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20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正本以中文写成,在各方面均以中文为主语。翻译成英文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或其他效力。)
甲方(“卖方”):深圳市HipHopJus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Shenzhen Zhihaji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乙方(“买方”):深圳果酱盒子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Guojiang Zongzi Technology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本协议各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协议。
1.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信息
1.1知识产权信息
本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为:操作“Jam Box”商店管理系统、JAMYO安卓平台手机软件、安卓平台手机软件及其他“Jam Box”系统所需的所有计算机软件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软件的小程序和所有程序源代码。(详见附件二)
(以下简称“Jam Box Intellectual Property”)
1.2卖方财产状况披露声明
甲方享有果酱盒知识产权的全部法定所有权。
1.3所有权链声明
甲方承诺,甲方果酱盒知识产权为原创,不涉及其他原创作品的权利。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取得并行使甲方果酱盒知识产权的权利,无需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1.4事先许可
甲方承诺:自签署本协议之时起,甲方、提交人和原权利人(如有的话)被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协议约定的许可权的权利已在期满时终止,卖方对将转让给买方的Jam Box知识产权拥有良好的、适销对路的所有权。
1.5截至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尚未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6.不侵权的承诺
甲方声明:果酱盒子知识产权不窃取、抄袭他人软件,不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知识成果及合法权益。
1.7甲方确认上述信息属实。
2.知识产权的转让
2.1甲方确认,世界各地的Jam Box知识产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所有版权(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个人权利除外)和商标的数量范围内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权、改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商标权及相关收益权。
2.2相关版本
甲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Jam Box知识产权原版本(如有)的版权和商标权也一并转让,甲方不得再次使用。
2.3发展限制
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后,不得使用Jam Box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代码进行开发;如甲方继续开发Jam Box知识产权的升级版或其他版本,升级版或其他版本的所有版权也应归乙方所有。
3.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3.1转让总价为一百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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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付款方式:甲方应在前述软件著作权等系统交付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3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帐户名称:[ * ]
账号:[ * ]
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中国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龙凤支行)
3.4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额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资料要求如下:
帐户名称:[ * ]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工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4.效力
双方确认,知识产权转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正式生效,乙方取得转让权。
5.交付
5.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与Jam Box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5.1.1完整的源代码:实现附件所列软件的功能和特性的所有完整的源代码;
5.1.2附属文件:源程序的相关描述文件和关键算法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程序的整体功能框架图、类图和类关系图、关键算法的描述文件,密钥代码的程序注释等。
5.1.3甲方应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可委托第三人代理),并应在本协议执行之日起十五(15)日内将全部材料提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准入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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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自本协议执行之日起至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公告之日止(以下简称“公告之日”),甲方许可乙方使用附录二所列全部商标如下:
许可证类型:独家许可证。
许可费:许可费包含在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中,乙方无需另行支付许可费。
地域范围: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内。
诉权:乙方拥有独立、完整的诉权,因诉权而获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6.登记权
6.1本协议执行后,甲方应配合监管部门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登记、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计算机软件备案和商标权转让等手续。(详见附件二)
6.2甲方应承担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
7.代表及保证
7.1每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7.1.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每一缔约方均享有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所必需的一切法律权利,并享有一切内部和外部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
7.1.2各缔约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7.2甲方声明:
7.2.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和资格。
7.2.2甲方提交的果酱盒知识产权证书均为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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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真正和完全处置转让权的权利。
7.2.4本协议执行后,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类似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许可、转让或处置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权。
7.3乙方表示:
7.3.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和资格。
7.3.2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8.保密
8.1双方保证对其他各方在讨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道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商业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保密。未经信息和文件的原始提供者同意,其他任何一方不得将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仍有效。
8.2对本协议所提供的机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保密信息在向接收者公开之前,已经公开或者从公开领域取得;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者可以从公共领域取得的;
