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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委员会章程
三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员资格
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会的每一名成员应根据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的规则独立。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 “交易法” )第16B-3条,委员会的每一名成员都必须符合“非雇员董事”的资格。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或任期由委员会决定,或直至早些时候辞职或死亡。董事会可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随时从委员会中罢免任何成员。
目的
委员会的目的是履行委员会赋予的有关审查和确定行政补偿的职责。
职责和责任
委员会应具有下列权力和责任:
每年审查和批准适用于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薪酬的公司目标和目标,根据这些目标和目标,至少每年评价首席执行官的业绩,并根据这一评价建议董事会批准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水平。首席执行官不能出席委员会就其薪酬进行的任何表决或审议。
检讨所有其他行政人员的薪酬,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就激励薪酬计划及股权计划进行检讨,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在适当或需要时,建议公司股东批准该等计划,包括采纳、修订及终止该等计划的能力。委员会还有权管理公司的激励薪酬计划和基于股权的计划,包括指定拟授予奖励的雇员、拟授予的奖励或股权的数额以及适用于每项奖励或授予的条款和条件,但须遵守每项计划的规定。
就任何雇佣协议及任何遣散费安排或计划(包括与控制权变更有关而须提供的任何福利)对首席执行官及其他行政人员进行检讨,并就该等协议、安排或计划的通过、修订及终止的能力,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每年至少审查董事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任职的所有薪酬和福利一次,并在必要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变动。
与董事会一起监督与股东和代理顾问公司就高管薪酬事宜的接触。
外部顾问
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选择、保留和获得必要的赔偿顾问的咨询意见,以协助履行《宪章》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委员会应确定薪酬顾问的薪酬,并监督其工作。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保留并获得其认为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责和责任所必需的外部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的意见和协助。委员会应确定其外部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的报酬并监督其工作。委员会须从该公司获得适当的资金,以支付其薪酬顾问、外部法律顾问及任何其他顾问的薪酬,而该公司是由委员会以委员会的身份决定的。然而,委员会无须执行或按照其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薪酬委员会其他顾问的意见或建议行事,而本宪章所授予的权力并不影响委员会在履行本宪章所规定的职责时自行作出判断的能力或义务。
在保留或寻求薪酬顾问、外部顾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内部顾问除外)的建议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D) (1) (d)条所规定的因素。委员会在考虑了具体因素后,可以保留或接受他们所喜欢的任何薪酬顾问的建议,包括那些不独立的顾问。委员会无须评估任何薪酬顾问或其他顾问的独立性,该顾问或顾问的作用仅限于就任何基础广泛的计划进行咨询,而该计划在范围、条款或运作上并不歧视执行人员或董事,而该计划一般可供所有受薪雇员使用,或提供并非为某一特定公司定制的资料,或根据顾问或顾问未制定的参数定制的资料。而顾问或顾问并没有就此提供建议。
委员会应根据S-K规例第407(e) (3) (iv)条,评估其所保留或拟保留的薪酬顾问是否有任何利益冲突。委员会为协助其履行与执行补偿或董事补偿有关的责任而保留的任何补偿顾问,公司不得因任何补偿或其他人力资源事宜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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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和运作
理事会应指定委员会一名成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在其认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其行动,并酌情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受关于会议(包括亲自或通过电话或其他类似通讯设备举行的会议)的相同规则的约束,不举行会议的行动、通知、放弃通知以及适用于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和表决要求。
委员会可邀请管理层成员参加其认为适当的会议。然而,委员会应定期举行会议,但无此种成员出席,在所有情况下,首席执行干事和任何其他此种干事不得出席讨论或决定其薪酬或业绩的会议。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本宪章,并向理事会建议任何拟议的修改,以供核准。
权力下放
委员会有权将其任何责任连同就该等责任采取行动的权力,全权委托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处理。
业绩评价
委员会应每年对其根据本宪章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理事会。委员会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这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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