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2
Leidos Holdings, Inc.
2026年员工股票购买计划
| 1. | 建立计划 |
Leidos Holdings, Inc.(“公司”)提议根据本2026年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计划”)向公司及其参与子公司的合格员工授予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期权,该期权由委员会确定。该计划是一份综合文件,其中包括旨在符合《守则》第423条规定的“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资格的第423条计划组件,尽管公司不承诺或陈述保持此类资格。此外,该计划授权根据董事会(或其指定)通过的规则、程序或子计划,在非423计划组成部分下授予期权。在公司根据本计划向其关联公司的员工授予期权的范围内,此类授予应仅在非423计划部分下进行。
第423节计划组成部分应是与非423计划组成部分分开的独立计划,但前提是根据该计划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合计适用于第423节计划组成部分和非423计划组成部分。非423计划组成部分下的发行可能是为了在美利坚合众国以外的特定地点实现预期的税收或其他目标,或遵守适用于此类外国司法管辖区发行的当地法律。如果非423计划组成部分的条款与本计划的条款发生冲突,则除第3、11(c)、15及25条有关所有次级计划根据该计划可供发售的股份总数外,非423计划组成部分的条款将受到控制。除此处明确规定的范围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此处对“计划”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解释为包括对第423节计划组件和非423计划组件的提及。
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应享有与本计划相关的平等权利和特权,以便第423条计划组成部分符合《守则》第423条含义内的“员工股票购买计划”的条件,但当地法律可能规定且与《守则》第423(b)(5)条一致的差异除外。通过根据第20节通过的规则、程序或次级计划参与非423计划组成部分的参与者不必与参与423计划组成部分的参与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特权。
本计划的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和参与子公司提供通过工资扣减获得公司股权的便捷手段,使这些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并为继续就业提供激励。
| 2. | 定义 |
任何未在本计划中明确定义但为《守则》第423条的目的而定义的术语在此应具有相同的定义。此外,该计划使用了以下定义术语:
“附属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股权益的附属公司以外的任何实体,而该附属公司并非《守则》第424(f)条所定义的“附属公司”。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
“委员会”是指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委员会设立的公司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或行政委员会。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公司”是指Leidos Holdings, 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
“薪酬”是指委员会确定的薪酬定义,该定义应符合财政部条例第1.423-2(f)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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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指公司或参与子公司员工的任何个人。个人是否有资格成为雇员,应由委员会自行决定。委员会应遵循《财务条例》第1.423-2(e)节和《守则》第3401(c)节的规定以及根据这些规定制定的关于美国境内雇员的财务条例,目的是该计划涵盖那些条款含义内的所有“雇员”,但不包括那些没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的人,但条件是,关于个人是否为“雇员”的任何确定只能是预期的,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除非委员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就本计划的所有目的而言,公司的雇员应为公司或参与子公司的雇员,用于定期发薪目的,或休假不超过90天的个人。有关参加该计划的资格的任何查询应直接向委员会提出,委员会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公允市场价值”是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股份价值。如果股票在任何已建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市场系统报价,包括但不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则公允市场价值应为该股票在确定价值的日期的前一天在该交易所或系统报价的收盘价(如果没有报告销售,则为《华尔街日报》报道的紧接该日期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在股份缺乏既定市场的情况下,公平市场价值应由委员会善意确定,该确定应是决定性的,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最大股份数量”是指任何员工在任何单一购买日期可以购买的最大股份数量。在任何发售期开始前或委员会指明的期间前,委员会可全权酌情订定最高股份数额。委员会未设定最大股份数量的,最高股份数量为1,000股。如果设定了新的最高股份数量,那么必须在下一个发售期开始之前将该最高股份数量通知所有参与者。除非委员会如上文所述作出修订,否则最高股份金额将继续适用于所有后续购买日期和发售期。
