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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2.1 2 ex2-1.htm

 

附件 2.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交易法》第12条登记的普通股的权利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淘平公司有一类根据《交易法》第12条登记的证券——其普通股,无面值。此处提及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和“公司”均指淘屏有限公司

 

以下是我们证券的摘要,并不旨在完整。它受制于并完全符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鼓励您阅读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作为本报告的附件,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的适用条款,以获取更多信息。

 

证券的种类及类别(表格20-F第9.A.5项)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授权发行最多100,000,000股无面值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有13,384,088股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代码为“TAOP”。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以有证明或无证明的形式持有。我们可以只发行记名股票,无权发行无记名股票。

 

优先购买权(表格20-F第9.A.3项)

 

我们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限制或资格(表格20-F第9.A.6项)

 

没有。

 

其他类别证券的权利(表格20-F第9.A.7项)

 

不适用。

 

普通股的权利(表格20-F的项目10.B.3)

 

股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如果董事基于合理理由信纳在分配后立即我们的资产价值超过我们的负债并且我们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他们可以通过董事决议授权我们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金额向股东进行分配(包括股息)。自股份到期支付之日起三年内仍无人认领的股份的任何应付分派,如董事会如此决议,则为公司的利益而没收。董事可在建议任何分派前,从公司利润中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或储备金,而储备金须酌情用于公司业务或投资于董事不时认为合适的投资。每股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在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中获得平等的份额。

 

投票权。每一股普通股都赋予股东在股东大会或股东对我们股东面前的所有事项的任何决议的一票表决权。

 

清盘。每股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在清盘时平等分配我们的剩余资产。

 

 

 

 

赎回。董事可代表公司以董事认为合适的代价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公司本身的任何股份,并注销或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可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股份以换取新发行的股份。除非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允许,董事不得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公司自己的任何股份,除非在紧接此类购买、赎回或其他收购之后,公司资产的价值超过公司的负债,并且我们有能力支付公司到期债务。

 

会议。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没有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不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可在我们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外举行。如果有权就被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行使至少10%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我们的董事会应召开股东大会。我们的董事会应向那些在(a)通知发出之日或(b)在董事确定为记录日期的日期(必须是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0天或不超过60天的日期)作为股东出现在我们的股东名册中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人发出不少于10日且不超过60天的股东大会书面通知。董事无意中未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或股东未收到通知,并不意味着会议无效。

 

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如果在会议开始时,有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不少于有权就将在会议上审议的股东的决议进行投票的股份或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多数票,则正式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可以由代理人(不必是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可以代表股东发言和投票。授予代理人这种权力的书面文书,必须在举行该文书中指名的人提议投票的会议时间之前,在为该会议指定的地点出示。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且参加会议的所有股东和代理人能够相互听见的,视为出席会议。

 

公司普通股股东有权在所有股东大会上就所有事项对记录在案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股东无累积投票权。公司股东以有权投票和投票的股东所投的多数票采取行动,除非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股东的决议也可以由有权就决议投票的股东的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多数票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通过。

 

更改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规定(表格20-F第10.B.4项)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我们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多于一个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只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上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通过的决议批准而更改。在该等单独的股东大会上,法定人数应为至少一人持有或通过代理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

 

对拥有普通股的权利的限制(表格20-F的项目10.B.6)

 

BVI法律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人拥有我们证券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影响任何控制权变更的条文(表格20-F第10.B.7项)

 

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下发行公司的普通股。在股东决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以不同类别和系列发行这些股份,并就每一类别或系列确定指定、权力、优惠、特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分红权、转换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普通股相关的权力和权利,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其他条款上。此类权力的使用方式可能会延迟、推迟或阻止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所有权门槛(表格20-F第10.B.8项)

 

BVI法律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不同法域的法律差异(表格20-F第10.B.9项)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BVI法律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保护小股东

 

根据美国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公司的多数股东和控股股东一般对少数股东负有一定的“受托”责任。多数股东和控股股东采取的不合理和实质性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公司行为,可以宣告无效。少数股东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可能低于美国法律。

