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NUSATRIP公司
承销协议
2025年8月14日
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尔街40号,套房3600
纽约,NY 10005
作为本协议附表A所列若干承销商的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
以下签署人,NusaTrip Incorporated,一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特此确认其与Cathay Securities,Inc.(附表A所披露的若干承销商的“代表”,统称为“承销商”,各自为“承销商”)的协议(本“协议”),向承销商发行和出售公司合计3,75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股份”)(“实盘股份”)。公司还同意向承销商发行和出售最多562,500股额外股份,占此次发行中出售的公司股份的15%(“期权股份”),前提是代表应已确定代表承销商行使本协议第1(c)节授予承销商的购买该等期权股份的权利。实盘股份与期权股份以下统称“证券”。本协议所设想的证券的发售和出售在此称为“发售”。
1.买卖证券。
(a)购买实盘股票。根据此处所载的陈述和保证,但在遵守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同意以每股3.72美元的购买价格(扣除承销折扣)(“购买价格”)向承销商发行和出售总计3,750,000股公司股票。包销商分别而非共同同意向本公司购买本协议所附附表A与其名称相对的公司股份,并在本协议中占一部分。
(b)实盘股份的交付及付款。公司股份的交付及付款须于登记声明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后的第6个营业日或代表与公司议定的时间、在VCL Law LLP(“承销商法律顾问”)的办事处或代表与公司议定的其他地点进行。实盘股份交割和支付的时间和日期称为“交割日”。为承销商的账户支付购买价款、通过存托信托公司便利(“DTC”)交付实盘股票的交割在此称为“交割”。公司股份的付款应在交割日通过联邦资金电汇(当天)的方式在向承销商交付公司股份时通过承销商账户的DTC的全额快速转账设施进行。实盘股份应在截止日前至少一(1)个营业日以承销商书面要求的名称和面额登记。公司不承担出售或交付实盘股份的义务,除非承销商投标支付全部实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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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期权股份。公司特此同意向包销商发行及出售期权股份,包销商有选择权从公司个别而非共同购买全部或部分期权股份(“超额配股权”),在每种情况下,每股价格等于购买价格(“超额配股权购买价格”)。本公司与包销商同意,包销商仅可行使超额配股权,以覆盖就公司股份发售作出的超额配售。代表可于生效日期后第四十五(45)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代表包销商全部或不时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方式为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超额配股权行使通知”)。每个行使日期必须在发出书面通知后至少一(1)个营业日,且不得早于截止日期,亦不得迟于该通知日期后十(10)个营业日。在拟购买期权股份的每一天(如有的话),每名包销商同意分别而非共同购买与在该额外截止日期(“额外截止日期”)将购买的期权股份总数所占比例相同的期权股份数量(但须经代表可能确定的调整以消除零碎股份),因为该额外截止日期(“额外截止日期”)该包销商名称对面的附表A所列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同。代表可在截止日期或适用的额外截止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之前的任何时间,藉向公司发出有关取消的书面通知,取消行使超额配股权。超额配股权行使通知应载明:(i)正在行使超额配股权的期权股份总数;(ii)超额配股权购买价格;(iii)将登记期权股份的名称和面值;(iv)任何额外的截止日期。期权股份的付款应在交付将购买的期权股份时,通过电汇方式将即时可用资金至少提前两(2)个工作日在任何额外截止日期在VCL Law LLP办公室或在代表书面指定的同一或其他日期和时间的其他地点向代表指定的账户电汇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公司没有义务出售或交付期权股份,除非承销商投标支付适用的期权股份。除非代表另有指示,否则期权股份的交付应通过DTC的设施进行。
2.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本公司于适用时间(定义见下文)、截止日期及适用的额外日期向包销商陈述及保证如下:
(a)提交注册声明。
(i)根据该法。
(a)公司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一份登记声明及其修订或修订,表格为S-1(档案编号:333-285997),包括任何相关的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进行证券登记,该登记声明及修订或修订已由公司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该法案的要求以及该法案下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条例”)。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注册声明生效时在委员会存档的此类注册声明(包括作为其一部分提交或纳入其中的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附表、证物和所有其他文件,以及根据《规章》第430A条规则(b)款在生效日期被视为其一部分的所有信息),在此称为“注册声明”。
(b)在本协议各方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后根据该法案第424(b)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如果不需要根据该法案第424(b)条规则提交,则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包含在注册声明中的与发售有关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称为“招股说明书”。
(c)注册声明已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由监察委员会宣布生效。“适用时间”指美国东部时间下午5:00、本协议日期或公司与承销商约定的其他时间。
(二)根据《交易法》进行登记。证券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b)节注册的,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旨在或可能具有终止证券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效果的行动,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表明委员会正在考虑终止此类注册,但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情况除外。
(iii)在纳斯达克上市。股份将于收市日期前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上市,惟须待发出正式通知后,且公司并无采取任何旨在或可能具有终止该证券于纳斯达克在丨纳斯达克上市的效果的行动,亦无公司接获任何有关纳斯达克正考虑撤销或撤回该证券上市批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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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停止令等。委员会或据公司所知,任何国家监管机构均未发布任何命令,阻止或暂停使用任何初步招股章程(“初步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或注册声明,或已就该等命令提起或据公司所知威胁提起任何诉讼。
(c)登记声明中的披露。
(i)10b-5代表。
(a)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及其生效后的任何修订,在注册声明生效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该法案和条例的要求。
(b)登记陈述书(于生效时)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并无载有,且于截止日期及任何额外截止日期,亦不会载有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忽略陈述任何须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需的重大事实,而非误导,而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招股章程并无载有,且于截止日期及任何额外截止日期,将不会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这些陈述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而不是误导。本条第2(c)(i)(b)款所作的陈述及保证,并不适用于因依赖及符合由包销商向公司提供的有关包销商的书面资料而作出的陈述或遗漏的陈述,而该等书面资料是由包销商明示用于注册说明书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各方承认并同意,任何承销商或其代表提供的此类信息仅由承销商的名称(“承销商信息”)构成。
(c)《规例》第433条所界定的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章程(“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章程”)及初步招股章程(es),当作为整体(统称为“披露材料”)时,并不包含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忽略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而非误导。前一句不适用于基于并符合承销商信息的披露材料中的陈述或遗漏。
(二)先前的证券交易。除注册说明书及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情况外,概无任何公司证券由公司或由任何控制、控制或与公司共同控制的人士或代表其出售或为其利益出售。
(d)登记声明中日期后的变更。
(i)无重大不利变化。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登记报表》、《披露材料》、《募集说明书》所载的任何中期财务报表所涵盖的期间结束以来,除其中另有特别说明外:(a)没有发生单独或合计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整体而言,或公司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包括发行和出售证券,或完成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设想的交易(每一项此类影响和变更分别为“重大不利影响”和“重大不利变化”);及(b)除根据本协议所设想的情况外,本公司没有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任何重大交易。
(ii)最近的证券交易等。自登记报表、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载最近一期经审核财务报表或中期财务报表所涵盖期间结束后,除本报告另有说明或预期或在登记报表、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中另有披露外,除有关按公司董事会所厘定的股份当时公平市价的行使价格购买股份的期权外,公司并无向雇员授出,顾问或服务供应商:(a)发行任何证券或招致任何直接或或有重大责任或义务,而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借款项;或(b)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其股本或就其股本作出任何其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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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独立会计师。据公司所知,Onestop Assurance PAC,其报告作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给委员会,是该法案和条例要求的独立注册会计师。
(f)财务报表等。财务报表,包括注册报表、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附注和配套附表,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其适用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此类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的,除其中披露的情况外,在所涉期间始终适用;注册报表中包含的配套附表公允地反映了其中要求说明的信息。注册声明披露了公司与未合并实体或其他人的所有重大表外交易、安排、义务(包括或有义务),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经营业绩、流动性、资本支出、资本资源或收入或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有)产生重大当前或未来影响的其他关系。除注册说明书、披露资料及招股章程所披露外,(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产生任何直接或或有的重大负债或义务,或订立任何非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重大交易,(ii)公司并无就其股本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种类的分派,(ii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本并无任何变动,根据任何股份补偿计划作出任何授出,(iv)股份补偿计划并无相关变动,(iv)公司的长期或短期债务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g)授权资本;期权等。公司拥有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正式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的资本。根据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假设,公司将在截止日期和任何额外的截止日期拥有其中规定的调整后资本。除本协议、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载明或预期外,于生效日期、截止日期及任何额外截止日期,概无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获授权但未发行的公司股本或任何可转换为公司股本的证券,或任何发行或出售股份或任何该等期权、认股权证、权利或可转换证券的合约或承诺。
(h)有效发行证券等。
