分析选择的:
泰科贴现率 |
||
中央视野 |
9.0%至10.0% | |
巴克莱银行 |
9.0%至10.0% |
对泰科公司的现值进行了净债务调整,以得出泰科公司一系列隐含的每股完全稀释股权价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分析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1美元至43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泰科普通股的每股区间与泰科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0.59美元和33.31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建议根据合并协议按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支付的股份代价(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具有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分析
财务顾问还进行了协同增效现金流量分析,以计算拟议交易预计将实现的业务协同增效和税收协同增效的现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在江森自控管理层的指导下,结合他们的分析,假设了5亿美元的营运协同效应和1.5亿美元的营运协同效应。
在进行协同DCF分析时,Centerview应用了终端多重方法。
Centerview计算了2016至2019财年的预计运营协同自由现金流,Centerview随后在预测结束时估算了运营协同终端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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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选择EBITDA退出倍数的范围为8.5倍至9.5倍,并将该范围应用于估计的终端税后营运协同效应。Centerview然后使用从9.0%到10.0%不等的折扣率对运营Synergy自由现金流和运营Synergy终端值进行贴现,Centerview是根据其对泰科估计WACC的分析而选择的。
Centerview然后将估计的年度税收协同效应资本化,市盈率倍数为13.6倍,其中Centerview计算为Tyco的市盈率倍数与RemainCo的可比公司分析得出的EV/EBITDA倍数8.0倍至9.0倍范围中点所隐含的市盈率倍数的混合平均值。Centerview从税收协同效应总价值中扣除了6500万美元,江森自控管理层估计这是与泰科提议筹集资金以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现金对价的新债务相关的三个未贴现年度放弃利息抵扣的影响,然后将结果添加到操作协同的总价值范围的每一端,以导出总协同的范围。
Centerview随后将总协同效应范围的低端添加到上文在“无协同效应的现金流贴现”项下计算的泰科企业价值范围的低端,并将总协同效应范围的高端添加到企业价值高端上文在“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计算的TYCO的范围,以得出考虑到协同效应的企业价值范围。Centerview在“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使用与上述相同的方法计算了每一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价格范围。Centerview的分析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2.50美元至55.50美元。
巴克莱在进行协同DCF分析时,采用了永续增长方法。为了计算运营协同效应的总价值,巴克莱计算了2016财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9个月以及2017财年至2020财年全年的预计运营协同自由现金流。巴克莱然后在预测期结束时通过应用1.5%至2.5%的永续增长率区间,并将该区间应用于预计的终端税后运营协同效应,估算出运营协同终端值。巴克莱将运营协同自由现金流和运营协同终端值折现至2015年12月31日,采用的折现率从9.0%到10.0%不等,这是巴克莱根据泰科估计的WACC选择的。
为了计算税收协同效应的总价值,巴克莱计算了2016财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9个月以及2017财年至2020财年全年的预计税收协同自由现金流。巴克莱然后通过将0.0%至1.0%的永续增长率范围应用于预估的终端年税收协同效应,估算预测期结束时的税收协同终端值。巴克莱将来自税收协同效应的自由现金流和税收协同终端值折现至2015年12月31日,采用的折现率从9.0%到10.0%不等,这是巴克莱根据泰科估计的WACC选择的。
巴克莱随后将总协同效应范围的低端添加到上文在“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计算的泰科企业价值范围的低端,并将总协同效应范围的高端添加到企业价值高端上文在“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计算的TYCO的范围,以得出考虑到协同效应的企业价值范围。巴克莱在“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计算了每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价格范围。巴克莱的分析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2美元至58美元。
Centerview和巴克莱均将各自对泰科普通股的每股区间与泰科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0.59美元和33.31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根据合并协议按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支付的股份代价(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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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价值分析
根据上文所述的选定可比公司分析、选定先例交易分析和现金流量贴现分析,对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的隐含股权价值范围进行比较,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计算了拟议交易的隐含汇率范围。就任何给定的交换比率范围而言,较高比率假设每股泰科普通股的最高隐含价值除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最低隐含价值,并且较低的比率假设每股泰科普通股的最低隐含价值除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最高隐含价值。
Centerview的分析表明,汇率的隐含范围如下:
|
估值方法
|
隐含汇率的范围 | |||
|---|---|---|---|---|
交易可比(EV/NTM EBITDA) |
0.72x至0.96x | |||
交易倍数(EV/LTM EBITDA) |
0.61x至0.95x | |||
贴现现金流(不包括协同效应) |
0.53x至1.01x | |||
贴现现金流(包括协同效应) |
0.64x至1.17x | |||
为了计算基于贴现现金流(包括协同效应)的隐含汇兑比率,Centerview假设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值的56%归属于Tyco(代表合并后公司江森自控股东的隐含百分比所有权)。
Centerview对比了根据江森自控和泰科截至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计算的0.8593的隐含交换比率与根据江森自控和泰科截至2016年1月22日5天VWAP计算的0.8629的隐含交换比率,及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巴克莱的分析指出了以下隐含的汇率范围:
|
估值方法
|
隐含汇率的范围 | |||
|---|---|---|---|---|
交易可比(EV/NTM EBITDA) |
0.72x至0.96x | |||
交易可比较性(价格/NTM收益) |
0.67x至0.85x | |||
贴现现金流(不包括协同效应) |
0.58x至1.09x | |||
贴现现金流(包括协同效应) |
0.79x至1.46x | |||
为了计算基于贴现现金流(包括协同效应)的隐含汇兑比率,巴克莱假设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值的100%归属于泰科。
巴克莱将兑换比率的隐含范围与(i)根据泰科于2016年1月22日收市价计算的0.8593的隐含兑换比率作比较,及(ii)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兑换比率(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其他因素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观察到一些其他因素,这些因素未被视为其各自意见的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但被作为参考,除其他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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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认为江森自控的一位股票研究分析师的价格目标与其他估计相比是一个异数,并将其排除在他们对江森自控的分析之外。排除这一因素后,江森自控的目标价格约为39美元至61美元,泰科的目标价格约为31美元至48美元。
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及泰科的合并理由
于其于2016年1月23日的会议(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中称为“泰科董事会会议”)上,泰科董事会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泰科股份发行及修订及重述泰科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指示泰科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中载列向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泰科提案的建议。
泰科董事会在确定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泰科股份发行以及对泰科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的修订)是否可取并符合泰科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时,考虑了许多因素。在泰科董事会会议上作出决定时,泰科董事会与泰科管理层、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和其他代表进行了磋商,审查了大量信息,在审议过程中考虑了若干因素,并得出结论认为,合并可能会给泰科公司及其股东带来重大的战略和财务利益,其中包括(不按相对重要性顺序排列的):
战略考虑和协同作用
交易价值及对泰科股份交易价格的隐含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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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其他财务考虑
为现金对价提供资金
财务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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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泰科普通股(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除外),详见下文“-泰科财务顾问意见”;
尽职调查
合并协议
泰科董事会还审议了与合并协议和合并有关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和其他潜在负面因素,包括(不按任何相对重要性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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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董事会得出结论认为,预计泰科及其股东因合并而获得的潜在利益超过了与合并相关的潜在负面因素。据此,泰科董事会一致批准合并协议、合并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包括合并、泰科股份发行及修订及重述泰科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上文对泰科董事会所考虑的信息和因素的讨论并非详尽无遗,而是包括泰科董事会所考虑的重大因素。鉴于在评估合并时考虑的因素多种多样,泰科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作出决定和提出建议时没有对所考虑的具体因素进行量化或以其他方式分配相对权重是不可行的。此外,个别董事可能对不同的因素赋予了不同的权重。泰科董事会不承诺就任何因素或任何因素的任何特定方面支持或不支持其最终决定作出任何具体决定。泰科公司董事会根据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及其考虑的因素提出了建议。TYCO董事会对拟议交易的原因的解释以及本节提供的所有其他信息具有前瞻性,因此应结合本联合委托书第63页开始的“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谨慎声明”项下讨论的因素阅读报表/招股书。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泰科董事会考虑的其他此类因素,泰科董事会确定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泰科股份发行及修订及重述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是可取的,且符合泰科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一致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泰科公司的每一项议案。
泰科股份财务顾问意见
Tyco聘请Lazard担任与交易有关的财务顾问。关于Lazard的聘用,Tyco要求Lazard从财务角度评估对Tyco普通股持有人(江森自控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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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的股份合并比例(生效后完成合并并计及合并对价)。
于2016年1月23日,在泰科董事会为评估该等交易而举行的会议上,Lazard向泰科董事会作出口头意见,该意见经交付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书面意见所确认,其大意为,截至该日,从财务角度看,基于并在不违反其中所列假设、程序、因素、资格和限制的情况下,股份合并比率(在实施合并后并考虑到合并对价)是公平的,给泰科普通股股东(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除外)。
Lazard于2016年1月23日致泰科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载列(其中包括)所遵循的程序、所作的假设、所考虑的因素,以及对所进行复核范围的资格及限制,作为附件E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之后,并通过引用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Lazard的意见是为了泰科董事会(以其身份)的利益,Lazard的意见是就泰科董事会对交易的评估向其提出的。Lazard的意见并非旨在亦不构成向任何泰科股东建议该等股东应如何就该等交易或任何相关事宜投票或采取行动。
关于其意见,L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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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ard假设并依赖于前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无需对这些信息进行独立的验证。Lazard在交易生效后没有对江森自控或TYCO的任何资产或负债(或有或无)进行任何独立估值或评估,也没有对江森自控、TYCO或合并后公司的偿付能力或公允价值进行任何独立估值或评估,拉扎德没有得到任何这样的估价或评价。关于Lazard分析中使用的财务预测,包括与泰科和江森自控管理层预计将从交易中实现的预期协同增效和其他效益有关的财务预测,Lazard假设,经泰科同意,它们是在分别反映目前对江森自控公司和泰科公司未来财务业绩的最佳估计和判断以及这种协同作用和其他效益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此外,Lazard假设,经TYCO同意,这种财务预测,包括预计的协同效应和其他效益,将在设想的数额和时间内实现。拉扎德没有对任何此类预测或其所依据的假设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对此发表任何看法。
此外,拉扎德的意见必须基于意见发表之日起生效的经济、货币、市场和其他条件,以及提供给拉扎德的资料。Lazard不负责根据日期之后发生的情况或事件更新或修改其意见。对于交易公布后泰科普通股或江森自控普通股可能在任何时间交易的价格,Lazard未发表任何意见。关于Lazard的聘用,Lazard没有得到授权,也没有就可能与Tyco进行的交易征求第三方的意向。Lazard的意见没有论及与Tyco可能参与的任何其他交易或商业战略相比交易的相对价值,也没有论及Tyco参与交易的基本决定的价值。
在提出Lazard的意见时,Lazard假设,经Tyco同意,交易将按照合并协议中描述的条款完成,而不会放弃或修改任何重大条款或条件。Tyco的代表建议Lazard,Lazard认为,合并协议一旦执行,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Lazard审查的草案。Lazard假设,经Tyco同意,对合并对价或股份合并比例的调整(如果有的话)在任何方面都不会对Lazard的分析或意见构成重大影响。Lazard还假设,经Tyco同意,获得必要的政府、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批准和同意的交易不会对Tyco、江森自控或交易产生不利影响。Tyco向Lazard提供了Lazard财务分析的税务要素,以及预期在交易完成后适用于合并后公司的税务属性。Lazard假定,经Tyco同意,这些税收要素和税收属性是合理的,Lazard没有对此发表任何看法或意见。Lazard没有就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或其他后果发表任何意见,Lazard的意见也没有涉及任何法律、税收、监管或会计事项,关于这些事项,Lazard理解,Tyco从合格专业人员那里获得了它认为必要的咨询意见。Lazard对该等交易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方面(意见中明确指明的股份合并比率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交易的形式或架构或就该等交易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概无发表意见或意见交易或交易所设想的。尽管随后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的分拆在呈现Lazard意见时已在考虑之中,但正如Lazard的材料所反映的那样,Lazard并未就该等分拆或任何其他潜在分拆、分拆发表任何意见,江森自控或泰科可能已评估为关联交易或后续交易的出售或剥离。此外,Lazard并无就补偿金额或性质的公平性或任何其他方面对交易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或该等类别的人士的公平性发表意见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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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相对于股份合并比率或其他而言,Lazard意见的发出已获Lazard意见委员会批准。
在准备提交给泰科董事会的意见时,Lazard进行了各种财务和比较分析。以下是Lazard认为适合这类交易的重大财务和比较分析的简要摘要,Lazard在提出其意见时与TYCO董事会一起对这些分析进行了审查。下面描述的对Lazard分析的总结并不是对Lazard观点背后的分析的完整描述。公平意见的编写是一个复杂的分析过程,涉及对最适当和最相关的财务分析方法的各种确定,以及这些方法对具体情况的应用,因此不容易受到部分或简要说明的影响。在提出意见时,Lazard考虑了它所进行的所有分析的结果,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评估,没有孤立地从它所考虑的任何一个因素或分析方法中得出结论或就其得出结论。相反,拉扎德在考虑了所有分析的结果后,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判断作出了公平的决定。因此,Lazard认为,必须将其分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选择其分析和因素的部分内容,或侧重于以表格形式提供的信息,而不考虑所有分析和因素,或分析的叙述性说明,可能会对其分析和意见所依据的程序造成误导或不完整的看法。
在分析中,Lazard考虑了行业表现、一般业务、经济、市场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事项,其中许多事项超出了泰科的控制范围。Lazard分析中使用的任何公司或业务都不等同于Tyco或Johnson Controls,这种分析可能不一定使用所有可被认为与Tyco或Johnson Controls可比的公司或业务。因此,对这些分析结果的评价并不完全是数学的。相反,分析涉及对财务和经营特点以及可能影响所分析公司的公开交易或其他价值的其他因素的复杂考虑和判断。Lazard分析中所包含的估计以及任何特定分析所产生的估值范围不一定表示实际值或对未来结果或值的预测性,这可能比分析中所建议的要有利得多或少得多。此外,与企业或证券价值有关的分析不是为了进行评估,也不是为了反映企业或证券实际可能出售的价格。因此,Lazard分析中使用的估计数和得出的结果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合并考虑是通过泰科和江森自控的谈判确定的,并获得泰科董事会的批准。Lazard没有被要求,也没有被建议在交易中支付具体的合并对价,或者任何给定的合并对价构成交易的唯一适当对价。订立合并协议的决定完全是泰科董事会的决定,而Lazard的意见只是泰科董事会在评估交易时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因此,下文所述的分析不应被视为决定泰科董事会或泰科管理层对交易或合并考虑的看法。
下文概述的财务分析包括以表格形式提供的资料。为了充分理解Lazard的财务分析,表格必须与每个摘要的文本一起阅读。这些表格本身并不构成对财务分析的完整说明。考虑下表中的数据而不考虑财务分析的完整叙述性说明,包括分析所依据的方法和假设,可能会对Lazard的财务分析和审查造成误导或不完整的看法。
139
目录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量化信息以市场数据为基础,以2016年1月20日或之前存在的市场数据为基础,并不一定表示当前的市场状况。
泰科将在交易中支付的合并对价包括(x)合并后公司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一股普通股,或(y)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34.88美元现金。根据合并协议,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每股泰科普通股将根据股份合并转换为收取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权利,该等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于合并中的普通股。
独立分析--TYCO
泰科精选可比公司分析
Lazard审查并分析了与选定的公开交易同行(列于下文)相关的某些财务信息、估值倍数和市场交易数据,出于这些分析的目的,Lazard根据其判断和经验认为这些同行的运营与Tyco的运营类似。
虽然选定的可比公司分析中没有一家同行与泰科公司完全相同或直接可比,但选定的同行是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业务、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可以认为类似于TYCO的某些操作、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配置文件。
下表为截至2016年1月20日Lazard对部分上市公司的分析结果:
|
同龄群体
|
低 | high | 中位数 | |||||||
|---|---|---|---|---|---|---|---|---|---|---|
2016e EV/EBITDA倍数 |
8.2x | 10.9x | 8.7x | |||||||
2016年市盈率倍数 |
11.1x | 16.6x | 13.5x | |||||||
基于对同行的分析和Lazard的专业判断,Lazard选择了Tyco内部预测中包含的Tyco2016年数据的倍数范围(在“-Tyco未经审计的前瞻性财务信息”项下描述),Lazard是由Tyco管理层指示使用的。对于EV/EBITDA倍数,Lazard对泰科2016年预计EBITDA应用了9.0x至10.0x的选定倍数范围。上述分析结果表明,泰科公司的每股股票价值范围为29.80美元至33.7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对于市盈率倍数,Lazard对泰科内部预测中包含的泰科2016年EPS估计适用了12.5倍至14.5倍的选定倍数范围。上述分析的结果表明,泰科公司的每股股票价值范围为0.10美元,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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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单独基准为29.60美元至34.30美元,相比之下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每股泰科普通股价格为29.82美元。
泰科贴现现金流分析
Lazard对Tyco进行了贴现现金流分析,以计算预测Tyco在2016至2020财年将单独产生的无杠杆自由现金流的估计现值,Lazard受Tyco管理层指示使用这些现金流。Lazard还计算了泰科的预计终值,将泰科2.0%至3.0%的永久增长率范围应用于泰科内部预测中包含的预计终值年度税后无杠杆自由现金流。未加杠杆的自由现金流和终端值按8.5%的贴现率折现为现值,这是基于Lazard对泰科的估计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判断和分析。Lazard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得出其WACC,考虑了某些指标,包括资本结构、美国长期国债成本、税率、某些选定可比公司的无杠杆和杠杆BETAS,以及美国金融市场的某些一般财务指标。这一分析导致泰科每股股票隐含参考区间为38.80美元至45.20美元,而截至2016年1月20日泰科每股普通股价格为29.82美元,四舍五入至最近的0.10美元。
泰科精选先例交易分析
Lazard单独对泰科公司进行了一些先例交易分析,审查了自2003年6月以来宣布的涉及安全和消防实体的一些交易,这些交易的财务信息是公开的。
| 公布日期 | 默认者 | 目标 | ||
|---|---|---|---|---|
| 2015年2月 | 佳能 | 轴向通信 | ||
| 2011年6月 | Stanley Black&Decker | 尼斯卡亚 | ||
| 2009年11月 | 联合技术公司 | 通用电气安全公司 | ||
| 2007年8月 | 施耐德电气 | 佩尔科 | ||
| 2007年3月 | 联合技术公司 | 伦托基尔足球俱乐部 | ||
| 2004年12月 | 霍尼韦尔 | 诺瓦尔 | ||
| 2004年12月 | 联合技术公司 | 基德 | ||
| 2003年6月 | 联合技术公司 | 丘博 |
虽然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中没有一项交易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合并完全相同或直接可比,但选定列入的先例交易是因为它们涉及具有某些业务、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的公司,出于分析的目的,可以考虑类似于TYCO的某些操作、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简档。
对于每一项选定的先例交易,Lazard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审查了交易价值与LTM EBITDA的比率。下表概述了这些分析结果的范围:
|
基准
|
低 | high | 中位数 | |||||||
|---|---|---|---|---|---|---|---|---|---|---|
成交金额/LTM EBITDA |
7.9x | 29.7x | 12.5x | |||||||
基于前述分析结果和Lazard的专业判断,Lazard对泰科的LTM EBITDA应用了12.0倍至14.0倍的选定倍数范围。前述分析结果暗示,泰科独立计算的每股股权价值区间为36.60美元至43.50美元,而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每股泰科普通股股权价值区间为29.8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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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YCO的其他分析
下文所述的分析和数据提交给TYCO董事会仅供参考,并没有为提出Lazard的意见提供依据。
未来股价分析的现值
基本情况
Lazard对Tyco每普通股的未来价值的隐含现值进行了说明性分析,其旨在提供公司权益的理论未来价值的现值的指示,作为这样的公司的估计EBITDA和其假定的EV/EBITDA倍数的函数。对于基本案例分析,Lazard假设债务在预测期内将保持不变,所有多余的现金将用于回购股票。Lazard使用Tyco内部预测,通过对Tyco单独应用说明性NTM EV/EBITDA倍数9.0倍至10.0倍来计算每Tyco普通股的隐含价值,然后用反映泰科股本成本估计数的9.5%的贴现率,即(1)泰科普通股的理论未来价值加上(2)泰科管理层预测的每股股息的总和,折现为现值。这一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隐含现值,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10美元,即每股泰科普通股36.50美元至40.60美元。
2.5倍杠杆案例
Lazard假设债务将增加,以在预测期内维持2.5倍的杠杆,收益将用于回购股票,5.5%的利率将适用于额外债务,所有多余的现金流将用于回购股票。Lazard使用Tyco内部预测,通过对Tyco单独应用说明性NTM EV/EBITDA倍数9.0倍至10.0倍来计算每Tyco普通股的隐含价值,然后用反映泰科股本成本估计数的9.5%的贴现率,即(1)泰科普通股的理论未来价值加上(2)泰科管理层预测的每股股息的总和,折现为现值。这一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隐含现值,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10美元,即每股泰科普通股38.00美元至42.40美元。
分析师价格目标
Lazard根据公开可得的华尔街研究分析师报告,对泰科普通股的精选股票分析师股价目标进行了审查,这些报告显示,独立计算的目标股价在每股31.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
历史股票交易价格
Lazard回顾了截至2016年1月20日及包括该日在内的52周期间泰科普通股收盘价的历史数据。在此期间,泰科普通股的收盘价区间,四舍五入至最近的0.10美元,从低点29.80美元到高点43.50美元/股。
独立分析--江森自控
江森自控精选可比公司分析-单机(sum-of-the-parts)
Lazard审查并分析了与选定的公开交易同行相关的某些财务信息、估值倍数和市场交易数据,出于这些分析的目的,Lazard根据其判断和经验认为这些同行的操作与江森自控的操作类似。同行(列于下文)是根据与江森自控业务部门(建筑效率、动力解决方案和汽车体验(“Auto”)的可比性进行选择的。
142
目录
下表为截至2016年1月20日Lazard对部分上市公司的分析结果:
建筑效率:
|
建筑效率同侪小组
|
低 | high | 中位数 | |||||||
|---|---|---|---|---|---|---|---|---|---|---|
2016e EV/EBITDA倍数 |
8.2x | 11.8x | 9.2x | |||||||
2016年市盈率倍数 |
12.2x | 18.1x | 14.2x | |||||||
电力解决方案:
|
power solutions peer group
|
低 | high | 中位数 | |||||||
|---|---|---|---|---|---|---|---|---|---|---|
2016e EV/EBITDA倍数 |
5.7x | 10.5x | 8.3x | |||||||
2016年市盈率倍数 |
11.0x | 17.5x | 13.7x | |||||||
汽车:
|
汽车同侪小组
|
低 | high | 中位数 | |||||||
|---|---|---|---|---|---|---|---|---|---|---|
2016e EV/EBITDA倍数 |
3.2x | 5.2x | 4.1x | |||||||
2016年市盈率倍数 |
6.9x | 8.8x | 8.3x | |||||||
143
目录
尽管选定的可比公司分析中没有一家同行与江森自控相同或直接可比,但选定的同行是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具有某些业务、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为了分析的目的,可能被认为类似于江森自控的某些运营、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
基于前述分析的结果和Lazard的专业判断,Lazard根据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描述于“-江森自控未经审计的前瞻性财务信息”下),对江森自控2016年数据应用了选定的倍数范围。对于EV/EBITDA倍数,Lazard将8.0x至9.5x(建筑效率)、8.0x至9.5x(电力解决方案)和4.0x至5.0x(汽车)的选定倍数应用于江森自控的2016年预计EBITDA。上述分析结果表明,江森自控的每股股权价值范围为36.90美元至45.4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对于市盈率倍数,Lazard应用了11.0倍至13.0倍的选定倍数范围(江森自控EX。Auto)和7.0x至9.0x(Auto)对江森自控内部预测中包含的江森自控2016年EPS的预估,Lazard是由泰科管理层指示使用的。上述分析结果意味着江森自控的每股股权价值区间为37.10美元至45.0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而合并对价的隐含价值为34.88美元。
江森自控贴现现金流分析--单机(sum-of-the-parts)
Lazard对江森自控进行了贴现现金流分析,以计算江森自控被预测在2016至2020财年将单独产生的无杠杆自由现金流的估计现值,其中Lazard是由Tyco的管理层指示使用的。Lazard还通过对江森自控EX适用2.0%至3.0%的永久增长率范围来计算江森自控的估计终端值。Auto和(0.5%)至Auto的0.5%,在每种情况下基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中包含的终端年的估计税后无杠杆自由现金流。对江森自控EX采用8.4%的贴现率,将未动用的自由现金流和终值折现为现值。Auto和To Auto的10.0%,这是基于Lazard的判断和分析估计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根据这一分析,江森自控的每股股票隐含参考区间为48.70美元至56.7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
关于江森自控的其他分析
下文所述与江森自控有关的分析和数据仅供泰科董事会参考,没有为提出Lazard的意见提供依据,也不具有其他重要意义。
未来股价现值分析
Lazard对江森自控未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价值的隐含现值进行了说明性分析,其旨在提供公司权益的理论未来价值的现值的指示,作为这样的公司的估计的未来EBITDA和其假定的EV/EBITDA倍数的函数。为江森自控EX。Auto,Lazard假设债务在预测期内将保持不变,所有多余的现金将用于回购股票。对于Auto,Lazard假设所有多余的现金都将用于偿还债务。对于这一分析,Lazard使用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描述于“-江森自控未经审计的前瞻性财务信息”下),通过应用说明性的NTM EV/EBITDA倍数7.0x来计算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隐含价值
144
目录
到8.0x(基于江森自控EX。Auto的交易倍数)至2018财年江森自控EX的EBITDA预估。Auto及4.0倍至5.0倍至2018财年Auto各自以独立基准作出EBITDA估计,然后按江森自控EX的股本成本10.0%折现至现值。Auto和Auto反映江森自控EX估计的13.0%。Auto和Auto的股本成本,(1)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理论未来价值加上(2)江森自控管理层预测的每股股息的总和。这一分析得出了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35.30美元至41.40美元的一系列隐含现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
分析师价格目标
Lazard根据公开的华尔街研究分析师报告对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选定股票分析师股价目标进行了审查,这些报告表明,作为独立的基础,目标股价在每股42.00美元至68.00美元之间。
历史股票交易价格
Lazard回顾了截至2016年1月20日及包括该日在内的52周内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收盘价的历史数据。在此期间,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收盘价区间,四舍五入至最近的0.10美元,从低点34.70美元到高点53.60美元/股。
组合分析
贡献分析
Lazard根据江森自控和泰科对合并后公司以下估计财务指标的相对贡献观察到隐含所有权:
|
所依据的是:
|
泰科 捐款 |
江森自控 捐款 |
|||||
|---|---|---|---|---|---|---|---|
2016年e收入 |
21 | % | 79 | % | |||
2016年e EBITDA |
29 | % | 71 | % | |||
股权价值 |
36 | % | 64 | % | |||
企业价值 |
33 | % | 67 | % | |||
Lazard向Tyco董事会指出,基于贡献分析的隐含所有权是一种纯粹的数学计算,不包括预计的协同效应和其他效益,也不反映在评估Tyco、江森自控和合并后的公司时使用的一些定性因素。
隐含汇率分析
利用(一)上述选定可比公司在EV/EBITDA和P/E基础上的分析结果和(二)独立进行的现金流量贴现分析结果,Lazard根据这样的估值计算了合并对价的股票部分将隐含的交换比率,并将其与0.955的泰科股份合并比率进行了比较。这一分析涉及计算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默示相对价值(即默示江森自控股份价值除以默示泰科股份价值)。为了推导出该分析所暗示的范围,在这样的范围的低端上,Lazard通过将来自相关分析(如上所述)的针对Johnson的导出估值范围的低端除以来自相关分析(如上所述)的针对Tyco的导出估值范围的高端(如上所述)来计算结果,在这样的范围的高端上,Lazard计算通过将(a)导出的估值范围的高端除以Johnson得到的结果
145
目录
从相关分析(如上所述)中通过(b)从相关分析(如上所述)中导出针对TYCO的估值范围的低端。
|
所依据的是:
|
默示 汇率比率 |
|
|---|---|---|
EV/EBITDA(2016e) |
0.66x-0.91x | |
市盈率(2016年e) |
0.66x-0.92x | |
贴现现金流 |
0.68x-0.93x |
除了对泰科每股股权价值进行上述估值分析,以及上述仅供参考的其他分析外,Lazard还对江森自控每股股权价值进行了估值分析,评估交易中应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形式和金额。以下各段概述江森自控的估值分析。
“Has-Gets”分析
在泰科公司管理层的指导下,Lazard根据他们的分析假设了5亿美元的营运协同效应和2.25亿美元的营运协同效应。
Lazard利用上述财务信息,将Tyco的独立每股价值与合并后公司在实施合并后的预计每股价值进行了比较,包括(i)以0.955倍汇率与江森自控进行的现金/股票交易以及39亿美元的现金对价,(ii)实现泰科管理向Lazard提供的运营和税收协同效应,以及(iii)计入估计交易成本。Lazard观察到Tyco的独立每股价值与合并后公司的预计每股价值的对比如下:
|
所依据的是:
|
“有过” | “得到” (合并公司, (包括协同作用) |
||
|---|---|---|---|---|
EV/EBITDA(2016e) |
$29.80 - $33.70 | $37.60 - $43.20 | ||
市盈率(2016年e) |
$29.60 - $34.30 | $44.60 - $48.00 | ||
贴现现金流 |
$38.80 - $45.20 | $52.30 - $60.40 | ||
未来股价的PV |
$36.50 - $40.60 | $43.00 - $48.70 |
其他
泰科董事会根据Lazard的资格、经验、声誉以及对泰科及其业务的熟悉程度,选定Lazard担任其与交易相关的财务顾问。Lazard是一家国际知名的投资银行公司,提供广泛的金融咨询和证券服务。
就Lazard作为Tyco财务顾问的服务而言,Tyco已同意向Lazard支付总额为4000万美元的费用,其中500万美元须于合并公告日期支付,余下部分须待交易完成或在泰科收到终止费的情况下,该终止费的2.5%,且泰科已同意偿还Lazard因其聘用而产生的费用,并赔偿Lazard因其聘用而可能产生的某些负债。Lazard的财务顾问业务在过去两年中没有被Tyco保留或支付费用,未来可能会向Tyco提供某些财务顾问服务,对此Lazard已经获得并可能获得补偿。Lazard的财务顾问业务在过去两年中没有被江森自控保留或支付费用。不过,正如Lazard在聘用前向Tyco透露的那样,Lazard的财务顾问业务代表在此期间曾与江森自控的代表会面,并讨论了事项
146
目录
这包括潜在的战略组合,包括与泰科的战略组合。为这些会议编写的材料完全是根据公开的资料编写的。与交易有关的向泰科提供服务的小组某些成员参加了与江森自控公司举行的某些会议。
Lazard作为其投资银行业务的一部分,持续从事与并购、谈判包销、上市及非上市证券二次分销、私募、杠杆收购及其他用途估值有关的业务及证券估值。此外,于正常过程中,Lazard及其联属公司及雇员可将泰科、江森自控及若干其各自联属公司的证券买卖为其本身的账户及为其客户的账户,并据此,可随时持有该等证券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亦可代表泰科、江森自控及其若干各自联属公司买卖及持有证券。
江森自控未经审计的预期财务信息
江森自控当然不会对未来业绩、盈利或其他业绩进行公开预测,而由于基本假设和估计的不可预测性,对较长时期的预测尤其令江森自控感到关切。关于泰科对江森自控的尽职调查审查,江森自控管理层向泰科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的顾问和董事会提供了关于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财政年度预计未来运营情况的非公开内部财务预测,2016年至2020年(“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及有关江森自控实施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至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预期未来营运的非公开、内部财务预测,2016年至2018年(“江森自控Remainco内部预测”,以及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江森自控在下文中概述了这些内部预测,以使其股东能够获得向上述各方提供并由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结合各自财务分析加以审议的某些非公开信息。
江森自控内部预测不是为了公开披露的目的而编制的,也不符合SEC公布的准则,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编制和列报财务预测而制定的准则,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摘要并不包含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以影响您对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泰科所需提案的投票决定,而是因为这些内部预测是江森自控提供给泰科的,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的顾问和董事会。江森自控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既没有审查、汇编也没有对江森自控的内部预测执行任何程序,因此,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不发表意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引用的普华永道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涉及江森自控的历史财务信息。它不适用于预期的财务信息,也不应被解读为这样做。
江森自控的内部预测是基于许多变量和假设,这些变量和假设本来就不确定,可能超出江森自控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可能影响实际结果并导致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无法实现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与江森自控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其在适用期间实现战略目标、目的和指标的能力)、行业表现、监管环境一般商业和经济状况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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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告性陈述”下描述。江森自控的内部预测还反映了对某些可能发生变化的商业决策的假设。江森自控内部预测认为,在收到与完成合并有关的任何必要的政府、监管或其他批准或同意,包括任何剥离或其他行动方面,不会施加任何限制、条款或其他条件。江森自控内部预测不承担因合并或合并协议预期的交易而可能实现的任何协同效应。实际结果可能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大相径庭。因此,无法保证这些预测将会实现。
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其他代表无法保证实际结果不会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存在差异,且无人承担更新、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或对账的任何义务,江森自控内部预测,以反映江森自控内部预测产生之日后存在的情况,或反映未来事件的发生,即使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所依据的任何或所有假设被证明是错误的,除适用证券法规定外,江森自控不打算公开对江森自控内部预测的任何更新或其他修订,即使在任何或所有假设被证明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自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发布之日起,江森自控公开了其截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3月31日止财政季度的实际运营业绩。您应该查看江森自控在2016年2月1日和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Form10-Q季度报告中的这些信息。江森自控或其关联公司、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代表均未就江森自控的最终业绩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所载信息或将实现的预测结果相比,向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作出或作出任何陈述。江森自控在合并协议中或其他方面没有就江森自控的内部预测向泰科作出任何陈述。
下表为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
| |
截至9月30日的财年, | |||||||||||||||
|---|---|---|---|---|---|---|---|---|---|---|---|---|---|---|---|---|
| |
2016年e | 2017年e | 2018年e | 2019e | 2020e | |||||||||||
收入 |
$ | 38,567 | $ | 40,233 | $ | 42,625 | $ | 43,855 | $ | 45,531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 | 4,589 | $ | 4,929 | $ | 5,344 | $ | 5,690 | $ | 6,328 | ||||||
EBIT |
$ | 3,582 | $ | 3,866 | $ | 4,187 | $ | 4,471 | $ | 5,064 | ||||||
就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中提出的未经审计的预期财务信息而言,EBITDA计算为未计利息、所得税、折旧及摊销前的净利润,所有这些均归属于江森自控。EBITDA是一种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财务计量,不应被视为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办法,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的尺度,或流动性的尺度。
就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中提出的未经审计的预期财务信息而言,息税前利润(EBIT)计算为利息和所得税前净利润(Net Earnings Under Interest Income Taxes),所有这些都归属于江森自控。息税前利润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计量,不应被视为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办法,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的尺度,或流动性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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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为江森自控Remainco内部预测:
| |
截至9月30日的财年, | |||||||||
|---|---|---|---|---|---|---|---|---|---|---|
| |
2016年pf | 2017年e | 2018年e | |||||||
收入 |
$ | 21,818 | $ | 23,671 | $ | 25,874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 | 2,970 | $ | 3,269 | $ | 3,649 | ||||
EBIT |
$ | 2,312 | $ | 2,562 | $ | 2,854 | ||||
就江森自控Remainco内部预测中提出的未经审核的预期财务资料而言,EBITDA计算为未计利息、所得税、折旧及摊销前的盈利,所有该等收益均归因于江森自控于分拆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生效后。EBITDA是一种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财务计量,不应被视为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办法,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的尺度,或流动性的尺度
就江森自控Remainco内部预测中提出的未经审核的预期财务资料而言,息税前利润(EBIT)计算为利息及所得税前利润,所有这一切都应归功于江森自控在实施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拆后的收益。息税前利润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计量,不应被视为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办法,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的尺度,或流动性的尺度。
泰科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
泰科当然不会对未来业绩、盈利或其他结果作出公开预测,由于基本假设和估计的不可预测性,对较长时期的预测是泰科特别关注的问题。然而,关于江森自控对泰科的尽职调查审查,泰科管理层编写并向江森自控以及泰科和泰科各自的顾问和董事会提供了关于泰科截至9月30日财政年度预计未来运营情况的非公开内部财务预测。2016年、2017年9月29日、2018年9月28日、2019年9月27日及2020年9月25日(“泰科内部预测”)。泰科公司在下文概述了这些内部预测,以使其股东能够获得向上述各方提供并由泰科公司财务顾问结合其各自的财务分析加以审议的某些非公开信息。
泰科的内部预测不是为了公开披露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遵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编制和列报财务预测的准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前瞻性陈述的准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泰科管理层认为,泰科内部预测是在合理的基础上编制的,反映了管理层当时的最佳估计和判断,并以管理层当时认为合理的假设为基础,尽其所知所信,泰科的预期未来财务表现。然而,这一信息不是事实,不应被认为是未来业绩的必然指示性信息,并告诫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读者不要过度依赖未来的财务信息。
泰科内部预测摘要不包含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以影响您对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泰科所需提案的投票决定,而是因为这些内部预测是泰科提供给江森自控的,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的顾问和董事会。泰科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其他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审查、编制或履行与本文所载泰科内部预测有关的任何程序。德勤未发表意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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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泰科内部预测或其可实现性作出保证,不对泰科内部预测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与泰科内部预测有任何关联。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引用的德勤报告涉及泰科的历史财务信息。它不适用于预期的财务信息,也不应被解读为这样做。
泰科的内部预测是基于许多变量和假设,这些变量和假设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可能超出泰科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可能影响实际结果并导致泰科内部预测无法实现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与泰科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其在适用时期内实现战略目标、目的和指标的能力)、行业表现、监管环境,一般业务和经济状况及其他因素在“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谨慎声明”项下描述。泰科的内部预测还反映了对某些可能发生变化的商业决策的假设。泰科公司的内部预测假定,在收到与完成合并有关的任何必要的政府、监管或其他批准或同意方面,包括在任何剥离或其他行动方面,不会施加任何限制、条款或其他条件。泰科内部预测不承担因合并或合并预期交易而可能实现的任何协同效应。实际结果可能与泰科的内部预测大相径庭。因此,无法保证内部预测能够实现。
泰科及其关联公司、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其他代表无法保证实际结果不会与泰科内部预测存在差异,且无人承担更新、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或调节的任何义务,TYCO内部预测,以反映在TYCO内部预测产生之日之后存在的情况,或反映未来事件的发生,即使TYCO内部预测所依据的任何或所有假设被证明是错误的。除适用的证券法要求外,泰科公司不打算公开泰科公司内部预测的任何更新或其他修订,即使在任何或所有假设被证明是错误的情况下。自TYCO内部预测日期起,TYCO已公开其截至2015年12月25日及2016年3月25日止财政季度的实际营运业绩。您应该查看泰科在2016年1月29日和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中的这些信息。泰科或其联属公司、顾问、高级人员、董事或代表均未就泰科的最终业绩与泰科内部预测所载资料相比或就将取得的预测业绩向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作出或作出任何陈述。泰科没有在合并协议中或其他方面就泰科的内部预测向江森自控作出任何陈述。
下表列出了泰科的内部预测:
| |
截至9月底的财政年度 | |||||||||||||||
|---|---|---|---|---|---|---|---|---|---|---|---|---|---|---|---|---|
| |
2016年e | 2017年e | 2018年e | 2019e | 2020e | |||||||||||
收入 |
$ | 10,051 | $ | 10,516 | $ | 11,033 | $ | 11,474 | $ | 11,819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 | 1,613 | $ | 1,800 | $ | 2,043 | $ | 2,165 | $ | 2,271 | ||||||
EBIT |
$ | 1,265 | $ | 1,436 | $ | 1,660 | $ | 1,767 | $ | 1,861 | ||||||
就泰科内部预测中提出的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而言,EBITDA计算为未计利息、所得税、折旧及摊销前的净利润,全部归属于泰科。EBITDA是一种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财务计量,不应被视为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办法,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的尺度,或流动性的尺度。
就泰科内部预测中提出的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而言,息税前利润计算为利息及所得税前净利润,全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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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因于Tyco。息税前利润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计量,不应被视为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办法,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的尺度,或流动性的尺度。
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
在考虑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时,江森自控的股东应该意识到,江森自控的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有利益,包括财务利益,这些利益可能与江森自控其他股东的一般利益不同,或除了这些利益之外。下文将更详细地说明这些利益,并在下表中对江森自控指定的执行干事进行量化。江森自控董事会在通过合并协议并批准合并时意识到了这些利益,并对其进行了考虑。参见“-合并的背景”和“-江森自控董事会的推荐和江森自控的合并理由”。
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
股票期权。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未行使的购买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收购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期权,该等普通股相当于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江森自控期权约束的股票数量,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权价格等于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此类江森自控期权的行权价格。如此假设和转换的每一项合并公司选择将继续具有并将受制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江森自控选择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包括在特定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股票增值权。截至合并生效前在外流通及未行使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股票增值权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转换为若干合并后的股份增值权公司普通股相当于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约束的股票数量,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权价格等于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此类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假设及转换后的每一合并公司股份增值权将继续享有及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日期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股份增值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限制性股票奖励。截至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在外流通的每份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与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数目相等的合并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的股份。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特定的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不包括根据江森自控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这些奖励在合并完成后可加速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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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有关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数额相等于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等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股票数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截至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合并公司有关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等于受该等江森自控业绩股份单位奖励所规限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数目(由江森自控根据2016财政年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而合理酌情厘定,及就江森自控2015财政年度授出的业绩股份单位奖励而言,无视2017财政年度业绩)。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业绩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付款的量化。根据江森自控2012年综合激励计划(“江森自控综合计划”),合并后公司承担的江森自控股权奖励将归属于合并后公司无故或有充分理由终止一名执行人员的聘用,在控制权变更后的特定期间内,如果执行干事执行下文“--与执行干事(莫利纳罗利先生除外)的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江森自控符合终止条件”)中所述的确认,该期间为24个月或36个月。合并协议规定,就上文所述合并后公司承担的江森自控股权奖励而言,合并构成或将被视为构成控制权变更。关于江森自控因江森自控有资格终止合同而将其未归属的江森自控股权奖励授予每一位江森自控指定高管时应支付给他们的金额的估计,见下文“--江森自控指定高管的付款和福利的量化”。如果合并于6月15日完成,将支付给江森自控11名未被任命为执行董事的执行人员的未归属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估计总额,2016年和他们都经历了江森自控资格终止的日期是22,966,485美元。江森自控的非雇员董事均未持有任何江森自控股权奖励(下文“-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项下描述的递延股份单位除外,所有股份均已归属)。本段规定的金额使用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35.02美元的价格确定,这是交易宣布后前五个营业日(即2016年1月25日开始的五天期间)的每股平均收盘价。估计数额不包括合并协议允许的与江森自控正常课程年度股权授予有关的可能授予的任何股权奖励,这些奖励将以本节所述的同样方式处理。
变更与执行干事(Molinaroli先生除外)的控制权雇用协议)
江森自控的每一位高管,包括被点名的高管(莫利纳罗利先生除外),都是规定离职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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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江森自控公司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或因主管人员死亡或残疾而终止合同,则可领取补助金。就江森自控执行合并协议而言,江森自控订立了经修订及重述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由Molinaroli先生就合并后其聘用条款作出规定,其描述于下文“-经修订及重述与Molinaroli先生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合并将被视为构成江森自控高管变更控制权雇佣协议项下的控制权变更,但适用的江森自控执行干事须与江森自控订立函件协议,承认该协议中有关保证持续补偿的条款将不适用于合并引发的控制权变更(基薪除外),以及执行下文“-合并后的合并公司的高级人员-行政总裁及执行主席”所述的继任计划,将不会构成根据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终止聘用的良好理由,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各江森自控执行人员(执行副总裁兼副董事长Molinaroli先生及R.Bruce McDonald先生除外)已订立本确认书。McDonald先生并无订立上文所述的函件协议,因此合并将不会被视为构成其更改控制权雇佣协议项下的控制权变更(尽管合并将构成对其基于股权奖励的控制权变更如上所述,江森自控推迟了赔偿计划,如下文所述)。McDonald先生预期将于分拆完成后担任Adient的主席兼行政总裁,而McDonald先生的雇佣协议及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预期将于分拆时分配予Adient。
江森自控在控制权变更后24个月内(如果执行干事执行上述确认,则为36个月)符合终止或因执行干事死亡或伤残而终止合同的条件时,根据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包括Johnson Controls的每一名指定执行干事(Molinaroli先生和McDonald先生除外)在内,均有权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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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雇佣协议的变更要求江森自控高管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遵守保密规定。
江森自控高管一般都有“充分理由”根据各自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辞职,条件是:
McDonald先生并无订立上文所述的函件协议,因此,McDonald先生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将不适用于紧随合并完成后无故终止。相反,麦当劳先生的雇佣协议将继续完全有效。在控制权变更前无故终止(包括合并完成后无故终止)的,麦克唐纳先生将有权获得现金遣散费,数额相当于他在解雇之日的基薪的一年中数额较大者,或者是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美国受薪雇员遣散费计划应支付数额的两倍。
估计在江森自控有资格终止合同时(或在麦克唐纳先生的情况下,在无故终止合同时)将支付给江森自控指定的每一名执行干事的上述付款和福利的价值,见下文“--对江森自控被任命高管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根据江森自控另外11名高管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如果合并得以完成,且他们将在6月15日经历江森自控符合条件的终止,将支付给他们的预计总额,2016年为59168723美元(减去江森自控综合计划下因江森自控资格终止而应支付的业绩股票单位奖励金额(如上文“江森自控基于股权的奖励的处理”所述))。
修订并重申与Molinaroli先生的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
与合并协议有关,江森自控订立经修订及重列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修订日期为2016年4月1日,与Molinaroli先生(“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订立合并后其任职条件。经修订的Molinaroli变更控制权协议取代Molinaroli先生现有的变更控制权雇佣协议,将在完成合并并于届时取代其与江森自控的现有雇佣协议的前提下生效,并视情况而定。根据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Molinaroli先生已同意"合并后-合并后公司的高级人员-行政总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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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席"下文,包括他在完成合并后不迟于18个月内由首席执行官过渡至执行主席。
根据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的条款,合并将被视为构成控制权变更,虽然协议中有关保证持续补偿的规定不适用于合并引起的控制权变更(基薪除外)。此外,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规定(1),除“与执行人员(Molinaroli先生除外)变更控制权雇佣协议”所述构成“良好理由”的事件外,合并后的公司未能提供至少与合并结束前提供的同等有利的目标激励补偿机会,或未能提供至少与向合并后公司类似情况的高管不时提供的优惠条件相同的额外条件,将为Molinaroli先生以“正当理由”终止江森自控公司符合终止资格的雇用提供依据,(二)合并后合并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为二千万元。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将于合并结束后30个月的日期归属,但须待Molinaroli先生继续受聘直至该日期为止,并于其较早去世或伤残时加速归属。
根据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Molinaroli先生如在合并后30个月的日期之前被合并后的公司无故终止雇用,或在每种情况下被他有充分理由终止雇用,将经历江森自控有资格终止雇用,及他将有权根据“-与执行人员(Molinaroli先生除外)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获得上述薪酬及福利,而于合并前授予他的所有股权奖励将按上述方式归属于“-江森自控基于股权奖励的处理”。
江森自控推迟薪酬计划
江森自控现任高管全部参与江森自控的高管延期薪酬计划和江森自控的退休恢复计划。江森自控前副总裁兼总裁--汽车经验丰富的贝达·博尔泽纽斯(Beda Bolzenius)博士自2016年3月31日起离职江森自控,不参与任何此类计划。此外,江森自控部分非职工董事参与江森自控对部分董事的递延薪酬计划。
根据合并协议,截至紧接江森自控任何一项高管递延薪酬计划、退休恢复计划生效时间之前被视为投资于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的每个江森自控递延股票单位(不包括任何江森自控股权奖励),或若干董事的递延薪酬计划(统称“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将于生效时间被视为投资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参与人账户中受递延股票单位约束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数量等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该递延股票单位约束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数量。紧随生效时间后,江森自控递延补偿计划将以其他方式继续具有相同的条款,包括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的付款条款和投资选择,其中江森自控普通股基金将被替换为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基金。
江森自控的每一项递延补偿计划都规定,一旦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适用计划递延的所有款项(如果是退休恢复计划规定的补充固定福利养恤金,则根据精算等值确定)将归属(在未归属的情况下),并在一般情况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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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变更完成后30日或90日(视计划而定)。此次合并将构成江森自控延期补偿计划目的的控制权变更。
江森自控薪酬委员会已经为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的所有现任员工和退休人员实施了一项特别计划。根据这一特别计划,江森自控的每位在职和退休人员都推迟了薪酬计划,但江森自控的非雇员董事(包括Adient)和执行人员将在生效时间之后继续工作,他或她的现金分配将根据对所有这类参与人一贯适用的公式增加。采用同样的方法,参与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的江森自控高管将在合并交易结束时以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形式获得奖励(以代替增加的现金分配),哪一项裁决将于合并结束后36个月(对Molinaroli先生而言为30个月)作出,但条件是执行干事在合并后的公司继续任职至该日,并在江森自控公司较早符合终止条件时加速归属。现金分派增加的金额,以及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价值,旨在部分抵销因合并而失去的递延机会及赚取额外补充利益的机会。
估计江森自控推迟执行的补偿计划下的未归属款项的价值,以及预期在完成合并后授予江森自控指定的每一位执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价值,见下文“--对江森自控被任命高管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江森自控公司递延赔偿计划项下将授予的未归属款项的估计总值,以及(酌情)将授予或支付的递增裁定赔偿额或数额,江森自控的其他高管和非员工董事在合并完成后有权获得的收益为7,395,160美元,如果合并将于2016年6月15日完成的话。
江森自控合并保留计划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可与泰科协商,为江森自控员工,包括高管(Molinaroli先生除外)建立基于现金和/或股权的合并保留计划,由江森自控首席执行官(或其指定人)确定,旨在促进保留和奖励非凡的努力。根据留任计划预期将授予行政人员的奖励预期将以受限制股票单位奖励的形式授予,但须经三年的悬崖归属,除两名未获委任为行政人员的行政人员(其预期奖励预期将于2016年12月31日归属)外,在每宗个案中,须视乎行政人员是否继续受聘及江森自控是否符合终止资格而加快归属。
关于合并保留计划下江森自控每一位被任命高管的留任奖励价值的估计,见下文“--江森自控被任命高管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根据合并保留计划,江森自控其他高管的留用奖金总额估计为12235000美元。
赔偿;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与泰科已同意,自合并生效之日起及之后为期不少于六年的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对所有个人进行赔偿,并对所有无害的个人,或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江森自控及其子公司的前任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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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或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子公司类似组织文件的规定,在合并生效之时或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此外,在合并生效时间起计不少于六年的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向江森自控及其各自子公司的现任或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保险和赔偿保单,为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不低于江森自控现有保单的事件提供保险和赔偿,如果不能提供同样有利的保险,最好的保险,受限于合并后的公司将不会被要求在任何一年内为江森自控的现有政策花费超过合并协议日期之前支付的最后一年溢价的300%。尽管有上述规定,江森自控仍可在合并生效前根据自己的选择,针对江森自控的现行政策,以“尾款”预付政策取代此种政策,但就该保单所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并协议日期前最后一年所支付保费的300%。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合并协议-赔偿;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
某些治理事项
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6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Molinaroli先生、Tyco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 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Tyco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将有1名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参见“合并-合并后公司董事会”。
截至合并生效时间,Molinaroli先生将获委任为合并后公司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在合并生效18个月周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执行职能,并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在上述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之后,Oliver先生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并继续担任首席执行官。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接替日后三个月内,对首席执行官、董事长的任免或更换除上述情况外,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将需要合并后公司至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
其他赔偿事项
根据合并协议条款,倘合并生效时间于2016年10月1日前仍未发生,江森自控可根据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厘定及支付有关2016财政年度的年度花红,撇除与合并有关的开支及成本。合并协议还允许江森自控与其董事和高管订立协议,规定偿还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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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第4985条可能征收的与合并有关的税款,但目前预计不需要或不需要偿还这些税款。想了解更多信息,参见"风险因素-与合并后公司的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国税局可能不会同意合并后公司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应作为非美国公司对待,也可能不会同意合并后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不应受到某些不利美国联邦所得税条例",
量化支付给江森自控被点名高管的薪酬和福利
下表和相关脚注提供了与合并有关的应付给江森自控指定高管的薪酬信息。应付给这些个人的与合并相关的补偿需经过江森自控股东的非约束性咨询投票,如《江森自控提议--江森自控咨询补偿提议》中所述。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只规定了“双重触发”付款,这意味着除非控制权发生变更,而且执行干事的雇用经历了特定的终止,否则执行干事将不会收到终止雇用的付款。江森自控股权奖励可“双触发”归属(江森自控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项下的某些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除外)。
金色降落伞补偿--江森自控
下表列出条例S-K第402(t)项所要求的有关江森自控根据合并而获委任的执行人员的薪酬的资料,假设合并已于2016年6月15日完成,在并购完成后,每一位被任命的高管都经历了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的资格终止。以下金额是采用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价格35.02美元,即合并协议宣布后前五个营业日(即2016年1月25日开始的五天期间)的每股平均收盘价确定的,并且是基于在相关日期可能实际发生或可能不实际发生或准确的多个假设,包括在表的脚注中描述的假设。以下数额不反映合并生效之前可能发生的某些赔偿行动。支付给江森自控指定执行干事的实际金额(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该指定执行干事是否导致江森自控有资格终止雇用、该指定执行干事终止雇用的日期(如果适用)、终止雇用的方式,及当时有效的计划或协议的条款。关于所包括的付款和福利的更多细节载于上文本节。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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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1) |
衡平 ($)(2) |
养恤金/ nqdc ($)(3) |
附加条件/ 福利 ($)(4) |
共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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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ex A. Molinaroli |
43,333,391 | 24,081,995 | 6,729,201 | 34,004 | 74,178,591 | |||||||||||
R. Bruce Mcdonald |
1,030,000 | 13,438,821 | 4,721,816 | — | 19,190,637 | |||||||||||
Brian J. Stief |
13,432,956 | 4,180,510 | 1,546,715 | 8,386 | 19,168,567 | |||||||||||
Beda Bolzenius(5) |
— | — | — | — | — | |||||||||||
William C. Jackson |
17,925,936 | 6,009,689 | 460,750 | 34,688 | 24,431,0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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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执行干事(Molinaroli先生除外)的雇用协议",因为执行干事的解雇将被视为发生在合并结束之日);(c)对于除麦当劳先生以外的每一位被点名的执行干事,一笔总付款项,数额相当于被任命的执行干事在江森自控公司养恤金计划和江森自控公司退休恢复计划合并后两年期间的应计额外福利价值,假设执行干事在合同终止时完全享有这些福利;以及(d)在江森自控公司有资格终止合同时根据合并保留方案支付的任何保留赔偿金的价值。上文(a)至(c)款所述的付款是“双触发”的,而上文(d)款所述的付款是“单触发”的(尽管其归属取决于在关闭日期之后是否满足持续的服务要求,以及在较早规定的终止雇用之后是否加速归属)。下文列出了上文(a)-(d)款所述每笔付款的单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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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遣散费 付款 ($) |
按比例分配 平均数 业绩 奖金 付款 ($) |
养恤金 付款 ($) |
合并 保留 程序 奖状 ($) |
|||||||||
|---|---|---|---|---|---|---|---|---|---|---|---|---|---|
Alex A. Molinaroli |
40,862,053 | 1,605,113 | 866,225 | — | |||||||||
R. Bruce Mcdonald |
1,030,000 | — | — | — | |||||||||
Brian J. Stief |
9,790,350 | 972,181 | 170,425 | 2,500,000 | |||||||||
Beda Bolzenius |
— | — | — | — | |||||||||
William C. Jackson |
14,126,684 | 1,148,154 | 151,098 | 2,500,000 | |||||||||
|
姓名
|
库存 备选方案 ($) |
库存 鉴赏 权利 ($) |
受限制 库存 奖项 ($) |
受限制 库存单位 奖项 ($) |
业绩 份额单位 奖项 ($) |
|||||||||||
|---|---|---|---|---|---|---|---|---|---|---|---|---|---|---|---|---|
Alex A. Molinaroli |
60,929 | — | — | 17,365,677 | 6,655,388 | |||||||||||
R. Bruce Mcdonald |
29,277 | — | — | 10,851,727 | 2,557,817 | |||||||||||
Brian J. Stief |
12,776 | — | — | 3,282,629 | 885,105 | |||||||||||
Beda Bolzenius |
— | — | — | — | — | |||||||||||
William C. Jackson |
13,989 | — | 428,988 | 3,852,310 | 1,714,401 | |||||||||||
159
目录
以下是上文(a)至(b)段所述的每项付款的个别价值。
|
姓名
|
未归属 下的余额 推迟审议 Compensation 计划 ($) |
特别用途 保留 程序 奖状 ($) |
|||||
|---|---|---|---|---|---|---|---|
Alex A. Molinaroli |
— | 6,729,201 | |||||
R. Bruce Mcdonald |
— | 4,721,816 | |||||
Brian J. Stief |
— | 1,546,715 | |||||
Beda Bolzenius |
— | — | |||||
William C. Jackson |
— | 460,750 | |||||
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
在考虑泰科董事会的建议时,泰科股东应该意识到,泰科的某些董事和现任及前任高管将在合并中拥有不同于或附加于泰科股东一般利益的利益。下文将更详细地说明这些利益,并在下表中对TYCO指定的执行干事和非雇员董事进行量化。泰科董事会意识到这些利益,并在通过合并协议和批准合并时对其进行了审议。
与合并有关的,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人员或董事,在任何付款或利益导致《守则》第280G条所指的“超额跳伞付款”的情况下,均无权获得与对任何行政人员或董事征收的消费税有关的毛额付款。
TYCO董事及行政人员根据合并持有的TYCO普通股合并
作为集团,TYCO指名的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及非雇员董事实益拥有,截至2016年6月15日,合共约2,190,053股TYCO普通股。与泰科股份合并有关,董事及行政人员持有的每股泰科普通股将合并为0.955股泰科普通股,该等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于合并中的普通股。
下表列载截至2016年6月15日各该等个人实益拥有的泰科普通股总数。
|
姓名
|
泰科公司普通股 实益拥有(#) |
|||
|---|---|---|---|---|
被任命的执行干事: |
||||
George R. Oliver |
352,404 | |||
Robert E. Olson |
— | |||
Johan Pfeiffer |
— | |||
160
目录
|
姓名
|
泰科公司普通股 实益拥有(#) |
|||
|---|---|---|---|---|
Judith A. Reinsdorf |
184,855 | |||
Lawrence B. Costello |
25,253 | |||
Arun Nayar |
794 | |||
非职工董事: |
||||
Edward D. Breen |
1,392,586 | |||
Herman E. Bulls |
6,138 | |||
Michael E. Daniels |
61,573 | |||
Frank M. Drendel |
13,201 | |||
Brian Duperreault |
14,591 | |||
Rajiv L. Gupta |
17,078 | |||
Brendan R. O'Neill |
14,120 | |||
j rgen tinggren |
4,003 | |||
Sandra S. Wijnberg |
16,972 | |||
R. David Yost |
42,668 | |||
所有其他执行干事(2人) |
43,817 | |||
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调整
就TYCO股份合并而言,每份于紧接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授出授出授出授出授出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将按(i)除以(ii)股份合并比率调整(i)受授出授出的TYCO普通股数目。每份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表现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将转换为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而授出的分时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其厘定方法为(a)将泰科普通股数目乘以这个奖,根据(b)股份合并比率(由泰科董事会在其合理酌情决定权下厘定)的目标及实际表现中的较大者而厘定。
合并完成后,泰科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奖励的归属不会加快。分时可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将继续受制于相同的分时可归属条件,而经转换的表现可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将于紧接股份合并及合并前原适用于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期结束后归属。然而,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条款及条件规定,倘一名行政人员的聘用由泰科或合并后的公司无故终止,或由该行政人员有充分理由终止,而执行人员将有权根据中投公司遣散计划(描述如下)享有遣散福利,在紧接合并完成前60天期间或完成后24个月期间(一项“TYCO合资格终止”),该等TYCO受限制股份单位将悉数归属。
TYCO指名执行人员截至2016年6月15日所持有的分时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表现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假设表现于目标水平)如下表所示。关于Nayar先生,以下所列的可授时受限制股份单位包括
161
目录
全部已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该等股份单位将于紧接其退休前原适用于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期结束后结算。
|
姓名
|
时间归属 受限制 份额单位(#) |
业绩归属 受限制 份额单位(#) |
|||||
|---|---|---|---|---|---|---|---|
George R. Oliver |
24,562 | 272,486 | |||||
Robert E. Olson |
7,326 | 14,652 | |||||
Johan Pfeiffer |
56,747 | 14,652 | |||||
Judith A. Reinsdorf |
28,339 | 48,110 | |||||
Lawrence B. Costello |
23,797 | 32,072 | |||||
Arun Nayar |
5,350 | 25,061 | |||||
所有其他执行干事(2人) |
21,405 | 26,349 | |||||
就TYCO合资格终止时归属其未归属的TYCO时间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履行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而须支付予每名TYCO指定行政人员的款额作出估计,见下文“----对泰科指定高管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倘合并于六月十五日完成,泰科的两名行政人员(该两名行政人员并无获委任为行政人员)于归属其未归属的时间归属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表现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时,须支付的估计总额,2016年,他们将经历一场TYCO资格赛的终止,费用为1,619,816美元。本段规定的金额是根据每一股泰科普通股价值33.92美元,即交易首次公开公告后前五个营业日(即2016年1月25日开始的五天期间)泰科普通股的平均收盘价确定的。
泰科购股权的调整
购回紧接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泰科普通股的每份期权将转换为购回若干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期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等于乘以(i)紧接股份合并前受期权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乘以(ii)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乘积,按每股泰科普通股的行权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分),等于(a)每股泰科普通股的行权价除以(b)股份合并比率得出的商数。
购回泰科普通股的期权的归属在合并完成后不会加速,期权将继续具有并受限于紧接股份合并及合并前适用的相同条款及条件。然而,购股权的条款及条件规定,倘执行人员经历TYCO合资格终止,该等合并公司购股权将悉数归属。于任何该等终止后,执行人员所持有的购股权将维持未行使,直至(i)原届满日期或(ii)自TYCO合资格终止生效日期起计三年中较早者为止。
162
目录
截至2016年6月15日,泰科行政人员持有及未持有的购回泰科普通股的期权金额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未清债务 份额 备选方案(#) |
加权 平均数 锻炼 价格(美元) |
|||||
|---|---|---|---|---|---|---|---|
George R. Oliver |
2,409,351 | $ | 28.99 | ||||
Robert E. Olson |
67,983 | $ | 36.08 | ||||
Johan Pfeiffer |
248,024 | $ | 36.02 | ||||
Judith A. Reinsdorf |
544,445 | $ | 28.11 | ||||
Lawrence B. Costello |
266,941 | $ | 32.38 | ||||
Arun Nayar |
78,277 | $ | 41.23 | ||||
所有其他执行干事(2人) |
221,781 | $ | 33.66 | ||||
关于在TYCO资格终止时,TYCO指定的每一名执行干事购买TYCO普通股的未归属期权应支付给他们的金额的估计,见下文“--对TYCO指定的执行干事的付款和福利的量化”。倘合并于六月十五日完成,泰科两名未获委任为行政人员的行政人员在行使其购买泰科普通股的未归属期权时,须支付予该两名行政人员的估计总额,2016年,他们将经历一场TYCO资格赛的终止,费用为36,951美元。本段规定的金额是根据每一股泰科普通股价值33.92美元,即交易首次公开公告后前五个营业日(即2016年1月25日开始的五天期间)泰科普通股的平均收盘价确定的。
泰科递延股份单位的调整
截至2016年6月15日,泰科董事会成员持有下表所列递延股份单位。就股份合并而言,每一递延股份单位将按(i)紧接股份合并前受递延股份单位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乘(ii)股份合并比率予以调整。递延股份单位将于合并完成时(或倘较早时,个人自泰科董事会终止(因由除外)或于2017年12月31日)结算。于该等事件发生后,合并公司将发行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数目相等于贷记予个人的已归属递延股份单位的总数,包括透过应计股息等价物而收取的递延股份单位。
|
姓名
|
推迟审议 份额单位(#) |
|||
|---|---|---|---|---|
Brian Duperreault |
18,909 | |||
Rajiv L. Gupta |
15,638 | |||
Brendan R. O'Neill |
21,862 | |||
Sandra S. Wijnberg |
21,862 | |||
控制权遣散计划变更
某些泰科高管,包括Oliver先生、Olson先生、Pfeiffer先生和Costello先生以及Reinsdorf女士,有资格享受泰科公司针对某些美国高管的控制权变更遣散计划(“CIC遣散计划”)规定的福利,但合并完成后,奥利弗先生将有权根据他的雇佣协议享受以下福利,而不是中投公司的遣散计划。Nayar先生于2015年11月13日退休,因此无权根据CIC遣散计划享有遣散福利。
163
目录
根据中投公司的遣散计划,如果TYCO的执行人员经历了符合TYCO资格的解雇,他将有权获得特定福利。
根据中投公司的遣散计划,在泰科公司符合解雇条件时,被解雇的执行干事将有权获得两倍于基薪和两倍于目标奖金的遣散费,一次性支付。此外,执行干事有权按比例获得终止雇用当年的执行人员年度奖金的一部分,即在泰科的医疗和牙科福利项下连续支付一年,一次总付的现金,相当于泰科医疗和牙科计划下额外一年和一年的外派服务的雇主部分保险费的预计价值。若要收取中投公司遣散计划下的任何现金付款或福利,被解雇的行政人员必须签署一份一般释放令,并遵守保密及不轻视合约。
根据中投公司的遣散计划,泰科执行总裁有“充分理由”,如果:
根据中投公司遣散计划(奥利弗先生除外),假设泰科公司在合并完成后立即符合终止雇用条件,将支付给每一名指定执行人员的遣散福利的价值载于下文题为"----薪酬的量化和为泰科公司指定的执行人员提供福利。"根据CIC遣散计划,倘合并于2016年6月15日完成,而泰科的两名行政人员将于该日经历泰科资格终止,则须支付予该两名未获指名行政人员的估计总额为5,574,532美元。
与Oliver先生的雇用协议
与合并协议有关,TYCO与Oliver先生订立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雇佣协议,该协议将于完成合并(“Oliver Employment Agreement”)后生效及视情况而定。奥利弗雇佣协议的条款一般可与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 A.Molinaroli就合并协议所订立的经修订及重述的控制权变更高管雇佣协议进行比较。见“-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与Molinaroli先生修订并重述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
《奥利弗就业协议》涵盖合并完成后33个月的初次就业期(“具体期限”),以及随后控制权变更后的两年就业期。
奥利弗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直至合并生效18个月周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较早日期)为止。继第一个接替日之后,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并从第二个接替日开始,
164
目录
奥利弗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在规定期限内,Oliver先生将有权获得每年1,250,000美元的基薪,目标年度奖金机会为其当时基薪的135%,并有每年至少825万美元的长期激励薪酬机会目标。
根据奥利弗雇佣协议,如果奥利弗先生被合并后的公司无故终止雇佣关系,奥利弗先生有正当理由辞职,或者奥利弗先生因死亡或残疾而终止雇佣关系,他(或其受益人)将有权获得:(一)一笔总付的遣散费,数额相当于Oliver先生年度基薪的三倍,奖金数额以其离职年度的目标奖金或其最多年度奖金中数额较大者计算最近完成的财政年度,(二)按比例支付解雇当年奖金的一部分;(三)根据某些养恤金计划,支付相当于奥利弗先生在合并两周年期间累积的额外福利的一次总付金额的现金,假设Oliver先生在解雇时完全享有此种福利;和(iv)在Oliver先生解雇之日后两年内继续享有医疗和福利福利(在无“理由”或有“充分理由”解雇的情况下)。
此外,如果合并后的公司解聘奥利弗先生的原因以外的原因或奥利弗先生在规定时间内有充分理由终止其雇用,则合并前授予的所有股权奖励将归属于,及于合并完成前授予他的所有购股权将维持可行使,直至Oliver先生终止雇用日期及适用购股权奖励届满日期后三年中较早者为止。
在下列情况下,Oliver先生有“充分理由”终止《Oliver就业协议》规定的就业:
在指定的期间之后,以及在随后的控制权变更之后的两年期间以外的任何时候,在其雇用终止时,Oliver先生有权获得的现金遣散费不低于他在与Tyco签订《Oliver雇用协议》之前终止雇用Tyco时本应得到的现金遣散费。
根据奥利弗雇用协议将支付给奥利弗先生的离职福利的价值,假设TYCO有资格在紧随其后终止雇用
165
目录
合并的完成情况在下面题为“--对TYCO指定高管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一节中进行了阐述。
与Reinsdorf女士的报价信
关于合并,预计泰科公司将与Reinsdorf女士签订一份收购要约书。要约函的条款以合并完成为准,并视合并完成情况而定。合并后,Reinsdorf女士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根据要约函,Reinsdorf女士将有权获得60万美元的年度基薪,拥有自2017财年开始的相当于其年度基薪80%的目标年度奖金机会,并拥有每年2,000,000美元的长期激励薪酬机会目标。Reinsdorf女士还将有资格获得相当于其年基本工资5%的年度额外津贴,这与江森自控公司的现有方案一致。
合并完成后,Reinsdorf女士将获得价值相当于2,400,000美元的股票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该奖励将在截止日期的两年周年时全额授予。如Reinsdorf女士因“好的理由辞职”而终止,或合并后的公司因“理由”以外的理由(如中投公司遣散计划所界定)而终止,则在终止日期的两年周年前,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按比例归属。
截止日期后,Reinsdorf女士将继续参与中投遣散计划,并将有权在“控制权终止变更”后获得中投遣散计划项下的利益。Reinsdorf女士还将有资格参与合并公司在截止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合并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控制权遣散保护计划。
补充储蓄和退休计划下的余额
TYCO的某些执行干事根据TYCO补充储蓄和退休计划向雇主缴款。自合并完成之日起,这些未支配的缴款将变得完全有效。行政人员及其截至2016年6月15日的未归属酌情雇主供款载列如下。
|
姓名
|
未归属的补充资金 退休计划结余 ($) |
|||
|---|---|---|---|---|
George R. Oliver |
— | |||
Robert E. Olson |
$ | 5,573 | ||
Johan Pfeiffer |
$ | 2,492 | ||
Judith A. Reinsdorf |
— | |||
Lawrence B. Costello |
— | |||
Arun Nayar |
— | |||
全体其他高管作为一个集团(2人) |
$ | 6,787 | ||
保留和识别程序
泰科公司通过了一项与合并有关的留用和承认方案,根据该方案,泰科公司的某些雇员(包括奥利弗先生以外的行政人员)有机会获得留用奖金,但须在特定日期之前继续受雇于泰科公司。在这一日期之前的特定终止雇用时,可支付留用和确认奖金的一部分。
166
目录
泰科预期将与Costello先生及Olson先生订立留用奖励协议(留用协议)。根据留任协议,于合并生效后,Costello先生将过渡至合并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的特别顾问,而Olson先生将过渡至合并公司首席财务官的特别顾问,科斯特洛先生和奥尔森先生每人将有权获得60万美元的留用奖金。
此留任奖励花红款项将于最早出现以下情况时归属:(i)该公司终止该高管的聘用,而非因“原因”(定义见中投遣散计划)、(ii)该高管的“好理由辞职”(定义见下文)、及(iii)2016年12月31日(或,倘合并的截止日期发生于2016年10月1日后,即合并截止日期的三个月周年日)。根据留用协议,倘执行人员辞职或退休,除因“良好理由辞职”外,或执行人员的聘用在留用奖励奖金款项归属前因“原因”被公司终止,执行人员将丧失获得留用奖励奖金的任何权利。如果行政人员的雇用因死亡或“永久残疾”(根据留用协议的定义)而终止,将支付留用奖励奖金。
此保留奖励奖金支付给每名高管,以代替其在2017财年开始的任何期间参与合并后公司提供的任何年度或长期奖励计划。合并完成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每位高管将继续有资格获得中投公司遣散计划规定的福利。
Costello先生或Olson先生将能够在合并完成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或者,如果合并完成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根据保留协议以“充分理由辞职”终止其雇佣关系,日,即合并截止日期起计三个月周年日),且未经执行人员书面同意,对:
执行干事以及每名执行干事的潜在留用和表彰奖金数额列示如下。
|
姓名
|
保留和承认 赔偿金额 ($) |
|||
|---|---|---|---|---|
Robert E. Olson |
$ | 600,000 | ||
Johan Pfeiffer |
— | |||
Judith A. Reinsdorf |
— | |||
Lawrence B. Costello |
$ | 600,000 | ||
所有其他执行干事(2人) |
$ | 900,000 | ||
如果合并于6月15日完成,上述确认和留用奖金的一部分将支付给泰科的两名未根据保留和确认计划被任命为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2016年,他们将经历一场TYCO资格赛的终止,费用为450,000美元。Olson先生及Costello先生的款项预期将于2016年12月31日或前后支付(如较早,则于适用保留协议所指明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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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赔偿;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与泰科已同意,自合并生效之日起及之后为期不少于六年的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对所有个人进行赔偿,并对所有无害的个人,或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泰科及其子公司的前任或现任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因在合并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或根据泰科公司的备忘录和组织章程或泰科公司子公司的类似组织文件的规定。
此外,在合并生效时间起计不少于六年的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向泰科现任或前任董事和高管提供一份保险和赔偿保单,为合并生效前发生的不低于泰科现有保单的事件提供保险和赔偿,如果不能提供同样有利的保险,最好的保险,受限于合并后的公司将不会被要求在任何一年中花费超过在合并协议日期之前为泰科现有保单支付的最后一年溢价的300%。
某些治理事项
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6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 A.Molinaroli,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 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将有1名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见“-合并后公司董事会”。
截至合并生效时间,Molinaroli先生将获委任为合并后公司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在合并生效18个月周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执行职能,并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在上述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之后,Oliver先生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并继续担任首席执行官。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接替日后三个月内,对首席执行官、董事长的任免或更换除上述情况外,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将需要合并后公司至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
其他赔偿事项
根据合并协议条款,倘合并生效时间于2016年9月30日前仍未发生,泰科可根据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厘定及支付有关2016财政年度的年度花红,撇除与合并有关的开支及成本。合并协议还允许泰科公司与其董事和执行人员订立协议,规定偿还可能征收的任何税款
168
目录
根据与合并有关的《守则》第4985条,尽管目前预计不需要或不需要偿还这些费用。想了解更多信息,参见"风险因素-与合并后公司的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国税局可能不会同意合并后公司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应作为非美国公司对待,也可能不会同意合并后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不应受到某些不利美国联邦所得税条例",
对TYCO指定的执行干事的付款和福利的量化
下表和相关脚注提供了与合并有关的应付给TYCO指定高管的薪酬信息。
黄金降落伞补偿--TYCO
下表列出条例S-K第402(t)项要求提供的资料,说明假定合并于6月15日完成,泰科公司已任命的执行干事根据合并获得的报酬,2016年及指名行政人员于合并完成后立即无故终止,并基于于相关日期可能实际发生或可能不实际发生或准确的多项假设,包括表格脚注所述假设。以下数额不反映合并生效之前可能发生的某些赔偿行动。支付给TYCO指定的执行干事的实际金额(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终止日期、终止方式以及当时有效的计划或协议的条款。Olson先生及Costello先生的款项包括预期将于2016年12月31日或前后支付的每名人员留用款项600,000美元(如较早,则于适用留用协议所指明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支付)。以上题为“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一节对所包括的付款和福利作了更详细的阐述。
|
姓名
|
现金 ($)(1) |
衡平 ($)(2) |
养恤金/ nqdc ($)(3) |
税收 偿还费用 ($) |
(a)价值 续 医学 覆盖范围 ($)(4) |
共计 ($) |
|||||||||||||
|---|---|---|---|---|---|---|---|---|---|---|---|---|---|---|---|---|---|---|---|
George R. Oliver |
$ | 10,009,932 | $ | 5,603,020 | — | — | $ | 14,870 | $ | 15,627,822 | |||||||||
Robert E. Olson |
$ | 2,829,704 | $ | 745,494 | $ | 5,573 | — | $ | 14,870 | $ | 3,595,641 | ||||||||
Johan Pfeiffer |
$ | 2,116,901 | $ | 2,421,854 | $ | 2,492 | — | $ | 18,718 | $ | 4,559,965 | ||||||||
Judith A. Reinsdorf |
$ | 2,229,704 | $ | 2,731,801 | — | — | $ | 23,061 | $ | 4,984,566 | |||||||||
Lawrence B. Costello |
$ | 2,548,386 | $ | 1,101,979 | — | — | $ | 12,347 | $ | 3,662,712 | |||||||||
Arun Nayar |
— | — | — | — | — | — | |||||||||||||
对于Oliver先生以外的执行干事,这一数额包括在Tyco合格解雇时一次性支付的遣散费,包括(i)相当于行政人员基薪两倍及行政人员目标花红两倍的现金遣散费;及(ii)相当于
169
目录
Executive的年度奖金,各列于下表,Nayar先生已于2015年11月13日退休,因此无权获得现金遣散费福利。
|
姓名
|
现金遣散费 福利金额 |
按比例分配的奖金 数额 |
|||||
|---|---|---|---|---|---|---|---|
Robert E. Olson |
$ | 1,926,000 | $ | 303,704 | |||
Johan Pfeiffer |
$ | 1,837,500 | $ | 279,401 | |||
Judith A. Reinsdorf |
$ | 1,926,000 | $ | 303,704 | |||
Lawrence B. Costello |
$ | 1,638,000 | $ | 265,386 | |||
所有这样的量都是“双触发的”。
此外,奥尔森先生和科斯特洛先生各有权获得60万美元,根据留用协议支付。
下表列出了上表“Equity”一栏所列价值中可归因于泰科指定的执行人员在泰科资格终止时所持各类加速股权的部分:
|
姓名
|
未归属财产的价值 购股权 ($) |
(a)价值 时间归属 受限制股份单位 ($) |
(a)价值 业绩归属 受限制股份单位 ($) |
|||||||
|---|---|---|---|---|---|---|---|---|---|---|
George R. Oliver |
$ | 289,079 | $ | 207,149 | $ | 5,106,792 | ||||
Robert E. Olson |
— | $ | 248,498 | $ | 496,996 | |||||
Johan Pfeiffer |
— | $ | 1,924,858 | $ | 496,996 | |||||
Judith A. Reinsdorf |
$ | 138,651 | $ | 961,259 | $ | 1,631,891 | ||||
Lawrence B. Costello |
$ | 46,185 | $ | 476,610 | $ | 579,184 | ||||
Arun Nayar |
— | — | — | |||||||
170
目录
对于彼此指定的执行干事,这一数额包括在完成合并后根据TYCO补充储蓄和退休计划将归属的未归属的可自由支配雇主缴款数额。这样的量是“单触发的”。
合并后合并后公司董事会
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6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 A.Molinaroli,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 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将有1名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
鉴于上述情况,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江森自控和泰科预计将指定以下人士担任合并后公司的董事:
将在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任职的江森自控董事的履历信息以参考方式并入江森自控2015年12月14日向SEC提交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最终委托书。泰科公司将在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任职的董事的履历信息以参考方式并入泰科公司2016年1月15日向SEC提交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最终委托书。
合并后公司的高级职员
首席执行官兼执行主席
截至合并生效时间,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Molinaroli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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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合并后公司的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在合并生效18个月周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执行职能,并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在上述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之后,Oliver先生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并继续担任首席执行官。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接替日后三个月内,对首席执行官、董事长的任免或更换除上述情况外,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将需要合并后公司至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
其他主席团成员
除Oliver先生外,完成合并后,预期下列企业领导人将向Molinaroli先生汇报工作:
合并完成后,预计以下业务负责人将向Oliver先生汇报工作:
以上提及的现任江森自控执行董事的个人简历,以参考江森自控于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10-K表格年度报告的方式并入。上面提到的那些目前担任泰科执行董事的个人的履历信息,通过参考泰科于2016年1月15日向SEC提交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最终委托书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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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公司办事处
合并后的公司将维持泰科在爱尔兰的法定住所和位于爱尔兰科克的全球总部。合并后的公司在北美的主要运营总部将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
美国反托拉斯法
根据《高速铁路法》和公平贸易委员会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除其他外,在向公平贸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司发出通知和提供某些信息以及所有适用的等待期到期或终止之前,不能完成交易。
2016年2月17日,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根据《HSR法案》向反垄断部门和FTC提交了合并前通知和报告表格,2016年3月10日,FTC根据《HSR法案》准予提前终止等待期。
反托拉斯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甚至可以在等待期结束后以反托拉斯为由对合并提出质疑。在完成合并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候,任何反托拉斯司、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另一人可根据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必要或可取的反托拉斯法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设法禁止完成合并,寻求撤销或以其他方式撤销合并,或允许在符合监管规定或条件的情况下完成合并。不能保证不会对合并提出挑战,也不能保证如果提出挑战就不会成功。
CFIUS和DSS
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国防生产法》)第721条以及相关的行政命令和条例授权总统和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根据《国防生产法》和第13456号行政命令,财政部长通过CFIUS协调对自愿提交CFIUS或由CFIUS单方面审查的某些所涉交易的审查。一般而言,CFIUS对所涉交易的审查是在最初的30天审查期内进行的,CFIUS可将审查期再延长45天。在审查或调查结束时,CFIUS可拒绝就所涉交易采取任何行动;可提出并同意缓解条款,以解决与所涉交易有关的任何国家安全关切;或向总统提交报告,建议暂停或禁止交易,向总统发出通知,CFIUS不能就与所涉交易有关的建议达成一致,或要求总统就该交易作出决定。根据《国防生产法》,总统有15天的时间就CFIUS的报告采取行动。
江森自控和泰科已经同意向CFIUS提交合并的联合自愿通知。因此,合并的结束取决于CFIUS的一项书面通知,即对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合并的审查已经完成,CFIUS已确定在合并方面不存在未解决的国家安全问题,并建议采取这一行动根据《国防生产法》第721条,(二)CFIUS的结论,即合并不是一项担保交易,不受适用法律的审查,或(三)CFIUS向美国总统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总统就联合自愿通知作出决定,或(a)总统可以宣布他决定采取行动暂停选举,禁止或限制合并,但不得威胁、宣布或采取任何此种行动;或(b)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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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宣布不采取任何行动暂停、禁止或限制合并的决定。
此外,结束合并的一个条件是,江森自控与安保部、有权管理江森自控实体和人员持有的设施和人员安全许可的机构签订承诺函,或收到口头或书面确认同意签订承诺函减轻因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江森自控已向DSS提供了合并通知。江森自控和泰科将与DSS合作,根据《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操作手册》和相关安全政策,制定适当的结构,以减轻外国对合并产生的江森自控业务的任何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
尽管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他们将能够及时从CFIUS和DSS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但他们无法确定何时或是否会这样做,或任何许可是否会包含条款、条件,或合并完成后将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附属公司造成不利或不利影响的限制。
其他监管批准
江森自控和泰科在可能需要提交监管批准的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收入,包括欧洲联盟(2016年6月1日获得批准)、巴西(2016年6月17日获得批准)、加拿大(2016年4月7日获得批准),中国(其于2016年5月6日获批予清拆)、印度(其于2016年6月1日获批予清拆)、墨西哥(其于2016年6月23日获批予清拆)、韩国(其于6月21日获批予清拆,2016年)和土耳其(于2016年5月18日获得批准)。在适用的等待期届满或根据上述国家的反托拉斯法和竞争法获得相关批准之前,不能完成交易。江森自控和泰科正在提交申请,以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尽管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他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但他们无法确定何时或是否会这样做,也无法确定任何许可是否会包含条款、条件,或合并完成后将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附属公司造成不利或不利影响的限制。
股息政策
江森自控目前就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支付季度股息,上一次支付季度股息是在2016年4月4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29美元。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于执行合并协议后至生效日期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合并协议日期的较早期间内,江森自控将不会,亦不会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授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其发行在外的股本股份作出任何分派,除(i)江森自控可继续就江森自控普通股定期派发季度现金股息及江森自控股权奖励,每股不超过0.29美元,符合以往申报时机的惯例外,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及(ii)江森自控的附属公司可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派发股息及分派款项。
泰科目前支付泰科普通股季度股息,上一次支付季度股息是在2016年5月18日,每股泰科普通股0.205美元。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于执行合并协议后至生效日期或合并协议以其他方式终止日期的较早期间内,TYCO将不会,亦不会容许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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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附属公司就其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授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分派,但(i)泰科可继续就泰科普通股定期派发季度现金股息,泰科股票奖励每季度不超过每股0.205美元,这符合以往申报时间的惯例,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及(ii)泰科的附属公司可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派发股息及分派款项。
任何持有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前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完成后,将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所宣派和支付的股息,除非在合并完成后有记录日期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实际上将不支付与合并有关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转换成的任何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直至先前代表江森自控股份的证书Controls普通股已被交还(或先前代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记账式股份已被转让),届时,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应计股息和其他分配将不计利息。不能保证合并后的公司将宣布或支付任何未来的股息,也不能保证这些股息的数额或时间(如果有的话)。
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上市
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一家名为Adient的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将其汽车体验业务从江森自控的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该公司将包含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在分拆获董事会最终批准后,江森自控目前预期分拆Adient将于合并完成后进行,使得合并后公司于记录分派日期的每名股东将按比例获得Adient的权益。分拆是一项独立于合并之外的独立交易,目前预计将大致以与原计划和江森自控此前公布的时间表基本相同的方式进行,这样的调整反映出分销公司将是合并后的公司而不是江森自控。合并协议对江森自控在合并结束前的行为施加了某些限制,这可能需要江森自控在采取进一步分拆的具体行动之前获得泰科的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
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座椅供应商,在美洲、欧洲和中国拥有市场地位。汽车体验业务设计、制造和销售用于客车、商用车和轻型卡车的全系列座椅系统和部件,包括面包车、皮卡和运动型/跨界型多用途车,并通过其Recaro品牌的产品向国际赛车运动行业提供高性能座椅系统。一旦成为一家单独、独立的公司,Adient将运营约230个全资和多数拥有的制造或组装设施,在33个国家开展业务,在亚洲、欧洲、北美和南美拥有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的所有权权益。见“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
Adient已经向SEC提交了一份有关分拆的10号表格的注册声明,其中包括一份描述分拆以及Adient资产和负债的信息声明。
江森自控股票回购
2012年11月,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收购至多5亿美元江森自控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该计划取代了此前的任何计划。2013年9月,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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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额外5亿美元的股票回购江森自控在外流通普通股,而在2013年11月,江森自控董事会根据股票回购计划额外授权了30亿美元,两者都是对先前授权的增量。
2016年1月28日,江森自控宣布,预计将在2016财年下半年恢复此前宣布的股票回购计划,并在2016财年结束前回购约5亿美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期间,江森自控累计回购11,721,398股。
江森自控2015财年用于股票回购的支出约为13.62亿美元,2014财年为12.49亿美元,并将预计2016财年下半年的任何回购在金额和方式上与其下半年的回购大体一致2015年财政年度。根据江森自控董事会目前的授权,可能回购价值约10.39亿美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不过,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必须获得泰科的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才能回购总额超过5亿美元的股份。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预期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约56%及44%权益。就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而言,假设江森自控根据其先前宣布的股票回购计划回购价值5亿美元的普通股,则在合并完成后,前江森自控和泰科股东将立即拥有的在外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预期所有权百分比将予列报,并且根据由此设想的时间线,在合并的截止日期之前。
根据江森自控的股票回购计划,股票回购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私下谈判或结构化交易进行,或以公司管理层认为合适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江森自控没有义务根据股票回购计划回购其普通股的任何股票,江森自控根据该计划回购股票的时机、实际数量和价值将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江森自控未来的财务表现和可用现金资源、其企业资金的竞争用途、其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以及以江森自控认为具有吸引力的价格可供出售的股份数量。
股票回购计划没有到期日,但江森自控可能会选择在任何时候或不时暂停股票回购,或在回购根据本计划授权回购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之前终止该计划。因此,无法保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额外股份将根据该计划进行回购。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上市
根据合并协议,泰科已同意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尽其合理最大努力促使合并中发行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获准在纽交所上市,但须待发出正式发行通知后方可作实。预计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上市交易,代码为“J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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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普通股退市及注销登记
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
资金筹措
与合并有关,借款人预期将与花旗银行(N.A.)作为行政代理订立金额为40亿美元的Tyco定期贷款融资,以支付合并的现金代价以及与合并有关的费用、开支及成本。TYCO或借款人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均不是TYCO定期贷款融资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泰科定期贷款机制仅以其财产、资产和信贷为基础向借款人提供和安排,不会由Legacy Johnson Controls实体、财产、资产或信贷直接或间接提供担保或其他支持。
有关泰科定期贷款融资的信贷协议已于2016年3月10日签立。泰科定期贷款融资的关闭仍须满足或放弃其中所载的习惯条件,包括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完成合并。
借款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预付泰科定期贷款融资,不收取任何费用或罚款,但与Libor借款相关的破碎费除外。泰科定期贷款融资项下的借款将按年利率计息,利率相等于(1)LIBOR另加于任何厘定时间根据借款人的总杠杆比率计算的适用保证金,或(2)交替基准利率,相等于(i)花旗银行(N.A.)的最优惠利率,(ii)联邦基金有效利率加1/2的1%,及(iii)一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加1%,在每种情况下,加上在任何确定时间的基础上适用的保证金,借款人的总杠杆率。
泰科定期贷款机制将包括陈述和担保、肯定和否定契约,包括财务契约,以及泰科认为这类信贷协议通常和惯常的违约事件。泰科预期该等申述及保证、契诺及违约事件将与其现有高级无抵押循环信贷融资项下的申述及保证、契诺及违约事件大致相似,惟该等申述及保证、新泰科信贷融资的契诺及违约事件将仅适用于借款人及其附属公司,而不适用于Tyco International plc、借款人的直接或其他间接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包括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
与交易有关的费用
江森自控和Tyco目前估计,在合并生效时间后,合并后公司与合并相关的交易相关费用,包括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与债务融资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将约为1.8亿美元。这一金额包括江森自控或泰科(或其各自的子公司)根据截至2016年6月27日已执行的已签署协议就或即将完成合并进行结算将产生的估计交易成本,主要涉及融资、投资银行业务、咨询、法律、估值及其他专业费用,以及某些泰科员工的留用相关费用。未列入这些费用估计数的是与雇员或整合有关的费用,如离职、重组或预计在合并完成后为实现持续经营协同效应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江森自控与泰科合并相关的交易成本仅为初步估计,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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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会计处理