 

董事的权力

 

与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不同,BVI公司的董事,在某些情况下须经法院批准但无需股东批准,可以实施任何公司资产、财产、部分业务或证券的出售、转让、交换或处置,但处置超过我们总资产价值50%的资产需要股东批准的除外。

 

利益冲突

 

与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类似,当董事意识到他在我们将要进行的交易中拥有权益这一事实时,他必须向我们的董事会披露。然而,在充分披露与该交易有关的利害关系后,对我们订立或将订立的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i)就与该交易有关的事项投票;(ii)出席与该交易有关的事项产生并列入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及(iii)代表我们签署与该交易有关的文件,或以其董事身份作出任何其他事情。

 

书面同意及累积投票

 

与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类似,根据BVI法,允许股东以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事项,而不是举行正式会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收购条文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变更。例如,在股东决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发行不同类别和系列的股份,并就每个类别或系列确定指定、权力、优惠、特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分红权、转换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普通股相关的权力和权利,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其他条款上。

 

 

 

 

然而,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他们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股东查阅公司记录

 

公司股东在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查阅(a)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b)成员名册;(c)董事名册;及(d)股东的会议及决议记录,以及其为股东的该等类别股份的会议记录;并复制或摘录文件及记录。在符合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规定下,董事如信纳容许股东查阅上述(b)、(c)及(d)所指明的任何文件或文件的一部分将有悖于公司的利益,可拒绝准许该股东查阅该文件或限制查阅该文件,包括限制制作副本或从记录中提取摘录。

 

如果公司未能或拒绝允许股东查阅文件或允许股东查阅受限制的文件,该股东可向BVI高等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其应被允许查阅文件或不受限制地查阅文件。

 

公司须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备存: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会员名册或会员名册副本;董事名册或董事名册副本;以及公司在过去十年内提交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此外,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拥有至少15%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任何在册股东,在至少五天的书面要求下,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账簿和所有财务记录,制作记录副本,并对这些记录进行审计,费用自理。

 

赔偿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除非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旨在提供对犯罪后果的赔偿)。除非该人诚实和善意地行事,并在他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行事,而且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该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否则赔偿将是无效的,没有任何效力,也不适用于该人。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对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其身份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进行赔偿,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这些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引起的。

 

根据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遵守BVI法的情况下,我们将赔偿任何曾经或现在是当事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到威胁、未决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程序(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的当事方的人,原因是该人是或曾经是董事或高级职员(不包括审计师),或正在或正在应我们的要求担任另一家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每名该等获弥偿人应从我们的资产中就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在执行其职能时可能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合理招致的任何责任、诉讼、诉讼、程序、索赔、要求、判决、罚款、费用、损害或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获得弥偿,但他们可能因其自身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而招致的责任除外。此外,要有权获得赔偿,被赔偿人的行为必须不会因实施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而招致赔偿责任,但不得认定任何人实施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除非或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这方面的裁定。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合并和类似安排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或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一家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各自为“组成公司”,可以合并或合并。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根据合并各方的性质规定了略有不同的程序。

 

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组成公司之一(至合并),其中一家组成公司继续存在成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合并涉及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公司。

 

合并自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合并条款(如下所述)之日起生效,或自合并条款所述注册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较晚日期生效。

 

一旦合并生效:

 

  a) 存续公司(只要与其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一致,经合并章程细则修订)拥有每一组成公司的所有权利、特权、豁免、权力、对象和宗旨;
  b) 存续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自动修订,但如有变动,其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载于合并章程细则;
  c) 每一种类型的资产,包括行动中的选择和每个组成公司的业务,立即归属于存续公司;
  d) 存续公司对各组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责任和义务承担责任;
  e) 任何针对组成公司或其任何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的定罪、判决、裁定、命令、索偿、债务、责任或义务到期或即将到期,以及任何存在的因由,均不因合并而解除或损害;及
  f) 任何由组成公司进行或针对组成公司进行的合并,或针对任何股东、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其代理人的合并时待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均不因合并而减弱或终止;但

