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20
2024年6月版
营运资本贷款合约
合同编号:XXXXXXXX
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借款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合同签订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县
签署前的重要通知
为保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审核、确认以下事项:
1.你和你的公司有权签署这份合同。如法律规定须征得他人同意,贵司及贵司已取得充分授权;如涉及他人个人信息,贵司及贵司已取得该等人同意兴业银行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
2.贵司和贵公司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合同条款,特别关注了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个人信息处理等贵司和贵公司重大利益事项的内容,以及黑体字内容;
3.你和贵公司已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愿意接受这些合同条款;
4.你和贵公司特别注明了要求你和贵公司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条款、禁止信贷资金挪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投资房地产)的条款、向兴业银行提供信贷资金使用承诺函的要求。贵司和贵公司充分了解并理解,兴业银行对涉及信贷资金分流的行为,将采取提前催收、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兑付贷款/融资、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未兑付贷款/融资、降低或暂停授信额度、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措施,并将追究贵司和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5.您和相关个人,通过签署本合同,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处理您和相关个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兴业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保留;您和相关个人知悉被告知、决定、撤回同意、限制或拒绝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兴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通知)提供了个人信息处理告知和决定服务;您和相关个人如撤回、限制或拒绝兴业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你方可按合同约定或兴业银行管理程序办理;
6.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为模板文本。各合同条款后保留空白线,在合同末尾增加‘补充条款’一节,供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增删;
7.如贵司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或贵司发现与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业务有关的违规、不合规收费事项,请拨打兴业银行电话或直接向兴业银行经营网点投诉、咨询。联系电话:95561。
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已批准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信用原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平等协商,共同遵守本合同。
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属于以下1号情形:
(1)本合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于XXX XX、20XX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XXXXX的信贷融通协议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协议’)。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应计入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外币借款金额按贷款人在本合同签订日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二)本合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独立法律文书。
第1条定义和解释
除订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下列用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
1.‘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贷款。
2
2.‘债权’或‘主债权’是指经借款人申请、出借人认可后,出借人依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所形成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费用)。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借款人持有的债权,对应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出借人的债务。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出借人通过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凭证等方式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险费等费用。
3.本合同第五条下列用语定义及解释如下:
‘固定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利率。分多期发放的,参照本合同项下每期实际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利率保持不变。
‘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内,按合同双方约定的定期、幅度变化的利率。
‘浮动期’是指签约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变动频率。在一个浮动期内,贷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以浮动期开始时的定价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在该浮动期内保持不变;当一个浮动期届满进入下一个浮动期时,贷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以新的浮动期开始时的定价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在该浮动期内保持不变。
‘定价基准利率’是指用于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利率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市场公开发布的报价利率,如:LPRP、SHIBOR、SOFR、SOFR期限利率、PER、SONIA、TSRR、TONA、SARON、HIBOR、SIBOR、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等。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定为T-1日LPRP,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1’为T前一个工作日。
‘SHIBOR’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日适用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3
‘SOFR’指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单位为美元。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定为T-5日SOF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5’为T前五个工作日。
‘SOFR期限利率’是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期限SOFR参考利率,单位为美元。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设定为T-2日SOFR期限利率,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2’为T前两个工作日。
‘欧元STR’指的是欧元短期利率,单位为欧元。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定为T-5日欧元ST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5’为T前五个工作日。
‘SONIA’指英镑隔夜指数均值,单位为英镑。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定为T-5日SONIA。
‘TSRR’是指英镑隔夜指数均值的期限利率,单位为英镑。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设定为T-2日TSRR期限利率。
‘TONA’指东京隔夜平均利率,单位:日元。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定为T-5日TONA。
‘SARON’指的是瑞士隔夜平均利率,单位为瑞郎。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定为T-5日SARON。
‘HIBOR’指HKD的香港银行同业拆息。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定为T-2日HIBOR。
‘SIBOR’指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息,只适用于新元。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定为T-2日SIBOR。
‘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并适用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适用的‘LPRP’、‘SHIBOR’、‘SOFR’、‘SOFR期限利率’、‘ENSTR’、‘SONIA’、‘TSRR’、‘TONA’、‘SARON’、‘HIBOR’、‘SIBOR’、‘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的币种及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核心系统查询结果为准。贷款利率确定日可以是实际付款日、合同签字日、重定价日。
‘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利率确定日,按照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定价公式,经签约双方约定,在定价基准利率基础上加减基点形成的合同执行率。
4
4.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被确定或潜在可能对借款人的公司基本结构、股东变动、负债、现金流、盈利能力、核心商业秘密、核心竞争力、重大资产、重大债务义务、偿还债务能力或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交易,或出借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
5.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或潜在可能对借款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核心业务员工的聘用和解聘、核心业务秘密、核心竞争力、基本结构、股东变动、负债、公司存续、业务合法性、公司稳定性、公司发展、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出借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事项的其他事项。
