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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2 3 展品_ 4-2.htm 图表4.2

附件 4.2

除非根据证券立法许可,该证券和在此行使时发行的任何证券的持有人不得在2026年8月7日之前交易在此行使时发行的证券和任何证券。
 
此处所代表的证券和此处行使时可交付的证券尚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美国州证券法进行登记。持有人通过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此类证券和在此行使时可交付的证券,为IM CANNABIS CORP.(“公司”)的利益同意,这些证券可直接或间接地仅(a)向公司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b)在美国境外遵守《规章》第904条并遵守适用的地方法律和条例;或(c)遵守(i)规则144或(ii)规则144a规定的根据《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要求豁免(如果有),并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适用的国家证券法;或(d)在另一项不需要根据美国制度进行登记的交易中在此类转让之前,向公司提供律师意见或其他豁免证据,在任何情况下均令公司合理满意。本证书的交付可能不构成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中的“良好交付”。
 
这份手令和在此行使时发行的证券尚未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不得在美国或由美国人或在美国境内的人或代表美国人行使本认股权证,除非本认股权证和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票已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并且任何此类州的适用证券立法或此类登记要求的豁免均可获得。“美国人”和“美国人”由美国《证券法》S条例定义。
 
此处证明的手令可于2031年4月6日下午5时(多伦多时间)或之前行使,之后此处证明的手令将被视为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果。
 
普通股认购权证

IM Cannabis Corp.

本证所代表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272,861
发行日期:2026年4月6日
证书编号:W 2026-04-05          

本普通股认购权证(以下简称“认股权证”)证明,对于收到的价值,L.I.A. Pure Capital Ltd。, 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或其受让人  或其指派(the“持有人”)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条款并在以下规定的行使限制和条件的限制下(“首次行使日期”)及2031年4月6日下午5时正(多伦多时间)或之前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终止日期”),但其后不得向根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存续的公司IM Cannabis Corp.认购及购买(“公司”),公司股本中最多272,861股普通股(“普通股”)(如根据本协议作出调整,则“认股权证股份”).根据本认股权证购买一股认股权证股份的价格应等于第2(b)节定义的行使价。

第1款.定义.此处使用且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该特定票据购买协议(“采购协议”),日期为2026年4月5日,公司与持有人之间。
 
交易日”是指主要交易市场开放交易的一天。

交易市场”指有关日期普通股上市或报价交易的以下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分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或加拿大证券交易所(或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继承者)。
 
第2节.运动.
 
a)行使认股权证.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可在初始行使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或时间,以及在终止日期或之前的任何时间或时间,通过向公司交付通过电子邮件(包括作为PDF附件)提交的正式签署的PDF格式的行使通知副本,其格式为附件 A(the "行使通知”).在(i)一(1)个交易日和(ii)上述行使日期之后的标准结算期(定义见本条例第2(d)(i)节)所组成的交易日数目中较早者内,持有人应以电汇或在美国银行开出的本票的方式交付适用的行使通知中指明的认股权证股份的合计行使价。不需要油墨原件的行权通知,也不需要任何行权通知的任何纪念章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或公证)。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在持有人购买了本协议项下所有可用的认股权证股份且认股权证已悉数行使之前,持有人无须向公司实际交出本认股权证。在此情况下,持有人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本认股权证交给公司注销,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最终行权通知送达公司之日后的三(3)个交易日。部分行使本认股权证导致购买本协议项下可用的认股权证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将具有降低本协议项下可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未偿还数量的效果,其金额等于所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适用数量。持有人和公司应保持记录,显示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和购买日期。公司应在收到任何行权通知的一(1)个交易日内交付对该通知的任何异议。持有人和任何受让人通过接受本权证,承认并同意,由于本段的规定,在购买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权证股份后,在任何特定时间可根据本协议购买的权证股份数量可能少于本协议表面所述的数量。

