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8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待补】
重要签约通知
为维护贵单位权利,请在签订本合同前认真阅读、审核、确认以下事项:
| 1. | 贵单位有权签署本合同,法律上需要他人同意的,贵单位已获得充分授权。 |
| 2. | 贵司通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特别注意有关责任、贷款人责任豁免或限制的规定,以及加粗的部分。 |
| 3. | 贷款人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贵单位充分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同意遵守这些条款。 |
| 4. | 你单位确保所提供的借款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对此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当事人信息:参见本合同特别条款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贷双方经相互协商,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组成。
一般规定
第一条:贷款明细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情况,由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 1. |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共同承诺: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收据或电子记录为准。通过出借人业务平台(如柜面服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使用借款人账户和密码进行的借款、还款操作,均视为由借款人履行,法律后果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借款人无需为每笔交易签署贷款收据,应以贷款人的电子记录为准,除非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人业务平台的安全性或可靠性存在问题。贷款收据和电子记录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收据和电子记录将不会单独交付给共同借款人。 |
| 2. | 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贷款主要利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 |
| 3. | 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时,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
| 4. | 计息方式:出借人有权选择累计利息法或每笔交易利息法。 |
| 5. | 贷款发放条件:满足下列条件时,出借人应当发放贷款: |
| (1) | 借款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资金使用证明。 |
| (2) | 担保人办理了担保手续,任何需要投保的抵押物或质押资产均已投保。 |
| (3) |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贷款发放条件。 |
| 6. | 贷款资金支付: |
| (1) |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
| a. | 出借人-委托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按照约定用途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方。本办法用于下列情形的流动资金贷款: |
| o | 与借款人新建立的信用关系,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
| o | 收款方具体,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方之一支付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 o |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
| b. | 独立借款人付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拨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自主向交易对方支付资金。自主兑付后,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兑付情况。 |
| (2) |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证明,如付款明细、交易合同等。 |
| (3) | 出借人有权按合同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包括审查核实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和资金使用证明是否符合实际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也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
| (4) | 借款人通过拆分付款规避出借人委托付款或者发生贷款资金使用异常情况的,出借人可以变更贷款发放和支付的条件或者方式或者将其作为借款人违约处理。 |
| 7. | 提前还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拟提前还本的,应当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提前还款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在指定日期执行提前还款计划,结清本金、应计利息及其他任何到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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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指定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收款方和付款指导方。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或者按照借款人的指示(转授),视为履行了对共同借款人的支付义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有权按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
| 2. | 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确保在还款日18:00前足额还本付息。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应签订展期协议,利率按累计期限确定。 |
| 3. | 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入和资产证明、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财务报表、各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需要增值税发票的,提供开票信息。 |
| 4. | 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金融活动、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 5. | 不得恶意转移资产、回笼资金、任意转让股份逃避本合同项下债务。 |
| 6. |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要提前通知出借人,确保不影响出借人的权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本次贷款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 |
| 7.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