(i)未偿付证券。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之前发行的公司所有已发行和未偿还的证券均已获得正式授权和有效发行,并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其持有人没有与此相关的撤销权利,并且不因是此类持有人而承担个人责任;并且没有任何此类证券的发行违反了公司任何证券或公司授予的类似合同权利的任何持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根据本协议出售的证券。证券已获正式授权发行及出售,且在发行及付款后,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及不可评估;证券不会亦不会受公司任何证券或公司授予的类似合约权利的任何持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所规限;且就上述证券的授权、发行及出售所需采取的所有公司行动已获适当及有效采取。证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注册声明所载与之有关的所有声明。
(iii)发行证券。在发行证券时,并在承销商按照本协议条款全额付款的情况下,该证券将得到适当有效的发行,该证券登记在其名下的人将有权获得证券中规定的权利,并且在出售和交付该证券并为此支付款项时,根据本协议,购买者将获得该证券的良好、可销售和有效的所有权,不受任何质押、留置权、担保权益、费用、债权或任何种类的产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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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第三方的登记权。除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情况外,公司任何证券或任何可为公司证券行使或可转换或交换为公司证券的权利的持有人均无权要求公司根据该法案登记公司的任何此类证券或将任何此类证券包括在公司将提交的登记声明中。
(j)本协议的效力和约束力。本协议已获得公司的正式和有效授权,并且在由双方签署和交付时,将构成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但以下情况除外:(i)由于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的限制,重组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ii)由于根据联邦和州证券法,任何赔偿或分担条款的可执行性可能受到限制;以及(iii)特定履行和禁令及其他形式的衡平法救济的补救措施可能受到衡平法抗辩的约束,并受到因此可能提起任何诉讼的法院的酌处权。
(k)没有冲突。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公司完成本协议及其中所设想的交易以及公司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无论是否发出通知或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都不会也不会:(i)导致重大违反或与任何条款和规定相冲突,或构成重大违约,或导致设定、修改、终止或施加任何留置权,根据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文书的条款对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进行抵押或抵押;(ii)导致违反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章程(可能不时修订,称为“章程”)的规定;或(iii)违反任何国内或国外政府机构或法院的任何现行适用法律、规则、条例、判决、命令或法令,对截至本协议日期构成的公司或其任何财产或业务拥有管辖权,但合理预期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此类违规或违约除外。
(l)无违约;违规。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述外,任何重要许可、合同、契约、抵押、信托契据、票据、贷款或信贷协议的任何条款、契诺或条件,或任何其他证明借款义务的重要协议或文书,或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公司受其约束或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重要协议或文书,在适当履行和遵守方面均不存在违约,除非该等违约不会,单独或合计导致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并未在注册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或披露材料中另有披露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没有违反其章程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在任何方面违反对公司或其任何财产或业务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国内或国外政府机构或法院的任何特许、许可、许可、适用法律、规则、条例、判决或法令,但不会单独或合计导致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未在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或披露材料中另行披露的违约除外。
(m)公司权力;许可证;同意。
(i)经营业务。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情况外,公司拥有所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力,并拥有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为按照招股说明书中所述开展其业务目的所需的所有政府监管官员和机构的所有必要授权、批准、命令、许可证、证书和许可,但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在每种情况下)都不会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此处设想的交易。本公司拥有订立本协议和执行本协议及其条款和条件的公司权力和授权,并已获得与此相关所需的同意、授权、批准和命令。证券的有效发行、销售和交付以及公司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和协议以及招股说明书所设想的交易和协议,无需获得任何法院、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同意、授权或命令,也无需向其备案,但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以及金融业监管局(“FINRA”)和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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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 O调查问卷。据公司所知,由招股章程「管理层」一节所指名的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紧接发售前公司5%或以上已发行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内部人士」)以及向包销商提供的附件四所附格式的锁定协议所填写的问卷(「问卷」)所载的所有资料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而公司并无知悉任何资料会导致各内部人士填写的问卷所披露的资料变得不准确及不正确。
(o)诉讼;政府诉讼。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诉讼、诉讼、程序、研讯、仲裁、调查、诉讼或政府程序待决,或据公司所知,针对或涉及公司,或据公司所知,任何未在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中披露或与公司就证券于纳斯达克上市的上市申请有关的行政人员或董事。
(p)信誉良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该公司已正式注册成立、有效存在并在内华达州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具有开展业务的适当资格,并在开展业务需要此类资格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具有良好的信誉,除非未能获得资格不会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q)影响向FINRA披露的交易。
(i)十二(12)个月内付款。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述外,公司或任何内幕人士在生效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就任何发现者的费用、咨询费或类似安排与任何个人或实体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付款(以现金、证券或其他方式)或达成任何安排、协议或谅解,作为该个人或实体为公司筹集资金或向公司介绍向公司筹集或提供资金的人士的代价。
(二)FINRA关联。据公司所知,除先前可能以书面形式向承销商披露的情况外,没有任何内部人士与任何FINRA成员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从属关系或关联(根据FINRA的规则和条例确定)。
(r)《外国腐败行为法》。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代理人、雇员、联属公司或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联或代表本公司行事的其他人士,均未(i)作出、要约、承诺或授权任何非法贡献、馈赠、娱乐或其他非法费用(或采取任何促进该等行为),(ii)作出、要约,承诺或授权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非法付款或(iii)违反或正在违反经修订的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腐败、反贿赂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的任何规定(统称,“反腐败法”);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在遵守反腐败法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并已制定、维持并将继续维持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和实现遵守该等法律以及此处所载的陈述和保证;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将发售所得款项用于促进向任何违反反腐败法的人发出要约、付款、承诺付款或授权付款或给予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
(s)人员证明书。任何由公司任何获正式授权人员签署并交付予承保人或承保人大律师的证明书,须当作公司就该等证明书所涵盖的事宜向承保人作出的陈述及保证。
(t)锁定期。
(i)公司的每名高级人员、董事及持有公司5%或以上证券或股本的人,包括本协议附表B所列的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该等证券或股本的股份或任何证券(“锁定方”)已根据本协议附件四所附表格的已签立锁定协议约定,自生效日期起六(6)个月期间内,该等人士及其关联方不得要约、质押、出售、签约出售、授予、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直接或间接进行公司的任何证券,包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该等证券或股本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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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公司代表其本身及任何承继实体已同意,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自本次发售结束后六(6)个月内,公司不会(a)要约、质押、出售、合约出售、出售任何期权或合约以购买、购买任何期权或合约以出售、授予任何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本公司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本公司股本股份的证券;(b)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或促使提交任何与发售本公司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本公司股本股份的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或(c)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安排,以将本公司股本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上述(a)、(b)或(c)条所述的任何该等交易是否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公司股本股份或该等其他证券的方式结算。本条(ii)所载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本协议拟出售的证券。
(u)附属公司。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在组织或注册成立地的法律下有适当的组织和良好的信誉,而每一家该等附属公司在其拥有或租赁财产或开展业务需要此种资格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良好的信誉,除非不符合资格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及各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详见《注册说明书》、《披露材料》和《募集说明书》。公司并无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述附属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协会或实体。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拥有充分的公司权力及授权,以拥有或租赁(视属何情况而定),并按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述经营其物业及开展其业务,并根据要求该等资格的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具备开展业务的适当资格。注册声明的21.1号附件列出了公司所有重要的子公司(该术语在根据该法案颁布的S-X条例第1-02条中定义),并列出了所有这些子公司的所有权。