本认股权证及认股权证股份并无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根据美国任何州的州证券法。最初在美国或向美国人或在美国的人发行的、或为其账户或利益发行的认股权证,在没有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在行使此类认股权证时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将是《美国证券法》第144(a)(3)条含义内的“限制性证券”。因此,在没有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不得由美国人或在美国的人或代表其在美国行使本认股权证,除非可获得美国证券法和适用的州证券法的登记要求的豁免。“美国”和“美国人”具有美国证券法S条例赋予的含义。
 
b)行权价格.本认股权证项下每份认股权证股份的行使价为0.47加元,可根据本协议作出调整(“行权价格”).
 
c)[保留]。
 

d)运动力学.

i.于行权时交付认股权证股份.公司应促使转让代理人将根据本协议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通过其在托管系统的存取方式记入持有人或其指定人在存托信托公司的余额账户(“DWAC“)如公司当时是该制度的参与者,且(a)有一份有效的登记声明,允许持有人向其发行认股权证股份或转售认股权证股份,或(b)根据规则144,认股权证股份有资格由持有人在没有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情况下转售,否则通过实物交付证书或直接登记制度(”DRS")声明,以持有人或其指定人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股份登记册内,就持有人根据该等行使而有权获得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数目,在向公司交付行使通知后(i)两(2)个交易日中最早的日期,(ii)向公司交付总行使价后一(1)个交易日及(iii)向公司交付行使通知后构成标准结算期的交易日数目(该日期为“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于行权通知送达后,就所有公司目的而言,持有人须被视为已成为本认股权证已获行使的认股权证股份的记录持有人,不论该认股权证股份的交付日期为何,但总行权价的付款须于认股权证股份交付日期前收到。只要本认股权证仍未到期且可行使,公司同意维持作为FAST计划参与者的转让代理。如本文所用,“标准结算期”是指在公司的一级交易市场上,就在行权通知交付之日生效的普通股而言,以若干交易日表示的标准结算期。
 
ii.如果持有人位于美国境外,且不是为美国人(“非美国持有人”)的账户或利益行事,且前提是(i)公司符合“外国发行人”的资格(定义见美国证券法S条例第902条),以及(ii)持有人已交付外国买方证书,公司应指示其加拿大转让代理ComputerShare Investor Services Inc.以DRS声明或股票证书的方式将认股权证股份交付至持有人在行权通知中指定的地址,不迟于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当非美国持有人以外的持有人行使本认股权证时,或如果在行使时公司不符合“外国发行人”(定义见美国证券法S条例第902条)的资格,则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应附有以下图例(“美国图例”):

此处所代表的证券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美国州证券法进行登记。持有人通过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此类证券,为IM CANNABIS CORP.(“公司”)的利益同意,这些证券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仅(a)向公司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b)在美国境外遵守《美国证券法》第s条规则904(如果有)并在(i)规则144或(ii)规则144a规定的根据《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要求(如有),并在每种情况下根据适用的国家证券法;或(e)在根据《美国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不需要登记的另一项交易中;或(f)根据有效的登记说明不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对公司合理满意。本证书的交付可能不构成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中的“良好交付”。

但前提是,如果(i)一份涵盖转售认股权证股份的登记声明有效,或(ii)认股权证股份是根据规则144出售的,则无需提供此类说明,但须遵守惯例证明(如有要求,则由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在发行时符合“外国发行人”的资格,并且正在根据规则904出售认股权证股份,则可能会在向公司和转让代理人交付声明以及(如适用)本协议所附表格中的经纪人确认书(如适用)作为附件 C(或其他合理可接受的表格)时删除该传说。

iii.行使时交付新认股权证.如本认股权证应已部分行使,则公司须应持有人的要求,并在交出本认股权证证书后,于交付认股权证股份时,向持有人交付一份新的认股权证,以证明持有人有权购买本认股权证所要求的未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该新认股权证在所有其他方面应与本认股权证相同。