“非423计划组成部分”是指本计划中不符合《守则》第423条规定的内容。
“通知期”是指自发售日期起两(2)年内与适用股份有关的期间或自购买适用股份的购买日期起一(1)年内的期间。
“发售日”是指每个募集期的第一个营业日。
“募集期”是指从委员会确定的那些日期开始和结束的期间。本计划的发售期最长可达二十四(24)个月,可能包括最多八(8)个购买期,在此期间,参与者的工资扣款在本计划下累积。然而,除非及直至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每个发售期的存续期为三个月,并须于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或1月1日开始,而每个发售期只有一个与发售期同时进行的购买期。
发售期限和时间可根据本计划第6节、第15节和第25节的规定进行变更,但发售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24)个月的期限。
“母公司”应与《守则》第424(e)节中的“母公司”具有相同含义。
“参与子公司”是指Leidos,Inc.和董事会不时指定为应参与本计划的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计划”是指公司这份2026年员工股票购买计划。
“购买日期”是指每个购买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购买期”是指从委员会确定的那些日期开始和结束的时期。然而,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每个购买期的持续时间为三(3)个月,并应与发售期重合。可根据本计划第6条、第15条和第25条更改购买期限的期限和时间,但任何购买期限均不得超过六(6)个月的期限,采用本计划后开始的第一个购买期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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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是指本计划下每一份期权所涵盖的尚未被行使的股份数量以及根据本计划已获授权发行但尚未在期权下配售的股份数量。
“第423条计划组成部分”是指该计划旨在符合《守则》第423条规定的“员工股票购买计划”的组成部分。
“股份”是指普通股的股份。
“附属公司”应与《守则》第424(f)节中的“附属公司”具有相同含义。
| 3. | 股份数目 |
在本计划的剩余期限内,将根据该计划发售的股份数量上限为5,000,000股,但可根据第15条进行调整。
| 4. | 行政管理 |
本计划应由委员会管理,包括(a)规定、修订和废除与该计划有关的规则和条例;(b)规定执行该计划的规定和宗旨的表格;(c)解释该计划;(d)决定与该计划有关的所有争议;以及(e)作出所有认为对管理该计划必要或可取的其他决定,包括事实决定和适应当地法律的具体要求。在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i)根据第9条确定和更改百分比折扣,(ii)根据第6条确定和更改发售期限和发售日期,(iii)根据第9条确定和更改股份购买价格,(iv)规定根据本计划发行的股份的最低持有期,以及(v)规定、修订和撤销与本计划有关的规则和条例。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委员会成员不得因其与本计划的管理有关的服务而获得任何补偿,但管理局不时就在管理局委员会任职的管理局成员所提供的服务而订立的标准费用除外。与本计划的管理有关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支付。就该计划行使行政权力的委员会任何成员均不得对就该计划或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选择善意作出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承担责任。
委员会可在其管理计划的规则和程序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雇员的任何指示、选举或其他行动的程序,以及向这些个人交付声明和其他披露材料),规定以符合任何适用法律的方式使用电子通信和其他媒体。
| 5. | 资格 |
公司或参与子公司的任何员工均有资格参与本计划下的发售期,但以下情况除外:
| (a) | 在该发售期开始前或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时间段之前未受雇于公司或参与子公司的雇员; |
| (b) | 因根据本计划就该发售期获授予期权而与其股票将根据《守则》第424(d)条归属于该雇员的任何其他人一起拥有股票或持有购买股票的期权的雇员拥有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所有类别股票的总合并投票权或价值的百分之五(5%)或更多; |
| (c) | 因任何原因被重新归类为普通法雇员的作为独立承包商向公司或其任何参与子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前提是如果这些个人就《守则》第423条而言被视为雇员,则此排除将不适用;和 |
| (d) | 居住在这些雇员参与该计划的国家的雇员将导致违反该居住国的任何公司或证券法。 |
非公司或参与子公司员工的个人,不具备参与发售期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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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发售日期 |
委员会有权更改发售日期、购买日期和发售期或购买期的持续时间,而无须股东批准,如果此类更改是在相关发售期之前或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时间段之前宣布的。
| 7. | 参与这项计划 |
合资格雇员在满足资格要求后,可于发售日通过在该发售日之前或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时间段向公司交付认购协议,成为本计划下发售期的参与者。合资格雇员在取得参与发售期的资格后未向公司交付认购协议的,不得参与该发售期或任何其后的发售期,除非该雇员在该发售期或委员会指明的其他期间之前通过向公司交付认购协议的方式加入本计划。一旦雇员通过提交认购协议而成为发售期的参与者,该雇员应自动参与紧接上一个发售期最后一天之后开始的发售期,除非该雇员退出或被视为退出本计划或终止下文第12节所述的进一步参与发售期。此类参与者无需提交任何额外的认购协议,以继续参与本计划。