| 8. | 下列行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或者采取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偿债措施,或者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
| (1) | 经营或所有权结构的变化或潜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合经营、合并、收购、分拆、合资经营、所有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申请中止、解散或破产等。 |
| (2) | 签订合同,对运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
| (3) | 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 (4) | 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处置重大资产。 |
| (5) | 可能改变债权债务人关系或者影响贷款人权利的其他行为。 |
| 9. | 有下列情形的,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3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实施出借人可以接受的债权人保护措施或者提前偿还债务: |
| (1) | 暂停生产、关闭、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
| (2) | 法定代表人、关键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行为、诉讼、仲裁的。 |
| (3) | 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违反约定的财务指标、交叉违约事件或环境/社会风险。 |
| (4) | 变更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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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与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如销售、租赁、原材料供应、资金转移)、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或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 |
| (6) | 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
| 10. | 如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权利的变化,应及时告知出借人并提供出借人可以接受的替代担保。“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暂停、关闭、解散、破产、经营或财务恶化、卷入诉讼或仲裁、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潜在减少,或担保物被扣押、冻结或以其他方式设保。 |
| 11. | 承担与本合同及其担保有关的一切费用(如保险、运输、登记、存储、鉴定、公证、公告)以及贷款人为强制执行其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用等),但适用国家特定规定或另行约定的除外。 |
| 12. |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收状况提前收回贷款。 |
| 13. | 授权贷款人在福建省农信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内开立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账户中扣除定期本金、利息及其他到期款项。 |
| 14. | 授权出借人向电信运营商、福建金富云信用有限公司、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第三方平台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前电话号码),获取用户外联、合法讨债、调解、仲裁、征信等联系方式。同意电信运营商在贷款人、调解组织或仲裁机构联系时记录并保留通话。 |
第三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 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索取生产、经营、环境、社会风险、财务数据,并对其经营、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金融活动、贷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
| 2. | 按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前提是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履行其义务,除非因贷款人无法控制的国家政策变化而延迟。 |
| 3. |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包括贷款人申报提前到期时)的,贷款人可以查询其在福建农信系统内的账户,冻结或扣减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资金,用于支付本金、利息、罚金、复利、损害赔偿、执行费用等。贷款人应将此类行为通知(但无须预先通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
| 4. | 贷款人可监测借款人指定资金回收账户的现金流,并在发现异常或风险时采取措施(如要求整改、提前召回、追加担保)。 |
| 5. | 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按要求保密,但内部使用或法律要求的除外。 |
| 6. | 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参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重大融资、资产出售、合并、分拆、重组或破产程序以保护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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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要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与上一年度相比保持或改善年度财务状况。如果财务指标恶化,贷款人可能会要求在特定期限内改善,否则可能会停止未支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
| 8. | 如果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记录在贷款期限内恶化,贷款人可以停止未支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
| 9. | 确定本金、利息、罚金、复利、损害赔偿或相关费用的偿还顺序。 |
| 10. | 因不可控事件(如系统故障、停电)导致借款、还款或查询延迟,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并减轻损失。 |
| 11. | 根据法律和约定条款,将贷款处理期间收集的身份、财产和账户信息仅用于贷款或担保目的。 |
| 12. | 向电信运营商、福建金富云信用有限公司、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第三方平台提供个人信息,用于联系、催收、调解、仲裁、征信等目的,并经同意进行通话录音。 |
第4条: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可以单独或者同时:要求限期改正;变更付款条件;停止支付并提前收回贷款;调整利率;降低信用额度;下调风险分类;要求追加担保;将违约情况通知监管机构、协会或者亲属;通过公开渠道公告催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 1. | 本金或利息逾期10天或以上。 |
| 2. | 对出借人的其他债务逾期30天或以上。 |
| 3. |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
| 4. | 不利的收入变化。 |