iv.撤销权.倘公司未能促使转让代理人在认股权证股份交付日期前根据第2(d)(i)条向持有人传送认股权证股份,则持有人将有权撤销该等行使;但条件是,持有人须在向持有人退回就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向公司支付的合计行使价及恢复持有人根据本认股权证取得该等认股权证股份的权利的同时,退回任何受任何该等已撤销行使通知规限的认股权证股份或普通股(包括,签发证明该恢复权利的替代权证证书)。

v.买入未能及时交付的补偿 行使时的认股权证股份.除持有人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如公司未能促使转让代理人根据上文第2(d)(i)及(ii)条的规定,根据在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或之前的行使而向持有人传送认股权证股份,且如在该日期后,持有人被其经纪人要求购买(在公开市场交易或其他情况下)或持有人的经纪公司以其他方式购买,普通股交付以抵偿持有人预期在该行使时收到的认股权证股份持有人的出售(a "买入"),则公司须(a)以现金向持有人支付金额(如有),而(x)持有人就如此购买的普通股的总购买价格(包括经纪佣金,如有)超过(y)所得金额乘以(1)公司在发行时间就行使所需向持有人交付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2)产生该购买义务的卖单执行的价格,及(b)由持有人选择,要么恢复未履行该行使的部分认股权证和同等数量的认股权证股份(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使应被视为已撤销),要么向持有人交付如果公司及时遵守其在本协议下的行使和交付义务本应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例如,如果持有人购买总购买价格为11,000加元的普通股,以支付与试图行使普通股相关的买入,总销售价格为10,000加元,从而产生此类购买义务,根据紧接前一句的(a)条,公司应被要求向持有人支付1,000加元。持有人应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就买入应向持有人支付的金额,并应公司要求提供该损失金额的证据。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持有人根据本协议、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寻求其可利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条款的要求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及时交付普通股的具体履行和/或禁令救济的法令。


vi.没有零碎股份或以股代息.本认股权证行使时不得发行零碎股份或代表零碎股份的以股代息。至于持有人在该等行使时原本有权购买的任何零碎股份,公司须经其选择,就该等最终零碎股份支付现金调整,金额等于该零碎股份乘以行使价,或四舍五入至下一整股。

vii.收费、税项及开支.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应向持有人免费收取与发行该等认股权证股份有关的任何发行或转让税或其他附带费用,所有该等税项和费用均由公司支付,且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应以持有人的名义或以持有人可能指示的一种或多种名称发行;提供了,然而、如认股权证股份将以持有人名称以外的名称发行,则本认股权证在交还行使时须附有持有人妥为签立的随附转让表格,而公司可要求(作为条件)支付一笔足以偿付其所附带的任何转让税的款项。本公司须向存托信托公司(或履行类似职能的另一已成立清算公司)支付任何行权通知的当日处理所需的所有转让代理费用以及权证股份的当日电子交付所需的所有费用。
 
viii.结账.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本公司将不会以任何妨碍及时行使本认股权证的方式关闭其股东账簿或记录。
 
