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4.1
根据《证券条例》注册的证券的说明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
一般性意见
我们的法定股本由200,000,000股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0.02美元,其中62,086,099股已发行并截至2020年3月20日在外流通。
以下对我们普通股的描述概述了我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可能提供但并不完整的普通股的主要条款和规定。有关我们普通股的完整条款,请参阅我们不时可能进一步修订的经修订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注册证书”),以及我们不时进一步修订的经修订及重列的第五份附例(“附例”)。纽约商业公司法(“NYBCL”)亦可能影响该等证券的条款。
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i)拥有从合法可用的基金中获得股息的平等权利,因此,(ii)在公司事务清盘、解散或清盘时,有权按比例分享公司所有可供分配予普通股持有人的资产;(iii)并无优先购买权,认购或转换权,且并无适用于该等权利的赎回或偿付基金条文;(iv)有权享有每股普通股一股非累积投票权,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所有事项;以及(v)普通股股东没有转换、优先或其他认购权。本次董事选举不设累积投票制。我们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股东投票表决的所有事项每持有一股我们普通股获得一票投票权。
本公司注册证明书、附例及NYBCL若干条文的反收购效力
《纽约商法》第912条一般规定,纽约公司在有关股东成为股东后五年内不得与有关股东进行企业合并。如果这种企业合并在有关股东成为股东之前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则允许这种企业合并。涵盖的企业合并包括某些合并和合并、处置资产或股票、清算或解散计划、证券重新分类、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感兴趣的股东通常是拥有一家公司至少20%已发行在外的有投票权股票的股东。此外,除下列情况外,纽约公司不得在任何时候与任何感兴趣的股东进行企业合并:(i)在股票收购前经董事会批准的企业合并,Or(ii)在一次名为“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由并非由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实益拥有的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票的多数持有人以赞成票批准的企业合并为此目的,不早于股票收购后五年;或(iii)权益股东支付公式价格以确保所有其他股东至少获得权益股东支付的每股最高价格的企业合并;及符合某些其他要求的。
法团可选择不受前款所述的利害关系人条文所管限,方法是在其附例中明确选择不受该等条文所管限,须经该法团在外流通的有投票权股份的过半数赞成票批准,并须受进一步条件规限。然而,我们的附例并不包含任何选择不受《纽约公约》第912条管辖的条文。根据我们的附例,任何以股东投票方式采取的法团行动,须由有权就该等行动投票的股份持有人在股东大会上以过半数票授权。
移交代理人及司法常务官
我们普通股的过户代理人和登记员是American Stock Transfer and Trust Company,LLC,620115th Ave.,Brooklyn,NY11219,USA,+1-800-937-5449或+1-718-921-8124。
上市
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D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