6.本合同中的‘营业日’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除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以外的工作日。本合同中的‘银行营业日’是指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营业日。合同履行期间,如提款日或偿还日为非银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第二条贷款金额
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方(货币)人民币(金额以字计)零亿、四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零亿元。【人民币XXX、XXX、XXX.XX】
第三条贷款用途
这笔借款用于贷款用途。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一年,从XXX XX、20XX到XXX XX、20XX。
2.一次性付款的,付款日为贷款票据或贷款凭证上记载的实际付款日。实际到账日晚于上一期票据记载的到账日的,贷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贷款分期提款方案如下:【适用时填写】
借款人应当在每个提款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或者在贷款人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提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分期提取期限和金额内提取贷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当期应提取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为符合国家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免收此项违约金。
4.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下,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5.出借人有权根据融资项目是否符合提款的前提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条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合同规定的本合同项下相应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办理手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适当调整分期提款方案。
5
6.对于分期提款,每一期的支付日期为贷款票据或贷款凭证上记录的实际支付日期。每笔单独发放的贷款应当有相同的到期日,即首次发放的贷款票据或者贷款凭证确定的贷款到期日。
7.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到期日视为相应提前。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应计
1.贷款利率(采用单利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
(一)定价基准费率按以下品种1执行:
(一)1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P)。
(2)SHIBOR ____期。
(3)SOFR。
(4)SOFR-term rate ____ term。
(5)欧元STR。
(6)索尼娅。
(7)TSRR ___期。
(8)TONA。
(9)萨隆。
(10)HIBOR ____期。
(11)SIBOR ____期。
(12)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_____期限。
其中,人民币固定利率贷款应当选择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作为定价基准利率。定价基准利率应当在第一条‘定义和解释’界定的定价基准利率限定的币种范围内使用。
(2)贷款利率定价公式: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0%或-1 %。
(三)贷款利率按以下第1类执行:
(1)固定利率。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答:
A.贷款利率根据各期实际到账日的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本合同项下自每期实际到账日至贷款到期日期间,利率不变。
B.贷款利率根据合同签署日的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约定年利率为___%。定价基准费率在实际付款日发生调整的,定价公式中加/减基点相应调整,本合同约定的年费率不变。
6
(2)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实际到账日和重定价日的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分段计息。重新定价日期按照以下类型___执行:
A.浮动期限为____(月/季/半年/年)。自贷款实际支付之日起的每一整期对应日期为本合同的重新定价日。当月无相应日期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B.以SOFR、ENSTR、SONIA、TONA、SARON为定价基准利率的贷款,利息期内的每个计息日(即贷款期间的每个日历日)为本合同的重新定价日。
(3)其他利率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对应的定价基准利率,以每笔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或有重定价日的)为定价基准利率确定日。借款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合同约定调整借款利率的,不得再次通知借款人。
(五)对于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如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取消本合同项下适用的定价基准利率,或市场不再公布定价基准利率,或监管部门要求,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的利率政策,同时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参照行业惯例和利率条件,重新确定贷款利率,然后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出借人发出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应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出借人或者国家/监管部门要求借款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2.贷款利息偿还方式
(一)贷款利息的计算。本金和外币贷款的利息自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记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每日利息=当日未偿还贷款余额×每日利率。日利率与年利率的转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
(二)贷款付息方式按以下第1类执行:
(1)本合同项下的付息日约定为每____月21日(月/季/半年/年/到期)。借款人应于付息日向出借人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并于贷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2)自贷款实际到账日起,以每期____期(月/季/半年/年)的对应日为各期付息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借款人应于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并于贷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7
(三)首次付息日为XXX XX、20XX。自第一个付息日起,每期____日(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对应的日期为每期付息日。借款人应于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并于贷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四)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罚息和复利
(一)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转用之日起,出借人有权对转用的贷款按高于贷款利率100%的罚息收取罚息;借款人未与出借人达成展期协议而未按时还款的,即贷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贷款利率上浮50%的罚息收取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到期前后的利息、分流罚息、逾期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收取复利。对单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较高利率计算罚息。
(二)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罚息也为固定利率;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罚息也为浮动利率,浮动期限与贷款利率浮动期限相同。
(三)罚息和复利的计提方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偿还方式执行。
第六条提款的先决条件
1.借款人在满足出借人要求的下列提款先决条件后,方可向出借人申请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一)借款人向出借人交付了下列文件,且文件所述情形未发生变化并保持有效,或者借款人就变更事项提供了出借人满意的说明和澄清:
1.贷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还款计划、还款来源;
2.借款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信用卡和密码/信用代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相关自然人同意出借人收集和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以及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公司文件;
8
3.借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并经法定人数的董事或股东通过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并明确说明借款用途并接受贷款人要求的全部借款条款,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4.出借人认可的近三年年度报告(附审计报告和附注),以及最近一年和上一年的财务报表;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借款人,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告;
5.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6.申请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采购合同、订货合同、债务凭证等相关合同、凭证或资料;
7.计划办理抵/质押担保安排的,应当已妥善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抵/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抵/质押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将相关权属证明、登记证明送达出借人;办理第三方担保的,应按上述第2至4项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材料,担保合同已生效;上述担保应保持持续有效;
8.出借人要求对抵押/质押财产投保的,以出借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投保手续应当已经办理完毕,并将保单原件交付出借人;该保险应当保持连续有效;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借款人特此将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出借人;
9.特殊行业企业应当提供授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企业资质证书;
10.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等手续的,相关公证手续已办理完毕;
