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3
独家商业合作协议
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1年8月2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南京订立和订立。
| 甲方: | 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仫岭街道高唐路88号理想名苑12号楼501室 |
| 乙方: | 江苏易停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仫岭街道映翠路7号1栋 |
甲、乙双方在下文中分别称为“一方”,并统称为“双方”。
鉴于,
| 1. | 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Enterprise,主要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咨询与规划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需许可证的商品销售除外); |
| 2. | 乙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内资独资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化技术及智能停车设备的研究与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研究与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停车管理服务;智能车库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智能停车设备的销售与安装;物业管理。(统称为“主要业务”); |
| 3. | 甲方愿意在本协议期限内,利用其在技术、人力资源、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独家为乙方提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管理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提供的咨询和服务。 |
因此,现在通过相互讨论,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
| 1. | 甲方提供的服务 |
| 1.1 | 乙方指定甲方为乙方的独家服务提供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乙方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业务支持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其中可能包括甲方可能不时确定的主要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必要服务,例如但不限于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管理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
| 1.2 |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一切咨询和服务。乙方还同意,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的咨询和/或服务,也不得就本协议所述事项与任何第三方建立类似的公司关系。甲方可以指定其他各方,他们可以与乙方签订第1.3节所述的某些协议,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咨询和/或服务。 |
| 1.3 | 服务提供方法 |
| 1.3.1 |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必要,乙方可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一方签订进一步的技术服务协议或咨询服务协议,并详细说明具体内容、方式、人员、以及特定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的费用。 |
| 1.3.2 | 乙方在此授予甲方不可撤销的排他性选择权,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甲方自行决定,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购买价从乙方购买乙方的任何或全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另行订立资产转让协议,具体规定资产转让的条款和条件。 |
| 2. | 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
| 2.1 | 双方同意,就本协议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按以下公式按季度计算:甲方员工向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A乘以相应的费率,再加上甲方董事会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价值和乙方不时的实际收入确定的服务费金额。甲方董事会未调整上述服务费用金额的,服务费用按照甲方最近一次董事会确定的金额执行A.在在任何情况下,服务费用应与乙方的全部净收入基本相等,但须符合中国法律和甲方章程的任何要求a.在调整或决定投资组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_服务费: |
| 2.1.1 | 服务的复杂性和难度; |
| 2.1.2 | 甲方员工提供此类服务所需的时间; |
| 2.1.3 | 服务的确切内容和商业价值; |
| 2.1.4 | 同类服务的市场参考价格. |
| 2.2 | 经双方一致同意,服务费的确切计算和支付方式可另行订立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
| 2.3 | 除非双方另有一致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扣除或抵销。 |
| 3. | 保密条款 |
| 3.1 . | 双方承认,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以及双方之间就本协议的准备和履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被视为机密信息。每一方应对所有此类机密信息保密, 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相关保密信息, 除以下信息外:(a)是或将是公共领域(通过接收方的未经授权的披露除外);(b)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有义务予以披露, 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或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命令;或(c)任何一方必须向其股东披露, 投资者, 有关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 但该等股东, 投资者, 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应受类似于本节规定的保密义务的约束。任何一方雇用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泄露任何机密信息,均应视为该方泄露了该机密信息, 哪一方应对违反本协议承担责任。“本条款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有效。, |
| 3.2 |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变更、撤销或终止后,本节将继续有效。 |
| 4. | 陈述和保证 |
| 4.1 | 甲方特此声明并保证如下: |
| 4.1.1 | 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Enterprise。 |
| 4.1.2 | 甲方已就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以及第三方和政府机构(如有)的同意和批准。甲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明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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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 | 本协议构成甲方的法律、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执行。 |
| 4.2 | 乙方特此声明并保证如下:` |
| 4.2.1 |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在的公司,并已获得相关的政府许可和从事主要业务的许可证。 |
| 4.2.2 | 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以及第三方和政府机构(如有)的同意和批准,以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乙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明确要求b. |
| 4.2.3 | 本协议构成乙方的法律、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执行。 |
| 5. | 效力和期限 |
| 5.1 | 本协议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执行,并自该日期起生效。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双方另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否则本协议的期限为10年。 |
| 5.2 | 如经一方书面确认,本协议的期限可延长。a在其到期之前。延长期限由甲方确定,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
| 6. | 终止 |
| 6.1 | 除非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续签,否则本协议自本协议到期之日起终止。 |
| 6.2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B不得在到期日前终止本协议。尽管如此,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
| 6.3 | 第3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和8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
| 7. | 管辖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
| 7.1. | 本协议的执行、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
| 7.2 | 在如果在本协议的构建和履行方面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当事人一方请求其他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后三十日内,双方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在杭州进行,仲裁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
| 7.3 | 当因本协议的构建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发生时,或在任何争议的待决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 8. | 赔偿 |
| 由于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咨询和服务所引起的或引起的对甲方的任何诉讼、索赔或其他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伤害、义务或费用,乙方应予以赔偿,并使甲方不受损害,除非此类损失、伤害、义务或费用是由该公司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引起的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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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通知 |
| 9.1 | 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应亲自交付或通过挂号信,预付邮资,通过商业快递服务或通过传真发送到以下所述当事方的地址。还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每份通知的确认副本。通知应被视为已有效发出的日期应确定如下: |
| 9.1.l | 通过个人递送、快递服务或挂号信发出的通知,如已预付邮资,应视为在收到或拒绝通知之日在通知所指定的地址有效发出。 |
| 9.1.2 | 通过传真发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在成功发送之日有效发出(自动生成的发送确认书可以证明这一点)。 |
| 9.2 | 就通知而言,各方当事人的地址如下: |
| Partya: | 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 | 号理想名苑12号楼50L室。高唐路88号南京市江宁区汨陵街 | |
| 收件人: | Chao Chen | |
| 电话: | 19962017631 | |
| 传真: | 025-85305277 | |
| 乙方: | 江苏易停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 | 江宁区仫岭街道映翠路7号G1栋,南京市 | |
| 收件人: | 金鑫 | |
| 电话: | 16623060872 | |
| 传真: | 025-85305277 |
| 9.3 | 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候根据本协议的条款通过向另一方发送通知来更改其通知地址。 |
| 10. | 任务分配 |
| 10.1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
| 10.2 | 政党B同意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可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B但未经当事人同意B. |
| 11. | 可分割性 |
| 如果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方面被发现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则有效性,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在任何方面都不会受到影响或损害。双方应真诚地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此类无效的,非法的或无法执行的条款,这些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在双方的意图下实现,该等有效条文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接近该等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文的经济效果。 |
| 12. | 修正案和补编 |
|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签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修订协议和补充协议应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应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
| 13. | 本协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英文本如有冲突,以中文本为准。 |
这一页的其余部分有意留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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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授权代表自上述第一份书面协议之日起执行本独家商业合作协议,以昭信守。
| 甲方: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 | ||
| 由: | Chao Chen | |
| 头衔: | 法定代表人 | |
| 乙方:江苏易停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由: | 金鑫 | |
| 头衔: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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