e)持有人的行使限制.公司不得行使本权证,而持有人亦无权依据第2条或其他规定行使本权证的任何部分,但以适用的行使通知书所列行使后的发行生效后,持有人(连同持有人的联属公司,以及与持有人或任何持有人的联属公司一起作为集团行事的任何其他人(该等人,归属方")),将实益拥有超过实益所有权限制(定义见下文)。就前述句子而言,持有人及其关联公司和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应包括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量,而正在就其作出此类确定,但应排除在(i)行使剩余部分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量,由持有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本认股权证的未行使部分,以及(ii)行使或转换公司任何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普通股等价物)的未行使或未转换部分,但须遵守与持有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本协议所载限制类似的转换或行使限制。除前一句规定的情况外,就本条第2(e)款而言,实益所有权应根据《交易法》第13(d)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进行计算,持有人承认,公司并不向持有人声明此种计算符合《交易法》第13(d)条,持有人应对根据该条要求提交的任何时间表承担全部责任。在适用本条第2(e)款所载限制的范围内,确定本权证是否可行使(就持有人连同任何关联公司和归属方拥有的其他证券而言)以及本权证的哪一部分可行使,应由持有人自行决定,且提交行权通知应被视为持有人确定本权证是否可行使(就持有人连同任何关联公司和归属方拥有的其他证券而言)以及本权证的哪一部分可行使,在每种情况下均受受益权所有权限制的约束,并且公司没有义务核实或确认此类确定的准确性,并且对于不符合实益所有权限制的认股权证行使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关已发行普通股数量的信息由公司提供并由持有人依赖)。此外,对上述设想的任何集团地位的确定应根据《交易法》第13(d)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确定,公司没有义务核实或确认该确定的准确性,并且对不符合实益所有权限制的认股权证的行使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已发行普通股数量的信息由公司提供并由持有人依赖的情况除外)。就本第2(e)节而言,在确定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时,持有人可依赖(a)公司最近向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或年度报告(视情况而定)中反映的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b)公司最近的公开公告或(c)公司或转让代理人最近的书面通知,其中载明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根据持有人的书面或口头请求,公司应在一(1)个交易日内向持有人口头和书面确认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在任何情况下,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应在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或归属方自该数量的已发行普通股报告之日起转换或行使公司证券(包括本认股权证)后确定。“实益所有权 限制”应为紧接本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发行生效后已发行普通股数量的4.99%。持有人在接到公司通知后,可增加或减少本条第2(e)款的实益所有权限制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实益所有权限制不得超过持有人在行使其持有的本认股权证时发行普通股生效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9.99%,并继续适用本条第2(e)款的规定。实益所有权限制的任何增加将在61St该等通知送达公司的翌日。本款规定的解释和实施方式应不严格符合本条第2(e)款的规定,以更正本款(或本条款的任何部分)可能有缺陷或与本条款所载的预期受益所有权限制不一致,或作出必要或可取的变更或补充,以适当实施该限制。本款所载的限制适用于本权证的继承持有人。因持有人实益所有权限制导致本权证不能行权的,不欠持有人替代对价。

在不限制持有人行使本权证除根据本条(e)规定的受益所有权限制以外的任何部分的权利的情况下,持有人承认,对5.00%或更多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可能需要以色列医用大麻机构的某些批准("IMCA”),并承诺与公司充分合作,交付公司为获得此类批准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此外,持有人承认,公司或其股东未能遵守上述关于IMCA批准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公司子公司按照任何许可继续运营以在以色列从事大麻活动或更新此类许可的能力。任何附属公司无法维持其各自的牌照的良好信誉,均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3款.某些调整.
 
a)股票股息和分割.如果公司在本认股权证尚未发行期间的任何时间:(i)支付股份股息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其普通股或任何其他以普通股支付的股本或股本等值证券的分配或分派(为免生疑问,该等证券不得包括公司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或任何其他认股权证时发行的任何普通股),(ii)将已发行普通股细分为更大数量的股份,(iii)将(包括通过反向股份分割的方式)已发行普通股合并为更小数量的股份,(iv)发行任何红股或(v)以普通股重新分类的方式发行,则在每宗个案中,行使价须乘以一个零头,其中分子须为紧接该事件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如有的话,不包括库存股)的数目,而其中分母须为紧接该事件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数目,而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份数目须按比例调整,以使本认股权证的总行使价保持不变。依据本条第3(a)款作出的任何调整,须在确定有权收取该等股息或分派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后立即生效(但如该等股息或分派在作出前已终止,则该等调整须予撤销),并须在细分、合并或重新分类的情况下于生效日期后立即生效。

b)后续供股.除根据上文第3(a)节作出的任何调整外,如公司在任何时候按比例向任何类别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授予、发行或出售任何普通股等价物或购买股票、认股权证、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权利(“购买权"),则持有人只有在本认股权证已在适用的记录日期之前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此类购买权。为免生疑问,本认股权证中截至适用的记录日期仍未行使的任何部分不得产生任何权利。公司没有义务暂时搁置任何购买权或保留与此有关的任何证券或财产。

