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资料
附件31.2
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罗伯特·拉尔森,特此证明:
我已仔细阅读了泰坦机械公司发布的第10-K份年度报告。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的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的情况。考虑到做出这些陈述的情境,这些陈述在涵盖的报告期间并不存在误导性的内容。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以及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注册机构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均得到了充分反映。
4. 注册人的其他审计员与我共同负责建立并维护相关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规定)。我们已具备履行这些职责所需的资格。
(a)我们已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控制机制与程序的制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能够由这些实体的内部人员向我们进行通报,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 实施或促使在我们的监督下建立必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财务报告的质量可靠,并能够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根据上述评估得出的关于这些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这些结论是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数据得出的。
(d) 本报告中提到了注册机构在最近一个财务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关于其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已经对注册机构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很有可能在未来产生实质性影响;
5. 注册人的其他审计负责人我已将其在最近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告知了注册人的审计人员以及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
(a)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弱点,这些缺陷很可能会对注册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重大欺诈,只要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实体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负有重要职责的员工,即被视为违法行为。
日期: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