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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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第12(b)或12(g)条作出的注册声明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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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交易所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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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第13或15(d)节提交的过渡报告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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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壳公司根据证券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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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章程所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不适用 |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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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或组织的司法管辖权) |
1号楼, 青衣江路98号, 普陀区, 上海20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徐祚立,首席财务官 1号楼, 青衣江路98号, 普陀区, 上海20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21 5835-7668 邮箱:ir@qfin.com |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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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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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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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请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为243,823,90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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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速披露公司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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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一词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已针对上一问题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TERM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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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和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中提及:
| ● | “QFIN”、“我们”、“我们”、“我们的”和“我们的公司”是指QFIN Holdings,Inc.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的背景下,中国的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 |
| ● | “三六零集团”是指360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和前身;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每份存托股代表我们的两股A类普通股; |
| ● | “中央结算系统”是指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并运营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
| ● | “中国”或“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具体提及的中国大陆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解释不适用于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在香港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与在中国大陆运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运营; |
| ● | “A类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 ● | “福州市融资担保”为福州市启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 | “福州微贷”为福州启赋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 | “香港”或“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港元”或“港元”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
| ● |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描述我们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的股本的上下文中,还包括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视上下文需要并酌情;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
| ● | “上海融资担保”为对上海启耀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360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 | “上海七部天下”为上海七部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七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
| ● | “上海奇遇”到上海奇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
| ● |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是指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
| ● | “可变利益实体”、“VIE”或“VIE”为上海启誉、福州融资担保和上海融资担保;而 |
| ● | “WFOE”或“上海启悦”向上海启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
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均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2025年12月31日汇率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进行折算。
此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对于讨论我们的业务参考:
| ● | “180天+年份拖欠率”是指一个百分比,即等于(i)我们在一个财政季度促成的所有拖欠超过180天的贷款的本金总额,减去我们在同一财政季度促成的所有拖欠超过180天的贷款的已收回逾期本金总额,除以(ii)我们在该财政季度促成的贷款的初始本金总额;智能信用引擎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下的贷款不包括在拖欠率计算中; |
| ● | “30天回款率”是指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i)截至指定日期逾期的本金总额中一个月内偿还的本金金额除以(ii)截至该指定日期逾期的本金总额; |
| ● | “90天+拖欠率”的百分比等于(i)我们促成的逾期91至180个日历日的表内外贷款的未偿贷款余额除以(ii)我们在特定日期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表内外贷款的未偿贷款余额总额;被核销的贷款以及智能信用引擎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下的贷款不包括在拖欠率计算中; |
| ● | “轻资本模式”是到一套全面的、跨越贷款生命周期的科技赋能贷款便利化服务,从借款人获取、信用评估中的科技赋能到后期便利化服务,在此之下我们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 |
| ● | “重资本贷款”是指我们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 |
| ● | “信贷科技”是信贷科技服务,是指利用科技解决方案赋能、提升信贷服务的服务; |
| ● | “贷款促进量”是指根据上下文授权,由Credit-Tech平台、传统金融机构或信贷行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促成或发起的贷款本金总额;在我们促成或发起的贷款量的背景下,我们在特定时期内促成或发起的贷款本金总额,包括通过Intelligence Credit Engine(ICE)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促成的贷款量,并追溯排除2024年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下停止服务的影响,对我们的整体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没有、预计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
| ● | “未偿贷款余额”是指每个期末由Credit-Tech平台促成或发起的贷款的未偿本金总额,作为上下文授权,一个传统金融机构或信贷行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在我们促成或发起的贷款的未偿余额背景下,每个期末我们促成或发起的贷款的未偿本金总额,包括ICE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的贷款余额,不包括拖欠超过180天的贷款,并追溯排除2024年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下停止服务的影响,这对我们的整体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没有也预计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
| ● | “重复借款人贡献”或“重复借款人贡献的贷款发放”是一个百分比,其分子是历史上至少有一次成功提款的借款人在该期间所借的贷款本金,其分母是该期间通过我们平台的贷款促进总量; |
| ● | “中小企业”是指面向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所有者;以及 |
| ● | “授信额度获批用户”是指每期期末提交授信申请并获授信额度的用户。 |
2
前瞻性陈述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与我们当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相关的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中国信贷科技行业的预期增长; |
| ● | 我们对我们的Credit-Tech产品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保持和加强我们与借款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数据合作伙伴和与我们合作的其他各方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以及 |
| ● | 与我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 |
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并已作为证据提交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讨论了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本年度报告作出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
3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与VIE和VIE的子公司的Structure及合同安排
QFIN Holdings,Inc.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直接开展业务,在VIE和VIE的子公司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互联网业务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如网络信息传播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等适用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得拥有某一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通过VIE在中国经营我们的某些业务,并依靠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和VIE的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VIE的业务运营。VIE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净营收的94%、95%和96%。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QFIN Holdings”指QFIN Holdings,Inc.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时,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启誉、福州融资担保、上海融资担保和福州小额信贷。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
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i)投票代理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贷款协议,为我们提供对中国境内VIE的有效控制,(ii)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使我们能够从中国境内的VIE中获得经济利益,以及(iii)独家期权协议,为我们提供购买VIE的股权和资产的选择权(统称“合同安排”)。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我们与VIE之间因这些合同安排产生的争议将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这些合同,并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由这些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这些安排没有在仲裁庭或法庭中得到检验。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于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其中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所有业务运营都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VIE的子公司以及我们公司的整体财务业绩。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着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与境外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PCAOB没有就其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或调查的能力发布任何新的决定。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预计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确定为HFCA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每年,PCAOB将确定其是否可以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完整审计公司。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将提交给SEC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成为HFCAA下的禁止交易对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威,以及对中国发行人在境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以及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5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政府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VIE或其附属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及VIE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证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福州融资担保拥有的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上海奇遇和福州小额信贷拥有的增值电信许可证以及福州小额信贷拥有的小额贷款业务许可证。鉴于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和VIE将被要求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完成备案程序,并可能被要求通过中国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备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时使用。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程序的行为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以及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来进行境外发行,将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QFIN Holdings,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QFIN Holdings,Inc.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VIE支付的服务费。
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QFIN Holdings,Inc.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QFIN Holdings,Inc.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被要求向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拨款,或可能向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还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并缴纳预扣税。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法定准备金以及VIE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6,233.7百万元、人民币17,073.2百万元和人民币17,235.8百万元(24.647亿美元)。
6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或之后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其在中国大陆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的,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除非该外商控股公司的注册成立法域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降低预扣税税率。例如,香港的一家控股公司,在获得中国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如果该控股公司被视为非中国居民企业并持有该中国对外投资企业至少25%的股权以分配股息,则根据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该公司将有资格获得5%的预扣税率。由于我公司主要中国附属公司的权益持有人为香港注册公司,并符合中国与香港税务协定的相关规定,我们已使用5%就预期将予分配的留存收益计提递延税项负债。无法保证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将继续满足享受5%预提税率优惠所必需的税务安排下的要求。如果优惠税率不再适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将适用标准10%的预提税率。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和“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2025年,我们的WFOE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5.87亿元(6.559亿美元)的股息,并相应支付了人民币2.006亿元(扣除退税后)的相关预提所得税(287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记录了与预期将从中国大陆子公司分配到海外用于股息分配、股票回购和海外业务扩张的所有收益相关的2.55亿元人民币(3650万美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中国大陆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将被无限期再投资,未确认的递延税项负债约为人民币8.043亿元(合1.15亿美元)。2025年,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的控股公司QFIN Holdings,Inc.支付了人民币44.547亿元(6.37亿美元)的股息。
为说明之目的,以下讨论反映了中国大陆境内可能需要支付的假设税款,假设我们确定未来从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海外实体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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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场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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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税率和标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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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税前收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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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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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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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
按5%税率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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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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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 |
% |
注意事项:
|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账面到税收的调整,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
| (2) | 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可以免税的方式分配给中国大陆的子公司。 |
| (3) |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属于临时性质,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
7
根据中国法律,QFIN Holdings,Inc.可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
VIE可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向我们的相关WFOE转移现金。VIE同意支付我们的WFOE服务费,其金额可由我们的WFOE全权酌情调整,考虑到服务的复杂性、提供此类服务可能产生的实际成本,以及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和市场上的可比价格等。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WFOE将拥有因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列报年份的转让金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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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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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2025 |
|
(人民币千元) |
||||||
QFIN Holdings,Inc.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的资金,净额/(我们的子公司向QFIN Holdings,Inc.偿还的款项,净额) |
(31,815) |
|
3,038,563 |
|
1,181,673 |
|
QFIN Holdings,Inc.向VIE提供的资金,净额/(VIE向QFIN Holdings,Inc.提供的还款,净额) |
|
(274,627) |
|
— |
|
— |
资金从WFOE流向其他子公司,(1)净 |
|
— |
|
28,277 |
|
(14,826) |
我们的子公司向VIE提供的资金,净额/(VIE向我们的子公司偿还,净额) |
628,014 |
(6,765,934) |
(4,803,318) |
|||
WFOE给我们子公司的股息 |
|
(940,000) |
|
(8,476,000) |
|
(4,587,000) |
我们子公司向QFIN Holdings,Inc.派发的股息。 |
|
(790,000) |
|
(7,954,310) |
|
(4,454,650) |
其他附属公司的股息(1)对WFOE |
|
— |
|
(4,503,000) |
|
(560,000) |
我们的子公司向VIE支付的服务费 |
|
209,033 |
|
133,379 |
|
164,432 |
VIE向WFOE支付的服务费 |
|
1,306,173 |
|
3,052,595 |
|
4,004,077 |
VIE向其他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1) |
|
5,696 |
|
6,013 |
|
64,562 |
我们的子公司向WFOE支付的投资 |
— |
7,267 |
— |
|||
WFOE向其他子公司支付的投资(1) |
— |
20,000 |
— |
|||
我们的子公司向VIE支付的投资 |
|
— |
|
2,201,000 |
|
4,069,600 |
注意:
| (1) | 指WFOE以外的我们的子公司。 |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除上述讨论的现金流量外,没有任何资产通过本组织转移。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截至指定记录日期登记在册的股东支付的股息分别为1.319亿美元、1.788亿美元和1.924亿美元。2023年5月1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通过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打算根据我们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因素,每半年宣布并派发一次经常性现金股息,从2023年上半年开始,金额相当于我们公司前六个月税后净收入的约20%至30%,但须经QFIN Holdings,Inc.董事会调整和确定。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部分财务数据
我们精选的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选定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现金流量数据均来自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我们选定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合并经营报表数据和现金流量数据均来自我们未经审计的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未包括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8
您应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对未来时期的预期结果。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每股数据除外) |
||||||||||||
选定的合并运营报表数据: |
||||||||||||
净收入 |
|
|
|
|
|
|
|
|||||
信贷驱动服务 |
10,189,167 |
11,586,251 |
11,738,560 |
11,719,027 |
13,977,218 |
1,998,716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资本重 |
2,326,027 |
|
2,086,414 |
|
1,667,119 |
1,016,514 |
1,604,903 |
|
229,498 |
|||
融资收益 |
2,184,128 |
|
3,487,951 |
|
5,109,921 |
6,636,511 |
8,569,063 |
|
1,225,360 |
|||
解除担保负债收入 |
5,583,135 |
|
5,899,153 |
|
4,745,898 |
3,695,017 |
3,412,952 |
|
488,046 |
|||
其他服务费 |
95,877 |
|
112,733 |
|
215,622 |
370,985 |
390,300 |
|
55,812 |
|||
平台服务 |
6,446,478 |
4,967,679 |
4,551,467 |
5,446,629 |
5,227,841 |
747,571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资本之光 |
5,677,941 |
4,124,726 |
3,213,955 |
2,116,797 |
1,162,563 |
166,244 |
||||||
转介服务费 |
620,317 |
561,372 |
950,016 |
2,842,637 |
2,738,786 |
391,641 |
||||||
其他服务费 |
148,220 |
281,581 |
387,496 |
487,195 |
1,326,492 |
189,686 |
||||||
净收入总额 |
16,635,645 |
|
16,553,930 |
|
16,290,027 |
17,165,656 |
19,205,059 |
|
2,746,287 |
|||
运营成本和费用:(1) |
|
|
|
|||||||||
便利、发起和服务 |
2,252,157 |
|
2,373,458 |
|
2,659,912 |
2,900,704 |
3,001,938 |
|
429,271 |
|||
筹资成本 |
337,426 |
504,448 |
645,445 |
590,935 |
548,936 |
78,497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2,090,374 |
|
2,206,948 |
|
1,939,885 |
1,725,877 |
2,469,546 |
|
353,140 |
|||
一般和行政 |
557,295 |
|
412,794 |
|
421,076 |
449,505 |
658,980 |
|
94,233 |
|||
应收贷款拨备 |
965,419 |
|
1,580,306 |
|
2,151,046 |
2,773,323 |
3,625,042 |
|
518,374 |
|||
应收金融资产准备 |
243,946 |
|
397,951 |
|
386,090 |
296,857 |
234,924 |
|
33,594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324,605 |
|
238,065 |
|
175,799 |
421,481 |
319,532 |
|
45,692 |
|||
或有负债拨备 |
3,078,224 |
4,367,776 |
3,053,810 |
478,404 |
1,667,742 |
238,484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9,849,446 |
|
12,081,746 |
|
11,433,063 |
9,637,086 |
12,526,640 |
|
1,791,285 |
|||
经营收入 |
6,786,199 |
|
4,472,184 |
|
4,856,964 |
7,528,570 |
6,678,419 |
|
955,002 |
|||
利息收入,净额 |
126,256 |
|
182,301 |
|
217,307 |
237,015 |
278,626 |
|
39,843 |
|||
外汇收益(亏损) |
35,549 |
|
(160,225) |
|
2,356 |
1,512 |
159,570 |
|
22,818 |
|||
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175,691) |
(25,123) |
||||||
债务清偿收益 |
— |
— |
— |
— |
270,135 |
38,629 |
||||||
投资收益(亏损) |
10,115 |
(19,888) |
(30,112) |
— |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64,590 |
|
268,000 |
|
230,936 |
125,325 |
165,076 |
|
23,606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7,022,709 |
|
4,742,372 |
|
5,277,451 |
7,892,422 |
7,376,135 |
|
1,054,775 |
|||
所得税费用 |
(1,258,196) |
|
(736,804) |
|
(1,008,874) |
(1,644,306) |
(1,400,492) |
|
(200,268) |
|||
净收入 |
5,764,513 |
|
4,005,568 |
|
4,268,577 |
6,248,116 |
5,975,643 |
|
854,507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17,212 |
|
18,605 |
|
16,759 |
16,198 |
14,048 |
|
2,009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5,781,725 |
4,024,173 |
4,285,336 |
6,264,314 |
5,989,691 |
856,516 |
||||||
归属于QFIN Holdings,Inc.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净利润 |
|
|
|
|||||||||
基本 |
18.82 |
|
12.87 |
|
13.36 |
21.02 |
22.48 |
|
3.21 |
|||
摊薄 |
17.99 |
|
12.50 |
|
13.04 |
20.64 |
22.01 |
|
3.15 |
|||
归属于QFIN Holdings,Inc.普通股股东的每股ADS净收益 |
||||||||||||
基本 |
37.64 |
25.74 |
26.72 |
42.04 |
44.96 |
6.42 |
||||||
摊薄 |
35.98 |
25.00 |
26.08 |
41.28 |
44.02 |
6.30 |
||||||
计算每股普通股净收益时使用的加权平均股份 |
|
|
|
|||||||||
基本 |
307,265,600 |
|
312,589,273 |
|
320,749,805 |
298,012,150 |
266,496,992 |
|
266,496,992 |
|||
摊薄 |
321,397,753 |
|
322,018,510 |
|
328,508,945 |
303,449,864 |
272,171,878 |
|
272,171,878 |
|||
注意事项:
| (1)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9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便利、发起和服务 |
75,209 |
73,945 |
75,152 |
64,658 |
40,070 |
5,730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12,340 |
|
4,328 |
|
(375) |
|
(118) |
1,503 |
|
215 |
||
一般和行政 |
166,373 |
|
121,464 |
|
110,827 |
|
103,073 |
336,801 |
|
48,162 |
||
合计 |
253,922 |
|
199,737 |
|
185,604 |
|
167,613 |
378,374 |
|
54,107 |
||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截至所示日期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
截至12月31日,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精选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当前资产: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6,116,360 |
|
7,165,584 |
|
4,177,890 |
|
4,452,416 |
|
4,696,817 |
|
671,636 |
|
受限制现金 |
2,643,587 |
|
3,346,779 |
|
3,381,107 |
|
2,353,384 |
|
2,844,101 |
|
406,701 |
|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
874,886 |
|
396,699 |
|
207,071 |
|
162,617 |
|
325,698 |
|
46,574 |
|
短期投资 |
— |
57,000 |
15,000 |
3,394,073 |
2,852,254 |
407,867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3,097,254 |
|
2,868,625 |
|
2,909,245 |
|
2,214,530 |
|
950,267 |
|
135,886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
3,806,243 |
|
2,982,076 |
|
2,522,543 |
|
1,553,912 |
|
1,510,205 |
|
215,956 |
|
应收贷款,净额 |
9,844,481 |
|
15,347,662 |
|
24,604,487 |
|
26,714,428 |
|
34,680,954 |
|
4,959,310 |
|
流动资产总额 |
27,757,223 |
|
34,097,466 |
|
39,796,028 |
|
42,780,568 |
|
49,481,458 |
|
7,075,753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1,018,908 |
998,185 |
977,461 |
956,738 |
966,582 |
138,219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747,772 |
|
6,245,704 |
|
6,022,544 |
|
5,352,050 |
|
7,468,337 |
|
1,067,958 |
|
总资产 |
33,504,995 |
|
40,343,170 |
|
45,818,572 |
|
48,132,618 |
|
56,949,795 |
|
8,143,711 |
|
流动负债: |
|
|
|
|
|
|||||||
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款项-流动 |
2,304,518 |
|
6,099,520 |
|
8,942,291 |
|
8,188,454 |
|
9,922,559 |
|
1,418,907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当前 |
— |
— |
— |
— |
1,019,130 |
145,734 |
||||||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
4,818,144 |
|
4,120,346 |
|
3,949,601 |
|
2,383,202 |
|
2,314,865 |
|
331,021 |
|
担保负债-或有 |
3,285,081 |
3,418,391 |
3,207,264 |
1,820,350 |
1,872,149 |
267,714 |
||||||
应交所得税 |
624,112 |
661,015 |
742,210 |
1,040,687 |
1,083,176 |
154,892 |
||||||
流动负债合计 |
14,143,186 |
|
16,749,918 |
|
19,899,619 |
|
17,472,209 |
|
20,359,829 |
|
2,911,417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人款项-非流动 |
4,010,597 |
4,521,600 |
3,581,800 |
5,719,600 |
9,930,000 |
1,419,971 |
||||||
可转换优先票据-非流动 |
— |
— |
— |
— |
1,583,213 |
226,396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145,200 |
4,661,955 |
3,909,096 |
6,414,190 |
12,432,923 |
1,777,884 |
||||||
股东权益合计 |
15,216,609 |
|
18,931,297 |
|
22,009,857 |
|
24,246,219 |
|
24,157,043 |
|
3,454,410 |
|
总负债及权益 |
33,504,995 |
|
40,343,170 |
|
45,818,572 |
|
48,132,618 |
|
56,949,795 |
|
8,143,711 |
|
10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和综合现金流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汇总合并及合并现金流数据: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5,789,700 |
|
5,922,515 |
|
7,118,350 |
|
9,343,311 |
|
11,083,748 |
|
1,584,956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6,064,328) |
|
(7,355,975) |
|
(11,147,789) |
|
(7,994,081) |
|
(13,082,044) |
|
(1,870,707)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63,720 |
|
3,204,068 |
|
1,066,458 |
|
(2,114,463) |
|
2,783,865 |
|
398,087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
1,985,681 |
|
1,752,416 |
|
(2,953,366) |
|
(753,197) |
|
735,118 |
|
105,121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年初受限制现金 |
6,774,266 |
|
8,759,947 |
|
10,512,363 |
|
7,558,997 |
|
6,805,800 |
|
973,216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 |
8,759,947 |
|
10,512,363 |
|
7,558,997 |
|
6,805,800 |
|
7,540,918 |
|
1,078,337 |
|
我们以人民币表示我们的财务业绩。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中国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施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对外贸易。除非另有说明,本年报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即美国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午间买入汇率进行。
与VIE和VIE的子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我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作为VIE主要受益人的WFOE和其他子公司截至所示日期或年度(视情况而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数据的简明合并时间表。就本呈报而言,我们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金额乃采用与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是VIE的主要受益者。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合并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净收入总额 |
18,457,253 |
— |
4,796,448 |
1,048,416 |
(5,097,058) |
19,205,059 |
||||||
VIE和VIE子公司主要受益方的服务费收入 |
— |
— |
4,786,816 |
— |
(4,786,816) |
— |
||||||
其他收入 |
18,457,253 |
— |
9,632 |
1,048,416 |
(310,242) |
19,205,059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16,889,494 |
24,973 |
327,033 |
382,198 |
(5,097,058) |
12,526,640 |
||||||
VIE和VIE子公司对主要受益人的服务费支出 |
4,786,816 |
— |
— |
— |
(4,786,816) |
— |
||||||
其他经营成本和费用 |
12,102,678 |
24,973 |
327,033 |
382,198 |
(310,242) |
12,526,640 |
||||||
经营收入 |
1,567,759 |
(24,973) |
4,469,415 |
666,218 |
— |
6,678,419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1,697,910 |
110,394 |
4,623,410 |
944,421 |
— |
7,376,135 |
||||||
子公司收入 |
— |
5,882,969 |
594,517 |
5,258,796 |
(11,736,282) |
— |
||||||
与VIE和VIE子公司的合同安排收入 |
— |
— |
1,196,232 |
— |
(1,196,232) |
— |
||||||
净收入 |
1,182,184 |
5,989,691 |
5,853,313 |
5,882,969 |
(12,932,514) |
5,975,643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196,232 |
5,989,691 |
5,853,313 |
5,882,969 |
(12,932,514) |
5,989,691 |
||||||
1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合并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净收入总额 |
|
16,415,359 |
— |
5,020,162 |
962,412 |
(5,232,277) |
17,165,656 |
|||||
VIE和VIE子公司主要受益方的服务费收入 |
|
— |
— |
5,003,073 |
— |
(5,003,073) |
— |
|||||
其他收入 |
|
16,415,339 |
— |
17,089 |
962,412 |
(229,204) |
17,165,656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14,121,455 |
19,770 |
378,419 |
349,719 |
(5,232,277) |
9,637,086 |
|||||
VIE和VIE子公司对主要受益人的服务费支出 |
5,003,073 |
— |
— |
— |
(5,003,073) |
— |
||||||
其他经营成本和费用 |
|
9,118,382 |
19,770 |
378,419 |
349,719 |
(229,204) |
9,637,086 |
|||||
运营收入(亏损) |
2,293,904 |
(19,770) |
4,641,743 |
612,693 |
— |
7,528,570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2,465,141 |
20,861 |
4,712,203 |
694,217 |
— |
7,892,422 |
||||||
子公司收入 |
— |
6,248,235 |
592,234 |
6,067,994 |
(12,908,463) |
— |
||||||
与VIE和VIE子公司的合同安排收入 |
— |
— |
2,202,193 |
— |
(2,202,193) |
— |
||||||
净收入 |
2,185,995 |
6,264,314 |
6,660,228 |
6,248,235 |
(15,110,656) |
6,248,116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2,202,193 |
6,264,314 |
6,660,228 |
6,248,235 |
(15,110,656) |
6,264,314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合并 |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净收入总额 |
|
15,472,430 |
— |
1,485,711 |
1,051,284 |
(1,719,398) |
16,290,027 |
|||||
VIE和VIE子公司主要受益方的服务费收入 |
|
— |
|
— |
|
1,411,509 |
— |
|
(1,411,509) |
|
— |
|
其他收入 |
|
15,472,430 |
|
— |
|
74,202 |
1,051,284 |
|
(307,889) |
|
16,290,027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12,346,061 |
|
25,517 |
|
338,912 |
441,971 |
|
(1,719,398) |
|
11,433,063 |
|
VIE和VIE子公司对主要受益人的服务费支出 |
1,411,509 |
— |
— |
— |
(1,411,509) |
— |
||||||
其他经营成本和费用 |
10,934,552 |
25,517 |
338,912 |
441,971 |
(307,889) |
11,433,063 |
||||||
运营收入(亏损) |
3,126,369 |
(25,517) |
1,146,799 |
609,313 |
— |
4,856,964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3,364,788 |
20,536 |
1,258,871 |
633,256 |
— |
5,277,451 |
||||||
子公司收入 |
— |
4,264,800 |
580,495 |
3,903,935 |
(8,749,230) |
— |
||||||
与VIE和VIE子公司的合同安排收入 |
— |
— |
2,815,399 |
— |
(2,815,399) |
— |
||||||
净收入 |
|
2,798,640 |
|
4,285,336 |
|
4,484,430 |
4,264,800 |
|
(11,564,629) |
|
4,268,577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2,815,399 |
|
4,285,336 |
|
4,484,430 |
4,264,800 |
|
(11,564,629) |
|
4,285,336 |
|
12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合并 |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995,112 |
518,855 |
14,293 |
1,168,557 |
— |
4,696,817 |
||||||
受限制现金 |
2,843,701 |
— |
— |
400 |
— |
2,844,101 |
||||||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
325,698 |
— |
— |
— |
— |
325,698 |
||||||
短期投资 |
396,400 |
— |
400,000 |
2,055,854 |
— |
2,852,254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809,016 |
— |
— |
163,243 |
— |
972,259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
1,719,664 |
— |
— |
— |
— |
1,719,664 |
||||||
应收贷款,净额 |
38,683,113 |
— |
— |
— |
— |
38,683,113 |
||||||
土地使用权,净 |
966,582 |
— |
— |
— |
— |
966,582 |
||||||
公司间应收款 |
11,080,989 |
4,083,237 |
2,042,173 |
3,144,239 |
(20,350,638) |
— |
||||||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
— |
22,058,713 |
(696,079) |
16,759,702 |
(38,122,336) |
— |
||||||
VIE和VIE子公司的净资产 |
— |
— |
23,693,688 |
6,270,600 |
(29,964,288) |
— |
||||||
总资产 |
63,115,291 |
26,843,235 |
25,534,465 |
29,894,066 |
(88,437,262) |
56,949,795 |
||||||
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款项-流动 |
16,193,159 |
— |
— |
— |
(6,270,600) |
9,922,559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当前 |
— |
1,019,130 |
— |
— |
— |
1,019,130 |
||||||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
2,314,865 |
— |
— |
— |
— |
2,314,865 |
||||||
担保负债-或有 |
1,872,149 |
— |
— |
— |
— |
1,872,149 |
||||||
应交所得税 |
655,112 |
— |
411,872 |
16,192 |
— |
1,083,176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人款项-非流动 |
9,930,000 |
— |
— |
— |
— |
9,930,000 |
||||||
可转换优先票据-非流动 |
— |
1,583,213 |
— |
— |
— |
1,583,213 |
||||||
公司间应付款项 |
4,139,170 |
— |
8,729,926 |
7,481,544 |
(20,350,640) |
— |
||||||
负债总额 |
39,421,603 |
2,728,320 |
9,428,716 |
7,835,353 |
(26,621,240) |
32,792,752 |
||||||
总股本 |
23,693,688 |
24,114,915 |
16,105,749 |
22,058,713 |
(61,816,022) |
24,157,043 |
||||||
13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合并 |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005,463 |
274,514 |
882 |
171,557 |
— |
4,452,416 |
||||||
受限制现金 |
2,353,384 |
— |
— |
— |
— |
2,353,384 |
||||||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
162,617 |
— |
— |
— |
— |
162,617 |
||||||
短期投资 |
222 |
493,947 |
7,299 |
2,892,604 |
— |
3,394,073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1,003,079 |
— |
— |
1,238,583 |
— |
2,241,662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
1,724,691 |
— |
— |
— |
— |
1,724,691 |
||||||
应收贷款,净额 |
29,252,177 |
— |
— |
— |
— |
29,252,177 |
||||||
土地使用权,净 |
956,738 |
— |
— |
— |
— |
956,738 |
||||||
公司间应收款 |
9,121,175 |
3,016,777 |
2,483,739 |
2,490,196 |
(17,111,887)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20,393,966 |
(688,464) |
18,916,637 |
(38,622,139) |
— |
||||||
VIE和VIE子公司的净资产 |
— |
— |
22,077,311 |
2,201,000 |
(24,278,311) |
— |
||||||
总资产 |
51,940,322 |
24,191,284 |
23,949,122 |
28,064,227 |
(80,012,337) |
48,132,618 |
||||||
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款项-流动 |
10,389,454 |
— |
— |
— |
(2,201,000) |
8,188,454 |
||||||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
2,383,202 |
— |
— |
— |
— |
2,383,202 |
||||||
担保负债-或有 |
1,820,350 |
— |
— |
— |
— |
1,820,350 |
||||||
应交所得税 |
618,932 |
— |
401,320 |
20,435 |
— |
1,040,687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人款项-非流动 |
5,719,600 |
— |
— |
— |
— |
5,719,600 |
||||||
公司间应付款项 |
4,897,887 |
— |
4,826,527 |
7,387,474 |
(17,111,888) |
— |
||||||
负债总额 |
29,806,836 |
1,241 |
5,720,949 |
7,670,261 |
(19,312,888) |
23,886,399 |
||||||
总股本 |
22,133,486 |
24,190,043 |
18,228,173 |
20,393,966 |
(60,699,449) |
24,246,219 |
||||||
1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合并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037,256 |
|
2,636 |
|
114,897 |
23,101 |
|
— |
|
4,177,890 |
||
受限制现金 |
3,381,107 |
|
— |
|
— |
— |
|
— |
|
3,381,107 |
||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
207,071 |
|
— |
|
— |
— |
|
— |
|
207,071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2,417,490 |
|
— |
|
— |
638,750 |
|
— |
|
3,056,240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
3,118,873 |
|
— |
|
— |
— |
|
— |
|
3,118,873 |
||
应收贷款,净额 |
27,502,492 |
|
— |
|
— |
— |
|
— |
|
27,502,492 |
||
土地使用权,净 |
977,461 |
|
— |
|
— |
— |
|
— |
|
977,461 |
||
公司间应收款 |
2,559,164 |
|
— |
|
1,571,102 |
2,728,150 |
|
(6,858,416) |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21,933,951 |
3,202,302 |
18,841,758 |
(43,978,011) |
— |
||||||
VIE和VIE子公司的净资产 |
— |
|
— |
|
19,719,425 |
— |
|
(19,719,425) |
|
— |
||
总资产 |
47,389,071 |
|
21,952,789 |
|
24,695,812 |
22,336,752 |
|
(70,555,852) |
|
45,818,572 |
||
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款项-流动 |
8,942,291 |
|
— |
|
— |
— |
|
— |
|
8,942,291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当前 |
|
|
|
|
||||||||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
3,949,601 |
|
— |
|
— |
— |
|
— |
|
3,949,601 |
||
担保负债-或有 |
3,207,264 |
|
— |
|
— |
— |
|
— |
|
3,207,264 |
||
应交所得税 |
648,893 |
— |
79,806 |
13,511 |
— |
742,210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人款项-非流动 |
3,581,800 |
— |
— |
— |
— |
3,581,800 |
||||||
可转换优先票据-非流动 |
|
|
|
|
||||||||
公司间应付款项 |
4,276,218 |
|
14,153 |
|
2,364,791 |
203,254 |
|
(6,858,416) |
|
— |
||
负债总额 |
27,597,272 |
|
15,306 |
|
2,651,752 |
402,801 |
|
(6,858,416) |
|
23,808,715 |
||
总股本 |
19,791,799 |
21,937,483 |
22,044,060 |
21,933,951 |
(63,697,436) |
22,009,857 |
||||||
精选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并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7,865,447 |
4,301,079 |
3,137,115 |
5,381,757 |
(9,601,650) |
11,083,748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3,613,439) |
(784,649) |
1,423,634 |
(540,720) |
433,130 |
(13,082,044)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227,958 |
(3,217,476) |
(4,547,338) |
(3,847,799) |
9,168,520 |
2,783,865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并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6,036,201 |
7,981,614 |
7,294,507 |
8,964,299 |
(20,933,310) |
9,343,311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4,641,892) |
(3,523,461) |
1,049,614 |
592,485 |
(1,470,827) |
(7,994,081)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453,608) |
(4,236,127) |
(8,458,395) |
(9,370,470) |
22,404,137 |
(2,114,463) |
||||||
1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VIE’s |
其他 |
|||||||||||
子公司 |
|
公司 |
|
WFO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并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5,685,945 |
|
800,998 |
|
985,396 |
1,376,011 |
|
(1,730,000) |
|
7,118,350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1,065,537) |
|
319,382 |
|
(105,735) |
(618,160) |
|
322,261 |
|
(11,147,789)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013,752 |
|
(1,593,907) |
|
(940,000) |
(821,126) |
|
1,407,739 |
|
1,066,458 |
||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对我们ADS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下文“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16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Credit-Tech行业正在快速发展,这使得我们很难有效评估未来前景; |
| ● | 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受制于信贷周期和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风险; |
| ● | 我们受制于围绕贷款便利化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做法被认为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受制于围绕小额借贷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的法规和管理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实践被认为不符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受制于有关征信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实践被认为不符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通过我司平台促成的贷款定价可能被视为超过了规定的利率限制; |
| ● | 我们的交易过程可能会导致借款人之间的误解; |
| ● | 我们平台上的欺诈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我们和我们的服务促成的贷款产品的使用减少; |
| ● | 我们依靠我们专有的信用分析模型来评估借款人的信誉以及与贷款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模型存在缺陷或无效,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管理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的违约风险,我们的声誉和市场份额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将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
| ● | 我们依靠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来建立和执行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如果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或这类团队的关键成员不能或不愿意继续在目前的岗位上工作,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
| ● | 我们向国际市场的扩张使我们面临重大风险。由于我们对这些市场的了解有限以及我们当地团队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建立满足当地市场需求的可行商业模式,我们的商业行为可能会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质疑; |
| ● | 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用户的私人信息并适应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相关监管框架,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和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因为这些法规和法律是新颁布的,其中许多法规和法律有待进一步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导致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变化并增加运营成本,任何安全漏洞或我们实际或感知的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都可能导致索赔、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 |
17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与这些子公司保持了合同安排。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根据中国政府颁布的新法规,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我们的ADS可能会大幅贬值; |
| ● | 我们的所有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 |
| ● | 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还受到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施加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由于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对我们调整运营的任何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ADS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
与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面临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一般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 | 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不同的做法,与在港交所上市的许多其他公司相比;以及 |
| ● | 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 |
18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Credit-Tech行业正在快速发展,这使得我们很难有效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中国的Credit-Tech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这个市场的监管框架也在演变,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仍然不确定。此外,中国的信贷科技行业还没有出现完整的信贷周期。包括我们在内的行业市场主体,在行业进入不同阶段时,可能无法有效应对市场形势变化,保持业务稳定增长。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信贷周期的后期阶段不会发生可用资金的收缩。因此,我们未来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
鉴于我们经营所在的快速发展的市场,以及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您应该根据我们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的能力,除其他外:
| ● | 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
| ● | 拓宽我们的潜在借款人基础; |
| ● | 增加现有借款人和新借款人对我们产品的使用; |
| ● | 维护和加强我们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和业务协作; |
| ● | 保持我们促成的贷款的低拖欠率; |
| ● | 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发展并保持合作关系,以确保为缩编请求提供充足、多样化、成本效益高的资金; |
| ● | 继续发展、维护和扩大我们的平台,保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 |
| ● | 继续开发和提高我们专有的信用评估和分析技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效率; |
| ● | 驾驭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
| ● | 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能的员工,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 |
| ● | 增强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并维护我们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整个系统提供和使用的信息的机密性; |
| ● | 驾驭经济状况和波动;和 |
| ● | 针对法律和监管行动,例如涉及知识产权或隐私主张的行动,为自己辩护。 |
19
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受制于信贷周期和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风险。
我们成立于2016年,于2018年5月正式推出我们的轻资本模式。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与整体经济波动相关的信贷周期,以及中国信贷科技行业的趋势。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在中国没有经历过完整的信贷周期。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所有贷款,包括信贷驱动服务和平台服务项下的贷款,90天+拖欠率分别为2.35%、2.09%和2.71%。2023-2024年的下降主要归因于我们主动收紧整体信贷标准,尽管宏观经济逆风持续存在。随后的2024-2025年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中国消费信贷行业监管变化导致的全行业调整。自2025年4月以来,中国监管部门发布了有关消费信贷行业的措施和政策,包括对某些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施加利率上限的措施和政策。因此,消费信贷行业经历了明显的流动性紧缩,特别是在2025年下半年,导致我们自身的风险表现压力增加。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 A.经营成果—贷款绩效数据— 90天+拖欠率。”为有效管理信用风险,我们采取了多项举措,旨在提高业务的整体质量。这些包括持续优化我们的贷款组合、收紧信贷评估标准、增加较高质量借款人的比例,以及继续努力催收。我们还期望继续专注于增强我们的技术和信用评估能力,并微调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以满足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不断变化的需求和风险偏好。然而,无法保证这些举措将足以有效管理我们的风险敞口。
如果经济状况恶化、监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我们的经营发生任何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事件,我们可能会面临借款人违约或拖欠的风险增加,这可能导致回报降低甚至损失。如果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或者我们无法追踪其信用状况的恶化,我们用于分析用户信用状况的标准可能会变得不准确,我们的信用分析系统可能随后会变得无效。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更高的违约率,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借款人的信誉恶化,或我们的拖欠率增加可能会阻止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与我们合作。如果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选择采取紧缩的信贷审批和提取资金政策,我们获得资金的能力将受到实质性限制。
我们受制于围绕贷款便利化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做法被认为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监管贷款便利化业务的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其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自2017年以来,中国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发布了多项监管贷款便利化业务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i)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或141号文,其中介绍了对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平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指导意见;(ii)商业银行发布的《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授信审批、合同订立等核心风险管理职能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履行,”(三)2019年10月9日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或《融资性担保补充规定》,进一步要求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借款人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包括作为信用技术公司的我们,未经事先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讨论请见“第四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网络金融服务行业监管——贷款便利化业务监管”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融资担保规定。”
20
我们经历过,并可能不时被要求对我们的运营进行调整,以保持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遵守。然而,我们在以下业务方面仍可能被视为不遵守本条例或其他规则:
| ● | 担保实践。目前,第三方担保公司或持牌VIE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服务。我们聘请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我们在特定情况下为外部担保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我们目前仅通过持牌VIE提供背靠背担保。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的背靠背担保模式不受141号文的禁止,因为我们没有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然而,在没有对141号文进行权威解读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中国监管机构都会在这个问题上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有相同的看法。而且,鉴于缺乏进一步的解释,补充融资担保条款下“变相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确切定义和范围并不明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背靠背担保模式不会被确定为违反补充融资担保条款。有关遵守融资担保业务杠杆率限制相关潜在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受制于围绕小额借贷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实践被认为不符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
| ● | 付款。我们采用了一种支付模式,并将其应用于我们与所有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中。在我们的支付模式下,我们对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资助的贷款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相反,我们向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在某些情况下,一些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一步聘请我们和第三方支付系统服务商共同安排支付清算,据此,借款人首先向第三方支付系统还款,我们与支付系统服务商共同努力,将包括本金、利息和服务费在内的总还款金额拆分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我们各自有权获得的部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是根据我们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要求聘请的,主要是为了一般支付处理和清算的目的。对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资助的贷款,根据我们的支付模式,我们不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这种支付模式不违反141号文或商业银行发布的《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然而,鉴于对141号文缺乏权威解读,且鉴于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监管机构将同意这一观点。 |
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正式引入贷款便利化平台“白名单”制度。如果我们由于合规、运营或其他原因未能被纳入或保持在我们的合作商业银行的白名单上,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可能会停止与我们的合作。通知还要求,借款人为单笔借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在司法保护下有效限制此类综合成本年化24%。有关定价上限的详细风险请见“—通过我司平台促成的贷款定价可能被视为超过了监管规定的利率限制。”
如果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被认为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我们的做法,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因此,如果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停止为贷款提供资金,要么是暂时等待新的监管环境更加明朗,要么是永久性地关注不合规问题,我们的运营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愿意为贷款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减少,资金竞争可能会更加激烈,资金成本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2021年4月,我们和其他12家主要金融科技平台受邀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金融监管机构会面,讨论这些平台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中国的运营和合规实践。我们一直在根据监管机构提供的指导意见对我们的运营进行整改和调整,以解决会议期间讨论的问题和我们的自查结果。我们根据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自查结果,已基本完成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对我们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总体审查。自2023年1月以来,监管部门对包括我们在内的这些主要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从自查整改状态转入常规监管监管状态。我们的整改结果仍受监管机构的常规监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的整改将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我们的整改力度不足或不能令人满意,我们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整改令或其他行政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21
我们受制于围绕小额借贷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的法规和管理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实践被认为不符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在我们平台上促成的部分贷款由VIE之一的上海奇遇的子公司福州小额信贷提供资金。我们还通过福州融资担保为我们促成的一些贷款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因此,我们受到与这些业务相关的复杂且不断演变的监管机构的约束。
2017年8月2日,中国国务院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清偿的担保责任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倍,对同一被担保人未清偿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而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5%。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额借贷业务新增要求。特别是,草案除其他外,强化了开展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许可等审批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该业务主要在其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该区域外经营。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申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2024年12月31日,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办法(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和贷款集中度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二)禁止出租、出借牌照等不合规的“通道”业务;(三)通过严格执行杠杆率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等方式规范外部融资;(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制度,要求其满足全流程线上经营、健全风控体系等条件,以及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v)要求小额借贷公司将其网站、APP、小程序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vi)提供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要求。2025年12月,《微贷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指引》下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微贷公司逐步将贷款定价向四倍以上的LPRI限额,即4x LPRI上限过渡。有关逐步淘汰时间表及其对我们业务的潜在影响的详细讨论,请参阅“—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的定价可能被视为超过了法规规定的利率限制。”我们将密切监测监管要求,寻求监管部门的指导,及时采取适用措施,确保我们遵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成本和费用,以确保合规,并对我们的内部政策和做法进行必要的更改,以保持对未来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的遵守。
福州小贷获得主管监管机构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批准,这使得福州小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福州小贷已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50亿元,已全部缴款。目前,福州小额信贷凭有效许可证可开展跨省业务。不过,如果网络小额借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目前的形式通过,福州小贷可能需要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合法批准,才能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借贷业务。跨省网络小额借贷业务许可或审批的具体细则,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尚待制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主管部门后来颁布了此类小额借贷业务规则或其他对融资担保业务施加许可或批准要求的规则,福州小额信贷或福州融资担保将根据其下的要求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的资格。如果我们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进一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需要时设立额外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我们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我们未来的增长需求。有时,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来经营我们的业务。未能获得、更新或保留必要的许可、许可或批准可能会对我们开展或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2
此外,福州小额贷款和福州融资担保在注册资本、贷款对资本、杠杆比率或其他要求方面受福建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约束。如果我们的任何小额借贷和融资担保公司被认为违反了国家、省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或监管命令和指导,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警告、更正令、谴责和罚款,并可能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
我们受制于围绕征信业务的法规和管理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实践被认为不符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通过了若干监管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法规。这些条例包括国务院制定并于2013年3月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同年发布的《信用机构管理细则》。《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业务”是指收集、组织、保存和处理企业、公共服务单位和个人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分发给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主体。未经批准/未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人/企业征信业务的主体,可处以罚款或刑事责任。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9月27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或《征信办法》将“信用信息”定义为包括“为识别和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而在提供金融服务或其他活动中合法收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上述信息的分析评估结果,”并将“征信业务”定义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处理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此类信息。征信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和“与征信业务有关的活动”的主体。另外,以“征信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提供“征信功能服务”的主体,也适用该办法。办法对从事征信业务的组织取得征信业务许可并符合其其他规定的,规定自其生效之日起18个月的宽限期。此外,202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局进一步发布了《关于与我方等13家互联网平台断直连有关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在个人信息方面实现完全“断直连”,即禁止收集此类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将个人信息直接流向金融机构。
历史上,我们直接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初步信用评估协助,这主要取决于对个人信用状况相关信息的评估。此类做法可能被中国当局视为从事征信业务或征信功能服务。为遵守《征信办法》和《断直连相关通知》,我们已涉及三家持牌征信机构,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已基本完成有关断直连征信的业务调整。特别是,我们与三家持牌征信机构订立了协作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流动符合《征信办法》和《断直连通知》的要求。然而,《征信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不能排除我们业务的某些方面随后可能被视为不合规并被要求停止或调整的可能性,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的信用评估援助被禁止,可能会影响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之间的协作。如果我们被禁止进行我们的信用评估,我们的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根据信用报告措施缺乏明确的指导,以及与之相关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的合规成本。
23
我们将密切监测监管要求,寻求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采取适用措施,以确保我们遵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成本和费用,以确保合规,并对我们的内部政策和做法进行必要的更改,以保持对未来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的合规。根据有关断开直连的通知、征信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满足要求可能会使我们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征信业务规定》详见。
通过我司平台促成的贷款定价可能被视为超过了法规规定的利率限制。
141号文要求网络平台、小额借贷公司等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规则收取合成资金成本,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费用,该等成本在民间借贷法定允许的年化利率范围内。根据2015年9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贷款人收取的年化利息与我们和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的费用之和超过24%的限制,而借款人拒绝支付超过24%限制的部分,中国法院将不会支持我们向这类借款人要求支付超过24%限制的部分费用的请求。如果贷款人收取的年化利息与我们和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的费用之和超过36%,则超过36%限额的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司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故意串通,通过将贷款利息伪装成贷款便利服务费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应当宣告该等安排无效。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提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费用,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其主张不予法院支持,借款当事人为规避上限而变相支付融资成本的,借款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实际借款关系确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或《司法解释修正案》,对司法保护下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了修改。根据司法解释修正案,如果我们收取的服务费或其他费用被视为贷款利息或与贷款相关的费用(包括任何违约率和违约罚款以及任何其他费用),如果贷方收取的年化利息和我们和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的费用之和超过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的四倍,我们称之为四倍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限制,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超过四倍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将不会支持我们的要求,即要求此类借款人支付超过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的费用。如果借款人已支付的费用超过了四倍的LPRS限额,这类借款人可能会要求我们退还超过四倍的LPRS限额的部分,中国法院可能会支持此类请求。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借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司法解释修正案不适用于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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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司法解释修正案》和《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包括开展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但修正案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是否可能受制于其根据141号文的管辖或在某些情况下,用于确定利息限额的计算公式的依据、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的纳入范围,以及中国不同法院执行的标准和水平不一致。我们不能向您保证,不会有关于司法解释修正案扩大其管辖范围以涵盖持牌金融机构的解释,也不能保证用于确定利息限额的详细计算公式不会有任何变化,我们未来的费率不会因四倍的LPRS限制而降低,或者四倍的LPRS限制将不会适用于我们在2020年8月20日或之后中国一审法院受理相关争议案件的历史和遗留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历史和遗留贷款产品被认为违反了有关贷款利率和费率限制的适用法律法规,我们和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可能会被要求偿还某些借款人。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因司法解释修正案的实施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中国法院发布的规则、意见和决定外,我们和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还受到监管机构的要求、监督或指导。近期,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的消费贷款强制实施综合融资成本限制。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于2025年4月印发,随后于2025年10月起施行。这份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资助的互联网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则,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设置24%的年化率上限。
《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指引》于2025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下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定价逐步向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过渡,原则上2027年底前完成。本指引将适用于我们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的贷款。前述一年期贷款主要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6年2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0%。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4倍的LPRI限额不会进一步下降。
2026年3月颁布的《关于明确披露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的规定》,进一步收紧了向借款人突出披露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的透明度要求,严禁收取任何未披露的费用。
目前,我们坚持监管要求,通过我们平台发起或促成的新贷款在按期还款时IRR不得超过24%。此外,我们正在与相关监管机构持续磋商,按照监管分阶段下调的时间表,逐步向福州小额信贷资金贷款的四倍LPRI限额过渡。未来,我们可能会因进一步的监管要求或业务策略的变化而不时调整贷款定价。监管部门未来可能会有新的规定、要求、监管或指导。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不时发布非正式指导或行政指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实践施加额外的要求或限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预测或预期这些指导或方向。如果我们无法跟上法规的演变并保持合规或被视为以超过监管限额的利率为贷款定价或未能满足强制分阶段降准至四倍的LPRI限额,我们可能会被勒令暂停、整改或终止我们的做法或操作,但须取消资格,或被勒令放弃超额部分的利息收入。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另见“—我们受制于围绕贷款便利化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做法被认为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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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交易过程可能会导致借款人之间的误解。
我们的无纸化交易流程主要是在我们的移动平台上实现的。这样的交易流程在精简便捷的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内在风险。借款人可能没有仔细阅读电子协议,这可能会导致对某些条款和条件的误解。此外,我们的产品宣传材料和我们的应用程序中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借款人之间的误解,并被视为误导。例如,我们利用内部收益率方法来计算借款人需要支付的总利息和服务费,并确定我们促成的贷款产品的定价。尽管我们在与借款人的协议中披露了我们的费用结构,并在我们的移动平台上展示了如何使用内部收益率计算服务费,但他们可能会忽略或误解此类服务费、利率和其他费用,并使用不同的方法计算总利息和服务费,这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费用结构的误解。如果政府当局和法院认定我们的产品宣传和我们的APP中披露的利率具有误导性,法院可能会支持借款人解除协议的请求或确定借款人应支付的较低利息和服务费,我们可能会因误导性宣传而受到法院和政府当局的罚款和处罚。此外,此类误解可能会在借款人中引起负面宣传和投诉,损害我们的品牌名称和声誉,进而损害我们留住和吸引借款人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上的欺诈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我们和我们的服务促成的贷款产品的使用减少。
我们面临与潜在借款人和处理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信息的各方相关的欺诈活动的风险。我们的资源、技术和欺诈检测工具可能不足以准确检测和预防欺诈。即使我们识别出欺诈的潜在借款人并拒绝他/她的信贷申请,这类潜在借款人也可能通过使用欺诈信息重新申请。尽管我们采取措施核实潜在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但我们可能无法识别此类行为。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收回与欺诈活动有关的基础交易的资金。欺诈活动的显着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阻止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与我们合作,减少借款人促成的交易数量,并导致我们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欺诈风险,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高调的欺诈活动甚至可能导致监管干预,并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成本。
我们依靠我们专有的信用分析模型来评估借款人的信誉以及与贷款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模型存在缺陷或无效,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管理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的违约风险,我们的声誉和市场份额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将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吸引用户并建立信任我们平台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基于人工智能驱动的Argus引擎有效评估用户信用状况和违约可能性的能力。人工智能驱动的工具在处理庞大的数据和提供准确的报告方面可能存在缺陷或无效。它可能不会根据数据形态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自我调整。此外,它还可能被攻破、操纵或以其他方式妥协。
如果未来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可能会尝试撤销其受影响的投资或决定不投资贷款,或者借款人可能会寻求修改其贷款条款或减少使用我们的平台进行融资。
同时,随着我们的Argus Engine越来越为公众所熟悉,以及欺诈用户对行业实践的教育越来越好,有可能尽管我们的反欺诈和信用评分算法不断迭代发展,但我们的模型在检测新的欺诈方案或进行准确的信用评估方面变得过时和无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控制拖欠率的能力将变得非常有限,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前景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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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靠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来建立和执行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如果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或这类团队的关键成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依靠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不断迭代和训练我们的Argus引擎,它是我们信用分析政策建立和执行的中心。尽管我们的Argus Engine配备了机器学习能力,并进行自我学习和自我开发,所有这些都基于我们拥有的数据,但我们仍然依靠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来发现和修复我们的Argus Engine中潜在的错误和缺陷。与此同时,Credit-Tech市场变化迅速,我们可能需要不时调整我们的信用分析原则,以控制我们的损失率,同时保持借款人基础并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确保令人满意的回报。我们依靠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来密切监测市场和我们业务的变化,并相应地更新我们的信用分析原则,然后将其用于训练我们的Argus引擎。如果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或此类团队的关键成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来寻找适合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的替代者,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和严重的影响。
我们向国际市场的扩张使我们面临重大风险。由于我们对这些市场的了解有限以及我们当地团队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建立满足当地市场需求的可行商业模式,我们的商业行为可能会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质疑。
我们在2024年开始了海外扩张,并已开始在几个海外市场扩展我们的业务。拓展国际市场需要大量资源和管理层的关注,并使我们除了在中国已经面临的风险外,还面临监管、经济和政治风险。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存在重大挑战、风险和固有成本,包括:
| ● | 建立和管理国际业务的困难以及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业务相关的基础设施、技术和法律合规成本增加; |
| ● | 与每个司法管辖区监管金融服务、消费者借贷、数据保护和技术服务的地方监管框架相关的合规成本增加,这可能与中国存在显着差异; |