合并后的公司将根据合并协议将收购入账,作为根据FASB会计准则编纂Topic805(ASC805)“企业合并”采用会计处理的收购方法的反向收购。
ASC805要求,出于会计目的,根据现有证据,指定江森自控或TYCO中的一家为收购方。出于会计目的,江森自控将被视为收购实体。在确定江森自控为收购实体时,以下相关事实和情况支持江森自控将为财务会计目的而成为收购方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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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江森自控被认定为收购主体,江森自控的历史财务报表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历史财务报表。合并后的公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泰科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包括截至合并结束时收购的有形和可识别的无形资产净额和承担的负债。采购价格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将记为商誉。
有的放矢的无形资产将在其估计使用寿命内摊销。使用寿命和商誉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会摊销,但将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当存在某些指标时,也对所有无形资产和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采购价格分配是基于初步估计,使用的假设是泰科管理公司和江森自控管理公司认为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是合理的。资产和负债的最终购买价格和公允价值评估将部分基于尚未完成的详细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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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
本节介绍合并协议的某些条款。本节和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其他部分的说明,参照合并协议全文作了全面限定,其副本作为附件A附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作为参考。本摘要并不意味着是完整的,也可能不会提供有关合并协议的所有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您决定如何投票可能是重要的。恳请你仔细阅读合并协议的全文。
关于合并协议的解释性说明
合并协议和本摘要仅仅是为了向您提供有关其条款的信息。江森自控、泰科及合并子公司在合并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及契诺完全是为了合并协议的目的而作出的,截至特定日期,且是有保留的,并受江森自控所同意的重要限制,TYCO与合并子公司就合并协议的条款进行谈判。特别是,贵公司在审查合并协议中所载并在本摘要中所述的陈述和保证时,必须铭记,谈判这些陈述和保证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的陈述和保证证明由于环境的变化或其他原因而不真实,并在合并协议各方之间分配风险,而不是将事项确立为事实。陈述和保证还可能受与一般适用于股东和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文件不同的合同重要性标准的限制,并受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提交的某些报告中所载某些事项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江森自控和泰科相互提交的与合并协议有关的披露函中所载的事项有所保留,而这些披露并未作为附件A列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附的合并协议中。此外,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之日,有关申述和保证的主题事项的信息看来并不准确,但可能自合并协议之日起发生了变化。因此,合并协议的陈述、保证和其他规定不应单独阅读,而应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其他地方提供的信息、作为参考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的文件和报告一并阅读,江森自控和泰科不时向SEC提交的声明和文件。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合并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将合并到一家公司旗下。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江森自控将与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具体而言,根据合并协议,Merger Sub将与江森自控合并并并入江森自控,江森自控作为泰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合并后存续。合并后,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以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为准),简称“合并后公司”。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预期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约56%及44%权益。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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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交所,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将停止公开交易,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交易,交易代码为“JCI”。
2016年7月1日,双方修改了合并协议,规定合并后,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而非“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的截止时间和生效时间
除非江森自控和泰科另有约定,否则合并的截止时间将为纽约市时间上午9:00,于最后一项达成合并的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后的营业日(但就其性质而言于合并完成时须予达成的任何该等条件除外),但须符合或放弃该等条件)(在“-至完成合并的条件”项下描述)。合并将在Tyco和Johnson Controls正式向威斯康星州金融机构部提交合并条款时生效,或在合并条款规定的较晚时间和日期生效。合并生效的时间称为“合并生效时间”。
假设及时满足必要的交割条件,合并的交割预计将发生在2016财年末。然而,由于合并须待各项监管批准及满足或豁免合并协议所述的其他条件后,江森自控和泰科控制之外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合并在晚些时候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
江森自控股东拟收取的对价
于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已发行及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在外流通的普通股(江森自控、TYCO、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TYCO的若干附属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除外,如合并协议所述)将在其持有人选举时(受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述按比例分配的限制)转换为接收权,或者:
合并对价将作适当调整,以反映任何拆股、反向拆股、股票股息、任何股息或派发可转换为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证券、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的影响,在合并协议日期之后和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在每种情况下,泰科股份合并除外),关于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在外流通股数的股份交换或其他类似变化。
选举材料和程序
截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记录日期,选举表格将邮寄给每位江森自控普通股记录持有人。江森自控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记录日期至选举截止日期之前,提供所有成为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的人士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一份或多份选举表格。
每份选择表格将允许该持有人指明该持有人就其作出(i)现金选择及(ii)股份选择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数目。任何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但未作出适当选择的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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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交易所代理人(定义见下文)未能在选举截止日期前以合并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接获其选择,将被视为已作出股份选择。现金选举及股份选举均须遵守下文“按比例分配”项下所述的按比例分配及调整程序。
任何选举表格可由妥为递交该选举表格的获授权人,在选举截止日期前,借由交易所代理人接获书面通知,连同一份妥为填妥及签署的经修订选举表格,撤销或更改。倘选举表格于选举截止日期前被撤销,该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持有人将被视为已作出股份选择,除非在选举截止日期前,就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或所有该等持有人的股份作出适当的选择。
除合并协议及选举表格的条款另有规定外,交易所代理人对任何选举、撤销或更改是否已妥为或及时作出,具有合理酌情决定权,而如交易所代理人在其合理酌情决定权内裁定,就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股份作出的任何选择并不恰当,则该等选择将被当作并不有效。任何一方或交易所代理人均无义务将选举表格的任何欠妥之处通知任何人。
选举表格邮寄至江森自控在欧洲经济区的股东,将不会于欧洲招股章程刊发前发生。江森自控股东在欧洲经济区提交的填妥的选举表格,如于欧洲招股章程刊发前填妥或交回,即被视为无效及无法接纳。
江森自控在欧洲经济区的股东不应填写任何选举表格,除非以公布时欧洲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为依据。欧洲招股说明书的副本将在出版后从TYCO在爱尔兰科克阿尔伯特码头1号的注册办事处和http://investors.tyco.com网站上提供。
非选举股份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股东,且在合并中未作出收取股份代价或现金代价的选择或您的选择未在选举截止日期前获交易所代理接收,或您的选择表格填写不当及/或未签署根据合并协议,你的股票将被视为选股股票。
价格调整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股东的选举将按比例进行,以便江森自控股东将在合并中获得总计3,863,939,539美元的现金(简称“合计现金对价”)。
如果现金选择股份总数乘以每股现金代价34.88美元(“现金选择金额”)等于现金选择总代价,那么:
不过,如果现金选择金额超过或少于合计现金对价,那么将对拟支付给江森自控股东的合并对价进行一定调整,具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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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认购现金选择时的调整
如果现金选择金额超过总现金对价,那么相对于每一位江森自控股东:
超额认购现金选择的例子
为了这个例子的目的,假设150,000,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是现金选股,那么总现金选股金额将是5,232,000,000美元(150,000,000乘以34.88美元),高于总现金对价。因此,对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进行现金选择的江森自控股东将获得:
现金选择认购不足时的调整
如果现金选择金额小于总现金对价,那么相对于各江森自控股东:
现金选择认购不足的例子
为本示例的目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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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金选举数额将为1744000000美元(50000000美元乘以34.88美元),低于现金总代价。因此,对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进行股份选举的江森自控股东将获得:
没有关于选举的建议
江森自控和泰科都没有就江森自控股东应进行何种选举提出任何建议。如果您是江森自控的股东,您必须就这些选举做出自己的决定,并可能希望寻求您自己的律师或会计师的建议。
有关合并代价的资料
应付予作出现金选择或股份选择的江森自控股东的代价组合,须待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选举结果计算后,方可知悉。现金选择的超额认购越大,进行现金选择的江森自控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就越少。相应地,股份选择的超额认购越大,进行现金选择的江森自控股东将获得越少的股份和越多的现金。
如阁下正考虑就合并考虑作出选择,请注意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的风险因素。此外,强烈建议你立即向你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适当的独立财务顾问索取你的个人财务意见。如你在爱尔兰接受意见,根据《2007年欧洲共同体(金融工具市场)条例》或《1995年投资中介人法案》(经修订)获得正式授权或豁免,或如果你在联合王国接受咨询,根据联合王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获得正式授权或如果您正在接受其他方面的建议,请向另一位获得适当授权的独立财务顾问咨询。
交换剂和传送材料及程序
于合并生效时间前,TYCO(“TIFSA”)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Finance S.A.,或合并子公司将指定一家令江森自控合理满意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与合并有关的交易所代理(该等代理称为“交易所代理”)。于截止日期或之前,TIFSA或Merger Sub将向交易所代理人缴存或安排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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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生效时间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合并生效时间后三个营业日),TYCO将促使交易所代理人向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记录持有人发送传送材料,其中将包括一份送文函和关于如何实现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放弃以换取这些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已转换为接收权的合并对价的指示。
当江森自控股东交出他或她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并递送一份妥善执行的送文函和交易所代理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时,该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收到:
将在交易所代理收到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股份后三个工作日内邮寄给江森自控股东。交易所代理人将在符合交易所代理人根据正常交易惯例可能施加的合理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接受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
如果将合并对价的支付交付给以其名义登记任何交还的股票证书的持有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则这种支付的一个条件是:
有关帐面记账股份的适用合并代价只会支付予该等帐面记账股份以其名义登记的人或实体。
无异议人士的权利
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江森自控股东将无权就合并或合并协议设想的其他交易行使任何异议人士的权利。
泰科股东将无权根据爱尔兰法律享有与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相关的异议人士或评估权。
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
股票期权。截至合并生效时间,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未行使的购买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收购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期权,该等普通股相当于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江森自控期权约束的股票数量,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权价格等于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此类江森自控期权的行权价格。假设和转换后的每个合并公司选项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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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并将受制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适用的江森自控选项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包括在特定的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股票增值权。截至合并生效时间,截至合并生效前在外流通及未行使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股票增值权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转换为若干合并后的股票增值权公司普通股相当于江森自控普通股中受该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约束的股票数量,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权价格等于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此类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股票增值权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限制性股票奖励。截至合并生效时间,截至紧接合并生效日期前在外流通的每份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由TYCO承担,并就相当于TYCO股份数目的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TYCO限制性股票奖励江森自控普通股受该等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份泰科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合并完成后的加速归属(适用于江森自控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和特定符合条件的终止雇用时的加速归属(适用于江森自控公司其他限制性股票奖励)。
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截至合并生效时间,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有关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数额相等于江森自控受该等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数,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截至合并生效时间,截至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有关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数额相等于江森自控须受该等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的股份数目(由江森自控根据2016财政年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而合理酌情厘定,及就江森自控2015财政年度授出的业绩股份单位奖励而言,无视2017财政年度业绩)。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适用于江森自控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业绩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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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O股权奖励的处理
购股权。购买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已发行及未行使的泰科普通股的每份期权将调整为合并公司期权,以收购若干合资格公司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相等于乘以在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受该等泰科期权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乘以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积,按每一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权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分),等于此种TYCO期权的每一TYCO普通股的行权价除以股份合并比率得出的商数。自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起,每项该等合并公司期权将继续具有并将受制于适用于泰科期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指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在外流通的每份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予调整,以对应相当于乘以泰科普通股数目所得乘积的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受限于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按股份合并比率授予的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每项该等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并将受制于适用于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指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相当于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在外流通的若干泰科普通股的每份业绩股份单位奖励将转换为有关该公司若干普通股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相等于乘以截至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须受该等TYCO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的TYCO普通股数目(由TYCO根据目标及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按其合理酌情决定权厘定)所得的乘积)按股份合并比率计算。每一项经如此转换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继续具有及受限于适用于泰科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业绩条件),包括在指明符合资格的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递延股份单位奖励。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在外流通的若干泰科普通股相对应的每一递延股份单位将转换为合并后的公司递延股份单位,并将通过乘以受该等泰科递延股份限制的泰科普通股数目进行调整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的股份单位奖励按股份合并比率计算。各合并公司递延股份单位奖励将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继续具有并将受限于适用于泰科递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扣缴
根据合并协议条款,江森自控与TYCO已同意江森自控、TYCO、Merger Sub、合并后的公司及交易所代理人将有权从根据合并协议以其他方式应付予任何人或实体的代价中扣除及扣减根据守则或任何适用的就该等代价须扣减或扣减的任何款项国家的规定,地方税法或非美国税法。如果这些款项被扣留并及时汇给适当的政府实体,这种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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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并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金额将被视为已支付给就其作出扣减和扣减的个人或实体。
没有零碎的股份
合并后的公司不会因合并而发行部分合并后的普通股。根据合并而转换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名持有人,如果没有合并,本应有权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在合并该持有人交付的所有股份之后),将获得替代普通股的股份,并在交出普通股之后,现金(不计利息),数额由(i)紧接收盘日前一个交易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收盘价乘以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百分之一确定,(i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分数(计及合并生效时该持有人持有的所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并以小数点形式表示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千分之一),否则该持有人将会题为.,
此外,泰科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将不会于泰科股份合并中获发行零碎股份。参见“-契约和协议--泰科股份合并”。受泰科股份合并规限的泰科普通股的每一名持有人,如无合并,本应有权收取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在合计该持有人持有的所有股份后),将代之以收取现金(不计利息),数额为该持有人按比例出售或由转让代理出售本应作为零碎股份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总数的一部分(减去委员会,转让代理的转让税和自付交易费用以及费用),转让代理将在合并生效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纽交所执行。
申述及保证
江森自控和泰科在合并协议中代表自己及其各自的子公司作出了惯常的陈述和保证,在某些情况下,这些陈述和保证受合并协议或根据合并协议某些披露时间表提供的信息中所载的具体例外和限定条件的约束。江森自控和泰科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也受制于双方及其关联公司向SEC提交的某些文件中包含的某些信息,并受到这些信息的限制。
许多陈述和保证是对等的,并适用于江森自控或泰科(视情况而定)及其各自的子公司。一些较重要的陈述和保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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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在合并协议中就计划将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分离并按比例分配为持有该业务而成立的新公司的股份而将提交的Form10注册声明作出额外陈述及保证,以及某些收购法规和江森自控文件中任何类似条款的不适用性。
江森自控和泰科还就某些符合知识标准的非多数股权合资公司提出了某些陈述和保证。此外,泰科在合并协议中就泰科已取得的债务融资作出额外陈述及保证,以资助部分合并代价及合并子公司的业务。
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作出的许多陈述和保证均符合“重大不利影响”标准(即,除非个别或合计未能真实或正确,否则这些陈述和保证不会被视为不真实或不正确,已经或有理由预期单独或合计会对作出决定的缔约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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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示和保证)。某些陈述和保证由一般重要性标准或知识标准加以限定。就合并协议而言,就江森自控或TYCO各自而言,“重大不利影响”指对资产、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态发展、发生、情况、事实状况或变化(各自称为“影响”),相关方及其子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不包括: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对合并协议的描述已包括在内,以向您提供有关其条款的信息。合并协议包括双方在特定日期所作的陈述和向双方作出的保证。这些陈述和保证中所载的陈述是为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目的而作出的,并受双方当事人在谈判合并协议条款时商定的资格和限制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还受保密披露的限制当事方,哪些披露未反映在作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A的合并协议中。此外,某些申述和担保是在特定日期作出的,申述和担保一般用于在当事人之间分担风险,而不是将事项确定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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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及保证书均不存在
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代表自身及其子公司在合并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将不会在合并完成或根据其条款终止合并协议后继续有效。
公约和协定
在截止日期前处理事务
自合并协议签立之日起至合并生效之日或合并协议以其他方式终止之日的任何时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并协议或适用的披露函明确设想或允许,或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此种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带条件或拖延),泰科和江森自控双方均已同意,并已同意促使其各自的附属公司于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符合过往惯例的各自业务。
自合并协议签立起至合并生效时间中较早者或合并协议以其他方式终止之日止的所有时间,但法律规定、合并协议或TYCO披露函明确预期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或按泰科加入的若干税务分担协议的规定,或根据从任何税务机关接获的任何裁决或与任何税务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或为解决或解决任何税务审计、诉讼或类似法律程序而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经江森自控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除若干例外情况外,泰科已普遍同意不会,并已同意不会允许其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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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月24日生效的现有书面协议或TYCO的福利计划,(iii)法律要求采取的行动,(iv)订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在少于30天的通知后终止的雇佣协议,无须承担罚款或赔偿责任,并符合过往惯例及适用法律,(v)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与非美国管辖区内的雇员订立符合以往惯例及适用法律的雇佣协议,(六)按照以往惯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修订福利计划,但不得违反上述限制,也不得大幅增加泰科维持福利计划的费用,以及订立第三方合同,为泰科的福利计划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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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程,(iii)个别涉及少于100,000,000美元或合计300,000,000美元的交易,(iv)向TYCO或其附属公司的承建商发出非专属牌照,以使该等承建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TYCO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v)正常经营过程中的非排他性知识产权许可以及(vi)泰科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泰科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泰科在促使其并非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采取或不采取这些被禁止的行动方面的义务,仅适用于泰科根据子公司的组织文件有权同意此类行动的情况。
自执行合并协议起至合并生效时间中较早者或合并协议以其他方式终止之日止的所有时间,但法律规定、合并协议或江森自控披露函明确预期或允许的情况除外为遵守任何税务机关的任何裁决或与任何税务机关订立的协议,为解决或解决任何税务审计、诉讼或类似程序而采取的任何必要行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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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泰科事先书面同意(此种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拖延),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江森自控已普遍同意不允许,并同意不允许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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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合营或类似协议),但(i)江森自控与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江森自控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除非有理由预期此种交易将防止或大大拖延或妨碍合并的完成,以及(二)单项金额(包括承担负债)不超过350,000,000美元或合计不超过700,000,000美元的交易,除非有理由预期此种交易将防止或实质性拖延或阻碍合并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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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关)及按不低于现有负债条款对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有利的条款,(vii)就计划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而产生的若干负债,本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0美元、到期日不超过180天的其他债务。双方还商定,本《公约》的任何部分都不禁止江森自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商业对手方提供担保或获得信用证或担保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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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任何该等合约或放弃、解除或转让根据该等合约所享有的任何重要权利或申索,但在正常业务运作中所采取的行动或临时营运契诺的例外所准许的行动除外;
江森自控在促使其非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采取或不采取这些被禁止的行动方面的义务仅适用于江森自控根据子公司组织文件有权同意此类行动的情况。
尽管有上文所述的临时契诺,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仍可采取其他可能受若干临时契诺牵连的行动,以推进汽车体验业务的分拆,为分拆作准备。
就业和福利事项
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合并生效之日满一周年止的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向江森自控和泰科的每一名员工(受雇于工会、劳工组织代表的谈判单位内的员工除外)提供,(i)对该雇员有利的基本补偿,不低于紧接合并生效日期前向该雇员提供的基本补偿;(ii)对该雇员有利的每年现金奖励机会及以现金为基础的长期奖励机会年的现金奖励机会及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向该等雇员提供的基于现金的长期奖励机会;(iii)以股权奖励类别的组合提供的每年的股权奖励机会,而该等股权奖励类别的组合与提供予同样情况的江森自控员工在合并生效前,及具有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向该雇员提供的按股权计算的年度奖励奖励的合计机会一样对该雇员有利的合计机会,及(iv)与紧接合并生效日期前向该雇员提供的其他补偿及福利合计而言并不逊色的其他补偿及雇员福利。对于江森自控或TYCO在工会、劳工组织或工作委员会所代表的谈判单位内雇用的员工,合并后的公司将根据适用的劳动协议提供补偿、员工福利和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
就合并生效日期后合并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下的归属、参与资格及福利水平而言,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的每名员工将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在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视情况而定)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和前任员工的服务年限记入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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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生效之前,江森自控或泰科为类似目的酌情承认此种服务的合并,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江森自控和泰科也已经同意,每位江森自控和泰科员工将立即有资格参加,无需任何等待时间,在合并后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员工福利计划中,只要该福利计划的覆盖范围取代了相应的江森自控或泰科福利计划的可比覆盖范围,及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i)豁免该等雇员福利计划的所有先前存在的条件豁免及在职规定(除非及在适用参与人根据可比江森自控或泰科雇员福利计划受该等条件规限的范围内),及(ii)记入江森自控或泰科雇员福利计划在该计划年度内为符合适用的合并公司雇员福利计划下的免赔额、共同保险及最高自付规定而招致的合资格开支。
合并后的公司同意承担、遵守和履行所有江森自控和泰科福利计划,根据其在紧接本协议日期前有效的条款,或随后根据该福利计划或合并协议的条款所允许的修订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都承认,控制权的变更将在合并生效时发生或被视为发生(某些特定江森自控福利计划除外)。
江森自控与TYCO将根据适用法律及工务委员会或其他议价协议(如有),就江森自控与TYCO及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或顾问所欠的任何磋商义务及类似通知及议价义务进行合作。江森自控和泰科还商定,双方将向对方提供任何旨在广泛和普遍分发给江森自控或泰科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的任何重要书面函件的副本,如果这些函件与交易有关,双方将向对方提供在分发前审查此种来文的合理机会。
诉讼
合并协议要求每一方就该方任何股东对该方、其任何子公司和/或其各自董事就合并提起的任何诉讼向另一方迅速发出口头通知,合并协议或其中任何一项交易。除非(i)就有关江森自控的该等诉讼而言,江森自控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TYCO董事会其正考虑作出更改建议,或(ii)就有关TYCO的该等诉讼而言泰科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江森自控董事会,其正考虑作出更改建议,每一方将给予另一方机会(由该另一方自费)参与任何该等诉讼的抗辩或和解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同意此种解决办法,此种同意不应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除非另一方并无义务同意任何和解,而该和解并不包括该另一方及其联属公司的全面解除,或在合并生效后对合并后的公司或任何它的附属公司,
泰科股份合并
待TYCO的股东批准TYCO股份合并建议后,TYCO同意采取合理所需的行动以实施TYCO股份合并,自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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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
泰科已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并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适当或可取的行动,以使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债务融资得以完成。未经江森自控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TYCO将不会,并将导致TIFSA及借款人不会,同意或同意对任何重大条款作出任何重大修订或修改,或放弃任何重大条款,或对债务承诺函或与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债务融资有关的最终协议,或就该等债务融资(包括任何替代融资)订立任何重要协议或安排,但有关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除外,而该等协议是债务承诺书所预期的(并基本上是按债务承诺书所载明的明订条款订立的),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应江森自控不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泰科将以合理的细节告知江森自控其为安排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债务融资所作努力的状况。在不违反下一段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江森自控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向泰科提供泰科在这一安排方面可能合理要求的合作和援助,取得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并组成银团。尽管有上述情况,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无须(i)提供有关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债务融资有关的任何财务或其他资料,或(ii)促使江森自控的独立核数师就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与泰科或借款人合作,
泰科已同意,有关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将不会(i)要求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提供担保、授予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该等债务融资的信贷或抵押品支持,不论在合并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或(ii)载有适用于江森自控的任何申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物业或资产,不论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TYCO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融资来源以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可载于与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债务融资有关的最终协议中)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债务融资正在以下日期提供给借款人它的性质的基础,仅限于资产和信贷。
计划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
江森自控已在合并协议中同意向泰科提供合理获取有关计划分拆汽车体验业务的信息的途径,并将江森自控就计划分拆作出的任何重大决定合理告知泰科。在就分拆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提交表格10前,江森自控将向泰科提供该等提交的副本(包括所有将向其提交的证物)以及审查及评论所有该等文件的合理机会。江森自控还将本着诚意考虑TYCO可能对此种备案(或其证物)提出的任何意见,并本着诚意进行合作,作出适当修订。如TYCO对任何该等提交文件或将予提交的任何证物中的任何重大事项不同意,则除事先已同意的有关分拆的某些事项外,TYCO可于接获该等提交文件或证物后一星期内提出反对意见,而江森自控和泰科将真诚合作,以解决任何此类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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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不得就计划分拆其汽车体验业务或对其进行任何修订或补充而提交表格10,亦不得订立其表格将作为表格10的证物而提交的任何协议,在每一种情况下,在未经泰科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这种同意不应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带条件或拖延),包含与事先商定并在江森自控披露函中阐明的某些事项重大不符的条款。
合并后的治理事项
江森自控与泰科同意,在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6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收盘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 A.Molinaroli,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 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将有1名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参见“合并-合并后公司董事会”。
截至合并生效时间,Molinaroli先生将获委任为合并后公司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在合并生效18个月周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执行职能,并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在上述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之后,Oliver先生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并继续担任首席执行官。
合并后的公司章程经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后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接替日后三个月之日止,委任除上述情况外,罢免或更换合并公司的行政总裁、主席、执行主席、总裁或营运总监,须经合并公司最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
合并协议规定,泰科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将合并后的公司名称改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并将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改为“JCI”,自合并交易结束之日起生效。此外,截至合并生效时间,合并后的公司将保持泰科位于爱尔兰科克的爱尔兰法定住所和全球总部,合并后公司在北美的主要运营总部将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泰科和江森自控也已同意合作,在泰科股东批准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的前提下,泰科将在合并完成后尽快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关于因合并而减少TYCO部分或全部股份溢价的问题,准备并向爱尔兰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发布命令,批准就此种减少设立可分配储备并采取一切合理所需的行动,使这种可分配储备的创造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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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规划
在符合下文“-税务事项”所述义务的前提下,自执行合并协议之日起及之后,直至合并生效时间或根据其条款终止合并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中的较早者,除法律(包括反托拉斯法)另有规定外,江森自控及TYCO各自同意使用合理的最佳努力,一方面与TYCO合作规划江森自控、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业务的重组整合,旗下子公司及其各自的业务,另一方面。
税务事项
泰科和江森自控同意,自合并协议执行之日起至合并生效之日或终止合并协议之日(如有的话)较早之日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泰科和江森自控均无,Merger Sub或Johnson Controls将不允许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采取任何行动(或故意不采取任何行动),导致或有理由预期将导致在合并方面达到60%所有权的检验标准。泰科和江森自控还同意,泰科将向江森自控提供与合并有关的拟议收购结构和具体交易步骤,以及完成此类交易步骤的预计时间,并将向江森自控通报对此类交易的任何重大修改和重大偏离步骤。如江森自控不同意该等建议收购架构或交易步骤中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对该等收购架构或交易步骤作出任何该等重大修改或重大偏离,江森自控可在江森自控收到此类收购结构、交易步骤或修改申请后不迟于一周向泰科提出此类异议,各方将本着诚意合作解决任何此类异议。如果江森自控在收到后一周内未对此种收购结构、交易步骤或修改提出任何异议,则此种收购结构、步骤或修改(如适用)将被视为符合合并协议的条款。
股东大会
江森自控及泰科同意分别召开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于寄发本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日期后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须于本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
江森自控及泰科亦已同意,倘于原定举行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时,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或泰科普通股股份(视情况而定)不足,则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视情况而定)将延期或押后,(亲自或由代理人)代表,以构成处理该会议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或如在该会议的日期,江森自控或TYCO尚未收到代表为获得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TYCO所需提案(视情况而定)的批准所需的足够数量股份的代理人,且江森自控或TYCO已对建议作出变更的除外,江森自控和泰科应继续尽一切合理的最大努力,协助向股东征集与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泰科所需提案有关的代理人(如适用)。江森自控和泰科将只需休会或推迟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临时股东大会(视情况而定)两次,每次不超过原计划在休会或推迟举行会议之日后30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休会或推迟将需要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则不得要求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休会或推迟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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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最大努力;监管备案和其他行动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已同意使用其各自合理的最佳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及作出或促使作出一切必要的事情,根据适用的法律,尽快完成合并并使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生效是适当或可取的,其中包括:
江森自控和泰科已同意采取这些行动,以便从美国、欧盟、巴西、加拿大、中国、印度、墨西哥、俄罗斯、南非、韩国、台湾和土耳其的适用监管当局获得反垄断和/或外国投资批准,以及使江森自控能够与安保部订立承诺函,或收到口头或书面确认与安保部订立的协议,以减轻因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此外,江森自控和泰科已同意相互协调,并与CFIUS的代表以及酌情与CFIUS的个别成员机构进行讨论,关于合并,并根据《国防生产法》编写一份联合自愿通知,用于寻求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此外,除合并协议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外,就上述努力而言,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已同意就任何存档或呈件,以及就任何调查或其他研讯,在各方面进行合作及互相磋商,迅速将从有关政府实体收到的任何实质性或实质性来文通知另一方,并允许另一方事先审查其提交的任何书面来文,并在任何实质性或实质性会议之前相互协商,与有关政府当局通电话或举行会议,并在允许的范围内,让另一方有机会亲自出席和参加与有关政府当局举行的任何会议。
江森自控及泰科亦已同意采取任何及所有可能需要或可取的行动,以取得任何等待期或任何同意、许可、豁免、批准的届满或终止,任何反托拉斯法或外国投资法所要求的授权或命令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解决任何此类法律所规定的异议,包括在每种情况下同意任何条款、条件或修改。尽管如此,江森自控公司和泰科公司均无须采取或将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将导致或有合理可能导致单独或合计采取的任何此类行动,对合并前任何一方的业务、经营成果或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均无须就其业务或营运采取或同意采取任何行动,除非该等协议或行动的效力以完成合并为条件。江森自控与泰科还同意共同制定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战略,并相互协商合作,善意考虑对方对形式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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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任何一方或其代表在根据反托拉斯法或与反托拉斯法有关的诉讼程序中提出或提交的任何分析、陈述、备忘录、辩护状、论据、意见和建议的内容。
不进行招标;第三方采购建议书
合并协议载有详细条款,概述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在何种情况下应对来自第三方的竞合提议。根据这些对等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同意不会(也不会允许其任何子公司),并将指导和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表不直接或间接:
此外,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和泰科,并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和代表,立即停止并安排终止与任何人或实体就任何竞合投标书或可能被合理预期会导致竞合投标书的任何查询或投标书进行的一切现有讨论或谈判,要求迅速归还或销毁以前提供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机密资料,并立即终止以前准许任何这类个人或实体或其代表进入的所有物理和电子数据室。
如果江森自控或泰科收到1月24日之后提出的书面竞标书,2016年及并无因违反合并协议的非邀约条款而以其他方式导致,且其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其外部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磋商后)认定:
然后江森自控或泰科(视情况而定)可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行动:
204
目录
江森自控与泰科之间保密协议所载条款以外的个人或实体;以及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还同意:
合并协议允许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各自遵守规则14D-9,根据《交易法》或其他适用法律颁布的《M-A条例》第14E-2(a)条或第1012(a)项,或在董事会与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本着诚意确定不这样做将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向其股东作出任何披露。披露第14D-9条和第14E-2(a)条所设想的与核准有关的立场,江森自控董事会或泰科董事会就竞合提案提出的建议或宣布是否明智,仍将被视为建议的变更,除非江森自控或泰科(视情况而定)就此披露:
如在江森自控董事会或泰科董事会(视何者适用而定)获准更改建议之日起计两个营业日内,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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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董事会没有明确重申其赞成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TYCO提案的建议(视情况而定),那么这样的董事会也将被视为做出了建议的改变。
竞合建议书的定义
就合并协议而言,“竞投建议”一词(就江森自控及TYCO(视何者适用而定)而言)指个人或集团提出的任何真诚建议或真诚要约(江森自控或TYCO提出的建议或要约除外),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
上级建议书的定义
就合并协议而言,“优先建议”一词(就江森自控及泰科(视何者适用而定)而言)指构成竞投建议的真诚建议或要约(凡提述20%及80%之处,须当作以提述50%之处代替),江森自控董事会或泰科董事会(如适用)经与其外部法律和财务顾问协商后善意决定:
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
江森自控已通过其董事会同意建议其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将该建议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并征求和使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以获得该批准,除在每种情况下江森自控董事会已作出建议更改的程度外,如下文“协议-建议更改”中所述。如果江森自控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之前做出变更建议,那么泰科将有权终止合并协议。
206
目录
TYCO董事会的建议
泰科公司已通过其董事会同意建议其股东批准泰科公司所要求的提案和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所述的某些其他泰科公司提案,将此种建议列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并征求,并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获得该批准,除非在每种情况下TYCO董事会已作出建议更改,如下文在“协议-建议更改”中所述。如果泰科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批准泰科所需提案之前做出变更建议,那么江森自控将有权终止合并协议。
建议的更改
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各自被要求不得:
在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泰科要求的提案获得江森自控股东或泰科股东(视情况而定)批准之前,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各自被允许做出建议变更:
207
目录
在对相互竞争的建议作出改变之前,采取这种行动的一方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董事会打算作出这种改变。其董事会须考虑另一方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建议对合并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并于该三个营业日期间,作出变更建议的一方必须就另一方提出的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与另一方进行诚信谈判。
在对干预事件作出建议更改之前,采取此种行动的一方必须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其董事会打算作出此种建议更改及其理由。其董事会必须考虑到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化以及另一方响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提出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并在该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议变更的一方必须就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以及另一方提出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与另一方进行诚信谈判。
如果泰科董事会在收到批准泰科所需提案之前做出变更建议,那么江森自控将有权终止合并协议。如果江森自控董事会在收到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批准之前做出变更建议,那么泰科将有权终止合并协议。除非合并协议已根据其条款终止,否则作出建议更改的一方必须举行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TYCO临时股东大会(如适用),以取得江森自控建议或TYCO建议(如适用)的批准。
若干附加契诺
合并协议还载有其他契约,除其他外,包括与提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提交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查阅另一家公司的信息、有关合并的公告、有关股息的协调、免于适用收购法等有关的契约,合并子公司和存续公司的义务,第16B-3条的豁免,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除牌以及与合并相关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上市。
完成合并的条件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与泰科各自实现合并的义务须符合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豁免下列每一项条件:
208
目录
该注册陈述书或为此目的而进行的法律程序的效力已开始或受到威胁。
根据合并协议,TYCO及Merger Sub各自为落实合并而须履行的义务亦须符合或豁免下列额外条件: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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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泰科必须已收到江森自控正式授权的执行人员代表江森自控签署的大意如此的证书。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实施合并的义务还须满足或豁免以下额外条件:
江森自控和泰科都不能确定何时或是否满足或放弃合并的条件,或完成合并。
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合并协议的终止
合并协议可能终止,合并及其他交易放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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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并协议的任何一方当时严重违反合并协议所载的任何申述、保证、契诺或协议,则该合并协议不得由该一方如此终止;
在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可适用法律的变更、发布或拟议变更或发布的干预事件之前,这样做的一方必须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另一方其董事会终止协议的意向,并必须考虑到对条款的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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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并协议及另一方为回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而在该等十个营业日期间,拟终止合并协议的一方同意与另一方就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动以及另一方提出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进行诚信谈判。
终止费
江森自控应付的终止费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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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董事会已本着诚意(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决定,继续建议批准泰科建议,并无意作出建议更改;
合并协议还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偿还某些费用,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的一般费用,以及最多6500万美元的泰科融资相关费用,如果泰科股东批准了泰科所要求的提案,但合并协议尽管如此,由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推迟)已经结束,且江森自控合并提案尚未获得江森自控股东的批准,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在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为此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将记入江森自控支付上述任何终止费的义务(如果有的话)项下。
泰科公司应支付的终止费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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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建议,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并无意作出更改建议;或,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江森自控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合并协议还要求,如果江森自控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泰科向江森自控偿还某些费用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但合并协议仍由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原因是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因可能押后或押后)已结束,且尚未取得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所需的建议。在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为此支付的任何款项将记入泰科支付上述任何终止费的义务(如果有的话)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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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救办法的限制
倘合并协议根据上文“-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开支偿还-终止合并协议”项下所述条文终止,必须向另一方或多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据以作出该等终止的合并协议的条文,而合并协议将会终止,江森自控或TYCO将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Merger Sub或TIFSA,另一方面,除保密协议外,合并协议中与终止合并协议有关的应付费用的章节以及合并协议的某些其他章节将在该终止后继续存在。然而,任何此种终止都不能免除任何一方支付“-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终止费”项下所述终止费的义务,也不能免除欺诈或“故意违反”(合并协议中对此术语的定义)其陈述、保证的责任在这种终止之前,合并协议中的契约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将有权享有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补救办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并协议按照其条款终止,而此种终止导致有义务支付上述“-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终止费”项下的某些终止费,则此种费用的支付应被视为以及TYCO和TIFSA的独家补救措施,或江森自控(视何者适用而定)就与合并协议或合并及其预期进行的其他交易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或损害或因合并协议或合并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或损害而对另一方作出的法律责任或损害。
费用和开支
除合并协议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所有合理的自付开支(包括法律顾问、融资来源、会计师、投资银行家的费用及开支,专家和顾问)由合并协议的一方或代表合并协议的一方就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而招致的费用,将由该一方支付,但江森自控和泰科将平等分担与打印、备案和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及其所属注册说明书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SEC和其他监管备案费用。
赔偿;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
合并协议的订约方同意,自合并生效日期起计为期不少于六年,合并后的公司将会并将会导致尚存的法团对所有过去或现时担任董事的个人作出弥偿及持有无害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或TYCO及其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以及担任另一间公司、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成员、受托人或受托人(如该等服务是应江森自控的要求或为江森自控的利益而提供)的每名人士就与合并生效之时或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任何实际或威胁进行的法律程序有关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或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或泰科公司子公司的组织章程和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视情况而定)作出规定。
此外,在合并生效时间起计不少于六年的合计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提供并促使尚存法团提供江森自控现任或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TYCO及其各自的子公司提供保险和赔偿政策,为合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提供不低于江森自控或TYCO(视情况而定)现有优惠的保险和赔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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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或在合并后的公司或尚存的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有限制的情况下,如不能提供同样优惠的保险,则提供最好的保险,在任何一年内,江森自控公司或泰科公司在适用的情况下,都不会被要求支付超过合并协议日期之前支付的最后一年保险费的300%。尽管有上述规定,江森自控仍可在合并生效前根据自己的选择,针对江森自控的现行政策,以“尾款”预付政策取代此种政策,但就该保单所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并协议日期前最后一年所支付保费的300%。
修正和放弃
订约方可于江森自控合并建议获批准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协议修订合并协议,以及江森自控股东及TYCO股东(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要求的TYCO建议,但与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有关的某些条款,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泰科公司订立的某些债务承诺函进行修订。然而,在获得股东批准后,除非获得进一步批准,否则不得进行任何根据法律需要江森自控股东或TYCO股东进一步批准的修订。
在合并生效之前,除合并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此种延期或放弃的一方的任何协议必须由适用的一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延迟行使合并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放弃此种权利。
管辖法律
合并协议和根据该协议产生的任何索赔、争议或争议受纽约州法律管辖,但不实施可能导致适用任何其他法域法律的法律冲突原则,但与江森自控董事会受托责任有关的事项应受威斯康星州法律管辖,与泰科公司董事会受托责任有关的事项应受爱尔兰法律管辖。
任务分配
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合并协议。尽管有上述规定,一方仍可将其在合并协议下的权利或利益转让给任何全资子公司,但这种转让不得解除该方在合并协议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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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情况
合并协议各方同意,如果合并协议的任何条款未按照其具体条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被违反,将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各方同意,在根据上文“-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报销-终止合并协议”项下所述条款有效终止合并协议之前,每一方均有权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或补救任何其他方违反或威胁违反合并协议的行为,具体履行的法令或命令,以具体执行合并协议的条款和规定,以及任何进一步的公平救济。当事各方同意放弃对上述任何补救办法的任何异议(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适当补救办法或基于法律或衡平法上的任何理由,裁定这种补救办法不是适当补救办法的任何异议)。在任何一方寻求任何上述补救办法的情况下,不要求该一方获得、提供、邮寄或提供与任何此种补救办法有关或作为获得任何此种补救办法的条件的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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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并有关的诉讼
2016年3月1日,一起假定的集体诉讼,Wandel诉Tyco International PLC,et al.,Docket No.。C-000010-16,已向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将Tyco、其董事会成员个人、江森自控和合并子公司列为被告。诉状称,除其他外,Tyco的董事违反其信托职责,以压迫Tyco公众股东的方式行使其董事权力,违反了爱尔兰法律,未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股东价值,也未能保护股东免受所谓的利益冲突。诉状还称,Tyco、江森自控和合并子公司协助和教唆Tyco的董事违反其受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申诉的目的是阻止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诉状所主张的主张是无效的。
2016年5月20日,美国密尔沃基县威斯康星州巡回法院(英语:Circuit Court of Wisconsin,Milwaukee County)提起推定集体诉讼,Laufer v.Johnson Controls,Inc.,et al,Docket No.2016CV003859,指认江森自控及其董事会、TYCO和Merger Sub的个别成员为被告。诉状称,江森自控的董事违反了他们的受托责任,除其他外,未能采取措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寻求不正当的自身利益,以及未能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披露重大信息。诉状还称,泰科协助和教唆江森自控的董事违反了其受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申诉的目的是阻止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诉状所主张的主张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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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若干税务后果
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的考虑
以下是对某些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一般性讨论:(一)泰科股份合并给泰科普通股的美国股东和非美国股东(各自定义如下),(二)合并给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股东和非美国股东,和(iii)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和非美国持有人在合并中获得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讨论的依据是《税法》的规定、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部条例》(无论是最终条例、临时条例还是拟议条例)、国税局的行政裁决、司法裁决以及爱尔兰和美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爱尔兰-美国税务条约”),所有这些条款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所有这些都可能受到不同的解释或改变,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任何这样的改变或不同的解释都可能影响本文陈述和结论的准确性。本次讨论仅用于一般目的,并不是对泰科股份合并、合并可能适用于持有人的所有潜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完整分析或列示,或者由于合并后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此外,本次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中可能与特定持有人相关的所有方面,也未考虑到任何特定持有人可能影响美国联邦所得税对该持有人的后果的个别事实和情况。因此,它不是也不应该被解释为税务建议。这一讨论并不涉及美国联邦政府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的3.8%的医疗保险税,根据2010年《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包括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部条例》和与之相关的政府间协定)或美国联邦税收的任何方面(所得税除外)所需预扣的任何款项,它也不涉及根据美国各州和地方税法或非美国税法产生的任何税收后果。持有人应根据其特殊情况,就此种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没有人要求或将从国税局获得关于合并或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裁决;因此,无法保证国税局不会对下述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提出质疑,如果受到质疑,这种待遇将由法院维持。
本次讨论仅限于与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美国股东和非美国股东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对价,以及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为《守则》第1221条所指的“资本资产”(一般指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这一讨论并不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很重要,包括根据美国税法应受到特殊待遇的持有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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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者”一词是指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以及合并后在合并中收到的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即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
就本讨论而言,“非美国持有人”是指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并后,合并后在合并中收到的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它既不是美国的股东,也不是合伙企业(或作为合伙企业对待的实体或安排),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
如果合伙企业,包括为此目的而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合伙企业的任何实体或安排,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并在合并结束后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美国联邦对这种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作为合伙企业的股东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合并泰科股份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合并以及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征求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本摘要并不是对泰科股份合并、合并或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所产生的所有潜在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全面分析或描述。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应就合并、泰科股份合并对其产生的特殊税务后果以及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与各自的税务顾问进行磋商,包括美国联邦、州、地方和其他税法的适用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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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对合并后公司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合并公司的纳税住所,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
根据现行的美国联邦税法,为了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公司通常被认为是其组织或注册地管辖范围内的纳税居民。因此,根据普遍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根据爱尔兰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并公司,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将被归类为非美国公司(因此,不是美国纳税居民)。第7874节规定了这一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下文将更详细地讨论),根据这一规则,在某些情况下,非美国公司实体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可被视为美国公司。这些规则是相对新的和复杂的,对其适用的指导有限。
根据第7874条,在美国境外设立或组织的公司(即非美国公司),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仍将被视为美国公司(因此,作为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美国纳税居民),如果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一)非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一间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质上所有物业(包括透过收购该美国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ii)该非美国公司的“扩大附属集团”相对于扩大附属集团的全球活动而言,并无在该非美国公司的组织国或注册成立地国及税务居住地进行“重大业务活动”;及(iii)收购后,被收购美国公司的前股东由于持有被收购美国公司的股份(考虑到收到非美国公司的股份以换取美国公司的股份),因此至少持有非美国收购公司80%的股份(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Corporation的股份)为施行第7874条而厘定(此测试称为“80%拥有权测试”)。,
就第7874条而言,有关合并将符合上述首两项条件,因为泰科将透过合并间接收购江森自控的全部资产,而合并后的公司,合并完成后,包括其“扩大的附属集团”在内,预计不会在爱尔兰开展第7874条所指的“实质性业务活动”。因此,在合并后,第7874条是否适用于使合并后的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被视为美国公司,应取决于80%所有权检验的满意度。
根据合并条款,江森自控股东因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预计将在合并后拥有合并后公司不到80%的普通股(按投票权和价值计算)。然而,就第7874条而言,所有权可根据该法和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部条例进行各种调整,对第7874条的指导有限,包括在适用80%所有权标准方面。因此,第7874条的所有权百分比受到事实和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不能保证国税局同意合并后的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不应被视为美国公司的立场。
此外,2016年4月4日,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了《暂行第7874条条例》,其中除其他外,要求进行某些调整,普遍提高第7874条所有权测试的目的,被收购的美国公司的前股东因持有该美国公司的股票而被视为拥有(第7874条意义内的)被收购的非美国公司的股票的百分比。例如,为了确定第7874条的所有权百分比,这些临时条例忽略了(1)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在合并前36个月内进行的任何“非正常过程分配”(临时条例所指的分配),包括某些股息和股份回购,(2)被收购美国公司的股东于收购事项中收取的任何潜在现金代价,只要该等现金是由美国公司于收购事项中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而该等现金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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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以及(3)外国收购公司的某些股票,这些股票是在接受测试的具有约束力的收购合同签署日前36个月内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美国公司(或美国合伙企业)而发行的。
根据合并条款、根据第7874条确定股份所有权的规则以及根据该条颁布的财务条例(包括暂行第7874条条例),并根据某些事实假设,江森自控和泰科目前预计,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低于80%,因此,就美国联邦税收而言,合并后的公司预计不会被视为美国公司。然而,是否满足80%所有权的检验标准,必须在合并完成时最终确定,届时相关规则和相关事实和情况可能会发生不利变化。此外,如上所述,第7874条规定的确定所有权的规则是复杂的、不明确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监管改革的主题。其中许多规则载于刚刚颁布的第7874号暂行条例,对其适用没有任何指导意见。因此,不能保证国税局不会断言合并符合80%所有权的检验标准,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就美国联邦税收而言应被视为美国公司,或这种断言不会得到支持在法庭上,
此外,对第7874条规则或根据该条颁布的财政部条例的任何修改,或可追溯生效的其他法律修改,都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作为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如上文所述,在“-风险因素-与合并后公司的业务有关的风险”项下,最近的几项立法和其他提案旨在扩大美国公司税居留地的一般范围或第7874条,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与所谓倒置交易有关的某些感知问题。其中某些提议,如果在合并结束前以其提议的形式颁布,或对合并发生期间完成的交易追溯生效,将使合并后的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被视为美国公司。目前还不能确定是否会颁布或通过与美国公司税居地第7874条或所谓倒置交易有关的任何这类提案或其他立法或监管行动,如果会,这类提案、立法或监管行动将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何种影响。因此,不能保证国税局同意合并后的公司应作为非美国公司对待的立场。
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被视为一家美国公司,那么它可能要为额外的美国所得税承担重大责任。本讨论的剩余部分假定合并后的公司将不会根据第7874条的规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美国公司。
利用江森自控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的税务属性以及从事某些重组和其他交易的能力
在一家非美国公司收购一家美国公司之后,第7874条可以限制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利用某些美国税收属性(包括净经营亏损和某些税收抵免)抵消某些交易产生的美国应税收入的能力。如果(i)非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本上所有财产(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收购美国公司的所有流通股),(ii)收购后,这些限制将可能适用,非美国公司的“扩大的附属集团”在非美国公司的组织国或公司注册国并没有与扩大的附属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活动(根据财政部条例确定)相关的“实质性业务”活动,以及(iii)收购后,被收购的美国公司的前股东持有不到80%,但至少60%(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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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国收购公司的股份,原因是持有美国收购公司的股份(考虑到收到非美国公司的股份以换取美国公司的股份),这是为60%所有权测试的目的确定的。如果这些条件中的每一项都得到满足,那么美国公司(以及与该美国公司有关的任何美国人)在任何给定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美国公司的财产被非美国收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之日起至美国公司的财产被收购之日起10年内,将不少于该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倒置收益”。人的倒置收益包括转让股份或任何其他财产(持有以供出售予客户的财产除外)的收益,以及作为收购事项的一部分或收购后转让或获发牌照予非美国相关人士的任何财产的牌照所产生的收益个人。此外,《暂行条例》第7874条(以及根据《守则》其他条款颁布的某些相关暂行条例)扩大了“倒置收益”的定义,除其他外,包括某些外国子公司因某些财产转让而确认的收入或收益,并限制对美国公司集团非美国成员进行重组的能力,或获得美国公司非美国子公司赚取的现金的能力,在每一种情况下都不会产生大量的美国纳税义务。
根据合并条款、根据第7874条确定股份所有权的规则以及根据该条颁布的财务条例(包括暂行第7874条条例),并根据某些事实假设,江森自控和泰科目前预计,合并后的公司中江森自控股东的持股比例应低于60%,因此上述限制和其他规则预计不适用于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包括美国历史上由TYCO拥有的关联公司)合并后,然而,是否满足60%所有权的检验标准必须在并购完成后才能最终确定,届时相关规则及相关事实和情况可能会发生不利的变化。此外,如上文在“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合并公司的纳税住所”项下所讨论的,根据第7874条确定所有权的规则是复杂的,不清楚最近和正在进行的监管改革的主题,也不能保证国税局不会声称合并符合60%所有权的检验标准,因此上述限制和规则将适用,或这种说法将适用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如果国税局要成功地认定60%的所有权检验已经满足,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子公司(包括历史上由泰科拥有的美国子公司)利用某些美国税收属性抵销根据某些交易确认的收入或收益的能力,预期进行的某些交易包括与所设想的分拆相关的交易,可能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子公司(包括历史上由泰科拥有的美国子公司)可能要承担大量额外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此外,合并后的公司在不承担重大美国税收责任的情况下重组或获取其非美国子公司赚取的现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泰科股份合并对泰科股东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泰科股份合并对泰科股东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项下的讨论构成McDermott Will&Emery LLP关于泰科股份合并对泰科普通股美国持有人和非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意见,受在此描述的限制、例外和资格的限制。
美国持有者
除下文所述以现金代替零碎股份外,美国股东在根据泰科股份合并收到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时,不会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a根据泰科股份合并收到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包括任何零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中的美国持有人合计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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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文所讨论的视为收到的股份)将等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该等美国持有人的泰科普通股的合计税基,而该等美国持有人就TYCO股份合并中收取的普通股(包括下文所讨论视为收取的任何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持有期将包括就TYCO已交回的普通股的持有期。在美国持有者以不同的时间和价格收购不同区块的泰科普通股的情况下,根据守则所颁布的库务规例,就根据泰科股份合并而退还予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泰科普通股的税基及持有期的分配,订定详细规则。在不同时间、以不同价格收购不同块TYCO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应就将这些股票的税基和持有期分配给在TYCO股份合并中获得的特定合并公司普通股一事咨询其税务顾问。
根据泰科股份合并以现金代替部分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已收到该部分普通股,然后在出售或交换该部分普通股时收到该部分现金。这类美国持有人一般认列资本收益或损失,其数额相当于(i)代替这类部分合并公司普通股而收到的现金数额与(ii)美国持有人退还的TYCO普通股的总税基部分之间的差额这是可以分配给这些小份额的。如果在泰科股份合并生效时,美国股东持有泰科普通股的时间超过一年,这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般将是长期资本利得或损失。资本损失的扣除率受到限制。
一般而言,信息报告要求可能适用于泰科普通股美国持有人在泰科股份合并中收到的现金(包括这些美国持有人收到的现金替代部分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如果美国持有人未能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身份号码(一般是在提供给支付代理人或美国持有人经纪人的国税局W-9表格上),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备用扣缴,则备用扣缴(目前为28%)可适用于此种数额。
备用预扣不是一种额外的税。根据备用预扣规则预扣的任何款项,只要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所需信息,都可以作为退款或抵减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债务(如果有的话)。
非美国持有人
根据下文关于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的讨论,非美国股东一般不会因泰科股份合并而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或预扣税的影响,但在下列情况下收取现金而不是部分合并公司普通股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除外:
除非适用的条约另有规定,上文第一个要点中所述的任何收益一般都将像持有人是美国人一样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如上文所述“-美国联邦所得税对泰科股份合并的后果-美国股东-泰科股份”。作为公司的非美国股东也可被征收分支利得税,税率相当于其应纳税年度实际相关收入和利润的30%(或适用税务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并对某些项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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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国持有人应就任何可能规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税务条约咨询其税务顾问。
以上第二个要点中所述的任何收益一般将按30%的税率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或适用的所得税条约可能规定的较低税率),但可由非美国持有者的美国来源资本损失抵消,如果有的话,条件是持有人及时提交了有关此类损失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在泰科股票合并过程中,非美国股东收到的现金(包括这些非美国股东收到的部分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现金),可向美国国税局提交信息申报表,非美国股东可被备用扣缴,除非非美国持有人就其非美国身份向适用扣缴代理人提供所需的证明,例如提供有效的国税局表格W-8BEN、国税局表格W-8BEN-E或国税局表格W-8ECI,或以其他方式规定豁免。
备用预扣不是一种额外的税。根据备用预扣规则预扣的任何款项,只要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所需信息,都可以作为退款或抵减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债务(如果有的话)。
合并给江森自控股东带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美国持有者
根据合并获得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以换取江森自控普通股,将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应税交易。须待下文讨论有关守则第304条在“-守则第304条项下的潜在分配处理”项下的潜在应用,以及除下文就合并代价中被视为由江森自控提供的任何部分所述的情况外,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在合并过程中将这些股票换成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一般会确认相当于(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允市值之和的应纳税损益及于合并中收取的现金(包括任何代替合并后公司零碎普通股而收取的现金)及(ii)美国持有人于以此为交换而交回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经调整税基,这样的收益或损失必须为这样的美国股东持有的每一块单独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即在不同时间、以不同价格收购的股票)单独确定。
美国股东在将江森自控普通股换成合并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包括任何代替部分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现金)时确认的任何此类损益一般都是资本损益,如果合并当日,美国股东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时间超过一年,将是长期资本利得或损失。美国非公司股东(包括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享受美国联邦所得税优惠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率受到限制。
只要美国持有人根据合并获得的换取该持有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合并对价的任何部分被视为由江森自控提供,这样的交换一般将被视为江森自控赎回此类江森自控普通股,如该等美国持有人不符合《守则》第304条所述的“实质上不相称”或“实质上并不等同于股息”的检验标准,则须接受可能的股息处理。合并后的公司和江森自控将在合并完成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前持有人告知合并对价中被视为江森自控在合并中提供的部分(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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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合并中收到的任何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如上文所述视为股息(其基础将以“-守则第304条项下的潜在分派处理”项下所述方式厘定)的范围除外,合并中收到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的初始纳税基础将等于这些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美国持有人对这些股票的持有期将从合并发生的第二天开始。
敦促所有美国股东就根据合并交易将江森自控普通股换成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具体后果征求其顾问的意见。
信息报告和备份预扣也可适用于下文“-信息报告和备份预扣”项下所述的情况。
守则第304条下的潜在分布处理
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在合并中收到对价的情况可能受《守则》第304条的约束。其结果是,如下文进一步所述,而不是如上文所述确认应纳税损益,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人,其在合并后立即(包括归属)拥有的江森自控股份的百分比权益不低于其在合并前(包括归属)拥有的江森自控股份的百分比权益,其金额满足“实质上不成比例”或"不实质上等同于下面描述的股息"测试,可确认股息收入,其数额以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平市值与合并中收到的现金数额之和为限,而不论合并中实现的收益如何。合并后合并公司持有人的所有权百分比将在考虑合并公司持有人(或其股份归属于持有人的人)与合并有关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出售(或购买)后确定。
第304条所指的股息待遇,只适用于持有人以合并后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换取合并后的合并公司普通股及/或现金(包括代替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现金)的情况,并不会对该持有人构成“实质上不相称的”,或者是“本质上等同于股息”。如下文所述,这一确定一般要求比较:(x)持有人在紧接合并之前被视为实际和建设性拥有的在外江森自控股票的百分比;(y)持有人实际和建设性拥有的在外江森自控股票的百分比紧随合并后(包括由于间接拥有合并后公司的股份,并计及因合并而以其他方式收购的合并后公司的任何股份),
如果上文(y)中描述的百分比低于上文(x)中描述的百分比的80%,则合并通常将导致相对于持有者的“基本上不成比例的”交换。合并是否导致对持有人而言“基本上不等同于股息”的交换,将取决于此种持有人的具体情况。不过,至少要使合并“实质上不等同于股息”,就必须通过将上文(y)项所述的百分比与上文(x)项所述的百分比进行比较,“有意义地减少”持有江森自控的被视为持有的股票百分比。国税局在一项收入裁决中指出,如果少数股东(一)拥有最低百分比的股份权益,(二)对公司事务不行使控制权,(三)其股份权益百分比出现任何减少,则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将经历“有意义的减持”。
在适用上述检验标准时,根据推定所有权规则,除持有人实际拥有的股票外,持有人还可被视为拥有其他人拥有的股票或作为持有人购买股票选择权的基础的股票。此外,如上面所指出的,在应用"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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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人“不成比例”和“基本上不等同于股息”的检验标准,将考虑该持有人(或其股份归于持有人的人)在合并过程中出售(或购买)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情况。持有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以便对他们适用这些测试。
如果如上文所述,美国持有者在合并中被视为根据代码304的部分接收分配,这种分配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美国股东在江森自控公司合并应税年度的当期和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所占的可分配份额为限。根据第304条,非美国公司持有人可能有资格获得被视为股息的税率降低,但短期和对冲头寸除外。如果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公司持有人被视为因第304条而获得股息,则这种股息可构成《守则》第1059条意义上的“特别股息”。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公司持有者应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就获得这种“非常股息”的后果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如果根据第304条进行的任何分配的数额超过江森自控公司在合并应纳税年度的当期和累计收益和利润中的美国股东可分配份额,这样的超额将首先被视为资本的免税回报,其金额最多等于合并前江森自控普通股中该美国持有者调整后的税基金额(导致该调整后税基减少,但不低于零),然后作为出售或交换美国股东普通股的资本收益予以确认。任何这样的增益额将如上所述在“-US”项下征税。合并给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者--美国持有者带来的联邦所得税后果"。
第304条及其条例和指导意见是复杂的,对本案的适用情况不清楚。实际或建设性地同时拥有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或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或出售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美国股东,应根据持有人的特殊情况(包括其在受第304条规限的股份中的税基),就第304条的适用咨询其本身的税务顾问。同时拥有泰科普通股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美国持有者,应就合并前或合并后立即出售其在江森自控或泰科的股份是否可取的问题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非美国持有人
以下讨论涉及在“-代码第304条下的潜在分配处理”下的代码第304条的潜在应用,以及以下讨论涉及在“-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下的信息,并且除以下描述的以外的关于被视为江森自控提供的合并对价,在合并中以江森自控普通股换取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的非美国股东一般不会因合并所确认的任何收益而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或预扣税,除非:
除非适用的条约另有规定,上文第一个要点中所述的任何收益一般都将按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方式征收,就像持有人是美国公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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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上文所述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合并对江森自控股东-美国持有者的后果”。作为公司的非美国股东也可被征收分支利得税,税率相当于其应纳税年度实际相关收入和利润的30%(或适用税务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并对某些项目进行调整。非美国持有人应就任何可能规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税务条约咨询其税务顾问。
以上第二个要点中所述的任何收益一般将按30%的税率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或适用的所得税条约可能规定的较低税率),但可由非美国持有者的美国来源资本损失抵消,如果有的话,条件是持有人及时提交了有关此类损失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然而,如下文在“-守则第304条项下的潜在分配处理”项下所述,某些非美国持有人可就合并中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代价按30%税率征收美国预扣税。此外,只要非美国持有人根据合并获得的换取该持有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合并对价的任何部分被视为由江森自控提供,此类交易所一般将被视为江森自控赎回此类江森自控股票,如果这类非美国股东不符合《守则》第304条规定的“实质上不成比例的”或“实质上不等同于股息的”检验标准--合并对江森自控股东--美国股东的联邦所得税后果--潜在分配待遇,则可能受到股息待遇。合并后的公司和江森自控将在合并完成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前持有人告知合并对价中被视为江森自控在合并中提供的部分(如果有的话)。
因此,扣缴义务人可以按30%的扣缴比例扣缴所有非美国持有人的税款,除非扣缴义务人制定了特别程序,允许免缴此种扣缴税款(或根据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有资格享受减税率)的非美国持有人向扣缴义务人证明其免税。扣缴义务人扣缴支付给非美国股东的部分合并对价,免于扣缴的,非美国股东可以申请退还。
信息报告和备份预扣也可适用于下文“-信息报告和备份预扣”项下所述的情况。
守则第304条下的潜在分布处理
正如上文在“-合并对江森自控股东-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守则第304条下的潜在分配处理”项下讨论的那样,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收到合并对价可能受守则第304条的约束。其结果是,在上述讨论中所描述的情况下,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某些非美国持有人可被视为收到股息,金额最高可达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平市值与合并中收到的现金金额之和,而不考虑合并中实现的收益。向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者支付作为股息的合并对价的任何部分,一般将按30%的税率(或根据适用的美国所得税可能规定的较低税率)缴纳美国预扣税条约)。任何此类金额的支付也可能受到其他预扣,适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减少在合并中支付的对价,以支付任何预扣税款。由于在合并发生的应纳税年度结束前无法确定江森自控当期及累计盈利和利润的金额,扣缴税率为30%(或适用所得税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一般适用于作为分配给非美国股东的任何合并对价总额。为了获得降低的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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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条约规定的扣缴中,要求降低税率的非美国持有人在根据合并支付对价之前,必须向适用的扣缴代理人提交填妥的国税局表格W-8BEN、国税局表格W-8BEN-E或其他适用的国税局表格。非美国持有者可以要求美国国税局退还任何超过预扣的金额。
第304条及其下的条例和指导意见是复杂的,在本案中的适用情况不清楚。实际或建设性地同时拥有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非美国股东,或因合并而购买或出售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非美国股东,应根据持有人的特殊情况,就第304条的适用咨询其本身的税务顾问。同时拥有泰科普通股的江森自控普通股非美国持有者,应就合并前或合并后立即出售其在江森自控或泰科的股份是否可取的问题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合并后公司股份所有权和处置权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以下是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给江森自控股东的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讨论,江森自控股东根据合并后获得此类合并后公司普通股。
美国持有者
合并后公司股份的分派
根据下文在“-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地位”项下的讨论,由合并后公司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确定)构成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分配总额一般应向A作为普通股息收入的美国持有人在这样的分配之日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支付给美国公司股东的任何这类股息一般都没有资格获得根据《守则》本可允许的股息抵扣。
超过合并公司在应纳税年度的当期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分配,在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的基础上,首先作为资本的非应纳税回报处理,及其后在出售或交换中确认为资本收益,如下文在“-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出售、交换、赎回或其他应课税处置”项下所述。
美国非公司股东(包括个人)从“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在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减税。出于这些目的,非美国公司如果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全面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美国财政部确定该条约对本规则的目的是令人满意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规定.,美国财政部认定,《爱尔兰-美国税务条约》符合这些要求。非美国公司也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因为该公司向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可随时交易的股票支付股息。美国财政部的指导意见表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预计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将被视为在美国现有证券市场上容易交易的股票。不能保证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被认为在未来几年内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很容易交易。不符合不受损失风险保护的最低持有期要求或根据《守则》第163(d)(4)条选择将股息收入作为“投资收入”(处理投资利息支出的扣除)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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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率,无论合并后的公司作为合格的外国公司的地位如何。此外,如果收取股息的人有义务就实质上类似或相关财产的头寸支付相关款项,则减幅将不适用于股息。即使达到了最低持有期,也不允许这样做。就本《细则》而言,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在其支付股息的应纳税年度或在上一个应纳税年度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则该公司不构成合格的外国公司。见《-被动型外资投资公司状况》。
在某些条件和限制下,根据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规则,合并后公司支付的股息的预扣税(如果有的话)可作为符合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抵免责任的外国税收处理。就计算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而言,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一般将被视为来自美国境外的收入,一般构成被动类别收入。然而,合并后的公司有可能在合并结束时或此后的一段时间至少由美国人拥有50%的股份。由美国人拥有至少50%股权的外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在外国公司拥有超过微不足道的美国来源收入的情况下,可视为美国来源收入(而不是外国来源收入),用于美国外国税收减免。这一规则的效果可能是将合并后的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的一部分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将合并后的公司股息全部或部分作为美国来源的收入处理,可能会限制美国持有人就这些股息或其他外国来源的项目应缴或被视为应缴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用于美国联邦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被动收入。管理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是复杂的。在特定情况下,美国持有人应就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可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出售、交换、赎回或其他应税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地位”项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将确认任何出售、兑换的收益或损失,赎回或以其他应税方式处置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其金额相当于(i)处置时变现的金额与(ii)该美国持有人调整后的该等股份的税基之间的差额。美国持有人在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应税处置中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都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持有人在处置时持有这类股票的期限超过一年,则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优惠税率可能适用于非公司美国股东(包括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资本损失的扣除率受到限制。美国股东在出售或交换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
被动型外资公司地位
尽管如此,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在该美国股东持有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应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股东。一个非美国公司,如合并后的公司,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在任何应纳税年度,在某些透视规则适用后,(i)该年度其毛收入的75%或以上为“被动收入”(如守则有关条文所界定),或(ii)该年度其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按季度平均数厘定)产生或持有为了创造被动的收入,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出售或交换产生这种收入的财产的净收益和外汇净收益。合并后的公司预计不会因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而被归类为PFIC,但这一结论是每年做出的事实认定,因此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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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并后的公司被视为PFIC,除非美国股东选择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按市值每年征税,这类合并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出售或交换所实现的收益以及这类股份的某些分配可能需要缴纳额外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外加根据联邦税收委员会规则被视为递延的某些税收的利息费用。此外,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在分配的应纳税年度或其上一个应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则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所获得的股息将不构成有资格享受优惠税率的合格股息收入。美国股东应就PFIC规则在其对合并后公司股份的投资中的应用征求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非美国持有人
一般来说,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非美国股东将不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在下文“-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项下讨论的前提下,美国联邦预扣税适用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收到的任何股息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确认的任何收益(包括超出调整基准的任何分配合并公司的非美国股东股份),除非:,
作为公司的非美国股东也可被征收分支利得税,税率相当于其应纳税年度实际相关收入和利润的30%(或适用税务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并对某些项目进行调整。非美国持有人应就任何可能规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税务条约咨询其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一般来说,信息报告要求可能适用于合并过程中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收到的现金(包括这些美国持有人收到的代替零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现金)、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收到的股息以及在美国境内(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境外)对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进行处置所获得的收益,但不包括作为豁免接受者的美国持有人(如公司)。如果美国持有人未能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身份号码(一般是在提供给支付代理人或美国持有人经纪人的国税局W-9表格上),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备用扣缴,则备用扣缴(目前为28%)可适用于此种数额。
某些持有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总值超过适用的美元门槛的美国持有人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有关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信息,除某些例外情况(包括美国金融机构账户持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例外情况)外,应附上一份完整的美国国税局第8938号表格,列明它们持有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及其纳税申报表。此类美国股东应就有关其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所有权的信息报告要求咨询其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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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美国国税局提交与非美国股东在合并中收到的现金有关的信息申报表,非美国股东可被备用扣缴现金(包括这些非美国股东收到的现金,以代替部分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除非非美国持有人就其非美国身份向适用扣缴代理人提供所需的证明,例如提供有效的国税局表格W-8BEN、国税局表格W-8BEN-E或国税局表格W-8ECI,或以其他方式规定豁免。非美国持有人通过某些与美国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和所得收益可能会受到信息报告和备用扣缴的限制,除非该非美国持有人提供适用豁免的证明或符合上述某些核证程序的证明,并以其他方式符合备份预扣规则的适用要求。
备用预扣不是一种额外的税。根据备用预扣规则预扣的任何款项,只要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所需信息,都可以作为退款或抵减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债务(如果有的话)。
爱尔兰的税收考虑
讨论的范围
以下是合并对江森自控普通股某些实益拥有人造成的爱尔兰重大税务后果的摘要,以及合并完成后这些拥有人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摘要并不旨在全面描述可能与江森自控股东或合并后公司股东各自相关的所有税务考虑。摘要所依据的是爱尔兰税法和爱尔兰税务专员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之日生效的惯例以及与爱尔兰税务专员的来往信函。法律和(或)行政惯例的变化可能导致下文所述的税收考虑的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摘要不构成税务咨询意见,仅作为一般指南。摘要并非详尽无遗,江森自控股东或合并后公司股东应就合并及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收购、拥有及处置的爱尔兰税务后果(及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下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本摘要仅适用于持有其江森自控普通股,并将拥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的江森自控股东或合并后的公司股东,不适用于证券交易商、受托人、保险公司等其他类别的股东或股东,集体投资计划和获得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或股东,或凭借爱尔兰办事处或雇用(在爱尔兰执行或进行)已经或被视为已经获得其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东或股东。
爱尔兰应课税利得税
爱尔兰现行的应课税所得税率(如适用)为33%。
非爱尔兰居民股东
江森自控股东不是爱尔兰居民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税务目的,不持有他们的江森自控普通股与交易有关,这些股东通过爱尔兰分公司或机构进行的交易将不在爱尔兰CGT的收费范围之内关于他们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注销,或根据合并收到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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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后续处置将不在爱尔兰CGT的收费范围之内,条件是这些股份的持有者不是爱尔兰居民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并且不持有他或她与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股份由这样的股东通过爱尔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爱尔兰居民股东