(五)关联交易。除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披露外,概无涉及公司或任何其他须在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中描述而未按规定描述的业务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w)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管理层”的部分所列人员组成。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员的资格和董事会的总体组成符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其下颁布的适用于本公司的规则以及纳斯达克的规则。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该术语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其颁布的规则和纳斯达克的规则定义。此外,至少大多数在董事会任职的人符合纳斯达克规则所定义的“独立”条件。
(x)《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遵守情况。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情况外,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在生效日期,公司将在实质上遵守适用于其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规定,并已实施或将实施此类计划,并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公司未来遵守(不迟于相关的法定和监管期限)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所有重大规定。
(y)无投资公司地位。公司不是,而且,在实施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证券发售和出售及其所得款项净额的应用后,将不是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定义的“投资公司”。
(z)无实质性劳动争议。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不存在或据本公司所知是迫在眉睫的劳动争议,将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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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知识产权。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述外,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拥有或拥有或拥有有效权利使用所有专利、专利申请、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商标注册、服务标记注册、版权、许可、发明、商业秘密及类似权利(“知识产权”),这些是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目前开展的业务所必需的,并如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述,但该等知识产权除外,而该等知识产权未能拥有或拥有,视情况而定,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据公司所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行动或使用,均不会涉及或引起任何合理预期会对公司及附属公司整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或重大许可或类似费用,但注册声明中披露的除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指控任何该等侵权或费用的通知,但合理预期不会对公司或附属公司整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或费用除外。
(bb)税收。
(i)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已于本协议日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所有须予提交的申报表(定义见下文),或已妥为获得提交该申报表的延长时间。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已缴付已提交的该等申报表显示到期的所有税款(定义见下文),并已缴付对本公司或该等附属公司征收或评估的所有重大税款。与登记报表一起提交或作为登记报表一部分提交的财务报表上显示的应付税款(如有)的准备金足以支付截至此类综合财务报表日期(包括该日期)的所有期间的所有应计和未付税款,无论是否有争议。除以书面形式向包销商披露并据公司所知外,(a)任何税务机关未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声称应缴的任何申报表或税款提出任何重大问题(或目前正待处理),及(b)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未就申报表或征收税款给予或要求豁免时效。“税”一词是指所有联邦、州、地方、外国和其他净收入、毛收入、毛收入、销售、使用、从价计征、转让、特许经营、利润、许可、租赁、服务、服务使用、代扣代缴、工资、就业、消费税、遣散费、印花税、职业、溢价、财产、意外利润、关税、关税或其他任何种类的税收、费用、评估或任何收费,以及任何利息和任何罚款、增加的税收或与此相关的额外金额。“报税”一词是指所有报税、申报、报告、报表和其他与税收有关的需要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备的文件。
(ii)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在美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及马来西亚,概无任何交易、印花、资本或其他发行、登记、转让或预扣税款或关税须就(a)向买方或为买方的帐户发行、出售及交付证券,及(b)向公司购买及向其买方出售及交付证券而向有关国家的任何税务机关缴付。
(CC)数据。注册说明书、披露材料、招股说明书所载的统计数据、行业相关数据和市场相关数据均基于或源自公司合理和善意地认为可靠和准确的来源,且该等数据与其来源一致。公司已在必要范围内从这些来源获得使用此类数据的书面同意。
(dd)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有效任命一个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符合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董事会和/或审计委员会已通过符合纳斯达克规则和条例要求的章程。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述外,董事会并无获告知,亦无公司任何董事知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有任何合理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
(ee)没有一体化。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其行事的任何人,均未直接或间接提出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或征求购买任何证券的任何要约,在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与公司为《证券法》的目的而根据《证券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登记任何此类证券的先前发行相结合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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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洗钱。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营运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一直且一直在遵守由任何政府机构(统称为「反洗钱法」)发布、管理或执行的洗钱法规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以及任何相关或类似的规则、条例或准则的适用财务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且没有由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当局或团体或涉及本公司的任何仲裁员采取或在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当局或团体或任何仲裁员面前提起的诉讼、诉讼或程序,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反洗钱法有关的案件正在审理中,或据公司所知,受到威胁。
(gg)外资办。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据本公司所知,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联或代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行事的任何代理人、雇员、关联公司或其他人士,均不是(a)目前由美国政府管理或强制实施的任何制裁的对象或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或美国国务院,包括但不限于,被指定为“特别指定国民”或“被封锁者”,欧盟、英国财政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其他相关制裁机构(统称“制裁”),(b)位于、组织或居住在作为全面制裁对象或目标的国家或领土(“被制裁的司法管辖区”),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发售所得款项,或出借、出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等所得款项予任何附属公司、合营伙伴或其他个人或实体(i),以资助或便利在该等资助时与任何人的任何活动或业务,是制裁的对象或对象,或具有被制裁的司法管辖权(ii)以任何其他方式导致任何人(包括参与交易的任何人,无论作为承销商、顾问、投资者或其他身份)违反制裁;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从事或在过去五年的任何时间与任何个人或实体从事或涉及任何交易或交易,而该等交易或交易在该等交易或交易发生时曾是或正在(如适用)涉及任何个人或实体,受制裁的主体或对象或具有任何受制裁的管辖权;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制定并维持旨在促进和实现持续遵守制裁的政策和程序。
(hh)无豁免。根据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纽约州或美国联邦法律,公司、其附属公司或其任何财产或资产均不享有任何法院管辖权或任何法律程序(不论是通过送达或通知、判决前扣押、协助执行扣押或其他方式)的豁免;且在公司、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的范围内,资产或收入可能已经或以后可能有权在任何可能在任何时候启动诉讼程序的任何此类法院享有任何此类豁免权,公司及其子公司各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或将放弃此类权利,并已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纽约州法律的此类救济和强制执行。
(二)股息或分派可自由转让。根据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现行法律法规,就股份宣派及应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可能以美元支付予证券持有人,并可能兑换成外币,而根据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或马来西亚的法律法规,向非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或马来西亚居民的股份持有人或其中持有人支付的所有该等款项将不会根据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法律法规缴纳所得税、预扣税或其他税,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其税务当局或其中,否则将在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其税务当局或其中免交任何其他税项、关税、预扣或扣除,且无需在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其税务当局或其中获得任何政府授权。
(jj)不是PFIC。除披露材料、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况外,公司预计不会在其当前纳税年度被视为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297条含义内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公司没有计划或意图以合理预期将导致公司在未来纳税年度成为PFIC的方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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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保留]。
(ll)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该公司是该法案第405条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
(mm)法律选择。本协议中规定的法律选择条款构成美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法律下的合法和有效的法律选择,并将由美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法院予以遵守,但须遵守美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不涉及重新审查索赔的是非曲直)。公司有权提交,并根据本协议第14节,已合法、有效、有效和提交给每个纽约法院的属人管辖权,公司有权指定、指定和授权,并根据本协议第14节,已合法、有效、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指定、指定授权代理人在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中送达诉讼程序,或在任何纽约法院的证券,及送达对该授权代理人实施的程序将有效授予本协议第14条所规定的对公司的有效属人管辖权。
(nn)承认判决。除招股说明书中“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一节所述外,印度尼西亚、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法院将承认在纽约州法院对公司作出的任何最终金钱判决为有效判决。
(oo)MD & A。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初步招股说明书中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一节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全面地描述了(i)公司认为在描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最重要、需要管理层最困难的会计政策,主观或复杂判断(“关键会计政策”);(ii)影响关键会计政策应用的判断和不确定性;(iii)在不同条件下或使用不同假设报告重大不同金额的可能性及其解释;公司管理层已审查并同意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应用和披露,并已就此类披露咨询其独立会计师。