| ● | 获取和维护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证、许可证或注册的相关费用; |
| ● | 与可靠和合适的当地合作伙伴确定、确保、发展和维持稳定、互利关系的能力,他们的合作对我们成功进入市场和持续业务增长至关重要; |
| ● | 某些目标国际市场上动态和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可能会导致定价要求的变化,这可能会挑战我们在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 |
| ● | 随着各国消费者偏好、信贷环境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同,需要调整我们的产品、服务、风险模型和技术平台以适应当地市场; |
| ● | 在我们作为雇主的品牌认知度有限的市场中吸引、留住并有效管理合格的本地人员的能力; |
| ● | 来自本地和国际同类金融技术和信贷服务的老牌供应商的竞争加剧; |
| ● | 多个司法管辖区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制裁要求; |
| ● | 货币汇率波动和外汇管制条例的要求;以及 |
| ● | 我们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或社会动荡、经济不稳定或政府政策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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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国际监管环境和市场实践方面的经验有限,可能无法在我们选择进入的市场中成功运作。此外,我们的国际扩张可能会导致大量费用,我们的投资回报率可能会低于我们的预期,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的商业模式在这些市场上不具备商业可行性。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并适应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相关监管框架,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收集、存储和处理用户的某些个人信息和其他敏感数据,以提供我们的服务。我们已取得用户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明确同意,并已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此类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损坏或丢失。然而,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在平台上的交易和其他活动产生的数据方面面临许多挑战,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
| ● | 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可能会发生变化和新的解释,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提出的与此类数据有关的任何请求。 |
我们面临安全漏洞或类似中断的风险。由于我们拥有的数据资产,我们的平台是一个有吸引力的目标,可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的破坏。由于用于破坏或获得对系统的未经授权的访问的技术不断且频繁地演变,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性反措施。除了技术进步之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多样性的提高、黑客的专业水平的提高、密码学领域的新发现或其他风险都可能导致我们的网站或我们的应用程序遭到破坏或破坏。如果安全措施因第三方行为、员工错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或者如果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设计缺陷被暴露和利用,用户数据或个人信息可能会被窃取或滥用,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处罚或其他行政行为、耗时且昂贵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止潜在用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和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与我们合作,其中任何一项都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预计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将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更多关注和重点,以及未来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有关我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详情,请参阅“—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因为此类法规和法律是新颁布的,其中许多需要进一步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导致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变化并增加运营成本,任何安全漏洞或我们实际或感知的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都可能导致索赔、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或者如果我们被指控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更正命令、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网站或应用程序,以及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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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因为这些法规和法律是新颁布的,其中许多法规和法律有待进一步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导致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变化并增加运营成本,任何安全漏洞或我们实际或感知的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都可能导致索赔、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因不遵守数据隐私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罚款或处罚,也没有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而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调查。然而,中国监管部门加强了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监管要求,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其中许多法规有待进一步解读、澄清和修订。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以下是近期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非详尽无遗的例子:
2021年12月,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修订)》,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规定。根据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如果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部门各自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各部门负责根据认定规则组织开展行业和部门内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工作,并应据此告知被认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且任何主管部门未公布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细则或实施细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未获任何政府当局告知我们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因此,我们未来是否会被视为中国法律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尚不确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除了我们目前有义务遵守的义务之外,我们可能还要承担其他义务。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并规定拟将在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生成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提供给境外的数据处理者,应与CAC一起接受安全评估。《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单位处理超百万个人信息并向外转移个人信息,或者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累计向外转移个人信息10万条以上或者个人敏感信息1万条以上或者进行重要数据向外转移的,必须申请进行CAC安全评估。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安全评估的流程和要求。新公布的措施在适用和执行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此外,2023年2月22日,《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规定由CAC颁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款包括可用于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条件之一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2024年3月22日,CAC公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证明等有关数据出境的实施和衔接。详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然而,中国政府当局将如何具体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的出境数据转移仍不确定。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任何相关的立法和法规发展,并在必要时准备进行安全评估。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颁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不过,对于一项活动是否属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活动的认定标准,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相关部门尚未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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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评估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我们当前业务实践的潜在影响。截至本年报日期,基于以下事实:(i)我们并无参与任何由CAC发起的网络安全审查调查;(ii)我们已采取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措施以确保遵守法律法规;(iii)我们并无受到任何中国主管监管机构就CAC发布的任何有效法规或政策作出的任何处罚,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商务与金融律师事务所,是观点,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CAC已发布的目前有效的法规和政策。
然而,许多与数据和数据隐私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其中的某些概念仍受监管机构的解释,此类法律法规的任何进一步变化或解释可能会对我们施加额外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1年修订版)仍不清楚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像我们这样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这些规定的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事态发展。如果他们强制要求清除网络安全审查和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采取的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这些额外程序能否由我们及时完成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遵守现有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立法和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读,也存在不确定性。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始终保持完全合规,或者我们现有的用户信息保护系统和技术措施将被视为足够。我们、我们的服务提供商或金融机构与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合作伙伴的任何不合规或被视为不合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警告、罚款、调查、诉讼、没收非法收益、吊销执照、取消备案或上市、关闭网站、移除应用程序和暂停下载、我们的证券价格下跌,甚至政府机构或其他个人对我们承担刑事责任。例如,2021年7月,我们的启赋捷调APP被CAC出于优化产品设计、提供增强型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的目的,暂时下线,期间暂停新下载。我武启赋捷调APP经CAC测试验证,已于2021年8月恢复到应用商店下载。我们认为,启赋解调APP的临时下架没有也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随着技术、标准和监管环境的不断发展,当局未来不会要求进一步加强系统和数据隐私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运营可能会中断或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推出新产品或服务或我们未来采取的其他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政府审查。此外,即使我们没有违反或违反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有效法律法规,我们也可能因任何非关联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作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一部分,而被监管部门卷入检查或调查。此类检查或调查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针对AI技术的进步,中国加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对AI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包括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AI和伦理审查等。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人工智能服务监管。”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还比较新,其解释和实施还会不断演变。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是否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的算法模型在处理数据时会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防范恶意代码、病毒、网络钓鱼、其他外部网络攻击或员工不当行为等威胁来保护系统内的数据。我们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在出现网络安全保护、与数据隐私相关或与安全相关的担忧、投诉、查询或指控时,即使毫无根据,或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与数据隐私和安全相关的其他义务,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充分解决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我们承担额外的成本和责任、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相关业务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声誉受损,以及我们与服务接受者和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受到损害,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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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第三方收到的关于借款人的信用和其他信息可能不准确或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借款人的信誉,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出于信用评估的目的,我们从潜在借款人和第三方获得潜在借款人的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可靠。分配给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可能无法反映该特定借款人的实际信誉,因为信用评分可能基于过时、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借款人信息。尽管我们采取了一定的调查措施,但我们目前无法可靠地确定借款人在从我们获得贷款时是否有通过其他网络平台的未偿还贷款。这就产生了一种风险,即借款人可能会通过我们的平台借钱,以便在其他网络平台上还清贷款,反之亦然。如果借款人在完全偿还该借款人在我们平台上获得的任何贷款之前产生了额外的债务,则额外的债务可能会损害该借款人偿还其贷款的能力。此外,额外债务可能会对借款人的一般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或资不抵债。同时,如果我们运行算法所依据的质量数据价格上涨,未来我们可能无法以同样的成本获得质量信息。我们可能会被迫在更少的质量数据上运行我们的算法,在未来迭代我们的算法或为质量信息支付更多费用,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长期维持或增加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量,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自我们成立以来,通过我们平台进行的贷款便利化交易量增长迅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累计促成贷款超2.5万亿元。为了增加我们的贷款便利化数量,我们需要留住现有的借款人,并吸引有资格获得我们贷款产品的新借款人。我们这样做的能力取决于我们获取用户的能力,并以合理的成本提供多样化的贷款产品组合,以满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在各种消费和其他生活和商业场景中的信贷需求。我们打算继续长期投入资源于我们的用户获取工作,以及开发和完善通过我们的平台促进的贷款产品。与此同时,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我们的信用评估能力,优化我们的贷款组合,以满足我们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不断变化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如果没有足够的合格贷款请求,通过我们平台的贷款促进量可能会下降,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增长以及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整体贷款便利量可能受到几个因素的影响,包括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和声誉、相对于市场利率向借款人提供的利率、我们的信用评估过程的效率、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的资金、宏观经济和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因素。在推出新产品或因应一般经济状况及监管要求时,我们亦可能施加更严格的借款人资格,以确保我们平台的贷款质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贷款促进量的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合格的借款人,或者如果借款人没有继续以当前或预期的利率参与我们的平台,我们可能无法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加我们的贷款促进量和收入,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保证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充足和可持续的资金。如果我们未能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保持合作,或未能保持足够的能力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提供便利,我们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业务的增长和成功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借款人在我们平台上的贷款需求。为了保持充足和可持续的资金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我们需要不断扩大网络,并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稳定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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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能否获得资金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融资成本以及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协议条款,如果融资成本大幅增加,我们可能无法从他们那里获得足够和可持续的资金。此外,我们在Credit-Tech行业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提供更好的条件,以吸引金融机构远离我们。在这个不断变化的市场中,我们可能无法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保持长期的业务关系。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前五大直接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为我们发起和促成的贷款贡献了约35.1%的总资金,这还不包括根据“ICE”或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促成的贷款。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以了解“ICE”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的详细信息。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通常同意向符合其预定标准的借款人提供资金,但须遵守其信贷审批流程。这些协议的固定期限通常为一年。此外,虽然我们的用户的贷款请求通常会在我们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商定的参数范围内获得批准,但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可能会在其批准过程中实施我们无法控制的额外要求。因此,无法保证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能够提供可靠、可持续和充足的资金,因为他们要么拒绝为我们平台上促成的贷款提供资金,要么拒绝续签或重新谈判他们对资助计划的参与。
此外,如果中国法律法规对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施加更多限制,这些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将变得更有选择性,这可能会推高融资成本和网贷平台与有限数量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合作的竞争。例如,2025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贷款便利化机构实行“白名单”管理制度。如果我们未能被列入或保持在合作银行的白名单上,我们从这些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机会将大大减少。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区域性银行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在注册地当地行政区域以外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但无实体经营分支机构、以线上为主开展业务以及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除外。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地将区域银行与足够的当地借款人相匹配,我们可能会失去它们作为资金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发布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不得不终止或暂停,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比如,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这些措施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权责边界。然而,鉴于该办法于近期颁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均存在不确定性。为遵守这些措施,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的内部政策、系统流程、营销策略以及与金融机构的安排进行相关调整,这将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未能在实施日期前完成必要的整改,我们可能会面临监管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使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努力将取得成功,或者我们促成的贷款的资金来源将在未来保持或变得日益多样化。如果我们变得依赖少数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而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决定不与我们合作、将商业条款更改到借款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或限制我们平台上可用的资金,这些限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促进贷款的能力,并对借款人的体验产生不利影响。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与某些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业务安排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某些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渠道,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那里获得了一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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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安排,每个信托资管计划都有一个特定的期限。金融机构合伙人以信托或资产管理单元的形式投资于此类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赋予金融机构合伙人与各单元的投资回报。我们被指定为信托和资管计划的服务商。如果一项信贷申请获得批准,信贷提取将由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向直接接受这类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独立信贷审查的借款人提供资金。根据与借款人的贷款协议,这些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被确定为贷款人。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反映金融机构合伙人最初提供的资金的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条款汇给金融机构合伙人的投资回报。投资收益将根据实际贷款利息分配给信托或资管计划。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酌情负责管理信托,并获得服务费。
2025年,设立了总资产为人民币233亿元(33亿美元)的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我们平台上的贷款。对于大多数信托而言,我们被视为主要受益人,因此合并了此类信托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尽管我们没有参与信托的筹资过程,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向信托提供的服务不会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如果我们被禁止与信托公司合作,我们获得可持续融资的机会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我们促成的贷款的融资成本,并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继续探索和获得替代筹资举措的能力受到监管、运营和市场不确定性的影响,这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低成本资金,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并预计将继续探索替代融资举措,包括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和资产支持中期票据(ABN)等标准化资本工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累计发行ABS和ABN为人民币676亿元(合97亿美元)。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94亿元(28亿美元)的ABS和ABN的货架注册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协会(如适用)的批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构有权设立ABS计划作为该计划的发起机构,条件是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标的转让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但ABS的发行受本规定的多种要求约束,如要求管理人为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且ABS计划的资产由具有适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等。适用于ABS的法律法规仍在发展中,对于此类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是与我们经营所在的快速发展的Credit-Tech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我们依靠信托公司和与我们合作的其他各方来确保ABS的成功发行。如果我们与此类各方的合作被中断或受到影响,我们利用发行此类ABS的剩余批准额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限制。此外,宏观经济状况波动、投资者对消费信贷资产的偏好减弱以及消费金融行业内部的监管逆风可能导致不利的发行窗口或融资成本,从而限制我们发行ABS的能力。如果我们在当前额度下发行ABS的尝试受到限制,或者我们寻求进一步批准ABS中额外额度的尝试被拒绝,我们以较低综合成本获得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在ABS计划有效期内,如果我们不能保持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合理支持,为标的转让资产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证,可能会对ABS的投资价值或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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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成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中国的Credit-Tech行业竞争激烈。潜在借款人可能不熟悉这个市场,可能难以将我们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分开来。说服潜在借款人相信我们产品的价值对于增加借款人的交易数量和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认为,有效地发展和保持对我们品牌的认识对于吸引和留住潜在借款人至关重要。反过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用户获取策略的有效性、我们的营销努力、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以及我们用来推广我们平台的渠道的成功。如果我们当前的任何借款人获取策略或营销渠道变得不那么有效、成本更高或不再可行,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新的借款人或将潜在借款人转变为活跃的借款人。我们与市场领先的渠道合作伙伴的合作对于我们的用户获取工作至关重要。如果此类合作停止或变得不那么有效,出于我们或我们的渠道合作伙伴的原因,我们可能会面临即时的用户获取压力,并且可能需要产生额外的成本来替换此类合作伙伴以获取用户,如果我们可以完全替换它们的话。
我们历来受益于与360集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品牌授权、用户流量支持以及进入其业务生态系统,这有助于我们的用户获取努力和我们运营的其他方面,特别是在我们业务的早期阶段。与360集团的框架协作协议于2025年8月终止,360集团于2025年12月不再是我司关联企业。我们已经过渡了我们的用户获取策略,并专注于建立我们自己的品牌和开发替代的用户获取渠道。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发展我们的品牌或以可比条款获得替代用户获取渠道,或者根本无法保证,与我们的历史安排相比,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获取成本增加或有效性降低的情况。此外,与360集团的剩余安排可能会进一步减少或终止,这可能会导致额外的过渡成本或运营中断。
我们打造品牌的努力使我们产生了费用,很可能我们未来的营销努力将需要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导致营业收入增加或根本没有任何增加,即使有,营业收入的任何增加也可能无法抵消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地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增长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如果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支付公司合作,我们为反洗钱目的采取了各种政策和程序,例如内部控制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增长的指引》除其他外,旨在要求包括我们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遵守某些反洗钱要求,包括:
| ● | 建立借款人身份识别程序; |
| ● | 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 |
| ● | 保存借款人信息和交易记录;以及 |
| ● | 向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有关反洗钱事项的调查和诉讼协助。无法保证我们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将保护我们不被利用于洗钱目的,或者我们将被视为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实施规则(如果获得通过),鉴于准则提议对我们施加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的任何新要求都可能增加我们的成本,如果我们不遵守,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制裁。 |
此外,我们依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商,特别是办理还款转账的支付公司,有自己合适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如果我们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干预,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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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完全有效地防止其他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我们的任何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或支付处理方作为洗钱(包括非法现金操作)或恐怖主义融资的渠道。如果我们与洗钱(包括非法现金业务)或恐怖主义融资有关,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罚款、制裁或法律强制执行,包括被列入任何“黑名单”,禁止某些方与我们进行交易,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我们、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支付处理方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鉴于这些活动的复杂性和保密性,我们、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支付处理方可能无法完全消除洗钱和其他非法或不当活动。对该行业的任何负面看法,例如其他信用技术服务提供商未能发现或阻止洗钱活动而产生的看法,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孤立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形象,破坏我们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聘请担保公司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信用增级或额外的安慰,我们出于会计目的确认担保责任。如果我们未能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和聘请一家令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满意的担保公司,我们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协作将会恶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和严重的影响。如果我们的担保责任确认未能解决我们目前的状况,我们可能会面临财务状况的意外变化。
为遵守141号文和补充融资担保条款,我们已聘请担保公司应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要求为其提供增信,其中两家VIE,福州融资担保和上海融资担保,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获得了开展担保服务的许可。为精简和巩固我们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我们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分阶段取消上海融资担保提供的融资担保,该担保申请并获中国当局批准注销其融资担保凭证。即使我们使用我们控制的持牌担保公司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服务,我们可能会继续聘请第三方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来满足我们的业务需求。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控制下的持牌担保公司可不时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或我们将始终能够物色和聘用担保公司,使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满意。如果我们未能以合理的价格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和聘请令其满意的担保公司,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将恶化甚至暂停,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也有可能我们要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支付超过合理市场价格的服务费,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通过持牌VIE、福州融资担保和上海融资担保(在其自愿申请被取消融资担保许可之前)、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担保服务,或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我们从会计角度以公允价值确认担保负债,其中包含了对担保项下未来潜在付款的预期,并考虑了担保的非或有和或有方面。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记录的担保负债-准备就绪分别为人民币39.50亿元、人民币23.83亿元和人民币23.15亿元(3.31亿美元)。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录得担保负债-或有负债人民币32.07亿元、人民币18.20亿元和人民币18.72亿元(2.68亿美元)。我们建立了一个评估流程,旨在确定我们的减值准备和担保负债是否充足。虽然这一评估过程使用了历史和其他客观信息,并且我们为该任务聘请了第三方独立估值师,但它也取决于我们基于我们的估计和判断进行的主观评估。实际损失很难预测,特别是如果这种损失源于超出我们历史经验的因素。鉴于Credit-Tech行业正在快速发展,并受制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因素,例如市场变化趋势、监管框架和整体经济状况,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我们可能无法准确预测我们当前目标用户群的拖欠率。因此,我们的实际拖欠率可能比我们预期的要高。如果我们的信用评估和预期与实际情况不同,或者如果我们促成的贷款质量恶化,我们的担保责任可能不足以吸收实际的信用损失,我们可能需要计提额外拨备,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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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到与我们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和应收贷款相关的信用风险。
我们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及应收金融资产和应收贷款余额。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流动部分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9.09亿元、人民币22.15亿元和人民币9.50亿元(1.36亿美元),非流动部分分别为人民币1.47亿元、人民币2700万元和人民币2200万元(300万美元)。截至同日,我们应收金融资产的流动部分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5.23亿元、人民币15.54亿元和人民币15.10亿元(2.16亿美元),非流动部分分别为人民币5.96亿元、人民币1.71亿元和人民币2.09亿元(3000万美元)。此外,截至同日,我们应收贷款的流动部分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46.04亿元、人民币267.14亿元和人民币346.81亿元(49.59亿美元),非流动部分分别为人民币28.98亿元、人民币25.38亿元和人民币40.02亿元(5.72亿美元)。这类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主要来自我们的表内贷款和表外贷款。见“项目5。经营与财务回顾与展望——贷款的表内外处理”,详细了解表内外贷款的风险承担安排。我们根据估算建立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其中纳入了按年份划分的历史拖欠率以及围绕特定基础贷款组合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我们每季度评估并调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备抵,必要时更频繁地评估和调整。相关费用记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准备”“应收金融资产准备”“应收贷款准备”。我们的备抵和拨备在考虑了历史和其他客观信息的同时,也取决于我们基于估计和判断的主观评估。实际的信用风险很难预测,特别是如果这类风险源于我们历史经验之外的因素,尤其是没有历史可比性的不可预见风险。如果拖欠率显著上升,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些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包括中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和信贷科技行业的发展,或者我们的拨备或备抵不足以覆盖信贷损失,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促成的贷款产品没有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我们已投入大量资源,并将继续强调升级和营销我们现有的贷款产品,并提高其市场意识。我们还可能会产生费用并预先花费资源来开发和营销新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些产品和金融服务包含附加功能、改进功能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的平台对借款人更具吸引力。新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必须达到较高的市场接受度,我们才能收回开发和营销它们的投资。为了获得市场认可,我们必须保持和增强我们为潜在借款人匹配和推荐合适金融产品的能力、我们管理过程的有效性以及我们提供相关和及时内容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借款人需求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应对借款人偏好的变化并提供令人满意和可区分的借款人体验,借款人和潜在借款人可能会转向竞争平台或直接从其提供者那里获得金融产品。因此,借款人对我们平台的访问和借款人活动将下降,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吸引力将降低,我们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现有和新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原因有很多,包括:
| ● | 潜在借款人可能找不到我们促成的贷款产品的特点,例如价格和信用额度,有竞争力或有吸引力; |
| ● | 我们可能无法准确预测市场需求,无法及时提供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
| ● | 使用我们平台的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可能不喜欢、不觉得有用或不同意我们所做的改变; |
| ● | 我们的平台可能存在缺陷、错误或故障; |
| ● | 可能存在关于我们促成的贷款产品的负面宣传,或我们平台的业绩或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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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管机构可能会认为新产品或平台变更不符合适用于我们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和 |
| ● | 可能有竞争产品或服务被我们的竞争对手引入或预期引入。如果我们现有和新的贷款产品未能在市场上保持或达到足够的接受度,我们的竞争地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我们部署的人工智能驱动工具可能无法产生准确的结果,从而可能影响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对人工智能驱动工具的部署也受到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不合规或被认为不合规的行为都可能影响我们的品牌、运营和财务状况。
我们在贷款便利和贷后便利服务中部署了人工智能驱动的工具,例如Argus Engine。由于部署了人工智能驱动的工具,我们的信用评分或风险建模过程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都可能导致我们无法推荐最符合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风险偏好的潜在借款人,因此,这可能被用作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评估我们服务质量的一个因素。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以及我们的业务前景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在AI驱动工具方面的部署受制于不断发展的中国有关数据安全、隐私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不遵守或被认为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我们的人工智能驱动工具做出的任何可能有偏见或不适当的决定,都可能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诉讼或行政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日益加剧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进行有效竞争,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中国的Credit-Tech行业竞争激烈且不断演变。我们主要面临来自以消费者信用技术市场为目标的信用技术平台的竞争。我们的竞争对手以不同的商业模式运营,拥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或有选择地参与不同的细分市场。它们最终可能会证明更加成功,或者更能适应新的监管、技术和其他发展。我们目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比我们拥有明显更多的资金、技术、营销和其他资源,可能能够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开发、推广、销售和支持他们的平台。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运营历史、更广泛的用户基础、更大的数据量、更大的品牌认知度和忠诚度,以及更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比如,传统金融机构可能会投资科技,进入消费信贷科技市场。在金融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方面经验丰富,能够在开发、推广、销售和技术支持方面投入更大的资源,他们可能会在与我们的竞争中获得优势。此外,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收购我们现有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或与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结成战略联盟。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擅长开发新产品、应对新技术、收取较低的贷款费用以及开展更广泛的营销活动。当新的竞争对手寻求进入我们的目标市场,或当现有的市场参与者寻求增加其市场份额时,他们有时会削弱该市场流行的定价或条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市场份额或开发新市场机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中国的信贷科技行业发展迅速,潜在借款人可能并不完全了解我们的平台是如何运作的。如果我们不采取行动应对这些竞争挑战,我们的定价和条款可能会恶化。
此外,为应对更严格的中国有关现金贷的法律法规,更多的Credit-Tech平台可能会将其服务和产品扩展到基于场景的借贷,包括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这可能会推动Credit-Tech平台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加剧可能会增加我们的经营成本,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能够向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条款,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选择终止与我们的关系或要求我们接受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相匹配的条款。
此外,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执行某些程序以降低其费用,以应对当前或潜在的中国关于Credit-Tech平台收取的利率和费用的规定。借款人通常对利益敏感,品牌忠诚度较低。如果我们未能提供具有竞争力价格的产品,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保持用户粘性。如果我们采用低于商业合理水平的价格,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与竞争对手竞争,或者由于竞争压力我们被迫收取较低的费用,我们可能会遇到收入减少或我们的平台可能无法获得市场认可,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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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催收拖欠贷款的能力受损,或者如果我们的催收工作存在实际或感知到的不当行为,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后期便利服务主要包括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收款服务。我们部署了多种措施来催收还贷,包括短信、移动应用推送通知、AI发起的催收电话、人工催收电话、电子邮件或法律信函。我们还不时聘请某些第三方催收服务提供商,尤其是在拖欠60天之后。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商的催收方式,例如电话和短信,在技术上或其他方面不有效或遇到中断或故障,而我们未能快速响应并改进我们的催收方式,我们的拖欠贷款催收率可能会下降。
虽然我们已实施和执行与我们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催收活动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但如果借款人或监管机构将这些催收方式视为骚扰、威胁或其他非法行为,我们可能会受到借款人发起的诉讼或被监管机构禁止使用某些催收方式。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而我们未能及时采用替代催收方法或替代催收方法被证明无效,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拖欠贷款催收率,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对我们平台的信心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上述任何情况发生并损害我们收集拖欠贷款的能力,我们平台上的贷款促进量将减少,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应对或适应快速的技术发展,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经营所处的商业环境的特点是技术快速变化、不断发展的行业标准和法规、新的移动应用程序和协议、新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和趋势。我们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识别、开发、获取或许可对我们的业务有用的领先技术的能力,并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应对技术发展和不断演变的行业标准和法规。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在技术基础设施上投入大量资源,并进行研发以增强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在采用和实施新技术方面取得成功。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对技术发展做出响应或适应,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对我们的品牌或声誉的任何损害或对Credit-Tech行业声誉的任何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对这一目标至关重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以下方面的能力:
| ● | 维护我们平台的质量和可靠性; |
| ● | 在我们的平台上为用户提供优越的体验; |
| ● | 增强和改进我们的Argus引擎; |
| ● | 有效管理和解决用户投诉;以及 |
| ● | 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 |
媒体或其他方面对我们公司的任何负面指控,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管理、业务、遵守法律、财务状况或前景,无论是否有罪不罚,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例如,2024年9月26日,做空机构Grizzly Research发布了一份做空报告,对我们提出了某些指控。有关做空报告相关风险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与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随着中国信贷科技行业的发展,以及这一市场的监管框架也在不断演变,有关这一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不时出现。有关中国信贷科技行业的一般负面宣传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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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某些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对我们的合作伙伴、外包服务提供商或其他交易对手的负面宣传,例如对其债务催收做法的负面宣传,以及他们未能充分保护借款人的信息、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以其他方式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Credit-Tech行业的任何负面发展,例如其他平台的破产或倒闭,尤其是当此类破产或倒闭影响到大量业务时,或对整个行业的负面看法,例如由其他平台据称未能发现或阻止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而产生的负面看法,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孤立事件,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形象,破坏我们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吸引新借款人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的产品可能会被监管机构或消费者视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行政处罚、用户投诉、潜在民事纠纷等不利风险。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适销性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员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借款人的不当行为、错误和未能履行职能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我们面临多种类型的运营风险,包括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和错误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与潜在借款人互动,处理大量交易并支持贷款收集过程,所有这些都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如果交易被重定向、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不当执行,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给非预期的接收者,或者如果发生操作故障或交易处理失败,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由于人为错误、故意破坏或对我们的操作或系统的欺诈性操纵。如果我们的员工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他们在为其他雇主工作时收到的工作产品、敏感数据或机密信息,我们也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并不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或错误,我们为检测和防止这种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与借款人互动时(例如在收款过程中)获取、转换或滥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或未遵守协议,我们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受到监管行动和处罚。我们还可能被视为发起或参与了非法挪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或未遵守协议,因此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另见“—如果我们无法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并适应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相关监管框架,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和“—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变化的中国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规和法律是新颁布的,其中许多需要进一步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导致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变化并增加运营成本,任何安全漏洞或我们实际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都可能导致索赔、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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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目前的债务催收监管制度仍不明朗。我们采取不同的催收渠道,包括短信、手机APP推送通知、AI发起的催收电话、人工催收电话、催收过程中的电子邮件或法律信函等。我们还不时将我们的催收外包给第三方催收服务商,尤其是在拖欠60天之后。我们采取并执行了全面的催收政策和程序,包括密切监测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确保我们所有的催收做法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信用评估—收藏”了解更多详情。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雇用或合作的催收人员不会在其催收工作中从事任何不当行为,或者我们将能够在任何时候识别和阻止此类不当行为。我们的催收人员或第三方催收服务提供商的任何此类不当行为,或认为我们的催收做法被认为具有侵略性且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受到损害,这可能会进一步降低我们向借款人收取款项的能力,导致潜在借款人申请和使用我们的信用或罚款、处罚、行政调查甚至刑事责任的意愿下降,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依赖某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例如用户获取合作伙伴、营销和品牌推广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收款服务提供商,来开展我们的业务。我们与该等服务供应商订立有固定条款的合作合约。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一旦此类合作协议到期,我们可以续签,或者我们可以按照我们希望的条款续签此类协议。这类服务提供商也可能被其投资者要求不要与我们合作,或结成联盟寻求更好的条款与我们打交道。此外,如果这些服务提供商未能正常运作或终止合作,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找到替代方案,或者根本没有。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下降、对借款人的潜在责任、无法吸引借款人、声誉受损、监管干预和财务损害,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将始终遵守我们的合规要求,不会犯下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尤其是在开展线下营销和促销方面,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会面临用户投诉,遭受品牌和声誉损害,并受到行政处罚。我们也不能保证借款人不会犯下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损害。
利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贷款促进量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贷款,大部分都是以固定利率发放的。利率环境的波动可能会阻止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为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产品提供资金,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应对利率波动,并对我们促成的贷款产品重新定价,这些贷款产品对借款人的吸引力可能会降低。此外,如果我们对我们促成的贷款产品重新定价以与市场利率保持一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收回性风险。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递延税项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0.68亿元、人民币12.06亿元和人民币13.80亿元(1.97亿美元)。我们定期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现概率,使用有关(其中包括)历史经营业绩、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和税收筹划策略的会计判断和估计。特别是,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只能在很可能获得未来应课税利润的情况下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用来抵销。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一般经济状况,或监管环境的负面发展,我们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将会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收回我们的递延税项资产,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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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在中国完成、获得或维持增值电信许可证、其他必要许可证或批准或备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规对无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或ICP许可证从事商业性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制裁。中国法规还对未取得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许可证(ICP许可证和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许可证均为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VATS License)的子集,从事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经营进行制裁。这些制裁措施包括中国电信管理当局的责令改正和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在发生重大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暂停业务和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运营。尽管如此,对此类法规的解释以及中国监管机构在Credit-Tech行业背景下对此类法规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清楚是否需要像我们这样的Credit-Tech服务提供商获得ICP许可证,或任何其他类型的VATS许可证。上海奇遇于2021年4月获得ICP许可证,福州小贷于2023年4月获得ICP许可证。如果我们过去的做法被视为没有VATS许可证的互联网电信业务经营或我们被要求获得额外的此类许可证,政府当局可能会征收最高为非法收入五倍或人民币100万元的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鉴于Credit-Tech行业和增值电信业务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我们不能排除中国政府当局明确要求任何VIE或VIE的子公司获得额外的ICP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许可证或其他增值税许可证的可能性,或发布新的监管要求,为我们的行业建立新的许可制度。
再有,从事公募基金分销的公司,必须取得证监会的牌照,我们有一家子公司取得了基金销售牌照。我们必须遵守有关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要求,例如营销和分销基金。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非法收益承诺以及夸大或其他虚假广告。由于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适用于基金销售行业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具体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监管机构可能会采用新的法律法规。如果监管机构对基金销售活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要求基金销售活动增加牌照和许可,或进一步审查互联网平台上的基金销售营销活动,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被发现违反任何未来的法律法规,或者由于相关主管部门的变化而违反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监管批准或备案,或者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这将使我们受到制裁,例如处以罚款和停止或限制我们的业务或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制裁,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我们平台或计算机系统服务的任何重大中断,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都可能阻止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处理贷款,降低我们平台的吸引力,并导致借款人的损失。
如果发生平台中断和物理数据丢失,我们的平台和解决方案的性能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平台、解决方案和底层技术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的运营和声誉以及我们保留现有用户和吸引新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都托管在位于北京的租赁设施中。我们还在同一设施中维护实时备份系统,并在单独的设施中维护远程备份系统。我们的运营取决于我们保护我们的系统免受自然灾害、电力或电信故障、空气质量问题、环境条件、计算机病毒或试图损害我们的系统、犯罪行为和类似事件的破坏或中断的能力。如果我们的租赁设施出现服务失误或损坏,我们的服务可能会出现中断和延误,并可能在安排新设施方面产生额外费用。
我们的平台或解决方案可用性的任何中断或延迟,无论是由于第三方或我们的错误、自然灾害或安全漏洞,无论是偶然的还是故意的,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与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关系。此外,如果发生损坏或中断,我们没有保险单来充分赔偿我们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我们的灾后恢复计划没有经过实际灾害条件下的测试,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在发生中断时恢复所有数据和服务。这些因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转移我们员工的注意力并使我们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1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高度技术性的软件,如果其中包含未被检测到的错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软件。此外,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此类软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我们所依赖的软件包含,并且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或错误。有些错误可能只有在代码被公开供外部或内部使用后才会被发现。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的错误或其他设计缺陷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负面体验,延迟推出新功能或增强功能,导致错误或损害我们保护用户数据或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在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发现的任何错误、错误或缺陷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损失、收入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软件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商标和商业秘密法以及保密性、发明转让和与员工和其他人的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将不会受到质疑、无效或规避,或此类知识产权将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其他方可能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将导致我们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害。由于技术变革的速度如此之快,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的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都将及时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专利,或者根本不会获得专利。此外,我们的部分业务依赖于其他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或与其他方共同开发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从这些其他方获得或继续获得许可和技术。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登记、维护和执行往往比较困难。法定法律法规受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的制约,可能因缺乏对法定解释的明确指导而无法一致适用。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没有针对任何此类违反的充分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代价高昂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导致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被转移。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如果我们的员工或顾问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有关相关专有技术和发明权利的争议。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他方持有的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成为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的对象。此外,可能有其他方的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我们的产品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所侵犯。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挪用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果我们在任何这些案件中被裁定反对,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重新设计或暂停我们的服务,承担大量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或产生大量资金来满足判决或解决索赔或诉讼。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声誉和我们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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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仍在不断发展,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的某些方面包括开源软件,任何未能遵守这些开源许可中的一个或多个条款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平台的各个方面包括开源许可覆盖的软件。开源许可条款通常是模棱两可的,很少或没有法律先例来规范这些许可中某些许可的许多条款的解释。因此,这些条款对我们业务的潜在影响有些未知。如果我们的专有软件的某些部分被确定为受开源许可的约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公开发布源代码中受影响的部分,重新设计我们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我们的技术许可,每一项都可能降低或消除我们的技术和贷款产品的价值。无法保证我们为监控开源软件的使用以避免以要求我们根据我们的专有源代码披露或授予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所做的努力将会成功,并且这种使用可能会在无意中发生。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知识产权地位,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了与许可要求相关的风险外,使用开源软件可能导致比使用第三方商业软件更大的风险,因为开源许可机构通常不会对软件的来源提供保证或控制。与使用开源软件相关的许多风险无法消除,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有关我们某些租赁场所的中国财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没有向政府当局登记我们的某些租赁协议。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需要向政府当局执行的租赁协议进行登记和备案。未对我司租赁物业的租赁协议进行登记不影响该等租赁协议的效力,但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房屋主管部门可责令我司在规定期限内对租赁协议进行登记,并处以每项未登记租赁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不遵守《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在中国注册经营的企业,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最新修订)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修订)的规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基金缴存登记,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同的社会保险。历史上,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没有及时完成住房公积金登记,并聘请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为我们的某些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22年8月,我们完成了该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由于与劳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的雇佣实践可能会被视为不符合中国的此类法律法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向我们的员工、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提供额外补偿的义务。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遵守该等责令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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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有赖于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取决于我们管理层的持续服务,特别是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执行官和负责我们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的团队,以及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协作。虽然我们向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管理层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他们目前的职位,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取代他们,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为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而产生额外费用。此外,虽然我们与管理层订立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无法保证我们的管理团队成员不会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或向公众披露机密信息。如果我们的现任或前任官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开支,以便在中国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进一步增加我们平台的价值。如果完成,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能够识别出适当的商业机会,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完成交易,即使我们确实完成了这样的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收益或避免这种交易的困难和风险。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商业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 ● | 被收购业务的运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权益、平台、产品和服务在同化整合方面存在的困难; |
| ● | 获得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实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效益水平; |
| ● | 关键人员的留用、培训、激励和整合存在困难; |
| ● | 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从我们的日常运营中分流; |
| ● | 在合并后的组织内保持统一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方面的困难; |
| ● | 与被收购企业的借款人、雇员和供应商保持关系的困难; |
| ● | 进入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市场的风险; |
| ● |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制于对所收购业务进行监督的新监管机构; |
| ● | 承担包含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的责任风险; |
| ● | 未能成功地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技术; |
| ● | 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的活动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及其他已知和未知责任; |
| ● | 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的潜在干扰;和 |
| ● | 与战略投资或收购相关的意外成本和未知风险与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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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不会进行任何投资或收购。即使我们这样做,任何此类未来投资或收购可能都不会成功,可能不会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战略,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成本,或者可能不会以其他方式产生预期的收益。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对新业务或技术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将导致新的或增强的贷款产品和服务的成功开发,或者任何新的或增强的贷款产品和服务,如果开发出来,将获得市场认可或证明是有利可图的。
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有效。然而,如果我们未来未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得出结论,我们在合理的保证水平上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这可能反过来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并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已经承担并预计,我们将继续承担相当大的成本、管理时间和其他资源,以努力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其他要求。
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会波动,可能无法充分反映我们业务的基本表现。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包括我们的净收入、经营成本和支出、净(亏损)/收入和其他关键指标的水平在未来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我们的经营业绩的期间间比较可能没有意义,特别是考虑到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因此,任何一个季度的业绩不一定是未来业绩的指标。季度业绩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出现季节性,这反映了互联网使用和传统消费者借贷模式的季节性波动,因为借款人通常将其借贷收益用于为其个人消费需求提供资金。
员工竞争激烈,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支持我们业务所需的合格和熟练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员工的努力和才能,包括风险管理、软件工程、财务和营销人员。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持续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能力。对高技能技术、风险管理和财务人员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薪酬和薪酬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保留此类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员工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佣条件。
此外,我们在培训员工方面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费用,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他们的替代者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运营平台的能力可能会减弱,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近年来经历了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因此,我们预计中国的平均工资将继续增长。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为员工的利益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政府机构可审查雇主是否已足额支付法定雇员福利,未能足额支付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或其他处罚。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控制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或通过增加我们服务的费用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用户或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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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商业保险范围。
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并不像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公司那样广泛。目前,我们没有任何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我们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得我们拥有此类保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和资源被转移,这可能对业务、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曾经以及将来可能被列为被告。
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向联邦法院提起的假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标题为re 360数科,Inc. Securities Litigation,No. 1:21-CV-06013(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提交的修正申诉)。本案据称是代表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购买我们证券的一类人提起的,据称他们因我们的公开披露文件中涉嫌与我们的合规和数据收集实践相关的错误陈述和遗漏而遭受损害。2022年1月14日,主要原告提交了一份修正诉状。于2022年3月15日,我们提出动议,驳回经修订的投诉。关于罢免动议的简报已于2022年5月31日完成。2022年7月,法院批准我们的动议,在不影响经修订的控诉的情况下驳回,并准许原告在2022年9月26日前作出答辩。2022年9月26日,首席原告通知法院,他不打算提出第二次修正申诉。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令,原告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已过。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已经结案。我们未来也可能面临新的法律诉讼、索赔和调查。此类案件的存在以及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判决的上诉,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占用我们很大一部分现金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索赔,我们无法预测赔偿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的影响。
我们对我们为开发和建设我们的区域总部和附属工业园而成立的合资公司的投资和资本支持可能会占用我们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2020年10月,我们成立了上海启赋长峰科技有限公司(前称上海360长峰科技有限公司),即启赋长峰,通过上海启誉在中国上海的合资公司,建设我们的区域总部和附属产业园。建设完成,新的区域总部和产业园自2026年1月起正式投入使用。目前,我们持有启赋长峰70%的股权,为控股股东,其余30%由独立第三方持有。自2021财年以来,我们在财务报表上合并了祈福长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它成为我们的合并子公司。合资公司经营的建设项目资金密集。根据合资协议,合资公司股东为收购土地使用权提供初始资金,而后续开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外部融资提供,任何剩余缺口由股东按其各自股权所有权比例提供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股东为收购土地使用权提供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亿元,其中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资金为人民币3.2亿元。此外,祈福长丰已与中国一家商业银行订立融资协议,为其营运及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据此,商业银行同意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贷款融资,并要求该附属公司的注册资本须按所使用融资总额的相同比例缴付。目前,我们对启赋长丰的投资和资本支持并未对我们的营运资金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如果启富长丰未来需要我们进一步出资或提供资金,我们的营运资金状况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此外,如果启富长丰在任何债务融资中违约其还款义务,它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负债或涉及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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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成本或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未能适应或遵守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不断变化的预期和标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中国政府和公众倡导团体越来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这使得我们的业务对ESG问题以及与环境保护和其他ESG相关事项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更加敏感。投资者倡导团体、某些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其他有影响力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ESG实践,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其投资的影响和社会成本。无论在哪个行业,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ESG和类似事项的更多关注可能会阻碍获得资本,因为投资者可能会因对公司ESG实践的评估而决定重新分配资本或不承诺资本。任何ESG关注或问题都可能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如果我们不适应或遵守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ESG事项不断变化的预期和标准,或被认为没有对ESG问题日益增长的关注做出适当回应,无论是否有法律要求这样做,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业务、财务状况和ADS的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流行病的不利影响,包括新冠肺炎、埃博拉病毒病、寨卡病毒病、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非典,以及其他流行病。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感染了上述任何疾病,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需要我们的员工进行隔离或对我们的办公室进行消毒。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这些疫情中的任何一种都会损害中国经济和整个信用科技行业。中国或全球爆发的疫情可能会对经济状况和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支出减少,尤其是在可自由支配的消费方面。我们从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产品中获得收入。可自由支配消费的减少可能会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贷款产品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经济低迷和此前各部门暂停业务活动可能会导致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贷款违约增加,因为它们很可能导致失业率上升,并可能削弱借款人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能力。违约增加可能反过来导致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我们面临更高的风险和财务损失。另见“—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受制于信贷周期和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风险。”
我们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电力损失、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在平台上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总部位于上海,我们的许多高级管理层都居住在北京。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都托管在位于上海、北京和洛阳的租赁设施中。因此,我们极易受到对上海、北京和洛阳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影响。如果上海、北京和洛阳发生或加剧上述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疫情,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例如我们的办公室暂时关闭和暂停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国对互联网业务的所有权,例如在线信息的分发,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虽然202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细则》取消了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的第一境外投资者必须具有良好的增值电信行业业绩记录和运营经验的事前要求,但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仍有限制。例如,根据负面清单(2024年)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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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经营我们的Credit-Tech业务,我们在其中没有所有权权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VIE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i)对VIE行使有效控制权,(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拥有对VIE的控制权,并且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自我们的Qifu Jietiao成立以来,VIE一直在经营我们的Credit-Tech业务,包括(其中包括)我们的Qifu Jietiao的运营,并已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获得并持有ICP许可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商投资限制规定——增值电信服务规定。”同样通过启赋捷调提供贷款的上海启誉旗下子公司福州小贷,已获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小额贷款牌照和ICP牌照。
因此,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对我们公司的投资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合同安排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已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政府当局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或VIE的收入、吊销我们的WFOE或VIE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封锁我们的在线平台,终止或对我们的业务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要求我们进行代价高昂且具有破坏性的重组,限制或禁止我们将离岸发行的收益用于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并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VIE的活动,或者我们无法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结果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VIE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净营收的94%、95%和96%。
我们的所有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以经营我们的信贷技术业务,其中包括(其中包括)运营启赋捷调APP,以及某些其他互补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或VIE的股东可能无法履行与我们的合同义务,例如未能按照合同安排中规定的方式维护我们的平台和使用域名和商标,或采取其他损害我们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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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直接拥有这些VIE,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VIE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约安排下,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约安排下的义务,以对VIE行使控制权。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这些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的业务的整个期间都存在。尽管我们有权根据中国政府当局的登记程序,取代上海七部天下成为合同安排下的VIE的登记股东,但如果它变得不合作或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其结果将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见“— 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可能无法像直接所有权那样有效地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权。
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VIE、VIE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约安排。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如果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将是有效的。例如,如果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拒绝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我们与VIE之间因这些合同安排产生的争议将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为明确起见,此处的仲裁条款涉及由VIE协议产生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索赔,而不是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索赔,它们并不妨碍我们的股东或ADS持有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在美国进行索赔。中国的法律体系正在迅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规则的解释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法律、法规、规则的执行也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对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除非此类裁决被有权法院撤销或裁定不可执行。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VIE的注册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注册股东由我们的一些股东实益拥有。然而,随着我们筹集额外资金,而我们的股东在未来出售他们在我们公司持有的股份,这些VIE注册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变得与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在其股东的影响下,这些VIE的注册股东可能会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我们与他们现有的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VIE的注册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款项。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VIE的注册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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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VIE的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但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VIE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在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每一家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WFOE、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进而可能增加其税务负债。此外,如果我们的WFOE要求VIE的股东根据这些合同安排以名义价值或无价值转让其在VIE中的股权,这种转让可被视为赠与,并使我们的WFOE缴纳中国所得税。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VIE征收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的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持有的对我们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这些VIE持有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其中一些资产对我们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包括,除其他外,知识产权、硬件和软件。根据合约安排,VIE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其在业务中的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的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促使其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然而,如果VIE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并自愿清算VIE,或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未经我们同意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剥离业务和资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进行与我们的某些业务和资产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剥离或其他处置交易,特别是那些与我们的核心重点领域不密切相关或可能需要过多资源或金融资本的交易,以帮助我们的公司实现其目标。这些决定主要基于我们管理层对这些业务的商业模式和成功可能性的评估。然而,我们的判断可能不准确,我们可能无法从这些交易中获得预期的战略和财务利益。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与剥离业务相关的收益损失和公司间接费用贡献/分配的影响的不利影响。