11.借款人已按要求在出借人开立账户并自愿接受出借人信用监测和支付结算监督;
12.申请外币项目贷款的,应当提供外币贷款使用的有效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并符合相关外汇管制政策的要求;
13.贷款人要求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申报表;
1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出具信贷资金使用承诺函;
15.借款人及相关自然人已按出借人要求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出借人处理其个人信息;
16.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报告、凭证和资料。
9
(二)借款人合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合法;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一条中的声明和承诺持续保持真实有效;在申请支付日或之前未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五)借款人已填写提款的借款票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款票据或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与借款票据或者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票据或者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六)借款人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对于新设立的法人机构,其控股股东应当资信良好(借款人应当提供自然人控股股东同意出借人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提款的其他先决条件。
2.出借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是本条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提款的某些先决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得以该等条件为理由对出借人进行抗辩。
3.出借人有权根据融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借人要求的提款先决条件、本合同项下相应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等因素,适当调整贷款发放。
4.借款人特此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发生任何提款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或贷款资金支付条件,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停止支付贷款资金或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应当将合同终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的异议期为五个工作日,自终止通知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未提出异议的,异议期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借款人提出异议但当事人未能在异议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
5.经出借人审查,借款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的,出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10
第七条账户监控与贷款资金支付
1.账户监控
借款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要求,承诺在申请贷款发放前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并按照约定用途接受贷款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控,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偿还进行监督控制。
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资金归集专用账户,应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流入、流出信息:
户名:盛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户号:XXXXXXXXXXXXXXX
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工业路支行
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融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另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规定指定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管理。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归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2.贷款资金支付
(一)出借人有权通过出借人受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1.‘出借人委托支付’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通过借款人账户及时向符合本合同约定目的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方支付贷款资金。
对于出借人委托支付,在贷款资金支出前,借款人应提供与本合同约定用途相关的交易材料。贷款资金经出借人审核批准后,应当及时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方。
对于出借人委托支付,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方后,因标的交易合同解除、解散、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借款资金归还的,出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收回归还的借款资金。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目的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方。
借款人自主兑付的,借款人应当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兑付情况。出借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核查、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存在规避委托支付的情形。
11
(二)委托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采取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与出借人正在建立新的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在出借人的内部评级为B级或以下。‘建立新的信贷业务关系’是指首次与出借人建立信贷业务关系或2年内无信贷业务关系;
2.用于置换的流动资金贷款;
3.付款对手方明确且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方支付的单笔款项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借款,按付款日贷款人公布的中间汇率计算);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方。因借款人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经与借款人协商,出借人最多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出借人应当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
(三)借款人在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严格的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或暂停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采取相应措施:
1.信用状况下降;
2.业务和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3.核心业务盈利能力较弱;
4.贷款资金使用异常或规避委托支付;
5.重大违反本合同规定;
6.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贷款本息偿还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使用以下类型2偿还:
(一)分期偿还贷款本金。还款金额和日期如下:【适用时填写】
贷款人调整贷款分期提取方案的,本条款约定的贷款分期还款日期和金额不变,借款人应当按期偿还贷款本金。
(二)到期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本金。
(三)贷款本金的其他偿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2.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付息日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本息。
3.还款日在贷款人非银行营业日的,还款顺延至贷款人的下一个银行营业日,非贷款人银行营业日计入实际贷款使用天数。
4.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延长还款期限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____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双方应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期限一年及以下贷款的累计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一年以上贷款的累计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5.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时,应与出借人协商确定后续还款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按实际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对提前还款前已收取的贷款利息进行调整。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___%的违约金。借款人为符合国家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免收此项违约金。
6.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在出借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未经司法程序扣除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确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中被扣项目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汇率进行扣减,转换为贷款币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账户如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启动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代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出借人成功扣减上述金额,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13
第9条担保
