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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8.2 8 e7307 _ ex8-2.htm 图表8.2

 

 

附件 8.2

 

  

2026年2月9日

 

蓝帽子

 

C栋7层

湖里区安陵路1010号

中国厦门36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担任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公司”)的美国法律顾问,该注册声明涉及公司发行某些单位,每个单位由一股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0.0000001美元(统称“普通股”),或一份可对一股普通股行使的预融资认股权证,以及一份最初可对一股普通股行使的认股权证。

 

我们审查了注册声明(包括其中所载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此外,我们已审查并已就事实上的事项,依赖该等记录、协议、文件及其他文书的正本或副本或经核证或符合规定的副本,以及公职人员及公司高级人员和代表的此类证书或类似文件,并已就下文所载意见作出我们认为相关和必要的其他调查。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假定注册声明中描述的事实事项的准确性。我们还假设所有普通股均有效发行并全额缴款。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承担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副本或经认证或符合的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原件的符合性以及后一种文件的原件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情况,并受限于本文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资格、假设和限制,我们认为,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税收——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陈述,只要它们旨在构成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的摘要或与之相关的法律结论,即构成对所有重大方面此类事项的准确概述。

 

我们注意到,由于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公司作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地位是基于一项年度确定,直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才能做出,并且涉及广泛的事实调查,因此我们在此不对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发表任何意见。

 

我们在此不对除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以外的任何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8.2的附件归档。

 

    非常真正属于你,
  /s/Pryor Cashman LLP
  Pryor Cashman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