处置还可能涉及对剥离业务的持续财务参与,例如通过担保、赔偿或其他财务义务。根据这些安排,被剥离业务的表现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我们还可能因潜在的误解而受到负面宣传,即剥离的业务仍是我们合并后集团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剥离业务不会寻求向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机会或其他与我们的利益相冲突的机会。如果剥离业务与我们之间可能产生的任何利益冲突不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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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减少或消除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前景或长期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自己的业务发展有用的资源或专有技术。我们实现现有业务多元化或扩张或进入新业务领域的能力可能会降低,我们可能不得不修改我们的业务战略,更专注于我们已经拥有必要专业知识的业务领域。我们可能过早出售我们的权益,从而放弃了如果我们不出售我们本来会获得的收益。选择要处置或分拆的业务、为其寻找买家(或将出售其中的股权)以及就可能相对缺乏流动性、没有容易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所有权权益谈判价格,也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可能转移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预计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识别为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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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尽管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ADS和A类普通股是完全可替代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得到维持,或者ADS可以在充分的市场认可和流动性下进行转换和交易。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施加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由于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对我们调整运营的任何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ADS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对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我们的运营或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产品进行某些调整,这可能导致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可能因此而大幅贬值。此外,中国政府可能会颁布某些法规和规则,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投资于中国内地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管。如果我们未能遵守中国大陆有关海外证券发行或外国投资的任何法律和监管要求,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限制或完全阻碍,并且此类证券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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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制度以成文法规为基础,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判例的价值有限。中国的法律体系正在迅速演变,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可能会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变化。中国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可能包含不一致之处,其执行涉及不确定性。例如,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这部《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在《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法规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产生重大影响。此外,金融行业的监管格局,尤其是有关网络借贷和信用技术平台的监管格局不断演变。在2024年末和整个202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消费信贷生态系统的严厉措施,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引入了不同的合规授权。最近,在2026年初,颁布了新的规定,要求明确和高度结构化地披露个人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变化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限制我们的服务产品甚至导致我们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商业模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或完全遵守所有新的监管要求或任何未来的实施规则。如果我们未能完全遵守任何监管要求或政府实施,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A类普通股和ADS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A类普通股和ADS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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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主要位于中国大陆。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参与程度、发展阶段、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的战略配置。在中国政府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当局也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引导保持积极作用。国有企业继续在经济的关键部门运营。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中国政府拥有重要权力,可以对中国公司(例如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施加影响。因此,我们公司的投资者和我们的业务面临来自中国政府的潜在不确定性。中国政府还通过引导资源配置、规范外币计价债务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对某些行业提供定向支持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法保证增长将保持或跨部门公平。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不会对我们产生同样的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下滑可能会减少对消费贷款的需求或增加违约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诸多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波斯湾及西边远至以色列和黎巴嫩周边地区的冲突,以及在不同时间限制通过霍尔木兹海峡和红海的航运,加剧了世界各地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区域冲突的影响导致食品和能源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更普遍的通货膨胀,如果石油或天然气设施被摧毁或航运受到长期影响,则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在包括投资政策、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在内的广泛问题上,美中未来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此外,我们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很容易受到宏观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状况恶化,我们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可能会受到直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更高的违约率或借款减少。因此,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发生变化,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但也是乌克兰冲突和对俄罗斯制裁的结果。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和采取某些行动,可能导致美国和国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潜在变化。自2025年初以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了一系列针对特定产品的关税和新的更高的全面关税。中国的回应是,对从美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并提议征收额外或更高的关税,以及其他措施。关于未来的关税税率和美中贸易关系的轨迹,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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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监测美国旨在限制美国人投资某些中国公司和/或对中国实体实施制裁的政策。美国和各外国政府对技术和产品的进出口或投资实施了管制、许可要求和限制(或表达了这样做的意图)。例如,202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规则,旨在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2023年8月9日,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指示美国财政部制定一项对外FDI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在更狭隘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2024年6月21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涉及中国的美国对外投资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该通知一般遵循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对美国对外投资活跃于开发某些国家安全技术的中国公司施加限制。最终规则于2025年1月2日生效。最终规则针对的是涉及与“相关国家”相关的个人和实体的投资,目前仅限于中国,它对从事与三个行业相关活动的公司的广泛投资规定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以及(iii)人工智能系统,来自相关国家的从事这些技术的人被定义为“涵盖的外国人”。受最终规则约束的美国人的投资,被定义为“涵盖交易”,包括收购股权或或有股权、提供某些债务融资、将或有股权转换为股权、参与绿地或棕地投资、进入合资企业以及收购非美国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最终规则将部分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范围之外,包括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开交易证券中的投资。最终规则旨在加强美国政府对涉及中国的美国直接和间接投资的监督,并可能为中国企业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我们不认为我们会被定义为最终规则下的“涵盖外国人士”,因为我们不从事“涵盖活动”(如最终规则中所定义)或以其他方式符合最终规则中规定的“涵盖外国人士”的定义。然而,不能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受保外国人士”,如果美国人士参与了涉及收购我们的股权或或有股权的“受保交易”,这些美国人士可能会被禁止这样做,或者可能需要发出通知(根据最终规则适用)。此外,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最终规则和其他类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并且由于美国财政部采取的不同观点、对最终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类似法规,我们不能排除未来被视为涵盖的外国人士的可能性。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2025年2月21日,白宫发布了“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即投资政策,其中概述了限制涉及中国的投资的几项举措。虽然需要立法和监管行动来实现这些拟议的变化,但《投资政策》可能会扩大对从中国到美国的入境投资的执法力度,可能会对中国在美国的投资实施更广泛的、基于部门的限制,扩大CFIUS对中国公司绿地投资的管辖范围,并以规定具体时间框架和具体行动的缓解协议取代开放式缓解协议。此外,《投资政策》提议,在已根据《境外投资规则》实施的限制之外,对美国在中国的投资设置额外限制,方法是潜在地扩大美国现有境外投资法规所涵盖的行业部门,以制裁补充境外投资限制,并指示审查暂停或终止1984年《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公约》。由于《投资政策》及其相关立法和监管提案仍较新,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政策,以及未来任何有关美中投资的政策,将如何由美国政府当局解释、修改和实施。这些政策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投资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此外,2025年12月18日,《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作为《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的一部分颁布。COINS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境外投资规则的核心框架,同时在某些方面扩大了其范围和覆盖范围,例如扩大了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以及高超音速系统的涵盖活动,并包括了更多受关注的国家。硬币法案将在美国财政部发布实施条例之前生效,这些条例必须通过通知和评论规则制定并不迟于2027年3月13日颁布。因此,财政部可以根据《硬币法案》修改、扩大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的对外投资禁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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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国际贸易政策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一直在探索并打算继续探索将业务扩展到海外市场的机会,这可能包括在新的司法管辖区申请许可证或其他监管批准,或在国外寻求对许可实体的潜在收购。在这些努力方面,我们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审查、市场准入的正式或非正式障碍,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难以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或监管批准,包括由于上述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施加国家安全审查、数据主权或数据本地化要求,或其他可能影响我们进入这些市场或在这些市场开展业务的能力的监管条件。此外,地缘政治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当地合作伙伴、供应商或客户与我们接触的意愿。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或对中国企业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此外,如果任何此类紧张局势或不利的政府贸易政策损害中国经济或整个全球经济,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来进行离岸发行,将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了此类批准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作为后续,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这些措施建立了以备案为基础的制度,以规范境内企业的境外发行和上市。根据办法,境外发行股权股份、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上市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发行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上市视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毛利、总资产、净资产,其中任何一项超过发行人该年度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相关细列项目的50%;及(ii)经营的主要要素在中国境内进行或主要经营场所在中国境内,或负责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为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中国。根据本办法,发行人或其所属关联材料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送其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境外发行及其他同等境外发行活动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发行人或其关联材料境内公司应在其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备案,并在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其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境外发行的备案。不遵守备案要求,可能导致对境内公司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罚款。内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将被处以罚款。该办法还规定了禁止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若干监管情形。该办法还附带五项备案要求和程序的解释和适用指南。我们已在完成发行2030年到期的0.50%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30年票据后的期限内,按这些措施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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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官网发布的问答中,受访证监会官员表示,备案要求将从新公司和寻求开展后续离岸融资等活动的现有公司开始。现有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按要求备案。问答还谈到了合同安排,并指出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调,证监会将对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尽管如此,它没有具体说明什么符合合规VIE结构的条件,以及需要遵守哪些国内法律法规。新公布的措施在适用和执行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任何立法和监管发展,并在必要时做好备案准备。
此外,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未来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就我们的海外发行和发行对我们的中国境内公司进行的任何检查或调查,均应按照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
与此相关,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负面清单(2024)》,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特别管理措施,从事负面清单(2024年)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尚不明确。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这些要求而未能及时这样做,如果有的话,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司境外发行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修订)》《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备案要求等,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都可能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我们的境外发行的此类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的A类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了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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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或香港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以应对与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在《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方面,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全权法》,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基础。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基本监管框架,并提出对外商投资实行带有负面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据此,(一)禁止外国实体和个人在某些不对外商投资开放的领域进行投资,(二)限制行业的外商投资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某些要求,(三)对负面清单以外经营部门的外商投资与境内投资一视同仁。外商投资法还规定了便利、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的必要机制,并提出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该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向中国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与其投资有关的信息。
但《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采取及时和适当的措施来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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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仅对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平台拥有合同控制权。由于外商投资在中国境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提供服务的限制,我们不直接拥有网站和手机APP平台。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VIE已获得所需的ICP许可证,以运营我们的在线平台启赋捷调。尽管如此,我们或VIE是否可能被要求获得额外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尚不确定。另见“—如果我们未能在中国完成、获得或维持增值电信许可证、其他必要许可证或批准或备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能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限制,则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外债条例的颁布、解释和实施方面面临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可转换票据的可执行性和有效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发改委公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即《外债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根据《外债办法》,中国境内企业及其境外控制实体或分支机构在筹集此种债务之前,应促使任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登记。此外,要求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以下信息:(一)在该等外债发行或提取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的要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发行外债明细有关的信息),(二)在该登记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发行前登记筹集的外债的必要信息,(三)某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用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五个工作日内付息还本、主要经营指标的计划安排,以及(iv)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外债项下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时及时提供的某些所需信息,还要求境内企业采取措施,避免其在岸债务证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关于2030年的说明,我们已经完成了在发改委的注册,并获得了证明此类注册的证书。我们还在发改委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向发改委备案了2030年票据的必要信息。如果我们未能完成2030年票据的任何持续申报义务,或未能完成根据《外债措施》要求的我们未来发行的任何外债在国家发改委的登记,我们可能会受到更正命令的约束,我们和我们的负责人可能会面临监管警告。外债措施对任何不遵守这些措施是否会影响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持沉默。无法保证未能遵守外债措施不会对我们履行票据项下义务或遵守票据的能力造成不利后果。外债办法的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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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反垄断法》的解释和实施方面面临着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贸易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仅与该经营者或仅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不存在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受到任何与反垄断有关的行政处罚或监管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对多起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反垄断监管环境趋严。由于与中国竞争法律法规的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当地实施实践相关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被要求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则、指南和实施,或者能够保持完全合规。任何不合规或相关的询问、调查和其他政府行为可能会转移管理层的大量时间和注意力以及我们的财务资源,带来负面宣传,使我们承担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运营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
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其目前与VIE订立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为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外商独资企业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公积金和职工福利、奖补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外管局于2014年1月10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政策的通知》或2号文,其中规定,境内企业向其持有股权的离岸企业提供的离岸人民币贷款,不得超过该等股权的30%。2号文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提供离岸贷款的能力。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而汇入外汇的审查程序更加严格。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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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证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移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须经中国政府当局批准或登记。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FICMIS)进行必要的备案,并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此外,(a)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b)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与其在FICMIS中记录的总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的贷款。我们向VIE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都必须经过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我们可能不会及时完成此类记录或登记(如果有的话),这与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有关。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记录或注册,我们使用证券发行所得款项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或《外管局16号文》,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使用其外汇资本金转换而成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投融资(银行发行的证券投资或担保产品除外)、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建设或购买非自用不动产。不过,这一限制于2019年10月放宽,自那时起,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可以通过兑换外汇资本的方式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前提是此类投资应符合负面清单(2024年)和其他中国法律法规。
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和其他规章制度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证券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转移至中国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任何显着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以及以美元计算的任何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来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收益、股息和股份回购金额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已经进行了某些对冲交易,包括掉期和远期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会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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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几乎所有的净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收的。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在开曼群岛的公司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监管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公司的中国居民股东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
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了更严格的外汇政策,并加强了对主要境外资本流动的审查。外管局实施了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进一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执行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或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项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为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以相当于我们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也被要求按照每名员工缴纳时的实际工资,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没有支付足够的员工福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足这些计划的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关于预扣不足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足代扣代缴并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我们因少缴员工福利和少扣个人所得税而被征收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并购规则和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在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商务部。而且,《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门槛的经营者集中,应当提前通知商务部。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须经商务部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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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名称和运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注册。
外管局37号文发布,以取代《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SAFE登记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股东遵守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均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该等股东未能遵守外管局37号通告,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外汇登记申请。同时,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中国公民的雇员,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并已被我们授予股票期权的,可以遵循外管局于2012年颁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国公民和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在外管局注册,并在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除非有某些例外情况。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及我们的董事、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并获授予股票期权的雇员受本条例规限。未能完成SAFE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监管—股票激励计划监管。”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股票期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这些通知,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那些行使其股票期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未能缴纳或我们未能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代扣其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监管——股票激励计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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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STA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被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经营管理层在中国履行职责;(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存于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国大陆税收。”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基本上都在中国,目前还不清楚税务居民规则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案例。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中国居民企业,那么我们或这些子公司可能需要对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
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税率为10%(就非中国企业而言)或20%(就每种情况而言,受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的规定的约束)(如果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该双重避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的10%预扣税可减至5%。然而,无法保证未来将继续适用5%的预提优惠税率。此外,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有权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是25%的法定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实行3年复审换证程序。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保持或更新其“高新技术企业”地位,或者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定我们没有资格享受此类优惠,我们的有效税率将显着增加。此外,如果我们之前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或政府补贴被有关部门追溯撤销或撤销,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我们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期间缴纳额外的税款或退还我们收到的补贴。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非居民投资者转让和交换我公司股份的前次私募融资交易的报告和后果,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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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2017年修订的《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公报》,即STA公报7。根据本公告,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权益,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STA公告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其而言,直接持有人(即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所得收益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该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明的真实商业性质;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的存续期限;以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方式进行交易的可复制性;该等间接转让和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的税收情况。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由此产生的收益将计入被转移的中国机构或营业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非居民企业的中国设立或营业地无关联的,将适用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可用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STA公告7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而这些股份是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获得的。
STA Bulletin 7的应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STA Bulletin 7下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TA Bulletin 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TA公告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某些事项上,与在港交所上市的许多其他公司相比,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我们于2022年11月在香港完成全球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于2022年11月29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股票代码为“3660”。作为一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我们须根据规则19C.11受香港上市规则的若干规定所规限,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有关应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购股权计划、财务报表内容以及若干其他持续责任的规则。此外,就港交所上市而言,我们已申请多项豁免及/或豁免,以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因此,我们目前就该等事项采取与其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不享有该等豁免或豁免的做法不同的做法。
此外,如果我们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全球总交易量(按美元价值计算)的55%或更多发生在港交所,港交所将视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上述某些豁免或豁免,这可能导致我们不得不修改我们的公司结构以及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导致我们产生增量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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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
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2025年,美国存托股的交易价格为每股美国存托股17.61美元至48.94美元,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为每股69.25港元至204.00港元。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例如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或近年来在美国和/或香港上市其证券的其他上市互联网或其他总部在中国的公司表现不佳或财务业绩恶化。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大幅下跌。其他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包括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公司,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和/或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进行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出现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这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多重因素而高度波动,其中包括:
| ● | 影响我们、我们的用户或我们的行业的监管发展; |
| ● | Credit-Tech行业情况; |
| ● | 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 ● | 其他Credit-Tech平台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
| ● |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提供新产品和服务、收购、战略关系、合资公司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我们高级管理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例如卖空报告; |
| ● | 公布、更新或执行我们的股息政策及股份回购计划; |
| ● | 人民币、港元、美元汇率波动; |
| ● | 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和 |
| ● | 额外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预期潜在出售。 |
此外,经历过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公司更容易成为证券诉讼的对象。我们过去在一场推定的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对我们有利的判决,原告的上诉期限已过。请参阅“—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曾经以及将来可能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针对我们的证券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管理层对其他业务关注的注意力,无论此类诉讼的是非曲直或最终结果如何,并可能进一步增加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交易价格的波动性。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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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晚些时候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置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制造负面的市场情绪或势头,并在卖空证券后为自己创造利润。
在美国上市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2024年9月26日,做空机构Grizzly Research发布了一份做空报告,对我们提出了某些指控。2024年9月27日,我们发布了对报告中提出的关键索赔的回应。具体而言,我们宣布,我们认为该报告毫无价值,包含不准确的信息、有缺陷的分析、关于与我们有关的信息的误导性结论和解释。我们还宣布,我们的董事会,包括审计委员会审查了这些指控,并考虑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随着我们的回复公告,我们的内部审计部门在我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带领下进行了调查。内部审计部门编制的调查报告已获审计委员会通过,结论为卖空报告无依据,我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再次成为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任何此类指控之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不稳定时期以及负面宣传。如果以及当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时,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对卖空者采取行动的方式的限制。此外,在正在进行的内部调查或审查期间,为确保独立达成其调查结果而不受不当影响,我们也可能受到限制,无法立即提出公开反驳,即使我们认为指控可以很容易地被反驳。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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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征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同时受制于香港和美国的监管规定。香港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交易时间、交易特征(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以及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程度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并不相同,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美国资本市场特有情况导致的ADS价格波动可能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由于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ADS的历史市场价格可能并不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表现。
我们的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存托凭证目前在纳斯达克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的发行。任何ADS持有人也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交出ADS并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如果大量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和在纳斯达克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任何出售,而将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ADS和A类普通股分别在其上交易的纳斯达克与香港联交所之间不存在直接交易或结算的情况。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A类普通股的存入以换取ADS或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退出。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任何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
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这些服务包括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注销ADS、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分配ADS、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A类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尽管我们自2023年5月以来采用了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现有的股息政策或您可能获得的股息金额在未来不会发生变化,我们也无法保证我们将有足够的利润、从利润中预留的准备金或其他资金来证明并使我们能够在任何财政季度合法地宣布和支付股息,因此,您可能需要依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升值作为您投资回报的唯一来源。
2023年5月1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通过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以完全取代我们之前批准的季度现金股息政策,立即生效。根据半年期现金股息政策,我们拟自2023年上半年开始,按半年期宣派及派发经常性现金股息,金额相当于我们前六个月税后净收入的约20%至30%。决定在任何特定的六个月期间进行股息分配以及此类分配的确切金额将基于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并取决于我们的董事会的调整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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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制定了定期股息政策,但在任何半年度期间宣布和支付任何股息之前,我们需要有足够的利润来证明这样的宣布和支付是合理的,或者我们需要有足够的准备金从以前产生的利润中留出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准备金。此外,我们必须能够在股息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的债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所有这些条件,以使股息宣布和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并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和金额(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的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可能获得的股息金额是不确定的,可能会发生变化。
此外,我们的定期股息政策可随时由董事会酌情更改,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调整或终止我们的股息政策。因此,您不应依赖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的未来回报将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任何未来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将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全部投资。
ADS持有人在投票权方面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可能无法行使其权利来指导由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ADS持有人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只能通过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行使由ADS间接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在收到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后,如果我们要求存托人征求此类指示,存托人将努力按照此类指示对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不指示存托人征求意见,ADS的持有人仍然可以向存托人发送投票指示,存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努力执行这些指示。ADS持有人将无法直接就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除非他们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如果我们要求保存人就股东大会征求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我们已同意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十(30)天向保存人发出该次会议的通知以及待表决事项的详细信息。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公司就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而规定给予登记股东的最短通知期为不少于21天,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则为14天。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能没有足够的提前通知,以使ADS持有人能够撤回由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他们出席股东大会或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提前确定此类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此类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ADS持有人撤回由其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这样ADS的持有者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凡任何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存托人将根据我们的要求,并在遵守存款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努力将即将进行的投票通知ADS持有人,并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ADS持有人。我们无法保证ADS持有人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对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进行指挥的权利,如果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要求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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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DS持有人不指示存托人如何对这些股份进行投票,这可能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ADS的存托人可能会给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人,以投票表决我们由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
根据美国存托凭证的存托协议,如果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未就如何在会议上对其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以及就某一事项进行投票,存托人将给予我们(或我们的代名人)一项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在股东大会上对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
| ● | 我们及时向保存人发出了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材料; |
| ● | 我们向保存人确认,我们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向保存人确认,我们合理地不知道有任何实质性反对意见涉及将在会议上进行表决的事项;和 |
| ● | 我们已向保存人确认,所表决的事项不会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这种全权委托的效果是,如果ADS持有人未能就如何在任何特定股东大会上对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他们无法阻止其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在该会议上进行投票,前提是上述其他条件得到满足,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的管理层。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未经ADS持有人同意,存管协议可能被修改或终止。
我们和存托人可以同意修改存管协议,而无需获得ADS持有人的同意。如果ADS持有人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其ADS,则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
ADS持有者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导致其持股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然而,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注册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无法向美国的ADS持有人提供此类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提供权利,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要么根据《证券法》登记,要么根据《证券法》豁免登记。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ADS持有者未来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ADS持有者可能不会收到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如果向他们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也可能不会为他们获得任何价值。
存托人已同意向ADS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ADS持有者将按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对他们的任何价值,如果我们向他们提供这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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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托股持有人可能会受到转让其美国存托股的限制。
ADS可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认为可取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香港法律或其他规定受到侵犯,您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或香港对这些个人实施程序送达,或在美国或香港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可能会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或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有关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建议ADS持有人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则该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具有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托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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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或香港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不时修订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公司法》”)及《开曼群岛普通法》所规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对开曼群岛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在美国或香港的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中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或香港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或获取这些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或公司记录(除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以及我们股东的特别决议)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规定,任何在香港持有的会员名册,须于正常营业时间(受董事会施加的合理限制)开放供股东免费查阅,但我们可获准以相当于《香港公司条例》第632条的条款关闭会员名册。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我们的公众股东在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时,可能比他们作为在美国或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权利协议的条款可能会延迟或阻止对我们公司的收购,即使收购将有利于我们的股东。
2022年6月,我们根据权利协议通过股东权利计划实施了针对潜在恶意收购的防御机制。股东权利计划将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作为股息入账。尽管权利计划不会阻止收购,但它旨在鼓励任何寻求收购我们公司的人在试图收购之前与我们的董事会进行谈判,可能会显着稀释收购方在我们已发行股票中的所有权权益。由于股东权利计划一般允许除触发行使权利的收购人以外的股东以大幅折价的市场价格购买额外股份,因此潜在的稀释效应取决于收购人购买的股份数量以及与收购相关的其他因素,目前可能无法估计。此外,供股计划的存在也可能阻止交易,否则可能涉及支付高于A类普通股或ADS现行市场价格的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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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载有若干可能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的条文,包括一项条文,即在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并规定只要现行香港上市规则限制我们拥有权重投票权结构,不得创设新的投票权高于A类普通股的类别股份,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不时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通过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或ADS的机会。
我们不能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证券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2023年6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截至2024年6月19日的未来12个月期间回购我们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总价值高达1.5亿美元的ADS。我们将这一计划称为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2024年3月12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从2024年4月1日开始,在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未来12个月期间内回购我们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总价值高达3.5亿美元的ADS。我们将这一计划称为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2024年11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未来12个月期间内回购我们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总价值高达4.5亿美元的ADS。我们将这一计划称为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上述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进行的股份回购,可视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
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我们使用了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的几乎全部授权总价值,并根据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上以平均每ADS 16.02美元的价格以总成本约1.5亿美元(包括佣金)合计购买了约9,348,543股ADS。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我们几乎动用了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的全部授权价值,并根据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以平均每ADS 23.14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总额约为3.5亿美元(包括佣金)的15,110,617股ADS。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基本上动用了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的全部授权价值,并根据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以平均每ADS 28.2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总额约为4.5亿美元(包括佣金)的总计15,946,776股ADS。
2025年3月25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即2025年3月的股份回购计划,据此,我们被授权使用发行2030年票据的净收益回购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但没有确定的条款。根据2025年3月的股份回购计划,在2030票据发行定价的同时,我们以每ADS 44.23美元的价格回购了约510万股ADS,总价值约2.27亿美元。因此,根据2025年3月的股票回购计划,大约4.5亿美元的回购能力仍然随时可用。
我们的董事会也有酌情权在未来授权额外的股份回购计划。股份回购计划不要求我们回购任何特定的美元金额或收购任何特定数量的ADS。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都将提升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计划可能会影响我司证券的价格并增加波动性,并可能随时被暂停或终止,从而可能导致我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股票回购可能会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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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份激励奖励,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股权稀释,并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增加。
在2018年5月和2019年11月,我们分别采纳了我们的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目的是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表现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后于2019年11月修正,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后于2020年8月修正。我们使用基于公允价值的方法核算所有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综合综合收益表中确认费用。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购买我公司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期权。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25,336,096股。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可发行的普通股最高总数为17,547,567股,每年可增加的金额最高可达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的连续四个财政年度或我们董事会确定的较少金额的当时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1.0%。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已获授且尚未行使的期权相关的A类普通股共计1,047,024股,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已获授且尚未行使的期权和限制性股份单位相关的A类普通股共计7,808,778股。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产生了人民币1.86亿元、人民币1.68亿元和人民币3.78亿元(540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我们认为,授予股份激励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激励奖励。就此类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发行A类普通股可能会稀释我们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此类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相关的费用也可能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因此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在SEC有效登记的ADS或股份将根据《证券法》不受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可自由交易,我们现有股东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来也可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的限制。特别是,我们的大部分流通股由不是我们关联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持有。这些股东可能有不同的投资期限、现金需求和某些融资安排下的还款义务,并可能依据规则144出售其A类普通股,不受数量限制。
我们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可能会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他们的股票。根据《证券法》注册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注册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上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ADS价格下降,进而可能会压低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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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每季度将业绩作为新闻稿发布,并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和条例进行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与我们完全遵守此类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都没有要求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我们可以将非独立董事包括在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而且我们的独立董事不一定会定期召开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目前,我们在公司治理的某些方面依赖母国实践,包括在计划或其他股权补偿安排确立或实质性修改之前获得股东批准的要求。但考虑到我们遵循的其他母国实践,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即PFIC,这可能会使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面临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利后果。
如果(a)我们在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b)我们在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水平确定)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资产测试”),我们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打算将这些VIE(包括它们各自的子公司,如果有的话)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中。
基于我们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很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主动收入的资产。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者(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可能会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类普通股或ADS确认的收益以及收到A类普通股或ADS的分配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所得税,前提是此类收益或分配在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下被视为“超额分配”,此类持有人可能会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通常将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除非我们不再是PFIC,并且美国持有人就A类普通股或ADS做出“视同出售”选择。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和“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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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我们的可转换票据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所有权权益。
部分或全部2030年票据的转换可能会稀释我们ADS的现有股东和现有持有人的所有权权益。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此类转换后可发行的ADS可能会增加就ADS建立空头头寸的机会,这可能会对我们ADS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票据的存在可能会鼓励市场参与者卖空,因为票据的转换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价格。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历史与发展
自成立以来,我们公司一直在中国运营Credit-Tech平台,该平台通过提供Credit-Tech服务实现信贷需求和供给的有效匹配。作为从三六零集团分拆出来的,我们于2016年7月开始独立运营,当时上海七部天下(原名北京七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将上海七鱼并入。
2017年3月,福州微贷创立,获批开展网络小额借贷业务。2018年6月,福州融资担保创立,获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牌照。
2018年4月,我们作为一家离岸控股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以前的名称为360金融有限公司,以便利我们在纳斯达克融资和离岸上市。2018年5月,上海企步天下全体股东一致通过重组离岸上市决议,确定分拆Credit-Tech服务、小额借贷以及相关融资担保业务,由上海企娱、福州小贷和福州融资担保运营,均为VIE。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在重组过程中,我们向上海七部天下的实益拥有人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换取上海七余、福州小额信贷和福州融资担保的出资。此外,我们已在香港成立全资附属公司HK Qirui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Limited作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并进一步在中国成立全资附属公司上海Qiyue,在本年度报告中亦称为我们的WFOE。我们的WFOE与上海奇遇、福州小额信贷、福州融资担保及其各自的记录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对VIE行使有效控制;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有关这一结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由于我们直接拥有我们的WFO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将其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关联实体。因此,我们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中。
2018年5月,我们正式推出了我们的轻资本模式。
2018年6月,福州融资担保成立,后获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牌照。
2018年9月,我们在一次私募交易中向几位投资者发行了总计24,937,695股B系列优先股,筹集了2.03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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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我司ADS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开始交易,代码为“QFIN”。扣除承销佣金和折扣以及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约4330万美元的净收益。
2019年1月,上海融资担保获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为了精简和巩固我们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我们逐步取消了上海融资担保提供的融资担保,现在我们所有的融资担保业务都是通过福州融资担保进行的。上海融资担保获中国主管机构批准注销其融资担保凭证,该凭证已退回中国主管机构注销。
2019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信用风险管理成就奖。
2019年7月,我们完成了某些售股股东的ADS后续公开发行。通过后续发行,售股股东以每股ADS 10.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总计9,609,000股ADS。扣除承销佣金及开支前,售股股东所得款项净额约9270万美元。我们没有从出售股东出售ADS中获得任何收益。
2019年8月,我们推出了智能信用引擎(ICE),这是一个开放平台,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智能营销服务。
2019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入征信中心。
2019年10月,我们第一批加入公安部牵头的反诈警戒平台。
2020年6月,移动金融APP首批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备案。
2020年6月,我们推出了创新的“嵌入式金融”模式。
2020年8月,我们更名为360数科,更好地体现我们对科技赋能的关注。
2020年11月,美国存托凭证转自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开始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
2021年7月,我们在《亚洲银行家》中国国家奖2021上荣获“中国最佳信用技术服务”、“中国年度最佳反欺诈技术实施”和“中国年度最佳风险数据和分析技术实施”。
2021年11月,我们被世界经济论坛授予“New Champions 2021 – Excellence in Agile Business Governance”,是亚洲唯一在2021 New Champion Awards上获奖的企业。
2022年11月,我们完成了在香港的公开发售,并于2022年11月29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我们的A类普通股,股票代码为“3660”。紧随我们在香港联交所完成第二上市后,根据Aerovane Company Limited向公司交付的转换通知,所有当时尚未发行的B类普通股在一对一的基础上转换为A类普通股。此次转换后,没有任何B类普通股仍在流通,我们也没有再发行任何此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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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3月31日,我们举行了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并(i)更改及修订我们的法定股本,方法是(a)按一比一基准将所有获授权B类普通股重新指定及重新分类为A类普通股,及(b)将所有获授权及未发行的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股份,重新指定及重新分类为我们公司董事会根据我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可能厘定的各一比一基准的A类普通股,(ii)采纳第三项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iii)将我们的英文名称由“360数科,Inc.”更改为“Qifu Technology,Inc.”,并采纳“Qifu Technology Co.,Ltd.”为我们的双重外国名称。此前,在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下,我们的股本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20票,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就所有须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事项拥有一票表决权。由于我们变更和修订的法定股本,我们解除了双重股权结构,我们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包括具有超级投票权的B类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分类为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对每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2023年7月,我们在《亚洲银行家》颁发的中国大奖计划2023中荣获“中国最佳贷款实施”。
2023年9月,中国金融大语文模型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我们是协同中国信通院制定这些标准的牵头主体之一。
2024年8月,我们逐步推出了我们的主要用户界面的品牌重塑,360捷报APP到启赋捷报APP,以更好地体现我们作为Credit-Tech平台的地位。
于2025年6月30日,我们举行股东周年大会,(i)将英文名称由“Qifu Technology,Inc.”更改为“QFin Holdings,Inc.”,及(ii)通过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我们的英文名字更改后,我们更新了我们的logo from
到
.我们的中英文股票名称分别为“Qifu Technology-S”和“QFIN-S”,以及“Qifu Technology Co.,Ltd.”的双重外国名称保持不变。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青衣江路98号1号楼200331。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21 5835-766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PO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我们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信息可在http://www.sec.gov上查阅。我们的年度报告、季度业绩、新闻稿和其他SEC文件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投资者关系网站https://ir.qfin.com访问。本网站所载的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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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业务概况
我们成立于2016年,是国内领先的AI赋能信用科技平台。凭借我们精密的机器学习模型和数据分析能力,我们提供一套全面的技术服务,在贷款生命周期内协助金融机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从借款人获取、初步信用评估、资金匹配和后期便利服务,以启赋捷调APP作为我们的主要用户界面。我们致力于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技术服务,让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和个性化信贷服务,据此,我们部署我们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帮助金融机构识别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多样化需求,有效地通过多渠道接触到信誉良好的潜在借款人,加强对潜在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并管理信贷风险,提高催收策略和效率等。我们的技术解决方案通过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支持的跨生活和业务场景的用户长期参与提炼出的用户洞察力,赋能金融机构跨越贷款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使它们能够扩展服务范围并满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为用户提供更容易获得的信贷服务。反过来,我们从我们的技术解决方案中向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我们于2024年开始探索海外扩张,利用我们的尖端金融技术服务于选定的海外市场中服务不足的细分市场。我们相信,这些举措将为公司带来长期增长,并使我们的业务组合在地域上多样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累计为3890万借款人提供了约人民币25,391亿元(约合3,631亿美元)的贷款。截至同日,我们已有6360万用户获批信贷额度,累计。
我们的服务
我们通过信贷驱动服务和平台服务,将有信贷需求的服务不足和未得到服务的用户匹配到有信贷供应的多元化金融机构池中。
下表列出我们截至2023、2024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或截至12月31日与信贷驱动服务和平台服务相关的运营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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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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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
|
|
|
|
贷款 |
|
|
|
|
贷款 |
|
|
|
|||||||||||
便利化 |
结局 |
便利化 |
结局 |
便利化 |
结局 |
|||||||||||||||||||
体积 |
% |
余额 |
% |
体积 |
% |
余额 |
% |
体积 |
% |
余额 |
% |
|||||||||||||
|
(百万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
|||||||||||||||||||||||
信贷驱动服务 |
|
204,811 |
|
55.5 |
|
72,002 |
|
49.6 |
|
151,380 |
|
47.0 |
|
57,415 |
|
41.9 |
|
182,694 |
|
55.9 |
|
66,515 |
|
52.8 |
平台服务 |
|
164,321 |
|
44.5 |
|
73,268 |
|
50.4 |
|
170,589 |
|
53.0 |
|
79,599 |
|
58.1 |
|
144,375 |
|
44.1 |
|
59,497 |
|
47.2 |
合计 |
|
369,132 |
|
100.0 |
|
145,270 |
|
100.0 |
|
321,969 |
|
100.0 |
|
137,014 |
|
100.0 |
|
327,069 |
|
100.0 |
|
126,012 |
|
100.0 |
79
信贷驱动服务
在信贷驱动服务范畴下,我们将潜在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进行匹配,并在借款人获取、信用评估、资金匹配和后期便利服务方面为金融机构赋能。在这一服务范围内提供的贷款产品主要由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资金,其余由获得许可在中国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福州小额信贷或信托和ABS提供。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对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的贷款,我们为潜在的违约提供担保。此类合同担保安排由持牌VIE或第三方持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承保,我们可应其要求向其提供背靠背担保。关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资助的贷款的贷款便利服务,我们根据基于不同情况的合同协议的预先协商条款,直接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服务费。我们的服务费率典型的是由金融机构制定的贷款定价利率与我们与各自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的固定费率之间的差额。对于福州小额信贷资助的贷款,我们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这反映了多个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的可用性和相关的资金成本,以及贷款产品的期限等。
平台服务
我们的平台服务包括通过我们的轻资本模式提供的贷款便利和后期便利服务、智能信用引擎下对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智能营销服务、转介服务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我们目前不承担平台服务项下的信用风险。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我们的平台服务促成的贷款分别占我们总贷款促进量的约44.5%、53.0%及44.1%。
轻资本模式
我们在2018年推出了我们的轻资本模式,重点是实施我们从传统的风险承担贷款促进者到技术赋能者的战略过渡。在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我们通过一套跨越整个贷款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服务促进潜在借款人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之间的交易,包括借款人获取、信用评估中的技术授权以及贷款绩效监测和贷款催收等后便利服务。在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我们历来在破产时向某些合作的保险公司和某些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根据其内部要求提供有限担保。鉴于此类担保安排的性质以及我们对保险公司发生破产的可能性很小的评估,我们在平台服务下承担的此类信用风险可以忽略不计。自2024年以来,我们没有提供过此类担保安排。对于在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促成的贷款,我们通过根据预先协商的条款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的服务费产生收入,这些条款因情况而异。我们的服务费率通常是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在给借款人的贷款上设定的定价费率的一定百分比。
情报信用引擎(ICE)
ICE是一个开放平台,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其他借贷平台提供智能营销服务。对于通过ICE促成的贷款,我们基于全面的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技术,将潜在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匹配,并协助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对借款人进行初步信用筛选,但不提供高级信用评估。我们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那里赚取预先商定的服务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我们的服务费率通常是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在给借款人的贷款上设定的定价费率的一定百分比,服务费率取决于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谈判情况,并因情况而异。
转介服务
由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在向潜在借款人授予信贷额度批准时规定了不同的指标,赋予了不同的价值,一些用户未能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标准相匹配,因此被他们拒绝。不过,这类借款人可能仍在其他网贷公司的目标借款人群体内。为了向我们的用户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更好的用户体验,并最大化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流量价值,我们主要按照行业惯例向其他网络借贷公司提供推荐服务,并赚取推荐费。我们认为转介服务在本质上是对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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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技术解决方案
2020年,我们开始为金融机构提供本地部署、基础风险管理SaaS解决方案,或RM SaaS解决方案。自2023年起,我们开始基于内部部署、SaaS或混合模式向金融机构提供端到端技术解决方案,包括用户获取、风险管理、信贷运营和后期便利化服务,我们将其称为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基础RMSaaS解决方案和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在一起以前被称为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与我们的信用评估洞察和算法以及其他专有技术相结合,其他技术解决方案帮助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获取借款人并改善信用评估结果。在这种模式下,我们通常对金融机构选择的相应技术解决方案收取技术服务费或咨询费。然而,由于基本的RM SaaS解决方案仅产生边际回报,且几乎没有向上销售的潜力,我们于2024年底停止提供此类解决方案,现在专注于以我们的“启赋数科”品牌开发我们的端到端技术解决方案。我们期望,端到端技术解决方案将加深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并赋能他们实现更好的效率。
在会计处理上,在信贷驱动服务下,我们要么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出资的贷款提供担保,记为表外贷款,要么通过信托和ABS或福州小额信贷出资贷款,记为表内贷款。在平台服务下,所有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贷款都被记录为表外贷款。由于我们在信贷驱动服务下提供担保,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的年度内有大量担保负债余额。我们同期还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及应收金融资产的余额,主要产生于表外贷款,还有应收贷款,主要产生于表内贷款。我们建立了一个评估流程,旨在确定我们的减值准备和担保负债的充足性,以及基于包含按年份划分的历史拖欠率和围绕特定基础贷款组合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的估计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备抵。然而,实际损失和信用风险很难预测。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需要聘请担保公司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信用增进或额外的安慰,我们出于会计目的确认担保负债。如果我们未能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和聘请一家令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满意的担保公司,我们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协作将恶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和严重的影响。如果我们的担保责任确认未能解决我们目前的状况,我们可能会面临财务状况的意外变化,”“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与我们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和应收贷款相关的信用风险”和“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贷款的表内外处理。”在收入确认方面,我们采用实际利率法在贷款存续期内确认来自表内贷款的融资收入。对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我们确认贷款便利服务收入、便利后服务收入和担保服务收入(仅适用于信贷驱动服务下便利的表外贷款)。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贷款的表内外处理”和“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项目和特定因素——净收入”,详情请查阅。
提供给用户的产品
我们向中国大陆用户提供的核心产品是价格实惠的、允许多次提取贷款的数字循环信贷额度,具有便捷的申请流程和灵活的贷款期限。我们的产品是以启赋解调品牌提供的。
我们与潜在消费者借款人的接触始于通常需要几分钟的信贷申请。一旦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批准,潜在借款人将被授予信用额度,通常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200,000元,用于根据特定需求进行提款,金额通常在人民币500元至人民币200,000元之间。2025年平均单笔提款金额为人民币9,227元(约合1,319美元)。当获得批准的借款人提出提款请求时,我们对该借款人进行初步信用评估,以确保在请求被传送给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以供其独立的最终风险评估和贷款支付批准之前,他或她继续具有提款资格。一旦批准提款,借款人可选择最适合其财务需要的贷款期限,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的固定期限,按月分期偿还。2025年每个借款人的平均获批信贷额度为16,710元人民币(2,390美元)。在我们提供担保服务的实例中,担保服务是在整个贷款期限内提供的。我们还提供其他付款条件,例如随时还款,每日固定利息。没有免息期,但我们可能会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提供免息券作为促销活动,以鼓励借款人与我们平台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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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和2025年通过我们平台进行的贷款便利化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691亿元、人民币3,220亿元和人民币3,271亿元(468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我们平台进行的所有贷款的未偿还余额为人民币1260亿元(合180亿美元)。我们在2023年、2024年和2025年促成的贷款的加权平均合同期限分别为11.21个月、10.05个月和10.50个月。
我们的服务流程和运营流程
我们的平台以赋能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服务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为重点,提供覆盖整个贷款生命周期的服务。特别是,我们在下文阐述了我们在信贷驱动服务下的端到端贷款便利服务的服务流程和操作流程,以及我们的轻资本模式和平台服务下的ICE,这是我们提供服务的三种主要模式。信贷驱动服务和我们的轻资本模式遵循从信贷额度审批到贷款提取的相同服务流程和操作流程,仅在后便利化阶段有所不同,在我们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驱动服务下,如果需要,我们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担保还款。对于ICE而言,由于我们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智能营销服务,我们主要在信贷额度审批阶段对潜在借款人进行初步信用筛选,因此在贷款生命周期中参与的步骤比我们在信贷驱动服务和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所做的要少。
第一阶段:授信额度审批
第一步:信用申请无纸化。对于新用户,我们的服务之旅从这些用户在我们平台上注册账户开始,向我们提供某些基本信息和授权,以收集用于欺诈检测和信用评估等的其他信息。信用申请流程通常需要几分钟,之后我们启动用户画像分析、欺诈检测和信用评估流程。
第二步:画像画像、欺诈检测和信用评估。我们部署了Argus引擎,以构建用于欺诈检测和信用评估的潜在借款人档案。借助我们的数据库、AI支持的信用评估系统、Argus Engine,以及通过与广泛用户群互动的理解,我们能够开发出更准确、更全面的潜在借款人画像。一旦申请人通过欺诈检测测试,我们将启动全面的信用评估,并在信用驱动服务和我们的轻资本模型下为申请人生成专有信用评分,或者仅在ICE下进行初步信用筛选。在信贷驱动的服务和我们的轻资本模型下,遵循信用评估,我们的宇宙魔方定价模型根据潜在借款人的整体信用状况和其他市场因素制定初始定价建议,以提供给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信用评估流程详见“—信用评估”。
第三步:推荐和匹配。通过我们的工作流程系统CloudBank,在信贷驱动服务和轻资本模式下,我们随后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推荐潜在借款人的概况以及定价建议,并与他们分享我们初步信用评估的结果,以促进他们的最终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包括贷款期限、批准的信贷额度以及贷款产品的其他关键条款。对于ICE,我们仅根据初步信用筛选结果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推荐潜在借款人,不提供定价建议。
第四步:金融机构最后的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最终风险管理,并根据各自的信贷流程和监管准则做出信贷决策。
