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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1 11 baos-20241231xex15d1.htm EX-15.1

附件 15.1

2025年4月29日

致: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东5层北京市西山汇石景山区8号楼,邮编100041

+86- 010-82088021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兹同意在将于2025年4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的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以下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姓名:

a. 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b. “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c. “第4项。公司信息— A.公司历史与发展——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d. “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
e. “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以及
f. “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书,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黄新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