(pp)与股东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不是任何计划或安排的一方,通过这些计划或安排,股东或潜在股东正在通过这些计划或安排获得贷款、给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可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无论是在发售前、发售中还是发售后。本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均不知悉任何该等计划或安排,不论其是否为正式协议的订约方。
(qq)股息及分派。除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所披露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目前均未被直接或间接禁止或限制向本公司派发任何股息、就该附属公司的股本作出任何其他分配、向本公司偿还该附属公司的任何贷款或垫款或将该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转移至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
3.提供。经承销商授权解除证券,承销商提议根据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公众发售证券。
4.公司的契诺。公司承认、承诺并同意承销商:
(a)注册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已宣布生效,而如使用第430A条规则或根据第424(b)条规则另有规定须提交招股章程,公司将根据第424(b)条规则提交招股章程(如已使用第430A条规则已正确填写),并将提供令包销商满意的及时提交证据。
(b)在自本协议日期开始至截止日期或承销商大律师合理认为法律不再要求就承销商或交易商的销售交付招股章程(或代替该法第173(a)条规则所指的通知不再要求提供)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结束的期间内,在修订或补充登记声明、披露材料或招股章程之前,公司须向包销商及包销商大律师提供每项该等建议修订或补充的副本以供覆核,而公司不得在向包销商大律师交付该等建议修订或补充后36小时内将包销商合理反对的任何该等建议修订或补充提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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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本协议日期后,公司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包销商:(i)收到监察委员会的任何评论或要求提供额外或补充资料;(ii)提交任何注册说明书的任何生效后修订或任何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补充的时间和日期,披露材料或招股章程;(iii)注册声明的任何生效后修订生效的时间及日期;及(iv)监察委员会发出任何暂停注册声明或其生效后修订的有效性的停止令或任何阻止或暂停使用或使用披露材料、招股章程的命令,或启动任何程序以将该证券从该证券上市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除名、暂停或终止上市,或威胁为任何此类目的启动任何程序。倘监察委员会于任何时间订立任何该等停止令,公司将尽其合理努力尽早取得该等命令的解除。此外,公司同意根据该法案遵守规则424(b)、430A和430B(如适用)的规定,并将尽其合理努力确认公司根据规则424(b)或规则433提交的任何文件已及时收到委员会(不依赖规则424(b)(8)或规则164(b))。
(d)(i)在招股章程交付期间,公司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现行及以后修订的法案和不时生效的条例对其施加的所有要求,只要是必要的,以允许继续销售或交易本章程的规定、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章程所设想的证券。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事件或发展,导致招股说明书(或如果招股说明书尚未提供给潜在购买者,则披露材料)将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根据当时存在的情况,而不是误导,或如在该期间,公司或其法律顾问或包销商或包销商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或适当修订注册声明或补充招股章程(或如招股章程尚未可供准买家查阅,则披露材料)以符合该法案,公司将立即通知包销商,并将立即修订注册声明或补充招股章程(或如果招股章程尚未可供准买家查阅,披露材料)或提交此类文件(费用由公司承担),以更正此类陈述或遗漏或实现此类合规。
(ii)如在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章程发行后的任何时间发生任何事件或发展,导致该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章程与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所载资料相抵触或将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将遗漏陈述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公司将根据其中存在的情况,而不是误导,立即通知承销商,并将迅速修订或补充,费用自理,此类发行人随意撰写招股说明书,以消除或纠正此类冲突、不真实陈述或遗漏。
(e)公司将向包销商及包销商大律师交付一份初步提交的注册声明副本及其所有修订,包括随同提交的所有同意书及证物,并将在该等文件提交日期后至少五(5)年内将该等文件的手工签署副本保存于公司档案内。本公司将迅速向每名包销商交付包销商合理要求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注册说明书,以及该等文件的所有修订及补充(如有的话),以及作为注册说明书及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的证物的所有文件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于本协议日期的翌日营业日,以及其后不时向包销商提供包销商合理要求的数量的招股章程副本。
(f)公司同意承销商根据该法第430条和第5(b)节使用和交付初步招股说明书。
(g)如果公司选择依赖该法案第462(b)条,公司应在以下较早时间向委员会提交符合规则第462(b)条的登记声明:(i)东部时间下午10:00,在本协议日期,以及(ii)根据规则第462(b)(2)条规定给予或发送确认的时间,并根据该法案第111条支付适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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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公司将与承销商合作,在登记声明生效时或之前,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根据与承销商可能合理指定的司法管辖区的证券发售或出售有关的证券法,使该证券符合发售和出售资格,并在分销该证券所需的时间内保持该等有效资格;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无义务就此取得外国公司的资格或执行程序送达的一般同意书,或在其他情况下不受征税。
(i)公司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其证券持有人普遍提供(包括根据《交易法》通过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EDGAR”)系统公开提交的文件),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公司当前财政季度结束后的15个月,提供一份涵盖12个月期间的收益报表(无需审计),该报表应满足该法案第11(a)节和条例第158条的规定。
(j)在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公司或公司任何继承者不得进行公司任何股本证券(包括股票挂钩证券)的任何公开或私募发行,而该等发行不得无理拒绝。
(k)本公司将于本协议日期向包销商交付锁定方的锁定协议,这些协议应大致采用本协议附件四所附的格式。
(l)公司将不会在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于截止日期后第二十五(25)天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东部时间下午5时结束)发布新闻稿或从事任何其他宣传活动,但在公司正常业务过程中发布的正常和惯常新闻稿除外,或根据法律规定。
(m)公司将运用招股章程「所得款项用途」标题下所载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净额。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除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况外,此次发行的收益将不会用于支付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的未偿还贷款,或用于向任何雇员或前雇员支付任何应计工资或奖金。
(n)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生效日期后至少三(3)年内实现并维持股份在纳斯达克的上市,除非该上市因交易获得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过半数持有人批准而终止。只要第6(a)(iv)节所界定的代表认股权证仍未到期,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持注册说明书和与之相关的当前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性。在公司未能保持有效的登记声明及与之有关的现行招股章程且代表认股权证持有人希望行使该认股权证的任何期间内,持有人的大律师认为,规则144不能作为代表认股权证基础股份的转售登记豁免,公司应在收到代表认股权证持有人的要求通知后三十(30)天内迅速提交新的登记声明或对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涵盖转售该等股份,并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使其由委员会宣布生效。
(o)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截止日期及任何额外截止日期前完成及履行公司根据本协议须完成或履行的所有事项,并满足交付证券的所有先决条件。
(p)公司将不会、亦将促使其附属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构成或旨在导致或导致,或可合理预期构成、导致或导致任何证券的价格稳定或操纵的行动,以促进任何证券的出售或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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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须安排在本协议日期起计两(2)个营业日内拟备并交付予包销商,费用由包销商承担,以供包销商就发售使用电子招股章程。如本文所用,“电子招股说明书”一词是指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的形式:(i)它应以承销商满意的电子格式编码,可由承销商以电子方式传送给证券的受要约人和购买者,至少在根据该法案或《交易法》要求交付与证券有关的招股说明书的期间内;(ii)它应披露与根据EDGAR提交的纸质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相同的信息,除无法以电子方式传播图形和图像材料外,在这种情况下,电子招股说明书中的此类图形和图像材料应酌情以公平和准确的叙述性描述或表格形式表示此类材料;(iii)该文件应采用或可转换为纸面格式或电子格式,包销商满意,这将允许其收件人存储并可在未来任何时间持续随时访问招股说明书,免费向这类收件人收取(整体订阅互联网和在线时间收取的任何费用除外)。
5.承保人的陈述及保证。
承销商声明并同意,除非获得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他们没有也不会提出任何与证券有关的要约,该要约将构成《法案》第405条规则所定义的“自由书写招股说明书”,需要提交给委员会;但前提是应将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视为已就自由书写招股说明书给予。承销商同意的任何此类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在此被称为“允许的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声明,他们已将每份允许的自由写作招股说明书视为规则433中定义的“发行人自由写作招股说明书”,并已遵守并将遵守适用于任何允许的自由写作招股说明书的规则433的要求,包括在需要时及时提交佣金、传说和记录保存。
6.对价;支付费用。
(a)考虑到根据本协议将提供的服务,公司应就其提供的证券向承销商或其各自的指定人支付其按比例部分(基于所购买的证券)的以下补偿:
(i)相当于发售募集资金总额百分之七(7.0%)的包销折扣;
(ii)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百分之一(1.0%)的非问责开支备抵;
