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有限-证券法律遵守情况
以下签署人,作为Lyft, Inc.(“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特此
组成并任命Lindsay C. Llewellyn、Kevin C. Chen、Christopher M. Reilly和
Lynn O. Zheng,每一位签署人的真实合法代理人和代理人完成和
执行该等表格144、表格ID、表格3、4及5及其所有修订,以及其他表格
作为该等律师须酌情决定根据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后续法律法规,由于下列签署人的
公司证券的所有权、取得或处分,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为了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此类表格,任何证券交易所
或全国协会、公司及受权人应代表的其他人或机构
认为合适。
下列签署人特此批准并确认所有上述律师和代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作出或促使作出。下列签署人承认上述
事实上的律师,在应下列签署人的请求以这种身份服务时,不是承担,也不是
是公司承担,以下签署人的任何责任,以遵守第16条
《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
本有限授权委托书继续有效,直至下列签署人被
不再需要就以下签署人持有和
公司发行的证券的交易,除非早些时候被以下签署人撤销
书面送达前述律师----事实。
本有限授权书自下述日期起执行。
签名:/s/Stephen W. Hope
打印名称:Stephen W. Hope
日期: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