1.本合同的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编号为XXXXXXXX的合同,标题为‘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方:福清市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二)编号为XXXXXXXX的合同,标题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担保,担保方:XXX;
(三)编号为____的合同,标题为‘____’,担保方式:____,担保方:____;
(四)编号为____的合同,标题为‘____’,担保方式:____,担保方:____;
(五)编号为____的合同,标题为‘____’,担保方式:____,担保方:____;
(六)编号为____的合同,标题为‘____’,担保方式:____,担保方:____。
2.除上述已签署的担保合同外,如发生汇率波动或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履约能力的任何其他事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并签署相关的担保合同。借款人应按出借人要求予以配合。
3.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担保合同签订、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前,出借人有权暂时中止本合同项下的付款等各项义务。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借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真实材料,包括个人信息等;
2.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一切材料;
4.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权利;
5.对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进行监督的权利;
6.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要求的权利;
7.当借款人欠出借人多项性质相似的债务,借款人的偿付不足或可能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时确定具体的还款或扣款顺序;
8.有权不经司法程序,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其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确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中被扣项目币种与贷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汇率进行扣减,转换为贷款币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账户涉及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兑付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出借人成功扣减上述金额;
14
9.出借人有权随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和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出借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和担保权益后,借款人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落实付息事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的,出借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违约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已设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管部门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进行报告披露,并采取催收、诉讼、仲裁,或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明,也可以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减少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止办理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信用违约惩戒维权措施;
11.根据借款人资金归集情况单方面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
12.当发生汇率波动或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债权担保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出借人的要求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质押担保,或实施出借人可以接受的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13.根据《商业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借人可以撤销贷款承诺,无须事先通知,或者由于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出借人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贷款承诺。本条款规定的‘贷款承诺’是指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或未全部发放的贷款;本条款规定的‘信用状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减弱(包括或有负债),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以及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的其他情形;
14.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整改,可以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贷款风险分类降级等措施;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保密,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要求的;
15
(二)监管机构要求或者要求的;
(三)向出借人合作方披露。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2.有权要求出借人就本合同约定提供给出借人的材料履行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1.及时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单证材料,包括所有开户信息、账号、贷款余额信息,以及相关个人信息,配合出借人调查、审查、检查;
2.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及相关生产、经营、金融活动的监督或检查,并根据贷款人的建议或要求,及时采取合理处理措施;
3.将借款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转用,并确保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东分红;不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不将贷款用于领域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炒股、投资金融资产;不得将贷款用于购买房地产、从事/投资房地产领域;不得将贷款用于企业间或企业与个人的相互借贷活动;不得利用贷款谋取非法收入;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贷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其他违法行为或其他领域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不得将贷款用于监管部门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借款人为当地金融组织且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接受出借人的账户监控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5.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6.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
7.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延长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8.借款人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债务融资实质性增加等重大事项前,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按贷款人要求积极落实及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保证措施。上述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借款或者负债、向第三方提供借款或者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实质性增加的债务融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偿还贷款本息的;
16
(二)进行重大股权变更和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境外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注销、关闭、中止、资产转让;分立、合并、合并、被合并;重组、改制、改建为参股公司;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对外投资;使用不动产、机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等方式对股份公司、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或投资;通过出租、承包、共同管理、托管等);
(三)股权变动达到____%(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代理、质押等)。
9.借款人应当自下列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积极落实及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保证措施:
(一)发生重大财务损失、资产损失或者其他金融危机;
(二)暂停经营、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者被实施破产程序、解散等;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经营或财务出现重大危机,影响正常经营;
(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影响正常经营的;
(五)担保人股权变动达到___%(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代理、质押等);
(六)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正常经营的;
(七)可能对其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八)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
10.应出借人请求(此种请求应事先以合理方式通知借款人,除非因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或特定情况而不需要事先通知),以允许出借人代表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走访借款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检查借款人的房地、设施、厂房、设备;
(三)查询借款人的账户记录和其他所有记录;
17
(四)查询借款人的雇员、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出借人要求的相关信息。
11.借款人保证在借款期限内将其流动资产和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率保持在贷款人要求的以下范围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出借人向借款人发送或者以其他方式交付的催收通知或者催收文件,必须由借款人签字退回出借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的申报和承诺
