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认证依据
18 U.S.C.第1350条,
根据通过
规则13a-14(b)/15d-14(b)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关于Lilis Energy, Inc.(“公司”)于本报告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以下签名人特此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即: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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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Joseph C. Dach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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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seph C. Dach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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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执行官、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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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