为爱尔兰税务目的在爱尔兰居住或通常居住的江森自控股东,或持有与这些人通过爱尔兰分公司或机构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江森自控股东,在有任何豁免和减免的情况下,一般在爱尔兰CGT根据合并取消其江森自控普通股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这类股东应就合并的爱尔兰税收后果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为爱尔兰税务目的居住在爱尔兰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的股东,或因其通过爱尔兰分公司或机构进行的交易而持有其股份的股东,随后处置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在有任何豁免和减免的情况下,一般由爱尔兰CGT负责。
根据爱尔兰反避税立法,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如为个人且暂时不居住在爱尔兰,可,仍须就该等人士在其为非居民期间其后出售合并公司普通股而取得的任何应课税收益缴付爱尔兰税。
印花税
爱尔兰公司股份转让的印花税税率(如适用)为所支付价格或所购股份市值的1%(以较大者为准)。如果产生爱尔兰印花税,一般是受让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并计划注销江森自控普通股或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无须缴付印花税。
根据合并公司股份的持有方式,可以就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转让支付爱尔兰印花税。
通过DTC持有的股份
以转让DTC簿记权益的方式转让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不需缴纳爱尔兰印花税。在合并后公司的大多数普通股预计将通过DTC持有的基础上,预计大多数普通股的转让将免缴爱尔兰印花税。
在DTC以外持有或转入或转出DTC的股份
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转让,如果转让的任何一方在直接交易委员会之外持有这种股份,可征收爱尔兰印花税。希望将其股份转入(或转出)爱尔兰技术合作公司的股东可以这样做,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由于在DTC之外持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转让可能存在爱尔兰印花税,因此强烈建议那些没有持有的江森自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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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江森自控普通股通过DTC(或通过经纪公司通过DTC持有该等股份)应在合并完成前尽快安排将其江森自控普通股转让给DTC。
股息预扣税(重量单位)
合并后的公司所作的分配,在没有许多豁免中的一项的情况下,将按目前20%的比例适用于DWT。
就DWT而言,分派包括合并后公司可能向其股东作出的任何分派,包括现金股息、非现金股息及以额外股票代替现金股息。如果豁免不适用于向特定股东进行的分配,合并后的公司有责任在进行此种分配之前扣留DWT。
一般豁免
爱尔兰国内法规定,非爱尔兰居民股东如有权受益于合并后公司的股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不受合并后公司股息的限制:
并规定,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但须受下文“-美国居民股东持有的股份”的规限),合并后的公司或(就通过DTC持有的股份而言)合并后的公司委任的任何合资格中介人,如有需要,均已从该股东处收到,股息支付前的相关DWT表格。在实践中,为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处理收到有关的DWT表格,股东在需要时应向以下机构提供有关的DWT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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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http://www.revenue.ie/en/tax/dwt/forms/index.html上查阅各种DWT表格的链接,本网站所载信息不作为参考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股东如要领取不含股息的股息,必须提交股息申报表格,须注意该等表格一般有效,但须视乎情况而定,直至填妥该等表格后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对于不能从爱尔兰国内法中豁免DWT的非爱尔兰居民合并公司股东,这类股东可能依赖爱尔兰加入的双重征税条约的规定来降低DWT税率。
美国常驻股东所持股份
由美国居民拥有并通过DTC持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将不受DWT的限制,条件是持有此类股票的经纪人记录中此类股票的实益所有人的地址在美国(而该经纪已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递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强烈建议这类股东,包括身为美国居民并根据合并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江森自控股东,确保其经纪妥善记录其资料(以便该等经纪可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后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
就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如该普通股是由一名居住在美国的前江森自控股东持有,且该股东符合上述豁免条件之一,则不受DWT的约束以上标题“-一般豁免”项下,包括要求在股息记录日期前至少七个营业日向合并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提供填妥的美国国税局签发的表格6166或有效的DWT表格,以确认其在美国的住所并要求豁免。强烈建议江森自控为美国居民且根据合并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将在DTC以外持有)的股东填写适当的IRS表格6166或DWT表格,并将其提供给合并后公司的转让代理在收到其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后尽快。
如果居住在美国的任何股东收到DWT被扣发的股息,该股东一般应有权向爱尔兰税务专员申请退还这种DWT,条件是该股东有权受益于股息。
美国以外有关领土居民持有的股份
作为美国以外相关领土居民的股东,必须满足上述“-一般豁免”标题下的一项豁免条件,包括要求提供有效的DWT表格,才能在不遭受DWT之苦的情况下获得股息。如果这些股东通过DTC持有他们的股份,他们必须在股息的记录日期前(或在股息派付日期前的较后日期),向其经纪(使该等经纪可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公司所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提供适当的小额信贷表格,以经纪的股东)...,如果这类股东在DTC之外持有其股份,他们必须在股息记录日期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合并后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提供适当的DWT表格。强烈建议这类股东,包括江森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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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属美国以外相关地区居民并根据合并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股东填写适当的DWT表格,并提供给其经纪人或合并后公司的转让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在收到他们的股份后尽快。
如果居住在有关领土上的任何股东收到了DWT被扣留的股息,只要该股东有权受益于股息,该股东就有权从爱尔兰税务专员那里获得DWT的退款。
爱尔兰居民持有的股份
大多数爱尔兰税务居民或普通居民股东(已填写适当的DWT表格的爱尔兰居民公司除外)将就其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接受DWT的约束。
是爱尔兰居民,但有权获得股息而不受DWT影响的股东,必须在股息的记录日期(或股息支付日之前的较后日期)前填妥适当的DWT表格,并提供予其经纪(使该等经纪可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而该等中介人须经纪通知股东)(如属透过DTC持有的股份),或在记录日期前最少七个营业日向合并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支付股息(如属在DTC以外持有的股份)。
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如果居住在爱尔兰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或在其他方面需要缴纳爱尔兰税,应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其他人持有的股份
不属于上文具体提到的任何类别的合并公司股东仍可属于DWT的其他豁免范围。如果任何股东免于债务负担,但在债务负担范围内获得股息,这些股东可向爱尔兰税务专员申请偿还债务负担。
根据相关地区的法律组建的合伙企业持有的通过DTC持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相关地区的居民,将有权获得DWT的豁免在股息记录日期前(或在股息派付日期前可能获通知的较后日期)填妥适当的DWT表格,并提供予其经纪(使该等经纪可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由经纪商向股东)。如果任何一方不是有关领土的居民,任何一方都无权免受《公约》的约束。
符合资格的中介人
在支付任何红利之前,合并后的公司将与一个被爱尔兰税务专员确认为“合格中间人”的实体订立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规定与通过DTC(“存款证券”)持有的合并后公司股份的分配有关的某些安排。该协议将规定,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向作为DTC提名人的CEDE&Co.派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在合并后的公司将现金交付或安排将现金交付予合资格中介人后,就存放的证券而作出的任何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派。
合并后的公司将根据直接或间接从其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经纪公司及其转让代理公司收到的信息,确定股东居住在何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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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提供了所需的美国税务信息,以及他们是否提供了所需的DWT表格。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股息的所得税
对于从爱尔兰居民公司获得的分配,可能会对某些人征收爱尔兰所得税。
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如果不是爱尔兰居民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并且有权获得免于DWT的待遇,一般不承担爱尔兰所得税或合并后公司股息的普遍社会费用。如果这类股东通过在爱尔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则可适用这一立场的例外情况。
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如果不是爱尔兰居民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并且没有资格获得免于DWT的豁免,一般不承担额外的爱尔兰所得税责任或对普遍社会收费的责任。合并后的公司扣除的小企业所得税和社会统筹费用由小企业承担。如果股东通过在爱尔兰经营业务的分公司或机构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则可适用这一规定的例外情况。
爱尔兰居民或普通居民股东可从合并后的公司领取股息,缴纳爱尔兰税和(就个人而言)全民社会保险费和(或)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这类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应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资本购置税(CAT)
《禁止酷刑公约》主要包括赠与税和遗产税。禁止酷刑委员会可适用于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赠与或继承,而不论双方的居住地、普通居住地或住所如何。这是因为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被视为爱尔兰境内的财产,因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份登记册必须在爱尔兰境内持有。接受馈赠或继承者对《禁止酷刑公约》负有主要责任。
《禁止酷刑公约》目前的税率比某些免税门槛高出33%。适当的免税门槛值取决于(一)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的关系,(二)受赠者从同一群体门槛值内的人收到的以往赠与和遗产的价值总和。配偶之间的馈赠和遗产不受《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管辖。子女从其父母收到的应纳税礼物或遗产的免税门槛为280,000。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应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CAT在计算任何国内税收负债时是可信的还是可扣除的。
此外,《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还规定,受赠人在每个日历年从任何一个捐助者收到的所有应税礼品中,其应税价值的前3,000英镑不适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也不适用于今后的任何总额。这种豁免不适用于继承。
上文概述的爱尔兰税收考虑仅供一般参考。江森自控股东及合并后公司股东应就合并及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收购、拥有及处置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237
目录
比较每股市场价格信息
下表列出了所示财政季度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销售价格的高低以及每股支付的股息,该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JCI”,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TYC”的TYCO普通股。
| |
江森自控普通股 | 泰科公司普通股 | |||||||||||||||||
|---|---|---|---|---|---|---|---|---|---|---|---|---|---|---|---|---|---|---|---|
| |
high | 低 | 股息 申报 |
high | 低 | 股息 申报 |
|||||||||||||
2013 |
|||||||||||||||||||
第一季度 |
$ | 30.74 | $ | 24.75 | $ | 0.19 | $ | 27.73 | $ | 26.17 | $ | 0.15 | |||||||
第二季度 |
$ | 35.17 | $ | 30.30 | $ | 0.19 | $ | 32.49 | $ | 28.33 | $ | 0.15 | |||||||
第三季度 |
$ | 38.33 | $ | 31.95 | $ | 0.19 | $ | 34.82 | $ | 30.62 | $ | 0.16 | |||||||
第四季度 |
$ | 43.49 | $ | 35.43 | $ | 0.19 | $ | 35.95 | $ | 31.98 | $ | 0.16 | |||||||
2014 |
|||||||||||||||||||
第一季度 |
$ | 51.90 | $ | 39.42 | $ | 0.22 | $ | 40.27 | $ | 34.07 | $ | 0.16 | |||||||
第二季度 |
$ | 52.50 | $ | 43.85 | $ | 0.22 | $ | 44.10 | $ | 39.15 | $ | 0.16 | |||||||
第三季度 |
$ | 50.71 | $ | 43.16 | $ | 0.22 | $ | 46.64 | $ | 40.15 | $ | 0.18 | |||||||
第四季度 |
$ | 51.60 | $ | 43.74 | $ | 0.22 | $ | 46.09 | $ | 42.44 | $ | 0.18 | |||||||
2015 |
|||||||||||||||||||
第一季度 |
$ | 50.92 | $ | 38.60 | $ | 0.26 | $ | 44.84 | $ | 38.15 | $ | 0.18 | |||||||
第二季度 |
$ | 52.00 | $ | 44.32 | $ | 0.26 | $ | 44.83 | $ | 39.89 | $ | 0.18 | |||||||
第三季度 |
$ | 54.52 | $ | 49.14 | $ | 0.26 | $ | 43.71 | $ | 39.03 | $ | 0.205 | |||||||
第四季度 |
$ | 51.85 | $ | 38.48 | $ | 0.26 | $ | 39.55 | $ | 33.75 | $ | 0.205 | |||||||
2016 |
|||||||||||||||||||
第一季度 |
$ | 47.32 | $ | 38.51 | $ | 0.29 | $ | 37.61 | $ | 30.84 | $ | 0.205 | |||||||
第二季度 |
$ | 39.21 | $ | 33.62 | $ | 0.29 | $ | 36.93 | $ | 28.94 | $ | 0.205 | |||||||
第三季度(至2016年6月30日) |
$ | 45.06 | $ | 37.21 | $ | 0.29 | $ | 43.98 | $ | 34.66 | $ | 0.205 | |||||||
2016年1月22日,即并购协议签署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完整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在纽交所的每股收盘价为35.60美元,泰科普通股在纽交所的每股收盘价为30.59美元。2016年【…】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前最后一个实际可行的完整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在纽交所的每股收盘价为【…】美元,泰科普通股在纽交所的每股收盘价为【…】美元。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合并对价的估计隐含价值为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美元,以江森自控普通股于2016年【】日的每股收市价计算。
泰科董事会有权决定派发股息的金额和频率。关于是否支付股息和任何股息数额的决定取决于是否遵守适用的爱尔兰法律、是否遵守泰科公司的章程、收益、现金要求、运营结果、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以及泰科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因素。虽然泰科公司预计,如果合并不能完成,它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股息维持在目前的水平,但无法保证它将继续在这一水平上或根本不支付股息。根据合并协议,在合并生效前,泰科不得就其任何股本宣派、拨出或派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其他分派,每季度不超过每股0.205美元的泰科普通股的季度现金股息。
238
目录
江森自控董事会有权决定派发股息的金额和频率。关于是否支付股息和任何股息数额的决定取决于是否遵守威斯康星州的法律,是否遵守关于江森自控公司债务、收入、现金要求、经营结果的协议,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以及江森自控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因素。江森自控预计,如果合并不能完成,它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股息维持在目前的水平,但无法保证它将继续在这一水平上支付股息,甚至根本不支付股息。根据合并协议,在合并生效前,江森自控不得就其任何股本宣派、拨出或派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其他分派,每季度不超过每股0.29美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季度现金分红。
上面的表格只显示历史比较。敦促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获取江森自控普通股及泰科普通股的当前市场报价,并在考虑是否批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其他信息时,仔细审阅根据合并协议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或采纳合并协议,视情况而定。虽然换股比例是固定的,但泰科普通股和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将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与合并生效时间之间波动。不能保证泰科普通股和江森自控普通股在合并生效前或合并生效后的市场价格。合并生效前泰科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化将影响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完成后将获得的合并对价的市场价值。
239
目录
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
呈列未经审核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以说明江森自控与泰科于2016年1月25日公布的待决合并事项的估计影响,以及合并协议根据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历史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考虑的其他活动。现将其介绍如下:
合并将按照会计准则编码(“ASC”)805、“企业合并”(“ASC805”)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反向收购入账。江森自控将是纯粹出于财务会计目的的收购者。以下所载未经审核备考综合财务资料主要落实以下各项:
未经审核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一定表明倘合并于指定日期完成,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营运结果实际会如何。此外,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并不旨在预测合并后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所附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收入报表不包括任何备考调整,以反映可能实现的预期成本节约或重组行动,或任何非经常性活动和一次性交易相关费用的影响。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是采用现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收购方法编制的,该方法可能会发生变化。江森自控出于会计目的将被视为合并中的收购方,泰科将被视为被收购方,其依据是在编制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时所考虑的多项因素。收购会计依赖于某些估值和其他研究,而这些估值和研究尚未进展到有足够信息确定的阶段
240
目录
衡量。江森自控拟于合并完成时完成估值及其他研究,并将于计量期内尽快敲定收购价格分配,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合并完成日期后一年。泰科的资产和负债是在各种初步估计的基础上计量的,采用了江森自控认为合理的假设,所依据的是目前可获得的信息。此外,拟议的合并尚未获得政府当局的所有必要批准。根据《高铁法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并交易结束前,江森自控能够了解到的关于TYCO的信息存在重大限制。因此,预计调整是初步的,完全是为了提供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编制的预计财务信息。将出现该等初步估计与最终收购会计之间的差异,而该等差异可能对随附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及合并后公司的未来营运结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未经审核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乃以符合江森自控采纳的会计政策的方式编制。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将对泰科的会计政策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的结果是,江森自控可能会发现两家公司会计政策之间的其他差异,如果符合这些差异,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泰科公司在其历史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某些财务信息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江森自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历史列报,从而编制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江森自控与泰科在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中列报的期间内的交易并不重大。
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的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收益表假设交易于2014年10月1日发生。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假设交易发生于2016年3月31日。
本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源自并应与所附附注以及以下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历史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该等报表及附注以参考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241
目录
有关此类历史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的更多信息,请参见“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242
目录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
截至2016年3月31日。
(单位:百万)
| |
历史上 | |
|
|
|
|
|
||||||||||||||||||
|---|---|---|---|---|---|---|---|---|---|---|---|---|---|---|---|---|---|---|---|---|---|---|---|---|---|
| |
Johnson 控制公司。 |
泰科 国际plc |
改叙(2) | 形式a 合并 调整数 |
|
形式a 合并 小计 |
汽车 经验 分拆(9) |
形式a 合并 |
|||||||||||||||||
资产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358 | $ | 345 | $ | — | $ | 1,358 | 6a | $ | 2,061 | $ | (66 | ) | $ | 1,995 | |||||||||
应收帐款-净额 |
5,987 | 1,722 | — | — | 7,709 | (2,194 | ) | 5,515 | |||||||||||||||||
库存 |
2,922 | 670 | — | 136 | 6b | 3,728 | (734 | ) | 2,994 | ||||||||||||||||
预付费用和其他费用 |
— | 864 | (864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 |
— | 62 | (62 | ) | — | — | — | — | |||||||||||||||||
持有供出售的资产 |
17 | — | — | — | 17 | — | 17 | ||||||||||||||||||
其他流动资产 |
1,774 | — | 926 | (38 | ) | 6c | 2,662 | (679 | ) | 1,98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1,058 | 3,663 | — | 1,456 | 16,177 | (3,673 | ) | 12,504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 |
6,397 | 1,189 | — | 237 | 6d | 7,823 | (2,172 | ) | 5,651 | ||||||||||||||||
商誉 |
7,042 | 4,460 | — | 8,099 | 6e | 19,601 | (2,390 | ) | 17,211 | ||||||||||||||||
其他无形资产-净额 |
1,576 | 1,025 | — | 6,185 | 6f | 8,786 | (121 | ) | 8,665 | ||||||||||||||||
对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的投资 |
2,736 | — | — | — | 2,736 | (1,768 | ) | 968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390 | 1,274 | — | (548 | ) | 6g | 3,116 | (531 | ) | 2,5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31,199 | $ | 11,611 | $ | — | $ | 15,429 | $ | 58,239 | $ | (10,655 | ) | $ | 47,58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和权益 |
|||||||||||||||||||||||||
短期债务 |
$ | 1,236 | $ | — | $ | 400 | $ | (414 | ) | 6h | $ | 1,222 | $ | (132 | ) | $ | 1,090 | ||||||||
长期债务的当期部分 |
647 | — | — | (150 | ) | 6h | 497 | (7 | ) | 490 | |||||||||||||||
长期债务的应付贷款和当前到期日 |
— | 400 | (400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 |
5,360 | 797 | — | — | 6,157 | (2,594 | ) | 3,563 | |||||||||||||||||
应计报酬和福利 |
947 | — | 272 | (11 | ) | 6i | 1,208 | (338 | ) | 870 | |||||||||||||||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1,643 | (1,643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
— | 393 | (393 | ) | — |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3,602 | — | 1,764 | (127 | ) | 6j | 5,239 | (907 | ) | 4,3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1,792 | 3,233 | — | (702 | ) | 14,323 | (3,978 | ) | 10,345 | ||||||||||||||||
长期负债 |
5,143 | 2,159 | — | 3,434 | 6k | 10,736 | (32 | ) | 10,704 | ||||||||||||||||
递延收入 |
— | 285 | (285 | ) | — | — | — | — | |||||||||||||||||
养恤金和退休后福利 |
781 | — | 475 | (211 | ) | 6l | 1,045 | (105 | ) | 940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2,364 | 1,756 | (190 | ) | 1,176 | 6米 | 5,106 | (368 | ) | 4,7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20,080 | 7,433 | — | 3,697 | 31,210 | (4,483 | ) | 26,727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237 | — | — | — | 237 | (42 | ) | 195 | |||||||||||||||||
普通股 |
718 | 4 | — | (713 | ) | 6n | 9 | — | 9 | ||||||||||||||||
库存,按成本计算 |
(3,163 | ) | (15 | ) | — | 3,163 | 6n | (15 | ) | — | (15 | ) | |||||||||||||
超过面值的资本 |
3,088 | 769 | — | 9,973 | 6n | 13,830 | — | 13,830 | |||||||||||||||||
留存收益 |
10,380 | 5,213 | — | (2,520 | ) | 6n | 13,073 | (6,293 | ) | 6,780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1,039 | ) | (1,829 | ) | — | 1,829 | 6n | (1,039 | ) | 314 | (7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森自控及泰科应占股东权益 |
9,984 | 4,142 | — | 11,732 | 25,858 | (5,979 | ) | 19,879 | |||||||||||||||||
非控股权益 |
898 | 36 | — | — | 934 | (151 | ) | 78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本总额 |
10,882 | 4,178 | — | 11,732 | 26,792 | (6,130 | ) | 20,6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和权益共计 |
$ | 31,199 | $ | 11,611 | $ | — | $ | 15,429 | $ | 58,239 | $ | (10,655 | ) | $ | 47,58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3
目录
未经审核的预计综合损益表
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年
(以百万计,每股数据除外)
| |
历史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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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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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ohnson 控制公司。 |
泰科 国际plc |
改叙(2) | 形式a 合并 调整数 |
|
形式a 合并 小计 |
|
汽车 经验 分拆(9) |
形式a 合并 |
|||||||||||||||||||
净销售额 |
||||||||||||||||||||||||||||
产品和系统 |
$ | 33,513 | $ | 5,965 | $ | — | $ | (35 | ) | 7a | $ | 39,443 | $ | (20,079 | ) | $ | 19,364 | |||||||||||
服务 |
3,666 | 3,937 | — | — | 7,603 | — | 7,6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179 | 9,902 | — | (35 | ) | 47,046 | (20,079 | ) | 26,967 | |||||||||||||||||||
销售成本 |
||||||||||||||||||||||||||||
产品和系统 |
28,214 | 4,072 | — | 6 | 32,292 | (18,163 | ) | 14,129 | ||||||||||||||||||||
服务 |
2,518 | 2,198 | — | 110 | 4,826 | — | 4,8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732 | 6,270 | — | 116 | 7b | 37,118 | (18,163 | ) | 18,95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毛利 |
6,447 | 3,632 | — | (151 | ) | 9,928 | (1,916 | ) | 8,012 | |||||||||||||||||||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
(3,986 | ) | (2,573 | ) | (12 | ) | (295 | ) | 7c | (6,866 | ) | 795 | (6,071 | ) | ||||||||||||||
重组和减值费用 |
(397 | ) | (175 | ) | — | — | (572 | ) | 182 | (390 | ) | |||||||||||||||||
融资费用净额 |
(288 | ) | — | (168 | ) | (87 | ) | 7d | (543 | ) | 14 | (529 | ) | |||||||||||||||
股本收入 |
375 | — | 11 | — | 386 | (295 | ) | 91 | ||||||||||||||||||||
利息收入 |
— | 15 | (15 | ) | — | — | — | — | ||||||||||||||||||||
利息支出 |
— | (102 | ) | 102 | — | — | — | — | ||||||||||||||||||||
其他费用-净额 |
— | (82 | ) | 8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 |
2,151 | 715 | — | (533 | ) | 2,333 | (1,220 | ) | 1,113 | |||||||||||||||||||
所得税拨备 |
600 | 100 | — | (120 | ) | 7e | 580 | (529 | ) | 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收益 |
1,551 | 615 | — | (413 | ) | 1,753 | (691 | ) | 1,062 | |||||||||||||||||||
可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持续经营业务收入(亏损) |
112 | (2 | ) | — | — | 110 | (66 | ) | 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控股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净收入 |
$ | 1,439 | $ | 617 | $ | — | $ | (413 | ) | $ | 1,643 | $ | (625 | ) | $ | 1,0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基本每股收益 |
$ | 2.20 | $ | 1.76 | $ | 1.09 | ||||||||||||||||||||||
控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摊薄后每股收益 |
$ | 2.18 | $ | 1.74 | $ | 1.08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
||||||||||||||||||||||||||||
基本 |
655.2 | 931.0 | (8 | ) | 931.0 | |||||||||||||||||||||||
摊薄后 |
661.5 | 943.0 | (8 | ) | 943.0 | |||||||||||||||||||||||
244
目录
未经审核的预计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以百万计,每股数据除外)
| |
历史上 | |
|
|
|
|
|
|
||||||||||||||||||||
|---|---|---|---|---|---|---|---|---|---|---|---|---|---|---|---|---|---|---|---|---|---|---|---|---|---|---|---|---|
| |
Johnson 控制公司。 |
泰科 国际plc |
改叙(2) | 形式a 合并 调整数 |
|
形式a 合并 小计 |
|
汽车 经验 分拆(9) |
形式a 合并 |
|||||||||||||||||||
净销售额 |
||||||||||||||||||||||||||||
产品和系统 |
$ | 16,214 | $ | 2,806 | $ | — | $ | (16 | ) | 7a | $ | 19,004 | $ | (8,531 | ) | $ | 10,473 | |||||||||||
服务 |
1,746 | 1,901 | — | — | 3,647 | — | 3,64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960 | 4,707 | — | (16 | ) | 22,651 | (8,531 | ) | 14,120 | |||||||||||||||||||
销售成本 |
||||||||||||||||||||||||||||
产品和系统 |
13,404 | 1,930 | — | (8 | ) | 15,326 | (7,713 | ) | 7,613 | |||||||||||||||||||
服务 |
1,194 | 1,042 | — | 44 | 2,280 | — | 2,28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98 | 2,972 | — | 36 | 7b | 17,606 | (7,713 | ) | 9,89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毛利 |
3,362 | 1,735 | — | (52 | ) | 5,045 | (818 | ) | 4,227 | |||||||||||||||||||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
(2,226 | ) | (1,175 | ) | (24 | ) | (26 | ) | 7c | (3,451 | ) | 480 | (2,971 | ) | ||||||||||||||
合并成本 |
— | (26 | ) | 26 | — | — | — | — | ||||||||||||||||||||
重组和减值费用 |
(229 | ) | (16 | ) | — | — | (245 | ) | 169 | (76 | ) | |||||||||||||||||
融资费用净额 |
(142 | ) | — | (206 | ) | (44 | ) | 7d | (392 | ) | 5 | (387 | ) | |||||||||||||||
股本收入 |
253 | — | 1 | — | 254 | (171 | ) | 83 | ||||||||||||||||||||
利息收入 |
— | 8 | (8 | ) | — | — | — | — | ||||||||||||||||||||
利息支出 |
— | (46 | ) | 46 | — | — | — | — | ||||||||||||||||||||
其他费用-净额 |
— | (165 | ) | 1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 |
1,018 | 315 | — | (122 | ) | 1,211 | (335 | ) | 876 | |||||||||||||||||||
所得税拨备 |
997 | 99 | — | (37 | ) | 7e | 1,059 | (906 | ) | 15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收益 |
21 | 216 | — | (85 | ) | 152 | 571 | 723 | ||||||||||||||||||||
可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持续经营业务收入(亏损) |
101 | (1 | ) | — | — | 100 | (40 | ) | 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控股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净收入(亏损) |
$ | (80 | ) | $ | 217 | $ | — | $ | (85 | ) | $ | 52 | $ | 611 | $ | 6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每股基本盈利(亏损) |
$ | (0.12 | ) | $ | 0.06 | $ | 0.71 | |||||||||||||||||||||
控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业务摊薄后每股收益(亏损) |
$ | (0.12 | ) | $ | 0.06 | $ | 0.70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
||||||||||||||||||||||||||||
基本 |
648.2 | 933.8 | (8 | ) | 933.8 | |||||||||||||||||||||||
摊薄后 |
648.2 | 942.3 | (8 | ) | 942.3 | |||||||||||||||||||||||
245
目录
未经审核备考综合财务资料附注
1.交易说明
2016年1月24日,江森自控与Tyco及其中指名的若干其他方(包括Merger Sub)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合并协议,并在其中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Merger Sub将与江森自控合并及并入江森自控,江森自控作为泰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合并后存续。合并生效时,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Johnson Controls International PLC)。
合并后,除江森自控、其附属公司、TYCO或Merger Subs所持有的股份外,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流通股份,将在持有人的选择下转换为受惠权(须按下文所述比例分配),或者:(一)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或者(二)相当于34.88美元的现金。选举将按比例进行,以便江森自控股东将从合并中获得总计约38.64亿美元的现金。交换比率考虑到合并协议所预期的泰科股份合并的影响,据此,紧接合并前,泰科的每一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将合并为泰科股份的0.955股。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预期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约56%及44%权益。
泰科预计将以40亿美元的债务融资为合并的现金对价以及与交易相关的费用、支出和成本融资。与拟进行债务融资有关,于2016年3月10日,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TSARL”)作为行政代理与花旗银行(N.A.)及花旗环球市场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Smith Incorporated,Wells Fargo Securities,LLC)及摩根大通银行(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订立定期贷款信贷协议(“定期贷款协议”),提供一笔金额为40亿美元的为期三年半的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融资,以支付与合并有关的现金代价、费用、开支及成本。Tsarl预计将在合并完成的同时,根据定期贷款协议借入40亿美元。
2.列报的依据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根据SEC Regulation S-X第11条编制。历史综合财务资料已于随附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中作出调整,以实施(1)可直接归因于该等交易的未经审核备考事件,(2)事实上可予支持的,及(3)就未经审核备考合并收益表而言,预计将对合并后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持续影响。
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的分拆预计将在合并完成后以按比例向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持有人进行应纳税分配的方式完成,这将导致汽车体验业务成为一家名为Adient的独立上市公司。目前预计,离职工作将大致按照原计划和江森自控先前宣布的时间表进行,并作出调整,以反映分销公司而不是江森自控公司的情况,即合并后的公司。据此,合并公司于落实合并后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作进一步调整,以反映汽车体验业务的计划分布,管理层已评估为可能出现该情况。与计划分拆汽车体验业务有关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根据ASC205《财务报表》中的已终止营运指引编制
246
目录
列报“(”ASC205"),因此不能单独反映江森自控或Adient的业务结果,也不一定表明江森自控或Adient今后的业务结果。因此,未经审核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并无将江森自控的任何一般公司间接开支拨作汽车体验业务。
就会计目的而言,合并将被视为企业合并,江森自控作为被视为会计收购者,泰科作为被视为收购者。因此,江森自控资产负债的历史依据不受合并影响,适用江森自控的会计政策(见附注3)。在确定江森自控为收购实体时,两家公司考虑了合并的结构和合并协议设想的其他活动、相对未偿股份所有权、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合并后公司若干高级管理职位的指定。进一步讨论见“合并的会计处理”。
未经审核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乃根据会计准则第805号采用收购会计方法编制,其中除其他事项外,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收购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须按其于收购日期的公允价值确认。会计的获取方法,根据ASC805,采用ASC820定义的公允价值概念“公允价值计量”(“ASC820”)。
ASC820定义了公允价值,建立了衡量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获得的任何资产或承担的任何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框架,扩大了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并根据用于制定公允价值计量的投入的性质规定了估值技术的层次结构。公允价值在ASC820中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有序交易中为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而收到的价格”。这是一个资产或负债估值的退出价格概念。市场参与者被假定为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中的买方或卖方。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假定这些市场参与者使用最多和最好,因此,可能需要记录不打算使用或出售的资产。此外,公允价值可能不反映管理层对这些资产的预期用途。
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是高度主观的,并且有可能合理判断的应用可以产生不同的假设,从而导致使用相同事实和情况的一系列替代估计。
公允价值估计数是根据江森自控与泰科管理层之间的初步讨论、尽职调查工作以及公开文件中可获得的信息确定的。初步未经审核备考综合财务资料中使用的合并代价总额的分配以初步估计为基础。估计数和假设在合并生效时可能会发生变化。合并总对价分配的最终确定将以合并生效时泰科的实际有形和无形资产及负债为基础(见附注5)。
就备考目的而言,转让代价的估值乃基于(其中包括)江森自控于2016年6月27日的股价每股41.33美元。这仅用于形式上的目的。转让的对价最终将以合并之日江森自控股票的收盘价为准,并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此外,泰科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是根据泰科在2016年6月27日的收盘股价每股40.22美元估算的。
泰科的运营周期为52周或53周,在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结束,前三个财季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结束。江森自控的运营年度为每年9月30日,前三个财政季度为
247
目录
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这导致了2015财年结束时的5天差和截至2016财年的前6个月结束时的6天差。由于每家公司的历史损益表都是完整的、等价的年度和季度报表,因此没有对会计年度或季度进行调整。管理层并不知悉于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30日或于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泰科订立的正常业务过程以外发生的任何重大交易。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一定表明在所示期间或日期可能取得的合并经营结果或财务状况,也不一定预示合并后公司的未来业绩。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并无作出调整以落实合并的若干预期财务利益,例如税务节省、成本协同或收入协同,或实现该等利益的预期成本,包括整合活动的成本。此外,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并无反映与重组或整合活动有关而尚未确定的可能调整,或合并后预计不会对合并公司业务造成持续影响的交易或其他成本。此外,预计在合并结束之前或同时发生的一次性交易相关费用不列入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收入报表。然而,这类交易费用的影响反映在未经审计的预计财务状况表中,作为留存收益的减少和作为现金的减少。
泰科公司历史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金额被重新分类,以符合江森自控公司的列报方式。
3.会计政策
江森自控为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的目的,已完成对会计政策的初步审查,在审查期间,江森自控发现会计政策存在以下差异:
通过ASU No.2015-17,“所得税(专题740):递延税项资产负债表分类”
2015年11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旨在简化递延所得税列报的权威性指导意见。在新的指导下,递延税项负债和递延税项资产将在财务状况表中列为非流动资产。这一指导对江森自控和泰科在2018财年第一季度是有效的,在前瞻性或追溯性的基础上允许提前采用。江森自控在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季度中追溯采用了该标准,泰科尚未采用该标准。见6(c)、6(g)、6(j)和6(m)。
福利确定型的核算
江森自控在损益表重新计量时立即确认其福利确定型计划的精算净损益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泰科最初在其他全面收入中确认。为了使泰科符合江森自控的会计政策,从泰科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累计其他综合亏损中剔除了累计未摊销精算亏损,并冲抵了留存收益。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为反映该财政年度按市值计价的亏损而需作出的调整,以及计入泰科历史财务报表的精算亏损摊销转回记入销售及销售成本内,根据相关参与人的分类计算的一般费用和行政费用(见7(b)和7(c))。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已计入的精算亏损摊销转回
248
目录
泰科公司的历史财务报表记录在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项下(见7(c))。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将对泰科的会计政策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的结果是,江森自控可能会发现两家公司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如果符合,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江森自控并不知悉会计政策存在任何其他重大差异。
4.合并对价估计
合并总估计代价计算如下(以百万计,股份数据除外):
截至2016年6月27日泰科在外流通普通股数量 |
426,181,054 | |||
泰科股份合并比率 |
0.955 | |||
| | | | | |
股份合并后及紧接合并前的泰科普通股(1) |
407,002,906 | |||
江森自控股价截至2016年6月27日 |
$ | 41.33 | ||
| | | | | |
合并对价的股权部分公允价值 |
$ | 16,821 | ||
泰科股权奖励公允价值(二) |
$ | 224 | ||
| | | | | |
合并总代价估计数 |
$ | 17,045 | ||
| | | | | |
| | | | | |
| | | | | |
这些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预计将转让的对价估计数并不意味着在完成合并时实际转让的对价是多少。就该等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而言,江森自控普通股于2016年6月27日的市价被用来
249
目录
计算预期将被转移的对价的估计。不过,作为转让对价而发行的股本证券的公允价值将采用江森自控普通股在交割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江森自控股价上涨/下跌25%将使总代价增加/减少42.05亿美元,这将反映在这些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商誉的增减。实际收购价格将在合并交易结束前波动。
5.采购会计调整
以下是江森自控在此次并购中拟收购的资产和拟承担的负债的初步估算,经对账以估算并购对价(单位:百万):
| |
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数额 购置日期 |
|
|||||
|---|---|---|---|---|---|---|---|
2016年3月31日收购净资产账面价值 |
$ | 4,178 | |||||
按下列因素调整: |
|||||||
非控股权益 |
(36 | ) | |||||
消除现有商誉和无形资产 |
(5,485 | ) | |||||
| | | | | | | | |
调整后的收购净资产账面价值 |
(1,343 | ) | |||||
对下列项目的调整: |
|||||||
库存 |
136 | 6 | (b)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
237 | 6 | (d) | ||||
其他无形资产 |
7,210 | 6 | (f)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44 | ) | 6 | (g) | |||
其他流动负债 |
50 | 6 | (j) | ||||
长期负债 |
(56 | ) | 6 | (k)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304 | ) | 6 | (m) | |||
商誉 |
12,559 | 6 | (e) | ||||
| | | | | | | | |
预期转让的对价估计数 |
$ | 17,0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0
目录
6.资产负债表调整
以下是对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的各种调整的解释。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了如下调整(单位:百万):
视为江森自控承担的泰科借款净额(1) |
$ | 3,975 | ||
泰科出资用于购买江森自控股份的现金(二) |
(3,864 | ) | ||
偿还江森自控债务(三) |
(1,186 | ) | ||
来自Adient的分布(4) |
3,000 | |||
江森自控养老金及递延薪酬负债(5) |
(405 | ) | ||
泰科公司无准备金的递延补偿负债(6) |
(24 | ) | ||
江森自控交易费用(7) |
(59 | ) | ||
泰科交易费用(8) |
(79 | ) | ||
| | | | | |
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预计调整共计 |
$ | 1,358 | ||
| | | | | |
251
目录
表示调整了1.36亿美元,以增加泰科存货的账面价值,将其调整为初步估计公允价值。
其他流动资产作了如下调整(单位:百万):
递延报酬调整(1) |
$ | 24 | ||
递延税项调整(二) |
(62 | ) | ||
| | | | | |
共计 |
$ | (38 | ) | |
| | | | | |
表示泰科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账面净值从记录净值调整为初步估计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估计数预计将在估计使用寿命内折旧,一般为直线折旧。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由以下部分组成(单位:百万,估计使用寿命除外):
| |
估计数 使用寿命 |
泰科 历史上 随身携带 数额 |
公允价值 调整数 |
估计数 公允价值 |
||||||||
|---|---|---|---|---|---|---|---|---|---|---|---|---|
订户系统 |
6 - 11 | $ | 538 | $ | — | $ | 538 | |||||
机械和设备 |
5 | 185 | 102 | 287 | ||||||||
建筑物 |
19 | 142 | 94 | 236 | ||||||||
土地 |
n/a | 33 | 41 | 74 | ||||||||
其他 |
5 | 291 | — | 291 | ||||||||
| | | | | | | | | | | | | |
共计 |
$ | 1,189 | $ | 237 | $ | 1,426 | ||||||
| | | | | | | | | | | |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以及估计使用寿命的最终确定仍有可能发生变化。最终确定可能对
252
目录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估值和购买价格分配,预计将在合并后最后确定。
对泰科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公允价值的初步估计是使用折旧重置成本法确定的,重置成本法是“成本法”的一种形式,使用了泰科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登记册等现有信息。该方法将特定于资产类别的通胀/通缩因素应用于被估值资产的原始资本化成本。所使用的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因素来自已公布的资料来源。然后,考虑到被估值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和实际使用年限,对估计费用进行了调整,以反映按直线计算的除集合订户系统和相关递延收入以外的所有资产类别的实际折旧。
订户系统资产和从客户获取中产生的任何递延收入在订户的预期寿命内入账。在某些地区,如果泰科公司有大量客户,而且这些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也有类似的行为,泰科公司使用联营账户核算订户系统资产和相关递延收入,为订户系统资产的组成部分设立单独的资金池,并根据购置的同月和同年提供任何相关的递延收入。TYCO使用加速方法对其联营订户系统资产和相关递延收入进行折旧。加速方法对商业订户池和交易商无形资产采用基于地理区域的余额递减比率,从140%到360%不等,并在由此产生的折旧费大于加速方法时转换为直线方法。TYCO对非联营订户系统资产(主要在欧洲、拉丁美洲和亚洲)和相关递延收入采用直线法,在客户终止时注销剩余余额。
用于计算实物折旧的估计使用寿命反映了每一资产组的加权平均剩余效用,其基础是初步价值与重置成本之间的关系,同时考虑到每一资产组的估计总经济寿命。一旦江森自控获得关于泰科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具体类型、性质、年龄、状况和地点的充分信息,公允价值和估计使用寿命的估计数就是初步的,可能会发生变化。
253
目录
商誉是指购货价格超过扣除负债后的相关有形和可识别无形资产净值的初步公允价值。收购的商誉估计为125.59亿美元。待确认的估计商誉主要归因于预期协同效应、扩大的市场机会,以及江森自控认为通过将其业务与泰科的业务合并将产生的其他效益。合并产生的商誉预计不会因税务目的而被抵扣,并随着收购价格分配的完成而受到重大修订。见附注5。
系记录无形资产初步估计公允价值约72.10亿美元的调整数,比合并前泰科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增加61.85亿美元。预计所收购的已确认无形资产的一般类别如下:
预计将获得的已查明无形资产包括下列资产(单位:百万):
|
无形资产
|
估计数 公允价值 |
|||
|---|---|---|---|---|
购置的可识别----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 |
$ | 4,300 | ||
获得的不确定寿命无形资产(主要是商标) |
2,580 | |||
购买的知识产权和开发 |
330 | |||
| | | | | |
已确认无形资产的估计公允价值 |
$ | 7,210 | ||
| | | | | |
所有可识别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估计数是初步估计数,所依据的假设是市场参与者根据资产的最有利市场(即资产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对资产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这一初步公允价值估计数可包括不打算使用、可能出售或打算以最佳用途以外的方式使用的资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最终确定以及预计使用寿命仍可能发生变化。最终确定可能对无形资产的估值和收购价格分配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将在合并后最终确定。
254
目录
对其他非流动资产作了如下调整(百万美元):
递延所得税调整-江森自控养老金及递延薪酬负债(一) |
$ | (144 | ) | |
递延税项调整(二) |
15 | |||
递延融资费(3) |
25 | |||
采购会计调整(4) |
(444 | ) | ||
| | | | | |
共计 |
$ | (548 | ) | |
| | | | | |
表示江森自控未偿短期债务减少4.14亿美元,用于偿还与合并有关的债务。此外,表示偿还1.5亿美元江森自控因合并引发的控制权条款变更而产生的长期债务,截至2016年3月31日被归类为当期。见第6(a)段。
代表与江森自控因合并交易引发的控制权条款变更而产生的非合格固定福利养老金计划有关的短期负债的清偿情况。
255
目录
其他流动负债作了如下调整(单位:百万):
递延税款的重新分类(1) |
$ | (61 | ) | |
当期应交所得税调整-江森自控养老金及递延薪酬负债(二) |
(16 | ) | ||
采购会计调整(3) |
(50 | ) | ||
| | | | | |
共计 |
$ | (127 | ) | |
| | | | | |
对长期债务作了如下调整(单位:百万):
江森自控视为承担的4000美元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发放(1) |
$ | 4,000 | ||
江森自控未偿债务减少(2) |
(622 | ) | ||
对现有泰科债务的公允价值调整(3) |
56 | |||
| | | | | |
共计 |
$ | 3,434 | ||
| | | | | |
256
目录
代表与江森自控因合并交易引发的控制权条款变更而产生的非合格固定福利养老金计划相关的长期负债的清偿。
对其他非流动负债作了如下调整(百万美元):
递延报酬(1) |
$ | (142 | ) | |
递延税项调整(二) |
14 | |||
采购会计调整(3) |
1,304 | |||
| | | | | |
共计 |
$ | 1,176 | ||
| | | | | |
257
目录
表示剔除超过面值的泰科资本、留存收益、累计其他综合亏损,以及以下调整以反映合并后公司的资本结构:
合并前泰科股份流通股(截至2016年6月27日) |
426,181,054 | |||
股份合并比率 |
0.955 | |||
股份合并后泰科股份 |
407,002,906 | |||
江森自控流通股(截至2016年6月27日) |
639,708,284 |
|||
泰科出资现金用于购买江森自控股份 |
$ | 3,863,939,529 | ||
江森自控每股对价 |
$ | 34.88 | ||
因泰科支付现金对价而减持股份 |
(110,778,083 | ) | ||
调整后的江森自控流通股(1:1兑换比例) |
528,930,201 | |||
备考股份在外流通 |
935,933,107 |
|||
票面价值 |
$ | 9,359,331 |
合并对价 |
$ | 17,045 | ||
泰科出资现金用于购买江森自控股份 |
(3,864 | ) | ||
保留的泰科资本结构: |
||||
票面价值 |
(4 | ) | ||
库房库存 |
15 | |||
| | | | | |
记录泰科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的现金对价 |
13,192 | |||
票面价值调整 |
713 | |||
剔除历史江森自控库藏股 |
(3,163 | ) | ||
消除历史上超过面值的泰科资本 |
(769 | ) | ||
| | | | | |
共计 |
$ | 9,973 | ||
| | | | | |
剔除历史泰科留存收益(一) |
$ | (5,213 | ) | |
支付江森自控确定的福利和递延补偿计划(2) |
(169 | ) | ||
江森自控交易费用(3) |
(59 | ) | ||
泰科交易费用(3) |
(79 | ) | ||
来自Adient的分布(4) |
3,000 | |||
| | | | | |
共计 |
$ | (2,520 | ) | |
| | | | | |
258
目录
7.业务调整报表
以下概述了对未经审计的预计收入合并报表的各种调整。
减至净销售额包括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分别减少3500万美元及1600万美元,有关泰科于采购会计中递延收益的公允价值调整。见附注6(j)和6(m)。
销售成本的增加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百万):
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年
福利确定型计划会计调整(1) |
$ | 36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调整(2) |
(26 | ) | ||
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摊销调整(三) |
117 | |||
消除递延费用摊销(4) |
(11 | ) | ||
| | | | | |
对销售成本的预计调整共计 |
$ | 116 | ||
| | | | | |
259
目录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调整(2) |
$ | (12 | ) | |
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摊销调整(三) |
53 | |||
消除递延费用摊销(4) |
(5 | ) | ||
| | | | | |
对销售成本的预计调整共计 |
$ | 36 | ||
| | | | | |
假设加权平均使用寿命为7年,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调整每增加或减少1亿美元,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记入销售成本的折旧费用将增加或减少6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分别为2015年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
假设加权平均使用寿命为10年,对使用寿命大于一年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的调整每增加或减少1亿美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销售成本录得的摊销开支将分别增加或减少300万美元及200万美元。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的增加包括以下各项(单位:百万):
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年
福利确定型计划会计调整(1) |
109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调整(2) |
(37 | ) | ||
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摊销调整(三) |
223 | |||
| | | | | |
对销售、一般费用和行政费用的预计调整共计 |
295 | |||
| | | | | |
260
目录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福利确定型计划会计调整(1) |
$ | (14 | )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调整(2) |
(15 | ) | ||
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摊销调整(三) |
99 | |||
交易费用(4) |
(44 | ) | ||
| | | | | |
对销售、一般费用和行政费用的预计调整共计 |
$ | 26 | ||
| | | |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调整数每增加或减少1亿美元,假设加权平均使用寿命为7年,则计入销售的折旧费用,一般及行政开支于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将分别增加或减少800万美元及400万美元。
假设加权平均使用寿命为10年,对使用寿命大于一年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的调整每增加或减少1亿美元,摊销费用包括在销售中,一般及行政开支于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将分别增加或减少7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
261
目录
预计摊销是初步估计的,仅包括估计使用寿命大于一年的确定寿命无形资产的额外摊销费用,具体如下(百万美元,估计使用寿命除外):
对销售及销售成本、一般及行政开支的总影响概述如下:
| |
|
|
估计摊销 | ||||||||||
|---|---|---|---|---|---|---|---|---|---|---|---|---|---|
| |
估计数 公允价值 |
加权 平均数 估计数 使用寿命 |
财政年度 结束 9月30日, 2015 |
六个月 结束 3月31日, 2016 |
|||||||||
已购置的预计使用寿命大于一年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 |
$ | 4,190 | (1) | 10 | $ | 428 | $ | 200 | |||||
泰科历史摊销 |
(88 | ) | (48 | ) | |||||||||
| | | | | | | | | | | | | | |
预计摊销费用 |
$ | 340 | $ | 152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代表利息开支增加8700万元,包括(i)按假设利率2.13%计算的8600万元额外利息开支,代表截至6月27日止3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息,2016年加1.50%根据与贷款人签立的承诺函的条款,就40亿美元的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ii)增加500万美元与Tsarl就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产生的递延融资费用摊销有关,减少200万美元,原因是现有泰科债务公允价值增加5600万美元,这被确认为在现有债务剩余期限内利息支出减少,和(iv)减少200万美元,原因是取消了与泰科先前存在的递延融资成本有关的摊销费用。如果以上假设的利率增加或减少1/8,将导致该期间利息支出总额增加或减少500万美元。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利息开支增加4400万元,包括(i)4300万元额外利息开支,利率为2.13%,按上文计算,与泰科订立的40亿元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有关,增加300万美元,原因是泰科公司与高级无担保定期贷款有关的递延融资费摊销,减少100万美元,原因是泰科公司现有债务公允价值增加5600万美元,这被确认为在债务剩余期限内利息支出的减少,以及(iv)与取消与泰科先前存在的递延融资成本有关的摊销支出有关的减少100万美元。假设利率增加或减少1/8,将导致上述定期贷款利息支出总额增加或减少200万美元。
262
目录
附注6(a)中讨论的江森自控偿还债务和短期借款对利息支出的净影响对列报的所有期间都不重要。
表示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按各司法管辖区法定税率计算的与合并有关的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收入调整表的所得税影响,减去任何适用估值免税额。由于本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所载的调整乃基于估计,有效税率将可能与合并后各期间的有效税率有所差异。此外,某些调整反映了设在受估值免税额限制的法域的法律实体内部将发生的交易,预计税收优惠不会比不会更有可能实现。对既定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调整,以及在详细分析购置资产和假定负债后确认额外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可能与采购会计的最后确定同时发生,这些项目可能很重要。
8.每股收益
未经审核备考加权平均已发行基本股份数目计算如下(以百万计,股份合并比率及每股金额除外):
| |
财政年度 结束 9/30/2015 |
六个月 结束 3/31/2016 |
|||||
|---|---|---|---|---|---|---|---|
加权平均泰科股份流通股-基本(一) |
421.0 | 424.0 | |||||
股份合并比率: |
0.955 | 0.955 | |||||
| | | | | | | | |
股份合并后股份: |
402.1 | 404.9 | |||||
江森自控截至2016年6月27日的流通股情况: |
639.7 | 639.7 | |||||
| | | | | | | | |
小计 |
1,041.8 | 1,044.6 | |||||
| | | | | | | | |
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 |
$ | 3,864 | $ | 3,864 | |||
每股代价: |
$ | 34.88 | $ | 34.88 | |||
| | | | | | | | |
减持股份: |
110.8 | 110.8 | |||||
| | | | | | | | |
调整后的加权平均流通股-基本(2) |
931.0 | 93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经审核备考加权平均已发行在外流通股数量是通过将摊薄证券的影响加到未经审核备考加权平均已发行在外基本流通股数量来计算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摊薄证券的影响包括630万股合并公司普通股及570万股合并公司普通股
263
目录
可分别根据江森自控公司和泰科公司的未决标的行使或签发。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摊薄证券的影响包括根据江森自控及泰科的未偿还奖励分别可行使或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450万股及400万股。这些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稀释效应是用库藏股方法计算的。
| (单位:百万) |
财政年度 结束 9/30/2015 |
六个月 结束 3/31/2016 |
|||||
|---|---|---|---|---|---|---|---|
预计加权基本流通股: |
931.0 | 933.8 | |||||
Tyco Awards突出的稀释影响: |
5.7 | 4.0 | |||||
江森自控奖励的稀释影响突出: |
6.3 | 4.5 | |||||
| | | | | | | | |
调整后的加权平均流通股-稀释 |
943.0 | 94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汽车体验业务分拆上市
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有意在2017财年初通过分拆给股东的方式寻求汽车体验业务的分离。这家新上市的公司将被命名为Adient。建议分拆受制于各种条件,性质复杂,并可能受到意料之外的事态发展、信贷和股票市场,或市场状况变化的影响。建议分拆的完成将取决于惯常的完成条件,包括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最终批准。关于Adient的拟议分拆,Adient打算获得债务融资,其中一部分收益将在分拆后留在Adient,其余收益在分拆完成前分配给江森自控。
由于交易的重大意义,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状况报表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及截至3月31日止6个月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收入报表2016年已作出调整,以反映分拆汽车体验业务,预期将于分拆时作为已终止经营业务处理。此外,由于这一可能的交易尚未反映在江森自控的历史财务报表中,截至9月30日止年度,江森自控未经审计的备考收入报表已在本附注9中提供,2014年和2013年,以便为江森自控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当前关于Form8-K的报告(项目8.01和9.01)中提出的三年拟议分拆提供形式上的陈述。
以下未经审计的预计收入报表是根据ASC205中的终止业务指南编制的,因此不反映江森自控或Adient的业务结果将是独立的,也不一定表明江森自控’或Adient未来的运营结果。因此,未经审核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并无将江森自控的任何一般公司间接开支拨作汽车体验业务。
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收益表中汽车经验分拆一栏的资料乃根据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编制,2014年及2013年且仅包括可直接归因于汽车体验业务经营业绩的成本。
264
目录
未经审核的预计损益表
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财年
(以百万计,每股数据除外)
| |
历史约翰逊 控制措施 |
汽车 经验分拆 |
预计约翰逊 控制仍在继续 业务活动 |
|||||||
|---|---|---|---|---|---|---|---|---|---|---|
净销售额 |
||||||||||
产品和系统 |
$ | 34,978 | $ | (22,032 | ) | $ | 12,946 | |||
服务 |
3,771 | — | 3,771 | |||||||
| | | | | | | | | | | |
|
38,749 | (22,032 | ) | 16,717 | ||||||
销售成本 |
||||||||||
产品和系统 |
29,910 | (20,039 | ) | 9,871 | ||||||
服务 |
2,534 | — | 2,534 | |||||||
| | | | | | | | | | | |
|
32,444 | (20,039 | ) | 12,405 | ||||||
| | | | | | | | | | | |
毛利 |
6,305 | (1,993 | ) | 4,312 | ||||||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
(4,216 |
) |
1,222 |
(2,994 |
) |
|||||
重组和减值费用 |
(324 | ) | 159 | (165 | ) | |||||
融资费用净额 |
(244 | ) | 18 | (226 | ) | |||||
股本收入 |
395 | (285 | ) | 110 | ||||||
| | | | | | | | | | | |
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 |
1,916 | (879 | ) | 1,037 | ||||||
准备金 |
407 |
(314 |
) |
93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收益 |
1,509 | (565 | ) | 944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持续经营业务收入 |
105 |
(67 |
) |
38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江森自控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净收入 |
$ |
1,404 |
$ |
(498 |
) |
$ |
90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每股基本盈利 |
$ | 2.11 | $ | 1.36 | ||||||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归属于江森自控公司的每股摊薄收益 |
$ |
2.08 |
$ |
1.34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
||||||||||
基本 |
666.9 | 666.9 | ||||||||
摊薄后 |
674.8 | 674.8 | ||||||||
265
目录
未经审核的预计损益表
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财年
(以百万计,每股数据除外)
| |
历史约翰逊 控制措施 |
汽车 经验分拆 |
预计约翰逊 控制仍在继续 业务活动 |
|||||||
|---|---|---|---|---|---|---|---|---|---|---|
净销售额 |
||||||||||
产品和系统 |
$ | 33,092 | $ | (20,461 | ) | $ | 12,631 | |||
服务 |
4,053 | — | 4,053 | |||||||
| | | | | | | | | | | |
|
37,145 | (20,461 | ) | 16,684 | ||||||
销售成本 |
||||||||||
产品和系统 |
28,189 | (18,833 | ) | 9,356 | ||||||
服务 |
2,810 | — | 2,810 | |||||||
| | | | | | | | | | | |
|
30,999 | (18,833 | ) | 12,166 | ||||||
| | | | | | | | | | | |
毛利 |
6,146 | (1,628 | ) | 4,518 | ||||||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
(3,627 |
) |
1,097 |
(2,530 |
) |
|||||
重组和减值费用 |
(903 | ) | 712 | (191 | ) | |||||
融资费用净额 |
(247 | ) | 12 | (235 | ) | |||||
股本收入 |
399 | (303 | ) | 96 | ||||||
| | | | | | | | | | | |
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 |
1,768 | (110 | ) | 1,658 | ||||||
准备金 |
674 |
(206 |
) |
468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收益 |
1,094 | 96 | 1,190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持续经营业务收入 |
102 |
(58 |
) |
44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江森自控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净收入 |
$ |
992 |
$ |
154 |
$ |
1,14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每股基本盈利 |
$ | 1.45 | $ | 1.68 | ||||||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归属于江森自控公司的每股摊薄收益 |
$ |
1.44 |
$ |
1.66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
||||||||||
基本 |
683.7 | 683.7 | ||||||||
摊薄后 |
689.2 | 689.2 | ||||||||
266
目录
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权益对比
和泰科普通股
江森自控股东的权利和江森自控董事会的相关权力受威斯康星州法律(包括WBCL)、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和江森自控公司章程管辖。由于合并,江森自控每股已发行及在外流通普通股(江森自控、TYCO、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TYCO的若干附属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合并协议中所描述的)将转换为接收合并对价的权利,包括:
与合并相关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每一股泰科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并将根据泰科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发行。由于TYCO是一家根据爱尔兰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TYCO股东的权利受适用的爱尔兰法律,包括《爱尔兰公司法》和TYCO的《公司章程》管辖。
尽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许多主要属性与泰科普通股相似,但江森自控股东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享有的权利与泰科控股股东根据爱尔兰法律享有的权利之间存在差异。此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与江森自控《章程细则》、泰科股份《公司章程备忘录》存在差异。
以下是江森自控股东在《WBCL》、《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和《江森自控公司章程》下的权利之间的某些差异的简要对比,以及江森自控股东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和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备忘录》作为合并后公司股东将拥有的权利,如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B-1及附件B-2所载列的TYCO规管文件建议的修订,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本节的讨论不包括对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纽交所上市要求下的权利或义务的描述。这些权利和义务一般平等地适用于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因此将平等地适用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
本节中的陈述通过提及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和江森自控公司章程的详细规定以及泰科公司的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对全文进行了限定,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B-1和附件B-2所载的对泰科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的拟议修正。目前生效的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和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全文以及目前生效的泰科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全文可免费索取,但须遵循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一节中的指示。有关TYCO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请参阅“TYCO建议-TYCO规管文件建议(第1及2号决议)”。我们亦促请你仔细阅读
267
目录
WBCL和爱尔兰公司法案要求更全面地理解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公司股东之间的区别。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
| 法定股本及未偿还股本 | ||
江森自控的法定股本目前包括1,8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以及2,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1.00。 截至2016年6月27日,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记录日期,江森自控有639,708,284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以及没有发行和流通在外的优先股。 可通过修改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来增加或减少普通股的授权股数。江森自控可对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进行“--理事文件的修订”项下所述的修订。此外,根据WBCL,江森自控董事会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可批准发行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授予江森自控董事会将江森自控公司的优先股分成系列的权力,并就(i)股息率及累积该等股息的日期,厘定及厘定在该等股息发行前如此厘定的任何系列股份的相对权利及优先购买权,(ii)可赎回股份的价格及条款及条件,(iii)在发生自愿或非自愿清盘时应付股份的款额,(iv)赎回或购买股份的偿债基金条文,(v)该等优先股可转换为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及(vi)表决权(如有的话)。 |
泰科的法定股本为40,000及11,00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1.00美元的4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普通股及每股面值0.01美元的100,000,000股优先股。 截至2016年6月27日,即TYCO临时股东大会记录日期,TYCO有0股普通股,每股已发行及发行在外面值1.00美元,426,181,054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已发行及发行在外及发行在外优先股,每股面值0.01美元,已发行及发行在外。 法定股本可于股东大会上以简单多数票增加或减少(但不低于已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普通A股(视适用情况而定)的数目)(根据爱尔兰法律称为“普通决议案”)。在考虑到泰科股份合并的影响后,合并中将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数量可能会超过当前法定股本下可获得的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据此,建议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将紧随TYCO股份合并后的TYCO法定股本增加至1,000,000,000股普通股(即紧随TYCO股份合并前的TYCO法定普通股数目)。由于泰科普通股目前的法定股本几乎全部将用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发行,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进一步建议,TYCO股东批准一项普通决议案,于合并完成后将TYCO法定股本增加至合共2,000,000,000股普通股、200,000,000股优先股及40,000股普通A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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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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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江森自控公司章程中有相反的规定,江森自控公司董事会不得安排发行任何优先股,如果由于发行优先股,在自愿或非自愿清算所有已发行优先股的情况下,所有已发行优先股的应付总额将超过100,000,000美元。 |
根据爱尔兰法律,一旦公司章程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普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可以不经股东批准发行新的普通股、优先股或普通股。该授权可授予最长期限为五年,届时须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续期。因为爱尔兰法律的这一要求,泰科的公司章程授权泰科董事会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新的普通股、优先股和普通股A股,期限为自2014年9月8日起五年,直至泰科目前的法定股本。由于为合并中发行股份的目的而增加法定股本,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TYCO股东根据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TYCO董事发行最多不超过为根据合并发行股份而增加的TYCO经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的普通股,直至泰科2017年及6月9日的股东周年大会,2017.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并因此使用其董事发行股票的权力。据此,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进一步建议,TYCO股东根据普通决议案授权TYCO董事发行面值总额最多为3,050,000美元的股份,直至2017年及2017年6月9日TYCO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为止,其将占紧随合并完成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33%。本次吸收合并的完成不以本次发行股份决议的通过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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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和划分;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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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公司的已发行股份可合并为较少数目的股份,或透过修订公司章程而拆分为较多数目的股份。江森自控可修改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如下"-理事文件的修正." |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可借普通决议案合并及将其已发行股本拆细为数目较少的股份,或将其已发行股本拆细为数目较多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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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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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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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BCL,江森自控可重新收购、赎回、转换或注销其资本,但条件是江森自控的股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i)合共拥有无限投票权的一股或多于一股股份及(ii)一股或多于一股股份在外流通,可以是与江森自控解散时有权获得江森自控净资产的无限表决权股份相同的股份。江森自控董事会可以决议注销其在财政部持有的或以其他方式被江森自控收购的股本股份。 |
泰科可通过普通决议案,以任何方式削减其法定但未发行股本。泰科公司还可通过特别决议(“特别决议”要求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股东大会上获得不少于75%的泰科公司股东投票的批准),并须经爱尔兰高等法院确认,以《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或注销其已发行股本。倘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对TYCO公司章程的建议修订获得通过,TYCO亦将可借普通决议案增加或减少其任何类别股份的面值,由此产生的股本增加或减少从泰科的未计值资本中提取或贷记入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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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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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认股权证及认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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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股东不拥有收购江森自控普通股新发行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除江森自控董事会酌情不时决定外,江森自控股本持有人并无任何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 根据WBCL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发行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该等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可载有在收购股份或重组、合并、换股、出售资产或其他情况下调整该等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的条文。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决定发行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的条款、其形式及内容,以及发行股份的代价。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在发行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之前,可发行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其中包括阻止持有公司一定比例流通股的人,包括持有人的后继受让人,免于行使这些权利、选择权或认股权证。 |
根据爱尔兰法律,在以现金发行股票的情况下,某些法定优先购买权自动适用于股东。在爱尔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泰科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选择了这些优先购买权。由于爱尔兰法律规定,这种选择退出必须每五年经股东特别决议延长一次,泰科公司的章程规定,这种选择退出必须按照爱尔兰的法定要求延长一次。如果不延长选择退出,则在向任何新股东发行股份之前,必须按泰科现有股东的现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现金发行的股份。法定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i)以非现金代价发行股份(例如以股换股收购),(ii)发行非股本股份(即,有权参与任何收入或资本分配的特定数额的股份)或(iii)根据雇员期权或类似股权计划发行的股份。泰科目前选择退出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其目前的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由于根据合并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使用几乎所有目前的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TYCO股东根据一项特别决议案授权TYCO董事在不申请总额最高为45万美元面值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现金发行股份,其将占紧随合并完成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5%,该等权力将于2017年或2017年6月9日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届满,除非另有更改、撤销或重续。合并的完成并不以泰科股份优先购买权放弃议案的通过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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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爱尔兰法律,Tyco被禁止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配发股份。因此,至少任何受限制股份奖励、受限制股份单位、绩效股份奖励、奖励股份或任何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授予所依据的已发行股份的面值必须根据爱尔兰公司法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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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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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股息、回购及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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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股息 |
派发/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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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BCL的规定,分销费用由威斯康星州一家公司的董事会酌情支付。 江森自控董事会可授权并可向其股东进行分配,包括与回购其股份有关的分配,数额由江森自控董事会确定,除非:
• 分配后,江森自控将无法偿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或
• 江森自控在分配后的总资产将少于其负债总额的总和,此外,除非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江森自控在分配时解散,其优先权利优先于分配对象的股东在解散时满足优先权利所需的数额。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规定,在有权获得应计股息的所有系列优先股的所有股息支付完毕后,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江森自控董事会在法定可用于支付股息的时间内,酌情从公司任何资产中不时宣布的股息。 |
根据爱尔兰法律,股息和分配只能从可分配储备中支付。可分配准备金一般是指累计已实现利润减去累计已实现亏损,并包括以资本削减方式产生的准备金。此外,不得进行任何分配或分红,除非泰科的净资产等于或超过泰科应收股本加上不可分配准备金的总和,而且分配不会使泰科的净资产低于这一总和。 不可分配准备金包括股份溢价账户、TYCO收购的TYCO股份的面值以及TYCO累计未实现利润超过TYCO累计未实现亏损的金额,到目前为止没有在减资或重组中预先注销。 关于TYCO是否有足够的可分配储备来支付股息的决定必须参照TYCO的“有关财务报表”。“有关财务报表”是根据《爱尔兰公司法》适当编制的最后一套未合并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报表,这些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了泰科公司未合并的财务状况,并符合公认的会计惯例。有关财务报表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爱尔兰公司的正式公共登记处)提交。 泰科的公司章程授权董事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派发中期股息,只要这些股息看起来符合利润的要求。泰科董事会还可建议派发股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和宣布,并可指示以分配资产、股份或现金的方式支付。派发的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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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可以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形式宣布和支付,也可以以美元或任何其他货币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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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董事会可从应付予任何股东的股息中扣除该股东就泰科股份应付予泰科的任何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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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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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可决定自其宣布之日起12年内无人认领的任何股息应予没收,并停止由泰科公司所欠的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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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赎回 |
回购/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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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另有限制外,根据WBCL,江森自控公司可赎回或回购其自有股本股份,但须受"-减持股本." |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公司可发行可赎回股份,并从可分配储备中赎回,或在泰科公司提议赎回股份时,可为此目的发行新股份的收益。 泰科仅在不可赎回的已发行股本面值不低于泰科已发行股本总额面值的10%的情况下,方可发行可赎回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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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授权泰科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公认的证券交易所购买自己的股票作为海外市场购买,或授权泰科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场外购买,该协议将以相同的条款生效,并受制于适用于泰科公司子公司采购的相同条件。泰科公司目前有权进行市场收购,从而使泰科公司和泰科公司的任何子公司能够获得总额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股份,4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占Tyco于授出授权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普通股略少于10%)。根据管理局的规定,就任何普通股所支付的最高价格,须相等于有关股份购买当日前一个交易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就普通股所收市价的110%由TYCO或TYCO的相关附属公司,而任何普通股所须支付的最低价格,须为该等普通股的面值。管理局将于2017年3月TYCO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或TYCO2016股东周年大会起计18个月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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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赎回的股份可以注销,也可以作为库存股持有。泰科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库藏股面值不得超过因配发泰科股份而收取的面值及股份溢价总额的10%,连同泰科收购的任何股份的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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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公司不得对作为库藏股持有的任何股份行使任何表决权,库藏股可由泰科公司注销或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发行。 |
273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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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公司的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同意收购的任何普通股应被视为可赎回股份。因此,就爱尔兰法律而言,泰科回购普通股可作为赎回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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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下属子公司购买江森自控股本 根据WBCL的规定,江森自控的子公司不会被阻止购买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 |
泰科股份子公司采购情况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的子公司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公认的证券交易所购买泰科普通股,也可以在场外购买。 TYCO的附属公司在海外市场购买TYCO普通股,TYCO的股东必须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就该等购买提供一般授权。泰科公司的子公司有权如上所述在海外市场购买泰科公司的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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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公司在场外购买泰科普通股,在订立合同之前,拟议的购买合同必须得到泰科股东特别决议的授权。拟购回泰科普通股的人士不能对该特别决议案投赞成票,而自提出批准该合约的决议案的会议通知日期起,采购合同必须在TYCO的注册办事处展示或供TYCO股东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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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控股附属公司于任何时间持有的股份数目将计为库藏股,并将计入就配发股份收取的面值及股份溢价总额10%的准许库藏股门槛的任何计算泰科股份连同泰科收购的任何股份的面值。虽然附属公司持有泰科普通股,但该附属公司不得就该等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子公司收购泰科普通股必须从子公司可分配储备中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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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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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代息/发行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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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劳联条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按比例发行股份,而无须向股东收取代价。关于股息和分配的讨论,见"-派发股息、回购及赎回." |
根据泰科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可决议将任何当其时记入泰科任何储备帐户贷方或损益帐贷方而不能作分配的款项资本化,方法是运用该款项全数支付未发行的款项该等股份须作为缴足股款的红股配发予TYCO的股东,而该等股东如可获派发该笔款项并以股息方式(及按相同比例)予以派发,则本应有权获得该笔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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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留置权、股份索回权及股份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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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BCL,公司可将为未来服务或利益合同或本票而发行的代管股份,或作出其他安排以限制股份的转让,并可将有关股份的信贷分配抵销其购买价,在提供服务之前,将收到福利金或支付票据。如果未履行服务、未收到福利或未支付票据,公司可全部或部分取消代管或限制分配的股份和贷记分配。 |
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将对该泰科公司普通股的所有应付款项享有优先和最高留置权,不论这些应付款项目前是否到期。董事可要求就任何股份缴付任何未缴款额,但须受其配发条款规限;如未有缴付,则该等股份可予没收。这些规定是爱尔兰股份有限公司(如TYCO)公司章程中的标准规定。将于合并中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将全数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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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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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的章程授权以有证书或无证书形式发行江森自控普通股。 |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股东有权应要求并在支付象征性费用的情况下获得股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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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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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数、选举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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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数 |
董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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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理事会规定,董事会必须由一名或多名自然人组成,其人数应根据公司章程或细则规定或确定。董事人数可不时以修订公司章程或附例的方式增加或减少(但董事人数的减少不得缩短现任董事的任期)。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董事人数不应少于三名,并应不时由江森自控公司章程确定。江森自控章程要求江森自控董事人数不少于9人,不超过13人。 选举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在江森自控公司股东的所有选举董事的会议上,均应以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在无异议的董事选举中,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上为选举董事而投下的过半数票数,须选出董事,但须受任何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在指明情况下选出董事的权利所规限。就本标准而言,“过半数票”是指“赞成”董事选举的股份数目超过就该董事选举所投得票数的50%。所投的票数须包括“赞成”及“反对”该董事的选举的票数,以及在每宗个案中保留权力的指示,以及就该董事的选举而排除弃权票及中间人不投票的指示。 在“有争议的选举”董事的情况下,董事应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选举董事的会议上以多数票选举产生。就本条文而言,“有竞逐的选举”指任何董事选举,而选举为董事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江森自控秘书所厘定的须选出的董事人数。 资格 根据WBCL的规定,董事不必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或公司的股东。 |
泰科公司章程目前规定,董事人数将不少于两名,不超过13名。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泰科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选举 根据泰科的公司章程,除非董事先前被免职或辞职,否则他们必须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再次当选。任何在周年大会上代表连选连任的董事,如在周年大会上的选举未获普通决议案批准,将于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 董事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过半数赞成票选举产生,每名董事由个别决议案选出,任期一年。任何未获得过半数票的董事被提名人不得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是,由于爱尔兰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至少有两名董事,如果一次选举导致没有董事当选,得票最多的两名提名人均应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如一次选举只选出一名董事,则应选出该董事,任期一年,得票最多赞成其选举的被提名人应任职至选出其继任者为止。 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除非按以下方式提名,否则不得任命任何人为董事: (i)由泰科董事会发出或按其指示发出; (ii)关于在周年大会上由任何持有普通股或在泰科股东大会上具有一般投票权的其他股份的股东作出的选举,于发出通知时及于有关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时为股东,并及时遵守公司章程所载的通知程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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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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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关于在特别股东大会(包括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78(3)条要求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的选举,持有泰科公司普通股或其他在泰科公司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并按照泰科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申请中提出该项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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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的任命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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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由股东在每年的周年大会上,或在任何提出委任董事的决议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借普通决议案提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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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只要有足够数目的董事在职,而该等董事按照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构成董事局的法定人数,则董事有权随时委任任何人为董事,填补董事会空缺或增补现有董事,但董事总人数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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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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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L允许但不要求威斯康星州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一个保密的董事会。 |
爱尔兰法律允许设立保密委员会,但泰科公司尚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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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没有一个保密的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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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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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章程规定,当时在任董事总数的过半数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而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作为,即为江森自控董事会的作为,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规定。 |
泰科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是召开会议时在任董事的过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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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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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免任及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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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免任 |
董事的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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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L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空缺(包括因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可由股东、董事会或,留任董事不足董事会法定人数的,由留任董事的过半数投赞成票。 WBCL进一步规定,股东可以有理由或无理由罢免一名或多名董事,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规定,董事仅可以有理由罢免。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规定,只有通过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表决才能罢免董事,章程规定,只有在为此目的正式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才能因故罢免董事。“因由”指拟将其免职的署长已被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犯有重罪,而该等定罪已不再可直接上诉,或因在对江森自控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中履行其对江森自控的职责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裁定负有责任,而该等裁定已不再可予上诉。 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和空缺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董事会中出现的任何空缺,无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包括董事会成员人数增加),均可由留任董事的多数票填补,但不足法定人数仅剩的一名董事或江森自控的股东。 |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尽管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或泰科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中有任何规定,股东仍可通过普通决议(至少提前28天通知公司),在董事有权发表意见的会议上,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职。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泰科公司的章程规定,尽管泰科公司与被罢免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有任何规定,泰科公司仍可通过普通决议,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其董事。遣送离境的权力并不损害处长就其遣送离境而可能向泰科提出的任何违反合约(例如雇佣合约)的损害赔偿申索。 因罢免董事而产生的空缺,可在泰科股份股东决议罢免董事的会议上予以填补。如果不是,则可由董事会填补。可根据上文概述的董事选举和资格程序填补因董事人数上限增加而产生的可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的空缺。 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也有权任命董事进入泰科公司董事会,但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最高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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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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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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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及决定他或她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时,除考虑任何行动对股东的影响外,亦可考虑:
• 行为对企业员工、供应商和客户的影响;
• 该行动对公司经营所在社区的影响;以及
• 董事或高级人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
根据爱尔兰法律,TYCO的董事有一定的法定和受托责任。所有董事对泰科的管理负有平等和全面的责任(尽管兼任雇员的董事根据其雇用协议负有额外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很可能比非执行董事更期待他们履行其职责)。《爱尔兰公司法》具体规定了爱尔兰公司董事的某些信托义务,包括以下义务: (i)以真诚及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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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就公司事务诚实及负责任地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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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只为合法目的而行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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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不得滥用公司的财产、资料及/或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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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不束缚他们的独立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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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避免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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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保持谨慎、技巧及勤奋;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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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顾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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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包括确保维持适当的帐簿,编制年度帐目,进行年度审计,以及维持某些登记册和进行某些申报以及披露个人利益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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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泰科这样的上市公司,董事有特殊责任确保秘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技能或资源以及必要的知识和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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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