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和承诺,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借款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设立和存续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保证按要求提供出借人要求的相关证明、许可、证明及其他文件。
2.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得因任何指示、财务状况变化或与任何实体签订的协议而减免其还款责任。
3.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具有充分的授权和合法权利,已取得并完成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内部批准和授权或其他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并完成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所有必要批准、登记、授权、同意书、许可或其他相关手续。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及其他相关手续仍然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4.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借款人的相关章程和内部决定以及股东和董事会决议,借款人承诺该等内部决定和股东及董事会决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不成立、不可撤销的情形。本合同也不与借款人的任何章程、内部决定、股东和董事会决议或借款人的政策相冲突或违反。
5.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贷款融资符合法律要求,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任何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法规、合同约定。本合同合法、有效、可执行。因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存在权利瑕疵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当立即无条件赔偿出借人的一切损失。
6.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借款人应持续保持出借人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18
7.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以贷款人的规定和惯例为准。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归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8.借款人对性质相似的出借人负有多项债务,借款人的偿付不足或者可能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出借人应当确定具体的偿还或者扣除顺序。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借款人特此授权出借人在借款人在出借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无需走司法程序。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确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中被扣项目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汇率进行扣减,转换为贷款币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账户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兑付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出借人成功扣减上述金额,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10.无论这份合同是签在前还是签在后,如果借款人将任何有关具体交易的文件提交给贷款人审查,借款人保证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出借人只能根据交易单证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出借人既不参与也不知道借款人进行的具体交易实质,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借款人确认,除已向出借人书面披露的情形外,借款人未隐瞒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出借人不同意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下列事件:
(一)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者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权以及对借款人资产或者收入确立的其他责任负担;
(二)与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密切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索赔事件;
(三)借款人与任何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义务合同违约事件;
(四)未发生针对其或其资产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未予执行,或为借款人所知悉,无论是否主动发起或由第三人发起,也未发生针对借款人的清算、停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五)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其他情形。
12.借款人承诺将借款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转移用途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其他用途或用途。随时接受并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相关检查,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存货、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储备等事项的监督检查,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要求。
19
13.为出借人提供足够的、有效的或其他可接受的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涉及不动产抵押的,借款人在获悉抵押物拟被拆除时,应当及时向出借人履行告知义务;对于采取产权调整补偿形式的被拆除抵押物,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或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原抵押房产毁损后新抵押登记完成前,应当由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对于以货币方式补偿的被拆迁房产,借款人负责要求抵押人通过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定期存款等方式,继续为首要债权提供担保。
14.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前,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所欠除出借人以外的债权人的任何债务(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除外)。
15.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不良事件及时通知出借人,并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债务融资实质性增加等重大事项前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
16.出借人因履行本合同义务,被迫卷入借款人与/或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导致出借人发生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的,该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17.本合同项下所有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在出借人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
18.借款人承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持续同意出借人查询企业选择在系统公示和不公示信息。出借人要求进行资产核查的,借款人同意按出借人要求进行资产核查,并提供专业的资产核查报告。
19.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出借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从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要求,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特此允许在授权范围内依法查询相关信息。
20
20.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出借人有权根据行政/司法/监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交上述部门、机构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备,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合法查询。
21.借款人发生本合同违约,或出现可能危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情形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股东加速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借款人承诺,其股东应按出借人要求及时出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其股东不派发股息。
22.借款人承诺,本次贷款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或其他非法目的。
2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将借款人的违约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管部门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进行报告和披露。
借款人还不可撤销地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在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共享借款人的信用违约信息甚至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借款人知悉出借人有权依据本合同采取各种措施,知悉出借人有权采取措施或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有权联合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授信、停止新开结算账户、停止办理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新办信用卡等联合信用违约惩戒维权措施。
24.借款人声明和承诺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条早期收集
1.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分期还款贷款,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一笔分期贷款的,其他未到期的贷款视为提前到期: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向出借人提交的任何证明、文件以及第十一条声明、承诺中的任何事项被证明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故意误导的;