(iii)最多80,000.00美元的负责任开支津贴,包括(其中包括)包销商外部法律顾问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包销商可接受的背景调查公司对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背景调查所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及与包销商可能合理要求的数量的装订卷和纪念品相关的费用(“负责任的自付费用”)。公司已向代表预付了30,000.00美元(“预付款”),预计承保人将产生任何应计自付费用。代表发生的任何超过5,000美元的费用项目均需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或电子邮件批准。代表应根据FINRA规则第5110(g)(4)(a)条,在此种应计自付费用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及时将预付款项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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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不可赎回认股权证,供代表购买相当于在本次发售中出售的股份(包括期权股份)的百分之七(7%)的金额,其形式和内容大致为附件五所附,不可赎回和不可撤销,于本次发售结束时到期并可行使,象征性对价,期限为五(5)年,自本次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算,并具有无现金行使特征(“代表认股权证”)。该等代表的认股权证可按根据本次发售发售的股份的公开发售价格的125%的价格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和相关股份将被FINRA视为补偿,因此将受FINRA规则5110(e)(1)的约束。根据FINRA规则5110(e)(1),除FINRA规则另有许可外,代表的认股权证或我们在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时发行的任何股份均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或成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看跌或看涨交易的标的,这些交易将导致任何人对此类证券进行有效的经济处置,期限自本次发售开始之日起180天,但(i)可全部或部分转让,对于参与此次发行的任何成员及其高级职员或合伙人、其注册人或关联公司,如果根据FINRA规则5110(e)(2)(b)(i),所有转让的证券在180天锁定期的剩余时间内仍受锁定限制,(ii)如果收到的所有证券在180天锁定期的剩余时间内仍受锁定限制,则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或转换,(iii)它们可以在免于向委员会注册的交易中转回公司,或根据FIRNA规则5110(e)(2)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况。虽然代表的认股权证和相关普通股将在登记声明中登记,但代表的认股权证将包含一项需求登记权和由公司承担费用的出售相关股份的无限“搭载”登记权的规定。这些登记权适用于行使代表认股权证时可直接和间接发行的所有证券。根据FINRA规则第5110(g)(8)(c)和(d)条,所提供的需求登记权和“搭载”登记权的期限将不超过自发售生效之日起五(5)年。行使代表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份的行使价格和数量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整,包括在股票分割、股票股息、特别现金股息或我们的资本重组、重组、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因此,代表的认股权证的行使价格和/或相关股份也可能因以低于认股权证行使价格的价格发行股票而调整。
(b)[保留]。
(c)如果FINRA作出的决定大意是承销商的赔偿总额超过FINRA规则或其条款需要调整,则承销商保留减少此处规定的任何赔偿项目或调整其条款的权利。
(d)无论本协议、登记声明、披露材料、招股说明书所拟进行的交易是否完成或本协议终止,公司在此同意承担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i)与编制、印刷、格式化EDGAR及提交注册说明书、任何初步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及其任何及所有修订及补充,以及向包销商及交易商邮寄及交付其副本有关的所有开支;
(ii)与向FINRA公开发行系统提交文件有关的所有备案费用;
(iii)公司大律师及会计师根据该法案注册证券及发售的所有费用、支出及开支;
(iv)与根据国家或外国证券或蓝天法律发行和销售的证券资格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
(五)与该证券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vi)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及雇员的所有合理差旅费,以及公司因出席或主办与证券潜在购买者的会议而招致的任何其他费用;
(vii)公司产生的所有路演费用;
(viii)与本协议或发售有关的任何股票转让税或其他税项。
(ix)与簿记建档、招股章程追踪及合规软件相关的成本,以及代表证券编制证书的成本;
(x)证券的任何转让代理或注册商的成本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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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但据了解,除本条及本条第8、9及11(d)条另有规定外,承保人将自行支付所有费用及开支。尽管本第6节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11(b)节终止,或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之后,(i)公司将支付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应计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保人律师的费用和付款以及合理和负责任的差旅),这些费用应限于FINRA规则5110允许的实际发生的费用,无论如何,包括垫款在内,公司应偿还的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80,000美元。(ii)在承销商的应计自付费用低于垫款的情况下,承销商将向公司返还未被实际费用抵消的那部分垫款。
7.承销商义务的条件。承销商购买和支付此处规定的公司股份的义务应取决于:(i)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本协议所载公司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ii)根据本条第7款向承销商或承销商的大律师提供的任何证书、意见、书面陈述或信函中没有任何错误陈述或遗漏,(iii)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iv)以下各项附加条件。就本第7条而言,术语“截止日期”和“截止”指的是公司股票的截止日期。
(a)注册声明应已生效,所有必要的监管和上市批准应不迟于东部时间下午5:30、本协议日期或包销商书面同意的更晚时间和日期收到。如果公司根据该法案选择依赖第430A条规则,则应已按照其条款及时向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并应在适用的时间段内根据规则424(b)向委员会提交载有与证券描述和分配方法及类似事项有关的信息的招股说明书表格;并且,在截止日期或之前以及截止的实际时间,不得已发出暂停注册声明或其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其任何修订的停止令,亦不得暂停或阻止使用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不得已启动或威胁发出该等命令的程序;委员会要求提供额外资料(将包括在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或其他方面)的所有请求均应已获承销商信纳。
(b)包销商不得合理地确定并告知公司,注册声明、披露资料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载有不真实的事实陈述,而包销商合理地认为该陈述是重要的,或忽略陈述包销商合理地认为该陈述是重要的,须在其中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事实。
(c)包销商应以包销商和包销商律师满意的形式收到(i)公司印度尼西亚法律顾问Yang & Co.于截止日期发给代表的有利法律意见,(ii)公司内华达州法律顾问Fennemore Craig PC于截止日期发给代表的有利法律意见,以及(iii)公司美国法律顾问Loeb & Loeb LLP于截止日期发给代表的有利法律意见和否定保证函。经该律师同意,该意见的副本应已提供给承保人。此外,承销商应在截止日期收到承销商法律顾问VCL Law LLP出具的日期为截止日期的意见和否定保证函,每一份意见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均令承销商合理满意。
(d)包销商须已收到公司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的证明书(「高级人员证明书」),其格式大致为本协议所附的附件一,日期为截止日期,大意为:(i)本第7条(a)款所载条件已获满足,(ii)截至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本协议第2条所载公司的陈述及保证均属准确,(iii)截至截止日期,所有协议,公司根据本协议须履行或遵守的条件及义务已妥为履行或遵守,(iv)公司并无对其业务造成任何重大损失或干扰,不论是否在保险范围内,亦无因任何劳资纠纷或任何法律或政府程序,(v)并无发出暂停注册声明或其任何修订的有效性的停止令,亦无监察委员会就此启动或威胁进行任何程序,(vi)没有根据《规例》规定须列入注册报表、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的备考或经调整财务报表未如此列入,及(vii)在注册报表、披露材料及招股章程提供资料的各自日期后,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涉及预期重大不利变动的任何发展,不论是否源自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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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每个截止日期,包销商应已收到一份由公司秘书签署的公司证书(“秘书证书”),其形式大致为作为附件二附在本协议中并注明截止日期,证明:(i)《章程》的每一项内容均为真实和完整,没有被修改,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ii)公司董事会有关发售的决议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并没有被修改;(iii)公司的良好信誉;(iv)关于公司高级职员的任职情况。该证明中所指的文件应附于该证明。
(f)在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承销商应在每个该日期收到Onestop Assurance PAC的“安慰”函(“审计师安慰函”),寄给代表,形式和实质均令承销商和承销商的律师满意,确认他们是该法案和所有适用条例所指公司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并说明,截至该日期(或,就涉及自招股章程中指明财务资料所载的有关日期起的变动或发展的事宜而言,截至该日期前不多于两(2)个营业日的日期),该公司就该等函件所涵盖的财务资料及与注册声明有关的其他事项的结论及调查结果。
(g)于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公司须已就登记声明及招股章程所载的特定财务日期(“CFO证书”)向代表提供一份代表公司、注明交付日期及寄给包销商的证明,就该等信息提供“管理层安慰”,其形式和实质均令代表合理满意,且大致采用本协议附件三所附的格式。
(h)在本协议签立及交付后,在截止日期或(如较早)登记声明(不包括其任何修订)及招股章程(不包括其任何补充)提供资料的日期之前,公司的股本或长期债务或涉及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经营结果、股东权益或财产的任何变动(不论是否由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产生)的任何变动或发展,作为一个整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任何火灾、水灾、风暴、爆炸、事故、战争行为或恐怖主义行为或其他灾难,而在上述任何该等情况下,根据包销商的合理判断,其影响是如此重大和不利,以致按本条例的设想进行证券出售或发售是不切实际或不可取的。
(i)包销商应已收到每一锁定方的锁定协议,并由适用的锁定方正式签署,在每种情况下,基本上采用附件四所附的格式。
(j)该证券已根据《交易法》进行注册,并且截至收盘日期,该证券应在纳斯达克上市并获准交易,并应已向承销商提供该行动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公司不应采取任何旨在终止或可能具有终止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或将该证券从纳斯达克除牌或暂停交易的行动,公司也不会收到任何信息表明委员会或纳斯达克正在考虑终止此类注册或上市。实盘股票应符合DTC资格。
(k)FINRA应已确认其未就承销条款和安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出任何异议。
(l)任何联邦、州或外国政府或监管当局均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亦不得颁布、采纳或发布任何法规、规则、条例或命令,以阻止在截止日期发行或出售证券;亦不得发布任何联邦、州或外国法院的强制令或命令,以阻止在截止日期发行或出售证券,或对公司的业务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
(m)公司须已向包销商及包销商大律师提供他们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明、意见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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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赔偿。
(a)公司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发生的任何损失、责任、索赔、损害赔偿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在调查、准备或抗辩任何已开始或威胁的诉讼、或任何索赔时发生的任何和所有合理费用,以及为解决任何索赔或诉讼而支付的任何和所有金额)对承销商和根据该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控制承销商的每个人(如有)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共同或数项,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可能根据该法、交易法或其他方式(包括在任何诉讼的和解中,如果此类和解是在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成为受其约束的对象,只要此类损失、责任、索赔、损害或费用(或与此相关的诉讼)产生于或基于:(i)对(a)登记声明中包含的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包括根据《规例》第430A条及第430B条规则在生效时及其后任何时间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的资料、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披露资料、招股章程,或对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或(b)任何发行人免费书面招股章程或公司就证券发售的营销(“营销材料”)向投资者提供或经其批准的任何材料或信息,包括公司(不论是亲自或以电子方式)向投资者作出的任何路演或投资者陈述,或产生于或基于遗漏或指称不作为而在其中陈述须在其中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并将补偿该受赔方因其与调查或抗辩该等损失、责任、索赔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损害赔偿或费用(或与此有关的诉讼);或(ii)全部或部分因本协议所载公司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或(iii)全部或部分因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前提是,公司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任何此类损失、责任、索赔,损害或费用(或与此相关的行动)产生于或基于注册声明、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披露材料、招股说明书或对其中任何一项作出的任何此类修订或补充,或任何发行人依据并符合承销商信息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或任何营销材料中的不真实陈述或所谓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所谓遗漏。