根据爱尔兰法律,董事有权依赖(一)其他董事编制或提交的资料、意见、报告或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数据,董事有理由相信在拟备或提交的事宜上可靠和称职的法团高级人员或雇员,(ii)法律顾问,就署长合理地相信属于其专业或专家能力范围内的事宜,或(iii)署长不担任其指定权限内事宜的董事局委员会而言,署长合理地相信该委员会值得信任的事宜,而言,会计师或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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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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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塞尔公约》,“利益冲突交易”是指与一家公司进行的交易,该公司的一名董事在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董事在交易中的利益而宣布利益冲突交易无效,如果下列任何一项属实:
• 董事会已披露或知悉本次交易的重大事实及董事的利益,以及授权、批准或具体批准本次交易的必要数量的无利害关系董事;
• 有权投票的股东已披露或知悉交易的重大事实及董事的利益,以及获授权、批准或特别批准交易的必要数目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或
• 这笔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 |
根据爱尔兰法律,董事负有避免利益冲突的一般受托责任。根据爱尔兰法律,在与适用的爱尔兰公司签订的合同或拟议合同中拥有个人利益的董事必须在适用的爱尔兰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利益的性质。爱尔兰公司必须保存一份申报权益的登记册,该登记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 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爱尔兰成文法(视情况而定)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同或拟议合同感兴趣的董事,与TYCO的交易或安排,并已履行《爱尔兰公司法》规定的披露义务的,有权就其如此感兴趣的任何合同、交易或安排进行表决,如果他或她这样做,则应计算他或她的投票,并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时应考虑到他或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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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
根据TYCO的组织章程细则,TYCO的董事可为TYCO的董事、其他高级人员或在其他方面有利害关系的人,任何TYCO与其董事办公室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其任期及条款及条件由TYCO董事决定,而该董事将不会就从该等雇用或其他权益所收取的任何报酬向TYCO负责。泰科的组织章程进一步规定:(i)任何董事均不得因担任董事而被阻止与泰科订立合约;(ii)任何董事均无法律责任就凭借该董事与TYCO,因为主任担任这一职务,或因为由此建立的信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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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员的弥偿及董事对董事法律责任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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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L要求公司就董事或高级人员在法律程序中所招致的一切合理开支,向其作出弥偿,但以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已就法律程序的是非曲直或以其他方式成功抗辩为限因为他或她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而参加的聚会。董事或高级人员因是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而成为其中一方的法律程序,亦须作出弥偿,除非因董事或高级人员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对公司所负的责任而招致法律责任,而该违反或没有履行法律责任构成以下任何一项:
• 在董事或高级人员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上故意不公平对待公司或其股东;
• 违反刑法,除非董事或高级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合法的,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
• 董事或高级人员从中获取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交易;或
• 故意的不端行为。 |
根据TYCO的《公司章程》,其董事和秘书在《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得到赔偿。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公司不得免除其董事因疏忽或违反职责而承担的责任。然而,在已确定存在违反职责行为的情况下,爱尔兰法院可依法免除董事因疏忽或违反职责而承担的个人责任,条件是,除其他外,法院认定他们诚实和合理地行事,因此,他们可以得到公平的原谅。 《爱尔兰公司法》只允许泰科公司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就董事或秘书的费用或责任作出有利于他/她的判决的情况下,订立协议,支付该董事或秘书的费用或责任,或者爱尔兰法院给予救济,因为董事或秘书诚实、合理地行事,理应得到公正的原谅。这一限制不适用于不是董事或泰科秘书的高管。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司声称对爱尔兰公司的董事或秘书作出赔偿的任何义务,不论载于其公司章程或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中,均属无效。 此外,《泰科公司章程》还载有对官员(秘书除外)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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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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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团可向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额外的弥偿权利,但上述行为除外,(i)公司章程或附例;(ii)董事或高级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书面协议;(iii)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iv)经通知后通过的决议,以该公司当时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份的多数票。 《世界劳联条例》规定,作为法律程序一方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所招致的合理开支,可由法团在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向法团提交书面确认其诚信的文件时,予以支付或偿还他或她没有违反或没有履行他或她对公司的职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如果确定不需要公司赔偿,将偿还任何垫款。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规定,江森自控公司将赔偿(i)曾经是或现在是任何诉讼(江森自控公司的诉讼或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的权利提起的诉讼除外)的一方或威胁成为诉讼一方的任何人,理由是他现在是或者曾经是导演,江森自控的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正在或曾经应江森自控的要求担任另一家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基金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其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书,如该人真诚行事,且其行事方式有合理理由相信符合或不违反江森自控的最大利益,则该人就该等法律程序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罚款及支付的和解款项,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并无合理因由相信该等行为是非法的,或(ii)曾是或现正是任何受威胁者的一方,由于江森自控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是或曾经是江森自控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江森自控有权要求作出有利于江森自控的判决,或应江森自控的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家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基金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以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如该人以其合理相信的真诚及方式行事,则该人在该诉讼或诉讼的抗辩或和解方面实际及合理招致的费用 |
泰科的董事可按个别情况酌情决定,支付个别董事因担任泰科董事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符合泰科的最大利益。然而,这一自由裁量权必须本着整个泰科公司的最大利益善意地行使。任何此类赔偿都将受到上段所述方式和《爱尔兰公司法》的限制。 爱尔兰公司可以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投保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以及其他类型的保险。 上文所述的责任限制和赔偿规定可能会使股东不愿就董事违反受托责任对其提起诉讼。这些规定还可能减少对泰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衍生诉讼的可能性,即使这类诉讼如果成功,可能会使泰科公司及其股东受益。然而,这些规定不会限制或取消泰科公司或任何股东在董事的注意义务遭到违反的情况下寻求强制令或撤销等非金钱救济的权利。这些规定不会改变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的董事责任。此外,您的投资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为在集体诉讼或直接诉讼中,TYCO根据这些赔偿条款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支付和解费用和损害赔偿金。 TYCO订立了受上述法定限制的赔偿契约。此外,TYCO的一家非爱尔兰子公司还与TYCO的某些董事和官员订立了赔偿协议,旨在提供更广泛的赔偿保护(在适用的范围内受爱尔兰法律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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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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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或不违反江森自控的最大利益,但不得就任何申索作出弥偿,裁定该人在履行对江森自控的职责时有疏忽或不当行为而须负上法律责任的争论点或事宜,但如提出该等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申请而作出裁定,则属例外那个,尽管已就法律责任作出裁决,但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有公平合理的权利就法院认为适当的费用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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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法律责任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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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BCL的规定,除非适用公司章程的限制,否则董事无须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其股东或任何代表法团或其股东就纯粹由于其董事身分而引致的违反或不履行任何职责所引致的金钱损害或其他金钱责任而主张权利的人,除非主张赔偿责任的人证明违反或不履行义务构成:
• 在董事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上故意不公平对待公司或其股东;
• 违反刑法,除非处长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合法的,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 |
根据爱尔兰法律,一家公司不得免除其董事因疏忽或违反职责而承担的责任。然而,在已确定存在违反职责的情况下,爱尔兰法院可依法免除董事因玩忽职守或违反职责而承担的个人责任,法院裁定,他们的行为是诚实和合理的,因此可以公平地免除他们的责任。根据爱尔兰法律,股东不得同意免除董事或高级职员对股东单独或以公司名义可能拥有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权,由于在执行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对公司的职责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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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从中获取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交易;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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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的不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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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并不限制这些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可能适用于江森自控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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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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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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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BCL的规定,一个或多个投票团体为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而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记录日期,表决或者采取其他任何行动的时间不得超过会议召开或者需要股东作出决定的行动的前70天。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的章程,年度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不得少于10天,也不得超过70天。 |
泰科董事会可不时订定记录日期,以厘定股东在泰科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通知及/或投票的权利。 记录日期不得早于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且不得早于该会议召开之日前80天或10天。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或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发出通知的前一天的会议结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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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还可设定一个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领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的股东的身份,或为采取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记录日期不得早于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决议通过之日三十天,也不得早于决议通过之日两天。如无固定记录日期,则为此目的而厘定股东的记录日期,须为董事会通过有关派发股息或其他分派的决议当日的营业结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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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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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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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理事会规定,一家公司必须每年按照其章程规定或确定的时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 江森自控章程规定,股东周年大会将于每年一月的第四个星期三下午2时或江森自控董事会厘定的其他时间及/或日期举行,为选举董事及处理已按照江森自控附例的规定妥为提交会议的其他事务的目的。 通知 根据WBCL的规定,威斯康星州公司必须在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或60天通知其股东,除非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另有规定。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江森自控公司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不超过70天,也不少于10天得到通知。 此外,根据WBCL的规定,如果会议的目的是审议一项合并或股份交换计划,而该计划须经法律规定的股东批准或出售、租赁,则必须至少提前20天发出通知,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江森自控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通知必须载明目的或其中一项目的是考虑合并或股份交换计划,并须附有计划的副本或摘要。 |
根据爱尔兰法律,TYCO须自上一次股东周年大会起每隔不超过15个月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但股东周年大会须在每个公历年举行,而在泰科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超过9个月举行。由于本段所述的15个月的要求,TYCO的公司章程包括了反映爱尔兰法律这一要求的条款。 TYCO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可在爱尔兰境外举行(但须遵守爱尔兰公司法)。如果一家公司在爱尔兰境外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爱尔兰公司法》要求该公司自费,作出一切必要安排,确保成员能够以技术手段参加会议而不离开爱尔兰(除非所有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书面同意在爱尔兰境外举行会议)。 TYCO的公司章程规定,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的决议应以举手方式作出决定,除非根据《爱尔兰公司法》要求进行投票。 在举手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的议员及每名代表均有一票表决权,而在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议员每持有一股股份,均有一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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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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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通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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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允许股东在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适当提出业务或提名,但该股东须以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江森自控公司秘书。 为及时发出股东通知,秘书必须在上一年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90天,亦不多于120天,送交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并由秘书接获通知;但条件是,(i)如召开周年大会的日期是在周年大会日期前30多天或之后60多天,或(ii)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的通知必须不早于会议前120天收到,并不迟于(a)有关周年会议或特别会议日期的通知(视何者适用而定)发出后第10天结束营业后的较后日期收到,(b)会议召开前第90天寄出。 为适当起见,通知必须载有关于被提名人或将提交会议的事项的具体信息,以及关于提交提案或作出提名的股东的具体信息,如江森自控附则所规定。年度会议的主持人将决定是否有任何该等股东建议是根据江森自控附例的条款作出的。如果会议主持者确定这一提议不是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的,将不对这一提议采取行动。 |
根据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除任何其他适用的规定外,股东须将业务或提名以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泰科公司秘书,方可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 及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就须在会议前提交的业务或提名而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在召开泰科于上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发出前120天或之前送达或邮寄至注册办事处,并在注册办事处接获年.,倘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较上一年度代表委任陈述书时预期的日期更改超过30天,成员的通知必须在不少于(a)拟举行的周年大会日期前150天或(b)该日期的公告日期后10天的较后日期的会议结束前如此交付的预期股东周年大会由Tyco.,在任何情况下,宣布股东周年大会休会或延期的公告,不得就发出股东通知而开始新的时间期限(或延长任何时间期限)。 为及时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名董事,必须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120天前送达或邮寄并收到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首次公告少于会议召开之日前130日的,泰科股份首次发布董事会提议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及提名人选的公告之日起10日收盘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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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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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董事会的提名,该通知必须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根据《交易法》第14A条为董事选举征集代理人的规则所要求披露的有关董事被提名人的所有信息,成员(及任何实益拥有人)与建议代名人过去三年间所有直接及间接协议及安排的说明,以及泰科为决定建议代名人的资格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股东提议提交会议的其他业务,必须在通知中简要说明业务情况、在会议上提议开展业务的理由,股东于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的讨论及建议或业务的文本,包括任何建议决议案的文本。无论该通知涉及向董事会提名或涉及将于会议上提呈的其他业务,该通知亦必须包括有关该股东及该股东持有泰科股份的资料。会议主席有权及责任决定拟提交会议的任何事务是否按照本程序(载于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提出或建议提出,而如任何建议的业务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则宣布该有欠妥之处的建议不予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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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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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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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章程授权仅由(i)董事会主席、(ii)董事会副主席召开特别股东大会,(iii)主席或(iv)董事局,并须由董事局主席或主席应要求,按照江森自控附例所概述的程序传召,由代表有权就任何拟于特别会议上考虑的议题投下的全部票数最少10%的股份记录持有人作出。 |
股东特别大会一般为批准不时可能需要的股东决议案而举行。在任何股东特别大会上,只可进行该特别大会通告所列的事务。 如属泰科股东要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则会议的拟议目的须于要求召开通知书内载明。泰科公司董事会收到任何有效的请购通知后,有21天的时间召开泰科公司股东大会,就请购通知中所列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必须在收到请购单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泰科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21日内召开会议的,请购方股东或者代表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会议,哪一次会议必须在泰科收到请购单后三个月内举行。由于本段所述的要求,TYCO的公司章程包括了反映爱尔兰法律这些要求的条款。 如TYCO董事会知悉TYCO的净资产不超过TYCO被催缴股本的一半或以下,必须在董事获悉该事实之日起28日内召开泰科股份股东特别大会,审议如何应对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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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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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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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章程规定,每次年会或特别会议的书面或印刷通知,说明会议地点,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应在不迟于会议召开之日10日至不迟于会议召开之日70日送交有权参加会议的每一记录在案的股东。 |
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年度会议或股东特别大会批准特别决议案的最少通知期为21整天书面通知,任何其他股东特别大会的最少通知期为14整天书面通知。在每一种情况下,通知期不包括邮寄日期和会议日期,此外,在以电子方式发送通知的情况下,通知期为视为递送的两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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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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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森自控附例,当指定业务由有权作为独立投票团体投票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股份表决时,代表该表决小组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过半数的股份持有人,即构成该表决小组处理该事务的法定人数。一旦某股份为任何目的派代表出席某次会议(反对在该次会议上举行会议或处理事务的目的除外),就确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而言,该股份即被视为出席,会议剩余时间和该次会议的任何休会期间,除非为该次休会会议确定或必须确定一个新的记录日期。 |
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亲自出席或通过委托书出席的股份持有人有权在有关记录日期行使过半数表决权,构成法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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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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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章程规定,无论出席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董事会主席或代表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份的过半数表决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或代理人均可不时宣布休会。除非为休会的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否则无需发出休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
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任何法定人数不足的股东大会均须休会。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还规定,主席可在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未经会议同意),并在会议指示下,宣布股东大会休会。通常的通知期适用于因未达到法定人数而休会的休会会议的重新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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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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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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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出席法定人数的任何股东大会,除非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规则或条例另有规定,除选举董事外的所有事项,如赞成该事项的票数超过反对该事项的票数,将由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并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股东批准。董事按照“-董事的人数、选举和资格”中所述的方式选举。 |
除《爱尔兰公司法》规定需要更多多数的情况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问题、事项或决议均应以所投选票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 在泰科的任何一次会议上,所有决议案将以举手方式决定,除非下列人士要求进行投票:(i)主席;(ii)最少三名亲自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iii)任何亲自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并持有不少于总投票权十分之一的股东所有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权利;或(iv)任何持有泰科股份并授予该次会议投票权的股东,而该等股份已获缴付总额相等于及不少于所有授予该权利的股份所支付的总金额, 在举手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的议员及每名代表均有一票表决权,而在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议员每持有一股股份,均有一票表决权。 普通决议案需要TYCO在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所投的简单多数票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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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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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交易中的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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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法律还对“普通企业”和“特殊企业”作了区分。根据泰科公司章程所适用的爱尔兰法律,所有事项均被视为“特殊事项”,但下列事项除外:(一)宣布派息;(二)审议泰科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以及董事和审计员的报告;(三)股东对泰科公司事务的审查,(iv)选举及重选董事以代替退任董事;(v)重新委任核数师;及(vi)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的薪酬,所有该等薪酬均当作“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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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同意方式进行的股东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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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公司章程不允许采取未经一致同意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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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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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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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指定,除非江森自控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该法院是(i)代表江森自控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诉讼的唯一和排他性法院,(ii)任何声称江森自控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违反对江森自控或江森自控的股东所负的信托责任的诉讼,(iii)根据《世界劳联条例》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附例》(可不时修订)的任何条文提出申索的任何诉讼,或(iv)任何主张受内部事务原则管辖的申索的诉讼,须由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县巡回法院进行(或如巡回法院并无司法管辖权,则由威斯康星州东区美国地区法院密尔沃基分区法院进行)。 |
爱尔兰的主要判例法表明,要提起派生诉讼,一个人必须首先确定一个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a)公司有权获得所要求的救济;(b)该诉讼属于判例法规定的五种例外之一,具体如下: (一)实施越权行为或非法行为; 需要超过绝对多数才能批准所指控的“错误”; (三)股东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 (iv)控制者对少数人作出欺诈行为;或 (v)案件的司法公正要求允许少数人提起诉讼。 股东也可以以压迫股东或无视股东利益的方式对正在进行公司事务或正在行使董事权力的公司提起诉讼。压迫意味着累赘、苛刻或错误的行为。 行为必须与公司的内部管理有关。这是爱尔兰的法定补救办法,法院可以下达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通常规定处置或转让相关股东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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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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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簿册及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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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L进一步规定,符合特定要求的公司记录股东和实益股东及其律师和代理人均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并在不违反下文讨论的要求的情况下,董事会和股东的会议记录和同意行动、董事会一个委员会代表公司采取的行动的记录、会计记录和股东记录。检查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进行,费用由股东承担。要求的通知必须在股东想要检查和复制记录的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发出。就章程以外的记录而言,要求必须是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提出的,而且该人在提出要求之前必须是至少6个月的股东,或至少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WBCL还要求一家公司将其最新财务报表的副本邮寄给任何要求提供书面副本的股东。 |
(i)收取泰科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副本一份; (ii)查阅及取得泰科的股东大会纪录及决议副本; (iii)查阅及收取泰科所备存的股东名册、董事及秘书名册、董事权益登记册及其他法定登记册的副本; (iv)收取先前已于股东周年大会前送交股东的泰科资产负债表副本及董事及核数师报告副本;及 (v)收取泰科任何附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该资产负债表先前已于股东周年大会前送交股东,为期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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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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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权益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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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L、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均未规定股东有义务披露其在江森自控公司普通股股份中的权益,除非股东要求查阅江森自控的股票清单或其他账簿和记录,否则股东要求就江森自控的合并或合并对其在江森自控下的股份进行评估,股东要求召开特别会议或者股东提议将业务或者提名适当提交股东大会。 |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收购或停止持有爱尔兰上市有限公司3%股份的股东须提交通知。因此,TYCO股东必须向TYCO发出此种通知,如果由于一项交易,股东将在TYCO有关股本的3%或3%以上中拥有权益,或者如果由于一项交易,一名于泰科3%或以上相关股本中拥有权益的股东不再拥有如此权益。如果股东在泰科3%或以上的相关股本(即有表决权的股份)中拥有权益,他或她的权益的任何改变使他或她的总持有量达到最接近的整数百分比,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都必须通知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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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百分比数字是参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总面值占泰科普通股本全部面值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如果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水平不等于一个整体百分比,这一数字可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整体数字。所有这类披露均应在股东利益发生变化导致需要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泰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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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人没有遵从上述通知规定,该人就其所持有的任何有关TYCO股份所享有的任何种类的权利或权益,均不得由该人以诉讼或法律程序直接或间接强制执行,不过,此人可向爱尔兰高等法院申请恢复有关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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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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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披露要求外,根据《爱尔兰公司法》,TYCO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TYCO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人,或在紧接发出通知之日前三年内的任何时候曾在泰科有关股本中的股份中拥有权益(i)以表明情况是否如此,及(ii)该人在该期间持有或曾经持有泰科股份的权益,提供泰科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包括该人过去或现在在泰科普通股中的权益的详情。就该通知而提供的任何资料,均须在该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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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TYCO向拥有或曾经拥有TYCO股份权益的人送达该通知,而该人没有在指明的合理时间内向TYCO提供任何所要求的资料,TYCO可向法院申请命令,指示受影响的股份受某些限制。根据《爱尔兰公司法》,法院可能对股份施加的限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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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或如属未发行股份,任何获发行股份的权利的转让,以及任何股份的发行,均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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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不得就该等股份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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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不得以该等股份为权利或依据向该等股份持有人作出的要约而发行进一步股份;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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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不得就该等股份支付泰科欠下的任何款项,不论该等款项是关乎资本或其他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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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TYCO的股份受该等限制所规限,法院可命令出售该等股份,并可指示该等股份不再受该等限制所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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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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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异议股东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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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一般不提供给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持有者,例如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持有者,除非交易是涉及重要股东的企业合并,或者公司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 |
根据规范爱尔兰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爱尔兰公司法》,对批准合并的特别决议投反对票的合并公司的股东,或继承公司以外的任何股东,继承公司持有转让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可以在有关合并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继承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她或她的股份换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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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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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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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L禁止一个人与一家公司进行特定的交易,或在该人获得该公司相当一部分股份后采取特定行动。这些保护分为三类:
• 《企业合并条例》,其中规定了与有关股东进行的特定类型的交易;
• 《公平价格法》,其中规定了大股东收购公司剩余股份的价格;以及
• 控制股章程,对特定大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进行规范。 企业合并条例 WBCL禁止威斯康星州公司与感兴趣的股东之间的企业合并。这一禁令从此人成为有兴趣的股东之日起持续三年。企业合并包括合并、合并、股份交换、出售资产、清算、解散以及特定类型的股票交易和股票发行。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指拥有至少10%在外流通有投票权的实益拥有人,或为法团的联属公司或联营公司,并为拥有至少10%在外流通有投票权的实益拥有人在前三年内的任何时间有表决权的股票。如果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股东的股票收购日之前批准了该企业合并或有关股东在该股票收购日购买股票,则禁止企业合并的规定不适用。 禁止企业合并的规定在最初的三年期限之后继续实行,除非:
• 公司董事会已在有关股东的股票收购日之前批准有关股东在该股票收购日购买股票; |
与有兴趣的股东的业务合并 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一项类似《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的条款,该条款一般禁止泰科公司在该人成为感兴趣的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感兴趣的股东进行企业合并,除非一般而言: 泰科董事会批准了该交易,使该股东成为有兴趣的股东;
• 交易完成后,该股东成为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该股东在该交易开始时拥有至少85%的流通在外有表决权股份,为厘定流通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目(但不包括有关股东所拥有的流通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董事及高级人员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以及某些雇员股份计划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或
• 该企业合并由泰科董事会批准,并在年度或临时股东大会上由持有至少75%非由有意股东拥有的流通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投赞成票授权。 “企业合并”一般定义为合并、资产或股票出售或其他交易给有关股东带来财务利益。“有利害关系股东”一般定义为连同联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拥有或于有关日期前三年内拥有泰科15%或以上在外流通有投票权股份的人士。 爱尔兰接管规则 第三方寻求获得泰科公司30%或更多表决权的交易将受1997年《爱尔兰收购小组法》和根据该法制定的《爱尔兰收购规则》管辖,并将受爱尔兰收购小组的监管。爱尔兰收购规则的详细说明载于上文“关于泰科普通股的说明-反收购条款-爱尔兰收购规则和实质性收购规则”项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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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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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并须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获得非由有关股东实益拥有的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批准;
•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为其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股份支付章程规定的公平价格;或
• 商业组合是世界银行禁止商业组合的特别排除在外的商业组合。 公平价格法规 WBCL规定,企业合并必须获得至少以下全部赞成票的批准:(i)有权由该公司流通股投出的80%的选票,(ii)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有权投出的票数的三分之二,但属业务组合一方的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联属人士或联系人士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除外是企业合并的一方,作为一个单一的投票团体一起投票。这一表决要求不适用于企业合并,如果该公司的股东从企业合并的主要股东那里获得了章程规定的公平价格。重要股东指拥有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最少10%投票权的实益拥有人,或为法团的联属人士,并为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最少10%投票权的实益拥有人在前三年内的任何时候。 控制份额法规 根据《公司条例》,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包括在转换可换股证券或行使期权或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份,董事选举中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表决权的,以该等股份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为限。多余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可以通过公司过半数股份的表决恢复。寻求恢复全部表决权的人可对本决议进行表决。 威斯康星州反收购条款不适用于此次合并。 |
《爱尔兰收购规则》以下列一般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将适用于小组监管的任何交易: (i)在要约的情况下,应给予目标公司的所有证券持有人同等待遇,如一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控制权,则其他证券持有人必须受到保护; (ii)目标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必须有足够时间及资料,使其能够就要约作出适当知情的决定;如其向证券持有人提供意见,目标公司董事会须就落实要约对雇用、雇用条件及目标公司营业地点的影响发表意见; (iii)目标公司董事会必须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不得剥夺证券持有人就要约的优劣作出决定的机会; (iv)不得在目标公司的证券中制造虚假市场,投标人或与报价有关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投标方式使证券价格的上涨或下跌成为人为的,并扭曲了市场的正常运作; 投标人只有在确保他或她能够全额支付任何现金对价(如果提出现金对价的话)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实施任何其他类型的对价之后,才能宣布报价; (vi)目标公司不得因其证券的要约而被妨碍处理其事务的时间超过合理的时间;及 (vii)证券的“大量取得”(不论该等取得是以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进行),须以可接受的速度进行,并须予以充分而及时的披露。 爱尔兰法律还包括强制性出价规则、与要约有关的其他要求、“实质性收购”规则和对“令人沮丧的行动”的限制,详见《泰科普通股说明--反收购条款》。 |
298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
权利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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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目前没有有效的股东权利计划。 |
在符合上述爱尔兰接管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亦有权按其可能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如上文“泰科普通股说明-资本结构-法定股本”项下所述)发行泰科任何获授权及未发行股份,而采取任何该等行动均应符合泰科的最佳利益,然而,这是可能的,发行优先股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会阻止部分或多数普通股股东认为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收购或其他交易,或阻止持有人在收购或其他交易中获得高于当时股价的溢价股票的市场价格,董事会此前曾表示,未经股东事先批准,其将不会批准发行或使用任何优先股作任何防御或反收购用途,或用于实施任何股东权利计划。在这些限制内,董事会可批准发行或使用优先股,用于资本筹集、融资或收购需要或机会,从而使收购泰科或其他收购交易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如果董事会增发普通股,情况也可能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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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于某一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权利的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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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董事会可指定一系列新的优先股,其条款可能不同于流通股,无需股东批准。这种指定将具体规定任何系列股份的数目,并确定任何系列股份的表决权、优先选择、限制和特殊权利(如果有的话)。对江森自控公司已发行股份所附权利的变更,将通过对江森自控公司章程的修正来实现。"---理事文件修正案。" |
作为爱尔兰的法律问题,任何附加于已发行泰科普通股的类别权利的变动,必须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四分之三的持有人的书面批准,或获得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认可阶级,但如有关类别的持有人只有一名持有人,则该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人即构成所需的法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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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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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导文件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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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L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于江森自控,因为它是在1973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因此,对江森自控公司章程的修订需要有三分之二的流通股参加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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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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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可通过、修订或废除本附例,但(i)公司章程保留赋予股东的权力,(ii)股东在通过、修订或废除某一附例时所规定的除外,董事会不得修订、废除或重新采纳该附例,或(iii)股东为董事会修订、废除或重新采纳该附例订定特定表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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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江森自控附例规定,附例可予修订、更改或废除,并可制定新的附例,只有以出席或派代表出席周年会议或特别会议的法团股份的不少于过半数的赞成票,方可将所建议的行动妥为提交会议,或者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以不少于过半数的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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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江森自控公司章程》下列各节的修正案要求拥有江森自控公司所有类别股票当时在外流通股份表决权至少五分之四的股东投赞成票,或时任董事会三分之二赞成票加一名董事(一)第二条(股东)、第四条(会议通知)和第十三条(股东事务通知和董事提名);(二)第三条(董事),第1条“数目及任期资格”及第7条“空缺”及(iii)第八条(修订)、第1条“股东修订”及第2条“董事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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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自控附例规定,由董事更改、修订、废除或制定的附例,可由股东于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特别会议上更改或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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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
清算时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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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江森自控是在1973年之前注册成立的,并未选择加入较低的投票要求,因此解散投票需要有权对该提案进行投票的三分之二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在江森自控公司自愿或非自愿解散的情况下,在分配给所有有权优先于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者的优先股持有人其有权获得的全部优先金额后,普通股股东将有权按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
泰科公司可随时以股东自愿清盘或债权人清盘的方式解散及清盘。在股东自行清盘的情况下,须有股东特别决议。如债权人或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如法院应公司执行董事的呈请信纳清盘符合公众利益),则可应债权人或公司执行董事的申请,借法院命令解散TYCO,或由公司注册处(以罢工的方式)作为强制措施,在TYCO未能提交某些申报表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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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目录
| 江森自控 | 泰科 | |
|---|---|---|
强制执行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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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判决必须是一笔确定的款项; (ii)该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及 判决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 如果外国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如果判决违反了爱尔兰的公共政策,如果判决违反了自然正义,或者如果判决与先前的外国判决不可调和,爱尔兰法院也将行使其拒绝判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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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目录
泰科普通股的说明
作为合并的结果,在合并中获得股份对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将成为Tyco的股东,合并后Tyco被称为合并后的公司。阁下作为合并公司股东的权利将受爱尔兰法律及TYCO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规管,该等章程大纲及细则将成为合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惟须受TYCO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建议所预期的修订所规限。以下对泰科普通股的描述为摘要。本摘要并不是完整的,其全文参照了泰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泰科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全文,及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B-1及附件B-2所载对泰科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建议修订。有关TYCO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请参阅“TYCO建议-TYCO规管文件建议(第1及2号决议)”。另见“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益对比”。
资本结构
已发行股本
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TYCO已发行股本为4,261,810.54美元,包括426,181,054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并无发行优先股或普通股。
法定股本
泰科的法定股本为11,000,000美元和4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100,000,000股优先股和每股面值1.00美元的40,000股普通A股。法定股本包括40,000股每股面值1.00的普通股,以便在其注册成立时满足所有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法定要求。
泰科可按其组织章程大纲所载其法定股本上限发行股份。根据合并协议将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数量可能超过目前法定股本下可供使用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据此,建议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将紧随TYCO股份合并后的TYCO法定股本增加至1,000,000,000股普通股(即紧随TYCO股份合并前的TYCO法定普通股数目)。由于泰科普通股目前的法定股本几乎全部将用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发行,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进一步建议,TYCO股东批准一项普通决议案,于合并完成后将TYCO法定股本增加至合共2,000,000,000股普通股、200,000,000股优先股及40,000股普通A股。
根据TYCO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获授权发行TYCO的全部法定优先股本(即最多不超过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包括以非优先认购方式,就优先股所附带的条款,包括投票权、股息及兑换权,以及相对于其他类别股份于股息及清盘时的优先权,拥有酌情决定权。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公司董事一旦获得公司章程或通过的普通决议的授权,可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新的普通股或优先股(包括授予期权和发行认股权证)
303
目录
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需要超过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投赞成票的50%。授予的权力最长期限为五年,届时,除非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予以延长,否则该权力将失效。因为爱尔兰法律的这一要求,泰科公司章程授权泰科公司董事会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新的普通股、优先股和普通股,自2014年9月8日起为期五年。
由于为合并中发行股份的目的而增加法定股本,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TYCO股东根据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TYCO董事发行最多不超过为根据合并发行股份而增加的TYCO经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的普通股,直至2017年或6月9日举行的泰科股东周年大会,2017.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并因此使用其董事发行股票的权力。据此,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进一步建议,泰科股东根据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发行最高面值为3,050,000美元的股份,直至2017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或2017年6月9日,紧随合并完成后将占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约33%。本次并购的完成并不以本次泰科配股授权议案获得通过为条件。
尽管有这一权力,根据爱尔兰收购规则,董事会将不被允许发行任何泰科股份,包括优先股,在已对泰科提出收购要约或据信即将提出收购要约的期间内,除非该事项(i)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ii)获得爱尔兰收购小组的同意,其依据是该事项不会构成挫败该收购要约的行动,(iii)经爱尔兰收购小组同意并获TYCO50%以上投票权持有人批准,(iv)在股份发行合约在该期间之前已订立的情况下,获爱尔兰收购小组同意;或(v)在股份发行事宜由在此期间之前,或者已经采取行动在此期间之前实施发放(部分或全部),或者发放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
泰科董事会此前曾表示,未经股东事先批准,将不会批准发行或使用任何优先股用于任何防御或反收购目的,或用于实施任何股东权利计划。在这些限制内,董事会可批准发行或使用优先股,用于资本筹集、融资或收购需要或机会,从而使收购泰科或其他收购交易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如果董事会增发普通股,情况也可能如此。
法定但未发行股本可通过泰科股东的普通决议案增加或减少。构成泰科法定股本的股份,可分为决议案所订明的面值股份。
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普通股的权利和限制。泰科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决定泰科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款。优先股可优先于股息、清盘时的权利或以泰科董事可能解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优先股也可根据优先股持有人的选择权或TYCO的选择权赎回,并可根据该等优先股的条款兑换为或兑换为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TYCO的股份。
304
目录
爱尔兰法律不承认记录在案的零碎股份;因此,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发行零碎股份,泰科公司的爱尔兰正式登记册也不会反映任何零碎股份。
股息
根据爱尔兰法律,股息和分配只能从可分配储备中支付。可分配储备广义上是指TYCO的累计实现利润减去TYCO的累计实现亏损。此外,不得进行任何分配或分红,除非泰科的净资产等于或超过泰科应收股本加上不可分配准备金的总和,而且分配不会使泰科的净资产低于这一总和。不可分配准备金包括股票溢价账户、TYCO获得的股票面值以及TYCO累计未实现利润超过TYCO累计未实现亏损的金额,到目前为止没有在减资或重组中预先注销。
关于泰科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可分配储备来支付股息的决定必须参照泰科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报表”将是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编制的股息宣布前的最后一套未合并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对泰科公司未合并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真实、公允的评价,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爱尔兰公司的正式公共登记处)提交。
截至2016年6月27日,即本文件刊发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科拥有约172亿美元的可分配储备(参照其最近的相关财务报表,即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按自该日起以股息方式支付的款额调整)。预计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将在合并完成后不久分拆给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将产生合并后公司的可分配储备减少约为汽车体验业务价值的效果。预计合并完成后不久,TYCO(当时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将通过向爱尔兰高等法院申请减资来增加其可分配储备。见“风险因素”和“泰科提案--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第11号决议)”。
谁宣布股息和何时应支付股息的机制由泰科公司的章程规定。泰科公司的章程授权董事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从泰科公司的利润中宣布看似合理的股息。董事会还可建议派发股息,由股东大会批准并宣布。股息可以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形式宣布和支付。
泰科的董事可从应付予任何股东的股息中扣除他或她就泰科股份应付予泰科的所有款项(如有的话)。
根据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可决定自其宣布之日起12年内无人认领的任何股息应予没收,并停止由泰科公司所欠的股息。
泰科的董事也有权发行具有优先权利的股票,以参与泰科宣布的股息。此类优先股的持有人可根据其条款,有权从随后宣布的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股息中索回已宣布股息的欠款。
305
目录
有关股息支付的爱尔兰税收问题的信息,请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
优先认购权及预先认购权
某些法定优先购买权自动适用于泰科公司的股东,因为泰科公司的股票将以现金形式发行(包括根据非补偿性期权)。法定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i)以非现金代价发行股份(例如以股换股收购),(ii)发行非股本股份(即,有权参与任何收入或资本分配的特定数额的股份)或(iii)根据雇员期权或类似股权计划发行的股份。然而,Tyco在其2014年9月8日通过的《公司章程》中选择退出这些优先购买权,这是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最长期限为五年。泰科目前选择退出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其目前的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由于根据合并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使用几乎所有目前的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将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TYCO股东根据一项特别决议案授权TYCO董事在不申请最高面值45万美元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现金发行普通股,其将占紧随合并完成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5%,该等权力将于2017年或2017年6月9日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届满,除非另有更改、续期或撤销。本次并购的批准不以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议案获得通过为条件。
股份回购及赎回
概览
泰科公司章程第3条规定,泰科公司已经获得或同意获得的任何普通股应被视为可赎回股份。因此,就爱尔兰公司法而言,如果泰科公司章程不包含第3(d)条,泰科公司回购普通股在技术上将作为以下“泰科公司回购和赎回”项下所述的这些股份的赎回进行,泰科的回购将受制于以下“-泰科的回购和赎回”项下适用于子公司购买泰科普通股的许多相同规则,包括下文所述的股东批准要求和在“认可证券交易所”进行任何场内购买的要求。除另有说明外,凡提述回购或购回泰科普通股,指泰科根据《公司章程》第3(d)条赎回普通股,或泰科一间附属公司购回泰科普通股,在每种情况下,根据TYCO的《公司章程》和《爱尔兰公司法》,情况如下。
TYCO进行的回购和赎回
根据爱尔兰法律,公司可以发行可赎回股票,并从可分配储备(上文在“股息”项下描述)或为此目的新发行股票的收益中赎回这些股票。截至2016年6月27日,即本文件刊发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科拥有约172亿美元的可分配储备(参照其最近的相关财务报表,即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按自该日起以股息方式支付的款额调整)。预计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将在合并完成后不久分拆给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将产生合并后公司的可分配储备减少约为汽车体验业务价值的效果。预计合并完成后不久,TYCO(当时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将通过向爱尔兰高等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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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资本削减见“风险因素”和“泰科提案--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第11号决议)”。
发行可赎回股份仅在不可赎回的已发行股本面值不低于泰科已发行股本总额面值的10%的情况下,泰科方可进行。所有可赎回股份亦必须全数支付,而赎回股份的条款必须规定于赎回时支付。赎回泰科普通股将不需要股东批准。泰科公司董事会还将有权发行优先股,根据这些优先股的条款,这些优先股可由泰科公司或股东选择赎回。有关可赎回股份的额外资料,请参阅“-资本结构-法定股本”。
回购、赎回的股份可以注销,也可以作为库存股持有。泰科公司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库藏股面值不得超过泰科公司配发股份的面值和股份溢价总额的10%,同时不得超过泰科公司收购的任何股份的面值。虽然泰科以库藏股的形式持有股份,但它不能对这些股份行使任何表决权。库藏股可由TYCO注销或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发行。
泰科股份子公司采购情况
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或非爱尔兰子公司可以在市场上或场外购买泰科股份。需要泰科公司股东的一般授权,才能允许泰科公司的子公司在市场上购买泰科公司的普通股;然而,只要这一一般授权已经授予,对于子公司在市场上购买泰科公司的普通股,不需要特定的股东授权。这样的权限在2016年3月9日的泰科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泰科股东批准通过。管理局于泰科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或2017年9月9日届满。为了使泰科公司的子公司能够在市场上购买泰科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必须在“公认的证券交易所”购买。泰科公司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爱尔兰公司法为此目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对于泰科公司子公司的场外购买,在订立合同之前,拟议的购买合同必须经泰科公司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回购股份的人不能对特别决议案投赞成票,并且自拟提出批准该合约的决议案的会议通知之日起,购买合同必须在TYCO的注册办事处展示或供股东查阅。
泰科各附属公司于任何时间持有的股份数目将计为库藏股,并将计入有关配发泰科股份的面值及股份溢价总额10%的准许库藏股门槛的任何计算中股份连同泰科收购的任何股份的面值。虽然子公司持有泰科股份,但不能对这些股份行使任何表决权。子公司收购泰科股份必须从子公司可分配储备中出资。
股份留置权、股份索回权及股份没收
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将对该泰科公司普通股的所有应付款项享有优先和最高留置权,不论这些应付款项目前是否到期。董事可要求就任何股份缴付任何未缴款额,但须受其配发条款规限;如未有缴付,则该等股份可予没收。这些规定是爱尔兰股份有限公司(如TYCO)公司章程中的标准规定。将于合并中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将全数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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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送红股
根据泰科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可议决将可供分派的储备或基金或泰科股份溢价帐或其他不可分派储备贷记的任何款项资本化,以供向股东发行及分派已缴足股款的红股,其基准与应享权利相同就股息派发而提出申请,
合并和划分;细分
根据其公司章程,泰科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为面值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或将其股份细分为数额小于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股份。
股本减少
泰科可通过普通决议案,以任何方式削减其法定但未发行股本,并削减其任何股份的面值。TYCO还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并经爱尔兰高等法院确认(或《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其他方式),以任何方式减少或注销其已发行股本。
股东大会
泰科必须每隔不超过15个月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条件是每年在泰科会计年度结束后不超过9个月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TYCO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可在爱尔兰境外举行(但须遵守爱尔兰公司法)。如果一家公司在爱尔兰境外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爱尔兰公司法》要求该公司自费,作出一切必要安排,确保成员能够以技术手段参加会议而不离开爱尔兰(除非所有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书面同意在爱尔兰境外举行会议)。
泰科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可以由(一)董事会召开,(二)要求持有泰科公司已缴足股本中不少于10%有表决权的股东召开,或(三)要求泰科公司的审计师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一般为批准泰科不时可能需要的股东决议案而举行。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发给泰科的所有股东和泰科的审计师。泰科公司章程规定,最长通知期为60天。最低通知期为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批准特别决议案的书面通知21天及任何其他股东特别大会的书面通知14天。在每一种情况下,通知期不包括邮寄日期和会议日期,如果是以电子方式,通知期不包括视为递送的两天。股东大会可以较短的通知方式召开,但必须征得泰科会计师事务所和所有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股东的同意。由于本段所述的21天和14天的要求,TYCO的公司章程包括了反映爱尔兰法律这些要求的条款。
如属泰科股东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则会议的拟议目的须于请购通知书内载明。请购通知可以包含任何解决方案。收到本请购书通知后,董事会有21天的时间召开泰科股份股东大会,对请购书所列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必须在收到请购单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如果董事会同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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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在21日内不召开会议的,被申请股东或者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会议,会议必须在收到申请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
爱尔兰法律还对“普通企业”和“特殊企业”作了区分。根据泰科公司章程所适用的爱尔兰法律,所有事项均被视为“特殊业务”,但下列事项除外:(一)宣布股息;(二)审议泰科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和审计员的报告,(iii)股东对泰科事务的复核;(iv)选举及重选董事以代替退任董事;(v)重新委任退任核数师;及(vi)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的薪酬,所有该等薪酬均视为“一般业务”。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并无就重新委任核数师作出决议,则前任核数师将被视为继续留任。董事由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以过半数赞成票选举产生,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任期一年。任何未获得过半数票的董事被提名人不得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是,由于爱尔兰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至少有两名董事,如果一次选举导致没有董事当选,得票最多的两名提名人均应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如一次选举只选出一名董事,则应选出该董事,任期一年,得票最多赞成其选举的被提名人应任职至选出其继任者为止。
倘董事知悉泰科的净资产为泰科应收股本金额的一半或以下,泰科董事须于得悉该事实之日起计28日内召开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必须是审议是否应采取任何措施,如果应采取措施,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处理这一局势。
投票表决
一般性意见
在股东大会上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时,每一股东应对其在会议记录日期持有的每一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投票表决的投票权可由截至会议记录日期在泰科股份名册上登记的股东行使,或由该等登记股东的正式委任代表行使,而该代表无须为股东。如股份权益由代名人信托公司持有,则该公司可代其行使实益持有人作为其代表的权利。所有代理人必须按照《爱尔兰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任命。《泰科公司章程》允许在董事允许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向泰科公司通知股东指定的代理人。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除非主席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否则所有决议均须以举手方式决定,由截至会议记录日期的至少三名股东或由截至会议记录日期持有泰科股份表决权总数不少于10%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提出。截至会议记录日期的每一名TYCO在册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均有一票举手表决。
根据泰科公司章程,泰科公司董事可不时促使泰科公司发行优先股。这些优先股可以具有这些优先股条款中可能规定的表决权(例如,它们每股可比普通股拥有更多的投票权,或可使其持有人有权就优先股条款中可能规定的事项进行类别表决)。
库藏股将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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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绝对多数票表决
爱尔兰公司法要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特别决议”,批准某些事项。一项特别决议要求泰科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出不少于75%的票数。这可能与“普通决议案”形成对比,后者需要泰科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下的简单多数票。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
与股东的安排方案要求爱尔兰高等法院发出法院命令,并在批准该方案的会议上批准(i)按价值计算75%的有表决权股东和(ii)超过50%的有表决权股东。
股份所附带的类别权利的更改
任何类别的泰科股份所附带的所有或任何特殊权利的变更在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爱尔兰公司法》中有所规定。TYCO已发行股份所附带的任何类别权利的变更必须经受影响类别股东的特别决议批准。
大会的法定人数
泰科公司普通股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使持有人有权获得泰科公司过半数的表决权,这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如果法定人数不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则不得在泰科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开展任何业务。董事会无权放弃泰科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弃权和经纪人不参加表决将算作出席,以确定提案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爱尔兰法律,股东有权(i)收到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备忘录和章程细则副本,(ii)查阅和获得泰科公司的股东大会记录和决议副本,(iii)查阅和收到股东名册副本,由TYCO备存的董事及秘书登记册、董事权益登记册及其他法定登记册,(iv)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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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以前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送交股东的财务报表以及董事和审计员报告的副本;以及(五)收到以前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送交股东的泰科公司附属公司前十年的财务报表几年了。TYCO的审计师也将有权检查TYCO的所有账簿、记录和凭证。审计师的报告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1天连同泰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起分发给股东,并必须在泰科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股东。
购置权和评估权
有若干收购爱尔兰上市有限公司的机制,其中包括:
根据爱尔兰法律,公司的股东无需批准出售、租赁或交换公司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财产和资产。然而,Tyco的公司章程规定,须于有关记录日期持有过半数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的持有人投赞成票,方可批准出售、租赁或交换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或资产。
股份权益的披露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收购或停止持有爱尔兰上市有限公司3%股份的股东须提交通知。因此,TYCO的股东必须向TYCO发出这样的通知,如果由于一项交易,该股东将在TYCO的3%或更多股份中拥有权益;或者如果由于一项交易,该股东在TYCO的3%或更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泰科股份不再有如此大的权益。如果股东在泰科公司3%以上的股份中拥有权益,他或她的权益的任何变化使他或她的总持股达到最接近的全部百分比,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都必须通知泰科公司。相关的百分比数字是参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总面值占泰科公司股本全部面值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如果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水平不等于整体百分比,这一数字可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整体数字。所有此类披露均应在交易发生或股东利益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泰科公司,这就需要发出通知。凡任何人没有遵从
311
目录
上述通知要求任何人不得通过诉讼或法律程序直接或间接强制执行其持有的有关泰科公司任何股份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但是,这种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有关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除上述披露要求外,根据《爱尔兰公司法》,TYCO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TYCO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人,或在紧接发出通知之日前三年内的任何时候曾在泰科有关股本中的股份中拥有权益,以(a)表明情况是否如此;及(b)该人在该期间持有或曾经持有泰科股份的权益,本条例旨在提供泰科所规定的进一步资料,包括该人过去或现在在泰科股份的权益的详情。就该通知而提供的任何资料,均须在该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提供。
凡TYCO向拥有或曾经拥有TYCO股份权益的人送达该通知,而该人没有在指明的合理时间内向TYCO提供所需的任何资料,TYCO可向法院申请命令,指示受影响的股份受某些限制。不遵守这一法院命令是一种刑事犯罪。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法院可能对股份施加的限制如下:
凡TYCO的股份受该等限制所规限,法院可命令出售该等股份,并可指示该等股份不再受该等限制所规限。
反收购条文
与有兴趣的股东的业务合并
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一项类似《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的条款,该条款一般禁止泰科公司在该人成为感兴趣的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感兴趣的股东进行企业合并,除非:
312
目录
“企业合并”一般定义为合并、资产或股票出售或其他交易给有关股东带来财务利益。“有利害关系股东”一般定义为连同联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拥有或于有关日期前三年内拥有泰科15%或以上在外流通有投票权股份的人士。
股东权利计划及股份发行
爱尔兰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或禁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权或采取股东权利计划作为反收购措施;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直接相关的判例法。泰科公司目前没有一项权利计划。
在符合以下爱尔兰收购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亦有权按其可能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如上文在“-资本架构-法定股本”项下所述)发行泰科任何获授权及未发行股份,而采取任何该等行动均应符合泰科的最佳利益。然而,这是可能的,发行优先股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会阻止部分或多数普通股股东认为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收购或其他交易,或阻止持有人在收购或其他交易中获得高于当时股价的溢价股票的市场价格,董事会此前曾表示,未经股东事先批准,将不会批准发行或使用任何优先股作任何防御或反收购用途,或用于实施任何股东权利计划。在这些限制内,董事会可批准发行或使用优先股,用于资本筹集、融资或收购需要或机会,从而使收购泰科或其他收购交易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如果董事会增发普通股,情况也可能如此。
爱尔兰收购规则和实质性收购规则
第三方寻求获得泰科公司30%或更多表决权的交易将受1997年《爱尔兰收购小组法》和根据该法制定的《爱尔兰收购规则》管辖,并将受爱尔兰收购小组的监管。下文介绍《爱尔兰收购规则》的“一般原则”和《爱尔兰收购规则》的某些重要方面。
一般原则
爱尔兰收购规则以下列一般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将适用于爱尔兰收购小组监管的任何交易:
313
目录
强制投标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爱尔兰收购规则,收购泰科股份或其他表决权的人可能被要求以不低于收购人为股份支付的最高价格(或任何与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在前12个月内,如收购股份会(i)将收购人的总持有量(包括与收购人一致行动的任何一方的持有量)增至占泰科股份表决权30%或以上的股份,则触发此强制性投标规定,除非事务委员会另有同意,或(ii)如属持有(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占TYCO表决权30%或以上的股份的人,则在使收购生效后,于12个月内将该人(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增加0.05%。任何持有股份占一间公司投票权超过50%的人士(不包括与持有人一致行动人士)在购买额外证券时不受该等强制性要约规定所规限。
自愿投标;提出现金要约的要求和最低价格要求
自愿要约是指不是强制性要约的要约。竞买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在要约期开始前三个月内收购泰科普通股的,要约价格必须不低于竞买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在该期间为泰科普通股支付的最高价格。爱尔兰接管小组有权将“回顾”期延长至12个月,如果爱尔兰接管小组考虑到一般原则,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
倘竞投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已于要约期开始前12个月内收购TYCO(i)的普通股,而该等普通股占TYCO(ii)普通股总数的10%以上,或于生效后任何时间在报价期内,要约须以现金(或附有全现金替代方案)作出,而在(i)项的情况下,每股泰科普通股的价格不得低于竞投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士于(i)项期间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期开始前12个月的期间及(ii)要约期的情况。爱尔兰收购小组可对投标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要约期开始前12个月内收购不到泰科普通股总数10%的,适用本规则,条件是该小组在考虑到一般原则的情况下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适当的。
要约期一般将自要约或建议要约的首次公布日期起计。
314
目录
实质性购置规则
《爱尔兰收购规则》还载有关于大量收购股份的规则,这些规则限制个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和对股份的权利增加到TYCO表决权的15%至30%之间的总和。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收购或一系列收购相当于泰科1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股份权利,如该等收购与已持有的股份或权利合计,则属禁止之列,会导致收购方持有泰科15%或以上但少于30%的投票权,而此类收购是在7天期限内进行的。这些规则还要求加速披露与此种持有有关的股份或股份权利的取得情况。
令人沮丧的行动
根据爱尔兰的接管条例,一旦董事会收到可能导致要约或有理由相信要约即将提出,泰科董事会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挫败对泰科股份要约的行动下面.,可能令人沮丧的行动,例如(i)发行股份、期权或可换股证券,(ii)重大收购或出售,(iii)订立并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约,或(iv)除寻求替代要约外,可能导致要约受挫的任何行动,在要约过程中或在董事会有理由相信要约即将到来的任何时候被禁止。在下列情况下可对这一禁令作出例外规定:
其他可被视为具有反收购效果的条款,见“-优先购买权和预先认购权”和“-股份权益披露”,此外还有“-公司治理”、“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等编号,董事的选举和资格“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比较-分类董事会”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比较-罢免董事和空缺;新设董事和空缺"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比较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持有人--以书面同意方式采取的股东行动“和”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比较--理事文件的修订",
公司治理
泰科公司的章程将泰科公司的日常管理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随后可将泰科公司的管理权委托给各委员会、行政人员或管理团队,但无论如何,根据爱尔兰法律,董事仍将负责泰科公司事务的妥善管理。泰科目前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包括一个薪酬委员会、一个提名和治理委员会以及一个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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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泰科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治理的一般方法反映在泰科公司的章程及其内部政策和程序中,以美国的做法和适用的联邦证券法和条例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指导。虽然TYCO为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但TYCO不受爱尔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英国上市管理局上市规则规限,因此TYCO不受英国公司管治守则规限,亦没有采纳英国公司管治守则,投资协会或优先购买组原则声明或任何其他非法定爱尔兰或英国治理标准或准则发布的任何准则。虽然泰科公司采用的美国公司治理标准与英国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爱尔兰/美国公司治理准则有许多相似之处和重叠之处。K.治理标准或准则,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可能授予董事会的发行股本和实施股份回购的授权范围以及确定董事独立性的标准方面。
期限;解散;清算时的权利
泰科公司可随时以股东自愿清盘或债权人清盘的方式解散及清盘。在股东自行清盘的情况下,须有股东特别决议。如债权人或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如法院应公司执行董事的呈请信纳清盘符合公众利益),则可应债权人或公司执行董事的申请,借法院命令解散TYCO,或由公司注册处(以罢工的方式)作为强制措施,在TYCO未能提交某些申报表的情况下。
在解决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后,股东在解散或清盘时收回泰科资产的权利,可在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或泰科公司董事不时发行的任何优先股的条款中作出规定。特别是优先股持有人可能有权在泰科公司解散或清盘时享有优先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关于解散或清盘的具体规定,则根据任何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将资产按所持股份的缴足面值按比例分配给股东。TYCO的组织章程规定,TYCO的普通股股东有权按比例参与清盘,但他们这样做的权利可能受制于任何优先股股东根据任何系列或类别的优先股条款参与的权利。
证券交易所上市
泰科普通股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TYC”。合并完成后,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的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JCI”。泰科目前没有在爱尔兰证券交易所上市。
无凭据股份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股东有权应要求并在支付象征性费用的情况下获得股票证书。
股份的转让及登记
泰科公司的股份登记册由其转让代理保存。在本股份登记簿中的登记是决定TYCO成员资格的因素。实益持有股份的泰科公司股东不是该等股份的记录持有人。相反,保管人(例如,CEDE&Co.,作为DTC的被提名人)或其他被提名人是此类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因此,股份由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转让予同时透过以下方式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
316
目录
同一存放处或其他代名人未在泰科的正式股份登记册中登记,因为存放处或其他代名人仍将是该等股份的记录持有人。
爱尔兰法律规定,必须有书面转让文书,才能在泰科的正式股份登记册上登记(i)直接持有股份的人向任何其他人转让的任何股份,(ii)由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转让予直接持有该等股份的人,或(iii)由一名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转让予另一名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而该项转让涉及该等已转让股份的保管人或其他代名人的变更。直接持有股票的股东必须有转让文书才能将这些股票转入自己的经纪人账户(反之亦然)。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可将该等股份转入其本身的经纪户口,而无须缴付爱尔兰印花税,条件是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权不会因转让及转让并非预期由实益拥有人向第三者出售股份。
泰科目前打算就直接持有股份的卖方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向实益持有所收购股份的买方进行的股份转让支付或促使其一名联属公司支付印花税。在其他情况下,泰科公司可根据其绝对酌情权,支付或促使其附属公司之一支付任何印花税。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如果发生任何此种付款,泰科公司有权(i)要求买方偿还,(ii)用该等股份的未来股息抵销印花税的数额,及(iii)就该等买方所取得的TYCO普通股及就该等股份所支付的股息申索第一及永久留置权。股份转让各方可承担就泰科普通股交易而产生的任何印花税已获缴付,除非泰科另有通知其中一方或双方。
TYCO的公司章程授权TYCO的秘书(或他或她的提名人)代表转让方执行转让文书。为了帮助确保定期更新正式股份登记册,以反映通过正常电子系统进行的泰科普通股交易,泰科公司定期出示与其支付印花税的任何交易有关的任何必要的转让文书(但须符合上述偿还权和抵消权)。倘TYCO通知股份转让的一方或双方,其认为须就该等转让缴付印花税,而其不会缴付该等印花税,这些当事方可自行安排执行所需的转让文书(并可为此目的要求泰科公司提供转让文书的格式),或要求泰科公司以泰科公司确定的格式代表转让方执行转让文书,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股份转让的各方有正式盖章的转让文书(在要求的范围内),然后将其提供给泰科的转让代理人,受让方将作为相关股份的合法拥有人登记在泰科的爱尔兰正式股份登记册上(以下文所述事项为准)。
泰科的董事有一般酌情决定权拒绝登记转让文书,除非转让只涉及某一类别的股份,转让文书附有与其有关的股份证明书,以及董事为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而合理规定的其他证据,并须向泰科支付10英镑或较少的款项,转让文书的受益人不超过4名受让人,该文书存放在泰科公司注册办事处或泰科公司董事可能指定的其他地方。
董事可于董事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暂停办理过户登记,但以每年不超过30天为限。
法定名称;成立;会计年度;注册办事处
泰科公司的法定名称和商业名称是泰科国际公共有限公司。Tyco于2014年5月9日在爱尔兰注册成立为公众有限公司,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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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号码是543654。泰科的财政年度在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结束,泰科的注册地址是爱尔兰科克的阿尔伯特码头(Albert Quay)1。合并完成后,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
没有偿债基金
股份并无下沉资金拨备。
对进一步的调用或评估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合并将予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将获正式及有效发行及缴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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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实益拥有人及管理层/董事的股权
江森自控公司
下表显示截至2016年6月27日收市时江森自控各董事及指定高管实益拥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数量,以及江森自控所有现任董事及行政人员作为一个集团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总体而言,这些个人实益拥有江森自控不到1%(1%)的流通股。该表和脚注还包括关于股票期权、股票单位、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业绩股票单位以及根据各种薪酬和福利计划记入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账户的递延业绩相关股票奖励的信息。
|
受益所有人
|
数额和数额 (a)性质 有益的 所有权(1) |
备选方案 可操作的 内部 60天(2) |
现金结算 库存 单位(3) |
|||||||
|---|---|---|---|---|---|---|---|---|---|---|
Molinaroli,Alex A。 |
591,078 | 564,530 | 215,243 | |||||||
麦克唐纳,R·布鲁斯 |
885,369 | 766,707 | 149,057 | |||||||
斯蒂夫,布莱恩J。 |
113,916 | 98,176 | 100,757 | |||||||
博尔泽尼乌斯 |
796,696 | 631,197 | ||||||||
Jackson,William C。 |
214,171 | 160,276 | 16,592 | |||||||
Abney,David P。 |
6,775 | 30,406 | ||||||||
黑色,娜塔莉A。 |
15,990 | 85,071 | ||||||||
布什曼,朱莉L。 |
13,909 | |||||||||
康纳,雷蒙德L。 |
6,642 | 3,249 | ||||||||
古德曼,理查德 |
4,507 | 35,291 | ||||||||
Joerres,Jeffrey A。 |
15,997 | 104,181 | ||||||||
威廉·H·莱西。 |
56,818 | 103,893 | ||||||||
Del Valle Perochena,Juan Pablo |
3,623 | |||||||||
县治维尔纳诺(Vernano)。 |
13,862 | 4,158 | ||||||||
|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及行政人员作为一个集团(25人) |
4,177,579 | 3,383,033 | 999,009 | |||||||
并无董事或行政人员根据任何贷款或安排质押普通股股份。
319
目录
根据根据《交易法》第13(d)和13(g)条提交的文件,截至2016年6月27日,江森自控已知的唯一拥有江森自控5%以上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或实体如下:
|
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
所占份额 Johnson 控制措施 共同事务 库存 |
占班级总数的百分比 | |||||
|---|---|---|---|---|---|---|---|
T.Rowe Price Associates,Inc。 |
40,236,452 | 6.3 | % | ||||
100E.Pratt街 |
|||||||
马里兰州巴尔的摩21202(1) |
|||||||
先锋集团(二) |
36,059,681 |
5.6 |
% |
||||
先锋大道100号 |
|||||||
Malvern,PA1935。 |
|||||||
贝莱德公司。 |
34,855,234 |
5.4 |
% |
||||
东52街55号 |
|||||||
纽约,纽约10055(3) |
|||||||
Capital Research Global Investors(Capital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Company的一个部门)(4) |
32,615,005 |
5.1 |
% |
||||
南希望街333号 |
|||||||
洛杉矶,CA90071 |
|||||||
320
目录
公司若干实益拥有人及管理层/董事的股权
泰科
下表显示截至2016年6月15日营业结束时,泰科各董事及指定执行人员实益拥有的泰科普通股股份数目,以及Tyco所有现任董事及行政人员作为集团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这些个人总共实益拥有泰科不到2%(2%)的普通股。该表和脚注还包括根据各种薪酬和福利计划记入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账户的股票期权和DSU的信息。
|
受益所有人
|
参加的人数 普通股 有益的 拥有(1) |
所占百分比 班级 |
|||||
|---|---|---|---|---|---|---|---|
爱德华·布林(3)(4) |
3,057,935 | * | |||||
Herman E. Bulls |
6,138 | * | |||||
劳伦斯·B·科斯特洛(3) |
180,722 | * | |||||
Michael E. Daniels |
61,573 | * | |||||
Frank M. Drendel |
13,201 | * | |||||
Brian Duperreault(2) |
33,500 | * | |||||
Rajiv L.Gupta(2) |
32,716 | * | |||||
Arun Nayar(3) |
40,601 | * | |||||
George R.Oliver(3) |
1,829,232 | * | |||||
布兰登·R·奥尼尔(2) |
35,982 | * | |||||
Johan Pfeiffer |
0 | * | |||||
Judith A.Reinsdorf(3) |
562,079 | * | |||||
j rgen tinggren |
4,003 | * | |||||
Sandra S.Wijnberg(2) |
38,834 | * | |||||
R. David Yost |
42,668 | * | |||||
全体董事及行政人员作为一个集团(16人) |
6,071,564 | 1.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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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为泰科已知为泰科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实益拥有人的个人或团体指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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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
普通工作人员人数 实益股份 拥有人 |
占班级总数的百分比 | |||||
|---|---|---|---|---|---|---|---|
道奇和考克斯 |
41,368,444 | 9.7 | % | ||||
马萨诸塞州金融服务公司 |
23,071,691 |
5.4 |
% |
||||
T.Rowe Price Associates,Inc。 |
46,127,495 |
10.9 |
% |
||||
先锋集团 |
23,386,544 |
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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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家
截至2015年9月25日及2014年9月26日止3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3个财政年度各年的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以参考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6年3月11日有关表格8-K的现时报告,以及本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由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 LLP审核,如它们的报告中所述,将其结合于此作为参考。这类合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表是根据这类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授权而编制的。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表,请参阅江森自控3月3日8-K表格的当期报告,及管理层参考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止年度有关Form10-K的年度报告,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中纳入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该评估已载入管理层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根据一家独立注册的公共会计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该事务所作为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权威被纳入了2015年的报告。
关于江森自控截至2016年及2015年3月31日止3个月及6个月期间的未经审核财务资料以参考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称,他们已根据专业标准应用有限程序对该等资料进行审阅。然而,彼等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的单独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指出彼等并无进行审核,且彼等并无就该未经审核财务资料发表意见。因此,鉴于所适用的审查程序的有限性质,对其报告的依赖程度应加以限制。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报告不受1933年《证券法》第11节的赔偿责任规定的约束,因为该报告不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编制或核证的注册报表的“报告”或“部分”,其含义如下该法第7条和第11条。
法律事项
TYCO爱尔兰律师Arthur Cox已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提供的TYCO普通股的有效性进行了传递。TYCO的税务顾问McDermott Will&Emery LLP已将TYCO股份合并的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转交给TYCO股东。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TYCO的某些董事和执行人员可能是美国的非居民。这类非居民和泰科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可能无法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人或TYCO进行诉讼送达,或在美国法院对该等人士或TYCO强制执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文而在该等法院取得的判决。律师告知TYCO,对于在爱尔兰对非美国居民的TYCO和(或)其执行官员和董事在最初诉讼中或在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疑问,完全以美国证券法为依据的负债。
323
目录
其他事项
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述事项外,泰科或江森自控董事会均不知悉任何将于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或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提交审议的事项。如有任何其他事项适当地提交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或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推迟(在合并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并应付诸表决,建议委任的代理人将被视为授予授权予其中获授权的人士就任何属于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及江森自控特别会议通告所载目的的事项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除非酌情处理投票权根据适用的代理卡中的规定被扣留)。,
泰科年度会议股东提案
根据SEC制定的规则和TYCO的公司章程,任何根据1934年《交易法》第14A-8条提交的旨在纳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委托书的股东提案,必须由TYCO收到(或在合并后合并公司)不迟于2016年9月22日。要纳入委托书,该提案必须符合SEC和泰科公司章程在形式和实质方面确立的要求,并且必须是适用法律规定的股东行动的适当主体。
股东还可以根据美国联邦委托书规则、适用法律和其他法律要求,提议业务以供审议或提名董事会成员,而不寻求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将该提议纳入泰科的委托书。《交易法》第14A-4条规定了对任何此类提案使用全权委托投票的问题。倘泰科(或于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前未获提供有关该等股东提案的通知,则于会议上提出该提案时将获准许酌情行使投票权,而毋须在代表委任陈述书中就该事项进行任何讨论。
有关TYCO程序的额外资料载于TYCO于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附表14A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以参考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江森自控年度会议股东提案
江森自控打算在2017年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合并尚未在江森自控2017年年度会议正常举行之前或之后不久完成。如果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江森自控必须在2016年8月16日前收到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列入江森自控委托书的提案通知,并遵守适用于此类提案的SEC规则和条例及拟于江森自控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其他股东提名或建议的通知,必须符合江森自控附例所载的规定,包括江森自控的秘书必须在不早于2016年9月29日及不迟于2016年10月29日接获股东有意提出该等业务的书面通知,除非2017年年度会议并无订于12月29日开始的期间内举行。2016年及2017年3月28日止,股东通知如于(a)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的公告日期后第10日或(b)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90日的较后日期送达,即属及时。
有关江森自控程序的其他信息位于江森自控于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附表14A的委托书中,该委托书通过引用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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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接管规则-责任声明
泰科董事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载资料负责,但有关江森自控及江森自控集团的资料除外,并对江森自控董事及其直系亲属、相关信托及与其有关连的人士负责。据泰科董事所知及所信(董事已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情况属实),他们接受责任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资料符合事实,并不遗漏任何可能影响该等资料的输入的资料。
江森自控董事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所载有关江森自控及江森自控董事及其直系亲属、相关信托及与其有关联人士的资料承担责任。据江森自控董事所知和所信(他们已采取一切合理的谨慎措施以确保情况属实),他们接受责任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资料符合事实,并不遗漏任何可能影响该等资料的输入的资料。
325
目录
代理材料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似乎是同一家族的成员,可以向他们居住的任何家庭发送一套单一的委托书。每个股东继续收到一张单独的代理卡。这种程序被称为householding,它减少了股东收到的重复信息的数量,并减少了邮寄和打印费用。根据发送给共享单一地址的某些股东的通知,除非该地址的任何股东要求发送多套文件,否则只会向该地址发送一份联合委托书/招股书。
如果任何同意Householding的Tyco股东希望在未来收到单独的委托书,他或她可以致电1-866-540-7095与Broadridge金融解决方案公司联系,或者写信给Broadridge金融解决方案公司,地址是纽约州Edgewood的Mercedes Way51,ATTN:Householding DepartT.Tyco共有一个地址的股东,如果是实益持有人,可通过与其经纪人、银行或其他提名人联系,或通过上述电话号码或地址与Tyco联系,如果他们是唱片持有者的话。
如果任何同意Householding的江森自控股东希望在未来收到单独的委托书,他或她可以致电1-866-540-7095与Broadridge金融解决方案公司联系,或致函位于纽约州Edgewood的Mercedes Way51Broadridge金融解决方案公司,Attn:Householding Departt.Johnson Controls股东如果希望收到一套单一的委托书,可以联系其经纪人、银行或其他提名人(如果他们是实益持有人),也可以书面要求提供上述地址(如果他们是记录持有人)。
在那里你可以找到更多的信息
江森自控和泰科都向SEC提交年度、季度和当前报告、委托书以及其他业务和财务信息。您可以阅读和复制任何材料,无论是江森自控公司或泰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公共参考室100F街,即,1580室,华盛顿特区20549,规定的费率。有关公众资料室的详情,请致电(800)sec-0330((800)732-0330)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查询。此外,江森自控和泰科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业务及财务信息,SEC维持一个位于www.sec.gov的网站,其中载有这些信息。您还可以从江森自控公司的网站www.johnsoncontrols.com或泰科公司的网站www.tyco.com免费获得这些文件。江森自控、泰科和SEC网站上所载的信息(以下描述的备案文件除外)不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
TYCO已就表格S-4提交了注册声明,其中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构成合并后公司将在合并中发行的普通股的一部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构成TYCO作为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如SEC规则所允许,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不包含注册说明书或注册说明书的证物或附表中所包含的所有信息。你可按下列地址阅读及复制注册陈述书,包括任何修订、附表及证物。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关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述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内容的陈述不一定完整。在每一种情况下,你应该参考可适用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据提交给登记声明。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以参考文件的形式纳入了江森自控和泰科此前向SEC提交的文件,包括以下列出的文件。
326
目录
阁下只应依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内所载的资料,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内所提及的资料。江森自控和泰科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任何补充信息。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为封面所列日期。阁下不应假设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资料在该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均属准确,向江森自控股东或泰科公司股东邮寄或张贴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或在合并中发行泰科公司普通股,均不得产生任何相反的含义。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还以引用方式纳入了江森自控此前向SEC提交的以下文件(文件编号001-05097):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以引用方式纳入了泰科此前向SEC提交的以下文件(文件编号001-13836):
江森自控或泰科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节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日期之后以及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和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之前分别向SEC提交的所有补充文件,除根据本报告第2.02项或第7.01项就表格8-K所提供的资料外,其他资料亦视为已纳入作为参考。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的股东,您可以通过江森自控或SEC获得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可从江森自控免费获得,但不包括所有证物,除非这些证物已特别
327
目录
通过引用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您将不会收到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的副本,因为除非有特别要求,否则这些文件不会发送给股东。阁下可按下列方式以书面或电话索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的参考文件,或浏览下列网站: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威斯康星州53209
关注:股东服务
电话:(800)524-6220
www.johnsoncontrols.com
为确保文件及时送达,江森自控股东必须不迟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召开日期前五个营业日,或不迟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要求。