c)按比例分配.在本认股权证尚未发行期间,如公司须以返还资本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息、分拆、重新分类、公司重组、安排计划或其他类似交易的方式分配现金、股票或其他证券、财产或期权)向普通股股东宣派或作出其资产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收购其资产的权利)(a“分布"),则在本认股权证发行后的任何时间,在每一种此类情况下,持有人仅在本认股权证已在适用的记录日期之前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情况下,才有权参与此类分配。不得就认股权证的任何未行使部分产生收取该等分配的任何部分的权利。公司没有义务暂时搁置该分配的任何部分或为持有人的利益保留该部分。

d)计算.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的所有计算,均须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0001元及最接近的整份。就本第3条而言,截至某一特定日期被视为已发行和尚未发行的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已发行和尚未发行的普通股(如有的话,不包括库存股)数量之和。
 
e)致持有人的通知.
 
i.对行权价的调整.每当行使价依据本第3条的任何条文作出调整时,公司须迅速以电子邮件向持有人交付一份通知,列明经该调整后的行使价及由此产生的对认股权证股份数目的任何调整,并就需要作出该调整的事实作出简短陈述。
 
ii.允许持有人行使的通知.如(a)公司须就普通股宣派股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分派),(b)公司须就普通股宣派特别非经常性现金股息或赎回普通股,(c)公司须授权授予普通股权利或认股权证的所有持有人认购或购买任何类别或任何权利的任何股份,(d)就普通股的任何重新分类须获得公司任何股东的批准,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并或合并、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的任何出售或转让,或将普通股转换为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的任何强制股份交换,或(e)公司应授权公司事务的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然后,在每种情况下,公司应安排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其在公司认股权证登记册上所显示的最后一个电子邮件地址送达持有人,在下文指明的适用记录或生效日期前至少五个营业日,一份通知述明(x)将为该等股息、分派、赎回、权利或认股权证的目的作出记录的日期,或如不作记录,则将确定有权获得该等股息、分派、赎回、权利或认股权证的记录普通股持有人的日期,或(y)该等重新分类、合并、合并、出售、转让或换股预期生效或结束的日期,以及预期记录在案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将其普通股交换为可在此类重新分类、合并、合并、出售、转让或换股时交付的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日期;但未能交付此类通知或其中的任何缺陷或交付中的任何缺陷不应影响该通知中要求指明的公司行动的有效性,但前提是,此外,如果信息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SEDAR +提交的新闻稿或文件中传播,则无需发出通知。在本认股权证中提供的任何通知构成或包含有关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范围内,公司应同时在SEDAR +上提交该通知,并根据外国私人发行人在表格6-K上的报告向委员会提交该通知。持有人仍有权在自该通知之日起至触发该通知的事件生效日期的期间内行使本认股权证,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


f)公司自愿调整.在符合交易市场规则及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于本认股权证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将当时的行使价下调至公司董事会认为适当的任何金额及任何期间。
 
第4款.转让认股权证.

a)可转移性.在遵守任何适用的证券法和本协议第4(d)节规定的条件以及购买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本认股权证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登记权利)可在本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的主要办事处交出本认股权证时全部或部分转让,连同由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正式签立的本认股权证的基本格式的书面转让,以及足以支付作出该转让时应支付的任何转让税款的资金。在该等交回及(如有需要)该等付款后,公司须按与本权证相同的条款,以受让人或受让人的名义(如适用)及以该等转让文书指明的面额或面额签立及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权证,并须向转让人发出一份新的权证,以证明本权证未如此转让的部分,本权证应立即注销。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除非持有人已全数转让本认股权证,否则不得要求持有人将本认股权证实际交还公司,在此情况下,持有人须在持有人向全数转让本认股权证的公司交付转让表格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将本认股权证交还公司。本认股权证,如按照本协议适当转让,可由新持有人行使购买认股权证股份,而无需发行新的认股权证。