| 5. | 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出现重大挫折。 |
| 6. | 非法活动。 |
| 7. | 涉及诉讼或强制执行行为。 |
| 8. | 信用恶化、逃废债或失联。 |
| 9. | 损失或潜在丧失偿还能力。 |
| 10. | 抵押品价值减少、损坏、丢失、扣押或冻结。 |
| 11. | 第2条第8款下的事件。 |
| 12. | 第2条第9或10条下的事件。 |
| 13. | 明示或行为拒绝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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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无法履行其他债务或义务。 |
| 15. | 未经授权的财产转移。 |
| 16. | 申请材料造假或未提供所需文件。 |
| 17. | 不当提取或支付贷款资金。 |
| 18. | 规避委托支付或不正当支付方式。 |
| 19. | 冻结或停止支付指定账户。 |
| 20. | 涉及洗钱或电信诈骗。 |
| 21. | 国家政策调整。 |
| 22. | 被视为影响贷款人权利的其他事件。 |
第5条:其他协议
| 1. |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向监管机构或协会报告违规行为,并接受联合惩戒措施(例如信用减少、账户限制)。 |
| 2. |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对影响出借人权利的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出借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放弃抗辩。 |
| 3. | 第三方履行义务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的拒绝并不解除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责任。 |
| 4. | 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的规定,向金融信用数据库提交信用信息并查询信用报告以进行风险管理。 |
| 5. | 服务地址:当事人约定,将法律文书送达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户籍地址和通讯地址、电话、邮箱、传真、微信号、司法平台。变更须在5天内通知,或视为送达原地址有效。 |
第6条:声明
| 1. |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人的业务范围和权限。 |
| 2. | 他们阅读并理解了所有条款,贷款人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尤其是加粗的部分,他们对条款或法律后果没有任何怀疑。 |
| 3. | 他们保证自己签署和履行这份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或者对贷款人进行全额赔偿。 |
| 4. | 承诺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分红、证券、房地产、违规放贷、禁止领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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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第7条:缔约方的信息
借款人:【待补】
| ● | 身份证类型和号码:【待补】 |
| ● | 法定代表人:【待补】 |
| ● | 授权代理人:【待补】 |
| ● | 服务地址: |
| 1. | 邮寄地址:[待补] |
| 2. | 联系电话:【待补】 |
| 3. | 邮箱:【待补】 |
| 4. | 传真:【待填】 |
| 5. | 微信号:【待补】 |
共同借款人:【待补】
| ● | 身份证类型和号码:【待补】 |
| ● | 服务地址: |
| 1. | 邮寄地址:[待补] |
| 2. | 联系电话:【待补】 |
| 3. | 邮箱:【待补】 |
| 4. | 传真:【待填】 |
| 5. | 微信号:【待补】 |
贷款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待补】
| ● | 法定代表人:【待补】 |
| ● | 授权代理人:【待补】 |
| ● | 服务地址: |
| 1. | 邮寄地址:[待补] |
| 2. | 联系电话:【待补】 |
| 3. | 邮箱:【待补】 |
| 4. | 传真:【待填】 |
| 5. | 微信号:【待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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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贷款明细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供以下贷款:
| 1. | 贷款金额:(币种)人民币(字数)[待填]。 |
| 2. | 贷款用途:支付流动资金运输费。 |
| 3. | 贷款期限:由[年] [月] [日]改为[年] [月] [日]。 |
| 4. | 利率:年利率(单利),采用选项(1): |
| (1) | 固定费率:【利率待补】,以签订前一工作日最近1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减[ N个基点]。该利率在合同期限内保持不变,独立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 |
| o | 签单前最近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 |
| o | 一个基点等于0.01个百分点。 |
| 5. | 还款方式:选项(1): |
| (1) | 按月付息(含罚息和复利),到期本金。付息日为每月21日。未付利息,在最后还款日与本金结清。 |
| 6. | 提前还款:利率不变。 |
第九条:贷后资金监管
借款人应当建立指定的资金回收账户:
| ● | 账号:【待填】 |
| ● | 银行: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金往来明细,本次贷款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通过该账户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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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违约
| 1. | 滥用贷款资金自滥用之日起产生高于合同利率100%的罚息。 |
| 2. | 逾期本金自逾期之日起产生高于合同利率50%的罚息。 |
| 3. | 未付利息(到期前或到期后)按逾期罚息利率产生复利。 |
| 4. | 如果一笔贷款既逾期又被滥用,则适用较高的罚款率。 |
| 5. | 提前还款按【规则待补】产生违约金,小微企业贷款除外。 |
第11条:其他协议
| 1. | 贷款担保:详见保证合同第晋安分局20231004104。 |
第12条: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自愿分担贷款人为强制执行其权利而产生的债务和所有费用的连带责任,同意履行所有借款人义务。
第13条:争议解决
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
| 1. | 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贷款分支机构或者签字地点的法院管辖。 |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
第14条: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执行一式三份,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适用)、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键签署内容的确认
【重复第六条声明】
借款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
共同借款人(签字/盖章):
贷款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0日
签约地点: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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