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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55 2 tjx-20230128表1055.htm EX-10.55 文件
    附件 10.55
附件 B - 信任 协议 (不合格信任)

本信托协议,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生效日期“),这是对2015年10月23日保荐人(定义见下文)与先锋信托公司之间现有信托协议的重述,是由特拉华州公司The TJX Companies,Inc.在马萨诸塞州弗雷明汉Cochituate Road 770号01701办公(”赞助商“),以及马萨诸塞州信托公司富达管理信托公司,其办事处位于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夏街245号02210(”受托人”).

1.概述;作用。发起人是TJX公司高管储蓄计划的发起人。计划"),而根据该计划的条款,该公司已对参与该计划的个人承担或预期将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一词也应指保证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业务的任何继承者,这些业务通过协议、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承担保证人在本协议下的责任。

签订本信托协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附表、附件和附件,该协议可能会被修改,并不时生效(“信托协议”),即保荐人希望延续一项信托(“信托”),以继任受托人的身份取代前任受托人,并向信托资产作出贡献,该信托资产应由保荐人的债权人在保荐人破产时提出债权,直至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给参与者及其受益人。

保荐人打算向信托基金捐款,为自己提供资金来源,以协助其履行计划下的债务。

受托人愿意(i)在保荐人选定的若干投资选择中以信托方式持有和投资上述资产,以及(ii)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提供本协议所述的服务。

双方打算,本信托基金应构成一项无资金安排,不应影响该计划作为一项无资金计划的地位,该计划的目的是为ERISA第一章的目的,为一组选定的管理层或高薪雇员提供递延补偿。

保荐人亦希望受托人的附属机构根据另一项主要服务协议,就该计划履行某些部长级记录保存及相关职能。MSA”).

本信托协议中的每个大写术语都具有《MSA》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除非本文中另有具体定义,或者在上下文中明确表示不同的情况下。

2.信任。
a.建立。信托应包括:(i)由保荐人作出或从前任受托人转来的受托人可全权酌情接受的初始出资;(ii)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额外款项;(iii)以该等款项作出的所有投资及其收益;及(iv)该等款项的所有收益及利润,减去由受托人支付的款项,而不区分本金及收益。受托人接受信托,并对其收到的资产负责,但须遵守本信托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托人”一词亦指受托人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信托业务的任何继承人,以及依据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




b.信任的性质。特此设立的信托可由保荐人撤销。本计划所定义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时,信托在控制权变更时持有的所有信托金额以及其后以信托形式出资的所有金额以及这些金额的收益均不可撤销。受托人没有义务查询控制权变更是否已经发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依赖保荐人提供通知。发生控制权变更时,保荐人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受托人。在控制权变更之前,保荐人可随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撤销信托。一旦撤销,所有在信托中持有的款项应支付给保荐人,或在保荐人的指示下支付给第三方。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E分节第一部分J分节第1章副标题A的含义,本信托拟为设保人信托,其中保证人为设保人,并应作相应解释。

c.信托资产。信托的本金及其任何收益,如未按照本信托协议的具体规定返还给保荐人或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应与保荐人的其他资金分开持有,并应仅用于本协议所述的参与者和一般债权人的用途和目的。参与人及其受益人对信托的任何资产不享有优先债权或任何实益所有权权益。根据本计划和本信托协议设定的任何权利仅为参与人及其受益人对保证人的无担保合同权利。在破产的情况下,信托持有的任何资产都将受到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保荐人一般债权人的债权的约束。就联邦税收而言,保荐人是信托资产的所有者。

3.某些付款。
a.不转让。本信托项下向参与人及其受益人支付的福利金不得预期、转让(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转让、质押、担保,或受到扣押、扣押、征款、执行或其他法律或公平程序的约束。尽管本信托协议中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保荐人仍可指示受托人根据DRO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支付款项。

b.给赞助商的付款。
i.除非本信托协议另有规定,或除非整个信托已被撤销,否则在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向参与者支付所有利益之前,保荐人无权保留或将任何信托资产转移给他人。