b)新认股权证.本认股权证可与其他认股权证在本公司上述办事处出示本认股权证后,连同一份书面通知,指明发行新认股权证的名称和面额,由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署。在符合第4(a)条的规定下,就可能涉及该等分立或合并的任何转让,公司须签立及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认股权证,以换取该等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按照该通知进行分立或合并。所有在转让或交易所发行的认股权证的发行日期均应与本认股权证相同,但依据此认股权证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除外。

c)认股权证登记.本公司须根据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纪录(《认股权证登记”),不时以本协议记录持有人的名义发出。公司可将本认股权证的注册持有人视为并将其视为本认股权证的绝对拥有人,以供行使本认股权证或向持有人作出任何分配,以及为所有其他目的,在没有相反的实际通知的情况下。

d)转让限制.如果在交出与本权证的任何转让有关的本权证时,本权证的转让既不应(i)根据《美国证券法》和适用的州和加拿大证券法或蓝天法下的有效登记声明进行登记,也不应(ii)根据规则144有资格在没有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或当前公开信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转售,公司可要求,作为允许此类转让的条件,本权证的持有人或受让人(视情况而定),遵守本协议和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加拿大和美国转让限制。
 

e)持有人的陈述.持有人通过接受本协议,声明并保证其正在获得本认股权证,并在任何行使本协议时,将为自己的账户而不是为了或为了违反美国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或加拿大证券法或蓝天法分发或转售该认股权证股份或其任何部分而获得在该等行使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除非根据根据美国证券法或加拿大证券法注册或豁免的销售。
 
第5节.杂项.
 
a)在行使前不作为股东享有任何权利;不以现金结算.除第3条明文规定的情况外,本认股权证不赋予持有人在行使第2(d)(i)条规定的本公司股东之前的任何表决权、股息或其他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无须以现金净额结算行使本认股权证。
 
b)权证遗失、失窃、毁损或毁损.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收到其合理信纳的证据证明本权证或与权证股份有关的任何股份证书的遗失、失窃、毁坏或毁损,以及在遗失、失窃或毁损的情况下,其合理信纳的弥偿或担保(就权证而言,该等担保不包括任何债券的过帐),以及在交出及注销该等权证或股份证书(如毁损)后,公司将作出及交付一份新的认股权证或股份证书,其日期与注销日期相同,以代替该认股权证或股份证书。
 
c)周六、周日、节假日等.如果采取任何行动的最后一天或指定的一天或本协议要求或授予的任何权利到期日不是交易日,则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采取该行动或行使该权利。
 
d)授权股份.
 
公司承诺,在认股权证未行使期间,将从其授权和未发行的普通股中保留足够数量的股份,以在行使本认股权证项下的任何购买权利时提供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公司进一步承诺,其发行本认股权证将构成对其负责在行使本认股权证项下购买权时发行必要认股权证股份的高级人员的全权授权。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可能需要的合理行动,以确保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可按本协议规定发行,而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或普通股可能上市的交易市场的任何要求。公司承诺,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时可能发行的所有认股权证股份,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并根据本协议支付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后,将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并且免于公司就发行该认股权证而产生的所有税款、留置权和费用(与该发行同时发生的任何转让的税款除外)。

除持有人放弃或同意外,并在持有人同意的范围内,公司不得通过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其章程通告或通过任何重组、资产转让、合并、合并、解散、发行或出售证券或任何其他自愿行动,避免或寻求避免遵守或履行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条款,但将在任何时候以诚意协助执行所有该等条款及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所有行动,以保护本认股权证所载的持有人权利不受损害。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司将(i)采取一切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便公司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以有效和合法地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的认股权证股份,以及(ii)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从任何具有其司法管辖权的公共监管机构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豁免或同意,以使公司能够履行本认股权证项下的义务。