21
(二)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自行改变原借款用途、挪用借款或者利用借款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将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折价或者质押给出借人,获取出借人资金或者信用的;
(四)拒不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金融活动的监督检查的;
(五)合并、分立、收购、重组、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实质性增加以及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性的其他重大事件;
(六)故意通过关联交易规避出借人债权的;
(七)信用状况恶化,还款能力明显减弱(含或有负债);
(八)借款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担保人或者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九)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
(十)借款人停止偿还债务,或者不能或者表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
(十一)借款人停止经营、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的;
(十二)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三)抵押物、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可能大幅度减少,或者在贷款未全部偿还前必须赎回质权的;
(十四)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异常变更、失踪或者司法机关调查、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者可能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的;
(十五)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借款人/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纠纷,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类似措施,可能危及或者损害出借人权益的;
(十六)本合同约定的或者基于借款人资金归集情况发生的其他危及、损害或者可能危及、损害出借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22
2.一旦出现上述提前催收情况,出借人可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归集情况等,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借款人在宽限期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出借人也可以不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直接决定提前收回贷款。
3.提前收回借款,出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的义务
1.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出借人书面报告借款人发生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
2.借款人为集团客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出借人报告借款人超过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方的关联方关系;
(二)交易事项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4)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需要重新协商的,应当在发生变更的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出借人。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声明和承诺、在授信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约定的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条款的,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停止或暂停发放本合同项下未支付的贷款,停止或暂停支付本合同项下未支付的贷款资金;
(三)要求借款人补充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取消借款人使用‘自主支付’;
(4)单方面决定降低信用额度;
(五)单方面决定全部或部分债务加速到期;
23
(六)单方面解除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到期或者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并支付或者赔偿相关损失的;
(七)贷款逾期的,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罚息;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要求借款人支付分流罚息;要求借款人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包括贷款到期前后的利息、分流罚息、逾期罚息);
(八)要求借款人补充或者变更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质权的;
(九)实施或者实现相关贷款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十)未经司法程序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应付款项,或者委托借款人开户行从其账户中扣除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确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中被扣项目币种与贷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汇率进行扣减,转换为贷款币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账户涉及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的,出借人有权直接启动相关产品兑付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出借人成功扣减上述金额;
(十一)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凭证,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出借人有权将借款人控制和占有的任何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用于出借人认为适当的质押、留置或者其他措施;
(十三)出借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违约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设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者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管机构或者其他行政/司法/监管部门及其设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新闻媒体进行报告和披露,并可以会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止办理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信用违约惩戒维权措施;
(十四)调整贷款利率;
(十五)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合同约定的或者出借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24
3.出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和贷款资金支付条件在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出借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无论如何,出借人不得就由此产生的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向借款人进行赔偿。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借人因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其他缺陷而遭受错误委托付款、不及时付款、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独立付款约定或者其他损失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支付账户、支付对手方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造成支付付款纠纷或其他损失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即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采取相应措施:
(一)保证人不履行担保合同规定,或者信用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其他降低担保能力的事件;
(二)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合同规定,或者故意损坏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损害出借人抵押权的其他事件;
(三)出质人不履行质押合同规定,或者质物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大幅度下降,或者在贷款未全部偿还前必须赎回质权,或者发生损害出借人质权的其他事件。
第15条交叉违约
借款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担保人、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同时违约。出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贷款、融资、债务发生违约或者可能发生违约或者被宣告提前到期的;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能履行,或存在不履行的可能;
(三)不履行或者违反与债务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等类似义务,或者可能不履行或者违反的;
(四)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到期贷款/融资;
(五)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或者即将被宣告破产的;
(六)将其资产或者财产转移给其他债权人的;
(七)危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安全的其他情形。
25
第十六条义务的连续性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其继承人、代理人、管理人、受让人以及因其合并、重组、更名等产生的实体具有持续性和充分的同等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息加速到期
借款人同意,一旦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的声明和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出借人有权决定借款人在任何其他基础上对出借人的所有义务,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本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还款义务立即到期。
第十八条代位权
