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文第2(b)节所述情况下终止承授人的雇用,或
1.发生控制权变更,其中单位不由存续实体承担或以其他方式公平转换或替代,前提是承授人在该日期之前继续受雇于公司、其关联公司和/或其子公司。
任何未根据上述条款在履约期内赚取的单位将被没收予公司,而无需进一步考虑或承授人的任何作为或行动。 倘承授人受雇于公司或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于归属日期前因任何非因承授人退休或如上文第2(b)条所述的原因而终止,则承授人须自该终止日期起丧失于所得单位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而该等单位将被没收予公司,而无须进一步考虑或承授人的任何作为或行动。
3. 转换为股份. 除非上述第2条所规定的于归属日期前没收单位,否则单位将于归属日期后尽快(且不迟于归属日期(“转换日期”)后30天)转换为实际股份(每一归属单位一股股份)。 证明单位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的股票凭证将于转换日期以承授人的名义(或以街道名称登记至承授人的经纪账户)登记于公司账簿上,并于其后尽快以经证明或非证明形式交付予承授人。
4. 作为股东的权利. 承授人不得就有关单位拥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于单位转换为股份后,承授人将获得作为公司股东的充分投票权及其他权利。
5. 股息等价物. 如果在单位尚未发行时就公司股票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则该等股息或分配相对于当时基础单位的股票数量的美元金额或公平市场价值应根据截至支付该等股息或分配之日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转换为承授人名下的额外单位,且该等额外单位应受到适用于其相关单位的相同没收和转让限制及递延条款的约束。 于转换日期将单位转换为股份后或任何适用
延期终止日,承授人将获得作为公司股东的充分投票权及其他权利。
6. 转让及质押的限制. 承授人在单位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不得被质押、设押或作抵押,或受让人对公司或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方的任何留置权、义务或责任所规限。 除计划另有规定外,承授人不得出售、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位,除非是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
7. 无继续服务权. 本证明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限制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在任何时间终止承授人的雇用的权利,亦不得授予承授人任何继续受雇于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的权利。
8. 缴税. 公司或雇用承授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有权并有权扣除或扣留,或要求承授人向雇主汇出足以满足法律要求的联邦、州和地方税收(包括承授人的FICA义务)因单位归属或结算而产生的任何应税事件而被扣留的金额。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扣缴要求应通过从结算中扣缴在扣缴之日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的单位股份,其数额等于为税务目的需要扣缴的数额来满足。 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以该等付款或安排为条件,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如适用)将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任何以其他方式应付予承授人的任何付款中扣除任何该等税款。
9. 发行股份的限制. 如果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应酌情决定,作为结算单位的条件,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自律组织或根据任何联邦或州证券法,或任何政府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这些单位的基础股份的登记、上市或资格是必要的或可取的,则这些单位将不会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份,除非且直至该等登记、上市、资格、同意或批准已生效或获得,且不附带委员会不接受的任何条件。
10. 计划控制.本计划所载的条款应并在此纳入本证书并成为本证书的一部分,本证书应受本计划管辖并按照本计划解释。没有