如果您是TYCO的股东,您可以通过TYCO或SEC获得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可从TYCO免费获得,但不包括所有证物,除非这些证物已特别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您将不会收到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的副本,因为除非有特别要求,否则这些文件不会发送给股东。阁下可按下列方式以书面或电话索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的参考文件,或浏览下列网站: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爱尔兰
关注:投资者关系
电话:+353-21-426-0000
www.tyco.com
为确保文件及时送达,泰科股东须不迟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五个营业日,或不迟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要求。
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目的,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其他随后的陈述中所包含的任何陈述将被视为修改或取代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备案文件将修改或取代该说明书。任何经如此修改或取代的陈述,除经如此修改或取代外,概不视为构成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关于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内容的任何陈述作为登记声明的证据提交不一定是完整的。关于作为登记声明的证物提交的每一份合同或其他文件,请参阅该证物以更全面地描述所涉事项,每一份此类声明均以此种参考作为其全文的限定条件。
328
目录
补充资料
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本节所载的信息不需要包括在内,但仅仅是为了遵守爱尔兰收购规则的要求,以便向TYCO股东提供这些规则所要求的信息。
1.股东和交易
329
目录
或在上文(a)至(d)项均不适用于该人的情况下,如果该人:
330
目录
但已收到接受要约(或促致另一人接受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的人,不得仅凭借上文(b)或(c)段,被视为在作为不可撤销承诺标的的相关证券中拥有权益;
或在上文(a)至(c)项均不适用于该人的情况下:
331
目录
股份所有权
|
姓名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有价证券 |
|||
|---|---|---|---|---|
Edward D. Breen |
1,392,586 | |||
Herman E. Bulls |
6,138 | |||
Michael E. Daniels |
61,573 | |||
Frank M. Drendel |
13,201 | |||
Brian Duperreault |
14,591 | |||
Rajiv L. Gupta |
17,078 | |||
George R. Oliver |
352,404 | |||
Brendan R. O'Neill |
14,120 | |||
j rgen tinggren |
4,003 | |||
Sandra S. Wijnberg |
16,972 | |||
R. David Yost |
42,668 | |||
股票期权
|
姓名
|
参加的人数 下的股份 备选方案 |
行使价 每股收益 |
失效日期 | |||||||
|---|---|---|---|---|---|---|---|---|---|---|
Edward D. Breen |
553,990 | $ | 14.3319 | 10/6/2018 | ||||||
|
449,610 | $ | 16.6794 | 9/30/2019 | ||||||
|
471,606 | $ | 18.4288 | 10/11/2020 | ||||||
|
190,143 | $ | 21.9031 | 10/11/2021 | ||||||
George R. Oliver |
70,821 | $ | 21.9871 | 08/17/2018 | ||||||
|
261,634 | $ | 14.3319 | 10/06/2018 | ||||||
|
192,633 | $ | 16.6794 | 09/30/2019 | ||||||
|
160,663 | $ | 18.4288 | 10/11/2020 | ||||||
|
135,167 | $ | 21.9031 | 10/11/2021 | ||||||
|
341,100 | $ | 27.14 | 11/19/2022 | ||||||
|
170,500 | $ | 27.14 | 11/19/2022 | ||||||
|
299,087 | $ | 37.15 | 11/19/2023 | ||||||
|
320,168 | $ | 43.38 | 11/24/2024 | ||||||
|
457,578 | $ | 36.08 | 10/11/2025 | ||||||
332
目录
奖项
| |
须授出奖励的股份数目 | |||||||||
|---|---|---|---|---|---|---|---|---|---|---|
|
姓名
|
时间归属 受限制 份额单位 |
业绩归属 受限制 份额单位 |
推迟审议 份额 单位 |
|||||||
Edward D. Breen |
3,973 | — | — | |||||||
Herman E. Bulls |
3,973 | — | — | |||||||
Michael E. Daniels |
3,973 | — | — | |||||||
Frank M. Drendel |
3,973 | — | — | |||||||
Brian Duperreault |
3,973 | — | 18,909 | |||||||
Rajiv L. Gupta |
3,973 | — | 15,638 | |||||||
布兰登·奥尼尔 |
3,973 | — | 21,862 | |||||||
j rgen tinggren |
3,973 | — | — | |||||||
Sandra W.Wijnberg |
3,973 | — | 21,862 | |||||||
George R. Oliver |
24,562 | 272,486 | — | |||||||
R. David Yost |
3,973 | — | — | |||||||
|
姓名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
|---|---|---|---|---|
泰科退休股票与激励计划 |
1,192,992 | |||
|
姓名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
|---|---|---|---|---|
Lazard Asset Management纽约 |
7,911,832 | |||
333
目录
|
姓名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价格 | |||||||
|---|---|---|---|---|---|---|---|---|---|---|---|
| Edward D. Breen | 2016年5月26日 | 让与人保留年金信托的股份转让给自己。实益拥有权不变。 | 25,045 | n/a | |||||||
| 2016年5月5日 | 已行使的股票期权。 | 291,942 | $ | 26.3706 | |||||||
| 2016年5月5日 | 出售股票以支付期权和税收的执行价。 | 206,770 | $ | 37.2941 | |||||||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334
目录
|
姓名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价格 |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8月12日。 | 已行使的股票期权。 | 399,634 | $ | 23.788 | |||||||
| 2015年8月12日。 | 出售股票以支付期权和税收的执行价。 | 320,965 | $ | 37.8028 | |||||||
| 2015年8月12日。 | 赠予慈善机构的股份 | 13,280 | n/a | ||||||||
| 2015年5月11日。 | 让与人保留年金信托的股份转让给自己。实益拥有权不变。 | 26,955 | n/a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Herman E. Bulls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Michael E. Daniels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Frank M. Drendel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335
目录
|
姓名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价格 |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Brian Duperreault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Rajiv L. Gupta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Brendan R. O'Neill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j rgen tinggren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525 | $ | 42.285 | |||||||
336
目录
|
姓名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价格 |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Sandra W.Wijnberg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George R. Oliver |
2015年11月20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0,995 |
$ |
35.79 |
||||||
| 2015年11月1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56,351 | $ | 35.47 | |||||||
| 2015年11月9日。 | 就业绩股份单位的归属而收购股份 | 123,833 | n/a | ||||||||
| 2015年10月12日。 | 购股权授出,行使价36.24元 | 457,578 | n/a | ||||||||
| 2015年10月12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2,219 | $ | 36.24 | |||||||
| 2015年8月4日 | 已行使购股权 | 22,591 | $ | 26.3706 | |||||||
| 2015年8月4日 | 股份的处置 | 22,591 | $ | 38.4299 | |||||||
| 2015年7月6日 | 已行使购股权 | 22,586 | $ | 26.3706 | |||||||
| 2015年7月6日 | 股份的处置 | 22,586 | $ | 38.1987 | |||||||
| 2015年6月4日 | 已行使购股权 | 22,586 | $ | 26.3706 | |||||||
| 2015年6月4日 | 股份的处置 | 22,586 | $ | 40.2749 | |||||||
| 2015年5月4日。 | 已行使购股权 | 22,586 | $ | 26.3706 | |||||||
| 2015年5月4日。 | 股份的处置 | 22,586 | $ | 39.9219 | |||||||
| 2015年4月6日 | 已行使购股权 | 22,586 | $ | 26.3706 | |||||||
| 2015年4月6日 | 股份的处置 | 22,586 | $ | 43.2121 | |||||||
| 2015年3月4日 | 已行使购股权 | 22,586 | $ | 26.3706 | |||||||
| 2015年3月4日 | 股份的处置 | 22,586 | $ | 42.6939 | |||||||
| 2015年2月4日 | 股份的处置 | 8,145 | $ | 26.3706 | |||||||
| 2015年2月4日 | 股份的处置 | 8,145 | $ | 41.5435 | |||||||
337
目录
|
姓名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价格 | |||||||
|---|---|---|---|---|---|---|---|---|---|---|---|
| 2015年2月4日 | 已行使购股权 | 14,441 | $ | 21.6062 | |||||||
| 2015年2月4日 | 股份的处置 | 14,441 | $ | 41.5435 | |||||||
R. David Yost |
2016年3月10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953 |
n/a |
|||||||
| 2016年3月5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1,610 | $ | 36.145 | |||||||
| 2015年4月28日 | 以公开市场购买方式收购股份 | 10,000 | $ | 39.95 | |||||||
| 2015年3月6日 | 代扣代缴的股票以满足美国股票归属税 | 890 | $ | 42.285 | |||||||
| 2015年3月5日。 | 已收购有一年归属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 3,281 | n/a | ||||||||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价格 | ||||||
|---|---|---|---|---|---|---|---|---|---|
2016年6月27日 |
卖出 | 2,100.00 | $ | 40.85 | |||||
2016年6月23日 |
卖出 | 10.00 | $ | 43.92 | |||||
2016年6月20日 |
卖出 | 1,125.00 | $ | 43.66 | |||||
2016年6月15日 |
卖出 | 400 | $ | 43.17 | |||||
2016年6月15日 |
卖出 | 119580 | $ | 43.28 | |||||
2016年6月15日 |
卖出 | 400 | $ | 43.40 | |||||
2016年6月14日 |
卖出 | 130000 | $ | 43.32 | |||||
2016年6月9日 |
卖出 | 5 | $ | 43.44 | |||||
2016年6月7日 |
卖出 | 1300 | $ | 43.43 | |||||
2016年6月6日 |
卖出 | 54430 | $ | 43.30 | |||||
2016年5月27日 |
卖出 | 475 | $ | 42.69 | |||||
2016年5月26日 |
卖出 | 500 | $ | 42.50 | |||||
2016年5月19日 |
卖出 | 75 | $ | 40.05 | |||||
2016年5月17日 |
卖出 | 100 | $ | 40.21 | |||||
2016年5月9日 |
卖出 | 4500 | $ | 37.50 | |||||
2016年5月9日 |
卖出 | 3 | $ | 37.75 | |||||
2016年5月5日 |
卖出 | 335 | $ | 37.34 | |||||
2016年5月2日 |
卖出 | 265 | $ | 38.29 | |||||
2016年5月2日 |
卖出 | 15 | $ | 38.30 | |||||
2016年4月29日 |
卖出 | 7100 | $ | 38.40 | |||||
338
目录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价格 | ||||||
|---|---|---|---|---|---|---|---|---|---|
2016年4月26日 |
卖出 | 100 | $ | 39.37 | |||||
2016年4月20日 |
卖出 | 33900 | $ | 36.47 | |||||
2016年4月20日 |
卖出 | 222,345.00 | $ | 36.61 | |||||
2016年4月19日 |
卖出 | 293255 | $ | 36.80 | |||||
2016年4月18日 |
卖出 | 536 | $ | 36.54 | |||||
2016年4月12日 |
卖出 | 58 | $ | 35.73 | |||||
2016年4月4日 |
卖出 | 6 | $ | 36.73 | |||||
2016年3月31日 |
卖出 | 300 | $ | 36.73 | |||||
2016年3月28日 |
卖出 | 300 | $ | 36.17 | |||||
2016年3月21日 |
卖出 | 160 | $ | 36.45 | |||||
2016年3月15日 |
卖出 | 1300 | $ | 36.13 | |||||
2016年3月8日 |
卖出 | 65 | $ | 35.67 | |||||
2016年3月3日 |
卖出 | 1200 | $ | 36.06 | |||||
2016年3月3日 |
卖出 | 300 | $ | 36.03 | |||||
2016年3月1日 |
卖出 | 90 | $ | 35.89 | |||||
2016年3月1日 |
卖出 | 20 | $ | 35.90 | |||||
2016年2月29日 |
卖出 | 400 | $ | 35.28 | |||||
2016年2月18日 |
卖出 | 300 | $ | 34.62 | |||||
2016年2月1日 |
卖出 | 12 | $ | 34.05 | |||||
2016年2月1日 |
卖出 | 35 | $ | 34.22 | |||||
2016年1月25日 |
卖出 | 600400 | $ | 32.95 | |||||
2016年1月25日 |
卖出 | 77000 | $ | 32.74 | |||||
2016年6月22日 |
买入 | 1003 | $ | 43.25 | |||||
2016年6月21日 |
买入 | 220 | $ | 43.32 | |||||
2016年6月13日 |
买入 | 152000 | $ | 43.67 | |||||
2016年6月6日 |
买入 | 108 | $ | 43.41 | |||||
2016年6月2日 |
买入 | 805 | $ | 43.29 | |||||
2016年6月1日 |
买入 | 700 | $ | 43.01 | |||||
2016年5月31日 |
买入 | 10 | $ | 42.43 | |||||
2016年5月27日 |
买入 | 230 | $ | 42.63 | |||||
2016年5月26日 |
买入 | 2600 | $ | 42.88 | |||||
2016年5月26日 |
买入 | 220 | $ | 42.70 | |||||
2016年5月24日 |
买入 | 8500 | $ | 41.83 | |||||
2016年5月18日 |
买入 | 435 | $ | 40.00 | |||||
2016年5月13日 |
买入 | 550 | $ | 38.58 | |||||
2016年5月13日 |
买入 | 115700 | $ | 38.36 | |||||
2016年5月12日 |
买入 | 14550 | $ | 38.65 | |||||
2016年5月12日 |
买入 | 127000 | $ | 38.80 | |||||
2016年5月5日 |
买入 | 3700 | $ | 37.34 | |||||
2016年5月5日 |
买入 | 255 | $ | 37.23 | |||||
2016年5月2日 |
买入 | 12100 | $ | 38.35 | |||||
2016年4月26日 |
买入 | 775 | $ | 39.50 | |||||
2016年4月22日 |
买入 | 330 | $ | 39.12 | |||||
2016年4月20日 |
买入 | 2050 | $ | 36.65 | |||||
2016年4月8日 |
买入 | 100 | $ | 35.61 | |||||
2016年4月8日 |
买入 | 400 | $ | 35.60 | |||||
2016年4月8日 |
买入 | 700 | $ | 35.64 | |||||
2016年4月6日 |
买入 | 4500 | $ | 35.38 | |||||
339
目录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价格 | ||||||
|---|---|---|---|---|---|---|---|---|---|
2016年4月4日 |
买入 | 188600 | $ | 36.66 | |||||
2016年3月30日 |
买入 | 19300 | $ | 36.76 | |||||
2016年3月30日 |
买入 | 190 | $ | 36.69 | |||||
2016年3月30日 |
买入 | 75 | $ | 36.70 | |||||
2016年3月24日 |
买入 | 4610 | $ | 36.01 | |||||
2016年3月23日 |
买入 | 6100 | $ | 35.88 | |||||
2016年3月17日 |
买入 | 5500 | $ | 36.50 | |||||
2016年3月15日 |
买入 | 2000 | $ | 36.10 | |||||
2016年3月8日 |
买入 | 35 | $ | 35.80 | |||||
2016年3月2日 |
买入 | 140300 | $ | 35.78 | |||||
2016年2月29日 |
买入 | 4410 | $ | 35.25 | |||||
2016年2月24日 |
买入 | 305 | $ | 34.06 | |||||
2016年2月10日 |
买入 | 8 | $ | 34.67 | |||||
2016年2月9日 |
买入 | 3535 | $ | 34.71 | |||||
2016年2月8日 |
买入 | 195 | $ | 34.51 | |||||
2016年1月27日 |
买入 | 129600 | $ | 34.48 | |||||
2016年1月26日 |
买入 | 400 | $ | 33.94 | |||||
340
目录
|
姓名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约翰逊 控制措施 有价证券 |
|||
|---|---|---|---|---|
Herman E. Bulls |
147 | |||
|
姓名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约翰逊 控制措施 有价证券 |
|||
|---|---|---|---|---|
Lazard Asset Management纽约 |
246,395 | |||
341
目录
|
姓名
|
日期 | (a)性质 交易 |
参加的人数 相关约翰逊 控制证券 |
价格 | |||||||
|---|---|---|---|---|---|---|---|---|---|---|---|
| Herman E. Bulls | 2016年1月20日 | 买入 | 19 | $ | 34.28 | ||||||
| 2015年9月14日。 | 买入 | 35 | $ | 40.19 | |||||||
| 2015年7月22日。 | 买入 | 10 | $ | 46.43 | |||||||
| 2015年7月17日。 | 买入 | 55 | $ | 47.61 | |||||||
| 2015年6月23日 | 买入 | 130 | $ | 51.91 | |||||||
| 2015年12月3日。 | 卖出 | 31 | $ | 42.75 | |||||||
| 2015年12月2日。 | 卖出 | 22 | $ | 43.43 | |||||||
| 2015年12月1日。 | 卖出 | 34 | $ | 45.31 | |||||||
| 2015年11月9日。 | 卖出 | 15 | $ | 44.58 | |||||||
2.物资合同
合并完成后,泰科预计将通过旗下子公司开展与合并前TIL开展的业务相同的业务,并继续遵守SEC的报告要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授权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适用的公司治理规则。
342
目录
TIFSA的1,000,000美元和ADT的7,500,000,000美元循环信贷承付款,TIL作为这两笔款项的担保人。
TYCO同意,从与TIL合并之日起生效:(a)它将承担TIL根据协议承担的所有义务;(b)它将履行TIL作为协议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义务。TYCO确认,一旦与TIL合并生效,它将保证每个借款人在协议中的义务。
这份信贷协议修订及重述了TIFSA日期为2012年6月22日的现有五年期高级无抵押信贷协议,其中规定了总额为1,000,000,000美元的循环信贷承诺,并计划于2017年6月到期。
信贷协议的预定到期日为2020年8月7日,并包括TIFSA可选择于生效日期的第一及第二周年将融资期限连续延长一年,但须受若干其他条款及条件所规限,持有当时根据该协议未履行的承诺超过50%的贷款人的同意。信贷协议还包括TIFSA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请求增加承付款本金总额的选项,包括获得贷款人增加的承付款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新承付款。信贷协议项下的承付款可增加到1,750,000,000美元。
合并完成后,本协议将由下文提及的多年期高级无担保信贷协议取代。
根据定期贷款协议借入的任何贷款将于融资结束日期以单一借款方式进行,期限为3.5年,并以美元计值。只有在我们认为这类贷款惯例的某些条件得到满足或免除的情况下,才能关闭定期贷款机制,并应要求为这类贷款提供资金,包括按照合并协议的条款完成合并。
TYCO或TSARL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均不会成为定期贷款融资项下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定期贷款机制仅以Tsarl的财产、资产和信贷为基础,不会由Legacy Johnson Controls实体、财产、资产或信贷直接或间接提供担保或其他支持。
343
目录
定期贷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将按年利率计息,利率相等于(1)LIBOR另加根据(于任何厘定时间)TSARL的总杠杆比率计算的适用保证金,或(2)交替基准利率,相等于(i)花旗银行的最优惠利率,(ii)联邦基金有效利率加1/2的1%,及(iii)一个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加1%,在每种情况下,加上在任何确定时间根据适用的保证金,Tsarl的总杠杆比率。定期贷款协议亦要求向贷款人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后三十天起计的滴答费,按相等于定期贷款协议项下不时未偿还承诺总额每年0.15%的金额支付,于(i)定期贷款协议终止日期而该等贷款并无获提供资金,及(ii)截止日期中较早者,
允许自愿提前偿还贷款和自愿削减定期贷款机制下的无准备金承付款,但须符合有关最低通知和最低削减金额的某些条件。此外,定期贷款协议要求,在根据该协议条款终止承诺前,以泰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视适用情况而定)或代其收取的现金收益净额就产生若干债务作出承诺削减在每种情况下,发行股本证券和出售资产,但须符合定期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某些门槛和例外情况。此外,定期贷款协议规定,在结清贷款后,必须以沙皇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联属公司出售某些类别资产所得的现金收益净额预付款项,受定期贷款协议中规定的阈值和例外情况的限制。
定期贷款协议包含肯定及否定契诺,我们认为这是高级无抵押信贷协议的惯常及惯常做法,包括一项财务契诺,要求TSARL维持3.5至1.0的杠杆比率,即TSARL综合债务与其综合EBITDA的比率,定期贷款协议中所定义的每一项。
定期贷款协议中的负面契诺除其他外,包括对Tsarl及其附属公司以下方面的能力的限制(每一项限制都受制于此类融资的惯常例外情况):
定期贷款协议还载有惯常违约事件(视情况在宽限期内),其中包括:不支付本金、利息或费用;违反财务、肯定或否定契约;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拖欠或加速支付,其他实质性债务;破产或无力偿债;实质性未履行判决;某些违反ERISA的行为;定期贷款协议或与定期贷款协议有关的其他文件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以及控制权的变更。
定期贷款协议中的陈述及保证、契诺及违约事件将仅适用于Tsarl及其附属公司,而不适用于Tyco、Direct或其他
344
目录
TSARL的间接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包括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
关闭循环信贷机制和Tsarl根据循环信贷协议借款的能力仍然取决于其中所载的习惯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或放弃,包括上述合并的完成和放款人承诺的终止,及根据TIFSA.(作为借款人)、TYCO(作为担保人)、贷款人一方及花旗银行(作为行政代理)之间日期为截至2015年8月7日经修订及重列的五年期高级无抵押信贷协议支付所有未偿还款项,其中规定循环信贷承付款总额为1,500,000,000美元,计划于2020年8月到期。
TYCO或TSARL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均不是循环信贷融资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循环信贷机制仅以其财产、资产和信贷为基础向Tsarl提供,不会得到遗留江森自控实体、财产、资产或信贷的直接或间接担保或其他支持。
循环信贷协议的预定到期日为2020年8月7日,其中包括Tsarl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要求增加承付款本金总额的选择权,包括从贷款人获得更多的承诺或从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新的承诺。循环信贷协议项下的承付款可增加至12.5亿美元。
根据循环信贷协议借入的款项可以美元借入,并作一般公司用途。
循环信贷协议项下的借款将按年利率计息,利率相等于(1)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另加适用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最初以循环信贷协议所附定价格栅所载的TSARL总杠杆比率为基础,在TSARL获得适用的信用评级后,这些信用评级,或(2)等于(i)花旗银行的最优惠利率的最高替代基准利率,(ii)联邦基金有效利率加1/2的1%和(iii)一个月的Libor加1%,在每一种情况下,加上适用的保证金,最初基于循环信贷协议所附定价网格中规定的TSARL的总杠杆率,以及在TSARL获得适用的信用评级后的此类信用评级。循环信贷协议还要求按循环信贷协议所附定价网格所规定的适用杠杆比率,按放款人在该融资协议下不时承付的金额向放款人支付一笔融资费用,以及在TSARL获得了适用的信用评级之后,进行这样的信用评级。
允许自愿提前偿还贷款和自愿减少循环信贷机制下承付款中未使用的部分,不受惩罚,但须符合有关最低限度通知和最低限度减少数额的某些条件。
循环信贷协议载有肯定和否定的契诺,我们认为这些契诺是高级无抵押信贷协议的惯常和惯例,包括
345
目录
契诺要求Tsarl维持3.5至1.0的杠杆比率,即Tsarl的综合债务与其综合EBITDA的比率,两者均按循环信贷协议的定义。
循环信贷协议中的负面契诺与定期贷款协议中的契诺大体上相似,除其他外,包括对Tsarl及其附属公司以下方面的能力的限制(每种限制都受这类融资的惯常例外情况的限制):
循环信贷协议还载有违约的惯常事件(视情况在宽限期内),除其他外包括:不支付本金、利息或费用;违反财务、肯定或否定契约;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拖欠或加速支付,其他实质性债务;破产或无力偿债;实质性未履行判决;某些违反ERISA的行为;循环信贷协议或与循环信贷协议有关的其他文件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以及控制权的变更。
循环信贷协议中的申述及保证、契诺及违约事件将仅适用于Tsarl及其附属公司,而不适用于Tyco、Tsarl的直接或其他间接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包括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
346
目录
日期为2015年2月25日,以规定由TIFSA不时发行证明其无抵押债务的不附属债务证券。根据其董事会决议,TIFSA授权发行于2025年到期的500,000,000本金额1.375%票据。
3.董事和服务合同
347
目录
附件a
(复制件)
合并协议及计划
由…和…组成
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而且
Jagara Merger Sub LLC
截止日期
2016年1月24日
截至2003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1日
目录
目录
| |
|
页 | ||
|---|---|---|---|---|
第一条合并 |
a-2 | |||
第1.1节 |
合并 |
a-2 |
||
第1.2节 |
闭幕式 |
a-2 | ||
第1.3节 |
有效时间 |
a-2 | ||
第1.4节 |
指导文件 |
a-2 | ||
第1.5款 |
尚存法团的高级人员及董事 |
a-2 | ||
第二条证券的处理 |
a-2 |
|||
第2.1节 |
资本存量的处理 |
a-2 |
||
第2.2节 |
交还及付款 |
a-4 | ||
第2.3节 |
公司股权奖励、公司递延奖励及公司现金奖励的处理 |
a-7 | ||
第2.4节 |
对母公司股权奖励的处理 |
a-10 | ||
第2.5款 |
公司股利再投资计划 |
a-11 | ||
第2.6款 |
扣缴 |
a-11 | ||
第2.7款 |
零碎股份 |
a-11 | ||
第2.8款 |
无异议人士的权利 |
a-12 | ||
第2.9款 |
选举程序 |
a-12 | ||
第三条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
a-13 |
|||
第3.1节 |
资格、组织、子公司等。 |
a-14 |
||
第3.2节 |
资本化 |
a-14 | ||
第3.3节 |
与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权力;没有违反 |
a-16 | ||
第3.4节 |
报告和财务报表 |
a-17 | ||
第3.5款 |
内部控制和程序 |
a-17 | ||
第3.6款 |
无未披露负债 |
a-18 | ||
第3.7款 |
遵守法律;许可证 |
a-18 | ||
第3.8款 |
环境法律和规章 |
a-19 | ||
第3.9款 |
其他石棉事项 |
a-20 | ||
第3.10款 |
雇员福利计划 |
a-20 | ||
第3.11款 |
不存在某些变化或事件 |
a-21 | ||
第3.12款 |
调查;诉讼 |
a-22 | ||
第3.13款 |
所提供的资料 |
a-22 | ||
第3.14款 |
税务事项 |
a-23 | ||
第3.15款 |
劳工事务 |
a-24 | ||
第3.16款 |
知识产权 |
a-24 | ||
第3.17款 |
不动产 |
a-25 | ||
第3.18款 |
财务顾问的意见 |
a-26 | ||
第3.19款 |
公司股东的法定表决权 |
a-26 | ||
第3.20款 |
物质合同 |
a-26 | ||
第3.21款 |
保险 |
a-27 | ||
第3.22款 |
发现者或经纪人 |
a-28 | ||
第3.23款 |
《反腐败公约》、制裁和出口管制 |
a-28 | ||
第3.24款 |
收购法规;没有权利协议 |
a-28 | ||
第3.25款 |
没有其他申述 |
a-29 | ||
a-i
目录
| |
|
页 | ||
|---|---|---|---|---|
第四条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
a-29 | |||
第4.1节 |
资格、组织、子公司等。 |
a-29 |
||
第4.2节 |
股本 |
a-30 | ||
第4.3节 |
与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权力;没有违反 |
a-31 | ||
第4.4节 |
报告和财务报表 |
a-32 | ||
第4.5款 |
内部控制和程序 |
a-33 | ||
第4.6款 |
无未披露负债 |
a-33 | ||
第4.7款 |
遵守法律;许可证 |
a-33 | ||
第4.8款 |
环境法律和规章 |
a-34 | ||
第4.9款 |
其他石棉事项 |
a-35 | ||
第4.10款 |
雇员福利计划 |
a-35 | ||
第4.11款 |
不存在某些变化或事件 |
a-36 | ||
第4.12款 |
调查;诉讼 |
a-36 | ||
第4.13款 |
所提供的资料 |
a-36 | ||
第4.14款 |
税务事项 |
a-37 | ||
第4.15款 |
劳工事务 |
a-38 | ||
第4.16款 |
知识产权 |
a-39 | ||
第4.17款 |
不动产 |
a-39 | ||
第4.18款 |
财务顾问的意见 |
a-40 | ||
第4.19款 |
母公司股东的法定表决权 |
a-40 | ||
第4.20款 |
物质合同 |
a-40 | ||
第4.21款 |
保险 |
a-41 | ||
第4.22款 |
发现者或经纪人 |
a-41 | ||
第4.23款 |
《反腐败公约》、制裁和出口管制 |
a-42 | ||
第4.24款 |
没有合并分活动 |
a-42 | ||
第4.25款 |
债务融资 |
a-42 | ||
第4.26款 |
没有其他申述 |
a-43 | ||
第五条与合并前业务行为有关的公约 |
a-43 |
|||
第5.1节 |
公司在结业前的事务处理 |
a-43 |
||
第5.2节 |
在结案前由父母处理事务 |
a-48 | ||
第5.3款 |
公司的招揽 |
a-53 | ||
第5.4款 |
父母的教唆 |
a-56 | ||
第5.5款 |
编制表格S-4和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股东大会 |
a-59 | ||
第5.6款 |
爱尔兰招股说明书 |
a-61 | ||
第5.7款 |
分离协议 |
a-62 | ||
a-ii
目录
| |
|
页 | ||
|---|---|---|---|---|
第六条补充协定 |
a-63 | |||
第6.1款 |
访问;保密;某些事件的通知 |
a-63 |
||
第6.2款 |
合理的最大努力 |
a-64 | ||
第6.3款 |
宣传 |
a-66 | ||
第6.4款 |
董事及高级人员保险及弥偿 |
a-66 | ||
第6.5款 |
接管法规 |
a-68 | ||
第6.6款 |
合并附属公司及尚存法团的责任 |
a-68 | ||
第6.7款 |
第16条b-3款 |
a-68 | ||
第6.8款 |
除名 |
a-68 | ||
第6.9款 |
证券交易所上市 |
a-69 | ||
第6.10款 |
合并后的治理事项 |
a-69 | ||
第6.11款 |
就业和福利事项 |
a-70 | ||
第6.12款 |
一体化规划 |
a-71 | ||
第6.13款 |
税务事项 |
a-72 | ||
第6.14款 |
担保持有人诉讼 |
a-72 | ||
第6.15款 |
母公司股份合并 |
a-72 | ||
第6.16款 |
债务融资 |
a-72 | ||
第6.17款 |
股息协调 |
a-74 | ||
第6.18款 |
合并附属公司的责任 |
a-74 | ||
第七条合并的完成条件 |
a-74 |
|||
第7.1款 |
每一方实施合并义务的条件 |
a-74 |
||
第7.2款 |
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义务的条件 |
a-75 | ||
第7.3款 |
公司义务的条件 |
a-76 | ||
第八条终止 |
a-76 |
|||
第8.1款 |
终止合同 |
a-76 |
||
第8.2款 |
终止的效力 |
a-78 | ||
第九条杂项 |
a-83 |
|||
第9.1款 |
修正和修改;放弃 |
a-83 |
||
第9.2款 |
申述及保证的不存在 |
a-84 | ||
第9.3款 |
支出 |
a-84 | ||
第9.4款 |
通知 |
a-84 | ||
第9.5款 |
某些定义 |
a-85 | ||
第9.6款 |
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 |
a-95 | ||
第9.7款 |
口译 |
a-97 | ||
第9.8款 |
对应方 |
a-98 | ||
第9.9款 |
整个协议;第三方受益人 |
a-98 | ||
第9.10款 |
可分割性 |
a-98 | ||
第9.11款 |
管辖法律;管辖权 |
a-99 | ||
第9.12款 |
放弃陪审团审讯 |
a-99 | ||
第9.13款 |
任务分配 |
a-100 | ||
第9.14款 |
强制执行;补救 |
a-100 | ||
图表A1: |
公司章程细则的格式 |
|||
图表A2: |
附例的形式 |
|||
证物B: |
父或母文件的格式修订 |
a-iii
目录
合并协议及计划
本协议及合并计划(本协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由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威斯康星州一间公司(本公司)、泰科国际有限公司、爱尔兰一间公众有限公司(母公司)、Jagara Merger Sub LLC,母公司(“合并子公司”)的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和间接全资子公司,以及作为本合同签字人的另一方。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第9.5节或本协议其他地方另有定义的术语的含义。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公司各自有时在本文中被称为“当事人”,并统称为“当事人”。
独奏会
鉴于双方希望通过合并子公司和公司合并(“合并”)实现企业合并,公司是合并(“合并”)中的存续公司;
鉴于就合并而言,公司于紧接生效日期前已发行及在外流通的每股面值$1.00的普通股(“公司普通股”或“公司股份”)(根据第2.1(c)条将予注销的公司股份除外),及(ii)根据第2.1(d)条或第2.1(e)条将予转换的公司股份,须根据本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及根据威斯康星州商业公司法(“WBCL”)注销及转换为收取合并代价的权利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法(“WLLCL”),
鉴于本公司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交易”),对本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属可取及公平,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鉴于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通过并批准本协议及包括合并在内的各项交易的完成,公司董事会已指示将本协议的批准提交公司特别会议审议,并已议决建议公司股东根据WBCL批准本协议(“公司董事会建议”);
鉴于母公司董事会(“母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批准本协议的执行和交易的完成,包括母公司股票发行和母公司修改,及母公司董事会已指示将母股发行及母公司修订提交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审议,并已议决建议母公司股东投票批准母公司股份发行及母公司修订(“母公司董事会建议”);
而合并附属公司的唯一成员已批准及授权本协议;及
然而,双方希望就合并事宜作出某些申述、保证、契诺及协议,并订明合并的各项条件。
因此,考虑到本协定所载的相互盟约和协定,并考虑到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考虑(兹确认其收讫和充分性),双方同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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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并
第1.1节合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在满足或豁免本协议所载条件的前提下,并根据WBCL及WLLCL的规定,于生效时间,Merger Subs须与公司合并并并入公司,届时Merger Subs将停止单独存在公司在合并后存续(公司作为合并中的存续公司,有时在本文中被称为“存续公司”),因此在合并后,存续公司将成为母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应具有本协议规定的、世界劳联和世界劳联规定的效力。
第1.2节结束。合并的结束(“结束”)将于纽约市时间上午9时在纽约西52街51号Wachtell,Lipton,Rosen&Katz,NY10019的办公室举行,于第七条所载的最后一项须予满足或免除的条件获满足或免除后的营业日(但就其性质而言在结束时须予满足的任何该等条件除外),但须待该等条件于收市时获满足或获豁免后,方可作实),除非公司与母公司以书面协定另有日期或地点。实际关闭的日期称为“关闭日期”。
第1.3节生效时间。于截止日期,双方须按《世界银行条例》及《世界劳联条例》的规定,安排妥为签立有关合并的合并章程(“合并章程”),并交付世界发展基金存档及作出任何其他存档,WBCL或WLLCL下的公司或合并组就合并而须作出的录音或刊物。合并自合并章程提交之日起生效,或者经母公司和公司书面同意的,合并条款规定的较晚的时间和日期(合并生效的日期和时间为“生效时间”)。
关于文件的第1.4节。在生效日期,公司的组织章程及附例须分别以附表A1及附表A2的形式修订及重述,该附表A1及A2分别为公司组织章程及附例,尚存的法团,直至该法团根据该法团或适用法律的规定作出更改或修订为止。
第1.5条尚存法团的高级人员及董事。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公司披露信第1.5条所列人士须为尚存法团的首任董事(除非公司与母公司另有书面协定),并须任职至其各自的继任人妥为选出及符合资格为止,或其较早死亡、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辞职或被免职。紧接生效日期前、生效日期起及生效日期后的公司高级人员,须为尚存法团的首任高级人员,并须任职至其各自的继任人妥为选出及符合资格为止,或直至其较早去世、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辞职或免职为止。
第二条
证券的处理
第2.1节资本存量的处理。
(a)公司普通股的处理。于生效时间,凭借合并,且在不受第2.1(f)条及任何适用的预扣税规限下,本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的订约方或持有人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在紧接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在外流通的每一股公司普通股(不包括(x)根据第2.1(c)、(y)条将予注销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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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2.1(d)条或第2.1(e)条改划,及(z)基础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公司股份)须予注销,而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有权收取以下(“合并代价”)代价:(i)如属选择收取母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A股份选举)已根据第2.9条妥为作出,并无撤销或败诉(各,A“股份选股”)、有效发行的一(1)份(“换股比例”),如属已依据第2.9条妥为作出收取现金的选择(“现金选择”)而并非撤销或丧失的公司股份(每一项“现金选择股份”),则指已悉数支付及不可评税的母公司股份(“股份代价”)及(ii),现金34.88美元,不计利息(“现金对价”),但须符合第2.1(b)款的规定。任何公司股份,如其股份选择或现金选择均未依据第2.9条妥为作出,亦未被撤销或丧失,则须当作为股份选择股份。双方同意,假设合并前已发生母公司股份合并,则交换比例和合并对价已确定。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所有该等公司股份即不再流通,并须自动予以注销及停止存在,而该等公司股份的每一适用持有人即停止就该等股份享有任何权利,但在根据第2.2条交出该等公司股份时收取合并代价的权利,包括根据第2.7条收取零碎股份代价的权利,以及根据第2.2(f)条须支付的款额(如有的话)。
(b)按比例分配。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合并中公司股份持有人应收到的现金对价总额应为3,863,939,529美元(“现金对价总额”)。本办法所称现金选择金额,是指现金选择股份总数乘以现金对价的乘积。
(i)如现金选择款额超过总现金代价,则无须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每一现金选择股份须转换为收取(a)相等于(x)现金代价乘以(y)分数的乘积的一笔现金(不计利息)的权利,其分子为总现金代价,其分母为现金选择金额(该分数,即“现金分数”)及(b)相当于(w)股份代价乘积的若干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的母公司股份,乘以(z)等于1(1)的分数减去现金分数。
(ii)如合计现金代价超逾现金选择金额,则无须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每份选择股份须转换为收取(a)相等于(x)该等溢额除以(y)该等选择股份的股份数目的现金(不计利息)的权利,及(b)该等有效发行的股份的数目,全薪及不可评税的母公司股份,相等于(w)股份代价的乘积乘(z)分数,其分子为(i)现金代价减去(ii)根据(a)条计算的款额之间的差额,而该差额的分母为现金代价。
(c)注销公司股份。在生效时间,公司、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在紧接生效时间或合并子公司之前直接或间接拥有合并子公司的所有公司股份须予注销,并须停止存在,则不得交付代价以换取该代价。
(d)母公司拥有的公司股份的处理。于生效时间,由任何全资附属公司(合并子公司及于紧接之前为合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人的任何母公司除外)拥有的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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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生效时间)紧接生效时间前应转换为股份代价。
(e)公司附属公司拥有的合并附属权益及公司股份的处理。于生效时间,在各方或其各自的任何权益持有人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紧接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尚未偿还的合并分项的每项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及其所有权利,须予注销,为换取合并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注销和合并总对价的出资,存续公司应发行等量的已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的存续公司普通股,该数字须为紧接生效日期后尚存法团的拥有权百分比,相等于紧接生效日期前公司所有股东(全资拥有的公司附属公司除外)的合计拥有权百分比。在有效的时间里,任何全资附属公司于紧接生效日期前所拥有的每股公司股份,须转换为并成为尚存法团的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普通股的数目,以致任何该等公司附属公司在尚存法团中的拥有百分比紧接生效日期后的法团,须相等于紧接生效日期前该公司附属公司在该公司的拥有权百分率。,本条第2.1(e)款所述的股份应构成紧接生效日期后尚存的公司唯一流通在外的普通股。
(f)对合并对价的调整。换股比例和合并对价应作适当调整,以反映任何拆股、反向拆股、股票股利、任何股息或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或母公司股份的证券的分配、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的影响,在本文日期之后和生效时间之前(在每种情况下,母公司合并除外),股票交换或其他类似的相对于公司股票或母公司流通股数量的变化。
第2.2节投降和付款。
(a)外汇基金;外汇基金的投资。在生效时间之前,TIFSA或合并子公司应指定一家公司合理接受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与合并有关的交易代理(“交易代理”)。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TIFSA或合并附属公司须存放或安排存放,连同交易所代理人(i)可根据第2.1(a)条以簿记形式发行的母公司股份的证据,以及足以支付合并总代价(不包括任何零碎股份代价)的即时可动用资金的现金,及(ii)即时可动用的现金,数额须足以支付根据第2.2(f)条就母公司股份作出的股息或其他分派(该等帐面母公司股份的证据,连同任何该等现金数额,即“外汇基金”)。如外汇基金不足以根据第2.2(f)条就母公司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TIFSA或合并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外汇代理机构存入与短缺数额相等的额外资金,以使外汇代理机构能够支付这笔款项。TIFSA或合并附属公司须安排交易所代理人作出及交易所代理人须作出合并代价的交付,包括部分股份代价的支付,以及按照第2.2(f)条就母公司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而须支付的任何款额,根据本协议从外汇基金中拨出。外汇基金不得用于本协议未有明文规定的任何用途。外汇基金的现金部分,须由外汇代理人(以金融管理局或合并附属公司为一方)及公司(以公司为另一方)按双方协议的合理指示投资;但条件是,该等现金的任何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均只限于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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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政府以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或标准普尔公司分别评级为P-1或A-1或更高的商业票据或以存款证全面担保的本金和利息的短期债务或短期债务,银行回购协议或银行接受资本超过100亿美元的商业银行(根据这类银行当时可公开获得的最新财务报表),而该等投资或损失并不影响应付予根据本条有权收取该等款项的凭据或簿记股份持有人的款额。由该等投资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收入,须于(a)生效日期后1(1)年或(b)外汇基金全数支付的较早日期支付予金融管理局或合并附属公司。
(b)移交程序。在生效时间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进行,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生效时间后的三(3)个营业日,母公司须安排交易所代理人将一份或多于一份在紧接生效日期前已发行在外的公司股份(“证书”)或由簿记股份(“簿记股份”)代表的无证书公司股份(“簿记股份”)的纪录持有人,而该等股份是根据第(1)款转换的2.1获得合并对价的权利(一)送文函,并须指明交付须予完成,而遗失证书的风险及证书的所有权须予转移,只有在向交易所代理人交付证明书(或代替该证明书的损失誓章)后,该证明书(或损失誓章)才须采用母公司与公司在生效日期前合理协定的格式,以及(ii)交出证明书(或损失誓章)的指示代替)或簿记股份,以换取支付该等公司股份已根据第2.1条转换为的合并代价,包括根据第2.7条就零碎股份代价而须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第2.2(f)条就母公司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将证明书(或代替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记帐份数交回交易所代理人或其母委任的其他代理人注销后,连同按照该等指示妥为填妥及有效签立的送文函,以及根据该等指示而合理地需要的其他文件,该证书或簿记股份的持有人有权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该持有人根据第2.7款的规定有权收取的任何部分股份对价,以换取合并对价,及该持有人有权按照第2.2(f)条就以前由该证明书或簿记股份代表的每一公司股份而收取的股息或其他派发予母公司股份的款额,须在交易所代理人接获该证明书(或代替该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簿记股份后3(3)个营业日内寄出,而如此交回的证明书(或代替该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簿记股份须随即予以取消。交易所代理人须在符合交易所代理人所施加的合理条款及条件下,接受该等证明书(或代替该等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簿记股份,以按照正常的交易所惯例有秩序地交换该等证明书或损失誓章。如将合并代价支付予交回的证明书以其名义注册的人以外的人,付款的先决条件是:(a)如此交回的证明书须妥为批注,或须以其他适当形式转让;及(b)要求付款的人须已缴付任何转让税及其他相类的税款,而该等税款是由于向并非该证明书的注册持有人的人交出的合并代价,或已确立令尚存的法团信纳该税款已缴付或无须缴付的合并代价。,有关帐面记账股份的合并代价只须支付予该等帐面记账股份以其名义登记的人。在本条第2.2款所设想的交还之前,每份证书和记账份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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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效时间后的任何时间被视为只代表第二条所设想的收取合并代价的权利,包括根据第2.7条就部分股份代价而须支付的任何款额,及按照第2.2(f)条就母公司股份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而无须就该等股息或分派支付利息。
(c)转让帐簿;不再拥有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公司股票过户登记自生效之日起停止办理,以后不再办理公司股票过户登记。除本条例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紧接生效日期前在外流通的证书或记账式股份的持有人,将不再对该等公司股份享有任何权利。如果在生效时间之后,由于任何原因向存续的公司出示了证书或记账式股票,则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注销和交换。
(d)终止外汇基金;无负债。在生效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后的任何时间,母公司有权要求外汇基金代理人向其交付外汇基金内仍未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就该等款项收取的利息),或只受外汇代理人常规行政程序规限而尚待付款的证明书或簿记股份持有人,其后该等持有人只有权向其父母(受弃置财产规限)查询,Escheat或其他类似法律)就合并代价作为其一般债权人,包括根据第2.7条就零碎股份代价须支付的任何款额,以及根据第2.2(f)条就母公司股份须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适当交回其证明书或簿记股份及遵守第2.2(b)条的程序时支付,而无须就该等证明书或簿记股份支付利息。虽有上述规定,尚存的法团、母公司或交易所代理人均无须就任何合并代价或根据任何适用的弃置财产、规避或类似法律交付公职人员的其他款额,向任何证书或簿记股份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e)遗失、失窃或毁坏的证书。如任何证书已遗失、失窃或毁灭,交易所代理人须在该证书持有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时,并在母公司或交易所代理人提出要求时,发出该等证书,以换取该等遗失、失窃或毁灭的证书,该债券持有人如以母公司或交易所代理人(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身分投寄合理款额的债券,可指示就根据第2.1条须就该债券支付的合并代价而针对该债券向其提出的任何申索作出弥偿,包括根据第2.7条就零碎股份代价而须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第2.2(f)条就母公司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
(f)与母公司股份有关的股息或分派。在生效日期后有记录日期的母公司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不得就根据本条例可发行的母公司股份而支付予任何未交回的证明书或簿记股份的持有人,而所有该等股息及其他分派均须由母公司支付予外汇代理人,并须在每宗个案中包括在外汇基金内,直至按照本协议交出该证明书(或代替该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簿记股份为止。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该等证明书(或代替该等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簿记股份交回后,须将该等证明书(或代替该等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簿记股份支付予持有人,而无须利息,(i)就该持有人依据本协议有权享有的该等母公司股份而支付的股息或有记录日期后的其他分派的款额,及(ii)在适当的支付日,在生效日期之后但在生效日期之前有记录日期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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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还及在交还后就该等母公司股份而须支付的付款日期。
第2.3节公司股权奖励、公司递延奖励和公司现金奖励的处理。
(a)公司股票期权。截至生效时间,凭借合并而其持有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根据任何公司股本计划授出的购买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每份“公司认股权”),不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在紧接生效日期前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认股权,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转换为一项期权(“母公司认股权”),以取得(i)相等于所取得产品的全部母公司股份数目(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数目乘以(a)在紧接生效时间前受该公司认股权规限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b)的兑换比率,(ii)按每股母公司股份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分),相等于(a)该等公司股票期权的每股公司普通股的行使价除以(b)兑换比率所得的商数;但,即每一份该等属于“激励股票期权”(定义见守则第422条)的公司股票期权,均应按照前述规定,以符合守则第424条要求的方式进行调整。订约方拟根据库务署规例第1.409A-1(b)(5)(v)(d)条对本条第2.3(a)款作出调整,并不会使任何转换为母公司购股权的公司购股权受守则第409A条规限。除本条第2.3(a)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2.3(a)款假设并转换为母股票期权的每一该等公司股票期权,须继续具有,并须受制于,于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于相应公司股票期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b)公司股票增值权。截至生效时间,凭借合并且其持有人未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相当于根据任何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若干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每股股票增值权(每股“公司股票增值权”),不管是既得利益还是非既得利益,在紧接生效日期前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股份,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转换为股份增值权(“母公司股份增值权”)(i)就该数目的全部母公司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而言,相等乘以(a)截至紧接生效时间前须受该公司股票增值权规限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b)兑换比率而得的乘积,(ii)按每股母公司股份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分),相等于(a)该等公司股份增值权的每股公司普通股的行使价除以(b)兑换比率所得的商数。订约方拟根据库务署规例第1.409A-1(b)(5)(v)(d)条对第2.3(b)条作出调整,而不会使任何转换为母公司股份增值权的公司股份增值权受守则第409A条规限。除本条例第2.3(b)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2.3(b)条承担并转换为母公司股份增值权的每项该等公司股份增值权,须继续享有,并须受制于,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相应的公司股票增值权。
(c)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截至生效时间,凭借合并而其持有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每项受归属、购回或其他失效限制规限的公司普通股奖励(每项,一项“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尚未履行的,由母公司承担,并应转换为限制性股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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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应的母股相对于若干母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相乘而得的乘积(i)截至紧接生效时间前须受该等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由(ii)兑换比率。除本条第2.3(c)款另有规定外,依据本条第2.3(c)款假定并转换为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每项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应继续具有并受其约束,于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于相应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d)RSU公司奖。截至生效时间,凭借合并,且其持有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每份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相当于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若干股公司普通股(每份,于紧接生效日期前尚未支付的“公司RSU奖励”,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转换为相当于母公司股份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每份,(a)“母公司RSU奖励”),涉及若干母公司股份(四舍五入至最近的全部股份),相等于乘以(i)截至紧接生效日期前受该公司RSU奖励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ii)所得的乘积)兑换率.,除本条第2.3(d)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2.3(d)款假定并转换为母公司的每项限制性商业惯例裁决,应继续具有并受其约束,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相应的公司RSU奖励。
(e)PSU公司奖。截至生效时间,凭借合并而其持有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每份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相当于根据一项公司股本计划授出的若干股公司普通股股份(每份股份均为“公司PSU奖励”),无论是既得或未得,即截至紧接生效日期前仍未清缴,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就一批母公司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份股份)转换为母公司RSU奖励,相等于(i)受该公司PSU奖励所规限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所得的乘积截至紧接生效时间(由公司根据其合理酌情决定权(a)根据2016年财政年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以生效时间当日或前后的日期衡量)中较大者为准),及(b)就公司2015财政年度授予的公司PSU奖励而言,按(ii)兑换率无视2017财政年度表现。除本条第2.3(e)款另有规定外,依据本条第2.3(e)款假定并转换为母公司RSU裁决的每项公司PSU裁决应继续具有并受制于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服务归属条件),但不包括业绩调整)适用于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相应公司的PSU奖励。
(f)公司递延赔偿金。截至生效时间,凭借合并而其持有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截至紧接公司递延补偿计划(“公司递延奖励”)生效日期前被视为投资于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每一股票单位(不包括任何公司股权奖励),应被视为投资于母公司股份,在每项公司递延补偿计划的参与人帐户内须受公司递延补偿的母公司股份数目,须相等于(i)须受公司递延补偿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i)所得的乘积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奖励按(ii)的兑换率,紧随生效时间后,公司递延补偿计划将以其他方式继续具有与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的相同条款,包括付款条款及投资选择,其中公司普通股基金将由母公司股份基金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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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公司现金奖励。截至生效时间,凭借合并而其持有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根据任何公司股本计划(“公司现金奖励”)授出的每项现金奖励,如在紧接生效日期前仍未支付,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转换为母公司现金奖励(“母公司现金奖励”),数额相等于至受该等公司现金奖励所规限的美元数目(由公司根据其合理酌情决定权(a)根据2016财政年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而厘定(以生效日期当日或前后为准),及(b)就公司2015年财政年度授予的公司现金奖励而言,无视2017年财政年度的表现)。除本条第2.3(g)款另有规定外,依据本条第2.3(g)款假定并转换为母现金奖励的每项公司现金奖励应继续具有并受制于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服务归属条件),但不包括业绩调整)适用于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相应公司现金奖励。
(h)公司行动。于生效时间前,公司须通过决议案、提供任何通知、取得任何同意、对公司股权计划或公司股权奖励作出任何修订及采取必要的其他行动,以就公司股票期权、公司股票增值权的处理作出规定本条例第2.3条所指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公司RSU奖励及公司PSU奖励(统称“公司股权奖励”)。于生效时间前,本公司须通过决议、提供任何通知、取得任何同意,对公司递延补偿计划作出任何修订,并采取必要的其他行动,以就本条例第2.3条所预期的公司递延奖励及公司现金奖励的处理作出规定。
(i)由父母承担的计划和奖励。于生效时间,母公司须就每项公司股权计划及每项公司递延补偿计划承担所有权利及义务,包括每项未偿还公司股权奖励、公司递延奖励及公司现金奖励,并将可授出股票奖励,在适用法律根据公司股本计划条款所容许的范围内,如母公司选择自生效日期起承担该等公司股本计划的股份储备,但以下情况除外:(i)该等奖励所涵盖的股份须为母公司股份;(ii)该等公司股本计划中凡提述若干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处,均须予以修订或当作已修订,以提述借乘以该等普通股股份的数目而厘定的母公司股份数目参照公司普通股的换股比例,(iii)母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须继承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对该公司的管理的权力及责任;(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股权计划.,
(j)父母的行动。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在行使或清偿母公司购股权、母公司股票增值权、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时,为发行预留若干已获授权但尚未发行的母公司股票,父级RSU奖和父级PSU奖根据本节2.3进行转换。公司和母公司应合作编制S-8表格(或任何后续表格或其他适当表格)上的登记报表,就受该等奖励所规限的母公司股份而言,包括表格S-1或表格S-3(如属公司前雇员及服务供应商所持有的奖励),以提交自生效时间起生效的该等表格或,如该等申报所需的必要财务资料未能于生效时间内提交或未能于生效时间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此外,父母应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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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注册陈述书或注册陈述书的效力(并维持其中所载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的现状),直至该等裁决仍未作出为止。
第2.4节母公司股权奖励的处理与母公司股权合并同时进行:
(a)母公司购股权。每一份母公司购股权,不论已归属或未归属,截至紧接母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认股权,须调整为母股份期权,以取得(i)相等于乘以(a)所得乘积的全部母股份数目(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数目截至紧接母股份合并前须受该等母股份期权规限的母股份,按(b)股份合并比率计算,(ii)按每股母公司股份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分),相等于(a)该等母公司股份的每股行使价除以(b)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商数;但,每一份该等属“激励股票期权”(定义见守则第422条)的母公司购股权,须按照前述规定,以符合守则第424条规定的方式作出调整。订约方拟根据库务署规例第1.409A-1(b)(5)(v)(d)条对第2.4(a)条作出调整,并不会使任何母公司购股权受守则第409A条规限。除本条第2.4(a)款另有规定外,依据本条第2.4(a)款调整的每份母公司购股权,自紧接母股合并前起,须继续具有并须受适用于母公司购股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规限。
(b)RSU家长奖。截至紧接母股合并前仍未清偿的每一母股奖励,应予调整,使之与若干母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相对应,相等于乘以(i)受该母股约束的母股数目所获得的乘积RSU按(ii)股份合并比率奖励截至紧接母股份合并前的股份合并。除本条第2.4(b)款另有规定外,依据本条第2.4(b)款调整后的每项母级限制性商业惯例裁决,自紧接生效时间之前起,应继续具有并受制于适用于母级限制性商业惯例裁决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c)PSU家长奖。于紧接母股合并前根据母股计划授出的相当于若干母股的每项业绩股份单位奖励(每项奖励均为“母PSU奖励”),须就若干母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转换为母股奖励,相等于(i)在紧接母股合并前受该母股奖励规限的母股数目乘以所得的乘积,(ii)股份合并比率,以母公司在其合理酌情决定权所厘定的生效时间当日或前后所量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由母公司根据其合理酌情决定权所厘定)中的较大者为基础厘定。除本条第2.4(c)款另有规定外,依据本条第2.4(c)款转换为母级RSU裁决的每项母级PSU裁决应继续具有并受制于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服务归属条件),但不包括业绩调整)适用于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母PSU裁决。
(d)母公司递延股份单位奖励。每一递延股票单位,相当于根据母股权计划授予的若干母股票(每一,在紧接母股合并前仍未清偿的“母股DSU奖励”,须乘以(i)在紧接母股合并前受该母股DSU奖励规限的母股数目乘以(ii)股份合并比率予以调整。除上文另有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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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2.4款(d)项,依据本条第2.4款(d)项调整的每项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应继续具有并遵守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e)父母的行动。于股份合并前,母公司须通过决议案、提供任何通知、取得任何同意、对母公司股权计划或母公司股权奖励作出任何修订及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以就母公司购股权、母公司RSU奖励的公平调整作出规定,父级PSU奖和父级DSU奖(统称“父级股权奖”)如本节2.4所述。
第2.5节公司ESPP;公司股利再投资计划。
(a)在生效日期,母公司须就每间公司的ESPP承担所有权利及义务,而每间公司的ESPP均须按照其条款继续,但须受母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认为需要或可取的任何修订所规限,但(a)该公司所涵盖的股份须为母公司股份;(b)该公司内对若干公司普通股的提述,须予修订或当作经修订,以提述以乘以若干公司普通股的数目而厘定的母公司股份数目参照公司普通股的换股比例,(c)母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继承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对该公司管理的权力和责任;(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espp.,
(b)公司须采取所需的行动,规定自不迟于收市日期前3(3)个营业日起,不会根据公司的股息再投资计划购买公司股份;但在截止日期后停止购买须以合并完成为条件。
第2.6节扣留。本公司、母公司、任何适用的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尚存法团及交易所代理人有权从根据本协议本应支付予任何人的代价中扣除及扣减,根据《税法》或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法的任何适用规定,必须预扣或扣除的任何金额。在扣除或扣留款项并及时汇给有关当局的范围内,就本协定的所有目的而言,这些扣留的款项应视为已支付给扣除和扣留款项所针对的人。
第2.7节零碎的股份。
(a)在交回交换证明书或簿记股份时,或在母公司股份合并生效时,不得发出代表零碎母公司股份的证明书或代币,而该零碎母公司股份权益并不使其拥有表决权,就母公司股东的该等零碎股份而支付股息或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b)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合并而转换的公司股份的每一持有人,如果没有合并,本应有权获得母公司股份的一小部分(在合并了该持有人交付的证书和记账股份所代表的所有公司股份之后),应收到代之以现金(不计利息),数额由(i)紧接截止日期前一个交易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乘以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百分之一确定,(ii)母公司股份的分数(经计及该持有人在生效时间所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并以小数点形式表示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千分之一),而该持有人在其他情况下会有权享有该分数(“分数股份代价”)。当事各方承认支付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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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节第2.7(b)款发行部分母公司股份的代价仅仅是机械四舍五入,而不是单独讨价还价的代价。
(c)即使本协议另有规定,在紧接母股份合并生效前的每一母股份持有人(“现有母股份持有人”),如因母股份合并而持有,否则会有权收取母公司股份的一小部分(在合计该等现有母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后),则须收取代替任何现有母公司股东否则会有权收取的母公司股份的一小部分,按照本条第2.7(c)款确定的数额的现金(不计利息)。在生效时间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母公司的现有转让代理人或母公司指定的另一转让代理人(“转让代理人”)应确定现有母公司持有人将根据紧接的前一句领取现金的母公司股份总数(此种超额股份在此称为“超额股份”)。为了支付这类现金,转让代理人作为这类现有母公司股东的代理人,应在有效时间后尽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当时的价格出售多余的股票,所有这些方式均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转让代理人对多余股份的出售应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执行,并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分批执行。在任何此类出售或出售的净收益分配给现有母公司持有人之前,转让代理人应以信托方式为这些现有母公司持有人持有此类收益。将分配给现有母公司股东的任何此种出售或多余股份的净收益应减去任何和所有佣金、转让税和其他自付交易费用以及任何费用,转让代理人就该等出售或出售而招致的法律责任。转让代理人须将该等净收益总额乘以一小部分,以厘定每名现有母公司持有人(如有的话)有权享有的该等净收益部分,其分子为该现有母公司持有人有权享有的部分股份权益的款额(在计及该现有母公司持有人在紧接母股份合并生效前所持有的全部母股份后),而该部分股份权益的分母为超额股份总数,在厘定就任何部分股份权益而须支付予现有母公司持有人的现金(如有的话)后,转让代理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本条第2.7(c)款的规定,将该等款项支付予该等持有人。双方承认,根据本节第2.7(c)款支付现金对价而不是发行部分母公司股份仅仅是为了提供机械四舍五入,而不是单独讨价还价的对价。
第2.8条没有异议人士的权利。根据《世界银行条例》第180.1302(4)条,公司股份持有人将不会就合并拥有异议人士的权利。
第2.9节选举程序。公司股份纪录持有人(不包括(x)根据第2.1(c)及(y)条将予注销的公司股份及根据第2.1(d)或2.1(e)条将予转换的公司股份)(“持有人”)有权,在不违反第二条规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按照第2.9节规定的程序,在选举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一份选举报告。
(a)每一持有人可在按照本条第2.9款(“选择”)(i)项的规定提出的请求中指明该持有人希望就其拥有的公司股份作出股份选择的数目,(ii)该持有人拟就其作出现金选择的该等公司股份的数目,及(iii)该持有人拟就其作出现金选择的特定股份的数目,以及如该项选择须根据第2.1(b)条按比例摊分,该项选择适用于任何该等股份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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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须拟备一份为母公司合理接受的表格(“选举表格”),由公司邮寄予持有人,以容许该等持有人在选举截止日期前行使其作出选择的权利。
(c)公司须在预期选举截止日期前不少于二十(20)个营业日,向截至公司特别会议记录日期的持有人邮寄或安排邮寄或交付(视何者适用而定)选举表格。公司须在公司特别会议记录日期后至选举截止日期前的期间内,按所有成为持有人的人不时合理要求,提供一种或多种形式的选举。
(d)任何选举只有在交易所代理人在选举截止日期前收到一份妥为填妥及签署的选举表格,并附有(i)该选举表格所关乎的证明书(如有的话)的情况下,才能妥为作出,(ii)如属帐面记账股份,则为在以选择形式列出的程序中指明的任何额外文件。本文所称“选举截止时间”是指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召开之日当地时间下午5:00(在交易所代理总办事处所在地城市),除非公司与母公司事先另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合理地迅速宣布重新安排的选举截止日期。
(e)任何持有人可在选举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更改或撤销该等持有人的选择,方式为交易所代理人在选举截止日期前接获书面通知,并附上一份妥为填妥及签署的经修订的选择表格,或在选举截止日期前撤回该等持有人的证明书或任何有关帐面记账股份的文件预先存放在交换剂中。在就任何公司股份作出有效选择后,该等公司股份其后的任何转让,须自动撤销该等选择。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但在交易所代理人收到公司或母公司关于本协议已根据第八条终止的书面通知后,所有选择应自动视为被撤销。交易所代理人有合理的酌情决定权,以决定是否就任何公司股份作出不适当的选择(公司、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交易所代理人均无责任将任何该等欠妥之处通知任何公司股东)。如交易所代理人作出上述决定,则该项选择须当作为无效,而就本条而言,该项选择所涵盖的公司股份须当作为选择股份,除非其后就该等股份及时作出适当选择。
(f)本公司及母公司在行使其合理酌情决定权时,有权共同作出一切与本协议、世界劳联及世界劳联条款不抵触的决定,规管在作出第2.1(b)条所订明的决定时须考虑选举的方式及程度。
第三条
本公司的申述及保证
除自2013年9月30日以来向SEC提交或提供的公司SEC文件(包括证物和其他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信息)中披露的以及在本文日期之前可公开获得的(但不包括任何“风险因素”一节中阐述的任何前瞻性披露)外,在任何“前瞻性陈述”部分中的任何披露以及其中包括的任何其他披露,只要它们是预测性或前瞻性的)或在紧接本协议执行之前公司交付母公司的披露信的适用部分中的任何披露(“公司披露信”)(现同意如有任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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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披露信的任何一节中的项目应被视为与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节有关的披露,该项目的相关性在该披露的表面上是合理明显的),公司向母公司代表并保证如下。
第3.1节资质、机构、子公司等
(a)每一间公司及每一间公司附属公司均为根据其组织法域的法律而妥为组织、有效地存在及信誉良好(就承认该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的法律实体,并拥有所有所需的法团或相类的权力及权限,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和资产,经营其目前经营的业务,并有资格在所有权所在的每一管辖区内作为外国公司开展业务,租赁或经营其资产或财产或经营其业务需要此种资格,除非(除公司的适当组织和有效存在外)未能如此组织和有效存在,(就承认这一概念的法域而言)有资格或信誉良好,或拥有这一权力或权威,过去没有,也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向SEC提交了完整、准确的公司章程副本。本公司章程具有十足效力及效力,本公司并无违反本公司章程,惟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及不会合理预期会对本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反除外。据公司所知,每一家公司合资企业都是根据其组织管辖区的法律正式组建的、有效存在的和信誉良好的法律实体(就承认这一概念的管辖区而言),并拥有所有必要的法人或类似的权力和权力来拥有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和资产,经营其目前经营的业务,并有资格在所有权所在的每一管辖区内作为外国公司开展业务,租赁或经营其资产或财产或经营其业务需要有此种资格,除非(就承认此种概念的法域而言)未能如此组织、有效存在、有此种资格或良好信誉,或未能拥有此种权力或权威,没有而且也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子公司。本公司各主要附属公司的所有已发行及发行在外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以及据本公司所知,各公司合营企业(以该等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由公司或其一间附属公司持有为限)已获正式授权及有效发行,并已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
第3.2节资本化。
(a)本公司法定股本包括1,800,000,000股公司普通股及2,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1.00(“公司优先股”)。截至2016年1月21日(“公司资本化日期”),(i)648,259,273股公司股份已发行及在外流通(包括95,282股标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但不包括国库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公司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ii)69,929,984股公司股份由库房持有或由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持有,(iii)13,456,174股公司股份于未行使公司认股权时预留予发行,(iv)2,823,962股公司股份为基础的未行使公司RSU奖励,(v)346,006股公司股份为基础的未偿还公司PSU奖励(假设在目标水平上满足适用的业绩标准)及(vi)并无发行或发行任何公司优先股。所有发行在外的公司股份,以及如上所述的所有预留供发行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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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按照有关条款发出时,须获正式授权、有效发出、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并不附带优先购买权。
(b)该公司的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所有已发行及在外股份,本公司各主要附属公司及各公司合营企业(以该等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由本公司或其一间附属公司持有为限)均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且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允许留置权以外的权利。
(c)除第3.2(a)条另有规定外,自以下日期起:(i)除公司资本化日期后已成为流通股的公司股份外,本公司并无其他股本股本权益或有表决权证券的流通股,但保留给第3.2(a)节规定的发行,不存在未清偿的“幻象”股票、“幻象”股票权利、股票增值权、以股票为基础的履约单位或其他担保权或其他协议,任何性质(或有或无)的安排或承诺,据此,任何人有权或可能有权根据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价表现,向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收取任何款项或其他价值(其他比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或公司递延补偿计划)及(iii)并无未偿还认购事项,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为一方的期权、认股权证、认沽期权、认购期权、可交换证券或可转换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协议或承诺,使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有义务:(a)发行,转让或出售本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或可就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兑换或交换的证券(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包括转让或出售予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b)授出,延长或订立任何该等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认沽、认购、交换或可换股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协议或承诺;(c)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资本或其他股本权益中的任何该等股份;或(d)向,或对非本公司全资拥有的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及/或本公司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作出任何重大投资(以贷款、出资或其他形式)。
(d)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无未偿还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类似债务,而该等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债务的持有人有权就任何事宜与本公司普通股的持有人进行表决(或就任何事宜可转换为或可就任何有表决权的证券行使)。
(e)就本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表决而言,并无本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为其中一方的任何表决信托或其他协议或谅解。
(f)公司披露信第3.2(f)条载列截至公司资本化日期(i)每项公司股权奖励、(ii)公司股权奖励持有人姓名、(iii)每项公司股权奖励所依据的公司股份数目的真实完整清单,(iv)授出公司股权奖励的日期、(v)授出公司股权奖励的公司股权计划、(vi)每项公司股权奖励的行使价(如适用)及(vii)每项公司股权奖励的届满日期(如适用)。自公司资本化日期起至本协议日期止,公司并无授出、订立协议授出或以其他方式承诺授出任何公司股权奖励或可能以公司普通股结算的其他股权或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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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与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权力;没有违反。
(a)本公司拥有订立本协议的一切必要的法人权力和权力,并在(如属合并)获得公司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完成交易。本公司签立、交付及履行本协议及完成交易已获公司董事会正式及有效授权,及(倘合并,除(i)接获公司股东批准及(ii)向WDFI提交合并章程外,本公司无须进行任何其他公司法律程序以授权完成该等交易。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本公司董事会已(a)议决本协议及交易(包括合并)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而言属可取及公平,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最佳利益,(b)根据世界银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决议,通过和批准本协议,并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包括合并,(c)通过决议,在不违反第5.3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的推荐意见。本协议已由本公司妥为及有效签立及交付,并假设本协议构成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对本公司强制执行,但(1)此种强制执行可能受到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审查、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或其他现行或以后生效的类似法律的制约,一般地影响或涉及债权人权利的强制执行和(2)具体履行的公平补救办法以及禁止性公平救济和其他形式的公平救济,可受公平抗辩和可向其提起任何诉讼的法院的酌情决定权的制约(第(1)和(2)款),总括而言,“可执行性例外”)。
(b)除与(i)《世界银行法》、(ii)《证券法》、(iii)《交易法》、(iv)《高速铁路法》、(v)其他反托拉斯法的任何适用要求、(vi)向世界发展基金提交合并条款的要求有关或符合这些规定外,(vii)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要求,(viii)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和(ix)公司披露信第3.3(b)节所列事项,根据适用法律,无需获得任何有关当局的授权、同意或批准,或向任何有关当局备案,就公司完成该等交易而言,除非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备案,而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备案如未能取得或作出,则不会合理地预期会个别或合计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c)本公司签立及交付本协议,并不会导致任何违反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但第3.3(b)条所述的交易完成及本协议条文的遵守除外,或任何重大债务的终止、修改、取消或加速或任何合同、贷款项下的重大利益的丧失,或导致任何重大债务的终止、修改、取消或加速或导致任何重大利益的终止、修改、取消或加速或加速,债务担保或信贷协议、票据、债券、按揭、契约、租赁、许可证、特许权、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对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对本公司任何合营企业有约束力或导致设定任何留置权或任何其他重要责任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的亏损或权利的授予,(ii)与本公司任何规管文件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任何组织文件的条文发生冲突或导致违反该等条文,或据本公司所知,与本公司任何合营企业发生冲突或导致违反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法律,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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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本公司、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但第(i)、(ii)(仅就本公司合营企业及并非主要附属公司的本公司附属公司而言)及(iii)款所述的任何违反、违约、冲突、违约除外终止、修改、取消、加速、权利、损失或留置权,单独或合计不能合理预期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3.4节报告和财务报表。
(a)自2013年9月30日起,本公司已向SEC提交或提供其要求提交或提供的所有表格、文件及报告(包括证物及其中并入的其他资料)(“本公司SEC文件”)。截至其各自日期,或如经修订,截至(及实施)上一次该等修订日期,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交易法》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及根据该等文件所颁布的适用规则及规例,而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任何文件均无载有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亦无遗漏述明任何须在该等文件内述明或作出该等陈述所需的重大事实,考虑到它们是在何种情况下产生的,而不是误导。没有任何公司子公司(Spinco除外,在SEC宣布Form10生效之日之后),或自2013年9月30日以来的任何时候,受到《交易法》规定的定期报告要求的约束。
(b)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文件所载的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所有有关票据及附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规定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此而有效的公布规则及规例,并于该等申报的时间,并于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本公司及综合公司附属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截至上述各日期,以及截至该日止各期间的营运综合结果及综合现金流量(如属未经审核报表,则须接受并非重大的正常年终审计调整及其中所述的任何其他调整),包括附注)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在未经审计的报表的情况下,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允许的范围内除外),在所涉期间一致适用(其中或附注中可能指出的除外)。
(c)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从SEC收到的关于公司SEC任何文件的未决或未解决的意见,且据公司所知,公司SEC任何文件均不是SEC任何正在进行审查的对象。
第3.5节内部控制和程序。
(a)公司已根据《交易法》第13A-15条的要求,建立并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交易法》第13A-15条(e)款和(f)款分别对这些术语作了界定)。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设计合理,以确保公司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所有重大信息得到记录、处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总结和报告,而所有该等重要资料均已累积,并已酌情传达予公司管理层,以便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及906条的规定,就须予披露的事项及时作出决定及作出所需的核证。本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地为本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了合理保证,并编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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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用于外部目的的财务报表,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一)保持准确和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的合理详细记录,(ii)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交易的记录是必要的,以便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保证公司的收支仅按照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察觉可能对其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本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b)自2013年9月30日起,无本公司、本公司独立会计师、本公司董事会或其审核委员会已接获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内容有关(i)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存在任何重大缺陷或重大弱点,而该等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对本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或(二)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这种欺诈行为是否重大,在每一种情况下,公司都没有采取适当和适当的补救措施。
第3.6节没有未披露的负债。除(a)本公司于本日期或之前提交或提供的公司SEC文件所载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经审核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票据)所披露、反映或保留外,(b)就自2015年9月30日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招致的负债而言,及(c)如本协议明确准许或预期,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无任何性质的负债,不论应计、或有或无负债,但下列负债除外,单独或总体而言,没有也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均非或自2013年9月30日起一直为任何“资产负债表外安排”(定义见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S-K条第303(a)项)的一方。
第3.7节遵守法律;许可证。
(a)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现时及自2013年9月30日起一直遵守,而现时及自9月30日起并无遵守,2013年已根据或违反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的任何法律,但该等不合规情况除外,违约或违规行为没有单独或总体上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有合理的预期。
(b)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拥有任何有关当局的所有特许、授予、授权、设立注册、牌照、许可证、地役权、差额、例外、同意、证明书、批准、清拆、许可、资格及命令,及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本公司合营企业拥有、租赁及营运其物业及资产或按现时进行其业务所需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任何合约项下的一切权利(本公司准许),除非没有任何公司许可证,并没有或不能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有公司许可证均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除非未能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并没有单独或总体上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能合理地预期这种影响。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各自正在进行的业务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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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条款和要求允许的情况下,除非不遵守将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总体上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c)即使本条第3.7条另有规定,就第3.23条所提述的事宜或就税务事宜而言,不得当作在本条第3.7条作出申述或作出保证。
第3.8节环境法律和规章。(a)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据本公司所知,其前附属公司及本公司合营企业)现时及自2013年9月30日起均遵守所有,且自2013年9月30日起并无违反任何适用的环境法;(b)据本公司所知,目前或先前并无拥有的任何财产,由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租赁或经营,或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目前或以前使用的任何其他地点,其任何以前的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受到任何危险物质的污染,其程度相当可能需要加以补救或清除,这违反了任何环境法,(c)在任何情况下,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均不会或会对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造成任何环境法律责任;或,据本公司所知,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自2013年9月30日起接获任何书面通知、要求函、申索或要求提供资料,指称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可能违反任何环境法或须负任何环境责任,或据称须接受任何清拆、补救或回应行动;(d)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须遵守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任何命令、法令、强制令或协议,或须遵守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弥偿或其他协议,关于任何环境责任或与任何危险物质有关的其他事项;(e)本公司及各公司附属公司,以及据本公司所知,截至本协议日期,每间公司合营企业均拥有进行及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环境许可证,而所有该等环境许可证均属良好状况,而据公司所知,并无任何撤销、不续期的合理依据,或对任何该等环境许可证作出不利修改;及(f)据本公司所知,并无任何其他事实、活动、情况或状况存在,包括在任何地点或向任何外地地点运输或安排处理、贮存、处理、处置或运输任何危险物质已导致或可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承担任何环境责任。此处所用的“环境法”一词是指与以下方面有关的所有法律:(一)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保护、调查或恢复,或(二)接触或处理、使用、存在、处置、释放或威胁释放任何危险物质。本文所用的“环境责任”一词是指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任何通知、索赔、投诉,(i)与环境有关(包括地面或地下土壤或水的有害物质现场或场外污染)和(ii)基于(a)环境法的任何规定或(b)任何命令、同意、法令、令状的诉讼或其他义务或赔偿责任主张,任何有关当局发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强制令或判决,其中包括:罚款、罚款、判决、裁决、和解、损失、损害赔偿、费用、费用(包括律师费和顾问费)、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开支和付款;对任何行政或司法行动(包括通知、索赔)的辩护和其他反应投诉、诉讼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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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清理费用和强制救济(包括任何清除、补救或应对行动)的财务责任。本文所用的“危险物质”一词是指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42U.S.C.9601et seq.)所界定的任何“危险物质”和任何“污染物或污染物”,经修正(“CERCLA”);经修正(“RCRA”)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42U.S.C.6901et seq.)界定的任何“危险废物”;以及《危险材料运输法》(49U.S.C.1801et seq.)界定的任何“危险材料”,经修正(包括在根据上述法律颁布的规则、条例、标准、命令、准则、指示和出版物中进一步界定、解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术语);以及根据任何环境法受管制、控制或补救的任何污染物、化学品或物质包括任何石油产品或副产品、溶剂、易燃或爆炸性材料、放射性材料、石棉、含铅涂料、多氯联苯(或多氯联苯)、二恶英、二苯并呋喃、重金属、氡气、霉菌、霉菌孢子和霉毒素。在此使用的术语“释放”是指任何溢出、泄漏、泵送、倾倒、排放、排空、排放、注入、逃逸、沥滤、倾倒、放置、丢弃、遗弃或向环境中处置(包括放置、丢弃或遗弃任何装有任何危险物质或其他材料的桶、容器或其他贮器)。在此使用的术语“清除、补救或应对”行动包括CERCLA、RCRA和其他类似环境法所涵盖的活动类型,而不论该等活动是有关当局可能进行的活动,或有关当局或任何其他人可能要求废物产生者、处理者、分销商、加工者、使用者、贮存者、处理者、拥有人、营运者、运输者、回收者、再使用者、处置者进行的活动,或其他在“移走”、“补救”或其他“回应”行动下的人,以及“补救”及“移走”具有相关的涵义。本文所用的术语“环境许可证”是指适用的环境法所要求的任何许可证、执照、授权或批准。
第3.9节.其他石棉事项。(a)并无待决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据公司所知,亦无人威胁会展开任何申索、诉讼或法律程序,对本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对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提出的指称接触石棉或含石棉产品或材料的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据本公司所知,并无事实,可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该等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事件或情况;及(b)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合营企业均未以合约方式或借法律运作而承担或保留,与石棉有关的任何义务,或任何声称接触石棉的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该等申索、诉讼、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可合理预期会对公司、公司附属公司或公司合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3.10节雇员福利计划。
(a)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及不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i)每项公司利益计划均已按照其条款及适用法律(包括ERISA)经营及管理,守则及根据守则订立的规例;(ii)公司福利计划并无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或董事在退休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服务后提供福利福利,包括死亡或医疗福利(不论是否已投保),(a)根据经修订的1985年综合总括预算调节法(“眼镜蛇”)或类似的美国州法或外国法律,或(b)离职安排,在解雇后提供不超过三(3)年的此类福利;(iii)根据以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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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ERISA联属公司并未完全符合ERISA第四标题,且并不存在相当可能导致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ERISA联属公司须根据该等附属公司承担法律责任;(iv)施加于该公司或其任何ERISA联属公司的任何撤回法律责任并无不获履行,而据该公司所知,亦无该公司所参与的任何多雇主计划,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ERISA附属公司出资或须出资的款项已终止或已“无力偿债”(ERISA第4245条所指);(v)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根据每项公司利益计划须支付的所有出资或其他款项就本计划年度或上一个计划年度而言,在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或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应计;(vi)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未进行任何交易,而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可能会因该项交易而受到根据《公司条例》第409或502(i)条评定的民事处罚或根据《税法》第4975或4976条征收的税款;以及(七)没有未决案件,或据本公司所知,由本公司任何利益计划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信托提出、代表本公司提出或针对本公司任何利益计划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托提出、威胁提出或预期提出的申索、行动、调查或审计(日常利益申索除外)。
(b)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及不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拟具守则(i)第401(a)条所指的“合资格”的每一份公司利益计划均属如此合资格,且并无任何现有情况或任何已发生的事件可合理预期会对任何该等计划的合资格地位造成不利影响,及(ii)已就其合资格接获有利的决定函或意见函。
(c)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的签立及交付,或本协议所预期的交易的完成(不论是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事件),均不会(i)导致任何付款(包括遣散费、失业补偿),根据任何公司利益计划或其他方式应付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任何雇员的“超额跳伞付款”(守则第280G条所指)、债务宽免或其他款项,(ii)增加根据任何公司利益计划本应支付的任何利益,或(iii)导致任何该等利益的支付、拨款或归属时间加快。没有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根据《守则》第409A条或第4999条或其他规定对税款总额或偿还作出规定。
(d)每项受美国联邦以外的任何法律规限的公司利益计划,除个别地或合计地没有对公司造成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国家或地方法律(“公司外国计划”)的实施在所有方面都符合其条款,并在所有方面都符合适用的法律。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没有及不会合理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须由非美国有关当局注册或批准的每一公司外国计划均已注册或批准,并在适用的监管当局中保持良好的信誉,而自最近一次批准或申请该等公司的外国计划之日起,并无发生可合理预期会影响该等批准或申请的事件,且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概无就终止或退出任何属界定利益退休金计划的公司境外计划而招致任何法律责任。
第3.11节不发生某些变化或事件。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协议日期止,除有关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已于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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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9月30日起,并无任何个别或综合而言已产生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影响。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本公司及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均未采取任何行动,倘于本协议签署后采取该等行动,将构成违反第5.1(b)条第(vi)、(xi)、(xii)、(xiii)或(xiv)款。
第3.12节调查;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期,(a)并无任何有关当局就本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物业进行的调查或复核有待进行(或据本公司所知,受到威胁权利或资产,且并无针对本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物业的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待决(或据本公司所知受到威胁),(b)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并无任何有关当局的命令、判决或法令,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是一方,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受其约束,而就(a)或(b)款而言,这些财产、权利或资产已经或有理由预期会单独或合计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3.13节提供的资料。
(a)有关将于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予本公司股东及于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予母公司股东的事宜的代表委任陈述书所载有关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资料(该等联合代表委任材料,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有关在合并中发行母公司股份的S-4表格(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将成为其中的一部分)的注册声明,以及根据《证券法》和与合并有关的爱尔兰收购规则将不会,于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首次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及于表格S-4宣布生效时(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于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没有述明在作出该陈述时或根据作出该陈述时的情况而须在该陈述中述明或为作出该陈述而必需述明的任何重大事实,而该陈述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其中仅与母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部分除外)及任何相关文件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交易法》和《证券法》的要求以及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如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规定须提交爱尔兰招股章程,则于爱尔兰招股章程首次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向公众提供之日,爱尔兰招股章程将不会载有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料,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没有述明在作出该陈述时或根据作出该陈述时的情况而须在该陈述中述明或为作出该陈述而必需述明的任何重大事实,而该陈述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尽管有本条第3.13(a)款的上述规定,本公司对在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资料或陈述不作申述或保证,表格S-4或(如适用)不是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提供的爱尔兰招股章程。
(b)与SPINCO有关的资料,SPINCO业务及建议分拆SPINCO业务(“分拆”)将载于有关分拆的表格10的注册声明草稿(“表格10”)及向或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根据与分拆有关的证券法将不会,在那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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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0是根据《交易法》提交并宣布有效的,载有关于任何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了为在其中作出陈述而必须在其中陈述或必须在其中陈述的任何重要事实,在当时和在当时的情况下,它们不是虚假的或误导的。截至截稿时,表格10须以上述方式填写(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分拆上市、设定记录日期除外),SpinCo应能于营业日根据交易法要求加快Form10生效的分拆及与分拆有关的协议的执行的分派日期及分派比率)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分拆后,
第3.14节税务事项:除单独或合计没有而且不能合理预期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外:
(a)所有须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交或须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交的报税表均已及时提交(计及任何延长的提交期限),而所有该等报税表均为真实、正确及完整的;
(b)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已在适用法律订明的时间及方式内,缴付任何该等附属公司须缴付的所有税款,包括须从欠任何雇员、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款额中预扣的任何税款(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在任何纳税申报表中列示),但通过适当程序真诚提出争议的事项或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公司和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为其设立了充足准备金的事项除外;
(c)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所有到期应付税款,均已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该等财务报表日期或之前的所有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拨备;
(d)在过去3(3)年内,如某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没有提交该实体须受或可能须受该司法管辖区征税的报税表,则该司法管辖区内的税务当局并无以书面提出申索;
(e)公司或任何公司子公司均未参与《守则》第1.6011-4(b)条(或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第6707a(c)(2)款所界定的“上市交易”;
(f)在根据《守则》第355(a)(1)(a)条(或国家任何类似条文)有资格享有免税待遇的股票分销方面,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构成“分销法团”或“受控制法团”(《守则》第355(a)(1)(a)条所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两(2)年内;
(g)对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除公司准许留置权外,并无税款留置权;
(h)没有税务当局就涉及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税款的审计或其他行政或法院程序,提出或以书面威胁提出超过50,000,000美元的税务责任(不包括利息);及
(i)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均非任何有关分摊、分担的协议或安排的一方,税收的转让或分配(不包括(x)仅在公司和/或公司子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或(y)正常商业协议中的习惯税收补偿条款,这些条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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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与税收无关),或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1502-6条(或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作为受让人或继承人,以合同或其他方式对任何人(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除外)的税收负有任何责任。
除第3.10条及第3.11条与税务有关外,第3.14条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就税务事宜所作的唯一及独家陈述及保证。
第3.15条劳工事务。
(a)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遵守美国或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或其任何分部或任何外国政府有关雇佣及雇佣惯例、雇佣条款及条件的所有适用法律,工资和工时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包括但不限于《移民改革和管制法》、《工人调整再培训和通知法》、关于就业歧视、性骚扰、残疾权利或福利、平等机会、关闭工厂问题、平权行动、工人补偿、雇员福利、遣散费的任何法律眼镜蛇、劳资关系、雇员休假问题、工资和工时标准、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以及失业保险和相关事项,但个人或集体没有遵守或不能合理预期遵守的除外,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并无任何不公平的劳工实务控罪待决,或据公司所知,该控罪如被裁定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不利影响,则有合理理由预期会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受待决的或据本公司所知受威胁的劳资纠纷、罢工、减速、罢工或停工的规限,但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发生或不合理地预期会发生的情况除外,a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最近三(3)年内也未发生过任何该等劳动争议、罢工、减速、罢工或停工事件。除与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订立的协议外,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并无任何工会的组织活动、请愿或其他活动或法律程序,工会或劳工组织寻求承认集体谈判单位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或以其他方式试图代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强迫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任何此类工会进行谈判,目前正在进行或威胁进行的工作委员会或劳工组织,在组建目前正在进行或威胁进行的涉及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雇员的集体谈判单位方面,没有任何组织方面的努力,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没有或不能合理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外。
(c)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无须得到任何工作委员会、工会或类似劳工组织对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的同意或事先通知,但如未能取得任何该等同意或作出任何该等事先通知,并没有或不会合理预期会对个别或整体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属例外。
第3.16节知识产权。(a)该公司或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拥有或获发牌照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使用权,目前在其各自业务中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b)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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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或公司附属公司对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所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拥有良好、有效及适当记录(视何者适用而定)的所有权,除公司准许留置权外,并无所有留置权,而该公司及/或该公司附属公司是或是该公司或该公司附属公司的唯一及独家拥有人;(c)并无任何指称侵权的人向该公司或该公司附属公司提出待决申索或据该公司所知威胁申索,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侵吞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该等人士的知识产权,或对本公司拥有或据本公司所知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效性、拥有权或可执行性提出质疑,(d)就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业务的进行并无侵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识产权;及(e)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并无作出或威胁作出或据该公司所知并无作出任何挪用的申索,他人侵犯或侵犯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子公司在其各自业务中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与其相关的权利。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重大商业秘密及其他重大机密资料的机密性,并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并无就每宗个案向任何人披露任何该等商业机密或机密资料,但个别或合计而言,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并无披露该等商业机密或机密资料或该等机密资料,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3.17条不动产。
(a)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对公司造成或不会合理地预期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对本公司于本日期或之前提交的公司SEC文件所载于本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所有不动产及资产拥有良好及有效所有权(统称,就不动产而言,“本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或于其日期后收购而对本公司业务具有重大意义的不动产,按综合基准计算(自其日期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及资产除外),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下列任何留置权除外:(一)尚未到期应付或善意争议的政府摊款、收费、付款要求或其他税款,且已为此确定了适当的应计款项或准备金;(二)承运人、仓库保管人、机械师’(iii)在公司截至9月30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中披露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物料、修理工或其他相类留置权,于2015年9月30日或之前提交的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文件所载的2015年或该等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负债的担保,(v)不会有合理理由预期会对有关财产的继续使用造成重大损害,而该财产现正用于该目的;或(vi)如属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其组织文件或合资企业合同规定的留置权(第(i)至(vi)款所述的任何留置权,“允许留置权的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接获任何有关任何公司所拥有的不动产的待决及据本公司所知并无任何威胁谴责程序的通知,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及不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程序外。
(b)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据以使用或占用的每项重要租契、转租契及其他协议,但个别地或合计而言并没有或不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除外,或有权使用或占用任何物质上的不动产,而该不动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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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进行(统称就不动产而言,“本公司租赁不动产”),乃属有效、具约束力及具有十足效力及效力,及(ii)本公司或(如适用)其附属公司并无重大性质的未修复违约,据本公司所知,出租人或转出租人据此存在于任何公司租赁的不动产中。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及不合理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均拥有良好及有效的租赁权益,但须受适用于该等权益的任何租赁、分租或其他协议的条款规限在每一宗公司租赁的不动产中,除公司允许的留置权外,不受任何留置权的限制。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接获任何有关任何出租不动产的待决通知,而据本公司所知,并无就任何出租不动产的公司而进行的威胁谴责程序,但任何该等法律程序,而该等法律程序并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属例外。
第3.18节财务顾问意见。公司董事会已从Centerview Partners LLC及Barclays Capital Inc.各自收到日期为本协议日期的意见,其大意为,自该日期起,基于并受该意见所载各项假设及限制所规限,根据本协议的合并总代价,从财务角度而言,对公司股份持有人(公司、母公司、其联属公司及公司股份基础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除外)属公平。
第3.19节公司股东的必要表决。公司股东的批准是完成交易所需的公司证券持有人的唯一表决。
第3.20节物质合同。
