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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43 19 xnet-20251231xex4d43.htm EX-4.43

附件 4.43

股权质押协议

本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5年[ 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深圳市订立,并由下列各方订立:

甲方:

迅雷电脑(深圳)有限公司(“质权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事中心港口大厦0610-E12室;

乙方:

李晓松(“质权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街道科学园南三区310-4-608室】;以及

丙方:

深圳市智略新思咨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路07号国新投资大厦1374A室。

质权人、质权人、丙方以下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为“当事人”。

Whereas:

1.

出质人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质权人持有丙方[ 40]%的股权,代表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 ]元。丙方同意确认出质人和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2.

质权人为在中国正式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质权人已与丙方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定义见下文),其中质权人持有股权;该

1


质权人、质权人与丙方已订立专属选择权协议(定义见下文);质权人与质权人已订立贷款协议(定义见下文);质权人已签立有利于质权人的授权书(定义见下文)。

3.

为保障丙方和质权人履行各自在《专属业务合作协议》、《专属选择权协议》、《贷款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质权人同意将其在丙方的全部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履行该等义务的担保。

为履行交易文件的规定,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1.定义

除非本文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1.1

“质押”是指质权人根据本协议第2节授予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据此,质权人有权优先从质押股权的价值转换、拍卖或出售所得收益中获得偿付。

1.2

“质押股权”是指出质人目前持有或未来将持有的丙方全部股权。

1.3

“质押期限”是指本协议第三节规定的期限。

1.4

“交易单证”指丙方与质权人于2022年【5月1日】订立的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质权人、质权人与丙方于2025年【2月27日】订立的排他性选择权协议(“排他性选择权协议”);质权人与质权人于2025年【2月27日】订立的贷款协议(“贷款协议”);质权人于2025年【2月27日】为质权人签立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以及任何修订、补充和/或

2


对上述文件的重述。

1.5

“合同义务”指出质人在排他性选择权协议、贷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以及丙方在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排他性选择权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6

“担保债务”是指质权人因任何质权人和/或丙方违约事件而遭受的一切直接、间接和后果性损失,包括任何合理预期的利润损失,其计算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的合理经营计划和盈利预测、丙方在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应支付的服务费、质权人为执行质权人和/或丙方的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债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00元。

1.7

“违约事件”是指本协议第7节规定的任何情形。

1.8

“违约通知”是指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发出的宣告违约事件的通知。

2.质押

2.1

出质人在此同意将质押的股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履行合同义务和偿还担保债务的担保。丙方在此同意质权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质押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2

质押期限内,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股利或分派。出质人只有在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获得与质押股权有关的股息或分派。出质人收到的与被质押有关的任何股息或分配

3


股权,在扣除质权人缴纳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后,应质权人的请求:(1)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接受质权人的监督,作为履行合同义务和优先偿还有担保债务的担保;或(2)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条件赠与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任何人。

2.3

质权人只有在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增加丙方注册资本。出质人向丙方追加的任何出资,构成质押股权的一部分。

2.4

在丙方根据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要求解散或清算的情况下,质权人在丙方合法解散或清算完成时从丙方收到的任何分配,应质权人的请求:(1)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接受质权人的监督,作为履行合同义务和优先偿还有担保债务的担保;或(2)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条件赠予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任何人。

3.质押期限

3.1

质押自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至全部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全部担保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出质人、丙方应:(1)在本协议执行完毕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质押事项登记在丙方股东名册;(2)在本协议执行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办理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质押事项的登记。各方当事人特此确认,为完成股权质押登记事宜,各方及丙方其他股东应提交本协议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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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丙方注册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要求的形式反映本协议项下质押信息的股权质押协议(“登记质押协议”)。登记质押协议未规定的事项,以本协议为准。出质人和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以确保在提交申请后尽快将质押正式登记。

3.2

在质押期限内,质权人和/或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偿还担保债务的,质权人有权而非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押。