ii.如有任何没收款项不应支付给任何参与人或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因参与人在终止雇用时未能按照计划的归属时间表进行没收(“合格没收”),且信托资产的美元价值总额超过计划参与人账户记录系统在任何工作日所反映的应付给所有参与人和受益人的计划福利的美元价值总额(“超额资产”),在确定日期(必须是一个营业日)的合格没收的美元价值,如果在同一确定日期也属于超额资产,则应被视为超额合格没收。保荐人有权指示受托人将这些超额合格没收退还给保荐人,或使用这些超额合格没收抵消计划下到期的贷项或支出。保荐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供上述指示。

iii.如果保荐人支付款项以满足与计划中提供的福利相关的任何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预提和/或联邦工资预提要求,保荐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请求,以受托人可接受的形式和方式,向信托请求偿还此类款项。




iv.如果保荐人选择直接向参与人或受益人支付利益,保荐人可通过提交书面请求,以受托人可接受的形式和方式向信托提出补偿,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已向参与人或受益人支付利益的声明。

4.信托投资。受托人应负责根据本信托协议仅就附件A所列的投资选择提供服务。DC条款附表由保荐人全权酌情指定的,并可不时予以修订;提供保荐人就此类投资选择的任何变更提前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且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要求受托人就保荐人寻求加入信托的其他投资选择提供服务。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将由受托人履行的所有服务)应仅就本协议所列的投资选择履行,受托人在履行此类义务时不得考虑在与本计划有关的单独信托或保险产品下持有的任何其他投资。保荐人应指示受托人如何投资信托资产。为提供与本计划下应计合同负债相当的累积资产,保荐人可书面指示受托人将持有的信托资产投资于与参与者在本计划下的名义投资指示相对应的资产,并在保荐人规定的范围内,在保荐人随时更改或撤销此类规格和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应遵循下文规定的参与者向受托人传达的“视为投资指示”,以完成此类符合规定的投资。参与者应根据记录管理人制定的规则和程序,通过网络、书面或电话,将任何此类被视为投资指示的投资指示直接发送给计划的记录管理人富达工作场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记录管理人发送给保荐人并经其批准,记录管理人应将此类被视为投资指示的投资指示发送给受托人。

5.保证人指示;受托人权力。保荐人特此指示受托人行使下列权力和授权,作为受托人履行其在本信托协议下的职责所必需的被指示受托人:
a.持有任何种类的资产(保荐人或保荐人的任何关联公司的证券或债务除外),包括任何注册投资公司的股份。

b.根据保荐人的持续指示(如本文所述),出售、交换、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信托持有的任何财产,通过私人合同或公开拍卖。

c.使作为信托的一部分而持有的证券或其他财产(i)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以其一名或多名被提名人的名义登记,或以受托人在纽约存托信托公司的帐户登记,或(ii)以无记名形式持有,但受托人的簿册和记录应始终显示所有此类投资均为信托的一部分。

d.根据保荐人的指示对信托的资产(包括累计收益)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包括在附件A中列出的投资选项中DC条款附表,由保荐人全权酌情指定。

e.将信托基金的这一部分保留为现金或现金余额,以供管理人不时认为最符合信托基金最佳利益的日常管理和资金支付之用。

f.制作、执行、确认和交付任何和所有的转让或转易文件,以执行本协议授予的权力。




g.从与受托人无关的银行借入资金,以便提供足够的流动性,以便在保荐人或指定受托人指示需要这种流动性的投资由信托持有的情况下及时处理计划交易;但这种借款的成本应以合理的方式分配给需要流动性的投资基金。保荐人确认,在执行本信托协议(如适用)之前,已收到有关受托人信用额度计划和信用分配政策的披露。

h.投资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存款产品,但须遵守有关此种存款的规则和条例,且不考虑此种存款的数额,如保证人所指示的那样。

i.根据本段,(i)解决、妥协或提交仲裁信托应承担或产生的任何索赔、债务或损害,(ii)启动或辩护诉讼或法律或行政诉讼,(iii)在所有诉讼和法律及行政听证会中代表信托,以及(iv)支付信托因任何此类诉讼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如果保荐人未支付)。受托人应仅在相关受托人(为此目的,该受托人应是保荐人为此目的以书面指定的受托人,在没有此种指定的情况下,应为保荐人)的书面指示下,代表信托就与信托有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采取行动。在没有此项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无权(i)就该等申索或争议采取行动,即使是就部级、非酌处性行为采取行动(例如,但不限于代表信托签署和交付与(A)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中对某项申索或争议的启动、起诉或辩护有关的表格、书状、协议或其他文件,(B)对某项申索或争议的解决或妥协,或(C)加入或选择退出某项集体诉讼有关的文件),(ii)没有义务要求保荐人就任何该等申索或争议提供指示或质疑保荐人的任何指示,及(iii)没有义务就任何申索或争议对参与者或除保荐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要求采取行动、考虑或作出回应。