(a)除本协议或作为证物提交公司SEC文件的任何合同外,公司披露函第3.20(a)条载有截至本协议日期完整正确的清单,在本第3.20(a)条所述的每项合同中,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目前或将来有任何权利、责任、义务或负债(在每种情况下,不论是或有或无),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在每一种情况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合同第3.20(a)节所述类型的所有合同,除公司福利计划外,不论公司披露函第3.20(a)节是否列明,在此称为“公司重大合同”):
(i)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属重大的任何合伙企业、合营企业、策略联盟或相类合约;
(ii)在任何要项上禁止该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任何业务范围或任何地理区域内或与任何人竞争的任何合约,包括要求该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完全与任何地理区域内的任何人合作的任何合同,在每种情况下,该合同对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都是重要的;
(iii)每项载有财务契诺的收购或资产剥离合约,赔偿或其他付款义务(包括“赚取”或其他或有付款义务),合理预期将导致在本协定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收到或支付超过50,000,000美元的未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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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每项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就借入款项或其任何财务担保(不论该等款项是由任何资产招致、承担、担保或担保)而欠下的款额超过$250,000,000的债项有关的合约,(x)纯粹由本公司及/或任何全资拥有的公司附属公司订立的合约,或(y)与任何履约保证或履约保证有关的合约(不论是否已提取);
(v)公司与任何高级人员之间的每份合约,公司董事或附属公司(公司附属公司或公司合营企业除外)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或“直系亲属”(此等术语在《交易法》第12B-2条及第16A-1条中已有界定),包括任何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公司有义务向该等人员、董事、联属人士或家庭成员作出弥偿(公司利益计划除外);
涉及解决任何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程序或威胁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程序(或一系列相关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程序)的合同,其中涉及在审议日期之后支付超过15,000,000美元的款项;
(vii)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属重大的合约;
(viii)任何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公司或任何全资拥有的公司附属公司向其股东或权益持有人支付重大股息或作出重大分派的能力的合约;及
(ix)本条例第3.20(a)条任何其他分节未有另作描述而须由本公司作为“重要合约”提交存档的任何合约(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例》S-K条第601(b)(10)项的定义)。
(b)除公司披露信第3.20(b)条所述外,公司已于本协议日期前向母公司提供于本协议日期有效的每份公司重要合约的真实及完整副本。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并无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公司重要合约的条款,而该等违反或不履行合约已对公司个别或整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合理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据本公司所知,截至本公告日期,任何公司重大合约的任何其他一方,如曾违反或理应违反任何公司重大合约的条款,则并无违反或不履行该等条款,单独地或合计地,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及不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每项公司重要合约(可予取消、撤销的合约除外),根据其条款于本协议日期后终止或不续期)为本公司或作为其一方的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而据本公司所知,该等义务彼此均属有效及具约束力,受可执行性例外的限制。
第3.21节保险。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未对公司造成或不会合理预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a)所有现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保险单和合同(或其替代合同)完全有效,有效,可强制执行,并按相同或类似业务领域中类似规模的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的惯常做法投保风险(b)所有根据该条例须缴付的保费均已缴付,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接获有关任何重要第三者保险单或合约(与任何该等保险单或合约的正常续期有关的保险单或合约除外)的取消或终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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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终止已经或可以合理预期会单独或总体上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3.22条发现者或经纪人。除公司披露信第3.22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未聘用任何投资银行家,与交易有关的经纪人或查询人,他们可能有权获得与合并有关或在合并完成时收取的任何费用或佣金。
《反腐败法》第3.23节,反腐败、制裁和出口管制。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导致或不会合理预期导致对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承担重大法律责任的事项外:
(a)该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该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该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该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雇员,在过去5(5)年内,就本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的业务而言,其本身,或据本公司所知,其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任何代理人、代表、销售中介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在每种情况下),任何公司子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资企业违反适用的贿赂立法,包括《反海外腐败法》和仅自2011年7月1日起违反《反海外腐败法》;
(b)该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该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该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该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雇员,或在过去五(5)年内,任何涉及本公司的实际、待决或威胁采取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行动、诉讼、要求、申索、聆讯、违规通知、调查、法律程序、要求发信、和解或强制执行行动,或向任何有关当局作出任何自愿披露,任何公司子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资企业,以任何方式涉及适用的贿赂立法,包括《反海外腐败法》和仅自2011年7月1日起适用的《反贿赂法》;
(c)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以及(据本公司所知)彼等各自代表本公司行事的所有代理人、代表、销售中介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均遵守并于过去五(5)年内一直根据所有适用的全球贸易法进行其全球贸易交易;
(d)本公司、每间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每间公司合营企业已订立及备存簿册及纪录、帐目及其他纪录,而该等簿册及纪录在合理细节上准确及公平地反映本公司资产的交易及处置,每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每一间公司的合营公司,均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条例》在所有重要方面的规定;及
(e)本公司、每间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每间公司合营企业均已订立合理设计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遵守《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法》及其他适用的贿赂法例及全球贸易法,并维持该等政策及程序有效。
第3.24节收购法规;没有权利协议。“公平价格”、“暂停”、“控制股份收购”或其他类似的反收购法规或条例或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反收购规定,均不适用于或在生效时间将适用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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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节没有其他陈述。除本第三条或本公司根据第7.2条交付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证书所载的申述及保证外,母公司承认,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代表均未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就向母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提供或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申述或保证与交易有关的各自代表,包括在某些“数据室”中向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或其各自代表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预测、预测或其他材料,或管理层为预期交易所作的介绍。
第四条
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的申述及保证
除非在2013年9月30日以来向SEC提交或提供的母SEC文件中披露(包括证物和其他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信息)以及在本文日期之前可公开获得(但不包括任何“风险因素”一节中阐述的任何前瞻性披露),任何“前瞻性陈述”部分中的任何披露以及其中包括的任何其他具有预测性或前瞻性的披露)或母公司在紧接本协议签署前向公司递交的披露函(“母公司披露函”)的适用部分中的任何披露)(双方同意,在父披露函件的任何一节中披露任何项目,均应被视为就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节披露,而在该披露的表面上,该项目的相关性是合理明显的),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共同和个别地代表和保证公司如下所述。
第4.1节资质、机构、子公司等
(a)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母公司子公司中的每一个都是根据其组织法域的法律正式组建的、有效存在的和信誉良好的法律实体(相对于承认这一概念的法域而言),并拥有所有必要的法人或类似的权力和权力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和资产,经营其目前经营的业务,并有资格在所有权所在的每一管辖区内作为外国公司开展业务,租赁或经营其资产或财产或经营其业务需要有此种资格,除非(母公司的适当组织和有效存在除外)未能有此种组织、有效存在、合格或良好的资格(就承认此概念的法域而言)或拥有该等权力或权限,而该等权力或权限并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单独或合计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Parent已于本协议日期前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交经修订的Parent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Parent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完整及准确副本,并已提供予本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合并子公司的组织章程和经营协议的完整、准确的复印件。母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具有十足效力及效力,母公司并无违反母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但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违反或不合理地预期会违反的情况除外,母体材料产生不利的影响。合并小组的组织章程完全有效,合并小组并无违反合并小组的组织章程,但个别或合计并无违反或不能合理预期违反该章程的情况除外,母体材料产生不利的影响。据母公司所知,每个母公司合资企业都是根据其组织法域的法律正式组建的、有效存在的和信誉良好的法律实体(就承认这一概念的法域而言),并拥有所有必要的法人或类似的权力和权力,租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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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其财产和资产,并按目前的经营方式经营其业务,有资格在所有权所在的每一管辖区内作为外国公司开展业务,租赁或经营其资产或财产或经营其业务需要有此种资格,除非(就承认此种概念的法域而言)未能如此组织、有效存在、有此种资格或良好信誉,或未能拥有此种权力或权威,没有而且也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总体上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子公司。母公司各主要附属公司的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以及据母公司所知,每个母公司合资企业(在母公司或其一个子公司持有的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范围内)均已有效发行,并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第4.2节股本。
(a)母公司的法定资本包括1,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母公司股份”)、100,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母公司优先股”)及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母公司欧元计价股份”)。截至2016年1月20日(“母公司资本化日期”),(i)(a)424,230,180股母公司股份已发行及在外流通,(b)没有发行及在外流通的母公司优先股及(c)没有发行或在外流通的母公司欧元计价股份,(ii)(a)387,855股母公司股份由库房持有,(b)母公司并无持有母公司股份,(iii)14,534,173股母公司股份于行使根据母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尚未行使的母公司购股权时预留予发行,(iv)1,544,361股母公司股份是根据母公司股权计划授予的潜在未履行的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v)77,419股母公司股份是根据母公司股权计划授予的潜在未履行的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vi)1,628,296股母公司股份是潜在未履行的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假设在目标水平上满足适用的业绩标准)。所有发行在外的母公司股份,以及上文所述预留供发行或拟于合并中发行的所有母公司股份,在按照各自条款发行时,均须获正式授权、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且不附带优先购买权。
(b)母公司及各母公司合营企业各主要附属公司的全部已发行及在外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以母公司或其中一间附属公司持有该等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股份为限)均为全资拥有,直接或间接地,由父母自由和明确所有留置权,但父母允许的留置权除外。
(c)除第4.2(a)条另有规定外,自本条之日起:(i)除母股以外,在母股资本化日期后未流通的母公司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或有表决权证券,但保留给第4.2(a)节规定的发行,不存在未清偿的“幻象”股票、“幻象”股票权利、股票增值权、以股票为基础的履约单位或其他担保权或其他协议,任何性质(或有或无)的安排或承担,据此,任何人有权或可能有权根据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价表现,向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收取任何款项或其他价值(根据母股权计划)及(iii)并无未完成认购事项,母公司或其母子公司作为一方的期权、认股权证、认沽期权、认购期权、可交换证券或可转换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协议或承诺,使母公司或其母子公司有义务:(a)发行,转让或出售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或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的其他股本权益,或可转换或交换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的任何证券(在每种情况下均不转让或出售予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b)授出,延长或订立任何该等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认沽、认购、交换或可换股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协议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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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资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任何该等股份;或(d)以贷款、资本供款或其他方式向以下方面提供一笔可观的款项,或作出任何重大投资(以贷款、资本供款或其他形式),不是由母公司和/或一个或多个母公司全资拥有的任何母公司子公司。
(d)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无未偿还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类似债务,而该等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债务的持有人有权就任何事宜与母公司股份持有人表决(或可转换为或可就有权表决的证券行使)。
(e)就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的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表决而言,并无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是其中一方的表决信托或其他协议或谅解。
(f)母公司披露信第4.2(f)条列出了截至母公司资本化日期的下列真实和完整的清单:(i)每项母公司股权奖励;(ii)母公司股权奖励持有人的姓名;(iii)每项母公司股权奖励所依据的母公司股份数目,(iv)授予母股权奖励的日期;(v)授予母股权奖励的母股权计划;(vi)每项母股权奖励的行使价格(如适用);及(vii)每项母股权奖励的届满日期(如适用)。自母公司资本化日期起至本协议日期止,Parent并无授出、订立授出或以其他方式承诺授出任何母公司股权奖励或其他可能以母公司股份结算的股本或以股本为基础的奖励。
第4.3节与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权力;没有违反。
(a)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拥有一切必要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视情况而定)订立本协议的权力和权力,并(如属母公司)在获得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的前提下,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完成交易,包括发行与合并相关的母公司股份。处决的事,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对本协议的交付和履行以及交易的完成已得到母公司董事会和合并子公司唯一成员的正式和有效授权,(除(i)收到母公司股东的必要批准和(ii)向WDFI提交合并条款)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的其他公司程序都不需要授权完成交易。,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母公司董事会已(a)议决,本协议及交易(包括与合并有关的母公司股份发行)是可取的,并符合母公司及母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b)通过决议,根据爱尔兰法律的要求,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批准执行本协议和完成交易,包括母公司股票发行和母公司修订,及(c)通过一项决议,在符合第5.4条的规定下,作出母委员会的建议。本协议已由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正式及有效地签立及交付,并假设本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协议,则构成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对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强制执行受可执行性例外的限制。
(b)除与或符合(i)世界银行和世界劳合社的规定、(ii)《证券法》、(iii)《交易法》、(iv)《高速铁路法》、(v)其他反托拉斯法的任何适用要求外,(六)向WDFI提交合并条款的要求,(七)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要求,(八)《爱尔兰收购规则》,(九)《爱尔兰招股章程》和(十)母公司披露函第4.3(b)节规定的事项,或有需要向任何有关当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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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完成交易的法律,但授权、同意、核准或备案除外,这些授权、同意、核准或备案如果没有获得或作出,则不能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c)本协议的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的执行和交付不会导致任何违反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除第4.3(b)节所述外,完成交易和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不会导致任何违反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任何重大债务的终止、修改、取消或加速或任何合同、贷款项下的重大利益的丧失,或导致任何重大债务的终止、修改、取消或加速或导致任何重大利益的终止、修改、取消或加速或加速,债务担保或信贷协议、票据、债券、抵押、契约、租赁、许可证、特许权、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对母公司、母公司任何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对母公司任何合资企业具有约束力,或导致设定任何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实质性义务,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母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上的权利的丧失或授予,(ii)抵触或导致违反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任何规定,或违反母公司的任何组织文件,或在母公司知悉的情况下,抵触或导致违反适用于母公司的任何法律除第(i)、(ii)条(只就并非重要附属公司的母合营企业及母附属公司而言)及(iii)条外,母公司、任何母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均不在此限)任何这种违反、违背、冲突、违约、终止、修改、取消、加速、权利、丧失或留置权,如果不能合理地单独或合计预期会对母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4.4节报告和财务报表。
(a)自2013年9月30日起,母公司及其每一附属公司的前身实体(每一该等实体为“母公司前身实体”)已提交或提供所有表格,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供的文件和报告(包括证物和其中所载的其他资料)(所有这些实体统称为“母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并在此日期之前提交了所有申报表、详情,须代表该等人士向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或交付的决议及文件。截至其各自日期,或如经修订,截至(及实施)上一次该等修订日期,母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文件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符合《证券法》、《交易法》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及根据该条例所颁布的适用规则及规例,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任何一份母文件,均无载有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亦无遗漏述明在该文件内须述明或为作出该等陈述而必需述明的任何重大事实,考虑到它们是在何种情况下产生的,而不是误导。自2013年9月30日起,母公司不受《交易法》规定的定期报告要求的约束。
(b)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有关申报人的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所有有关附注及附表),母子公司或母前实体在提交报告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了适用的会计要求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提交报告时有效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存在的已公布的规则和条例该等人士及其综合附属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截至上述各日期,以及截至该日止各期间的营运综合结果及综合现金流量(如属未经审核报表,则须接受并非重大的正常年终审计调整及其中所述的任何其他调整),包括附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在未经审计报表的情况下,在SEC允许的范围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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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涉期间内一致适用(其中或附注中可能指出的情况除外)。
(c)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收到SEC对任何母公司SEC文件的未决或未解决意见,且据母公司SEC所知,母公司SEC文件均不属于SEC正在进行的任何审查的对象。
第4.5节内部控制和程序。
(a)母公司按照《交易法》第13A-15条的要求,建立并维持对财务报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内部控制(《交易法》第13A-15条(e)款和(f)款分别对这些术语作了界定)。母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合理设计的,以确保母公司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所有重要信息都得到记录、处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总结和报告,并将所有这些重要信息积累起来,酌情传达给母公司管理层,以便就所要求的披露及时作出决定,并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和第906条作出所要求的证明。母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地为母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了合理的保证,并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母公司财务报表,其中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一)保持合理详细的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母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二)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会计事项得到记录,母公司的收支仅按照母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提供合理保证,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母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处置母公司资产的行为。
(b)自2013年9月30日起,母公司、母公司独立会计师无一人,母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收到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说明(一)在设计或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缺陷,有合理可能对母公司记录、处理财务报告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或涉及管理层或在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每一种欺诈行为都没有得到母公司的适当和充分补救。
第4.6节没有未披露的负债。除(a)于本日期或之前提交或提供的母公司SEC文件所载截至2015年9月25日的母公司经审核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所披露、反映或保留外,(b)对于自2015年9月25日以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负债和(c)如本协议明确允许或设想的,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均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负债,不论是否应计负债、或有负债或其他负债,单独地或合计地,没有并且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均不是或自2013年9月30日以来一直是任何“资产负债表外安排”(见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条例S-K第303(a)项的定义)的当事方。
第4.7节遵守法律;许可证。
(a)母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合营企业现时及自2013年9月27日起一直遵守、而并非及自2013年9月27日起并无根据或违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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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母公司合资企业所知,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除非这种不遵守、违约或违约行为过去没有、也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母公司、母公司和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合营企业拥有任何有关当局的所有特许、授予、授权、机构注册、许可证、许可证、地役权、差额、例外、同意、证书、批准、清关、许可、资格和命令,及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合约下的一切权利,而该等权利是母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及母公司合营公司拥有、租赁及经营其物业及资产,或经营其现时正在进行的业务所必需的(“母公司许可证”),除非没有父母中的任何一方的许可证,过去没有,也不能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所有母体许可证都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除非不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没有单独或合计产生母体重大不利影响,也不能合理预期会产生这种不利影响。母公司、母公司及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各自经营的业务均符合该等母许可证的条款及规定,但如不符合该等条款及规定,则不能合理地预期该等母许可证的条款及规定,单独地或在聚集物中,母体材料产生不利影响。
(c)即使本条第4.7条另有规定,就第4.23条所提述的事宜或就税务事宜而言,不得当作在本条第4.7条作出申述或作出保证。
第4.8节环境法律和规章。(a)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据母公司所知,其前附属公司及母公司合营企业)现时及自2013年9月30日起均遵守所有且自2013年9月30日起并无违反任何适用的环境法;(b)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现时或先前并无拥有、租赁或经营任何财产其任何附属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或母公司、任何母公司或任何前母公司目前或以前使用的任何其他地点,被任何危险物质污染,其方式有合理可能需要补救或去除,违反任何环境法,或有合理可能引起任何环境赔偿责任,(c)自2013年9月30日起,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均未接获任何书面通知、要求函,声称或要求提供资料,指称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据母公司、其任何前子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所知)可能违反任何环境法,或须承担任何环境责任,或据称须被移走采取补救或应对行动;(d)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据母公司、其任何前子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所知)均不受任何命令、法令、禁令或与任何有关当局达成的协议的约束,或与任何第三方就任何环境责任或与任何危险物质有关的其他方面达成的任何弥偿或其他协议;(e)母公司、每一母子公司,以及在母公司于本协议日期知悉的情况下,每一母合营企业均拥有进行及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环境许可证,而所有该等环境许可证均属良好状况,而据母合营企业所知,任何撤销、不续期均无合理依据,(f)据父母所知,不存在任何其他事实、活动、情况或条件,包括运输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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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储存、处理、处置或运输任何已导致或可合理预期导致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承担任何环境赔偿责任的危险物质。
第4.9节.其他石棉事项。(a)没有未决的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据父母一方所知,亦无人威胁会对父母一方提出任何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但如不能合理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父母一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属例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声称接触石棉或含石棉产品或材料,而据母公司所知,没有任何事实、事件或情况可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此种索赔、诉讼,(b)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均未以合同方式或依法承担或保留与石棉有关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索赔、诉讼,指称接触石棉可能对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合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或程序。
第4.10节雇员福利计划。
(a)除个别或合计并无或不合理地预期会对母福利计划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i)每项母福利计划均已按照其条款及适用法律(包括《雇员再培训法》)运作及管理,《守则》及其各项条例;(ii)任何父母福利计划在现任或前任雇员或父母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退休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服务后,均不向其提供福利福利,包括死亡或医疗福利(不论是否投保),(a)《眼镜蛇》或类似的美国州法或外国法律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或(b)在终止雇用后不超过三(3)年的期间内提供此种福利的离职安排;(iii)父母一方不承担《雇员再培训法》第四编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ERISA附属公司未获完全满足,且不存在可能导致母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ERISA附属公司须根据该等附属公司承担法律责任;(iv)对母公司或其任何ERISA附属公司施加的任何撤回法律责任均不会不获履行,而据母公司所知,并无任何多雇主计划,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ERISA附属公司作出供款或须作出供款的供款已终止或“无力偿债”(ERISA第4245条所指);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根据每项母福利计划须支付的所有供款或其他款额已及时支付本计划年度或上一计划年度的有关款项,在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或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应计;(六)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进行一项交易,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可能因该项交易而受到根据ERISA第409条或第502(i)条评估的民事处罚或根据守则第4975或4976条征收的税款;及(vii)并无任何待决事项,或在母公司知悉的情况下,由任何母公司利益计划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信托提出、代表任何母公司利益计划或针对任何母公司利益计划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信托提出、威胁提出或预期提出的申索、行动、调查或审计(例行利益申索除外)。
(b)除个别地或合计地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保险法》第401(a)条所指的打算“合格”的每一份母福利计划都是合格的,没有任何现有情况或任何已发生的事件可合理预期会对任何此类计划的合格地位产生不利影响(ii)已就其资格接获有利的决定书或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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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的签立及交付,或本协议所预期的交易的完成(不论是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事件),均不会(i)导致任何付款(包括遣散费、失业补偿),“超额跳伞付款”(《守则》第280G条所指)、债务减免或其他方面的付款)应付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ii)增加根据任何母福利计划本应支付的任何福利,或(iii)导致任何该等福利的支付、供资或归属时间加快。父母津贴计划没有规定根据《法典》第409A条或第4999条或其他规定对税款进行累计或偿还。
(d)受美国联邦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规限的每项父母福利计划,除个别地或合计地没有或不合理地预期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国家或地方法律(“母国外国计划”)的实施在所有方面都符合其条款,并在所有方面都符合适用的法律。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需要由非美国相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每一项母外国计划均已登记或批准,并在适用的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信誉,而自最近一次批准或申请该等外国计划之日起,并无发生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与该等外国计划有关的批准的事件,母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因终止或退出属于固定福利养老金计划的任何外国母公司计划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4.11节不发生某些变化或事件。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协议日期止,除有关交易外,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于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自2015年9月30日以来,没有任何单独或总体上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母体重大不利影响的影响。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均未采取任何构成违反第5.2(b)节第(vi)、(xi)、(xii)、(xiii)或(xiv)款的行动,倘若该行动是在本协议签署后采取的。
第4.12节调查;诉讼。截至本通告日期,(a)并无任何有关当局就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母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进行调查或复核(或据母公司所知,威胁进行调查或复核),(b)并无任何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待决(或据母公司所知而受到威胁),而该等申索、诉讼、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是针对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母公司合营公司或其各自的财产而提出的,在母公司、其任何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在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之前,或在母公司合营企业之前,没有任何有关当局的命令、判决或法令,是一方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的主体,而在(a)或(b)款的情况下,该主体已经或有理由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4.13节提供的资料。将载于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内有关母公司及母子公司的资料,表格S-4及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根据《证券法》及《爱尔兰收购规则》就每宗交易提交或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将不会,于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首次寄发予母公司股东之日及表格S-4宣布生效之时(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召开之时,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要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没有述明为作出该陈述而须在该陈述内述明或必须述明的任何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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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在当时和根据当时的情况,它们不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其中仅与本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部分除外)及任何相关文件及表格S-4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交易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及根据该条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如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规定须提交爱尔兰招股章程,则于爱尔兰招股章程首次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向公众提供之日,爱尔兰招股章程所载有关母公司及母公司的资料将不会,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没有述明在作出该陈述时或根据作出该陈述时的情况而须在该陈述中述明或为作出该陈述而必需述明的任何重大事实,而该陈述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尽管有本节第4.13条的上述规定,母公司不对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所载的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资料或陈述作出陈述或保证,表格S-4或(如适用)不是由父母或其代表提供的爱尔兰招股说明书。
第4.14节税务事项:除过去没有、也不能合理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外:
(a)所有须由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提交或须就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提交的报税表均已及时提交(计及任何延长的提交期限),而所有该等报税表均属真实、正确及完整;
(b)母公司和母公司已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支付了其中任何一方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包括应从欠任何雇员、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款项中预扣的任何税款(在每一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在任何纳税申报表中列示),但通过适当程序真诚提出争议的事项或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母公司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为其设立了充足准备金的事项除外;
(c)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在截至财务报表日期或之前的所有期间,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在母公司和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充分规定了母公司或母公司应付的所有税款;
(d)在过去三(3)年中,如果母公司或母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说明该实体正在或可能受到该辖区的征税,则该辖区的税务当局没有提出任何书面要求;
(e)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都不是《守则》第6707a(c)(2)条和《财政部条例》第1.6011-4(b)条(或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所界定的“上市交易”的当事方;
(f)在根据《守则》第355(a)(1)(a)条(或国家任何类似规定)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的股票分配中,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均未构成“分销公司”或“受控公司”(《守则》第355(a)(1)(a)条所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两(2)年内;
(g)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没有留置权,但母公司允许留置权除外;
(h)在涉及母公司或母公司税款的审计或其他行政或法院程序中,没有税务当局提出或以书面威胁提出超过33333333美元的税款负债(不包括利息);
(i)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非任何与税款的分摊、分担、转让或分配有关的协议或安排的一方(但(x)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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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母公司和(或)母公司子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或(y)通常情况下商业协议中与税收无关的惯常税务赔偿规定),或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1502-6节(或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作为受让人或继承人,以合同或其他方式对任何人(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除外)的税收负有任何责任;以及
(j)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其母公司是并自其成立以来一直被适当地视为外国公司,不使合并生效,也不使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或颁布生效。
除第4.10节和第4.11节与税务有关外,第4.14节是母公司和母公司在税务问题上的唯一和排他性表述和保证。
第4.15条劳工事务。
(a)母公司和母公司遵守美国或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任何外国政府关于就业和就业惯例、就业条款和条件的所有适用法律,工资和工时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包括但不限于《移民改革和管制法》、《工人调整再培训和通知法》、关于就业歧视、性骚扰、残疾权利或福利、平等机会、关闭工厂问题、平权行动、工人补偿、雇员福利、遣散费的任何法律眼镜蛇、劳资关系、雇员休假问题、工资和工时标准、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以及失业保险和相关事项,但个人或集体没有遵守或不能合理预期遵守的除外,母体材料产生不利的影响。
(b)没有任何不公平的劳动惯例指控待决,或据父母所知,受到威胁,如果确定这种指控对父母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利,则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均不受待决的或据母公司所知受到威胁的劳资纠纷、罢工、减速、罢工或停工的影响,但单独或合计不会对母公司产生或不会有合理预期的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过去三(3)年中也没有发生过任何此类劳资纠纷、罢工、减速、罢工或停工。除与劳动组织的协议外,据父母亲所知,任何工会都没有组织活动、请愿或其他活动或程序,工会或劳工组织寻求承认集体谈判单位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雇员或以其他方式试图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强迫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与任何此类工会谈判,工会或劳工组织目前正在进行或受到威胁,没有组织方面的努力来组建目前正在进行或受到威胁的涉及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雇员的集体谈判单位,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其形成并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外。
(c)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无须得到任何工作委员会、工会或类似劳工组织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雇员的同意或事先通知,除非未能取得任何此种同意或作出任何此种事先通知,并没有而且也不能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会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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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节知识产权。(a)母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一方拥有或获得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使用权,目前在各自业务中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b)母公司和/或母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拥有良好、有效和适当记录的所有权,除母公司允许的留置权外,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及母公司及/或母公司是或是其唯一及独家拥有人;(c)并无任何指称侵权的人对母公司或母公司提出待决申索,或据母公司所知,并无任何指称侵权的人威胁对母公司或母公司提出申索,母公司或其母子公司侵吞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对母公司拥有或据母公司所知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效性、所有权或可执行性提出质疑,(d)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和母公司的业务经营并不侵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识产权;和(e)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均未提出或威胁提出或据母公司所知未有挪用知识产权的申索,他人侵犯或侵犯母公司或任何子公司在其各自业务中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与其相关的权利。母子公司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重大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机密信息的机密性,并在母子公司知情的情况下,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没有向任何人披露母公司或母公司任何子公司的任何此类商业机密或机密信息,除非这些商业机密或机密信息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4.17条不动产。
(a)除个别地或合计地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或母公司对母公司截至2015年9月25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包括的母公司SEC文件中所列的所有不动产和资产拥有良好和有效的所有权(总体而言,就不动产而言“母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或在其日期后以合并方式取得的对母公司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动产(但自其日期起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和资产除外),且不附带任何留置权,(i)就尚未到期应付或正真诚地提出争议的政府评税、收费或申索付款或其他税项而设定的留置权,而该留置权已就该留置权设立足够的应计款项或储备,(iii)在截至9月25日的母公司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中披露的在正常业务运作中产生的修理商留置权或其他相类留置权,列入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或之前提交的母公司文件,或为该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负债提供担保,(iv)自2015年9月25日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v)不会有合理理由预期会对该适用财产的继续使用造成重大损害,而该财产目前正用于该目的,或(vi)如属任何母合营企业,其组织文件或合资企业合同规定的留置权(第(一)至(六)款所述的任何留置权,“母公司允许留置权”)。截至今日,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未接获有关任何待决的谴责程序的通知,而据母公司所知,并无针对任何母公司拥有的不动产而进行的威胁性谴责程序,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或不合理地预期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程序外。
(b)除个别或合计并无或不合理地预期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i)母公司或任何母附属公司据以使用或占用或有权使用或占用的每份重要租契、转租契及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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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占用母公司和母公司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任何重大不动产(就不动产而言,统称“母公司租赁不动产”),均属有效,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充分效力和效力,以及(ii)母公司或(如适用)其附属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出租人或转出租人,对任何母公司租赁的不动产不存在未弥补的重大违约。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及不合理预期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均拥有良好及有效的租赁权益,但须受适用于该等权益的任何租赁、分租或其他协议的条款规限,在每一宗父母租赁的不动产中,除父母允许的留置权外,不受任何留置权的限制。截至今日,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未接获任何待决的通知,而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租赁的不动产并无受到威胁的谴责程序,但任何该等法律程序,而该等法律程序并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个别地或合计地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属例外。
第4.18节财务顾问意见。母公司董事会已收到Lazard FR RES&CO的意见。LLC,其大意为,截至该意见日期,并基于及受该意见所载各项假设及限制所规限,股份合并比率(在使合并生效并计及合并代价后)属公平,从财务角度来看,是指母公司的股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除外)。
第4.19节所需的母公司股东表决。母公司股东所需的批准是完成交易所需的母公司证券持有人的唯一表决。
第4.20节物质合同。
(a)除本协议或作为证物提交给母公司证交会文件的任何合同外,母公司披露函第4.20(a)节载有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完整和正确的清单,在本节第4.20(a)段所述的每一项合同中,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目前或未来有任何权利、责任、义务或负债(在每一种情况下,不论是或有或无),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在每一种情况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合同第4.20(a)节所述类型的所有合同,但母福利计划除外,不论母披露函第4.20(a)节是否规定,在此称为“母重大合同”):
(i)对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属重要的任何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战略联盟或类似合约;
(ii)任何合约,而该合约在任何要项上禁止母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任何业务范围或任何地理区域内竞争,或禁止与任何人竞争,包括要求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专门与任何地理区域的任何人合作的任何合同,在每一种情况下,该合同对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都是重要的;
(iii)每项载有财务契诺的收购或资产剥离合约,赔偿或其他付款义务(包括“赚取”或其他或有付款义务),合理预期将导致在本协定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收到或支付超过30,000,000美元的未来付款;
(iv)每项与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任何财务担保(不论该借款或担保是由任何资产招致、承担、担保或担保)有关的款额超过$125,000,000的合约,但(x)项合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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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公司和/或全资拥有的母公司之间,或(y)与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有关的合同(不论是否提取);
(v)父母一方与任何人员之间的每份合约,另一方面,母公司或其任何“联营公司”或“直系亲属”的董事或附属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合资企业除外)(《交易法》第12B-2条和第16A-1条对这类术语作了界定),包括父母有义务赔偿该人员、董事、附属公司或家庭成员的任何合同(父母福利计划除外);
任何涉及解决任何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程序或威胁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程序(或一系列相关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程序)的合同,其中涉及在审议日期之后支付超过1,000万美元的款项;
(vii)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对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属重大的合约;
(viii)任何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母公司或任何全资附属公司向其股东或权益持有人支付重大股息或作出重大分派的能力的合约;及
(ix)本条第4.20(a)款未另作说明的任何合同,而该合同须由母公司作为“实质性合同”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第S-K条第601(b)(10)款对此作了界定)。
(b)除母公司披露函件第4.20(b)条所述外,母公司已于本协议日期前向本公司提供于本协议日期有效的每份母公司重要合约的真实及完整副本。母体或任何母体子公司都不违反或不履行任何母体实质性合同的条款,如果这种违反或不履行已经或有理由预期单独或合计会产生母体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话。据父母一方所知,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任何父母一方的实质性合同的任何其他一方,如已发生或理应发生违反或违约行为,则不违反或不履行任何父母实质性合同条款,单独地或在聚集物中,母体材料产生不利影响。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或不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重大不利影响外,每项母体重大合约(可予取消、撤销的合约除外),终止或不按其条款于本协议日期后续期)是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而母公司或母公司是该协议的一方,而据母公司所知,该协议的另一方亦是该协议的另一方,受可执行性例外的限制。
第4.21节保险。(a)所有电流,但没有单独或合计对母体产生或不会合理预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母公司和母公司的重大保险单和合同(或其替代合同)完全有效,有效,可强制执行,并按照相同或类似业务领域中类似规模的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的惯例,承保风险(b)所有根据该条例须缴付的保费均已缴付,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均未收到任何重要的第三方保险单或合同(与任何此类保险单或合同的正常续保有关的保险单或合同除外)的取消或终止通知,而这种取消或终止是已经或可以合理预期的去拥有,单独地或在聚集物中,母体材料产生不利影响。
第4.22条发现者或经纪人。除母公司披露信第4.22节所述情况外,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均未雇用任何投资银行家、经纪人或发现者从事与合并有关或在完成合并后可能有权获得任何费用或佣金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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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法》第4.23节,反腐败、制裁和出口管制。除个别或合计而言,并无导致或不会合理预期导致对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承担重大法律责任的事项外:
(a)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或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雇员,在过去五(5)年中,就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本身的业务而言,或就母公司所知,就其任何代理人、代表、销售中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业务而言,代表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采取的任何行动违反了适用的贿赂立法,包括《反海外腐败法》,仅自2011年7月1日起违反了《反贿赂法》;
(b)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或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雇员,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或在过去五(5)年中,受到任何实际的、未决的或威胁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行动、诉讼、要求、索赔、听讯、违规通知、调查、诉讼、要求函、和解或执法行动的影响,或向任何有关当局作出任何涉及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的自愿披露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以任何方式涉及适用的贿赂立法,包括《反海外腐败法》,仅自2011年7月1日起适用《反海外腐败法》;
(c)母公司、母公司和据母公司所知的母公司合资企业,以及在母公司所知的情况下,其各自的所有代理人、代表、销售中介或在每种情况下代表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行事的任何其他第三方遵守并在过去五(5)年中始终按照所有适用的全球贸易法进行其全球贸易交易;
(d)母公司、每一母子公司以及据母公司所知,每一母合资企业均编制和保存账簿和记录、帐目和其他记录,这些账簿和记录以合理的详细程度准确和公平地反映母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反海外腐败法》在所有重大方面要求的每一母子公司和每一母合资企业;以及
(e)母公司、每一母子公司以及据母公司所知,每一母合资企业都制定了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遵守《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法》及其他适用的贿赂立法和全球贸易法,并维持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效力。
第4.24节没有合并分活动。自其组建之日起,合并小组除与其组建、本协议或包括合并在内的交易的完成有关外,未持有任何资产或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第4.25节债务融资。
(a)截至本协议日期,母公司已向公司交付已签立的承诺书及任何与该承诺书有关的收费信件的真实、正确及完整副本(连同第6.16条所准许修订的该等承诺书),TIFSA与其中指明的金融机构(包括通过合并成为当事方的任何放款人、“放款人”)之间的“债务承诺函”,在不违反其中所载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向TIFSA附属公司(“借款人”)提供其中所列数额的债务融资(统称,可根据第6.16(a)条修改或替换的“债务融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一)债务承诺函尚未修订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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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须受上一句所提述的任何收费函件内的任何弹性条文规限),而并无考虑作出任何该等修订或修改(但如该等条文所明文规定者除外,而该等修订或修改是与就该等承诺的联营而合并其他放款人有关的),及(ii)债务承诺函所载的义务及承诺并无于任何方面被撤回、修改或撤销。母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已全数支付(或与本协议的签立及交付大致同时全数支付)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须支付的债务承诺函条款所规定的任何及所有承担费或其他费用。于本协议日期,每份债务承诺函为(x)TIFSA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而据母公司所知,亦为其每一其他订约方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及(y)具有十足效力及效力。
(b)截至本协议日期,并无任何事件在有或无通知的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或两者兼而有之时,可合理预期会构成TIFSA或据其母公司所知其任何其他各方的违约或违约,或债务承诺函项下任何未能满足先决条件的情况。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债务承诺函载有各方根据其中的条款向借款人提供债务融资的义务的所有先决条件,以及允许贷款人减少债务融资总额的所有规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债务承诺函外,不存在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作为与债务融资全额出资相关的一方的附带函件或其他协议、合同或安排。
第4.26节没有其他陈述。除第四条或母公司根据第7.3节提交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证书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外,公司承认,母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代表均未就母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就向公司或其代表提供或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隐含的申述或保证这些交易,包括公司或其代表在某些“数据室”或管理层为预期交易而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预测、预测或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与合并前的业务经营有关的契诺
第5.1条公司在结业前的事务处理。
(a)自本协议签立之日起及之后,直至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的日期为止,但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其他条款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或如公司披露信第5.1条所述,或经母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带条件或延迟),公司须并须安排其各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开展业务;但条件是,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就第5.1(b)条任何条文所具体述及的事宜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当作违反本句,除非该行动会构成违反第5.1(b)条的有关条文。
(b)自本协议签立起及之后的任何时间,直至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者为止,但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其他地方明文规定者或允许者除外,或公司披露信第5.1条所列明,或须遵守任何税务当局的任何裁决或与任何税务当局订立的协议(在每种情况下,(x)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y)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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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或为解决或解决任何税务审计、诉讼或类似程序所需的任何行动,或经母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本公司:
(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就其股本中的流通股份(不论是现金、资产、股票或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其他证券)授权派发股息或作出任何分派)(a)公司股票的定期季度现金分红和公司股权奖励,每季度不超过每股0.29美元,符合申报时间的以往惯例,记录日期和付款日以及(b)其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支付或作出的股息及分派;
(ii)在每种情况下,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建议、建议或宣布有意采纳一项全部或部分清盘、解散、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或其他重组的计划,除仅涉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该等交易外;
(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分拆、合并或重新分类其任何股本,或在每种情况下就其股本的股份而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代替其股本的股份,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进行的任何该等交易除外,而该附属公司于该等交易完成后仍为全资附属公司;
(i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a)授予任何公司股权奖励或任何其他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公司披露信第5.1条所准许的除外)或非以股权为基础的长期奖励,(b)增加薪酬、奖金或退休金、福利,遣散费或其他福利须支付或提供予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而该雇员是个别更改控制权雇佣协议的一方,(c)与任何董事订立任何雇佣、更改控制权、遣散或保留协议,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但(1)可在少于三十(30)天的通知后终止而不受惩罚或法律责任的雇佣协议,及(2)与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就第(1)及(2)款而言)除外,(d)终止《公司交易法》第3B-7条所指的任何“执行干事”的雇用,除非有因由,(e)就任何尚未支付的花红或股权奖励修订任何表现目标,(f)修正任何公司福利计划的供资义务或缴款率,或改变用于计算任何公司福利计划下应付福利的任何基本假设(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适用会计准则可能要求的除外),(g)建立、采用、订立,为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任何受益人的利益而修订或终止公司利益计划或任何其他计划、信托、基金、政策或安排,(1)在正常业务运作中作出符合以往惯例的修订,而该等修订既不违反本条第5.1(b)(iv)款所列的其他契诺,亦不会大幅增加公司维持该公司利益计划或其他计划、信托、基金的费用,政策或安排)或(2)订立第三方合约,为该等公司利益计划(包括利益管理)提供服务,或(h)采取任何行动以加快归属或付款,或提供资金或以任何方式保证付款,任何公司利益计划下的补偿或利益,但本条第5.1(b)(iv)、(x)款(a)至(h)项的每一项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运作中,须在五(5)个工作天前,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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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y)截至本协议日期有效的现有书面协议或公司福利计划所要求的,或(z)适用法律另有要求的;
(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雇用任何人担任184或以上职系的职位,但(a)依据在本日期仍未完成的聘用要约而雇用的雇员除外,(b)按照以往惯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受聘或晋升以填补空缺职位的雇员,或(c)公司披露信第5.1(b)(v)条所述职位的雇员;
(六)除公认会计原则、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政策要求外,不应也不应允许其任何子公司为财务会计目的而改变财务会计政策或程序或报告收入、扣减或其他重要项目的任何方法;
(v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协议或订立协议(但不包括依据在本协议日期前已向母公司披露的截至本协议日期时有效的合约),在每种情况下,对任何人或其任何业务或部门的股权或资产的任何收购(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企业合并、合资企业或类似协议),(a)就本公司与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就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或(b)个别而言金额(包括承担负债)不超过$350,000,000或合计不超过$700,000,000,就(a)款和(b)款中的每一款而言,可以合理地预期,这类交易将防止或实质性拖延或阻碍交易的完成;
(viii)不得修订公司的管治文件,亦不得容许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对其组织文件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i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交付、授予、出售、质押、处置或抵押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授权发行、交付、授予、出售、质押、处置或抵押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有投票权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或任何可转换或交换该等股份、有投票权证券或股本权益的证券,或收购其股本中任何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期权,有表决权的证券或股本权益或任何“幻影”股票、“幻影”股票权利、股票增值权或以股票为基础的业绩单位,或采取任何行动,以安排根据任何现有公司股本计划将任何在其他方面未归属或不可行使的公司股本授予归属或行使(除非任何在本日期仍未行使的公司权益计划的明订条款另有规定,并按照该等条款行事),(a)就任何公司认股权的行使或公司股权奖励或公司递延奖励的归属或清偿而发行的公司股份除外,而该等股份是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并按照该等股份的现行条款或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才可批出的在此日期根据本协议的条款,(b)授予第5.1(b)(iv)(a)条所准许的公司股本奖励或公司递延奖励,(c)扣留公司股份,以履行与公司认股权的行使或公司股权奖励或公司递延奖励的归属或结算有关的税务责任,或履行与公司认股权有关的行使价,或在行使时执行一项期权持有人指示,(d)符合资格或补充储蓄计划的公司福利计划项下的股票基金交易、(e)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及(f)根据公司股息再投资计划发行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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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或取得其资本中任何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期权,(a)收购公司股权奖励及公司递延奖励持有人所提呈的公司股份,以履行就该等股份支付行使价及/或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或(b)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公司与全资附属公司或(c)根据(及在)公司先前宣布的股份回购计划收购或回购总额不超过500,000,000美元的公司股份,是否依据加速股份回购计划、“10B5-1计划”、其他公开市场购买或其他方式;
(x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赎回、购回、预付(循环贷款的预付款项除外)、放弃、招致、承担、批署,在任何重大方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或修改任何借入款项的负债条款,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债券、期权、认股权证或取得任何债务证券(直接、或有或其他方式)的其他权利,包括资产负债表外安排,(a)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b)公司附属公司为借入款项而作出的负债担保,或公司附属公司为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借入款项而作出的负债担保,但如该等债务是按照本条第5.1(b)(xi)款招致的,则属例外)(c)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本协议日期有效的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现有信贷融资支持下发行商业票据,(d)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本协议日期有效的现有信贷融通下的借款,仅用于支付正常业务过程中的营运开支,(e)在该等债务的陈述到期时偿还债务,以及所需摊销或强制性预付款项,(f)为更换、续期、延展或再融资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现有借入款项而招致的借入款项的债项,而每宗债项的款额不得超逾经更换、续期、延展或再融资的债项的款额(另加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其上及与其有关而招致的合理再融资费用及开支的数额),以及对公司或该等附属公司有利的条款,不低于取代、重续、延展或再融资的负债条款,(g)与分拆有关而招致的负债,本金总额不得超逾公司披露信第5.7条所载的款额,或(h)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除按照(a)至(g)款可能招致或偿还的本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0且到期日为一百八十(180)天或少于一百八十(180)天的负债,包括在内;但本条第5.1(b)(xi)款并不禁止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商业对手方的利益作出担保或取得信用证或保证债券;
(x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向任何其他涉及总额超过$300,000,000的人作出任何贷款(包括向非全资附属公司、合营企业或第三方作出任何贷款),其中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过100,000,000元,但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贷款除外;及
(x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出售、出租、发牌、转让、交换、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要财产或资产(包括其资本中的股份),或在任何留置权(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的规限下处置该等财产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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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附属公司),但(a)如属留置权,则为依据第5.1(b)(xi)条(该条(g)分款除外)获准招致的任何债项所规定的留置权,但以该债项是为取代、续期、延展而招致的为限,(b)就留置权而言,指与依据第5.1(b)(xi)(g)条准许招致的任何债务有关而须予再融资或退还的任何现有债务,(c)(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置库存品和陈旧设备,(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货物和服务,(d)涉及金额低于150,000,000美元或总额为450,000,000美元的交易,(e)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承建商发出非排他性牌照,以使该等承建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视何者适用而定)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f)正常业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非排他性许可或(g)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xiv)不得亦不得容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妥协或解决任何重大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与税款有关的申索、诉讼、调查、审计或其他法律程序除外),在每宗针对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及董事而作出或待决的个案中,除任何该等重大申索、诉讼的妥协或和解外,调查或法律程序,而(1)就任何该等妥协或和解而言,个别款额不得超逾$15,000,000或合计$75,000,000,(2)并无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施加任何禁制性济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或限制其业务,(3)不包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承认任何罪行或错失行为;(4)如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重大知识产权有关,该等妥协或和解是在正常业务运作中作出的,并不包括承认任何该等重要知识产权属无效,或承认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属重要的另一人的任何知识产权属有效或侵犯或其附属公司;,
(x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作出或更改任何重要的税务选择、为税务目的而更改任何重要的会计方法或任何周年税务会计期、提交任何经重大修订的报税表,同意延长或免除有关重大税额的时效(正常经营过程除外),缔结《税法》第7121条意义内的任何终止协议(或任何类似的国家规定),当地或非美国法律)关于实质性税款或放弃要求退还实质性税款的任何权利;
(xv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作出或承诺作出超过公司披露信第5.1(b)(xvi)条所列数额的任何新资本开支;
(xvii)除非在正常业务运作中,或在本条第5.1(b)款或公司披露信第5.1条特别准许的范围内,与任何事宜有关(但有一项谅解,即第5.1(b)(xi)条末尾的但书并不明确允许采取本条第5.1(b)(xvii)款所禁止的任何行动,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任何合约,而该合约如在本日期前订立,即会成为公司的重要合约,或在实质上更改、实质上修订或终止任何公司的重要合约或豁免,释放或转让任何实质性权利或根据这些权利提出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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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进行真诚的外汇掉期交易以外的交易,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与本条第5.1(b)款或公司披露信第5.1款所允许的债务有关的外汇期权和远期外汇,直接或间接地订立、修订或终止,或就任何利率、货币、商品、股本、信贷或其他衍生工具或任何其他“指定交易”(如2002年ISDA总协议所界定)采取任何具有类似效力的行动;
(xi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a)授权,就分拆向公司股东分派Spinco股份设定记录日期或完成分派,或(b)订立有关分拆的协议,该等协议须提交或须提交作为表格10的证物;及
(x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同意采取任何上述行动。
(c)本协定所载任何规定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母公司在生效时间之前控制或指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业务的任何权利。在生效时间之前,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应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完全的控制权和监督权。
第5.2节在结案前由父母处理事务。
(a)自本协议签立之日起及之后,直至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的日期为止,但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其他条款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或母公司披露信第5.2条所列明,或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带条件或延迟),母公司须并须安排其各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开展业务;但条件是,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就第5.2(b)节任何规定具体涉及的事项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句,除非这种行动构成违反第5.2(b)节的有关规定。
(b)自本协议签立起及之后的任何时间,直至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者为止,但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其他地方明文规定者或允许者除外,或根据母公司披露信第5.2节的规定,或根据履行母公司税务分享协议或从任何税务机关收到的任何裁决或与任何税务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要求(在每种情况下,(x)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y)根据本协议条款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或为解决或解决任何税务审计、诉讼或类似程序所需的任何行动,或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带条件或延迟),父母:
(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就其资本中的流通股份(不论是现金、资产、股份或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其他证券)授权派发股息或作出任何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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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但(a)母公司定期季度现金分红和母公司股权奖励每季度不超过0.205美元,符合以往申报时点的惯例,记录日期和付款日以及(b)其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支付或作出的股息及分派;
(ii)在每种情况下,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建议、建议或宣布有意采纳一项全部或部分清盘、解散、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或其他重组的计划,但只涉及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附属公司除外)的任何该等交易除外;
(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分拆、合并或重新分类其任何已发行股本股份,或就其股本股份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代替其股本股份,在每宗个案中,母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进行的任何该等交易除外,而该等交易完成后,该附属公司仍为母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i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a)授予任何母公司股权奖励或任何其他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母公司披露信第5.2条所准许的除外)或非以股权为基础的长期奖励,(b)增加薪酬、奖金或退休金、福利,向参与某些美国官员和管理人员控制权变更离职计划的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雇员支付或提供的遣散费或其他福利,(c)从事任何就业或控制权变更,与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订立的遣散或留用协议,但(1)可在不超过三十(30)天的通知后终止而无须支付罚款或承担法律责任的雇佣协议,及(2)与非美国司法管辖区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除外,第(1)款和第(2)款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订立,并符合以往惯例和适用法律的,(d)终止《母公司交易法》第3B-7条所指的任何“执行干事”的雇用,但因原因终止雇用的除外(e)就任何尚未支付的花红或股权奖励修订任何表现目标,(f)修正任何母福利计划的供资义务或缴款率,或改变用以计算任何母福利计划下应付养恤金的任何基本假设(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适用会计标准可能要求的除外),(g)建立、采用、订立,为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任何受益人的利益而修订或终止母福利计划或任何其他计划、信托、基金、政策或安排,(1)在正常业务运作中作出符合以往惯例的修订,而该等修订既不违反本条第5.2(b)(iv)款所列的其他契诺,亦不会大幅增加母公司维持该母福利计划或其他计划、信托、基金的费用,政策或安排)或(2)订立第三方合约,为该等母福利计划提供服务,包括福利管理,或(h)采取任何行动,以加快归属或付款,或资助或以任何方式保证付款,任何母福利计划下的补偿或利益,但如属本条第5.2(b)(iv)、(x)款(a)至(h)项的每一项,则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运作中,须在5(5)个营业日前以书面通知公司,(y)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有效的现有书面协议或父母福利计划的要求,或(z)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
(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雇用任何高级人员、第1级行政人员或第2级行政人员或以上职级行政人员,但(a)依据在本日期仍未完成的聘用要约而雇用的雇员除外,(b)按照以往惯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填补空缺职位而雇用或晋升的雇员,或(c)担任母公司披露函第5.2(b)(v)节所述职位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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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公认会计原则、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政策要求外,不应也不应允许其任何子公司为财务会计目的而改变财务会计政策或程序或报告收入、扣减或其他重要项目的任何方法;
(v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协议或订立协议(但依据在本协议日期前已向本公司披露的截至本协议日期时有效的合约除外),在每种情况下,对任何人或其任何业务或部门的股权或资产的任何收购(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企业合并、合资企业或类似协议),(a)母公司与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或(b)金额(包括承担负债)个别不超过250,000,000美元或合计不超过500,000,000美元的交易,就(a)款和(b)款中的每一款而言,可以合理地预期,这类交易将防止或实质性拖延或阻碍交易的完成;
(viii)不得修订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母公司管治文件修订除外),亦不得容许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对其组织文件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i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交付、授出、出售、质押、处置或抵押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或授权发行、交付、授予、出售、质押、处置或抵押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母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有投票权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或任何可转换为或交换任何该等股份、有投票权证券或股本权益的证券,或收购其资本、有投票权证券或股本权益中任何该等股份或任何“幻影”股票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期权“魅影”股票权益、股票增值权或以股票为基础的业绩单位,或采取任何行动,以安排根据任何现有的母权益计划将任何在其他方面未归属或不可行使的母权益判给归属或行使(除非任何在本日期仍未行使的母权益计划的明订条款另有规定,并按照该等条款行事),(a)就任何行使母公司购股权或归属或清偿于本协议日期尚未履行的母公司股权奖励而发行母公司股份,或按照其现有条款或根据本协议日期后获准授予的母公司股权奖励本协议的条款,(b)第5.2(b)(iv)(a)条所准许的母资产授予权,(c)扣留母公司股份,以履行与行使母公司购股权或归属或清偿母公司股权奖励有关的税务责任,或履行与母公司购股权有关的行使价,或在行使时执行一项任选指示,(d)符合资格或补充储蓄计划的母福利计划下的股票基金交易和(e)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或取得其资本中任何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期权,但(a)母公司股权奖励持有人为履行支付行使价和(或)预扣税款义务而提出的收购母公司股份的交易,或(b)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x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i)赎回、购回、预付(循环贷款的预付款项除外)、撤销、招致、承担、批署、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重大方面的条款承担法律责任或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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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债券、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以(直接、或有或其他方式)收购任何债务证券的负债,包括表外安排,但(a)母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除外,(b)母子公司借入款项的负债担保,或母子公司为母子公司或任何母子公司借入款项的负债担保,而该等负债是按照本条第5.2(b)(xi)款招致的,(c)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母公司或母公司现有信贷安排的支持下于本协议日期有效的商业票据发行,(d)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本协议日期有效的现有信贷安排下的借款,仅用于支付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营费用,(e)在上述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以及所需摊销或强制性预付款项,(f)为取代、续期、延展或再融资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借入款项而招致的借入款项的债项(如有的话,另加利息及溢价),而每宗债项的款额不得超过经取代、续期、延展或再融资的债项的款额;(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及其所招致的合理再融资费用及开支的数额),而其条款对母公司或该等附属公司而言,并不逊于经重置、重续、延展或再融资的债务条款,或(g)除按照(a)至(f)款外,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可能招致或偿还的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且到期日为一百八十(180)天或少于一百八十(180)天的债项,(b)、(c)、(f)及(g)项并无(1)规定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就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作出担保、批予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信贷或抵押品支持就该等债项或证券(或取得该等证券的权利)而言,或(2)载有任何申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在每种情况下),而该等申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会适用于或合理预期会适用于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不论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但本条第5.2(b)(xi)款并不禁止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商业对应方的利益作出担保或取得信用证或担保保证书,或招致、承担、背书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债务或借款承担责任,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债券、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以(直接、意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会(1)要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就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授予留置权,或直接或间接为该等债务或证券(或取得该等证券的权利)提供信贷或抵押品支持(不论是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或(2)载有任何申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而在每种情况下,该等条款或条件将适用于或合理预期将适用于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不论该等条款或条件是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
(x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向任何其他涉及总额超过$200,000,000的人作出任何贷款(包括向非全资附属公司、合营企业或第三方作出任何贷款),其中,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超过50,000,000美元的贷款,但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贷款除外;
(x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出售、出租、发牌、转让、交换、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要财产或资产(包括其或其附属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在任何留置权(母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的规限下处置其任何重要财产或资产,(a)(如属留置权的情况)与任何债项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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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依据第5.2(b)(xi)条招致的债项,但以该债项是用以取代、续期、延展、再融资或退还任何现有债项为限,而该等债项目前并无更大的留置权,(b)(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置库存品和陈旧设备,(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货物和服务,(c)单独或合计涉及金额不足1亿美元或3亿美元的交易,(d)向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承建商发出非排他性牌照,以使该等承建商能够在正常业务运作中酌情向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e)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非排他性许可或(f)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xiv)不得亦不得容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妥协或解决任何重大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与税款有关的申索、诉讼、调查、审计或其他法律程序除外),在每宗针对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及董事以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及董事身分提出或待决的个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或诉讼:(1)就任何此类妥协或和解而言,金额不得超过1,000,000美元,或总额为5,000,000美元,(2)不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施加任何禁止性救济,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或限制其业务,(三)不包括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承认有罪或者过失;(四)涉及母公司或者子公司重大知识产权的,此种妥协或和解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并不包括承认任何此种重要知识产权无效,或承认对母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有效或受到侵犯,或及其附属公司;,
(x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作出或更改任何重要的税务选择、为税务目的而更改任何重要的会计方法或任何周年税务会计期、提交任何经重大修订的报税表,同意延长或免除有关重大税额的时效(正常经营过程除外),缔结《税法》第7121条意义内的任何终止协议(或任何类似的国家规定),当地或非美国法律)关于实质性税款或放弃要求退还实质性税款的任何权利;
(xv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作出或承诺作出超过母披露函件第5.2(b)(xvi)条所列数额的任何新资本开支;
(xvii)除非在正常业务运作中,或在本条第5.2(b)款或母披露函件第5.2条特别准许的范围内,与任何事宜有关(但有一项谅解,即第5.2(b)(xi)条末尾的但书并不明确允许采取本条第5.2(b)(xvii)款所禁止的任何行动,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任何合约,而该合约如在本日期前订立,即属母重要合约,或在实质上更改、实质上修订或终止任何母重要合约或放弃,释放或转让任何实质性权利或根据这些权利提出的权利要求;
(xv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进行真诚的外汇掉期交易以外的交易,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与本条第5.2(b)款或母披露函第5.2款所允许的债务有关的外汇期权和远期外汇,直接或间接地订立、修订或终止,或就任何利率、货币、商品、股本、信贷或其他衍生工具或任何其他“指明交易”(如2002年ISDA总协议所界定)采取任何具有相类效力的行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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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同意采取任何上述行动。
即使有相反规定,就并非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母公司而言,母公司根据第5.2条对该母公司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义务,只有在母公司有权根据该母公司的组织文件同意这种行动的情况下才适用。
(c)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直接或间接赋予本公司在生效时间之前控制或指导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业务的任何权利。在生效时间之前,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行使完全的控制和监督。
第5.3节.公司的招标。
(a)自本协议日期起至生效日期或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的日期止,本公司同意不得(亦不得准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i)就任何研讯、建议或要约(包括任何研讯)征求、展开或明知而鼓励进行任何研讯,或作出或提交任何研讯、建议或要约,(ii)参与有关公司竞投建议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或提供任何非公开资料,以推进公司竞投建议,任何已作出或据公司所知正考虑作出公司竞投建议的人(通知该人是否存在本条第5.3款的条文除外);或(iii)豁免、终止、修改或释放任何人(父母除外),合并子公司及其各自的联属公司)的任何规定,或根据任何“停顿”或类似协议或义务授予任何许可、豁免或要求(但该公司不得被要求采取或被禁止采取,倘公司董事会(经与公司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真诚确定该等作为或不作为将有合理可能不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董事受托责任,则根据本款(iii)项另有禁止或规定的任何行动。公司须并须安排公司附属公司及其各自代表立即停止及安排终止与任何人士就任何公司竞投建议而进行的所有现有讨论或谈判,或任何查讯或建议,而该等查讯或建议可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公司提出具竞争性的建议,要求迅速归还或销毁以前提供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机密资料,并立即终止以前准许任何此类人员或其代表进入的所有物理和电子数据室。
(b)尽管有第5.3(a)条所列的限制,如公司接获书面公司竞投建议,而公司董事会(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真诚地决定(i)该公司竞投建议,研讯或建议或构成公司的上级建议,或可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的上级建议;及(ii)不采取下文(a)及(b)条所述的行动,将有合理可能与董事在适用情况下的受托责任不一致法律,以及哪间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后提出竞投建议、查讯或建议,而该等建议并无因违反本条第5.3款而引致,本公司可采取下列任何或全部行动:(a)向作出或拟作出以下决定的第三者提供非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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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该公司的竞投建议(但所有该等资料须先前已提供予母公司,或在该等资料提供予该等人士的时间大致上同时提供予母公司),条件是且只有在提供该等资料之前,公司从第三方收到一份已执行的保密协议,其中包括对该人的限制不低于保密协议所载条款的条款,以及(b)与第三方就该公司的竞标书进行讨论或谈判。公司(1)应迅速(无论如何应在收到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母公司收到任何公司竞争性建议书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竞争性建议书的初步通信或建议书,如向母公司发出关于收到公司竞争性建议书或此种建议书的任何此种通知,列明该等公司竞投建议书或该等建议书的重要条款及条件(包括对该等重要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更改),以及作出任何该等公司竞投建议书的人的身分对任何该等公司竞投建议的条款及地位作出任何重大更改,在不限制前一句第(2)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司须在接获或交付建议书后(无论如何须在接获或交付建议书后二十四(24)小时内),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母公司提供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从该人收到的任何具争议性的建议书的副本及所有书面材料提出对理解该公司竞投建议有重要意义的公司竞投建议(或该人的代表),以及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向提出公司竞投建议的人(或该人的代表)提供而先前并无提供予母公司,并与该等公司的竞投建议书有关,或根据该公司与该等人士签立的保密协议正在提供,包括所收到的与此相关的协议草案或术语表。本公司不得并须促使本公司附属公司不得在本协议日期后与任何人订立任何保密或其他协议,禁止本公司遵守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包括向母公司提供该等资料。
(c)除第5.3(d)、(e)及(f)条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均不得(i)(a)在依据本协议提出要求时撤回或不作出(或以任何对母公司不利的方式限定或修改),公开提议撤回或未按本协议的要求作出(或以对母公司不利的任何方式限定或修改)或未在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列入公司董事会的建议,或(b)批准、建议或宣布可取,或公开提议批准,建议或宣布可取的是,任何公司竞合提案(本款第(一)项中的任何行动均称为“公司更改建议”)(现商定(x)不“停止”,根据《交易法》第14D-9(f)条进行的通信本身即构成公司更改建议和(y)公司按要求向母公司提供与公司竞争性建议书或公司上级建议书有关的通知或信息,或本协议明示允许的,本身构成公司更改建议)或(ii)促使或容许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签立或订立任何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原则性协议、合并协议、收购协议、交易协议、实施协议、期权协议、合营协议,联盟协议、合伙协议或其他协议构成或关于或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公司提出竞争性提案,或要求或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放弃、终止,推迟或未能完成合并(第5.3(b)节所设想的保密协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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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协议概不禁止或限制公司董事会在获得公司股东批准之前的任何时候,如公司董事会(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真诚地认为(i)一项公司竞争性建议构成公司优先建议及(ii)未能作出公司更改,则不得作出公司更改建议的建议有合理的可能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董事受托责任不一致;条件是,然而,公司应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母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公司董事会打算改变建议(条件是,如该公司的上级建议书的重要条款和条件随后发生修改,则该期限应减至两(2)个工作日);并进一步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考虑到母公司根据上述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对本协议条款提出的任何修改,并在上述三(3)个工作日期间或两(2)个工作日期间(视情况而定),本公司应与母公司就母公司提出的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进行真诚谈判;并进一步规定,如果收到任何公司的竞争性建议书少于三(3)个工作日或两(2)个工作日(如适用),在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本条例第5.3(d)条所指的三(3)个营业日期间或两(2)个营业日期间(视何者适用而定)须缩短至自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一日收市时届满。
(e)本协议概不禁止或限制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干预事件作出反应,如公司董事会(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已真诚地得出结论,未能采取该等行动将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董事的受托责任;规定,但公司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母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公司董事会改变建议的意向及其原因;并进一步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考虑到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母公司根据上述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提出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变化,在该十(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与母公司就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化或母公司提议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变化进行真诚的谈判;并进一步规定,如公司干预事件发生在公司特别会议召开前十(10)个工作日以内,第5.3(e)条所预期的10(10)个营业日期间,须缩短至公司特别会议前一天结束时届满。即使公司对建议有任何更改,除非本协议已根据第八条终止,否则公司须根据第5.5条召开公司特别会议,以取得公司股东批准,而本文件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当作解除本公司的该等责任。
(f)本协议不得禁止或限制公司或公司董事会(i)采取并向公司股东披露根据《交易法》颁布的条例M-A第14D-9条、第14E-2(a)条或第1012(a)条所设想的立场或发表声明或其他适用法律,或(ii)如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诚信判断(经与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未能向公司股东作出披露及(或)采取该等披露会违反适用法律;但披露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4E-2(a)条或第14D-9条所设想的立场,或披露与批准、建议或宣布可取性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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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的竞投建议而作出的更改,须当作为公司更改建议,除非公司就该项披露而言,(a)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明确拒绝适用的公司竞合提案或明确重申公司董事会的建议或(b)不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建议接受适用的公司竞合提案(但须适用本条款(b)只有在公司已向母公司发出其拟作出公司更改建议的通知,而公司董事会仍未获准作出该等公司更改建议之时,方可作出该等披露,但如在公司董事会获准作出该等公司更改建议的日期后两(2)个营业日内,公司董事会并无明确重申公司董事会的建议,因此,公司董事会应被视为作出公司变更的建议)。
(g)就本条第5.3款而言,(i)“个人”一词是指《交易法》第13(d)条中使用的任何人或“集团”,但公司、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除外,(ii)凡提述“公司董事会”之处,指公司董事会,或在适用范围内指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
第5.4节父母的教唆。
(a)自本协议日期起至生效日期或依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的日期止,母公司同意不得(亦不得容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i)就任何研讯、建议或要约(包括任何研讯)征求、展开或明知而鼓励进行任何研讯,或作出或提交任何研讯、建议或要约,向其股东提出的建议或要约),而该建议或要约构成或可合理预期会导致母公司的竞合建议;(ii)参与与母公司的竞合建议有关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或提供任何非公开资料,以推进母公司的竞合建议,任何已提出或据父母一方所知正在考虑提出一项与父母一方竞争的建议的人(通知该人是否存在本条第5.4款的规定除外);或放弃、终止,修改或解除任何人(本公司及其联属公司除外)根据任何“暂时停工”或类似协议或义务而作出的任何规定或给予的任何准许、豁免或要求(但母公司不得被要求或被禁止接受,如果母公司董事会(在与母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真诚地确定,这种行动或不行动有合理的可能不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董事的信托责任,则根据本款第(三)项禁止或要求采取的任何行动。母公司应,并应安排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各自的代表,立即停止并安排终止迄今与任何人就任何母公司竞争提案进行的所有现有讨论或谈判,或任何查讯或建议,而该查讯或建议可合理地预期会引致母公司的竞投建议,要求迅速归还或销毁以前提供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机密资料,并立即终止以前准许任何此类人员或其代表进入的所有物理和电子数据室。
(b)尽管有第5.4(a)条规定的限制,如母公司收到母公司的书面竞争性提案,而母公司董事会(经与母公司的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真诚地确定(i)母公司的这种竞争性提案,研讯或建议书或构成上级上级建议书,或可合理预期会导致上级上级建议书,以及(ii)不采取下文(a)及(b)条所述的行动,将有合理可能与董事在适用情况下的受托责任不一致法律,以及哪一位家长竞逐提案、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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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建议乃于本协议日期后提出,而非因违反本条例第5.4条而引致,母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任何或所有行动:(a)向提出或打算提出此种母公司竞标书的第三方提供非公开信息(条件是所有此种信息以前已提供给公司,或与提交竞标书的时间大致同时提供给公司则提供予该等人士),在提供这些资料之前,而且只有在提供这些资料之前,母公司从第三方收到一份已执行的保密协议,其中包括对此类人的限制不低于保密协议所载条款的条款;(b)与第三方就此类母公司竞合建议书进行讨论或谈判。母公司(1)应迅速(无论如何应在收到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收到任何母公司竞投建议书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导致母公司竞投建议书的初步通信或建议书,如向公司发出关于收到母公司竞投建议书或该建议书的任何该等通知,列明该等母公司竞投建议书或该等建议书的重要条款及条件(包括对该等重要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更改),以及作出该等母公司竞投建议书的人的身分;及(2)其后须迅速将合理的最新情况合理地通知公司对任何这类母公司竞标书的条款和地位作任何重大修改的依据,在不限制前一句第(2)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母公司应在收到或交付建议书后(无论如何应在收到或交付建议书后二十四(24)小时内),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公司提供母公司竞争建议书的副本,以及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从提交建议书的人处收到的所有书面材料母公司竞投建议书(或该人的代表),而该建议书对该母公司竞投建议书及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向作出母公司竞投建议书的人(或该人的代表)提供的所有非公开书面资料的理解是重要的,而该等书面资料先前并无提供予公司,并与该等母公司的竞投建议书有关,或正根据母公司与该等人士签立的保密协议提供,包括所收到的与此相关的协议草案或术语表。母公司不得并应促使母公司子公司不得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与任何人订立任何保密协议或其他协议,禁止母公司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包括向公司提供此类信息。
(c)除第5.4(d)、(e)及(f)条另有规定外,母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均不得(i)(a)在依据本协议提出要求时撤回或不作出(或以任何对公司不利的方式限定或修改),公开提议撤回或未按本协议要求作出(或以对公司不利的任何方式限定或修改)或未在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列入母公司建议,或(b)批准、建议或宣布可取,或公开提议批准建议或宣布可取的是,任何父方竞合建议书(本款中的任何行动均称为“父方更改建议书”)(一致认为(x)不应"停止,根据《交流法》第14D-9(f)条进行的交流,其本身即构成对建议的更改,(y)母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或明示允许,向公司提供与母公司竞争建议书或母公司上级建议书有关的通知或信息,构成母公司更改建议)或(ii)促使或容许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签立或订立任何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原则性协议、合并协议、收购协议、交易协议、实施协议、期权协议、合营协议、联盟协议,合伙协议或其他协议,构成或涉及或合理预期会导致母公司提出任何竞争性建议书,或要求或合理预期会导致母公司提出任何竞争性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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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母公司放弃、终止、延迟或未能完成合并(第5.4(b)节所设想的保密协议除外)。
(d)本协议概不禁止或限制母公司董事会在获得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母公司董事会(经与母公司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真诚地断定,与母公司竞争的建议构成母公司的上级建议,而母公司未能更改建议有合理的可能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董事受托责任不一致;但,但该母公司应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母公司董事会拟对母公司的建议作出该等更改(但如其后对母公司的上级建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作出更改,则该等更改的期限须减至两(2)个营业日);及进一步规定,母公司董事会应考虑到本公司响应上述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对本协议条款提出的任何修改,并在上述三(3)个营业日期间或两(2)个营业日期间(视情况而定),母公司应就公司提议的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与公司进行诚信谈判;并进一步规定,如果母公司收到的竞争性建议书少于三(3)个工作日或两(2)个工作日(如适用),在举行母特别会议之前,本条第5.4(d)款所设想的三(3)个工作日或两(2)个工作日(视情况而定)的期限应缩短,以使其自母特别会议前一天会议结束时届满。
(e)本协议概不禁止或限制母公司董事会对母公司干预事件作出反应,如果母公司董事会(在与母公司的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真诚地认定,不采取这种行动将不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董事的受托责任;规定,但母公司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本公司书面通知母公司董事会拟对母公司的建议作出改变及其原因;并进一步规定,母公司董事会应考虑到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化或本公司应该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要求而提出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变化,并在该十(10)个工作日内,母公司应与公司就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化或公司提议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变化进行真诚的谈判;并进一步规定,如家长介入事件发生在家长特别会议召开前十(10)个工作日内,本条第5.4(e)款所设想的十(10)个工作日期限应缩短,使其自母特别会议前一天会议结束时届满。尽管母公司对建议作了任何更改,除非本协议已根据第八条终止,否则母公司应按照第5.5节的规定举行母公司特别会议,以获得母公司股东的批准,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解除母公司的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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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协议不得禁止或限制母公司或母公司董事会(i)采取并向母公司股东披露根据《交易法》颁布的条例M-A第14D-9条、第14E-2(a)条或第1012(a)条所设想的立场或发表声明,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或(ii)如母公司董事会(经与母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真诚地判断,不披露或不披露将导致违反适用的法律,则向母公司股东作出披露;但,披露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4E-2(a)条或第14D-9条所设想的立场,或披露与批准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母公司董事会对母公司竞争提案的建议或声明应被视为母公司对建议的变更,除非母公司与此种披露有关,(a)公开声明母公司董事会明确拒绝适用的母公司竞合提案,或明确重申母公司董事会的建议;或(b)没有公开声明母公司董事会建议接受适用的母公司竞合提案(但须适用(b)款只有在母公司已向公司发出拟对母公司建议作出更改的通知,而母公司董事会仍未获准对母公司建议作出该等更改的情况下,方可作出该等披露,但如在母公司董事会获准更改其建议之日后两(2)个营业日内,母公司董事会并无明确重申母公司董事会的建议,因此,母公司董事会应被视为对母公司的建议进行了更改)。
(g)就本条第5.4款而言,(i)“个人”一词是指《交易法》第13(d)条中使用的任何人或“集团”,但母公司、公司或任何公司子公司除外,(ii)凡提述“母公司董事会”之处,即指母公司董事会,或在适用的范围内,指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