 

  i. 法律程序可由存续公司或针对存续公司或其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强制执行、检控、和解或妥协;或
  ii. 存续公司可在诉讼程序中被替换为组成公司。
  iii. 注册处处长须将并非合并中的存续公司的组成公司在公司名册上注销。

 

异议者权利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公司的任何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的支付,除非公司是合并的存续公司,且该股东继续持有相同或相似的股份。以下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在合并情况下对异议者权利的立场摘要。

 

在大多数情况下,异议者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合并的书面反对,其中必须包括一份声明,即如果合并发生,异议者提议要求支付其股份。此书面反对必须在提交合并表决的股东大会之前提出,或在会议上但在表决前提出。然而,如公司未向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建议合并获股东书面同意而未经会议授权,则无需任何股东提出异议。

 

在紧接书面同意后的20天内,或在合并获得批准的会议上,公司应向提出书面反对或无需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位股东发出同意或决议的书面通知,但投票赞成或书面同意拟议合并的股东除外。

 

 

 

 

被公司要求给予通知的股东选择异议的,应当在紧接其收到合并预案副本或者合并概要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公司发出其选择异议的决定的书面通知,载明:

 

  a) 他的姓名和地址;
     
  b) 其持异议的股份数目及类别(须为其于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及
     
  c) 要求支付其股份的公允价值。

 

在发出异议选举通知后,异议人不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但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以该行动违法为由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的权利。

 

公司应向每一持不同政见者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其公允价值的指定价格购买其股份。该要约必须在股东可就异议发出其选择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的紧接后7天内发出,或在合并生效之日的紧接后7天内发出,以较晚者为准。

 

如果公司与异议人未能在紧接提出要约之日后30天内就异议人所拥有的股份所需支付的价格达成一致,则在20天内:

 

  a) 公司和异议人应各自指定一名评估师;
     
  b) 两个指定的评估人共同指定一名评估人;
     
  c) 三名评估师应确定截至会议日期或决议通过日期的前一天营业结束时持不同政见者所拥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不包括该行动或其提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升值或贬值,该价值对公司和持不同政见者具有所有意义的约束力;和
     
  d) 公司应在异议人交出代表其股份的凭证时向其支付金额,该等股份应予注销。

 

股东诉讼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

 

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的权利,小股东可以通过派生诉讼或个人诉讼寻求强制执行其权利。派生诉讼涉及在不法行为者控制公司并阻止其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侵犯公司的权利,而个人诉讼涉及侵犯特定相关股东的个人权利。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了股东可以使用的一系列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注册成立的公司进行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活动时,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可以发布限制令或合规令。股东现在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提出派生、个人和代表诉讼。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对公司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必须基于BVI适用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权法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立的他们作为股东的个人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董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职责,股东有权向公司寻求各种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B条,如果公司或公司董事从事、提议从事或已经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规定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应公司股东或董事的申请,作出命令,指示公司或董事遵守或限制公司或董事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行为。此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I(1)条,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一种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行为已经或可能以这种身份对他具有压迫性、不公平的歧视或不公平的损害,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一项命令,除其他外,该命令可以要求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股东支付赔偿。

 

资本变动(表格20-F项目10.B.10)

 

在符合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及纳斯达克规则的规定下,公司未发行股份应由董事支配,董事可在不损害先前授予任何现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在我们通过董事决议确定的时间和条款及条件下,向该等人士要约、配发、授予股份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

 

我们可以通过股东决议修订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以增加或减少授权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债务证券(表格20-F项目12.a)

 

不适用。

 

认股权证及权利(表格20-F第12.B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未偿还的认股权证和可转换票据。

 

其他证券(表格20-F第12.C项)

 

不适用。

 

美国存托股票(表格20-F的项目12.d.1和12.d.2)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