j.聘请法律、会计、文书和其他可能需要的协助,以执行本信托协议的规定,并支付他们的合理费用和补偿,如果不是由保证人支付。

k.根据本信托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

l.根据保荐人的指示并按照本信托协议的规定,投票、投标或行使与信托所持任何股票或证券相关的任何权利。

m.同意并参与任何公司的清算、重组、合并、合并或任何类似行动的计划,其任何担保均按保荐人的指示在信托中持有。

n.采取所有其他行为,尽管本文未具体提及,但受托人可能认为有必要执行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任何上述指示或责任,寻求保荐人或其他适当受托人的进一步指示或指示,如果受托人作为受指示的受托人需要这样做,并在此范围内这样做。

除非保荐人另有指示,否则信托持有的资产不得投资于保荐人或保荐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发行的证券或债券(受托人投资的普通投资工具持有的最低金额除外)。

尽管根据本信托协议或适用法律授予受托人任何权力,但受托人不应拥有根据《守则》颁布的《程序和行政条例》第301.7701-2节所指的任何权力,使本信托能够达到经营业务和从中分配收益的目的。



6.要执行的服务。
a.帐目。受托人应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投资、收入、支出和其他交易保持准确的账目,并应在每个报告日报告在本信托中持有的资产的价值。受制于审计和评估节,所有此类账簿和记录应开放供保证人查阅和审计。在每个报告日之后的30天内,或在因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或本信托协议终止而导致报告日的60天内,受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交一份书面账目,说明(i)受托人在报告日和前一个报告日之间进行的所有投资、收入、支出和其他交易,以及(ii)截至报告日的信托价值。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提交该帐户之日起6个月届满时,受托人对该帐户所显示的其行为或交易的适当性不负任何责任或进一步的责任,但在该6个月期间内已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反对的行为或交易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无论是否在该6个月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了书面反对,对于(i)合理勤勉的会计审查未能发现,或(ii)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欺诈、违法犯罪或故意不当行为的任何项目、事项或事情,受托人不得免除责任或问责。受托人不负责监督、推荐或强迫保荐人代表任何参与者向信托作出供款,受托人也没有义务质疑保荐人关于指定供款类型的指示或确定这种类型是否适当。

b.护理标准。受托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须以同样的身分行事并熟悉有关事宜的审慎人,在经营性质相同及目的相同的企业时,以谨慎、技巧、审慎和勤勉的态度行事。

7.费用。受托人与收购和处置构成信托一部分的投资直接相关的所有合理开支,以及根据现行或未来法律可能就信托或其收入征收或评估的任何税种,均应作为信托资产的费用并从信托资产中支付。

8.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
a.持续时间。本信托继续有效,不受时间限制,但以本信托协议有关修改、修改和终止的条款为限。

b.辞职和免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受托人都可以辞职,而保荐人可以解除受托人的职务,方式是提前至少18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信托协议;但条件是接收方可以书面约定较短的通知期。截至终止日,如果保荐人尚未书面通知受托人资产和现金将转让和交付给的个人或实体,受托人可提起适当的诉讼或程序,请求准许将资产和现金存放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保荐人应向受托人偿付诉讼或程序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

c.继任受托人。受托人的任何继承人,通过出售或转让受托人的业务或信托部门,或通过重组、合并或合并,或受托人的任何类似交易,在交易完成后,应成为本信托协议下的继任受托人。