| 8. | 授予入学选择权 |
合资格雇员就发售期加入本计划,即构成公司(截至发售日)向该雇员授予在购买日期购买的期权,最多可购买由零头确定的股份数量,其分子为该雇员在该购买期间的工资扣除账户中累积的金额,分母为根据第9条确定的每股购买价格,但前提是,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x)委员会根据下文第11(c)条就适用的购买日期设定的最高股份数量,或(y)根据下文第11(b)条就适用的购买日期可购买的最高股份数量中的较低者。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发生变化,将对适用于任何当前发售期的会计处理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可在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委员会全权酌情认为必要时,对购买期结束时购买的股份数量或支付的购买价格作出此类变化,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利的会计后果。
| 9. | 购买价格 |
在任何发售期内出售股份的每股购买价格,须由委员会厘定,但不得低于发售日股份公平市值或购买日股份公平市值两者中较低者的百分之八十五(85%)。
| 10. | 支付购买价格;工资扣减变动;发行股份 |
| (a) | 股份的购买价格是通过在每个发售期内进行的定期工资扣减累计的。扣除额按参与人报酬百分之一(1%)递增,不低于百分之一(1%),也不高于百分之十(10%),或委员会规定的下限。工资扣除应从发售期的第一个发薪日开始,并应持续到发售期结束,除非本计划中规定的更早更改或终止。如果一个法域不允许扣除工资,该法域的参与者可以通过支票或根据委员会批准的另一种方法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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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参与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提交新的工资扣减授权来增加或减少发售期内的工资扣减率,在这种情况下,新的费率应在公司收到并处理授权后开始的下一个发薪期生效,并应在发售期的剩余时间内持续,除非如下所述的更改。工资扣除率的这种变化可以在发售期间的任何时间进行。委员会有权对参与者在本(b)款规定的发售期内可作出的增减数目施加限制。 |
| (c) | 为参与者进行的所有工资扣减均记入其在本计划下的账户,并存入公司的普通资金。工资扣减不会产生利息,除非当地法律要求。公司收到或持有的所有工资扣款可由公司用于任何公司目的,除非当地法律要求,否则公司没有义务分离此类工资扣款。 |
| (d) | 在每个购买日期,只要本计划仍然有效,且条件是参与者在该日期之前未提交已签署并填妥的退出表格,该表格通知公司,参与者希望根据本计划退出该发售期,并已将截至该日期代表参与者维持的账户中累积的所有工资扣款退还给参与者,公司应将参与者账户中当时的资金用于购买根据授予该参与者的期权在发售期内保留的全部和零碎股份,但该期权可在购买日行使。每股收购价格按本计划第九节规定。在本计划获得超额认购的情况下,除适用的当地法律要求外,应将购买日未用于购买股票的所有资金退还给参与者,不计利息。不得在购买日期代表在该购买日期之前已终止参与本计划的任何员工购买任何股份。 |
| (e) | 于购买日期后,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为参与者的利益发行股份,代表在行使其选择权时所购买的股份。 |
| (f) | 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他或她根据本协议购买股份的选择权只能由他或她行使。参与者在其期权所涵盖的股份中没有权益或投票权,直至该期权被行使并向参与者发行股份。 |
| (g) | 应根据《守则》和任何《守则》第401(k)节计划条款的要求,在参与者收到根据此类计划的艰苦条件提款后,暂停对任何参与者进行工资扣除。 |
| 11. | 拟购买股份的限制 |
| (a) | 任何参与者均无权根据本计划购买普通股,其比率与其根据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所有其他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购买股票的权利合计时,超过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每个日历年在发售日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25000美元(或《守则》可能规定的其他限制)。公司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任何参与者的工资扣减,以确保遵守本条。 |
| (b) | 任何参与者均无权在任何单一购买日购买超过最高股份金额的股份。 |
| (c) | 如果参与本计划的所有员工在购买日期购买的股份数量超过根据本计划当时可供发行的股份数量,则公司应在合理可行且委员会确定为公平的情况下,以统一的方式按比例分配剩余股份。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向受影响的每个参与者发出根据参与者选择权购买的股份数量减少的书面通知。 |
| (d) | 因本条第11款的限制而未用于购买股票的参与人账户中累积的任何工资扣款,应在适用的购买期结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退还参与人,不计利息,除非当地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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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退出 |