(3)收件人(“收件人”)须按法院或其他法律或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询问、索取资料或文件、传票、民事或刑事调解或其他程序)承认机密资料。如发生此种情况,接管人应迅速通知提供人(“提供人”)并作出必要的解释,给予提供人审查披露内容和范围的合理机会,并允许提供人对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四)因法律不可抗力,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双方不承担违反协议的责任;任何一方或双方应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继续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上述情况,接管人须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人发出通知,并须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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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9.1.如甲方构成实质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和开支,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协议价款20%的违约金。下列情况构成对协议的重大违反:
9.1.1甲方无权有效处分本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
9.1.2甲方有未公开的事先许可;
9.1.3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仍准许、转让或以类似方式处置转让权给任何第三方。
9.2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应赔偿非违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方的直接损失、利益损失、赔偿费用/罚款/罚金、收款费/公证费、诉讼费,非违约方支付的律师费及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0.杂项
10.1不可抗力
10.1.1不可抗力的定义:指在协议执行后发生的、在本协议执行时不可预见的、发生的事件和后果是无法避免的或可以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资金短缺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10.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也不会因暂停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被视为违约或违反本协议,只要该暂停是由上述所界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或导致的,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2)受影响的一方应迅速将此种不可抗力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15)天内,并应就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时间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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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消除这种不可抗力情况的影响。
(4)对于金钱债务的迟延的法律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5)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豁免的效力。
10.2协定的解释
10.2.1本协议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和编号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作为解释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10.2.2在本协议中,“以上”、“以下”和“以内”包括所提及的数字,“以上”、“以下”和“以外”不包括所提及的数字,而某一日期的“之前”、“之后”或类似表述包括所提及期间的日期。
10.2.3如本协议所用的数量或数量不一致,则以该词为准。
10.2.4如果协定案文的含义与附件有冲突,应按照本体或附件中的明示说明处理。在没有明示声明的情况下,各方应设法将整个协议(包括本体和附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理解,并应优先考虑实现协议目的的最明确和具体的条款。
11.联系方式
11.1为更好地履行本协议,双方应提供下列联系方式:
(1)甲方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Jia LIN(林嘉)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三官东路万科里大街B1-09号(万科里大街B1-09号)
移动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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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Hainan YI(易海南)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Shenzhen Ba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cological Park,Nanshan District,Shenzhen)
移动电话:[ * ]
11.2当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该送达在送达之日即被视为有效。
11.3在以信使送达时,收货日期或送达后第三(3)天(以较早者为准)应视为有效;如另一方拒绝收货或退回,则应视为送达。
11.4上述联系方式也可作为司法服务的有效地址。
11.5一方当事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被视为有效,未通知当事人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1.6本条款是独立的,不受协议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永久有效。
1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和订单/附录/补充协议(如有)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当事各方通过谈判解决或由有关当局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补充规定
13.1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一方各持一份。每份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3.3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13.4本协议包括附录一(作者同意转让)和附录二(知识产权清单)。
(协议文本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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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22年1月10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s/深圳市HipHopJus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s/深圳市果酱盒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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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提交人同意转让
声明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是该软件的参与开发者,并在此声明:
同意(卖方)将软件的全部版权转让给(买方),确认买方有权处分软件的全部版权,对卖方与买方签订并履行版权转让协议无异议。
日期:2022年1月10日
签名:
10
| 商标信息 | ||||
| 没有。 | 商标 | 现状 | 登记号码 | 国际分类 |
| 1 | 果酱盒子 | 已注册 | 37744602 | 第41类 |
| 2 | 果酱盒子 | 已注册 | 37753097 | 第42类 |
| 3 | JAMBOX | 已注册 | 37764271 | 第41类 |
| 4 | JAMBOX | 已注册 | 37751852 | 第42类 |
附件二:知识产权清单
| 计算机软件版权 | ||
| 软件全称 | 版本 | 登记号码 |
| Jam Box Store Management System(Fruit Sauce Zongzi Store Management System) | V2.3.0 | 2019SR0557322 |
| JAMYO安卓手机软件(JAMYO Android platform version of mobile phone software) | V2.0.4 | 2017SR015521 |
| HiphopJust安卓手机软件(街舞酱安卓平台版手机软件) | V1.2.14 | 2016SR282424 |
| 记录网址 | |||
| 网站名称 | 网址 | 境界名称 | 记录许可证编号 |
| Jam Box(果酱) | www.jamboxsys.com | www.jamboxsys.com | Guangdong ICP备2022088124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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