(h)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母公司董事会采取根据《爱尔兰收购规则》或爱尔兰收购小组所禁止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采取其所要求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5.5节表格S-4和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编制;股东大会。
(a)在本协议日期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i)公司和母公司应共同准备并安排向SEC提交初步形式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和(ii)母公司应准备并安排向SEC提交,有关合并中可发行的母公司股份的表格S-4,其中将包括有关公司特别会议及母公司特别会议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而该等申请须由母公司及公司本着诚意相互同意而作出。各公司及母公司须尽其合理最大努力,(a)在提交表格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根据《证券法》宣布表格S-4有效,(b)确保表格S-4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交易法》或《证券法》的适用规定,(c)在表格S-4中列入《爱尔兰收购规则》要求列入的任何资料;(d)只要完成交易是必要的,表格S-4就保持有效。各公司及母公司须向对方提供有关其本身、其联属公司及其股份持有人的所有资料,并就表格S-4及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的拟备、存档及分发提供合理要求的其他协助。表格S-4和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应包括该另一方合理要求列入的所有信息。公司及母公司在收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任何意见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表格S-4或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补充要求后,须迅速通知对方,并在接获该等意见或要求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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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是它和它的代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之间的所有信件副本,以及从SEC收到的有关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或表格S-4的所有书面意见,并将从SEC收到的有关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或表格S-4的任何口头意见通知对方。本公司及母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回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作的任何评论,而母公司须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回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表格S-4所作的任何评论。尽管有上述规定,在提交表格S-4(或对其进行任何修正或补充)或邮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或对其进行任何修正或补充)或答复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提出的任何评论之前,公司及母公司须相互合作,并为对方提供合理机会,以事先审阅及评论该等文件或回应(包括该等文件或回应的建议最终版本),而不得将该等文件或回应(视何者适用而定)存档、邮寄或回应,未经母公司和公司双方同意(此种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带条件或拖延);但对于以S-4表格或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提及的方式并入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这一批准权仅适用于与另一方或其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或合并实体有关的信息;此外,本批准权不适用于与公司变更推荐或母公司变更推荐有关的信息。母公司须在接获有关通知后,立即将表格S-4的生效时间通知公司,发出任何与此有关的停止令,或暂停与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进行要约或出售的合并有关而发行的母公司股份的资格,而母公司须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解除任何该等停止令或暂停令,反向的或以其他方式终止的。母公司还应采取《证券法》、《交易法》、任何适用的外国或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及其相关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与合并有关的母公司股票发行方面的任何其他行动,而公司须提供与任何该等行动有关而合理要求提供的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份持有人的所有资料。
(b)如在收到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规定的批准前的任何时间,公司或母公司发现任何与公司或母公司或其各自的联属公司有关的资料,而该等资料,在公司或母公司的合理判断下,应在表格S-4及/或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修订或补充中载明,使任何这类文件不包括对重要事实的任何误报,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不遗漏陈述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要事实,发现此类信息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其他各方,公司和母公司应配合迅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对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或表格S-4的任何必要修订或补充,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公司股东及母公司股东传播该等修订或补充文件所载的资料。本条第5.5款(b)项不得限制任何一方根据第5.5款(a)项承担的义务。就本条例第5.5条而言,任何有关或与本公司、其联属公司或本公司特别会议有关的资料,将当作由本公司提供,而任何有关或与母公司有关的资料,其附属公司或母公司特别会议将被视为由母公司提供。
(c)在根据证券法宣布表格S-4生效后,本公司及母公司同意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联合代表陈述书/招股章程邮寄予其各自有权于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的股东或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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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并安排公司特别会议及母公司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在上述邮递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公司及母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于同日召开公司特别会议及母公司特别会议。在向每一方股东分发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后,每一方均应进行合作,并随时向另一方通报其招标工作和投票结果。
(d)本公司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公司规管文件,为本公司特别会议订立记录日期,并妥为传召、发出通知及召开本公司特别会议。公司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建议其股东给予公司股东批准,将该建议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并征求和使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以获得公司股东批准,但如公司董事会已按第5.3条所准许对建议作出公司更改,则属例外。
(e)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母公司的组织章程和细则,确定召开母公司特别会议的记录日期,并正式通知和召开母公司特别会议。母公司应通过母公司董事会建议其股东给予母公司股东批准,将此种建议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并征求和使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以获得母公司股东批准,除非母公司董事会已按第5.4条的规定修改了母公司的建议。
(f)如在原定举行公司特别会议时,公司股份或母公司特别会议(视何者适用而定)不足,则公司及母公司特别会议须延期或押后,(亲自或由代理人)代表,以构成处理该会议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或如在该会议的日期,公司或母公司尚未接获代表足够数目股份以取得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视适用情况而定)的代理人,除非公司董事会已按第5.3条所准许作出公司更改建议,或母公司董事会已按第5.4条所准许(视何者适用而定)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公司及母公司应继续尽一切合理最大努力协助向股东征集与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视情况而定)有关的代理人。公司及母公司只须依据本条第5.5(f)款将公司特别会议或母公司特别会议(视何者适用而定)押后或押后两次,在每一种情况下,在公司特别会议或母公司特别会议(视情况而定)排定在休会或推迟之前举行之日后不超过三十(30)天。即使本条第5.5(f)款另有规定,如公司或母公司特别会议或母公司特别会议(视何者适用而定)的延期或延期会需要公司或母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则公司或母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延期或延期,建立一个新的记录日期。
第5.6节爱尔兰招股说明书。如果适用法律要求爱尔兰提交招股说明书,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母公司须拟备一份爱尔兰招股章程草稿(连同向CBI提出的将该招股章程转递欧洲经济区任何其他所需司法管辖区的申请),并送交CBI存档以供其批准,而母公司须促使爱尔兰招股章程在所有重要方面的形式及实质内容符合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的规定。公司须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其本身、其联属公司及公司股东的一切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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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被合理地要求确定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是否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包括将此种招股说明书发给欧洲经济区其他管辖区的任何要求),以及在编写和批准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方面可能合理地要求的其他要求。母公司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获得爱尔兰招股说明书的正式批准,包括提供所有此类信息,执行所有此类文件,并支付CBI为获得批准而可能合理需要或要求的所有费用。如该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发现任何与该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有关的资料,而该等资料在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合理判断下,应载于以下文件的修订或补充中,爱尔兰招股说明书,以便根据作出陈述的情况,该招股说明书不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任何误报,或不说明作出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发现这类信息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公司和母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配合将对爱尔兰招股说明书的任何必要修订或补充迅速提交给CBI,将该等修订或补充所载的资料分发予本公司的股东。在爱尔兰招股说明书获得CBI批准后,母公司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促使母公司董事根据适用法律公布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母公司在知悉(i)爱尔兰招股章程已获CBI批准或任何补充或修订已提交的时间,(ii)任何意见后,应立即通知公司,CBI对爱尔兰招股章程草案的答复或要求,或(iii)《爱尔兰招股章程条例》第51条所指在爱尔兰招股章程获正式批准至截止日期期间出现的任何事项。母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对CBI有关爱尔兰招股说明书草案的任何意见作出回应。尽管有上述规定,在提交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或答复CBI对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评论之前,母公司应与公司合作,并为公司提供合理机会,以提前审阅及评论该等文件或回应(包括该等文件或回应的建议最终版本)。
第5.7节:分拆;离职协议。
(a)公司须向母公司提供合理途径以取得有关分拆的资料(包括提供适当雇员及外部顾问合理途径以讨论及回应所有有关分拆的合理要求),让母公司合理地获悉公司就分拆作出的任何重大决定(包括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母公司提供,附有详细的重组时间表或步骤计划,列明为分拆上市及有关税务筹划而建议采取的行动,以及完成该等行动的预期时间,通知母公司对该附表或计划的任何重大修改及重大偏离,并真诚地考虑母公司可能对该附表或计划提出的任何意见);但如有需要,以避免任何受权客户的损失,律师作品或其他法律特权对于受该法律特权约束的信息,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法律特权信息之前,以习惯形式订立共同利益协议或者共同抗辩协议。
(b)在将表格10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提交前,公司须向父母提供一份该等提交的副本(包括所有须连同该等提交的证物),并向父母提供合理机会,以复核所有该等文件及作出评论。公司应真诚地考虑母公司对此种备案(或其证物)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见,并真诚地合作作出适当的修改。如父母一方不同意任何该等提交文件或须向其提交的任何证物(包括任何形式的分居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的任何重要事项,母公司可在接获上述存档或证物后不迟于一(1)星期向公司提出该等反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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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应真诚合作,解决任何此类异议;但此类异议不得与公司披露函第5.7节所列任何事项有关。
(c)公司不得将表格10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送交存档,亦不得订立任何协议,而该协议的格式将作为表格10的证物送交存档,在每一种情况下,未经父母事先书面同意(这种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带条件或拖延),包含与公司披露信第5.7节所列事项有重大不一致的条款。
第六条
附加协定
第6.1节访问;保密;某些事件的通知。
(a)由本协议日期起至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生效时间或日期(如有的话)为止,在适用法律所准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母公司各自须,并须促使各公司附属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分别向另一方及该另一方的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并在合理的事先通知下,合理查阅其各自的所有财产、办事处、簿册、合约、承诺,人员及纪录(在每宗个案中,不论是以实物或电子形式),以及在此期间,公司及母公司各自须(并须)促使公司各附属公司及母公司分别,按另一方的合理要求,合理迅速地向另一方提供有关其及其子公司业务、财产和人员的任何和所有信息(财务或其他)。尽管有上述情况,第6.1条不要求公司或母公司向另一方或该另一方的代表提供查阅或披露以下资料的机会,但须遵守在此之前与第三方订立的保密协议的条款本协议日期或于本协议日期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条件是,但是,扣押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取得该第三方对此种查阅或披露的必要同意),披露将违反任何法律或义务(但条件是,扣押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作出适当的替代安排,使合理披露不违反任何法律或义务)或(iii)受任何律师-委托人、律师工作成果或其他法律特权的约束(但条件是,扣押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包括订立共同抗辩或共同利益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以便在不造成任何此类律师-委托人损失的最大限度内允许这种接触或披露,律师工作成果或其他法律特权);但此种查阅和信息应酌情予以披露或准许,在为遵守适用的反托拉斯法而合理需要的范围内,向父母外聘律师提供咨询,但须事先以习惯形式执行共同利益或共同抗辩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前一句扣留任何材料,该当事人应(在不违反前一句规定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留的材料的一般性质。各公司及母公司将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以下访问请求、数据和信息可能对另一方业务造成的任何干扰。
(b)公司及母公司各自将持有并安排其代表及联属公司持有任何非公开资料,包括依据本条第6.1款交换的任何资料,但保密程度以公司及母公司所规定及按照公司及联属公司所规定及将以其他方式遵守的程度为限,保密协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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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应向母公司发出迅速通知,母公司应向公司发出迅速通知(i)该当事方从任何有关当局收到的与本协议或交易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任何人指称在与该等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如该等通讯的标的事项或该一方未能取得该等同意,对该公司、尚存法团或其母公司而言可能是关键性的,则须取得或可能需要取得该人的同意,(ii)针对该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而展开或据任何一方所知而受到威胁的任何法律程序,或与该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有关、涉及或影响该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的任何法律程序,因该项交易而产生或以其他方式与该项交易有关,(iii)如属母公司,则指母公司从任何要求召开母公司股份持有人会议的人收到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iv)如属公司,公司接获任何人士要求召开公司股份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或其他通讯,(v)在知悉与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母公司分别有关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发生或即将发生时,而该等事件或情况本可合理地预期会个别地或合计地发生,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或母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可合理预期会防止或在实质上延迟或妨碍交易的完成的影响;但条件是,根据本条第6.1(c)款递送任何通知,不得纠正任何违反要求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披露此事项的任何陈述或保证的行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限制或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可获得的补救办法。不交付任何此种通知本身不应影响第七条规定的任何条件,也不应产生第八条规定的任何终止权。
第6.2节作出合理的最大努力。
(a)在不违反本协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每一方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或安排采取一切行动,并采取或安排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在合并日之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成合并并使交易生效,包括(i)与另一方协商并在合并日之后尽快准备和备案,所有文件,以落实所有所需的申请、通知、呈请、存档及其他文件,并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取得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同意、清拆、豁免、牌照、命令、注册、批准、许可证,及为完成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包括公司披露信第6.2(a)条或母公司披露信第6.2(a)条所述交易)而须向任何第三方及/或任何有关当局取得的必要或可取的授权)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获得所有这些等待期的终止或终止,同意、许可、豁免、许可证、登记、许可、授权、命令和批准。为了促进而不是限制上述情况,每一方同意在实际可行和可取的情况下尽快根据《高速铁路法案》就这些交易提交适当的通知和报告表格。每一方同意在实际可行和可取的情况下尽快提供根据《高铁法案》或任何其他反托拉斯法可能要求提供的任何补充资料和文件材料。
(b)就第6.2(a)条所提述的努力而言,母公司及公司须就该等交易取得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同意、清拆、豁免、牌照、命令、注册、批准、许可证及授权,(i)就任何存档或呈文,以及就任何调查或其他研讯,包括由私人一方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在各方面进行合作,并互相协商,包括允许另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的机会事先审查和评论备案和提交材料的草稿;迅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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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从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收到或提供的任何实质性或实质性来文,迅速向另一方提供任何此类书面来文的副本(iii)准许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复核其就任何交易而提出的任何书面通讯,并在与司法部、公平贸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举行任何实质性或实质性会议、实质性或实质性电话或实质性或实质性会议之前,或在与私人当事方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情况下,相互协商,与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交易(但条件是,根据(i)、(ii)和(iii)项交换的材料可在(a)项下予以编辑,以删除有关母公司、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估值的提述,(b)在必要时遵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的合同安排,(c)在必要时解决合理的特权或保密问题);和(iv)在司法部、公平贸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有关当局或其他人允许的范围内,让另一方有机会亲自出席和参加与司法部、公平贸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或其他人举行的任何会议。关于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第6.2款(b)项要求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该第一方可将这些材料提供给该第二方的外部律师,而不是直接提供给该第二方。当事方可在其认为可取和必要时,将根据第6.2(b)条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具有竞争性的敏感材料指定为“仅限外部律师”。未经提供材料的一方或其律师事先书面同意,此种材料和其中所载资料应仅提供给接受方的外部律师,且此种外部律师不得向接受方的雇员、官员或董事透露。为促进而非限制第6.2(a)条及第6.2(b)条所载缔约各方的契诺,每一方均须采取所需或可取的任何及一切行动,以取得任何等待期或任何同意、许可证、豁免、批准的届满或终止任何反托拉斯法所要求的与尽快完成交易有关的授权或命令,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解决根据任何反托拉斯法可能对交易提出的异议(如果有的话),同意任何条款,条件或修改(包括母公司,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必须停止经营,许可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或业务(包括要求将任何此类资产或业务分开持有)或限制其各自的行动自由);但不应要求公司或母公司采取任何行动,而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或母公司不得根据第6.2条单独或合计采取会对业务造成或合理相当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紧接合并完成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的营运结果或状况(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第6.2(b)条并不要求母公司、公司或其各自的子公司就其业务或业务采取或同意采取任何行动,除非此种协议或行动的效力以终止为条件。双方应共同制定与反托拉斯法有关的战略,相互协商与合作,并真诚考虑对方对任何分析、出现、陈述、备忘录、辩护状、论点的形式和内容的意见,任何一方或其代表在根据反托拉斯法或与反托拉斯法有关的诉讼中提出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c)母公司和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争取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并争取所有有关当局和其他第三方的一切必要、适当或可取的同意、豁免、授权和批准,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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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支付任何实质性费用、罚金或其他代价(惯常提交费或申请费除外)招致任何重大开支或法律责任,订立任何重大新承诺或协议,或同意就该等等待期、同意、豁免、授权或批准对任何合约安排作出任何重大修改。
第6.3节.宣传。只要本协议有效,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公司、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均不得发布或安排发布与交易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新闻稿或其他公告,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或拖延同意,除非当事一方在与外部律师协商后确定,适用法律或与国家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订立的任何上市协议或上市规则规定,须就该等交易或本协议发布或安排发布任何新闻稿或其他公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一方应努力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基础上,向另一方提供一个有意义的机会,以便事先审查和评论这种新闻稿或其他公告,并应适当考虑所有合理的增补内容,删除或更改建议;但本条第6.3款不要求公司就收到和存在公司竞合建议书或公司更改建议书及其相关事项向母公司提供任何此种审查或评论;但此外,第6.3节不应要求母公司就收到和存在与母公司竞争的建议书或母公司更改建议书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向公司提供任何此类审查或意见;此外,每一方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可按照第6.3节的规定发表与母公司或公司以前的新闻稿、公开披露或公开声明大同小异的声明。
第6.4条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保险和赔偿。在生效日期起计不少于六(6)年的期间内,母公司须并须促使尚存法团弥偿所有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是过去或现在的董事的个人,并使其免受损害,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以及担任另一间合营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成员、受托人或受托人的每名人士,信托或其他企业,如该等服务是应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统称“公司获弥偿方”)的要求或为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统称“公司获弥偿方”)的利益而提供,以抵销任何费用或开支(包括在任何实际申索或受威胁申索的最后处置前垫付律师费及开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向每一公司受赔方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或进行调查;但该公司受赔方须事先同意将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最后裁决中裁定的任何此种资金退回,不可上诉的裁决该公司被赔偿方最终无权)、判决、罚款、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赔偿责任以及与任何实际或威胁索赔、诉讼、调查有关的赔偿金额,就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或被指称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与本协议的批准和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或进行的法律程序,不论是否在有效时间之前、之时或之后就该等担任高级人员、董事的人而声称或申索,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人的雇员或其他受托人(如该等服务是应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为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而提供的),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或根据本协议日期存在的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文件或组织文件或任何弥偿协议(如果有的话)所规定的范围内。在生效日期起计及其后不少于六(6)年内,母公司须并须促使尚存法团弥偿所有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的个人,并使该等个人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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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过去或现在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以及担任另一家合资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成员、受托人或受托人的每一个人,信托或其他企业,如果这种服务是应母公司或母公司(统称“母公司受赔方”,并连同公司受赔方)的请求或为了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利益提供的,获弥偿方)支付任何费用或开支(包括在任何实际或威胁的申索、诉讼的最后处置前垫付律师费及开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每一被赔偿的父母一方进行诉讼或调查;但该被赔偿的父母一方事先同意将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最后裁定的任何这类资金退回,不可上诉的裁决(此父母一方最终无权要求赔偿),判决,罚款,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赔偿责任以及与任何实际的或威胁的索赔,诉讼,调查有关的赔偿金额,就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或被指称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与本协议的批准和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或进行的法律程序,不论是否在有效时间之前、之时或之后就该等担任高级人员、董事的人而声称或申索,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任何人的雇员或其他受托人,如该等服务是应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为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利益而提供的,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或根据在本协议日期存在的母公司备忘录和章程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的组织文件或任何补偿协议(如果有的话)所规定的最大范围内。双方同意,对于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前发生或被指称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是在生效时间之前、之时或之后主张或主张的,免除赔偿责任、赔偿和预支费用的所有权利,根据各自的公司章程或附则(或类似的组织文件)或任何协议中的规定,现已存在的对受补偿方有利的条款应在合并后继续有效。在生效日期后六(6)年内,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存续的法团,须安排维持(a)公司规管文件及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中的条文,及(b)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与任何获公司弥偿方就每宗个案中有关免除法律责任及补偿高级人员的任何其他协议中的条文的效力于本协议日期已存在的董事及雇员及垫支费用,且任何该等条文均不得修订,以任何会对任何该等获弥偿方在生效日期或之前所发生或被指称已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与批准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或保障有不利影响的方式予以修改或废除本协议及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生效后六(6)年内,母公司须安排维持(a)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中的条文,以及(b)母公司及母公司与任何获弥偿方在每宗个案中就免除法律责任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效力对本协议签订之日已存在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的补偿和预支费用,不得对此项规定进行修改,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废除,对在生效日期或之前发生或被指称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与批准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任何该等获弥偿方的权利或根据该等权利或保障造成不利影响本协议及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母公司须安排尚存的法团自生效日期起计,提供合计不少于6(6)年的期间,为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利益,订立一份保险及弥偿保单,承保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及董事责任保单所承保的每一位该等人士的生效时间(“公司D&O保险”)不低于公司现有保单或,如果不是不太有利的保险覆盖是不可获得的,则提供最佳可获得的保险覆盖;然而,条件是,幸存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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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支付超过本协议日期前支付的最后一年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百(300%)的公司发展及海外保险年度保费(但有一项谅解,即母公司有义务提供尽可能多的以百分之三百(300%)的金额获得);进一步规定,在有效时间之前,幸存的公司或公司可以用年费用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公司发展和经营保险的单一保险费尾险来代替(300%)于本协议日期前支付的最后一年保费。父母双方应自生效之日起提供总计不少于六(6)年的时间,为母公司及附属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利益,一份涵盖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及高级人员责任保单所涵盖的每名该等人士的保险及弥偿保单,为生效前发生的事件提供保险及弥偿时间(“母D&O保险”)不低于母方现有保单或,如果不是不太有利的保险覆盖是不可获得的,则提供最佳可获得的覆盖;然而,父母一方不必支付超过本协议签订前最后一年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百(300%)的保险费(但有一项谅解,即父母一方仍有义务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险作为可以获得这样的百分之三(300%)的量).,即使本文另有规定,如任何获弥偿方在其可依据本条第6.4款寻求弥偿的事项的生效时间的第6(6)周年当日或之前通知其父母,就此事项而言,本条第6.4款的规定应继续有效,直至所有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调查、诉讼和诉讼程序得到最后处理为止。如母公司或尚存法团或其各自的任何继任人或受让人(i)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合并,则不得是该合并或合并的持续或尚存法团或实体,或(ii)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和资产归任何人所有,然后,在每种情况下,均应作出适当规定,使母公司或尚存法团(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承担本条第6.4款规定的义务。第6.4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合并完成后继续存在,未经任何被补偿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对任何被补偿方不利的方式终止或修改。本节第6.4款的规定是为了每一受赔方、其继承人及其法律代表的利益,并可由其强制执行。
第6.5条收购法规。各方应尽其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a)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收购法规不适用于或变得不适用于这些交易;(b)如果任何此类收购法规适用于或变得适用于上述任何一项交易,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便按照本协议所设想的条件尽快完成交易,并以其他方式消除或尽量减少这种接管法规对交易的影响。
第6.6条合并附属公司及尚存法团的责任。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合并子公司和存续公司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交易。
第6.7款第16B-3条规则。于生效日期前,公司及母公司须(如适用),采取一切合理所需或可取的步骤,促使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根据交易处置公司股本证券(包括衍生证券)及收购母公司股本证券,但须遵守申报规定关于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6B-3条豁免公司的《交易法》第16(a)条,
第6.8节除名。各方同意与其他各方合作,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将公司普通股从纽交所摘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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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其根据《交易法》进行的登记;但此种除名和终止在生效时间之后方可生效。
第6.9节证券交易所上市。母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在合并中发行的母公司股票在生效时间之前获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但须发出正式的发行通知。
第6.10节----合并后治理事项。
(a)按照并在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母公司管治文件修订)所订定的范围内,母公司须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导致(i)自生效时间起生效,Alex Molinaroli将成为并担任母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ii)自生效之日起生效,George R.Oliver将成为并担任母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iii)Alex Molinaroli将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和George R.Oliver不再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并接替Alex Molinaroli担任首席执行官,在每宗个案中,由生效日期后十八(18)个月或Alex Molinaroli因任何理由而停止担任行政总裁职位的任何较早日期(“首接任日”)起生效;(iv)Alex Molinaroli继续任职作为履行雇佣协议中规定的执行职能的主席,日期截至本协议日期,Alex Molinaroli与本公司,(v)Alex Molinaroli不再担任执行主席(包括主席一职),George R.Oliver将接替Alex Molinaroli担任主席,在每种情况下,自第一个继任日期后十二(12)个月或Alex Molinaroli因任何理由不再担任执行主席职务的任何较早日期(“第二个继任日期”)起生效;及(vi)自第二个继任日期起生效日期,乔治·奥利弗(George R.Oliver)除主席职位外,将继续担任行政总裁,直至(在符合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经母公司管治文件修订后)董事会指定新的行政总裁或主席为止。
(b)按照母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母组织管治文件修订),并在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订定的范围内,母组织须采取一切所需行动,以安排自生效日期起生效,(i)母公司董事会由总共十一(11)名董事组成,其中六(6)名董事将在收盘前来自公司董事会,五(5)名董事将在收盘前来自母公司董事会,六(6)名董事中的一名董事将在收盘前来自公司董事会被选举为独立牵头董事,在这六(6)名来自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中,一名应在收盘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其余五(5)名董事应由母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在这五(5)名来自母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中,一名应在收盘前担任母公司首席执行官,其余四(4)名董事应由母公司与公司共同商定。获委任加入母公司董事会的新成员,须由母公司董事会及母公司董事会提名及管治委员会根据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经母公司管治文件修订)批准。公司及母公司须尽合理最大努力于2016年3月15日前物色将于生效时间出任母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个人。
(c)家长须采取所需的行动,以更改家长姓名。
(d)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将其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改为“JCI”,自收盘之日起并在收盘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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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自生效之日起,母公司应将其爱尔兰法定住所和全球总部设在爱尔兰科克,母公司在北美的主要业务总部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f)公司及母公司须予以合作,而在接获母公司股东可分派储备批准后,母公司须于交易完成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准备并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公司法》发布命令,批准设立这种母公司可分配储备,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使这种母公司可分配储备的设立生效。
第6.11节就业和福利事项。
(a)补偿和福利延续。在生效日期起计至生效日期的十二(12)个月周年日止的期间内,父母须向每名公司雇员及父母雇员提供或安排向每名公司雇员及父母雇员提供,不是受雇于工会,劳工组织所代表的谈判单位,或工务委员会(i)对该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的基本补偿,不得低于紧接生效日期前向适用的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提供的基本补偿;(ii)每年的现金奖励机会及以现金为基础的长期奖励机会与紧接生效日期前提供予适用的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的每年现金奖励机会及以现金为基础的长期奖励机会相比,对该等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较不利;(iii)每年以股权奖励方式提供的奖励机会,即与紧接生效日期前向情况相若的公司雇员提供的各类股权奖励组合大致相同,并具有对该等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有利的合计机会,而该合计机会不逊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向适用的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提供的按年股本计算的奖励的合计机会,及(iv)与紧接生效日期前向该公司雇员或其父母雇员提供的其他补偿及福利合计不低于该等补偿及福利的其他补偿及福利。对于在每一种情况下受雇于由工会、劳工组织或工作委员会代表的谈判单位的公司雇员和父母雇员,父母应提供补偿,与任何雇员代表或工务委员会订立的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适用协议规定的雇员福利和其他雇用条款和条件,直至这些协议在适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终止、修改或续签为止。
(b)福利计划的假设。在每种情况下,母公司须或须安排尚存法团承担、履行及履行所有公司利益计划及母公司利益计划,根据其在紧接本协议日期前有效的条款,或随后根据该等公司福利计划或母公司福利计划的条款或本协议所准许的修订条款。母公司和公司各自承认并同意,任何公司福利计划(公司披露信第6.11(b)节规定的公司福利计划除外)或母公司福利计划所指的“控制权变更”(或类似用语)含有这一用语(或类似用语短语)将发生或将被视为发生在有效时间。
(c)服务信贷。就任何雇员福利计划、计划、政策的归属、参与资格及福利水平而言,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母公司福利计划及公司福利计划)于生效日期后向任何母公司雇员或公司雇员提供福利的协议或安排(“新计划”),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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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雇员及公司雇员须于生效日期前记入其在母公司或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及其各自附属公司及前任的服务年资,但以母公司或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所承认的服务年资为限,为生效时间之前的类似目的;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福利确定型养恤金计划下的应计养恤金,也不适用于退休人员医疗计划或不符合条件的递延补偿或退休计划下的任何目的,任何被冻结的福利计划,或仅限于祖父母人口参加的福利计划,或其适用将导致同一服务期福利重复的福利计划。此外,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i)每一名母公司雇员或公司雇员应立即有资格参加,无需任何等待时间,在任何及所有新计划中,如该等新计划所涵盖的范围取代该雇员在紧接生效日期前所参与的母公司福利计划或公司福利计划(视何者适用而定)所涵盖的同类计划(该等计划统称为“旧计划”),及(ii)就每项向任何母公司雇员或公司雇员提供人寿保险、医疗、牙科、医药及/或视力福利的新计划而言,母公司须或须安排其适用的附属公司,使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使(a)该雇员及其受养人在紧接进入新计划之前,(a)该雇员及其受养人在该新计划中所有先前存在的不适用条件及在工作中的要求均获豁免,除非及在该个人的范围内,在类似的旧计划下受制于这些条件,(b)该雇员及其受养人在截至该雇员参与相应的新计划的日期为止的旧计划的计划年度部分内所招致的任何合资格开支,为施行该新计划而开始计及满足所有可抵扣的条件,共同保险和适用于这类雇员及其被保险受扶养人的最高自付要求,在适用的计划年度内,犹如这类金额是根据这类新计划支付的一样。
(d)雇员咨询。母公司和公司应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和工程委员会或其他谈判协议(如果有的话),就对母公司或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的任何雇员或顾问的咨询义务和类似的通知及谈判义务进行合作。
(e)书面来文。双方应相互提供任何旨在广泛和普遍分发给任何现任或前任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的重要书面通信的副本,如果这些通信与交易有关,并将为彼此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在此之前审查这些通信到分配。
(f)没有第三方受益人。在不限制第9.9节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本协议不赋予任何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继续雇用或服务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权利,或须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限制母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的权利(该等权利在此明确保留),使任何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在任何时间因任何理由而解雇或终止服务,不论是否有因由。即使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条第6.11款不得视为或解释为对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或母公司福利计划的修正或其他修改,或(ii)在母公司、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联属公司(或其任何受益人或受养人)的任何现任或前任服务供应商或雇员身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
第6.12节综合规划。除第6.13条另有规定及符合公司披露信第5.1条及母公司披露信第5.2条所载的行动外,自本协议签立起及之后,直至生效时间或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者为止,根据第8.1节终止本协议时,除法律(包括反托拉斯法)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每一方应(并应促使其代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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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尽最大努力筹划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各自业务的重组整合事宜,一方面与母公司、母公司及各自业务开展合作。尽管第6.12节另有规定,当事各方仍可指定根据第6.12节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具有竞争性的敏感材料为“仅限外部律师”。未经提供材料的一方或其律师事先书面同意,此种材料和其中所载资料应仅提供给接受方的外部律师,且此种外部律师不得向接受方的雇员、官员或董事透露。
第6.13节.税务事项。自本协议签立之日起至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生效时间或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的日期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即使第5.1条或第5.2条另有规定,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公司均不得(亦不得)容许其各自的附属公司采取导致或可合理预期会导致的任何行动(或明知而不采取任何行动),合并须符合《守则》第7874(a)(2)(b)(ii)条的拥有权门槛。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母公司应向公司提供与合并有关的拟议收购结构和具体交易步骤,以及完成这些交易步骤的预期时间。母公司应将此种收购结构或交易步骤的任何重大修改和重大偏离通知公司。如本公司不同意该等建议收购架构或交易步骤中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对该等收购架构或交易步骤作出任何该等重大修改或重大偏离,公司可在收到上述收购结构、交易步骤或修改(视情况而定)后一(1)周内向母公司提出上述异议,双方应真诚合作以解决任何此类异议。倘本公司于收到该等收购架构、交易步骤或修改后一(1)星期内并无对该等收购架构、交易步骤或修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则该等收购架构、交易步骤或修改(视何者适用而定)须视为符合本协议的条款,包括本节第6.13段第一句。
第6.14节担保持有人诉讼。每一方应向另一方迅速口头通知该方任何股东针对该方、其任何子公司和/或其各自董事就合并、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提起的任何诉讼(视情况而定)。(a)如属与公司有关的该等诉讼,则除非公司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母公司其正考虑作出公司更改建议,或(b)如属与母公司有关的该等诉讼,母公司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公司其正考虑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每一方均应给予另一方机会(由该另一方自费)参与任何该等诉讼的抗辩或和解,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同意此种解决办法,此种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但如任何和解不包括另一方及其联属公司的全面释放,或在生效日期后对母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施加强制令或其他公平救济,则另一方无须同意。在本条第6.14款与第5.1款、第5.2款或第6.2款的规定发生冲突或重叠的情况下,应以本条第6.14款的规定为准。
第6.15节合并母公司股份。在获得母公司股东股份合并批准后,母公司应采取合理必要的行动,以实现母公司股份合并,该行动应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生效。
第6.16款债务融资。
(a)父母将尽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或安排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并作出或安排作出一切必要的、适当的或可取的事情,以导致欠债;(1998年第25号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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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完成的融资(包括采取强制执行行动,促使放款人提供债务融资)。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误),母公司不得并须促使TIFSA及借款人不同意、不同意或不同意对任何重大条文作出任何重大修订或修改,或放弃任何重大条文,或不同意对任何债务承诺书或与债务融资有关的最终协议,或就债务融资(包括任何替代融资)订立任何重要协议或安排,但有关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除外,而该等协议是债务承诺函所预期的(并基本上是按债务承诺函所载明的明订条款订立的),于本协议日期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有任何债务承诺书的任何修订或修改,或对任何条文的任何豁免,则母公司须获准并须获准促使TIFSA或借款人同意或同意该等修订或修改修改或豁免只会增加(i)贷款人、牵头安排人、账簿管理人、辛迪加代理人或类似实体,而该等贷款人、牵头安排人、账簿管理人、辛迪加代理人或类似实体于本协议日期仍未签立债务承诺书,或(ii)借款人(并相应地解除TIFSA)为债务承诺书的一方,及/或在每种情况下就该等变更对任何债务承诺函作出符合规定的修改。违反或违反或抵触第6.16(c)条所载条款及条件的任何该等修订、修改或放弃,就本第6.16(a)条而言,以及就公司的扣留而言,均须当作具关键性,在这方面附加条件或拖延表示同意,应视为合理。应公司不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母公司须将其安排债务融资的努力的状况,以合理的细节通知公司;但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均无义务披露任何受委托人所规限的资料,律师工作成果或其他法律特权(但条件是,母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包括订立共同抗辩或共同利益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以便在不造成任何此类律师-委托人损失的最大限度内允许这种披露律师的工作成果或其他法律特权)。
(b)在不违反第6.16(c)条所列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向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与安排有关的惯常合作和协助,获得债务融资并进行联合融资,包括尽最大努力使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能够参加与拟议贷款人、承销商、初始购买者或配售代理举行的合理数量的情况介绍会、介绍会和路演,并参加与评级机构举行的会议,在每种情况下,在债务融资方面,(二)协助母公司和借款人准备评级机构陈述、贷款人陈述、提供备忘录、银行资料备忘录,与债务融资有关的招股说明书和类似文件;参加与母公司和借款人就债务融资问题举行的起草会议。尽管有上述情况,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谨此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无须(i)交付有关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与债务融资有关的任何财务或其他资料,或(ii)促使本公司的独立核数师在债务融资方面与母公司或借款人合作,
(c)母公司特此同意,有关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不得(i)规定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作出担保、批予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债务融资提供信贷或抵押品支持,不论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或(ii)载有适用于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的任何申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不论在有效时间之前或之后(为免生疑问,现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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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完成合并及其他交易须为结束债务融资的条件,及(y)某些申述、保证、契诺或失责事件,或其他条款或条件可能会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借款人及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母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融资来源(包括债务承诺函项下的牵头安排人)书面确认(该确认可载于有关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中)债务融资是根据关于它的财产,仅限于资产和信贷。
(d)母公司及公司同意合作及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采取或安排采取与该安排有关的一切行动及作出或安排作出与该安排有关的一切必需、可取及适当的事情,在交易(“左轮手枪融资”)方面,营销和完善母公司和金融情报室目前的循环信贷机制(或对其进行替换),包括参与与左轮手枪融资有关的营销和联合活动,参与编写评级机构关于左轮手枪融资问题的情况介绍以及与评级机构举行的会议、路演、尽职调查会议、起草会议和与潜在放款人举行的会议,(三)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融资来源提供完成左轮手枪融资所惯常或合理需要的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四)向融资来源提供授权书,授权将信息分发给可能的放款人,其中包括对融资的陈述资料来源:所提供的供列入此类文件公开版本的资料,如有,不包括关于母公司或公司(视情况而定)或其各自证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
第6.17节红利协调。于本协议日期后,母公司及公司各自须就母公司及公司股份的任何股息的宣派,以及与此有关的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与另一方协调,双方的意图是,公司股份持有人在任何季度不得就其公司股份及任何该等持有人在合并中以此为交换而收取的母公司股份收取两次股息或不收取一次股息。
第6.18节合并子公司的母公司应促使合并子公司或在适用情况下存续的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七条
完成合并的条件
第7.1节每一方实施合并的义务的条件。每一方实现合并的各自义务须在下列条件中的每一项的截止日期或之前得到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或全部条件可经母公司双方协议全部或部分免除,合并子公司和本公司,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a)股东批准,各公司股东批准及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均已取得;
(b)登记说明。表格S-4应已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生效,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应发布任何中止表格S-4生效的停止令并继续有效,也不应启动或威胁启动任何这方面的程序;
(c)没有违法性或禁令。没有(一)法律,(二)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禁令、限制或禁止,或(三)任何反托拉斯法规定的禁令、命令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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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完成合并的任何有关主管当局应已颁布或进入,并应继续有效,禁止完成合并;
(d)管理部门的批准。(i)与根据《高铁法案》进行的合并有关的任何适用等待期(或延长等待期)应已届满或已终止,以及(ii)所有同意合并或向合并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公司披露信第7.1(d)(ii)条及母公司披露信第7.1(d)(ii)条所载的有关授权须已取得,并于截止时完全有效,而任何适用的等待期亦须已届满或终止,视情况而定;
(e)母公司合并。母公司合并应已发生;
(f)爱尔兰招股说明书。如果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有要求,与母公司股份有关的爱尔兰招股章程应已获得爱尔兰投资银行的批准,并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向公众公布;
(g)上市:合并中拟发行的母公司股份应已获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但须发出正式的发行通知;以及
(h)筹资。债务融资须于截止日期按债务承诺函所载条款及条件可供借贷,或按总额不低于优惠的条款及条件可供借贷,且符合第6.16(c)条所载条款及条件。
第7.2节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义务的条件。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实施合并的义务还须在下列每一项附加条件截止之日或之前得到满足(或母公司书面放弃):
(a)陈述和保证。(i)第3.2(a)条首两句所载本公司的申述及保证,在第3.11条倒数第二句及第3.22条中,自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起,该等陈述及保证在各方面均为真实及正确,犹如在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时所作的一样(但由其作出的陈述及保证除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或另一日起,条款应为真实和正确的),(ii)第3.1(a)条首三句及第3.3(a)条第3.13(b)条所载的申述及保证,第3.19节和第3.24节在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所有重要方面均应真实无误,犹如在截止日期和截止日期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一样(但按其条款具体说明的陈述和保证除外本协议的日期或另一日期在该日期的所有重要方面均为真实及正确的);及(iii)本协议所载本公司的每项其他申述及保证在本协议的日期均为真实及正确的而截至截止日,犹如于截止日及截至截止日所作的陈述及保证(但按其条款于本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特别述明的陈述及保证,自截止日起为真实及正确的),除本条第(iii)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该等申述及保证不属真实及正确(而并无对“重要性”、“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或其中所载的类似限定词(“公司重大合约”一词除外)作出任何限定),而该等申述及保证不属真实及正确(而该等申述及保证并无对“重要性”、“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或其中所载的类似限定词作出任何限定),则该等申述及保证不属合理预期有没有,个别或整体而言,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母公司须已收到一份由公司正式授权的执行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的证明书,证明上述影响;及
(b)履行公司的义务。公司须已在所有要项上履行或遵守须履行的契诺及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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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或之前,母公司应已收到一份由公司正式授权的执行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的证明。
第7.3节公司义务的条件。本公司进行合并的责任亦须待下列每一项额外条件于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或获本公司书面豁免)后方可作实:
(a)陈述和保证。(i)第4.2(a)条首两句所载的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的申述及保证,在第4.11条倒数第二句及第4.22条中,自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起,该等陈述及保证在各方面均为真实及正确,犹如在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时所作的一样(但由其作出的陈述及保证除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或另一日起,条款应为真实和正确的),(ii)第4.1(a)条首四句及第4.3(a)条所载的申述及保证,第4.19节和第4.24节在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所有重要方面均应真实无误,犹如在截止日期和截止日期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一样(但按其条款具体说明的陈述和保证除外本协议的日期或另一日期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为真实和正确的日期);及(iii)本协议所载的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每一项其他申述及保证,自本协议及截止日期,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所作的陈述及保证(但按其条款于本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特别述明的陈述及保证,自该日期起为真实及正确的),除本条第(iii)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该等申述及保证并不真实及正确(而并不使其中所载关于“重要性”或“母体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限定词(“母体重大合约”一词除外)的任何限定生效),而该等申述及保证并不具有或并不是合理预期的去拥有,个别或整体而言,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公司须已收到母公司正式授权的执行人员代表母公司签署的上述影响证明书;及
(b)履行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的义务。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须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或遵守根据本协议须由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履行或遵守的契诺及协议;而公司须已收到代表母公司签署的证明书由一名获正式授权的母公司行政人员执行。
第八条
终止合同
第8.1节终止。本协议可能终止,合并及其他交易可能放弃(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无论在收到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如适用)之前或之后),具体如下:
(a)经母公司及公司双方书面同意;
(b)在生效日期前,如一方的母公司或公司,或另一方的母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违反本协议所列的任何申述、保证、契诺或协议,哪种违约行为会导致第七条中的条件得不到满足(而且这种违约行为在外部日期之前是无法补救的,或者如果在外部日期之前是可以补救的,则在下列日期之前尚未得到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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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或(二)外部日期前的三(3)个工作日);但是,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盟约或协议,则该一方不得根据本条第8.1(b)款终止本协议;
(c)由母公司或公司任何一方提出,而生效时间须不迟于纽约市时间10月24日下午5时正,2016年(“外部日期”);但如在该日期,第七条所载的所有条件均已获满足或豁免(但第7.1(c)条及第7.1(d)条所载的条件及该等条件因其性质而仅可于截止时获满足的条件除外),则外部日期应自动延长至纽约市时间2017年1月24日下午5:00;但条件是,任何一方如违反任何陈述、保证,则不得享有根据第8.1(c)条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本协议中的约定或者约定是导致或者导致生效时间不发生在外部日之前的原因;
(d)如在接获公司股东批准前,(i)公司董事会须已因应公司上级建议或因应公司介入事件(该术语的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公司介入事件除外)而作出公司更改建议,(ii)公司董事会须因应该术语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公司介入事件而作出公司更改建议,或(iii)公司须已故意违反其根据第5.3条所承担的义务。或第5.5(d)条,除第5.3条的情况外,凡(a)该故意违反行为是作为公司代表的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除外)的个别行动所致,(b)该故意违反并不是由该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所造成,或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并不知悉该故意违反行为,(c)该公司在发现该故意违反行为时采取适当行动以补救该故意违反行为,以及(d)该故意违反行为并没有在任何要项上对父母造成损害;
(e)如公司在收到母公司股东所需的批准前,(i)母公司董事会须已因应母公司的上级建议或因应母公司的介入事件(该术语的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母公司介入事件除外)而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ii)母公司董事会须因应该术语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母公司介入事件而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或(iii)母公司须故意违反其在第5.4条下的义务或第5.5(e)节,除第5.4条的情况外,凡(a)该故意违反行为是作为父母的代表的人(父母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除外)的个别行动所致,(b)该故意违反行为并非由或在母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知情的情况下,(c)母公司在发现此种故意违约行为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补救,以及(d)公司不因此而在任何重大方面受到损害;
(f)公司或其母公司(如属对公司及其母公司的业务及运作具关键性的司法管辖权的有关当局)须已发出一项不可上诉的最终命令、强制令、判令,每种情况下的裁决或法律永久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完成合并;
(g)如公司特别会议(可予押后或押后)已结束,而公司股东批准仍未获得,则由公司或其母公司作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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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如母特别会议(可延期或押后举行)已结束,而母股东并未取得所需的批准,则由母股东或公司作出;
(i)如有公司介入该术语的定义(b)条所描述类型的事件发生,及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认为,未能因应该等公司介入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将不符合董事于适用法律下的受托责任;惟,公司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母公司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终止本协议的意向及其原因;此外,公司董事会应考虑到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母公司根据上述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提出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变化,而在该等十(10)个营业日期间,本公司须就本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或母公司建议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性更改与本公司进行真诚磋商;此外,如该公司的介入事件发生在预定关闭日期前少于十(10)个营业日,本条第8.1(i)款所预期的十(10)个营业日期间,须缩短至该期间将于预定结束日期前的营业日结束时届满;或
(j)由父母提出,但如发生该用语的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父母介入事件,而母公司董事会(经与母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真诚地得出结论,未能因应母公司的介入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将不符合适用法律赋予董事的信托责任;但条件是,母公司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本公司书面通知母公司董事会终止本协议的意向及其原因;此外,母公司董事会应考虑到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本公司针对该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提出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性变化,在这十(10)个工作日内,母公司应与母公司就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化或公司提议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变化进行真诚的谈判;此外,如该等父母介入事件发生在预定关闭日期前少于十(10)个营业日,本条第8.1(j)款所设想的十(10)个工作日期限应缩短,使其自预定截止日期前的营业日结束时届满。
第8.2节终止的效力。
(a)如果本协议按照第8.1条的规定有效终止,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终止协议所依据的条款,本协议应终止(保密协议除外本条例第8.2条及第9.3条至第9.13条须在终止后继续有效),而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TIFSA一方或公司一方均无须承担法律责任,除(i)第8.2(b)条或第8.2(c)条(视何者适用而定)另有规定外,或(ii)本协议终止前因欺诈或故意违反本协议所载的申述、保证、契诺或协议而引致或导致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享有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补救办法。双方承认并同意,一方对另一方故意违反本协议而采取的损害赔偿措施,可包括该另一方普通股持有人因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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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偿还母公司费用;公司终止费;公司规定的终止费。
(i)如公司或母公司根据第8.1(g)条终止本协议,且母公司股东已获得所需批准,则在终止后三(3)个工作日内,本公司须向TIFSA支付第三方的任何及所有文件费用及开支(包括财务顾问、外部法律顾问、会计师、专家、顾问及其他代表的费用及开支),但不包括母公司(或母公司为其成员的增值税集团的任何成员)有权从任何有关税务当局获得退款、还款或抵免的任何实际招致的增值税,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支付或代其支付与本协议和交易的授权、准备、谈判、执行、履行、终止或放弃有关的费用(“母公司费用”),总额不超过(x)母公司与债务承诺书及债务融资有关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的总和,总额最多为6500万元另加(y)3500万元现金;但公司须支付在依据本条第8.2(b)(i)款支付的母公司开支中,不得免除公司依据第8.2(b)(ii)条或第8.2(b)(iii)条支付公司终止费或依据第8.2(b)(iv)条支付公司指明终止费的任何义务,视情况而定,但第8.2(b)(ii)条、第8.2(b)(iii)条或第8.2(b)(iv)条所指明的范围除外。
(ii)如(a)母公司或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后依据第8.1(g)、(b)条终止本协议,公司的竞投建议须已知会公司高级管理层,或已直接知会公司股东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而在每种情况下,该等建议或意向是否已于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撤回),(c)(1)任何公司竞投建议书在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完成,或(2)公司订立最终协议,规定公司竞投建议书在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完成,则在该公司订立竞投建议书或订立最终协议的日期后的一个(1)营业日内,公司须以现金向TIFSA支付3.75亿元的费用(“公司终止费”);但公司依据第8.2(b)(i)条向TIFSA支付的任何母公司开支,须记入贷方,并因此而减少,否则公司必须向TIFSA支付的公司终止费的数额。仅为本条第8.2(b)款的目的,“公司竞合建议书”一词应具有第9.5条赋予该词的含义,但凡提及“20%”和“80%”之处,均应视为改为提及“50%”之处。
(iii)如(a)(i)母公司根据第8.1(d)(i)条或第8.1(d)(iii)条终止本协议,及(ii)母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及Parent以书面向公司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本着诚意(经与Parent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作出母公司推荐,且无意作出母公司更改推荐或(b)(x)母公司或公司依据第8.1(g)条终止本协议,(y)公司曾因公司上级建议或因公司介入事件(该术语的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公司介入事件除外)而更改建议,及(z)母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推荐,而母公司以书面向公司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厘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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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母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认为合并现时及继续符合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则于终止后三(3)个营业日内,公司须向TIFSA支付公司终止费;但公司依据第8.2(b)(i)条向TIFSA支付的任何母公司开支,须记入该公司终止费的贷方,从而减少该公司终止费。
(iv)如(a)(i)母公司根据第8.1(d)(ii)及(ii)条终止本协议,而母公司董事会在终止前并无对母公司的建议作出更改,及Parent向公司书面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本着诚意(经与Parent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作出母公司推荐,且无意作出母公司更改推荐,(b)(1)母公司或公司任何一方依据第8.1(g)条终止本协议,(2)有公司因回应该术语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公司介入事件而更改推荐;及(3)母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推荐,及Parent书面向公司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Parent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现时及继续符合Parent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c)(x)本公司根据第8.1(i)及(y)条终止本协议,而母公司董事会在终止前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及Parent于第8.1(i)条所提述的十(10)个营业日期间以书面向公司确认,母公司董事会(经与Parent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已真诚地确定合并现时及继续于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则在终止后三(3)个营业日内,公司须向TIFSA支付5亿元现金费用(“公司指明的终止费”);但公司根据第8.2(b)(i)条向TIFSA支付的任何母公司开支,须记入贷方,并因此而减少这样的公司规定了终止费。
(v)如公司依据本条第8.2(b)、(i)、(ii)、(iii)或(iv)款须支付任何款项,则须将即时可动用的款项电汇至母公司以书面指定的帐户。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无义务偿还母公司的开支,或有义务支付公司终止费或公司指明的终止费(如适用),每次超过一(1)次,而在任何情况下,依据本条第8.2(b)款支付的款项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终止费或适用的公司指明终止费。
(vi)本公司确认其在欧洲联盟以外地区专为增值税目的而成立。
(vii)公司根据本条第8.2(b)款支付的任何款项,应免缴任何美国联邦预扣税款;但(a)母公司或联邦税务局(视情况而定)必须在支付款项之前向公司提交国家认可的税务顾问的意见(b)母公司或TIFSA(视情况而定)应向公司提供哪些律师是公司可以合理接受的,其结论是美国联邦预扣税不应由公司代扣代缴在付款前,填写妥当的国税局W-8表格原件和(或)《税法》要求的其他文件,以证明父母或移民和归化局(视情况而定)无须扣除或预扣美国联邦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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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母公司在此同意赔偿公司在根据本条第8.2款支付的任何款项上征收的任何美国联邦预扣税方面的任何责任,并进一步同意赔偿公司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并使其无害(在“税后基础上”),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及会计费),而该等开支是因公司同意不从该等付款中预扣美国联邦预扣税而产生或与该等开支有关,此种赔偿义务应继续有效,直至征收此种税款的时效届满后六十(60)天为止。就该等目的而言,“税后基准”指依据本条第8.2(b)款须缴付的款额须按法律规定扣除或预扣税款,或须缴交公司手中的任何税款,须按需要予以增加,以确保在计及须从该款额中扣除或预扣的税款及就该款额征收的税款后,该公司收到的数额相当于如果没有扣除、预扣或征收此种税款本应收到的数额。关于美国税务当局对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涉及未扣留根据本条第8.2(b)款向母公司或TIFSA支付的款项,双方应合理合作,以解决任何此类诉讼。
(c)偿还公司费用;父母离职费;父母指定的离职费。
(i)如公司或其母公司依据第8.1(h)条终止本协议,且已获得公司股东批准,则在终止后三(3)个工作日内,TIFSA应向公司支付第三方的任何及所有书面费用及开支(包括财务顾问、外部法律顾问、会计师、专家、顾问及其他代表的费用及开支),由或代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本协议及交易的授权、准备、磋商、签立、履行、终止或放弃而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公司开支”),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的现金;但金融情报室依照第8.2(c)(i)条支付公司开支,并不免除金融情报室依照第8.2(c)(ii)条或第8.2(c)(iii)条或指明的母公司支付母公司终止费的任何义务根据第8.2(c)(iv)条支付的终止费,视情况而定,但第8.2(c)(ii)条、第8.2(c)(iii)条或第8.2(c)(iv)条指明的范围除外。
(ii)如(a)母公司或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后依据第8.1(h)、(b)条终止本协议,母公司竞争提案应已通知母公司高级管理层,或应已直接通知母公司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披露(在每一种情况下,无论该提案或意向是否在母特别会议日期之前撤回)和(c)(1)任何母竞争提案在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完成,或(2)母竞争提案在十二(12)个月内达成最终协议,规定母竞争提案在十二(12)个月内完成(12)该等终止的月份,然后,在上述母公司竞投建议书完成之日或订立最终协议之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TIFSA须向公司支付3.75亿元现金费用(“母公司终止费”);但TIFSA根据第8.2(c)(i)条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公司开支,须记入贷方,并因此而减少,原需由TIFSA向公司支付的母公司终止费的数额。仅为本第8.2(c)条的目的,“母公司竞投建议书”一词应具有第9.5条赋予该词的含义,但凡提及“20%”和“80%”之处,均应视为改为提及“50%”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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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如(a)(i)公司依据第8.1(e)(i)条或第8.1(e)(iii)及(ii)条终止本协议,而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公司更改建议,及公司以书面向母公司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本着诚意(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其继续作出公司董事会推荐,并无意作出公司更改推荐或(b)(x)母公司或公司根据第8.1(h)条终止本协议,(y)曾因应上级建议或因应上级介入事件(该术语的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上级介入事件除外)而更改建议,及(z)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公司更改推荐,及公司以书面向母公司确认,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事项现时及继续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然后,在终止后三(3)个工作日内,TIFSA应向公司支付母公司终止费;但TIFSA根据第8.2(c)(i)条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公司费用应记入母公司终止费的贷方,从而减少母公司终止费。
(iv)如(a)(i)公司依据第8.1(e)(ii)及(ii)条终止本协议,而公司董事会在该项终止前并无作出公司更改建议,及公司以书面向母公司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本着诚意(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其继续作出公司董事会推荐,并无意作出公司更改推荐,(b)(1)公司或母公司依据第8.1(h)条终止本协议,(2)母公司因母公司干预该术语定义(b)款所述类型的事件而更改了建议,及(3)公司董事会未对推荐事项进行公司变更,及公司以书面向母公司确认,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事项现时及继续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c)(x)母公司根据第8.1(j)及(y)条终止本协议,而公司董事会在终止前并无作出公司更改建议,及本公司于第8.1(j)条所提述的十(10)个营业日期间以书面向母公司确认,本公司董事会已本着诚意(经与本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并正在进行及继续进行中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则在终止后3(3)个营业日内,TIFSA须向公司支付5亿元现金费用(“母公司指明的终止费”);但TIFSA根据第8.2(c)(i)条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公司开支,须记入贷方,并因此而减少这样父母指定了终止费。
(v)如依据本条第8.2(c)、(i)、(ii)、(iii)或(iv)款须支付任何款额,则须将即时可动用的款项电汇至公司以书面指定的帐户。在任何情况下,(a)TIFSA均无义务偿还公司费用,或有义务酌情支付母公司终止费或母公司规定的终止费,每次或(b)根据本条第8.2(c)款支付的款项总额超过适用情况下的父母终止费或父母指定终止费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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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每一当事方均承认,第8.2节所载的协议是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这些协议,当事方就不会缔结本协议。此外,如公司或TIFSA(视何者适用而定)没有支付根据第8.2(b)条或第8.2(c)条(视何者适用而定)应付的任何款项,而为取得该等款项,公司或TIFSA(视何者适用而定),提起诉讼,导致就第8.2条所列数额对另一方作出判决,公司或TIFSA(如适用)也应向另一方支付与该诉讼有关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连同根据第8.2条须支付的款项的利息,自须支付该款项之日起至须支付该款项之日生效的《华尔街日报》所刊登的按最优惠贷款利率计算的付款之日止,除非公司或母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因欺诈或故意违反其各自在本协议内所载的任何申述、保证、契诺或协议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或损害,如本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而该终止导致(i)公司有义务根据第8.2(b)(ii)条支付公司终止费或公司指明的终止费,而该等费用已根据第8.2(b)(ii)条支付予TIFSA,第8.2(b)(iii)条或第8.2(b)(iv)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或(ii)TIFSA根据第8.2(c)(ii)条、第8.2(c)(iii)条或第8.2(c)(iv)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支付母公司终止费或母公司指明终止费,而该等费用则根据第8.2(c)(ii)条、第8.2(c)(iii)条或第8.2(c)(iv)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支付予公司,对于与本协议或交易有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害,上述费用的支付应被视为母公司和TIFSA对公司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或公司对母公司或TIFSA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
(e)在实施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合并、债务融资或合同中的其他(不论是法律上的)债务融资或权益之前,任何融资来源均不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关联人士负有任何法律责任在侵权或其他情况下,本公司或在合并生效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人士,均无权直接向本协议项下或据此项下的任何融资来源提出任何权利或申索。
第九条
杂项
第9.1节修正和修改;放弃。
(a)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可在收到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视情况而定)之前或之后进行修订、修改及补充,经双方书面同意(由各自的董事会采取行动);但条件是,在收到公司股东批准和母公司股东批准后,未经公司股份持有人或者母公司股份持有人进一步批准,不得进行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批准的修改。除非以双方当事人的名义签署书面文书,否则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即使本条另有规定,本条第9.1(a)款和第8.2(e)款、第9.9(b)款、第9.11款和第9.12款不得修正、修改,未经作为债务承诺函一方的融资来源事先书面同意,以对融资来源不利的方式补充或豁免。
(b)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及不时,公司或母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可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除本条另有规定外,(i)延长执行上述任何一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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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公司(视情况而定)的义务或其他行为,(ii)豁免本文件所载向母公司或本公司作出的申述及保证或根据本文件交付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及(iii)豁免遵守本文件所载为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本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的利益而订立的任何协议或条件。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公司对任何此种延长或放弃的任何协议,只有在代表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公司(视情况而定)签署的书面文书中载明时,才有效。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方面的任何延误均不构成放弃该权利。
第9.2节----陈述和保证无效。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附表、文书或其他文件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均不应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9.2节不应限制双方根据其条款设想在生效时间之后履行的任何公约或协定。
第9.3款支出。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与本协议和交易有关的所有费用应由承担这些费用的一方支付,但母公司和公司应平均分担与印刷有关的所有费用,提交和邮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和表格S-4以及与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和表格S-4有关的所有SEC和其他监管备案费用。
第9.4条通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被视为(a)在实际送达时(如亲自送达应通知的一方);(b)在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至应通知的一方时;但条件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的通知,除非(i)该通知特别述明该通知是根据本条第9.4款递送的,以及(ii)(a)该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的复本是以所描述的其他方法之一迅速发出的,否则该通知不具效力在本条第9.4款或(b)款中,接收方通过电子邮件(不包括“离职”答复)或传真或本条第9.4款所述的任何其他方法提交关于收到此种通知的书面确认书,或(c)在递送时,如果由信使递送(附有递送确认书)给被通知的一方;在每种情况下,按下列地址递送:
如致本公司,致: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WI53209
注意:总法律顾问
传真:414-524-3200
电子邮件:co-general.counsel@jci.com
并附有一份副本至:
瓦赫泰尔、利普顿、罗森和卡茨
西52街51号
纽约,纽约,10019
注意:Andrew R.Brownstein
David K.Lam
传真:(212)403-2000
电邮:arbrownstein@wlrk.com
dklam@wlrk.com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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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Goodbody
1个北墙码头
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都柏林1,爱尔兰
注意:艾伦·凯西
传真:+353(0)16492649
邮箱:acasey@algoodbody.com
如属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则: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C/O TYCO国际管理公司
罗泽尔路9号
普林斯顿,NJ08540。
注意:Judith A.Reinsdorf
传真:(609)720-4320
邮箱:jreinsdorf@tyco.com
并附有一份副本至:
辛普森·塔赫和巴特利特
列克星敦大道425号
纽约,纽约,10017
注意:Alan M.Klein
伊丽莎白·库珀
传真:(212)455-2502
电子邮件:aklein@stblaw.com
ecooper@stblaw.com
而且
亚瑟·考克斯
厄尔斯堡中心
厄尔斯福台地
爱尔兰都柏林D02CK83
注意:Stephen Ranalow
传真:+35316180618
电邮:stephen.ranalow@arthurcox.com
或任何一方借如此发出的书面通知而指明的其他地址。本协议任何一方可将地址或本款规定的任何其他细节的任何变更通知任何其他一方;但条件是,该通知只可于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或在该通知发出后5(5)个营业日(以较后日期为准)生效。拒绝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或因地址变更而无法交付,而未发出通知的,应视为自该拒绝、拒绝或无法交付之日起收到通知。
第9.5节.某些定义.为了本协定的目的,术语:
“附属公司”具有《交易法》第12B-2条规定的含义。
“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或打算禁止、限制或管制以垄断或限制贸易或通过兼并或收购减少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任何反托拉斯法、竞争法、贸易管制法或外国投资法,包括《高速铁路法》,限制或管制外国投资、影响、所有权或控制权,包括《达尔富尔和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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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法”是指2010年《联合王国贿赂法》。
“贿赂立法”是指适用于公司、母公司和(或)其各自子公司的所有和任何下列条款:《反海外腐败法》;英格兰和威尔士与贿赂和(或)腐败有关的普通法或立法,包括《1889年公共机构反腐败法》;经《1916年反腐败法》和《反恐怖主义法》补充的《1906年反腐败法》,2001年《犯罪和安全法》;2010年《贿赂法》;2002年《犯罪收益法》;以及母公司或公司或其各自子公司在其中开展业务的任何管辖区的刑法和反竞争法和(或)反贿赂、反腐败和(或)反洗钱法中的任何反贿赂或反腐败相关规定。
营业日指适用法律授权或规定纽约、纽约及爱尔兰都柏林的银行停止营业的星期六、星期日或日子以外的任何日子。
“CBI”是指爱尔兰中央银行。
守则指经修订的一九八六年内部收入守则。
“公司法”是指2014年《爱尔兰公司法》及其目前生效的每一项法定修改、重新颁布或替换。
“公司章程”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的经重述的公司章程。
“公司利益计划”指每名雇员或董事利益计划、计划、政策、协议或安排,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包括雇员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雇员福利计划规限)第3(1)条所指的雇员福利计划,《雇员退休金计划条例》第3(2)条所指的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雇员退休金计划条例》规限),以及任何奖金、奖励、递延补偿、假期、购买股票、股票或以股票为基础的计划、遣散、保留、雇用、控制权变更或其他重大附带福利计划,由或已经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赞助、维持或出资的计划或协议,或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有义务在每种情况下赞助、维持或出资的计划或协议,但多雇主计划除外。
本公司附例指于本公司日期生效之本公司附例。
公司竞投建议指任何人士或集团就(a)任何人士收购公司20%或以上资产而提出的真诚建议或真诚要约(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提出的建议或要约除外)及公司的子公司,整体而言,以帐面价值或公平市值(包括公司附属公司的股本证券)衡量;(b)任何人(或任何人的股东)收购20%或以上的流通股本,本公司的其他股本证券或表决权;或(c)任何涉及本公司的合并、业务合并、合并、股份交换、资本重组或类似交易,而由于该等合并、业务合并、资本重组或类似交易,紧接该等交易之前的本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合计并无,在合并以外的每一种情况下,在此种交易完成后立即拥有尚存实体或由此产生的实体的至少80%的未行使表决权。
“公司递延补偿计划”是指江森自控公司。江森自控公司的高管延期薪酬计划。对某些董事和江森自控公司的递延薪酬计划。退休恢复计划。
本公司雇员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雇员。
“公司股权计划”总体上指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综合激励计划、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票期权计划、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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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江森自控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和江森自控公司2000年股票期权计划。
“公司ESPS”总体上是指江森自控公司高管的普通股购买计划和江森自控公司的自动股息再投资和普通股购买计划。
公司治理文件是指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
“公司干预事件”是指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a)除(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既不为人所知也不能合理预见的任何影响,及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决定,从财务角度而言,合理预期合并将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b)除载于公司披露信第9.5(a)条,指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出,或适用法律的拟议更改或发出,而该更改或发出是在考虑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更改或发出,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更改或发出,或适用法律的任何拟议更改或发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效力(在每种情况下于本协议日期后发生),但不计及于本协议日期后发生的任何其他影响,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确定(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从财务角度合理预期将对合并预期对公司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据了解,倘该等效应是指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的法律,在作出此种决定时,公司董事会应考虑到此种变更或发行的可能性及其对合并预期给公司股东带来的利益的影响);但条件是,(i)任何公司竞投建议书的收取、存在或条款,或与该建议书有关的任何研讯或研讯的后果,或(ii)对资产、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对资产、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影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导致公司介入事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作为一个整体(除非此种影响已经或有理由预期会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此种影响是由于改变或发放、或拟议改变或发放,上文(b)款所涵盖的适用法律)。
本公司合营指本公司披露信第9.5(b)条所载之任何人士。
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指对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业务、营运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影响,整体而言,但不包括(i)因(a)一般影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美国或其他地方经营的行业的变动,(b)一般影响经济或金融、债务、信贷或证券市场的变动而产生的影响,在美国或其他地方,(c)一般政治条件或事态发展的变化,或敌对行动、已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行为或恐怖主义的爆发或升级造成的变化,(d)法律(包括规则和条例)的变化或拟议的变化,及其解释,监管条件或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或对其的解释),包括法律的变更或拟议变更或对其的解释)(但在上述每一条款(a)-(c)中,如公司相对于其他情况相若的公司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则可考虑该等事件)或(e)母公司已以书面明确要求的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行动;(ii)公司股份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该公司或任何公司子公司信用评级的变化,或任何未能达到内部或公布的预测,任何期间的预测或收入或盈利预测(前提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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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排除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在确定是否存在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时,可考虑此种下降、改变或失败的原因);或(iii)公告或本协议的存在或交易或交易的完成所产生的任何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但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在第3.3(c)条中的陈述和保证)。
公司股东批准指本公司三分之二股份持有人于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及通过包含本协议之合并协议有权投票之赞成票
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指为寻求公司股东批准而举行的公司股份持有人会议,包括其任何延期或休会
本公司附属公司指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公司高级建议书”指构成公司竞投建议书的真诚建议书或要约(凡提述20%及80%之处,须当作以提述50%之处代替),其中公司董事会经与公司外部法律及财务顾问磋商后,本着诚意确定(a)从财务角度而言较合并对公司股东更为有利,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等建议或要约及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包括母公司因应该等建议或其他原因而对本协议条款提出的任何更改))及(b)合理地能够完成,考虑到此类提议或要约的所有财务、法律、监管和其他方面。
保密协议指母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之保密协议,因其可能不时修订
合同指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合同、分包合同、和解协议、租赁、转租、具约束力的谅解、票据、期权、债券、按揭、契约、信托文件、贷款或信贷协议、牌照、转授牌照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承诺或承诺,旨在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但合同不得包括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或母公司福利计划。
“国防生产法”是指经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该法已编入《美国法典》第50条。《联邦条例法典》第31条第800部分第2170款及以下各款。
“影响”是指任何事件、发展、发生、情况、事实状况或变化。
“ERISA”是指经修正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条例和发布的裁决。
“ERISA附属公司”是指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与任何其他实体、贸易或企业一起被视为单一雇主的任何实体、贸易或企业(不论是否注册成立)。
“交易法”是指经修正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开支指一方或其代表就授权、筹备、谈判或与此有关而招致的一切合理自付开支(包括法律顾问、融资来源、会计师、投资银行家、专家及顾问向一方及其联属公司收取的一切费用及开支),本协议的执行和履行,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印刷、备案和邮寄,征求股权持有人和股权持有人的批准,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以及与完成合并和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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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来源指已承诺提供或安排债务融资或已订立有关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的任何代理人、安排人、贷款人或其他实体,或该等人士的任何联属公司或其或其各自的高级人员、董事、雇员、合伙人、受托人、股东、控制人、代理人、代表,继任人或受让人。
“全球贸易法”是指关于(a)从美国或其他国家进口、出口、再出口或向美国或其他国家转让产品、服务、软件或技术的任何美国或适用的非美国法律、条例或命令;(b)管制从美国出口的任何技术或软件的发布,在任何外国或任何外国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以外的任何人,或《美国法典》第8编第1324b(a)(3)条所界定的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受保护个人;(c)经济制裁或禁运;或(d)遵守未经制裁的外国抵制。这一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武器贩运条例》、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实施的贸易制裁、美国海关法以及其他国家实施的出口、制裁和海关法。
“HSR法”是指经修正的1976年《美国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负债”是指对任何人而言,(a)上述任何一种债务、应付票据、应计利息或其他借款债务,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b)上述任何一种债务、应付票据、应计利息或其他债务的任何担保(传统的无追索权免除担保或“坏小子”担保除外),不论是否有票据、抵押证明债券、契约或类似的工具。
“知识产权”是指美国法律或任何外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包括在以下方面的专有权利和对以下方面的专有权利:(a)专利和专利申请;(b)商标、服务商标、商服、标识、品牌名称、商号和公司名称,及其他来源或商业识别资料,不论是否已注册,以及与此有关的商誉,连同任何注册及注册申请;(c)版权,不论是否已注册,以及任何注册、续期、记录及注册申请;(d)商业机密及机密资料,包括专门知识、概念、方法流程、示意图、图纸、公式、技术数据、技术、协议、商业计划、规格、研究和开发信息、技术和商业计划,在作为商业秘密或其他非公开保护的范围内,(e)数据库和数据收集(包括知识数据库、客户名单和客户数据库)中的权利,(f)设计和(g)域名注册。
“爱尔兰招股章程”指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规定须由母公司就母公司股份发行刊发的招股章程及任何补充招股章程,连同其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及资料。
《爱尔兰招股章程法》指《公司法》、《爱尔兰招股章程条例》及《招股章程细则》第二十三部分。
“爱尔兰招股章程”是指爱尔兰(不时修订的)《2005年招股章程(第2003/71/EC号指令)条例》(2005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爱尔兰接管规则”是指经修订的1997年《爱尔兰接管小组法》、2013年《接管规则》。
“国税局”是指美国国税局。
“知悉”(knowledge)将视为(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对(a)母公司披露信第9.5(c)条所列人士就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作出合理查询后的实际知悉,或(b)公司披露信第9.5(c)条就公司所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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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指任何联邦、州、地方、外国或超国家法律、法规、法典、条例、规则、条例、判决、命令、禁令、法令、机构要求、许可证、通知、指导、准则、条约,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有关当局的裁决或许可或其他要求,或根据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或衡平法原则产生的任何法律要求(其中应包括《守则》第7805(b)条所述的通知和在《国内收入公报》上公布的拟议条例)。
留置权指任何留置权、质押、抵押、按揭、保证权益、产权负担、申索、选择权、优先购买权、共同财产权益或任何性质的限制(包括对任何保证的表决的任何限制,对任何保证或其他资产的转让的任何限制,或对任何资产所有权的任何其他属性的占有、行使或转让的任何限制)。
“多雇主计划”是指《雇员再培训法》第4001(a)(3)条所指的“多雇主计划”。
“纽约证券交易所”指纽约证券交易所。
母公司分配权是指母公司董事会按公司和母公司双方同意的条款分配相关证券的权力。
母公司法定股本增加指自生效日期起或之前,母公司法定股本的增加,其数额足以使母公司股份发行得以进行,或公司与母公司须互相协定的其他数额。
“父母福利计划”指每名雇员或董事福利计划、计划、政策、协议或安排,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雇员福利计划第3(1)条所指的雇员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雇员福利计划规限),《雇员退休金计划条例》第3(2)条所指的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雇员退休金计划条例》规限),以及任何奖金、奖励、递延补偿、假期、购买股票、股票或以股票为基础的计划、遣散、保留、雇用、控制权变更或其他重大附带福利计划,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赞助、维持或出资的方案或协议,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赞助、维持或出资的方案或协议,但多雇主计划除外。
母公司竞投建议指个人或集团就(a)任何人收购母公司20%或以上资产而提出的任何善意建议或善意要约(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出的建议或要约除外)及母子公司,整体而言,以帐面价值或公平市值(包括母公司的股本证券)衡量;(b)任何人(或任何人的股东)收购20%或以上在外母公司股份;或(c)任何合并、业务合并、合并、股份交换涉及母公司的资本重组或类似交易,其结果是,紧接该交易之前的母公司股份持有者在紧接该交易完成之后,合计不拥有该交易中幸存实体或由此产生的实体至少80%的未行使表决权,在每种情况下合并以外。
母公司修订指母公司管治文件修订、母公司名称更改、母公司法定股本增加、母公司配发权力、母公司优先购买权豁免及母公司可分派储备创建。
母公司修订批准指母股东管治文件批准、母股东更名批准、母股东法定股本增资批准、母股东配股授权批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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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放弃批准和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储备批准。
“母公司可分配储备创造”是指减少母公司因交易(如果有的话)而产生的股份溢价,使母公司可分配储备创造的数额和形式由公司和母公司共同商定。
“母公司雇员”指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雇员。
母公司股权计划指母公司2012年股份及激励计划和母公司2004年股份及激励计划。
“母公司治理文件修订”是指将本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附件B的形式修订和重述,并作公司和母公司双方同意的其他修改。
“父母介入事件”是指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影响,即(a)除(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既不为人所知也不能合理预见,及母公司董事会(经与母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真诚地决定,从财务角度来看,合并预期会对母公司股东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b)除载于父披露函件第9.5(a)条,指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布,或适用法律的拟议更改或发布,而该更改或发布在考虑到由此产生的任何效力以及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更改或发布,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更改或发布,或适用法律的拟议更改或发布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效力时,但不考虑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任何其他影响,母公司董事会(经与母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真诚地确定,从财务角度来看,有理由预期合并将对母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有一项谅解,即倘该等影响是指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的法律,在作出这种决定时,母公司董事会应考虑到这种变更或发行的可能性及其对母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的影响);但条件是,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介入的事件均不得产生于(i)任何母公司竞投建议书的收到、存在或条款,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查询或其后果,或(ii)对资产、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影响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整体而言(除非该等一项或多于一项影响已对公司造成或已对公司造成或合理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除非该等一项或多于一项影响是由于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上文(b)款所涵盖的适用法律)。
“母公司合营企业”是指母公司披露函第9.5(b)节所列的任何人。
母体重大不利影响指对母体及母体附属公司整体的资产、业务、营运成果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影响,但不包括:(a)通常影响母子公司和母子公司在美国或其他地方经营的行业的变化;(b)通常影响美国或其他地方的经济或金融、债务、信贷或证券市场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c)任何一般政治条件或事态发展的变化,或敌对行动、已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行为或恐怖主义的爆发或升级所造成的变化,(d)法律(包括规则和条例)的变化或拟议的变化,及其解释,监管条件或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或对其的解释),包括法律的变更或拟议变更或对其的解释)(但在上述每一条款(a)至(c)中,可在母公司不成比例的情况下考虑到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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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采取的行动;或(ii)母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价格下跌或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附属公司或任何未能达到内部或公布的预测,任何期间的预测或收入或盈利预测(但此种下降、变化或失败的根本原因可在其他情况下排除在外,在决定是否存在母体重大不利影响时予以考虑);或(iii)由于本协议的公布或存在或交易或交易的完成而产生的任何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但第(iii)款不适用于第4.3(c)条中父母的陈述和保证)。
“母公司名称变更”是指爱尔兰公司注册局在变更名称时签发公司注册证书,以便自生效之日起或此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母公司名称改为“江森自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是指按公司与母公司共同约定的条款放弃法定优先购买权。
母股合并指根据母股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进行的合并,据此,在紧接生效日期前,每股面值$0.01的已发行及未发行母公司股份将合并为若干相等于股份合并比率的母公司股份。
“母股发行”是指与本协议规定的合并有关的母股发行。
母股东分配权批准指母股东特别大会上代表对批准母股东分配权的议案所投之过半数票之母股东之赞成票通过普通决议案
母公司股东批准指母股东发行批准及母公司修订批准。
“母公司股东法定股本增加批准”指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代表对批准母公司法定股本增加的议案所投赞成票通过的普通决议案
母股东可分配储备批准指母股东特别大会上,代表该次大会对批准母股东可分配储备创建的议案所投赞成票至少75%的母股东通过特别决议。
母股东治理文件批准,是指在母股东特别大会上,代表至少75%以上股东对批准母公司治理文件修正案的议案投赞成票,通过特别决议。
母股东发行批准指母股份持有人在母股东特别大会上代表对批准母股发行的议案所投赞成票通过普通决议案。
母股东更名批准指母股东特别大会上代表对批准母股更名议案所投赞成票至少75%的母股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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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母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豁免批准指母股份持有人在母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母公司优先购买权豁免的议案投出至少75%赞成票通过特别决议案。
母股东所需批准指母股东发行批准、母股东股份合并批准、母股东管治文件批准、母股东更名批准及母股东法定股本增加批准。各方同意,合并的完成不应以收到下列任何一项为条件: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储备批准;母公司股东配股授权批准;母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放弃批准。
母公司股东股份合并批准指母股份持有人于母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母公司股份合并的议案所投之过半数赞成票通过普通决议案
母股东特别大会指母股份持有人为寻求母股东批准而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包括其任何延期或延期
母公司指母公司之附属公司。
“母公司上级建议书”指构成母公司竞争性建议书的善意建议书或要约(凡提述20%及80%之处,须当作以提述50%之处代替),母公司董事会经与母公司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协商后,本着诚意确定:(a)从财务角度看,比交易更有利于母公司股东,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等建议或要约及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包括本公司因应该等建议或其他原因而建议对本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及(b)合理地能够完成,考虑到此类提议或要约的所有财务、法律、监管和其他方面。
母公司税务分担协议指(i)泰科国际有限公司、Covidien有限公司及泰科电子有限公司之间日期为2007年6月29日的税务分担协议及(ii)Pentair有限公司、泰科国际有限公司、TIFSA及ADT Corporation之间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的税务分担协议
“人”是指自然人、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非法人团体、合营企业、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或者组织。
招股章程细则指CBI根据公司法(经不时修订)第1363条发出的招股章程细则
“有关当局”是指任何爱尔兰、美国、外国或超国家、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委员会、理事会、机构、部门、立法机构(包括任何国会委员会)、政治分部、局或其他监管当局、机构(包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或任何竞争、反托拉斯或监督机构、中央银行,国际公共组织或其他政府、贸易或监管机构或机关、证券交易所或任何自我监管机构或机关,包括在任何管辖区,包括爱尔兰收购小组、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每一种情况下为上述机构或实体或代表上述机构行事的任何工具或实体,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
代表指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顾问、财务顾问、会计师、法律顾问、投资等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公司有关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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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银行家,以及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公司(如适用)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代理人、顾问和代表。
“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
股份合并比率指0.955。
“重要附属公司”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X第1-02条所指的公司或母公司(视适用情况而定)的任何重要附属公司或构成公司或母公司(视适用情况而定)的“重要附属公司”。
“SPINCO”是指在表格10中确定的与分拆有关的注册人。
Spinco业务指将与公司披露函第5.7节所载分拆有关而与公司分离的公司汽车体验业务的业务及营运
“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指任何人、任何法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论是否成立为法团,其中(a)至少占股本中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或其他股本权益,根据其条款,选举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对该公司或其他组织行使类似职能的其他人的普通表决权由该人或其任何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由该人及其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或(b)就合伙而言,该人或该人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是该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收购法规”是指任何“企业合并”、“控制股份收购”、“公平价格”、“暂停”或其他收购或反收购法规或类似法律。
“税收”或“税”是指任何有关当局或国内或外国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和所有税收、征费、关税、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包括收入、特许经营权、意外收入或其他利润、毛收入、保费、财产、销售、使用、净值、股本、工资、就业、社会保障工人补偿、失业补偿、消费税、预扣、从价税、印花税、转让税、增值税、偷税漏税、无人认领的财产、利得税和许可证、登记费和文件费、遣散费、职业费、环境税、关税、残疾费、不动产、个人财产、登记税、替代税或附加税最低税额或估算税,包括任何利息、罚款,附加税或对其征收的附加金额,不论是否有争议。
“纳税申报表”是指已向或要求向任何有关当局或国内或外国税务当局提交的关于税收的任何报告、申报表、证书、退款要求、选择、估计纳税申报或申报,包括其任何附表或附件,并包括其任何修正案。
“TIFSA”指TYCO International Finance S.A.
