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2
就交换要约致受益持有人的信
至多3,249,984,000美元2035年到期的3.137%优先票据
至多2,750,000,0003.187%于2036年到期的优先票据
为
2035年到期的3,249,984,000美元3.137%优先票据
2036年到期的2,750,000,000美元3.187%优先票据
的
Broadcom Inc.
根据日期为2026年的招股说明书
| 144A CUSIPS: | Reg S CUSIPS: | |
| 11135F BP5 11135F BQ3 |
U1109M AW6 U1109M AX4 |
交换要约和撤销权将于2026年纽约市时间下午5:00到期,除非延期(“到期日”)。
[日期]
致我们的客户:
随函附上一份日期为2026年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该章程构成特拉华州公司Broadcom Inc.(“发行人”)提出的要约(“交换要约”),以将其任何及所有未偿还的2035年到期的3.137%优先票据的本金总额不超过3,249,984,000美元和任何及所有未偿还的2036年到期的3.187%优先票据(该等于2021年9月30日发行的票据,统称“旧票据”)的本金总额不超过2,750,000,000美元,换取其新发行的本金总额相等的2035年到期的3.137%优先票据和2036年到期的3.187%优先票据(统称,“新票据”)分别在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根据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登记的交易中。招股说明书更全面地描述了交换要约。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招股说明书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这些材料正在转发给您,作为我们为您的账户或利益而持有但未登记在您名下的旧票据的受益所有人。任何旧票据的投标只能由我们作为注册持有人并根据贵公司的指示进行。因此,发行人促请以经纪商、交易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代名人名义注册的旧票据的实益拥有人如希望在交换要约中投标旧票据,应立即与该等注册持有人联系。
因此,我们要求说明贵方是否希望我们根据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贵方的任何或所有旧票据。我们敦促您在指示我们投标您的旧票据之前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您对我们的指示应尽快转发,以便允许我们根据交换要约的规定代表您投标旧票据。此次交换要约将于2026年纽约市时间下午5:00到期,除非发行人延长。根据交换要约投标的旧票据可能会在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被撤回,但须遵守招股章程所述的程序。
如果您希望我们为您的账户或利益而投标我们持有的任何或所有您的旧票据,请通过填写、执行并返回下面显示的指示表来如此指示我们。就交换要约而投标的旧票据并无转递函。希望参与交换要约的旧票据持有人必须在到期日之前遵守存托信托公司自动要约收购计划(“ATOP”)下的程序。通过ATOP有效提交电子承兑指令,即构成与交换要约相关的旧票据的交割。没有适用于交换要约的保证交割程序。
登记持有人须知
来自受益所有人
2035年到期的3,249,984,000美元3.137%优先票据
2036年到期的2,750,000,000美元3.187%优先票据
的
Broadcom Inc.
下列签署人确认收到贵方函件及其所附与发行人交换要约有关的材料。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招股说明书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这将指示贵公司根据招股章程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为下列签署人的账户或利益投标本金额如下所示的旧票据。
-2-
贵公司为下列签署人的账户持有的旧票据本金总额为:
2035年票据的年利率为3.137%。
2036年票据的年利率为3.187%。
关于交换要约,以下签署人特此指示您(勾选适当的方框):
| ☐ | 为下列签署人的账户投标你方持有的以下旧票据(如有,插入待投标旧票据的本金金额): |
2035年票据的年利率为3.137%。
2036年票据的年利率为3.187%。
| ☐ | 不得将您持有的任何旧票据投标给下列签署人的账户。 |
倘以下签署人指示阁下将阁下持有的旧票据交付予以下签署人的帐户,据了解,阁下获授权(a)代表以下签署人(及以下签署人藉其在下文的签署,特此向阁下作出)招股章程内所载的有关以下签署人作为旧票据的实益拥有人的陈述及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陈述:(i)以下签署人或旧票据的任何实益拥有人在以下签署人(或该等实益拥有人)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收购新票据,(ii)以下签署人或任何实益拥有人均未从事或打算从事联邦证券法所指的新票据分销,(iii)以下签署人或任何实益拥有人均未(且在交换要约完成时,两者都不会)与任何个人或实体达成安排或谅解,以参与新票据的分销,(iv)以下签署人或任何实益拥有人均不是“关联公司”,正如发行人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405条规则所定义的那样,(v)以下签署人和每个受益所有人承认并同意,任何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注册的经纪自营商,或正在参与为分发新票据而进行的交换要约的人,必须遵守《证券法》关于新票据的二次转售交易或由该人获得的其中权益的登记和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并且不能依赖于某些不采取行动信函(见招股说明书中题为“交换要约-交换票据的转让”部分)中规定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工作人员的职位,(vi)上述第(v)款所述的二次回售交易,以及该持有人为换取原由该持有人直接从发行人获得的旧票据或其中权益而获得的新票据或权益的任何转售,应包含有效的登记声明,其中包含S-K条例或SEC第507项或第508项(如适用)要求的出售证券持有人信息,并且(vii)以下签署人并非代表无法如实作出上述陈述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行事;(b)代表以下签署人同意,如招股章程所述;及(c)根据招股章程采取必要的其他行动,以实施旧票据的有效投标。
下列签署人的购买人身份为(勾选适用的方框):
| ☐ | “合格机构买方”(定义见《证券法》第144a条) |
| ☐ | “机构认可投资者”(定义见《证券法》规则501(a)(1)、(2)、(3)或(7)) |
| ☐ | 根据《证券法》第904条在美国境外购买旧票据的非“美国人”(定义见《证券法》第S条) |
| ☐ | 其他(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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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签名
实益拥有人名称:
签名(s):
Name(s)(please print):
地址:
主要住所/营业地(如与上述地址不同):
电话号码:
纳税人识别或社保号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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