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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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4月30日
玖富 Inc.(“公司”)
来广营西路5号5号楼1207室
北京市朝阳区1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在此同意在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称和我们的意见摘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C.组织Structure”,载于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报告将于2026年4月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书,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韩坤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