第五步:关于授信额度审批的通知。在他们的最终风险管理之后,每个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将响应我们的工作流程系统,表明批准或拒绝,在批准的情况下,他们的最大信用敞口水平。在收到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信贷审批决定后,我们会通过我们的平台将这些信息传递给潜在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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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展示了在信贷驱动服务和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信贷额度审批阶段的分步工作流程和交易流程。

对ICE而言,由于我们只是在初步信用筛选后向金融机构推荐潜在借款人,因此我们不参与信贷额度审批步骤,金融机构提供自己的贷款产品,直接通知借款人其信贷审批决定。下图展示了ICE下信贷额度审批阶段的分步工作流程和交易流程。

第二阶段:贷款回撤
一旦授予信用额度,潜在借款人可以随时请求提款,但以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在收到提款请求后,Argus Engine会进行简化的信用评估,以确保潜在借款人的持续提款资格,并将提款请求通知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后者完成最终的风险管理并达成提款决定。我们承诺将提款决定通知借款人,与借款人匹配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旦贷款本金转移给借款人,我们就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确认贷款便利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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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展示了在信贷驱动服务和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贷款提款阶段的分步工作流程和交易流程。

对于ICE而言,虽然潜在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是通过我们的平台提出的,但申请是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直接发送给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而无需我们以任何方式处理信息。下图展示了ICE下贷款提取阶段的分步工作流程和交易流程。

阶段三:便利后服务:持续的信用档案监测和收集
强大的数据分析技术使我们能够持续监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在借款人提取贷款后,我们的Argus Engine会跟踪他或她的借款和还款活动,并自动持续调整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通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通过我们的平台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还款。我们在基础贷款的期限内以直线法确认来自便利后服务的收入。当借款人在基础贷款期限内还款时,我们通常按月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预先协商的服务费(包括贷款便利服务、后期便利服务和担保服务费,如适用)。下图展示了我们在信贷驱动服务下的后期便利化服务阶段的分步工作流程和交易流程,以及我们在平台服务下的轻资本模式,用于按时还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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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逾期,Argus Engine将与其他稳健的数据分析算法一起,根据借款人资料自动规定初始收款方法。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将首先启动一个AI驱动的自动化流程,包括AI发起的电话和短信,以收集未偿还的金额。此后,通常会发出内部人工催收电话,以及其他自动催收技术,但可能会进行调整。关于我们的催收工作,详见“—信用评估—催收。”对于我们承担信用风险的信用驱动服务下的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一定期限,我们将根据相关协议的条款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担保还款,之后我们将保留借款人所做的任何还款。与此同时,我们将部署持续的催收工作,包括将催收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催收服务商,以催收拖欠的金额,特别是在贷款拖欠时间延长后。金融机构合伙人在通知特定期限未还款的借款人后,将其债权转让给抚州融资担保,抚州融资担保作为权益人取得债权相关权利。对于我们轻资本模式下不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我们或后期涉及的第三方催收服务商将在预定时点继续按照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协议进行催收工作。因为我们承担信用风险,在信用驱动服务下提供担保服务,目前不承担平台服务下的信用风险,所以信用驱动服务下收取的毛费一般高于平台服务下收取的费用。
下图展示了信用驱动服务和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贷款催收的分步工作流程和交易流程。

对于ICE下促成的贷款,我们还根据小部分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特殊要求,为他们提供了有限的催收服务。
信贷需求
目标用户
在消费者信用技术市场,我们主要针对庞大且不断增长的中国用户群体,他们通常拥有稳定的收入,具有可观的增长潜力,并具有更大的用户生命周期价值,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足或得不到服务。潜在借款人通常会被吸引到我们的平台以获得补充信贷解决方案。在中小企业信贷科技市场,我们的产品主要以服务于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中小企业为目标,这些中小企业通常被授予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信贷额度。我们认为,这群中小企业没有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或服务不足,传统金融机构通常专注于规模经营的企业。
我们相信,我们被用户选择是因为我们作为一个值得信赖和可靠的平台的声誉,以及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方便、快速、直观和透明的用户体验。我们建立了庞大的忠实信用用户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累计拥有6360万获批信贷额度的用户,其中59.7%拥有信用卡、抵押贷款或汽车贷款,40.0%的用户年龄在25至35岁之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重复借款人贡献为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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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获取
我们努力实现用户获取的网络多样化,目前包括在领先的互联网公司运营的渠道上进行线上广告、与用户流量大的线上平台进行“嵌入式金融”合作、与其他平台进行线下促销和推荐计划。
网络广告
我们与领先的互联网流量平台合作,通过在线广告获取借款人。我们正在通过利用数据分析来提高我们的定向营销能力,以便我们可以更有效地向符合我们目标借款人资料的意向用户投放广告。我们还与渠道合作伙伴合作开发了基于此类渠道合作伙伴汇总的匿名用户信息的分析算法,从而可以将有信贷需求的渠道合作伙伴的用户以更高的精准度和效率引导到我们的平台。我们打算继续优化我们专有的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系统,并扩大渠道合作伙伴网络,以提高用户获取效率。
嵌入式金融模型
2020年开始与“嵌入式金融”模式下用户流量大的头部线上平台合作。这些平台合作伙伴包括,除其他外,领先的短视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叫车公司和智能手机公司。2024年,我们开始探索与选定的金融机构合作,以吸引他们现有的客户群,利用他们的专有流量以及我们的差异化定价和服务能力,以扩大我们用户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将我们的信用评估、数据分析和其他专有技术解决方案嵌入到合作的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机构中。因此,我们合作平台的终端用户使用的信贷服务最终将由我们提供。通过“嵌入式金融”,我们能够有效触达更多用户,同时赋能我们的合作平台和金融机构,以改善用户体验,并进一步释放其用户群的货币化价值。我们已成为多家头部线上平台和金融机构跨多个品类的Credit-Tech服务合作伙伴,为潜在转化为借款人获取跨消费场景的大量互联网用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累计与75家领先的线上平台和金融机构合作。
线下推广和借款人推荐计划
同时,我们进行线下销售和营销活动,以在特定区域和针对特定产品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此外,我们继续通过借款人推荐计划获得新用户。
我们拥有稳定和多元化的资金合作伙伴基础。我们主要依靠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包括国家和地区银行以及消费金融公司,为我们的信贷产品提供资金。我们还不时通过福州小额信贷为一定比例的贷款提供资金。凭借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的充足和强大的资金承诺,我们可以灵活地根据市场情况向资金来源组合不同的借款人推荐合适的产品。2025年,包括福州小额信贷在内的金融机构占我们资金总量的100%。
金融机构
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主要是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我们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增加的价值包括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高效获取借款人、信用评估技术赋能、后期便利化服务和整个经济周期的风险调整后回报等。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风险管理,为他们提供更加无缝和实时的风险管理体验。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并根据我们与少数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根据其内部业务要求和程序共同商定,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部分贷款由信托提供资金并通过信托间接支付,这也为我们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利用信托资金进行贷款便利化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并且符合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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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累计与167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全国性和区域性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遍布中国26个省级省区和70个城市。
福州小额信贷
2017年3月,福州小贷成立,已获得监管批准和小额借贷许可发起贷款。福州小额信贷资助的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其注册资本、经营利润、股东贷款和银行贷款。2025年,我们平台上的694亿元人民币(99亿美元)信贷提款最初由福州小额信贷提供资金,约占我们在此期间总资金的21.2%。福州小额信贷资助的所有贷款都记录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目前,福州小贷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已全部实缴。
替代筹资举措
我们已经探索并期望继续探索替代融资举措,其中包括发行ABS和ABN等标准化资本工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信托受益权和应收贷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累计发行ABS和ABNs规模为人民币676亿元(合97亿美元),综合融资成本在3%-4 %之间。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94亿元的ABS和ABN的储架注册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协会(如适用)的批准。
信用评估
我们相信,我们行业领先的信用评估能力是一项关键的竞争优势,使我们能够扩大业务,同时保持贷款组合始终如一的稳健资产质量。我们的信用评估技术解决方案建立在全面的数据库、精密的信用分析引擎和高效的事后便利服务流程之上。在我们的科技赋能下,金融机构自主进行核心风险管理和信贷审批,实现更好的风险管理。
综合数据库
海量的高质量数据是Credit-Tech平台差异化的关键因素。在用户同意我们使用其数据的情况下,我们开发了一个综合数据库,其中包含大量可靠信息,其中包括用户的信用记录、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消费模式和过去的还款行为,这些信息与针对未来借款评估特定用户的信用风险相关。我们主要使用我们的第一手和专有数据来开发我们的数据库并建立用户档案。同时,我们还与第三方数据提供商合作,丰富我们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例如,我们可以访问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这使我们能够检索和提交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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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引擎
我们业务的成功依赖于我们的信用分析系统的有效性。我们的信用分析系统的“大脑”是我们的Argus引擎。我们的Argus引擎将用户数据库、AI驱动的数据分析以及基于AI技术的专家经验(例如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集成到综合模型中。它使我们能够有效地识别和推断信息节点之间的模式和关系,并在无需大量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更准确地开发用户配置文件。例如,我们的Argus引擎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用数据自动不断地训练其算法,并在贷款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迭代和完善其分析和决策的精确度。此外,我们在AI领域为Argus Engine配备了多项前沿技术,包括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这些技术能够更有效地筛查欺诈性应用程序和更精确的轮廓构建。例如,与深度学习下的视觉风险技术相结合,我们的Argus Engine能够验证潜在借款人的身份,拒绝那些使用它认为是虚假身份完成的申请,从而为欺诈提供另一层有效保护。再比如,我们将大规模社交网络(知识图谱)编程到我们的Argus引擎中,用于欺诈检测,这使我们能够对用户之间的联系进行全面的映射和推理,从而更有效地识别组织欺诈行为。凭借其反欺诈、信用评估和风险警报三大核心功能,Argus Engine帮助我们有效地建立用户画像,对每个潜在借款人进行整体信用评估并检测欺诈行为,从而降低贷款拖欠的可能性。
行为分析和欺诈检测
Argus引擎用于对潜在借款人进行欺诈检测和初步信用筛查,生成F-Score,这是一种量化借款人潜在欺诈风险的专有指标。通过我们的Argus引擎,我们将数据聚合与欺诈检测能力无缝结合如下。
| ● | 身份认证。我们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和其他工具和流程来验证潜在借款人的身份,拒绝那些我们认为是虚假身份的申请。 |
| ● | 黑名单过滤。我们维护一份实时的可疑设备和账户名单,这些设备和账户被称为黑名单,我们可以自动访问这些设备和账户。我们参考黑名单以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欺诈记录,对欺诈风险较高的潜在借款人进行筛选。 |
| ● | 电信诈骗防范。我们的反电信诈骗系统集成了黑名单或灰名单、AI动力源追踪技术,以及实时交易和风险监控模型。该系统可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实现欺诈预防,从事前便利借款人获取到事后便利服务。其电信诈骗防范机制具有诈骗风险预警、诈骗拦截和诈骗后反馈等特点。 |
| ● | 反欺诈算法。我们通过使用基于机器学习的反欺诈算法对潜在借款人进行筛选: |
| ● | 我们利用有监督的机器学习过程从已知的欺诈行为模式中学习,训练我们的算法开发规则以识别相似的模式并拒绝可疑的应用程序; |
| ● | 我们利用无监督机器学习运行异常检测,以检测个体和聚合的异常模式,以识别未知的欺诈行为;以及 |
| ● | 我们进行了一项社交网络分析,将看似无关的因素与经常被发现的欺诈计划联系起来。例如,当新用户使用与用户A和B相同的移动设备访问我们的服务时,我们的社交网络分析算法能够自动捕捉到新用户与现有用户A和B之间可能存在的高相关性,如果用户A和B由于之前的协同欺诈性贷款申请而被我们的系统标记,并且同一移动设备已被识别为该欺诈组织的头目所拥有,社交网络分析算法能够得出结论,新用户很可能是诈骗组织的成员,并随后指导新用户进行人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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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信用评分和风险模型
当信用申请被认为不代表欺诈风险时,它就会受到我们Argus Engine的信用评估模块的约束。该模块将选择并分析与给定信用申请相关的变量。Argus Engine分析的变量是根据申请人的感知风险概况选择的。Argus引擎最终会生成一个A-Score来量化申请人的信用档案。A分较高的潜在借款人通常会收到更高信用额度的建议。然后将A-Score引导至Cosmic Cube定价模型进行定价。
每次新借款人要求提款时,我们都会进行信用评估。A-Score是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考虑财务状况、教育程度、过往信用记录和社会行为等多种因素,对其进行的初步信用评估的结果。与A-Score不同,B-Score适用于我们平台上有三个月以上借款历史的现有借款人,通过监控借款人的行为,例如账户、提款、还款等。B-score取代A-score,用于未来信用评估和再评价。每次借款人申请提款时和每月月底都会重新评估B-Score。鉴于我们有很高的重复借款人贡献,反映最新借款人行为的B-Score在我们的整体信用评估过程中发挥着相对更突出的作用。
根据分配给借款人的B-Score,系统会根据他们提出的请求,主动调整他们的信用额度推荐。对于给定的借款人,申请授信额度调整不超过每三个月一次。标的调整获批的,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给予典型的15%到25%的上浮。
实时风险事件监测
Argus Engine利用借款人财务联系的广泛而复杂的关系网络,可以从海量数据集中提取最重要的信息,并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当借款人进行线上信贷提款或申请时,我们需要进行实时信用评估,这就需要强大的信用分析引擎的支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实时图引擎处于第四代,拥有超过37亿个节点和2320亿条边。它每天提供超过3.9亿次在线计算,平均5毫秒映射一级连接,平均40毫秒映射二级连接。以强大的计算能力为后盾,我们的实时筛查网可以准确识别来自集团欺诈、多个平台借款和违约等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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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我们认为,我们基于使用Argus引擎分配给每个违约借款人的C-Score,优化了拖欠贷款的催收流程。C-Score处理来自历史收集工作的数据,以自动识别最有效的收集渠道,包括短信、移动应用推送通知、AI发起的收集电话、人工收集电话、电子邮件或法律信函。我们还将我们的催收外包给第三方催收服务商,尤其是在拖欠60天之后。为满足合规要求,我们采用并执行了全面的收款政策和程序,包括对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密切监控,以确保我们的所有收款做法,包括内部和第三方做法,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首先,所有的催收操作,无论是由我们内部的催收团队进行,还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都必须在我们自己开发的线上操作平台和呼出平台上进行处理,这样我们才能对催收实践进行跟踪和全角度检查。其次,所有借款人数据在被用于收集之前都要经过脱敏程序。我们的系统能够对催收演练的过程进行闭环监控,从案件分类和对拖欠借款人信息的脱敏,到向催收团队或第三方催收机构(视情况而定)发送拖欠信息,以及催收电话发起。它确保仅使用必要且最少量的脱敏数据进行收集,并且无法在本地保存任何数据。第三,所有人工催收电话,无论是由我们的内部催收团队还是由第三方代理发起,都被记录下来并传输到我们的稽查系统,进行“AI +人工”双重检查程序,我们的AI模型将根据我们设定的规则对催收对话内容进行自动、初步分析,识别出疑似偏离我们规则的表达方式,然后我们的稽查团队将进一步调查案例并提供改进建议。第四,我们对所有征收作业保持实时检查。我们的系统不断分析潜在缺陷或违规的催收电话的实时记录。一旦发现缺陷或违规,会及时向现场催收监督员发送通知进行干预,这样我们就能够主动降档,防止违规催收,传递更好的用户体验。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在与我们第三方机构的每项服务协议中都规定了此类机构遵守我们的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保密、不使用过度或其他不适当措施的义务。
我们基于自动语音识别、文本转语音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构建了AI驱动的催收和借款人服务体系。2025年,我们人工智能催收的应用,已经处理了我们总催收量的72%。我们的催收系统可以批量进行自动外呼,并与借款人互动。我们评估AI驱动通信的适当性,并将根据风险等级和收集类型调整系统的方式和基调。这种评估是自动进行的,我们利用所有早期通知、联系人确认和基本收款谈判的能力,同时将我们的收款团队集中在复杂的收款案例上,或我们系统确定的其他具有挑战性的交互,以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并降低我们的收款成本。2025年,我们保持了约86.3%的30天收款率。
数据和隐私保护
我们致力于保护用户的隐私,我们实施了数据隐私安全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和完整性。我们采取政策,确保我们在收集和使用他们的数据时获得用户的同意。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颁布了用户隐私政策,阐述了我们的数据使用实践和隐私保护协议。当用户通过我们的应用程序注册账户时,他或她必须通读并同意隐私协议,才能完成注册。此外,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涉及数据收集或使用的某些阶段,例如激活面部识别功能以方便信用评估和交易安全,我们的用户将再次被提示通读并同意就我们的数据收集和使用做法单独的授权协议,然后他们才能继续进行。我们仅将用户数据用于我们应用程序的用户授权的与信用评估相关的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规定用途。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收集和产生的所有用户数据均存储在中国境内,而我们确认为敏感数据的用户数据采用数据加密和数据库加密的双重加密方法进行加密。我们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储用户数据,我们采用并实施了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为重点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协议。我们的核心系统全部通过并认证为国家信息系统III级保护。我们要求我们所有的员工遵守协议,尊重用户的隐私,保护他们的信息。此外,我们限制我们的员工访问非识别信息和此类信用分析的输出(关键数据安全人员的访问受到严格的内部批准除外),目的是减少数据泄露的可能性,并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隐私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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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严谨的数据隐私和安全体系,2020年6月,我们的金融科技服务应用,启赋捷调获得了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置中心颁发的APP安全认证和APP信息安全认证,该中心是公安部“打击APP非法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专项打击行动”倡议的反病毒互联网安全官方机构和指定检测机构。特别是,启赋捷调在应用程序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均获得3级评级,这是该中心授予的最高级别。鉴于当前的监管环境,授予我们的认证认可了我们在隐私保护和安全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并进一步巩固了我们在监管合规方面的竞争优势。
科技与安全
我们是一家技术驱动型公司。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技术能力,这些能力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保护我们平台上的信息,提高运营效率并促进持续创新。我们的创新努力由强大的研发和风险管理团队推动,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团队占我们员工总数的35.9%。
我们技术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 ● | 数据科学。数据科学有助于我们业务和运营的许多要素,延伸到整个贷款生命周期。我们的Argus引擎使我们能够汇总和评估数千个数据点,从而为每个用户构建全面的配置文件,指导欺诈检测、信用评估和一般借款人行为,有助于预测借款人的需求。然后,我们的宇宙魔方定价模型在建立定价时应用了类似的数据科学策略。我们的工作流程系统CloudBank每天能够处理数百万笔交易,并在贷款支付、信贷决策和支付清算方面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系统集成。我们还开发了我们的网络关系数据库,有数百亿个连接点,用于欺诈检测目的。为我们大多数决策系统提供动力的算法通过机器学习实时迭代,使我们能够及时识别和纠正操作问题。 |
| ● | 人工智能。我们已经在我们的平台上确定了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特别是围绕精准营销、快速承保和后期便利化服务。我们通过机器学习不断升级我们的能力。例如,我们的欺诈检测和信用评估能力基于Argus引擎的自我学习,该引擎始终如一地重新评估具有统计意义的变量,并围绕借款人信用评估重新制定政策。人工智能的一个关键好处是我们许多流程的自动化。我们一般可以在没有实质性人工干预的情况下,从提交到提款审批处理一份信用申请,而我们内部的初步信用评估按照近期IT记录大多只需要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实现了海量的运营效率。例如,我们用于催收拖欠贷款的AI语音系统,主要对催收电话的录音进行质量检查,分析已完成催收的有效性和内容并优化未来的沟通策略,显着减少了对催收人员的需求,特别是那些参与质量检查的人员,并赋予了剩余团队更高效、更有效地运作的能力。 |
| ● | 安全。我们致力于维护一个安全的在线平台。我们对安全性的关注提供了运营上的好处,因为我们在数据安全方面的声誉有助于促进借款人的信任并促进敏感信息的收集。我国安全体系的主要特点如下: |
| ● | 我们的防火墙每天24小时监控进出流量,防火墙定期更新和训练来自黑客的模拟攻击,以发现潜在漏洞,保护我们的平台免受恶意软件、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 |
| ● | 我们的服务器安全建立在提供物理和虚拟隔离的专用私有云之上。结合24/7防火墙监控、定期渗透测试、最小权限访问控制、传输和静止数据加密、自动化补丁管理、实时日志警报,确保服务器环境安全可靠;以及 |
| ● | 借款人信息的所有传输都是加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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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网络接入管理的政策。我们通过实时多层数据备份系统维护冗余,以防止意外情况导致数据丢失。我们对我们的技术平台进行定期审查,识别并纠正可能破坏我们系统安全性的问题。
| ● | 稳定。我们的服务器运行在专用私有云上。我们的系统基础设施托管在北京和上海三个不同地点的数据中心,我们通过实时多层数据备份系统保持冗余,以确保网络可靠性。建立变更管理、职责分工、持续监测机制,有效降低操作风险,保障系统运行不间断。我们的平台采用模块化架构,由多个相互连接的组件组成,每个组件都可以独立升级或更换,而不会影响其他组件的功能。这使得我们的平台既具有高度可靠性又具有可扩展性。 |
| ● | 可扩展性。采用模块化架构,随着数据存储需求和用户访问量的增加,我们的平台可以轻松扩展。此外,负载均衡技术帮助我们改善跨多个计算组件的工作负载分布,优化资源利用率并最小化响应时间。与此同时,我们以对合作伙伴友好的方式构建了我们的系统,因为我们为合作伙伴提供了关于将提供的数据范围以及数据提供方式的灵活选项。有了这样的灵活性,我们可以在同步我们和合作伙伴的系统方面减少相当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例如,我们通常需要一到两周的时间来开发我们对新合作伙伴系统的系统访问权限,这是潜在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评估加入我们平台时的一个关键卖点。 |
营销和品牌意识
我们主要采用和实施可变的线上销售和营销方式,辅以传统的促销活动和一般的品牌和知名度建设。我们专注于通过在线营销活动建立品牌知名度,包括与领先的在线平台合作,将用户流量引导至我们的业务,并促进公共关系以及其他线下广告。我们投资于一系列营销活动,以进一步巩固我们的品牌形象,并继续扩大我们的用户群,包括与领先的社交媒体、视频和直播平台合作,将我们的品牌扩展到更广泛的潜在用户群。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季节性,主要与中国互联网使用和传统个人行为模式的季节性波动相关。例如,个人借款人一般会在中国的国定假日期间减少借款,特别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的春节假期期间。此外,当电商平台举办特别促销活动时,例如在每年的11月11日和12月12日,我们通常会在这些活动之后立即观察到借款收益的增加。然而,我们过去所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
竞争
我们主要针对消费者信贷科技市场,与其他市场焦点相似的信贷科技平台竞争借款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服务,这些平台主要包括由大型互联网公司支持的信贷科技平台,以及在没有传统金融机构或大型互联网公司支持的情况下运营独立平台的独立信贷科技平台。随着近年来宏观和监管环境的演变,我们观察到了市场格局的动态变化。特别是2025年的监管动态,加速了竞争格局的重塑。随着监管合规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预计商业模式历来依赖较高定价、在定价收紧的环境下缺乏维持盈利能力的小型Credit-Tech平台将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拥有强大合规能力和既定规模的平台可能会更好地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发展。
此外,许多拥有庞大用户群、雄厚财力和高频消费平台的头部互联网和科技公司在过去几年进入了消费信贷科技市场。然而,他们中的许多人此后缩减了自己开发Credit-Tech业务的努力,以优化其战略优先事项。相反,一些领先的互联网和科技公司选择与像我们这样的领先的Credit-Tech平台合作,通过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更好地将用户群货币化。这种伙伴关系是“嵌入式金融”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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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我们对用户的深刻理解、稳健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的用户获取渠道、用户友好的产品设计以及广泛和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形成了相对于许多同行的实质性竞争优势。这样的竞争优势,加上我们一贯的稳健执行记录,反过来也有助于我们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并加强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日益加剧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竞争,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以获取有关我们经营所在市场和我们面临的竞争的更多信息。
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软件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中国的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以及许可协议和其他合同保护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技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388个注册商标和135个待批准商标,在中国境外拥有13个注册商标和20个待批准商标。截至同日,我们在中国有492项注册专利和362项待批准专利,在中国境外有8项待批准专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153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和9项作品著作权。我们也是中国80个域名和中国境外三个域名的注册持有人。
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所有权,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会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技术。监测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所采取的步骤将防止我们的技术被盗用。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此外,第三方可能会对我们提起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他们的专有权利或宣布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如果侵权索赔成功,而我们未能或无法及时开发非侵权技术或许可被侵权或类似技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即使我们能够许可被侵权或类似技术,许可费用也可能是巨大的,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外国投资限制条例
《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公司适用《中国公司法》,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公司结构和公司管理作出规定,这也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中国公司法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结构、细化股东权利行使、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责任等。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法人结构和法人管理作出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这三部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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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基本监管框架,并提出对外商投资实行带有负面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据此,(一)禁止外国实体和个人在不对外商投资开放的领域投资,(二)限制行业的外商投资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某些要求,(三)对负面清单以外业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与境内投资一视同仁。外商投资法还规定了便利、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的必要机制,并提出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该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提交与其投资有关的信息。
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为确保《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实施措施和细则。
外商投资行业条例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24年9月6日联合颁布并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或《负面清单(2024)》,对外商在中国不同行业的投资规定了限制条件。2024年负面清单(2024年)进一步划分为“外商投资限定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范围的行业为外商投资许可行业。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以新的程序取代现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审批程序。201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强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规定的信息报送要求,并对信息报送形式进行了规定。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9月发布并于2016年2月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规定了中国电信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框架。根据这些规定,电信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基础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2017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对此前2009年发布的电信许可措施作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的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VATS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所列规范开展业务,从而为增值电信服务行业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要求和程序。2000年9月,中国国务院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4年12月修订,于2025年1月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并将此类服务进一步划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被视为增值电信业务的子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在中国从事任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之前,必须取得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的VATS许可证,即政府主管部门的ICP许可证。
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发布并分别于2008年9月、2016年2月和2022年3月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解除网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只能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电子商务业务)可能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的除外。从历史上看,拥有这些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需要在增值电信业务方面有良好的业绩记录和运营经验。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不再要求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境外投资者具备前述运营经验和良好业绩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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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06年7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通过持有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在中国经营电信业务,并禁止持有增值税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该许可证,不得提供任何协助,包括向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提供资源、场所或设施。
我们提供需要VATS许可证的Credit-Tech服务。VIE之一的上海奇遇于2021年4月获得ICP许可证,这是VATS许可证的一种。上海奇遇旗下子公司福州小贷于2023年4月获得ICP许可证。
网络金融服务业监管
互联网金融服务一般规定
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增长的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监会等十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并给出了“网络借贷”的定义。指引下的网络借贷包括点对点网络借贷,即个人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直接贷款,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即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并由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
2016年4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建议》,其中强调以确保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合法合规为目标,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经营不合规行为的整改措施。
民间借贷条例
根据2020年5月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根据贷款协议收取的利率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中国民法典还规定,贷款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偿还贷款,并按照实际提供的贷款金额计算利息。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20年12月29日。该条款将民间借贷定义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融资。它们确立,民间借贷合同在没有(i)将资金转借给明知或本应知道资金是从金融机构骗取的借款人;(ii)将资金转借给明知或本应知道资金是从其他企业借款或由公司员工筹集的借款人;(iii)将资金转借给投资人明知或本应知道的借款人的情况下,维持为有效借款人拟将所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的;(四)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操守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根据这些规定,私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年利率低于24%的借贷协议是有效和可执行的。对于年利率在24%(不含)-36 %(含)之间的借款,如果借款利息已经主动支付给出借人,且此类支付没有损害国家、社区和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人民法院将驳回借款人要求返还多付利息的请求。民间借贷年利率高于36%的,超出部分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年利息36%以上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支持。
此外,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司法实践若干建议的通告》,其中规定:(i)借款人根据金融借款协议提出的以出借人集体主张的利息、复利、违约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额明显偏高为由调整或削减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主张,应由中国法院予以支持;(ii)在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背景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出借人通过收取中介费规避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的,出借人的债权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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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修正案》,于2021年1月1日进行修订,对2015年《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等多项规定进行了修订。司法解释修正案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的LPRS限额的除外。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设立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修正案,2015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24%和36%的利率上限,被四倍的LPRS限制所取代。而且,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的一项或者全部,但合计金额超过四倍的LPR限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借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司法解释修正案不适用于前述组织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产生的纠纷。
虽然《司法解释修正案》和《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不适用于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但《司法解释修正案》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是否可能根据141号文或在某些情况下受制于确定利率上限的公式依据,中国不同法院适用的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的纳入范围和标准不一致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执行行动。
2026年3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明确披露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的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一)出借人及其合作伙伴必须向借款人出示“综合融资成本披露表”,其中应当列出包括利息、分期手续费、增信费在内的全部成本项目,以及罚息;(二)为网贷便利化,此类披露必须通过带有强制阅读时间的弹窗进行;(iii)除表格中明确披露的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2026年的披露规定强调了贷方有责任监督其合作伙伴,包括Credit-Tech平台,以确保完全遵守这些披露要求。
我们通过我们的Credit-Tech平台开展贷款便利化服务。我们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由其资助的贷款的服务费,并向借款人收取由福州小额信贷资助的贷款的利息费用,福州小额信贷是VIE的子公司,获得许可在中国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福州小额信贷被允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其资助的贷款收取利息。
非法集资条例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取代1998年7月中国国务院颁布、2011年修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取缔办法》,其中明确禁止非法公开集资。根据前述规定,以下描述视为详述非法公开集资的关键特征:(一)未经必要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或其他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二)以现金、财产或其他形式承诺或保证利息或利润的回报或投资回报,或(三)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于2022年3月1日修正,对非法集资的标准、刑事罪名和处罚作出了规定。
我们运营一个Credit-Tech平台,为借款人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之间的贷款提供便利,我们不为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提供资金,但由在中国获得许可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VIE的子公司福州小额信贷提供资金的贷款除外。我们不会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那里筹集资金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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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便利化业务规定
2017年4月,P2P网贷工作组发布关于现金贷的通知。关于现金贷的通知要求P2P网络借贷工作组的地方分支机构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现金贷业务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检查,并要求此类平台在特定时期内采取必要的改进和补救措施,以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现金贷的通告旨在消除网贷平台运营中的不合规行为,包括欺诈活动、利率过高的贷款、强制催收贷款的做法等。
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即141号文,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P2P信用风险整治工作组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介绍了对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平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指导意见。根据141号文,对以无特定消费场景、无指定用途、无目标用户或无抵押为特征的提供现金贷活动,进行检查整改,禁止向个人借款人过度借贷和重复授信,以畸高利率收取利息,侵犯隐私。141号文明确,没有规定的资质和批准的证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办贷款业务。各类机构以利率等收费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合成资金成本,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要求。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等方式收取借款。141号文还对涉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各类主体和涉及现金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要求和限制。
141号文进一步要求P2P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借款人信息收集、借款人选择、信用评估和开户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遵守现金贷相关规定,包括:(一)不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自有资金和出资的贷款;(二)不将授信审查审批、风险管理或其他向第三方合作者提供授信服务的核心业务外包;包括不接受增信服务,任何不具备提供担保资质的第三方变相提供的亏损承诺或其他增信服务;(iii)确保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不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iv)不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或现金贷、校园贷或首付贷支持的其他产品。此外,根据141号文,各相关地方主管部门应将规范方案和月度工作进度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和P2P信用风险整治工作组,这表明允许按照141号文逐步整改。
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于2021年6月21日修订,适用于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机构及其现有业务模式。根据本办法,商业银行应当对其合作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这些机构实施管理流程。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资质合作机构的直接、变相增信服务,也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记录或其他违法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办法还规定,除对贷款出资的合作机构外,商业银行不得完全委托合作机构执行贷款发放、本息催收、停付等核心业务。按照办法,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资助的贷款自主开展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承担贷后管理的首要责任。开展互联网借贷业务的区域性银行,应当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审慎开展跨注册行政区域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行政区域业务开展情况。由于我们运营一个Credit-Tech平台,并在贷款生命周期内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协作,根据该措施,我们将不参与商业银行资助的贷款的独立风险管理和信贷审批流程。我们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独立授信审查审批和风险管理操作。我们协助金融机构按照其指示或委托进行贷后管理,金融机构仍承担首要责任,除其他外,遵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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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于2021年2月19日印发并施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格管控跨区域经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2022年7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一)对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合作机构有效开展安全评估;(二)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测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止合作机构截留、集中、挪用资金;(三)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违反互联网贷款规定的,限制或拒绝合作;(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行为。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主要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我们将密切监测监管要求,寻求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采取适用措施,以保持我们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确保遵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
202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自身渠道建设和自主风控:(一)贷款人不得将涉及借款人真实意图、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和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的贷款调查中的风险控制核心事项委托给第三方;(二)贷款人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视频方式约谈借款人(不含个人住房用途贷款)。视频访谈在出借人自有平台进行,并进行影像记录保存;(三)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本人亲自签署借款合同等文件,或者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署合同、文件(不含个人住房用途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银保监会对互联网贷款等其他特殊类型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通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贷款便利化平台“白名单”管理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伙伴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持续评估;(二)要求借款人为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成本按年化24%有效封顶;(三)商业银行对未达到合规标准或从事不正当催收行为的机构,应当终止合作。
此外,我们还根据141号文、《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适用于我司贷款便利化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采取了多种措施。关于我们为遵守141号文采取的各项措施,详见“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到围绕贷款便利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做法被认为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鉴于监管贷款便利业务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演变,并且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现有的做法不会受到任何现有或未来规则、法律和法规下的政府当局的质疑。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围绕贷款便利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做法被认为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机构违反前述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停业、强制执行或者取消业务资格或者督促整改等措施。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吊销这类机构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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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监管规定
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借贷办法》,引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融资信息企业,具体从事连接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据此,网络借贷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则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根据这些办法,2016年10月,银监会、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指引的通知》,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规则,要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和归档。
2019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P2P信用风险整治工作组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小额借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即83号文。83号文允许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借贷公司,以主动处置和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存在的业务风险。拟转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包括股东背景雄厚、注册资本5000万元等一定要求。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规定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这些措施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权责边界。然而,鉴于该办法最近颁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均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会密切监察监管发展,并不时调整业务运作,以符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无法保证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充足和可持续的资金。如果我们未能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保持合作,或未能保持足够的能力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提供便利,我们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小额信贷业务的规定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指导意见,授权省级政府试点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捐赠资本和从最多两家金融机构借入的资本。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50%。借款资金的利率和期限要求由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利率需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确定。在授信方面,要求小额贷款企业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向一个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未偿还余额不能超过该公司净资本的5%。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利息上限可以由该公司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司法机关规定的限制。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一定的市场情况,在区间内灵活确定具体利率。此外,根据前述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准确资产分类的拨备制度及其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此类公司充分计提减值损失。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公众监督,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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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网络金融工作组发布《关于立即暂停审批网络小额借贷公司设立的通知》,要求各小额借贷公司相关监管部门暂停审批任何网络小额借贷公司的设立,暂停审批跨省开展的任何小额借贷业务。141号文进一步确认,暂停审批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跨省审批任何小额贷款业务,并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一)相关监管部门必须暂停审批新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跨省(区、市)开展任何小额贷款公司的线下业务;(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无收入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如学生;(iii)网络小额贷款企业必须暂停对无特定消费场景或贷款收益特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的资助,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减少与此类贷款相关的现有业务量并采取整改措施。
2017年12月8日,P2P信用风险整治工作组颁布《小额借贷公司开展网络小额借贷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即56号文。根据56号文,“网络小额借贷”定义为网络小额借贷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小额借贷。56号文强调了几个需要检查和整改的重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一)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适用条例由主管部门批准,已批准的违反任何监管规定经营的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必须重新审查;(二)网络小额借贷公司股东的资质和资金来源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三)“整合后的实际利益”(即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借款费用合计)进行年化,并受《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以及是否从提前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任何利息、手续费、管理费或保证金;(四)校园贷、或给予无特定场景或贷款收益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v)就与第三方机构协作开展的贷款业务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无网站备案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提供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将核心业务外包(包括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或接受任何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任何增信服务;或是否有任何适用的第三方机构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以及(vi)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许可开展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主体开展借贷业务。
2024年12月31日,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成长。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二)小额贷款公司以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及其他非标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三)小额贷款公司以发行债券方式融资的融资余额,资产证券化产品及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其他工具,不得超过其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四倍;(四)向一个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的10%,且向1名借款人及该借款人关联方提供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5%;(v)向1名借款人用于消费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向1名借款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vi)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经营网络小额借贷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受委托的小额借贷公司、第三方贷款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故意造成伤害、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财产或者以侮辱、诽谤、骚扰、传播个人私人信息等非法方式干扰日常生活的方式催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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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网络小额借贷业务要求。特别是暂行办法草案,除其他外,加强了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合法审批、许可和准入条件。根据暂行办法草案,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该业务主要在其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该区域以外经营。暂行办法草案对从事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提出以下要求,包括,不受限制;从事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小额借贷公司控股股东的出资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35%。暂行办法草案还规定,从事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控股股东,应当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纳税义务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按合并会计报表标准)。此外,一个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不得是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对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1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控股。福州小额信贷符合这样的要求。
2025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指引》。该指引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要求,包括:(一)禁止新发放综合融资成本超过年化24%的贷款;(二)要求到2026年底,新发放的综合融资成本超过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的贷款比例明显下降,原则上到2027年底,小额贷款公司所有新发放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降至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以内。
我们通过VIE的子公司之一福州小额信贷经营线上小额贷款业务,该子公司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中国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福州小贷获得主管监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目前,福州小额信贷凭有效许可证可开展跨省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临时措施草案尚待正式颁布和通过,最终条例何时发布和生效以及如何颁布、解释和实施尚不确定。如果暂行办法草案以目前的形式生效,福州小贷可能需要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合法批准,才能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福州小贷已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50亿元,已全部缴足,以满足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的条件,并将在相关细则正式制定时主动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许可。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借贷业务的许可,我们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我们未来的增长需求。由于有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和实践正在演变,上述规则中的要求将如何解释和实施,以及是否会有新的规则发布,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进一步的要求和限制,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会密切监察监管发展,并不时调整业务运作,以符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围绕小额贷款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商业行为被认为不符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融资担保条例
2010年3月,银监会、商务部、财政部等7个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一个单位或个人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前,须事先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融资担保定义为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在被担保方未能履行其欠债权人的融资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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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中国国务院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融资性担保”定义为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展期或发行债券,并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导致若干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100万元罚款和刑事责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偿担保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倍,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同一被担保人未偿担保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未偿担保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2019年10月9日,银保监会、发改委、工信部等九个政府部门颁布了《融资担保补充规定》,正如我局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首次明确要求向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和信用评估服务的机构,包括作为信用科技公司的我司,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没有融资性担保牌照但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监管部门应暂停此类操作,并促使这些公司妥善解决现有业务合同。
2020年7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指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指引规定了主管监管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报表数据和其他内外部数据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进行持续分析和评估的指引。按照本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按照主管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指引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条件等为重点受非现场监管领域。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地方金融组织须在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跨省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将对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规定保持合规的过渡期。
福州融资担保,通过我们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担保服务,已于2018年6月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融资担保证书,可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上海融资担保(在其自愿申请被注销融资担保许可证前),我们通过其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担保服务,于2019年1月获得了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凭证。上海融资担保申请并获中国当局准许注销其融资担保凭证,该凭证已退回中国当局注销。
若以目前形式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州融资担保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可能需要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合法批准。但鉴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尚未施行,其解释、适用和执行均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密切监测立法进程,寻求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采取适用措施,以确保我们遵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围绕小额贷款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商业行为被认为不符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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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信业务的规定
中国政府通过了若干监管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法规。这些条例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并于2013年3月生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同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机构管理细则》。
征信业管理条例首次界定“征信业务”和“征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是指收集、组织、存储和处理个人、企业“涉信信息”以及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的活动,“征信机构”是指正式设立的以征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设立征信机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具备设立条件。此类要求包括:(一)征信机构主要股东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征信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征信机构具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系统和措施;(四)征信机构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应当熟悉征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务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规、不合规记录,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任职资格;(五)征信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组织结构;(六)征信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业务经营等内部控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和合规管理;(七)征信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应满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标准;(八)征信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其他任何审慎要求。设立征信机构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分支机构完成备案。公司要完成备案,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i)营业执照;(ii)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说明;(iii)经营范围、业务规则和业务制度基本信息的说明;(iv)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未经批准/未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人/企业征信业务的主体,可处以罚款或刑事责任。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下属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征信机构管理细则》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进一步细化了征信机构管理规则,包括征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规则和征信机构日常经营规则等。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信用信息”界定为包括“为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识别判断的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而依法收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上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估。”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和“征信业务相关活动”的主体。另外,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估、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服务”名义提供“具有征信功能的服务”的主体,也适用《征信办法》。办法要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作为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备案。征信办法对征信业务和征信机构作出规定,包括(一)征信机构应当遵循“最低限度、必要”原则收集信用信息,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编制、存储和处理信用信息,不得篡改原始数据,(二)信息使用者不得滥用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为信用查询、信用评估、信用评级和反欺诈服务提供信用信息,应当遵守业务规则,(三)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和报告制度,(四)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信用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对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取得征信业务许可并符合其其他规定,给予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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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局进一步发布《关于与我方等13家互联网平台断直连有关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在个人信息方面实现完全“断直连”,即禁止收集此类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将个人信息直接流向金融机构。
历史上,我们直接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初步信用评估协助,这主要取决于对个人信用状况相关信息的评估。此类做法可能被中国当局视为从事信用报告业务或信用报告功能服务。为确保合规,我们已涉及三家持牌征信机构,并已于本年度报告日期基本完成有关断开直连征信的业务调整。特别是,我们与三家持牌征信机构订立了协作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流动符合《征信办法》和《断直连通知》的要求。我们将密切监测监管要求,寻求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采取适用措施,以确保我们遵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
消费者保护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3年10月25日、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必须对其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进行保障。因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害赔偿。网络平台经营者因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平台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联系方式的,可能要承担责任。此外,平台经营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销售者、服务者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制止该行为的,可能与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数据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特别是,经营者应当公开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还应当披露其数据收集使用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应当对向消费者收集的个人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个人数据,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还应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数据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丢失。如遇信息泄露或丢失,经营者应采取补救措施。
2022年12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主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审查、披露、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可追溯、消费者信息保护、合作方名单制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机制。这些措施进一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一)建立合作伙伴名单制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伙伴准入和退出标准,加强对合作伙伴的持续管理。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控制、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承担违约责任和应急处置;(二)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伙伴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在其营业网点或者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推广、销售产品和服务;(三)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的基础上与合作伙伴共同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解除合同和应急处置;(四)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之间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公布的措施在适用和执行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会密切监察监管发展,并在与银行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不时调整业务运作,以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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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条例对经营者义务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完善了网络消费相关规定。比如,(一)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得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二)经营者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以一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暗中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或其他方式;(三)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或者拨打商业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该信息或者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或者拨打该信息;(四)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相同条件下对相同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规定
根据证监会2014年11月19日通过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及其支持性文件、《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业务指引》,资产证券化系指发行由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并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的业务活动。基础资产广义上是指企业的应收账款、租赁项下债权、信贷资产和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用益物权,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ABS计划的资产由具有适当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定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发行人(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标的资产或对标的资产造成损害,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协议的规定转让标的资产;(二)配合和支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任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组织履行职责;(三)ABS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任何职责。
反洗钱条例
中国《反洗钱法》最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发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24年11月8日,于2025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了适用于金融机构以及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要求,包括采取防范和监管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制度,保留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以及对重大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部分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增长的指引》除其他外,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遵守某些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以及在与反洗钱事项有关的调查和诉讼中向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反洗钱义务。2018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了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规定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一)应当采取连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二)应当实施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三)应当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进行实时监测;(四)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报告等信息、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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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为反洗钱目的实施了各种政策和程序,例如内部控制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然而,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完全有效地防止其他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进行洗钱。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反垄断条例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修正的《反垄断法》和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要求,视同集中、涉及规定了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必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清零后方可完成。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规定,除其他外,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金优势和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事关国民福祉和人民福祉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加大对违反经营者集中规定的处罚力度。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明确凡涉及可变利益主体(VIE结构)的经营者集中,均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经营者集中情况。
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公安部、国家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可分为五级。新建的Ⅱ级以上信息系统,其运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自其投入运行后30日内,在设区以上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12月发布、自2012年3月起施行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具体同意,不得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收集为提供其服务所必需的该等信息。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寻求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保护,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7月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对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了规范,任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并在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6月发布了《移动互联网APP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起施行,2022年6月14日修订,实施移动APP信息服务条例。该规定对APP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规范,而CAC和各地网信办则分别负责全国或各地APP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APP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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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成长的指引》要求包括信贷科技服务商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除其他外,提高技术安全标准,保障客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它们还禁止Credit-Tech服务提供商非法出售或披露客户的个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将联合通过实施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刑法第九条修正案》,自2015年11月起施行,任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经行政命令拒不整改的,因(一)大规模传播违法信息;(二)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三)犯罪证据严重丢失;或(四)其他严重情形,将受到刑事处罚。此外,任何个人或实体(i)以违反适用法律的方式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ii)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在严重情况下将承担刑事责任。此外,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释义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并说明了涉及侵犯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的其他相关问题。
制定《网络安全法》是为了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网络经营者,包括(其中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诚信,网络数据的保密性和可用性。《网络安全法》强调,任何使用网络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危害网络安全或者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网络安全法》重申了现行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存储和披露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损坏或丢失等。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和要求的,可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29日,《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20年规范》取代,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向个人明确展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途径和范围并获得必要的授权。此外,根据2020年规范,个人原始生物特征信息原则上不应存储,无论如何应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进一步要求,隐私政策披露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规则,不应被视为个人信息主体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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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打击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打击行动的通告。公告显示,2019年1月至12月,上述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工作。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App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合法、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个人信息主体应当自主选择同意;App经营者不得通过使用默认设置、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制用户提供授权,不得违法违规、违背与用户约定收集个人信息。要求App运营商在App运营商向目标用户推送新闻、时政、广告时,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定向推送的选项。
2019年3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安全认证工作的公告》,鼓励APP经营者自愿通过APP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经营者明确标识、优先推荐已认证的APP。2019年11月28日,CAC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识别方法的公告》,对认定属于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行为提供了进一步指导。
2019年4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管理机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业务流程进行了规定。本指南适用于个人信息持有人在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处理过程中开展安全保护工作。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利用私密或非联网环境控制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
202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行业标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个人金融信息生命周期处理的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护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标准适用于金融行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也为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提供了指导。本标准基于未经许可查看或擅自变更财务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将个人财务信息从敏感度从高到低分为C3、C2、C1三类,对分类在不同类别下的信息适用不同要求。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必要时合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确保该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购买、出售、提供、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021年3月12日,CAC、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需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通用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需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某些通用类型移动应用程序所需必要信息的范围,并规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者在用户对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有异议的情况下,不得拒绝用户访问应用程序的基本功能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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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依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实体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它还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违法行为可能使单位或个人受到警告、罚款、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定了若干重要概念,包括:(一)“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渠道和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类信息,不包括匿名处理的信息;(二)“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和删除;(三)“个人信息处理人”是指独立确定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式的组织或个人。除《个人信息保护法》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在某些合同安排、雇佣关系、公共突发事件、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或者为公共利益发布新闻稿有此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2020年4月13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它们提供了有关网络安全审查的详细规则,并进一步规定,任何被发现违反措施的经营者将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修订)办法》规定,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在国家安全已经或可能受到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或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处理数据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经营者申请境外上市,必须向CAC申请网络安全审查。这些措施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在评估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使用产品和服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带来的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损害;(三)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和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贸易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供应中断风险;(四)遵守中国法律的信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v)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盗、泄露、损坏、非法使用或跨境转移的风险;(vi)外国政府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的风险;(vii)可能危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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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概述了出境数据转移潜在安全评估流程。根据《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提供通过在中国境内作业收集或制作的出境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依法进行安全评估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在外发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下,数据处理者提供出境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CAC申请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处理个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三)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在境外累计提供个人信息10万人或者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的;(四)CAC规定的需要申报外发数据传输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外向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还规定了安全评估和提交程序、开展评估应考虑的重要因素、数据处理者未申请评估的法律责任等。此外,2023年2月22日,CAC颁布了《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订立标准合同:(一)拟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不足一百万;(三)数据处理者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不足十万人;(四)数据处理者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敏感信息不足一万人。2024年3月22日,CAC公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证明等有关数据出境活动的实施和衔接。除其他外,该规定为跨境数据流动提供了宽松的条件,并缩小了数据出境活动的安全评估范围。其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报备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为(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和(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自当年1月1日起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的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出境转移认定办法》由中国网信办(CAC)、市场监管总局(SAMR)于2025年10月14日联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办法对个人信息出境转移的认证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认证机构的资质、程序、证书的有效期等。