| (a) | 各参与者可通过在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上签署并向公司交付大意如此的书面通知,退出本计划下的发售期。此类撤回可在发售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或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时间段选择。 |
| (b) | 一旦在委员会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退出本计划,累计工资扣减将无息退还给退出的参与者,他或她在本计划中的权益将终止。如果参与者自愿选择退出本计划,他或她不得在同一发售期内恢复参与本计划,但他或她可通过以上文第7节规定的首次参与本计划的相同方式提交工资扣减新授权,参与本计划下自该退出后的日期开始的任何发售期。 |
| 13. | 终止雇用 |
因任何原因终止参与者的雇佣,包括退休、死亡或参与者未能继续成为公司或参与子公司的合资格员工,应立即终止其参与本计划。在这种情况下,记入参与人账户的工资扣款应无息退还给他或她,或在他或她死亡的情况下,退还给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就本第13条而言,雇员在病假、军假或董事会或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休假的情况下,不得被视为已终止雇用或未能继续受雇于公司或参与的子公司,但此种休假的期限不超过九十(90)天,或在此种休假期满后再就业有合同或法规保障。就本计划而言,是否及何时视为终止雇用,须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并可在不考虑法定通知期或终止积极雇用后的其他期间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 14. | 工资扣减的回报 |
如果参与者在本计划中的权益因退出、终止雇用或在委员会规定的退出截止日期之前以其他方式终止,或如果本计划被董事会终止,公司应向参与者交付记入该参与者账户的所有工资扣款。除当地法律要求外,本计划参与者的工资扣款不应产生利息。如果参与人在下一个购买日期因购买股票而累积的工资扣款而死亡,而委员会在委员会规定的退出截止日期之前收到有关此种死亡的通知,公司应将记入该参与人账户的所有工资扣款交付参与人的遗产。
| 15. | 资本变动 |
在公司股东采取任何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储备金以及尚未行使的本计划下每份期权所涵盖的每股价格,以及对员工可能购买的股份数量的限制,应根据股票分割或支付股票股息(但仅限于股份)导致的已发行和流通股份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按比例进行调整,任何其他在公司未收到任何代价的情况下进行的已发行及流通股份数目的增加或减少,或影响公司目前股份的公司结构或资本的其他变动,但前提是公司任何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不应被视为“未收到代价的情况下进行”。这种调整应由委员会作出,委员会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发行任何类别的股票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的股票的证券,均不得影响受期权约束的股份数量或价格,且不得因此而对其进行调整。
如公司出现建议解散或清盘,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发售期应在紧接该建议行动完成前终止。委员会可在此种情况下行使其唯一酌处权,宣布本计划应在委员会确定的日期终止,并赋予每个参与者在终止前根据本计划购买股份的权利。在(i)公司并非存续的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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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不包括与全资子公司的合并或合并、公司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重新合并,或公司股东或其相对持股没有实质性变化且本计划下的期权由继承公司承担、转换或替换的其他交易,该假设对所有参与者均具有约束力),(ii)公司为存续公司但在此之后紧接该合并之前的公司股东(合并的任何股东除外,或拥有或控制另一家合并的公司,在该合并中与公司)不再拥有其在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股权,(iii)出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iv)以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方式收购、出售或转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该计划应继续适用于在拟议交易结束前开始的发售期,股份应根据每个购买日期存续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
委员会如在行使其唯一酌情权时作出决定,亦可就调整储备金,以及每项未行使期权所涵盖的每股价格,以及雇员可购买的股份数量的限制,作出规定,以应对公司实施一项或多项重组、资本重组、供股或其他增加或减少其已发行股份的情况,或在公司与任何其他公司合并或合并为任何其他公司的情况下。
| 16. | 不可分配性 |
参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遗嘱、世系和分配法律除外)转让、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记入参与人账户的工资扣款或与行使期权或根据本计划收取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任何该等企图转让、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均属无效及无效。
| 17. | 报告 |
应为本计划的每个参与者维持个人账户。每个参与者应在每个购买期结束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收到一份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账户报告,其中载列累积的工资扣款总额、购买的股票数量及其每股价格。
| 18. | 处置通知 |