在采取任何将导致本认股权证可行使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或行使价格发生调整的行动前,公司应从任何具有管辖权的公共监管机构或机构获得合理需要的所有授权或豁免或同意。


e)管辖权.有关本认股权证的构造、有效性、强制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应按照采购协议的规定确定。
 
f)限制.持有人承认,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获得的认股权证股份,如果没有登记,将受到适用的加拿大、美国各州和联邦证券法对转售施加的限制。

g)不豁免及开支.持有人的任何交易过程或任何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作为对该权利的放弃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持有人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尽管行使本权证的权利于终止日终止。在不限制本认股权证或购买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故意和明知而不遵守本认股权证的任何规定,从而导致持有人受到任何实质性损害,公司应向持有人支付足以支付任何费用和开支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在收取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在以其他方式执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时所招致的合理律师费,包括上诉程序的费用和开支。

h)通告.公司要求或允许向持有人发出或交付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按照采购协议的通知条款交付。
 
一)责任限制.在持有人未采取任何肯定行动以行使本权证以购买权证股份的情况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以及本协议中未列举持有人的权利或特权,均不应引起持有人对任何普通股的购买价格或作为公司股东的任何赔偿责任,无论该赔偿责任是由公司主张的还是由公司债权人主张的。

j)补救措施.持有人除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赔偿损失外,将有权具体履行其在本权证项下的权利。公司同意,金钱损失将不足以补偿因其违反本权证条款而招致的任何损失,并在此同意放弃且不在任何针对具体履行的诉讼中主张抗辩,即法律上的补救措施将是充分的。

k)继任者和受让人.在适用的证券法的规限下,本权证及据此证明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司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以及持有人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均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本认股权证的条文旨在不时为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持有人的利益,并可由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强制执行。
 
l)修正.本认股权证可经公司及本认股权证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而修改或修订或放弃本认股权证的条文。
 
米)可分割性.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有效和有效方式解释本权证的每一项规定,但如果本权证的任何规定应被适用法律禁止或无效,则该规定应在该禁止或无效的范围内无效,而不会使该等规定的其余部分或本权证的其余规定无效。

n)标题.本认股权证中使用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被视为本认股权证的一部分。

o)货币和汇率.除非另有说明,本认股权证中的所有美元金额,包括代码“C $”或“$”,均以加元表示。如果持有人提供任何其他货币的总行权价金额,包括美元或新谢克尔(如适用),则可向持有人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将通过总行权价乘以汇率并将乘积除以行权价确定。“汇率”指适用的美元:新谢克尔、加元:新谢克尔或加元:美元,适用时以以色列银行在适用的行使日前一个营业日报告的每日汇率为准。

p)电子签名.本公司可以电子签字方式签立本证书。只要本证书或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任何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是以电子方式签署、记录或交付的,其约束力应与其在带有原始油墨签名的纸面上签署的相同程度。本证书以电子方式执行、签署、存储或交付的事实,不妨碍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实物管有本证书正本或其任何纸质副本,不赋予持证人特殊地位

(签名页如下)

作为证明,公司已安排由其获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于上述第一个日期签署本认股权证。

IM Cannabis Corp.


签名:
/s/Oz Adler  
  姓名: Oz Adler  
  职位: 董事会主席  

展品A
 
行使通知
 
至:IM CANNABIS CORP.(“公司”)

(1)下列签署人特此选择购买                            根据所附认股权证的条款(仅在全额行使的情况下)提供公司的认股权证股份,并在此提交全额支付行权价,连同所有适用的转让税(如有)。
 
(2)请以下列签署人的名义或以下列明的其他名义发行上述认股权证股份:

     
 
认股权证份额交付至以下DWAC账号:

     
 
     
 
     
 
(3)认可投资者.以下签署人是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颁布的条例D中定义的“认可投资者”。

【持有人签署】

投资主体名称:  
投资主体授权签字人签字:  
获授权签字人姓名:  
获授权签字人的名称:  
日期:  