借款人在此特别声明,无论出借人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如借款人的债权或与之相关的附属权利在诉讼时效内即将到期或未及时宣布为破产债权,或借款人违约或借款人无法偿还出借人到期逾期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或其他影响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情形发生,对任何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借款人对第三人持有的其他经济利益,以及与前述相关的附属权利,出借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位请求借款人的相对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债权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行动,借款人放弃一切抗辩。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管辖权、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
2.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借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3解决:
(一)向出借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裁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地应在____。
(三)其他方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26
第二十条文件交换、沟通、通知
1.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以下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及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缔约各方的各类通知和文件;诉状(或仲裁申请)及证据、传票、答复通知、诉讼中的权利义务通知、提交证据通知、听证通知、付款令、判决书(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其他诉讼或仲裁审查听证文件、实现抵押物权程序的文件,和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进一步约定出借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构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寄件人均有权选择纸质送达或电子送达,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中国审判过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或专门法院网络服务平台、寄件人电子网络平台、电子APP等:
(一)借款人地址:
1.借款人名称: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人:XXX。
2.指定收件人姓名(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二)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信地址也为有效收货地址:
1.传真回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微信,微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QQ收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条第一节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非诉讼阶段以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抵押物权实现程序、监督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阶段后。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出借人(诉讼、仲裁期间,也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仲裁法院、法庭;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确认。未事先通知的,视为未发生变更,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本条第一节约定的收货地址仍视为有效收货地址。
27
3.对于任何单证、通信、通知、法律文书,只要送达本条第一节约定的任何地址,即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送达指定收件人即视为送达本人):
(1)邮件(包括快件、平邮、挂号信):邮寄日期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地址:发送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三)专人送达:收件人签字日期视同送达日期。收件人拒绝签字的,服务器可以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文件留在所在地视为送达。
4.借款人提供或确认的交付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者交付地址发生变更但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实际交付失败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视为已完成交付:
(1)邮件投递:单证退回日期视同投递日期;
(二)专人送达:服务器在送达单据上记载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3)对于电子交付:发送日期视同为交付日期。
5.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地址作为收货地址。贷款人以公告方式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经营网点发布通知的,公告刊登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出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邮寄、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中的任何交付失败、遗漏或延迟承担责任。
6.各方同意,各方的公章、办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催收章、出借人授信业务专用章,均为各方通知或通信、法律文书送达、通信往来的有效印章。借款人实体的所有雇员都是文件交换、通信和通知的授权签字人。
7.本条款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等事项
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加盖指纹之日起生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借人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行使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的任何容忍、宽限、迟延,不得损害、影响、限制出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不视为出借人放弃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8
3.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出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支付义务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宣告已支付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按出借人要求立即还款。出借人因上述原因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通信或网络故障、出借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贷款发放或付款处理不能按时发生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5.贷款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署相关协议等),或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管理移交给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管理。借款人承认这一点,出借人的上述行为不需要借款人进一步同意。
6.本合同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或任何方面违法、无效、不可执行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7.出借人特别提请借款人注意合同的‘签前重要通知’内容。借款人全面、全面、准确地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所有条款和‘签前重要通知’。出借人已应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澄清。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8.本合同的副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添加,不得用于解释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目的。
9.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持有两份,借款人持有一份,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强制执行的公证和自愿受理
1.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的,另一方同意按请求方要求到国家指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2.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义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凭证,借款人自愿接受持有该执行凭证的出借人直接向有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借款人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29
3.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明前,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单证交换、通信、通知’条款,通过邮寄、电话、传真、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面谈等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实借款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义务等相关违约事实。电话、面对面核查:会议、通话结束视同送达;邮件、传真、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查:送达日期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文件交换、沟通、通知’条款。
4.借款人对上述核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交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向公证机构提交充分证据。未按时提交或者公证机构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债权的,视为借款人确认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义务等相关违约事实,同意公证机构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执行凭证。公证机构对核查方法和证据提交期限另有规定的,执行该规定。
第二十三条补充条款
【保留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出借人(公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印章]
获授权人或权利持有人(签名/盖章):XXX
日期:XXX XX、20XX
借款人(公章):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盖章/指纹):XXX
日期:XXX XX、20XX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