如参与者根据本计划处置在任何发售期内购买的任何股份,如该处置发生在通知期内,则各参与者应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可在通知期内的任何时间,在代表根据本计划获得的股份的任何证书上放置一个或多个传说,要求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将股份的任何转让通知公司。尽管在证书上放置了任何此类图例,参与者提供此类通知的义务仍应继续。
| 19. | 没有继续就业的权利 |
| (a) | 雇员受雇于公司或附属公司并非任何特定期限,可随时由该雇员或公司或附属公司以任何理由终止,不论是否有因由,亦不论是否有通知。本计划或本计划中可能隐含的任何诚信和公平交易契诺不得(i)授予任何雇员任何继续受雇于公司或附属公司的权利或从属关系;(ii)构成公司或附属公司关于未来职位、未来工作分配的事实或性质的任何承诺或承诺,未来的补偿或任何其他雇佣或从属关系的条款或条件;(iii)授予本计划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除非该权利或利益已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具体累积;或(iv)剥夺公司随意解雇雇员的权利。 |
| (b) | 继续参与本计划的权利以参与者根据公司或子公司的意愿继续作为雇员为条件,并且公司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间或不时重组、出售、分拆或以其他方式重组其一项或多项业务(“重组”)。这种重组可能导致参与者作为雇员的关系终止或参与者的雇主作为参与子公司的地位终止,并导致参与者失去根据本计划可获得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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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遵守当地法律的附加条款 |
委员会可不时根据该计划建立一个或多个子计划,以满足州和地方国内美国和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委员会应通过对本计划的补充文件,其中载有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不与本计划不相抵触的附加条款和条件,从而建立此类子计划。在与《守则》第423条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下,此类子计划和/或补充应被视为非423计划组成部分的一部分,根据其授予的期权不应被视为符合《守则》第423条的规定。委员会通过的所有补充文件应被视为计划的一部分,公司无须向任何非该补充文件主题的司法管辖区的参与者提供任何补充文件的副本。
| 21. | 通知 |
参与者根据本计划或与本计划有关而向公司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当以公司在公司指定的地点或由公司指定接收通知的人指定的格式收到时,须当作已妥为发出。
| 22. | 任期;股东批准 |
本计划的实施应在董事会通过本计划实施之日之前或之后的十二(12)个月内,以适用的公司法允许的任何方式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在该股东批准之前,不得根据本计划购买股份。本计划应持续至(a)董事会终止本计划(董事会可在任何时候终止)、(b)发行根据本计划可供发行的全部股份,或(c)自股东批准实施本计划之日起十(10)年内的较早时间发生。
| 23. | 发行股份时的条件;出售股份的限制 |
不得就期权发行股票,除非行使该期权以及根据该期权发行和交付该等股票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国内或国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及股票随后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的要求,并应进一步取决于公司大律师就该等合规性的批准。
| 24. | 适用法律 |
该计划应受特拉华州实体法(不包括法律冲突规则)的管辖。
| 25. | 修订或终止 |
董事会可随时修订或终止本计划,但任何该等终止不得影响先前根据本计划授出的期权,亦不得对先前授出的期权作出任何会对任何参与者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亦不得在该等修订通过后十二(12)个月内(如第22条要求则更早)未经根据上述第22条获得的公司股东批准而作出任何修订,前提是该等修订将:
| (a) | 增加根据本计划可发行的股份数目;或 |
| (b) | 更改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雇员(或雇员类别)的名称。 |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计划或任何发售期的延续将导致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不同于董事会通过本计划之日有效的财务会计处理,则董事会可对计划作出董事会认为可取的修订,包括对当前发售期或购买期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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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纳税义务 |
在任何(i)授予购买股份的选择权、(ii)购买股份或(iii)处置根据该计划购买的股份引起任何预扣税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收的收入和工资预扣税款)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实施适当程序,以确保履行此类预扣税款义务。这些程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员工的当期薪酬中增加预扣款、员工向公司或其他参与子公司支付现金,或出售根据计划购买的股票的一部分,这些出售可能是公司要求并发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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