展品b
 
分配表格
 
(要转让上述认股权证,请执行此表格并提供所需信息。请勿使用此表格行使认股权证购买股份。)
 
所收到的价值,兹将前述认股权证及其所证明的一切权利转让给
 
姓名:
 
 
(请打印)
地址:
 
 
电话号码:邮箱地址:
(请打印)
 
 

日期:                                     ,                 
 
   
持有人签署:                                                              
 
   
持有人地址:                                                                  
 


展品c

删除传说的声明表格–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904条规则
 
至:
IM CANNABIS CORP.(“公司”)
并:
ComputerSHARE INVESTOR SERVICES INC.,作为公司普通股的登记和转让代理(“转让代理”)

下列签署人(a)确认出售__________________ ☐本申报所关乎的公司的普通股或☐普通股认股权证,以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代表或在直接登记系统(DRS)账户号中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条例S第904条(“条例S“)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the”美国证券法"),及(b)证明(1)下列签署人(a)并非美国证券法第405条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关联公司”,或仅因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而成为关联公司,(b)并非S条例所定义的“分销商”,及(c)并非分销商的关联公司;(2)该等证券的要约并非向美国境内的人作出,且(a)在发出买入订单时,买方在美国境外,或卖方及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合理地认为买方在美国境外,或(b)该交易是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加拿大证券交易所、CBOE加拿大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指定离岸证券市场”的设施上或通过该设施执行的,且卖方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均不知道该交易已在美国与买方预先安排;(3)卖方或卖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均未在美国从事或将在美国从事与该证券的要约和出售有关的任何定向出售努力;(4)该出售是善意的,不是为了“洗掉”因证券为“限制性证券”而施加的转售限制(如该术语在《美国证券法》规则144(a)(3)中定义);(5)卖方不打算将此类证券替换为可替代的非限制性证券;(6)预期出售不是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尽管在技术上符合S条例,但这是规避《美国证券法》登记条款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此处使用的术语具有美国证券法S条例赋予它们的含义。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20____。
 
X                                                                                        
个人签署(如卖方个人)

X                                                                                        
授权签字人(如卖方是不是个人)

                                                                                                  
卖方名称(请打印)

                                                                                         
授权签字人姓名(请打印)

                                                                                         
获授权签署人的正式身份(请打印)

 
卖方经纪-交易商的确认
(根据上文(b)(2)(b)条进行销售所需)
 
We have read the representation letter of ____________(the“卖方”)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20日_____,据此,卖方要求我们为卖方的账户出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普通股,其代表的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直接登记系统(DRS)账户号中持有。__________________(the“普通股”).我们已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S条例第904条,执行出售普通股美国证券法”),代表卖方。在这方面,我们特此向您声明如下:
 
(1)
没有向在美国的人提出出售普通股的要约;
 
(2)
普通股的出售是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加拿大证券交易所、CBOE加拿大交易所或其他“指定离岸证券市场”(定义见美国证券法S条例)的设施中、在或通过该设施进行的,并且据我们所知,出售并未与美国的买方预先安排;
 
(3)
以下签署人、以下签署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以下签署人行事的任何人均未在美国进行“定向销售努力”;和
 
(4)
我们所做的只是作为卖方的代理执行一项或多项出售普通股的命令,并将获得不超过作为代理执行此类交易的人将收到的通常和惯常的经纪人佣金。
 
就这些陈述而言:“附属机构”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或受下列签署人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人;“定向销售努力”指为使美国市场对普通股进行调节(包括但不限于向美国境内人士征集购买普通股的要约)而进行的任何活动,或可以合理地预期会产生调节效果的任何活动;“美国”是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或属地、美国任何州和哥伦比亚特区。
 
公司的法律顾问有权依赖本函所载的陈述、保证和契诺,其程度与本函已发给他们的程度相同。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20____。

                                                                                         
商号名称
 
签名:                                                                                        
 
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