此外,工信部于2022年12月8日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器对工业和电信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将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个等级。该办法还规定了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实施数据安全系统、密钥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传输、数据提供、数据披露、数据销毁、安全审计和应急规划等方面的某些义务。工业、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将其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目录向所在地工业监管部门备案。
2023年2月6日,工信部颁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同日起施行。通知规定,以简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用户最新动态。数据处理者应当突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建立已收集的个人信息清单,不得以默认勾选、小字或长文诱导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2023年7月2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运营商,必须按照《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App运营者应当向住所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其网络接入服务商、App分发平台(包括小程序、快应用等分发平台)应当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核查审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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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数据安全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数据安全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通知、同意和个人权利的具体准则;(二)建立重要数据目录的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和报告重要数据的责任;(三)优化跨境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根据国际条约或协定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本条例明确,未被相关地区或部门认定或公开披露为重要数据的数据,无需对重要数据进行跨境安全评估;(四)对网络平台服务商、第三方产品和服务商及其他相关主体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2024年12月27日,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主要规定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党委(或党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各自组织的数据安全,机构主要领导为数据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数据安全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指定专门的数据安全部门作为组织内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并由该部门负责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和维护数据目录,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应对等工作;(三)银行保险机构要明确管理流程,主动评估风险,有效监测数据安全风险,防止发生数据泄露、泄露、擅自使用等事件。要求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审计等部门对数据安全实践进行定期审计、检查、评估;(四)银行保险机构在从事数据处理活动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这些评估应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对数据主体权利的影响、风险防控措施的必要性、合规性、有效性;(v)数据安全应纳入银行保险机构网络安全多级防护体系,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存储或传输敏感级以上数据的数据中心和网络的防护措施,在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访问控制措施并采取安全传输方式,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此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组织,也应当符合本规定。
2025年2月12日,CAC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估的监管活动。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CAC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一)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识别出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者缺乏充分安全措施的重大风险的;(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可能侵害大量个人权益的;(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泄露、篡改、灭失的,或销毁100万以上个人信息或10万以上个人敏感信息。
2025年3月13日,CAC、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然而,该规定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为开发面部识别技术或训练算法而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处理面部信息的活动。条例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以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职责。他们要求,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道德,坚持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信行事,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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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5月1日发布,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事项。主要内容包括数据分类分级、全流程安全管理、技术安全要求、风险监测、法律责任等。《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5月23日发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这些办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类标准(分为极端严重、严重、相对严重、一般四个等级)、报告程序(涵盖事件发生、事件处理、事件发生后三个阶段)、内容和时限要求,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为确保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在提供我们的Credit-Tech服务时,我们从我们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收集某些个人信息,并且还被要求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共享信息,以便为我们的借款人提供信贷。我们为我们收集、使用和共享他们的个人信息征得了借款人的同意,也建立了信息安全体系,以保护用户信息,并遵守此类法律法规下的其他网络安全要求。然而,对于可能以不符合我国现行政策和做法的方式解释和适用或需要改变我国制度特点的此类法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任何不遵守或被认为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警告、罚款、调查、诉讼、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取消备案、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甚至政府机构或其他个人对我们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我们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可以访问的个人信息,但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会遭到破坏,从而导致此类机密个人信息泄露。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与信息丢失、耗时和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相关的责任。
人工智能服务条例
2021年9月17日,CAC会同其他八家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监管的指引》。2021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CAC、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算法推荐的应用是指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排序选择、检索过滤、调度决策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已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注明备案编号,并在其网站和/或应用程序上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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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这些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深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为深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活动。按照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和合成算法,以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为代表实例,生成文本、图像、声音、视频、虚拟设置等此类信息的技术。深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i)建立健全用户登记、算法审查、技术伦理审查、信息公开审查、统计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和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控制度并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保护措施;(ii)制定并公示相关管理规则和平台约定,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以明确方式告知技术支持者和用户各自信息安全义务的深度融合。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提供者提供具有编辑面部生成、人声或其他可区分生物信息能力的模型或模版工具的,该提供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提供者为面部、声部信息或其他有区别的生物信息提供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用户并告知并取得编辑的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此外,对于提供一定深度合成服务的深度合成服务商,如智能对话、智能书写等此类模拟自然人的文字生成或编辑服务,以及合成语音、模仿语音等此类显著改变个体识别特征的语音生成或编辑服务,该等提供者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注,并向公众有效指出信息内容的合成性质。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023年7月10日,CAC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即《生成式AI服务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成性人工智能服务办法》将生成性人工智能定义为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内容的模型和技术。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措施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建的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生成式AI服务办法》,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当(i)承担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ii)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iii)依法依规进行预培训、优化培训等处理培训数据,其中包括(a)培训应当使用合法来源的数据和模型;(b)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含有任何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内容;(c)此类数据含有个人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d)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培训数据质量,增强培训数据的质量、真实性、客观性和多样性。此外,要求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型人工智能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办理算法备案手续。
2023年9月7日,科技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科学技术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即《伦理审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任何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在包括AI在内的特定领域从事“伦理敏感”科技活动,都必须设立科学技术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办法附录列出一份科技活动特别清单,须(i)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及(ii)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额外专家审查。属于此类特别清单的科技活动,除其他外,包括研发具有公共情感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和系统,以及研发具有高度自主性的自动决策系统,用于存在安全或个人健康风险的场景。此外,还要求义务人完成某些注册要求,如(i)其伦理审查委员会在成立后30天内注册;(ii)其需要在伦理审查通过后30天内进行额外专家审查的科技活动,在每种情况下均在科技部将建立的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注册平台上注册。当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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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合成含量鉴定方法(GB 45438-2025)。该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人工生成合成内容和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识别内容的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5年3月14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认定办法》或《认定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认定办法适用于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标识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生成的文字、音频、图像、视频、虚拟场景等合成内容中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下载、复制、导出生成的合成内容等功能时,他们必须确保文件包含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符。他们还必须在生成的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符,这些标识符包括生成的合成内容的属性、服务提供商名称或代码、内容编号以及其他生产要素信息。此外,他们必须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识别生成合成内容的方法和样式,并提醒用户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标识符管理要求。
2026年3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联合其他九个部门联合颁布了《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人工智能科研、技术开发和其他可能对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科技伦理构成风险和挑战的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办法明确,开展这类科技活动的主体是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活动。对列入工信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需进行专家伦理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当在伦理复核后依法进行专家复核。
外汇管理条例
根据1996年1月发布并于1997年1月和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经常账户项目,包括与贸易和服务业有关的外汇交易、派发股息、支付利息但不得兑换资本账户项目,如直接投资、贷款、投资汇回和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并事先在外管局登记。
2015年6月,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于2016年6月9日进一步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外管局16号文的通知》,其中对外管局19号文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除其经营范围另有许可外,不得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向关联人以外的人员提供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或外管局16号文,可被行政处罚。
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并于2015年6月生效。外管局13号文将外管局属地分支机构根据外管局规则强制办理出入境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的权力下放至银行,从而进一步简化了出入境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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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国公司法》、《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由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取代。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在华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利润的10%(如有),作为一定的储备资金,直至这些储备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外商独资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上海启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息支付,该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提供资金。对VIE向我国外商独资企业汇款的能力以及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向我国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运营产生的现金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2014年7月,外管局在取代2005年10月《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和往返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颁布了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
外管局进一步颁布了外管局13号文,允许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合格银行进行登记。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以及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此外,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
上述这些规定适用于我们作为中国居民的直接和间接股东,如果我们的股票发行给中国居民,则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和股份转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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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中国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通知》,取代了此前外管局在2007年3月和2008年1月发布的规则。根据这类股票期权规则和其他规则和规定,中国居民在境外公开上市公司参与股票激励计划时,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作为中国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其参与者就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等程序。参与人还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办理其股票期权行权、相应股票或权益买卖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就股票激励计划修改外管局登记。中国代理人必须代表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中国居民,就中国居民行使员工购股权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支付外币的年度额度。中国居民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外汇收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先汇入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这些中国居民。
此外,外管局37号文规定,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在行使权利前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如果中国期权持有人未能遵守个人外汇规则和股票期权规则,我们和我们的中国期权持有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在2018年5月和2019年11月,我们分别通过了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优秀的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我们还将根据《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议我们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的奖励对象办理外汇事宜。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所有获授股权激励的员工都能完全按照通知在外管局成功登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版权和软件产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通过了《中国版权法》,最近一次是在2020年修订,其实施细则于1991年通过,最近一次是在2013年由中国国务院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由中国国务院颁布,最近一次是在2013年修订。这些规章制度将版权保护延伸至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著作权软件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商标
中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4月修正,《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8月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并于2014年4月修正。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国的商标法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中国,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书商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商标的授予期限为十年。申请人可在10年任期届满前12个月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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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互联网域名注册及相关事项主要受《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范,该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域名注册通过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注册成功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我们采取了必要的机制,在中国注册、维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我们也不能保证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质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并购规则
2006年8月,六个中国政府机构联合颁布了最近于2009年修订的《并购规则》。并购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在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商务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特别准入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采取备案措施。
此外,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据该措施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有关详细分析,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海外上市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该办法通过采用基于备案的监管制度,对中国境内公司证券的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进行监管。根据办法,中国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后,将被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备案,并在企业获准在境外上市并发行证券前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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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中国公司境外发行上市:(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章有规定明令禁止的证券发行上市;(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证券发行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贪污、最近三年内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iv)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目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或(v)该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在为这些新规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明确,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视同存续发行人。现有发行人不需立即办理填权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规定要求,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活动,要求这类境内企业以及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根据规定,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中国公司如需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服务提供商及境外监管机构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具有敏感影响的任何材料,中国公司应完成相关审批/备案等监管程序。然而,规则的进一步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
根据1994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2009年8月和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国劳动法》和2007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2012年12月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补偿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工资。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违反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和条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颁布、于2011年7月生效并于2018年12月修正的《中国社会保险法》、1999年1月并于2019年3月修正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暂行办法》、2003年4月中国国务院颁布并于2010年12月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国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国国务院1999年4月发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3月修订的《住房积累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代表职工缴纳若干社会保障基金,并实施一定的职工福利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产假保险和住房积累基金的资金。这些款项是向地方行政当局支付的,任何未缴款的雇主可能会被罚款并被勒令支付赤字金额。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视情况征收0.05%/天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仍未整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未缴纳住房基金缴款的企业,可以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款;否则,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已促使我们所有的全职员工与我们订立书面雇佣合同,并已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并目前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和员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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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生效并于2017年2月和2018年12月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被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通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中国没有任何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缴纳与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可以以类似于中国境内企业的方式对待该企业。该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应付投资者的股息以及由该等投资者取得的收益,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该等投资者(i)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ii)在中国设有机构或营业地,但该等收益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关联,前提是该等股息和收益来源于中国境内。根据中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会减少对股息的此类所得税。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香港居民企业已满足该双重避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的10%预扣税可减至5%。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红利条款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该等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在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可通过章程、财务报表、资金流动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物力配置、相关费用、职能和风险承担、借款合同、使用费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登记证书和著作权证书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不过,即使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适用税收协定中的主要目的检验条款或国内税法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也应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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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部分“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标准清单,财务类或非财务类的,减按15%的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于2008年4月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划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于2016年1月进行了修订。上海齐豫于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21年和2024年续展,因此在2018年至2026年期间有权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0年,我WFOE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地位,2023年续展。因此,我们的WFOE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有权享受降低的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们认为,即使“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标准适用于我们,我们也不应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它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5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2025年12月25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纳税人,依法缴纳增值税。除另有说明外,对销售货物的付款人,以及提供有形动产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3%,在特定特定情况下为9%、6%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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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

(1) |
上海奇遇、福州融资担保各由上海奇布天下全资持股,2025年12月前为我公司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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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投票代理协议。根据我们的WFOE、上海奇遇和上海奇布天下之间订立的投票代理协议,上海奇布天下将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离岸母公司的任何董事以及行使该等董事权力的清算人或其他继任者)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上海奇遇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i)以上海企御天下代理人的身份根据上海企御的章程文件召集和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表上海企御天下签署任何和所有书面决议和会议记录;(ii)代表上海企御天下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海企御的章程行使表决权,并通过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或转让或质押或处置上海企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及委任董事的权利;(iii)签署或向任何公司注册处或其他机构提交任何规定的文件;(iv)根据上海启誉的章程文件提名、指定或任免上海启誉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v)在其行为损害上海启誉或其股东利益时对上海启誉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诉讼;并指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我们的注意行事。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我们的WFOE、上海奇遇和上海奇布天下之间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上海奇布天下同意将其在上海奇遇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作为担保权益,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支付合同安排项下的未偿债务。根据股权质押协议,上海奇遇和上海奇布天下向我司WFOE声明并保证,已作出适当安排,以在发生破产或导致上海奇遇天下作为上海奇遇的股东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任何其他事件时保护我司WFOE的利益,以避免在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时出现任何实际困难,并应促使或通过其合理努力促使上海奇布天下的任何继承人遵守与其作为股权质押协议当事人相同的承诺。在上海奇遇或上海奇布天下违反合同安排项下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司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上海奇遇的质押股权。上海企步天下向我司WFOE承诺,除其他事项外,不转让其在上海企娱的股权,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不在其上设定或允许任何可能影响我司WFOE权益的质押。
我们正在按照中国法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机关办理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协议。根据我们的WFOE、上海奇遇和上海奇遇的股东上海奇遇天下之间的贷款协议,我们的WFOE有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时为上海奇遇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目的向上海奇遇天下提供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金额的无息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将该等资金注入上海奇遇的注册资本。本借款协议项下的每笔借款均无固定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我行WFOE应单方面决定何时收回借款,前提是我行WFOE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上海七部天下。贷款协议在上海奇遇的期限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可续期期间内继续有效,并在我们的WFOE和/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其他实体充分行使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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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我们的WFOE与上海奇遇订立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的WFOE将拥有向上海奇遇提供上海奇遇业务所需的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我司WFOE事先书面同意,在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期限内,就受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约束的服务等事项,上海奇遇及其子公司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与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形成的类似合作关系。我们的WFOE可能会指定其他方(他们可能与上海奇遇订立某些协议)向上海奇遇提供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服务。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考虑到我司WFOE提供的服务,上海奇遇应向我司WFOE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等于扣除上一财政年度(如适用)的任何累计亏损、经营成本、费用、税金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留或代扣的其他款项后,上海奇遇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净利润总额的全部。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的WFOE可酌情调整服务费的范围和金额,考虑到(其中包括)服务的复杂性、服务的确切内容和业务价值,以及类似类型服务的市场价格。除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由上海奇遇在收到我司WFOE发出的付款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还规定,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WFOE将拥有因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
为我们提供购买VIE的股权和资产的选择权的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根据我们的WFOE、上海奇遇和上海奇布天下之间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上海奇布天下将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一项独家期权,以购买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购买其在上海奇遇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此外,上海奇遇将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人员可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行使此类期权。
根据独家选择权协议,上海企布天下及上海企娱已承诺(其中包括):
123
所有其他两家VIE,即福州融资担保和上海融资担保,及其各自的名义股东,各自与我们的WFOE订立了一套合同安排,包括投票代理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贷款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条款与上述协议基本相似。
2021年4月29日,福州小贷的唯一股东上海七部天下将其持有的福州小贷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奇遇,上海奇遇成为福州小贷的唯一股东。于2021年4月30日,本公司WFOE、福州小额信贷及上海七部天下订立终止协议,终止本公司WFOE、福州小额信贷及上海七部天下订立的合约安排。因此,福州小贷不再是VIE,而是上海启誉的子公司。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认为:
| ● | 中国VIE和我们的WFOE的所有权结构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 |
| ● | 我公司、我的WFOE、VIE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拟议合同安排根据中国法律是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 |
124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上海租赁的办公空间面积为11,726平方米。我们还租赁北京面积4692平方米,合肥面积4290平方米,深圳面积3120平方米,西安面积2,011平方米,成都面积1,855平方米,重庆面积1,169平方米,福州面积1,410平方米,北海面积1,235平方米,海口面积797平方米,珠海面积288平方米,郑州面积204平方米,在香港的面积为188平方米,在英国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面积为40平方米作为办公空间。租期从一年到三年不等。我们的服务器主要托管在互联网数据中心,位于北京、上海和洛阳。我们预计将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办公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启赋长峰是一家在中国上海成立的合资公司,旨在开发和建设我们的区域总部和附属工业园。我们与上海长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独立第三方长丰分别持有启富长丰70%及30%的股权。建设已经完成,新的区域总部和产业园自2026年1月起正式投入使用,使我们能够将我们在上海的所有设施和来自各部门的员工整合到一个单一的办公空间中,我们预计这将进一步节省行政成本并提高运营效率。截至2025年12月31日,祈福长丰股东累计出资人民币10.7亿元收购我公司区域总部及所属产业园所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支持合资公司运营,其中由长丰出资人民币3.2亿元。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此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表格20-F中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经营成果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推动中国经济和中国信贷科技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者支出、新技术的出现、利率环境、政府政策法规以及中国其他影响消费和商业活动的一般经济状况。
特别是,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以下主要因素的影响:
125
吸引和留住优质借款人的Ability
2025年,我们促成了人民币3271亿元(约合468亿美元)的贷款,与2024年的人民币3220亿元相比略有增加,与2023年的人民币3691亿元相比有所下降。2023至2024年贷款便利化数量的下降与我们有意转向审慎战略相一致,该战略平衡了贷款质量与贷款便利化数量,以应对在充满挑战的宏观经济环境中信贷需求疲软和风险上升的情况。尽管2025年下半年监管变化和宏观经济不确定,但从2024年到2025年,贷款便利化总量略有增加。我们继续专注于长期用户参与,扩大了我们的用户基础,并构建了一个涵盖整个用户生命周期和促进金融包容性的综合信用技术服务平台。获批信贷额度的用户数量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5090万增长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5690万,并进一步增长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6360万。我们预计,从更长期来看,我们未来的增长可持续性将继续取决于我们提高现有用户对我们平台的参与度并吸引高质量用户加入我们平台的能力。
我们认为,现有借款人的重复借款对我们未来的增长很重要。当我们向用户提供循环信贷额度时,我们使用重复借款人贡献来监控用户的粘性和忠诚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重复借款人供款为93.3%。我们认为,这种高重复借款人贡献主要是由于我们有能力通过我们平台上卓越的用户体验和有竞争力的产品供应来满足目标用户的信贷需求。
有效管理风险的Ability
我们有效分析用户风险状况的能力会影响我们吸引潜在借款人和留住现有借款人的能力,以及我们授权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获得有吸引力的风险调整后回报的能力。我们开发并部署了Argus引擎,以进行欺诈检测和信用评估,并创建个性化的分析策略,该策略将以高度自动化的方法仔细检查与潜在借款人相关的数据,并将信用评分输出到我们的Cosmic Cube定价模型中,为每次回撤定价。受益于我们Argus Engine强大的机器学习和分析能力,我们可以绘制潜在借款人的信用档案,并有效防止潜在的信用损失。
自2021年底以来,我们开始优化我们的用户基础,以降低整体信用风险为目标,并于2022年底基本完成。鉴于新冠疫情对全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在2022年实施了审慎的信贷评估策略,并加强了与贷款催收相关的监管合规工作,这使我们能够相对平稳地度过充满挑战的宏观经济环境,并始终如一地交付稳健的经营和财务业绩。2023年,由于宏观经济复苏势头弱于预期,借款人的信心和按时还款能力受到负面影响。我们通过收紧信贷标准、完善用户风险识别、增强催收策略等措施,及时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调整。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增强了有效管理风险的能力,稳定了风险绩效。
2025年下半年,消费信贷行业在监管变化及后续业务调整中,经历了全行业风险提升。尽管在充满挑战的背景下,我们迅速调整了整个信贷生命周期的风险策略,以管理我们的风险表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所有未偿还贷款的90天+拖欠率约为2.71%。请看下文“—贷款绩效数据”,了解我们的信用分析绩效详情。
我们打算继续优化我们的欺诈检测能力,提高我们的信用评估模型的准确性,并通过结合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和加深对用户的洞察来提高我们的催收效率。
与优质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保持协作并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的Ability
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保持健康的协作关系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在各类资金合作伙伴内部,金融机构是目前我们的主要资金来源。2025年,通过我司平台促成的贷款全部由金融机构出资,包括福州小额信贷。此外,我们与优质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合作的能力也影响了我们的盈利能力以及我们向用户提供价格合理的融资解决方案的能力。
我们与广泛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建立了合作关系,并正在进一步丰富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库。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167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合作,累计。
126
累计来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累计发行了676亿元人民币的ABS和ABN(97亿美元),以进一步分散我们的资金来源。ABS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BN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优化我们成本结构的Ability
我们优化成本结构的能力将影响未来的盈利能力。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我们在成立后产生了大量费用。特别是,我们在用户获取、IT基础设施和研发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特别是围绕高级分析工具和模型。我们还不时调整成本结构,以反映不断变化的宏观环境和我们偏好的风险敞口。
我们成本结构的持续优化将取决于我们能否持续提高运营效率,并保持贷款组合的资产质量一致,同时推动整体规模的稳健增长。
贷款绩效数据
我们主要通过90天+拖欠率监测截至给定计量日期由我们促成的贷款的累计表现,并通过180天+年份拖欠率评估我们在每个财政季度促成的贷款的健康程度。
90天+拖欠率是指截至特定日期,我们促成的逾期91至180个日历天的表内外贷款本金余额占我们在整个平台促成的表内外贷款总未偿贷款余额的百分比。被冲销的贷款以及智能信用引擎(ICE)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下的贷款不包括在拖欠率计算中。下表提供了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90天+拖欠率:
|
90天+拖欠率 |
|
|
2023年12月31日 |
2.35 |
% |
|
2024年12月31日 |
|
2.09 |
% |
2025年12月31日 |
|
2.71 |
% |
整体90天+拖欠率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2.35%下降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2.09%,主要是由于我们在2023年下半年通过收紧信贷标准、改进用户风险识别和增强收款策略对风险管理进行了及时调整。整体90天+拖欠率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2.09%上升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2.71%,主要是由于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中国近期的监管变化。自2025年4月以来,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措施,包括利率上限,这促成了更广泛的全行业流动性紧缩,尤其是在2025年下半年。为有效管理信贷风险,我们继续主动收紧风险标准,优化资产组合和客户组合。我们还将继续专注于增强我们的技术和信用评估能力,并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进行微调,以满足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不断变化的需求和风险偏好。90天+拖欠率是一个向后看的指标,因为它反映了90天前的资产质量趋势。
127
我们将在特定时间段内促成的贷款称为一个年份,在我们的案例中,它代表了一个特定的财政季度,并将年份拖欠率定义为(i)我们在一个已成为拖欠的年份内促成的所有贷款的本金总额,减去我们在同一年份促成的所有贷款的已收回逾期本金总额,除以(ii)我们在该年份促成的贷款的初始本金总额。Intelligent Credit Engine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下的贷款不包括在年份拖欠率计算中。我们的180天+年份拖欠率数据包括拖欠超过180天的贷款。
以下图表显示了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所有贷款按年份划分的历史累计180天+拖欠率:
180天+各年份拖欠率

贷款的表内外处理
我们与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建立了合作关系。我们的一些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通过自己的账户为借款人提供资金并支付贷款本金,而另一些则选择通过信托间接为借款人提供资金并支付贷款本金。此外,我们通过VIE的子公司福州小额信贷为我们平台上促成的部分贷款提供资金,该子公司获准在中国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在我们平台上促成的贷款所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
表内贷款
对于根据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请求通过信托间接发放的贷款,我们已确定我们是大多数此类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将这些信托合并,并将通过这些信托提供资金的贷款,以及通过福州小额信贷直接由我们自有资金提供的贷款,记录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表内贷款按摊余成本入账。这些贷款的收入作为融资收入入账,我们记录了贷款损失准备金。与我们的表内贷款相关的服务被归类为信贷驱动服务。
128
表外贷款
表外贷款是指由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直接出资和支付的、不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合并的贷款。表外贷款的一部分,我们只向金融机构提供平台服务,赚取服务费。另一部分,我们不仅提供贷款便利和后期便利服务,也可以通过有融资担保牌照的VIE或者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担保还款。因此,我们产生了担保责任并承担了信用风险。与这部分贷款相关的服务被归类为信贷驱动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信贷驱动服务下促成的未偿还表外贷款(不包括拖欠180天以上的贷款)总余额分别为人民币427亿元、人民币255亿元和人民币237亿元(34亿美元)。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未偿还表内贷款及表外贷款的余额详情。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
|
贷款余额 |
|
% |
|
贷款余额 |
|
% |
|
贷款余额 |
|
% |
|
(百万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
||||||||||||
表内贷款 |
29,257 |
|
20.1 |
|
31,866 |
|
23.3 |
|
42,863 |
|
34.0 |
|
通过信托/ABS(1)和其他 |
19,414 |
13.3 |
21,066 |
15.4 |
32,849 |
26.1 |
||||||
通过福州小额信贷 |
9,843 |
6.8 |
10,800 |
7.9 |
10,014 |
7.9 |
||||||
表外贷款 |
116,013 |
79.9 |
105,148 |
76.7 |
83,149 |
66.0 |
||||||
合计 |
145,270 |
|
100.0 |
|
137,014 |
|
100.0 |
|
126,012 |
|
100.0 |
|
注意:
(1) |
包括分别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由福州小额信贷发起并随后转入ABS计划的贷款。 |
表内贷款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92.57亿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18.66亿元,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28.63亿元(合61.2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表内贷款的贷款便利量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对贷款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提高效率和盈利能力。
129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项目和具体因素
净收入
我们主要通过将未获得服务和服务不足的借款人的信贷需求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信贷供应相匹配,通过提供信贷技术服务来产生收入。下表列出了我们净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以绝对金额和占所列年份总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信贷驱动服务 |
11,738,560 |
72.0 |
11,719,027 |
68.2 |
13,977,218 |
1,998,716 |
72.7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资本重 |
1,667,119 |
10.2 |
1,016,514 |
5.9 |
1,604,903 |
229,498 |
8.4 |
|||||||
贷款便利服务收入 |
1,081,699 |
6.6 |
638,814 |
3.7 |
1,143,395 |
163,503 |
6.0 |
|||||||
发起后服务收入 |
585,420 |
3.6 |
377,700 |
2.2 |
461,508 |
65,995 |
2.4 |
|||||||
融资收益 |
5,109,921 |
31.4 |
6,636,511 |
38.6 |
8,569,063 |
1,225,360 |
44.5 |
|||||||
解除担保负债收入 |
4,745,898 |
29.1 |
3,695,017 |
21.5 |
3,412,952 |
488,046 |
17.8 |
|||||||
其他服务费 |
215,622 |
1.3 |
370,985 |
2.2 |
390,300 |
55,812 |
2.0 |
|||||||
平台服务 |
4,551,467 |
28.0 |
5,446,629 |
31.8 |
5,227,841 |
747,571 |
27.3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资本之光 |
3,213,955 |
19.8 |
2,116,797 |
12.4 |
1,162,563 |
166,244 |
6.1 |
|||||||
贷款便利服务收入 |
2,096,085 |
12.9 |
1,246,541 |
7.3 |
683,929 |
97,801 |
3.6 |
|||||||
发起后服务收入 |
1,117,870 |
6.9 |
870,256 |
5.1 |
478,634 |
68,443 |
2.5 |
|||||||
转介服务费 |
950,016 |
5.8 |
2,842,637 |
16.6 |
2,738,786 |
391,641 |
14.3 |
|||||||
其他服务费 |
387,496 |
2.4 |
487,195 |
2.8 |
1,326,492 |
189,686 |
6.9 |
|||||||
净收入总额 |
16,290,027 |
100.0 |
17,165,656 |
100.0 |
19,205,059 |
2,746,287 |
100.0 |
|||||||
我们将平台上促成的贷款分为两类,即信贷驱动服务和平台服务。
在提供信贷驱动服务中,我们要么为表内贷款提供资金,要么通过具有融资担保牌照的VIE或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表外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我们承担信用风险是因为表内借贷或担保安排。按收入性质,此类表外贷款的便利化和事后便利化服务收入记为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重资本,为此类表外贷款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担保服务的收入记为解除担保负债的收入,我们的表内贷款收入记为融资收入。
另一方面,在提供平台服务方面,我们在贷款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提供定制化的技术解决方案,例如借款人获取、信用评估、资金匹配和后期便利服务。具体而言,我们(i)在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向金融机构提供综合便利和后期便利服务,并根据预先协商的条款向他们收取服务费,这些服务费记为贷款便利和服务费-轻资本;(ii)向金融机构和ICE旗下其他借贷平台提供智能营销服务并赚取预先协商的服务费,这些费用记在推荐服务费项下;(iii)向其他网络借贷公司提供推荐服务并赚取推荐费,(四)向金融机构提供其他技术解决方案并就金融机构选择的相应技术解决方案收取技术服务费或咨询费,记入其他服务费项下。这些解决方案为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总净收入贡献了一小部分。我们目前不承担平台服务项下的信用风险。
130
下文详细阐述了我们每个收入流的性质。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考虑到我们对表外贷款的便利化和事后便利化服务,我们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那里产生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对于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每笔表外贷款,我们根据预先协商的条款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服务费。信贷驱动服务项下表外贷款的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记为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重资本,平台服务项下通过我们的轻资本模式的表外贷款的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记为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轻资本。见“— E.关键会计估计—收入确认。”
融资收益。我们从表内贷款中产生融资收入,其中包括来自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但通过我们的合并信托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贷款,以及由福州小额信贷提供资金的贷款。
解除担保责任收入。我们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在信贷驱动服务下促成的表外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我们以总额为基础确认待命担保负债,并在担保期限内将全部金额摊销为“解除担保负债收入”。详见“— E.关键会计估计—担保负债”。
转介服务费。我们通过向其他平台推荐不符合我们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风险偏好的借款人,为他们提供推荐服务。我们还通过ICE模型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推荐服务,为他们匹配借款人。
成本和开支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的运营成本和费用的绝对金额以及占我们总净营收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
|
|
|
|
|
便利、发起和服务 |
2,659,912 |
16.3 |
2,900,704 |
16.9 |
3,001,938 |
429,271 |
15.6 |
|||||||
筹资成本 |
645,445 |
4.0 |
590,935 |
3.4 |
548,936 |
78,497 |
2.9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1,939,885 |
11.9 |
1,725,877 |
10.1 |
2,469,546 |
353,140 |
12.9 |
|||||||
一般和行政 |
421,076 |
2.6 |
449,505 |
2.6 |
658,980 |
94,233 |
3.4 |
|||||||
应收贷款拨备 |
2,151,046 |
13.2 |
2,773,323 |
16.2 |
3,625,042 |
518,374 |
18.9 |
|||||||
应收金融资产准备 |
386,090 |
2.4 |
296,857 |
1.7 |
234,924 |
33,594 |
1.2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175,799 |
1.1 |
421,481 |
2.5 |
319,532 |
45,692 |
1.7 |
|||||||
或有负债拨备 |
3,053,810 |
18.7 |
478,404 |
2.8 |
1,667,742 |
238,484 |
8.7 |
|||||||
总收入成本 |
11,433,063 |
70.2 |
9,637,086 |
56.2 |
12,526,640 |
1,791,285 |
65.3 |
|||||||
下文详细阐述了我们成本和开支的每一项的性质。
便利、发起和服务。便利、发起和服务费用是指通过我们的平台促进、发起和服务贷款所产生的成本,包括我们赚取贷款便利服务费和便利后服务费的表外贷款,以及我们赚取融资收入的表内贷款。
它主要包括(i)从事便利和事后便利服务职能的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ii)信用搜索费用,(iii)收款费用,(iv)支付交易费用和(v)与用户通信有关的费用。
作为一般趋势,与信用搜索、催收、支付交易相关的费用都会随着贷款便利化数量或我们平台上的贷款申请数量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与用户沟通相关的费用主要是由获得批准授信额度的用户数量驱动的。
131
资金成本。融资成本包括我们向合并信托的金融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的利息费用,以及与合并信托的设立和运营相关的成本。
销售和市场营销。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为推广我们的品牌和吸引用户到我们的平台而进行的广告和营销相关费用,以及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相关的工资和福利费用。
广告和营销相关费用,特别是那些用于吸引用户到我们平台的费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可自由支配的成本项目。根据我们对信用评估能力的判断,结合我们的整体增长策略和对市场整体信用环境的预判,以及来自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融资能力进行调整。我们认为这是对未来业务增长的投资。
一般和行政。一般和行政费用包括从事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专业服务、与使用设施和设备相关的成本,例如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向员工授予了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以奖励他们对我们发展的历史贡献。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支出属于非现金性质。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到我们所列年度的费用项目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便利、发起和服务 |
|
75,152 |
40.5 |
64,658 |
38.6 |
40,070 |
5,730 |
10.6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375) |
(0.2) |
(118) |
(0.1) |
1,503 |
215 |
0.4 |
||||||
一般和行政 |
|
110,827 |
59.7 |
103,073 |
61.5 |
336,801 |
48,162 |
89.0 |
||||||
合计 |
|
185,604 |
100.0 |
167,613 |
100.0 |
378,374 |
54,107 |
100.0 |
||||||
规定
我们记录了以下四类与我们促成的贷款产品相关的拨备。应收贷款拨备与我们资产负债表上的贷款有关,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与我们为表外贷款提供的便利服务有关,应收金融资产拨备和或有负债拨备与我们在信贷驱动服务下的表外贷款的担保服务有关。
应收贷款拨备。我们在集合的基础上评估我们资产负债表上贷款的信用度和可收回性。应收贷款拨备是在组合基础上,根据拖欠率、规模、组合的其他风险特征等因素进行的评估。
应收金融资产准备。如果我们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还款担保,我们将在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表外贷款开始时确认应收金融资产。我们确认应收金融资产等于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随时可用的担保负债,并考虑我们在独立的公平交易中提供相同的担保服务将需要多少溢价。应收金融资产作为一项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收到我司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支付的服务费时进行减记。在每个报告日,我们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并评估是否存在任何减值迹象。如果应收金融资产的账面值超过预期收到的现金,则对不可收回的应收金融资产计提减值损失。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我们在完成对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表外贷款便利服务后确认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我们在估算的基础上建立了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无法收回备抵,其中纳入了历史经验以及围绕特定类型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实质上是用于确定担保负债公允价值的预期净违约率。我们每季度评估并调整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无法收回的备抵,必要时更频繁地进行。
132
或有负债拨备。由于我们采用了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我们在担保开始时就在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或CECL模型下确认了一项附带信用损失准备的或有担保负债。详见“— E.关键会计估计—担保负债”。或有担保因我们在借款人违约时为补偿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而支付的款项而减少。我们每季度评估和调整信贷损失准备金,或视需要更频繁地调整。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
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起的文书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由于我们并无于呈列期间在香港附属公司赚取或衍生的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征收香港利得税。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中国大陆
一般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根据中国大陆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须就其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全球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后的信托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我们的其他实体作为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及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的相关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部分“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财务或非财务条件清单的,减按15%的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和财政部于2008年4月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划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于2016年1月进行了修订。上海齐豫获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1、2024年续展。因此,它在2018年至2026年期间有权享受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我们的WFOE于2020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地位并于2023年续签,并享有2020-2025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海博瑞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启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启诚”)、启昂和北海云华因经营属于中国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而受益于15%的优惠税率。齐成、齐昂、北海云华的4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由于位于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可以进一步降低。因此,启程在2019年至2023年适用9%的优惠所得税率,在2024年至2030年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率。奇昂和北海云华2023-2027年适用9%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23-2027年,有1家子公司因注册地在海南省,从事鼓励类经营活动,享受15%的优惠税率。
133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香港实体满足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收入和资本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由于我公司主要中国附属公司的权益持有人为香港注册公司,并符合中国与香港税务协定的相关规定,我们已使用5%就预期将予分配的留存收益计提递延税项负债。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则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2025年,我们的WFOE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5.87亿元(6.559亿美元)的股息,并相应支付了人民币2.006亿元(扣除退税)的相关预提所得税(287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记录了与预期将从中国大陆子公司分配到海外用于股息分配和股份回购的所有收益相关的2.55亿元人民币(3650万美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中国大陆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将被无限期再投资,未确认的递延税项负债约为人民币8.043亿元(合1.15亿美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1年12月发布了第二支柱示范规则,其大意是,一个司法管辖区可以颁布国内税法,称为第二支柱立法,以全球商定的共同方法实施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第二支柱立法适用于第二支柱示范规则范围内的跨国集团成员,我司合理预期会落入。每当支柱二示范规则在管辖基础上确定的有效税率低于15%的最低税率时,它就对在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利润征收补足税。我们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引入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的情况,审查了其公司结构,并聘请了外部税务专家评估其税务风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司主要在中国大陆运营,尽管立法尚未颁布,但未来可能存在第二支柱所得税的风险敞口。此外,我们公司的若干附属公司位于主要包括香港、新加坡和英国等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第二支柱立法的司法管辖区,估计如果该等立法已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生效,我们公司的所得税将不会有重大差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并无确认任何相关税务开支。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包含在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包含的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最近的会计公告”中。
134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我们列报年度的总净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不应依赖历史经营业绩的定期比较作为未来业绩的指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信贷驱动服务 |
11,738,560 |
72.0 |
11,719,027 |
68.2 |
13,977,218 |
1,998,716 |
72.7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资本重 |
1,667,119 |
10.2 |
1,016,514 |
5.9 |
1,604,903 |
229,498 |
8.4 |
|||||||
融资收益 |
5,109,921 |
31.4 |
6,636,511 |
38.6 |
8,569,063 |
1,225,360 |
44.5 |
|||||||
解除担保负债收入 |
4,745,898 |
29.1 |
3,695,017 |
21.5 |
3,412,952 |
488,046 |
17.8 |
|||||||
其他服务费 |
215,622 |
1.3 |
370,985 |
2.2 |
390,300 |
55,812 |
2.0 |
|||||||
平台服务 |
4,551,467 |
28.0 |
5,446,629 |
31.8 |
5,227,841 |
747,571 |
27.3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资本之光 |
3,213,955 |
19.8 |
2,116,797 |
12.4 |
1,162,563 |
166,244 |
6.1 |
|||||||
转介服务费 |
950,016 |
5.8 |
2,842,637 |
16.6 |
2,738,786 |
391,641 |
14.3 |
|||||||
其他服务费 |
387,496 |
2.4 |
487,195 |
2.8 |
1,326,492 |
189,686 |
6.9 |
|||||||
净收入总额 |
16,290,027 |
100.0 |
17,165,656 |
100.0 |
19,205,059 |
2,746,287 |
100.0 |
|||||||
运营成本和费用(1) |
||||||||||||||
便利、发起和服务 |
2,659,912 |
16.3 |
2,900,704 |
16.9 |
3,001,938 |
429,271 |
15.6 |
|||||||
筹资成本 |
645,445 |
4.0 |
590,935 |
3.4 |
548,936 |
78,497 |
2.9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1,939,885 |
11.9 |
1,725,877 |
10.1 |
2,469,546 |
353,140 |
12.9 |
|||||||
一般和行政 |
421,076 |
2.6 |
449,505 |
2.6 |
658,980 |
94,233 |
3.4 |
|||||||
应收贷款拨备 |
2,151,046 |
13.2 |
2,773,323 |
16.2 |
3,625,042 |
518,374 |
18.9 |
|||||||
应收金融资产准备 |
386,090 |
2.4 |
296,857 |
1.7 |
234,924 |
33,594 |
1.2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175,799 |
1.1 |
421,481 |
2.5 |
319,532 |
45,692 |
1.7 |
|||||||
或有负债拨备 |
3,053,810 |
18.7 |
478,404 |
2.8 |
1,667,742 |
238,484 |
8.7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11,433,063 |
70.2 |
9,637,086 |
56.2 |
12,526,640 |
1,791,285 |
65.3 |
|||||||
经营收入 |
4,856,964 |
29.8 |
7,528,570 |
43.8 |
6,678,419 |
955,002 |
34.7 |
|||||||
利息收入,净额 |
217,307 |
1.3 |
237,015 |
1.4 |
278,626 |
39,843 |
1.5 |
|||||||
外汇收益 |
2,356 |
0.0 |
1,512 |
0.0 |
159,570 |
22,818 |
0.8 |
|||||||
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175,691) |
(25,123) |
(0.9) |
|||||||
债务清偿收益 |
— |
— |
— |
— |
270,135 |
38,629 |
1.4 |
|||||||
投资损失 |
(30,112) |
(0.2)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230,936 |
1.4 |
125,325 |
0.7 |
165,076 |
23,606 |
0.9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5,277,451 |
32.3 |
7,892,422 |
45.9 |
7,376,135 |
1,054,775 |
38.4 |
|||||||
所得税费用 |
(1,008,874) |
(6.2) |
(1,644,306) |
(9.6) |
(1,400,492) |
(200,268) |
(7.3) |
|||||||
净收入 |
4,268,577 |
26.1 |
6,248,116 |
36.3 |
5,975,643 |
854,507 |
31.1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16,759 |
0.1 |
16,198 |
0.1 |
14,048 |
2,009 |
0.1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285,336 |
26.2 |
6,264,314 |
36.4 |
5,989,691 |
856,516 |
31.2 |
|||||||
注意:
| (1)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135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便利、发起和服务 |
75,152 |
64,658 |
40,070 |
5,730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375) |
(118) |
1,503 |
215 |
||||
一般和行政 |
110,827 |
103,073 |
336,801 |
48,162 |
||||
合计 |
185,604 |
167,613 |
378,374 |
54,107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支出属于非现金性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总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71.66亿元增长11.9%至2025年的人民币192.05亿元(27.46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表内贷款的平均未偿余额增长以及资本密集的贷款便利化数量增加。在我们的总收入中,来自信贷驱动服务的金额从2024年的人民币117.19亿元增长19.3%至2025年的人民币139.77亿元(19.99亿美元),来自平台服务的金额从2024年的人民币54.47亿元下降4.0%至2025年的人民币52.28亿元(7.48亿美元)。
|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信贷驱动服务下的贷款便利和服务费从2024年的人民币10.17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6.05亿元(2.2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重资本的贷款便利量增加。平台服务项下的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从2024年的21.17亿元人民币下降至2025年的11.63亿元人民币(1.66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的贷款便利化数量下降。 |
| ● | 融资收益。融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66.37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85.69亿元(12.2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平均未偿还表内贷款余额的增长。 |
| ● | 解除担保责任收入。解除担保负债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36.95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34.13亿元(4.88亿美元)。这一下降与表外重资本贷款平均未偿余额总体趋势一致。 |
| ● | 转介服务费。转介服务费从2024年的人民币28.43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27.39亿元(3.9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通过ICE提供的贷款便利化数量减少。 |
| ● | 其他服务费.信贷驱动服务项下的其他服务费从2024年的人民币3.71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3.90亿元(5600万美元),主要是信贷驱动服务项下的滞纳金增加。平台服务项下的其他服务费从2024年的人民币4.87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3.26亿元(1.9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平台服务项下的其他增值服务增加。 |
运营成本和费用
营业成本和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96.37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2.527亿元(17.9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或有负债拨备增加和应收贷款拨备增加。
| ● | 便利、发起和服务。便利、发起和服务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29.01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30.02亿元(4.29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收款费用增加了人民币5800万元(800万美元)和信用搜索费用增加了人民币2200万元(300万美元)。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7.2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4.70亿元(3.53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增加了对嵌入式金融渠道的营销资源分配。 |
136
| ● | 一般和行政。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4.5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6.59亿元(约合94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基于股份的薪酬增加。 |
| ● | 资金成本。融资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5.91亿元下降至2025年的人民币5.49亿元(78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平均ABS发行成本较低,部分被ABS融资增长所抵消。 |
| ● | 应收贷款拨备。应收贷款拨备从2024年的人民币27.73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36.25亿元(5.1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表内贷款的贷款发放量增长。 |
| ● | 应收金融资产准备。应收金融资产拨备从2024年的人民币2.97亿元减少至2025年的人民币2.35亿元(3400万美元)。这一减少反映了我们在评估与其基本贷款状况相称的拨备方面的一贯做法。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从2024年的人民币4.21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3.2亿元(4600万美元)。这一下降反映了重资本和轻资本贷款便利化总量的下降,以及我们在评估与其基础贷款状况相称的拨备方面的一贯做法。 |
| ● | 或有负债拨备。或有负债拨备从2024年的人民币4.78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6.68亿元(2.38亿美元)。这一增长反映了我们在评估与其基础贷款状况相称的拨备方面的一贯做法,以及重资本贷款促进量的增加。 |
利息收入,净额
利息收入,2025年净额为人民币2.79亿元(400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37亿元,主要是由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增加。
债务清偿收益
2025年债务清偿收益为人民币2.7亿元(3900万美元),2024年为零,主要是由于2025年回购可转换优先票据产生的收益。
其他收入,净额
其他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25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65亿元(24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政府补助增加。
所得税费用
2025年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4亿元(约合2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6.44亿元。不包括在中国不可抵税的股份补偿费用,2025年的有效税率为18.1%,而2024年为20.4%。有效税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与从在岸到离岸的股息分配相关的预扣税减少。
净收入
2025年净收入为人民币59.76亿元(8.55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62.48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总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6,290百万元增长5.4%至2024年的人民币17,166百万元,这主要是由于表内贷款的平均未偿余额增长以及通过ICE提供的贷款促进量增加。在我们的总收入中,来自信贷驱动服务的金额从2023年的人民币117.39亿元下降0.2%至2024年的人民币117.19亿元,来自平台服务的金额从2023年的人民币45.51亿元增长19.7%至2024年的人民币54.47亿元。
137
|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信贷驱动服务项下的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从2023年的人民币16.67亿元下降至2024年的人民币10.17亿元,这主要是由于重资本贷款便利化数量下降。平台服务项下的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从2023年的人民币32.14亿元下降至2024年的人民币21.17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的贷款便利化数量下降。 |
| ● | 融资收益。融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51.10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66.37亿元,主要是由于平均未偿还表内贷款余额的增长。 |
| ● | 解除担保责任收入。解除担保负债收入由2023年的人民币47.46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36.95亿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本期间表外重资本贷款的平均未偿余额减少。 |
| ● | 转介服务费。转介服务费从2023年的人民币9.5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8.43亿元,这主要是由于通过ICE提供的贷款便利化数量增加。 |
运营成本和费用
营业成本和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14.33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96.37亿元,主要是由于或有负债拨备减少。
| ● | 便利、发起和服务。便利、发起和服务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26.60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9.01亿元,主要是由于收款费用增加人民币3.34亿元,部分被支付交易成本减少人民币1.41亿元所抵消。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9.40亿元下降至2024年的人民币17.26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谨慎的客户获取方法和较低的单位客户获取成本。 |
| ● | 一般和行政。一般和行政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4.21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5亿元,主要是由于工资和人事相关成本增加。 |
| ● | 资金成本。融资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6.45亿元下降至2024年的人民币5.91亿元,主要是由于ABS和信托的平均成本较低,部分被ABS和信托的资金增长所抵消。 |
| ● | 应收贷款拨备。应收贷款拨备由2023年的人民币21.51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27.73亿元,主要是由于表内贷款的贷款发放量增长。 |
| ● | 应收金融资产准备。应收金融资产拨备由2023年的人民币3.86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2.97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重资本的贷款促进量下降。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由2023年的人民币1.76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4.21亿元。这一增长反映了我们在评估与我们的基础贷款状况相称的拨备方面的一贯做法。 |
| ● | 或有负债拨备。或有负债拨备从2023年的人民币30.54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4.78亿元,主要是由于重资本贷款促进量下降,以及由于前期促成的贷款表现好于预期,前期拨备被冲回。 |
利息收入,净额
利息收入,2024年净额为人民币2.37亿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2.217亿元,主要由于从银行存款赚取的利息增加。
138
其他收入,净额
其他收入由2023年的人民币2.31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1.25亿元,主要由于政府补助减少。
所得税费用
2024年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6.44亿元,2023年为人民币10.09亿元。不包括在中国不可抵税的股份补偿费用,2024年的有效税率为20.4%,而2023年为18.5%。有效税率的增加主要是由于与我们公司的股息和股份回购计划相关的预扣税款。
净收入
2024年净收入为人民币62.48亿元,2023年为人民币42.69亿元。
财务状况变动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选定信息。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当前资产: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177,890 |
4,452,416 |
4,696,817 |
671,636 |
||||
受限制现金 |
3,381,107 |
2,353,384 |
2,844,101 |
406,701 |
||||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
207,071 |
162,617 |
325,698 |
46,574 |
||||
短期投资 |
15,000 |
3,394,073 |
2,852,254 |
407,867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2,909,245 |
2,214,530 |
950,267 |
135,886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
2,522,543 |
1,553,912 |
1,510,205 |
215,956 |
||||
应收贷款,净额 |
24,604,487 |
26,714,428 |
34,680,954 |
4,959,310 |
||||
非流动资产: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非流动 |
146,995 |
27,132 |
21,992 |
3,145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非流动 |
596,330 |
170,779 |
209,459 |
29,952 |
||||
应收贷款,净非流动 |
2,898,005 |
2,537,749 |
4,002,159 |
572,301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977,461 |
956,738 |
966,582 |
138,219 |
||||
流动负债: |
||||||||
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款项-流动 |
8,942,291 |
8,188,454 |
9,922,559 |
1,418,907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当前 |
— |
— |
1,019,130 |
145,734 |
||||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
3,949,601 |
2,383,202 |
2,314,865 |
331,021 |
||||
担保负债-或有 |
3,207,264 |
1,820,350 |
1,872,149 |
267,714 |
||||
非流动负债: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人款项-非流动 |
3,581,800 |
5,719,600 |
9,930,000 |
1,419,971 |
||||
可转换优先票据-非流动 |
— |
— |
1,583,213 |
226,396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存放在银行的资金组成,流动性强,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
由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增加,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从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4.52亿元增加到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6.97亿元(6.72亿美元)。
139
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主要指与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有关的保证金、短期贷款的质押定期存款以及我们的合并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独立银行账户持有的现金,这些账户只能用于投资信托协议规定的贷款或其他证券。信托最长经营期限为十年。信托中的现金无法为我们的一般流动性需求提供资金。
我们的受限现金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3.53亿元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8.44亿元(4.07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ABS和信托的资金增长导致我们的合并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现金增加。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主要是指公司为保证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及时还贷而预付的保证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预付给第三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3.26亿元(约合4700万美元)。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3.94亿元减少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8.52亿元(4.0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定期存款减少。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2.42亿元减少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9.72亿元(1.39亿美元),扣除备抵后分别为人民币2.72亿元和人民币1.88亿元(27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未偿还的表外贷款余额减少。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应收金融资产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7.25亿元减少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7.20亿元(2.46亿美元),分别扣除拨备人民币4.46亿元和人民币4.30亿元(6200万美元)。