(b)包销商同意就该法案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任何损失、责任、索赔、损害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在调查、准备或抗辩任何已开始或威胁的诉讼时所招致的任何和所有合理的开支)向公司、公司的每一位董事、每一位应已签署登记声明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每一位控制公司的其他人(如有的话)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或任何索赔,以及为解决任何索赔或诉讼而支付的任何和所有金额),共同或数项,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可能根据该法、《交易法》或其他方式(包括在任何诉讼的和解中,如果此类和解是在获得承销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只要此类损失、责任、索赔、损害或费用(或与此相关的诉讼)产生于或基于登记声明中所载的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根据《规例》第430A条及第430B条规则,在生效时及其后任何时间,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披露材料、招股章程、对其中任何一项的修订或补充或任何营销材料,或产生于或基于该遗漏或指称的遗漏而在其中陈述须在其中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并将补偿该受赔方因调查或抗辩该等损失、责任、索赔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损害赔偿或费用(或与此有关的诉讼),在每种情况下,但仅限于任何此类损失、责任、索赔、损害或费用(或与此有关的诉讼)产生于或基于包销商资料中作出的任何此类不真实陈述或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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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获弥偿方根据上文(a)或(b)款收到任何申索的通知或任何诉讼的展开后,如根据该款向弥偿方提出有关申索,该获弥偿方须在收到通知后迅速将该申索以书面通知将向其寻求弥偿的每一方(但如未能如此通知弥偿方,则不得解除弥偿方根据本条第8条可能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但该法律责任并不因此而受到重大损害)。如针对任何获弥偿方提出任何该等申索或诉讼,而其如此通知获弥偿方,则获弥偿方将有权自费参与该等诉讼的抗辩,并可在收到该获弥偿方的上述通知后迅速以书面通知方式选择与该获弥偿方满意的律师承担抗辩。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该等情况下,获弥偿的一方或多方有权聘请其本人或其本人的律师,但费用而该等大律师的开支须由该等获弥偿方或多方负担,除非:(i)该等大律师的聘用已获一方弥偿方就该诉讼的抗辩作出书面授权;(ii)该等弥偿方在发出申索通知或该诉讼开始后的合理时间内并无聘用大律师负责该诉讼的抗辩;(iii)该弥偿方在作出抗辩后并无勤勉抗辩;或(iv)该等获弥偿方或当事人应已合理断定赔偿当事人与被赔偿当事人的立场或其中任何一方在进行任何该等诉讼的抗辩时可能产生冲突,或可能存在其或其可利用的法律抗辩与任何赔偿当事人可利用的法律抗辩不同或不同的法律抗辩(在此情况下,赔偿当事人无权代表被赔偿当事人指导该等诉讼的抗辩),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下,该等费用和开支应由赔偿当事人承担,并应按发生时支付。据了解,就任何获弥偿方就同一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法律程序或相关法律程序的法律费用而言,获弥偿方不得就获弥偿方或多方的多于一间独立事务所(除任何本地大律师外)的费用及开支承担责任,除非根据管辖该等法律顾问对受弥偿方或多方的陈述的适用道德规则要求作出此种单独的陈述。如为承销商及任何承销商的该等控制人和关联人设立任何独立的事务所,该事务所应由承销商以书面形式指定。如公司有多于一间独立的事务所(除任何本地大律师外),以及该等董事、高级人员及公司控制人,则该事务所须由公司以书面指定。任何获弥偿方未经获弥偿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就任何待决或威胁提出的申索、调查、诉讼或法律程序达成任何和解或妥协,或同意作出判决,而就该等申索、调查、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获弥偿方可能或可能已根据本条第8条或第9条(不论获弥偿方是否为其实际或潜在当事人),除非(v)该等和解,妥协或判决(a)包括无条件免除受偿方因此类索赔、调查、诉讼或程序而产生的所有责任,(b)不包括由受偿方或代表受偿方作出的关于或承认过失、有罪不罚或任何不作为的声明,以及(vi)受偿方就此类和解、妥协或判决以书面确认其根据本协议承担的赔偿义务。
9.贡献。为在第8条所规定的赔偿因任何理由被认为无法从任何赔偿方处获得或不足以使根据该赔偿方免受损害的情况下提供分担,公司和包销商应对该赔偿条款所设想的性质的合计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包括与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或所主张的任何索赔有关的任何调查、法律和其他费用以及为解决该诉讼、诉讼或程序或任何索赔而支付的任何金额,但在损失的情况下扣除后,公司遭受的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公司从除承销商之外的其他人收到的任何出资,这些人也可能对出资承担责任,包括《法案》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控制公司的人、签署登记声明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如发生),公司和一名或多名承销商可能受其约束,按适当的比例反映公司一方面和包销商另一方面从证券发售和出售中获得的相对利益,或在适用法律不允许此类分配的情况下,按适当的比例不仅反映上述相对利益,而且反映公司和包销商在导致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费用的陈述或遗漏方面的相对过错,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衡平法考虑。公司与包销商收取的相对利益,须视为与(i)公司收取的发售所得款项总额(扣除包销折扣及佣金但未扣除开支前)承担(ii)包销商收取的包销折扣及佣金的比例相同,在每种情况下,如招股章程封面表格所列。公司与包销商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被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陈述是否与公司或包销商提供的信息以及当事人纠正或阻止该等陈述或遗漏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机会有关来确定。公司和承销商同意,如果根据本条第9款按比例分配(即使承销商为此目的被视为一个实体)或通过任何其他分配方法而不考虑本条第9款中上述公平考虑因素,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本条第9款上文提及的受弥偿方在调查、准备或抗辩任何诉讼,或任何司法、监管或其他法律或政府机构或机构发起或威胁的任何调查或程序中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或基于任何该等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的任何索赔,应视为包括该受弥偿方招致的损失、赔偿责任、索赔、损害赔偿和费用的总额。尽管有第9条的规定:(iii)任何承销商不得被要求提供超过其承销并向公众分配的证券所适用的承销折扣的任何金额,以及(iv)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该法第12(f)条的含义内)均无权从任何未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该法第12(f)条的含义内)获得出资。就本第9条而言,每名控制该法案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承销商的人士(如有),应享有与该承销商相同的出资权利,而每名控制该法案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公司的人士(如有),应已签署登记声明的公司每名高级职员及公司每名董事,应享有与公司相同的出资权利,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紧接前一句的第(iii)和(iv)款。任何有权获得分担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可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分担权索赔的针对该方当事人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启动通知后,将立即通知可能向其寻求分担权的每一方当事人, 但未如此通知该等一方或多方,并不解除其或其根据本条第9款或其他规定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如本文所用,“人”是指个人或实体。
| 18 |
10.申述和协议的存续。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呈交的公司高级人员证明书所载的公司及包销商的所有陈述、保证、契诺及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6、13及14条所载的协议、第8条所载的弥偿协议及第9条所载的分担协议,均须继续有效及完全有效,不论包销商或其任何控制人或由或代表公司进行任何调查,其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或其任何控制人,并应在向承销商交付和由承销商支付证券后继续有效。第2节所载的陈述和保证以及第4、6、8、9、13和14节所载的契诺和协议应在本协议的任何终止(包括根据第11和15节的终止)之后继续有效。为免生疑问,根据FINRA规则5110,在终止的情况下,承销商将获得补偿,但须遵守下文第6(d)节和第11(d)节的限制。
11.协议生效日期;终止;违约承销商。
(a)本协议应在以下较后日期生效:(i)包销商和公司收到关于注册声明有效性的通知或(ii)本协议的执行。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终止,本第11条和第1、4、6、8、9、13和14条的规定在本协议执行后的任何时候都应保持完全有效,只要它们符合FINRA规则5110(g)(5)。
(b)在以下情况下,包销商有权在交割完成前的任何时间终止本协议:(i)任何国内或国际事件或行为或事件已对公司证券或证券的市场造成重大干扰,或包销商合理认为将在不久的将来对公司证券或一般证券的市场造成重大干扰;或(ii)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交易已暂停或受到重大限制,或已确定交易的最低或最高价格,或已要求证券价格的最大幅度、在纽约泛欧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或根据委员会的命令,由FINRA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政府当局;或(iii)任何州或联邦当局宣布暂停银行业务或商业银行或证券结算或清算服务发生任何重大中断;或(iv)(a)发生了涉及美国的任何敌对行动或恐怖主义行为的爆发或升级,或美国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或战争,或(b)发生了任何其他灾难或危机或政治、金融或经济状况的任何变化,(a)或(b)中任何该等事件的影响,经包销商合理判断,是如此重大和不利,以致该等事件使按招股章程所设想的条款和方式进行公司股份的发售、销售和交付变得不切实际或不可取。
(c)依据第11条发出的任何终止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须按照第12条交付。
(d)如果本协议应根据本协议的任何规定终止,或者由于本协议所载包销商义务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或由于公司拒绝、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协议或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未能完成出售本协议所规定的证券,则公司将根据包销商的要求,仅向包销商偿还那些有文件记载的应承担的自费费用(包括其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FINRA规则5110允许的承销商与此相关的实际发生额减去公司先前支付的预付款金额)。
| 19 |
12.通知。除本文另有具体规定外,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a)如送交代表,须邮寄、递送或电邮至:
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尔街40号,套房3600
纽约,NY 10005
邮箱:shell.Li@cathaysecurities.com
关注:Xiaoyu Li
附一份(不构成通知)给承销商的律师,地址为:
VCL Law LLP
1945 Old Gallows Rd.,套房260
维也纳,VA 22182
邮箱:fliu@vcllegal.com
关注:方柳
(b)如送交公司,须邮寄、递送或电邮至:
NusaTrip公司
JL友邦中环28F。詹德。Sudirman No.KAV。48A,
RT.5/RW.4,Karet,Semanggi,Kota Jakarta Selatan,
Daerah Khusus Ibukota,Jakarta 12930,Indonesia
电子邮件:Tjin Patrick Soetanto,首席执行官
关注:patrick@thesocietypass.com
连同一份副本(不构成通知)送交公司大律师,地址为:
Loeb & Loeb LLP
2206-19怡和府
干诺道中1号
香港特区
邮箱:Lawrence Venick,ESQ。
关注:lvenick@loeb.com
13.当事人;关系限制。本协议仅对包销商、本公司及本协议第8及9节所指的控制人、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和代理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适用,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而任何其他人不得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或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或凭借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拥有或被解释为拥有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权利、补救或索赔。本协议及本协议的所有条件和规定旨在为本协议各方和这些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唯一和专属利益,而不是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继承人和受让人”不包括以其身份向承销商购买证券的人。
| 20 |