交易文件指本协议(包括公司披露函及母公司披露函)及保密协议
“增值税”是指欧洲共同体任何成员国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增值税共同制度的指令(2006/112/EC)征收的任何税收,以及任何其他管辖区内类似或取代相同或类似税收的任何税收。
“增值税集团”是指2010年《增值税合并法案》第15条所界定的“集团”以及任何其他管辖区内的任何类似增值税集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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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WDFI”是指威斯康星州金融机构部。
“故意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或子公司明知采取或不采取此种行为会造成重大违约或不履行义务,或被合理预期会导致对本协议的重大违反。
“退出责任”是指根据《雇员再培训法》第四编小标题E第一部分确定的因完全或部分退出该多雇主计划而对该多雇主计划承担的任何责任,因为《雇员再培训法》第4203条和第4205条分别使用了这两个术语。
第9.6节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本协议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如下:
| 现金总代价 | 第2.1(b)款) | |
| 协议 | 序言部分 | |
| 合并条款 | 第1.3节 | |
| 账面记账股份 | 第2.2(b)节) | |
| 借款人 | 第4.25(a)款) | |
| 现金对价 | 第2.1(a)节) | |
| 现金选择份额 | 第2.1(a)节) | |
| 现金选举 | 第2.1(a)节) | |
| 现金选择金额 | 第2.1(b)款) | |
| 现金部分 | 第2.1(b)(一)节) | |
| 塞克拉 | 第3.8款 | |
| 证书 | 第2.2(b)节) | |
| 闭幕式 | 第1.2节 | |
| 截止日期 | 第1.2节 | |
| 眼镜蛇 | 第3.10(a)款) | |
| 公司 | 序言部分 | |
| 公司董事会 | 独奏会 | |
| 公司董事会的建议 | 独奏会 | |
| 公司资本化日期 | 第3.2(a)节) | |
| 公司现金奖励 | 第2.3(g)款) | |
| 公司更改建议 | 第5.3(c)款) | |
| 公司普通股 | 独奏会 | |
| D&O保险公司 | 第6.4款 | |
| 公司递延奖励 | 第2.3(f)款) | |
| 公司披露函 | 第三条 | |
| 公司股权奖励 | 第2.3(h)节) | |
| 公司开支 | 第8.2(c)(i)节) | |
| 公司国外计划 | 第3.10(d)款) | |
| 公司获弥偿各方 | 第6.4款 | |
| 公司租赁的不动产 | 第3.17(b)款) | |
| 公司物资合同 | 第3.20(a)款) | |
| 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 第3.17(a)款) | |
| 公司许可证 | 第3.7(b)款) | |
| 公司准许留置权 | 第3.17(a)款) | |
| 公司优先股 | 第3.2(a)节) | |
| psu公司奖 | 第2.3(e)款) | |
|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 | 第2.3(c)节) | |
| RSU公司奖 | 第2.3(d)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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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 | 第3.4(a)款) | |
| 公司股份 | 独奏会 | |
| 公司指明的终止费 | 第8.2(b)(四)款) | |
| 公司股票增值权 | 第2.3(b)款) | |
| 公司股票期权 | 第2.3(a)节) | |
| 公司终止费 | 第8.2(b)款) | |
| 债务承诺函 | 第4.25(a)款) | |
| 债务融资 | 第4.25(a)款) | |
| 司法部 | 第6.2(b)款) | |
| 有效时间 | 第1.3节 | |
| 选举 | 第2.9(a)款) | |
| 选举截止日期 | 第2.9(d)款) | |
| 可执行性例外 | 第3.3(a)节) | |
| 环境法 | 第3.8款 | |
| 环境赔偿责任 | 第3.8款 | |
| 环境许可证 | 第3.8款 | |
| 超额股份 | 第2.7(c)款) | |
| 外汇经纪人 | 第2.2(a)节) | |
| 外汇基金 | 第2.2(a)节) | |
| 汇率比率 | 第2.1(a)节) | |
| 现有母公司持有人 | 第2.7(c)款) | |
| 第一次继承日期 | 第6.10(a)款) | |
| 表格10 | 第3.13(b)款) | |
| 选举的形式 | 第2.9(b)款) | |
| 表格S-4 | 第3.13款 | |
| 部分股份代价 | 第2.7(b)款) | |
| 公平贸易委员会 | 第6.2(b)款) | |
| 公认会计原则 | 第3.4(b)款) | |
| 危险物质 | 第3.8款 | |
| 夹持器 | 第2.9款 | |
| 获弥偿各方 | 第6.4款 | |
| 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 第3.13(a)款) | |
| 放款人 | 第4.25(a)款) | |
| 合并 | 独奏会 | |
| 合并对价 | 第2.1(a)节) | |
| 合并附属公司 | 序言部分 | |
| 新计划 | 第6.11(c)款) | |
| 旧计划 | 第6.11(c)款) | |
| 外部日期 | 第8.1(c)款) | |
| 父母 | 序言部分 | |
| 母公司董事会 | 独奏会 | |
| 母委员会的建议 | 独奏会 | |
| 母公司资本化日期 | 第4.2(a)节) | |
| 父母现金奖励 | 第2.3(g)款) | |
| 父母对建议的更改 | 第5.4(c)款) | |
| 父母直接和间接保险 | 第6.4款 | |
| 母公司披露信 | 第四条 | |
| 父系dsu奖 | 第2.4(d)款) | |
| 母公司股权奖励 | 第2.4(e)款) | |
| 以欧元计价的母公司股份 | 第4.2(a)节) | |
| 父母费用 | 第8.2(b)(一)节) |
a-96
目录
| 母国外国计划 | 第4.10(d)款) | |
| 已获赔偿的父母双方 | 第6.4款 | |
| 父母租赁的不动产 | 第4.17(b)款) | |
| 母体材料合同 | 第4.20(a)款) | |
| 母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第4.1(a)款) | |
| 父母拥有的不动产 | 第4.17(a)款) | |
| 父母许可证 | 第4.7(b)款) | |
| 父母允许留置权 | 第4.17(a)款) | |
| 母公司前身实体 | 第4.4(a)款) | |
| 母公司优先股 | 第4.2(a)节) | |
| 家长PSU奖 | 第2.4(c)款) | |
| RSU家长奖 | 第2.3(d)款) | |
| 母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 | 第4.4(a)款) | |
| 母公司股份增值权 | 第2.3(b)款) | |
| 母股票期权 | 第2.3(a)节) | |
| 母公司股份 | 第4.2(a)节) | |
| 父母指定的终止费 | 第8.2(c)(四)款) | |
| 父母终止费 | 第8.2(c)款) | |
| 缔约方 | 序言部分 | |
| 政党 | 序言部分 | |
| 人身安全 | 第5.3(g)款) | |
| rcra | 第3.8款 | |
| 释放 | 第3.8款 | |
| 移走、补救或回应 | 第3.8款 | |
| 左轮手枪融资 | 第6.16(d)款) | |
|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 第3.5(a)款) | |
| 第二次继承日期 | 第6.10(a)款) | |
| 股份代价 | 第2.1(a)节) | |
| 股份选择股份 | 第2.1(a)节) | |
| 份额选举 | 第2.1(a)节) | |
| 分拆 | 第3.13(b)款) | |
| 幸存的公司 | 第1.1节 | |
| 交易 | 独奏会 | |
| 转移剂 | 第2.7(c)款) | |
| 世界银行 | 独奏会 | |
| 世界llcl | 独奏会 |
第9.7节.口译。当本协议提及章节、条款、附表或段落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提及本协议的章节、条款、附表或段落。凡在本协定中使用“包括”、“包括”或“包括”一词时,均应视为在该词之后加上“但不限于”。术语“或”不是排他性的。本协议所载的目录和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被视为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规定的含义或解释。凡在此提述某人时,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该项提述须当作包括该人的所有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除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某人的附属公司之处,均须当作包括该人的所有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谈判和执行过程中,他们由律师代理,因此,放弃适用任何法律、规章,保留条款或解释规则,规定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歧义将被解释为不利于起草该协议或文件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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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本协议中使用的“本协议”、“本协议”和“本协议项下”以及类似含义的词语应指整个本协议,而不是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定所载的定义适用于此类术语的单数形式和复数形式,适用于此类术语的男性、女性和中性性别。本协议中提及的具体法律或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包括根据本协议颁布的所有规则和条例,本协议或本协议提及的任何协议或文书中界定或提及的任何法规应指不时修订的法规,修改或补充,包括通过可比较的后续法规的继承。本协议中使用的“正常经营过程”一词应被视为指“符合过去惯例的正常经营过程”。“美元”一词和文字“美元”应指美元。
第9.8款对应方。本协议可由任何数目的对应方以人工或传真方式执行,每一项协定应视为一项相同的协定,并应在每一当事方签署并交付另一当事方的对应协定时生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递送本协议签字页的已执行对应物。PDF附件应有效作为本协议的人工执行的对应物的交付。
第9.9节整个协议;第三方受益人。
(a)交易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及其标的物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所有其他先前的协议(但保密协议应视为在此修订,直至按照第8.1条终止本协议为止),双方应被允许采取本协议所设想的行动)以及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之间就本协议及其主题达成的书面和口头谅解。
(b)但第6.4条规定的(i)项除外(但仅在生效时间之后),在另一方故意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代表其担保持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融资来源应是本条第9.9(b)款和第8.2(e)款、第9.1(a)款、第9.11款和第9.12款的明确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包括第8.2(a)条,并包括公司披露函和母公司披露函)或保密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无意授予除双方以外的任何人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是双方谈判的产物,完全是为了双方的利益。此种表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可由双方根据第9.1条予以放弃,而无须通知任何其他人或对任何其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无论任何一方是否知情,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可能代表着在双方之间分配与特定事项相关的风险。因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将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视为对本协议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的实际事实或情况的描述。
第9.10节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非法或无法通过法治或公共政策强制执行,不过,只要合并的经济或法律实质内容不以任何对任何一方不利的方式受到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件和规定仍应完全有效。一旦认定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是无效的、非法的或无法执行的,双方应真诚地谈判修改本协议,以便以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密切地实现双方的原意,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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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管辖法律的第9.11条;管辖权。
(a)本协议以及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与本协议或合并有关的融资来源提出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申索、争议或争议(不论是基于合约、侵权或其他理由),包括因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合并而须完成的任何融资而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等融资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须受纽约州法律管限,并按照纽约州法律解释,不实施会导致适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法律冲突原则(但与公司董事会的受托责任有关的事宜须受威斯康星州法律及与母公司董事会的受托责任应受爱尔兰法律的约束),
(b)每一当事方在此就其本身及其财产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接受在纽约市曼哈顿区开庭的任何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或只有在该法院缺乏属事管辖权的情况下),(在纽约市曼哈顿区开庭的任何纽约州法院)双方或其附属公司之间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交付的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引起或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或从而或为承认或执行与此有关的任何判决,而每一方在此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i)同意不展开任何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除非在该等法院进行,(ii)同意另一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任何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提出的任何申索,可在该等法院聆讯及裁定,(iii)在其可合法及有效地如此行事的最大范围内,放弃该等申索,它现在或以后可能对在这类法院提出任何这类诉讼或程序的地点提出的任何异议,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放弃对在这类法院维持这类诉讼或程序的不方便的诉讼地的辩护。每一当事方同意,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的最终判决应是决定性的,并可通过对判决提起诉讼或以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本协议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第9.4节规定的通知方式,在第9.11(b)节所述法院的领土管辖权之内或之外送达诉讼文件。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本协议任何一方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件的权利。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代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本协议其他各方(i)同意本公司不会提出或支持任何种类或种类的诉讼、诉讼因由、申索、交叉申索或第三方申索,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股权上,无论是在合同上还是在侵权或其他方面,以与本协议或合并有关的任何方式针对任何融资来源,包括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合并或执行合并或执行合并或执行合并或执行合并或执行合并所拟进行的交易而取得的任何融资所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等融资有关的任何争议,在纽约州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位于曼哈顿区的纽约县,或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专属管辖权属于联邦法院,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及其上诉法院)。
第9.12条放弃陪审团审判。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其因本协议和与本协议或合并有关的任何协议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诉讼而可能享有的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以及在此或由此设想的其他交易。即使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及本协议的每一方均放弃就母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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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其任何附属公司,而该附属公司是与该合并或该合并或该合并或该合并所拟进行的交易,或因针对任何融资来源的任何诉讼、法律程序或反申索而产生的交易。每一方当事人证明并承认:(a)没有任何其他一方的代表、代理人或受权人以明示或其他方式表示,在发生诉讼时,该另一方当事人不会寻求强制执行任何一项此类放弃;(b)它理解并考虑了此类放弃的影响(c)该公司自愿作出该等豁免,及(d)该公司是因(其中包括)本条第9.12条所规定的相互豁免及核证而订立本协议的。
第9.13款任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由任何一方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但任何一方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权益转让给其任何全资子公司但任何该等转让均不得解除该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除前一句另有规定外,在不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将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9.14节执行;补救办法。
(a)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合同明示授予一方的任何和所有补救办法,与本合同或法律或衡平法授予该方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一起视为累积性的,而不是排他性的,而且,一方当事人行使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并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补救办法。
(b)双方同意,如果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未按照其具体条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被违反,将发生不可弥补的损害。兹商定,在根据第八条有效终止本协定之前(本协定在终止后仍然有效的规定除外),每一方有权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或补救任何其他一方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定的行为,有权获得具体执行本协定条款和规定的法令或命令,并有权获得任何进一步的公平补救。
(c)双方当事人在第9.14条中的权利是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每一方当事人在此放弃对第9.14条所述任何补救办法的任何异议(包括基于法律上有适当补救办法或裁定出于任何法律或公平理由,这种补救办法都不是适当的补救办法)。每一方都同意,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没有适当的法律补救办法。如果任何一方寻求本条第9.14款所述的任何补救办法,则不应要求该一方获得、提供、邮寄或提供与获得任何此种补救办法有关或作为获得任何此种补救办法的条件的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页的其余部分故意留空)
a-100
目录
为证明这一点,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本公司自上述第一次书面文件签署之日起,已安排其各自的高级职员签署本协议。
(页的其余部分故意留空)
目录
|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 ||||||
通过: |
Alex A. Molinaroli |
|||||
| 姓名: | Alex A. Molinaroli | |||||
| 标题: | 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合并协议签署页】
目录
|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
通过: |
S/Mark P.Armstrong |
|||||
| 姓名: | 马克·阿姆斯特朗 | |||||
| 标题: | S.V.P.兼并和收购,财务主任 | |||||
【合并协议签署页】
目录
| Jagara Merger Sub LLC | ||||||
通过: |
/s/joseph braun |
|||||
| 姓名: | 约瑟夫·布劳恩 | |||||
| 标题: | 总统 | |||||
【合并协议签署页】
目录
| Tyco International Finance S.A.,仅为第2.2(a)节第8.2节的目的,并在与此相关的范围内,为第九条的目的 | ||||||
通过: |
/s/joseph mandala |
|||||
| 姓名: | 约瑟夫·曼达拉 | |||||
| 标题: | 副总裁兼助理财务主任 | |||||
通过: |
S/Andrea Goodrich |
|||||
| 姓名: | 安德烈亚·古德里希 | |||||
| 标题: | 董事 | |||||
【合并协议签署页】
目录
附件B-1
对TYCO公司章程备忘录的修正
注:本附件B-1所载的修订反映为与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的泰科公司组织备忘录的比较。如TYCO股东批准TYCO更名建议及TYCO法定股本增资建议,将于合并完成后对本附件B-1所载TYCO组织章程大纲的相关条文作出额外修订。
1963年至2013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OF
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于2014年5月9日注册成立。
b-1-1
目录
都柏林
b-1-2
目录
1963年至2013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
OF
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经2014年9月8日特别决议修订,并经特别
日期【…】的决议)
(b)经营控股公司的业务,并统筹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行政、财务及活动,为经营该控股公司的业务而作出一切必要或方便的合法作为及事情,特别是在其所有分行经营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担任经理,并指导或协调其他公司或企业的管理,任何公司或个人的财产及产业,并承担及提供公司董事会认为合宜的所有与该等财产及产业有关的服务,以及行使其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力。
(c)根据普遍继承原则,以受瑞士联邦法律管辖的合并方式收购根据瑞士联邦法律注册成立的泰科国际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所有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无论这些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如何产生。
b-1-3
目录
任何财产的地役权,以及任何建筑物、工厂、磨坊、工程、码头、道路、机械、引擎、工业装置、活的及死的存货、驳船、船只或物件的地役权,以及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权利,而该等财产或权利是必需的或可方便地与该等财产或权利一起使用,或可增加公司的价值或财产,以及持有或出售、出租、让与、按揭、押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所有或任何该等永久持有、租赁或其他财产、土地、物业单位或遗产、权利、特权或地役权。
b-1-4
目录
b-1-5
目录
或处理所有或任何相同及一般地更改、发展及改善本公司的土地及其他财产。
b-1-6
目录
代表他们的任何人,或由他们提名的慈善组织、信托基金或其他团体。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条任何分款所载的目的应视为独立的目的,不得因提及或推论任何其他分款的目的而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或者是公司的名字。任何该等附属条文或该等附属条文所指明的目的,或该等附属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均不得仅视为对本条第1分款所述目的的附属或辅助,但即使拟进行交易的业务、财产或作为,公司仍有充分权力在世界任何地方行使本条任何部分所赋予的全部或任何权力,获取或执行不属于该子句的第一子句的目的。
b-1-7
目录
我们,姓名及地址已获认购的数名人士,希望根据本组织章程大纲成立一间公司,并同意将公司股本中与我们各自名称相对的股份数目计算在内。
|
订户的姓名、地址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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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认购人所占股份数目 | |
|---|---|---|
| 恩克拉多斯控股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楼 都柏林Earlsfort露台2 法人团体 |
三万九千, 九百九十美元 四只A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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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行政服务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
一股A股普通股 |
|
亚瑟考克斯提名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
一股A股普通股 |
|
亚瑟考克斯登记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
一股A股普通股 |
|
亚瑟考克斯信托服务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
一股A股普通股 |
|
Dijr Nominees Limited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
一股A股普通股 |
|
丰德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
一股A股普通股 |
2014年5月6日
以上签名见证:James Heary
詹姆斯·希里
亚瑟·考克斯大楼
厄尔斯福台地
都柏林2号
b-1-8
目录
附件B-2
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
注:本附件B-2所载的修订反映为与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的泰科公司章程的比较。如TYCO股东批准TYCO更名议案和TYCO法定股本增资议案,合并完成后将对本附件B-2所载TYCO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修订。
1963年至2013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
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经2014年9月8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号特别决议修正)
初步报告
“法案”或“法案”是指经1977年至2012年《公司法》修正的1963年《公司法》(1963年第33号)和2006年《投资基金、公司和杂项条款法》第2和第3部分、2009年《公司(修正)法》、2009年《公司(杂项条款法)》,《2012年公司(修正)法》和《2013年公司(杂项规定)法》,所有应与《S法》一道解读、解释或一并解读的成文法及其目前生效的每一项法定修改和重新颁布。
“法案”是指1963年至2005年《公司法》和2006年《投资基金、公司和杂项条款法》第2和第3部分、2009年《公司(修正)法》、2009年《公司(杂项条款)法》、2012年《公司(修正)法》和2013年《公司(杂项条款)法》,所有与《公司法》一并解读的成文法则,或与《公司法》一并解读或解释为与《公司法》一并解读的成文法则,以及该等成文法则在当其时有效的每项法定修改及重新制定。
“地址”包括用于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进行通信的目的的任何数量或地址。
“助理秘书”指由秘书不时委任以协助秘书的人。
“晴天”(cleardays)就通知期而言,指不包括发出通知或当作发出通知的日期,以及发出通知或通知生效的日期。
b-2-9
目录
“主席”(Chairman)指由董事不时选出的董事,或在指明期间内根据第107A条委任的人,以主席身分主持公司的所有会议及股东大会。
“电子通信”具有2000年《电子商务法》赋予这些词语的含义。
“电子签字”具有2000年《电子商务法》赋予这些词语的含义。
“交易法”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经修正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普通决议案指由本公司成员以其有权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之简单多数票通过之决议案,惟须受该等法案之任何替代定义所规限。
“公告”是指国家新闻社报道的新闻稿或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14或15(d)条及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提交的文件中的披露。
可赎回股份指根据法令可赎回股份
“登记册”是指按该法要求保存的成员登记册。
“特别决议”是指本法意义上的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
“公司”是指其名称出现在本条款标题中的公司。
“董事”或“董事会”指本公司不时及当其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并包括以任何名称出任董事职位的任何人。
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时及暂时
“持有人”(holder)就任何股份而言,指其姓名以股份持有人的身分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成员,或(如文意许可)其姓名以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身分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成员。
办事处指本公司不时及当其时的注册办事处。
盖章指本公司之法团印章。
秘书指获委任执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任何人。
“章程”是指本条第2款所构成的章程的一部分,该章程可以随时修改,也可以暂时有效。
b-2-10
目录
在本条款中,凡提及收到任何电子通信时,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均应仅限于以公司批准的方式收到。
除本条文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本条文的条文所涵盖的标的事项与本法或任何其他替代成文法则的任择条文大致相同,则本法或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须当作不适用于本公司及为免生疑问,这些条款应被视为具有效力,并优先于本应适用的法令或其他法规的这类任择条款的规定。
股本及权利变动
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可受董事根据第3(c)条不时配发的任何系列或类别优先股的发行条款所规限。
b-2-11
目录
系列的全部或有限表决权,或无表决权,以及此种指定、优先选择和相对、参与、任选或其他特殊权利和此种资格、限制或限制,正如董事会所通过的一项或多于一项规定发行该等类别或系列的决议所述,包括但不限于有权规定任何该等类别或系列可为:
董事根据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作出的决议和决议中规定的权利和限制。董事会可在任何优先股获分配前的任何时间,借进一步决议以任何方式修订该等优先股的指认、偏好、权利、资格、限制或限制,或更改或撤销该等优先股的指认。
赋予本公司股本中任何现有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因根据第3(c)条设立、发行及配发优先股而被视为有所更改。
b-2-12
目录
b-2-13
目录
于上述要约或协议届满后须予配发的证券,而即使本授权已届满,董事亦可依据该要约或协议配发股本证券。
b-2-14
目录
未获遵从的股份可予出售、已予该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该持有人去世或破产而有权享有该股份的人。
b-2-15
目录
另有指示)每年百分之十五,这是董事和会员之间可能达成的协议,提前支付这笔款项。
b-2-16
目录
股份转让
b-2-17
目录
但这不适用于通过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出售股票所产生的这种股份的转让。
b-2-18
目录
适用税法及弃置财产法)在该等成员中按适当比例,而董事可授权某些人士签立转让股份予买方或根据买方指示转让股份的文书。承让人无须确保购买款项的运用,亦不会因有关出售的法律程序有任何不合规定之处或无效而影响其对股份的所有权。
股份转让
资本变更
b-2-19
目录
一般性会议
大会通告
b-2-20
目录
大会的议事程序
b-2-21
目录
b-2-22
目录
在上述情况下,无需就休会或休会时处理的事务发出任何通知。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48条基本相同主题的任何替代法律的条款均不适用。
除非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主席须宣布某项决议已以举手表决方式获得一致通过或通过,或以特定多数获得通过或丧失,并须在载有公司会议纪录的簿册内记入大意如此的记项即为该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而无须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票数比例。
民意测验的要求可能会被撤回。
会员事务及提名的预先通知
b-2-23
目录
b-2-24
目录
是公司制造的。在任何情况下,股东特别大会的任何休会或延期,或其公告,均不得开始上述发出成员通知的新期限。
b-2-25
目录
Short interest),(e)该等成员实益拥有并与该公司基础股份分离或可分离的该公司股份的任何股息权利,(f)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或衍生工具的任何按比例权益,成员为普通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权益的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g)该成员有权根据公司股份或衍生工具(如有的话)价值的增减而收取的任何与表现有关的费用(以资产为基础的费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该成员的直系亲属在同一住户所持有的任何该等权益,(h)该成员所持有的该公司任何主要竞争对手的任何重大股本权益或任何衍生工具或短暂权益,及(i)该成员在与该公司、该公司的任何联属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主要竞争对手订立的任何合约中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包括任何雇佣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咨询协议),及(iii)与该成员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有关而须在代表陈述书及表格中披露的任何其他资料,或须在就(如适用的话)代表的招标而作出的代表陈述书或其他存档中披露的任何其他资料,根据《交易法》第14条及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在有争议的选举中提出和/或选举董事的建议。
b-2-26
目录
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决定该等建议代名人是否有资格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或该等资料可能对合理成员理解该等代名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有重大影响。
成员的表决情况
b-2-27
目录
b-2-28
目录
以股份持有人的名义送交,作为发出该指示的人有权代该持有人送交该指示的充分证据。
董事
b-2-29
目录
为作出该项委任而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如在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人数因任何董事未能连选连任而减至低于订明的最低人数,则在该等情况下,得票最多赞成连选的两名董事应连选连任,并应留任董事,直至增选董事接替其为董事为止。如在本公司的任何周年大会上,董事人数在一名董事连选连任的任何情况下减至低于订明的最低人数,则该董事的任期直至下一次周年大会为止,而获最高票数赞成连选的董事(连选连任董事除外)须连选连任,并须留任董事,直至一名或多于一名增补董事获委任为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以取代他或她,如果没有一名或多名董事能够或愿意采取行动,则任何两名成员均可为任命董事而召开股东大会。获如此委任的任何增补董事,其任期(在符合本条例及本章程条文的规定下)仅至紧接该项委任后举行的公司周年大会结束为止,除非他在该次会议上再度当选。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81条基本相同主题的任何替代法律的条款均不适用。
借款权力
b-2-30
目录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b-2-31
目录
董事的丧失资格
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98条基本相同主题的任何替代法律的条款均不适用。
董事的委任、轮换及罢免
b-2-32
目录
如董事已选出一名董事为主席或执行主席,则主席或执行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主持公司的所有会议及大会。
如董事已选出一名董事为副主席,则副主席的职责由主席不时决定,而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副主席须在主席暂时不在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履行主席的职责。
秘书有责任制作及备存公司成员及董事会及其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的表决、作为及议事程序的纪录,并核证公司的纪录。秘书须由董事按其认为适当的任期、酬金及条件委任;如此委任的秘书可由董事免职。
任何作为或本章程细则中规定或授权由一名董事或向一名董事或向一名秘书作出一件事情的条文,如由同一人以董事身分行事,或由同一人以秘书身分行事,或由同一人代替秘书行事,则该条文并不令人信纳。
助理秘书的职责由秘书决定。
b-2-33
目录
除第107A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高级人员的权力及职责在任何时候均受董事控制,而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可随时根据委员会的意愿而被免职。
除理事会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授予各委员会的权力外,理事会还可在始终遵守第一百零七条(甲)款的前提下,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个别董事或管理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任何该等个别人士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遵守董事会可能对其实施的任何条例,但须始终遵守第一百零七条a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的任免或者更换,在第107A条规定以外的规定期间(第107A条规定的期间),总裁或首席运营官不得在规定期间(第107A条规定以外的期间)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力或权利实质性地改变或减少作用的影响或效果,合并生效时存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运营官和/或首席执行官职位的职能和/或权力,或董事会在合并生效时或之前界定的执行主席职位的职能和/或权力。
| (a) | 自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Alex 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并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行政总裁”)及本公司主席。 | |||||
(b) |
自合并生效之日起生效,George Oliver先生将成为并担任公司总裁(“总裁”)和公司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
|||||
(c) |
Molinaroli先生将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不再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并将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在每宗个案中,由合并生效日期后18个月或Molinaroli先生因任何理由而停止担任行政总裁职位的任何较早日期(“首个接替日”)起生效。 |
|||||
(d) |
Molinaroli先生应继续担任具有行政职能的主席,以便从第一个继任之日起(在不违反本条第107a款规定的情况下)担任执行主席(“执行主席”)。 |
|||||
(e) |
mr。Molinaroli将不再担任执行主席(包括主席职位)及 mr。Oliver将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主席,自 莫利纳罗利先生因任何理由不再担任执行主席一职的日期(“第二个继任日期”),即第一个继任日期后12个月或其后任何较早日期,届时,奥利弗先生除继续担任主席职务外,还应继续担任首席执行官(但须符合本条第107a款的规定)。 |
|||||
(f) |
合并生效时间起至第二个接替日后3个月止的期间(“规定期间”): |
|||||
(i) |
除第107A(a)至(e)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获委任、免任或取代为行政总裁、主席、执行主席、总裁或营运总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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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4
目录
| (二) | 自合并生效之日起,不得对Molinaroli先生和(或)Oliver先生的任何雇用或类似协议进行修正或修改,或根据其现有条款终止其任何雇用或类似协议; | |||||
(三) |
主席、总裁、营运总监及/或行政总裁职位在合并生效时的作用、职能及/或权力,或执行主席职位在合并生效时的作用、职能及/或权力,不得有重大修改或缩减,由董事会在合并生效之日或之前确定的, |
|||||
非执行董事总数的至少75%投赞成票。 |
||||||
(g) |
在规定的期间内,第107a(a)至(f)条所指的任何个人不能(不论因死亡、终身残疾、退休或其他原因)或不愿意被任命担任或继续担任这一职务,除关于合并生效时Molinaroli先生的第107a(a)至(e)条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奥利弗先生在第一个接替日继任首席执行官,或奥利弗先生在第二个接替日继任主席,由此产生的空缺应至少由非执行董事总数的75%投赞成票予以填补。 |
|||||
(h) |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任免,自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任免时间和日期起自动生效,不再另行解决,必须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行动,才能使这一任命或停止任职生效。 |
|||||
(i) |
未经非执行董事总数至少75%的赞成票,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修正,删除或以其他方式对本条第107a款的实施或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全部或部分),或提出具有类似影响或效果的任何安排方案。 |
|||||
(j) |
第107a条不应限制股东根据该法第146条或第99条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股东根据该法第146条或第99条罢免和/或替换和/或不重新选举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任何董事的权利,执行主席或任何担任董事的总裁或行政总裁。 |
|||||
(k) |
第一百零七条甲款(包括本条款中对第一百零七条甲款的任何提及)自合并生效之日起生效,自第二个继承日起3个月后停止生效。 |
|||||
(l) |
如果本第107a条与本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发生任何冲突,应以第107a条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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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合并生效时间”指就Jagara Merger Sub LLC与江森自控公司合并并并入江森自控公司的业务合并提交合并条款的时间和日期,江森自控公司为存续公司,或如本公司与江森自控公司就该等业务合并以书面协定该等合并条款所指明的较后时间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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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非执行董事指并非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之主席或雇员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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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5
目录
董事的法律程序
b-2-36
目录
海豹突击队
股息和储备金
b-2-37
目录
b-2-38
目录
或与不时到期的合并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就泰科国际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宣布的股息履行任何法律责任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须于生效日期前支付(但未支付)的任何该等法律责任的分期付款,及(b)须于生效日期后支付的任何该等法律责任的分期付款(包括将于2015年2月或前后解除的分期付款),及除非有关持有人以令董事满意的方式另行通知本公司,在紧接生效日期前附加于泰科国际有限公司每股股份的该等法律责任的付款权利,须予承认,并当作附加于根据合并而于生效时间发行的公司每股普通股(包括就应在生效时间之后支付的分期付款),而任何该等法律责任的受付权,须当作在厘定任何该等法律责任的受付权的有关记录日期之前及包括该等法律责任的受付权在内,连同每次该等公司普通股的转让及/或转让一并转让及/或传转,而在有关记录日期向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支付任何该等法律责任,以决定是否有权享有该等法律责任,即构成公司全面解除该等法律责任,而任何该等付款均须由公司处理作为支付由Tyco International Ltd.于2014年3月5日宣布的股息所产生的负债,该等负债由该公司于生效时间作为负债承担,且不得从该公司的可分派储备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当作股息或由公司经销.,
帐户
帐簿应连续和一致地备存,帐簿中的记项应及时并逐年一致。会计记录不应
b-2-39
目录
如并无为真实及公平地反映公司事务状况及解释其交易而需备存的会计纪录,则须当作备存。
公司可透过邮递、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向其成员或任何成员提名的人送交一份简要财务报表。公司可满足但无义务满足其任何成员的任何要求,即向其发送完整报告和账目或简要财务报表的额外副本或与其成员的其他通信。
利润资本化
b-2-40
目录
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31条基本相同主题的任何替代法律的条款均不适用。
如只须报出出价(但不包括要约)或要约(但不包括出价),或如不须报出任何出价或要约价格,则就厘定平均报价而言,该日不得算作上述五个营业日之一。如用以提供上述有关用以厘定平均报价的交易及价格的资料的方法被更改,或被其他方法所取代,然后,平均报价应根据有关当局公布的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有关的同等信息或同等信息确定。
b-2-41
目录
正式填妥的选举表格必须于何时递交,以及递交的最迟日期及时间,方可生效。董事亦可发出表格,让持有人可就尚未宣派的未来股息预先选择收取新普通股而非股息(因此,就该等股息而言,分配基准尚未厘定)。
审计
通知
b-2-42
目录
b-2-43
目录
在任何时候通过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与他/她进行沟通的方式表示同意;但是,这种撤销应在公司收到撤销的书面通知后五天内生效。
清盘
b-2-44
目录
赔偿
b-2-45
目录
不诚实地履行他或她对公司的义务,或故意、故意或故意违背他或她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诚实和真诚行事的义务,除非且仅限于爱尔兰高等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申请裁定,尽管对赔偿责任作出了裁决,但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被保险人有公平合理的权利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赔偿。尽管有上一句的规定,本条并不适用于依据该等作为而会使本条无效的任何事宜,亦不适用于就该公司而担任核数师职位的任何人。
b-2-46
目录
下落不明的持有者
b-2-47
目录
文件的销毁
则须最终推定对公司有利的是,如此销毁的每份股份证明书(如有的话)均为一份妥为盖章的有效证明书,而如此销毁的每份转让文书均为一份妥为注册的有效文书,而每一份其他文件根据本公司簿册或纪录内所记录的详情销毁的文件,即属有效及有效力的文件,但须始终符合以下条件:
资产的出售、租赁或交换
b-2-48
目录
企业合并
b-2-49
目录
以综合基准厘定的本公司所有资产总市值或本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总市值的10%或以上;
b-2-50
目录
纯粹由该公司采取的行动;但如该人其后取得该公司的额外有表决权股份,则该人即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但如该人并非直接或间接导致进一步的公司行动,则属例外。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是感兴趣的成员,当作在外流通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须包括借本款第(viii)项的适用而当作由该人拥有的股份,但不包括依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而可予发行的该公司任何其他未发行股份,或行使转换权、认股权证或期权时,或以其他方式。
b-2-51
目录
订户的姓名、地址及描述
恩克拉多斯控股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楼
都柏林Earlsfort露台2
法人团体
廉政公署行政服务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楼,
县治都柏林(Dublin)。
法人团体
亚瑟考克斯提名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楼,
县治都柏林(Dublin)。
法人团体
亚瑟考克斯登记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楼,
县治都柏林(Dublin)。
法人团体
亚瑟考克斯信托服务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楼,
都柏林Earlsfort露台2
法人团体
Dijr Nominees Limited
亚瑟考克斯大楼,
都柏林Earlsfort露台2
法人团体
丰德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楼,
都柏林Earlsfort露台2
法人团体
2014年5月6日
以上签名见证:James Heary
詹姆斯·希里
亚瑟·考克斯大楼
厄尔斯福台地
都柏林2号
b-2-52
目录
1963年至2014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OF
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
亚瑟·考克斯大楼
厄尔斯福台地
都柏林
目录
附件c
Centerview Partners LLC
西52街31号
纽约,纽约,10019
2016年1月24日
b.董事会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董事会:
贵公司要求我们就威斯康星州江森自控公司(下称“江森自控公司”)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JCI股份”)(排除在外的股份除外)的财务公平性发表意见,根据JCI、Tyco International plc、一间爱尔兰共和国公众有限公司(“Tyco”)及Jagara Merger Sub LLC拟订立的协议及合并计划(“协议”)拟向该等持有人支付的代价(定义见下文),一间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及TYCO(“Merger Sub”)与协议另一方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该协议规定,合并子公司将与JCI合并并并入JCI(“合并”,并连同该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统称“交易”),因此,JCI将成为TYCO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于紧接合并生效前每股已发行及尚未行使的JCI股份(JCI拥有的JCI股份除外),TYCO或Merger Sub或JCI或TYCO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及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定义见该协议)基础的JCI股份(该等JCI股份连同TYCO的任何联属公司拥有的任何JCI股份,“除外股份”)将于持有人选择时转换为收取TYCO(“股份代价”)之(i)34.88美元现金(“现金代价”)或(ii)每股面值0.01美元之普通股(“TYCO股份”)之权利。合并中JCI股份持有人将收取的总现金代价及股份代价合在一起(而非分开)称为“代价”。审议将按照《协定》规定的某些按比例分配和调整程序进行,我们对此没有表示任何看法或意见。该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在该协议中有更充分的阐述。
我们担任了JCI董事会的财务顾问,并参与了导致此次交易的某些谈判。我们将收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费,其中一部分在交易公布后支付,另一大部分视交易完成情况而定。此外,JCI已同意偿还我们的某些支出,并赔偿我们可能因我们的聘用而产生的某些债务。
我们是一家证券公司,直接或通过联属公司和相关人士从事多项投资银行、财务咨询和商业银行活动。在过去两年中,我们一直致力于向JCI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我们已经获得了相关补偿,包括与分拆(如协议中所定义的)有关的补偿。过去两年,我们没有受聘为泰科或合并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而在此期间,我们亦没有收到泰科或合并科的任何补偿。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向JCI或TYCO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提供投资银行和其他服务,我们可能会因此获得补偿。若干(i)本公司及本公司联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成员及雇员,或该等人士的家庭成员;(ii)本公司联属公司或相关投资基金;及(iii)任何上述人士可能拥有财务权益或可与其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或其他人士,可随时收购、持有、出售或买卖JCI、TYCO或其各自联属公司或可能涉及交易的任何其他方的债务、股本及其他证券或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或投资于JCI、TYCO或其各自联属公司或可能涉及交易的任何其他方。
目录
就此意见,除其他事项外,我们审阅:(i)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协议草案(“协议草案”);(ii)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有关JCI表格10-K的年度报告,2014年及2013年及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泰科表格10-K的年度报告,2014年及2013年;(iii)就JCI及TYCO表格10-Q向股东提交的若干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iv)就JCI及TYCO向公众提供的若干研究分析员报告;(v)JCI及TYCO向其各自股东发出的若干其他函件;(vi)与业务有关的若干内部资料,JCI的营运、盈利、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及前景,包括JCI管理层编制并由JCI提供予我们作分析之用的与JCI有关的若干财务预测、分析及预测(“JCI预测”)(统称,“JCI内部数据”);(vii)有关泰科的业务、营运、盈利、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及前景的若干内部资料,包括若干财务预测,TYCO管理层为我们的分析目的(“TYCO预测”)编写并由JCI提供的与TYCO有关的分析和预测(合在一起,“TYCO内部数据”);和(viii)JCI管理层预计JCI为我们的分析目的向我们提供的交易将产生的某些税收和其他成本节约以及运营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我们参加了与JCI和TYCO高级管理层成员和代表的讨论,讨论他们对JCI内部数据、TYCO内部数据和协同作用的评估,以及交易的战略理由。此外,我们审查了JCI和TYCO的公开财务和股票市场数据,包括估值倍数,并根据我们认为相关的业务类别,将该数据与某些其他公司的类似数据进行了比较,这些公司的证券是公开交易的。我们还将交易的某些拟议财务条款与我们认为相关的某些其他交易的财务条款进行了比较,并进行了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财务研究和分析,同时考虑到了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我们承担了为本意见的目的向我们提供、与我们讨论或由我们审查的财务、法律、规章、税务、会计和其他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但没有进行独立核查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并征得你的同意,依赖于这些信息是完整和准确的。在这方面,我们根据你的指示,假定联合纪律委员会的内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联合纪律委员会的预测)和协同作用是在反映联合纪律委员会管理层目前对所涉事项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泰科公司的内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泰科公司的预测)是在反映泰科公司管理层目前对所涉事项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我们根据你的指示,依赖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的内部数据,将泰科的内部数据和协同作用用于我们的分析和本意见的目的。我们对JCI内部数据、TYCO内部数据或其所依据的协同作用或假设不发表任何看法或意见。此外,根据你的指示,我们没有对JCI或TYCO的任何资产或负债(或有资产、衍生资产、表外资产或其他资产)进行任何独立评估或评估,也没有向我们提供任何此类评估或评估,也没有要求我们进行,没有对JCI或TYCO的财产或资产进行实物检查。按照你的指示,我们假定最后执行的协定在任何方面都不会与我们的分析或我们审查的协定草案的这一意见有任何不同。我们还假定,根据你的指示,交易将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并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和其他有关文件或要求完成,不得拖延或放弃、修改或修改任何条款,适用法律的条件或协议或变更,其效果对我们的分析或本意见具有重大意义,且在获得必要的政府、监管和其他批准、同意、解除和放弃交易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拖延、限制、限制、条件或其他变更包括任何资产剥离的要求或修正或修改,将被强制执行,其效果将对我们的分析或本意见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还假设交易将会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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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I代表在与我们的讨论中所描述的后果和向我们提供的材料。我们没有对JCI或TYCO的偿付能力或公允价值,或JCI或TYCO在到期时支付各自债务的能力,或交易对该等事项的影响进行评估,亦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根据任何与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事项有关的州、联邦或其他法律。我们不是法律、法规、税务或会计顾问,我们不对任何法律、法规、税务或会计事项发表意见。
我们对JCI进行或实施交易的基本商业决定不发表意见,我们的意见也不涉及,或者与JCI可能使用的或JCI可能参与的任何替代业务策略或事务相比,事务的相对优点。本意见仅限于并仅涉及从财务角度来看,截至本文日期,根据协议将支付予JCI股份(除外股份除外)持有人的代价的公平性。我们没有被要求,也没有就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结构或形式,发表任何意见,我们的意见也没有涉及,或该协议预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或与该交易有关或以其他方式预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i)该交易或该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的公平性,或JCI的任何其他类别证券持有人、债权人或其他界别或任何其他一方就此而收取的任何代价,或交易对该等持有人、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一方的影响,(ii)代价在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的JCI股份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或(iii)现金代价及股份代价的相对公平性。此外,我们对将支付或应付予JCI、TYCO或任何其他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的任何补偿的数额、性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公平性(财务或其他方面)并无意见或看法,或与该交易有关的该等人士的类别,不论相对于根据该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须支付予JCI股份持有人的代价而言。如本文所述,我们的意见部分涉及JCI和TYCO的相对价值。
我们的意见必须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的金融、经济、货币、货币、市场、监管和其他条件和情况以及截至本合同生效之日向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没有任何更新义务或责任,根据此后发生的情况、事态发展或事件修改或重申本意见。我们对泰科股份根据交易发行时的实际价值,或JCI股份或泰科股份在任何时间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价格,均不发表意见或看法,包括在交易宣布或完成之后。我们的意见并不构成向JCI任何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建议该等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如何就合并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就交易或任何其他事宜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是否应于交易中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任何选择。
我们的财务咨询服务及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乃为JCI董事会(以其董事身份而非以任何其他身份)提供与其审议交易有关的资料及协助。本意见的出具获得了Centerview Partners LLC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包括所作的各种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审议的事项以及本文所述的资格和限制,我们认为,截至本文所述日期,根据该协议须支付予JCI股份(除外股份除外)持有人的代价,从财务角度而言,对该等持有人属公平。
非常真实的属于你,
/s/Centerview Partners LLC
Centerview Partners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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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 第七大道745号 纽约,纽约,10019 美国 |
【巴克莱信头】
2016年1月24日
董事会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董事会成员:
我们了解到,江森自控公司是威斯康星州的一家公司(“本公司”),拟与爱尔兰共和国的一家上市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PLC(“交易对手”)订立一项交易(“拟议交易”),据此,(i)Jagara Merger Sub LLC,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及交易对手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子公司”)将与该公司合并及并入该公司,而该公司为尚存的法团;及(ii)该公司的每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公司普通股”),已发行及在外流通将转换为收取权利,于选举其持有人并须遵守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合并协议及计划所载的若干按比例摊派及调整程序(对此我们并无表示意见或意见)下,由该公司及该公司之间,交易对方与合并子(“协议”),如下:(a)每股34.88美元的现金(“现金对价”)或(b)交易对方(“交易对方普通股”)的一股普通股(“换股比例”)(“股票对价”,以及,合计股票对价连同合计现金对价,“合并对价”)。交换比率是根据以下假设计算的:母公司合并(如协议所界定),据此,每一股交易对手普通股将转换为0.9550股交易对手普通股,将已根据协议在建议交易的生效时间之前生效。我们的理解是,预计在拟议的交易完成后,公司普通股的持有者将立即拥有大约56%的流通在外的交易对手普通股。此外,我们理解分拆(如协议所定义)将于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后而非之前生效。建议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在协议中有更详细的阐述。本协议条款对上述拟议交易的概要作了全面限定。
本公司董事会已要求我们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普通股(本公司拥有的公司普通股除外)的持有人即交易对方的公平性发表我们的意见,Merger Sub或交易对方于紧接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前直接或间接拥有Merger Sub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定义见协议)所依据的公司普通股以外的其他附属公司(统称,的“除外股份”)将于建议交易中向该等持有人提呈的合并代价。我们并无被要求就公司进行或实施建议交易的基本业务决定或建议交易完成的可能性提出意见,而我们的意见并无以任何方式处理该等意见。与公司可能参与的任何其他交易或商业战略相比,我们的意见并不涉及拟议交易的相对优点。此外,我们对此不发表意见,我们的意见也不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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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处理(i)任何补偿金额或性质对建议交易的任何订约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类别的该等人士的公平性,(ii)合并代价在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的公司普通股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或(iii)合并代价在现金代价及股份代价.,
在达成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回顾和分析了:(1)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协议草案以及建议交易的具体条款;(2)我们认为与我们分析相关的有关公司和交易对手的公开可得信息,包括本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有关Form10-K的年报及交易对手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财政年度有关Form10-K的年报;(3)有关该业务的财务及营运资料,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公司经营和前景,包括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公司财务预测(“公司预测”);(4)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关于交易对方的业务、经营和前景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包括交易对方管理层编制的交易对方财务预测(“交易对方预测”);(五)公司普通股自2015年1月23日至1月22日的交易历史,2016年及交易对方普通股同期交易历史;(六)2015年1月23日至1月22日公司普通股与交易对方普通股交易历史对比,2016年;(7)公司与交易对方各自的历史财务业绩及目前财务状况的对比,与我们认为相关的其他公司的财务条款进行比较;(8)将拟议交易的某些财务条款与我们认为相关的其他某些交易的财务条款进行比较;(9)公布独立研究分析师对未来财务业绩和价格的估计公司与交易对方的标的;(十)本次拟交易对合并后公司未来财务业绩的备考影响,包括成本节约,本公司管理层预期因建议交易(包括本公司管理层预期因建议交易完成而产生的合并公司的备考拥有权)而向我们提供的税务及营运协同效应及其他策略性利益,由本公司为我们分析的目的(“协同效应”);及(11)本公司与交易对手的相对价值.,此外,我们已与公司管理层及交易对手就各自的业务、营运、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及前景进行讨论,并已进行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研究、分析及调查。
在达成我们的意见时,我们承担并依赖于我们所使用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查(也没有对此类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查的责任或责任),并进一步依赖于管理层的保证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会令该等资料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的事实或情况,根据公司的建议和指示,我们假设该公司的预测是在反映该公司管理层目前对该公司财务业绩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而且该公司的业绩将基本上符合这些预测。关于对手方的预测,根据公司的建议和指示,我们假定,这种预测是在反映对应方管理层目前对对应方财务业绩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而且对应方的业绩将基本上符合这种预测。关于协同效应,根据本公司的意见及指示,我们已假设协同效应乃于反映本公司及交易对手管理层目前可得的最佳估计及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包括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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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数量和时机。按照你的指示,我们一直依赖公司的预测、交易对手的预测和协同作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这些估计或假设的依据发表任何看法。在得出我们的意见时,我们没有对公司或交易对方的财产和设施进行实物检查,也没有对公司或交易对方的资产或负债进行或获得任何评估或评估。我们的意见必须以市场、经济、监管和其他现有条件为依据,并可从本函发出之日起予以评估。我们不负责根据本信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情况更新或修改我们的意见。此外,对于(i)公司普通股或交易对手普通股将于建议交易公布后任何时间进行交易的价格,或(ii)交易对手普通股将于建议交易完成后任何时间进行交易的价格,我们概不发表意见,我们的意见不应被视为提供任何保证,即于建议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东将持有的交易对手普通股股份的市值将超过该等股东于建议交易公布或完成前任何时间拥有的公司普通股。
我们假定已执行的协议在所有重大方面都符合我们审查的最后一份草案。此外,我们假定协定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是准确的。我们还假设,根据该公司的建议,所有政府、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对拟议交易的批准、同意和放行,在每一种情况下,对我们的分析和本意见都是重要的,将于该协议所预期的限制内取得,且建议交易将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完成,而不会放弃、修改或修订其任何重要条款、条件或协议或更改任何适用法律。我们不对拟议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或其他后果发表任何意见,我们的意见也不涉及任何法律、税收、监管或会计事项,关于这一点,我们的理解是,该公司已从合格的专业人员那里获得了它认为必要的咨询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从财务角度来看,根据该协议的合并总对价对公司普通股(排除在外的股份除外)持有人是公平的。
我们已就建议交易担任该公司的财务顾问,并会就我们的服务收取费用,其中一部分须于提出本意见后支付,而另一部分须于建议交易完成后支付及视乎情况而定。此外,该公司已同意偿还我们的部分开支,并就我们的聘用可能产生的某些责任向我们作出赔偿。我们过去曾为公司及交易对手履行各种投资银行及金融服务,并预期未来将履行该等服务,且已收取及预期将收取该等服务的惯常费用。具体而言,过去两年,我们进行了以下投资银行及金融服务:(a)为本公司(i)于2014年6月,作为公司17亿美元定息优先票据发售的联席账簿管理人;(ii)从事各种债务利率及外汇风险管理活动;及(iii)作为公司循环信贷融通的贷款人;及(b)作为交易对手(i)于2015年2月,作为对方5亿欧元债券发行的共同管理人;(二)从事各种外汇风险管理活动;(三)作为对方循环信贷机制的出贷人;和(四)不时根据对方的商业票据方案作为交易商。
巴克莱资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从事范围广泛的业务,从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资产管理和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在我们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和我们的附属公司可能会积极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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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对手方的股本、债务及/或其他证券(及其任何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包括贷款及其他债务),以供我们自己及我们客户的账户使用,并据此,可随时持有该等证券及金融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及投资。
本意见书已获本公司公平意见委员会批准,乃供本公司董事会参考及参考,并于董事会审议建议交易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本意见并不旨在亦不构成向本公司任何股东建议该等股东应如何就建议交易投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者在提议的交易中不做任何选择。
| 非常真实的属于你, | ||
/s/巴克莱资本公司。 |
||
巴克莱资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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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
【拉扎德信头】
2016年1月23日
b.董事会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罗泽尔路9号
普林斯顿,NJ08540。
尊敬的董事会成员们:
我们了解到,Tyco International PLC,一家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母公司”),Jagara Merger Sub LLC,一家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和母公司(“Merger Sub”)的间接全资子公司,一家威斯康星州公司(“公司”)Johnson Controls,Inc.,以及作为其签字方的另一方,建议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该协议),据此(a)合并子公司将与本公司合并及并入本公司及每股流通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的公司(“公司普通股”)((i)根据协议第2.1(c)条将予注销的公司普通股及(ii)根据协议第2.1(d)条或第2.1(e)条将予转换的公司普通股除外)将转换为权利去接受,经其持有人选择,(x)1份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普通股(“母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股份代价”)或(y)$34.88现金,不计利息(“现金代价”及连同股份代价,“合并代价”),受协议(“交易”)中更充分描述的某些调整和按比例分配程序的约束。根据协议,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每股母公司普通股将根据股份合并转换为收取0.955股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母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股份合并比率”)。该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在该协议中有更充分的阐述。
从财务角度来看,贵公司要求我们从即日起就公平性发表意见,向母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本公司及其联属公司除外)的股份合并比率(于落实交易完成并计及合并代价后)。
关于这一意见,我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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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公司管理层预期将从交易中实现的预期协同效应和其他效益;
我们假定并依赖于上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独立的核查。我们没有对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资产或负债(或有或无)进行任何独立估值或评估,也没有对交易实施后公司、母公司或合并后公司的偿债能力或公允价值进行任何独立估值或评估,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这样的估价或评估。关于我们在分析中使用的财务预测,包括与母公司和公司管理层预期将从交易中实现的预期协同效应和其他效益有关的预测,经母公司同意,我们假定,它们是在合理的基础上编制的,反映了目前对公司和母公司未来财务业绩的最佳估计和判断,以及这种协同效应和其他好处。此外,经母公司同意,我们假设这些财务预测,包括预计的协同效应和其他效益,将在所设想的数额和时间内实现。我们对任何这种预测或这些预测所依据的假设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发表任何看法。
此外,我们的意见必须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的经济、货币、市场和其他条件,以及截至本合同生效之日向我们提供的资料。我们不负责根据此后发生的情况或事件更新或修改我们的意见。我们不对交易公告后母公司普通股或公司普通股在任何时候的交易价格发表任何意见。关于我们的接触,我们没有得到授权,也没有征求第三方对与母公司的潜在交易感兴趣的迹象。我们的意见并没有论及与母公司可能参与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业务策略相比,交易的相对优点,也没有论及母公司参与交易的基本决定的优点。
在提出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假定,在征得母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交易将按照协议中所述的条款完成,而不会放弃或修改任何重要条款或条件。父母双方的代表已通知我们,而且我们假定,该协定一旦执行,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我们审查的草案。经母公司同意,我们假设对合并对价或股份合并比率的调整(如果有的话)对我们的分析或意见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我们还假定,在得到母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获得必要的政府、监管机构或第三方的批准和同意不会对母公司、公司或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财务分析的税务要素,以及预期在交易完成后适用于合并公司的税务属性,都是由母公司提供给我们的。经你方同意,我们假定这些税收要素和税收属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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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理的,我们对此不发表任何看法或意见。我们不对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或其他后果发表任何意见,我们的意见也不涉及任何法律、税收、监管或会计事项,我们理解,父母从合格的专业人员那里获得了它认为必要的咨询意见。我们对交易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方面(在此明确指明的股份合并比率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形式或结构,或就以下事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概不发表意见或看法,或交易所考虑到的。对于公司或母公司可能评估为关联交易或后续交易的任何潜在分拆、分拆、出售或剥离,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此外,对于交易任何一方或该等人士类别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所获补偿的数额、性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公平性,我们并无表示意见或看法,相对于合并后的股份比率或其他。
Lazard Fr Res&Co。LLC(“Lazard”)就该交易担任母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将就该等服务收取费用,其中一部分须于提出本意见后支付,而其中一大部分须待交易完成后方可支付。过去,我们曾向母公司提供某些投资银行服务,并已获得补偿。此外,在正常过程中,Lazard及我们的联属公司及雇员可买卖母公司及公司的证券以换取其本身的账户及其客户的账户,并据此,可随时持有该等证券的多头头寸或淡仓,并可代表母公司、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买卖及持有证券。本意见的出具获得了拉扎德意见委员会的认可。
我们的承诺和在此发表的意见是为了母公司董事会(以母公司的身份)的利益,我们的意见是就母公司董事会对交易的评估向其提出的。我们的意见无意亦不构成向任何股东建议该等股东应如何就该交易或任何与该交易有关的事宜投票或行事。
基于及受限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于本日期,股份合并比率(于使交易生效并计及合并代价后)属公平,从财务角度而言,母公司普通股的持有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除外)。
| 非常真实的属于你, | ||||
Lazard Freres&Co.LLC |
||||
由 |
/s/mark麦克马斯特 马克·麦克马斯特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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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
为下列目的提出的有关领土清单
爱尔兰股息预扣税
| 1.阿尔巴尼亚 | 37.卢森堡 | |
| 2.亚美尼亚 | 38.马其顿 | |
| 3.澳大利亚 | 39.马来西亚 | |
| 4.奥地利 | 40.马耳他 | |
| 5.巴林 | 41.墨西哥 | |
| 6.白俄罗斯 | 42.摩尔多瓦 | |
| 7.比利时 | 43.黑山 | |
| 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44.摩洛哥 | |
| 9.博茨瓦纳 | 45.荷兰 | |
| 10.保加利亚 | 46.新西兰 | |
| 11.加拿大 | 47.挪威 | |
| 12.智利 | 48.巴基斯坦 | |
| 13.中国 | 49.巴拿马 | |
| 14.克罗地亚 | 50.波兰 | |
| 15.塞浦路斯 | 51.葡萄牙 | |
| 16.捷克共和国 | 52.卡塔尔 | |
| 17.丹麦 | 53.罗马尼亚 | |
| 18.埃及 | 54.俄罗斯 | |
| 19.爱沙尼亚 | 55.沙特阿拉伯 | |
| 20.埃塞俄比亚 | 56.塞尔维亚 | |
| 21.芬兰 | 57.新加坡 | |
| 22.法国 | 58.斯洛伐克共和国 | |
| 23.格鲁吉亚 | 59.斯洛文尼亚 | |
| 24.德国 | 60.南非 | |
| 25.希腊 | 61.西班牙 | |
| 26.香港 | 62.瑞典 | |
| 27.匈牙利 | 63.瑞士 | |
| 28.冰岛 | 64.泰国 | |
| 29.印度 | 65.土耳其 | |
| 30.以色列 | 66.乌克兰 | |
| 31.意大利 | 67.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
| 32.日本 | 68.联合王国 | |
| 33.韩国 | 69.美国 | |
| 34.科威特 | 70.乌兹别克斯坦 | |
| 35.拉脱维亚 | 71.越南 | |
| 36.立陶宛 | 72.赞比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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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招股说明书中不需要的资料
项目2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应在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赔偿董事会每一位成员和公司秘书的一切费用、收费和损失,他们在执行和履行其职责或与此有关的职责时所招致的开支及法律责任,包括他们在为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辩护时所招致的法律责任,与他们作为TYCO的高级人员或雇员而作出或不作出或被指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有关,而该等事情的判决是对他们有利的(或该等法律程序是以其他方式处理的,而并无发现或承认任何重大违反的责任),或在该等作为或不作为中,或在该等作为或不作为被宣告无罪时,或在与根据任何法规就任何该等作为或不作为而提出的免除法律责任的申请有关连的情况下,而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是由法院批予他们的,
就TYCO的任何现任或前任执行人员(不包括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会成员或任何公司秘书),或应TYCO的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或执行人员的任何人而言,合营企业、信托企业或其他企业,包括TYCO的任何子公司(每个子公司均为“被保险人”),TYCO的章程规定,TYCO应(1)在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赔偿其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书、罚款,以及他们因任何受到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和解款项,而该等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是他们曾经或正受到威胁成为其中一方或以其他方式牵涉其中的(“法律程序”),由于他们曾经是或现在是受保证人;但任何受保证人不得因(a)该受保证人在履行其对TYCO的责任时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获TYCO弥偿任何法律责任,或(b)该受保方有意识地、故意地或故意地违反为泰科的最大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以及(2)在任何受威胁的、待决的或已完成的诉讼中对每一受保方作出赔偿,由泰科或以泰科名义就与抗辩或和解有关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提起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但不得就任何申索作出弥偿,裁定该人在履行对泰科公司的职责时或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对欺诈或不诚实负有法律责任的问题或事项,故意或故意违背其为泰科公司的最大利益诚实和善意行事的义务,除非且仅限于爱尔兰高等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申请裁定,尽管对赔偿责任作出了裁决,但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被保险人有公平合理的权利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赔偿。
此外,TYCO已与其各董事、秘书及执行人员(“获弥偿人”)订立弥偿契据(“TYCO弥偿协议”)。此外,Tyco Fire&Security(US)Management,Inc.,一间为Tyco(“Tyco Management”)附属公司的内华达州公司,已与各获弥偿人订立弥偿协议(“Tyco Management弥偿协议”,连同Tyco弥偿协议,“弥偿协议”)。
《泰科弥偿协议》规定,如获弥偿人曾经、现在或成为证人或其他参与者,或因担任董事、秘书而被威胁成为证人或其他参与者,或因担任董事、秘书而参与法律程序,则TYCO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在TYCO的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应TYCO或TYCO的附属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外国或本国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秘书、雇员、受托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时雇员福利计划或信托,则TYCO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受赔人的所有费用、责任或损失进行赔偿。《泰科管理赔偿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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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如获弥偿保障者曾经是、现在是或成为证人或其他参与者的一方,或因身为董事、秘书而被威胁成为证人或其他参与者的一方,或因身为董事、秘书而参与法律程序,泰科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或泰科公司的董事或秘书正在或曾经应泰科公司管理层的要求担任另一家外国或本国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雇员福利计划或信托的董事、高级职员、秘书、雇员、受托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然后,泰科管理公司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所有费用、赔偿责任或损失进行赔偿。除非在赔偿协议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否则受赔人无权就受赔人对泰科公司提起的诉讼获得赔偿。根据泰科管理赔偿协议,在泰科管理部门收到受赔人关于偿还泰科管理部门已支付或已偿还的所有款项的承诺后,如果最终确定这种赔偿标准尚未达到,受赔人将有权要求泰科管理部门预付费用满意..,赔偿协议还规定,泰科公司应考虑是否提前偿还被赔偿者的相关赔偿责任。在根据《交易法》第16(b)条就购买或出售泰科证券的利润作出针对获弥偿人的判决的任何诉讼中,不会根据赔偿协议(1)支付任何赔偿,或(2)如法院最终裁定根据适用的法律不允许作出弥偿,或(3)根据任何法律程序,获弥偿保障者被裁定犯有构成重罪的罪行,或(4)由于泰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对获弥偿保障者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泰科公司保留2亿美元的保险,用于偿还泰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因担任或曾经担任泰科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而对他们提出的不法行为的费用和开支。这种保险特别不包括偿还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与各种指定事项有关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包括诽谤或中伤、非法获得的个人利润、泰科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b)条收回的利润以及故意不诚实行为。
上述摘要全部由此类安排的实际条款和规定限定。
项目21.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a)以下“证物索引”所列证物作为本联合委托书/登记表的一部分提交,或作为参考纳入本联合委托书/登记表。
| 展品 号码 |
展品说明 | ||
|---|---|---|---|
| 2.1 | 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合并协议,经日期为2016年7月1日的第1号修正案修订,由Tyco International PLC、Johnson Controls,Inc.及其中指名的若干其他各方订立,包括Jagara Merger Sub LLC(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A)。 | ||
| 3.1 | 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4年9月8日通过的公司备忘录和章程(参见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关于表格8-K12B的当前报告的3.1表)。 | ||
| 5.1 | 阿瑟·考克斯关于泰科国际公司普通股有效性的意见。 | ||
| 8.1 | McDermott Will&Emery LLP对税务问题的看法。 | ||
ii-2
目录
| 展品 号码 |
展品说明 | ||
|---|---|---|---|
| 10.1 | 定期贷款信贷协议,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于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之间,其中指名的各初始贷款人花旗银行,N.A.作为行政代理,花旗环球市场公司,美林,Lynch,Pierce,Fenner&Smith Incorporated,Wells Fargo Securities,LLC及摩根大通银行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参考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有关Form8-K的当前报告的图表10.1)。 | ||
| 10.2 | 多年期高级无抵押信贷协议,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于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其中指名的各初始贷款人)、花旗银行(Citibank,N.A.)作为行政代理,以及花旗环球市场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美林证券、Pierce、Fenner&Smith Incorporated、巴克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证券、LLC及摩根大通银行(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参考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有关Form8-K的当前报告的图表10.2)。 | ||
| 15.1 | 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Inc.)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的告知函。 | ||
| 23.1 |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 LLP,Tyco International PLC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同意。 | ||
| 23.2 | 江森自控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 ||
| 23.3 | 亚瑟·考克斯(Arthur Cox)的同意(见表5.1)。 | ||
| 23.4 | McDermott Will&Emery LLP的同意书(包括在表8.1中)。 | ||
| 24.1 | * | 授权书。 | |
| 99.1 | 获得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同意。 | ||
| 99.2 |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同意书。 | ||
| 99.3 | * | Lazard Freres&Co.LLC的同意。 | |
| 99.4 | * | Alex A.Molinaroli的同意。 | |
| 99.5 | * | David P.Abney的同意书。 | |
| 99.6 | * | Natalie A.Black同意。 | |
| 99.7 | * | Juan Pablo del Valle Perochena的同意。 | |
| 99.8 | * | Jeffrey A.Joerres的同意。 | |
| 99.9 | * | Mark P.Vergnano的同意。 | |
| 99.10 | 爱尔兰股息预扣税相关领土清单(作为本登记报表的一部分,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F)。 | ||
| 99.11 | * |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投票卡表格。 | |
| 99.12 | * | 江森自控公司代理投票卡的格式。 | |
ii-3
目录
如有要求,可向证券及交易监察委员会提供任何省略的附表或类似附件的副本。
项目22.承诺
下列签字的登记人兹承诺:
(a)在要约或销售正在进行的任何期间内,对本登记声明提出生效后的修订:
(1)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所规定的招股章程。
(2)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陈述书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生效后的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该等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合计地代表注册陈述书所载资料的根本改变。尽管有上述情况,发售证券数量的增减(如发售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会超逾已登记的证券价值),以及与估计最高发售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偏差,均可在递交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424条(b)款,合计而言,成交量及价格变动代表有效注册说明书“登记费计算”表所载最高总发售价格变动不超过20%。
(3)包括先前未在注册说明书内披露的与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资料,或注册说明书内对该等资料作出的任何重大更改。
(b)为厘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须负的任何法律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的修订均须当作是一项与该等修订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注册声明,而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售,须当作为该等证券的首次真诚发售。
(c)借生效后的修订而将任何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正在注册的证券从注册中删除。
(d)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须对任何购买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第424(b)条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须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陈述书的一部分,除依据第430B条提交的登记报表或依据第430A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外,自其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应视为登记报表的一部分并包括在其中;但条件是,在注册陈述书或招股章程内所作的陈述,如属注册陈述书的一部分,或在以提述方式编入或当作并入注册陈述书或招股章程内的文件内所作的陈述,就首次使用前已订立买卖合约的买方而言,取代或修改在注册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而该陈述是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所作的陈述。
(e)为确定登记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最初分销中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以下签名的登记人承诺,在以下签名的登记人根据本登记声明进行的证券首次发售中,不论向买方出售该等证券所采用的包销方式为何,倘该等证券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发售或出售予该等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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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mmunications,以下签署的登记人将为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等买方要约或出售该等证券:
(f)为根据1933年《证券法》确定任何法律责任,每次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提交登记人的年度报告(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凡根据《交易法》第15(d)条提交雇员福利计划的年度报告,而该报告是以提述方式纳入注册说明书内的,则该报告须当作是与该报告内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注册说明书,而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售,须当作为该等证券的首次真诚发售。
(g)任何人或一方如被当作是第145(c)条所指的包销商,在借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的招股章程而公开发售根据本条例注册的证券之前,发行人承诺,除适用的其他项目所要求的信息外,该招股说明书将载有适用的登记表所要求的关于可被视为承销商的人进行的再发行的信息。
(h)依据紧接之前的(g)段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1),或(2)看来符合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的规定,并在符合第415条规定的证券发售中使用的每份招股章程(1),将作为注册陈述书的修订的一部分而提交,并在该修订生效前不得使用,而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厘定任何法律责任而言,每项该等生效后修订均须当作为有关该等证券的新注册陈述书,而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售须当作为该等证券的首次真诚发售。
(i)在接获根据本表格第4、10(b)、11或13项以提述方式并入招股章程的资料要求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对该等要求作出回应,并以头等邮件或其他同等迅速的方式送交所并入的文件。这包括在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至对请求作出答复之日之后提交的文件中所载的信息。
(j)以生效后的修订方式,提供有关某项交易及其所涉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资料,而该等资料在该交易生效时并非登记报表的标的,亦不包括在该登记报表内。
(k)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言,可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允许登记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员获得赔偿,登记人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就该等法律责任而提出的弥偿申索(但注册人支付董事、高级人员或
ii-5
目录
则除非注册人的律师认为该事宜已借控制先例解决,否则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权人如就任何诉讼、讼案或法律程序的成功抗辩而主张注册人的控制人,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的问题,即该法院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该法所述的公共政策,并将由对这一问题的最后裁决决定。
ii-6
目录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登记人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安排下列签署人代表其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签署本登记声明,并据此获得正式授权。
|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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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Judith A. Reinsdo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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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Judith A.Reinsdorf | ||||
| 职称:常务副总裁兼总经理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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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注册声明已由以下以所示身份并于2016年7月1日签署的人士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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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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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eorge R. Oliver George R. Oliver |
首席执行干事(首席执行干事) | |||
s/robertolson 罗伯特·奥尔森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 |
|||
* Edward D. Breen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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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rman E. Bulls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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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chael E. Daniels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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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ank M. Drendel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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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ian Duperreault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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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7
目录
|
签字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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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ajiv L. Gupta |
董事 | |||
* Brendan R. O'Neill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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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rgen tinggren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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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ndra S. Wijnberg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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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David Yost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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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 | Judith A. Reinsdorf Judith A. Reinsdorf |
在美国的授权代表 |
| * | 以下签署人根据上述董事或高级职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上述董事或高级职员签署本注册声明。 | |||
通过: |
Judith A. Reinsdorf Judith A.Reinsdorf,事实上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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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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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指数
| 展品 不是。 |
说明 | ||
|---|---|---|---|
| 2.1 | 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合并协议,经日期为2016年7月1日的第1号修正案修订,由Tyco International PLC、Johnson Controls,Inc.及其中指名的若干其他各方订立,包括Jagara Merger Sub LLC(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附件A)。 | ||
3.1 |
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4年9月8日通过的公司备忘录和章程(参见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关于表格8-K12B的当前报告的3.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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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阿瑟·考克斯关于泰科国际公司普通股有效性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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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McDermott Will&Emery LLP对税务问题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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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定期贷款信贷协议,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于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之间,其中指名的各初始贷款人花旗银行,N.A.作为行政代理,花旗环球市场公司,美林,Lynch,Pierce,Fenner&Smith Incorporated,Wells Fargo Securities,LLC及摩根大通银行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参考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有关Form8-K的当前报告的图表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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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多年期高级无抵押信贷协议,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于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其中指名的各初始贷款人)、花旗银行(Citibank,N.A.)作为行政代理,以及花旗环球市场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美林证券、Pierce、Fenner&Smith Incorporated、巴克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证券、LLC及摩根大通银行(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参考Tyco International PLC于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有关Form8-K的当前报告的图表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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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Inc.)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的告知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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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 LLP,Tyco International PLC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同意。 |
||
23.2 |
江森自控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
||
23.3 |
亚瑟·考克斯(Arthur Cox)的同意(见表5.1)。 |
||
23.4 |
McDermott Will&Emery LLP的同意书(包括在表8.1中)。 |
||
24.1 |
* |
授权书。 |
|
99.1 |
获得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同意。 |
||
99.2 |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同意书。 |
||
99.3 |
* |
Lazard Freres&Co.LLC的同意。 |
|
99.4 |
* |
Alex A.Molinaroli的同意。 |
|
99.5 |
* |
David P.Abney的同意书。 |
|
99.6 |
* |
Natalie A.Black同意。 |
|
99.7 |
* |
Juan Pablo del Valle Perochena的同意。 |
|
99.8 |
* |
Jeffrey A.Joerres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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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展品 不是。 |
说明 | ||
|---|---|---|---|
| 99.9 | * | Mark P.Vergnano的同意。 | |
99.10 |
爱尔兰股息预扣税相关领土清单(作为本登记报表的一部分,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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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11 | * |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投票卡表格。 | |
| 99.12 | * | 江森自控公司代理投票卡的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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