9.保证人破产。受托人如知悉保荐人已资不抵债,即应停止向参与人支付福利金。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本信托的本金和收入均受以下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担保人一般债权人的债权约束。保荐人的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或者,如果保荐人的首席执行官已将责任委托给保荐人的首席财务官,则由首席财务官)有责任将保荐人的破产情况书面通知受托人。如果声称是保荐人债权人的人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声称保荐人已资不抵债,受托人应确定保荐人是否资不抵债,在此确定之前,受托人应停止支付给参与者的利益。除非受托人实际知悉保荐人破产,或已收到保荐人或声称是债权人的人声称保荐人破产的通知,否则受托人没有责任查询保荐人是否破产。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都可以依赖可能提供给受托人的有关保荐人偿付能力的证据,这些证据为受托人确定保荐人的偿付能力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如果受托人在任何时候确定保荐人破产,受托人应停止支付给参与者的款项,并应为保荐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本信托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削弱参与人就本计划或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得利益而行使其作为保荐人一般债权人的权利的任何权利。受托人应在受托人确定保荐人不破产(或不再破产)后,才能根据本信托协议恢复向参与者支付福利金。

在有足够资产的情况下,如受托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向信托支付利益并随后恢复支付,则终止后的第一笔付款应包括在终止期间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应支付给参与者的所有款项的总额,减去在任何终止期间由保荐人支付给参与者的任何款项的总额,以代替根据本计划规定的付款。

10.列入附加条款。受托人和保荐人均同意MSA中与计划相关的部分,这些部分(i)在“指示”、“费用”、“保密”、“数据条件”、“电子服务”、“禁用代码”、“知识产权”、“审计和评估”、“赔偿”、“保证”、“一般合规”、“争议”、“修改”、“起草的相互关系”、“保真不是保险公司、担保人”、“减轻责任”、“不放弃”、“各方关系”、“通知”、“可分销性”、“整个协议”、“税收”、“施工规则、冲突”、“存续”和“不可抗力”标题下DC条款附表对MSA来说,就好像这些条款载于本信托协议中一样,比照(包括但不限于在适当情况下修改“Fidelity”以指“受托人”,“Client”以指“Sponsor”,以及MSA以指本信托协议),除非本信托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为清楚起见,如果某一特定条款(i)赋予富达一项一般义务(例如保护客户机密信息的义务),或(ii)限制或免除富达方面的责任,则此种义务、限制或免除应同样适用于受托人,而根据《MSA》列入任何描述富达履行某一特定服务的责任的条款,则不应被理解为对受托人提供或负责提供同一项服务施加了重复要求。同样,根据这些条款分配或保留给客户的职责和责任应被视为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保证人。

11.信托资产所在地。信托的任何资产不得位于或转移到美国境外。




12.管辖法律/文件。本信托协议是在马萨诸塞州联邦订立的,信托将作为马萨诸塞州信托管理。本信托协议的有效性、结构和效力应受马萨诸塞州联邦法律的管辖和解释(不考虑其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条款)。受托人不是该计划的当事方。

13.电子签名。如果缔约方同意采用电子签字程序,则每一缔约方均声明,其下文的电子签字旨在验证这种书面形式,并具有与手工签字相同的效力和效力。

14.对应部件。本信托协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每个对应方将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协议加在一起将构成一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15.修订或终止。
a.本信托协议可由受托人和保荐人签署书面文书予以修订;但在控制权变更(如本计划所定义)后,本第15条的规定不得修订。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此种修订均不得与本计划的条款相抵触,或使信托在根据本计划第2(b)节不可撤销后可予撤销。

b.除非根据本计划第2(b)款提前撤销,否则信托不得在参与人和受益人不再有权根据本计划的条款获得利益之日终止。信托终止后,信托中的任何剩余资产应退还给保荐人。

c.根据本计划的条款有权领取福利金的参与人或受益人经书面批准后,发起人可在本计划下的所有福利金支付完毕之前终止本信托。信托终止时的所有资产应归还公司。

d.第15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推翻受托人根据上文第8条b.辞去受托人职务的权利。

通过在下面签署,双方同意本信托协议的条款,下面的签名代表他们被授权代表各自的各方执行本信托协议。
TJX公司。 富达管理信托公司
签名:S/Erica Farrell
签名:Kristina M. Deary
姓名:Erica Farrell 姓名:Kristina M. Deary
职务:TJX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职务:高级副总裁,关系管理
TJX公司ERISA委员会授权代表
日期:2023年1月20日 日期: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