14.管辖法律。本协定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并根据其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在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本协议每一方在此提交纽约市曼哈顿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自称为“纽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本协议各方均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在纽约法院因本协议或在此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异议,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在任何该等法院就任何该等法院的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已在不方便的法院提起而提出抗辩或主张。公司不可撤销地委任Nevada Discount Registered Agent,Inc.为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可在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中向其送达程序,并同意以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向该代理人送达程序,应被视为在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中以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在各方面向公司送达有效的程序。本公司进一步同意采取任何及所有可能需要的行动,以维持该等代理人的指定及委任在本协议日期起计的三年期间内完全有效。
15.承销商违约。如在截止日期或任何额外截止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包销商不得购买或拒绝购买其于该日期根据本协议所拥有或已同意购买的股份,而该等违约包销商或包销商同意但未能或拒绝购买的股份总数不多于于该日期拟购买的股份总数的十分之一(10%),其他包销商须按附表A内与其各自名称相对的实盘股份数目与所有该等非违约包销商名称相对的实盘股份总数的比例,或按代表可能指明的其他比例,分别承担购买该等违约包销商或包销商在该日期同意但未购买或拒绝购买的股份的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任何包销商的书面同意,任何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同意购买的股份数量不得根据本第15条增加超过该股份数量的九分之一(1/9)的金额。如在截止日期,任何包销商或包销商未能购买或拒绝购买实盘股份,而发生该等违约的实盘股份总数超过于该日期将购买的实盘股份总数的十分之一(10%),且未能在该等违约后三十六(36)小时内作出代表和公司满意的购买该等实盘股份的安排,则本协议应于任何非违约包销商或公司方面无责任终止。在任何该等情况下,代表或公司均有权推迟截止日期,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七天,以使注册声明、披露资料、招股章程或任何其他文件或安排中所规定的任何更改(如有的话)得以实施。如在额外截止日期,任何包销商或包销商未能购买或拒绝购买期权股份,而发生该等违约的期权股份总数超过在该额外截止日期将购买的期权股份总数的十分之一(10%),非违约承销商应有权选择(i)终止其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在该额外截止日期购买将出售的期权股份的义务,或(ii)购买不少于在没有该违约的情况下该非违约承销商本应有义务购买的期权股份的数量。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解除任何违约承销商就该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所承担的责任。
16.全部协议。本协议连同本协议所附的附表和附件以及可能根据本协议条款不时修订的附表和附件,包含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不存在本协议未具体提及的其他或进一步未达成的协议。本协议取代双方之间或双方之间先前的任何协议或谅解。
17.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其履行在任何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使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和可执行。
18.修正。本协议只能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书进行修改。
19.豁免等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在任何时候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放弃任何此类条款,也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有效性或本协议任何一方此后强制执行本协议每一项条款的权利。任何对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均不具有效力,除非由可能被寻求强制执行该放弃的一方或多方签立的书面文书中有所规定;任何对任何该等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的放弃均不得解释为或被视为对任何其他或随后的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的放弃。本协议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因本协议、登记声明、披露材料、招股说明书、证券发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20.没有受托关系。本公司谨此确认,承销商仅作为承销商参与发行本公司证券。公司进一步承认,包销商是根据完全由本协议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关系行事,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不打算让包销商作为公司、其管理层、股东、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受托人,就包销商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之后为促进公司证券发售而可能进行或已经进行的任何活动行事或承担责任。承销商在此明确否认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导致此类交易的任何事项有关的对公司的任何受托或类似义务,公司在此确认其对此的理解和同意。公司在此进一步确认其理解,即承销商并未就本协议所设想的发售或导致其进行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证券定价有关的任何谈判)承担有利于公司的咨询或信托责任;公司已就本协议和发售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咨询其自身的法律和财务顾问。本公司与包销商同意,彼等各自有责任就任何该等交易作出各自的独立判断,而包销商就该等交易向本公司发表的任何意见或看法,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价格或市场的任何意见或看法,均不构成对本公司的意见或建议。本公司特此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和解除本公司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导致该等交易的任何事项违反或涉嫌违反对本公司的任何信托或类似义务而可能对包销商提出的任何索赔。
21.同行。本协议可由任意数目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被视为正本,所有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一份同一文书。以传真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交付本协议已签署的对应方,即构成有效且充分的交付。
22.标题。此处插入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并非旨在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或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23.时间是本质。时间应是本协议的实质内容。如本文所用,“营业日”一词是指除周六、周日或任何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不营业的任何一天以外的任何一天。
[签名页关注]
| 21 |
如果上述内容正确地阐述了贵方的理解,请在下面为此目的提供的空格中注明,据此,本函将构成我们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 非常真实的属于你, | ||
| NusaTrip公司 | ||
| 签名: | /s/Tjin Patrick Soetanto |
|
| 姓名: | Tjin Patrick Soetanto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代表接受
截至上述首次写入之日
代表其本身及作为附表A所列承销商的代表行事
| 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Xiaoyu Li | |
| 姓名: | Xiaoyu Li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承销协议签署页】
| 22 |
附表a
| 承销商 | 企业数量 股份将 已购买 |
采购价格 | ||||||
| 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50,000 | $ | 3.72 | |||||
| 合计 | 3,750,000 | $ | 3.72 |
| 23 |
附表b
锁定方
| 姓名 |
| Tjin Patrick Soetanto |
| Yee Siong Tan |
| 阿尔伯特·尼古拉斯 |
| 安森尼奥 |
| 希瑟·梅纳德 |
| 文森特·普乔 |
| 妮可·沃什科 |
| 迈克尔·弗里德 |
| 理查德·侯 |
| Society Pass Incorporated |
| 24 |
附件一
NUSATRIP公司
干事证书的格式
[●], 2025
NusaTrip Incorporated(一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的下列签署人Tjin Patrick Soetanto(首席执行官)和Yee Siong Tan(首席财务官),根据公司与Cathay Securities,Inc.(作为其附表A所列若干承销商的代表)于2025年[ ● ]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协议”)第7(d)节,特此证明,各自以公司高级职员的身份,而不是代表公司单独和不承担个人责任,具体如下:
| 1. | 该高级人员已仔细审查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他认为,截至适用时间和截止日期,注册声明及其每项修订均不包括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遗漏说明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披露材料截至适用时间和截止日期,截至其日期和截止日期的任何允许的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招股章程及其每项修订或补充,截至招股章程各自日期及截止日期,并无包括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亦并无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略去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非误导。 |
| 2. | 在注册声明、披露材料或招股章程中提供信息的相应日期之后,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预期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发展,无论是否源于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 |
| 3. | 据其经合理调查后所知,于截止日期,公司在包销协议中的陈述及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但那些对重要性有限定的陈述及保证除外,该等陈述及保证在所有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以及那些陈述及保证提述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于该日期为真实及正确),而公司已遵守所有协议,并在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其根据包销协议须予履行或达成的所有条件。 |
| 4. | 据他或她经合理调查后所知,截至截止日,公司没有遭受任何重大损失或对其业务的干扰,无论是否在保险范围内,或来自任何劳资纠纷或任何法律或政府程序。 |
| 5. | 不存在未按规定列入《注册说明书》、《披露材料》、《招股说明书》的备考或经调整的财务报表。 |
| 6. | 没有发出停止令或其他命令,以暂停注册声明或其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其任何修订或证券的发售或销售资格,也没有暂停或阻止使用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并且没有为此目的提起任何程序,或者据他所知,委员会或任何州或监管机构都没有考虑为此目的进行任何程序。 |
此处使用但未在此处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承销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本证书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签立,所有这些对应方加在一起视为同一文书。
[签名页关注]
| 25 |
作为证明,本人已代表公司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签署本证书。
| 姓名: | Tjin Patrick Soetanto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姓名: | Yee Siong Tan |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军官证书签名页】
| 26 |
附件二
NUSATRIP公司
秘书证明书的格式
[●], 2025