应收贷款,净额
应收贷款指通过我们的综合信托促成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贷款,以及由福州小额信贷促成的贷款。
应收贷款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92.52亿元增加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86.83亿元(合55.3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未偿还的表内贷款余额增加。
土地使用权,净额
土地使用权指向当地政府当局支付的租赁预付款,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入账。
2021年3月,我们的合并子公司祈福长丰从地方当局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开发和建设区域总部和附属工业园区,用于我们未来的运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股东为收购土地使用权共出资人民币10.7亿元,其中由上海齐豫出资人民币0.75亿元,由独立第三方出资人民币3.2亿元。
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
一些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要求我们通过我们的合并信托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信托、应收贷款部分受益权进一步转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用于发行ABS。应付给无追索权美国的合并信托投资者的款项代表这些信托和ABS计划的投资回报,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39.08亿元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985.3亿元(28.39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表内贷款量增加。
140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3.83亿元减少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3.15亿元(3.31亿美元)。我们在我们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表外贷款开始时确认一项随时可用的担保责任。备用担保在担保期限内按直线法释放为担保收益。
担保负债-或有
担保负债-或有负债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20亿元增加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72亿元(2.6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计提或有负债人民币16.68亿元(2.38亿美元),部分被支付的人民币16.16亿元(2.31亿美元)所抵消。在表外贷款开始时,我们还按照CECL模型确认单独的或有担保负债并计提信用损失。或有担保因我们在借款人违约时为补偿金融机构而支付的款项而减少。CECL模型下的信用损失准备计入“或有负债准备”,并在每个期末重新估值,以反映对未来净支付的更新估计。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经营活动和历史股权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76亿元、人民币68亿元和人民币75亿元(11亿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由银行里的资金组成,这些资金流动性很强,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我们相信,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当前和预期的需求,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用于一般公司用途。
于2025年3月,我们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6.9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30年票据,包括初始购买者全额行使购买额外本金额为9,000万美元的2030年票据的选择权。2030年票据为一般无抵押债务,按年利率0.50%计息,自2025年10月1日起,于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票据将于2030年4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其条款回购、赎回或转换。2030年票据持有人有权根据该持有人的选择,在紧接2030年4月1日前第50个预定交易日之前的营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的任何时间转换其全部或任何部分2030年票据。
转换后,我们将视情况向此类转换持有人支付或交付不超过被转换的2030年票据本金金额的现金,转换义务的任何剩余部分将根据我们的选择以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方式履行。2030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此类2030年票据16.7 475 ADS,相当于每ADS的初始兑换价约为59.71美元。就2025年宣布的现金股息而言,2030年票据的兑换率随后调整为每1,000美元本金17.5254股ADS,相当于每ADS的兑换价为57.06美元。此换算率于2025年9月8日生效,可在发生契约中规定的某些事件时进行调整。
2030年票据持有人可能会要求我们在2028年4月3日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任何部分2030年票据,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时,回购价格等于将回购的2030年票据本金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回购日期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此外,如果税法发生某些变化,或如果最初发行的2030年票据本金总额的10%或更少仍未偿还,我们可能会赎回全部或部分2030年票据。履行2030年票据的义务可能会对向我们的股东进行任何分配的金额或时间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认为可以以优惠条件获得此类融资,我们可能会选择通过公共或私募股权或债务融资来满足、回购或再融资2030年的票据。
截至2026年3月17日,我们在公开市场和场外私下协商交易中以3.99亿美元现金回购了本金总额约4.6亿美元的2030年票据。2030年票据本金总额约2.3亿美元仍未偿还。
141
现金流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合并现金流量数据摘要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7,118,350 |
9,343,311 |
11,083,748 |
1,584,956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1,147,789) |
(7,994,081) |
(13,082,044) |
(1,870,707)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066,458 |
(2,114,463) |
2,783,865 |
398,087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
(2,953,366) |
(753,197) |
735,118 |
105,121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年初受限制现金 |
10,512,363 |
7,558,997 |
6,805,800 |
973,216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 |
7,558,997 |
6,805,800 |
7,540,918 |
1,078,337 |
||||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108.4亿元(合15.85亿美元)。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净收入人民币59.76亿元(8.55亿美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加回非现金项目股份报酬人民币3.78亿元(5400万美元),(ii)加回贷款本金、应收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的非现金项目拨备人民币41.79亿元(5.98亿美元),以及(iii)加回或有负债的非现金项目拨备人民币16.68亿元(2.38亿美元),部分被用于营运资金的额外人民币9.54亿元(1.36亿美元)所抵消。用于营运资金的现金变动主要是由于担保负债减少人民币16.84亿元(2.41亿美元),并被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减少人民币9.31亿元(1.33亿美元)部分抵消。这些营运资金项目的变化与我们的业务增长是一致的。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3.43亿元。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净收入人民币62.48亿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加回非现金项目股份报酬人民币1.68亿元(2300万美元),(ii)加回贷款本金、应收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的非现金项目拨备人民币34.92亿元,以及(iii)加回或有负债的非现金项目拨备人民币4.78亿元,部分被用于营运资金的额外人民币11.16亿元所抵消。用于营运资金的现金变动主要由于担保负债减少人民币34.32亿元,并被应收金融资产减少人民币10.80亿元部分抵销。这些营运资金项目的变化与我们的业务增长是一致的。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1.18亿元。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净收益人民币42.69亿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加回非现金项目股份报酬人民币1.86亿元,(ii)加回贷款本金、应收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的非现金项目拨备人民币27.13亿元,以及(iii)加回或有负债的非现金项目拨备人民币30.54亿元,部分被用于营运资金的额外人民币32.09亿元所抵消。用于营运资金的现金变动主要是担保负债减少人民币34.36亿元所致。这些营运资金项目的变化与我们的业务增长是一致的。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0.82亿元(18.71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对应收贷款的投资为人民币1204.48亿元(172.24亿美元)和短期投资为人民币101.16亿元(14.47亿美元),部分被收回对应收贷款的投资为人民币1074.77亿元(153.69亿美元)和处置短期投资的收益为人民币104.54亿元(14.95亿美元)所抵消。贷款投资净流出,主要源于表内贷款增长。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9.94亿元,主要是应收贷款投资人民币1027.99亿元和短期投资人民币46.42亿元,部分被收回应收贷款投资人民币983.12亿元和处置短期投资收益人民币13.08亿元所抵消。贷款投资净流出主要源于表内贷款增长。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11.48亿元,主要是由于应收贷款投资人民币922.03亿元,部分被应收贷款投资回收人民币811.32亿元所抵消。贷款投资净流出主要源于表内贷款增长。
142
融资活动
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在2025年为人民币27.84亿元(3.98亿美元),主要归因于从合并信托投资者收到的现金人民币191.31亿元(27.36亿美元)、从发行2030年票据收到的人民币49.17亿元(7.03亿美元)和从短期贷款收到的人民币18.74亿元(2.68亿美元),部分被支付给合并信托投资者的现金人民币131.92亿元(18.86亿美元)、在公开市场回购的ADS人民币48.48亿元(6.93亿美元)、回购的2030年票据人民币19.09亿元(2.73亿美元)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人民币13.78亿元(1.97亿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1.14亿元,主要是由于支付给合并信托投资者的现金为人民币120.60亿元、偿还短期借款为人民币13.19亿元、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为人民币12.63亿元以及在公开市场回购的ADS为人民币29.73亿元,部分被合并信托投资者收到的人民币134.53亿元现金和短期借款收到的人民币18.90亿元所抵消。
2023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66亿元,主要归因于从合并信托投资者收到的现金人民币104.10亿元和从短期贷款收到的人民币8.25亿元,部分被支付给合并信托投资者的现金人民币84.71亿元、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人民币9.42亿元和在公开市场回购的ADS人民币6.36亿元所抵消。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以及随后的任何中期期间,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和合同义务。
资本支出
截至2023年12月、2024年和2025年止年度,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发生了人民币8460万元、人民币1.532亿元和人民币2.405亿元(3440万美元)的资本支出。我们2025年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与扩大和加强我们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建设我们在上海的新办公楼有关的支出。我们将继续产生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短期投资和其他融资选择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合同义务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和贷款义务:
小于 |
1 – 3 |
3 – 5 |
超过 |
|||||||
|
合计 |
|
1年 |
|
年 |
|
年 |
|
5年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租赁义务(1) |
|
33,305 |
|
18,591 |
|
14,714 |
|
— |
|
— |
短期贷款义务(2) |
|
1,202,891 |
|
1,202,891 |
|
— |
|
— |
|
— |
长期借款义务(3) |
3,225,109 |
1,081,161 |
1,693,615 |
35,000 |
415,333 |
|||||
注意事项:
(1)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与办公场所的租赁有关。
(2)我们的短期贷款义务与从国内商业银行获得的银行借款有关。
(3)我们的长期借款义务包括2030年票据和长期借款,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部分。
14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支付给“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中记录的非控股权益股东人民币2.57亿元(约合3670万美元)。
除上述债务、来自表内贷款的债务(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流动和-非流动”)、与我们促成的贷款相关的担保负债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的资本和其他承诺以及长期债务。
控股公司Structure
QFIN Holdings,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VIE和VIE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QFIN Holdings,Inc.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各附属公司、VIE及VIE在中国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任意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关键会计估计是那些既对描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结果最重要,又需要管理层作出最困难、最主观和最复杂判断的会计估计,通常是由于需要对本质上不确定的事项的影响作出估计的结果。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是基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这些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编制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我们作出判断和估计,这些判断和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报告金额,并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随附的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我们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已知趋势和事件,以及考虑到现有信息,我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的信念。在不同的假设或条件下,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在持续的基础上,我们根据情况、事实和经验的变化评估我们的判断和估计。估计中的重大修订的影响(如有)自估计变动之日起前瞻性地反映在综合财务报表中。
虽然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在本年度报告第8项中的附注2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会计政策摘要中有更详细的描述,但我们认为,在编制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以下关键会计估计需要最困难、最主观和最复杂的判断和估计,并且已经或合理地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144
收入确认
在核算表外贷款便利化收入时,我们将贷款便利化服务、事后便利化服务和担保服务(不适用于我们不提供担保服务的某些轻资本贷款)作为三个独立的服务。贷款便利服务收入在发起贷款时确认,后便利服务收入在基础贷款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担保服务收入在担保期限内确认。
通过我们的Intelligence Credit Engine平台(“ICE”)的推荐服务费在收到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其他贷款公司的确认后确认,此时推荐服务被视为已完成,使用适用的服务费率。
管理层的重大判断应用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和分配,包括(i)可变对价的估计,以及(ii)每项履约义务的独立售价的确定。
我们将总交易价格确定为应向借款人或合作伙伴金融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其中包括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形式的可变考虑因素和基于轻资本和ICE模式下某些协议下促成的基础贷款未来违约率的服务费率。我们在借款人提前还款历史信息和当前趋势的基础上,采用预期值法对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进行测算。我们根据标的贷款的预计违约率确定服务费率。违约率估算见“信用损失准备”。
交易价格在担保服务(如有)和其他两项履约义务之间分配。我们首先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有担保责任,如果有,则按照ASC主题460,担保,其中要求该担保以待命义务为基础,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其中涉及的估计和判断参见“担保责任”)。我们采用预期成本加差额法估算贷款便利化服务和后期便利化服务的单独售价,以此作为收入分配的基础。在估计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和后期便利服务的独立售价时,我们考虑了交付此类服务所产生的成本、类似安排的利润率、客户需求、竞争对手对我们服务的影响以及其他市场因素。
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的估计取决于我们对借款人未来还款模式估计的变化。提前偿还贷款金额减少或提前偿还期限增加,将导致交易总价金额高于最初预期,反之亦然。此外,如果基础贷款的违约率下降超过一定水平,我们所享受的服务费率使总交易价格将比最初预期的有所增加,反之亦然。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了与可变对价变动相关的前期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人民币13.745亿元(1.965亿美元)。
我们根据经保有权等当前服务模式调整的历史成本数据估算贷款便利化服务和后期便利化服务的单独售价,当我们的成本模式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时,这些数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我们的估计随着分配给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的总交易价格部分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而发生变化,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收入将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增加/减少约人民币1650万元(240万美元)的贷款便利。
信贷损失备抵
我们根据对这些金融资产合同期限内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为我们的金融资产确认备抵,主要是应收贷款。对于通过提供担保服务促进的贷款,我们确认单独的或有担保负债并计提信用损失准备,这是在2020年1月1日采用ASC 326之后,我们对借款人违约时未来净偿付的估计。
上述金融资产和或有担保负债的备抵是由相应基础贷款的估计违约率驱动的。我们根据具有相似风险特征的贷款的历史净违约率在池基础上按起源年份分组来估计违约率。内部和外部的相关因素,例如CPI、货币供应量和拖欠贷款收款率,都是在定期审查历史数据的基础上识别出来的,一旦我们意识到任何新的模式,就会及时更新。然后将上述相关因子的未来趋势输入我们的模型,以预测每个贷款组合的违约率。对于外部因素,我们使用行业内常用的预测。对于内部因素,我们根据经过我们当前风险和业务战略调整的历史数据进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数据可能会对未来期间产生潜在影响。
14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贷款备抵为人民币36.301亿元(5.191亿美元),或有担保负债未偿余额为人民币18.721亿元(2.677亿美元)。如果构成违约率估计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整体估计违约率上升/下降0.5个百分点,则将导致应收贷款准备金和或有担保负债分别增加/减少人民币4.594亿元(6,570万美元)和人民币2.942亿元(4,210万美元)。
担保责任
对于我们通过直接提供担保或与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持牌供应商合作提供担保而有效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表外贷款,我们按公允价值确认随时可用的担保责任。准备就绪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采用基于预期净支付的贴现现金流模型,采用纳入加成保证金的方式估算。该或有担保责任在2020年1月1日采用ASC 326后,根据借款人违约时我们对未来净偿的估计,最终由被担保标的贷款的预计违约率确定,单独确认或有担保责任。
在对标的担保贷款违约率进行估算时所做的详细判断,详见前一部分“信用损失准备”。
除了在估算违约率时考虑的各种因素外,我们使用了类似行业内部常用的贴现率和服务边际。我们认为该估计是基于合理的假设,这些假设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准备就绪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还可能通过影响分配给上述“收入确认”部分所讨论的此类服务的总交易价格金额,影响担保服务以及贷款便利和后期便利服务的应确认收入金额。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
范昭 |
71 |
董事会主席、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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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生 |
43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
|||
徐祚立 |
57 |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
|||
赵丹 |
46 |
董事 |
|||
焦娇 |
45 |
独立董事 |
|||
陈晓欢 |
44 |
独立董事 |
|||
肖钢 |
50 |
独立董事 |
|||
阎焱 |
68 |
独立董事 |
|||
刘向歌 |
59 |
独立董事 |
|||
郑彦 |
38 |
首席风险官 |
范昭先生自2024年8月起担任我行董事长,自2023年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赵先生自2000年创立并担任北京峰业凡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04年起任Heintzman Piano Company Limited董事。曾于2002年至2018年创立新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会主席。范昭先生于1982年获得北京建筑工程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02年获得劳伦斯理工大学MBA学位。他还于1990年至1993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大学做了三年访问学者。
吴海生先生自201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在此之前,自我们成立以来,吴先生一直担任我们的总裁。在创建我们的业务之前,吴先生从2011年3月开始在360集团开始页面部门担任产品总监,负责360开始页面、360kan和360手机浏览器。在此之前,吴先生曾任职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BIDU;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9888)的用户产品部门,自2008年7月起担任产品经理。吴先生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获得中国传媒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媒体经济管理)和北京大学传播学硕士学位。
146
徐祚立先生自2021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20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9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高级顾问。徐先生在资本市场、企业融资和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在加入我们之前,徐先生自2018年9月起担任深圳前海大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担任奇虎36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11年2月至2016年8月任奇虎360(前纽交所上市)联席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徐先生是高宏集团 & Company,LLC的董事总经理。他还于2010年担任Yeecare Holdings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08年5月至2010年3月担任金融界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战略官。徐先生于2007年至2008年担任Brean Murray,Carret & Co的高级副总裁。2003年至2007年任美国银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2002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银集团投资研究部。徐先生在北京邮电大学获得应用物理学士学位,并在美国康奈尔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徐先生是CFA包机持有人。
赵丹先生自2020年5月起担任我行董事,现任360集团副总裁。赵先生亦自2020年6月起担任360 Ludashi Holdings Limited(HKEX:3601)的非执行董事,并分别自2020年8月、2020年9月、2021年7月及2022年2月起担任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密境合丰科技有限公司、花房集团有限公司及天津金城银行有限公司的董事。在2013年1月加入360集团之前,赵先生于2007年11月起在阿里巴巴集团(NYSE:BABA;HKEX:9988)担任高级经理。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赵先生任职于毕马威华振律师事务所,担任协理。赵先生于2002年获得上海理工大学国际企业管理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康斯坦茨大学国际商业经济学硕士学位。赵先生于2008年11月被内部审计师协会认可为注册内部审计师。
焦娇女士自2022年11月起担任我司董事,自2025年起改为我司独立董事。焦女士自2026年1月起担任快手(HKEX:1024)顾问。自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焦女士担任快手法律部门负责人。自2022年5月至2024年7月,焦女士担任360集团董事,并于2021年9月至2024年7月担任副总裁和法务部负责人。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焦女士担任Future VIPKID Limited的总法律顾问。焦女士于2014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担任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京东;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9618)副总裁兼法律部负责人。在此之前,她曾于2005年6月至2014年5月在JunHe LLP担任律师。焦女士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陈晓欢先生自2019年11月起担任我司董事,自2024年起改为我司独立董事。陈先生亦自2023年11月起在澳际集团(深圳)跨境业务有限公司(港交所:02519)担任董事。陈先生目前是Twin Peaks Capital的合伙人。在共同创立Twin Peaks Capital之前,陈先生曾在FountainVest Partners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商业和金融服务主管,2008年至2021年任职于该公司。在加入FountainVest Partners之前,陈先生自2006年起在雷曼兄弟和花旗集团的投资银行部门工作。2004年至2006年,陈先生曾任职于美光科技。陈先生于2004年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18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肖钢先生自2018年9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肖先生自中财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至2022年9月担任总经理。在此之前,肖先生于2006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职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会计分社,担任编辑,期间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江西省遂川县副县长。在此之前,肖先生曾于2000年3月至2004年2月在当时的天津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该中心后来于2019年12月并入天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肖先生分别于1999年、2003年和2008年获得东北财经大学电子数据处理会计学士学位、延边大学中国文学硕士学位和东北财经大学公共财政博士学位。
147
阎焱先生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严先生自2001年起担任SAIF Partners的创始管理合伙人。在此之前,他是AIG亚洲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公司Emerging Markets Partnership的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办事处负责人。严先生目前亦为PetroChina Company Ltd(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601857和HKEX:00857)和East Buy Holding Ltd(HKEX:1797)的独立非执行董事,ATA Creativity Global(NASDAQ:AACG)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码:000728)的独立董事,以及科兴生物 Ltd(NASDAQ:SVA)的董事长兼董事。兼任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副会长。此外,严先生此前还曾担任深圳光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代码:688007)的董事、中国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股票代码:1055;上交所股票代码:60002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华润置地(港交所股票代码:1109)的董事。严先生于1989年获得普林斯顿大学文学硕士学位,并于1982年获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前身为南京航空学院)工学学士学位。
刘向革先生自2024年8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刘先生自2022年起担任Homaer Capital的高级顾问。在此之前,他曾于2011年至2021年担任RRJ Capital的董事总经理。2010年至2011年任中信国际资产管理高级风险管理主管,2008年至2010年任鼎益资本董事总经理。2007年至2008年,他在法国兴业银行企业与投资银行担任董事。刘先生的职业经历还包括在金融机构和公司担任多个职位,例如德意志银行、瑞穗银行集团和通用电气。刘先生目前是A SPAC III Acquisition Corp.(纳斯达克股票代码:ASPC)的独立董事以及Best SPAC Acquisition Corp I & II(纳斯达克股票代码:BSAAU)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刘先生于1989年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士学位,并于1999年获得波士顿大学MBA学位。
郑彦先生自2020年7月起担任我司首席风险官。在此之前,郑先生从2017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副总裁。郑先生拥有13年的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经验。在加入我们之前,郑先生于2015年5月共同创立了深圳萨摩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其产品风险管理。在此之前,郑先生于2015年4月至5月任职于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事业部,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招商银行(上交所:600036)总部风险管理部。在此之前,郑先生于2008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职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业务的信贷政策和信用额度。郑先生于2008年获得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中外)学士学位。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能会因故终止雇佣,因为执行官的某些行为,例如继续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在履行其职责时故意行为不端或重大过失、因任何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轻罪被定罪或进入有罪或nolo抗辩,或对我们不利的不诚实行为。我们也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与我们之间的协议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行政长官亦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行政长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发展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及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转让予我们,并协助我们取得及执行有关该等发明、设计及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148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通常为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具体而言,每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以便与这些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的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iii)直接或间接寻求征求其服务,或雇用或聘用,任何已知由我们雇用或聘用的人;或(iv)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的业务。
我们亦与每名董事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董事而提出的索赔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作出赔偿。
B.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1890万元(约合27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除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法定缴款外,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
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于2018年5月通过了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19年11月进行了修正。根据修订后的计划,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25,336,096股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已获授且尚未行使的A类普通股标的期权共计1,047,024份,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后被没收或注销的奖励。
以下各段对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条款进行了总结。
奖项类型。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允许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计划管理。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担任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将确定将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的奖励类型或种类、将授予的奖励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计划管理人可以修改未完成的奖励,并解释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和任何奖励协议的条款。
授标协议。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行权价。奖励的行权价格将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如资本重组、分拆、重组、合并、分立和分拆,计划管理人可以调整未行使期权和股份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会的所有成员授予奖励。
奖项期限。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份奖励的期限自授予日起不得超过十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所规定。
转让限制。除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受赠人不得以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149
终止。该计划将于2028年5月终止,条件是我们的董事会可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该计划。
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于2019年11月通过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并于2020年8月对其进行了修订,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修订后的计划,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17,547,567股普通股,并在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连续四个财政年度的每个第一天每年增加(i)相当于当时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的金额或(ii)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较少数量的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经修订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代表7,808,778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和限制性股份单位已获授予且尚未发行,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各段对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条款进行了总结。
奖项类型。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允许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计划管理。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担任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将确定将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的奖励类型或种类、将授予的奖励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计划管理人可以修改未完成的奖励,并解释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和任何奖励协议的条款。
授标协议。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行权价。奖励的行权价格将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如资本重组、分拆、重组、合并、分立和分拆,计划管理人可以调整未行使期权和股份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会的所有成员授予奖励。
奖项期限。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份奖励的期限自授予日起不得超过十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所规定。
转让限制。除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受赠人不得以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终止。该计划将于2029年11月终止,但前提是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该计划。
150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向我们的几位现有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奖励,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
普通股 |
|
行权价格 |
|
|
|||
基础奖项 |
(美元/股) |
批出日期 |
到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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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生 |
3,766,862 |
|
0.00001 |
|
2018年5月20日 |
|
2028年5月19日 |
|
* |
|
— |
|
2020年2月20日 |
|
2030年2月19日 |
||
3,520,000 |
|
0.00001 |
|
2020年11月20日 |
|
2030年11月19日 |
||
3,085,000 |
0.00001 |
2024年11月20日 |
2034年11月19日 |
|||||
* |
|
0.00001 |
|
2025年5月20日 |
2035年5月19日 |
|||
郑彦 |
* |
0.00001 |
2018年5月20日 |
|
2028年5月19日 |
|||
* |
0.00001 |
2020年11月20日 |
2030年11月19日 |
|||||
* |
0.00001 |
2024年11月20日 |
2034年11月19日 |
|||||
* |
0.00001 |
2025年5月20日 |
2035年5月19日 |
|||||
徐祚立 |
|
* |
|
— |
|
2019年11月20日 |
2029年11月19日 |
|
* |
— |
2021年11月20日 |
2031年11月19日 |
|||||
* |
0.00001 |
2024年11月20日 |
2034年11月19日 |
|||||
* |
0.00001 |
2025年5月20日 |
2035年5月19日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百分之一。 |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其他员工作为一个群体,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持有我公司3,765,168股A类普通股的未行使期权和限制性股份单位。
C.董事会惯例
我们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不要求董事以任职资格的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有利害关系,须在董事会议上宣布其利害关系的性质。任何董事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大意为他是任何指明公司或商号的成员,并须被视为在其后可能与该公司或商号订立的任何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须被视为就如此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如此完成的交易作出足够的权益声明。在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由相关董事会议主席取消资格的情况下,董事可就任何合同或交易或建议的合同或交易投票,即使他可能在其中有利害关系;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任何该等合同或交易或建议的合同或交易将提交会议审议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款项,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肖钢、阎焱和刘向歌组成。肖钢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肖钢、阎焱和刘向歌满足《TERM1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确定肖钢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151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樊昭、吴海生和陈晓欢组成。范昭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Fan Zhao和陈晓欢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审议通过,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Fan Zhao、陈晓欢和Jiao Jiao组成。范昭是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Fan Zhao、陈晓欢和Jiao Jiao均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152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除非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方面明确规定,并任职至股东以普通决议或董事会将其免职为止。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公司而辞任其职务;(iv)未经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D.雇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有3,121名员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3,527名员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3,557名员工。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人数: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功能: |
|
|
一般和行政 |
|
247 |
运营 |
|
1,404 |
产品 |
|
163 |
研究与开发 |
|
964 |
风险管理 |
|
312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467 |
合计 |
|
3,557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上海有1179名员工,在北京有424名员工,在深圳有330名员工,其余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其他城市和特别行政区。
153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省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保计划,包括住房基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的保密和雇佣协议。与我们关键人员的合同通常包括一项标准的竞业禁止契约,该契约禁止员工在其受雇期间以及通常在其受雇终止后的两年内直接或间接与我们竞争。考虑到我们员工的竞业禁止契约,我们按照不低于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前12个月月平均薪酬的20%的比例向员工支付补偿,前提是,如果我们的费率低于当地政府要求的最低标准,我们将按照该标准支付。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不受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保护。
E.股份所有权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具体如下: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每一位主要股东。 |
2023年,我们解除了双重股权结构,我们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包括具有超级投票权的B类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分类为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对每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243,503,768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向我们的存托银行发行并为未来授予预留的2,661,700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没有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结果,没有股东拥有与其他股东不同的投票权。
154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以及该人的百分比所有权和投票权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普通总额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
|
股份 |
|
普通股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范昭 |
— |
— |
|||
吴海生(1) |
716,090 |
|
0.3 |
% |
|
徐祚立(2) |
77,776 |
|
0.0 |
% |
|
赵丹 |
— |
|
— |
||
焦娇 |
— |
|
— |
|
|
肖钢 |
— |
— |
|||
阎焱(3) |
1,314,250 |
|
0.5 |
% |
|
陈晓欢(4) |
218,000 |
|
0.1 |
% |
|
刘向歌 |
— |
|
— |
|
|
郑彦(5) |
447,440 |
|
0.2 |
% |
|
全体董事及执行人员作为集团主要股东 |
2,773,556 |
|
1.1 |
% |
|
Aerovane有限公司(6) |
46,520,952 |
19.1 |
% |
||
Aspex管理(7) |
12,845,020 |
5.3 |
% |
||
注意事项:
* |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清一江路98号1号楼200331。 |
| (1) | 代表(i)Holy Vanguard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30,974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该公司由为吴海生先生及其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全资拥有,吴先生也是该信托的委托人;以及(ii)可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购股权后向吴海生先生发行的685,116股A类普通股。 |
| (2) | 代表徐祚立先生持有的ADS形式的77,776股A类普通股。 |
| (3) | 代表(i)Morning Star Resources Ltd持有的1,313,400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以及(ii)Morning Star Resources Ltd持有的850股A类普通股。Morning Star Resources Lt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阎焱先生全资拥有。 |
| (4) | 代表(i)截至2026年2月28日由陈晓欢先生持有的30,000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以及(ii)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认购期权时可向TPC Compounder Master Fund发行的188,000股A类普通股。陈先生是Twin Peaks Capital Limited的联合创始人和合伙人,该公司是TPC Compounder Master Fund的基金经理。此外,根据陈先生于2026年3月18日提交的表格3,陈先生还通过TPC Compounder Master Fund间接持有看跌期权的某些空头头寸,代表买入6万份ADS的义务。Chen先生否认可归属于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基础的这些ADS的经济利益,但根据表格3他的金钱利益除外。根据陈先生随后于2026年3月31日提交的表格4,陈先生通过TPC Compounder Master Fund间接持有总计500,000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此外还直接持有30,000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Chen先生否认可归属于这些ADS的经济利益,但根据表格4的他的金钱利益范围除外。根据表格4,截至2026年3月31日,陈先生没有持有任何看跌期权的头寸。 |
| (5) | 代表(i)由郑彦先生持有的以ADS形式发行的114,000股A类普通股,及(ii)可于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购股权时向郑彦先生发行的333,440股A类普通股。 |
155
| (6) | 代表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Aerovane Company Limited直接持有的39,820,586股A类普通股和6,700,366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而Aerovane Company Limited反过来又由Henry Zhiheng Zhou先生和Risa Ruoshan Zhou女士(周鸿祎先生的子女)全资拥有。2025年12月,周鸿祎先生及其子女Henry Zhiheng Zhou和Risa Ruoshan Zhou女士订立终止函件,据此,他们之间关于Aerovane Company Limited所持有的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的)有权与其子女共同享有投票权和决定权的协议已终止。因此,周鸿祎先生不再被视为实益拥有Aerovane Company Limited直接持有的任何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Aerovane Company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Start Chambers,Wickham’s Cay II,P.O. Box 2221,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以上信息均基于Aerovane Company Limited、Henry Zhiheng Zhou、Risa Ruoshan Zhou和周鸿祎于2025年12月5日联合提交的附表13D/A。Aerovane Company Limited占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是根据我们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的,并假设Aerovane Company Limited的持股自2025年12月5日以来没有变化。 |
| (7) | 指香港公司Aspex Management(HK)Ltd、开曼群岛公司Aspex Master Fund和香港公民Li Ho Kei(统称“Aspex Management”)实益拥有的ADS形式的12,845,020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数量为Aspex Management(HK)Ltd于2026年2月13日提交的13F表格中报告的,上述其他信息基于Aspex Management(HK)Ltd、Aspex Master Fund和Li,Ho Kei于2024年3月4日联合提交的附表13G/A。Aspex Management的普通股总数百分比是根据我们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流通股总数计算得出的,并假设Aspex Management的持股自2025年12月31日以来没有变化。 |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2月28日,240,154,844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由美国的一名记录持有人持有,该记录持有人是我们ADS计划的保存人。该等A类普通股包括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批量发行ADS而保留的为未来发行而发行的股份,以及在我们的香港会员名册中持有的A类普通股。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大陆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大陆。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大部分时间在中国境内居住,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他们中的大多数为中国国民。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个人送达诉讼程序,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或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从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获悉,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以及开曼群岛法院,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施加责任的原始诉讼中,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只要这些条款施加的责任具有刑事性质。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还告知我们,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最终和结论性判决,根据该判决,应支付一笔确定数额的款项作为补偿性损害赔偿,而不是就具有刑事性质的法律(即,不是税收当局就政府当局的类似性质的税款或其他费用索赔的款项,或就罚款或处罚或多重或惩罚性损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以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通过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但前提是:
| ● | 作出判决的法院有权根据开曼群岛法院适用的国际私法原则审理诉讼,受该判决约束的各方要么提交给该司法管辖区,要么在该司法管辖区内居住或开展业务,并获得适当送达的程序; |
156
| ● |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涉及处罚、税收、罚款或类似的财政或收入义务; |
| ● | 该判决为终局决定性判决,判决金额为清算金额; |
| ● | 判决不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以及 |
| ● | 该判决不是以某种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执行类型。 |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商业与金融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做出的规定。中国大陆法院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者根据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大陆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因此,中国大陆法院将逐案审查并确定互惠原则的适用性。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大陆法院如果判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将不会执行该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大陆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大陆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中国大陆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ADS或普通股而与中国大陆建立联系,以便中国大陆的法院拥有中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管辖权。
此外,美国与香港没有生效的关于对等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外国在香港判决的法定登记制度不延伸至美国的判决。因此,任何美国判决均可根据香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制度在香港强制执行,该制度规定,如果外国判决(i)是关于案情的最终和结论性判决,(ii)已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以及(iii)是针对固定金额的款项,则外国判决可强制执行,除非在美国的相关程序违反自然正义,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或判决的执行违反公共政策。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157
项目7大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份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和“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
158
与360集团的交易
360集团在2023、2024财年以及2025财年几乎所有时间都是我们的关联方,因为360集团由我们的主要股东之一Aerovane Company Limited所持有的我公司股份被视为实益拥有的周鸿祎先生控制。由于周先生与Aerovane Company Limited股东的一致行动安排终止,360集团于2025年12月不再是我们的关联方。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应付360集团实体的金额不再作为关联方余额披露。
我们于2018年7月与360集团订立框架合作协议,在技术开发、用户流量和商标许可等领域开展合作。该框架合作协议于2025年8月终止。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财年与360集团的多个实体进行了交易。360集团授权我们使用其品牌“360”,历史上曾通过其移动应用和服务矩阵,如360浏览器和360手机助手,提供广告服务来推广我们的产品。广告服务是根据广告的形式在不同的公式下计算并向我们收取的,包括每次行动成本(CPA)、每次销售成本(CPS)和固定服务费。尽管框架合作协议终止,360集团与我公司之间的某些租赁和技术相关服务仍然有效。
2025年,360集团实体提供的服务为人民币2.40亿元(343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付360集团实体款项为人民币4,000万元(570万美元),计入“应计费用和流动负债”,应付这些实体款项为人民币120万元(0.2百万美元),计入“预付和其他流动负债,因为它们不再是关联方余额。
2024年,360集团实体提供的服务为人民币2.333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付360集团实体款项为人民币64.4百万元,应收款项为人民币1.2百万元。
2023年,360集团实体提供的服务为人民币2.363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付360集团实体款项人民币7,730万元,应付其款项人民币220万元。
与上海七部天下的交易
上海七部天下及其附属公司在2023、2024财政年度以及2025财政年度的大部分时间内都是我们的关联方,因为上海七部天下由我们的主要股东之一Aerovane Company Limited所持有的我公司股份被视为实益拥有人的周鸿祎先生控制。上海七部天下于2025年12月因周先生与Aerovane Company Limited股东的一致行动安排终止而不再为我司关联方。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应收上海七部天下及其附属公司款项不再作为关联方余额披露。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财年与上海七部天下及其子公司进行了交易,主要包括接收天津御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推荐服务。
于2023年9月,我们向上海七部天下收购其若干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及线下销售及推广服务的附属公司的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8,180万元。
159
下表列出上海七部天下与我们于呈列年度的交易的交易金额及未偿还余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百万) |
|||||||
为上海七部天下及其附属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服务 |
|
119.7 |
|
— |
|
— |
|
— |
就我们向上海七部天下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服务 |
|
0.1 |
|
— |
|
— |
|
— |
上海七部天下及其附属公司应收我们款项 |
|
0.2 |
|
1.1 |
|
0.2 |
(1) |
0.0 |
应收我们对上海七部天下及其附属公司的款项 |
|
3.1 |
|
3.1 |
|
3.1 |
(2) |
0.4 |
与上海七部天下联合背靠背担保安排项下未偿还贷款 |
|
5,239.0 |
|
— |
|
— |
|
— |
注意事项:
| (1) | 金额为人民币0.2百万元(0.0百万美元),由于是较长的关联方余额,因此计入预付及其他资产。 |
| (2) | 金额为人民币310万元(0.4百万美元),由于是较长的关联方余额,因此计入预付及其他资产。 |
与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往来款
金城银行在2023、2024财年以及2025财年几乎整个财年都是我们的关联方,因为金城银行隶属于周鸿祎先生,后者被视为实益拥有我们的主要股东之一Aerovane Company Limited持有的我公司股份。由于周先生与Aerovane Company Limited股东的一致行动安排终止,金城银行于2025年12月不再是我们的关联方。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应收金城银行款项不再作为关联方余额披露。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财年与金城银行进行交易,因为我们向金城银行提供信贷驱动服务和平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下表列出金城银行与我们于呈列年度的交易的交易金额及未偿还余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百万) |
||||||||
关于我们向金城银行提供的服务 |
301.6 |
61.5 |
5.7 |
0.8 |
|||||
金城银行应付我们的款项 |
|
47.2 |
(1) |
6.3 |
(2) |
0.6 |
(3) |
0.1 |
|
注意事项:
| (1) | 其中,贷款便利及后期便利服务金额人民币6,100.00万元,扣除津贴后为人民币2,580万元。 |
| (2) | 其中,贷款便利和后期便利服务金额人民币920万元,扣除津贴人民币7.0百万元。 |
| (3) | 金额为人民币0.6百万美元0.1百万美元,由于是较长的关联方余额,因此计入预付及其他资产。 |
* |
我们在金城银行持有银行存款,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30,064万元、人民币30,050万元及零。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相关利息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457亿元、人民币1.193亿元及人民币5370万元(约合770万美元),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的应收利息分别为人民币1530万元、人民币270万元及零。 |
160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一直并可能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的约束。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与过去和未来对我们的诉讼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曾经以及将来可能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
股息政策
2023年5月1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以完全取代先前批准的季度现金股息政策,立即生效。根据该政策,我们打算每半年宣派及派发一次经常性现金股息,金额相当于我们前六个月税后净收入的约20%至30%。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派发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股息,并根据本政策宣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股息。尽管制定了股息政策,但我们决定是否进行股息分配以及在任何特定六个月期间进行此类分配的确切金额将基于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并取决于董事会的调整和决定。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监管—股利分配监管。”
对于ADS持有人,如果我们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见“C.市场”。
161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司ADS各代表我司两股A类普通股,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20年11月18日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自2020年11月19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我们的ADS交易代码为“QFIN”。”
我司A类普通股已于2022年11月29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3660”。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A类普通股
我们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A类普通股。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0股A类普通股。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代表A类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A类普通股并对其进行投票。
股息。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董事可在建议或宣布任何股息前,从合法可供分配的资金中拨出他们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或储备金,而储备金或储备金将由我们的董事绝对酌情决定,适用于应付或有事项或平衡股息或该等资金可适当用于的任何其他目的。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时或之前)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该等会议的主席或出席会议的任何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就所有须经股东投票表决的事项而言,每一A类普通股应经投票表决,赋予其持有人一票表决权。
162
由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有权亲自投票的股东或在允许代理人投票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投票,或在公司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所投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特别决议要求有权亲自投票的股东或在允许代理人投票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投票,或在公司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投不少于投票票数的四分之三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公司可(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将其股本细分或合并。
股东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股东周年大会应在公司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董事长召集,也可以由我们过半数的董事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需要至少21天的提前通知,召开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需要至少14天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的三分之一,并有权在该等股东大会上投票。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有限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经代表合共不少于10%的所有投票的股东要求,按每股一票的基准,附上于该要求交存日期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在外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
转让普通股。在以下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限制的规限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A类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A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A类普通股的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A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A类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数量不超过四名;及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厘定须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日历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转让登记可于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以广告方式、以电子方式或按照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要求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出通知之日起十个历日后,暂停办理,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停止办理登记,但在任何历年内不得暂停办理转让登记或暂停办理登记超过30个历日。
163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应在我们的股东之间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给股东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以便尽可能近地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损失。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个日历日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退保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公司也可按董事会或股东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包括可赎回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或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只能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才能进行重大不利的变更。授予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权利,除其他外,不得被视为因我们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创建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的进一步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但须受该类别股份当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约束。
增发股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股份,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条件是,只要现行的香港上市规则限制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结构,(i)不得创建具有优于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的新类别股份;(ii)不同类别股份之间的相对权利的任何变化不应导致创建具有优于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的新类别股份,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从公司的法定股本(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除外)中,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以绝对酌情权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但前提是,在发行任何该等系列的任何优先股之前,董事应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以董事决议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会员名册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名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64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规定,任何在香港持有的会员名册,须于正常营业时间(受董事会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免费开放予股东查阅,但我们可获准以相当于《香港公司条例》第632条的条款关闭会员名册。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文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条件是,只要现行的香港上市规则限制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结构,(i)不得创设具有优于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的新类别股份;及(ii)不同类别股份之间的相对权利的任何变动不应导致产生具有优于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的新类别股份: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被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
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最长可给予3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股东权利计划
于2022年6月9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于2022年6月17日或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就我们的每一股已发行普通股向股东授予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权利的描述和条款载于日期为2022年6月9日的权利协议,该协议可能会不时修订,或本公司与American Stock Transfer & Trust Company,LLC之间的权利协议。
165
根据权利协议,于2022年6月17日收市时,我公司的所有已发行普通股均附有权利。只要这些权利附加在普通股上,我们将以每一股新的普通股发行一项权利(可予调整),以便所有普通股都有附加权利。如果一个人或一组关联或关联人(i)获得或获得收购(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我公司已发行普通股10%的实益所有权的权利(该个人或集团简称为收购人)或(ii)启动将导致该个人或集团成为收购人的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则该权利将成为可行使的。在可行使时,每项权利将使登记持有人(收购人除外)有权以36.00美元的价格或购买价格向我们购买若干A类普通股(或因A类普通股的连续变更或重新分类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股份),当时的市值为购买价格的两倍,可进行调整。向现在、曾经或成为收购人的任何个人或集团发行或持有的权利,不论是目前由该个人或集团或代表该个人或集团或任何后续持有人持有的权利,均将作废。如此一来,收购人(以及选择不行权的股东)在大多数其他现有股东选择行权的情况下将被大幅稀释,其他现有股东行权也不会被稀释,从而有效降低了潜在恶意收购的风险。如某一人或一组关联或关联人成为收购人,且(i)我公司进行的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交易中,我公司不是存续公司,(ii)我公司进行的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交易中,我公司是存续公司且我公司的普通股发生变更或交换,或(iii)我公司50%或以上的资产、现金流或盈利能力被出售或转让,其后,每项权利(收购人持有的权利除外)可赋予该权利持有人在按购买价格行使该权利时收取价值等于该权利购买价格两倍的收购公司普通股(或股本,如适用)的权利。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法定法规,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i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合并计划的副本被提供给该开曼子公司拟合并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百分之九十(90%)的投票,则该公司就是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的付款,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166
除了与合并和合并有关的法定条款外,《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获得(a)股东或股东类别(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批准,或(b)代表将与其作出安排的债权人或每一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多数,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经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的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我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或派生诉讼的集体诉讼,以质疑以下情况的诉讼:
| ● | 公司行为或者提议违法或者越权的;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实施“对少数人的欺诈”。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现行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行动、诉讼、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作出弥偿及确保其免受损害,但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本身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或有关其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时,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成本、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167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或他对第三方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责任。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投票的每一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而无需召开会议。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合共持有合计不少于全部投票总数10%的股份的股东,以每股一票为基础,附上我们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以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并且这些股东也可以将决议添加到我们任何股东大会的议程中。除前述情况外,我们现行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在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但在我公司刊发股东大会通告后,如有股东希望在股东大会上提出选举我公司董事的人,该股东可将该通告存放于公司秘书的情况除外。递交通知的期限将不早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翌日开始,并不迟于该会议日期前十(10)个营业日结束。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股东周年大会应在董事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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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能会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由我们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后的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重组。一家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该公司:
| ● | 正在或很可能无法偿还其债务;和 |
| ● | 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
大法院可(其中包括)在聆讯该等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并可行使法院所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该等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之前,及(ii)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时,直至该命令已获解除,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展开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任何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且不参考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进行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进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169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每当我们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附属于任何该等类别的权利,在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有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方可作出重大不利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在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我们公司披露高于任何特定所有权门槛的股东所有权。
C.材料合同
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和“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在本“第10项。附加信息— C.重大合同”或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的其他地方。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监管。”
E.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根据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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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名为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QFIN Holdings,Inc.不是中国居民企业。QFIN Holdings,Inc.不受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我们认为QFIN Holdings,Inc.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QFIN Holdings,Inc.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QFIN Holdings,Inc.为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此外,非中国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实现的收益被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实现的股息或收益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获得降低的税率。目前尚不清楚,如果QFIN Holdings,Inc.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QFIN Holdings,Inc.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QFIN Holdings,Inc.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的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不会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或ADS而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所得税。然而,根据STA公告7,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应税资产,特别是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受让方或直接拥有此类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此类间接转让,如果此类转让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除其他外,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转让责任人必须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TA公告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TA公告7,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本通告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171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将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医疗保险或任何最低税收考虑、任何预扣税或信息报告要求,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
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收购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士; |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对任何最低税款负有责任的人;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股票10%或更多(通过投票或价值)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或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作为合伙企业应纳税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安排,或通过此类实体或安排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172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ADS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普通股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对外投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资产测试”)。为此目的,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入账无形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和VIE的子公司视为我们所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
基于我们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很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主动收入的资产。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一般会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除非我们不再是PFIC,并且美国持有者就ADS或普通股作出“视同出售”选择。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前提是美国持有人没有做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可能会通过就ADS或普通股(如适用)做出“视同出售”选择来避免PFIC制度的某些不利影响。如果做出此类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已按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了我们的ADS或该美国持有人持有的普通股,并且此类视为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以下“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之后,只要我们没有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作出该选择所涉及的ADS或普通股将不被视为PFIC的股份,并且该美国持有人将不受下述关于该美国持有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或从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收益的规则的约束。处理视同出售选举的规则非常复杂。每个美国持有者应就做出视同出售选择的可能性和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173
股息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分配的总额(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股息收入(如果是普通股)或存托人(如果是ADS)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没有资格获得允许公司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扣除的股息。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对任何此类股息征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或支付股息的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2)对于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前一个纳税年度的美国持有人(如下所述),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PFIC,并且(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为此,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ADS通常会被认为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市,我们不认为我们为不由ADS代表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将满足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几年将继续被认为可以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较低的股息费率。
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见“—中国大陆税务”)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该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我们为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也无论我们的ADS是否可以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都将有资格获得上段所述的降低税率。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在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上支付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中国大陆税务”)。根据美国持有者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并受制于若干复杂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条约不可退还的股息的中国预扣税可被视为有资格抵减美国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外国税款。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此种预扣税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股息降低税率。
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一般会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ADS或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通常将有资格享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美国持有人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会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用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174
如“—中国大陆税务”中所述,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并且通常来自美国,这可能会限制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利益,该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此种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中国来源收入。然而,根据《财政部条例》(其适用性已推迟到发布进一步指导意见),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则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扣除的规则很复杂。如果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款,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根据他们的特定情况、他们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的资格以及美国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促请美国持有人在特定情况下,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资公司规则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通常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其数额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ADS或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在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的质押)中确认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分配或收益的纳税年度以及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和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视情况而定)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增加相当于每个该等应纳税年度被视为递延的所产生的税款的利息的额外税款。 |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以及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者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我们敦促美国持有者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作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将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的ADS或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在纳税年度结束时超过此类ADS或普通股的调整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超出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损失扣除,调整后的ADS或普通股的计税基础超过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这类ADS或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者在ADS或普通股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以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为限。
175
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仅适用于“可交易股票”,这是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中定义的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这是一家合格的交易所。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上市的香港证券交易所将是一个合格的交易所,但在这方面无法保证,因为美国国税局没有确定特定的非美国交易所符合这些目的。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和普通股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
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就可能适用的报告要求以及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的可能性以及无法将我们视为合格的选举基金的选举。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证券持有人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176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市场风险
外汇风险
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在认为适当时,我们就汇率风险进行对冲活动,这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公司在ADS中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以美元计价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3.056亿美元。假设我们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9931元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3.056亿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这类美元计价资产的人民币现金余额为人民币21.373亿元。如果人民币兑美元贬值10%,这类以美元计价的资产的人民币现金余额反而为人民币23.5 10亿元。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以美元计价的短期贷款。
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平台的贷款服务需求。例如,利率下降可能会导致潜在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寻求价格更低的贷款。高利率环境可能导致对投资选择的竞争加剧,并抑制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为我们平台上的贷款提供资金的愿望。我们预计利率波动不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就未来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动而承受重大风险作出保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利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贷款便利化数量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受制于我们未偿还的2030年票据的利率敏感性。我们将可换股票据按摊余成本基准入账,而我们对可换股票据的确认价值并未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此外,由于我们发行的可转换票据按固定利率计息,我们没有因利率变动而产生财务报表影响。然而,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可转换票据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变量,例如我们的信用利差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波动性。市场利率上升将导致我们未偿还可转换票据的公允价值下降,而市场利率下降将导致我们未偿还可转换票据的公允价值上升。有关我们可转换票据的到期日和其他合同条款的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现金流和营运资本。”