4.质押证明凭证的保管

4.1

在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期限内,质权人应将证明其在丙方股权的出资凭证和反映质押记录的股东名册交付质权人保管。出质人应在本协议执行后一(1)周内将上述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整个质押期限内保留对该等文件的保管。

5.出质人和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质权人、丙方在此共同、分别向甲方声明和保证截至本协议执行之日如下:

5.1

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唯一合法和实益拥有人。

5.2

质权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分和转让质押股权。

5.3

除本协议项下设定的质押外,质权人未

5


对质押股权设定任何其他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或据质权人所知对质权人或质押股权构成威胁的情况。

5.4

质权人和丙方已就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取得第三方和政府主管部门(如有要求)的所有必要同意和批准。

5.5

质权人就本协议向质权人交付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不遗漏任何会使其中的任何陈述在任何方面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5.6

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不得:(i)导致任何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行为;(ii)与丙方的组织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相冲突;(iii)导致违反或构成对质权人或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文书的违约;(iv)导致违反对向任何一方签发的任何许可或批准的授予或持续有效性所适用的任何条件;或(v)导致中止,撤销或对发给任何一方的任何许可或批准施加附加条件。

6.质权人与丙方的契诺

6.1

在本协议期限内,质权人与丙方现对质权人连带约定如下:

6.1.1.

除履行交易单证需要外,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或其任何部分,也不得对质押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担保物。

6.1.2.

出质人和丙方应当遵守与权利质押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收到任何主管当局的任何通知、命令或建议后

6


与质押有关,质权人和丙方应在五(5)日内及时向质权人提交该通知、命令或建议,并应在质权人的合理请求或经其同意后遵守该通知、命令或建议,或就该通知、命令或建议提出反对和陈述。

6.1.3.

质权人、丙方应将收到的可能影响质权人在质押股权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或可能影响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义务或承诺,或可能影响质权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事件或通知及时通知质权人。

6.1.4.

丙方应至迟于其营业期限届满前三(3)个月内完成延长其营业期限的手续,以保证本协议的持续有效。

6.1.5.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权人不得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丙方章程,也不得采取可能对质权人有关质押股权的权利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6.2

质权人同意质权人依据本协议取得的质权所享有的权利不因质权人、质权人的继承人、质权人的授权代表或任何其他人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而中断或受到损害。

6.3

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承诺,为保护或完善合同义务和担保债务在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质权人应忠实执行,并促使其他利害关系人执行所有权利凭证、契据和/或采取,并促使其他利害关系人采取质权人合理要求的一切行动。出质人应当便利行使本项下授予质权人的权利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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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任何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签署与质押股权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文件,并在合理期限内向质权人提供质权人合理认为必要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通知、命令和决定。

6.4

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承诺,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保证、契诺、协议和条件。

7.违约事件

7.1

下列每一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

7.1.1.

质权人违反任何交易文件和/或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

7.1.2.

丙方违反任何交易文件和/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7.2

质权人、丙方知悉或者发现第7.1节所述任何事件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质权人、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7.3

除非根据第7.1条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已在质权人向质押人和/或丙方发出要求对该违约行为进行补救的通知后二十(20)天内得到令质权人满意的补救,否则质权人可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第8.1条的规定下,向质权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要求按照第8条行使质权。

8.质押的强制执行

8.1

尽管本协议、任何交易文件或质权人、质权人和/或丙方之间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质权人不得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质押,除非质权人同时强制执行丙方其他股东就丙方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给予质权人的所有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

8


根据其他股权质押协议在丙方的股东;但条件是,当质权人违反任何交易文件和/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时,质权人行使质权不受本第8.1条规定的限制。

8.2

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应当向质权人出具书面违约通知。

8.3

除第7.3及8.1条另有规定外,质权人可在根据第8.2条发出违约通知后的任何时间,行使处分质权。质权人决定行使质押处置权后,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押股权的任何权益。

8.4

在根据第8.2节发出违约通知后,质权人有权根据中国法律、交易文件和本协议行使其可用的所有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质押股权的转换为价值、拍卖或出售所得收益中获得优先受偿。质权人不对因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5