以下签署人Yee Siong Tan兹证明,他是NusaTrip Incorporated(一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的正式推选秘书,因此他被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和代表公司签署和交付本证书。根据公司与Cathay Securities,Inc.(作为其附表A所列若干承销商的代表)于2025年[ ● ]签署的承销协议第7(e)节(“承销协议”),以下签署人以公司秘书的身份并无个人责任地代表公司进一步证明以下所列项目。此处使用但未在此处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承销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 1. | 随函附上为附件 A为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真实、完整副本(《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板")在适当举行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或经公司董事会各成员及公司董事会任何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与包销协议所设想的公开发售有关的一致书面同意。所有该等决议案均已妥为通过,并未获修订、修改或撤销,并保持完全有效;而该等决议案为董事会或董事会任何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与包销协议所设想的公开发售有关的唯一决议案。 |
| 2. | 随函附上为附件 b为公司法团注册证明书的真实、正确及完整副本,连同其任何及所有修订。未采取任何行动进一步修订、修改或废除该等租船文件,该等文件于本协议日期在所附表格中保持完全有效。公司、其股东、董事或高级职员在考虑提交任何该等修订或其他文件或考虑在包销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完成前清算或解散公司时未采取任何行动。 |
| 3. | 随函附上为附件 C是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其任何及所有修订的真实、正确、完整的副本。未采取任何行动进一步修订、修改或废除该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该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于本协议日期在所附表格中保持完全有效。 |
| 4. | 随函附上为附件 d是(i)公司良好信誉证明书的真实及完整副本,日期与本证明书的日期相近;及(ii)真实及完整副本,日期与本证明书的日期相近,显示公司的附属公司在其各自组织或注册地的法律下有适当的组织和良好的信誉。 |
| 5. | 以下所列每名人士均已获正式选举或委任担任其姓名对面所示职位,并获正式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包销协议及与之有关的每份文件,而以下该名人士姓名对面出现的签字即为其真正签字。 |
| 姓名 | 职务 | 签名 |
| Tjin Patrick Soetanto | 首席执行官 | |
| Yee Siong Tan | 首席财务官 |
本证书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签立,所有这些对应方加在一起视为同一文书。
[签名页关注]
| 27 |
作为证明,下列签署人已在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签署本证书。
| 姓名: | Yee Siong Tan | |
| 职位: | 秘书 |
【秘书证书签名页】
| 28 |
附件三
NUSATRIP公司
首席财务官证明书的格式
[●], 2025
以下签署人Yee Siong Tan兹证明其为NusaTrip Incorporated(一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的正式当选、合格的代理首席财务官,因此他被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公司签署和交付本证书。根据公司与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athay Securities,Inc.)作为其附表A所列若干承销商的代表(“承销协议”)于2025年[ ● ]日签署的承销协议第7(g)节,以下签署人进一步证明,仅以公司高级职员的身份代表公司,如下文所述。
| 1. | 本人为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并已获妥为委任担任截至本公告日期的该等职位。 |
| 2. | 本人就注册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证券发售提供此证明。 |
| 3. | 本人熟悉公司会计核算、运营、记录制度和内部控制,参与了《注册说明书》、《披露材料》、《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工作。 |
| 4. | 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登记声明、披露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业绩。 |
| 5. | 本人审阅了注册声明、披露材料、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情况,包括VCL Law LLP在注册声明、披露材料、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识别和圈出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和数据为附件 A,而据我所知,这些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正确、完整和准确的。 |
此处使用但未在此处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承销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签名页关注]
| 29 |
作为证明,下列签署人已在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签署本证书。
| NusaTrip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Yee Siong Tan |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
【CFO证书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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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锁定协议的形式
[●], 2025
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尔街40号,套房3600
纽约,NY 10005
女士们先生们:
签署人理解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若干承销商的代表(“代表”),建议与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NusaTrip Incorporated(“公司”)订立包销协议(“包销协议”),规定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一定数量的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股份”)。
为促使代表继续就首次公开发售作出努力,以下签署人特此同意,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以下签署人将不会在自本协议日期起至首次公开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六(6)个月结束的期间内(“锁定期”),(1)要约、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签约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约、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约、授予任何购买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进行任何卖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或处置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的股份或任何证券,或代表收取股份的权利,不论该等股份现已拥有或以后取得,均由以下签署人(统称“锁定证券”);(2)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协议,将锁定证券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人,无论上文第(1)条或本第(2)条所述的任何该等交易须以交付股份或该等其他证券的方式解决,以现金或其他方式;(3)就任何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的登记提出任何书面要求或行使任何权利;或(4)公开披露上述任何一项的意图。
尽管有上述规定,且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以下签署人可就(a)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在公开市场交易中获得的与锁定证券有关的交易转让锁定证券,而无需代表事先书面同意;(b)作为善意馈赠、通过遗嘱或无遗嘱式或为以下签署人和/或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的利益向家庭成员或信托转让锁定证券(就本锁定协议而言,“家庭成员”是指任何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c)将锁定证券转让给慈善机构或教育机构或其他非营利组织;(d)下列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将锁定证券转让给任何该等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或其任何股东、合伙人或成员,或拥有相同的类似股权的所有人,视情况而定;(e)向公司出售或交出公司标的期权的任何期权或股份,以支付与行使期权相关的行权价格或税款,或(f)根据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任何善意第三方要约收购、合并、收购、合并或其他类似交易向公司股份的所有持有人进行的转让或分配,但前提是在该要约收购、合并、收购、合并或其他此类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下列签署人所持有的锁定证券仍须遵守本锁定协议的规定;条件是,在根据上述(b)、(c)或(d)条进行的任何转让的情况下,(i)任何此类转让不应涉及价值处置,(ii)每个受让人应签署并向代表交付一份基本上以本锁定协议为形式的锁定协议,以及(iii)不得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6(a)条进行备案,或应自愿进行(统称“许可转让”)。就本款而言,“控制权变更”一词是指任何“个人”或“集团”(如《交易法》第13(d)和14(d)条所使用的术语)直接或间接成为公司股份在完全稀释基础上的总投票权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如《交易法》第13d-3和13d-5条所定义的术语)的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除遵守本锁定协议外,下列签署人还同意并同意与公司的转让代理和登记处针对以下签署人的锁定证券的转让输入停止转让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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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同意,在本协议日期至初始锁定期届满期间从事任何交易或采取任何受本锁定协议条款约束的其他行动(为免生疑问,不包括与许可转让有关的任何交易或其他行动)之前,下列签署人将向公司发出有关通知,除非其已收到公司关于锁定期已届满的书面确认,否则将不会完成任何该等交易或采取任何该等行动。
下列签署人同意(i)上述限制应同样适用于以下签署人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购买的任何发行人定向或“朋友及家人”股份,(ii)与锁定证券转让有关的上述限制的任何解除或放弃生效日期至少三(3)个工作日前,代表将通知公司即将解除或放弃。代表根据本协议授予任何该等高级人员或董事的任何释放或放弃,仅在公司就该释放或放弃发布新闻稿的日期后两(2)个工作日生效。如果(a)解除或放弃仅是为了允许非为考虑或与任何其他允许的转让有关的锁定证券的转让,并且(b)受让方已书面同意受基本上以本锁定协议形式的锁定协议的约束,则本款的规定将不适用。
签署人同意,除本锁定协议规定的情况外,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朋友和家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没有也不会有其他口头或书面协议或安排,以规避或具有规避本锁定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效果。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视为限制或禁止以下签署人行使、交换或转换任何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或可转换为股份(如适用)的证券;但以下签署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在此类行使、交换或转换中获得的股份,除非与许可转让有关或在根据本锁定协议条款另有许可的转让中。此外,本文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视为在任何时候限制或禁止进入或修改所谓的“10b5-1”计划(以导致在锁定期内出售任何锁定证券的方式进入或修改该计划的除外)。
下列签署人理解,公司与代表正依赖此锁定协议,以推进完成首次公开发行。签署人进一步理解,本锁定协议不可撤销,对签署人的继承人、法定承保人、继承人、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下列签署人理解,如包销协议未生效,或包销协议(在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除外)须于根据该协议支付及交付将予出售的股份前终止或终止,则本锁定协议即为无效,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影响。
首次公开募股是否真的发生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市场情况。首次公开发售将仅根据包销协议进行,包销协议的条款须待公司与代表协商后方可作实。
本锁定协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pdf传送方式送达本锁定协议的签字副本,即为送达正本有效。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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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真实的属于你, | ||
| 签名: |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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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锁定协议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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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代表的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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