此外,我们可能会将我们从证券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投资于生息工具。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177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不得不支付的费用
费用及开支
存放、提取或交出股份或ADS的人士 |
|
为: |
每100份ADS(或其部分)5.00美元(或以下) |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以提现为目的注销ADS,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
|
每份ADS(或其部分)0.05美元(或更少) |
向ADS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
|
相当于如果向ADS持有人分配的证券为股份且股份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分配给存管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分配(包括权利)由存管人分配给ADS持有人 |
|
每个日历年每份ADS(或其部分)0.05美元(或更少) |
存管服务 |
|
注册或转让费用 |
当ADS持有人存入或提取股份时,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向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或从其名下转让和登记股份 |
|
保存人的开支 |
电缆和传真传输费用和开支(在订金协议中明确规定时) 外币兑换美元 |
|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基础ADS的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
视需要 |
|
存托人、托管人或其代理人因送达所存证券而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
视需要 |
178
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理其参加人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存托人可以通过从任何应付现金分配(或通过出售部分证券或其他可分配财产)中扣除的方式向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的ADS持有人收取其任何费用。保存人一般可拒绝提供服务,直到其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为止。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益。存托人在履行其在存款协议下的职责时,可以使用由存托人拥有或附属的经纪人、交易商、外币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赚取或分享费用、价差或佣金。
存托人可以自己或通过其任何关联机构兑换货币,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其自己账户的委托人,而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作为代理人、顾问、经纪人或受托人,并赚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其将为自己账户保留的交易价差。收益基于(其中包括)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货币兑换所分配的汇率与存托人或其关联机构在为自己的账户买卖外币时收到的汇率之间的差额。存托人不表示根据存款协议在任何货币兑换中使用或获得的汇率将是当时可以获得的最优惠的汇率,或确定该汇率的方法将对ADS持有人最有利,但须遵守存托人在存款协议下的义务。用于确定货币兑换所用汇率的方法可应要求提供。
缴税
ADS持有人将负责就ADS或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支付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存托人可拒绝登记ADS的任何转让或允许ADS持有人提取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直到这些税款或其他费用得到支付。它可能会应用欠ADS持有人的款项或出售以美国存托股份为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来支付所欠的任何税款,ADS持有人仍将对任何不足承担责任。如果存托人出售已存入的证券,它将酌情减少ADS的数量,以反映出售情况,并向ADS持有人支付任何收益,或向ADS持有人发送任何财产,在其缴纳税款后剩余。
费用及保存人向美国作出的其他付款
我们的存托人预计将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偿还与建立和维护ADR计划相关的某些费用。存托人可根据我们和存托人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提供一定金额或部分的发行费、存托人服务费和就ADR计划或其他方面收取的现金股息费。2025年,我们从存托人那里获得了大约1.193亿美元的补偿。
A类普通股在香港的买卖及交收
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以每手50股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我们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将以港元进行。
目前适用于香港联交所的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费用包括:
| ● | 港交所交易费为交易对价的0.00 565%,向买卖双方各自收取; |
| ● | 证监会交易征费0.0027%的交易对价,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AFRC交易征费为交易对价的0.00015%,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每份转让契据(如适用)港币5.00元的转让契据印花税,由卖方支付; |
179
| ● | 股票交易印花税,总税率为成交金额的0.2%,买卖双方各缴纳0.1%; |
| ● | 经纪佣金,可与经纪商自由协商;及 |
| ● |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容许的较高费用)收取股份市值的2.50港元至0.05%之间的费用,就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笔普通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 |
投资者必须通过其经纪人直接或通过托管人结算其在港交所执行的交易。对于投资者已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其股票账户或其在中央结算公司维持的指定中央结算公司参与者股票账户的,将按照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公司通则和中央结算公司操作程序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结算。对于持有实物凭证的投资者,结算凭证和正式签立的过户表格必须在结算日之前交付给其经纪人或托管人。
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就我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售A类普通股,或香港公开发售而言,我们已在香港设立会员分册,或香港股份登记册,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维持。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或开曼股份名册,继续由我们在开曼群岛的主要股份注册商Maples Fund Services(Cayman)Limited维护。
在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中发售的所有A类普通股已在香港股份登记册登记,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能够将这些股份转换为ADS,反之亦然。
将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A类普通股并打算将其存入以交付ADS在纳斯达克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A类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该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的香港托管人香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或托管人,以换取ADS。
存放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涉及以下程序:
| ● | A类普通股已存入CCASS的,投资者必须按照CCASS程序将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托管人的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正式填妥并签名的转递函。 |
| ● | A类普通股在CCASS之外持有的,投资者必须安排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CCASS,以在CCASS内交付至存托人在托管人处的账户,并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填妥并签名的转递函。 |
| ● | 一旦支付了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款或收费,例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在投资者要求的名称中登记相应数量的ADS,并将按照存款投资者或其经纪人的指示交付ADS。 |
180
对于存入CCASS的A类普通股,通常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存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交易ADS。
可能会出现临时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此外,上述步骤和程序的完成取决于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便利从ADS计划中退出直接进入CCASS系统。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以便利此类撤回。
将ADS转换为A类普通股在香港交易
持有ADS并打算交出其ADS以交付A类普通股在港交所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注销该投资者持有的ADS,并将A类普通股从ADS计划中撤出,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该A类普通股。
通过券商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应按照券商的程序,指示券商安排注销ADS,将标的A类普通股从存托人在CCASS系统内托管人的账户转入投资者港股账户。
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 若要从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可以在存托人的办公室上交此类ADS(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可上交适用的ADR),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 |
| ● | 一旦支付或扣除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指示托管人将已注销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
| ● |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在CCASS之外接收A类普通股,他或她必须先接收CCASS中的普通股,然后再安排退出CCASS。投资者随后可获得HKSCC Nominees Limited(作为转让方)签署的转让表格,并在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A类普通股。 |
A类普通股在CCASS领取,一般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接收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联交所买卖A类普通股,直至手续完成。
可能会出现临时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此外,上述步骤和程序的完成取决于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便利从ADS计划中退出直接进入CCASS系统。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以便利此类撤回。
181
存管要求
在存托人交付ADS或允许撤回A类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要求:
| ● | 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和 |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转让文件。 |
存托人一般可在存托人或我们的香港或开曼股份登记处的转让账簿关闭时或在存托人或我们认为可取的任何时间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发行、转让和注销,但这种拒绝须符合美国联邦证券法。
为实现A类普通股退出或存入ADS计划而转让普通股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应注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股份市值的2.50港元至0.05%之间的费用,就A类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此外,就将A类普通股存入ADS计划或从ADS计划中撤出普通股而言,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必须为每100份ADS的每次发行ADS和每次注销ADS支付高达5.00美元(或更少)的费用(视情况而定)。
182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
见“第10项。附加信息”,用于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在包括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内的管理层的监督和参与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交易法》第13a-15(e)条规定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得出结论,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的规定,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便能够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的未经授权的收购、使用或处置提供合理保证。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中的框架——综合框架(2013)》评估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都受到控制可能因条件变化而变得不充分的风险的影响,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的风险。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审计,如本年度报告第F-4页所载报告所述。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183
项目16 [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兼独立董事肖钢(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道德守则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4年3月通过了一项经修订和重申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经修订和重述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主要阐明,在制定了有关利益冲突的更严格和/或详细政策的情况下,这些政策将取代任何不那么严格和/或详细的政策。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网址为https://ir.qfin.com。
项目16c主要会计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首席外部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PCAOB ID No. 1113)在所示年份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下文所示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审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
2025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审计费用(1) |
18,791.1 |
15,219.2 |
||
审计相关费用(2) |
558.3 |
3,488.6 |
||
税费(3) |
779.0 |
1,330.0 |
||
所有其他费用(4) |
— |
341.7 |
||
注意事项: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审计师为审计或审查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季度财务信息以及审查向SEC提交的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而在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中收取的总费用。审计指的是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计。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在每个财政年度就鉴证和相关服务收取的与我们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或审查业绩合理相关且未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的费用总额。 |
(3) |
“税费”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税务合规、税务建议和税务规划提供专业服务而在所列每个财政年度中产生的费用总额。 |
(4)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与其他咨询服务相关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提供的财务报告服务的内部控制相关的所有审计和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列名标准豁免
没有。
184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的情况
2023年6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回购我们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总价值高达1.5亿美元的ADS。这一计划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宣布。我们将这一计划称为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我们使用了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的几乎全部授权总价值,并根据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上以平均每ADS 16.02美元的价格以总成本约1.5亿美元(包括佣金)合计购买了约9,348,543股ADS。2024年3月12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从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回购我们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总价值高达3.5亿美元的ADS。这一计划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宣布。我们将这一计划称为2024年股票回购计划。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我们使用了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的几乎所有授权总额,并根据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上以平均每ADS 23.14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总额约为3.5亿美元(包括佣金)的15,110,617股ADS。2024年11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回购我们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总价值高达4.5亿美元的ADS。这一计划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宣布。我们将这一计划称为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我司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基本上动用了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的全部授权价值,并根据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上以平均每ADS 28.2美元的价格以总金额约4.5亿美元(包括佣金)合计购买了15,946,776股ADS。
下表是我们根据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在2025年回购的ADS的汇总。根据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上回购了所有ADS。
|
|
|
合计 |
|
约 |
|||
数量 |
美元价值 |
|||||||
购买的ADS |
ADS的 |
|||||||
合计 |
平均 |
作为一部分 |
那可能 |
|||||
数 |
付出的代价 |
公开 |
Yet Be |
|||||
ADS的 |
每 |
宣布 |
购买下 |
|||||
期 |
|
已购买 |
|
ADS(美元) |
|
计划 |
|
计划*(美元)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月31日 |
|
1,083,977 |
|
38.17 |
|
1,083,977 |
|
408,598,850 |
2025年2月1日-2025年2月28日 |
|
659,569 |
|
41.70 |
|
659,569 |
|
381,083,385 |
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31日 |
|
719,717 |
|
42.64 |
|
719,717 |
|
350,379,765 |
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30日 |
|
1,421,865 |
|
38.42 |
|
1,421,865 |
|
295,727,730 |
2025年5月1日-2025年5月31日 |
|
843,455 |
|
43.06 |
|
843,455 |
|
259,395,466 |
2025年6月1日-2025年6月30日 |
|
217,413 |
|
41.40 |
|
217,413 |
|
250,391,176 |
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31日 |
|
1,272,328 |
|
37.36 |
|
1,272,328 |
|
202,829,988 |
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31日 |
|
898,410 |
|
33.34 |
|
898,410 |
|
172,857,786 |
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30日 |
141,376 |
28.28 |
141,376 |
168,856,426 |
||||
2025年10月1日-2025年10月31日31日 |
— |
— |
— |
168,856,426 |
||||
2025年11月1日-2025年11月30日 |
200,000 |
19.61 |
200,000 |
164,930,646 |
||||
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
8,488,666 |
|
19.41 |
|
8,488,666 |
|
9,302 |
合计 |
|
15,946,776 |
|
28.20 |
|
15,946,776 |
|
9,302 |
注意:
* |
根据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本栏中的美元价值基于4.5亿美元。 |
2025年3月25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将发行2030年票据的全部净收益用于回购我们公司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我们将这一计划称为2025年3月股票回购计划。根据2025年3月的股份回购计划,在2030年票据发行定价的同时,我们以每ADS 44.23美元的价格回购了约510万份ADS,总价值约为2.27亿美元。
185
项目16F登记人核证账户的变更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我们已利用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a)(3)条所提供的豁免来遵循母国惯例来代替某些要求,包括(i)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d)条中规定的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要求,以及(ii)在计划或其他股权补偿安排确立或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c)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修订之前获得股东批准的要求。鉴于我们对母国实践例外的依赖,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否则他们将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美国存托凭证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的做法;与我们完全遵守此类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管辖权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为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顾问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提供指导,目的是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法规。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政策声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以表格20-F提交。
186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全面的网络安全管理和安全应急响应管理政策,这些政策融入了我们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我们的整体网络安全,保护我们的数据传输系统并防止数据泄露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我们有一个强大的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组,由我们的网安官领导,由信息安全部、IT基础服务部、系统运维部组成。这些部门通力合作,对网络安全风险进行日常识别、评估和管理。我们针对外部安全攻击和违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应对机制,维护了公司、员工和用户信息数据的机密性。更具体地说,我们建立了严格的数据管控体系,采取数据加密、网络防火墙、网络监控、访问控制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努力确保信息和数据只有在必要时才能获得和使用。我们还定期对我们的数据库、设备、网络配套设施进行巡检、清理、数据备份等工作。为了将网络安全意识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岗位,我们提供培训项目,确保我们的员工充分掌握信息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原则并颁布数据治理政策,如我们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治理基本政策,以规范我们公司内部的数据和网络使用。
此外,我们还启动了数据安全治理项目。这一举措全面明确了用户数据及其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数据安全保护的细节和深度。我们对整个数据生命周期进行了更细致的审查,并围绕它制定了严格的、可操作的标准流程。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我们采取差异化的安全防护策略,确保高度敏感的数据得到最高级别的保护。同时,加强与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借鉴先进的网络安全理念和技术,不断优化自身的安全体系。我们密切监测行业趋势和最新的安全威胁,并及时调整和更新我们的安全策略和措施。通过这些努力,不断巩固和提升公司网络安全水平,保障公司、员工、用户的数据安全。
在网络安全设备层面,我们实现了零信任体系,有:
(i)增强了我们的安全防护:通过实施零信任策略,我们成功地将安全控制从网络周界扩展到每个接入点和用户,显著提升了系统的整体安全防护水平;
(ii)改善用户体验:虽然加强了安全控制,但通过优化认证流程和访问策略,我们确保了用户在访问我公司资源时的流畅体验;
(iii)降低安全风险:零信任架构的实施有效地将内部破坏和外部攻击的风险降至最低,因为每个访问请求都需要经过认证和授权;和
(iv)增强合规:通过采用零信任策略,我们更好地满足了行业安全标准和监管要求,从而提升了公司的合规水平。
应对网络安全突发事件,我们设计实施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成立了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小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网络安全保障小组、应急处置技术流程小组和应急处置信息通报小组组成。在条例指导下,这些团体维护网络安全风险检测体系,运行多层数据保护制度,定期对我们的网络和业务基础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演练。这些措施有助于我们及时识别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我们的应急处置管理条例也服务于规范和加强我们的应急处置程序。它们形成了一套循序渐进的网络安全应对方案,涵盖了广泛的主题,包括事件通报、影响评估、响应启动、部门协调、数据恢复、案例分析和结果披露等。当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我们评估事件的类型和影响,报告并通知工作各方和受影响的个人,并进行我们事先准备的适当计划。
187
此外,我们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师每年对我们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合规和评估的彻底尽职调查。我们还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密切合作,以确保他们遵守我们的网络安全标准,并评估我们与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风险。我们努力为我们的消费者提供最高标准的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维护和增强我们网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此外,我们定期进行IT审计。在内部,我们定期进行网络配置变更、敏感权限账户和运营日志审计的安全审计。对外,我们定期接受第三方审计团队的IT审计、平等保证检查和ESG评估,全面保护我们的信息、网络、数据安全。为确保我们的业务在交通高峰期间的平稳和安全运营,我们打算继续对我们的安全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密切监控行业使用的信息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发展并进行必要的升级,以增强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司网安官负责协调我司内部网络安全规划和建设,评估、识别、管理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该官员还负责审查和评估网络安全威胁是否会造成重大风险,以及此类风险是否已经或有合理可能对我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该干事还负责重大网络安全事项的决策和报告。我们的网络安全官在该领域拥有超过17年的经验。该官员就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风险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报告并定期提供最新信息。在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对公司的网络安全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188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QFIN Holdings,Inc.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189
附件 |
||
|---|---|---|
数 |
|
文件说明 |
4.8 |
||
4.9 |
||
4.10 |
||
4.11 |
上海奇遇与上海捷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2年4月28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8752)的附件 4.12将其并入本文) |
|
4.12 |
||
4.13 |
||
4.14 |
福州小额信贷的股东与上海奇遇于2021年4月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8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8752)的附件 4.15将其并入本文) |
|
4.15 |
||
4.16* |
||
4.17* |
||
8.1* |
||
11.1 |
经修订和重述的注册人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2024年4月26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8752)的附件 11.1并入本文) |
|
11.2 |
经修订和重述的关于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注册人内幕交易的政策声明(通过引用2025年3月25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8752)的附件 11.2并入本文) |
|
12.1* |
||
190
附件 |
||
|---|---|---|
数 |
|
文件说明 |
12.2* |
||
13.1** |
||
13.2** |
||
15.1* |
||
15.2* |
||
15.3* |
||
97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此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XBRL标记未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方案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内嵌在内联XBRL文档中) |
* |
与本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
** |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
191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QFIN控股公司。 |
|||
签名: |
/s/吴海生 |
||
姓名: |
吴海生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4月27日 |
|||
192
QFIN控股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Page(s) |
|
QFIN Holdings,Inc.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F-2-F-4 |
|
F-5 |
|
F-6 |
|
F-7 |
|
F-8 |
|
F-9 |
|
F-10-F-57 |
|
F-58-F 61 |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QFIN Holdings,Inc.的股东和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QFIN Holdings,Inc.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综合收益、股东权益、现金流量表,以及附表一所列的相关附注和财务报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我们还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以及我们2026年4月27日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便民翻译
我们的审计还理解了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转换是按照附注2中所述的基础进行的。这些美元金额仅为方便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读者而呈现。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财务报表的当期审计所产生的、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事项,(1)涉及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F-2
管理层对主要用于担保负债账户和应收贷款备抵的预期违约率的估计
关键审计事项说明
公司采用贴现现金流模型估算待命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估算或有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两者均基于标的受担保贷款的预期违约率。公司还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应收贷款提供备抵,最终基于标的贷款的预期违约率。公司根据按年份划分的历史净违约率,根据每个年份内贷款的特定风险特征、相关的工业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评估贷款组合未来表现的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在池基础上估计预期违约率。
我们将预期违约率的估计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因为管理层在进行估计时需要做出重大判断。这需要审计师的高度判断和更大程度的努力,包括在执行审计程序以评估管理层对预期违约率估计的合理性时需要让我们的公允价值专家参与进来。
审计中如何应对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与预期违约率相关的审计程序包括以下内容,其中包括:
| ● | 我们测试了对预期违约率估计的控制的有效性,包括管理层对估计过程中使用的历史拖欠和个别贷款层面的收款数据的准确捕获的控制。 |
| ● | 我们通过与从操作系统检索的原始数据进行比较,测试了按年份、拖欠贷款收款率和作为模型输入的特定风险指标划分的历史净违约率的准确性。 |
| ● | 在我们专家的协助下,我们评估了(1)估值模型的合理性,(2)模型中使用的假设包括相关的产业和宏观经济因素,并测试了模型的计算准确性。 |
| ● | 我们评估了接近报告发布日期的可观察数据,以评估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适。 |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上海
2026年4月27日
我们自2018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F-3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QFIN Holdings,Inc.的股东和董事会。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QFIN Holdings,Inc.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我们认为,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亦已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审计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我们日期为2026年4月27日的报告对该等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包括有关方便翻译的解释性段落。
意见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随附的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得合理保证。我们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以及在当时情况下执行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只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的;(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7日
F-4
QFIN控股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注2)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452,416 |
|
4,696,817 |
|
671,636 |
受限制现金(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分别来自合并信托的人民币771,798元及人民币1,470,555元) |
|
2,353,384 |
|
2,844,101 |
|
406,701 |
短期投资 |
3,394,073 |
2,852,254 |
407,867 |
|||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
162,617 |
325,698 |
46,574 |
|||
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款项 |
|
462,112 |
|
848,163 |
|
121,286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扣除备抵人民币261,496元和人民币181,843元) |
2,214,530 |
950,267 |
135,886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扣除备抵人民币390,649元和人民币380,406元) |
|
1,553,912 |
|
1,510,205 |
|
215,956 |
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扣除备抵后人民币7030元及零) |
|
8,510 |
|
— |
|
— |
应收贷款,净额(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信托分别为人民币6,956,948元和人民币12,399,462元) |
|
26,714,428 |
|
34,680,954 |
|
4,959,310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信托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09,428元及人民币108,174 |
|
1,464,586 |
|
772,999 |
|
110,537 |
流动资产总额 |
|
42,780,568 |
|
49,481,458 |
|
7,075,753 |
非流动资产: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非流动(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备抵10,540元和6,189元) |
27,132 |
21,992 |
3,145 |
|||
应收金融资产,非流动净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扣除备抵人民币55,440元和人民币49,776元) |
170,779 |
209,459 |
29,952 |
|||
应收关联方款项,非流动(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备抵人民币5元和零) |
51 |
— |
— |
|||
应收贷款,非流动净额(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信托分别为人民币631,575元和人民币1,754,356元) |
2,537,749 |
4,002,159 |
572,301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362,774 |
|
636,994 |
|
91,089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956,738 |
966,582 |
138,219 |
|||
无形资产 |
|
11,818 |
|
10,670 |
|
1,526 |
商誉 |
42,414 |
45,200 |
6,46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206,325 |
|
1,379,933 |
|
197,32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6,270 |
195,348 |
27,93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5,352,050 |
|
7,468,337 |
|
1,067,958 |
总资产 |
|
48,132,618 |
|
56,949,795 |
|
8,143,711 |
负债和权益 |
|
|
||||
负债 |
||||||
负债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和信托的金额(注1和2): |
|
|
||||
流动负债: |
|
|
||||
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款项-流动 |
|
8,188,454 |
|
9,922,559 |
|
1,418,907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492,921 |
|
2,935,726 |
|
419,803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67,495 |
|
— |
|
— |
短期贷款 |
1,369,939 |
1,202,891 |
172,011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当前 |
— |
1,019,130 |
145,734 |
|||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
|
2,383,202 |
|
2,314,865 |
|
331,021 |
担保负债-或有 |
1,820,350 |
1,872,149 |
267,714 |
|||
应交所得税 |
|
1,040,687 |
|
1,083,176 |
|
154,892 |
其他应交税费 |
|
109,161 |
|
9,333 |
|
1,335 |
流动负债合计 |
|
17,472,209 |
|
20,359,829 |
|
2,911,417 |
非流动负债: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39,435 |
320,149 |
45,781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人款项-非流动 |
5,719,600 |
9,930,000 |
1,419,971 |
|||
可转换优先票据-非流动 |
— |
1,583,213 |
226,396 |
|||
其他长期负债 |
255,155 |
599,561 |
85,736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6,414,190 |
12,432,923 |
1,777,884 |
|||
负债总额 |
|
23,886,399 |
|
32,792,752 |
|
4,689,301 |
或有事项(附注19) |
|
|
||||
股东权益 |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296,540,988股和已发行股份283,981,32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283,019,282股和已发行股份243,823,900股) |
21 |
20 |
3 |
|||
库存股票 |
|
(1,113,608) |
|
(4,066,385) |
|
(581,485) |
额外实收资本 |
4,339,413 |
3,874,816 |
554,091 |
|||
留存收益 |
|
20,952,340 |
|
24,502,158 |
|
3,503,762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11,877 |
(195,694) |
(27,985) |
|||
Total QFIN HOLDINGS,INC Equity |
24,190,043 |
24,114,915 |
3,448,386 |
|||
非控股权益 |
56,176 |
42,128 |
6,024 |
|||
总股本 |
|
24,246,219 |
|
24,157,043 |
|
3,454,410 |
负债总额和权益 |
|
48,132,618 |
|
56,949,795 |
|
8,143,711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QFIN控股公司。
综合业务报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注2) |
||||||||
营收,扣除增值税及相关附加费后: |
|
|
|
|
|
|
||
信贷驱动服务 |
11,738,560 |
11,719,027 |
13,977,218 |
1,998,716 |
||||
贷款便利及服务费-重资本(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931元、人民币2,052元及零 |
1,667,119 |
|
1,016,514 |
|
1,604,903 |
229,498 |
||
融资收益 |
5,109,921 |
|
6,636,511 |
|
8,569,063 |
1,225,360 |
||
解除担保负债收入(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2,499元、人民币15,544元及人民币1,013元) |
4,745,898 |
3,695,017 |
3,412,952 |
488,046 |
||||
其他服务费 |
215,622 |
370,985 |
390,300 |
55,812 |
||||
平台服务 |
4,551,467 |
5,446,629 |
5,227,841 |
747,571 |
||||
贷款便利及服务费-轻资本(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99,185元、人民币24,064元及人民币4,503元) |
3,213,955 |
2,116,797 |
1,162,563 |
166,244 |
||||
转介服务费(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601元、人民币1,973元及零) |
950,016 |
2,842,637 |
2,738,786 |
391,641 |
||||
其他服务费(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5,552元、人民币17,915元及人民币266元) |
387,496 |
487,195 |
1,326,492 |
189,686 |
||||
净收入总额 |
16,290,027 |
|
17,165,656 |
|
19,205,059 |
|
2,746,287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便利、发起和服务(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关联方收取的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18,849元、人民币116,511元和人民币123,968元) |
2,659,912 |
|
2,900,704 |
|
3,001,938 |
|
429,271 |
|
筹资成本 |
645,445 |
590,935 |
548,936 |
78,497 |
||||
销售及市场推广(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关联方收取的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23,627元、人民币103,786元及人民币156,020元) |
1,939,885 |
|
1,725,877 |
|
2,469,546 |
|
353,140 |
|
一般及行政(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关联方收取的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3,610元、人民币13,110元及人民币12,263元) |
421,076 |
|
449,505 |
|
658,980 |
|
94,233 |
|
应收贷款拨备 |
2,151,046 |
2,773,323 |
3,625,042 |
518,374 |
||||
应收金融资产拨备(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从关联方产生的拨备人民币633(200)元和人民币(1,150) |
386,090 |
|
296,857 |
|
234,924 |
|
33,594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从关联方产生的拨备人民币(10,197)、人民币1,861元和人民币(1,523) |
175,799 |
421,481 |
319,532 |
45,692 |
||||
或有负债拨备 |
3,053,810 |
478,404 |
1,667,742 |
238,484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11,433,063 |
|
9,637,086 |
|
12,526,640 |
|
1,791,285 |
|
经营收入 |
4,856,964 |
|
7,528,570 |
|
6,678,419 |
|
955,002 |
|
利息收入,净额 |
217,307 |
|
237,015 |
|
278,626 |
|
39,843 |
|
外汇收益 |
2,356 |
1,512 |
159,570 |
22,818 |
||||
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 |
— |
(175,691) |
(25,123) |
||||
债务清偿收益 |
— |
— |
270,135 |
38,629 |
||||
投资损失 |
(30,112) |
— |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230,936 |
|
125,325 |
|
165,076 |
|
23,606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5,277,451 |
|
7,892,422 |
|
7,376,135 |
|
1,054,775 |
|
所得税费用 |
(1,008,874) |
|
(1,644,306) |
|
(1,400,492) |
|
(200,268) |
|
净收入 |
4,268,577 |
|
6,248,116 |
|
5,975,643 |
|
854,507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16,759 |
16,198 |
14,048 |
2,009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285,336 |
|
6,264,314 |
|
5,989,691 |
|
856,516 |
|
归属于QFIN Holdings,Inc.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净利润 |
||||||||
基本 |
13.36 |
|
21.02 |
|
22.48 |
|
3.21 |
|
摊薄 |
13.04 |
|
20.64 |
|
22.01 |
|
3.15 |
|
计算每股普通股净收益时使用的加权平均股份 |
|
|
|
|||||
基本 |
320,749,805 |
|
298,012,150 |
|
266,496,992 |
|
266,496,992 |
|
摊薄 |
328,508,945 |
|
303,449,864 |
|
272,171,878 |
|
272,171,878 |
|
归属于QFIN Holdings,Inc.普通股股东的每股ADS净收益(1) |
||||||||
基本 |
26.72 |
42.04 |
44.96 |
6.42 |
||||
摊薄 |
26.08 |
41.28 |
44.02 |
6.30 |
||||
(1)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QFIN控股公司。
综合损益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注2) |
||||||||
净收入 |
|
4,268,577 |
6,248,116 |
|
5,975,643 |
|
854,507 |
|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
||||||||
外币折算调整 |
17,118 |
46,534 |
(207,571) |
(29,682)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17,118 |
46,534 |
|
(207,571) |
|
(29,682) |
|
综合收益总额 |
|
4,285,695 |
6,294,650 |
|
5,768,072 |
|
824,825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综合亏损 |
16,759 |
16,198 |
14,048 |
2,009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综合收益 |
|
4,302,454 |
6,310,848 |
|
5,782,120 |
|
826,83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QFIN控股公司。
合并权益变动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数量 |
额外 |
累计 |
其他 |
非- |
||||||||||||
优秀 |
普通 |
实缴 |
财政部 |
保留 |
综合 |
控制 |
合计 |
|||||||||
股份 |
股份 |
资本 |
股票 |
收益 |
(亏损)收入 |
利益 |
股权 |
|||||||||
|
|
人民币(1)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322,792,063 |
22 |
6,095,225 |
— |
12,803,684 |
(51,775) |
84,141 |
18,931,297 |
||||||||
发行普通股–行使期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 |
3,306,235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的回购和报废 |
(10,872,170) |
0 |
(221,390) |
(384,637) |
(30,152) |
— |
— |
(636,179) |
||||||||
股份补偿 |
— |
— |
185,604 |
— |
— |
— |
— |
185,604 |
||||||||
给股东的股息 |
— |
— |
— |
— |
(761,552) |
— |
— |
(761,552)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
17,118 |
— |
17,118 |
||||||||
收购一间附属公司 |
— |
— |
— |
— |
— |
— |
4,992 |
4,992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4,285,336 |
— |
(16,759) |
4,268,577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315,226,128 |
22 |
6,059,439 |
(384,637) |
16,297,316 |
(34,657) |
72,374 |
22,009,857 |
||||||||
发行普通股–行使期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 |
6,801,342 |
1 |
— |
— |
— |
— |
— |
1 |
||||||||
普通股的回购和报废 |
(38,046,150) |
(2) |
(1,887,639) |
(728,971) |
(356,580) |
— |
— |
(2,973,192) |
||||||||
股份补偿 |
— |
— |
167,613 |
— |
— |
— |
— |
167,613 |
||||||||
给股东的股息 |
— |
— |
— |
— |
(1,252,710) |
— |
— |
(1,252,710)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
46,534 |
— |
46,534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6,264,314 |
— |
(16,198) |
6,248,116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283,981,320 |
21 |
4,339,413 |
(1,113,608) |
20,952,340 |
11,877 |
56,176 |
24,246,219 |
||||||||
发行普通股–行使期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 |
1,628,994 |
0 |
— |
— |
— |
— |
— |
— |
||||||||
普通股的回购和报废 |
(41,786,414) |
(1) |
(842,971) |
(2,952,777) |
(1,052,367) |
— |
— |
(4,848,116) |
||||||||
股份补偿 |
— |
— |
378,374 |
— |
— |
— |
— |
378,374 |
||||||||
给股东的股息 |
— |
— |
— |
— |
(1,387,506) |
— |
— |
(1,387,506)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
(207,571) |
— |
(207,571)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5,989,691 |
— |
(14,048) |
5,975,643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243,823,900 |
20 |
3,874,816 |
(4,066,385) |
24,502,158 |
(195,694) |
42,128 |
24,157,043 |
| (1)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QFIN控股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注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净收入 |
|
4,268,577 |
6,248,116 |
|
5,975,643 |
854,507 |
||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
|
|
|
|
||||
折旧、摊销及减少使用权资产 |
|
73,762 |
74,894 |
|
68,121 |
9,741 |
||
股份补偿 |
185,604 |
167,613 |
378,374 |
54,107 |
||||
投资损失 |
30,112 |
— |
— |
— |
||||
贷款本金、应收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拨备 |
2,712,936 |
3,491,661 |
4,179,497 |
597,660 |
||||
或有负债拨备 |
3,053,810 |
478,404 |
1,667,742 |
238,484 |
||||
外汇收益 |
|
(2,356) |
(1,512) |
|
(159,570) |
(22,818) |
||
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4,527 |
— |
175,691 |
25,123 |
||||
债务清偿收益 |
— |
— |
(270,135) |
(38,629)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发行费用摊销 |
— |
— |
22,242 |
3,181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 |
|
|
||||||
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款项 |
(444,638) |
1,141,307 |
(386,050) |
(55,204)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
(123,379) |
367,808 |
|
930,699 |
133,088 |
||
应收金融资产 |
|
143,463 |
1,079,514 |
|
(243,994) |
(34,891) |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58,265 |
(1,088,735) |
742,013 |
106,106 |
||||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
|
189,628 |
44,454 |
|
(163,081) |
(23,320) |
||
递延税 |
78,097 |
76,025 |
(292,894) |
(41,88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8,011) |
(27,711) |
|
22,563 |
3,227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355,262 |
28,144 |
|
(58,934) |
(8,427) |
||
担保责任 |
|
(3,435,682) |
(3,431,717) |
|
(1,684,280) |
(240,849) |
||
应交所得税 |
|
76,333 |
298,477 |
|
42,491 |
6,076 |
||
其他应交税费 |
|
13,038 |
(11,354) |
|
(66,562) |
(9,518)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52,626 |
485,684 |
265,041 |
37,900 |
||||
其他长期负债 |
|
(7,269) |
(4,160) |
|
6,634 |
949 |
||
应收/应付利息 |
|
(136,355) |
(73,601) |
|
(67,503) |
(9,653)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7,118,350 |
9,343,311 |
|
11,083,748 |
1,584,95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买物业及设备及无形资产 |
|
(84,554) |
(153,150) |
(240,542) |
(34,397) |
|||
应收贷款投资 |
(92,202,671) |
(102,799,121) |
(120,448,307) |
(17,223,879) |
||||
应收贷款投资的催收 |
81,131,580 |
98,311,782 |
107,477,329 |
15,369,054 |
||||
购买短期投资 |
(248,361) |
(4,641,665) |
(10,116,360) |
(1,446,620) |
||||
处置短期投资收益 |
303,301 |
1,308,446 |
10,453,869 |
1,494,883 |
||||
其他投资活动 |
(47,084) |
(20,373) |
(208,033) |
(29,748)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1,147,789) |
(7,994,081) |
(13,082,044) |
(1,870,707)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支付二次上市费用 |
(16,023) |
— |
— |
— |
||||
偿还短期贷款 |
(176,000) |
(1,318,586) |
(2,037,754) |
(291,395) |
||||
偿还长期借款 |
— |
(369) |
— |
— |
||||
短期贷款收益 |
824,586 |
1,889,939 |
1,874,272 |
268,017 |
||||
长期贷款收益 |
72,767 |
157,211 |
215,871 |
30,869 |
||||
收到合并信托投资人的现金 |
|
10,410,300 |
13,453,001 |
|
19,131,400 |
2,735,754 |
||
支付给合并信托投资人的现金 |
|
(8,471,288) |
(12,059,532) |
|
(13,191,619) |
(1,886,376) |
||
股票回购 |
(636,179) |
(2,973,192) |
(4,848,116) |
(693,271) |
||||
向股东派发股息 |
(941,705) |
(1,262,935) |
(1,378,103) |
(197,066) |
||||
从非控股权益收到的贷款 |
— |
— |
9,171 |
1,311 |
||||
可转换优先票据所得款项,扣除发行成本 |
— |
— |
4,917,431 |
703,183 |
||||
回购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 |
(1,908,688) |
(272,939)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2,114,463) |
|
2,783,865 |
398,087 |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
9,615 |
12,036 |
|
(50,451) |
(7,215)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
(2,953,366) |
(753,197) |
735,118 |
105,121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年初 |
10,512,363 |
7,558,997 |
6,805,800 |
973,216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年底 |
7,558,997 |
6,805,800 |
7,540,918 |
1,078,337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缴纳的所得税 |
(852,562) |
(1,264,982) |
(1,607,926) |
(229,930) |
||||
已付利息(不包括支付给合并信托投资人的利息) |
|
(12,868) |
(18,585) |
|
(34,181) |
(4,888) |
||
与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的对账: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177,890 |
4,452,416 |
|
4,696,817 |
671,636 |
||
受限制现金 |
|
3,381,107 |
2,353,384 |
|
2,844,101 |
406,701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总额 |
7,558,997 |
6,805,800 |
|
7,540,918 |
1,078,337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1.组织和主要活动
Qfin Holdings,Inc.(原名Qifu Technology,Inc.)(“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综合可变利益实体(“VIE”)(统称“集团”)从事通过金融科技平台将有信贷需求的个人借款人匹配到具有信贷供应的多元化金融机构池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重要子公司及其合并VIE情况如下:
|
日期 |
|
地点 |
|
注册成立 |
注册成立 |
|||
子公司 |
||||
香港启锐国际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启锐”) |
|
2018年6月14日 |
|
香港 |
上海启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启悦”) |
|
2018年8月7日 |
|
中国 |
上海启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启迪”) |
2019年6月27日 |
中国 |
||
北海启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启昂”) |
2022年12月27日 |
中国 |
||
VIE和VIE的子公司 |
|
|
|
|
上海奇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奇遇”) |
|
2016年7月25日 |
|
中国 |
福州企富线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州微贷”) |
|
2017年3月30日 |
|
中国 |
福州启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担保”) |
|
2018年6月29日 |
|
中国 |
北海云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云华”) |
2022年6月16日 |
中国 |
集团历史
集团于201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有限责任公司Qiyu开展业务。2018年,公司进行了一系列交易,将业务从中国迁至开曼群岛,并成立了HK Qirui和Qiyue(“WFOE”)的中介公司,目的是建立集团的VIE结构。WFOE签订了VIE协议,有效地为WFOE提供了对VIE运营的控制权。
VIE安排
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国控制参与提供互联网内容和某些金融业务的公司。为遵守这些外国所有权限制,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VIE运营其几乎所有服务。
这些VIE持有提供服务和产生公司大部分收入所需的租约和其他资产。为向公司提供对VIE的有效控制以及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能力,Qiyue(“WFOE”)、VIE及其实益股东之间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2022年6月,该套VIE协议终止,取而代之的是一套由相同各方签署的新VIE协议,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投票代理协议
根据WFOE、Qiyu及Qiyu唯一登记股东上海Qiyu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称北京Qiyu天下科技有限公司“Qiyu天下”)订立的投票代理协议,Qiyu天下将不可撤销地授权WFOE或WFOE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Qiyu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权利:(i)以七部天下的代理人身份根据七部天下的章程文件召集和参加股东大会;(ii)代表七部天下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七部天下的条款行使表决权并通过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出售或转让或质押或处置七部天下的部分或全部股权;(iii)根据七部天下的章程文件提名、指定或任免七部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歼10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VIE安排–续
投票代理协议–续
投票代理协议的期限不定,并将在以下情况下终止:(i)其被WFOE单方面终止,或(ii)法律上允许WFOE、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Qiyu的股权,且WFOE或其指定人士登记为Qiyu的唯一股东。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Qibutianxia同意将其在Qiyu的全部股权质押给WFOE作为担保权益,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支付VIE安排下的未偿债务。在Qiyu或Qibutianxia违反VIE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情况下,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Qiyu质押的股权。七部天下已向WFOE承诺,除其他事项外,不转让其于Qiyu的股权,且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不在其上设定或允许任何可能影响WFOE权益的质押。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WFOE、Qiyu及Qibutianxia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Qibutianxia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购买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购买其于Qiyu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期权,而Qiyu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期权,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WFOE或其指定人员可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行使此类期权。奇布天下及奇遇已承诺,(其中包括)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i)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变更或修订奇遇的章程文件、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注册资本结构;(ii)不得在签署独家选择权协议后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奇遇的任何资产或奇遇的业务或收益中的权益,或允许在其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的产权负担;(iii)不得导致或允许Qiyu与任何人合并、合并、收购或投资;(iv)Qiyu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但应WFOE的书面请求,Qiyu应立即将所有可分配利润分配给其股东;(v)应WFOE的请求,他们应任命WFOE指定的任何人员担任Qiyu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终止上海Qiyu的现有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所有相关决议和备案程序。
独家期权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无限期生效,除非及直至受协议规限的所有股权及资产已转让予WFOE及/或其指定人士,且WFOE及其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可合法经营Qiyu的业务,据此独家期权协议应予终止。WFOE有权单方面终止排他期权协议,而排他期权协议的其他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排他期权协议,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
F-11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VIE安排–续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
根据WFOE与Qiyu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WFOE拥有向Qiyu提供Qiyu业务所需的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家权利。考虑到WFOE提供的服务,启宇应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向WFOE支付服务费,金额等于启宇及其子公司的合并净利润总额的全部,扣除前一财政年度(如适用)的任何累计赤字、运营成本、费用、税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留或代扣的其他款项。WFOE还可酌情调整服务费的范围和金额,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WFOE提供的服务的复杂性;(ii)服务的确切内容和业务价值;(iii)类似类型服务的市场价格。此外,在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期限内,就受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约束的服务及其他事项,奇遇及其子公司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与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形成的类似合作关系。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WFOE将拥有因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公司认为,该安排将确保综合附属实体的营运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外商独资企业,进而流入集团整体。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期限不定。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可由WFOE终止:(i)当Qiyu破产、破产或须经清算或解散程序时;(ii)根据WFOE之间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转让Qiyu的全部股权及将Qiyu的全部资产转让给WFOE或其指定人士时,QIYU和Qibutianxia;(iii)当法律允许WFOE直接或间接持有QIYU的股权且WFOE或其指定的人登记为QIYU的股东时;(iv)当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拒绝延长QIYU或WFOE已到期的经营期限时;(v)提前30天给予QIYU终止的书面通知;或(vi)QIYU违反独家业务合作协议。Qiyu没有合同权利单方面终止与WFOE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贷款协议
根据WFOE、QIYU和Qibutianxia之间的贷款协议,WFOE有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不时允许的范围内,为QIYU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的目的,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金额内向Qibutianxia提供无息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资金直接注入QIYU的注册资本。本借款协议项下的每笔借款均无固定期限,除另有约定外,WFOE应单方面决定何时收回借款,但WFOE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七部天下。贷款协议在Qiyu的期限内(以及中国法律规定的可续期期间)继续有效,并在WFOE和/或WFOE指定的其他实体充分行使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后自动终止。
该公司还有一些其他的VIE合同安排。与其重要VIE的安排包括WFOE、福州担保和Qibutianxia之间的安排,这与上述与Qiyu的设置有本质上的相似之处。
F-12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VIE安排–续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公司认为,与Qiyu、福州担保及其股东Qibutianxia的合同安排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且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不会导致任何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然而,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会采取相反的看法。如发现股权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行使酌处权,并:
| ● | 吊销外商独资企业或合并关联实体的业务和经营许可; |
| ● | 限制向公司任何中国子公司收取收益的权利; |
| ● | 终止或限制公司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的运营; |
| ● | 要求公司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重组相关股权结构或经营; |
| ● | 限制或禁止将境外发行所得款项用于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融资; |
| ● | 采取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包括征收可能对公司业务有害的罚款;或 |
| ● | 施加公司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 |
任何这些处罚的实施都可能对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施加任何这些处罚导致公司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获得其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公司将不再能够合并VIE的财务业绩。
这些合同安排使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奇遇、福州担保,并从中获得实质上全部的经济利益。据此,公司将启誉、福州担保视为VIE。由于公司是主要受益者,公司合并了VIE的财务业绩。福州微贷、北海云华为启誉旗下子公司。
F-13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VIE安排–续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以下VIE的财务报表金额和余额在抵销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后计入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下表不包括合并信托的财务资料(见附注2“合并信托”):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005,463 |
|
2,995,112 |
受限制现金 |
|
1,581,586 |
|
1,373,146 |
短期投资 |
222 |
396,400 |
||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
162,617 |
325,698 |
||
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款项 |
|
462,112 |
|
848,163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981,541 |
788,140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
|
1,553,912 |
|
1,510,205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3,773 |
|
— |
应收贷款,净额 |
|
19,757,480 |
|
22,281,492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
1,286,259 |
|
417,058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非流动 |
21,538 |
20,876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非流动 |
170,779 |
209,459 |
||
应收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14 |
— |
||
应收贷款,净非流动 |
1,906,174 |
2,247,803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348,706 |
|
628,112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956,738 |
966,582 |
||
无形资产 |
|
2,616 |
|
1,54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124,612 |
|
1,264,975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3,256 |
26,994 |
||
总资产 |
|
34,349,398 |
|
36,301,756 |
负债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150,644 |
|
2,605,314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67,495 |
|
— |
短期贷款 |
1,359,601 |
1,152,891 |
||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
|
2,383,202 |
|
2,314,865 |
担保负债-或有 |
1,820,350 |
1,872,149 |
||
应交所得税 |
618,932 |
655,112 |
||
其他应交税费 |
17,965 |
1,572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4,395 |
66,718 |
||
其他长期负债 |
253,136 |
475,218 |
||
负债总额 |
|
8,735,720 |
|
9,143,839 |
F-14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VIE安排–续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
2023年12月31日 |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净收入 |
|
12,902,396 |
13,826,053 |
|
15,340,360 |
|
净收入 |
|
3,178,907 |
6,156,470 |
|
4,906,407 |
|
年终 |
|
年终 |
|
年终 |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4,406,482 |
8,355,774 |
|
7,739,638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1,176,472) |
(5,837,683) |
|
(5,420,076)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721,352 |
717,857 |
|
21,898 |
综合VIE分别贡献集团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收入的79%、81%及80%。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合并VIE合计占合并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1%和64%,占合并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37%和28%。
VIE不存在作为VIE及其子公司债务担保物、只能用于清偿VIE及其子公司债务的资产。任何安排中都没有条款,考虑到显性安排和隐含的可变利益,需要公司或其子公司向VIE提供财务支持。然而,如果VIE曾经需要资金支持,公司或其子公司可根据其选择并在法定限制和限制下,通过向VIE的股东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VIE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VIE以贷款和垫款或现金分红形式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相当于其法定储备和股本余额(见附注16“法定储备和限制性净资产”)。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列报依据
随附的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合并基础
随附的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子公司、合并VIE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均已消除。
F-15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综合信托
集团贷款便利化业务中由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贷款通常直接从这些合作伙伴处发放给借款人。在特定金融机构合作伙伴需要时,此类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贷款通过信托间接提供资金和支付。部分信托专为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而设立。集团亦将福州小额信贷资助的部分应收贷款转移至ABS计划。并表信托与ABS计划统称“并表信托”。
信托基金为集团利用从其受益人收到的资金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提供便利。信托通过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向其受益人提供回报。借款人被信托收取利息。就大多数信托而言,集团或有权获得信托中的剩余利润,或集团已通过同意回购任何拖欠60至90天的贷款向信托提供担保,而集团从这些贷款中吸收了因借款人拖欠而产生的信托信用风险,或两者兼而有之。集团确定,剩余利润或担保代表信托中的可变权益,集团有权通过该等权益从信托中获得利益或承担吸收可能对信托具有重大意义的损失的义务。由于信托仅投资于集团促成的贷款,而集团继续通过服务协议在发起后为贷款提供服务,并有能力指导违约缓解活动,因此集团有权指导对信托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信托活动。因此,集团被视为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并合并了信托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为投资福州小额信贷所资助的贷款而设立的ABS计划,集团持有全部次级档证券以提供信用增级。此类从属权利代表ABS计划中的可变权益,通过该权益,集团有权获得可能对ABS计划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或承担吸收损失的义务。由于福州小额信贷继续为贷款提供服务,并有能力指导违约缓解活动,它有权指导对经济表现影响最显着的ABS计划的活动。因此,本集团被视为ABS计划的主要受益人,并将ABS计划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合并。
2023年,集团分别在发行规模人民币70、55亿元内收到上交所、深交所ABS挂牌转让同意函。2024年,集团分别在61亿元、73亿元和18亿元发行规模内收到上交所、深交所和全国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协会ABS挂牌转让同意函。2025年,集团还分别在81亿元、90亿元和43亿元的发行规模内收到上交所、深交所和全国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协会ABS挂牌转让同意函。ABS发行收益归集后,信托受益权或应收贷款作为底层资产转移至ABS计划。分别将69亿元、68亿元及124亿元信托受益权及应收贷款转让至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ABS计划。福州小额信贷的人民币56亿元、人民币84亿元及人民币90亿元的应收贷款分别转入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ABS计划。这些ABS计划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协会证券化上市,期限为一年或两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持有全部次级档证券提供信用增级。标的信托继续由集团并表,应收贷款仍留在福州小额信贷表内。外部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持有的优先档证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人民币8,138,167元和人民币8,867,548元记为“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流动”,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人民币5,719,600元和人民币9,930,000元记为“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非流动”。
F-16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综合信托–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从合并信托回购的拖欠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643,309元及人民币2,291,427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根据与交易对方约定的合同从合并信托回购的若干合并信托清算时履约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615元及人民币11,421元。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贷款亏损拨备人民币766,551元、人民币798,886元及人民币1,697,718元分别记入综合经营报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注销应收贷款人民币759,223元、人民币658,030元和人民币855,416元。
应收贷款的利息应计并记入收入,作为已赚取的。本集团根据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后已经过的天数确定贷款的逾期状态。当贷款本金和利息被认为无法收回时,一般停止应计利息。一般情况下,应收贷款在被确定为不可能收回余额时被确定为无法收回。
下列合并信托的财务报表金额和余额在抵销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后列入所附合并财务报表: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受限制现金 |
|
771,798 |
|
1,470,555 |
应收贷款,净额 |
|
6,956,948 |
|
12,399,462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109,428 |
108,174 |
||
应收贷款,净非流动 |
631,575 |
1,754,356 |
||
总资产 |
|
8,469,749 |
|
15,732,547 |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负债 |
|
|
|
|
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款项-流动 |
|
8,188,454 |
|
9,922,559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3,455 |
|
15,436 |
其他应交税费 |
50,719 |
—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人款项-非流动 |
5,719,600 |
9,930,000 |
||
负债总额 |
|
13,972,228 |
|
19,867,995 |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净收入 |
|
2,350,404 |
2,470,358 |
|
3,035,144 |
|
净收入 |
|
948,139 |
1,121,050 |
|
1,156,539 |
F-17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综合信托–续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1,664,700 |
1,946,359 |
|
2,741,847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10,926 |
1,195,793 |
|
(8,193,363)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939,011 |
1,393,467 |
|
5,939,781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信托分别贡献集团综合收入的14%、14%及1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合并信托合计占合并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和28%,占合并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58%和61%。
任何安排中均无条款,考虑到显性安排和隐性可变利益均要求公司向合并信托提供财务支持。
集团认为,合并信托的资产只能用于清偿合并信托的债务。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此类估计不同。集团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收入确认、应收金融资产、担保负债、应收贷款备抵、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无法收回备抵、应收金融资产备抵。
收入确认
通过与渠道合作伙伴合作,将有信贷需求的用户引导至其应用程序,集团通过使用两种业务模式为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之间的贷款交易提供便利,从而提供服务。
第一种业务模式涉及集团通过便利由集团直接担保的贷款或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集团赔偿借款人违约金额的贷款(以下简称“表外资金重贷款”)提供信贷驱动服务,或通过综合信托和福州小额信贷提供贷款。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集团最终承担借款人违约时的所有信用风险。
第二种业务模式涉及集团通过在无担保或由集团提供部分担保的情况下提供便利贷款(以下简称“轻资本贷款”)和转介服务提供平台服务。在这些情况下,当借款人违约时,集团承担的信用风险有限。
F-18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
集团从表外重资本贷款和轻资本贷款中赚取贷款便利和服务费。集团的服务主要包括:
| 1) | 在其移动平台上对借款人进行客户获取、初始和信用筛选以及高级风险评估,并将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与潜在的合格借款人进行匹配,并促进各方之间贷款协议的执行,简称“贷款促进服务”和; |
| 2) | 在贷款期限内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催收及其他还款处理服务,简称“邮政便利服务”; |
根据集团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与借款人订立的协议,集团确定其不是贷款发放和偿还过程中的合法贷款人或借款人。因此,本集团并无记录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所产生的应收及应付贷款。
集团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服务费。集团与保险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为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之间的贷款提供担保。在此项合作下,集团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
就贷款而言,无论借款人是否选择提前还款,集团均有权收取全额服务费,集团拥有无条件收取代价的权利。对于与拥有提前还款选择权且在终止时他们没有义务支付剩余的每月服务费或在总费用按年计算超过发起本金24%的情况下不必支付超额部分的借款人促成的贷款,集团对服务费的对价权利取决于借款人是否提前还款。
对于表外资金重贷款,本集团享受固定费率的服务费。就轻资本贷款而言,集团享有固定费率的服务费用,而在某些情况下,集团有权获得的服务费率可根据相关贷款的实际违约率进行调整。
在失衡的资本沉重贷款下,集团亦向其金融机构伙伴提供担保服务,而在发生违约时,金融机构伙伴有权收取集团未支付的利息和本金。鉴于本集团有效地承担了借款人的所有信用风险,并通过收取的服务费获得补偿,则该担保被视为一项服务,并根据ASC主题460,担保(担保会计政策详见担保负债)将担保风险确认为一项可随时待命的义务。在轻资本模式下,集团要么不提供担保,要么提供部分担保服务。在部分担保情形下,本集团与各金融机构合作方约定本集团承担担保金额的固定上限。累计违约贷款金额超过约定上限的,超过部分由金融机构合伙人承担。公司于2023年停止为轻资本模式提供担保。
集团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集团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服务的对价。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本集团采取了以下步骤:
| ● | 第1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
| ● |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
| ● |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
| ● |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
| ● | 第五步:当(或作为)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
F-19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贷款便利和服务费–续
集团确定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借款人都是其客户,因为他们都根据集团、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条款接受集团提供的服务。就平台上促成的每笔贷款而言,集团将贷款促成服务、邮政促成服务及担保服务(不适用于集团不提供担保服务的安排)视为三项独立的服务。其中,担保服务按照ASC主题460,担保,以公允价值入账。担保服务的收入于集团解除潜在风险后确认。本集团在每笔贷款开始时确认备用担保责任,并在担保期限内摊销至“解除担保责任的收入”(担保负债见会计政策)。而发起后服务属于ASC主题860的范围,由于在ASC主题860中缺乏明确的指导,因此应用了ASC主题606收入确认模型。贷款便利服务和发起后服务是ASC 606项下两项独立的履约义务,因为这两项可交付成果的不同之处在于客户可自行从每项服务中受益,且集团提供服务的承诺可在合同中相互单独识别。
本集团确定交易总价为应向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收取的服务费。集团的交易价格包括某些协议下借款人的提前还款风险和轻资本模式下的服务费分配率等形式的可变对价。集团根据借款人收款百分比的历史信息和当前趋势,采用预期值法估计借款人的提前还款风险。按轻资本模式分配予集团的服务费将随协议规定的促成贷款的实际违约率波动。本集团根据标的贷款的预计违约率确定相应的服务费分配率。交易价格在担保服务(如有)和其他两项履约义务之间分配。
本集团首先将交易价款分配给担保责任,如有,则按照ASC主题460、要求该担保以待定义务为基础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的担保。然后,使用与ASC 606中的指导一致的相对独立售价将剩余对价分配给贷款便利服务和邮政便利服务。由于集团并无以独立基准提供贷款便利服务或邮政便利服务,故集团并无就贷款便利服务或邮政便利服务提供可观察的独立售价资料。集团并无合理可得的市场上同类服务的直接可观察独立售价。因此,独立售价的估计涉及重大判断。集团采用预期成本加差额法估算贷款便利服务和邮政便利服务的单独售价,作为收入分配的基础。在估计其贷款便利服务及邮政便利服务的独立售价时,集团考虑交付该等服务所产生的成本、类似安排的利润率、客户需求、竞争对手对集团服务的影响以及其他市场因素。
就每一类服务而言,集团在(或作为)实体通过向客户转让承诺的服务(即资产)来履行服务/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贷款便利服务的收入在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与借款人之间发起贷款并将本金贷款余额转移给借款人时确认,此时便利服务被视为已完成。岗位便利服务收入在基础贷款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因为岗位便利服务是一系列截然不同的服务,本质上相同,且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转移的模式相同。
歼20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解除担保负债收入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底止年度,担保负债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745,898元、人民币3,695,017元及人民币3,412,952元。
激励措施
集团透过提供仅可用作减少还款的息票向借款人提供奖励,最终减少集团收取的服务费。因为借款人没有通过领取息票的方式订立任何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不会因息票而产生任何合同。因此,集团在赎回时将奖励记录为收入的扣除额。
融资收益
集团透过综合信托及福州小额信贷提供贷款。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是固定的。集团在「融资收入」项下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在贷款存续期内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和利息。
转介服务费
集团向其他平台提供转介服务,向他们转介未通过信用评估的借款人。具体地说,一旦借款人被这些平台上的其他服务提供商接受,集团将从这些平台收取固定费率的推荐费。经这些平台确认,一旦完成转介,即确认收入。
集团亦透过集团的情报信贷引擎平台,透过匹配借款人及金融机构伙伴及其他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伙伴及其他贷款公司提供转介服务。对于通过平台发起的贷款,本集团通常主要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其他贷款公司收取固定费率的服务费或与所促成贷款的实际违约率挂钩的预定费率范围。收入在收到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其他贷款公司的贷款便利确认后确认,此时视为完成转介服务,使用适用的服务费率。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转介服务分别产生人民币950,016元、人民币2,842,637元及人民币2,738,786元。
F-21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其他服务费
其他服务费主要涉及表外重资本贷款和轻资本贷款项下借款人的滞纳金收入和贷款期限内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的催收服务等增值服务收入。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分类: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信贷驱动服务 |
|
11,738,560 |
|
11,719,027 |
|
13,977,218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资本重 |
|
1,667,119 |
|
1,016,514 |
|
1,604,903 |
||
贷款便利服务收入 |
在某个时间点 |
1,081,699 |
638,814 |
1,143,395 |
||||
便利后服务收入 |
加班费 |
585,420 |
377,700 |
461,508 |
||||
融资收益 |
加班费 |
|
5,109,921 |
|
6,636,511 |
|
8,569,063 |
|
解除担保负债收入 |
加班费 |
4,745,898 |
3,695,017 |
3,412,952 |
||||
其他服务费 |
在某个时间点 |
215,622 |
370,985 |
390,300 |
||||
平台服务 |
4,551,467 |
5,446,629 |
5,227,841 |
|||||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资本之光 |
|
3,213,955 |
|
2,116,797 |
|
1,162,563 |
||
贷款便利服务收入 |
在某个时间点 |
2,096,085 |
1,246,541 |
683,929 |
||||
便利后服务收入 |
加班费 |
1,117,870 |
870,256 |
478,634 |
||||
转介服务费 |
在某个时间点 |
950,016 |
2,842,637 |
2,738,786 |
||||
其他服务费 |
在某个时间点/加班 |
|
387,496 |
|
487,195 |
|
1,326,492 |
|
净收入总额 |
|
16,290,027 |
|
17,165,656 |
|
19,205,059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某一时点确认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4.85亿元、人民币53.72亿元和人民币53.17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时间确认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18.05亿元、人民币117.94亿元和人民币138.88亿元。
F-22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就贷款而言,无论借款人是否选择提前还款,集团均有权获得全额服务费,集团在确认贷款便利服务收入时,就已就集团平台上便利的贷款交付的已分配给贷款便利服务的每月服务费记录一笔应收账款。对于与有提前还款选择权且在终止时其没有义务支付剩余的每月服务费或在总费用按年计算超过发起本金24%的情况下无需支付超额部分的借款人促成的贷款,集团获得促成服务服务费的对价权利取决于借款人是否提前还款。在这些情况下,本集团在确认贷款便利服务收入时记录相应的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根据ASC主题326以扣除核销和可收回性准备后的历史账面值列示。本集团根据估计建立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其中纳入了历史经验和围绕特定类型客户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该风险本质上是用于确定担保负债公允价值的预期净违约率。本集团按季度或视需要更经常地评估和调整其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在本集团有权收取的对价到期且达成结算的金额低于未清历史余额或本集团确定余额将无法收回时予以核销。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被认定为无法收回时,标的贷款被确定为不可能收回余额。如果基础贷款被认为无法收回,本集团将注销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及相应拨备。
集团在所列期间未确认任何合同负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1,785元和人民币635,422元,均与发起后服务有关。本集团将在未来12个月内确认为收入的剩余未履行履约义务分别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剩余履约义务的83%和87%,剩余部分此后确认。
