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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架F-12B 1 DP139048_15F12B.htm 表格15F-12B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15F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终止一类证券的注册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终止提交报告的义务的证明

 

佣金档案编号001-31335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的确切名称,如其章程所指明)
 


李新路1号2

新竹科学园

台湾新竹

中华民国

电话: +886-3-500-8800

(注册人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每股面值新台币10.00元的普通股

美国预托股份,每10股每股面值新台币10元的普通股。

(本表格所涵盖的每类证券的名称)

 

在适当的方框中加上一个X,以表明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终止提交报告的义务所依据的条款:

 

规则12H-6(a)
(权益证券)

 
规则12H-6(c)
(债务证券)

规则12H-6(d) )
(继任登记人)

 
规则12H-6(i)
(先前表格15的申报人)

   
 
 
 

第一部分

 

项目1.交易法的报告历史

 

A.au Optronics Corp. (本公司)于2002年5月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交易法” )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规定,在代表其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股票( “ADS”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在F-6表格(文件编号:333-118892)上登记后,首次成为受报告义务约束的公司,由花旗银行,N.A. (存托凭证) ,本公司的美国存托凭证( “ADR” )程序的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 ) ,2004年9月9日。2019年9月20日,该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委员会” )提交了一份表格25,涉及将其ADS从纽交所退市,并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B。公司已提交或提交了根据《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以及相应的SEC规则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该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a)条提交了至少一份年度报告。

 

项目2.美国最近的市场活动

 

该公司的ADS是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于2013年5月2日提交并自动生效的F-3表格在美国进行的一次注册发行中出售的。

 

项目3.外国上市和初级交易市场

 

a。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是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 ,是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市场。

 

B。该公司于2000年9月8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至少在提交本表15F之前的12个月内,一直维持其普通股在交易所的上市地位。

 

c.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12个月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台湾发生的普通股交易百分比为96.7% 。

 

项目4.比较交易量数据

 

A.根据第12H-6(A) (4) (i)条用于计算的12个月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包括两个日期) 。

 

B。在相同的12个月期间,该公司在美国的普通股(包括在场内和场外)的日均交易量为3,459,557股。在同一12个月期间,该公司在全球的普通股日均交易量为104,096,599股。

 

c。该公司普通股在美国的平均每日交易量约为该公司普通股在全球范围内的平均每日交易量的3.3% ,为期12个月。

 

d。该公司自2019年9月30日交易日结束时起从纽交所退市ADS。截至2020年10月1日营业开始时,公司在美国的普通股的日均交易量占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普通股在前12个月期间的日均交易量的百分比约为19.4% 。

 

e.该公司尚未终止其普通股的美国存托凭证融资机制。

 

F.该公司使用Bloomberg L.P.作为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则12H-6的日均交易量要求的来源。

 

 

 

项目5.替代记录持有人信息

 

不适用。

 

项目6.债务证券

 

不适用。

 

项目7.通知要求

 

该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和2020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有意终止其根据《交易法》第13(a)条和第15(d)条提交报告的义务的通知,并利用美通社在美国传播该通知。此外,新闻稿已张贴到公司网站上,并于2019年9月9日和2020年10月28日通过埃德加以表格6-K提交给SEC。

 

项目8.现有表格15申报人

 

不适用。

 

第二部分

 

项目9.规则12G3-2(b)豁免

 

该公司将在其网站www.auo.com上公布第12G3-2(b) (1) (iii)条规定的信息。

 

第三部分

 

项目10.展览

 

没有。

 

项目11.保证

 

如在根据第12H-6条终止报告的效力之前的任何时间,签名者对资料有实际知识,使其有理由相信在提交表格15F时:

 

(1)在发行人为第12H-6(a) (4) (i)条的目的而使用的最近12个月期间内,其在美国的主题类别证券的日均交易量在全球范围内超过该类别证券日均交易量的5% ;

 

(2)根据第12H-6(a) (4) (ii)条或第12H-6(c)条行事的美国居民或世界各地的300名或多于300名人士,如持有该证券的标的类别纪录在案;或

 

(3)它没有资格根据第12H-6条终止其汇报表义务。

 

 

 

签字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友达光电公司已正式授权以下签字的人代表其在表格15F上签字。为此,友达光电公司证明,如本表所示,它遵守了第12H-6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即根据《交易法》第12(g)条终止其注册,或根据《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或两者都有提交报告的义务。

 

日期:2020年10月28日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 Benjamin Tseng
姓名: Benjamin Tseng
标题: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