质权人因强制执行质押而取得的任何收益,首先用于支付因处置质押股权而应支付的任何税款和费用以及履行合同义务和偿还欠质权人的担保债务。扣除前述款项后的任何余额,应退还质权人或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人,或存放在质权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质人应无条件地将该等余额赠予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任何人。

8.6

除第8.1节另有规定外,质权人有权同时或依次行使其任何违约补救措施。不得要求质权人在行使前先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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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根据本协议将质押股权转换为价值、拍卖或出售所得收益优先受偿权。

8.7

质权人有权书面指定其委托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行使质权,质权人、丙方对此无异议。

8.8

按照本协议处置质押时,质权人、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使质权人能够实现其在质押项下的权利。

9.违约责任

9.1

除第9.3节另有规定外,质权人、丙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质权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除第9.3条另有规定外,本第9条不损害质权人在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9.2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质权人或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解除或解除本协议。

9.3

如质权人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约定、约定或条件,质权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对质权人所持有的丙方股权行使质权。

10.作业

10.1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权人、丙方不得以赠与或其他方式转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0.2

本协议对质权人及其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对质权人及其每一位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利。

10.3

质权人可随时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权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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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件和本协议项下对其指定的任何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和承担质权人在交易文件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其是本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一样。

10.4

因转让导致质权人发生变更时,质权人和/或丙方应在质权人的要求下,按与本协议条款基本相同的条款与新的质权人订立新的股权质押协议,并向有权机关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10.5

出质人、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各方单独或共同订立的其他协议包括交易单证的约定,履行交易单证项下义务,不得采取或不采取可能影响该等协议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任何行动。除质权人另有书面指示外,质权人不得行使质押股权上剩余的任何权利。

11.终止

11.1

质权人与丙方全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全部偿还全部有担保债务后,质权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请求,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解除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质押,并配合质权人办理丙方股东名册记载的股权质押解除登记及向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质押解除登记。

11.2

第9、13、14条和本第11.2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2.费用及其他支出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成本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生产成本、印花税及其他任何税费,均由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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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密性

双方承认并同意,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就本协议的编制或履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构成保密信息。每一缔约方均应对所有此类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其他缔约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a)非通过接收方未经授权披露而已公开或将公开的任何信息;(b)根据适用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政府当局或法院的命令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或(c)任何缔约方向其股东、董事、雇员披露的任何信息,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法律或财务顾问,但这些人应承担与本协议规定的基本类似的保密义务。一方股东、董事、员工或受聘机构违反保密规定的,视为该方违约,由其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4.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的执行、有效性、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4.2

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一方当事人送达请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4.3

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在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2


15.通知

15.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应以专人送达、挂号信(预付邮资)、商业快递服务或传真方式送达下列地址。每份通知还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交割生效日期确定如下:

15.2

以专人送达、快递服务或挂号信(预付邮资)方式送达的,指定地址收件或拒收的日期视为有效送达日期。

15.3

以传真方式送达的,成功送达之日(以自动生成的发送确认书为证)视为有效送达之日。

16.可切换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当事人应当通过善意协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以最接近于实现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规定的预期经济效果的有效规定取代该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规定。

17.附件

本协议所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8.有效性

18.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8.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并在相关政府部门登记(如有要求)后生效。

19.语言和对口部门

13


本协议一式四(4)份正本签立。质权人、质权人、丙方各持一份原件,剩余原件用于登记。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没有进一步的文字。签名页如下。]

14


作为证明,各方已促使本股权质押协议由其授权代表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署。

甲方:

迅雷电脑(深圳)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s/吴克宁

姓名:

吴克宁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签名页


作为证明,各方已促使本股权质押协议由其授权代表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署。

乙方:

李晓松

签名:

/s/李晓松

签名页


作为证明,各方已促使本股权质押协议由其授权代表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署。

丙方:

深圳市智略新思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s/吴克宁

姓名:

吴克宁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签名页


附件:

丙方股东名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