本集团确定,根据促成的贷款金额为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支付的购置成本代表获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合同的成本,因为这些付款与一段时期内实现的销售直接相关。这类费用在列报期间并不重要。
主要由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变对价变动,公司在前期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中确认收入人民币1,374,47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方面的收入调整金额并不重要。
集团须就在中国提供的服务征收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包括教育附加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团已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政府当局评估的所有税项从交易价格的计量中剔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计入收入的此类税项分别为人民币991,176元、人民币1,044,160元和人民币1,137,538元。
F-23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信贷损失备抵
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要求在金融资产产生或取得时按照金融资产合同期限内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值(当前的预期信用损失或“CECL”模式)确认备抵。本集团适用CECL模式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贷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收金融资产,这些金融资产的备抵由基础贷款的估计违约率驱动。本集团不对所促成的贷款进行内部风险评级,因为这些贷款余额较小且同质。集团在评估贷款组合的未来表现时,会考虑按年份划分的历史拖欠率,并根据每个年份内贷款的特定风险、相关的产业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如CPI和拖欠贷款收款率等,对贷款的违约率进行池估计。集团按发起年份监测拖欠状况,并在贷款无法收回时及时注销拖欠贷款。
应收贷款备抵是根据通过综合信托或福州小额信贷促成的贷款的估计违约率计算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和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收关联方金融资产备抵(记为“应收关联方款项”)按照所促成的基础表外贷款的预计违约率进行评估。由于备抵是在贷款开始时根据整个贷款期限的估计可收回性记录的,并根据相关信息的更新在随后的每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因此采用CECL模型不会对这些金融资产确认备抵的时间和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适用CECL模式的其他金融应收款主要包括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款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记为“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其他保证金(记为“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期限较短,无历史违约记录。除应收关联方款项外,本集团确定这些应收款项不需要备抵,后者基于上文讨论的基础贷款的估计违约率。
ASC 326还要求集团以毛额为基础记录财务担保。因此,集团在开始时按照CECL模式确认了一项单独的或有担保负债,并为提供担保服务促成的贷款提供了信贷损失准备金(见担保负债会计政策)。备抵是集团在借款人违约时对未来净支付的估计,最终基于上文讨论的所促成贷款的相同估计违约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主要为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强,提取或使用不受限制。
F-24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代表:
| (一) | 存入资金银行,用于确保及时偿还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存放于各出资银行的受限制现金金额为人民币
|
| (二) | 短期贷款授信额度的质押定期存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质押定期存款金额为人民币
|
| (三) | 信托和ABS计划通过独立银行账户持有的现金,只能用于投资信托协议和ABS计划规定的贷款或其他证券。基本上所有的信托和ABS计划最长运作期限为 |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包括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和衍生工具投资。本集团投资于已规定期限的定期存款,通常支付预期固定收益率,按摊余成本列账。定期存款是指原始期限大于三个月但小于一年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及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本集团有在一年内赎回或结算的意向。
预付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金
预付给第三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主要是指集团为保证金融机构合作方及时还贷而预付的保证金。
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款项
集团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供应商开立账户,以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或借款人收取及转移贷款资金及利息。集团亦使用该等账户收取交易费用及服务费,偿还及收取违约贷款本金及利息。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款项余额主要包括:
| (a) | 因结算时滞,福州小额信贷提供但尚未由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转给借款人的资金; |
| (b) | 因结算时滞,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从借款人处收到但尚未转给投资人的借款本息金额的偿还;以及 |
| (c) |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手续费、已收服务费、支付及催收违约贷款及利息的累计金额。 |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被认为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F-25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公允价值–续
权威文献提供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输入分为三个大的层次。公允价值计量整体所处层级中的层级以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值为基础如下: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含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如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派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除下述理财产品以外的短期投资、保证金、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资金、应收贷款、短期贷款、应付综合信托投资者的款项以及应付/应付关联方的款项,由于这些工具的短期性质,按接近其公允价值的成本入账。
本集团存在以下不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列报的长期金融工具:
应收贷款、应付合并信托的投资者款项、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和应收金融资产
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采用基于合同现金流量的贴现现金流量模型进行估计。应收贷款、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由于违约率估计存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分类为第三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信托应付投资者的公允价值分类为第2级公允价值计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收和应付投资者贷款的公允价值与账面值之间的差异是由于贴现系数或未来期间的利息,公允价值与账面值相近。对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差异完全是由于折现系数和公允价值近似账面值。
可转换优先票据
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根据附注9中的第2级输入使用报价确定。
本集团有以下理财产品及衍生工具在初始确认后按公允价值经常性入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中记载的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分别为160,028元和125,096元,按银行间市场报价估算,在公允价值等级中划分为第2级。
截至2025年12月,记入“其他长期负债”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21,902元,按银行间市场报价估算,在公允价值层级中划分为第2级。
F-26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应收贷款
应收贷款指通过合并信托及福州小额信贷促成的贷款。应收贷款记为应收款项,减去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估计的估值备抵。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按照认为合理的水平确定的,以根据ASC 326(参见“信用损失准备金”的会计政策)吸收截至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投资组合可能固有的损失。
当贷款本金和利息被认为无法收回时,集团将应收贷款作为应收贷款备抵的减少进行冲销。一般情况下,应收贷款在被确定为不可能收回余额时被确定为无法收回。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入账。折旧按直线法在下列估计可使用年限内计算:
租赁权改善 |
|
在租赁期或预期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电子设备和软件 |
|
3-10年 |
家具和办公设备及其他 |
|
3-5年 |
处置家具和设备的损益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
在建工程指在建物业,按成本列账。成本包括物业及设备的原始成本、安装、建筑及其他直接成本。在建工程转入建筑物并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折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物业及设备折旧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5,426元、人民币12,931元及人民币10,695元。
土地使用权,净额
土地使用权指向当地政府当局支付的租赁预付款,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入账。在协议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期限为50年。在ASC 842下,土地使用权被识别为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在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土地使用权净额”单独披露。
商誉
商誉是指由于公司的业务收购而从被收购实体获得的可识别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承担的负债的购买对价超过收购日期的金额。商誉不摊销,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公司按照ASC 350,首先对定性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在定性评估中,公司考虑了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整体财务业绩以及与经营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因素。在定性评估的基础上,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较大,则进行定量减值测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报告单位相关的商誉未发生减值,因此未确认减值损失。
F-27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担保责任
对于通过贷款便利业务促成的贷款,集团向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担保服务,而在发生违约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有权从集团收取未付利息和本金。一般来说,任何未支付的利息和本金都是在借款人未如期还款时支付的。
自2018年2月起,跟随最近的监管变化,特别是2017年12月生效的141号文,集团开始让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持牌供应商为某些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促成的新贷款提供担保。在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下,这些担保公司在借款人违约时向金融机构合作方初步偿付贷款本息。虽然本集团并无就违约本金及利息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承担直接合约义务,但本集团向持牌担保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背靠背担保合同约定,本集团按违约本息向持牌担保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损失。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下,集团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保证金形式的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借款人违约进行补偿。鉴于本集团有效承担借款人的所有信用风险,本集团根据ASC主题460确认其担保风险敞口的随时准备义务。
在轻资本模式下,在没有提供担保服务的情况下,集团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也不记录与这些贷款相关的任何担保责任。此外,在部分担保的情况下,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担保敞口金额并不重要。
在担保开始时,本集团在ASC 460项下与一项关联的应收金融资产确认一项随时可用的担保负债,并在CECL模式下确认一项附带信用损失准备的或有担保负债。初始确认后,ASC 460备用担保在担保期限内按直线法释放为担保收入,而或有担保因借款人违约时集团为补偿投资者而支付的款项而减少。CECL模型下的信用损失准备计入“或有负债准备”,并在每个期末重新估值,以反映对未来净支付的更新估计。
应收金融资产
应收金融资产在贷款开始时确认,其金额等于根据ASC 460-10-30-2(b)并考虑本集团在独立公平交易中提供相同担保服务所需的溢价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随时可用的担保负债。
贷款开始时确认的公允价值是采用基于预期净支出的贴现现金流模型通过纳入加成保证金进行估计的。集团根据产品组合、违约率、贷款条款和贴现率估计其预期净支出。应收金融资产作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自收到服务费付款时起减记。在每个报告日,本集团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并评估是否存在任何减值迹象。如果应收金融资产的账面值超过预期将收到的现金,则对不可收回的应收金融资产记录减值损失,并记入综合经营报表(见“信用损失准备”会计政策)。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经营报表分别录得减值亏损人民币408,585元、人民币314,879元及人民币249,019元。
F-28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可转换优先票据
可转换优先票据根据有关转换特征、看涨或/和看跌期权以及其他嵌入特征(如适用)的条款适当确定。在考虑了这些特征的影响后,本集团可能会将此类工具作为一项负债整体进行会计处理,或者按照ASC主题815,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以及ASC主题470,债务下所述的相应指导将该工具分为债务或/和权益部分。债务折价或溢价以及债务发行成本在综合经营报表中使用实际利率法记为本金金额的减少,相关增值记为“利息收入,净额”。
便利、发起和服务
便利、发起和服务费用指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风险管理、信用评估、借款人和系统支持、支付处理服务以及具有便利和服务贷款的第三方收款机构相关的各种费用和供应商成本。
便利及发起费用包括与集团借款人转介计划有关的费用,根据该计划,集团向成功将新借款人/借款人转介至集团的现有借款人提供现金奖励。这种现金奖励是在新借款人提款时提供的。由于现金奖励与新借款人收购直接相关,集团将其作为发起费用入账以促进贷款。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现金奖励人民币12.2百万元、人民币6.0百万元及人民币2.4百万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各种营销和促销费用以及一般品牌和知名度建设,包括支付给渠道合作伙伴的将用户流量引导至集团的费用。与集团销售及市场推广人员有关的薪金及福利开支及与集团销售及市场推广团队有关的其他开支亦包括在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内。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及营销相关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693,585元、人民币1,443,261元及人民币2,184,164元。
筹资成本
融资成本包括本集团支付给合并信托的金融机构合伙人的利息费用,以及合并信托产生的发行费用。
政府补助
政府赠款主要指不时从各级地方政府收到的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和支持其在该地区持续运营的金额。赠款由相关政府当局酌情决定,其使用没有任何限制。政府补助在收到现金期间很可能满足基础要求的情况下,记为其他收益。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为人民币189,930元、人民币112,564元及人民币224,665元。
F-29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财务报告目的的净利润(亏损)计提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法律,根据不可评定或扣除所得税目的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
递延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法计提,这要求对已纳入财务报表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财务报表和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该差异转回当年有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
递延税项资产在这些资产更有可能变现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在作出这样的决定时,管理层考虑了所有正面和负面的证据,包括预计未来应课税收入的未来逆转和近期运营的结果。
为评估不确定的税务状况,集团对税务状况计量和财务报表确认采用更可能的阈值和两步法。在两步法下,第一步是通过确定现有证据的权重是否表明更有可能维持该职位,包括解决相关上诉或诉讼程序(如果有的话),来评估确认的税务状况。第二步,将税收优惠衡量为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超过50%的最大金额。本集团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项下以及在其综合经营报表的其他费用项下确认利息和罚款(如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增值税(“增值税”)
合并信托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集团旗下其他实体按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及就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收相关附加费。允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体,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销项增值税负债相抵。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净余额记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税费项目。
某些风险和集中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几乎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制现金均存放于位于中国及香港的主要金融机构,管理层认为这些机构具有较高的信用质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金融机构合作伙伴A出资贷款产生的收入超过总收入的10%。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金融机构合作伙伴B提供的贷款产生的收入超过总收入的10%。
股份补偿
与员工进行的股份支付交易,例如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是根据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一般在要求员工提供服务以换取奖励的期间内的综合经营报表中以直线法确认。集团已选择在发生没收时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歼30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续
与奖励相关的同时包含基于服务和基于绩效的归属条件的股份补偿费用,将在很可能满足基于绩效的条件时予以确认。业绩条件得到满足的概率,在确定奖励的公允价值时并未体现。对于部分受服务、业绩、市场条件限制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条件。对于具有市场和/或业绩条件的奖励,每个归属的单项成本在每个单项服务期内分别摊销(“分级归属”法)。集团在整个业绩期间评估实现业绩标准的可能性,如果估计实现业绩标准的可能性不大,将调整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外币换算
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集团的业务主要透过位于以人民币为功能货币的中国的公司进行。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其他主要实体的功能货币为美元(“USD”)。
以外币计价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年内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适用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交易损益作为汇兑损益计入收益。
本集团的财务报表由记账本位币换算为报告货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当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换算。收入、费用、损益采用定期平均汇率换算。由此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便民翻译
集团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所有收入均以人民币计值。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示。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余额,以及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从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USD1.00 = RMB6.9931的汇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中午买入汇率。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31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雇员定额供款计划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多雇主固定缴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某些养老金福利、医疗保健、失业保险、雇员住房基金和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集团对供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如果员工离开集团,集团不能将供款金额用于未来的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支出的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98,459元、人民币238,577元和人民币263,396元。
每股收益
每股普通股基本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除以期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假设普通股是从最早呈报期间开始发行和流通的。
每股普通股摊薄收益反映了如果证券被行使或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如果普通股等价物的影响是反稀释的,则不包括在收入期间的计算中。集团有受限制股份、购股权及可换股优先票据,未来可能摊薄每股基本盈利。
股息
本公司的股息于宣派时确认。
库存股票
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库存股。在这种方法下,购买股票所产生的成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库存股票账户中入账。在库存股退休时,普通股账户仅按股份的总面值收取费用。库存股收购成本超过总面值的部分优先分配给回购股份相应的额外实收资本,剩余部分分配给留存收益。
分部报告
本集团采用管理方法确定经营分部。管理方法考虑集团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用于决策、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的内部组织和报告。
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经营业绩。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在综合层面将公司的业务活动作为一个单一的经营和可报告分部进行管理。因此,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使用综合收益净额评估业绩。主要经营决策者通过比较实际与预算结果来评估分部的业绩,这些结果用于决定是否将利润再投资于分部或支付股息。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经营报表经营成本及开支项下列示的相同,而净收益减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净收益之间的差额为其他分部项目。
集团的大部分长期资产位于中国,而集团的大部分收入均来自中国境内。因此,没有列报地理部分。
F-32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经营租赁
集团根据是否有权从使用已识别资产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以及是否有权指导使用已识别资产以换取对价来确定合同是否包含租赁,这与集团不拥有的资产有关。作为租赁协议的一部分,当合理确定集团将行使该等选择权时,集团可能包括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使用权(“ROU”)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ROU资产根据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根据任何初始直接成本、租赁开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和任何租赁奖励进行调整,并计入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长期)。租赁负债在租赁开始日按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并计入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短期)及其他长期负债。用于确定未来租赁付款现值的贴现率是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因为集团大部分租赁的隐含利率不易确定。本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是指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以抵押基础在类似期限内借款,金额等于租赁付款的利率。经营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入账。本公司不拥有任何具有可变租赁付款或剩余价值担保的租赁。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最近采用的会计指导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改进所得税披露(主题740)。该ASU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该ASU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预期生效。允许提前收养。公司前瞻性地采用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此ASU,并根据ASC 740(见附注13“所得税”)的要求披露了额外的描述性信息。
近期会计指引尚未采纳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此次更新中的修订旨在改进有关公共企业实体费用的披露,并满足投资者关于在通常呈现的费用标题(例如销售成本、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中有关费用类型(包括购买库存、员工薪酬、折旧、摊销和损耗)的更详细信息的要求。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过渡期间生效。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8月,FASB发布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贸易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该ASU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和会计政策选择,允许实体使用拨备矩阵方法计量某些贸易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ASU2025-05在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该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这一ASU对其信用损失估算方法的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5-10,Government Grants(Topic832):Accounting of Government Grants Received by Business Entities,which provides updated guidance on how to recognize,measure,and present government grants。ASU将在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允许提前采用。集团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对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33
3.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
|
津贴 |
|
|||
帐目 |
无法收藏 |
帐目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应收款项 |
应收账款 |
应收款项,净额 |
|||
转介服务应收账款 |
20,945 |
— |
20,945 |
|||
合计 |
|
20,945 |
— |
|
20,945 |
津贴 |
||||||
帐目 |
无法收藏 |
帐目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应收款项 |
|
应收账款 |
|
应收款项,净额 |
转介服务应收账款 |
72,851 |
— |
72,851 |
|||
合计 |
|
72,851 |
|
— |
|
72,85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变动为零。
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津贴 |
||||||
无法收藏 |
合约资产,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合同资产 |
|
合同资产 |
|
净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1,225,550 |
|
(208,720) |
|
1,016,830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210,664 |
|
(63,316) |
|
147,348 |
来自推荐服务的合同资产 |
1,056,539 |
— |
1,056,539 |
|||
合计 |
|
2,492,753 |
|
(272,036) |
|
2,220,717 |
津贴 |
||||||
无法收藏 |
合约资产,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合同资产 |
合同资产 |
净 |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637,587 |
(132,154) |
505,433 |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114,425 |
(55,878) |
58,547 |
||
来自推荐服务的合同资产 |
335,428 |
— |
335,428 |
|||
合计 |
|
1,087,440 |
(188,032) |
899,408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无法收回合同资产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开幕 |
|
|
|
结局 |
|||||
余额截至 |
当前 |
注销在 |
余额截至 |
|||||||
1月1日, |
年净 |
当前 |
12月31日, |
|||||||
2023 |
重新分类(1) |
规定 |
年 |
2023 |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288,365 |
|
19,619 |
123,001 |
|
(154,678) |
|
276,307 |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26,601 |
|
3,123 |
74,155 |
|
(59,510) |
|
44,369 |
|
合计 |
|
314,966 |
|
22,742 |
197,156 |
|
(214,188) |
|
320,676 |
|
开幕 |
|
|
|
结局 |
|||
余额截至 |
当前 |
注销在 |
余额截至 |
|||||
1月1日, |
年净 |
当前 |
12月31日, |
|||||
2024 |
规定 |
年 |
2024 |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276,307 |
295,839 |
|
(363,426) |
|
208,720 |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44,369 |
148,957 |
|
(130,010) |
|
63,316 |
|
合计 |
|
320,676 |
444,796 |
|
(493,436) |
|
272,036 |
F-34
3.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续
开幕 |
结局 |
|||||||||
余额截至 |
当前 |
注销在 |
余额截至 |
|||||||
|
1月1日, |
|
|
年净 |
|
当前 |
|
12月31日, |
||
|
2025 |
|
重新分类(2) |
|
规定 |
|
年 |
|
2025 |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208,720 |
262 |
182,957 |
(259,785) |
132,154 |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63,316 |
212 |
136,041 |
(143,691) |
55,878 |
||||
来自推荐服务的合同资产 |
— |
— |
18,092 |
(18,092) |
— |
|||||
合计 |
|
272,036 |
474 |
337,090 |
(421,568) |
188,032 |
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产生并入账的合同资产如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零):
|
帐目 |
|
津贴 |
|
帐目 |
|
应收款项 |
无法收藏 |
应收款项 |
||||
和合同 |
应收账款 |
和合同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和合同资产 |
资产,净额 |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4,949 |
(3,942) |
1,007 |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2,979 |
(1,821) |
1,158 |
||
来自推荐服务的合同资产 |
58 |
— |
58 |
|||
合计 |
|
7,986 |
(5,763) |
2,22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关联方产生并记入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的变动情况如下:
|
开幕 |
|
当前 |
|
|
|
结局 |
|||
余额截至 |
年净 |
注销在 |
余额截至 |
|||||||
1月1日, |
(反转) |
当前 |
12月31日, |
|||||||
2023 |
重新分类(1) |
规定 |
年 |
2023 |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88,348 |
|
(19,619) |
(22,554) |
|
(27,633) |
|
18,542 |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7,259 |
|
(3,123) |
11,745 |
|
(11,555) |
|
4,326 |
|
合计 |
|
95,607 |
|
(22,742) |
(10,809) |
|
(39,188) |
|
22,868 |
|
开幕 |
|
当前 |
|
|
|
结局 |
|
余额截至 |
年净 |
注销在 |
余额截至 |
|||||
1月1日, |
(反转) |
当前 |
12月31日, |
|||||
2024 |
规定 |
年 |
2024 |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18,542 |
|
(1,968) |
|
(12,632) |
|
3,942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4,326 |
|
3,941 |
|
(6,446) |
|
1,821 |
合计 |
|
22,868 |
|
1,973 |
|
(19,078) |
|
5,763 |
|
开幕 |
|
|
当前 |
|
|
|
结局 |
||
余额截至 |
年净 |
注销在 |
余额截至 |
|||||||
1月1日, |
(反转) |
当前 |
12月31日, |
|||||||
2025 |
重新分类(2) |
规定 |
年 |
2025 |
||||||
来自贷款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3,942 |
(262) |
324 |
(4,004) |
|
— |
|||
来自岗位便利服务的合同资产 |
|
1,821 |
(212) |
1,289 |
(2,898) |
|
— |
|||
合计 |
|
5,763 |
(474) |
1,613 |
(6,902) |
|
— |
| (1) | 晋商于2023年不再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与晋商的未偿余额从应收关联方款项重新分类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见附注12关联方余额及往来。 |
F-35
3.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续
| (2) | 金诚于2025年不再是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与金诚的未偿余额从应收关联方款项重新分类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见附注12关联方余额及往来。 |
分发起年份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本金情况:
|
2024 |
|
2023 |
|
2022 |
|
合计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贷款便利化服务 |
|
1,009,370 |
|
180,515 |
35,665 |
|
1,225,550 |
|
邮政便利化服务 |
|
176,794 |
|
14,366 |
19,504 |
|
210,664 |
|
转介服务 |
|
1,074,429 |
|
2,447 |
608 |
|
1,077,484 |
|
合计 |
|
2,260,593 |
|
197,328 |
55,777 |
|
2,513,698 |
|
2025 |
|
2024 |
|
2023 |
|
合计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贷款便利化服务 |
|
439,787 |
183,006 |
14,794 |
637,587 |
|||
邮政便利化服务 |
|
45,308 |
58,834 |
10,283 |
114,425 |
|||
转介服务 |
|
228,953 |
179,302 |
24 |
408,279 |
|||
合计 |
|
714,048 |
421,142 |
25,101 |
1,160,291 |
4.金融资产应收款,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应收金融资产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收金融资产 |
|
2,170,780 |
|
2,149,846 |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备抵 |
|
(446,089) |
|
(430,182)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
|
1,724,691 |
|
1,719,66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金融资产变动情况如下: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
2023年12月31日 |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年初余额 |
|
4,225,014 |
3,694,269 |
|
2,170,780 |
|
当年新增 |
|
4,906,586 |
2,350,319 |
|
3,549,392 |
|
当年收藏 |
(5,050,047) |
(3,429,622) |
(3,304,181) |
|||
核销 |
|
(387,284) |
(444,186) |
|
(266,145) |
|
年末余额 |
|
3,694,269 |
2,170,780 |
|
2,149,846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
2023年12月31日 |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年初余额 |
|
554,095 |
|
575,396 |
|
446,089 |
本年度净拨备 |
|
408,585 |
|
314,879 |
|
250,238 |
核销 |
|
(387,284) |
|
(444,186) |
|
(266,145) |
年末余额 |
|
575,396 |
|
446,089 |
|
430,182 |
F-36
4.应收金融资产净额–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应收关联方款项产生并入账的应收关联方款项金融资产如下: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收金融资产 |
|
1,227 |
|
— |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备抵 |
|
(1,272) |
|
—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
|
(45)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收关联方款项入账的应收关联方金融资产变动情况如下:
|
年终 |
年终 |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2023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年初余额 |
|
42,724 |
12,717 |
|
1,227 |
|
当年新增 |
|
19,981 |
— |
|
— |
|
当年收藏 |
|
(49,581) |
(10,062) |
|
(1,174) |
|
核销 |
|
(407) |
(1,428) |
|
(53) |
|
年末余额 |
|
12,717 |
1,227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关联方产生并记入应收关联方款项的坏账准备变动情况如下:
|
年终 |
年终 |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年初余额 |
|
2,648 |
2,912 |
|
1,272 |
|
本年度拨备净额(转回) |
|
671 |
(212) |
|
(1,219) |
|
核销 |
|
(407) |
(1,428) |
|
(53) |
|
年末余额 |
|
2,912 |
1,272 |
|
— |
下表汇总了本集团应收金融资产的账龄情况。
31-60 |
60岁以上 |
合计 |
||||||||
0-30日 |
天 |
天 |
金融 |
|||||||
|
过去 |
|
过去 |
|
过去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到期 |
|
到期 |
|
到期 |
|
当前 |
|
应收款项 |
|
2024年12月31日 |
20,764 |
23,495 |
— |
2,126,521 |
2,170,780 |
|||||
2025年12月31日 |
|
29,290 |
33,841 |
— |
2,086,715 |
2,149,846 |
按发起年份分列的应收金融资产本金情况:
|
2024 |
|
2023 |
|
2022 |
|
合计 |
|
2024年12月31日 |
1,491,165 |
|
549,475 |
|
130,140 |
|
2,170,780 |
|
2025 |
|
2024 |
|
2023 |
|
合计 |
|
2025年12月31日 |
|
1,876,676 |
|
197,574 |
|
75,596 |
|
2,149,846 |
F-37
5.应收贷款,净额
应收贷款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收贷款 |
|
31,946,604 |
|
42,313,248 |
减去贷款损失准备金 |
|
(2,694,427) |
|
(3,630,135) |
应收贷款,净额 |
|
29,252,177 |
|
38,683,113 |
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应计应收利息分别为人民币311,226元及人民币396,043元(分别扣除拨备人民币26,249元及人民币33,977元),计入应收贷款项下。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贷款账龄:
|
0-30日 |
|
31-60天 |
|
60天以上 |
|
总金额 |
|
|
|||
逾期 |
逾期 |
逾期 |
逾期 |
当前 |
贷款总额 |
|||||||
2024年12月31日(人民币) |
|
258,759 |
197,490 |
— |
456,249 |
31,490,355 |
31,946,604 |
|||||
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 |
|
517,775 |
433,961 |
— |
951,737 |
41,361,511 |
42,313,248 |
对于2025年逾期超过60天(2024年为60天)的贷款,本集团没有按权责发生制记录任何融资收入。如果贷款达到非拖欠状态或已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了一段合理的时间,则贷款将恢复为应计状态,并且根据集团的判断,将继续如期定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已分别核销应收贷款人民币1,844,349元、人民币2,419,180元及人民币3,196,230元。
贷款损失准备金变动情况如下: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年初余额 |
|
1,457,419 |
1,871,431 |
|
2,694,427 |
|
贷款损失准备 |
|
2,151,046 |
2,773,323 |
|
3,625,042 |
|
毛额核销 |
|
(1,844,349) |
(2,419,180) |
|
(3,196,230) |
|
复苏 |
107,315 |
468,853 |
506,896 |
|||
年末余额 |
|
1,871,431 |
2,694,427 |
|
3,630,13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按发起年份分列的应收贷款本金如下:
|
2024 |
|
2023 |
|
2022 |
|
贷款总额 |
|
应收贷款 |
|
31,214,931 |
|
701,484 |
|
30,189 |
31,946,60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按发起年份划分的应收贷款本金情况如下:
|
2025 |
|
2024 |
|
2023 |
|
贷款总额 |
|
应收贷款 |
|
41,600,687 |
|
680,573 |
31,988 |
42,313,248 |
F-38
6.土地使用权,净额
土地使用权指取得的集团区域总部及附属工业园所立宗地的使用权。于2021年,集团向地方当局收购位于上海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自该土地可供集团使用之日起,在该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剩余期限内进行。土地使用权汇总如下:
|
年终 |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成本 |
|
1,036,178 |
|
1,067,026 |
累计摊销 |
|
(79,440) |
|
(100,444)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956,738 |
|
966,58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724元、人民币20,723元和人民币21,004元。
7.短期贷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短期借款为从国内商业银行取得的银行借款人民币1,369,939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2.21%。贷款金额510,208元,以银行存款475,208元质押。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短期借款为从境内商业银行取得的银行借款人民币1,202,891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2.12%。以银行存款33.9万元质押贷款金额37.4万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每项合约安排的一般贷款的未使用信贷额度为人民币500,410元,自其各自授予日起一年内循环及有效。
8.长期贷款
2022年6月,集团的附属公司之一上海启富长峰科技有限公司(“启富长峰”)签订了一份人民币10亿元的抵押贷款协议,期限为25年。利率基于提款时五年以上贷款的现行市场报价减去136bps(“基点”)。该笔贷款以祈福长丰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用于区域总部及所属产业园建设的具体用途。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按揭贷款的未偿还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47,462元及人民币463,333元,计入其他长期负债。截至2025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本金按以下时间安排到期:
|
|
内 |
|
1之间 |
|
2之间 |
|
3之间 |
|
4之间 |
|
超越 |
||
合计 |
1年 |
至2年 |
至3年 |
至4年 |
至5年 |
5年 |
||||||||
长期贷款 |
|
463,333 |
|
— |
|
3,000 |
|
10,000 |
|
15,000 |
|
20,000 |
|
415,333 |
F-39
9.可转换高级票据
2025年3月,公司发行了2030年4月1日到期的69万美元可转换优先票据(“票据”)。发行票据所得款项净额为676,908美元(人民币4,917,431元),扣除发行费用13,092美元(人民币95,074元)。票据为公司的无抵押债务,按年利率0.50%计息,自2025年10月1日起,于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发行费用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以直接扣除票据本金的方式列报,并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为利息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利息支出为人民币40,030元,其中票息支出为人民币17,789元,债务贴现和发行成本摊销为人民币22,241元。
在到期日之前的第50个预定交易日或之后,直至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收市时,持有人可随时选择转换其票据。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16.7 475 ADS,每1000美元本金的票据,相当于每ADS的初始兑换价约为59.71美元。票据的兑换率可能会在发生某些事件时进行调整。这些票据考虑在转换时以现金面值结算。转换后,公司将以被转换票据的本金总额支付现金,并有权选择使用现金、ADS或现金与ADS的组合结算超过本金总额的金额的转换对价。
票据持有人可要求公司于2028年4月3日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时以现金回购全部或部分票据,在每种情况下,回购价格等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相关回购日期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公司认为,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票据一般不能在到期日之前赎回,但公司可在税法发生某些变化时,或在每种情况下,如果最初发行的票据本金总额在该时间仍未偿还的不足10%,则可自行选择以现金赎回全部但不是部分票据。任何赎回只能在紧接到期日前的第50个预定交易日之前发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发生此类事件。
公司将票据作为单一工具进行会计处理。2025年11月,公司以人民币1,908,688元的价格回购本金额为人民币2,185,365元的票据,并将人民币270,135元记为“债务清偿收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票据账面值人民币1,019,130元记为“可转换优先票据-流动”,因为公司有计划在一年内回购该部分票据,剩余账面值人民币1,583,213元记为“可转换优先票据-非流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票据的账面金额如下:
12月31日, |
||
2025 |
||
|
人民币 |
|
校长 |
|
2,639,874 |
减:按推算利率1.14%计算的未摊销贴现及发债成本 |
|
(37,531) |
账面净额 |
|
2,602,34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基于第2级输入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300,339元。
歼40
10.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用户流量方向费 |
|
384,364 |
477,533 |
|
应付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款项(1) |
|
114,437 |
56,350 |
|
应计工资和福利 |
|
509,917 |
433,820 |
|
应付第三方服务费 |
303,932 |
411,419 |
||
应付非控股权益股东(2) |
240,339 |
256,969 |
||
经营租赁负债 |
27,258 |
18,357 |
||
购置财产和设备的应计费用 |
109,018 |
192,353 |
||
递延收入 |
525,763 |
788,981 |
||
其他 |
277,893 |
299,944 |
||
合计 |
2,492,921 |
2,935,726 |
(1) |
应付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款项主要包括从借款人处收取但因节假日休息未转入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款项。 |
(2) |
应付非控股权益股东款项主要包括向非控股股东祈福长丰借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 |
11.担保责任
担保负债在2024年和2025年期间的变动情况如下:
担保负债-准备就绪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3,949,601 |
新贷款开始时的拨备 |
|
2,350,319 |
释放成营收 |
|
(3,916,718)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2,383,202 |
截至2025年1月1日 |
|
2,383,202 |
新贷款开始时的拨备 |
|
3,549,392 |
释放成营收 |
(3,617,729)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2,314,865 |
F-41
11.担保责任–续
担保负债-或有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3,207,264 |
或有负债拨备 |
|
478,404 |
净支出(1) |
(1,865,318)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1,820,350 |
截至2025年1月1日 |
|
1,820,350 |
或有负债拨备 |
|
1,667,742 |
净支出(1) |
(1,615,943)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1,872,149 |
| (1) | 净支付是指借款人违约时支付的金额,扣除特定时期内借款人的后续追偿。 |
下表汇总了本集团应担保未偿贷款的合同金额的账龄:
31-60 |
61-90 |
90岁以上 |
||||||||||
0-30日 |
天 |
天 |
天 |
|||||||||
过去 |
过去 |
过去 |
过去 |
|||||||||
|
到期 |
|
到期 |
|
到期 |
|
到期 |
|
当前 |
|
贷款总额 |
|
2024年12月31日(人民币): |
200,765 |
96,403 |
10,661 |
— |
24,515,488 |
24,823,317 |
||||||
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 |
367,325 |
193,948 |
11,612 |
— |
21,846,082 |
22,418,967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须予担保的未偿还贷款的合约金额估计分别为人民币24,823,317元及人民币22,418,967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担保代偿服务的大致期限分别为1个月至36个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已补偿并因此不再受担保的未偿还贷款(不包括已核销的贷款)的合同金额估计分别为人民币2,509,177元及人民币2,413,098元。
F-42
12.关联方余额及交易情况
下表列出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之订立交易的主要关联方及其与集团的关系:
关联方名称 |
|
与集团的关系 |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 |
周先生控制的实体的关联公司(3) |
|
上海七部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七部天下”) |
周先生最终控制的实体(3) |
|
杭州启飞华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启飞”)(2) |
集团的被投资方 |
|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银行”) |
周先生控制的实体的关联公司(3) |
|
天津御捷科技有限公司(“御捷”)(1) |
周先生控制的实体(3) |
|
北京360数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红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数知”) |
周先生控制的实体的关联公司(3) |
|
北京360智灵科技有限公司(“智灵”) |
周先生控制的实体的关联公司(3) |
|
其他 |
周先生或周先生控制的实体具有重大影响(3) |
| (1) | 2023年9月,公司收购
|
| (2) | 2024年2月,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出售了我们在杭州企飞的全部股权。 |
| (3) | 2025年12月,周先生不再被视为实益拥有超
|
本集团与其关联方进行了以下交易: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关联方提供的服务分别为人民币356,086元、人民币233,407元及人民币292,251元。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奇虎收取的品牌费 |
94,340 |
94,340 |
94,340 |
|||
智灵收取的带宽服务费 |
— |
— |
91,657 |
|||
金城银行收取的转介服务费 |
— |
— |
52,239 |
|||
奇虎收取的带宽服务费 |
117,983 |
115,134 |
30,396 |
|||
奇虎收取的转介服务费 |
9,550 |
9,446 |
9,441 |
|||
数知收取的租金开支 |
11,815 |
11,613 |
11,018 |
|||
御捷收取的转介服务费 |
119,737 |
— |
— |
|||
其他 |
|
2,661 |
2,874 |
|
3,160 |
|
合计 |
|
356,086 |
233,407 |
|
292,251 |
F-43
12.关联方余额及交易情况–续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关联方提供的服务分别为人民币301,768元、人民币61,548元及人民币5,782元。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从金城银行收取的转介服务费 |
8,601 |
1,973 |
— |
|||
向金城银行收取的贷款便利服务费 |
65,903 |
1,074 |
376 |
|||
从金城银行收取的便利后服务费 |
139,213 |
25,042 |
4,127 |
|||
解除金城银行担保负债收入 |
42,499 |
15,544 |
1,013 |
|||
其他 |
|
45,552 |
17,915 |
|
266 |
|
合计 |
|
301,768 |
61,548 |
|
5,78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人民币8,561元及零,详情如下: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金城银行 |
|
6,268 |
|
— |
其他 |
|
2,293 |
|
— |
|
8,561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款项分别为人民币67,495元及零,详情如下: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七布天下 |
|
1,656 |
|
— |
奇虎 |
58,405 |
— |
||
其他 |
|
7,434 |
|
— |
|
67,495 |
|
— |
除上述披露的交易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金城银行的银行存款分别为人民币300.64万元及人民币3,000,485元及零。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相关利息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45,731元及人民币119,341元及人民币53,677元,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利息分别为人民币15,265元及人民币2,721元及零。
2023年9月,公司以收购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担的负债为基础,以零对价收购御捷100%股权。此外,公司亦收购若干从事财富管理业务的关联方的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81,780元,已于2023年全部支付。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该等关联方实体的财务报表,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计确认商誉41,210元。
2020年9月,集团以认缴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杭州企飞收购杭州企飞25%股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鉴于被投资方的业务预测,集团已对该投资进行全额减值。于2024年2月,集团向第三方公司出售杭州企飞的全部股权。
F-44
13.所得税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5%的统一税率。齐豫于201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于2021年、2024年续展,享受2018-2026年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20年11月,启越获得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于2023年续展,并享有2020-2025年降低15%的EIT税率。北海博瑞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启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启诚”)、启昂和北海云华受益于15%的优惠税率,因为它们的经营属于中国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齐成、齐昂、北海云华的4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由于位于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可以进一步降低。因此,启程于2019年至2023年适用9%的优惠所得税率,并于2024年至2030年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率。奇昂和北海云华2023-2027年适用9%的优惠所得税率。2023-2027年,有1家子公司因注册地在海南省,从事鼓励类经营活动,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的收入或资本收益无需缴税。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公司注册于香港的附属公司已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适用于自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企业首笔200万港元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将下调至8.25%,而高于该金额的利润将继续适用16.5%的税率。此外,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
下表列示了按国内外分列的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中国大陆 |
|
5,455,438 |
|
7,972,972 |
|
7,336,643 |
香港(1) |
|
— |
|
— |
|
375,046 |
其他 |
|
(177,987) |
|
(80,550) |
|
(335,554) |
合计 |
|
5,277,451 |
|
7,892,422 |
|
7,376,135 |
| (1) | 香港的所得税前收入计入其他,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不重大。 |
合并经营报表中包含的所得税费用当期及递延部分,均归属于本集团的情况如下: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当前税 |
|
935,897 |
1,560,830 |
|
1,704,701 |
|
递延税 |
|
72,977 |
83,476 |
|
(304,209) |
|
合计 |
|
1,008,874 |
1,644,306 |
|
1,400,492 |
F-45
13.所得税–续
香港–续
下表列出了中国大陆法定所得税与公司2025年有效所得税之间的差异调节,继ASU第2023-09号预期采纳后,对所得税披露的改进: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人民币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7,376,135 |
|
||
中国法定税率 |
|
25 |
% |
||
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 |
|
1,844,033 |
|
25.0 |
% |
外国税收影响 |
|
|
|||
香港 |
|
(93,831) |
|
(1.3) |
% |
免税 |
|
(94,774) |
|
(1.3)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943 |
|
0.0 |
% |
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 |
|
(10,421) |
|
(0.1)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
|||
股份补偿 |
|
94,593 |
|
1.3 |
% |
其他 |
|
3,300 |
|
0.0 |
% |
优惠税率 |
|
(679,618) |
|
(9.2) |
% |
研发超扣 |
|
(62,704) |
|
(0.9) |
% |
跨境税法的效力 |
|
292,627 |
|
4.0 |
% |
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变动 |
|
12,513 |
|
0.2 |
% |
|
1,400,492 |
|
19.0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几乎全部在中国大陆。
下表列示了2024年和2023年中国大陆法定所得税率与公司实际所得税率差异的对账情况:
年终 |
年终 |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5,277,451 |
7,892,422 |
||
中国法定税率 |
|
25 |
% |
25 |
% |
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 |
|
1,319,363 |
1,973,106 |
||
其他法域子公司经营不同税率的影响 |
(4,016) |
(10,324) |
|||
不可扣除费用的影响 |
|
47,467 |
42,726 |
||
优惠税率的影响 |
(488,462) |
(744,996) |
|||
研发加减效应 |
|
(98,914) |
(102,658) |
||
预提所得税的影响 |
206,721 |
470,966 |
|||
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变动的影响 |
26,715 |
15,486 |
|||
所得税费用 |
|
1,008,874 |
1,644,306 |
F-46
13.所得税–续
香港–续
优惠税率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除每股数据外,金额以千为单位) |
|||||
|
2023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优惠税率带来的节税额 |
|
488,462 |
|
744,996 |
|
679,618 |
每股收益效应-基本 |
|
1.52 |
2.50 |
2.55 |
||
每股收益效应-摊薄 |
|
1.49 |
2.46 |
2.50 |
||
递延所得税反映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用于所得税目的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净税务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构成如下: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担保责任 |
2,017,547 |
571,232 |
||
贷款损失准备 |
1,735,395 |
2,238,472 |
||
土地使用权折旧 |
55,539 |
66,999 |
||
净经营亏损结转 |
|
78,356 |
|
77,475 |
其他 |
12,500 |
11,69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3,899,337 |
|
2,965,872 |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
(116,174) |
(116,462)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3,783,163 |
2,849,410 |
||
未收收入 |
|
(2,841,099) |
|
(1,533,009) |
预提所得税 |
(173,305) |
(254,955) |
||
其他 |
(1,869) |
(1,662)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3,016,273) |
(1,789,626)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766,890 |
|
1,059,784 |
管理层评估可用的正面和负面证据,以估计是否将产生足够的未来应课税收入以利用现有的递延税项资产。除其他事项外,该评估考虑了近期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法定结转期的持续时间、公司对到期未使用的税收属性的经验以及税收筹划替代方案。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分别录得不太可能实现的递延税项资产拨备人民币116,174元及人民币116,462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在中国实体的经营亏损结转净额为人民币240,563元,将于2026年至2030年到期。
权威指引要求,如果税务状况在税务机关审计后更有可能持续存在,则集团应根据该状况的技术优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该状况的影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安排不代表正常商业条款下的价格的,可以对企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调整。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收负债。
F-47
13.所得税–续
香港–续
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未明确界定的特殊情形(但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具体列为特殊情形),诉讼时效延长五年。关联交易的,诉讼时效为十年。偷税漏税不存在诉讼时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产生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此外,根据中国与香港之间的税务协定,如果拥有中国公司至少25%股权的直接外国投资者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务安排满足相关要求,则适用5%的较低预扣税率。由于公司主要中国附属公司的权益持有人为香港注册公司,符合中国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使用5%就预期将予分配的留存收益计提递延税项负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已将其中国附属公司的部分收益汇回境外,用于股息分配及股份回购,并相应支付相关预提所得税人民币200,550元。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录得与预期从中国附属公司向海外分配的全部收益相关的递延税项负债人民币254,955元。公司中国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剩余未分配利润,若按5%的税率计算,将以约人民币804,294元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无限期再投资。
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国内子公司因财务报告基础超过计税基础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记录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税法提供了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免税收回该投资的报告金额,而企业预计最终将使用该手段,则不需要承认。集团完成了对一种方法的可行性分析,如有必要,集团将最终执行该方法,以汇回VIE的未分配收益,而不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成本。因此,鉴于集团最终将使用该手段,集团不会就VIE的收益计提递延税项负债。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1年12月发布了第二支柱示范规则,大意是一个司法管辖区可以颁布国内税法(“第二支柱立法”),以全球商定的共同方法实施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第二支柱立法适用于第二支柱示范规则范围内的跨国集团成员,该集团被合理预期会落入其中。只要支柱二示范规则在管辖基础上确定的有效税率低于15%的最低税率,它就会对在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利润征收补足税。集团已根据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引入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的情况审查其公司结构,并聘请外部税务专家评估其税务风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主要在中国内地经营业务,尽管立法尚未颁布,但未来可能存在第二支柱所得税风险。此外,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位于主要包括香港及英国等已颁布并生效第二支柱法例的司法管辖区。据估计,在上述司法管辖区适用第二支柱立法预计不会对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集团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任何与第二支柱有关的税项开支。
F-48
14.股份补偿
股权激励计划
2018年5月,公司股东及董事会通过股份激励计划(“2018年计划”),向员工、董事及顾问授出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以奖励他们对公司的服务,并为未来的服务提供激励,后于2019年11月修订2018年计划。根据2018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为25,336,096股普通股。该等购股权将于授出日期起计10年届满。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于2020年8月批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2019年计划”)并修订,以向雇员、董事及顾问授出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以奖励他们对公司的服务及为未来的服务提供奖励。根据2019年计划,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为17,547,567股普通股,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每年可增加最多为当时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1.0%或董事会确定的较少数量。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自授出日期起计10年届满。
股票期权
2023年2月,公司授予4.7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为0.00001美元/股,其中包含三年内的合同时间表以及与承授人个人业绩相关的归属条件。每份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为人民币54.93元。2025年5月,公司授出1,079,134份股票期权,行使价为每股0.00001美元,其中包含三年内的合同时间表以及与集团运营业绩、承授人个人业绩和市场状况指标相关的归属条件。每份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52.48元。
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批准将3,906,464股已发行限制性股票的形式转换为股票期权,以购买与行使价为每股0.00001美元的限制性股票所代表的相同数量的股份。由于行权价格是名义上的,此次转换不影响紧接修改前后的奖励的公允价值。此外,包括归属条件和分类在内的奖励没有其他变化。因此,不需要进行修改会计,成本将继续根据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确认。
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模型估算了在没有市场条件的情况下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对于具有市场条件的期权,公司采用蒙特卡洛模拟的方法对市场条件实现的概率进行了估算,并将其纳入该类期权的公允价值。
Black-Scholes模型中使用的重要假设如下:
|
年终, |
|
年终, |
|
2023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无风险利率 |
|
4.13% |
|
4.22% |
估计波动率 |
|
76.20% |
|
56.00% |
股息收益率 |
|
4.70% |
|
4.17% |
预期寿命(年) |
|
|
|
|
行权价格 |
|
0.00001美元 |
|
0.00001美元 |
无风险利率以估值日美国国债带状债券到期收益率为基准。标的普通股在期权存续期内的预期波动率是根据可比公司在与期权预期期限相当的时期内的历史股价波动率估计的。股息收益率由集团根据期权预期期限内的预期股息政策估计。
F-49
14.股份补偿–续
股权激励计划–续
股票期权–续
蒙特卡罗模拟中使用的重要假设包括基于与上述相同的数据集的无风险利率和估计波动率,但符合市场条件期限的期间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金额分别为4.24%及55.30%。
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期权活动汇总如下:
加权 |
加权 |
|||||||||
|
|
加权 |
|
平均 |
|
平均 |
||||
数量 |
|
平均 |
|
剩余 |
聚合 |
授予日期 |
||||
|
期权 |
|
行权价格 |
|
契约生活 |
|
内在价值 |
|
公允价值 |
|
|
美元 |
|
年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行使的期权 |
|
1,635,250 |
0.00001 |
|
229,049 |
49.78 |
||||
2025年授予的期权 |
1,079,134 |
0.00001 |
|
72,712 |
152.48 |
|||||
2025年转换的期权 |
3,906,464 |
0.00001 |
|
263,218 |
109.75 |
|||||
2025年行权的期权 |
|
(1,008,084) |
0.00001 |
|
(67,925) |
77.60 |
||||
2025年根据业绩条件调整的期权 |
(196,580) |
0.00001 |
— |
(13,246) |
152.64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行使的期权 |
|
5,416,184 |
0.00001 |
|
364,942 |
104.58 |
||||
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的期权 |
|
2,161,753 |
0.00001 |
|
145,659 |
80.42 |
||||
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或预期将归属的期权 |
|
5,416,184 |
0.00001 |
|
364,942 |
104.58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确认与购股权相关的股份补偿开支123,981元、78,531元及212,59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各自归属日期归属的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57,879元、人民币563,119元及人民币127,86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的期权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4,114元、人民币860,708元及人民币67,925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人民币184,673元与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预计将在0.82年的加权平均归属期内确认。
限制性股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受限制股份摘要载述如下:
加权-平均 |
||||
数量 |
授予日期 |
|||
|
限制性股票 |
|
公允价值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5,138,656 |
99.97 |
||
已获批 |
|
422,932 |
98.18 |
|
转换 |
(3,906,464) |
109.75 |
||
既得 |
|
(620,910) |
77.66 |
|
没收 |
|
(152,452) |
80.34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881,762 |
74.90 |
F-50
14.股份补偿–续
股权激励计划–续
受限制股份–续
获授的受限制股份应在两年至四年期间内按照合同时间表归属。该等受限制股份的公允价值由股份于授予日的收市销售价格厘定,并经归属期内预期将支付的股息现值调整。于2024年及2025年,公司分别向雇员授出3,224,370股及422,932股限制性股份,归属条件与承授人的个人表现有关。在2024年末,公司还授予了1,034,064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包含若干归属条件,包括与集团运营业绩相关的业绩条件、承授人的个人业绩以及除服务条件外的市场条件指标。由于授予日市场条件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未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受限制股份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1.43元、人民币109.26元及人民币98.18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受限制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60,376元、人民币36,277元和人民币48,222元。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确认与受限制股份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1,622元、人民币89,082元及人民币165,781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预计将在0.87年的加权平均归属期内确认的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为人民币34,697元。
公司在奖励规定的服务期(一般为归属期)内以直线法确认补偿费用。授予员工和董事的股份奖励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如下:
|
年终, |
|
年终, |
|
年终, |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便利、发起和服务费用 |
75,152 |
64,658 |
|
40,070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375) |
(118) |
|
1,503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10,827 |
103,073 |
|
336,801 |
||
合计 |
185,604 |
167,613 |
|
378,374 |
15.普通股
2023年6月,公司宣布董事会已批准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在自2023年6月20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价值1.5亿美元的美国存托股份或A类普通股(“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自股份回购计划推出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在公开市场合计购买10,872,170股普通股,总成本为人民币636,179元。回购股份按历史成本记入“库存股”,2023年退出3,961,160股普通股,导致新增实收资本减少221,390元,留存收益减少30,152元。
2024年3月12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据此,公司被授权在2024年4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其美国存托股份或总价值不超过3.5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公开市场合计购买普通股38,046,150股,总成本为人民币2,973,192元。回购股份按历史成本入账,2024年计提34,552,764股普通股,导致新增实收资本减少人民币1,887,639元,留存收益减少人民币356,580元。
F-51
15.普通股–续
2024年11月19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被授权在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价值4.5亿美元的美国存托股票或A类普通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公开市场累计购买普通股31,532,770股,总成本为人民币3,200,823元。回购股份按历史成本入账,2025年退市普通股15,697,778股,导致新增实收资本减少人民币842,971元,留存收益减少人民币1,052,367元。
于2025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批准股份回购计划(“2025年3月股份回购计划”),据此,公司获授权将发行2030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回购其ADS和/或A类普通股,这是在公司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之外进行的。于2025年3月25日,公司回购了10,253,644股普通股,总成本为人民币1,647,293元。回购股份按历史成本记入“库存股”。
公司建议的回购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在公开市场按现行市场价格、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
16.法定准备金和限制性净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集团的中国实体须拨出若干法定储备,即一般储备、行业特定储备、企业扩张储备以及员工福利和奖金储备,所有这些均从其中国法定账目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拨出。集团的中国实体须将其税后利润的至少10%拨入一般储备,直至该储备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
企业扩张储备金及员工福利及奖金储备金的批款将由集团中国实体的董事会酌情决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中国实体并无向该等储备拨款。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集团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规定,本集团中国实体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移至本集团。受限制的金额包括集团中国实体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及法定储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法定公积的合计金额分别为集团内相关主体可供分配的净资产金额为人民币17,073,166元和人民币17,235,827元(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法定公积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15,669元和人民币1,078,330元)。
F-52
17.股息
半年度股息政策
于2023年5月18日,公司董事会批准采纳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新股息政策”)以取代上季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新的股息政策,公司将自2023年上半年起每半年宣派及派发一次经常性现金股息,金额相当于公司前六个月期间税后净收入的约20%至30%。在任何特定的六个月期间作出股息分配的决定和该等分配的确切金额将根据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并由董事会进行调整和确定。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息政策,批准2022年第四季度及2023年上半年股息总额为人民币761,552元。
于2024年,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股息政策批准2023年下半年及2024年上半年的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252,710元。
于2025年,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股息政策批准2024年下半年及2025年上半年的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387,506元。
F-53
18.租赁
经营租赁作为承租人
集团订立主要为一般办公空间的经营租赁。本集团的租约通常有不超过5年的原始租期。这些租约的剩余租期为1年至3年,其中一些包括延长租约至多5年的选择权,还有一些包括在1年内终止租约的选择权。
租赁成本包括在一般及行政开支内。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1,034元、人民币62,449元和人民币61,267元,其中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0,724元、人民币20,723元和人民币21,004元。根据ASC 842,土地使用权协议也被视为经营租赁合同。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单独披露见附注6。
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
年终, |
|
年终, |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
|
经营租赁产生的经营现金流 |
37,150 |
42,091 |
||
以租赁义务为交换条件取得的使用权资产: |
|
|
||
经营租赁 |
29,483 |
38,935 |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ROU(“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期和贴现率除外):
|
年终, |
|
年终, |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使用权资产 |
|
35,635 |
|
35,733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27,258 |
18,357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7,693 |
|
14,326 |
|
年终, |
|
年终, |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3.77 |
% |
3.27 |
% |
F-54
18.租赁–续
经营租赁作为承租人–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经营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如下:
2024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2025 |
|
27,736 |
2026 |
|
7,061 |
2027 |
|
1,074 |
2028年及以后 |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35,870 |
|
推算利息 |
(919) |
|
租赁负债总额 |
|
34,951 |
2025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2026 |
18,591 |
|
2027 |
|
11,049 |
2028 |
|
3,665 |
2029年及之后 |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33,305 |
|
推算利息 |
(622) |
|
租赁负债总额 |
|
32,683 |
F-55
19.突发事件
2020年7月和2021年2月,银保监会出台两项规定,规定开展互联网借贷业务的区域性银行应以服务当地客户为主,不得在注册地当地行政区域以外开展互联网借贷业务,但无实体经营分支机构、以线上开展业务为主以及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除外。该公司已改变其分销策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只为当地借款人匹配区域银行的新贷款。公司认为,正如其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鉴于现有法律法规中对区域银行缺乏确切定义,该法规将如何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合理估计对公司当前业务运营的影响。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发布新规,规定从事征信业务的组织,应当在2022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18个月的宽限期内取得征信业务许可,并遵守其其他规定。鉴于其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的规则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得出结论认为,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当前业务运营的信用评估对借款人的影响以及公司可能因此而受到的处罚。
20.每股净收入
各呈列期间的每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计算如下: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分子: |
|
|
|
|
||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285,336 |
6,264,314 |
5,989,691 |
|||
分母: |
|
|
|
|||
用于计算每股普通股基本收益的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
|
320,749,805 |
|
298,012,150 |
|
266,496,992 |
加:采用库存股法假设行权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增量加权平均普通股 |
|
7,759,140 |
|
5,437,714 |
|
5,674,886 |
用于计算稀释每股普通股收益的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
|
328,508,945 |
|
303,449,864 |
|
272,171,878 |
基本每股净收益 |
|
13.36 |
|
21.02 |
|
22.48 |
稀释每股净收益 |
|
13.04 |
|
20.64 |
|
22.0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因反稀释效应而被排除在稀释每股净收益计算之外的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分别为370,590股、30,874股和30,090股。
对于可转换优先票据,通过确定结算转换溢价所需的股份数量并将该金额加到已发行股份中以计算稀释后的每股收益分母,使用if转换法计算稀释后的每股收益。由于股份的平均市价低于换股价,转换溢价为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摊薄影响。
F-56
21.后续事件
2026年3月18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根据公司的股息政策,分别向截至香港时间2026年4月22日和纽约时间收市时的A类普通股和ADS记录持有人批准2025年下半年的股息为每股A类普通股0.39美元,即每股ADS 0.78美元。
截至2026年3月17日,公司在公开市场以现金及场外私下协商交易方式回购本金总额约4.6亿美元(人民币32.17亿元)的2030年票据3.99亿美元(人民币27.90亿元),其中包括于2025年11月回购的金额人民币21.85亿元。
F-57
QFIN控股公司。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以下附表I是根据S-X条例第12-04(a)条和第5-04(c)条的要求提供的,这些要求要求提供简明的财务资料,说明母公司截至同日和同一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和经营业绩,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已作为公司中国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和不得以贷款形式转让给公司的VIE,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垫款或现金股利,超过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的25%。
简明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注2)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74,514 |
518,855 |
74,195 |
||
短期投资 |
493,947 |
—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
12,080 |
182,430 |
26,087 |
||
应收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
|
3,016,777 |
4,083,237 |
583,895 |
||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
20,393,966 |
22,058,713 |
3,154,354 |
|||
总资产 |
|
24,191,284 |
26,843,235 |
3,838,531 |
||
负债和权益 |
|
|||||
负债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241 |
4,075 |
583 |
||
可转换票据-当前 |
— |
1,019,130 |
145,734 |
|||
可转换票据-非流动 |
— |
1,583,213 |
226,396 |
|||
其他长期负债 |
— |
121,902 |
17,432 |
|||
负债总额 |
|
1,241 |
|
2,728,320 |
|
390,145 |
股权 |
|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296,540,988股和已发行股份283,981,32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283,019,282股和已发行股份243,823,900股) |
|
21 |
20 |
3 |
||
库存股票 |
(1,113,608) |
(4,066,385) |
(581,485) |
|||
额外实收资本 |
|
4,339,413 |
3,874,816 |
554,091 |
||
留存收益 |
|
20,952,340 |
24,502,158 |
3,503,762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11,877 |
(195,694) |
(27,985) |
||
总股本 |
|
24,190,043 |
24,114,915 |
3,448,386 |
||
负债总额和权益 |
|
24,191,284 |
26,843,235 |
3,838,531 |
F-58
QFIN控股公司。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简明经营报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注2)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25,517) |
|
(19,770) |
(24,973) |
(3,571) |
||
利息收入,净额 |
17,316 |
24,376 |
27,734 |
3,966 |
||||
汇兑(亏损)收益 |
|
(574) |
|
316 |
6,613 |
946 |
||
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 |
— |
(181,205) |
(25,912) |
||||
债务清偿收益 |
— |
— |
270,135 |
38,629 |
||||
其他收入,净额 |
29,311 |
15,939 |
12,090 |
1,729 |
||||
税前净收入以及子公司和VIE股权收入 |
20,536 |
20,861 |
110,394 |
15,787 |
||||
子公司和VIE收益中的权益 |
|
4,264,800 |
|
6,248,235 |
5,882,969 |
841,254 |
||
税前净收入 |
|
4,285,336 |
|
6,269,096 |
5,993,363 |
857,041 |
||
所得税费用 |
— |
(4,782) |
(3,672) |
(525) |
||||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4,285,336 |
|
6,264,314 |
5,989,691 |
856,516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285,336 |
6,264,314 |
5,989,691 |
856,516 |
F-59
QFIN控股公司。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简明综合损益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
(注2) |
|||||||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4,285,336 |
6,264,314 |
5,989,691 |
|
856,516 |
||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17,118 |
46,534 |
(207,571) |
|
(29,682)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17,118 |
46,534 |
(207,571) |
(29,682) |
||||
综合收益总额 |
|
4,302,454 |
6,310,848 |
5,782,120 |
|
826,834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综合收益 |
4,302,454 |
6,310,848 |
5,782,120 |
826,834 |
歼60
QFIN控股公司。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现金流量简明报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D”))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年终 |
|||||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注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4,285,336 |
6,264,314 |
5,989,691 |
856,516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子公司和VIE收益中的权益,扣除股息 |
|
(3,474,800) |
1,706,075 |
(1,428,319) |
(204,247)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发行成本摊销 |
— |
— |
22,241 |
3,180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282 |
87 |
3,326 |
476 |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
(17,667) |
20,229 |
(198,412) |
(28,373) |
|||
应收/应付利息 |
1,320 |
(9,091) |
8,095 |
1,158 |
||||
外汇收益 |
— |
— |
(6,613) |
(946) |
||||
债务清偿收益 |
— |
— |
(270,135) |
(38,629) |
||||
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 |
|
4,527 |
— |
181,205 |
25,912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800,998 |
7,981,614 |
4,301,079 |
615,047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偿还向子公司和VIE提供的贷款 |
|
378,148 |
2,881,606 |
5,395,300 |
771,518 |
|||
向子公司和VIE提供的贷款 |
(71,706) |
(5,920,169) |
(6,576,973) |
(940,495) |
||||
处置短期投资收益 |
216,301 |
291,520 |
2,323,576 |
332,267 |
||||
购买短期投资 |
(203,361) |
(776,418) |
(1,926,552) |
(275,493)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19,382 |
(3,523,461) |
(784,649) |
(112,203)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支付二次上市费用 |
|
(16,023) |
— |
— |
— |
|||
给股东的股息 |
(941,705) |
(1,262,935) |
(1,378,103) |
(197,066) |
||||
可转换优先票据所得款项,扣除发行成本 |
|
— |
— |
4,917,431 |
703,183 |
|||
回购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 |
(1,908,688) |
(272,939) |
||||
股票回购 |
(636,179) |
(2,973,192) |
(4,848,116) |
(693,271)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593,907) |
(4,236,127) |
(3,217,476) |
(460,093) |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
11,840 |
49,852 |
(54,613) |
(7,811)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
|
(461,687) |
271,878 |
244,341 |
34,94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年初 |
|
464,323 |
2,636 |
274,514 |
39,25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年底 |
|
2,636 |
274,514 |
518,855 |
74,195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应付股息: |
|
— |
|
— |
|
— |
|
— |
资本化发行费用的应付款项 |
— |
— |
— |
— |
简明财务报表附注
| 1. | QFIN Holdings,Inc.的简明财务报表采用与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只是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采用了权益法核算。此类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对子公司和VIE的权益列报,而子公司和VIE的利润在运营报表中作为子公司和VIE收益中的权益列报。 |
| 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重大计提长期债务的情形,但已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的情形除外。 |
| 3. |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脚注披露了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某些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应与随附财务报表的附注一起阅读. |
F-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